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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精选(九篇)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

第1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是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修订、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三条国土资源标准是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海洋、测绘等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自然资源、地质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海洋、测绘技术标准由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测绘局分别制定。

国土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土资源部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审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对国土资源领域的地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二)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

(三)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四)规范、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归口管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

(二)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编号和,负责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统一组织协调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各业务主管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组织开展相关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设立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专门从事国土资源标准化的技术工作,其成员由国土资源领域内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国土资源标准的制、修订技术审查和技术复审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负责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承担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草案的标准化审查,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化基础研究,协助开展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复审及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直属单位作为专业技术归口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担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草案的技术指导和审查工作;为技术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三、标准范围和类别

第九条对国土资源领域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一)国土资源术语、分类、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

(二)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要求;

(三)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整治、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技术要求,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四)区域地质调查与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包括主要目标、对象内容、技术工作程序、技术工艺、方法及装备、成果质量管理要求等;

(五)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规划、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其中包括标准化设计、技术工艺、方法、装备及技术指标要求;矿业权管理(其中包括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设计、技术工艺、方法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回收率等技术指标要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技术要求;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技术要求;

(七)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

(八)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和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技术方法及标准物质;

(九)地质资料管理技术要求;

(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条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

下列国土资源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

(二)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作依据的技术标准;

(三)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标准;

(五)地下水资源管护技术要求;

(六)土地整治工程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七)国土资源调查涉及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八)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领域其他技术要求应制定推荐性标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土资源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企业生产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四、标准预研究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预研究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项、重大项目应设立相关重要技术标准预研究项目,在立项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三条预研究项目成果在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将项目成果和后续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的方案报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五、标准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化的战略研究,并编制国土资源标准化规划。国土资源标准化规划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实行标准计划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纳入国家标准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六条部有关业务司局、有关单位应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需要,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提出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并组织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及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提出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建议,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属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并对反馈意见处理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专项工作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国土资源部安排基础性、公益性及行政管理类标准的制、修订经费。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项、重大项目按任务内容落实标准计划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向部科技主管司局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项目,视为自动撤销。对不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部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组织拟订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广泛听取和吸纳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分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后报部业务主管司局。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文档报技术委员会。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

第二十四条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提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属强制性标准须经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采用会议审查时,组织者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1/4。

采用函审时,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及上述文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用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承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照《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七、标准审批与

第二十六条标准报批时,文档必须齐全,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二十七条部科技主管司局对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行业标准的,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编号、,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公告,对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强制性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代号为TD;

推荐性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代号为TD/T;

强制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

推荐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T。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地方标准的依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规定,应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国土资源地方标准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组织管理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技术归口单位承办日常工作,出版经费纳入国土资源标准编制经费。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解释。国土资源标准的著作权由批准机构享有。制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八、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标准后,部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工作。标准宣贯工作应列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标准后,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要求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动变更为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有关业务主管司局或技术归口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部科技主管司局定期。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国土资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九、标准复审

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标准实施后,应当适时地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部科技主管司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标准的复审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需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标准的实施效果,以及标准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范国土资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栏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标准修订程序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重新时的年号。

(三)已无必要存在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2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关键词:工程管理;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1修订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学生特征,对工程管理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聘请其他高校同类专业教授、同行业高级工程师参与,对课程的设置、课时的增减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1)以国家标准为指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1]修订符合学生自身实际发展的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以行业要求为参照。工程造价与工程管理两个专业所从事的行业、岗位有较多相似之处,因此可以根据工程造价已毕业学生所在用人单位反馈情况、行业要求及学生未来发展,精简课程数量与理论实践课程比。(3)以学生特征为原则。考虑学生实际情况,增加学生易于接受并且可以培养学生实战能力的实践类课程的学时。

2专业办学特色

工程管理属于管理学学科门类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是管理学与工学的交叉学科,针对学生的特点以及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工程管理专业应突出以下办学特色:由“大专业”向“模块式”教育转变[2],并凸显实践教学环节。由于工程管理专业是一个交叉学科,综合性与专业性较强,学生在以往的教学环节中会学习包括管理学、法律法规、施工、房地产等知识。科目较多、内容零散,课程体系缺乏系统性[2]。学生每学期的学习任务较重,学习压力较大,学到的内容很广,但对知识的掌握并不好,又缺乏实践,最终的教学效果不理想。针对该情况,我们在选修课中,将课程“模块化”,让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课程模块。在本次培养方案的修订中,我们将选修课分为项目管理方向模块、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方向模块。项目管理方向模块包括土木工程概论、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筑工程测量;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方向模块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项目投资与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市场营销。

