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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精选(九篇)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

第1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第2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以高度综合为主的整体化趋势。[6]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许多法律部门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逐渐增强,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职业者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李昌钰在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辩护中,为了证明史密斯没有实施,他就运用了法国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德国2002 年公布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 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招生单位要根据师资和专业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选择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招生考试应采取全国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适当放宽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在考试内容上,要将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后根据本人意愿 、专业兴趣、就业方向等因素,以及社会需要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所招的学生。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在法学实践中,要强调多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实践部门的选择上,我们除了要求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之外,还要求学生到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行业部门实习,如有环境科学背景的学生,要求到环境企业、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实践。我们安排环境法学生到市环保局实习,跟随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让学生了解环境执法的真实情况;安排学生到企业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让学生理解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种多方面的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是跨学科的教师,他们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但也有许多教师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学法学的,知识结构单一。学校要鼓励教师跨学科攻读学位或进修,教师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如经济法教师要熟悉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学在经济法立法中的运用,这样有利于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解。这样,教师在指导学生经济学与法学方面,才能得心应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 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5] 卓泽渊,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国法律评论,2014(3):53.

[6] 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7] 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N].法制日报,2013-06-19(09).

第3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1学校教育

1.1法律课程

医学院校面对临床医学生开设的法律教育课程,主要集中在思想政治与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中。根据新课程方案(05方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取代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1]。此课程为全国高等教育各专业必修课程,与其他专业相同。该课程所讲的“法律”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相应的,该课程所讲的“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拥有必要的用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2]。根据了解,绝大部分医学高等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执法,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医学院校对该课程并不重视,将它列为专业类选修课程,开设课时和学分少,且考核形式松散,师生的重视程度低,甚至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此外,大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了《医学伦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为医学专业的特色课程,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探讨和解决医疗卫生工作中人类行为的是非善恶问题。广大医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可以了解到医药卫生事业从业时所必须的道德规范,并了解法律和道德的异同,对培养医学生的医德医风和正确的人生观有重要帮助,在广义上也属于医学生法律教育的范畴。部分医学院校也针对不同医学生的特点开设了不少其他法律教育课程,如《药用法学》、《新闻出版法》等。很多医学院校,尤其是合并后的医学院校,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开办或参与开设了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在这些开设第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医学院校中,几乎都开设了法学(医药卫生法学方向)专业,这类专业对学有余力的医学生的学习是一个有力的补充,让这些医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学相关课程。这类专业的开设,不仅有利于医学生未来的临床工作,也让不少学生因此培养了对法律的兴趣,甚至毕业后报考法律硕士联考、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或业余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工作,对医学生的就业也扩宽了门路。为了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满足学生跨学科选修课程的需要,大部分医学院校,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医学院,开设了丰富多彩的全校性文化素质选修课(又叫公选课),这些院校的培养计划中,基本上都要求学生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才允许毕业。这些院校的公选课中,也包括部分法律相关课程,如《劳动法》、《经济法学》、《宪法学》、《法理学》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这些课程中任意选修。这些课程,对于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补充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有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学校法律课程教育主要包括三部分:法律基础知识、卫生专业法律知识和其他与未来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是医学生法律教育的基础,对医学生临床课程的学习和未来的医务工作的健康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2医学课程与临床见习实习

医学生的专业课程负担很重,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不可能一味要求在教学计划中增加法律课程的学时数目和内容。医学生在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专业课学习过程中,大部分有经验的教师,特别是临床医师,会针对该学科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各种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对医学生进行讲授。这些零散的知识,对于医学生来说,可能受益匪浅。以医疗纠纷案例作为人文、社会、心理等教育的载体,将小学科综合成大课程,用指导性教学来取代硬性灌输,有利于学生在接受医学专业知识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人文素质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和医事法律教育[3]。医学课程教师与临床医师在进行相应专业课教学过程中,会有意无意地提到相关的案例及其所涉及的法律纠纷,这些教学内容对于临床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临床医学见习阶段的学生和实习生在医院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亲身体会和感受相关的事例,这些经验不仅对于临床工作,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医疗工作是以病人为服务对象的工作,因此,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也不可能脱离实际情况而存在,医学生在专业课程乃至实习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可以对未来的医疗工作带来显著的益处。

