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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论文精选(九篇)

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第1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论文论文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德国拥有种类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及立法技术对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有一定借鉴作用。 【论文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 一、德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义 德国是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的保障要求。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而生活中的各种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不知何时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失,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政策逐一出台,使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法典的意义除了使社会保障的获得者从国家、社会团体等机构获得社会福利之外。还在整个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承担降低获得社会福利门槛的任务。因此。社会保障法典有着解释、说明以及指导社会福利发展的义务。其中解释义务是指让公民知晓社会保障法典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 二、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第一次出现于德国20世纪70年代。在德国的历史中曾经一度把社会保障法体系区分为三大法律范畴:预防措施(Vorsorge),照护措施Versorgung),以及救济措施(Fuersorge)。这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体现为筹集资金和给付前提的不同。预防措施也就是社会保险,是由投保人自身筹集保险费用.而照护措施和救济措施则是通过国家来资助的。在社会保险中.给付需求必须遵循社会保险比例。照护措施的给付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救济措施的给付是为了消除具体的困境或一旦有需要而第三方的帮助又不能长期持续时的情况下实施。而现代的新型社会给付,例如教育资助,住房补助和子女补助,不属于当时的社会保障法体系。而另外一种由德国法学家Zacher提出的体系划分的方法是将社会保障法范围划分为预防措施(sozialeVorsorge),社会补偿(sozialeEntschaedigung),杜会资助(soziale Forderung)。和社会救济(sozialeRife)。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在19世纪工业化浪潮及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之下。当时一种针对疾病、意外事故、老年人的生活劣势等问题的有效制度被推出。因为当时这个制度只被一小部分人接受,所以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当时德意志“铁血宰相俾斯麦的指示,在1881年11月17日威廉一世国王颁布了一项政策。根据这个政策。项针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建立了。这项政策的公布标志着德意志社会保险的建立。从此,劳动者对其可能遭受的疾病、意外事故、人身安全、老年困境等危险享有受到国家保障的权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医疗保险于1883年6月l5日正式在德意志推行。这种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并由社会自治管理。接下来。各种保险制度逐一推行开来,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初见雏形。二战之后.德国的迅速崛起使其经济实力处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随着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德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 三、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内容 在社会保障法法典中,社会保险制度占了大多数的篇幅.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社会保障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和保护社会安全。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的内容。 (一)第一卷:总论 第一卷总论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前言部分,规定了社会福利所涵盖的范围。指明了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对社会保障法典中所涉及的政策原则进行了阐释,并对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做了简要介绍。 总则中指出了社会补偿与社会救济的区别,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的目的。社会补偿是指国家 对健康受到特殊损害的人给予补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按照供养法的基本原则承担责任。而社会救济是指“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理、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权利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使他有能力自理,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第二卷:求职者基本保障法(Grundsicherungfuer Arbeitsuchende) 随着劳动市场的低迷和失业率的上升,德国失业救济政策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物价的上涨,德国政府又对提高生活补助做出了承诺,导致失业者对德国政府不断地施加压力。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于2011年生效。求职者基本保障法的新政措施的目的在于使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重新具有竞争力。 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仅适用于无法凭借个人力量保障生活自理,需要国家支持的失业者。这一制度更加强调个人责任的重要性:根据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的规定,这类人有就业能力但需要救济。使其有能力承担其生活所需。这个目的在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中被定义为首要原则。只有在用尽其他办法,也无法解决生活困难时,才适用这一政策。 (三)第三卷:就业促进法 早在1969年德国就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并将失业保险作为就业促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下滑,失业人口的增加。2003年至2005年。德国对其劳动力市场进行了重大改革。对从前的失业保险业也进行了改革。用就业促进法来代替“失业保险法”,并将其包含在内。就业促进法成为了国家规制劳动力市场的核心部分。其原因是,失业保险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后的生活保障.通过对失业人员发放一定的失业金.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就业促进法则更加广泛,除了维持生计,还有让工人拥有重新就业的能力。就业促进法的目的就是:避免失业,即使失业,也要尽早实现再就业。 德国社会体系中将没有工作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待业人员——被迫失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一种是失业人员,不打算找工作的人。前者不用交保险费。由国家进行救助,并帮助他们就业。后者享受失业保险,要交保险费。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对那些寻找工作的人员进行救助。不在失业保险的人群中进行。 (四)第四卷:社会保险法总章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凡在本国提供劳动。或履行了社会保险义务的公民都将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生活中带来的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费用、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总让人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法定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凡是符合要求的公民都应缴法定保险费,与全体公民分担风险。 社会保障法典第四卷是作为第一卷——总则的补充规章于1975年被纳入社会保障法典中。这一卷中所涉及的是所有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定.是后面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及第十一卷的具体社会保险的总章程。而这几个社会保险皆属于法定强制保险。这一卷中对社会保险做出了定义,指明了社会福利范畴内的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原则;确定了社会保险的目的和义务;并对后面具体社会保险中所涉及到的共同概念进行了界定.统一了标准。 (五)第五卷:法定医疗保险法 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是世界最早实行社会医疗保障的国家。其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中心原则是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法定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少数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没有工作的公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这也就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的医保制度。这与商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六)第六卷:法定养老保险法 德国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个人养老储蓄。而法定养老保险所占的份额是三者中最大的。养老保险的立法采取的是共同承担模式,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由年轻一代养活年老代。年轻一代劳动力向社会支付养老保险金,年老一代领取养老金,依次循环下去。近年来,由于出生率的持续低迷,德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导致养老金支出相应攀升。另一方面,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失业加 剧使养老保险的缴费支持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状况给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 (七)第七卷: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法 德国于1884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确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德国的启示,欧洲各国也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7年1月1日工伤事故保险以法律规章的形式正式被纳入德国社会保障法典中。成为法定保险之一。在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享有保险义务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与公众有职业关系的人(如义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在校生(包括有幼儿园儿童)等。属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的可保事故包括: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包括上下班直接回家或去单位的路上发生地)和职业病。在遭受可保事故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形式被分为现金补偿和职业康复两种。若法定工伤事故至死亡的,其遗属还将获得死亡补偿金。 (八)第八卷:儿童、青少年救助法 这一卷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青少年的发展、明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扶持青少年的成长,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任务并完善相关制度,即促进出台各种救助方式来支持青年和其家庭的生活状况和教育状况。其任务不同于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11条中的获取社会福利,而是涉及到非通常意义上社会福利的另一种任务。儿童、青少年救助卷一方面是起到法律规章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一种不同于法律部门的官方专家式救助。这种救助涉及青少年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成长环境等方面。德国社会保障法中对青少年儿童的救助采取的合作式,即政府与社会福利组织联手负责青少年儿童救助事业。对青少年儿童救助是保护青少年儿童避免不健康的成长的特殊义务。 (九)第九卷:残疾人康复与参与法 康复是指残疾人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参与到社会,尤其是工作或职业中去的一种待遇或措施。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l0条最早把康复作为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确定下来.在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上使残疾人参与的措施都属于是康复措施.它们是社会保障法所提供给残疾人核心待遇。康复的目的是:(1)防止、消除、改善残疾,防止残疾恶化,减轻残疾后果;(2)为残疾人在社会中,尤其是在劳动生活中有一个与他的爱好和能力相适应的机会提供保障。 残疾人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促进康复和社会康复三方面内容。社会保障法第九卷中规定政府有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就业咨询。社会保障法典第九卷中所涉及的对残疾人的救助包括对其职业生涯的救助。对重度残疾人、残疾妇女儿童的特殊救助。以及对其基本生活的救助。 (十)第十卷:监督机制、争议调解机制 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将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以及争议调解机制的原则、管理范畴以法规的形式编进法典。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的具体运作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则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 公民通过社会保障法典的指导。在明确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待遇机构)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有可能决定驳回他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能令申请者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为公民进行自卫的救济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种:即非正式法律救济(申诉、向有权机关申请)和正式法律救济(复议、诉讼)。 (十一)第十一卷:社会护理保险 德国的护理保险是新增加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该保险于1994年7月29日通过,1995年1月正式实施生效,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目的是对严重护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 (十二)第十二卷: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在德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社会福利框架最基层的位置。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九条中对社会救助下了定义.即“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助,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资格,使他有能力自助,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合乎人道的生活得到保障。 ”因此意味着在用尽其他一切社会福利手段后,仍不能达到救助目的时,才能申请社会救济。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社会救助属于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每个联邦洲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等制定救济标准。 四、小结 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和发展历史源远。其中包涵了政治、战争、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因素的影响。从德国社会法典的庞大内容足以看出其社会保障体系复杂、覆盖面广的特点。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通过改革来适应社会。在德国现存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财政和社会负担过重。中国目前也在积极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但较中国国情来说,显然是无法做到高福利的保障水平。甚至。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离完善尚有很大的距离,还有很多需要保障的方面。保障制度还没有顾及到。这就更需要尽快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律素有渊源,也有不少借鉴德国法律之处。研究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不是为了照搬他国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学习其立法技术、制度设置方法。只有学会方法才是真正意义上法律移植

