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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方式精选(九篇)

社会治理的方式

第1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一、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的转变

管理是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名词,说其古老是因为它在人类历史上很早就被使用,可以说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管理,说其常新是因为对管理的理解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又不断赋予其新的涵义。“管”在中国古代典藉中的最初意义是钥匙,掌管钥匙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进而发展成为动词,有“主管、控制”的意思。“理”原来是指玉的纹理,作动词时指治玉,《朝非子》记载“玉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引申为治理,所以古文中管理有“主管、治理、控制”等涵义。现代管理学意义上的管理是指专门机构进行协调和控制各种社会关系,使之有利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活动。管理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就更加需要科学有效的管理,所以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一般职能。”

从总体上看社会管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硬”管理,包括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实现的管理,这些管理方式以国家的暴力工具作为后盾,通过它们的强制力来实现管理的目标。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类社会管理方式被称为“软”管理,就是通过社会舆论导向、道德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式来控制人们的思想意识,进而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实现管理的目标。其中思想政治教育集中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政治要求,因而成为社会软管理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两类社会管理方式相比较,硬管理具有稳定性强、速度快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覆盖面较小、严密性差等缺陷。因而我们不可能运用行政手段对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令人满意的管理,同时法律也不可能对大大小小的社会关系,事无巨细地给予规定。而这些不足之处恰恰是软管理的优势所在,因而社会生活本身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等软管理手段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对行政、法律管理的不足之处予以弥补。这就需要我们转变观念充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作用。

著名学者、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的权威张尉萍教授在年就曾提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方式,思想政治工作学是治党、治国、治企的科学,“思想政治工作学的第一大功能是治党,治党首先是从思想政治上的治,从严治党,首先要在思想政治上从严,第二大功能是治国,……特别是在跨世纪的关键时刻,西方一些国家,害怕中国强大,想改变中国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阻挠中国现代化进程,如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学的研究意义更加重大。第三是治企,现代企业奉行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思想管理,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已有大量成功的范例”。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张教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当代中国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从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角度来看待思想政治教育,更有利于其发挥作用。具体地说通过细致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使人们增强整体意识,自觉地接受管理;可以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可以使人们主动地进行自我控制、协调人际关系。在现代社会管理中,能否调动管理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对管理的成败至关重要。而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使人们认识到社会管理的好处,并自觉地加入其中,主动处理好人际关系,有利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历史的借鉴

有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共产党人提出来的,因而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活动,其它社会没有思想政治教育。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考察某种活动,不能只看它有没有某个名称,而要看它所指称的事物是否确定存在,其实在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概念出现以前,任何统治阶级都在力图用他们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和道德规范来影响全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年成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从而巩固其统治。正如陆庆壬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历史上各阶级的思想教育与政治教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因而我们可以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方式。

政治学理论认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只有在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它们持相对一致的态度时,才能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而要维护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就必须取得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历史上思想政治教育在完成这项任务的过程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主要表现在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寻找道义上的依据。在中国古代夏商时期,国王的对外扩张被称为“天讨、天罚”,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有德的统治者是接受天的意志来管理民众的。这种“德治”的思想经过孔子、孟子等人的发展,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官方思想。汉朝时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论,被上天赋予“圣人之性”的人,天生为善应做统治者,而具有“斗筲之性”的人只能是被统治的对象,只能作顺民工。宋朝的理学大家朱熹将人性分为“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符合前者的人是至善的,是天然的统治者,而后一类人则需要被教化,被奴役。在西方,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宣称人天生有三种质,分别是由金子、银子和铜铁做成的。金质人富于天才和智慧是天生的统治者;银质人勇敢善战,是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维护者;铜铁质的人唯利是图、追求享受因而是被统治者。另一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则根本不将奴隶归于人的范畴,认为他们是“有生命的财产”,是“优于其它工具的工具”。欧洲中世纪官方神学家则公开宣称,统治者实施统治是上帝的“旨意”。马克思曾指出:“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律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资产阶级则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向民众传播“正义”“善良”“天赋人权”等抽象的概念,把阶级利益说成是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并号召人们为其努力奋斗。

另外,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思想政治教育还被用来约束、限制个别统治者过分的行为,以免危及整个政治统治。在中国古代,就要求统治者不能为所欲为,而要符合一定“德行”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也要求个别有钱人不能过于为富不仁,要有一些“善举”。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历史曾起过很大的作用,取得了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不能取得的“效果”。抛开其特定的内容不谈,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方式,这种做法本身就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三、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思想政治教育——现实的要求

  

有些学者认识到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曾盛聪先生撰文提出:“从性质上分析,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宣传教育的范畴,后者属于行政组织范畴,实践上前者是使人解惑明理的过程,后者是使人认同执行的过程。但随着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展和管理科学的不断深化,两者的相通性日益凸显,它们之间交互渗透、互为借鉴的性质在不断扩大和强化。笔者认为,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已成现代社会管理的一项迫切的要求,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在现代化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表现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明显。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矛盾的调节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依据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将当代中国的社会人群划分为十大社会阶层。很显然社会阶层的分化,多元利益集团的出现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社会各阶层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矛盾的发展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一现象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年月朱róng@①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这些问题固然要靠发展生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工作来加以解决,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能也不应忽视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去说服强势群体自觉出让部分利益,帮助其它社会阶层致富,这就是江泽民所要求的“富而思源,富而思进”。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帮助弱势人群纠正心理偏差,树立信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命运。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是沟通人际关系的润滑剂。

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对个人成功非常重要,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所追求的直接目标之一。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实践经验、知识水平、认识能力、观察问题的角度等各不相同,对利益的追求,对事物的认识都存在着许多差异,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大量的,有时甚至会以激烈对抗的形式出现,因此协调人际关系是新时期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的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对此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们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达成更多的“共识”,人们在对问题的看法、对处理问题的方法的选择上就会有很多相似的观点和相近的做法。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人际摩擦,减少人际“内耗”,从而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形成一种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平均主义已经瓦解。在进行了二十多年的改革以后,贫富分化对社会稳定提出了挑战。问题的关键在于为社会发展安装一个安全阀,为社会不安全因素寻找一个必要的出口,从而避免出现大的社会震动。将社会矛盾冲突控制在一个安全的度之内。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充当这一安全阀。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给社会成员一个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排解情绪的机会。通过周到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我们的有关领导干部就能真正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真切愿望,这样便于着手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同时运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一媒介,可以使群众和各级党委、政府增进了解,进而相互信任,就容易把一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矛盾转化为一般的矛盾,最后将问题予以解决。可以说,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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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第3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并首次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从而为开启一个社会治理的新时代树立了风向标。

