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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辞职信精选(九篇)

保险辞职信

第1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为了使员工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从实践中碰到的员工因为提出辞职而利益受损的几个案例,总结出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供想辞职的员工参考:

1、 了解辞职权利的性质;

作为一名员工,在写辞职信之前,不要仓促行为,也不要意气用事。想辞职时,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种辞职的权利,这种性质的判断,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的。

员工辞职的权利,共计有三种,其一是与单位协商,这是不需要员工单独拟写辞职信的;其二是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这种辞职的权利是一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现实中还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会承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作为员工,应当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时辞职权利,这种辞职权利,员工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违约责任的,但是这种辞职需要法定的理由。

2、 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

在想清楚辞职权利的前提下,员工需要确定自己选择哪一种性质的辞职,并且在确定之后,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协商解除,只需要双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别的理由;预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别的理由;即时辞职,需要特别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或者不付加班费等诸种情形。

3、 措词温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适的理由之后,在具体行文时,不可语气过于生硬,不可因辞职信本身而与单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过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动。

4、 顺利取得相应的证据;

员工对于自己辞职的行为本身、辞职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员工在辞职前、辞职时就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领导签过字的辞职申请,自己写的辞职信,单位发的工资条等各种证据,需要切记的是,证据需要是原件。

5、 作好仲裁或者诉讼的心理准备。

第2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1.理由要充分、可信。写辞职信,一定要充分考虑辞职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陈述理由的文字应扼要,不必展开。

2.措辞要委婉、恳切。用委婉、恳切的言词来表明辞职的诚意

为了使员工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从实践中碰到的员工因为提出辞职而利益受损的几个案例,总结出以下需要具体注意的方面,供想辞职的员工参考:

1、 了解辞职权利的性质

作为一名员工,在写辞职信之前,不要仓促行为,也不要意气用事。想辞职时,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种辞职的权利,这种性质的判断,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的。

员工辞职的权利,共计有三种,其一是与单位协商,这是不需要员工单独拟写辞职信的;其二是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这种辞职的权利是一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现实中还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会承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作为员工,应当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时辞职权利,这种辞职权利,员工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违约责任的,但是这种辞职需要法定的理由。

2、 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

在想清楚辞职权利的前提下,员工需要确定自己选择哪一种性质的辞职,并且在确定之后,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协商解除,只需要双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别的理由;预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别的理由;即时辞职,需要特别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或者不付加班费等诸种情形。

3、 措词温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适的理由之后,在具体行文时,不可语气过于生硬,不可因辞职信本身而与单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过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动。

4、 顺利取得相应的证据

员工对于自己辞职的行为本身、辞职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员工在辞职前、辞职时就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领导签过字的辞职申请,自己写的辞职信,单位发的工资条等各种证据,需要切记的是,证据需要是原件。

5、 作好仲裁或者诉讼的心理准备

第3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本文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以下简称IAS19)进行比较。

二、关于使用范围、目的和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了职工薪酬包括:(1)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职工薪酬相关的支出。并规定了本准则不涉及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明确规定了准则适用于雇主对雇员福利的会计核算,不涉及雇员福利计划的报告。适用于各种雇员福利,包括根据以下各项提供的福利:(1)根据企业与雇员个人、雇员团体或他们的代表所签订的正式计划或其他正式协议;(2)根据法律要求或通过行业安排,企业需要向全国、州、行业或其他多雇主计划注入资金;(3)由于非正式的惯例所导致的推定义务。雇员福利包括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和权益计酬福利五种,并且指出雇员福利包括提供给雇员或其他赡养人的福利。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IAS19的目的是规范雇员福利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并且要求企业:(1)在雇员提供了服务以换取将在未来支付的雇员福利时,确认一项负债;(2)在企业消耗了雇员为换取福利而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时,确认一项费用。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和IAS19关于目的的规定是一致的。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职工薪酬给出了定义,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而IAS19对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均给出了定义,其中,雇员福利指企业为换取雇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在这一定义上,两者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涵盖面更广一些,包括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而IAS19只包括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三、关于确认和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如下: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预期给予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3)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构成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工时记录、产量记录等资料,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工资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企业职工福利费负债余额。未实行医疗统筹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缴纳金额,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并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支付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医疗费用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预计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确认为当期费用:(1)企业已制定出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而IAS19对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等四类福利均单独做了规定,不规定对权益计酬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短期雇员福利。当雇员在一个会计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对为获得该服务预期支付的短期雇员福利的非折现金额确认为一项费用或负债。