1.3校园文化教育

当前,各高校都积极开展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这些活动也包括了不少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法律类学生社团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如中南大学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法鹰社,积极开展各种法律宣讲活动,定期举办相关的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教育网站等。学生通过社团活动,不仅能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还能结识法学专业的师生,可以深化对于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此外,各大学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级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等,通过日常学生工作和举办各种活动,让学生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学校园内的非课程教育,可以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医学生的法律教育。

2非学校教育

2.1媒体教育与沟通交流

学生通过平时上网、阅读报刊,可以获取大量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很多平面媒体经常会设有法制版块,通过案例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如湖南长沙的《法制日报》,特别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报道。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也经常有开设此类型的栏目,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长沙政法频道的《方圆之间》等。网络媒体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信息来源,对大学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学生通过网络了解社会的各种信息,包括重要的法律信息和案例,特别是医疗纠纷的相关报道,对于临床医学生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学生通过与家人和朋友的沟通与交流,也可以深入了解发生在身边的相关案例。

2.2社会法制活动

国家与不少社会团体通过举办相关的法制活动,如法制宣传日等,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这也是临床医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之一。

2.3大学前教育

医学生在进入大学前,中小学教育与家庭教育对其法律常识的了解和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父母和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师以及整个社会,应该对其进行良好的法制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

第4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展专业;法学课程

会展经济是一种智力经济。素质、学历、技能兼备的综合型人才是会展经济的质量与效益的保证。高职会展专业是顺应会展经济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而开设的,既体现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体现了人才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然而,会展业内人士与有关学者指出,仅靠各院校现行的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不足以培养出会展业急需的会展法律方面的人才,因此,笔者拟对会展专业法学课程的设置加以探讨。

会展专业教育发展的现状

(一)设置会展专业院校放量增长与会展人才缩量需求之间的矛盾

会展产业是近年来高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申办成功,为我国会展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之而来的是设置会展专业的院校也在放量增长。

自2002年首个会展专业设立始,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的众多院校纷纷涉足会展专业领域,其规模、数量及发展速度令人吃惊。2004年,进入会展专业领域的教育机构从当年的12所猛增至57所,截止到2006年,开设会展专业或方向的教育机构已达89所。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攀升。可以说,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进入空前的旺盛发展时期(见图1)。

然而,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未来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三大活动的举办,所需会展专业人才的实际状况并非人们所想的那样乐观。由于此类活动国际化程度较高,办会层次高、规模大,这些因素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从业经历等方面的要求极其严格,依靠短期教育培养会展专业人才的做法缺乏科学性。目前,国内的会展从业人员虽然不下100万人,但多数都是“半路出家”的杂牌军,缺乏专业化技能与素质,与会展行业发展日渐专业化的趋势不符。因此,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举办并非必然导致单纯的岗位需求量的增加,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二)会展人才综合性与会展课程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会展活动的增加对开设会展专业院校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了解,我国大批会展从业人员尚未接受过正规的会展专业教育,一贯采取的经验培养的模式实际上带来的是资源的浪费和对会展模式创新的阻碍,因此,构建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广义的会展人才包括会展核心人才、会展业辅助性人才及会展业支持型人才。会展核心人才包括会展策划与会展高级运营管理人才,他们在行业中层次最高,专业性最强;会展业辅助性人才包括设计、搭建、运输、器材生产销售等人才;会展业支持型人才包括高级翻译、住宿旅游接待等人才。可见,会展人才不仅应是专业型人才,同时还必须是综合型人才。

然而,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对综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一方面,会展专业教育仍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仍然没有统一;另一方面,根据教育部精减与严格控制学科设置的规定,会展专业教育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门类的准确划分,学科归属与门类划分一直未能得到明确界定。到目前为止,会展专业的名称有很多种表述,如会展经济与管理、会展管理与策划、国际会展、会展商务、会展广告与设计、会展旅游等。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一)会展实践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在会展业职业经理高峰会上,著名会展专家薛婷婷告诫会展业界人士:在中国展览业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竞争的诸多因素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易被忽视的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中国展览业的健康发展。会展业内人士要学习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知识产权,避免展会出现侵权违法现象。