第2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西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完善西部社会保障体系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是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是国家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手段,目的在于维持公民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可持续。

西部平稳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完善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要为这个体系建立一个面向全局性的、社会性的保障基金。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真正做到增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融合和社会稳定。迄今为止,西部已基本建立了“三条保障线”制度,保证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加强了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还必须看到,完善西部社会保障体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运行与管理尚不规范,产生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非常单一,资金缺口较大。西部省市区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支付庞大、沉重的社会保障,已是力不从心。如,2002年,青海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1亿元,但2000年,该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福利补助就已高达21亿元,此三项已超过当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5]四川省180个县(市区)中,就有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36个,财政赤字县87个。2002年,全省低保资金年资金缺口高达11.3亿元,[6]自己根本无法解决。一些省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不仅对部分离退休人员没有能力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而且还存在一些历史欠账,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如2002年,新疆全年征缴总收入32.04亿元,全年养老金总支出34.91亿元,当年收支差为2.87亿元,减去当年收回的补缴金额1.41亿元,实差为1.46亿元。[7]

企业不按规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目前许多企业一方面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尽量少缴养老保险费。虽然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加大清欠力度,但往往是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难以杜绝。如1998年,青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仅为51%,比全国平均水平82.69%[8]低31.69个百分点。而截止到2001年底,新疆历年欠缴25513万元,2002年收回补缴欠费14056万元,年度清欠目标任务也仅完成60%,年内完成到55.1%.2002年底新疆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17231万元,低于2001年累计欠费,但历年欠费中有几年前就破产的一些企业所欠近的4000万元已很难收回。[9]

企业对社保缺乏积极性,工作上不能积极配合。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然而,新制度实行以来,尽管社保部门为扩大覆盖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仍不愿意参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三三制”的筹资办法难以完全落实,有些下岗职工没有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还有一些下岗职工由于企业停产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社会群体上访和妨碍公共秩序等事件时有发生。据调查,80%以上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不按规定给就业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致使大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不愿到中小型民营企业工作。且就业转失业的动态性增强,使得已就业人员波动很大,难以安心就业,劳资、社保关系极不稳定。[1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帐率比较低。如,2002年,此项工作搞得比较好的新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账1098771人,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建账率也仅为85.2%.[11]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社会稳定的条件。

(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水平还比较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西部社会保障工作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根据当前两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的实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应当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但目前西部大部分省(市区)都还做不到这一点。主要是:

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广。如,2002年,青海省参加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分别为32.2万人、39.2万人、51.11万人,只分别占青海当年末职工总数的11.05%、13.45%、17.55%.[12]同年,新疆参加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分别为131.29万人、115.5万人、148.1万人,只分别占当年末职工总数的54.19%、47.68%、61.13%.[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分别为53.88万人、66.95万人、87.57万人,只分别占当年末职工总数的56.41%、70.10%、91.69%.[14]

西部各省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执行的情况都比较差。到2002年,新疆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只有乌鲁木齐和哈密两个城市,其中,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56199人,只占企业退休总人数的49.8%.[15]国有企业执行得还相对好一些,其他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和“三资”企业执行得都比较差。

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国家强制性基本保障仍然在唱“独角戏”。亟需加快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储蓄保性险、私人养老、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合作等保障,进一步提高西部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全面覆盖农民。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还比较小,许多地方根本就没有。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有14个省(区市)已全部建立和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中,西部仅有广西、陕西、宁夏等3个省区。[16]目前,西部的主要社会保障措施仅局限于城市职工,而广大的农村还没有普及正式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更没有失业保险。农村人口的养老主要是依靠家庭和子女,整个养老、医疗、伤残、生育等方面的风险都由家庭来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仅体现在社会救济和救助上。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应先解决城市,然后在经济相当发达时再考虑农村。我认为这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不符合“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西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农民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庞大的社保对象,是社保体系应覆盖的关键群体。不解决这个问题,西部的大开发和小康社会建设都要受到制约。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高速发展,人口必然大规模向城市迁移,西部城市化进程只会不断加快。而在这个过程中,亟需“为农民转化为市民建立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体系,铺平农民进城的道路。”[17]土地是千百年来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没有其它任何社会保障可以替代土地的前提下,农村劳动力根本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地走进城市生活。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为西部的农民建立一种可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如果现在不考虑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新进入城镇的人口养老基金缺口会更大。危害更大的是,这不仅一方面制约了西部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制约了西部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速度;更无奈的是,千方百计进入城市的农民的社会保障终究也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东部许多省市已全部建立和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值得西部借鉴。