2、离职后福利。IAS19规定离职后福利计划可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而我国法律法规对养老金目前还没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也大都是各期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因此,如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均按照设定提存计划进行处理,这里也仅仅比较在设定提存计划下的规定。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IAS19要求当雇员在一个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把为换取该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确认为一项费用或负债。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

3、其他长期雇员福利。IAS19规定对其他长期雇员福利确认为负债的数额应是下述的净额总计:(1)资产负债表日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2)减资产负债表日直接用于履行义务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对其他长期雇员福利,企业应将以下各金额的净额总计确认为费用或收入,除非另一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将他们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1)当期服务成本;(2)利息费用;(3)任何计划资产的预期回报;(4)应全部立即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5)应全部立即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6)任何缩减或结算的影响。

4、辞退福利。只有当企业明显表明处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企业才应将辞退福利确认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费用:(1)在正常退休日期前终止对一个雇员或一群雇员的雇佣;(2)为鼓励雇员自愿接受精简而作出提供辞退福利的建议。并规定,当辞退福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12个月支付时,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在鼓励自愿接受精简的提议下,辞退福利的计量应基于预期接受该提议的雇员的数量。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确认和计量方面,IAS19分别对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四类福利进行了规定,而我国虽然没有分别规定,但是基本上也涵盖了这几种福利,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IAS19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IAS19规定的更为详细一些,在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中,IAS19规定了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当辞退福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12个月支付时,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我国则没有这种规定。

四、关于披露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薪酬项目金额:(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3)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5)其他职工薪酬。并规定,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披露。

IAS19不要求对短期雇员福利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作出特定披露。但对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权益计酬福利的披露分别做了规定:

1、离职后福利。企业应披露为设定提存计划确认的费用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为关键管理人员的设定提存计划支付的提存金信息。

2、辞退福利。当接受辞退福利提议的雇员数量不确定时,就存在一项或有负债,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要求的,企业应披露有关或有负债的信息,除非清偿负债导致的现金流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要求:如果披露有关费用的金额、性质和发生的频率对解释企业当期经营业绩具有相关性时,企业应披露费用的性质和金额。辞退福利可能导致需要按照该准则要求披露的费用。并且也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应披露关键管理人员的辞退福利。

3、权益计酬福利。为了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估价权益计酬福利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IAS19要求企业应披露:(1)权益计酬计划的性质和条款;(2)权益计酬计划的会计政策;(3)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权益计酬计划的金额;(4)期初和期末被权益计酬计划持有的、企业自己的权益性金融工具的金额和条款应特别指明雇员期初和期末对这些工具的既定权利;(5)企业当期发行给权益计酬计划或雇员的权益性金融工具的金额和条款及从权益计酬计划或雇员处得到的任何对价的公允价值;(6)按照期内权益计酬计划行使的认股期权的数量、行使日期和行使价格;(7)期内终止的由权益计酬计划持有的或该计划下由雇员所持有的认股期权的数量;(8)报告企业给予权益计酬计划的或代表权益计酬计划给予的贷款和担保的金额和主要条款。

也应当披露:(1)期初和期末由权益计酬计划持有的、企业自己的权益性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2)企业当期发行给权益计酬计划或雇员、或是由权益计酬计划发行给雇员的企业自己的权益性金融工具在发行日的公允价值。另外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权益性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一事实应予披露。

可见,由于IAS19只对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权益计酬福利的披露做了规定,所以相对来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范围要比IAS19更广一些,但是不够详细。

五、影响分析

因为人是企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所以每个企业都要面对与职工薪酬有关的问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出台为我国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长久以来,由于没有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约束,有关职工薪酬的核算较为混乱,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行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行为,更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另外,如上所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范围较广,而披露信息越多,越有利于社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有利于相关部门对职工的薪酬进行考核,从而更加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利益。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企业就需要提供更为详细的、明确的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信息。在准则未出台前,企业侧重于计量和披露与货币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而与职工相关的会计信息则计量和披露的较少,也较简单。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为会计人员确认和计量、披露与企业职工有关的会计信息提供了依据,扩大了会计人员确认和计量、披露会计信息的职责和范围,也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内容和透明度,进一步地明确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合同雇佣关系。