在会展业高速发展的近几年,会展业屡屡遭遇“骗展”的冲击,不仅在一些会展业不发达的中小城市,就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这样的会展中心城市,也频频出现“大杂烩”式、“移花接木”式的“野鸡”展会,严重影响了会展业的形象。更为荒唐的是,竟然出现了受骗参展商为自己讨说法遭到组展单位人员追打的恶劣事件。

2004年,排在我国展会前10位的行业是:房产建材、生产设备、人才招聘、文化体育、新兴技术、医疗保健、纺织服装、旅游酒店、食品饮料、综合展览。据粗略统计,印刷类的展览有100多个,包装类的展览有近百个,汽车类展览有几十个,房产建材展览有几十个,缝制机械展览有40多个,在40多个广告类展会中,冠名“广告四新展”的就有15个,高尔夫在我国仅有不长的历史,也有了十几个展会。有的展会属于非常明显的骗展行为,而这类行为的“成功”恰恰是由于会展人才本身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

对于愈演愈烈的“骗展”现象,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会展行业自身缺乏专业法律机制的规范,会展人才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特别是展览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后,一些并不具备办展资质的民营和私人公司蜂拥而至,由于某些会展管理者没有掌握会展公司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一些展会组展公司在招展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办展。

针对现存的“会展人才不懂法律,法律人才不懂会展”的现状,必须培养依法办展的法律观念,加强会展人才的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自觉维护法律的守法意识,减少会展活动中屡屡发生的违法现象,这是时代赋予会展专业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也是时代对我国会展专业课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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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的薄弱

在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应增加法律课程,使学生通过学习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意识,这对他们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均会有很好的帮助。然而纵观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课程设置偏少。

以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为例,其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计划分为2006级和2007级两份,其中对法律课程的设置有明显的区别。

2006级会展专业总课程设置为2574学时(学制为3年),其中法律基础课54学时,占2.09%,会展法学课54学时,占2.09%,二者相加仅为108学时,占总学时的4.18%,与依法办展、适应实践需求的教育思路大相径庭。

2007级会展专业总课程的设置有了较大的修改。总课程为2623学时,其中法律基础课仍是54学时(占2.06%),但是会展法学的相关课程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会展相关问题分析(讲座),36学时,其中可能会涉及部分会展法律知识,如果以18个学时计算的话,仅占总学时的0.68%。二者相加也不过72学时,仅占总学时的2.74%,甚至有可能更少。从这样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前的会展专业教育不太重视对学生法学知识的培养,仍然没有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笔者认为,针对会展行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应加大课程改革力度,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比例,增加与会展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以期培养出高层次的集管理学、会展学、法学知识于一身的会展人才和法律人才。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构想

(一)构建会展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知识结构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教授指出,会展业所需的人才综合性较强,比如,会展中的项目管理属于MBA的范畴,会展作为产业属于产业经济学范畴,同时,会展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手段,又必须与法学专业相得益彰。会展业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因此,要培养复合型的会展业法律人才,必须构建会展知识与法律知识完美结合的知识结构。

从会展专业的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办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看出,会展专业人才必须是具备深厚的会展学与法学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依法举办会展的意识和依法监督会展的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各院校和教育机构在培养会展专业人才时,应将与规范会展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专业背景知识予以介绍,使学生在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观念。

会展专业教学既应包括会展相关基础知识,又应包括法律知识,且法律知识是其根本保障。从法学课程的设置要求看,会展人才的知识结构应包括会展组织者的法律规制、展品的法律规制与会展运行的法律规制三个基本单元,构成稳固的三角型结构,体现多层次、多角度的交叉融合。会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将会在会展公司就业,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依法设立会展公司及其他组织、展品保险规制、展会及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会展合同签订等等。如果到会展执法部门就业,面临的将是如何依法对会展组织者的资质进行审批、对展品的海关监管与检疫检验等问题。无论是在哪个岗位,均要求学生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知识与较强的法律素质。这不仅要求教师在授课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全面讲授和分析,更要求有足够的课时加以保障。

(二)构建会展法学的课程体系

按照会展专业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该专业课程应包括职业基本素质模块、职业理论模块、职业技能模块,其中法学课程属于职业理论模块,又可分为基础法学、会展组织者法学、展品法学与会展运行法学四个基础学科,其结构如下。

