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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年中总结精选(九篇)

保险理赔年中总结

第1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1研究思路

以四川省人寿保险公司年度理赔数据为研究对象,对该公司的年度理赔数据进行处理分析。采用spss中的频率分析、定制表分析、探索分析以及自动编码等方法,对不同年龄段的赔付情况、不同赔付原因的赔付情况和不同险种的赔付盈亏状况进行了数据分析,得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并及时做出调整,避免高额度赔付。

2数据说明

2.1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四川人寿保险公司年度理赔数据,数据中包含机构、险种、赔款金融费用类型、费用金额、总保费等16个字段共212182条数据,19.3M。

2.2数据清洗

数据中存在许多对本次分析的无关数据,因此对数据进行了数据清洗,筛选出了我们需要的数据,把不需要与无效的数据进行了剔除。其中主要使用了赔付金额、年龄、险种等字段的数据进行分析探索。其中进行了无效字段的删除:这些字段值为无效数据或为空或为异常数据,如:家庭人口为0。

3数据分析

3.1赔付金额与年龄的关系

3.1.1年龄的分段通过spss软件中频率分析功能对该数据单中所有年龄进行四分位数计算,将年龄从小到大排序并平均分成四等份,通过重新编码将年龄分为四个区间:40岁及以下为第1个年龄段——青年组,重新编码值为1;41岁至46岁(包含41岁和46岁)为第2个年龄段——壮年组,重新编码值为2;47岁至54岁(包括47岁和54岁)为第3个年龄段——中年组,重新编码值为3;55岁及以上为第4个年龄段——老年组,重新编码值为4。

3.1.2数据分析与结果将赔款金额设为因变量、重新编码后的年龄段设为因子进行探索分析。有分析结果得出:4组年龄段中,第1组(40岁及以下)的平均值最高,其次是第4组,第3组与第2组赔款平均值依次下降,可以说明处于第1组青年组(40岁及以下)年龄段的人获得的赔付金额更多,其次是第4组老年组(55岁及以上)。4组数据偏度均大于0,成右偏分布(均值大于中位数大于众数),说明同组高赔付金额的人数较少,大部分人所赔付的金额都低于平均值。且四组数据的峰度均大于0,成尖峰分布,说明同组数据之间赔款金额数目差异较大。第1组青年组的四分位距最小,赔付情况最为集中,其次是第2组壮年组,四分位距最大的为第4组老年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低年龄段的青年组赔付金额最集中且最高,其次是第2组。相反第4组的赔付情况出现的最少。并且第4组的赔付金额都是以低赔付为主,高赔付金额的人数较少,同一年龄段之间的赔款金额数目差异较大。40岁及以下的人群赔付金额更多并且组内赔付的金额差异较小,说明赔付情况比较集中,55岁及以上的人群虽然组内赔付的金额差异比其他组的组内赔付金额大,但是赔付的金额数目会更高。

3.2不同险种类型的赔款情况

3.2.1数据处理增加盈利亏损列,该字段数据是由总保费减对应赔款金额。由于使用定制表分析只能分析值字段数据,所以通过定义变量属性,将险种和盈利亏损列进行自动标签,转换为值字段形式。

3.2.2定制表分析对盈利亏损和险种类型进行定制表分析,计算不同险种的个数和对应的盈利亏损平均值,进行排序。对不同险种的个数进行降序排序:其中赔付了10万次以上的险种有1个,为F09;赔付次数在1万至10万次的险种有2个,分别为F07和S42;赔付次数在1千至1万次的险种有3个,为F10、S43和Y15;赔付次数在1百至1千次的险种有21种;赔付次数在1百次以下的险种有39种;其中405、412、F01、S58和S71只赔付过一次。根据不同险种对盈利亏损平均值进行降序排序,有6种保险获得盈利,分别是S91、S71、B02、S76、B01和FS3;有4种保险盈利亏损持平;其余保险呈亏损状态,其中S42、FS1、FS2、S69、S48、S78、Y18、SS2和SS1平均赔付金额为2万以上。根据不同险种对盈利亏损总和进行升序排序,其中亏损前三的保险为S42、F09和S51,盈利最多前三的保险为B01、B02、S91。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赔付金额较大的险种为:F09、F07和S42,这三种保险的赔付条款触发率可能更高;S42保险赔付次数多,赔款金额多;FS2和S69赔付次数属于100次以下,但是总赔付金额分别高达6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S51保险赔付次数在1百至1千次范围中,但亏损总和却高居第三。虽然F09赔付次数最多但是平均盈亏状态在中等水平;B01保险赔付次数属于1百至1千次但盈利总和处于第一位。

3.3费用类型与赔款金额的关系

3.3.1费用类型处理将费用类型通过数据菜单栏中的定义变量属性归类后分成3类——意外、疾病和其他。其中意外包括下落不明、劳动安全事故、溺水、火灾等,疾病包括胃癌、肺炎、恶性肿瘤、消化系统等等,其他包括自杀、他杀等等。

3.3.2不同费用类型与赔款金额的关系通过频率分析对三种不同费用类型进行统计,由图1可以得知:因各种疾病进行的赔付数量占总比的96.2%,远远大于因其他和意外进行的赔付次数;而因意外进行的赔付次数又大于因其他进行的赔付次数。将赔款金额设为因变量、费用类型设为因子进行探索分析得出:3种费用类型的偏度均大于0,且3种费用类型峰度也均大于0,均呈右偏尖峰分布。其中疾病的峰度和峰度都大于其他两种费用类型。3种费用类型的平均值大小为:疾病远小于意外小于其他。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的赔付最大值为疾病大于其他大于意外,通过比较三种费用类型的最大值可知,因疾病而赔付的最多金额会非常昂贵。由此得以得到以下结论:因疾病而进行赔付的次数远大于其他和意外这两种费用类型的赔付次数,说明因病赔付的客户数量远远超过因意外和其他赔付的客户数量。疾病赔付的金额相比其他两种赔付类型较小,但是极端值比多,说明因重大疾病而进行的赔付金额会较大。

第2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关键词:车险结构;赔付率;车险经营效益

一、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车险业务的现状

自2006年以来,伴随着交强险制度的实行,车险覆盖面迅速扩大,车险业务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车险市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保费收入增速较快

2006年全国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1580.35亿元,同比增长23.13%;车险保费收入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2%。车险保费增速明显高于财产险整体保费增长速度,车险业务对产险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4.33%。

(二)占市场比列较高

从整体上看,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70%,同比上升3.29个百分点。分析表1可以看出,从保险公司情况看,财险市场上市场份额较高的前四家公司的车险业务占比均超过60%,部分公司占比达到90%以上,车险业务同比增速也较明显。[1]

(三)盈利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如表2所示,从地区数据看,车险业务占比存在差异,但是车险业务的简单赔付率(注:简单赔付率=赔款金额÷保费收入。)在50%左右,车险业务效益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

车险业务规模大,对保险公司实现快速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车险业务的盈利状况却不容乐观。因此,如何保证车险业务规模、提高车险业务的盈利水平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二、保险行业车险业务结构调控的内涵

车险结构调控,是在对保险公司已有车险经营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对车险业务再进行深入细分,通过对车龄、厂牌型号、车型、渠道、险别等关键因素进行分析,寻找盈利能力较强、赔付率水平较低的业务。之后,通过采取核保管控、费用调整等措施,引导业务人员展业方向,对公司车险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和控制,提高优质险种、优质车型或者优质险别等的占比,并适度控制盈利能力较差,赔付率水平较高险种、车型或者险别等的发展,优化车险业务结构,提高车险业务的整体盈利能力。

车险业务的盈利能力,由于受到车龄、厂牌型号、车型、渠道、险别、重大灾害、天气状况和驾驶员水平高低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有了较多的调整因子做为车险结构细分、调控的依据。可以想象,即使是对于同一家保险主体,如果在同一个的时期,由于确定的车险结构调整因子不同,所造成的车型经营结果也是不会相同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的状况,合理的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关键因子做为车险结构分析和调控的主要依据,并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不断加以调整,从而达到改善车险结构,提高车险盈利的目的。

从车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将车险业务细分为1年以下的车辆、2-4年的车辆、4年以上的车辆。通过对不同车龄段的分析,合理确定鼓励承保的车龄段,限制承保的车龄段,严禁承保的车龄段,来调控车险业务的结构。

从车型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将车险业务细分为非营业车和营业车。在非营业车中,还可以细分为家用车、机关企业用车等;在营业车中,可以细分为出租车、营业货车、公路营运车等。通过对不同车型业务的分析,合理确定鼓励承保的车型范围,限制承保的车型范围,严禁承保的车型范围,来调控车险业务结构。

从车辆厂牌型号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将车险业务细分为宝马系列、解放货车系列、海马系列、奥迪系列、雅阁系列等。通过对不同车型业务的分析,合理确定鼓励承保的车型范围,限制承保的品牌范围,严禁承保的品牌范围,来调控车险业务结构。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会确定几个关键因子,利用业务报表系统,将各个关键因子结合起来,对车险业务结构及其效益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业务结构调整目标,并通过搭配使用核保政策和费用政策等,以合理优化车险业务结构。