能否合理地确认和计量、披露职工薪酬方面的会计信息,对企业财务报表也有一定的影响。因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预期给予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情况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若不合理、恰当地进行确认和计量,必将对企业的利润有影响。从税务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与职工薪酬直接相关。因此,对职工薪酬的有关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决策,也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征税。

六、评价及展望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又取得了新的成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我国会计实务。该项准则规定的较为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而且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关于准则的名称,IAS19定名为雇员福利,而在我国,企业将员工称为职工而非雇员,而且“福利”一词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指职工福利费,不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养老保险等,薪酬的涵盖面比福利广,且我国已习惯用“职工”一词而不是“雇员”。因此,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职工薪酬的概念更符合我国国情。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相对于IAS19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和条文过于简单。IAS19把雇员福利分为五种类型分别进行了规定,且把辞退福利列为其中的一种单独进行规范,这样让人们看起来更加清晰、明确。我国应借鉴这一方面,使准则更加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IAS19的同时也能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相继出台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步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不能脱离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潮流,应当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在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努力实现与国际上广泛使用或认可的高质量的会计标准趋同。

(作者单位: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2006.

第4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关键词: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 探讨 分析 建议

一、引言

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是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它主要规范了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对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的披露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目前我国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也进一步丰富多彩,尤其是离职后福利计划,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基于此,财政部吸收IFRS 19的最新理念,结合旧准则在实际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修订并颁布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

二、新准则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全面充实职工薪酬的体系,扩大丰富相关内涵

旧准则中,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的支出。具体包括: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大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利;⑦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新准则从IFRS 19引入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进一步充实和明晰了短期薪酬和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新准则将职工薪酬分解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四个方面。

新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具体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从新旧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所界定的职工薪酬更加明确,适用范围得到扩展,企业职工薪酬的核算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压缩了企业自主界定和操作的空间,从制度设计上有利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与长远利益,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新增“离职后福利”,尤其设立提存与受益计划引人关注

新准则增立了“离职后福利”内容,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调至离职后的福利之中。我国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在企业提供服务期间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受制于我国社保管理成本巨大以及固有的体制存在,导致老百姓的“养命钱”以低效率的社会统筹方式进行管理。这就造成职工养老保险金基本上是按照各期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进行支付的,企业承担的义务仅仅是最低法定的提存标准,没有进一步的支付义务,直接影响职工的福利水平与生活质量,也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大量优秀的技工外流。因此,新准则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设为提存计划与受益计划,这样就对企业职工的福利有清晰界定,有利于企业在职工薪酬方面的改进,也有利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中,提存计划明确提出: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将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企业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设定受益计划薪酬包括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新准则使得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更加平衡、统一,财务报告更加充分地反映企业职工薪酬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首次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加强残疾职工保护力度

新准则引入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概念,它主要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对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成支付的辞退福利,以及企业的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也提供了确认依据。

本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对残疾职工的福利保护力度。新准则第五章二十四条明确指出: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的长短,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对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单独引入,有助于涵盖会计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加大对残疾职工福利的保护力度,有助于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有助于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红利,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长治久安。

三、新准则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有利于企业全面反映人工成本,积极应对反倾销

在旧准则中,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范围比较狭窄,致使我国企业产品的人工成本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比重过低,从而导致出口产品的账面成本失真,这也往往成为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经常被西方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命门”。新准则清晰了职工薪酬的界限,将企业向职工支付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列入人工成本范畴,力求使核算内容做到具体、全面、细化,从而将真实的人工成本客观准确的反映出来,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了我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国际趋同,为我国外贸企业能够从容应对西方反倾销调查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有利于保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

新准则将“五险一金”等福利性支出列入产品的人工成本之中,使得人工成本提高,最终提升了产品价值;同时,要求企业准确、全面和客观地披露职工薪酬信息,这些规定促进了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监督与制约,降低了企业恶意欠薪情况发生的概率,有效规避企业变相降低职工福利和违反国家社会劳动保障政策情况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逐步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压缩“血汗工厂”的生存空间及优化升级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将有利于国家实施积极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研发方面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这为广大高新科技企业面对高额的研发支出,合法合规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提供了依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企业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平衡了研发人员待遇和企业营业利润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凝聚力,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新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存在的不足

(一)辞退福利的确认存在操作空间

新准则对辞退福利规定如下:企业在当期一次性的支付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当认定为当期费用,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补偿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在当期管理费用中的辞退福利金的折现值计量,辞退福利费与该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后期支付辞退福利时,计入管理费用。在纳税方面,如果履行相关的法定报批手续,辞退福利在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新准则在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上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会计与税法的显著差异,会导致企业在具体核算时变得异常复杂。此外,企业在选择折现率时的自由度过大,不能排除企业利用这种权限将辞退福利变相作为企业恶意调节利润、侵害职工权益、偷逃税款的可能性。