(四)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滞后。西部的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较低,尚不能给政府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持。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没有审议和通过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很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因此,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西部的地方立法与东部相比较,明显滞后。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很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地方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推行,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政策调控比较乏力。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空缺,本应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行政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也直接造成西部劳动力流动性差,制约了西部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导致经济发展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西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地方立法的滞后,也导致有关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争议、纠纷案件,无法进行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无法依据有关的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完善西部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西部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固态化和未覆盖全社会的不完善性,严重地阻碍了改革和发展。如果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不调动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积极性,不推进制度创新,那么,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运作就始终都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始终都要面对如何解决融资不足的问题。要使社保制度摆脱困境,必须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创新,通过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人们参保的积极性,减少道德风险,同时辅之以法律和税收手段,解决融资不足的问题。此外,“应当尽快解决养老保险隐性欠债的问题,做实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资本化运营,建立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机制。”[18]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强”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按照”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19]的要求,坚持按国家统一制度规范,充分调动被保障对象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20]积极将社会保障线向农村伸延,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业,形成西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议西部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一)积极推动国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西部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缓慢,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到位有着一定的关系。所以,推进国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西部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处在经济转轨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显然是不完善的,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西部发展的需要。国家应进一步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尽快建立行政、事业、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全国统一待遇水平的失业、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重点是统一全国的农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障标准和运作模式。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实力雄厚的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保障业务。明确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形式和工具,调整现行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开辟新的税收来源。积极推进医疗、社会保障、药品生产流通的“三项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保模式。尽快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运行的体制。尽快制订《社会保障法》,规范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为解决全国社会保障制度具体标准和模式不统一、运作不规范、转移对接能力差、执行不协同等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二)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客观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的贫富悬殊。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战略性措施。在国家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时期,由于西部只出售原料、一次性能源、半成品、初级产品,导致东西部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现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就必需运用政府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当干预,通过对西部城乡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合法地、恰当地转移给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使西部城乡居民的失衡心理得到慰平,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

(三)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培育资本市场联系起来设计。以求同时解决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中,面临的“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两个“瓶颈”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因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被用来进行再分配,还可设计出提高储蓄能力以及相关资本形成的功能等。西部在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计。社会保障制度与资本市场之间是两个不相干的制度,但西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着力在其间架起桥梁。相对有效的资本市场要能有效地配置资源,除去资本市场的管理规则之外,首先是市场的背后应有足够的有效运营的现代企业,否则,资本市场不会稳定和繁荣;同时,应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金融机构竞争,否则资本市场也不会完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稳定资本市场,使形成的资本最终能够在促进西部经济发展中起到巨大的作用。西部的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大量贫困人口的巨大压力、经济发展水平低以及资本短缺等等都是西部的基本区情。西部的未成年负担率虽较高但老年负担率低,若考虑西部实施大开发后会引起青年人抚养能力提高的因素,则总抚养能力会更高。所以,西部政府应积极建立个人的基金账户,运用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的较高储蓄率,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使储蓄转化为资本。而资本市场的稳健则会吸引更多的资本,支持更多的有效益的企业,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完善西部资本市场的双赢目标,并达到养老与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建立促进资本市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由中央政府负担转制成本,使新制度能建成真正意义的部分基金积累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的公司管理制度并按市场来配置资本资源;由中央给予相应的金融工具、鼓励政策和管理制度,把企业退休基金、个人自愿养老储蓄纳入资本市场。

(四)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帐户,推动社会保障走向社会化和市场化。每个就业人员从一开始就业起,就必须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帐户,保障基金从开始就业就由就业者所在的单位、政府、就业者本人三方面,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和缴款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保障金打入就业者社会保障帐户,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拖欠社会保障基金和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实现“新人新办法”,新就业人员一定要完全按照上述要求办。“老人老办法”,对已经就业和下岗再就业人员,政府要按照一定的方式补上个人社会保障帐户。每个人的社会保障帐户随本人就业单位变动而流动,就业单位都应按规定将归自己承担的保障基金足额打入就业者个人保障基金帐户。政府及就业者本人也按规定将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障基金打入个人保障基金帐户。企业、政府、就业者缴纳个人保障基金应具有强制性。个人保障帐户中的保障基金使用,完全按照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用途安排。即,帐户中的保障基金只能用于失业、医疗、退休这三大保障活动,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个人的其他消费及社会经济活动。如果受保障主体要用自己帐户的保障基金投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风险自负,投资失误后,政府、企业不负其因投资失误所造成的保障丧失的责任。

(五)构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新型关系,确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彻底改变目前社会保障制度重集体轻个人利益、重统筹轻个人账户的传统模式。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分开,赋予参保职工以个人账户所有权,不仅要从资金上分开,而且是要从制度上彻底分成基本社会保障和个人账户两个不同的制度。个人账户从统筹中分离出来后,不能并入企业补充社会保障,以避免企业妨碍劳动力的流动,同时,还应当将企业补充社会保障或企业年金并入个人账户,给职工的福利和奖励可以存入其个人账户。应当争取国家允许西部企业将此项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改变社会保障费的筹资模式,降低道德风险。基本社会保障应采取向所有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资金,实行全国统筹,由中央转移支付一部分补给西部。个人账户保险费中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应改为全部并入职工工资中,按月支付,再由个人缴入自己的社保账户,使之独立于企业之外,目的是以避免受企业经济周期和道德风险的影响,制约个人社保费的筹集。实行个人账户资金由民间运营。由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来托管和运营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增值。如,可托管给股份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政府应站在用社保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而不能仅站在使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来对待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问题。要建立社保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以避免资金被政府挤占、挪用和增加政府管理的风险。

(六)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经营,保证其不断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如果西部省(市区)级政府能够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指导投资的方向,会促使社会保障基金向政府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资,从而成为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资收入,也会使社会保障基金本身保值增值,以缓解西部社会保障基金不足,资金运转压力大的状况。同时,也实现了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可实现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双赢的目标。

