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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精选(九篇)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

第1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

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第2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一、对法律援助改革的认识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出台,对法律援助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固化了发展成果。两办文件是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后,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格最高的文件,是对12年来法律援助发展成果的认可和巩固。很多提法和措施与司法部对法律援助的部署、要求一脉相承。这些规定代表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发展成果的认可,加大了贯彻落实的力度。二是完善了顶层设计。两办文件有很多重要突破,比如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等,都是首次提出,是法律援助顶层设计的完善。很多措施包括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等,都非常形象具体,对于贯彻落实非常有利。三是加大了督察力度。两办文件下发后,围绕抓好改革举措落实,中央、省两级都在开展督察。上半年,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河北省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试行)》,明确专项督察结果以省委改革办名义通报,督察结果作为年终对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把法律援助专项督察作为省改革办重点抓的15项督察内容之一,成为推进落实的重要助力。四是凝聚了社会共识。中办发〔2015〕37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舆论媒体进行了集中报道,为法律援助改革凝聚了广泛共识。这些共识成为推进法律援助改革的思想基础和先导力量。总之,法律援助改革营造了很好的政策氛围,也是重要的发展机遇。很多老困难、新问题,都有望通过改革迎刃而解。对于推动法律援助发展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二、河北省推进法律援助改革的做法

一是完善上层设计。为深入落实《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河北省司法厅积极协调省两办,在全国较早地出台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2017年基本完成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2018年底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过渡为低收入标准等措施,明确了法律援助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更好地落实中央两办文件打下了基础。二是召开会议部署。省两办《实施意见》出台后,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视频会议,对落实好中央两办和省两办文件作出专门部署。2016年6月底,围绕改革中取得的进展和问题,召开会议进行了总结和点评,对推进改革落实的问题和重点工作作出了相应部署。两次会议都是直接开到县区,既把意义和影响说清楚,又把问题和要求讲明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实施专项督察。按照省改革办的统一要求,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5个督察组,对11个设区市和24个县区进行了实地督察。坚持以问题导向开展督察,致力于现场发现问题,同当地党委政府负责人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在此基础上,对各市县的督察材料逐一梳理审查、登记建档,摸清底数。围绕督察的进展和问题,向省改革办提交了专题督察报告,得到省改革办的充分肯定。省改革办将报告分报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政法委书记、省委秘书长6位省领导。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对推进河北省法律援助改革提出重要意见。四是强力整改落实。针对督察中存在的问题,由省改革办、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联合行文,对109个市、县(市、区)提出164条整改意见,强力督促地方党委、政府整改落实。涉及督察整改的内容包括编办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列科目,没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在临街、一层,法律援助机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律援助人员编制为自收自支,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职务以及兼职社会律师,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有人员不足3人等,对每一项内容都明确到所在市、县(市、区),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通过督察整改,把地方司法局难以协调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挂到省改革办,直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解决,有效地加大了整改力度。五是列入考核范围。2016年河北省法律援助纳入河北省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河北建设两项考核范围,法律援助改革指标落实情况将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考量因素,计入分值,直接影响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绩,成为抓好法律援助改革任务落实的“杀手锏”。六是加强宣传引导。为营造舆论影响,依托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河北广播电台等媒体开展集中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法律援助改革。各市县也结合实际,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法律援助改革取得的进展

通过专项督察、全面摸底和专题调研,全省法律援助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一些领域和环节取得了重要突破。一是领导力度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普遍纳入了各地党委、政府群众工作范围,纳入了当地十三五规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沧州、邢台、定州、辛集市以及部分县区以两办名义出台了贯彻落实意见。二是降槛扩面进展顺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落实省政府和省两办关于降槛扩面的规定,张家口市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是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有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衡水、辛集市以及部分县区在看守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安排专业律师值班。四是便民措施继续改善。全省已建成171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8%,其中临街、一层132个。各地普遍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关爱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留守人员”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石家庄、廊坊市提前完成“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承德、唐山市正在加快推进。五是质量管理更加严格。各地认真落实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和评估办法,加强案件质量评估,2015年全省累计评估各类案件1562件,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六是基础建设得到加强。2016年度全省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达到1307万元,比2015年增加70%,经费单列科目的县区达到128个。全省50平方米以上的法律援助窗口达到132个。

四、法律援助改革中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六个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对法律援助改革思想上没有真重视,措施上没有动真格。个别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没有充分认识法律援助改革的重要意义,没有认真学习领会两办文件内容。二是办案服务不到位。县区办案量不均衡,有的县区一个季度就能办理100多件案件,有的县区只办理几十件,个别县区甚至只办理了几件案件。面积、人口都相差不多的地方,办案量差距很大。全省还有42个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在临街、一层,有的建在偏远郊区,有的建在小区里,有的仅仅在原有的办公室加挂个牌子,不符合便民利民的宗旨。三是案件管理不到位。全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偏低,2015年刑事案件量仅占案件总量的11%,且比2014年数量有所下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四年来,有的县区几乎未办理过侦查或审查阶段通知辩护案件。全省诉讼案件占比有待提高,有的县区看起来办理的案件不少,但是案件量虚高,90%以上的案件都是非诉讼案件,存在拿人民调解案件充抵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社会律师办案比例偏低,有的县区很少向社会律师指派案件,主要依赖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办理或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四是经费保障不到位。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总量仍然偏低,2015年省、市、县三级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总额781万元,在全国排名第21位,低于周边河南省5600万元、山东省2800万元、辽宁省1615万元,也低于中央2015年补助1710万元。2016年全省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增加到1307万元,但仍低于周边各省和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全省还有31个(市、区)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46个县(市、区)未单列科目,174个县(市、区)平均业务经费4.4万元,一些县(市、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步履维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均衡,沧州等6个市人均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经费在0.2元以上,还有3个市人均拨款不足0.1元。五是机构队伍建设不到位。全省还有21个县区未批复法律援助机构,还有2个为差额拨款单位。有71个机构实有人员不足3人,有42个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职其他科股职务,现有法律援助编制还空置68个。全省法律援助人员中还有248人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占实有人员总数的40%,其中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有66个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队伍的结构和素质需要进一步优化、提高。六是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和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不了解,不清楚什么是法律援助,有的群众有法律援助需求但不知道找谁,有的知道找谁但找不到地方,有的能找到地方但不相信法律援助,有的把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相混淆,这也是导致部分县区办案量较低的重要原因。