3核心课程及知识体系

3.1核心课程

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我院将工程制图、土木工程材料、工程力学、建筑结构、运筹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学、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土木工程施工、建设法规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

3.2知识体系

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理论教学体系包括通识课程、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通识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里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教育等体现政治素质能力要求的课程;包括军事理论与训练、体育等体现学生身体素质的课程。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里除了包括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以外,还包括体现专业基础知识的课程,例如管理学基础;选修课分为项目管理方向模块、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里方向模块和任选课。实践教学课程包括课程实验(土木工程材料实验、工程力学实验)、课内实训(工程制图实训、土木工程施工实训)、工程项目管理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

4实验实践教学体系、目标

4.1实验实践教学体系

(1)校内实验室:①材料检测实验室(土木工程材料):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测定、混凝土坍落度实验。②强度试验实验室(工程力学):钢筋抗拉强度实验、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实验。③测绘工程实验室(建筑工程测量):水准测量、角度测量。④工程造价实验室(工程估价):广联达土建工程算量实训、广联达安装工程算量实训。(2)校外实训基地:沐然工匠有限公司、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实验实践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能够运用理论课程所学到的知识进行实验或实践活动,进一步掌握理论知识。(2)能力目标:锻炼和培养实践动手操作的能力,能够使用实验设备进行工程管理相关的实验操作、成果分析处理,为该专业学生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基础。(3)素质目标:在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态度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3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关键词】土壤污染;立法效果;分散立法;专门立法

【正文】

提起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般观念认为是空白,或认为很少、不值得认真对待。其实,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数量庞大,只是这些立法非常分散且没有规律,因而难以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然而,对现行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指出其成效与缺陷,是未来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前提,因为如果未来立法不顾现行规范而径直进行,会引起各法律在功能上的不协调,甚至体系上的矛盾。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历史概况

(一)1979—1986年,立法原则性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阶段

我国最早明确在立法中提到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法律是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0条和第21条。其第10条规定:“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第21条规定:“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此后1982年《宪法》第10条原则性规定了“合理地利用土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些都是早期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宣言,没有具体的制度和规范,这可能与当时整个环境状况比较好、污染不严重的客观形势有关。

(二)1987—2004年,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大量分散性立法阶段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5、2000年两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1996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颁布)等专门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及修订提供了土壤污染源控制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颁布,2002年修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2001年修订)、《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颁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颁布)、《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颁布)等行政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控制土壤污染源提供了依据。恰如落叶归根,不管是空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或废弃物以及农业耕种所常常大面积使用的肥料及农药,都会沉降到地面,从而导致土壤污染。也就是说,其他污染都有可能是土壤污染的来源。因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立法,但不失为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规范。

(三)2005年至今,国家政策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出现政策重视的高峰期

环保总局2005年11月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明确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要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5年12月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在农村环境保护、健全环境法律和发展科学技术等三个部分都明确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问题。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章第2节提出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这些国家政策基本上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基调,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氛围。

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2004年12月《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2005年初,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5年先期安排启动资金2000万元。2006年更是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1.3亿元。随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深入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将陆续公布,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状况会逐渐明朗,这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奠定基石。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是,2007年5月25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32条,包括污染场地的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污染场地治理及修复的立法,为中央专门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标本。而且该办法从6月1日开始实施,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因而该办法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前有一段的执行期。通过这一段执行期,我们可以检验其效果,从而为中央立法提供启示。如果联想到此前环保总局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对企业搬迁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规定以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确立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被污染土壤的修复制度,我们可以发现部门政策和地方规章越来越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出现土壤污染防治专门化的趋势。

二、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涉及的具体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非常多,且由于分散而庞杂,在此不能一一列举其内容,故就所涉及的几项主要制度进行描述。[1]

(一)土壤污染监测、评估和报告制度。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和评估是了解土壤质量和土壤污染状况的依据,也是进行土壤污染整治的前提。现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和评估的还比较多,但是很零散,没有系统性。涉及土壤监测的有:《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2月22日)规定了对可能污染土壤的工业污染源进行监测的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第24条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2006年2月8日)第12.9.7条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2006年2月8日)第12.9.7条分别要求定期对化学消毒处理厂和微波消毒处理厂周围的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第28条第8项规定: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涉及土壤评估和报告的有:《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28条要求进行土地等级评定,而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具体规定了实施土地等级评定的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18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第7条第4项规定“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第10和14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联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年9月7日)第2部分第3节第3条要求建立矿区土壤基础状况数据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15条规定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为禁止生产的区域。