三、我国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结构调整的方法

(一)三种情况

车险结构调整的目的是提高车险的盈利能力,改善车险赔付率的状况,而调整车险结构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按照不同关键因子所划分出来的不同类型车辆的赔付率水平是存在差异的。

当我们利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关键因子对车险业务进行细分时,不同类型的车辆,其赔付率水平是存在差异的。在这样的结果下,保险公司总是会力求提高赔付率水平较低类型车辆的保费占比,而减少赔付率水平较高类型车辆的保费占比,以达到降低总体车险赔付率水平的目的。

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根据历史数据,可以提前大致确定各类型车辆的经验赔付率水平,并根据公司总体车险目标赔付率指标,去判断各类型车辆的占比及其浮动对总体车险赔付率的影响。第二,因为公司的销售渠道、业务来源等已经基本确定,因此,车险业务结构状况可以大致了解。根据历史数据,可以大致确定各类型车辆的占比状况,根据公司总体车险目标赔付率指标去判断各类型车辆的赔付率水平控制在何种程度为宜。第三,公司的各车型占比及其赔付率水平大体能够确定一个浮动的范围空间,然后判定总体车险赔付率水平的浮动范围。

本文探讨的为第一种情况,即根据历史数据,在基本确定了各类型车辆的经验赔付率水平的前提下,根据总体车险赔付率控制目标去了解各类型车辆的占比及其大致允许的浮动范围。 (二)车险结构调整的计算方法

假设:某保险公司根据某个关键因子,将总体车险划分为两种车型,分别为车型A和车型B。车型A的赔付率高一些,记为P1;车型B的赔付率相对低一些,记为P2;总体车险目标赔付率63%,P1、P2根据公司的历史数据可以基本确定,为已知值。假设车型A的占比X,车型B的占比Y,现在希望能够了解,X和Y控制在何种程度为宜,X、Y为未知量。

从上述条件中可以得出:

可以看出,X、Y的计算公式非常类似,分母都是两个车型的赔付率之差,赔付率较高车型占比的分子是目标赔付率与赔付率较低车型的赔付率之差,赔付率较低车型占比计算结果中的分子是赔付率较高车型与目标赔付率之差。

在上述已知条件中,有两个数据是常数,一个是“1”,一个是“63%”。如果我们再结合车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延伸考虑一下:“1”是当整体车险业务仅划分为两个车型的时候。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可以将车险业务划分为很多类型。对于任何的两个车型,我们是可以大概约定他们的变动范围。

例如,我们将车险划分为营业性车辆和非营业性车辆,根据实际情况,他们的占比分别初步确定为40%和60%。在营业性车辆中,进一步细分为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当考虑营业货车和营业客车的在营业车辆中的占比范围时,我们可以将“1”换成“60%”。因此,上述公式中的“1”可以替换为某个常数Z。

“63%”是指总体车险目标赔付率,一般情况下,按照行业习惯,该数据如果控制在55%-65%之间 ,是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因此,这个值应当是有一定浮动范围的。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将63%替换为某个常数Q。

通过再次整理,上述结果变为:

结果(3)和(4)在实际工作中,是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意义的。例如,某公司通过车龄细分,将私家车业务划分为车龄不足一年(以下简称新车业务)的业务和车龄一年以上(以下简称旧车业务)的业务,通过公司报表系统分析,新车赔付率在72%左右,旧车赔付率在60%左右。同时,该公司要求私家车业务险种占比不能超过总体车险的45%,且私家车总体赔付率水平不能超过65%。问:新、旧车业务在总体车险业务中的占比控制在何种范围为宜?

按照上述数据可以计算得出:

新车占比=(65%-60%)÷(72%-60%)×45%=18.75%

旧车占比=(72%-65%)÷(72%-60%)×45%=26.25%

因此,在上述条件下,当新车在总体车险业务中占比为18.75%左右,旧车在总体车险业务中占比为26.25%左右的情况下,私家车的总体赔付率水平会控制在65%。当然,还可得知,在上述条件下,如果新车的占比超过18.75%,会导致私家车、车险总体赔付率水平上升;如果旧车的占比超过26.25%,会带来私家车、车险总体赔付率水平的下降。因此,保险公司会通过加强核保管控、费用政策引导等措施,努力将家用车的新旧车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车险结构的调整有很多方法,实际中核保人员可以在对历史数据进行细致的业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限制黑名单业务、加强验标管理等手段来实现。

总之,作为一名车险业务管理工作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行业数据、本公司历史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在细致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提高预测分析能力,努力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为车险业务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而努力。

第3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一、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制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一个特定行业,它是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风险的汇集地,其它行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承保后,最终将汇集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并不一定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因为保费收入只是按照历史数据或大数原则而制定,但实际损失发生的概率可能会大于历史数据或偏离大数原理。因此,从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面临以下几个疑难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在财产保险公司如何运用,这既涉及到收入的确认也涉及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比如,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预付费用的税前扣除时点等。

(二)谨慎性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如何与其承担的风险相配比,这是谨慎性原则在财产保险公司的运用。这里面源于两种假设:其一假设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在其承保的期间内是均匀分布的,那么,就可以将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之间按比例平均进行分配;其二是假设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在承保期间内是非均匀分布,比如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加或减少,这就需要运用其它方法将保费收入与相关的费用配比起来。

(三)贴现原则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需要对赔款支出进行贴现,以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也是税法必须加以明确规定的条款。

上述三个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在于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和保费收入的收取时间不一致性,保险公司为了应付未来的大额的赔付支出,必须提取足够各类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又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又包括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实际上就是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设计的准备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就是为了实现谨慎性原则而设立的准备金;而对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贴现则是为了解决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问题。

二、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不同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为了说明上述几个问题国际上处理的惯例,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数据加以对比说明。假设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一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的7月1日收到保费收入,并且保险责任也当年7月1日到次年同日。保费收入为1000元,支付保险佣金支出200元,在承保后2~5年,发生赔款支出900元,保费收入的投资收益率为10%。表l列示了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上述业务后的三年内现金流量情况。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公司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

(一)收付实现制原则

计算结果说明:

*140=800*10%*50%,因为从7月1日到年底只有半年时间,所以投资收益为年收益的一半;*284=840*10%;

*392.4=(840+84)*10%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表1数据是按照现金流量计算而得,没有考虑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需对表1数据进行三个方面的修正:第一收入方面。由于1000元的保费收入实际承保期限是第一年只有半年,第二年也只有半年,因此,第一年确认保费收入500元,第二年确认保费收入500元;第二费用方面。作为佣金支出的2000元是为取得保费收入而支付,因此,按照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这2000元的费用也是第一年和第二年各确认一半;第三赔款支出方面。尽管第三年支付了900元的赔款支出,但实际上这笔支出也是因为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承保责任引起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900元的赔款支出也不应当在第三年确认,而是第一年确认为赔款成本450元,第二年确认赔款成本450元。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后重新计算保险公司的损益如表2所示。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上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核算呢?第一收入的递延。保险公司的收入递延一般是通过未赚保费准备金进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收入时全额确认收入,但是在年底允许保险公司提取未赚保费准备金,这笔准备金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这就相当于将未赚保费收入递延到第二年确认。在上例中,第一年底,允许保险公司提取保费收入50%的未赚保费准备金,也就是500元,这笔准备金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然后,等到第二年再将未赚保费准备金转回。第二费用的递延。允许保险公司将佣金费用递延到第二年。第三年成本的预提。通过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税前扣除。

(三)谨慎性会计原则

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并不要求把费用递延到承保的合同期内,这样,实际上对保险公司是一种税收上的鼓励条款,因为,这相当于提前确认了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减少前期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把企业所得税款向后递延了。表3是按费用不作递延处理下的损益情况。

(四)贴现原则

这里主要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了贴现处理。表4计算了对未决赔款支出的贴现后提取金额。表5计算了税前扣除贴现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损益情况。

从表6可以看出,在这四种原则下,第一种现金收付制下企业所得税缴纳得最多,特别是在收取保费的第一年,而在发生赔款支出的第三年,则产生了巨额的亏损,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只允许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样导致这一亏损不能弥补,当然,只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可以由以后年度的保险利润来弥补。其它三种原则下总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同,差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点不一样。在第四种贴现原则下,由于第一年和第二年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按贴现后金额提取,小于实现数额,因此利润提前,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提前缴纳。第二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第三种谨慎性原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原因

是第三种模式下,提前确认了费用,从而造成第一年亏损,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向后结转补亏的规定,最终对所得税没有影响。

三、我国保险公司原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的原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文件规定,我国税制在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佣金费用扣除、赔款支出扣除等方面主要规定如下:

(1)保费收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保险企业应当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同时,2006年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的,在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当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另外,原保险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作了明确规定,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税前扣除。这实际上是税法对未赚保费准备金扣除的明确规定。这也就是在税法上确立了保费收入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国际上对未赚保费准备金提取的方法有三种:即比例法(一般采取50%比例,故也称为1/2法)、以月为基础计提法(也称为1/24法)、以天为基础计提法(也称为1/365)。在前面所讨论的例子中,实际上是采用了1/2法。但是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它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这就说明,我国的保险监督机关不允许采用简单的比例法,要求是1/24或1/365法,但是对上面所举的例子而言,这三种方法提取的准备金比例大致相近,稍微有差别,其中用1/2法为50%,按月计提(即1/24法)比例是13/24,而按日计提(即1/365)比例是183/365。可以看到,1/24法下比例最大,其次是1/365,最后才是1/2。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税制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上尽管是采取收付实现制,但是,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以后,也就相当是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了。

