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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第1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

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2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各乡镇国土所,县局各股室、中心、大队:

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结合我局20__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全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内容

1、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

2、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业务知识。

3、深入学习中纪委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防腐倡廉教育。

4、加强国土所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办法、云南省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划定、保护业务知识。

6、学习领会省政府出台的矿产资源管理三个办法、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业务知识。

7、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法监察、来信来访处理和本文来源:文秘站 资源纠纷处理业务知识。

8、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知识及要求。

9、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培训对象

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

(三)培训方式

1、请有关专家、领导到我局讲课培训;

2、县局各股室、中心、大队组织培训班;

3、按上级要求积极安排干部职工参加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县级举办的有关培训;

4、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自我教育培训。

三、培训要求

1、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县局机关全年计划组织培训6次以上;乡镇国土所组织干部职工和国土资源巡查员培训不少于2次。

2、各责任股室按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附件:××县国土资源局20__年干部教育培训安排表

××县国土资源局20__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表

主办部门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参加培训人员

局党组

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

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第一季度

县局全体人员

国土所负责人

地籍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颁证业务

3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局党组

中纪委十七届五中全会

精神,反腐倡廉教育

第一季度

县局全体人员

国土所负责人

办公室

内务工作

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5月

县局全体人员

国土所负责人

规划股

利用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及基本农田划定、保护

4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矿管股

省政府出台的三个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修编

6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法规股

执法大队

地籍股

法律法规知识、违法

案件查处、来信来访案件

处理及国土资源纠纷处理

8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地质环境股

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

知识及要求

4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利用股

土地开发整理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10-11

第3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步规范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和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1、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区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区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到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管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局不得划拨建设资金。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区统计局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区建管委等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可以开工建设。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统计局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4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内容。从*年起,按照“政府引导、集体扶持、农民自筹、各方参与”的工作思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包括“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居改造工程,今年启动首批122个建制村居为农民公寓建设、集体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示范村居。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时间将纳入旧村居改造的示范村居改造成为功能配套、祥和安康的生活公寓,成为承接城市延伸、构建现代化大城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资源集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成为环境优美、绿色环保的生态家园。

主要任务: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要以规划为先导,全面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鼓励多个村居联合推进旧村居改造,建设组团式的农民公寓和集体物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改善村居生产生活环境。

二、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互利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坚持自愿参与,不搞强迫命令。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旧村居改造,形成农村集体、农村居民和开发商等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招商引资、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农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居改造的可经营性项目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以项目和利益招商,吸引房地产商参与旧村居改造,实现多方共赢。

(三)让利于民原则。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保证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农村居民收益分配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切实让广大农村居民从旧村居改造中得到实惠。

三、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转变观念和作风,自觉当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使这项工程真正成为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市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推进专责领导小组,对全市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二)坚持规划统筹。要以规划为龙头,使旧村居改造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促进村居生产与生活条件同步改善,改造建设与历史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同步实施,经济发展与农村居民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广泛的舆论宣传,重点加强各种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和动员工作,形成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组织实施。坚持分步实施。在推进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必须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搞“齐步走”,不片面追求进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环节协调、指导和服务,把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该建设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定期或不定期对旧村居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对土地规划建设、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旧村居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四、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科学编制详细规划。旧村居改造详细规划按旧村居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设计)三个层次进行编制。旧村居改造规划,要尊重历史客观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广泛听取村(居)民、村(居)委会、当地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衔接与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为旧村居改造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规划编制的组织体系。坚持市管到镇(街道)、区管到村居的规划体制。专项规划草案由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由村居负责组织编制,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经征求意见修正后,送镇(街)规划部门初审,报区规划部门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区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居规划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要地区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以及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旧村居改造规划,经镇(街道)、区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各规划部门对报批资料完整的村居规划,应在4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3、合理制定相关规划指标。编制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详细规划,要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框架下,针对各村居实情和特色,因地制宜地制订规划相关指标,要避免简单照搬城市住宅小区的规划模式,同时要注意城市文化脉络和地方特色的延续。“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对人口容量、建筑色彩、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形式等制定明确、合理的相关规划指引,防止新的资源浪费。具体户型的设计,由村(居)委会汇总并进行分类,经村(居)民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4、鼓励联合建设农民公寓。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联合建设农民公寓小区,实现更高程度的人口集聚、资源共享和城市社区管理。

5、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市、区、镇(街)三级监督管理网络,要把规划实施监督职能延伸到村居,未经批准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一律严禁实施。健全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取代传统的行政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效能。加强“一书两证”(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管理。