(七)政府应减少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限制。在建立健全社保投资法规、发展多种金融工具、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可允许社保基金管理公司自由地向各个产业和资金市场投资,广泛地选择投资工具,自由地寻求最佳的投资组合,而不是要求其将一定比例的基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政府应当向保险基金提供尽可能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利率优惠等。对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而稳定的垄断性行业也要向社保基金开放。对有稳定收益,且需要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可采取以较高的利息向社保基金借款的方式,支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八)进一步加大对特困职工困难补助的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节庆假日期间的送温暖活动;进一步落实党政工青妇联合包保责任制,组建送温暖工程基地,实施送温暖基金行动,三年内,西部各省(市区)的主要县市和基层建立基金组织要分别达到90%和70%;各省(市区)都要启动“百企助百模”活动,建立专项解困基金,并优先为困难劳模及家属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帮助特困家庭子女的助学活动,不让一个孩子辍学;推进职工互助保障建设,通过公共合作医疗、互助互济等有效形式,以补充医疗保险为重点,减轻职工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展多种形式就业,包括积极发展职工再就业服务联社,力争5年内使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区)和县市工会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无偿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九)加快地方法规建设,依法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西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调控,这与西部社会保障制度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称。因此,在国家相关立法未完成之前,西部各省市区应当积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解决社会保障领域法律缺位的问题。人口素质差、经济实力弱、发展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要在这样一个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建立起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又能够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就必须借鉴和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国际标准,但不能照搬;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大胆改革和稳步推进制度创新,尽快建立起与西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法律调控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发展中某一特殊时期出现的急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工程和吸纳扩招后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问题,就属于特殊阶段需要采取特殊政策来调控;对地方政府由领导决定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其为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禁止;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障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障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西部很多省(市区)的社保基金当年收不抵支。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社保金的事经常发生。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其支付风险的潜在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目标。社会保障基金如果不能有效地增值,长期下去,必然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障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六是加快推进西部社会保障信息化方面的立法,使西部加快社保工作信息化进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缺乏信息化的支持,社保工作的现代化必然受到制约。西部各省市区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社会保障实施信息化管理条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系统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利用法律手段将社保信息化工程建设规范化,保证社保信息化工作正常、规范地开展,为提高西部社保事业發展水平奠定基础。

(十)完善西部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整体设计,农村与城市共同推进,为西部加快城市化进程奠定基础。建立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基本趋势是相一致的,并非权宜之计。尽管目前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构建时可以保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它必须符合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与变迁的基本规律。鉴于旧体制所造成的城乡差别过大,构建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重点为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乃至个体企业雇佣的农民工(含合同工与长期临时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进城农民,在城市已工作、生活达到一定年限,进入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或卫星城镇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及那些虽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但长期租住郊区或卫星城镇房屋的进城居民等作为其覆盖对象。进入城市达3年及以上,务工、经商、从事建筑、环卫、服务等有较为固定收入的工作,有较固定的租居地,原户口所在家乡承包地已转让,并有长期在城市居住、谋生的打算,都应作为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对象。至于各保障项目的经费来源,进城农民有雇主的,可参照城市户口职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执行,其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不必象国企那样逐步到位,可一步到位,按基本工资的8%执行。无雇主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则可实行个人账户累积储存制度。无雇主劳动者,基于个人收入很难把握,确定交费比例就比较难办。可统一采用按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缴费比例的办法。个人为将来多拿保险金,可以超越规定比例多交,但不能少交。当他们缴费达到规定年限,退休时,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有雇主劳动者可领取社会平均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无雇主劳动者只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能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者,两类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连本带息付给个人,其中有雇主劳动者亦不能领取社会平均养老金。如进城农民个人缴纳养老金不足规定年限或数额,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来源不足者;因疾病、工伤等超过保险负担时限而仍不能正常劳动者;因失业超过一定时限而未能找到正常工作者等,应设置相应的社会保障项目,以确保这些人及其抚养家庭人口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可将他们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其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负担。实行原承包地有偿转让,其转让金应上交国家财政进入其个人养老账户,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鉴于进城农民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流动性特点,城市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具有灵活性。例如进城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资金应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可自由转移。城市任何雇佣农民工的公司、企业只要该农民工在其公司、企业工作满3年,该公司、企业就应当为该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退休养老个人账户。进城农民养老金的缺口弥补问题,可通过农村自留地的承包转让额来补偿一部分;国家负担一部分,剩余部分可以作为是保障体系的一种效率体现。西部还应积极面向所有农民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实现工业化多年后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但西部应及早考虑,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问题。努力推进农村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尽可能地实现农业的多元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盈利能力,以建立起以后的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充分发挥我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发扬孝道,做好家庭养老;在农村减少行政事业费支出。可从减少政府级次,如撤并小的乡镇,改革扶贫方式,对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农民进行整体迁入城市安置等方法,来减少财政支出。

注释:

[1]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EB/OL]。

[2][20]朱鎔基。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N]。人民日报,2003年03月06日第2-3版。

[3]金永军。西部对FDI吸引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观察,2001年8期第14页。

[4]顾华详。关于深化西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J]。黄河论坛,2003年2期41-44页。

[5]郭霞,金红。青海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J]。青海经济研究,2003年4期第47-49页。

[6]纪尽善。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界,2002年6期第28-31页。

[7][9][11][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社会保险统计分析[EB/OL]。

[8]胡晓义。1998-1999年中国社会保险情况及改革——199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C]。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版第49页。

[10]顾华详。脚踏实地拓展就业领域[J]。支部生活,2003年9期,41-42页。

[12]郭霞,金红。青海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J]。青海经济研究,2003年4期第47-49页。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新疆统计年鉴-200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6页。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年鉴-200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8页。

[16]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实行[EB/OL]。中国网,2001年7月10日。

[17]顾华详。关于加快兵团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思考[J]。新疆农垦经济,2003年5期。

第3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一、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冗员过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是实现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

——坚持减员增效的方针,做好下岗分流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方针,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把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组织到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对列入三年脱困目标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加大下岗分流的力度,真正为企业脱困和改制创造条件。从总体上考虑,在前一阶段下岗分流基础上,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基本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富余人员问题,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认真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资金。筹集资金是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自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一是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凡有能力的企业,该出的钱一定要出。二是加大社会筹集资金的力度,下大力气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在保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调剂更多的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做到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一是保持国有经济的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中央提出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在新增就业中大约有80%来自中小企业,就业的潜力很大。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四是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中央和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和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支持,要切实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

——加强再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从今年起,在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减缓就业压力。引导下岗职工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树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引导和促进下岗职工进入市场,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新机制。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力度,依法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做好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坚决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改革步伐。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指导各地制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陆续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近两年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决定》提出了通过征收利息税、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要切实按照《决定》的要求,努力拓展社会保障新的稳定的筹资渠道。在加强基金征缴、努力开拓新的基金来源渠道的同时,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要大力推进养老保险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社区管理有关事务。

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4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宋代社会保障备荒治理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点,认为到了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不仅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也大为增多。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并认为宋代福建路义庄义田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宋代地权制度的变迁,包括地权性质、地权结构、地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地权管理制度。