(2)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也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五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这就相当于允许保险公司将佣金递延到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扣除。在费用扣除方面是采取谨慎性会计处理模式。但是,也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将费用递延到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扣除。

(3)关于赔款支出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主要是通过未决赔款准备金来进行会计核算,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税法规定己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提取。赔款支出的已报告部分可以按实际在税前提取扣除,但是未报告部分只能按实际赔款支出的4%提取,如果未报告的赔款支出金额超过当年的4%,那么就存在扣除不足,导致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大于提取的准备金,导致准备金提取不足,从而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对赔款支出我国税法采取的部分的收付实现制。

(4)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进行贴现处理,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鼓励。因为贴现后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小于实际支付的准备金,不要求保险公司按贴金后金额提取准备金可以使得保险公司递延企业所得税款。

数据说明:*1按1/24法计算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时,7月1日的提取比例是13/24,所以这笔保费收入可以提取的准备金等于1000*13/24

*2由于我国最多只允许税前扣除相当于保费收入5%的佣金,因此,此笔保费收入可以扣除的佣金为1000*5%=50。

数据说明:*1在按日提取法下,7月1日提取准备金的比例为183/365,所以第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于1000*183/365=501.37

从上面计算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税制对财产保险业务征收的所得税负比收付实现制下税负还要重,其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佣金手续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保费收入的5%,这相当于一部分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从而导致税负上升;其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只能按照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列支,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当年没有赔款支出,或者赔款支出数额较少,那么导致该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不足,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而且,在实际发生赔款支出时,由于数额较大,准备金计取不足,这样造成赔付期亏损,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只有向以后五年纳税年度结转,不能向以前年度结转,如果保险公司连续几个年度发生亏损,有可能会造成一部亏损无法在税前弥补,从而也加重要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四、对我国保险公司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从2008年开始,我国保险公司也和其它企业一样,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循国际惯例,充分考虑谨慎性原则和贴现原则。

(一)充分实施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继续允许保险公司按保险精算结果调整保费用收入,从而更加精确地在各会计和税务年度之间分配保费收入。

特别是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要是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提取方法,企业所得税法都予以认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长期责任准备金也允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并税前扣除。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上述各项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这些准备金扣除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借鉴谨慎性会计原则,允许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保险营销费用和佣金支出金额。

取消对保险公司佣金支出不超过保费收入5%以及保险营销费用不超过保费收入8%的比例限制。

(三)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结果提取并税前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4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一、产险公司业务利润构成框架和特点

1. 保费增速越快,当年“亏”得越多

综合赔付支出假设占保费收入的 60%,综合费用支出假设占保费收入的 25%,不考虑分保,按 1/24 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此可以看出,在保费收入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即使业务质量保持不变,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扩大,仍然会出现综合成本率上升的情况。

2. 长期险保费越多,当年“亏”得越多

假设均无分保,综合赔付支出假设均占已赚保费的 60%,综合费用支出假设占保费收入的 30%,按1 /365 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年未到期准备金转回均为 1 200 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由于长期险准备金需超过 1 年期限转回,在承保长期险后,即使业务质量保持不变,仍然会使综合成本率上升。

二、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主要影响因素

综合成本率是决定产险公司保险业务盈利能力的最核心指标,在资本市场所提供投资收益并不稳定情形下,保持保险业务稳定的盈利能力非常重要。影响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的主要因素包括已赚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总支出、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支出、手续费及费用、未决赔款准备金、税金及附加、IBNR 系数和摊回分保费用。综合成本率中的构成要素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其分母都是已赚保费,关注已赚保费影响体现在保费时间安排影响已赚保费的变动,进而直接影响综合费用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作为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1. 综合赔付率

首先,IBNR 估计影响综合赔付率。( 1) 估损的充足性影响 IBNR 系数一般来说,在报案初期,对已发生已报案的估计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获得的信息增多,估损的准确性提高,IBNR 系数减小。( 2) 理赔周期的长短影响 IBNR 系数相对于财产损失而言,人身险和各种责任险的索赔过程更为复杂,报告延迟时间一般较长。这类“长尾业务”的准备金估计比较困难,IBNR 的系数通常较大。其次,产险公司业务结构对索赔模式、索赔频率、案均赔款等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综合赔付率及偿付能力。再次,业务结构和再保安排对费用成本也有影响。

2. 业务结构

非寿险各险种类别的风险特征有很大差异,险种的索赔频率、案均赔款、索赔和理算的延迟方式、索赔的季节变动、大额赔款的影响、通货膨胀的影响等都会影响理赔成本,进而影响综合赔付率,因此平衡业务结构,发展优质核心业务是管理的重要内容。

3. 再保安排

直接业务的获利能力( 综合成本率)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自留业务获利能力的高低,产险公司通过合理安排再保可以减少自留赔付,减少赔付损失。

4. 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IBNR) 狭义上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广义上还包括已发生但报告不充分未决赔款准备金,即重立赔案准备金以及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未来的发展变化等。

5. 综合费用率

保费的取得时间不同对已赚保费影响很大,反向影响综合费用率,不能简单以综合费用率的高低评价费用管控状况。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产生的背景及影响

2009 年度,财险公司采用新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新旧准则最大区别在于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不同,进而影响了财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和净利润。

( 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产生的背景

2005 年,财政部开始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于 2005 年 11 月 8 日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联合声明。2007 年 12 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但从 2007 年年报来看,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财务结果差异较大,意味着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实现实质性趋同。因此,2008 年8 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 以下简称《2 号解释》) ,要求同时在 A 股和 H 股上市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监会和财政部成立保险业贯彻落实《2 号解释》领导小组,组织行业研究讨论,最终在原有法定责任准备金之外,由财政部会计司牵头制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责任准备金计量原则。在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2009 年 12 月 22 日财政部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明确了保险公司贯彻实施《2 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2 号解释》是消除差异的总体方案。

( 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对保险公司的总体要求

《2 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具体实施要求体现在对执行范围、会计政策及同一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三个方面。

1. 统一执行一步到位

“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 “一步到位”指保险公司在编制 2009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2. 会计政策要求

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 2009 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1) 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2) 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3) 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在上述新标准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3. 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 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 三)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报表的影响

1. 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对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会有一定程度增加。

2. 对偿付能力报表的影响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继续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法定精算标准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不适用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

( 四)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1. 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对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有重大影响;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资金运用等其他方面也都有较大影响。

2. 对管理层及精算财务人员的影响

会计准则从“规则导向”转为“原则导向”,为会计和精算人员打开了专业判断的空间。原则导向的准备金计量原则,将改变过去规则导向精算方法下由具体操作的精算人员评估责任准备金的做法,公司管理层必须成为准备金计量中行使会计政策选择权和专业判断的决策者和责任承担者。精算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融合不可避免,双方在相互合作和理解中,将开创保险会计和精算职业新的发展空间中。

四、不同准则下的综合成本率

( 一) 新准备金计量原则和特点

1. 准备金计量原则

《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不应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前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取得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

2. 主要特点

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的已有成果和已达成的共识,建立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一致的计量框架。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其他准则事项了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使准备金负债计量更加科学、公允,提高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实现了准备金计量方法和假设的透明性,未来现金流贴现加显性边际的计量方法,以市场利率为折现率,以及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使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成为公开、易懂、可比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价值进行判断和评估。

( 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法定准备金比较

1. 新计量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 总保费 - 首日费用) * 未到期天数/365 或风险分布法( UPR) ,但上述结果需要用未来赔款、理赔费用及保单维护费用的现金流的合理估计( 显著条件下贴现) + 风险边际来进行充足性测试,以实现可能的首日损失。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总保费 - 首日费用) * 未到期天数/365 或风险分布法。

2. 法定准备金方法

在原法定准备金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以下两者比较,如后者大于前者,需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总保费* 未到期天数/365 或风险分布法( UPR)未来赔款、理赔费用及保单维持费用等的总量的谨慎估计( 不贴现)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UPR,因此,相比法定准备金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会降低,从而影响利润和资产负债表。

( 三) 未决赔偿法定准备金的比较

未决赔偿准备金与目前国内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新计量原则下,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未来赔款和理赔费用现金流的合理估计值( 显著条件下贴现) + 风险边际。新计量原则未决赔款准备金 = 未决赔款准备金谨慎估计值 - 谨慎估计部分 - 贴现部分 + 风险边际。法定准备金下,未决赔款准备金是: 未来赔款和理赔费用的总量的谨慎估计值( 不贴现) 。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备金计量原则增加承保利润,降低综合成本率。另外,如果公司业务负增长,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减小会降低利润。

( 四) 不同准则下综合成本率计算方法

1. 法定企业会计准则下综合成本率计算方法

综合成本率 = 综合赔付率( 净赔付成本/已赚保费) + 综合费用率( 综合费用/已赚保费)