(二)土地方面

6、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属“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的示范村居,鼓励实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循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同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申请,依法律程序上报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批文,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变,依法开发建设的房产由房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地产权证》。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按有关规定公开交易,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7、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加大示范村居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彻底整理“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集体组织自主开发,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节约的旧宅基地,可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同时,防止以旧村居改造为名倒买倒卖集体土地。

8、控制单家独户的村民住宅建设。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暂缓分配宅基地,禁止建设单家独户的村(居)民住宅(包括不属农民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积极推进农民公寓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地区,农村居民建房暂按原规定不变。各区原制定的有关停止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政策从其规定。

(三)建设方面

9、严格拆旧建新手续。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的示范村居,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拆旧,并把腾出来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统一开发利用,在办理同意拆旧的有关确认手续后,才批准新建农民公寓。

10、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办法。旧村居改造中涉及村(居)民房屋拆迁的,可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村居实际制定,不搞一刀切,实行一村居一策。补偿安置办法须经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审核同意,再报区批准执行。各区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规范拆迁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殊困难户,要参照农村居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补助。

11、妥善解决历史建设遗留问题。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的历史违法建筑,要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补办相关手续。对符合详细规划和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建设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但符合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临建手续;在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时,经协商对上述两种建筑物给予合理补偿;在集体按详细规划,需要拆旧改建时,按相应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12、加强旧村居建设项目管理。对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用地、规划等相应手续基础上,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属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规划、市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旧村居改造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及时跟进,保证旧村居改造的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照明、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套到位。

1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集体转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确权手续;集体土地上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依规定办理有关集体产权确权手续。

15、严格改造建设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成立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抢建、改建和扩建等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产业发展方面

16、确立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要以旧村居改造为契机,准确把握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市场走势,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经营土地和物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承接城镇产业转移。

17、合理规划产业发展用地。旧村居改造节约、整理出来的土地,要规划一部分作为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用地。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产业发展用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实现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18、坚持旧物业改造和产业升级同步推进。根据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发展目标的要求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对旧物业进行全面改造升级,与产业提升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承接城市建设和产业延伸。

(五)投融资方面

1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决落实对“三农”扶持的各项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示范村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居环境。由各区、镇(街道)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具体办法,通过奖励、对建设改造贷款的贴息、建设改造工程的适当补助等形式,支持旧村居改造。

20、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充分发挥银信部门的融资平台作用,加强银信、村居互动,创新贷款品种,积极探索良性的偿债机制和信贷合作机制,采取集体资产抵押、质押、集体物业租金担保、互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争取银信部门信贷资金支持,缓解旧村居改造资金短缺问题。银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服务,支持旧村居改造。

21、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将旧村居改造建设的可经营项目推向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旧村居改造建设。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物业开发建设和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的进驻。

22、鼓励集体依法经营土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通过落实旧村居改造政策,取得合法化的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以地易地”的办法解决改造资金短缺问题。

(六)管理方面

23、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在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各相关纳税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农民公寓,属拆迁安置部分,以及村居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农民公寓,所征税额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全额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房屋拆迁补偿税收优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4、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农村居民集体历史建设遗留用地、征地划拨的留用地等,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集体性质,只要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移,不管是农村居民集体自用还是通过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改变用途开发利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若土地所有权属发生转移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的农民公寓属商品房性质的部分,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外,经各级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第5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举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  (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竟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  (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  (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金的缴纳)。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应当按出让地块的面积,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其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

第二十六条  (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七条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的管理)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一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逾期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处理)

受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土地使用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四、原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

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五、原第十七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六、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八、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九、删除原第二十五条。

十、其他修改:

第6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了规划修编省下达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耕地保有量为27.51万公顷(412.65万亩),高于规划修编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26.57万公顷(398.5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1.23万公顷(318.45万亩),高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04万公顷(315.6万亩)。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控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多管齐下,保护耕地。为保护耕地,从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上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2009年我市上报的每一宗建设用地均做到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积极与其它市(州、地)联系购置新增耕地指标,2009年共从铜仁地区流转新增耕地指标9100余亩,黔东南州流转新增耕地指标3500余亩,并与铜仁、黔东南州和毕节等地达成长期流转耕地指标的合作意向。做好耕地指标报部备案和新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及时报部备案工作。截至2009年底,共完成新增耕地指标报部备案52宗,涉及面积593.676公顷。建立和完善了市、县两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二是加大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投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将2008年省分配的全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和市、县两级2008年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20%以上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2009年,省分配给我市的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9000万元已全部投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工作。市、区(市、县)两级财政2009年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资金达4441万元,占2008年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5.61%。截至2009年底,全市累计新实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33个,共计65232.49亩,完成目标任务(58000亩)的112.46%;累计验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27个,共计35295.84亩(其中:土地整理项目16个,面积33037.66亩;土地开发项目11个,面积2258.18亩),完成目标任务(35000亩)的100.85%。