由于特殊的国情,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是“全能型国家管理”和“总体性社会治理”的重叠并行,致使社会严重依附于国家,社会治理与国家管理高度一体化和政治化。基于此而建构的“国家―单位―个人”的一元主体、单线条的社会治理格局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有效地维控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基本秩序和稳定局势,但也同时窒息了应有的社会活力。改革开放后30多年由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群体的深度分化,我国社会结构已由“总体性社会”演变成了“多元化社会”,并在阶层结构方面表现出了某种“分化”与“断裂”的特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再次构建起较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更新管理理念、改进治理方式、拓宽公共服务领域,对我国当前及未来的社会建设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从社会管理实践向社会治理创新的转变既表明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积累,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策略性、阶段性与能动性。通过回溯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治理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在单位制社会时期,虽然国家也非常注重各个发展阶段的社会管理问题,但从总体上来看,国家并未针对社会领域的新变化而做出重大的管理布局,最终导致一直沿用旧有的思维框架来处理社会领域的新问题成为各项管理工作的“惯习”。而即使是在利益分化的单位制社会解体时期,由于诸种因素的羁绊,国家也未能建构起较为系统而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国家与社会的同构性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了社会治理实际上被长期淹没在国家管理体系之中,因此对许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新时期,党和政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宗旨在于:试图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实现社会治理从“总体-支配型”的管制模式向“技术-治理型”共治模式的转变,以实现治理效能和服务效果的显著提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以往突出强调的“社会管理”改为了“社会治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表明了党和政府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种变化。“社会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管理”:(1)从主体构成上来看,传统的“社会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国家,一般带有强制性,而“社会治理”除了国家和政府之外还特别强调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2)从方式上来看,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一般都以带有行政性的管制方式为主,而“社会治理”的方式除了行政方式以外还强调法律、市场、社会自助互助、思想道德建设等多种方式和手段的运用,强调各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倡导公开、透明、法治化的管理活动;(3)从方向来看,传统的“社会管理”一般是单向式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比较多,而“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双向的多元主体间的平等互动;(4)从内容来看,“社会管理”多以行政管控的内容为主,而“社会治理”则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5)从目的来看,“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维稳”几乎成了其最终归宿和最高要求,而“社会治理”则是为了培育更大范围的公民社会和提供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渠道;(6)从权利配置来看,传统的“社会管理”多是以政府的集权式管理为主,以单纯的强制性秩序维持为核心目标,而“社会治理”则强调政府管理要多给社会放权,并为公民的增权提供机会和便利。针对社会治理的这些特征,笔者认为,其相关的策略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实现“为民服务”思维向“与民服务”理念的转变。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从自身的优势视角出发来进行思考。以基层社区为例,可尝试改变以往的“社区需求或社区缺失”为取向的“需求模式”,而替代以社区优势或社区强项为取向的“优势模式”,强调应该用一种“优势视角”或“能力镜片”去了解基层居民的实际需求。

二是寻求社会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转变。社会稳定的“刚性”思维必定会导致“刚性社会管理”,这种管理的缺陷在于无法发挥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动性,甚至会导致社会矛盾的积聚。而柔性社会治理则是“以人为本”的治理方式。它采用的是以理解和把握社会治理客体的心理与行为规律而施以的、非强制性的治理手段,其主题是“规律、非强制、潜在以及自觉”,即治理依据是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方式方法是非强制性的、对人的影响是潜在的以及最终目标是让民众自觉行动。

三是以“协同政府论”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优化。基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运用“协同政府论”,至少可以达成四种目标:一是综合考虑消除治理体制内部的矛盾和张力,提升治理系统的整体效能;二是通过消除不同治理项目方案的重复与冲突来更科学地使用各种资源;三是在相关治理部门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加强合作和传递优秀理念,从而形成一种“协同性”或更加明智的治理方式;四是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提供一套更为完整或“无缝隙”的服务方式。

四是努力提高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投入度。相关经验研究表明:参与相关决策过程能够赋予参与者对自己的生活方向和周围环境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有助于参与者成为负责任的行动者,并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就当前我国社会建设而言,社会治理多依靠政府的宣传与推动,并通过行政手段来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的参与,社会参与始终处于浅层化的初级阶段。对此,必须予以改变。

第4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路径;目标选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006-03

在当前大力倡导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的整体战略布局,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这表明我们党在治理国家的思路和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和根本改变,也为研究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一种思路和视角。

法治既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之一。“法治”与“人治”相对。我们在本文中所说的“法治”,就是要将宪法和法律看作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把社会治理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均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对社会治理的各项事务依法治之,并且具体落实。因此,法治既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又可以被理解成社会治理的秩序。”[1]如何科学认识法治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如何在法治建设中有序推进社会治理,依靠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这都是我们当前要思考的问题。

一、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提出依法治理的根据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不仅是一字之差,更重要的是指导理念的变化。以国家行政权力运行为主建立起来的社会管理,单一的主体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已然不再适应急剧转型的社会。之所以提出要实现从社会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是因为社会管理中缺乏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从而造成社会管理领域诸多问题的存在。

社会治理则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治,在处理社会事务和多元利益关系方面,法治方式的选择在效果达成上更加有效与合理。社会治理的内涵包括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这就要求政府简政放权,而政府“简放”权力的过程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用法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在于:法治既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是对社会主体权力的保障;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进行社会治理,又能为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主体赋权,从而推动多元治理主体的形成。

从更深层次的原因挖掘可以发现,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国情仍然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持秩序。当前社会与工业社会相比较,最明显的特征便是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社会体制的急剧转型造成了多元利益需求共存的局面,为了在多元利益中建成统一的秩序就需要法治。较之于人治,法治更加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法治本身具有可预期性、操作性与稳定性等特点,按照规则可以及时处理社会矛盾,并通过程序公开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这更加符合风险社会的特点。因而法治是优于人治的更加公正的一种思维模式。当前中国社会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关系社会,法治的公正性使之成为去人情化治理的良策。

(二)法治是衡量社会善治的重要指标,是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善治。善治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优化了的社会治理状态,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实现善治有诸多要求,其中法治就是构成要素之一,合法性是善治的重要表现之一。

法治化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善治和现代化的指标,是考量一个社会的治理是否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善治状态下的社会成员个性的自由发展,个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不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法治能够为处理社会事务提供权威、公正的法律标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法治背后蕴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取向的底线,这与社会治理的最终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深水区,社会治理所涉及的社会领域之广、面对的社会问题之复杂都前所未有,在错综复杂的事物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只能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社会公正的程度来衡量社会是否达到善治。在价值多元化的转型时期,解决民生问题,进行社会治理必须要彰显法治价值。

(三)社会治理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是社会治理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保障

意大利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高度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是因为法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曾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2]176法治的方式可以使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简单化,将一切的问题都回归到法治的本源上进行解决,能够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法治是一种规则思维,即处理事务中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这是社会治理应有的基本思维模式。一切社会治理的创新行为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公共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社会治理的行为不逾越法律的界限,治理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若不如此,治理行为就会出现各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法律为社会治理的进行提供了活动范围。

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与社会冲突的管理。当前社会治理领域内存在的突出矛盾都与法律法规不到位、法律权威并未树立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治理需要处理好利益矛盾、协调好利益关系,而传统的治理方式已然不再适合社会矛盾的解决。当前,利益权利的确定、利益关系的确认、利益需求的表达、利益矛盾的调节无不需要依靠法律才能进行。法治强调法律具有至上地位,其有效性能够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优势资源,其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使其他方式从属于法律。要以法治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以此提高社会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综上所述,不管从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现实来看,还是基于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抑或从法治自身的特点出发,法治理应成为社会治理的路径和首要目标选择。