五、当前法律援助改革的重点

第3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律所实习自我鉴定阅读范文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表达有关律所实习自我鉴定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有关律师实习自我鉴定范文

XX年,本科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局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创安工作目标,积极开展了律师、公证管理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律师公证管理方面

(一)、认真抓好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形象。

年初,专门制定和下发了XX年律师事务所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和XX年公证目标管理考核状,并结合XX年律师教育整顿工作,对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集中查处,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继续加强业务公开透明机制,按要求将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上墙公示,做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开,律师基本情况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公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公示率达100%。在教育整顿活动中,我们通过组织律师学习讨论、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测评考试、举办律师演讲和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到计划、人员、内容、时间和效果五落实,保证了我区律师教育整顿的顺利进行。公证方面,也按要求完善了公证业务上墙公示内容,对照标准,进一步强化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诚信建设,提高律师和公证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

一是建立公证处及公证员诚信档案和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做到了建档率100%。我局首家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把各个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变更记录、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每位律师的情况分门别类输入电脑,为律师诚信内容上网公布做好准备。

二是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律师及公证员的问题有专门的投诉处理登记表,有工作制度,建立了违纪违规查处机制。今年共查处对律师的投诉10件,对公证员的投诉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因服务到位,查处及时,当事人较满意。

(三)、围绕中心积极主动服务重点、热点和难点

为充分发挥政府顾问团(组)的作用,今年,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主动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积极服务于公车改革、机关评议,为全区村级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献计献策,各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组也积极服务于当地政府拆迁安置,招商引资等工作,全力推进我区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截止11月底,全区律师共案件758件,其中刑事案件86件,民事诉讼300件,经济诉讼247件,行政诉讼5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19件,解答法律咨询2983人次,担任法律顾问307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6.69亿元。公证处全年办理公证5606件,其中国内经济4092件,民内692件,涉外805件,港澳台17件,业务收费39.8万。

二、法律援助工作方面

(一)、积极实施《条例》,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和文明服务齐头并进。

XX年,我们在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条例》的前提下,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在局领导的支持下,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60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我们学习借鉴一些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到目前为止,窗口服务群众满意率达100%,实现了零投诉。

(二)、严格遵守法律援助规范和办案程序,圆满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是确立目标任务、完善实施措施

年初,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如何圆满完成XX年度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完善了实施措施,加强了工作力度。一是认真制定了XX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了责任人,通过签订法律援助目标任务分解书,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工作站,并纳入年底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二是是继续将法律援助作为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日制度,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推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三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标准,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

XX年法律援助继续被市委、市政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圆满完成目标任务,我们从四个方面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各项制度,如接待咨询、受理、审批、案件登记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70%,诉讼案件占80%,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90%;四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局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各工作站也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建立公示制度,将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示上墙,内容规范,极大方便了群众。

(三)、加强网络建设,积极拓展法律援助工作领域

按照年初的计划目标,我们围绕扩大法律保障覆盖面努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横向和纵向网络建设。为

维护特殊群体权益,在原有的工会和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一家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如六一节前,经过积极筹备,我局与区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团委共同组建的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正式成立,并成功举行了授牌仪式。同时,柯兰律师事务所、普信律师事务所还分别与产山社区和大丁村小学签订了法律援助服务协议。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青少年之间搭起了一个爱心援助服务平台,也使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区域上向社区和学校进一步延伸。健全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形成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据统计,今年111月,我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9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109%,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81件,非诉讼12件,占11%,诉讼97件,占89%,结案88件,结案率80%。接待法律咨询811件,完成全年任务的123%。组织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活动6次,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37套,法律援助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

三、存在的问题

1、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监管力度还需加强;

2、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我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建设,继续完善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各项制度,加强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争创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第4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和政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继续推行开放式服务办公,进一步规范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答疑解惑等职责。

1、加大三级宣传力度。市中心组织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深化“法援苍生、与您同行” 法律援助系列宣传和服务活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乡镇(街道)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义务为当地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转介4件合符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

2、开展媒体大宣传。每季度组织值班律师就来电来访、法律求助聚焦进行舆情分析、案例剖析,适时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力。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科学完善法律援助管理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科学指派,确保为民办实事任务顺利完成。结合考评工作指导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好当地辖区内合符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引导执业律师、执业法律工作者对在接待群众咨询过程中遇到合符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做好法律援助申请转介工作,确保全年为民办实事任务的顺利完成。

2、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确保案件质量。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条件、程序、承办人姓名、承办结果、补贴发放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法治__网上公开;完善听庭和回访制度,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听庭案件,主要是援助律师庭前准备、案件事实把握及法律运用,案件回访达到100%;开展案卷质量评查和质量检查,严格落实执行上级统一的法律援助新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1根据辖区实际采取分片召开例会的形式,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市直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实务培训。指导各援助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村(社区)联络员的培训。

2、对法律援助热线值班人员进行培训,从着装形象、首问责任、岗位职责、窗口工作规范、咨询接待技巧、群众满意服务标准、窗口工作纪律、法律援助条例等内容进行学习和培训,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热线文明用语、窗口首问责任、群众满意服务标准等工作制度监督执行,有效提高窗口接待规范水平和法律服务业务质量。