2. 通用会计准则下综合成本率计算方法

综合成本率 = 综合赔付率( 净赔付成本/已赚保费) + 综合费用率( 综合费用/自留保费)法定会计准则与通用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在保单取得成本是否被递延。在法定会计准则下,保单取得成本全额计入当期成本并不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保费收入的递延,在一定程度上,成本与收入并不匹配;在通用会计准则下,保单取得成本,会随着未到期保费的一定比例向下一年度进行递延。新准则更能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成果,综合成本率下降趋势显著。

五、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的变革思考

第5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然而,截止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止,中国巨灾保险赔款不到灾害损失的1%,远远低于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损失的30%-40%的平均水平。面对现状,政府已意识到尽快建立完善的巨灾防范体制的重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发[2014]29号中的第四条也特意提出要尽快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浙江省政府随之正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文件精神,将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作为下一步重点政保合作项目。巨灾保险的研究与出现,也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的经济重心,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影响了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作为浙江省的特色企业,每年都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受到损失。但小微企业的经营大多依赖于其经验及直觉,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方面并未针对自然灾害做出相关的预防及风险转移措施。而一些期望得到保险保障的小微企业又因其规模过小或行业风险较大而被企业财产保险拒之门外。同时,小微企业由于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方面与规模型大中型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财务弹性较小,一旦巨灾导致了较大损失,就极易导致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使之陷入财务困境。因此小微企业巨灾保险作为对企业风险损失进行事后补偿的一种手段,能起到稳定行业发展、增加企业收入、推动浙江省商业经济的作用。

近年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逐渐增多,为我们提供了思路和帮助。张琳和邵月琴(2010)在对国际上现有的洪水保险模式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建立洪水保险所面临的经济可行性、风险分散性和调动三方积极性的问题。许飞琼(2012)认为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当根据巨灾种类及相关国情要素体现出自己的特点。郑军(2015)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农业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各自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研究方向。浙江保监局(2015)在国内外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路径并提出对策建议。

整体来看,现有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多集中于巨灾保险影响因素及理论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且多把农业作为巨灾保险的对象,但小微企业巨灾保险在我国乃至国际,仍处于空白,所以找到适合浙江省省情的小微企业巨灾保险模式,加快浙江省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设立巨灾保险基金

浙江省政府主导构建巨灾保险基金,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通过紧急融资、社会捐赠、发行巨灾证券等融资方式共同建立的,带有政府救助和保险补偿相结合的性质。基金主要针对浙江省巨灾影响最大的农作物及农业生产资料,城乡居民住房,人员伤亡及救灾安置,企业财产安全等风险,推动巨灾保险覆盖全省各风险标的。

(一)基金由政府单独建立理事会运作管理

国内目前已存在巨灾保险基金的省份有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其中浙江与湖南省的基金都是只针对农业方面的巨灾而设定的,并未对其他方面的巨灾进行保障。我们所设计的浙江省巨灾保险基金涵盖四个方面的巨灾风险(农作物及农业生产资料,城乡居民住房,人员伤亡及救灾安置,企业财产安全),各个基金分项的基金在同一资金池中共同运行,但明确区分。江苏省和浙江省已有的基金都由政府主持设立,符合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不完善仍需政府主导的要求。而湖南省是由保险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农业保险公司设立专户,省财政与农业保险公司共同管理,既可以调动市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基金利用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共同监督。浙江省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初期可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消费者等多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省巨灾保险基金将根据浙江省的受灾损失情况和各巨灾保险公司方面的赔付金额按一定的比例划拨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巨灾准备金预留,此部分基金划分为巨灾救助、政策性农业、政策性城乡住房和小微企业四部分,以备在相应巨灾发生时及时进行赔付。另一部分将作为运作基金,托管给第三方资金运作公司进行投资,以保证资金的长期进项。作为主管资金投资的第三方公司可从资金运作收益中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同时,政府可给予资金运作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政府将建立基金理事会,由浙江省保监局、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局、金融办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指派人员作为理事共同组建,经手资金的账目管理工作及监管工作同时确定相应巨灾保险的运营保险公司。

(二)基金来源初期以政府补贴为主,后增加发行证券等融资方式

1.政府财政补贴

我国巨灾保险刚刚起步,在发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方面的作用有限,政府救助是一种主要的巨灾损失补偿的方式。根据我们的社会调查结果,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家更倾向于政府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保费。所以在巨灾保险推行初期,我们不得不考虑由政府承担部分资金,而在巨灾保险运行步入正轨,保险市场成熟之后再考虑完全的商业化运行机制。

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巨灾基金建立初期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补贴。以分级补贴的形式,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初期可由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以2:8的比例进行补贴。在基金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宁波市已试点建立巨灾基金。其基金由政府连续五年出资填充,之后由基金自行运作。但这种限定年份的注资方法在全省推行时考虑到覆盖范围过大可能会给政府财政带来过大压力,另外在基金进行较大灾难赔付后可能造成资金不足等问题,我们考虑对此方案进行一定的修改创新。将由政府统计部门汇总历年浙江全省遭受各种巨灾的损失数据,以此为依据设定基金中财政补贴的限额,由政府确定适宜浙江省财政状况、每年固定的一笔财政资金,在已有中央财政拨款的基础上,逐年注入资金,直至基金中的财政补贴到达限额为止。接下来将由基金自行运作,只有当基金额度低于最低限额时才由省政府注资加以补充。

对比农户,小微企业主可以承担的保费较高,但保费仍应以财政为主,巨灾保险建立初期,政府可尽量多地承担保费,保费可参考往年的灾后财政支出,这样保证企业并没有更多的支出。所以我们选定政府和企业的比例为7:3,未来,小微企业发展逐渐变好后,可将政府与企业的比例逐步下调至1:1。

保险的运行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的收取、核保、赔付等环节可由分公司进行,但为了保证更好的收益,保险的投资需要通过浙江省公司或以上单位进行,资金由保险公司集中投资,各市账户独立。

三、保险赔付设双层限额,超一层基金赔付,超二层比例赔付

表4为宁波巨灾保险试点采用的理赔过程。宁波采用分层理赔方式,当基金不足额时,按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赔偿,设计浙江省巨灾理赔方案时可以借鉴。

与农业相比,小微企业灾后对赔付金的需求具有更强烈的迫切性,迅速的赔款对保持企业资金链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小微企业的理赔应大幅简化案件审批流程,减少理赔中的摩擦力,在财产现金价值限额内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款,并及时赔付。综合国内外理赔模式。我们拟建立一个如图3浙江小微企业巨灾理赔方案。

发生巨灾后,小微企业根据自己的损失程度就企业财产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情况及时向市级所在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一方面,组织人员及时奔赴受灾企业进行勘察处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及时通知再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保险公司赔付给各小微企业的保险金可由以下公式表示:

其中,总保险金的拟定应参考各小微企业历年灾害发生的平均损失,根据该模型算出来的各小微企业每年应缴保费扣除政府的保费补贴,即为各小微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保费。

当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以弥补损失且超出保险金时,保险基金启动。各小微企业在基金中所能得到的赔款可由以下公式表示:

各小微企业在基金中所获赔款=

其中,所有小微企业的总损失在灾后第一时间难以获得,此时可参考政府的预计总损失,如浙江网络平台。

当巨灾导致的损失足够大,以至于小微企业巨灾保险准备金无法承受时,将采取比例赔偿方式,不再足额赔付小微企业的损失。这与美国和法国巨灾赔付不同。美国超过基金赔付限额不赔,法国超过基金赔付限额由政府兜底,而我们设计方案时采取的不足额比例赔偿,保证基金能够有效运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是此机制的创新之处。

各小微企业在基金中能获得的金额可由以下公式表示:

此外,当小微企业运作基金低于某一限额时,政府应采取紧急融资方式及时为基金注入资金,以保证下次巨灾到来时能为企业减轻负担。而由于现在缺乏小微企业恢复生产所需资金的数据,所以无法确定出具体限额,但该赔付限额应参考政府财政数据、小微企业历年损失以及基金资金等数据来鉴定。

四、总结

设立一个完整高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小微企业巨灾保险运作模式是小微企业巨灾保险研究与推行的重要环节,其完善与否更是直接关系到巨灾保险运行的成败。因此,结合我国国情与浙江省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提出了一个浙江省小微企业巨灾保险运作模式的大致方案,由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过程三部分展开叙述。

基金由浙江省政府主导设立,其资金由政府补贴、紧急融资、社会捐助、发行证券等各种方式融资获得,基金补偿救助范围涵盖省内受巨灾影响的农作物及农业生产资料,城乡居民住房,人员及企业财产等各类标的物。

第6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理赔服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7-0093-03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团体健康保险是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由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自愿参加的提高健康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此险种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供需双方为自愿而非强制原则,投保人主体为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主体为投保人员工。

团体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两种保障形式,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被保险人的基础医疗需求,因此只对部分基础药品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提供保障。而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障需求是多样性层次化的,团体健康保险主要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健康服务领域。团体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更获得了政策的有力支持。根据财政部[2009]27号文规定,在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税前列支,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同。