二、在实践中实现法治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动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与法治之间存在着不匹配的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社会治理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法治有两项基本要求:既要有完善、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又能够得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正如所强调的:“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144

(一)完善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方面实现科学立法

法律法规是法治的基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必将影响法治的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较之于之前“有法可依”的提法,“科学立法”的提法对法律的好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因此,进行社会治理首先要完善社会治理立法。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以及社会治理有法可依,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社会组织及监管的立法。首先,依法界定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权利界限和职责范围,依据宪法厘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角色定位。其次,为了让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必须尽快为社会组织立法,使之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进行社会自治。再次,要时刻关注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证社会治理内容的合法性。要保证社会立法的规范性,摒弃立法垄断和落后的部门立法。另外,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整合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形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可行方案,使法律代表大部分人的利益,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不仅如此,还要完善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建立法治化的利益表达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使社会治理的经验上升为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使社会治理的主客体、方式、范围等有法律依据。

(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严格执法

在社会治理中做到有法必依,对各个权利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任何人不得逾越法律的底线。使得法律成为规范公共权力的工具。国家行政机关自觉将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在社会治理中时刻做到按照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实现治理程序的法治化。通过法治达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在公正处理法律案件中体现法律的尊严,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也要及时纠正。社会公民在维权中也要做到依法有据,不能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方式。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尊重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证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达到调整社会秩序的目的,人民群众要知法、懂法、守法,最终形成多元主体依法共治的良好局面。用法治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这既是将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方针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也能推动社会治理取得积极效果。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进行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领域全民守法

同志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4]也就是说只有人们内心自觉认同法律和自觉接受法律,对法治有信心,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使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然而由于特殊国情的限制,法治精神在我国普通公民身上体现得却不是十分明显。“此外,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众长期浸润在‘德主刑辅’的人治社会环境中,加上多数民众几乎没有信仰,因而我国民众的现代法治精神近于缺乏”[5]。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养起法治信仰和精神,将法治理念贯穿于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之中,让法治成为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治理方式。使法治思维成为社会成员的潜意识内容与内心认同,并把这种法治意识通过日常行为体现出来,尊重法律的权威地位,让人们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诉求都会得到合法的结果。

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社会治理,首先要坚持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人们只有在切实地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过程中才能发挥法律权利,只有参加到具体的社会治理活动中才能感受到法律责任。在社会治理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且权利的行使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权利的维护有必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予以保障。人们的社会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个人自由的实现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运用法治思维,还要依法对于社会矛盾和纠纷予以调解和化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具体而言,要用法治思维解决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打破利益固化的现状,激发社会的活力,用法律对社会相对和谐的状态予以保障。运用法治思维还有助于进行舆情分析,使人民共建和谐社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尚法律的法治精神,以期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三、结语

在社会主义背景下,在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是当前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但不是唯一方式。社会治理应以法治为主,与其他方式相互配合,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共同建设有效、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治理效果上实现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

社会治理从属于国家治理,但也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之广、关系之复杂、问题之繁多,要求必须以法治为最优方式。十报告提出“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6]25,就是要让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方式。社会治理和实现依法治国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我们在社会治理方面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的重大发展,对人类社会的法治事业而言也将是一份宝贵的财富。

参考文献:

[1]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J].学术论坛,2003(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十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第5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多元治理;多元主体;社会治理模式

一、多元社会治理的涵义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尽管不同学者对“多元社会治理”基本内涵的理解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也包含着两大基本共识: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在社会管理中一直承担重要甚至主导角色的政府,也包括这些年逐渐凸现出来的作为政府重要补充力量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组织、公民社会等等。社会治理的手段是复合的,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或者市场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有非营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或者社会动员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为了进一步把握多元社会治理的涵义,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多元社会治理的本质:

1.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上,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基础被打破,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更多的转向为社会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制度保障这一角色上来。政府从繁杂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用法律、经济乃至政治的途径与方式发挥全局性统筹协调功能,开始做更多的冷静思考、制度研究和长远规划。

2.在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认识上,公民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享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政府行政的效果取决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有赖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与支持。政府和公民之间不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还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被监督者与监督者的关系。

3.在责任意识上,多元社会治理实现了从片面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单方责任向同时强调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共同责任的转变。可以说,多元社会治理既是对传统行政集权式社会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社会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二、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

1.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运行以法治为基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资源和调控模式,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首先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际社会提出的构成“善治”的八个特征,即:参与性、协商性、责任性、透明性、回应性、有效性、公正性、包容性以及合法性几乎都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社会生活需要不同的手段来调节,社会治理也需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手段,如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等,但整体而言,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运行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强调运用法律调整手段把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方式和程序用法律手段固定下来,把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用法律手段固定下来。从而运用法律调整的公开性、规范性和普遍性来有效地制约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

2.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成效受多种环境条件的制约。众多环境条件如市场发育程度、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民间资本的规模、绩效评估机制以及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等等,都会影响到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成效。尽管“我们不是在完善的政府与完善的市场中选择,而是在不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的市场之中选择”,但是,“尽管有不完善的政府,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社会,但我们是在完善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中做出选择。”

3.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实现路径具有动态、权变的特点。和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稳定和刚性相比,多元社会治理模式具有动态和权变的特点,在不同国家,其实现路径不同。首先,现代社会面对的外部环境是多变和模糊的,各种信息的不确定性,必将会增加公共决策过程的模糊性。其次,社会成员是流动的,具有多样化的需求。现代社会面临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成员本身的动态性要求社会治理必须遵循权变原则,也就是因地施治原则,注重环境因素和偶然因素。社会治理的权变方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社会治理没有一个最佳方法;第二,在特定情况下,并非所有方法都同样有效,其有效性取决于设计或方法对情景的适合程度;第三,管理方式的选择应该以对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的细致分析为依据。多元社会治理是一种互动的过程,以协商、参与机制为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是权力、利益逐渐分化的多中心社会,政府只是社会之一极,它用服务而不是用集权来获取公民的支持,这就是多元社会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社会治理也应该是多元的。首先,社会治理应坚持利益的多元化,制定社会政策、方针、对策、措施必须考虑各种不同社会利益,并且以社会最大利益为取向,尤其应使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利益得到保护和体现。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是相互协作的关系,追求公共责任的实现。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中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相互协作的关系。在协作关系中,一个核心概念就是公共责任,多元社会治理实现了从片面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单方责任向同时强调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共同责任的转变。在公共责任的框架下,一是要求确立现代公民观,包含权利本位意识、竞争与合作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制度合理与合法性认识等基本内容。二是民主公平价值观的确立。社会的自治与自我管理在各个组织与公民个体的民主参与下才可以实现,这种民主意识不仅体现在多元的社会主体相互合作之间,而且在各个社会自治组织内部更应该实现民主管理。马克思・韦伯式官僚体制的组织特征如具有严格规章制度的正式结构、有限的沟通渠道、狭窄的创新和变革空间等特点,是不符合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要求的,因为多个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意味着商议、参与、合作、信息的自由和无限制的传递,以及以妥协和相互理解为基础的契约,还有对权力和资源的更为公平的分配和再分配。

参考文献:

[1]孙晓莉,多元社会治理模式探析,改革研究,2005(5).