(二)非货币利的会计核算过于粗糙

在新准则中,关于非货币利中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薪酬进行发放;二是将外购的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三是向职工提供无偿住房作为薪酬发放。但新准则没有明确而清晰规范非货币利的适用情况;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没有清晰地划定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的适用边界;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薪酬进行发放,但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流入,依据新准则将其视为销售处理,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这种方式取得的销售金额越大,越会造成企业利润表失真,很可能成为企业操控利润的新手段。

(三)长期残疾福利制度存在偏差

新准则关于长期残疾福利制度规定:“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实际情况会截然不同,支付长期残疾福利的标准没有作统一硬性的规定,使企业在支付长期残疾福利的问题上有了弹性空间,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某些企业试图将支付长期残疾福利的比例提高并故意缩短给付期限,从而人为调增企业成本,减少利润,避免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某些企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转移财产,根本不向残疾职工支付长期残疾福利,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完善职工薪酬准则的建议

(一)辞退福利中企业权限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在企业的纳税征管方面,建议应当严令企业必须依法积极主动的履行关于职工辞退福利的法定报批手续,同时加大对企业的抽查力度,并通过制定严格的违规处罚条例,引导企业自觉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利。其次,企业在选择折现率时,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正式的不可撤销的协议,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理关切。

(二)细化非货币利的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职工的非货币利涉及的情况也变得错综复杂。根据职工的表现,企业奖励汽车、房产及其他高档商品等非货币福利形式会越来越多,而新准则对非货币利的会计处理过于粗糙简单,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利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尤其对标准的界定要更加细化,以便实务的可操作性。

(三)加大对长期残疾福利的制度约束与惩戒力度

应当制定统一的支付长期残疾福利的标准,严禁企业采用擅自提高支付比例压缩支付期限的方式逃避纳税责任,对支付比例与支付期限应当设定下限,并且规定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后,报请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实施,以求挤压企业的人为操作空间。对于恶意逃避的企业,建议参考“交强险”方式,强制每个企业交纳一定的费用,形成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基金,一旦发生意外,该基金能够迅速给职工提供先行足额帮助,稳定社会生产秩序,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失信失德的企业及其领导者,建议国家可以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方式,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六、结语

我国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的定义、确认、计量、披露等的规定更加国际化、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奠定了我国更加准确、完整、客观核算企业人工成本的法律基础,为企业科学规范地核算资产、成本及当期损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尽管新准则存在某些不足之处,相信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会得到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新准则的实施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2012.

2.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译).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第5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销售人员辞职报告模板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因个人职业选择的原因,我此刻请求辞去在人保财险xx支公司的职位。公司的企业文化感化了我,我对公司是深有感情的。

  来到人保公司两年了,正是在那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我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那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我要感激xx公司两年来对我的培养,从试用到转正,公司给予了我成长的机会和学习发展的平台,各级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指导、关心和帮忙,将使我受益终身。在工作中我不断得到了张经理、汪经理以及各位部门经理的的教导与点拨、指点与帮忙;在参加监护人职责险、学幼险承保时,团队合作中得到同事的帮忙与协同;在进行疑案调查、xx支公司出庭应诉处理保险诉讼案件过程中的收获,都使我受益菲浅。而工作之余同事之间亲密友好的关系,则使我终身难忘。

  我从20xx年进入公司,正是xx支公司经营最困难的时候,我亲身经历了公司摆脱被动不利局面、走上发展的正轨的全过程,同时我也为能在这样一个英明果断的领导班子和团结协作的同事之中工作过而骄傲。

  我清楚省公司接纳我们这批新人的决策眼光,公司正值用人之际,我很遗憾自我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人保财险xx支公司完美的发展前景及良好的合作氛围让我在即将离去之际仍感不舍,但今因个人原因,我已决定离开公司,期望我的离去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不便;对分公司各位领导、张经理的赏识与信任,我将终抱感激之情。