目前国内团体健康保险的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健康保险有关的保险费收入在2010年接近700亿元,仅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的8%左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包括个人健康保险)处于低潮期。但团体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巨大潜力,以在养老金领域类似的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为例,据人社部数据,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33210个,参加职工为563.45万人,托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2809.24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为2452.98亿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社科院课题组共同组织编写的《中国健康保险发展报告》大胆预测:按照不同口径估计,2015年健康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在2520亿元到1.036万亿元之间,分别是2010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4.4倍和18倍。

纵观国外团体保险市场,在美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联邦税法的鼓励作用,美国的健康险大多由雇主为雇员购买,因而美国的健康险市场是以团体保险为主的。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参加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险的人数是1.658亿人。由Kai-ser基金会做的另一项调查结果得出,2002年单一雇员健康保障的人均年保费为3060美元,家庭健康保障的年均保费是7954美元。假设2002年参保人数与1999年相同,则2002年美国团体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则已经达到3000亿-4000亿美元。在美国,65岁以下的人群主要依靠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险来保障雇员本人及其家属的药品诊疗等健康服务。

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团体健康险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什么因素导致我国团体健康险的发展缓慢,在和企业年金相同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发展的规模还不足企业年金规模的1/4?我们在团体健康险的具体推广过程中,发现理赔服务模式的不便利是客户投保时的主要顾虑之一。传统理赔服务模式理赔周期长、理赔手续繁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无法得到便利的服务,因此很多企业对团体健康险望而却步。本文针对传统的理赔服务模式,提出了新型的直付理赔模式,实现快捷便利的理赔服务,解决团体健康险发展过程中的理赔服务瓶颈。

二、传统理赔服务模式

传统理赔服务模式是被保险人先垫资消费,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申请立案后,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核赔后支付。

在理赔流程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作为各事务的主体,因此在下面描述中不再区分,统称为客户。传统理赔服务具体流程如下:

(1)客户在卫生机构消费,卫生机构出具单据发票等材料给客户。

(2)客户负责保存管理单据发票等材料,按照单次、固定时间或者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保险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材料立案,理赔审核通过后转账支付赔款。若审核不通过,需要用户补充缺失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4)对于审核通过的理赔,保险公司进行转账支付赔款。

在测算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时,客户主要对医疗消费后到理赔前的垫资时间和理赔过程的烦琐程度两个指标最为敏感。在传统理赔服务模式中,客户垫资时间大约需1个月左右;理赔过程中需要和客户多次接洽,客户需指定专人和保险公司对接,理赔过程较为繁琐。

在测算保险公司服务成本时,由于客户提供的健康消费发票和材料未经过专业化地整理,较为零乱,核赔时需保险公司派专员和客户共同完成理赔材料的整理工作,整个过程耗时较长,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成本较高。

在传统理赔服务模式下,上述两个方面很大地制约了国内团体健康险的发展。

三、直付理赔服务模式

针对传统理赔服务模式的缺陷,本文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直付理赔服务模式。其对传统理赔服务模式变动很小,但从业务流程设计上,解决了传统理赔服务模式中的客户垫资和理赔繁琐的问题。

直付理赔服务具体流程如下:

(1)客户投保后领取记账卡。

(2)客户在卫生机构刷记账卡消费时,签字确认消费,不需要支付现金。用户签字确认后,卫生机构获得代客户针对该笔交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授权。

(3)卫生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客户单据发票等材料,按照单次、固定时间或者积累到一定数量后,提交给专业的直付理赔服务机构,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直付理赔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和整理后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材料立案,理赔审核通过后转账支付赔款。若审核不通过,通过直付理赔服务机构或直接向卫生机构索要缺失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4)对于审核通过的理赔,保险公司直接向卫生机构转账支付赔款。

在直付理赔服务流程中,用户垫资转化成卫生机构垫资,而卫生机构作为商业实体,本身存在大量贷记垫资业务,相对于被保险人,对垫资的接受度较高。同时,对卫生机构的沟通管理、理赔票据整理等相关事项交给专业的第三方直付理赔机构完成,大幅度降低了保险公司服务成本,提升了服务质量。经过服务模式改造,该产品重新测算如下:

在测算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时,在直付理赔服务模式中,客户进行健康消费不需要垫资,便利快捷;理赔过程中客户不需要参与理赔工作,直接由第三方直付理赔机构根据客户的签字授权,代客户完成理赔,理赔过程对客户来说,几乎无任何工作量。

在测算保险公司服务成本时,由于由专业的第三方直付理赔服务机构统一整理健康消费发票等材料,核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整理好的材料,一次性完成所有客户的理赔工作,成本大为降低。

四、风险评估

由于理赔服务流程的改变,特别是理赔流程发起方由被保险人转移到被保险人委托人卫生机构,所以必须对整个流程中新增加的风险进行评估。

(一)贷记卡刷卡风险评估

由于健康消费现场,刷贷记卡后即可获得产品,无需支付现金,所以必须确保此消费确实是由被保险人发起或者由被保险人授权。并且需确保在卡片被窃、遗失后,非被保险人或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无法通过此贷记卡完成消费。在系统设计时,仿照银行信用卡系统,通过两道安全措施保证贷记卡刷卡安全。刷卡消费时,类似于银行系统,增加消费密码保护。刷卡消费完成后,打印小票,小票上写明被保险人授权卫生机构针对这笔交易代为理赔,用户需在小票上签名。

(二)授权风险评估

由于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所以理赔发起人应该为被保险人,而直付理赔流程中,理赔发起人为卫生机构。所以卫生机构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赔授权。同时,在保险公司打款时,打款到卫生机构账户而不是被保险人账户,同样需要该赔授权。客户在卫生机构消费时,通过在附授权条款的小票上签名,针对当前消费,向卫生机构提供该授权。

(三)卫生机构信用风险评估

考虑到该消费为贷记消费,同时为了防范潜在的套现风险,需对卫生机构的行为有合同约束。为了防范此风险,需限制客户仅可在经过保险公司认证并签约的正规卫生机构消费,该直付理赔服务才被认可。

(四)时效性风险

由于卫生机构和保险公司在结账日时才进行统一核算,而按一般的月结账计算话,账期往往覆盖长达30天的消费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必须能够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汇集,才可避免潜在的系统风险。所以必须要一套实时消费登记、监控系统,才可实施直付理赔服务模式。

五、客户需求分析

由于传统的理赔服务模式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难以激发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的意愿,保险公司业务拓展难度较大。那么,实现团体健康险直付理赔服务对于企业来说,除了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满意度等方面之外,还有四个方面可以吸引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的意愿。

(一)调动员工自我管理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由于团体健康险直付理赔服务是通过记账卡进行刷卡消费,一般都是个人包干使用医疗费用,在企业给予的一定额度内,员工可以对个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自我管理,企业可以摆脱复杂的员工医疗费用管理,大大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二)避免企业各种附加成本的增加

企业为员工提高健康保障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最普遍的是通过发现金的方式来补充员工的医疗费用,按一定额度包干使用。但是这种方式有个问题,会增加企业员工的工资额度,从而增加了因工资总额提高而产生的多项附加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杭州市社保缴费标准为例,单位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养老14%、失业2%、医疗11.5%、生育0.6%、工伤1%、住房公积金13%合计42.1%;个人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养老8%、医疗2%,合计10%。按个人增加工资基数2000元计算,企业所增加的附加费用为842元,个人增加200元,合计增加1042元。当然还没有考虑个人收入调节税因素。

(三)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2009]2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医疗性支出的,在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但采用现金包干方式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显然不能享受上述税优政策。

六、结论

第7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关键词:保险;保险理赔;服务蓝图

一、引言

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分散潜在风险,对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赔偿。保险理赔关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所以,保险理赔的结果直接影响客户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业的看法。

现阶段对保险理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赔困难的成因和针对理赔困难提出的对策。在研究理赔困难方面,主要关注于保险制度、社会环境、服务人员等方面,对保险理赔流程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主要是运用服务蓝图优化保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提高客户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的满意度。

二、研究现状

(一)服务蓝图研究现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学者提出服务蓝图的概念,因为其优越性,很快成为服务管理领域内的重要工具。Binter在《服务蓝图:服务创新的实用技术》中指出服务具有动态和经历性等特点[1]。Keogh在《服务蓝图》中指出服务蓝图可以准确找出影响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并结合酒店服务过程提出蓝图的组成部分[2]。1999年徐明和吉宗玉在《服务蓝图及其应用》中,对服务蓝图的相关概念和应用范围作了介绍。龚金红在2010年提出服务蓝图能够分析出客户服务接触点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对服务进行整体管理[3]。杜学美通过应用服务蓝图,总结影响网络零售的服务关键因素,并对关键因素进行分析和改善[4]。

(二)保险理赔研究现状。保险理赔成为提高保险公司服务的关键点。现阶段对保险理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站在全局视角,整体分析理赔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方针。像李志勇在2011年发表《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能力的若干思考》中提出客户对公司的重要性,要想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达到提高客户满意度的目的[5]。

(三)研究现状总结。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发现运用服务蓝图研究保险理赔的成果较少,在酒店、物流公司、网络销售中研究成果较多。但保险理赔难已经成功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顾客对保险产品的不满意,影响了保险行业发展。因此更应该关注保险理赔问题,运用蓝图,站在顾客的角度考虑保险理赔流程中不合理的问题,着重考虑顾客感受,立足于顾客管理服务流程,提高顾客满意度。