余论

关于宋代社会保障史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研究成果也在迅速增多,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相对于宋史研究的其他领域来讲,研究宋代社会保障史的成果数量较少,数量上的不足导致对此问题缺环太多,不能有效反应宋代社会保障的总体情况。同时,太多的论文都只是停留在浅层的介绍或是因循之说,缺乏新意,我们需要更多高质量的成果去深层揭示宋代社会保障问题的各种内在联系。另外,研究面较为狭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少数热点问题,其他领域涉及较少。应该看到,宋代社会保障史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这就需要我们注重培养问题意识,关注如何运用新思维去发现新问题,从而推动学术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

[2]郭文佳.《宋代社会保障研究》

第5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出现后,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它为缓和西方国家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原有的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70年代以来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原有体系难以为继,也不适应经济发展状况,越来越高的社会福利开支成为各国政府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上海社保基金腐败大案到浙江金华用社保基金炒股案,从河南淮阳用社保基金换轿车和修建办公楼案到黑龙江阿城市把社保基金借给企业作流动资金案,从地方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用社保基金炒股案到广州市十点一八亿元基金流失案,近几年社保基金领域涌现的一个又一个大案,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基金运作不透明,法律约束力差,难以保障基金安全无恙。截至“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高达%件。此类腐败案件频频发生,除了腐败分子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以外,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值的思考的。因此探索完善现有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杜绝此类社保基金案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百姓养老保障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有了一定的结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费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如何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因此,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是确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基本目标。但我国目前“政事合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与这一目标相距甚远。这种“政事合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筹集标准不统一且筹集方式缺乏法律保障;支付办法不统一且支付标准过高;投资主体及投资渠道单一且基金保值增值性差;基金管理效率低下且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法制建设滞后且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体系。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对民生直接相关的问题,所以研究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非常重要。

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研究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只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而对于基金监管的研究则更是刚刚起步。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形成后,一直处于分散、无序的管理状态,导致其经常被挤占、挪用、浪费,专款难专用,降低了社会保障的效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现状已经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滞后,过分依靠行政监管系统,社会监督缺位,中、长期预警监督缺损比较严重,基金投资监管机制很不健全等问题。目前除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专业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和检查。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有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险发展历史,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多。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主要是运用“三权分立”理论,强调分权和制衡思想,把管理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分开,强调监督的独立性,同时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法》和《基金监管法》等,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还没有全面论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文献专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研究散见于论述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书籍中,如郑功成编写的《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2000年)、齐海鹏等编写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2002年)、刘钧编写的《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分析》(2003年)、苏涛编写的《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产业经济学视角的探索》(2004年)等,都是在研究社会保障运行和管理的同时,涉及到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监控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编委会编写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2005年),该书分析了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国际比较,对如何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机制进行了专门探讨,对当前的社会保障监督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该书只是论述了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缺乏对广义的监督体系的整体把握。其他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研究散见于有关报纸杂志,这些论文大都从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角度出发来阐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做法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作用等。

吴春明(2006)提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

社保基金是我国的第一大专项资金,与国家财政的联系极为密切,因为社会保障事业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财政承担着社会保障事业的最终责任。如果发生支付危机,最终兜底的必然是国家财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的发展也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需要社会的稳定作为发展的后盾。而社会保障基金,顾名思义,其担任的职责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它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物质基础。我国社保基金设立时间短,体制不够成熟,在现收现付制和部分基金制之间孰优孰劣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刚刚建立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

三、主要研究内容

1.研究内容

一绪论。首先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界定有关概念,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归纳总结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并分析了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框架。

二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分析。首先描述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如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监督系统难以形成合力、预算监督乏力、效益监督不足以及监督的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做出一个较为全面和客观的介绍和评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物质基础和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实践中是先收后支的,客观上表现为消费性的社会后备基金,但绝不能因此简单地把社会保障基金归为消费基金。与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基金不同,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社会保障基金因货币的时间效应所产生的资金流,在实现参保人收入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纵向转移、直接提高参保人福利的同时,也成为社会再生产中的积累基金。由此出发,只有具有积累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基金。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从存在问题与成因两个角度切入分析。

四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议。按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要求,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提出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议。包括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系统、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监督制度、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效益监督、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监督效率以及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配套改革。

2.文章基本框架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2.研究现状

3.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4.研究方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现状分析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现状分析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评价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1.存在问题

2.原因分析

四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进一步思考

1.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

2.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实施

五结语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了对比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社会较为成熟的社保基金运作和监管方法进行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和运作模式。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提出构想。采用理论研究和社会保障基金实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实际的案例阐明了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运用、营运以使资金能在安全的情况下增值保值的过程。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环节;社会保障基金拨付环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营运环节。

五、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一是运用委托理论分析了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监督现状,提出应当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并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三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提出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效益性监督。

四是参考国外的优秀经验,以供我国之参考。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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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近10年的篇名含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文章,达1000篇有余。通过对上述文章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整体制度研究;二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研究;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研究。本文着重讨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1.整体研究状况

1.1农村社会保障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分析讨论农村社保制度。其观点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对健全或完善农村社保制度进行思考,二是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构想,三是关注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保制度的构建,四是分析了社会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下的农村社保制度建设问题,五是从具体角度分析了立法、财政支持、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社保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六是讨论了农村社保制度的责任主体及其框架建设和现实选择问题。其他论文还涉及到农村医疗保障,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以及农村生育保障问题。此外,还有几篇是基于上海浦东、贵州贵阳以及福建的实证研究,不仅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对供求关系进行了研究。

1.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保障的热点、焦点话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观点:一是从总体上对农民工的社保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保问题;二是具体分析在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特别是建立农民工社保制度时遇到的障碍和挑战;三是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对策,如“以土地换社保”、“以实物换保障”等;四是强调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建立要有法律作保证,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权益缺失问题的研究。www.133229.CoM

1.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因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或公共事业需要被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土地改变使用权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目前还停留在呼吁阶段,即从总体上进行思考,强调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保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由于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因此,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生活、医疗、养老等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保的载体”和“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而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而且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卢海元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保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进行了可操作性构想。此外,也有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原则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设立与管理问题。

2.简要评述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2.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研究

2.1.1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重点的讨论

第一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保机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机制和土地保障制度受到冲击,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被大大削弱,这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非常重要和迫切。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保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重点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第三种观点认为,现阶段中国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重点应当集中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家庭保障,同时, 还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讨论

对于现阶段怎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佳路径的选择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分类分层。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层,制度设计因分层化后对象的性质、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二种是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李迎生认为目前要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实现统一是不可能的, 他设计了一个“ 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第三种观点,建立弹性、创新制度。

2.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2.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

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作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一定时期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 理论界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异常的激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农民工社保的“统”与“独”。

“独”派基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提出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

2.2.2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

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卢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徐赛嫦(2003)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3农民工的其他社会保障及保障权益问题