三是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据统计,到目前全市累计新实施土地整理项目33个,共计65232.49亩,完成目标任务(58000亩)的112.47%;累计验收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28个,共计40995.64亩,完成目标任务(35000亩)的117.13%。按要求督促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做好了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复垦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认真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截至目前共受理建设用地预审、规划调整论证项目101宗,办结101宗。按要求及时完成了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在省厅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严把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关,全年未出现建设用地申报退件情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核查,重点对2007、2008年、2009年批后用地进行了核查,对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进行整改。

2009年前三季度,我市共计上报用地2029.6302公顷,使用市级指标1590.5187公顷,占省级下达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1748公顷)的90.99%,超额完成了“三季度前完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80%以上”的目标任务。截至2009年底,我市共计上报用地3773.8107公顷,其中,使用市级指标3239.0475公顷,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185.30%。有力地保障了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需求。

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环城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贵都高速公路、贵清高速公路、花溪国宾大道、花溪二道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做好了相关协调工作,保障这些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年未发生因征地补偿矛盾引发的群体性阻工和集体性上访事件。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编制完成后,于2009年2月上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验收。我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验收意见的函》以及*市经济建设战略变化,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完善后,于同年10月上报省政府。我市各区(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全部编制完成,其中白云、乌当、云岩、开阳、修文完成了文本编制工作。积极督促指导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修编工作,目前开阳县、清镇市已完成该项工作并上报省厅批复。

(三)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工作,加强地籍管理。

目前,我市二调成果(农村部分)已经省二调办核查通过,并于2009年9月17日前全部上报国家二调办核查。其中,内业核查已全部通过,外业被抽查的南明区、白云区也已顺利通过。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在全省率先完成(各区、市、县已于2009年10月23日前提交资料),城镇地籍调查正在强力推进,居全省首位,二调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数据转换在全省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其它专项工作正按国家、省二调办要求有序进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完成了全市城区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由于今年国土资源部要求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中不再包含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故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指导息烽县全面完成了地籍管理规范化示范点建设,并通过省厅验收。按上级要求完成了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严格按照采矿权审批授权和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确保了所有采矿许可证均严格按照采矿权审批授权和有关规定办理。按要求开展采矿许可证全国统一配号工作,经努力,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室内数据资料整理工作。加强矿业权二市场管理,推进本级审批权限内矿业权招拍出让工作,全年共挂牌出让采矿权6宗(其中水泥用灰岩2宗,玄武岩4宗),收取出让金3204万元。

加强对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领导,召开了全市矿产督察员工作会并对全年的矿产督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矿产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矿山企业及时整改,做到了督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工作有记录有建议有总结。开展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构建和谐矿区的调研工作并撰写了调研报告,在清镇市选择贵铝二矿开展我市构建和谐矿区的试点工作,收到明显成效。加强对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利用评价的指导,组织开展了《*市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市砂石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强探矿权批后监管,于年初和年末各开展了一次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专项检查。建立了辖区内地勘单位联系制度。

按省厅要求及时开展了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核查(目前我市由部、省发证的矿业权野外实测收集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工作。积极支持辖区内地下水勘查工作,支持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项目的实施,目前我市正在实施的项目有3个(煤矿项目1个,铝土矿项目2个)。

按属地化原则,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均按省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向矿山企业下达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通知”,并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以县为单位,按省厅统一规定的台账格式建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账,并将各级征收台账按要求汇总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厅备案。按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截至目前我市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236余万元。

(五)认真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制定、公布并经市政府下发执行《2009年度*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筑府发[2009]27号)。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按程序规范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与市纪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共同举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规范化培训班。深入贯彻落实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认真执行相关工作程度和操作标准。据统计,2009年全市(不含高新、小河、白云开发区,金阳新区)共收取土地出让价款19.3684亿元,其中市本级17.69亿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精神,在工业用地项目的手续办理上,严格审查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和生活设施、绿化率等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坚决按规定核减用地规模。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实施土地储备13宗,供应8宗,实际出让面积101.6025公顷,储备成本44420.0441万元,成交金额56503.5万元,土地净收入12083.4559万元,未发现开发企业圈地囤地行为。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统一管理,认真做好成立*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关筹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已于2009年10月30日挂牌。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精神和省厅要求,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已全部开通并启动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将2009年的供地情况全部按要求录入,2007年至2008年数据也全部录入完毕,顺利通过省厅网上核查。