[2]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

[3]童星,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难点与出路,华东师范大学“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暑期课程2015年7月.

[4]陈光金、张翼等,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学术研究,2014(4).

第6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治理模式;公共管理;德治;德制;启蒙

   20世纪中期,第三次浪潮悄然兴起,后工业时代来临了。这一变革对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关系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使人类又一次面临着社会治理模式解构与重构的重大考验 ,社会转型造成的混乱与迷茫以及新时代治理模式的重构亟待新的启蒙。张康之教授在其著作《公共管理伦理学》中以其独特的视角、宏观的视野运用现实历史主义的方法从社会制度的更替、治理模式的变迁、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价值的变化、社会领域的发展等多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的治理发展趋势,并建构性的提出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指出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实质是德治,其实现的关键是德制的确立,其思想对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建构具有十分重大的启蒙意义。

一 、“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内涵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以“新公共管理”为旗帜的政府再造运动使公共管理的概念得到了广泛传播。但是张康之教授提出的“公共管理”模式的概念与前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在政府实施干预市场失灵的政策却又出现政府失灵时寻求的新出路”。它在研究方法上存在许多观点、技术、理论的“生硬拼凑”,在思维方式又陷入了“政府——市场”两极思维的陷阱,[1]在价值上更多是效率取向的;在技术手段上则是广泛的市场化。然而“当我们逐渐加强政府活动的民营化的时候,我们事实上是在增加腐败和不道德行为的倾向”。“政府企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改革让我们付出了相当大的道德代价。”[2](p156,158)可见新公共管理运动忽视了公共价值这一“公共行政”的灵魂。片面强调了社会关系的权力和法律向度而忽视了伦理向度,因此可以说它仍是囿于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的建构。

张康之教授所提出的公共管理模式是对“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新建构。总体而言,可将“公共管理”理解为后工业社会会中的多元管理主体对以伦理关系为核心的公共管理社会关系的治理,是基于社会道德制度的德治模式;它倡导服务精神以及“合作型”的信任关系,是一种服务型的治理模式;同时又是一种基于合作理性的合作治理。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本质是德治。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

首先,管理主体多元化。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3](p23)也就是说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其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垄断性的。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市民社会日益壮大,社会自治的程度愈来愈高,打破了原来的行政主体一元化和公共物品供给的垄断性。许多社会自治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也承担起了公共物品的供给职能,政府的许多管理职能转移给社会,可以从繁杂的日常公共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更多的负责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监督。随着公共组织的迅速膨胀,“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竞争伙伴关系中,原先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开始重新走上了一体化的进程。”[4](p36)国家权力日益回归社会,政府逐渐成为一种与众多其它公共组织平等竞争的权威,整个社会在公共管理方面形成了多中心的局面,管理主体呈现多元化。

其次,客体中心主义。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是“主体中心主义”的。因为传统行政的组织体制是官僚制,权力的配置呈金字塔型,权力的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支配过程。这决定了管理主体必然处于中心地位,而管理客体被置于边缘性的和受支配的地位。公共管理的社会关系基础是开放、平等的伦理关系,是服务导向的,其组织形式是网络化的任务型组织。公共管理治理模式下公共政策的制定源于社会成员的服务需求,即以社会成员的满意为目标。公共管理的服务模式不是把社会和公共管理客体的服务期望当作压力,而是动力。客体的服务期望越强,越能强化伦理关系,推动管理的改善。 

第三,服务型的治理模式。后工业社会公共权力日益社会化,众多的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都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这实际上也意味“管理”的服务化,即公共管理已成为一种为公众服务的活动。因此“服务”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公共管理的体系已经不再是以权力为中心,而是以服务为中心。“在公共管理中,控制关系日渐式微,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日益生成的服务关系,管理主体是服务者,而管理客体是服务的接受者。所以,这是一种完全新型的管理关系,在这种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必然造就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即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第四,注重伦理向度的治理模式。完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的统一体。然而在农业社会中权力关系处于主导地位。进入工业社会后,法律关系又成为社会关系的中心。后工业社会中的公共管理模式的核心意向是服务与合作,它通过治理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限制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这种意向支配下的社会关系首先必然是伦理关系。伦理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核心,这决定了一切治理形式手段都要围绕“伦理”这一主题来构建。公共管理模式就是伦理关系的制度化,其目标是实现德制,是德治与法制相统一的治理模式。由于公共管理模式具有对工业社会治理模式批判继承的一面,所以公共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者具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因此新的治理模式更重视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能力而非管理能力。后工业时代人们之间是高度的合作型信任关系,德治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本质特征。

张康之教授用一系列规范化的术语为我们界定了一种全新的“公共管理”治理模式。它使“公共管理”这一全球性的运动有了新的诠释,这一概念的界定,是从历史发展的实际出发的,也是革命性的。它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切关于社会治理问题的思考,都会在不远的将来归宗于张康之教授对公共管理这一概念的界定。[5]

二 、公共管理模式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公共管理模式的出现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张康之教授运用历史现实主义的方法,从社会形态演进的角度给我们阐述了公共管理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公共管理伦理学》所描绘的社会治理模式的演进及其相关因素的变化可以用下面的图表予以简单的概括。

社会治理模式及其相关因素的历史变迁比较

社会形态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

治理制度权制法制德制

治理模式权 治

(统治型模式)法   治

(管理型模式)德  治

(服务型模式)

社会角色身份契约合作

社会关系权力关系为中心法律关系为中心伦理关系为中心

社会领域一体化(同质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生活领域总体性

信任关系习俗型信任

(感性)契约型信任

(工具理性)合作型信任

(实质性) >核心价值秩序效率、公平服务

权威类型权力权威法律权威道德权威

主导精神权力意志法律精神、科学精神服务精神

总体上看,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经历了一个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的历史演进过程。权治是农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即用权力去治理社会,属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该模式下法治和德制处于边缘地位。就人们的社会角色而言,此时人们之间是身份关系;“法治”是工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即人们用法律治理社会,属于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该模式也有权治的内容,然而德治是受到排斥的,此时人们的角色是由契约关系决定的;到了后工业社会社会治理模式发展到了“德治”,即人们用道德治理。这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当然也有着权治的内容,但是权治已经被边缘化了,此时人们之间是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社会治理模式从“权治”到“法治”再“德治”的变革,是一个客观的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公共管理模式的出现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其本质是德治的,并且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伦理精神、理念和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三 、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实现途径:德制