依照《劳动法》以及现有的各项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与其他类型的职工一样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即现有制度并未排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2.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卢海元(2007)提出以被征地农民为突破口,建立城乡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以土地换就业”、“以土地换长期收入”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李扬、陈文辉(2005)认为,现阶段在农村适宜推广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考虑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将政府行政手段和商业保险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党国英(2004)提出,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第7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税,比较分析

前言

纵观已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余个国家,主要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强制储蓄三种筹资形式,这里仅谈前两种。社会保障税是将社保资金按严格税务模式由税务部门征缴,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只有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享受社保服务;后者作为费,具有“灵活性、补偿性”,征收形式多样,强调缴费与权利的对等性。

我国社会保障的费税之争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末相关部门和学者主张实行费改税,引起一片热议。而“十五计划”期间也明确提出要规范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2006年《南方都市报》中报道,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十一五”期间有望正式实行,再次引发热议。而社保制度的发展和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人们对其有了新的研究视角与认识。

研究社会保障费税改革,现实意义重大。这一字之差,改变的是社保制度根本属性,关系到国家财政平衡、付模式有效性,关系到法律、政策制定,也关系到覆盖面、征缴主体等问题。但社会保障的费税改革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目标息息相关,不能简单而论。

一、国内研究比较分析

“支持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学者多以我国现行社保筹资模式弊端为切入点,详细论证了社会保障税的优势及我国经济、税收体系的可行性。胡鞍钢(2001)是主张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代表,按“十五”计划,我国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收管理,得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论。龙卓舟(2008)认为,社保制度特性决定其筹资手段天然是税收,并通过比较财政和城镇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得出巨大财政压力决定我国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彭继旺(2008)认为社保税能加强经济调控,促进再分配,适应经济发展和就业改革,能提高统筹力度与安全性,并提出了六个构建原则及方案。钱信松、刘迪平(2009)认为实行缴税制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有助于降低成本、缓解财政风险。

而“反对社会保障费改税”观点的学者,以税费区别入手,从国际发展与国内现状两方面进行反驳,说明费改税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郑功成(2001)等认为社会保障不等同于国家福利,后者体现国家职能,与税一致,而前者是私人物品,与费一致,责任主体改变会加大财政负担,社保有偿性与税收无偿性相悖,社保税的公共性质与个人账户的私人性质有悖。郑秉文(2007)以税费本质区别与基本理论为切入点,论证了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当今国际潮流并非费改税,而是税改费,征缴力度、统筹层次和资金安全性的关键并不在于缴款性质是税费,而在于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合理性,费改税不符合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统账结合的制度环境要求,并认为社保部门更能提高制度效率。刘俊( 2007) 从经济效益角度对税收转嫁和归宿进行分析,说明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解决社保筹资没有实质意义。郑秉文(2010)重申了费改税的八个弊端,并结合社保制度和金融危机论证了费改税不可行的八个新问题。

二、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已有的文献结合国际形势和国情,从费税本质微观层面和国家职能宏观层面进行比较分析,具有明显时代性,客观全面。但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二元经济、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加之社保制度尚未定型,整体设计本身存在许多弊端,所以虽然社会保障税具有可行性与优势,但是在我国是否实行,仍有待论证商榷。

对于社会保障费税之争,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首先是进行实地调研分析。深入实地能对对理论分析进行更充分、科学的论证,对各地方社会保障由社保部或税务部征收下对覆盖面等影响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其次是进行跨学科分析。已有文献大多单纯分析社会保障制度或经济,但费税改革涉及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研究可探求各种因素的影响,从各学科、制度及研究对象的比较分析中,更好地揭示制度的内在本质。最后是需结合特定国情进行研究。对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成功实例,不能一味照搬和移植,应当考虑我国文化根基及国情,重点关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二元经济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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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共同发展;人文动力;可持续和谐

众所周知,人类自有史以来就对安全、公平、和谐的社会充满着期待与渴望。社会保障就是人类在发展进程中,针对自身面临的风险与问题,经过长久选择才得以确立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的幸福,就必须努力达致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和安全。[1](P106)社会保障是惠及社会主体人群、解决基本权益和生存问题的最直接、最具有实效的社会公共产品。既是公共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又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更是协调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无论是将来和谐社会还是在追求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保障都是实现和谐的基础性的平衡稳定机制。认识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关联及暗合相通之处,在宏观上建构起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理论范式,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与社会保障的精神理念熔铸于现实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中,将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因。

一、社会保障的理念凝炼:发展现实的辨证思考

(一)社会保障内涵的合理界定

“社会保障”源于英文中的“Social Security”,又可译作“社会安全”,是指国家通过收入再分配为面临某些风险的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保障。[2](P480)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英国,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为未来社会保障的形成与发展播下了种子。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为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石。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主持下,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of 1935)。至此,标志着社会保障已形成为比较完整的经济社会制度。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一书中“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对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残疾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制度的总称。从制度宗旨来看,社会保障在于维护社会安全、追求人道和社会公平、促进成员的协调发展。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给予贫困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物质保障。综而言之,我们对其作如下定义:社会保障,是指为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二)社会保障理念的内在提炼

法律理念作为法的精神和法的实在的统一,相对于法律感觉和法律情感,属于法律意识中最深刻、作用和影响最为重要的法律思想体系部分。而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作为一种哲学、一种实践的理性,是指导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程序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念。

首先,可持续和谐理念。可持续是一种生生不息的勃兴,一种循环往复的发展力的生动体现;而和谐是指各子系统内部诸要素自身、诸要素之间及子系统之间在横向的空间意义上的协调与均衡。可持续和谐是指在不同层次整合力的作用下不断升华的结果,是一种不同事物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可持续性的和谐。其核心思想是天地、社会人生的最佳状态和指归就是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可以从公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角度促进人与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和谐。

其次,共同发展理念。和谐社会是一个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地区与地区共同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理想目标的逻辑起点与终极关怀正是各种事物、各种关系的共同发展。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以其独有的社会和谐机制,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最终促使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共同发展。

再次,公平优先理念。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从而明确了作为再次分配手段的社会保障应以公平优先为价值指向。公平的本质是指人际利益交换中的利害相等交换的状态。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障其逻辑思维恰是通过追求一种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进而实现结果公平、最终达致实质公平。公平优先理念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灵魂,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

最后,人权保障理念。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本身。而人权保障理念又称人权理念或权利保障理念,是指社会保障充分保障社会的权利。这种理念是社会结构的内在逻辑的显现,是社会关系内在规律的凝结和理论提升,是时代精神的精华。[3] 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发展。

二、社会保障的价值解析:实质正义的理性回归

社会保障具有实现和保障贫困群体利益的基本属性,其逻辑起点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4](P7)价值分析是进行制度改造和创新研究时必然进行的步骤,根据对象的不同,进行价值分析的角度可以有多种,笔者选取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价值解析。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价值