(六)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制定并由市政府批准了《*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筑府办发[2009]63号),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预警、疏散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督促各级部门切实落实好群测群防的工作措施,对已经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均要求落实好防灾预案。按照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工作,已完成开阳县、息烽县的“十有县”创建试点工作并通过省厅检查验收。在汛期前组织人员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层组织及受威胁群众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今年全市共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一万多份。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为强化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在重要地质灾害点安装了滑坡报警仪等设备100余套。切实落实地质灾害巡排查、速报、值班等各项制度,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报告发生地质灾害6次,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9个,均及时进行了处置,未发生因地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事件。为检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组织在云岩区、南明区、开阳县、息烽县开展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截至年底全市已有425家矿山企业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督促矿山企业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切实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开阳县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使用的试点工作,2009年度全市共退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560万元。截至年底,全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余额为21518.955万元。完成了《*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的编制并已上报省厅评审。完成了我市重点县息烽、开阳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已提交市级评审。

积极配合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房搬迁工作。启动了我市6个被省厅列为全省第二批最具现实危险和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农房搬迁工作,计划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716户,获得项目补助资金1432万元。抓紧实施已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完成了开阳熊家田沟滑坡治理工程的市级验收;南明区蟠桃宫省皮防所后山滑坡治理工程、朝阳古寺滑坡治理工程、乌当区新创路小田坝滑坡治理工程等已经实施完毕。此外,今年全市还累计完成地质灾害搬迁项目26个,累计搬迁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862户。需要说明的是,“积极配合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搬迁或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已于2006年前完成。

(七)认真开展测绘管理工作。

积极配合省厅组织实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认真开展*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市财政已安排前期启动资金50万元。完成了*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等工作。完成了测量标志调查复核,并对GPS点,一、二等测量标志点实行重点保护。

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顿,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市政府下发执行《*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筑府办发(2009)155号)。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云岩区实验一小不规范地球仪制作不完整、缺南海诸岛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按要求做好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检查清理工作。严肃查处辖区内的测绘违法案件,全年未发现测绘违法案件。

(八)继续抓好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编制了《*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计划》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依法抓好本级和指导县级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代本级政府裁决职责。据统计,全年共受理并审结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4件,受理并审结行政诉案件17件,依职权组织听证18次,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6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做到凡应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要求上报备案。

运用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通过在网站上国土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办事程序及政务公开电子查询系统,编制《服务承诺手册》和《办事指南》,改版对外网站等措施,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同时,在内外网上及时登载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并向市政府网站传输各类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人民群众关注涉及国计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为做到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全年共开展动态巡查4210余次,发现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715宗,制止627宗,立案查处了88宗,做到了巡查次数达到要求,巡查记录规范,重大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制止有力。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权限,严肃查处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全年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76件,已全部结案;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87件,已结案85件,做到了应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没有查处权限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为贯彻落实15号令,拟定了《关于建立*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市政府已以筑府发[2009]92号文批准执行。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各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职责,落实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问责制。按规定向司法机关或纪律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做到了应向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按规定移送。全面运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软件,按时按要求报送了相关数据。

(十)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强化信息化机构、队伍建设和技术人员培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成立有信息化机构(信息中心),或有相应的专职人员。积极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各类信息化建设技术人员培训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多次集中组织对本局人员和乡镇所人员进行了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全面建成了结构合理、功能完备、安全稳定、覆盖全市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全部实现专线联网和电子政务办公,全面实时地运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市局和县级局没有发生因电子政务系统运行未达到要求或运行不正常造成的办件延误而受到上级部门监察室督办的现象。

全面完成了所辖区内乡镇电子政务建设,有90%以上的乡镇所实现了电子政务办公。实现了建设用地远程报批联网,2009年共报送建设用地远程报件87件;矿权多级审批系统实现了矿权业务审批制度所要求的系统应用,共参与了226件矿权的审查。市级和所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均已全面实施窗口收办文,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在网上运行,非行政审批的网上办文总量达到了总办文量的80%以上,实现了地籍管理系统的网上运行(收文、办文、打证)。市级和所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网站,做到了有网站(网页)管理和信息审核制度且信息更新及时。确保了网络及系统安全、通畅,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生因网络系统运行不畅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或缺乏备份造成数据丢失的现象。

(十一)积极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和文化体育活动。

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的主题宣传活动,做到事前有计划,活动有内容,事后有总结,并按时上报了活动总结。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制定并按时上报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09年度“五·五”普法工作计划》,做到有具体活动内容,并按时上报了年度工作总结。