法学基础课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这一部分是以普法知识为主体的基础法学课程,内容多而杂,54学时明显不够,建议改为72学时,在第一学年开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36课时,每周2学时。

会展组织者法学课程包括会展公司的法律法规、其他会展组织者的法律法规、会展组织者资质审批的法律法规等。这一部分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合格的会展组织者的资质,内容简单而重要,建议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共36学时,每周2学时,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模拟等手段进行讲授。

展品法学课程包括文物展品的法律法规、展品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展品检疫检验的法律法规、展品保险的法律法规、展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展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会展展品是整个会展活动的载体,是会展活动成败的关键。因此,规范展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比较多的,由于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会展监管组织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简单介绍,课时可以控制在36学时左右,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设较为适宜。

会展运行法学课程包括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合同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活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等。会展运行环节在会展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最多,此时会展人才运用法律法规也最频繁。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需要保证一定的课时量,系统地讲授各知识点,辅以各种模拟实训手段,以保证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最好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设,安排54学时,每周3学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毕业生就业后对会展法学知识的需求,在该课程体系中,尤其要加强会展公司法律、会展合同法律、展会展品知识产权法律的课程,建议应将这几门课程重点列出讲授,使之与会展专业知识面宽、就业面宽的特点对应起来,并应结合会展业的现状和实践,加大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实训的比例,以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并重的方式提高会展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操作技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任国岩.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20(4).

[2]张滨,戴敏华.试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中的法学课程设置[J].医学教育,2001,(3).

第5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专业类 课程

[中图分类号] C961;G423.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2-0100-02

自2013年被遴选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专业类以来,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瞄准法学及相关专业发展前沿,借鉴国内外高校课程改革成果,在优化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积累了初步的经验。笔者不揣浅陋,砖列在此,希望引起法学教育界同仁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法学专业类的本质是契合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

对于绝大多数从事法学高等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来说,法学专业类仍然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所谓专业类是指以特定专业为核心,其他与核心专业具有内在紧密关联的相关专业为支撑的多个专业的组合体。在我国高等教育活动中,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专业是“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而法学类被单列为一个专业类,专业类代码为0301,其下只包含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然而,在重点专业类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类并不限于目录中法学类下所包含的专业。法学专业类是指以专业目录中的法学专业为核心的相关专业的组合体,其范围应当包含法律人才知识结构所涉及的各个相关专业。

在生活世界中,法律并非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立系统。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掌握和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和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专业的知识。不仅法律实践需要复合型人才,近年来,理论法学界也形成了重视复合型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共识。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4年年会上,中国外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何勤华教授提出外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是必须加强与世界史学、语言学、翻译学、宗教学和各部门法学科的联系和合作,培养复合型的法学研究人才。由此可见,无论是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还是理论型卓越法律人才,都必须具备跨学科、跨专业的复合型知识结构。

而专业类作为专业的组合,在职业活动中是指特定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知识结构,在教学活动中表现为反映复合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由多个专业的课程构成的课程群。[1]据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类的本质是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以法学专业课程为核心的跨专业课程体系。法学专业类建设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学专业类课程群的优化重组实现法学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体系的融合和重构,使之符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法治建设需求的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法学专业类建设的抓手是打破既有专业的藩篱进行课程设置

在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的实践中,专业逐渐偏离其课程体系的本质,演化成组织实施本科教学、分配管理教育资源的科层制组织结构。有学者将这一现象概括为专业的“实体化”。[2]在我国高校,专业背后存在三大类实体:同一专业学生组成的教学班级、同一专业教师组织(教研室、系科或二级学院)以及与教师组织紧密联系的人员、经费、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实习场所。由于专业的组织化和实体化,导致以专业划分的教育教学资源只能在本专业内配置使用,服务于本专业的人才培养,不同专业之间出现了“组织藩篱”。而无论专业人才培养口径宽窄,专业间存在的藩篱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高校课程设置体系冗杂和专业区隔。例如,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都需要学习“国际贸易法”课程,但由于两个专业的课程体系各自独立,所以法学院和商学院往往会各自独立配备师资开设“国际贸易法”课程,导致课程和教学设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经济、社会、政治、语言等相关课程,无法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一一专门开设,法学专业的学生又不能跨学科到相关专业自由选修这些课程,只能在专业的藩篱外“望课兴叹”。