第4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三、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估价的土地或是暂不估价的土地,都应认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数量,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附件: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

(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暂不列在估价范围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县以上,下同)共同组织,分工负责。

在全面展开土地估价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主动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94年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清产核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序全面推开。1994年进行企业改制的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估价工作,其余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开;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在1995年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补课。

第六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制订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第七条  城市基准地价的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制订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确认工作。

(一)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方法评估。

提供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机构或单位只能向企业、单位核收印制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资料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核批。

(二)尚没有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进行测算,予以确认,以保证1995年本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土地的估价工作。

(三)由于客观原因在全面清产核资期间仍不能完成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所在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因技术力量不足或资料收集困难,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所在地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对城镇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时的因素条件修正系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法评估地价的标准、程序等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一)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土地市场活跃的地方。

(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并通过确定总费用计算出纯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缺乏市场交易案例,无法计算收益的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第十一条  为便于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根据城镇特点、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效益的差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统一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商业、工业(含仓储)、住宅用地三大类。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统一清产核资中城镇土地估价的各项参数。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应首先制订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根据当地土地估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确定估价方法;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结合当地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进行估价的方案;

(三)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

(四)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工作程序:

(一)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5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一、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的性质

在审判实践中,对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确定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走行政裁决之路,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其理由是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任,国有土地的转让,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特点,转让行为是否成立,最终要以土地权属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的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并按照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实体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原则作出实体处理。

要弄清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国有土地转让进行深入剖析。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开发,极终目的是以赢利、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根据法律的授权,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当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招、拍、挂”等市场运作的形式,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国有土地时,对于参加竞买国有土地的受让人而言,在土地转让活动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仅仅具有普通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身份。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全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决定了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因此,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应当是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地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立案。为了保全国有资产,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可以根据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诉前、诉讼保全申请,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划拨、变买等司法强制措施,查封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的银行帐户,扣押财产,保证欠缴土地出让金能及时全额回收。

二、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的两种不同类型

从不同法院已受理的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后,虽未改变合同约定的宗地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缴清出让金,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还向土地管理部门书立了欠据。对于这类案件,事实清楚,处理意见也是相当明确的,应当依据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的约定判决受让人全额缴齐所欠土地出让金。第二类是房地产商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后,变更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是增大容积率,增大建筑面积,在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按规定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由于涉及到容积率与地价之间关系的专业知识,而标准容积率的确定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地、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不同,也不可能有固定的容积率标准,因而改变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学术界因容积率变动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有多种意见,因此,该类案件审理难较大。

三、建筑容积率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所出让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新修建的建筑物,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一是要确定主体建筑物性质和附属物性质;二是要确定建筑容积率;三是要规定建筑密度、高限和绿地比例。其中对建筑容积率的确定,是《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合同条款。所谓的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在宗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越高,建设物总面积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价也就越高,因而在国有土地出让时,房地产开发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就越高。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的暴利主要是从增加建筑物总面积、增大容积率、逃废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来赚取的,面对日益攀升的房地产市场,要进行整治和规范,可以说应当从清理改变已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着手。

四、增加建筑容积率后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法律依据

由于建筑容积率的增加对国有土地的地价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开发商在较低的建筑容积率的标准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又通过种种手段提高建筑容积率,其行为的本质是逃废土地出让金,对于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的这种弊端,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2年12月2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仅仅从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者增加建筑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仅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完全不行的,还必须取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真正取得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据了解,从我市清理工作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从2003年以来,有100余宗建设用地改变了建筑容积率,初步概算房地产开发商逃废土地出让金达数千万元,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说到规划行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失职失责。应当说,按照建设部2002年12月2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发商申请规划变更被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告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得到告知后,应当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如果行政职能履行到位,也不会产生现在的问题。

五、建筑容积率增加的行为属于违反《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行为

在前面我们已经阐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所出让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新修建建筑物,所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是《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合同条款。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合同中对受让人(开发商)约定了投资总额、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主要是为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如果受让人不能满足《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指标,通过增加建筑容积率达到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是典型的合同违约。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还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国有土地的受让人(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建筑容积率增加与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的确定