第一,秩序价值。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是在自由、平等、正义等“终结性”价值下人们主观追求各自目的的结果。显然,制度是秩序的稳定化形式,是权力的外化、书面化和具体化,而法律是强制性最盛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秩序中的一种,其必然具有秩序所拥有的相关性质与价值。社会保障制度所型构的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以法律形式表现实体规则)和观念化的意志(法律秩序所体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愿或者根本追求)合成的社会状态,以具有确定性、连续性和普遍性为特征,因此可以成为先进的富有效率的社会秩序。社会保障制度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于社会保障以其特有的矛盾调和机制亦称社会和谐机制,促使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形成一个利益多元、可持续均衡的和谐社会。

第二,正义价值。正义(justice,just)一词来自于拉丁文“Jus”,指法律,公正,审判,平等,权利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了一个经典的正义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5]实际上,正义总是包涵了公平、公正、平等的要求,是人们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条件下,正义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使人们能合理地得到对每个人都有利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照顾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证每个人行使其平等权利的结果能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使社会整体的自由(利益)总量增加。[6](P507)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通过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而真正深化和体现社会的实质正义。E·博登海默将正义价值的目标解释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7](P238)显然,社会正义所要体现与达致的正是利益分配的平等、公正,进而最终实现人与人的实质平等。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逻辑自恰的制度安排,其本身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三,和谐价值。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和谐作为一种理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可以归纳为:“和而不同、求同存异。” [8](P86)马克思认为“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是共产主义社会本质的一种表征。和谐寓意着社会关系的和谐,表现的形式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对国民经济进行再次分配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种调和多元矛盾的社会和谐机制。在一定的时空意义下,其通过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次,统筹融洽社会各方关系,促进共同发展,进而深化体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诉求,最终达致人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也理应生成和凸显这样一条和谐线路:价值和谐——关系和谐——制度和谐——社会和谐。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价值

首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客观上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促使社会达致和谐。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机制为核心,鼓励利益分配的差异性,进一步激化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矛盾,当这种矛盾冲突发展到一定限度时,社会稳定便开始动摇,甚至最终导致革命或动乱。然由于市场失灵存在的客观现实,不公平引起效率下降和社会动荡的后果,只能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其中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弱化不稳定因素,减少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震荡,是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手段之一。其次,保障最低生活,维护基本人权。社会保障的表层目的①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即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生存权。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生存权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对公民意义之重大性显然不言而喻。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规范稳定的制度安排,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其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确保“弱势”群体的必要利益获取,进而保障最低生活,维护基本人权。再次,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公共福利。社会保障通过其自身的规范作用和机制作用能够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自由,最终导引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笔者认为,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公共福利的。第一,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第二,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与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第三,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最后,诉求社会公平,体现实质正义。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养老保险保障权、失业保险保障权、医疗保险保障权及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权等权利的创制、完善与落实,充分显示了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对社会实质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的根本诉求。概而言之,这种社会所有成员,在遭遇社会风险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提供收入补偿,而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国家旨在提高其生活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淋漓尽致的凸显了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全新阐述。

三、和谐社会下的社会保障:人文关怀的深化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天然契合点——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一个复合词,它包含“公平”(Fairness)与“正义”(Justice)两个概念。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并形成了“公平正义论”的极富影响力的理论体系。在和谐语境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可以理解为既包含“公平”又包含“正义”两个方面,即促进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总体而论,强调的是一种以实现与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为核心内容与价值导向的社会正义。[9](P19)公平正义就是使社会关系能够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 这是社会保障制度逻辑设计和机制运行的根本初衷,也正是社会和谐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的价值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幸运者也包括不幸者),在遭遇社会风险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提供收入补偿,而社会成员(特别是不幸者)都平等地享有国家旨在提高其生活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最终促进共同福利,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公平正义,使达致一个政通人和、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福利不断提高的和谐社会。正如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也天然的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显然这一切无不使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默契的形成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

(二)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之价值耦合——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

人文精神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人文关怀,则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10](P20)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人文关怀的内涵。而社会保障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等为内容的关怀形式。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与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都始终是以个体的人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实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维度的。社会保障对真实的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对真实的个人的命运与前途的始终如一的真诚关切,也正是真正的和谐社会所具有、也必须具有的人文关怀。

(三)社会保障与和谐发展的辨证关系——正相关关系

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实质上是要更好地回答为什么发展和为谁发展的问题,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实现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不可替代的基本制度安排与保证。[10](P7)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与基本手段,具有缩小差距、化解矛盾、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等多方面的独特功能。第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可以帮助这些群体摆脱生存危机,缩小贫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二,维护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最终促进共同福利的最大化。第三,客观上平衡社会关系,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促使社会达致和谐。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能够让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主体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纵观世界,凡是追求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凡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备的国家,都可以说是和谐发展的国家。历史和实践的表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构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正相关的内在联系。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与维系不仅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基础,而且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四)和谐社会下社会保障的功能思辨——社会和谐动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应包含共同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可持续和谐等基本构成要素, 共同发展是要旨,以人为本是核心, 公平正义是基础, 民主法治是关键,可持续和谐是本质。而社会保障是一种满足社会需求的制度性安排,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正常而又富有法律约束的机制,其通过科学的逻辑设计,强调现实的社会保障力,进而推动形成一种社会发展力。显然,稍加分析不难发现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天然契合点——公平正义、价值耦合——人文关怀、辨证关系——正相关关系等无不都体现和寓意着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着巨大而又深远的促进作用。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理念开始突破原有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谋求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新价值,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和谐发展。人道主义是社会保障存在与发展的道德基础,其强调的是一种人文精神的弘扬。然当人文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滋养与培育,将促使形成一股强大的人文动力,最终经过进一步的升华凝练,提升为一种实质的社会和谐动力。坚信,在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与精神旨趣下社会保障通过其自身内生的矛盾调和机制与社会和谐机制的发力,必将生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和谐动力,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性支撑。

四、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耦合,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基础性的社会和谐机制,更是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具持续力的动力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必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难得的历史依据,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及其理性定位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也将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全社会强调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法治精神的突出体现,必须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肯定,在具体实践中予以落实。

注释:

①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其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其深层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参见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06页

[2]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480页

[3]叶传星.人权概念的理论分歧解析[J].法学家,2005年第6期

[4]郑功成.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的基本制度保障[J].法学家,2005年5月,第7页

[5]Ulpian,libro primo,D.1,1,10 pr.—1.