按省厅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好本系统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参加了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首届文化艺术节活动,在活动中荣获了文艺晚会合唱三等奖、书画比赛一、二、三等奖和摄影比赛优秀奖;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了迎国庆六十周年“国土资源杯”羽毛球邀请赛;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组织开展了职工篮球运动会和拨河比赛;积极组织参加了市直机关工委举办的“金阳之秋”迎国庆歌咏比赛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文艺汇演活动,分别荣获二等奖和三等奖。

(十二)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做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从2009年9月起,组织全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进行了培训,共计培训376人;与贵州大学联合举办了一期国土资源专业知识培训班,共计培训45人。加强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共轮岗交流干部19人,其中息烽县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全部进行了轮岗交流。于2006年底全面完成了我市乡(镇)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并通过验收,重建的5个国土资源所于2008年底全部竣工。全市乡(镇)国土资源所均确保有2名以上正式职工,没有“一人所”现象。认真抓好各党支部建设,及时督促、检查各支部党建目标完成情况;按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和培训工作,组织4名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了由市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通过考察接收4名同志为预备党员;并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十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全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市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拟定和印发了《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意见》,确保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工作目标,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纪检组长具体抓、其他局领导分工负责、党政齐抓共管、全局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按时报送了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等文字材料。并坚持按季度开展了廉政教育。

将中纪委《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省委的《实施意见》列入市局2008至2012年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并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认真组织进行学习。建立和完善了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惩防制度,根据《中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制订了《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方案》,对12类、62项具体工作进行了责任和任务分解,明确了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市局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党的“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2009年市局没有发现违规收送礼金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指导完成了2个以上区(市、县)局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活动。2009年,市局将领导班子成员面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工作正式列入局党组2009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由试点工作转为常规工作正式启动,先后组织在乌当区国土资源分局、息烽县国土资源局、*市土地登记处开展了领导班子成员面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活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省厅交办任务并按季度上报了廉政信息,2009年共报送廉政信息10条。

以多种形式开展行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2009年8月至12月,我局组织专门人员,对市局机关、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分局(局)及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了明察暗访,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通过实地暗访及走访农户、市民及与当地纪委座谈等方式了解的情况来看,未发现有“吃、拿、卡、要”情况,“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服务态度差等现象有好转。

(十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方式,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创新思路,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方式,接受群众监督,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对行政审批、审核及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和设置不当的事项,减少协办环节和程序,最大限度地压缩办事时限。据统计,仅2009年,我局就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和设置不当的事项8项,减少协办环节事项9项,压缩办事时限事项12项。二是建立了局领导分片包项目督办扩大内需、省市重点项目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扩大内需、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台账制度,为扩大内需和省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开工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制定了《*市国土资源局“绿色通道”操作规程》,并结合实际对新组建的市十一个投(融)资公司、扩大内需项目和重大项目设置开通了“绿色通道”。四是积极开展国土资源科研和科学技术应用工作。我局土地开发中心利用新购的TrimbelR8GNSS仪器和市测绘院建立的VRS参考站网络技术进行征地丈量工作,大大节约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保障贵广铁路等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五是将我局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接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使我局网上办理事项全天候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监督。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开展“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专项活动。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服务态度、超时限办件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制定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制度。对干部职工加强教育和管理,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转变了机关工作作风,优化了服务环境,软环境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我局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为契机,制定、印发了《*市国土资源局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工作方案》,在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确定“废、改、立”具体项目和内容共12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属市级自行设置的《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废止执行;对不适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的《*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和《测绘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制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市国土资源公务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服务承诺手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手册》等。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效能,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市国土资源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暂行规定》、《*市2009年度国土资源保护政府目标评分标准》、《*市2009年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对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目标提出了量化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并对国土保护政府目标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实行分开考核,分开评分。在《评分标准》中,充分考虑了不同区(市、县)之间国土资源工作任务侧重点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的区和没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的区(市、县)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考核和评分标准,增强了考评标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为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积极开展国土资源科研和科学技术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市局土地开发中心利用新购的TrimbelR8GNSS仪器和和市测绘院建立的VRS参考站网络技术进行征地丈量工作,大大节约了工作时间和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征地丈量工作做到了“快速、准确”,为保障贵广铁路等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市局信息中心在现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利用MAPGIS的应用开发接口开发出了对GIS数据库访问的平台,使有关部门在办理土地、矿权审批等业务时准确的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并使现有的GIS数据库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为下一步整合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资源创造了条件。市局信息中心采用IP存储技术,可以轻松使用远程数据的备份、恢复,而且操作简单明了,提高了维护人员的工作效率。市局信息中心采用ORACLE公司的RAC技术,实现了数据库服务器的负载均衡和热备份,所有对数据库的访问由两台服务器同时分担,充分地利用了服务器资源,提高了数据库服务器的可靠性和处理能力。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务公开的新要求,对我局对外服务网站进行了重大改版,完善了各项服务功能,建立了市局公开信息制度,增加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栏,做到栏目及时更新,信息准确、有效。在市政府组织的有61个部门参与的网站评测中,我局获得了第五名的优异成绩。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我局在完成“金土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还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工作需要,自筹资金开发了相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如: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数据的准确、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了*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系统并投入试运行;建立完成了*市矿产资源勘察与地质灾害系统,实现了矿权,地质灾害信息的快速查询统计;组织开发土地供应信息系统,实现对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全过程管理,该工作目前已经进入项目招投标阶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在2009年的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总结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报国务院的批次用地批后实施不够理想。