  今后,无论我将怎样生活,我都会永远感激人保公司对我的培养,在我困难的时候,工作中不成熟的时候给我的帮忙和宽容。是人保公司给了我此刻拥有的一切。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销售人员辞职报告模板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销售部二组的,很遗憾向您提交辞职报告,同时我将做好交接工作。在过去三年时间里,一直在销售xx汽车这个知名品牌,让我感到很骄傲自豪。然而由于自身能力的原因,未能把工作做好,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我感到很愧疚。为了不拖累公司,我决定还是辞去工作。很感谢公司全体员工对我的照顾和帮助,特别是肖经理您。

  最后祝愿公司在新的一年里能够再创佳绩,销量倍增。

  公司业务部近期人员变动较大,因此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个时期。我希望在10/24左右完成工作交接。这个时间也许比较紧,如果实施上有太多困难,我同意适当延迟一周。但是我还是希望副理理解,现临近年底,如果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

  对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当然,若您容许的话,我愿意并且渴望在以后离开公司的时间里,为我们这个团队继续出力,并祝愿我们公司我们这个部门开创出更美好的未来。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销售人员辞职报告模板

  尊敬的XX经理:

  您好!

  自xx年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销售工作,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在过去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当然,我也自认为自己在这半年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今年12月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希望公司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第6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

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还必须要提醒HR的是?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的。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还必须要提醒HR的是?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的。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你惨了!

大家都非常清楚,前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很重要,因为它不仅说明了我们曾在这里就职过,也同时体现了我们所在的部门、职级以及就职时间,本身就是对自己个人能力的一种认可。但就是有这样奇葩的企业,找各种借口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May宝有个朋友(暂称A)就为了一份 “ 离职证明 ”,已经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A烦躁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 “ 离职证明 ”,新公司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 “ 泡汤 ” 了,急的来找小编求助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换做是你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并且又能以哪些法律来维权呢?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明确说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像这种新公司需要离职证明,而原公司不愿开离职证明的情况,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也许你或者你周围的朋友确实遭遇过!其实,企业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一点其实也是需要我们企业注意的,因为不合法出具离职证明,是会牵扯到一定数额的赔偿。可能绝大部分企业都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这一点其实最早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让员工提交离职证明,从而判断其是否与前雇主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雇前背景调查环节提供更多的核查信息。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员工离职时不交接工作,企业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事实上,有些用人单位不愿开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其实, 《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有朋友会问,那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我该如何索取赔偿呢?如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下面就教教大家如何索赔,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第7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关键词: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财税差异

1 职工薪酬与工资薪金范畴的差异分析

1.1 职工薪酬的范畴

职工薪酬是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时间范围上看,包括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产生的所有义务。从项目内容上看,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种保险费,包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等。此外,企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加以规范。

1.2 工资薪金的范畴

税法中没有职工薪酬的明确概念,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3 差异分析

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主要包括:首先,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要比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更广。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近乎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奖金、津贴和补贴”部分,而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除上述内容外,还包含了社会保险费、辞退福利、带薪年假等形式,且增加了股份支付等内容;其次,会计准则对职工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会计准则上所指的职工,包括几个层次,一是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二是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三是指与企业未签订劳务合同、未被企业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的人员等,都属于准则所说的职工范畴。而税法中的“职工”特指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劳动者。

2 非股份支付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1 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职工薪酬根据其支付方式(是否货币)并区分国家有无统一规定分别确认。首先,对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职工薪酬。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比例按期计提,如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向总工会缴付的工会经费;另外还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次,对国家未规定计提基础和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根据历史资料,考虑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并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职工薪酬的实际发生金额对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2.2 企业职工薪酬的计量

企业职工薪酬的计量方法有:一般计量方法和特殊计量方法两种。一般计量方法是指职薪酬按应付金额或交付金额进行计量的方法,如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按职工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劳动工时和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金额;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按职工工资和一定比例计算的应付金额;非货币利,按提供商品或资产的成本加相关税费计量,或按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计量。特殊计量方法是指对特殊的职工薪酬采用例外的计量方法,如辞退福利的计量。对于职工无选择权的辞退福利,根据辞退计划的辞退职工人数和每个职位的辞退补偿额计算确定:对于职工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按预计接受裁减建议职工人数和每个职位辞退补偿额计算确定;部分款项推迟到1年以后支付的辞退福利,按辞退福利的现值计量。

3 股份支付的企业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3.1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和费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存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存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

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要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2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但从企业所得税原理看,可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方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其二,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3.3 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税法确定的扣除时点与会计准则不同。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行权时确认费用扣除。对按照会计准则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已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在行权以前应进行纳税调整。对按照会计准则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的。在行权以前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8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小 保:

2011年12月31日,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人事部给了我两份劳动合同。但我签完名后,两份合同均被人事部拿走。我当时以为过段时间自然会给自己一份保留,可事后却一直没有给我,甚至在我索要时,人事部竟然一再推诿。原来,公司压根就不想给我:公司之所以与我签订合同,是担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之所以扣押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担心我会依据合同条款行使对应权利而难于左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拿回我的那份劳动合同吗?