1、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以市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为中心点,在全市乡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青、妇、老、残联、看守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全市401个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组建联络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2、建立法律援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实现“能援尽援,应援优援”。

3、推广“点援制”。积极推广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名单中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承办人的办案方式。

4、积极推行信息系统建设。通过融合电话、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建立健全标准统一、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群众网上咨询和申请,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和指派,全力将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为集公众维权、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于一体的对外便民法律服务平台。

第5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市“三大工程”建设,全力做好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作风和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天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1、落实规划,加大组织实施力度。为保证“五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我局研究制定了2010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并于年初组织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及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建立普法台帐。上半年,我局还完成了“五五”普法全中国统编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全市共组织征订《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XX多册。

2、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今年3月,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法律六进”工作实施方案,并抽调18名法律专业人员成立“五五”普法宣讲团,在试讲演练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率先完成“法律进乡村”活动,宣讲团成员结合农村实际,以《宪法》、《信访条例》、《公证法》、《继承法》和农民工维权知识为重点,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巡回授课,共1万多名基层干部群众参加了学习培训。进入6月以后,我局又组织宣讲团成员备课,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活动将陆续启动。

3、创新机制,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上半年,我局利用“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5”全中国土地日等特殊时期,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了有关专业法的宣传活动,联合市交警部门到金集、安乐等中学举办了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讲座,并通过《普法简报》、电视、网站等媒体,积极做好普法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全市营造出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二、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

1、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今年5月,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市司法所从原先28个撤并为15个,到目前,15个镇(街道)司法所共配备司法助理员16人,平均每所至少配备了1名正式在编人员;全市已实施国债项目的司法所共11个,剩余4个司法所正在进行国债项目申报,今年内采取垫资方式全部建成,其中有2个已经开工建设;结合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我局制定了《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严格采取“四个一”的管理模式,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司法所长例会、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评比、年终司法所长还要向局党组述职汇报一次,确保规范化要求落到实处。

2、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我局统一了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格式,要求每个司法所全年形成规范化调解卷宗不少于20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纠纷月排查制度、纠纷月报告制度,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上半年,全市司法所和各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286起,调解成功率98%,防止民转刑案件2起,制止群体性上访1件,防止群众性械斗1起,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实现建档管理。上半年,我局组织开展了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活动,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全市共排查出XX-2010年刑释.解教人员437人,其中已衔接367人,逐人登记并建立了《刑释解教人员详细情况表》,对未衔接人员已向公安部门作了通报,力争查明去向。各基层司法所进一步规范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卷宗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帮教活动,并按要求做好帮教记录,无一脱管、漏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

三、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努力培育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1、全市“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省厅、滁州市司法局统一部署,结合办理市政协相关提案,今年3月以来,我局在全市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局机关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在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认真查摆执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并逐一制定了整改措施。

2、大力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上半年,我局以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集中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一是对非法从事法律服务人员展开专项清查行动,全市共排查出8名“黑律师”,已全部被责令停止非法执业;二是聘请了15名行风监督员,实行开门评议,加强对法律服务行风的社会监督;三是结合法律服务年检注册工作,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了优化整合,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从28个整合为18个,律师事务所由4家合并为3家,相关人员进行了重组;四是完善了法律服务投诉查处机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各类投诉案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答复;五是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分别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五是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逐步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共3页,当前第1页1

3、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上半年,全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11家,各类诉讼案件204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5件;市公证处共办结各类公证事项840件;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03家,诉讼事务90件,非诉讼事务82件,调解纠纷90件,协办公证50件,见证30件。

四、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加强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办案流程,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审批、分流程序,对于基层工作站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律先由中心审批,再分配办理,杜绝有偿案件;二是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档案,统一印发了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三是规范接待咨询工作,设置了“148”接待咨询登记簿,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做好电话接听和来人接待工作。上半年,全市共登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件,解答法律咨询62人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影响。今年3月,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汽车站广场开展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宣传活动,向外出务工人员散发《农民工维权手册》300余份;5月20日,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残联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助残日法律咨询活动;同时,我们还利用“法律六进”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业务,公开服务电话和申请渠道,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

3、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今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市15个镇、街道已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加上市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武部5个单位,全市现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20个,并统一制作了匾牌,将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办案流程、工作制度等公布上墙,进一步方便了群众,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五、坚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按照市委政法委、滁州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局积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原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深化教育活动方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各项规定任务,在抓好《江泽民文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等基本学习科目的同时,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开展“以案析理”大讨论、举行新老党员宣誓仪式、组织学习考试、举办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成果展等各种形式,不断丰富教育活动内容,增强了教育活动的效果。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力促进了司法行政队伍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我们要求所有参学人员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人撰写2篇心得体会,并以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开展了百名群众评议活动,对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深入抓好清理思想、查摆整改工作,积极完善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对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继续抓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今年以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一是完成了内、外网网站建设,局机关开通了互联网门户网站,并在政法专网上建成内网网站,各基层司法所单独制作了内、外网网页,相关基础材料已陆续添加完毕;二是完成了政法网接入工作,局机关接入政法网并开通了专网内线电话,司法所通过专用短号码拨号方式已全部接入政法网;三是完成了视频会议系统的全省联网调试工作,即将投入应用。

上半年,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艰巨,全市尚有4个所未落实国债建设办公用房,司法所在编人员达不到省厅要求的平均每所3人标准;“五五”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单位基础台帐资料不完整;信息化建设缺少专业人才,工作人员大多缺乏操作技能,信息化管理及应用水平跟不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和不足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市“三大工程”建设和“平安天长”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围绕这一指导思想,下半年我们确立的工作思路是:“边建设、边管理、边提升”。“边建设”即继续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队伍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边管理”即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加强司法所日常管理、加强岗位目标管理等;“边提升”即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水平。下半年,具体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以“法律六进”活动为重点,深入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全面完成法律进乡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不断创新机制,增强普法宣传效果;精心筹划并组织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大力营造法制宣传的舆论氛围。共3页,当前第2页2