1. 公共管理模式下制度设计的基石:人的道德存在

面对人类面临的向前大跃进的时代,托夫勒坚信:第三次浪潮“将凭借着我们理性的帮助,成为有史以来第一次具有真正人性的文明。”[6](p3)这也意味着“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要实现人性的全面发展。那么人都包括哪些方面呢?纵观人类的思想史,人们大都徘徊在从人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这种二元分立和同构的立场上来认识人。而张康之教授认为:人不仅是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的同构体,而且人还具有道德存在,即人是物理存在(自然方面)、精神存在(心理和精神方面,如思想、意志、情感)和道德存在的三位一体。人的三个存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道德存在是人的道德潜能通过直觉的方式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的契合。道德存在是人的社会性本质所在,它是人的最深层和最本质的存在,道德存在决定了人的道德行为。

人的存在或本质是决定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人们基于人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所设计的“权制”和“法治”被历史证明是不完善的,无法实现人的自由而充分的发展。根据历史的发展逻辑,后工业社会,人们将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因此,对人的道德存在的认识和把握就构成了全部社会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2 .“德治”实现的关键:德制

德治思想古已有之,例如孔子有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位而众星拱之。但在统治型和管理型的治理模式中德治只能作为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德治绝不可能是一种单单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的社会治理方式。历史上所有的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所谓“德治”都最终都只能是“虚幻的德治”。德治的实现最终是人们道德存在的自觉。人的道德存在是客观的,是不可以教的,只能通过道德潜能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的相契合而觉醒。德治的实现不是靠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修养的提升,而是根源于管理客体的服务需求的刺激和约束。德治是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而做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结果。[4](p108)因此,德治首要的、直接的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这一制度框架能够对人起到激励和惩治作用,从而给人们以客观的约束,人们会得到一种客观化的必然的教育。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具有道德的特征。只有制度和体制的道德才是广泛的,才具有稳定的引导功能的行为规范,在这一点上,是任何个体道德都无法达到的。[7](p210)“以制度为师“ 而非道德说教才是德治实现的根本途径。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稳定的德治。

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是服务导向的,其核心价值是服务。德制建设是公共管理服务精神的物化过程[4](p8),服务精神催生了德制,反之,公共管理的道德制度也要保证公共管理者忠诚的去贯彻服务精神,为服务精神的实现提供保障。

公共管理模式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体,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德治与法治实现了真正的统一,二者不仅仅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而存在,不再从属于工具理性,而成为人的本质的一部分。因此,德制既是法律的道德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

据此德制的建设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原则:其一,在制度安排中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包含着道德实现的保障机制;并且已经确立的制度应当是有利于道德因素生成和成长的;[7](p212)其二,德制要有成为服务精神贯彻实施的保障;其三,德制应该是同时在德治与法治两种理念指导之下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德制的确立是实现德治的前提,而不是终极目标。德治的确立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逻辑过程。其起点是的道德的制度化。然后通过治理者及其行为的道德化影响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实现一切人的道德化。德制作为整个进程的起点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道德化能够稳定持续发展的保障。

第三次浪潮的冲击,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又在经历一场巨大的变革。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有一次的宏大的启蒙运动与之相伴随。后工业时代变革呼唤一场建构性的启蒙,如果说工业社会的启蒙运动确立了法的精神的话,那么它将确立起一种伦理精神;如果说工业社会确立了分工—协作的社会体系的话,那么它将根据合作理念去进行社会建构。[8]《公共管理伦理学》一书描述了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并在服务理念下提出制度设计的构想。《公共管理伦理学》本身就是一本关于第三次浪潮的启蒙性著作,其所蕴含的思想对社会的成功转型以及新时代治理模式的构建有着的重大启蒙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丽莉.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在矛盾分析[j]. 社会科学研究. 2004-6 .

[2] [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 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澳] 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 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4]张康之. 公共管理伦理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刘祖云. 历史与逻辑视野中的“服务型政府”[j] .公共行政,2004-12.

[6][美] 阿尔文·托夫勒 .第三次浪潮[m]. 朱志焱 ,潘琪, 张焱 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

第7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一、社区治理理论下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概述

(一)社区治理的内涵与外延

1.治理理论

治理(governance)概念源自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引领导航”(steering)一词,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治理主要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组织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相互冲突的或者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

2.社区治理理论

社区治理,是将治理理念引入社区管理实践中,即社区范围内的政府、组织机构及社会公众,依据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非正式社区规范等,通过民主协商、协调互动、协同行动等方式对涉及社区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活力,增进社区成员社会福利,推进社区发展进步的过程和机制 [2]。据此,社区治理至少包含四个关键要素:主体多元、管理、服务、互动。其中,管理是对秩序的控制,服务是对公共服务的提供,互动是社区各个主体间既包含纵向又包含横向的沟通、协调、利益平衡的总和。

3.社区治理的方式

治理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治理的方式,在特定社会中,治理方式的运作和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特定的社会制度(秩序)密切相关[3]。一般来讲,社区治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治理方式:行政化的治理方式、社会化的治理方式和市场化的治理方式。所谓行政化的治理方式,就是马克斯 ? 韦伯所提出的以“科层制”为代表的国家理性支配下的治理技术,本文研究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正是这种方式;所谓社会化的治理方式,是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组织、各类成员按照社会运行规律和逻辑形成的一种治理方式,其主要形式表现为非正式民主协商;所谓市场化治理方式,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社区治理中,实现行政管理到公共服务的转变。在现有实际的社区治理中,这三种方式相互交织、互为补充,动态贯穿社区治理的全过程。因此,对社区治理方式的研究,显得尤为有意义,本文对网格化管理的研究也在此框架下展开。

(二)网格化管理与社区治理

1.网格化管理的内涵和外延

网格化管理有多种定义。结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网格化管理是一种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与管理科学,以“人、地、物、事、组织”为管理内容,对社区内相关要素和功能进行优化整合、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从而达到情况更加清楚、管理更加精细、服务更加到位的一种行政化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方式。由此,可以总结出网格化管理三大核心特点:一是空间网格的划分。以人缘、地缘等不同标准,在一定单位内进行网格划分。二是管理对象的多样。包括“人、地、事、物、组织”,基本包含了所有对社区治理有意义的重要因素。三是信息体系的建构,构建一个与之匹配的信息系统,才能支撑它切实运转。

2.网格化在优化社区治理方面的优势

(1)及时传递信息。从另一种角度来说,网格化模式是数字信息技术与科层化行政体制互动结合的产物。在“互联网+”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和规模都呈现几何爆炸增长之势,网格服务管理团队每天的巡视和排查,将社情民意从被动接收变为主动收集,缩短收集与反馈间隔,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有效服务社区。网格化模式的核心特征是权力下沉,在编制不变、辖区不变的前提下继续细分,将区、街、镇的部分职权和资源下沉覆盖至社区,实际上对原有的“条与线”重新横向协调,可以更加有效地整合各类行政资源,解决服务居民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3)提高行政效能。网格化管理中数字化的推广倒逼行政方式的转变,或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科层。依托网格化信息系统,可直接管理到社区,甚至网格这个层级,而街道办事处“二传手”的角色是否还有必要,或是否需要重新定位和改革值得商榷。目前,已经有某些省市成功开展了撤销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服务中心的试点。