2007年至2009年我市共获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1637.3公顷,已申报实施1357公顷,占批准用地面积的82.9%。部分用地虽已申报实施,但由于征地、拆迁进展较慢,或者还未完善规划、环评、地灾、林地等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供地手续。

第7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促进“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的建立。

(二)以创造良好投资软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简化程序、明确责权、高效服务、监管到位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做好投资引导、投资决策、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过程、投资统计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健康、稳定增长,发挥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改善投资引导服务

(四)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五)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和领域。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具有经营特征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招标选择业主的方式。

(六)优化配置信贷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引导贷款投向;金融机构对有贷款意向且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实行独立审贷并提高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利用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安全生产以及金融、外汇、证券等部门,要立足服务,加强指导,完善监管,调控和监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依照法规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书或推荐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八)发挥并规范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加强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投资中介机构行为。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并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按国家法定程序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投资中介服务。投资中介机构必须坚持诚信服务,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投资科学决策与实施,为政府科学管理投资提供帮助。建立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三、改革投资决策机制

(九)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颁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修订颁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实行按项目性质分类管理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市)》,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并与国家同步调整。对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其他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手续,须作为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依据。

(十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项目备案范围等方面进行备案确认,为企业自行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引导,作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把握产业政策的基础。

四、依法进行规划管理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管理。

(十五)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六)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七)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一书两证”。

五、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十八)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是农用地转用计划对投资的控制与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对有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次年度该区县(自治县、市)农用地转用计划。

(十九)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一般城镇(村)建设用地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配土地,项目规划必须符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投资主管部门再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对须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项目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核准,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二十一)加强和完善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项目在征地报批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公告形式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六、加强环境保护监管

(二十二)任何新建、扩建、迁建、改建以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核准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按规定不需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当及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十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并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建设过程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二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实行会审,由负责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单位牵头采取联合办公等方式一次性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只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设计单位和项目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与材料采购等事项实行招标选择。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其中设备投资占工程总投资30%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同时实行设备监理。

(二十九)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或许可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符合条件即予许可,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三十)建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须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防止出现工程款拖欠。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须按施工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双方各承担50%),将资金存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得到支付。没有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未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工程款制度。

(三十一)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或许可证。在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后,项目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证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销号。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加强项目投资控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十三)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完善投资统计工作

第8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四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需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审批意见,需要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这个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其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办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设计文件审查。总体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图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

审图公司在出具审图意见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属于划拨项目的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这个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条件和范围。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2.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3.受理。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并递交根据参加验收管理部门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5.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试运行、试生产后的验收项目,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或者验收。

五、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同志们:

这次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三项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南阳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创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几项重点工作。刚才,会议传达了相关文件,希望同志们按照文件内容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围绕如何做好上述几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任务,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关于砖瓦窑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按照国务院、省、市要求,对粘土砖瓦窑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既是“三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今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头戏。元月16日县政府召开了砖瓦窑厂整治专题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2月21日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又对整治工作作了重点部署。两次会议以来,大多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能正确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迅速行动,通过召开动员会,制订方案、研究措施,开展调查摸底、丈量核实等前期工作,为下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从县整治领导小组检查掌握情况看,安字营、柳泉铺、侯集等部分乡镇对县政府工作部署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开展工作,而且私自批准修建新窑、整修旧窑,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是极端错误的。目前,县国土、公安等部门已联合执法,对窑体进行了,在这里对上述乡镇特提出批评。