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二条第八项中规定:对受让人(开发商)在国有土地出让期限内,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出让人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这种处理方式,对于尚未进行开发的国有土地适用。二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因增加建筑容积率后,国有土地受让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的期日和方法。在审理因增加建筑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案件中,在对受让人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时间和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确定《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宗地土地出让金总额;二是要查清受让人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被批准文件的生效日期。三是要按受让人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被批准文件的生效日期的基准地价,参照改变后的建筑容积率,计算出受让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四是计算出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与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时约定总额的差额就是受让人(开发商)应当补交的金额。我们在审理中应当注意到四川省人民政府在下发的川府发[2005]15号文件中规定:凡是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超容积率的,必须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显然,川府发[2005]15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对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超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学原理,如果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川府发[2005]15号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出的金额提出诉讼请求的,在审理中不应予以采纳,而应当责成作为原告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变更计算方式,变更诉讼请求。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作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时同种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七、建筑容积率增加后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新价格的确定

土地出让金受地价的直接影响,宗地所处的区域位置不同、道路是否通达、对外交通是否便利、基础设施状况、人口密度等综合性因素都可能决定土地的商业价格。由于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众多,在不同区位,对于土地评估的方式、方法均有不同侧重。在专业地价评估中,各种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均可以通过调整单项修正指数的方式对地价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在解决因增加容积率而引起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诉讼案件中,显然要充分考虑建筑容积率的增加,对土地价格增加的影响因素,在案件审理中要采用修正容积率系数的方式计算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数额。

一般地,按照修正容积率系数计算地价的公式为:

宗地商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用地面积

宗地住宅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面积

宗地地价=商业地价+住宅地价

例如:政府准备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面积为20000平方米。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用途为R2、C2(二类居住和二类商业用地),容积率≤1.5,建筑层数≤12,建筑高度≤36,绿地率≥35%。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该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900元/平方米,居住用地基准地价600元/平方米。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分摊面积

根据最有效使用原则,估价设定该宗地规划容积率为1.5.

总建筑面积=20000×1.5=30000(平方米)

商业用地分摊土地面积=(4500/30000)×20000=3000(平方米)

居住用地分摊土地面积=[(30000-4500)/30000]×20000=17000(平方米)

计算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地价

假设区域个别因素、期日、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均为1,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年期修正系数也为1.当容积率为1.5时,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3,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1.

商业用地总价=900×1.3×3000=351(万元)

居住用地总价=600×1.1×17000=1122(万元)

估价结果:

商业用地分摊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土地单价:9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351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元整

第6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耕地抛荒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土籍〔199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初期,虽然为了统一确定调查分类标准,对历史上形成的抛荒地的地类做过规定。但是,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保护工作,严禁耕地抛荒,并且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将严禁耕地抛荒上升为法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任何弃耕抛荒的,不仅不能在土地变更调查和建设用地报批时按非耕地对待,而且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复耕。不得通过土地变更调查改变地类,使弃耕抛荒的违法行为合法化。

第7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中注协支持会计所做强做大政策措施

中注协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政策措施和要求:高度重视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鼓励事务所强强合并;鼓励事务所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鼓励事务所多元化经营;鼓励事务所走出去;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切实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质量。

中注协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近日,中注协印发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自 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办法》进一步体现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要求,更加全面地反映行业业务整体规模和业务范围涵盖领域。

内审协会实施首个内审质量外部评估

2012年5月21日-25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质量进行了现场评估。此次评估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自《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试行)》以来实施的第一个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项目,标志着我国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工作进入了实施阶段。

第二届全国审计青年论坛在京举行

5月25日至26日,第二届全国审计青年论坛在京举行。此次论坛围绕“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以及“当代中国青年审计人的核心价值观”两个专题展开研讨,并向全国审计系统青年同志发出题为《坚定理想信念让青春与审计共辉煌》的倡议。

会计文化建设征文活动启幕

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三大国家会计学院与《中国会计报》联手行动,共同启动中国会计文化建设征文活动。征文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2012年全国最佳会计院系排行出炉

为给有志于会计专业的考生一个客观、公正的参考,并评估目前的会计人才教育状况,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下属中国会计视野网站联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近日了“2012年度最佳会计院系和最具潜力会计院系”排行榜。

京都天华与天健正信合并更名为致同

1月5日京都天华与天健正信宣布合并。6月18日,京都天华宣布正式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也将作为全球第七的国际会计公司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的中文名字,称之为致同国际。

两部委修订土地使用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对原有《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据了解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增加了土地整治管理等相关资金使用项目。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明确