因此,法学专业类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要打破既有不同专业各自建设的藩篱,以专业类为平台进行统一的课程体系设置,通过建立法学专业与相关专业间的合作平台,在不改变高校教育教学组织既有结构的同时,对传统的以专业为中心的教育教学资源分配模式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通过设置开放、共享的专业类课程体系,让属于同一专业类的不同专业能够共享原本冗杂、分散的教育教学资源,实现对高校有限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应当以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化为导向

在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扬州大学法学院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厚基础、宽口径、重素质、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各相关专业密切合作,共同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共同设计专业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在课程设置中突出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化的导向,以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多年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中,我们通过调研总结出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十大素质:(1)可靠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2)独立的人格素质:具有独立公正的人格和较高的社会伦理道德水平,掌握社会伦理道德知识。(3)必要的人文科学素质:具有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掌握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与自然科学常识。(4)健全的身心素质:具备强健的身体和健康的心理,掌握基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知识。(5)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素质: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法学和相关专业、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了解法学理论前沿的发展动态,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6)精专的法律职业应用素质:具备缜密的法律职业思维,具有综合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设计和管理的能力,具备利用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7)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养成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观,学会正确处理各种法律职业道德困境。(8)较强的本土和跨文化适应素质:既能够正确认知和解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中的实际问题,又初步具备国际化趋势下跨文化环境中交流、竞争和合作的能力,并且具备初步的危机应对和处理能力。(9)较强的创新素质:具有较强的研究性学习能力和初步的调查研究能力;具有自主创业的能力和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0)职业发展所应具备的其他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信息获取和终身学习的能力。[3]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人文科学素质,扬州大学法学专业类在建设之初就整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国史专业的优质师资和课程资源,在思想政治公共课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的专业特点,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以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认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设立了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二级博士点,在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设置人文科学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人文精神。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应用素质,法学专业类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应加强校内实践课程设置,在优化案例课程、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模拟法庭的课程化,开发法律口才课程。在校外实践课程的设置中,强调理论指导下的反思性实践教学,将学生的见习、实习、诊所实践等环节置于教师的全程监控之下,及时评价、指导和反馈,避免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脱节。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参与国际交往、国际竞争的能力,法学专业类在课程设置中,应适时增加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律前沿动向等方面的内容,不断充实国际化的教学内容,强化涉外和国际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 注 释 ]

[1] 包振宇,蔡宝刚.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专业类建设刍议[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6):72-76,93.

第6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一、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来源

第一,现有专利技术管理混乱而导致保护不力;第二,缺乏针对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机制而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第三,未能根据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定位核心技术,区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轻重缓急,浪费了法务部资源;第四,缺少对同行业竞争对手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态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时监控而使企业一直陷于被动状态;第五,不了解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而痛失商机甚至遭遇诉讼。这些知识产权风险会钳制企业的发展,甚至让企业苦心积累的成果毁于一旦。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创设、运用、保护、管理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确保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与企业经营目标相适应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得以贯彻执行,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降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四)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知识产权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制度,将企业因政策性风险、法律性风险、人为故意或失误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企业高层意识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关键。 

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律师或法律顾问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整个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就必须考试的商业问题,领导人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属于法律风险的子项,同样不例外,因此如何建立建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家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其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以及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作用,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经营流程

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流程,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及时提供前瞻性的法律支持,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例如,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流程,虽然由于企业规模与产品技术领域不同,相应的研发流程呈多样性,但是从创新技术方案形成到产品入市销售,都必然经过企业内部评审过程。在相关的研发流程评审决策点进行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便于在研发过程中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例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保密防范等。

(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评审机制。

知识产权评审包括研发项目立项阶段对相关的技术信息特别是专利的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完成后对成果的保护形式进行评审,确定采取专利或技术秘密等不同保护方式;生产阶段工艺路线的评判,利用专利文献选择较好的工艺路线;采购阶段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价;产品销售阶段对营销方案、广告用语的知识产权调查,对欲注册商标的商标查询等。