开展砖瓦窑厂整治,是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目前全县拥有各类砖瓦窑厂85座,由于缺少规划,盲目发展,甚至非法挖田、挖坡占用了大量耕地,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耕地质量明显下降。并且从砖瓦窑厂排出的有害气体及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产品和品质,给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如不大力整治,将对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今年,全县砖瓦窑厂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关闭28家,其中5月20日前第一批关闭12家;10月底前第二批关闭16家。治理整顿关闭的重点是312、207国道,244、248省道,柳泉铺至老庄战备路,镇平至二龙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粘土砖窑厂。具体工作中,要把治理整顿砖瓦窑厂同“中国南阳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的创建申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落实5个“必须关闭”原则:①国道、省道、县道两侧5公里以内的必须关闭;②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5公里以内的必须关闭;③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关闭;④未经审批建设的必须关闭;⑤虽已审批占用耕地,但无自采土源的必须关闭。整治措施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砖瓦窑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弄清每一座窑厂的建窑时间、占地面积、取土来源、审批情况以及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每一座窑厂逐一登记,要有一表(调查登记表)一图(窑厂所在乡村地籍图)。二是对照政策,查处整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关闭的砖瓦窑厂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对拟关闭的窑厂,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国土部门要收回《采矿许可证》。对限期关闭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部门要就关闭事项与乡镇政府和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确保到期关闭。三是对拆除关停窑厂,及时组织复垦整理。国土资源部门对关闭的窑厂要进行逐一实地检查,确保关闭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及时组织复垦,恢复土地耕作条件。四是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合作,相互配合。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专项整治。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关停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回收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各类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五是实行目标考评,确保任务完成。

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县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了年度目标管理,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完不成专项治理整顿任务的,将对相关乡镇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以确保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六是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国土、公安、环保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要加强对砖瓦窑厂的跟踪检查,防止已经关、转的砖瓦窑厂死灰复燃,禁止违法取土、毁田取土、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这次未列入关闭范围的砖瓦窑厂严禁继续违法占地取土,对有令不行,顶风违纪违法占地取土的,除依法予以严惩外,对违法责任人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原有砖瓦窑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利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荒坡地、沙丘土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的,必须于2006年4月10日前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关于“三项整治”工作

开展以“空心村”、砖瓦窑厂、工矿废弃地为主的“三项整治”工作是缓解我县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不足,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今年,“三项整治”工作目标是整治土地面积5682亩,实现新增耕地5000亩。按照这一总体目标,县政府结合实际,已将任务分解下达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会议之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早着手安排部署,建队伍,压担子,定质量,迅速开展工作。一是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三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三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从而增强参与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总人口、总户数、宅基地宗数及面积;村内空闲宅基地宗数及面积;新批宅基地不交旧宅户数、宗数及面积;村镇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各村的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个数和面积。通过实地踏勘、核实计算,建立整治资源统计台帐,摸清整治对象底数,为集约挖潜提供依据,为科学利用奠定基础。三是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摸清底数、建立统计台帐的基础上,以当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为指导,结合当地资源状况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治规划和计划,以“减少闲置浪费,少占耕地,不损害群众利益”为原则,选择经济条件好、群众基础牢、班子有战斗力、“空心村”面积大的行政村,集中人力、物力,全力搞好试点,并及时召开现场会,通过典型示范,促进整治工作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四是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要向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整治情况。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治理规划、计划和情况报告,每月进行一次实地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整治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进展缓慢、完不成治理任务或整治结果达不到标准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要给予通报批评。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总结经验,推动整治工作平衡发展。

三、关于规范和整顿矿产开发秩序暨资源整合工作

规范和整治矿产开发秩序是国务院和省市为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然十分混乱,无证采矿、乱采滥挖、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经常反复,造成矿区治安案件多、案件多、安全生产隐患大。因此,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今年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整顿矿产开发秩序和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力度。这次整顿的目标是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制。资源整合的任务是削减50%的矿山企业,实现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一是要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对无证非法开采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按无证予以处罚。二是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全县范围内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勘查、采矿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或回填越界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三是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国土、环保、安监部门对在禁采区进行开采、严重污染环境、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四是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今年9月底以前将老庄钼矿区49个硐口整合成2??3家企业依法开采经营;杏花山石子矿整合成3??5家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经营。五是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采矿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原来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必须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按规定缴纳评估确认的价款,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六是尽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要加强矿山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和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七是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企业设立等各种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及等违法违纪案件,移交纪检和检察机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不够移交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停职反省,责令辞职等相应处分。