(三)网格化管理与社区自治

网格化管理备受诟病的一点,便是压制了社区自治。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的盛行,是没有处理好社区治理三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按照前文所述,社区治理有三种方式:行政化方式、市场化方式、社会化方式。三种方式对社区治理都很重要,三者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彼此协作配合的关系。即在一种方式不能有效起作用的时候,几种方式之间可以互为补充,共同达到“善治”的目的。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处理好网格化管理和社区自治的关系,就是处理好“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应当看到“全能政府”与“无限自治”都是非常危险的倾向。具体到网格化管理当中,要注意的便是从人员配置、信息来源、处理事务的边界等一系列具体细节和操作中,协调好双方的关系。

二、重庆市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统一

在重庆市委、市政府层面对网格化管理的认识和规划都不统一,主要有两种比较片面的认识导致此项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是“全能网格论”,似乎与党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直接的表现就是各个部门的任何工作在基层都冠以“网格化”的名头和工作方法。目前,就有市综治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三个主要部门在大力推广网格化,其余的消防、农业、检疫也提出了各自的网格化管理。其中不禁让人质疑,各个网格化之间是什么关系,难道每推行一项工作就要划定一套网格、搭建一套专门人马吗?即各划各的网,各做各的事,互相不搭界。二是“网格无用论”,网格化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增加管理层级、徒增行政成本外,究竟有什么实际用处,工作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或者高效,反而有增加工作量之嫌,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广大基层社区工作者。

(二)定位不准确

以笔者的了解,重庆市综治委在推广网格化方面,走在了全市各个部门前列。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城镇社区已经实现网格化全覆盖,行政村网格化覆盖率达到81.5%,已有网格工作人员13万余名,其中专职2.2万余名[4]。而仅在综治系统内部,网格化的推广就千差万别。其中,有以大渡口为代表的“大网格”。其主要参考了上海、北京等地的经验,以将所有与社会管理有关的工作全部贯穿到网格中。以沙坪坝为代表的“中网格”,综合考量推行难度、运行成本、运行效果等多方面,立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9大核心业务。以渝北为代表的“小网格”,以传统综治业务中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这一个单项工作为切入点。如下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网格化到底有没有范围和边界、范围和边界在哪里,无论是认识还是具体做法都不一样。表1中的几个区做法较有代表性,但是在市级层面对于如何定位迟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所以各项工作推进起来也比较慢且浮于表面。

(三)机制不健全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不健全。一是运行机制不健全。这点突出表现在工作的整合和分配方面。具体到社区这个层面的表现是,原来由计生专干、劳社协管员等各个专门工作人员做的事情,全部都交由综治专干一个人承担了,这显然是没有理清条块之间的关系造成的。二是保障等长效机制建设不健全。很多区县并没有专门的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都是牵头的部门(大多是综治部门)从自身的办公经费里面挤出一些来做,这显然不利于工作长效持续地开展。三是培训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网格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均不合理,又没有相应的制度化培训,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

(四)程式化严重

主要表现为“纸上网格化”,即只把网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机械地画出来,然后象征性地配备相应的人员。从台账上来说都很完善,但是实际当中并没有真正运行。造成这样的主要原因是还没有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即没有与数字化结合,网格化就没有生命力,只能流于形式,变成纸上很漂亮、经验汇报中很响亮、实际运行中却无用的东西。

(五)认可度有待提高

与官方的“热火朝天”相比,居民对网格化管理的反应并不理想,网格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都有待提高。在笔者到社区实地走访的过程中,很多居民并不知晓自己就“被网格化”了,也不清楚网格化究竟是做什么的,没有感觉到因此给生活带来了多少便利或者是平安,网格化有沦为官方“自娱自乐”的游戏之嫌。

三、完善重庆市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将“管理”改为“治理”,是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它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达成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务,而是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的事务;政府不再是单一的管理主体,公民社会也不再是单一的被管理客体;治理过程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控制,而应是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合作”[5]。创新社区治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持续地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各方参与主体的互动。因此,提升网格化的服务能力与水平,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成为我们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必然选择。

(二)建设符合本市实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首先,要根据重庆市实际,科学定位发展何种程度的网格化。如果要建立“大网格”,必须由主要领导牵头,由政府办公室承担具体的日常办公事务;如果建立“中网格”,可以由分管政法的常委领导牵头,由综合治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的日常办公事务;如果建立“小网格”,只需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办公事务。无论是哪位领导或者哪个部门牵头,必须配备责、权、利相当的手段,否则无法避免类似“小马拉大车”的协调不了的尴尬局面。其次,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是社区综合性系统改革工程,可最大限度地整合和配置社区的各类资源和力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共同合作,理顺“纵向――横向”、“条与块”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绝不是哪个部门牵头,最后工作就汇集到哪个部门。同时,联席会议制度应当设计为基本议事规则,当遇到两个及以上部门相互交叉管理的社区管理事项,需明确主要责任部门的每项管理任务以及其他责任部门配合协作的义务,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最后,要建立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列明网格服务管理范围清单,未进入清单的事项,不得随时随意下达指令,避免出现“筐越装越大”、“越来越拖不动”的现象。

(三)切实发挥好各类信息数据服务决策的作用

首先,要建立符合重庆市地方特色的信息系统。自2009年开始,重庆市综治委就提出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至今该系统仍未建立。2013年,重庆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又提出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至今仍然处于调研阶段,推进进度缓慢。主要纠结点就在于前文所述的定位问题,对于网格化应该包含哪些工作内容、到底要建立一个什么层次的系统定位不清:想做“大网格、大系统”,又担心协调不动;做“中网格、中系统”又觉得没有创新;做“小网格、小系统”又觉得不能解决问题。2016年3月1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GB/T31000―2015)正式施行,明确了综治9+X基础数据库的标准,笔者建议应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大数据的机遇,尽快解决建立全市统一的网格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共享、数据挖掘、分析模型建立等工作,科学利用大数据服务决策。

(四)与社区自治有机衔接

在前面章节的分析中,我们提到了要在网格化制度、结构等细节设计方面协调好与社区自治的关系。要实现社会治理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网格化管理要想持续发展必须要实现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的完美融合。具体到重庆市的网格化制度设计方面,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人员选配上。在网格化管理的参与人员上,除了社区的委员、街道的干部等带有“官”色彩的人员外,还应加重社区群众的参与比例。二是在议事规则上。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与实现的表达过程。因此,应当确保网格中的群众代表有相当的发言权、决策权。同时,应当与社区中已有的居民大会等议事制度相衔接。三是培育公民参与。基层活力来源于基层民主的有序参与,在网格化工作的实践中,充分挖掘和培育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用网格来带动社区自治的发展,以社区自治来促进公共服务,形成网格化管理、社区自治和公共服务三者的良性发展,有效发挥三个系统的优势,提高网格化管理的操作性。

