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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精选(九篇)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第1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众所周知,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管理的基础,尤其在近年我国陆海统筹与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洋功能区划在指导与管制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战略意义更趋突显。随着《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及沿海省市县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相继颁布,我国海洋功能区划体系日益完善,有效地保障了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却日益突显,作为协调各种用海方式的基础性制度,海洋功能区划本应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统筹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上,近年研究却发现,海洋功能区普遍面临生态环境问题。不少研究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海洋功能区展开,对山东、江苏、等的研究发现,以往设立的海洋功能区划潜藏生态风险,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使海洋生态容量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严重下降,不仅无法满足原本的功能需求,其长期影响甚至在功能区划调整后也难以根除。对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等的观察也发现,尽管港口航运、海水养殖、滩涂围垦等大部分资源开发性的功能区通常可达到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但海洋保护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与要求相距甚远。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大量体现在区域层面的研究中,全国沿海地区的综合评价结果同样令人担忧,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状况进行评价发现,在海洋功能区划推进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恶化趋势并未有效缓解。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相关研究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但囿于大部分研究或是聚焦较小空间尺度的实证分析,或是基于较大空间尺度的定性讨论,对全国范围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关系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展开。基于此,本研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11类部级海洋功能区,采用空间分析方法,分析110个部级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的空间关联,探讨导致海洋功能区划陷入生态环境难局的主要症结,进而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2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生态环境的空间关联

海洋功能区对不同类型功能区的海域生态环境进行严格限定,特定的海洋功能区必须满足相应的生态环境要求,因而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的空间关联分析至关重要。自2002年起,国家海洋局历年的《中国海洋环境公报》均高度关注“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成为本研究的重要支撑,文中采用的海洋功能区数据、海域生态环境指标等均来源于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在此基础上,将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空间叠加分析。尽管在全国尺度和大比例尺下,图像配准和投点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但并不影响本研究的基本判断。通过叠加比对发现,我国部级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之间的空间关联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海洋功能区大量分布于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海域。由于我国沿海地区用海活动高度集聚于近海,因而海洋功能区划主要在近海展开,大部分部级海洋功能区分布于毗邻陆地的近海地区,而近海恰恰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最为严重的海域。受此影响,不少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污染区域空间重合,某种程度上,较差的海域生态环境基底严重影响海洋功能区的正常运转。第二,以开发为主导的海洋功能区海域环境达标情况相对较好。海洋公园、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洋牧场示范区、集中集约用海区,以及因缺少相关标准而无法测算的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探矿区域等是达标情况相对较好的海洋功能区,其共性特点就是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主要功能。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该类区块的功能实现往往对生态环境质量有一定要求,因而在功能区划定时就以一定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前提。第三,以保护为主导的海洋功能区海域环境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海洋特别保护区超标最多。例如,80%的部级海洋保护区超标,尽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功能在于协调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但当前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和设立中,地方政府仍然更倾向于特别保护区的开发功能,加剧生态环境影响。又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超标程度也达到65%,而这一功能区直接关系到人类食用水产的安全,在日后海洋功能区管理中应引起重视。当然,保护性的海洋共更趋超标情况严重的可能原因之一是出于引导、规制的作用,其标准大多较为严格,不过,如此高的超标比重必须高度警惕。综上,空间关联分析表明,我国海洋功能区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容小觑,应当引起广泛重视,对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优化调适,为此,必须进一步对导致问题的主要诱因加以剖析,这也构成本文进一步研究的主要内容。