三、保险理赔服务蓝图的构建

(一)服务蓝图建立的原因。保险行业区别于传统制造业,保险理赔服务于客户,客户的满意度直接决定保险理赔的效果。服务蓝图技术是立足于客户角度考虑流程,通过蓝图寻找顾客所需的服务,并找出流程中影响客户满意度的服务细节,改善容易引起顾客不满的服务细节,达到提高客户满意度的结果。

(二)服务蓝图的构成。服务蓝图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为行为、流向线、分界线和有形展示。行为包括顾客行为、服务人员行为和支持活动。流向线和分界线是指分别连接和分开行为的线条。有形展示是指在服务过程中能够直接影响顾客满意度的因素,例如服务人员的语调、语气。

服务蓝图借助于流程图,通过图像的形式,形象的表现出服务流程的服务工作、资源流动、顾客互动。它把抽象的流程变得具体可见,更有利于分析流程,为改善流程奠定基础。

(三)服务蓝图的建立。保险理赔的服务蓝图主要由前台服务员工行为、后台支持行为、顾客行为、支持部门四部分行为组成。其整体的服务流程是按照理赔受理前、理赔调查、理赔复核审批、赔款的顺序构成。

(四)流程分析。根据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阅读顺序来阅读服务蓝图,对服务人员行为、顾客行为、有形展示等内容进行分析,进一步全面了解流程。

1、从左到右阅读服务蓝图,是站在顾客的角度分析流程,了解顾客在保险理赔的参与程度,知道哪些过程需要顾客参加或者选择。通过这个阅读顺序,可以分析顾客行为。

2、水平阅读服务蓝图,这个阅读顺序主要分析服务人员对流程的影响。了解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在保险理赔流程中的服务行为是否合理,了解与顾客的接触行为,以及不同服务人员之间的合作是否有效。

3、纵向阅读服务蓝图,了解保险公司内不同员工的服务职责以及不同员工和部门是如何合作的。

四、流程优化

运用服务蓝图优化保险理赔流程,主要考虑其服务过程的关键点,即对服务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环节,包括决策点、失败点、顾客等待点和体验点。

(一)决策点的优化。决策点是指需要服务人员选择、判断和决定的环节,如初审和调查环节。在这两种环节中,服务人员需要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赔付范围,以及决定赔付方式和标准。提高决策点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可以减少顾客的等待时间。具体的办法有两种,第一种是为服务人员安排专业化的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第二种是给服务人员较大的决策空间,增加处理理赔问题的自,减少因权限不足而无法正常决策的情况。

(二)失败点的优化。失败点指容易造成客户不满的环节。保险理赔作为一种服务性过程,服务中与顾客发生接触的环节都有可能引起客户不满。在理赔受理环节,客服工作效率低,需要顾客等待时间较长。保险公司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材料表单和工作步骤。

(三)等待点的优化。等待点是容易造成顾客等待的环节。在保险理赔环节,理赔的复核审批环节和受到赔款环节可能会造成顾客长时间的等待。其发生可能由服务人员的工作素质、系统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保险公司可以增加硬件设备的投入,升级基础设施,保证内部各部门信息传递的速度来减少此类问题的出现。

(四)体验点的优化。体验点为增加客户美好感受的环节。理赔中直接与客户接触的环节容易加强客户的美好感受,如客服在接受顾客报案时,关心顾客,站在顾客的角度处理问题。保险公司需要关注此类环节,进行精心的设计,增加客户的美好感受和满意度。

五、结论

通过构建保险理赔服务蓝图,分析整个服务过程,发现关键点主要分布在与顾客直接接触的环节。针对具体的关键点,找出造成关键点服务质量低下的原因,根据具体原因,提出改善服务的方法,达到提高关键点服务质量的目的,从而进一步提高理赔的服务质量。

本文基于实际理赔流程建立保险理赔服务蓝图,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解决服务质量低下的问题,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为类似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Bitner M J,Amy L O,Felicia N M.Service blueprinting:A practical technique for service innovation[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2008,50(3):66-94.

[2] Keogh B.Service blueprinting[J].Croplife,2009,172(11):34-36.

[3] 龚金红.服务蓝图在高速公路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江苏商论,2010(12):8-10.

第8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答复》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1]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为适用《解释》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惟一标准,而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别是对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约定等均在所不问。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对该问题,已引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注。该委就此问题向最人民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答复》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适当与全面,就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在我国法上,责任保险即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规定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保险相同,不同的是该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可以看出,二种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这是相同点。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4]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5](3)前者,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故,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制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6](5)前者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捆绑销售;后者则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6)前者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相同的规定。如日本《汽车损害赔偿法》第13条。[7]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5条。

综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二者混同的观点,都将导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误理解,更将导致不妥当的适用。关于二者的关系,在适用时,有三种情形应引起注意:

(一)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如能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理赔?

如前所述,二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9]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财产保险责任限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保险险种均属商业保险,基于保险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该条后句,即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各保险人的赔偿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样适用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约定优先的民商法原理。另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是主要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分散损失而设立的。二者相比较,首先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能更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机动车所有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该问题,因我国还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所以,在我国法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发生此类案件,可以借鉴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2条之2[重复契约情形的免责]的规定,即就一辆汽车缔结二个以上的责任保险(在此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就上述契约中最早缔结的契约以外的契约,免除在与最早缔结的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汽车运行事故产生的损害真补、损害赔偿额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该条规定确定了投保时间优先规则,由最早缔结保险契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后的保险公司免责。同为法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投保时间优先规则,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对法定免责事项以外的赔偿,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辆共同致人损害,保险人之间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11]只要其违反操作规范[12]的行为直接结合而共同致人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即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对此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有法上没有规定。可资借鉴的是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汽车交通事故系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肇事汽车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汽车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请求各被保险汽车之保险人连带给付保险金。”[13]该条规定设立了各保险公司对支付保险金负连带责任。结合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以证明上述立法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的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14]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15]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据此,学者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讼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16]当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使受害人及时、足额地得到赔偿,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三、《答复》回答的问题是否适当、全面

第9篇:保险理赔年中总结范文

保险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省公司提出的工作目标为指针,以寿险业务发展为中心,以城乡网点建设为重点,全面促进营业部寿险业务工作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公司品牌宣传上,经营管理水平上,业务队伍的专业素质上下功夫,顺利完成营业部的评级,同时圆满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全年任务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营业部农村营销网点。年内将在现有业务队伍基础上,新育成3名业务总监,6名高级业务经理,12名业务经理,资深理财顾问达到100人(其中上半年完成45人,下半年完成55人)。完成城区两个营销分部、4个主要农村网点的高立工作;积极拓展渠道,将保险协保员制度建立健全,将协保员队伍发展到200人,准股东队伍争取扩大到期100人。

2.全年寿险价值保费考核目标360万元,奋斗目标450万元。

3.组织举办10期新人班,20场以上的创业说明会,30场以上的产品说明会,40场以上的客户联谊会。

4.建立健全营销网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措施。

5.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实现电视宣传加标语、横幅、宣传单的立体式广告宣传,迅速的打响品牌。

6.设计制作一套简单实用的展业手册和增员手册,为业务员提供一些较实用的营销工具。

三、方案措施

1.战前动员——树立必胜的信念,抢抓机遇、直面挑战

通过各种会议,将公司的伙伴制、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保险市场的发展道理讲深讲透,保持观念新、万事新,从而变被动经营为主动经营;同时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为管理提供良好依据。

2、点将布阵——组建营销服务分部,选拔和培养专职管理人才

组建两个城区营销服务部,四个农村网点服务部。形成竞争格局,在竞争在锻炼和培养人才,形成一支人才辈出的中层业务管理骨干;为业务达标的服务部提供良好的展业平台,同时出台服务部管理方案。

3、签订军令状——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责任细分到月到人

与各管理部门签订全年目标管理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奖惩有据,增强全体主管带团队冲刺全年业务的信心;将全年任务目标细分到每月,在开业务启动会时,分配到各服务部。通过每月的工作总结会、周主管会、晨会、圩会的绩效分析,追踪团队目标达成情况。

4、招兵买马——开展增员活动,发展兼职协保员队伍

前期投入较小的费用,开展有效专职增员,并要求所有专职的老员和准股东一并进行素质提升培训,在此基础上大力提倡发展兼职协保员队伍,为业务员业务拓展打造平台。形成公司良好的“月初增员,月中培训,月尾大举绩”工作机制。在全县经济基础较好的200个行政村挑选200名较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人员担任兼职协保员,迅速扩大公司人员队伍规模。制定好协保员管理方案。

保险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范文2 XX年,中支公司在省分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完成了筹建工作并顺利开业,在业务的发展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圆满地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此基础上,公司总结XX年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20xx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好文章尽在公文易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20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20xx年6月之前完成“秘书工作”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根据XX年中支保费收入“秘书工作”x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20xx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秘书工作”x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20xx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XX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业务工作。XX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合作协议,20xx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中支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保险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范文3 第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年6月之前完成**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第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根据**年中支保费收入****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工作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

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业务工作。**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合作协议, **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矗