第8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同志主张不要搞法制。他的法律观念很明确,即法律工具观。毛主席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个人威信和党的政策有时甚至可以超越和代替法律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说:“我这个人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的方式主要是:一是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由于的社会主义制度才刚刚建立,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核心是对群众加强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使群众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自觉地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二是在管理阶层反对官僚主义。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治理理论并开展“文化大革命”,造成了社会内部混乱和社会失序失范的灾难性后果;三是标语口号宣传和教化治理:标语口号满天飞,飞入寻常百姓家。四是群众路线:毛泽东同志提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国家通过人民进行自我管理,赋权给中国共产党执行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五是处理社会矛盾惯用群众运动方法。群众运动,难以应对大量的具有复杂性与多样化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此只能进行简单化、随意化、甚至于粗暴化的处理,不但没有维护民众利益,反而损害了人民的权益。用群众运动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终究还是运动式的方式,不符合法治的特征。

总之,在新中国初期,形成了“阶级斗争”范式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模式。

但是,从总体上说,在这个时期,人心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当时的党风和社会风气很好,这不仅表现为刑事案件发生率较低,而且象我们这样一个情况复杂的大国,在短时间内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而未出大的乱子。毛泽东时代的这种社会治理达到一种超稳定状态,人们的思想达到高度统一,比如,现在人们还在怀念毛泽东时代路不拾遗的治安状况。

二、邓小平同志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改革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其法律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法律制度建设

在邓小平同志看来,文革时期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法律制度不完备的问题更重要。法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法律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做坏事。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开始逐步得到了加强,同时也为规范和纠正社会无序、失范现象,加强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当时中国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为我国“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就是在社会治理中,既要重视法律的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作用。这一提法,为我们如何运用社会治理工具提出了简明有力的操作原则。

(三)强调民主制度化、民主立国

邓小平同志认为,民主不能是无原则的。民主要有规矩,这个规矩就是要依靠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民主要法律化和制度化。否则,民主脱离开法律制度,民主乱了套,就不能真正地实现。邓小平同志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四)严格规范党和法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强调党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将这种关系写入宪法。“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他主张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包括执政党及其领导者在内的全体人们的行为,这就是要实现党有党章、国有国法。

(五)在人治与法治上,他明显偏好法治

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由于社会失控给我国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思考和探索了如何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问题。他特别强调,对于中国而言,采取法治的手段实现社会治理目的的特殊重要性。

总之,邓小平同志开创了改革开放,对中国意义重大。在邓小平同志的社会治理模式下,中国用了20年的时间基本告别了短缺经济,改变了13亿人的生活和命运,社会保持了平稳有序的发展。

三、江泽民同志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形成“现代化和发展”范式

(一)改“法制”为“法治”

1996年,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将“法制”提升为“法治”,一字之别,却有着重大的飞跃。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

(二)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01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融入到依法治国中去。受传统礼法观念的影响,道德化的思维模式抑制着法律思维的养成。

(三)强调法治和政治相结合

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其实,江泽民同志强调法治与政治相结合,就是强调法律实施的重要性。

(四)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有机统一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四、胡锦涛总书记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人本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意识形态领域为思想观念的松绑,以及市场经济地位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传统的社会治理不断发生变化,逐渐融入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思想,与之相适应,法律的社会作用也不断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一)提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第四代领导人通过身体力行树立了良好的亲民、爱民形象。锦涛同志和温家宝总理都是以身作则的楷模。我国历史上依次经历了神权法律观、君权法律观和物本法律观。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新要求,党的活动不单单追求社会治理,更重要是沟通民众,把研究民众的需要 ,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放在第一位,以求代表群众。直到今天,胡锦涛主席提出的民本法律观,是我们当代领导人的创举,是了不起的法治思想贡献。

(二)强调和谐发展的法治观

胡锦涛同志强调法律是要讲公平,但是不能片面和机械的追求形式的公平。通过法律调控,可以缩短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差距,使弱者能在社会中有一席之地,从而缓和强弱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中共从追求社会治理到追求社会和谐的执政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意味着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系统中不但要动员群众,治理社会,更重要的在于沟通群众。 受传统儒家“中庸”思想的影响,中和性思维模式制约着法律思维的养成。

(三)提出全面发展的人权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了我国的人权体系。在权利内容上,包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等等,构成了一个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体系,因此,也可以叫做全面发展的人权观。这其实也是锦涛同志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在人权观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受传统亲民为民观念的影响,使法律思维出现泛政治化的倾向。

(四)深化了法治理念

胡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观念的一次全新突破和深化。

总之,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完善了我国的社会治理思想。

五、 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一个社会的转型和发展,领导干部的主要专业背景也会随之渐渐演变。在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和正部级领导中,、李克强、李源潮、刘延东、周強、曹建明等都有法学学位。新一界领导班子的法学背景大致如下:国家主席是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是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国家副主席李源潮是中央党校法学博士(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出身;刘延东: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在本届中央政府35人班底中,有文科博士学位(历)者占29%;有法学和经济学教育背景者占66%。

经过法学教育训练的人,更容易形成一种法律思维,这种思维如果运用到决策上,会使得相关决策的出台,更具法治的含金量,而这,正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所需要的。他们懂得制度的重要性,而在中国当前向“依法治国”迈进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制度,恰恰是最重要的事情。多年的法律思维有助于他们更多地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权,考虑防范公权力的滥用与保障公民的权利,考虑政策推行的合法性,而这些对于一个法治国家都非常有必要。

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一个耀眼的亮点,就是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最本质的方面,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与“管理”相比,“治理”要求政府在现代政治活动中,不能再充当绝对主导者的角色,而要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不同的行为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关系,依法、民主、科学地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从“管理”到“治理”,折射出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巨大进步。这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和认识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成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科学遵循。

六、结语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活动方式的变迁而改变,否则就会影响党的领导水平和政治威信。只有提高党的法律领导水平才能提高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解决依法治国所面临的一切矛盾和问题,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注释:

李永松:新中国社会治理思想的发展与治理模式的变迁.云南社会科学.2010(2).

蒋传光:对我国社会治理模式选择的法社会学思考,南京律师网, nj64.com.

第9篇: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一)社会管理方式不规范的历史脉缘

    从个别性调整走向规范性调整,是人类社会管理方式从兽性走向人性、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显着标志。与欧美国家相比,古希腊罗马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就将“法治优于人治”作为定律并运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我国则在2300多年以后的1999年才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换句话说,我们多走了2300多年的人治之路,沉重的人治历史积淀,致使我们的法治基础十分薄弱,社会法治意识虚无,法治建设极易受到干扰,不少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中,时常存在与法治要求不符甚至背道而驰的倾向。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被视为书呆子、钻牛角尖,人治思维、人治意识既潜移默化融入了国人的血液,也造就了国人不可逆转的行为方式。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比较棘手的问题出现时,首先不是按照已有的规则行事,不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在法治框架内思考问题,而是按照想当然的思路行事,并有意识地或自然而然地在法治框架外找寻另外的“方法”。

    (二)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劣势和非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优势