二、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制定我市2010-2010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规划,积极做好省级示范司法所创建工作;今年内完成所有司法所的国债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大管理考核力度,全面提升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基层司法行政职能。

三、深入推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在动员部署、对照检查的基础上,下半年将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集中整改和考核验收两个阶段工作,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整顿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确保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加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建设,逐步将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区和村级组织延伸,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案件跟踪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力争办案数量取得新的突破。

五、大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教育活动成果,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为经常性教育;进一步强化岗位目标管理,健全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各类创建活动,提高机关效能,推动工作落实。

第6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律师

证据展示

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就是让其拥有充分的辩护权。众所周所,辩护分为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以及指定辩护,而委托辩护是使辩护权延伸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和功效往往大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国际公约和一些外国刑诉法对于保障委托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作出了很多相关规定。我国在1998年的刑诉法修改中就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这一修改,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史上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从《刑诉法》修改后9年来的司法实践显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行使并不乐观,“刑辩难”的现状并无多大改变,从而使人们对于这一里程碑意义的修改感到失望。笔者试图从我国法律有关此方面的规定入手,比较国际先进立法,来探讨其不足及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现行《刑诉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1、辩护律师具有受限制的会见、通信的权利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具有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会见和通信是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了解案情的两种渠道,辩护律师要想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了解更多有关案情,尤其是对其有利的方面,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所以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是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的。但是,《刑诉法》在第36条中只是简单的说可以“会见”和“通信”,而对于如何会见、通信以及如何保障这种权利,法律并未做出相关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会遇到各种的尴尬场面:①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室往往按有监控器,将会见的全部场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②在会见的时间安排及会见的次数上受到很大限制,看守机关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规定、限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③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通信时,往往需要经过公安看守人员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其通信内容。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保密权被剥夺了,这样就会导致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交流时,心里存有疑虑,使犯罪嫌疑人不敢把某些真相告诉其委托的律师。然而从国际上有关规定看:《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到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待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大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的会谈可以用目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到谈话距离以内。另外,日本法律为保障辩护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秘密往来权,允许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接见。[1]

2、辩护律师有一定的阅卷权。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具有阅卷权,但是这种阅卷权是不全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阅卷的内容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于“诉讼文书”、“鉴定材料”的范围包括哪些,《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319条第2款:“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了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第3款规定:“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技术性鉴定”等由有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阅卷的方式:查阅、摘抄、复制。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也就很难对于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在此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依此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有关案件的资料,至少有关案情的记载以及相关证据应被查阅。美国联邦法院制定了一条“先悉权”原则,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向警察官员或大陪审团所作的供词或陈述。[2](2)对于阅卷的地点:《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在文书室内进行,这种查阅是在公诉人的监视下进行的。在查阅卷宗地点方面,《德国诉讼法》规定得更有利于辩护人:辩护人声请检阅卷宗者,应各允其将该卷宗携回住所检阅(但不包括证据)。[3](3)对于阅卷次数,相关法律、法规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以上可以看出,国际条约和外国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要比我国充分得多。

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第13条第2款规定:“法律过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调取证据材料,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无权查阅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及证据,而在审判阶段,公诉人又不将此证据移到法院,辩护人从何处能知道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呢?既如此,辩护人又如何能向法院申请要需要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呢?

3、辩护律师有不充分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以上我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我们解读出以下信息:(1)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或其他单位收集证据,但是得经证人同意,若不同意,辩护律师就不能向其收集证据,也即是否向辩护律师作证成为证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而《刑诉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此条规定的证人作证的义务是否仅相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遗憾的是,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试想:若答案是否定的,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收集证据要经证人同意,便与此条相矛盾;若答案是肯定的,为什么证人于司法机关就有作证的义务,而对于辩护人作证却成为了一种权利,这样作为控方的司法机关与作为辩方的辩护人间的不平等体现的淋漓尽致。(2)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首先要经检察院同意,其次也要经过证人的同意,若检察院不同意便无从向其收集证据了。在取证难的今天,作出如此规定岂不是雪上加霜?这种对辩护律师取证权的限制,实质上是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控方是不对等的,甚至是徒有虚名的。

4、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律援助内容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是针对特定人设定而由国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制度。我国《刑诉法》第43条、《律师法》第6、41、42、43条都对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根据国际刑诉法标准:被追诉人如未自行选择法律顾问,则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有权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指派的法律顾问。依此标准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享有这一权利,而我国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才有 。从审判阶段才进行法律援助,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审判前的准备阶段也是最容易侵犯犯嫌疑人的权利阶段,对于很多需要法律帮助师又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疑人的弱势群体(与现代型的强大国家相比在强悍的刑事被告人也是势单力薄的弱小人物 [4])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很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不完善。

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是适应我国所吸收的审判模式的需要,实现控辩平衡的需要。从我国审判模式的改革可看出,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的这种模式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的法庭上,在审判前的准备阶段也尤为重要。只有辩护人拥有能够足以对控方相制约的权利,才能体实现控辩平衡,对控方形式一种监督力量。通过以上《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可看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都有很大限制,一种权利在受到过度限制的情况下,很难想象这种权利的设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就像一名赤手空拳的拳击手在赛场上,可想而知。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有限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还往往被剥夺,使辩护律师很难行使其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控方,更多情况下是无耐。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只有完善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成为一种可以与之抗衡于的力量。

其次,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法权益的需要。最近报道出来的冤假错案一则连一则,如最近影响很大的余祥林案。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没有一套完善且有效的辩护制度,辩护人不能有效地保护犯罪疑人的利益,审判及检察机关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不能认真、理性地对待。如果我国的辩护制度比较完善,那么余详林之类的错案或许就会少一些。