今年,虽然受金融风暴经济方面还是有所影响的,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中支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保险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范文4 20xx年是全系统“优赔增效”活动巩固深化之年,更是理赔管理品质提升之年。理赔作为公司最大的成本中心,对公司“双超”目标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总公司理赔工作指导思想,结合公司理赔管理现状,特拟定分公司20xx年理赔工作思路及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总公司“#+#+#”工程(“#”:现场管理和品质监督,“#”:四个维度的考核指标,“#”:四个专项活动)为指引,以理赔效率提升为前提,以理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理赔基础夯实为抓手,以关键环节管理为重点,以理赔队伍建设为保障,以考核评价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确保各项理赔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地,助推公司全面实现20xx年“双超”目标。

二、工作方针:

20xx年的理赔工作围绕 “快、准、好”的工作目标,按照“提效率、防渗漏、强品质、促创新、优队伍”十五字方针开展工作。

三、总体目标

(一)考核排名靠前:20xx年理赔指标考核进入全系统前六名,迈入优秀分公司行列。

(二)理赔效率领先:保持行业领先水平,客户满意度不断提高,公司服务口碑持续提升。

(三)赔案质量提升:理赔内控显著增强,赔案质量有效改善,赔付成本有效控制。

(四)理赔队伍创优:理赔队伍素质有效提升,在行业及系统中争先创优。

四、工作计划

为全面实现既定工作目标,20xx年分公司理赔拟重点抓好以下九方面工作。

(一)抓理赔队伍建设,强化执行,组建一支高效、协作、强推动的理赔核心团队。

1、实施人员定配制度。根据案发量、服务半径和地域特征,科学测算理赔中心各岗位及各机构理赔人员配置标准,同时实施定编、定岗、定人管理,确保理赔管理服务到位。

2、完善人员培训制度。一是严格理赔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从源头上提升理赔人员素质;二是逐步充实理赔关键岗位专业对口人才,确保关键环节管理到位;三是分条线开展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各岗位人员专业技能;四是实施双核人员轮岗交流学习,确保政策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开展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营造 “比学赶超”的良好竞争氛围。

3、强化人员考核制度。一是修订关键岗位人员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二是实施分管领导和客户经理垂直封闭考核,充分发挥基层管理岗位管理职能;三是建立部门专业职级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业务骨干作用。

4、严格人员淘汰机制。一是落实理赔人员考核淘汰机制,保持理赔人员的危机感;二是强化理赔人员查处力度,提升理赔人员的责任感;三是对严重违规人员一票否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四是对管理不到位的机构,实施分管领导和客户经理召回谈话,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抓理赔基础建设,统一标准,建立全流程理赔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1、抓服务规范管理。一是全面落实总公司客户服务规范要求,树立良好的理赔服务形象和服务口碑;二是强化理赔标准化服务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到位;三是深入开展“八个三”工程和“五统一”活动,全面提升理赔管理水平。

2、抓非车险赔案过程管理。一是优化非车险理赔流程,提升非车险案件处理时效;二是实行重大案件过程管控,建立重大赔案通报、初勘、复勘、合议制度,并落实重大赔案专人跟踪制度;三是加强人身意外险死亡、伤残案件查勘调查管理。人险案件分片区管理,片区联络人对负责机构的案件整体负责,伤残案件每案必勘,并对需要进行二次调查案件进行指导或现场复勘,死亡案件(学平险除外)亲自参与现场查勘或者复勘;四是与意健险、财产险部、核保部门建立两核反馈机制,每月核保与理赔相互意见反馈;五是开展防灾减损工作,预防和降低灾害损失程度,建立大灾排查制度,联合财产险部制定大灾排查管理办法,进行冬春季节火灾排查与雨季洪灾排查工作;六是加大指标考核,跟踪检视赔案处理进展,并将案件处理时效与质量纳入考核。

3、抓双代案件管理。一是修订双代案件管理办法,规范双代案件处理标准;二是落实双代案件监督与考核,确保双代案件处理规范;三是建立双代案件每月清理制度,避免双代案件遗漏;四是严把双代案件质量关,对委托案件中换件材料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与代查公司联系核损,保证损失核定准确;五是严格执行通赔案件管理的规定,对符合通赔条件的案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通知承保机构及时理算核赔。通过规范双代案件管理,全面提高异地出险案件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4、抓损余物资管理。一是出台损余物资管理办法。以残值有效管控为抓手,有效挤压理赔水分;二是加大后端审核把关,对残值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三是规范处置流程,确保损余物资处理及时入账减少损失;四是建立量化考核制度,提升各机构损余物资管理成效。

5、抓配件数据库维护。20xx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省##家机构对合作配件商的问卷调查,摸清现有合作配件商合作情况,梳理清分合作配件商,建立新的合作模式及考核办法。20xx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公司出险频率较高的前###个车型的常用配件市场价格数据库更新。实现对配件价格使用、审核,以及合作修理厂、合作配件商的动态管理考核,提高配件管控对业务发展的支撑力度。

(三)抓各环节时效监督,提升效率,树立良好口碑助推公司业务大发展;

1、加大小额快赔力度。继续抓好小额快赔办法执行落实工作,通过小额快赔带动理赔效率的整体优化。通过小额快赔竞赛方案的全面开展,全面提升小额案件的理赔效率,

2、建立各环节滞留案件清理制度。有效降低案件滞留率。20xx年#月#日起,按照当天已决赔案数量##%的赔案比例进行稽查,分机构、分岗位针对赔案各处理环节时效、赔案质量及规范性进行对应责任人考核。

3、强化日清日结抽查考核。有效提升各环节处理时效。从20xx年1月1日起,实现全险种各理赔流程的日清日结抽查(20xx年仅限于车险非大要案岗位),实时监督各岗位案审人员赔案处理时效。每月末形成通报下发机构,督导各岗位不断提升案件处理时效。

4、完善理赔纠纷调处机制。全流程完善理赔纠纷调处机制,落实各环节纠纷协调处理责任人,避免矛盾升级延长理赔时效。

5、加强全险种“已决未付赔款”管理。一是规范支付信息修改流程,由各机构每日清理,汇总上报支付信息修改表;二是强化考核,每月汇总信息修改表纳入相关岗位的考核。三是每周下发已决未付赔款清单,督促机构跟踪处理。

(四)抓理赔现场管理,控制风险,提升案件处理质量有效控制公司赔付成本。

1、强化第一现场到位率管理。按照##财险理赔字〔20xx〕##号《关于开展查勘定损现场抽检的通知》继续加强第一现场管理,有效提升第一现场到位率,在提升案件真实性的同时,提升客户满意度,从 源头上降低理赔风险。

2、狠抓定损现场管理。杜绝定损人员委托修理厂照拆检照片和复勘照片,提升赔案换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切实降低案件赔付水分。

3、加大大要案件跟踪力度。对车损#万元、物损##万元及人伤##万元以上案件实施全流程跟踪。一是规范大要案的上报标准,及时掌握全省大要案情况;二是第一时间指导查勘人员对可能涉及虚假案件进行现场调查;三是对涉及人员伤亡的大案,跟踪督导查勘定损人员完成人伤信息调查和取证;四是对大要案车物定损前进行指导或者实地参与定损;五是大要案在车损核损环节每月确定数量进行随机抽查,到汽修厂现场复勘换件和维修情况。通过提前介入处理与多维度风险管控相结合,有效降低案均赔款

4、提升人伤跟踪时效与质量。建立人伤跟踪及核损手工台账(包括人伤跟踪台账、案件回退台账、伤残审核台账、伤残减损台账等),定期分析并严格监控和考核,提升案件处理时效,有效降低人伤赔付成本。

5、加强诉讼案件管理。降低外部率、提高诉前调解率,有效控制诉讼成本和赔付成本。对涉诉案件应诉前做好全案整理和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诉讼案件庭前调查与复勘,加大庭前取证力度,不断提升诉讼案件质量。

6、完善合作修理厂监督管理。一是在前期对合作修理厂清理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对现有合作修理厂进行一次摸底,了解合作现状。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地域环境的合作修理厂管理办法,使合作修理厂(维修站)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三是加强与车商渠道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完善的合作修理厂考评体系,通过合理的考评实现三方共赢,形成客户满意、公司发展,修理企业愿意为我所用的良好局面。

7、严格执行赔案稽查制度。严格执行理赔环节相关要求,加强现场查勘力度,加强案件调查力度,加强复勘力度,同时加强培训、加强考核、加强问责,进一步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高案件处理质量,积压赔案水分。针对赔案稽查发现的问题,反思造成跑冒滴漏的原因,重新梳理理赔过程管控漏洞。

(五)抓打假防骗管理,扩大奖励范围,有效遏制理赔环节中“跑、冒、滴、漏”,不断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1、加强与公安、经侦、司法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假骗赔案查处力度。一是主动与当地经侦、检察、公安机关等单位达成打假防骗合作协议;二是采取外部调查机构参与风险调查的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打假防骗。

2、加大打假防骗奖惩力度,扩大打假防骗受众范围。适度降低奖励标准,扩大打假防骗奖励范围,并及时兑现奖励,鼓励更多人员参与到打假防骗工作中,有效遏制理赔环节中“跑、冒、滴、漏”,不断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历年打假防骗涉及的案例,统一内部奖励费用标准并每月公开,同时根据地区差异情况,建立差异化和外部奖励费标准。