[6][美]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9 ,第507页

[7][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238页

[8]邝少明,李秀华.和谐与利益[J].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第86页

第9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9-0122-02

1 引 言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进程相协调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关键之一。

综观既有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有着广泛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个别研究采用了调查和统计分析等量化方法;所针对的问题包括:导师负责制的机制,研究生教材规划与建设,研究生教育成本,研究生教育逐步国际化和研究生教育方式与过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与操作主体、内部保障措施、外部保障措施等。既有的针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研究成果能够结合现时的研究生教育状况,来源于研究生教育实践而又在理论上作出了有助于指导实践的探讨,能够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从内容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研究内容布局格式,一般包括生源、师资、课程设置、论文环节、保障体系运行模式等。

2 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载体

参考既有研究成果,基于实施主体的不同类型,本文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分为以下几种:①政府主导型。即政府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教育目标在于充分满足国家发展对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政府可通过政策来调控高校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而高校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主要是为直接或间接满足政府的质量要求。政府主导有利于集中进行宏观层面的管理,且其权威性能够引起高校的足够重视。②高校主导型。即高校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以学术发展需求为主要目标,优先满足高校不断提升其学术发展水平的需求。由高校自行界定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并全面负责研究生教育质量水平的达成。世界上研究生教育刚刚起步阶段一般表现为该模式。③人才需求实体主导型。即经济社会各行业对研究生人才有需求且能够吸纳研究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研究生教育目标施加重要的影响作用,促使研究生更加注重生产实践能力的培养;④独立第n方主导型。即独立于政府、高校、企事业用人单位等,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等系列化工作能力的特殊主体,通过提供客观、权威的评估结论来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施加保障力。例如,美国通过非政府组织的认证等活动来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不设立官方的专门评估机构。

在实践中,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主体呈现出显著的多样性,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总是以某种力量占据主导。从辩证的角度,只有当各个相关主体所关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达到了某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时,其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主体才能够充分体现出特定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类型;另外,各个相关主体并驾齐驱地存在于同一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中并不现实,所以,实践中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总是以某种主体的力量占据主导。从我国的实践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结合高校主导型,且具备一定权威性的独立的社会组织逐渐开始发挥出作用。我国当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由中央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政府既是直接倡导者、领导者,又是组织者和协调者。政府主导有利于宏观管理,且以其权威性引起高校等培养单位的足够重视,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但是,政府的行政干预可能使高校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的权限和积极性受到限制。

不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主体是不同的,这些实施主体的差别化动机显示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驱动力。以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为主要过程的经济社会系统对研究生这种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的需求、社会个体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成为驱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原始力量;作为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施加干预和调控作用的政府,应当尊重经济社会系统为驱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原始力量,但政府更可能倾向于将这种力量通过其教育主管部门传递到研究生教育的承载主体(高校);构成经济社会体系的各类实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是实际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原始力量的载体,他们也可能将这种力量通过研究生人才需求和吸纳途径传递到高校。总体上看,高校是现阶段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的实施载体。

3 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高校内部保障措施分析

3.1 研究生质量自评估与自保障

定位于高校的内部保障体系,应将院一级的研究生质量自评估与自保障作为重要的环节。充分发挥院系内部的各种优势,特别是院系内部根据自身情况与问题灵活解决、快速响应的优势,使得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由校一级至院系一级有层次合理、责任落实到位的保障体系。

(1)构筑分形管理模式。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体系中,应形成分形管理模式,提炼共性、普遍化指标作为核心,辅以个别的个性化指标。分形管理模式从目标的组织建设、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都表现出一定的层次、结构、功能和信息的相似性,从低一级的管理到高一级的管理、从局部到整体也体现出一定的相似性,分形管理模式与研究生教育所处的高校、院系的情况相适应。在研究生教育质量高校内部保障体系中,分形管理能够作为基本的管理方法。将高校、院系内的普遍与特殊情况,运用分形管理方法归类、整合,可以形成完整的研究生教育质量高校内部保障管理体系。

(2)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在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任何管理模式都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研究生教育的内部保障体系更应注重信息系统的运用,提高院一级的效率和公平透明性。信息系统以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为基础,为不同导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开放不同权限的端口以便其录入和查看信息,由于所有资料均备份于服务器中,加之有效的网络安全保护软件,可以保证每位研究生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和成绩、奖励评定的透明。同时,由于信息系统处理数据的快速有序,可以使得院一级的教育质量保障工作更有效率。

(3)强化导师负责制。纵观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国外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导师负责制是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模式的实施载体,导师负责制的进一步强化和管控是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与科研方向都是根据导师的研究内容加以制定的,故导师便成为院一级的保障体系中的直接的实施者与监督者。进一步强化导师负责制是旨在使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区别开来,研究生通过参与课题和项目,将所学的知识和方法熟练运用。

3.2 强化监督性措施

(1)导师负责制。应使导师们熟悉研究生培养的各种要求及其调整,应继续加强导师对于研究生培养基本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近年来研究生培养采取的“导师组制”与“导师负责制”的区别在于,导师组制能够使学生在课程上的涉猎更广,体现了学科交叉的优势,但与此同时留给导师自主课程的学分变少,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得不到开发。

(2)匿名评审。匿名评审制是旨在使得每个研究生的论文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价,尽量避免由于私人关系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匿名评审制的关键在于,要找到与研究方向非常接近的匿名评审人,则可能产生该匿名评审人与指导教师相互熟悉,导致所做出的评判结论有所偏颇的风险;若所找的匿名评审人并不特别熟悉该学位论文,则可能因知识局限难以做出合理的评价。所以,应把握好匿名评审的过程管理力度。

(3)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是利用专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主要针对文字的相似性进行检测,软件所得到的论文的相似性比例是用来判断的依据,但此方法也有其缺点,便是难以对专业分析过程和研究结论作出检测,且有时将既有的研究中的文字转图表、图表转文字的做法难以被检测出,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已使用此项辅监督办法。

(4)学位论文预审。论文工作的目的是使硕士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国内有关高校已经有对于学位论文预审工作的开展经验,一般的,研究生在完成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经指导教师详细审阅并写出切实的学术评语,在学位论文预审书面申请上签字同意后,可向学院提交若干份略去本人及其导师信息的学位论文。学院根据该学位论文涉及领域确定数名相关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匿名预审。由学院对预审专家的结论汇总,并将结果返回给学生。论文预审结论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修改后再审、不合格四种。

(5)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国内数所高校为防止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的行为,引进了有关机构开发的“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按照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该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将提交检测的论文与有关数据系统所收录的文献进行比对,将相似处列举,作出相似性的检测,不做是否抄袭的判断。学校可要求导师对检测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判断。导师在阅读检测报告后,如认为论文不存在抄袭,同意研究生进行答辩,需在检测报告上签字。

参考文献:

[1]李红启,鲁光泉,李兴虎.工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分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