财政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公告,明确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部分行业广告业务费扣除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优惠政策。本次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上次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基础上又延续了五年。

中央财政支持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央行日前《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服务贸易实行零税率政策,对这部分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款中退税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资金从中央金库统一支付,免抵税款调库办法将另行下达。

小微企业将获更多信用担保服务

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修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取代2010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管理办法在原先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基础上,将微型企业纳入担保资金服务对象。

证监会明确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深交所发新股异常交易监控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正式《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通过细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强调会员的客户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了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的工作力度。

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近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决定书》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券业协会公布券商财务指标排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公布的证券公司2011年经审计经营数据统计排名显示,从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来看,中信证券依然处于行业首位;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等指标来看,银河证券依然处于行业首位。

第8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关键词:地价 工业用地 最低限价 土地分等 浙江省

一、研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解决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竞相压价、亏本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以及由此引发的工业用地低效粗放利用,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和土地投机等一系列问题,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完成了《浙江省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制定研究》。此后,为确保与2006年国土资源部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相衔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成果作了相应调整,并通过《关于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9号)(以下简称《标准》)公布实施。

《标准》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一方面,有效抑制了混乱的市场秩序,促进了工业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同时有效抑制了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但是另一方面,现行《标准》执行7年来,逐渐出现一些问题。首先,《标准》的制定是以当时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条件进行城镇土地分等的基础上确定的,《标准》实施7年来,也是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7年,土地的供需市场变化很大,为了体现浙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有必要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修订完善《标准》。其次,《标准》实施以来,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大幅攀升。再次,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平均涨幅达到21%以上,与《标准》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为确保《标准》的现实性,持续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调控作用,有必要对《标准》作适度调整。

二、研究思路

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修订以原成果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分析评价入手,通过分析各县(区、市)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及区域规划定位变动情况,重新计算城镇土地质量综合评价指数,初步划分全省土地质量等别。再结合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土地供求关系等,调整城镇土地质量等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分析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及变化情况、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关系,横向比较省外部分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同时结合省内部分地区自行调整最低价标准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要求,以等别为单位,优先确定最高等别和最低等别的标准调整方案,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修订方案。最后,针对标准修订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三、城镇土地质量确定

为确保结果的可比性,本次工作按《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分等单元县(区、市)为评价单元。由于市辖区的部分统计数据难以获取,部分指标以整个市区的统计数据替代。

(一)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确定

为使修订前后城镇土地质量分等结果具有可比性,本次继续沿用《浙江省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制定研究》中的评价体系的因素、因子及其权重,选择城镇区位、行政区级别、城镇经济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与产业结构、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和建设用地潜力等6个评价因素,27个评价因子。评价体系指标值主要来源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及《浙江省统计年鉴(2012年)》等。

(二) 因素因子指标值的量化

为了克服土地质量排序分等评价因子的量纲差异,体现各分等对象受具体因素和因子影响程度的相对强弱,土地质量排序分等评价因子计算需要首先采取标准化的方式,将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将各评价指标值转化为0-100之间的因子分值。因子分值越大,表示分等对象受相应因子的影响效果越明显。

当因子分值大小与土地质量成正相关时,评价指标标准化采用的公式如下:F1=■×100或

当因子分值大小与土地质量成负相关时,评价指标标准化采用的公式如下:F1=■×100

式中:Fi:某指标的作用分值;

Xmin、Xmax、Xi分别为指标的最小值、最大值和某评价单元的实际值。

(三)土地质量综合评价指数计算及初步分等结果

综合指数计算采用因素分值权重加和法,公式如下:

式中:

Pj:第j个城镇土地分等评价综合指数;Wij:第j个城镇第i个指标的权重;Wij:第j个城镇第i个指标的作用分值。

以综合指数为依据,采用数轴法对全省县(区、市)城镇用地质量进行分等,即将综合指数计算结果值标绘在数轴上,按照“等内差距小、等间差距大”的基本原则,选择点数稀少处作为等间分界,初步将浙江县(区、市)分为9个等别。

(四)土地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城镇土地质量等别的调整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土地供求关系等影响,因此必须予以考虑后确定。本文分别对全省的各地的工业用地实际出让价、土地征用开发成本以及各县(区、市)建设用地剩余规划空间的尚可供地年限采用数轴法将全部评价单元分为9个等别,形成更新土地质量等别的参考依据。