再次,是与国际接轨、向国际标准看齐的要求。从我国规定与国际要求来看,在辩护制度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条约都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要想缩小这种差距与世界法治接轨,只有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

三、关于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制度的构想。

1、完善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

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在不被窃听,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进行。辩护律师随时都有会见的权利。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的通信秘密,应得到保护,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检查通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性质的犯罪案件除外)法律对于以上权利的保障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在实践中以法律的含混来侵犯辩护律师的权利。

2、取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辩护律师在向证人取证时,应取得和司法机关同等地位,即证人都有向其作证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时要经检察机关同意的限制也应取消,不应将取证权决定在控方手中。实践中往往检察机关不同意,辩护律师就不能向其调查取证。即然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应该让其充分行使,这也是国际的要求。

3、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确保辩护律师的知情权。

我国《刑诉法》未规定证据展示制度,双方对各自拥有的证据带有神秘性,特别是公诉机关,只是在法庭上才出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很多情况下公诉人并不出示。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公诉人与被告人间的资料来原平等,确保控辩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武装”,并通过控辩双方信息交流,防止审判的拖延秩序,确保诉讼的高效率,应该建议,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展示的内容不仅包括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还应包括不打算在法庭出示的证据。

4、在审查起诉阶段确认犯罪嫌疑人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将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侦查阶段,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得到法律援助权利。为了不降低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援助的质量,国家应给予财政资助。实践中提供援助的律师也并不尽职责。为此法律应作出全面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2] 同上

第7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等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费提供辩护的一项法律救助制度。[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开展的广度和深度,也是衡量一个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尺。刑事法律援助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积极回应。实质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社会弱者和底层公民,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法律保障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如果公民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丧失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那么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人权的规定无疑就成了一纸空文。而法律援助制度受到重视,逐步发展和完善,正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回应。公民通过平等的诉讼途径,通过程序上的正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实体正义,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及取得成效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人或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但是,在实务中,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上述中的第一类,而第二类因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保障不健全、不完善以及提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或者要求较高而又没有详细细致的审核标准、加之缺乏相应的审核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往往出于谨慎而不予同意申请者的请求。并且,在实践中,如因经济困难而提出申请的需要申请者提交低保户等相关证明,等申请者备齐所有材料之时,早已过了最佳聘请律师阶段,甚至有些还过了开庭审理时间。

(二)刑事法律援助取得成效

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陡增。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受案范围包含了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等5类,并且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无形中囊括了一大批案件,比如本课题组前期接到的法律援助案件正属于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那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其中,江西省在2013年上半年法律援助案件共计1034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达到4395件,同比增长了214%。[2]从数据可以直观看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三、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严重不足

在刑事法律援助上,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实践中日渐增长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且援助经费主要来自地方,而不同地区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同,导致的结果便是越是贫困的地方法律援助越是困难,这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从本课题组所在地级市司法局和办案中了解到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现有的经费难以维系陡增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及指定辩护人的现状。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律师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二)刑事法律援助补贴过低直接导致愿意承

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专职律师数量较少,质量较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执业证律师承办,由于办案补贴往往低于办案成本,绝大多数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律师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省略办案程序(如不在庭前阅卷、会见等),影响办案质量,[3]这基本上成了我国中西部地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现象了。笔者所在地级市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费是每件800元,其中包含了差旅费、交通成本、会见成本、复印成本等。可以想象,800元的补贴通常情况下都会低于办案成本,直接导致了愿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数量严重低下。甚至有时会出现某些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一个律师愿意承接,这时直接造成办案时间的不足。此时法律援助部门只能靠软硬兼施的方式来指派承办律师。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需要法援律师先行垫付费用,到案件判决后提交相关材料报批申领法律援助费用。长此以往,仅凭律师的热情和正义之心,很难坚持下去,并且很难保障高质量的辩护。加之,一般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时间是提前三天。三天的时间需要安排会见,复印材料,和法官、检察官沟通本案案情,准备辩护意见,工作量如此之大,难度可想而知,并且有多少律师会舍弃手中的事务,会舍弃宝贵的休息时间全心全意准备付出与回报严重不对等的法律援助案件呢?笔者经过调研了解到,绝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交头接耳的,有玩手机的,有呼呼大睡的,甚少有精心为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准备的。殊不知因为辩护律师的不负责任,往往给公诉人及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留下很大的漏洞,甚至“一不小心,一不留神统统承认了罪状”,结果便是造成己方的被告人失去获得应有辩护的权利及合法权益。事后,追悔莫及已晚!刑事法律援助对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特殊意义,各国一般采取刑事优先原则,在资金短缺时往往通过严格控制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保证刑事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4]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实践中,其政府补贴过低最终将会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陷入低补贴、低质量的恶性循环中,这与域外刑事法律援助的优先性理念,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也是背道而驰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

(三)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权利及保障有限

一方面,基于接到指定或通知辩护一般在开庭前3天,准备时间短;另一方面,辩护律师拿到的证据仅限于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提交的对被告人不利的各种证据,致使辩护律师不能更为全面地了解本案事实,不能了解全面证据,从而客观上制约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加之部分辩护律师专业业务不娴熟,辩护焦点舍本逐末,法条与事实脱节,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程度。

(四)法庭采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率较低

实务中,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因客观上的原因,比如承接时间短、获取全部案件材料较难等,以及主观上的原因,比如责任心不强,走过场的心理态度等,综合情况下,提供的辩护意见质量不高。此时,法院采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率自然不高,再加上个别法官心理上倾向于检察机关,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只是出于任务而参加庭审而已,即使部分有违事实,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也不会提起上诉,而有些被告人因为不懂法律以及无法陈述事实,无法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提出具体的不服意见而上诉。综合之下,法庭采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率就更低了。