3、开展打假防骗培训,不断提升打假防骗能力。及时培训传达公司打假防骗相关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完成打假防骗典型案例汇编,重点分析典型案例在各环节处理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开展打假防骗专项培训,提高案件处理技能,提升打假防骗能力。

4、加大打假防骗宣传,形成人人打假高压态势。一是在职场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公布举报电话;二是对大要案人员制定工作名牌,确定匿名举报电话,分发到汽修厂、社会各单位及人员,保证举报的信息畅通、广泛、信息反馈快捷;三是加大打假防骗成功案例宣传,营造成功打假良好氛围;四是收集社会人员(主要是汽修厂人员)作为线人,建立匿名举报网,扩大监督范围。

5、实施打假防骗目标分解,充分调动机构积极性。按照各中支有效报案件数进行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和分解全省打假防骗总体计划目标,并与机构考核联动,充分调动各机构打假防骗工作积极性。

(六)抓理赔指标优化,坚持未决常态化管理,通过未决管理代动指标优化。

1、开展理赔指标专项培训。通过培训确保机构全面准确考核要求,有针对的强化各环节的管理;

2、加大薄弱指标重点分析和薄弱机构重点帮扶。对薄弱指标和薄弱机构进行重点关注和专题分析,督导落后机构积极整改。

3、实施机构动态监控。对存在问题机构采取现场指导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时指导,努力消除工作短板,力促理赔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4、上下连动考核挂勾。将科室考核与督导机构指标达成进行挂勾,形成上下连动,共同促进的良好氛围。

5、坚持未决常态化管理。一是做好全年理赔指标考核方案制定,确保理赔指标不断优化;二是建立理赔指标每周通报制度,实时观测机构理赔指标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做好未决清理工作,确保未决件数和未决金额准确合理;四是做好理赔指标动态分析,及时掌握指标变化情况。

(七)抓理赔资源和政策,积极利用好理赔资源和政策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1、利用理赔资源促进车商业务发展。整合送修资源,促进车商渠道业务发展。

2、提升优质业务续保率。对优质客户,制定差异化的理赔服务方案,提升优质业务续保率。

3、为集团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根据不同渠道业务,制定服务方案,开辟集团客户理赔绿色通道。

4、加快优质私家车赔案处理时效。

(八)开展理赔专项活动,优化理赔管理模式,提升理赔整体管理水平。

1、深入开展人伤案件管理专项活动。全面推广人伤案件试点成果,搭建人伤防火墙,进一步强化人伤案件跟踪调查真实性和赔付调解有效性。一是每月跟踪机构人伤试点开展情况;二是每月开展人伤试点案件稽查工作,并形成稽查通报;三是针对人伤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完善考核与监督。20xx年人伤案件专项减损目标###万。

2、深入开展追偿案件管理专项活动。加大案件追偿情况检查力度,通过奖励和惩罚两个杠杆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案件追偿成效。一是制订追偿考核细则,落实专人兼岗制度;二是定期开展清理,对所管辖机构案件参与调查,形成追偿岗和法律岗共同参与;三是完善追偿台帐,规范追偿管理;四是加大追偿奖惩力度,增加追偿成效;五是加强与外联单位联系沟通,助借专业力度提升追偿效果。20xx年全省成功追偿目标###万。

3、深入开展“利剑行动”。联合公安部门以打假防骗奖励基金为推动,将风险高、危害大、数量多的虚假骗赔案件作为打击重点,进一步提高打假防骗成效,有效净化保险理赔市场。20xx年全险种“利剑行动”减损目标:车险不涉人伤###万,车险涉人伤###万,非车险###万,共计####万。

4、开展“外加工专修”活动。逐步与专业外加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定损过程中坚持能修不换,将汽车玻璃、铝合金配件、自动变速箱、电脑电器等高额配件纳入外加工企业维修范围,进一步降低车辆维修成本。20xx年外加工减损目标###.#万。

(九)积极引导理赔创新,树立系统先进典型

1、立足行业监管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八个三”工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尤其是小额案件理赔流程,不断推出增值服务举措,优化客户体验,提升客户满意度。

2、引导中支公司向行业先进公司看齐,积极创新、争先创优,大胆试点新的理赔管理举措,对于好经验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并积极上报分公司在全省推广,兄弟公司有效学习借鉴。

3、加强学习交流,强化宣传引导,展示良好的理赔风尚,形成积极向上的理赔正能量。

五、理赔支持业务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业务发展支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柳##

副组长:唐##、孙##、王##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理赔中心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分片区进行帮扶,定期召开帮扶机构理赔沟通会,梳理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协助解决理赔中的各类困难,助推业务发展。(##财险理赔字〔20xx〕2号《关于开展20xx年理赔专项帮扶工作的通知》)

(二)开启重点机构或重点业务绿色通道

为确保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案件处理时效和处理质量,拟定《关于加强优质集团客户业务发展绿色通道政策》,全面支持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发展。

(三)车险差异化理赔政策支持

1、从20xx年1月1日起,已全面启动《分公司20xx年小额快赔专项竞赛方案》(##财险理赔字20xx年【101】号)。截止20xx年2月11日,全省车险当期报案结案率##.##%,同比(##.##%)上升#.###%;####元以下不涉人伤案件结案周期#.##天,同比(#.##)缩短#.##天。

2、拟定《小额案件差异化处理机制》,根据机构理赔管理水平,授权部分机构查勘人员定损权限。对车险####元(含)以下小额案件,在不违背理赔政策和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以机构意见为准。由 重点机构确认小额快赔处理查勘员,上报分公司理赔中心审核同意后,其提交案件直接通过核损核价。

3、拟定《关于理赔资源促进车商渠道业务发展支持政策》,对业务品质好、业务规模大的合作单位、车商、车队等渠道客户,结合具体渠道业务品质状况,分为A、B、C、D四种类型,实行差异化理赔政策。

(四)渠道支撑。指导或参与重点机构合作单位的合作谈判,提供法律援助和理赔咨询,定期为集团客户开展防灾防损专题讲座培训等。

(五)非车险支撑。对非车险业务规模大的机构,定期下机构进行“支帮促”,给予业务洽谈和理赔指导,促进非车险业务在机构顺利落地。对重点机构非车险重大疑难案件直接参与处理,提高非车险案件处理质量和时效。

(六)理赔授权支撑。一是按照理赔风险点大小和公司理赔管理强弱,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授权管理模式。二是在分公司理赔中心范围内,推行案件一人终审责任制,对应环节和对应权限的案件,由一人负责完成案件审核,强化责任。三是授予中支公司客服部经理室成员一定的赔案初核(#金额)权限,以便基层公司理赔管理人员能够更全面地掌握本公司情况。

蓝图已绘就,扬帆正当时。20xx年公司“双超”目标的实现,将对我们的理赔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强化理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加大风险管控为抓手,以完善考核监督为依托,以助推业务发展为目标,为公司实现##.#亿元保费目标大跨越以及公司利润最大化做出理赔人应有的贡献!

保险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范文5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的品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与不足,如保险赔付率仍然偏高,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欠缺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全面提高理赔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仍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车险查勘、定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激励,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

(1)专线接报案时间控制在每案3分钟以内,回访率力争达到95%;查勘定损岗现场到位率力争达到100%,超时限交案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报价岗自报车型控制1天以内,分公司报车型与分公司协调尽量控制在2天以内;理算岗件数结案率和金额结案率力争达到85%。

20xx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现场赔付案件考核力度,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在包头市场树立中华保险理赔服务特色。

(2)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确保车险赔付率明显下降。因此我们要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核损,加强对查勘、定损工作的监督和把关。

(3)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纪律,全面细心接报案,及时出现场,准确报价,热情服务,合理理算赔付。进一步完善案件快速理赔办法,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下,保证案件处理的简化、便捷、快速,突出中华保险特色。建立健全维修、救援、配件为主的服务网络,本着互利互惠、控制风险的原则,考核签定合作协议的汽车修理合作单位。加强查勘定损队伍建设,提前一步储备人员,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作大,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体理赔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理赔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规范理赔人员的言行,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要求查勘人员要作到车辆洁净、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服务高效,以崭新的面貌应对客户,教育每一个理赔人员在做理赔服务的同时,要做中华保险的宣传员。

(4)20xx年,我们在保证第一现场到位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报案率,加大无现场自述案核查案发现场的力度,以减少假骗赔案的发生。我部出台拒赔案件奖励办法,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赔付率,增大利润空间,重点加强非车险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抽调专业组进行非车险查勘和疑难案件的调查。

(5)加强报价管理,做好价格本地化工作,挤压汽车配件和修理价格中的水分,切实做到同一车型,统一报价金额。

(6)加强伤人案件赔偿的审核。

(7)积极防范保险欺诈,做好疑难赔案调查处理工作。

(8)规范未决赔案管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未决赔案的处理原则和操作流程,提高未决赔案的估损准确性,尽量杜绝未决赔案零估损情况的发生。

(9)加强内部信息反馈。理赔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保部反馈,以促进公司承保风险控制,监督承保制度的执行,从源头上遏制赔付率的上升势头,协调好业务发展和理赔管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