李 萍

李 萍:

你有权索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公司为扣押劳动合同而拒不交给李萍是违法的。对此类行为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也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小 保

辞职后不满三十天能否走人

小 保:

“我最近想辞职,我所做的工作没有特别要交接的内容。我知道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如果我交辞职信后不满30天就走了,企业会扣我钱吗?会产生其他问题吗?”

马东旭

马东旭: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离职的最低要求。在此,小保不建议劳动者违反此规定。

针对辞职的请求,单位有几种反应:

1.同意辞职,做满三十天后办理离职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这一请求,如果被拒绝,强行离开,单位有权利在满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换句话说,如果你强行离职,单位可以延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有权利扣钱吗?其实没有,单位照样必须发放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是,你的离职对于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有权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你索取赔偿金。

2.同意辞职,可以不做满三十天

这种情况,正中你下怀。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满三十天就离职。如果双方都有此意,小保建议你与单位签署一份协议,约定离职日期,这样对你来说更有保障。

3.同意辞职,但要做满超过三十天

单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离职,显然与你的目的相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但是没有单位的同意,你也没有权利擅自缩减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时,你可以参考第一种反应的结果处理。

4.不同意辞职

《劳动合同法》赋予辞职员工的义务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其实没有权利拒绝你的辞职通知。不同意辞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职。因此,遇见不同意离职的时候,并不用太担心,自行三十天后离职即可。

小 保

已签“生死状”,用人单位也应为员工工伤“买单”

小 保:

半年前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不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能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强行要求与我签订“生死状”,明确其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都由我自行承担。否则,便拒绝录用。出于能获得该份工作,当时我不得不答应。谁知,一个月后我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我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我曾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其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请问:我与公司的“生死状”有效吗?

邝 娟

邝 娟:

该“生死状”无效,公司应当为你的工伤“买单”。

第9篇:保险辞职信范文

近一年,看到周围不少十多年的老同事相继放弃优厚的工作待遇“下海”经商,受到他们的鼓舞,而立之年的鲁先生也决定自己创业。然而,辞职以后,不少现实问题浮出水面,鲁先生首先要考虑养老保障问题;其次是如何应对创业初期收入的减少。

丈夫下海经商妻子守岗养家

鲁先生今年正好40岁,妻子比他小三岁也是公务员。鲁先生辞职后,妻子成为了家庭唯一的稳定收入来源,月薪6500元。据鲁先生说他们夫妻俩只有95万元存款;主要的不动产是现在居住的这套市值350万元的二室一厅i前几年,妻子娘家拆迁,他们一家三口分得的一套二室一厅的动迁房,现在房子出租每月能收到3500元的租金;另外,还有市值20万元的股票和10万元的5年期国债。

家庭开支方面,孩子目前读初中,学费并不贵,但每月固定有1500元的补课费用;夫妻俩都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无暇料理家务,因面每月支付2500元聘请了一位钟点工;鲁先生有一辆车,考虑到有交通补贴,所以费用暂且不记;其余就是一些正常的日常开支。

“社保”账户为零替代保障难觅

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虽然工资并不高,但福利相当不错。鲁先生坦言,自己对公务员的工资并没有太多的留恋,但福利的确让他不舍,特别是社保部分。

随着鲁先生辞职创业,在“社保”问题上,他遇到了两难的抉择。鲁先生做了十几年的公务员,辞职后他的“社保”账户为零。假如退休后依然希望享受“社保”待遇,他不仅要自己去相关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还需要补足之前未缴纳的部分;否则,鲁先生只能放弃“社保”,另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代替“社保”。

在鲁先生看来两者各有利弊,“社保”是国家统一管理比较让人安心,但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商业保险在投保金额和险种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况且由于是趸缴的方式,所以资金压力较小更适合初期创业者。虽然,从目前来看,商业保险有其优势,但鲁先生完全是保险“门外汉”,面对眼花缭乱的保险产品,如何选择成了令他头疼的问题。

弥补收入缺口长期延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