四、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费投入,提高补贴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从而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紧跟时代步伐。政府除加大宣传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影响力及加大财政拨款外,可以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中来,定期进行募捐等,设立专项基金,争取获得更多经费支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补贴,进一步调动律师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缩短与承接案件成本的差距,提高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

(二)出台相应法律,如《法律援助法》,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省司法厅及市司法局应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严格规范律师的法定义务,将其作为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应加强同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整理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反映的情况,为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当然,省司法厅及本市司法局还需加强监督,对反映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及纪律的情况予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罚,定期宣传律师职业道德,加强律师队伍培训,让每个律师从源头上积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办好每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学界有不少观点主张建立公设刑事辩护律师制度,专门承担刑事法律援助,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如何构建这一制度将是今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三)保障承接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律师的权利公、检、法等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

第8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今年上半年,**区司法局党组一班人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通过“公正执法树形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规范教育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狠抓内部管理,强化工作秩序的规范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勇于创新,真抓实干,使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全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四五”普法工作不断深入,“大调解”体系建设得到完善,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法律服务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安置帮教工作措施落实,避免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一、强力推进“依法治区”,努力使全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台阶

         (一)、认真制订XX年法制宣传工作意见。根据市《XX年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与区委宣传部联合下发了《XX年全区法制宣传工作要点》,对全区全年的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认真做好全区公务员“四五”普法考试考核工作。1月14日,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联合组织了全区公务员“四五”普法考试工作,全区共设32个考场,闭卷考试。全区1100余人参加了考试,司法局承担了阅卷工作。

         (三)、创新宣传形式,开通**区司法局普法网站。XX年4月28日,区局普法网站正式开通,该网站设有司法动态、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局长信箱等栏目,进一步拓展了我区普法宣传的渠道。

         (四)、编印基层普法读本《村(居)民法律知识100问》。针对农村普法书籍较少的现实,区局组织力量,编印了《村(居)民法律知识100问》普法小册子,该书收集了一些与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并附有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标准,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该书由区委书记夏文达同志亲自作序。

         (五)、开展“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村村行”活动。2月5日,组织佩剑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在广场社区设立了法律咨询处,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拉开了法律进社区的序幕。同时,出动宣传广播车巡回广播宣传,为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50多个村送去了法律书籍XX余册,宣传挂图500套,起到了很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六)、精心组织,参加全市大普成果展,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区开展大普法宣传活动和“一日一法”宣传活动。据统计,在“大普法”期间,共展出展板200余块,悬挂20余幅过街横幅,发放10000余份宣传材料;市司法局还带了20多块展板参加我区的大普法宣传活动,区委副书记刘厚远、区人大、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到现场参加活动。此后,从5月26日至6月10日,又组织了20家执法单位在我区惠客隆门前开展了“一日一法”宣传活动,使大普法宣传活动更加深入人心。

       (七)、对四五普法考核工作进行了调度布置。5月26日,我局召开了由区有关单位宣传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进行了布置,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了考核工作要求,这次会议对迎接四五普法检查验收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XX年上半年,全区共发生纠纷527起,调解527起,调解成功510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起14人,人民调解协议被法院采用7件;全区法律工作者共诉讼、非诉讼案件294件,办理法律援助27件。至5月30日止,全区共刑释解教人员44人,解除劳教16人,均落实了帮教措施,避免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一)、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建设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一是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司法所人员工资待遇,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夯实基础。二是通过优化调解队伍结构,严格规范任职条件,并对全区200多名骨干调解员和司法所长进行集中培训,使调解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三是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提高调解中心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四是围绕中心,搞好服务,重点围绕城乡热点、难点和群体性集访案件,有力保障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员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网络,推行“中心户长信息员”预警机制。二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从制度入手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同时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消灭在激化前,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共3页,当前第1页1

         (三)、认真开展压降民转刑专项活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4月份为“压降民转刑案件专项活动月”。为此,区局成立了压降民转刑案件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关于开展压降民转刑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全区司法干警、人民调解员、信息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拉网式的排查,深挖纠纷苗头,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进行疏导、调处,分类汇总,设立专门台帐,制订调处预案。经统计,我区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共排查出各种纠纷隐患221起,对此,区局已指派专人负责,确保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

        (四)、加强基层司法所、村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对司法所全年工作进行量化管理,百分考核。并强化镇、村两级基础工作台帐规范化建设,统一要求,统一印发,使镇村两级基础台帐又上台阶。

        (五)、做好社区矫正试点推广的准备工作。一是落实对象,摸清现状。通过排查摸底,我区有社区矫正对象145人,区局已分类统计,打印成册。二是组织全区10名司法所长参加市局举办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努力锻造高效精干的社区矫正队伍。三是落实社区矫正试点镇。经过调研,区局确定在**镇、塔山镇进行试点工作,现办公设施等已落实到位,即将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移交工作。

         (六)、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一是指定专人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强化档案管理。二是狠抓两劳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三是继续做好“六清”工作,注意宣传发动群众,在各村成立帮教小组,志愿者队伍,确保每名回归人员进村后都能得到很好地帮教。

         (七)、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今年1月份,我局在全区开展了法律

工作者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重点是针对法律服务所存在的法违纪及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违反规定,私自转所的3名法律工作者进行处罚。同时,在3月份,对全区9家法律服务所、33名法律工作者进行年检、注册,做好申报工作。

         三、加大对律师、公证的管理力度,精心打造法律服务平台

         (一)、认真执行上级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区律师队伍中认真开展律师教育整顿活动。上半年全区律师办案150余件,无一例投诉案件发生。