四、关于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创建工作

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创建工作是全市重点工程之一,5月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进行评审考察,这是一项硬任务,死任务,必须无条件、不讲代价去完成。前段时间,按照我县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我们就国道整治、地质环境恢复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创建工作标准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我们必须解决的是国道沿线附近因采矿造成的山体问题、马路市场问题、道路清障问题和植树绿化问题。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国土、旅游、文明办以及沿线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通力协作,必须在4月30日前打赢这场硬仗,保证顺利通过评审验收。经检查,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①梁洼桥两侧、贾宋路口以及曲屯街的煤、灰、柴、草乱堆乱放问题必须尽快挪走;②312国道沿线5公里内的砖瓦窑厂必须关闭拆除,必要时国土和公安部门要联合执法;③遮山山体的治理恢复挂绿工作,要尽快落实项目、资金等问题。时间跟不上的话,可以覆盖临时绿色遮掩网,决不能让光秃秃的山体一览无余;④遮山、柳泉铺、晁陂、曲屯等沿线乡镇的马路市场问题,工商和沿线乡镇要强力攻坚,坚决取缔;⑤柳泉铺街的危房要改造重建,半拉子工程要在规定时限内完工;⑥收费站旁边堆放的木材必须挪走;⑦县城南边的乱石堆、侯集路口的垃圾场、徐桥的白色污染等问题,文明办、环卫局等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整治力度,确保全面整改到位;⑧石佛寺路口的石雕水泥管材和晁陂的木材、石雕、钢门、铁窗等产品一律划线经营,退回线内摆放;⑨曲屯兴国寺村的乒乓球台拆走;⑩遮山、柳泉铺、县城区、晁陂、曲屯等沿线部位的机动三轮乱停乱放,抢拉生意和个体业主乱搭乱建、店外经营问题,文明办牵头,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下大力气整治,严防死守,大打一个翻身仗,确保面貌明显改观;⑾空缺的两个大型宣传版面,旅游要尽快制作,规划好位置,4月20日前架设完毕。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南阳伏牛山边界地质公园创建工作十分重视。县政府决定在4月30日前,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由县领导带队,旅游、国土、公安、建设、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参加,每2天检查1次,对沿线乡镇评比排队,任务完成好的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同时,督查中心每半月发一期督查通报,确保4月中旬以前不折不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创建任务。

五、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县政府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十分重视,早在去年4月份就成立了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恒俭同志为组长,发改、林业、农业、交通等部门为成员的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收集了大量基础性数据。今年,规划修编工作要全面启动。修编工作要注意把握五个原则:一要坚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原则,保证现存基本农田不减少,必要时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二要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衔接的原则,统筹规划,为新农村建设留足发展空间;三是要坚持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原则,采取调整、变更地块、地类的办法,合理布局,统筹谋划各领域用地;四要坚持占补平衡原则,在避开农综开发区的基础上,划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区和基本农田整理区,确保补充耕地指标能有地方落实;五要坚持以2004为基准年的原则,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要变更到2004年底。为确保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这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到机构、人员、任务、经费四落实。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制订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方案,各项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以方案为准。

六、关于乡镇国土资源所规范建设工作

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工作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广大农村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重要职能。乡所的规范化建设,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去年,县政府对23个乡镇国土所进行了收编,使之成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直接隶属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县乡垂直管理。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的职能作用,今年要在加强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一是要完善管理体制。县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协调人事部门尽快把人员收编到位,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新的体制高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鉴于基层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国土资源局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在年底前对乡所人员进行培训一遍,努力把基层所建设成一支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国土管理队伍,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队伍保证。三是要严格执法。乡所处于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其行为代表了整个国土队伍形象。因此,每个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在工作中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吃拿卡要,不违反原则,做一名忠实的国土卫士。四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所垂直管理后,不得给基层所下达包村和经济创收任务,使基层所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五是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土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搞好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今年要选择确定3?5个乡所作为规范化建设试点,力争年底实现达标,通过3年努力,使22个乡所全部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运行轨道。

七、关于坚决制止违法批占土地的问题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以来,部分乡镇政府借改革之机,在集镇或交通要道两侧违法批占土地,用于建设商业门面或农民住房,有部分占用的还是基本农田。今年开春之后,纷纷开始占地建设。在安字营、彭营、张林乡、原黑龙集辖区内等几个严重的乡镇和部位,违法占地行为大有“遍地开花”之势,影响非常严重,性质极其恶劣,检察院对部分乡镇的违法批占土地行为已经介入调查了,我想值得提醒的是,各乡镇要从思想深处警醒起来,重视起来,回去后立即着手整改,收群众多少钱,立马退多少钱,发出去无论是黄皮的还是绿皮的“土地证”,发多少本就追回来多少本,坚决制止这种违法势头。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同纪检监察和公检法机关建立的联合办案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切实加大打击土地违法犯罪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行为,公安部门要做好配合,直接拆除,公开曝光,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严肃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国土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或公检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意见,而且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都按最高标准缴纳。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也要充分发挥“特派员”职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制止,制止不住的及时上报,配合县局依法查处。要坚决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从根本上遏止违法乱批乱占土地行为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