(四)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企业建立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及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权评审资料等。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中专利内容应包括从技术研发、试制、申请专利的原始文件、修改过程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商标内容应包括商标设计文件、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商标注册公告、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许可合同等。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活动过程和特点进行整理和归纳,才能确保发挥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证据作用,作为防卫侵权诉讼的“盾牌”。这样既可以识别企业本身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也可以严格监控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最新的产品开发情况和侵权发生现状。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威胁时利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积极地参与起诉或应诉。

(五)采取对合作方和员工的合同约束措施

合作方的约束应根据合作的内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利用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企业的侵权责任,减轻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样即使在将来的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诉后依据合同条款向合作方追偿,将侵权风险转移给合作方。在采购环节应明确要求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担保,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采购侵权产品。如在给他人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商标合法有效,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在委托他人为本企业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专利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有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在指定配套厂商或为主机厂商配套时,应在供货合同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应针对企业独家定制或自主开发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限制主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权利。

(六)需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应防范与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首先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需要建立建全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其中,并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

必须抓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授权管理、注册与监测管理。 加强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授权管理与注册与监测机制, 有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与打击侵权。

(七)合资合作过程中需妥善保护好知识产权。 

目前合资过程中外方通常采取以下手段让中方的商标价值在合资合作中暗暗的流失: 

第7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第8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主题词:企业;法制管理;企业;法律人才;培养

一、现代企业的法制管理势在必行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仅会经常遇到大量的专业法律问题,如:合同、担保、证券、票据、专利、商标和招投标等问题,同时,也常常会涉及到许多面广量大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企业的市场垄断、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的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以及我国进入WTO以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技术合作与贸易争端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一般企业管理所能解决的,它需要通过企业的法制管理来指导、协调、监控,甚至直接参与。

所谓企业法制管理,就是要求企业在其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管理活动,以提高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专职化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企业实现法制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1999年,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就明确指出:要注意培养懂法律、善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利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由此可见,企业法制管理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现状与目前法律人才的培养

近年来,经过政府部门大力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目前,全国已有3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形成了9万人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企业法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企业法制管理的发展需要相比,企业法律顾问还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供不应求”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虽有较好的法律理论基础,但其自身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岗位任职能力较低,难以参与企业的管理,赢得企业的信任。

然而,与以上人才需求不相协调的是:这几年法学专业的发展在高等教育各学科中是名列前茅的,无论是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大学,还是其它各类院校都纷纷办起了法学专业,学历层次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从全日制教育到成人教育。但是,在“通才”教育的理念下,几乎绝大部分的这些学生都学相同的课程。这样一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社会来说,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使用从知识结构和技能要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而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学历高低和学校层次的差异以外已无甄别;另一方面对高等院校来说,虽然各院校之间在教学条件、师资结构、学生生源和办学特色等方面有很大的相异性,却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分工。

因此,人才供需之间的这种突出矛盾,无疑严重地阻碍了企业法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法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改变现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法制管理工作的需求。

三、充分认识工科院校在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方面的资源优势

1.工科院校应承担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任务。

所谓法律人才,一般来说是指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能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文认为,法律人才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还可以分为专才和通才两类。这里,学术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和知识的传播,将来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人员;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知识的应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或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工作者,它包括适用于公、检、法、司及律师事务所等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专才,以及广泛适用于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在内的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应用型通才。

根据这种法律人才的分类,本文认为,政法大学、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院校在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专才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而作为其它类院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信息资源、教学氛围等方面就法学理论教育领域与以上院校相比,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因此,这些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的分工上:一是应承担一部

分应用型专才的培养任务;二是更应侧重于应用型通才的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就属此类。

2.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是工科院校的特长所在。

我们知道,工科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是面向企业,为企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因而,长期形成的教学资源、信息渠道、教学模式等是培养企业各类专门人才的沃土。(1)无与伦比的实验设备和教学设施。工科院校日积月累地把大量的教学经费投在了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和设施上。由于工科院校专业的广泛,各个院校还都具有自己特定的教学领域和专业条件,这些极具特色的教学设施正是为特定的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它是培养特定行业和企业专门人才的基地;(2)富有特色的师资队伍。各个工科院校特定的教学领域也造就了一支专门的教师队伍,他们有适合于[!]面向企业人才培养的独特教学内容和方式:应用性、前沿性、实践性。他们的教学面向企业,实习走进企业,科研服务企业;(3)“鱼水之情”的企校交流。工科院校与企业的交流是全方位的、紧密的、互惠互利的,它包括:“信息交流”(企业骨干来校培训、学校教师去企业调研)、“人才交流”(学校向企业输送各类合格人才、企业专家来校讲学、学校教师去企业当顾问)、“资金交流”(企业向学校投资办学、搞科研,学校向企业投资办实业)等。