(五)城镇土地质量调整

城镇土地质量等别的调整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地方土地管理政策等影响,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后确定。城镇土地质量等别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故等别调整应慎重,且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原则上控制在1-2个等别,尽量保持稳定。在《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确定的等别基础上,以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初步分等结果和各地工业用地实际出让最低价为重要参考,结合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地方自发调整情况,按照既定的调整原则,经综合平衡后最后形成城镇土地质量等别调整方案。具体划分9个等别,等别数量与现行最低价标准一致。

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

(一)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内涵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的地价内涵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结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本次《标准》修订中城区及开发区、乡镇范围按“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的熟地价界定。

(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修订方案

在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基础上,以标准实施以来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土地取得及开发成本变化情况为依据,横向比较南京等城市出让最低价标准及调整情况。此外,结合省内部分市县自行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情况,经综合分析、平衡后调整。具体操作上,首先确定最高等和最低的最低价标准,对全省最低价标准调整进行整体控制,在整体控制的基础上,逐一调整各等别最低限价标准,形成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方案。(见表1)

表1浙江分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情况表

五、 配套政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林牧渔业产业目录

省级层面上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必然会对尚处于弱势地位的部分新兴产业造成一定冲击,对乡镇发展农林牧渔业产业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制定完善《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按照从低原则针对性制定相关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鼓励各地分行业、分区域细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项目行业类别多样,不同行业门类由于经营收益能力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不同,其土地收益、竞租能力、市场地价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分行业进一步细分出让最低价标准,更好地发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参与区域产业调控的积极作用。在一些县市尤其是山区县市,不同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区位条件、生态敏感度等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有必要鼓励地方分区域(或级别)进一步细分出让最低价标准,解决县级行政单元内部的区域平衡问题,提高最低价标准的可应用性。

(三)合理界定最低价标准在开发区(园区)的适用范围

目前大部分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实际管辖范围要远远超过法定批准范围,因此必须合理界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开发区(园区)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定批准范围不论其管辖权的具体归处以及规划职能分工,必然要纳入最低价标准开发区(园区)的适用范围。其次,对于实际管辖范围,建议以合法批准的开发区规划为准,对于尚未编制开发区规划或规划尚未正式批准的,应向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备案具体管辖范围。

(四)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动态评估和修订机制

为了体现浙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持续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调控作用,有必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动态评估和修订机制,首先要设计一套简单、客观、公正的城镇土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方便定期开展城镇土地质量分等工作;其次要统一、合理界定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尤其是土地开发配套等成本中难以明确或标准不一的部分,定期开展土地征用开发成本测算工作;最后建议每5年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动态评估和修订。

参考文献:

[1]2012年浙江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汇总数据.

[2]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1.

[3]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2.

第9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范文

一、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省市部署,积极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发改、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准的规划修编咨询委员会,选定了技术工作单位,严格按照[20*]182号文件提出的“四查清、四对照”的要求,准确核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结合基本农田整治,建立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8994.64公顷,为规划修编时调整和补划基本农田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空间。

(二)基本农田管护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强化管护措施,做到图纸、村组、农户、地块、保护责任书“五落实”,县政府把基本农田保护列入乡镇政府一把手年度目标管理,健全了县、乡、村、组四级管护网络,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控体系。县与乡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3份,乡与村签订409份,村与组签订4827份,组与户签订17.5万余份,签订率90以上。同时,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定期巡查制度,继续加强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管理。通过以上措施,使*县的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69977.1公顷,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形势下,实现了全县耕地面积动态平衡。

(三)积极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把*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宛坪高速镇平段补充耕地项目241.73公顷,总投资1216.56万元,*年顺利完成了项目1、2标段的招标,完成投资622万元,已整理土地46公顷,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同时,经过*们积极的工作,完成了曲屯、安字营两乡镇部级土地整理项目建议书编制和申报工作,目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省厅审查,进入项目库。该项目预计整治面积1982公顷,计划投资3386万元,今年将全面实施。

二、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源支撑和资金保障

(一)重点项目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20*年,在全县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猛增、国家继续实行宏观调控的情况下,*们积极争取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支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突破了束缚经济发展的用地瓶颈。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共向上报批建设用地109公顷(其中3个城市批次、1个乡镇批次、1个农地转用批次),是历年来最多的一年,及时保障了航天水泥厂二期工程、宇鑫木业、梦瑶羊毛衫、杏山大道等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得到提高

严格执行《*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对用地申请认真审核把关,从投资额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绿化率等指标上,严控用地规模,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同时,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用地,给予协议出让最低限价的优惠,使项目业主自觉提高土地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