         (二)、积极配合区信访局进行律师接待群众上访工作。及时制定接待计划,律师准时上班接待。

         (三)、XX年上半年,全处共办理公证3905件,其中民事类公证355件,经济类公证99件,信用社小额贷款公证3449件。一是开展“四学”活动,即学政治理念,学业务技能,学创新意识,学道德规范,强化学习意识,打造“学习型”队伍。二是强化内部管理,重点把握受理、审查、审批、收费、出证等四个环节,实行办证与收费分离制度;同时,认真做好公证投诉查处工作。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制定并遵守“四不”“、四坚持”,打造公证“精品工程”。四是紧紧围绕“公证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开展公证整顿活动。

         四、以民为本,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使弱势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XX年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24件,其中民事13件,刑事11件,解答法律咨询126余人次,受援人数34人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

         (一)、强化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运行机制。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了“四项制度”,即:统一立案审批制度、完善援助公示制度、受援人意见回访制度、案卷统一归档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制度的实施,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整合内外资源,拓展法律服务渠道。一是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是鼓励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吸纳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四是加大法律援助中心自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力度。

         (三)、依法维权,确保弱势群体的利益。年初,一外来工张某上班时,从塔吊上掉下来,造成脊柱严惩受伤,构成四级伤残,用工单位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便不问了。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及时指派律师为其申请劳动促裁,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最终为受援人索赔工伤补偿1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以创建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为契机,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XX年5月,按照市局苏司援[XX]2号文件要求,在人员素质、硬件水平和台帐建设方面下功夫,积极开展“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共3页,当前第2页2

          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等活动,积极推进队伍建设,塑造司法行政队伍新形象。一是认真组织,搞好思想动员。二是实事求是,做好分析评议。三是开门纳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多层次的反馈基础上,做好自我分析。五是求真务实,开展民主评议。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司法干警们的思想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工作主动性有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党员同志们能始终坚持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衡量自己,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六、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队伍的拒腐防变能力。一是继续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二是党组一班人始终能够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领导班子坚持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做官,正直做人,做到勤俭办一切事情,不搞铺张浪费。

         回顾上半年的工作,司法局党组一班人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是学习还需加强,搞好政治业务学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加强学习,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二是党组自身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工作很重,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一是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完善和落实理论学习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二是抓好民主集中制各项具体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三是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坚持定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现状进行调研分析,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四是要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活动,建立长效机制,推动队伍的作风建设。

         二、做好“四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通过考核验收,我们将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迎接省、市对我区“四五”普法检查验收。

         三、组织好全民普法20周年纪念活动和“12·4”全区法制宣传日活动。今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我区将组织一系列活动纪念全民普法20周年,并把该项活动与第五个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结合起来,形成声势,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四、继续完善和深化全区大调解机制的健全,开拓性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狠抓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落实工作,经常检查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将安置帮教对象落实到人头,坚决杜绝脱管、漏管现象。按照市局相关要求,抓紧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争取在下半年有所突破和尽快展开。    

         五、落实预先纠纷排查工作制度,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对群体性上访的重要线索和纠纷隐患,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警惕性,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及时介入积极参与调处;二是在节假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举行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确保我区在假日和国家的重大活动举行前我区的社会政治稳定。三是充分重视基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于人民来信,局领导亲自抓、亲自批办、督办,将基层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抓紧抓实,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加大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渠道,力争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进一步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七、以“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为契机,狠抓公证内部管理,强化公证队伍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完善公证质量检查监管制度,坚持不懈地加强质量监管,特别是要抓好立卷归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继续努力做好我区的拆迁公证工作,促进稳定,服务政府。

第9篇: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

(一)刑事诊所课程建设,是诊所教育法律援助目标的具体落实,社会对此有强烈的期待。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更要通过特定的法律实践(法律援助)使所有参与者增强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真实案件,无偿地为刑事被告人辩护,不仅是刑事诊所课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且能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这种法律援助更有着广泛而迫切的社会需求。纵观我国的刑事审判,被告人无律师辩护的案件占有相当数量,在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这种案件的比重更高。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被告人欠缺经济能力,无力聘请律师;而在这些被告人当中,相当部分的文化水平很低,对刑事法的规定了解甚少、缺乏理解,甚至不能清楚陈述事实,因而几乎没有有效的自辩能力,加之对自行辩护普遍存在顾虑,他们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应有的,甚至是起码的辩护。在刑事诉讼关系中,这样的被告人无疑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也渴望得到刑事法律援助,获得较为专业的辩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社会应责无旁贷,也正好契合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目标,回避刑事法律援助,是诊所教育的缺憾。刑事诊所的学生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不仅大有可为,同时也是法律诊所自身公益目标的诉求和公益特征的折射。

在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系建设中,刑事诊所课程有其特殊的意义和重要性,课程建设和持续发展,其结果是法学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双赢。

(二)刑事诊所课程建设是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和完整实现。

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有机组成和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刑事诊所课程有其自求的目标,概而言之,就是培养、训练学生在刑事法方面的思维能力、推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这种培养和训练之于法科学生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首先,刑事诊所课程教学指向的刑事法及其运用,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欠缺刑事法知识和运用能力学生,很难说是合格的法科学生;其次,着眼于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他们需要有刑事法的知识和经验。虽然加速进行的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使法科学生毕业后获得的刑事法律工作岗位在减少,但最终的从业人数依然庞大。忽略在校期间的刑事法学习和训练,是法学教育的失职;第三,刑事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制度内容、运行要求、适用方法。通过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学习,有利于是学生法律思维和能力的拓展,促进其他部门法学习能力和运用能力的提高。毫无疑问,刑事诊所课程是诊所法律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刑事诊所课程的诊所法律教育以及法学教育,在体系上是不完整的。简言之,刑事诊所课程建设,是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的需要和完善。