因此,我们认为,工科院校与企业这种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这对于工科院校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来说,它既是一种根基,也是社会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培养面向企业法制管理的法律专门人才

1. 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要求。

本文提出的是培养企业法律专门人才,并不单纯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随着企业法制管理的不断强化,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承担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以外,承担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4)参与处理或直接办理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以及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5)参与、指导和监督企业的生产、质量、销售、财务、人事和技术等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6)对企业干部和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从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岗位职责来看,作为一名企业法律专门人才:一是要系统地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二是要了解和掌握有关企业管理的知识,包括财务、供销、质量、生产、外贸等管理方面的知识;三是基本了解本行业、本企业以及相关产品的业务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总之,他应该成为一名精法律、善管理、懂科技和经济、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2. 利用工科院校培养具有特色的法律专门人才。

(1)教学内容——在“法学理论与相关知识的结合”上下功夫。法学教育应首先以法学基础性理论为前提,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方面,可以有选择地加重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劳动法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其次,应加强管理和经济知识方面的教育,开设经济学、财务管理基础、营销学、企业管理学等课程,让学生能更多地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另外,各工科院校还应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进行一定的专业技术基础理论教育,如:开设一些化工生产和工艺、机械制造工艺、服装设计与生产等课程。同时,还可以开设一些如煤矿行业的安全、化工行业的环保等与企业法制管理密切相关的专门课程,既介绍相应的技术,又介绍相关的法规。

(2)教学方法——在“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上动脑筋。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传统方法,它是在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与普及的。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21世纪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法律人才素质要求的必然。就案例教学法之利而言: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助于训练学生直接面向实践、走进社会的法律职业技能,它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

(3)实践环节——在“法律专业实习与企业管理实习的结合”上找出路。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 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法学教育必须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本专业法律方面的专业实习外,工科院校应根据本院校有利的企业实习条件,在经过必要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之后,进行相关行业的企业实习,通过实习不仅可以熟悉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管理情况,而且还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些特殊行业的生产、技术、售后服务等企业的法制管理问题。如: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食品行业的产品卫生质量问题,家电行业的售后服务问题等。

当然,加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体现法学专业的本色,又要融入企业管理、行业技术的知识;它既要充分利用工科院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又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需求。只要我们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就一定能够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企业法律专门人才,推动企业的法制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高林.企业法制管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

第9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范文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1.教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学生注重程度不足。现在,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一般存在着强调专业教育、专业技能的培养,无视人文教育、法制教育的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很少的法律知识课程之一,没有获得学校与学生的重视。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而言,他们通常觉得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相对难懂,和别的专业其他课程关联又不大,学得好和坏影响不了什么。

2.学生通常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一年级开设本门课程,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之前,法律基础基本为零。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本课程在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上篇幅特别小,只有两章,教师对于这些内容几乎都是一字带过,许多学生对基本知识都所知甚少,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等。

3.教师水平差距较大。现在从事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基本课程教学的教师有两种现象:一是经管专业课老师,以经济、会计专业知识为主是他们的知识构造,有的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例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但没有通过体系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有时难以对法理作出说明;一部分是法律专业老师,具有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系统,但对经管类专业课程内容差不多全无所闻,教学不能联系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对症下药。

二、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要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可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插进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了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地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设计科学的教学目标,安排合理的教学环节,体现课程的衔接性与启发性。要重视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侧重于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以案例教学为向导,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以案例为导向,首先要严格精心挑选案例,统一组织安排。对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授课时间比例要合理分配,要选择实用性强的典型案例,案例的讲解、推理应缜密,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件及自学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三、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的措施

1.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要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律法规要以培养经济学精通、法律知识熟悉、复合型人才为教学目标。教师在进行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时,要尽量加大实用内容与操作内容,对于理论知识只要充足就可以,可以合理地减少某些理论知识,从而增多实践教学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