    无论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劳动关系、民事活动、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各类案件,当事人完全按照规范性的正常操作程序解决问题往往得不偿失。由于前述“公共权力的行使任意摆脱法律法规管控”、“以权压法显示法外特权”、“司法不公”等现象的大量存在,“赢了官司输了钱”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了。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这种劣势让相当多的当事人选择非规范性的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导致非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进一步膨胀。久而久之,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逐渐被冷淡甚至被遗忘,人类从非规范性治理走向规范性治理的智慧成果被抛弃,社会将沿着有序走向无序的方向溃退。非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优势主要表现是程序便捷(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不要程序),且时常伴随着对非法利益的鼓励和支持。在对待一些无理取闹、反复上访的案件的处理方面,达州市曾经处理的一起信访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折射出类似案件或者类似现象的共性特征。2001年5月,违法嫌疑人谢某因涉嫌盗窃耕牛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至2006年期间,谢某以不服拘留决定和为他人诉讼为由,13次到北京上访,其中7次被接到达州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吃住,而且每次都以给谢某一定钱物的方式让其息访息诉。然而,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带来政府所期待的社会稳定,而且谢某所在地的信访案件逐年增多。一些村民看到谢某因上访获得了很多好处,非常羡慕,因为谢某只要上访回来,政府就会给他大量钱和物,于是纷纷效仿。后来,有关部门经过反复核查,认为2001年对谢某刑事拘留的做法没有错,然后分别对谢某多年提出的信访问题逐一做出了答复及思想教育疏导,但谢某不仅不听劝告,而且提出了给他赔偿16万元的无理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谢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充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谢某多次缠访问题也得到彻底解决。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理解不透彻,担心信访人越级上访会影响本级政府的形象,对那些蛮不讲理、反复缠访的信访人采取超越政策和法律的界限的方式以满足其不合法要求,把息访息诉作为本级政府追求的终极目的。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软弱性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信访人所利用并将其发挥到极至,只要不断上访,政府就会给其好处,甚至满足其漫天要价的要求。这种做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采用正当途径和方式行使权利的人往往得不到支持,而采用不正当的途径和方式主张权利的人反而得到了支持,并且得到了超越政策和法律范围的支持。这就给全社会一个非常错误的导向,鼓励人们用不正当的途径和方式主张权利。由此造成对现有规则和秩序的破坏,全社会将被引向“去法治化”时代。

    (三)主观方面的畏难和懈怠

    时下,社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许多事件以其多变、难以捉摸、难以预测、难以驾驭的方式时刻触动着不少地方和部门的领导者异常敏感的神经,视其为洪水猛兽,以如临大敌的不正常心态对待。由于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现成经验而信心不足,主观方面产生畏难情绪,同时,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因主观方面的懈怠,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或者缺乏对此类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知能力,不熟悉甚至根本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法治框架外找寻解决问题的捷径几乎成为不少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的“正常”做法。在这里,“非正常”以特别怪异且背离逻辑的方式转化成了“正常”,非规范的社会管理方式也就不同程度地取代了规范的社会管理方式。针对同一个事件,不同的领导者基于不同的个体差异可能有不同的招数,甚至同一个领导者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基于不同思维方式也可能有不同的招数,犹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种主观方面的畏难和懈怠正在日益助推在法治框架外找寻解决问题的“良方”的恶性发展。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丧失信心,遵守秩序、遵守规则、遵守法律被视为“弱智”或“低能”。这种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所实现的“社会稳定”潜伏着更大的不稳定。

    二、社会管理方式规范化的途径

    社会管理方式规范化所首先需要规范的是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的掌控者不能任意越过法律、法规的边界,掌权者化解社会矛盾、进行社会管理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寻找,而不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外寻找。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时明确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把“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摆在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首要位置,其实质性要求也就是根除过去的非规范化管理方式,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规范化。笔者认为,实现社会管理方式规范化的途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崇尚法治精神,将社会导向规范化治理

    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在治国理政方面的重大进步。欧美国家的经验显示,采取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虽然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日本政权上层官员异常频繁的更替,美国两党在国防、救灾、反恐、民生等领域超乎寻常的明争暗斗。但是,斗争无论怎样激烈,都没有影响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没有出现不稳定的情况,更没有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与我们相距最近的台湾岛上发生的事情同样耐人寻味,国民党和民进党你死我活的斗争波澜彼伏,但整个台湾岛的人民却在非常稳定的状态下过着平静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明确阐述:“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一是有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该法律被普遍遵循,这就是法治社会。不受法律拘束的人治手段可以任意地处置社会问题,迅速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对社会管理者有着极大诱惑。但是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法治与人治是格格不入、此消彼长的关系,人治意识滋长,人治手段滥用,法治建设的步伐必然迟缓、停顿,乃至倒退。上个世纪造成民族巨大灾难的“十年浩劫”,就是否定法治、盛行人治最深刻的教训。政府的重大职责就是要彻底摒弃在法律、法规之外进行非规范性社会管理的做法,在“法律被普遍遵循”方面做出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法治精神,将社会导向规范化治理。但是,社会管理规范化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它离不开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如果社会对法治普遍淡漠,则法治建设就会减少动力而增加阻力。提升国民的法治素养和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是国家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在任何地方,我们的政府都是有说服力的教员。不论是好是坏,他的榜样教育着全体公民,如果政府本身成为犯法者,那么他就孕育着对法律的蔑视,他鼓励着所有的人‘各自为法’,从而助长混乱。”国家机关只有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模范地守法护法,向全社会昭示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才能对社会发挥强大的正面引领作用。

    (二)理顺党的领导与社会管理规范化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社会管理规范化要求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法律之上、权力超越法律边界而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人利益。社会管理中出现的许多事件往往发端于公权力超越法律边界侵害公民私人利益的领域,在事发后又企图通过非规范化的方式予以处理,结果导致无序和混乱的恶性演绎。在过分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年代,曾经把党的领导视为对所有领域事无巨细的大包大揽,结果导致治理水平的极端低下和治理效果的极端糟糕。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党委政府对涉诉涉仿案件直接插手或发号施令的做法既是对法治的伤害也是对党自身的伤害。如果权力可以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存在法治,治国理政的制度措施就没有标准,没有保障。理顺党的领导与社会管理规范化的关系,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落到实处,明确将党的领导界定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范围内不仅没有削弱党的领导,而恰恰是在新时期加强党的领导的表现。由专门的国家职能机关依照法律对涉诉涉仿案件予以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维护了党的领导的权威和尊严。

    (三)将“在法治框架内处理社会管理事务”常态化

    虽然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矛盾突出,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但是,这绝不能成为弱化和抛弃规范化治理、选择和强化非规范化治理的理由。越是在困难情况和复杂任务面前,越要坚持法治原则,越要坚持规范化治理。对法治的态度不能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否则将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损害社会长治久安。能不能坚持规范化治理,将“在法治框架内处理社会管理事务”常态化,不仅考验着执政能力,也检验着司法水平。实行法治虽会有代价,但是可以避免人治必然造成伤害人权、积累矛盾、陷入越治越乱怪圈的恶果,所以代价是必要的。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都要自觉转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变“遇事找关系”、“遇事找权力”为“遇事找法律”、“遇事找律师”,特别是不能让“遇事找关系”、“遇事找权力”的人获得法外利益,从而鼓励“在法治框架内处理社会管理事务”并将其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