二、刑事诊所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法制空间检视

“诊所教育最关键的界定要素是它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学习。”如果刑事诊所不进行真实刑事案件的援助,学生不介入诉讼,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不仅会使诊所教育的效果打折扣,而且有违引入诊所教育,促进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的初衷。问题在于,学生有无资格以及以何种身份刑事辩护?辩护是否违法?这种质疑成为刑事诊所课程建设滞后最主要的认识障碍。事实上,质疑学生辩护是欠缺法律根据的。且不说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法律援助的受助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刑事诊所学生为被告人辩护,在道义上应得到肯定和支持,我国立法也为刑事诊所课程的学生辩护也“预留”了应有的空间。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学生辩护的资格和身份不是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许可和保障

刑事诊所学生介入刑事诉讼,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否允许,法律上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有无刑事诉讼法上的根据。我们知道,委托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主要形式,《刑事诉讼法》第32条确定的委托辩护人包括:(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在委托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不限于律师,如果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非律师的公民同样可以接受委托而辩护。毫无疑问,非律师的公民应该也能够包含年满18周岁、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诊所学生,除非他(她)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诚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赋予公民直接接受被告人委托而辩护的权利,进入诉讼的渠道相对狭窄,但允许以公民的身份辩护却是明白无误的,至少没有禁止性规定。诊所学生作为公民辩护,自无问题。

进一步讲,公民依法接受委托而辩护的案件范围,也没有特别限制。《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此规定看,法院指定辩护的辩护人应当是律师,不能是公民,但是公民接受委托而充当辩护人的,并不在限制之内。

《人民法院组织法》则从法院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实现的角度,扩展了委托辩护人的范围。该法第8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其中“经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是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监护人委托的公民,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公民。遵循这一规定,刑事诊所课程的学生辩护有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二)政府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

诊所课程的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为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和规定所肯定和支持。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人权的司法保障和平等权利的保护。2003年颁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化跃上新台阶的标志。该条例不仅确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措施,而且为以法律援助为己任的法律诊所及其学生提供了进入各种法律援助的渠道,使诊所学生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如此认识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我国,“真实当事人”的法律诊所,其工作平台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经过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法律援助机构,该机构属于本条规定的“社会组织”范畴。诊所学生也由此获得了双重身份,既是课程的学习者,又是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诊所学生受所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在内的各种法律援助,符合该条规定的精神。第二,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着眼于援助者的身份考察,该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有着相同的精神。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即使援助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诊所学生成为条例所指“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其安排而办理刑事援助案件,不应有援助资格和身份的疑虑;若非如此,也属于“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诊所学生进行刑事援助,在资格和身份也该没有障碍。

以诊所课程的学生没有律师资格,因而限制其介入刑事诉讼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不允许诊所学生出庭辩护的认识和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诚然,法律提供的空间是有限的,但这不是刑事诊所课程建设裹足不前的理由,需要努力的是挖掘和利用有限的法律空间。

三、刑事诊所课程建设的基本运作思路

(一)立足刑事诊所的实际,恰当地选择援助案件

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诊所课程在援助案件的选择上,一是要避免“贪大”,二是要避免片面地追求“社会反响强烈”。诊所教育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忽略经验学习的本旨,选择案件不是以是否适合学生以及应否获得援助为标准,而是过分看重所谓案情重大和社会关注度,以致追求所谓“轰动效应”,把援助变成“作秀”,其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甚至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响,无论于法律援助还是于诊所教育本身,都是一种损害。相反,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可以从小而简单的案件做起。这样的案件除了与学生的能力较匹配,被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维护外,其有利之处还在于:(1)由于量多分布广,案件的可获得性强。基此,既能为有需要的刑事被告人施以援助,又能较好地保障诊所教学有“实践资源”,使课程实践具有可持续;(2)这种案件同样能达到“经验性学习”的效果。“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上,小案与大案并无本质的差别。在援助中,学生同样能得到经验性感受,而这种经验恰恰为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3)“拾遗补缺”,使更多的被告人得到刑事法律援助。在律师相对关注大案援助,无力顾及小案的情况下,由诊所学生补位,在客观上与律师援助形成“社会分工”,这是维护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全面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由是,刑事诊所的援助主要应着眼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二)寻求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合作,借力发挥。

虽然学生可以公民身份代为辩护,在法律上没有根本性的身份障碍,但学生仅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出庭辩护,还是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质疑,客观上成为一种限制,从而减损刑事法律援助的参与度和效果。面对这样的现实,一个较为可取的解决方式是寻求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团体合作,把学生开展的刑事法律援助融入政府和人民团体的法律援助之中,把掣肘和限制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合作与融入的一个重要的进路,就是让学生成为这些法律援助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让他们实施的法律援助成为政府法律援助活动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由此,学生不仅可以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以“社会组织”成员的身份实施,还可以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以“本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出庭辩护。在运作方式上,可考虑以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建立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一方面在身份上多一份保障,便于法律援助的实施;另一方面也便于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利于援助活动的规范开展。这样做虽然不能解决实际存在的所有问题,但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来自不同方面的对诊所学生在身份上的疑虑,为他们较为顺当地进入刑事诉讼减少障碍。

与人民团体的法援助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成为他们可资利用的法律志愿者。在有需要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接受人民团体的推荐,实施援助,出庭辩护,是另一个可选择的路径。

(三)与法院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获得法律许可的支持。

目前,诊所学生要在审判前介入而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不现实的。相对而言,在案件后,为刑事被告人充当辩护人而进入诉讼,较具可行性。要进行有效的辩护,必须清楚案件的事实,明确方的指控以及证据,因此取得案卷材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环节,此外还应当尽可能地会见被告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见,在获得案卷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方面,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法院并无必须提供便利的义务。为此必须高度重视与相关法院的沟通,争取支持,以便依法进入诉讼,确保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渠道畅通,获得会见被告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