3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难局的双重维度

空间分析直观展现了我国海洋功能区不容乐观的生态环境质量,对其中关键因素的分析将主要从空间与体制这两个密切相关的维度展开。

3.1空间维度:毗邻功能区相互掣肘

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区在空间布局上却彼此交错叠合,但其功能取向却可能极具差异。一般说来,相近功能取向的海洋功能区,彼此功能冲突相对较少。例如,不少海洋自然保护区包含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可以对生态环境和水产种质进行共同保护;又如,许多滨海旅游度假区往往又是风景名胜区,既起到风景保护功能又起到旅游开发功能,一些地方更将两功能区的管委会合署办公从而发挥集合作用;再如,不少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中又设有多个渔业增殖区,两者的功能取向都是为了鱼类增殖,因而可以共存。然而,倘若不同功能取向的海洋功能区空间叠合或毗邻,就有可能产生冲突,甚至加剧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海洋倾倒区与其他海洋功能区的冲突较为典型。海洋倾倒区的功能在于协助管理倾倒疏浚物,而疏浚物本身就具有污染性,所以倾倒区应选址在水体交换活跃区,具有较强的自净能力和较大的环境容量。尤其重要的是,海洋倾倒区必须与海洋保护区等保护性的海洋功能区设置一定距离,后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水质的要求极高。例如,对烟台市的海洋倾倒区研究发现,倾倒区与海洋功能区相距必须在2km以上,倾倒物才不会进入芝罘湾的海水养殖区、港区及海滨休养区沿岸和养马岛附近等[7]。如果海洋倾倒区与海洋保护区的距离过近,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例如,珠江口原本设立有海洋倾倒区,伴随着港口海运等的迅速发展,倾倒物和疏浚量不断增多甚至存在乱倾倒现象,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压力,特别是淇澳岛东南倾倒区与珠江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相叠合,疏浚物增加海水浊度、影响白海豚种群的正常繁衍,最终该海洋倾倒区于2005年封闭。不仅如此,在一些海洋功能区密集交错的地区,功能区间潜在的空间冲突也应引起重视。山东省正是典型区域,沿海岸带分布的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海洋保护区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占有较大比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2011)》指出“重点打造海州湾北部、董家口、丁字湾、前岛、龙口湾、莱州湾东南岸、潍坊滨海、东营城东海域、滨州海域九个集中集约用海片区”,这些集中集约用海区大多邻近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牧场等,尽管努力改变以往较为粗放的用海方式,但仍有可能对其他功能区潜藏生态环境影响。例如,规划指导下首个获批的烟台龙口湾港高端制造业聚集区,是全国获批的最大人工岛群项目,规划填海面积35.2km2,拟建造6个人工岛和1个突堤式人工岛,如此庞大的集中围垦和填海工程是否会对相邻的龙口黄水河口海洋生态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带来影响,必须在长时间的海洋监测加以关注。

3.2体制维度:功能区管理尺度错位

海洋功能区分属沿岸区县级政区的不同专业部门管理,但大多数海洋功能区的管理都并非某地某业能够独立承担的,因而近年为化解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体制摩擦问题,不少地方积极探索管理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然而,在协同能力方面,有的联席会议每年只会晤一次,缺乏长效机制甚至避重就轻;在执行能力方面,国家和地方众多相关法规条例相继出台,但滨海开发的利益驱动牵制了执法动力,有的城市虽然严格推行联合执法,却面临执法人员素质、执法装备、执法效率、执法方式等问题;在创新能力方面,相关技术创新的原始性、集成性及产业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海洋功能区生态修复、整治、保护等的新变化与新要求,等等。与此同时,以往沿海城市的滨海地区大多是乡村和农场,社会诉求相对单一,近年人口与产业等不断向海集中,社会构成趋于复杂,随着海洋功能区划的确立,如何协调海洋产业、生态环保等与沿海社会治理间的关系问题突显。遗憾的是,目前不少地方重产业发展轻社会管理、重工程项目轻公共服务,难以回应日益多样的社会诉求。加之城市向海蔓延挤压滨海农民、渔民的发展空间,出现大量失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就业问题。不仅如此,在海洋功能区规制作用以及近海生态恶化影响下,一些渔民远赴他国管辖海域捕捞,甚至导致国际纠纷。显然,上述问题不断累积,势必加剧海洋功能区划的生态环境风险,极有可能成为海洋强国战略的“生态羁绊”,优化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效应,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4破解海洋功能区生态环境难局的策略建议

4.1促进海洋功能区划与城市规划等的衔接

沿海城市是海洋功能区编制的基本主体,海洋功能区划应努力实现三方面转变:首先,从重经济总量向重生态容量的转变,确立“反规划”理念,以海洋环境容量与陆域生态承载为双重约束,规范滨海新城、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强度,促进海岸带及近海资源的集中集约利用;其次,从重陆域协调到重陆海协调的转变,加强沿海城乡规划、海岛规划、海洋经济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再次,从重土地潜力到重综合潜力的转变,尤其是海洋功能区集中设置的深水岸线、海洋旅游、生态环保等多方面的潜力。

4.2强化海洋功能区的规范引导与协同治理

规范引导与协同治理是优化海洋功能区划的重要支撑,一是从技术创新到集成创新,在不同功能区治理关键技术攻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管理、政策等集成创新等;二是从专项示范到综合示范,目前已有海洋功能区的水环境监测、综合管理等专项示范,但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加快建立综合示范点,示范产业方式、社会管理、考核指标、灾害应急等多方面内容;三是从项目主导到标准引导,项目主导注重海洋功能区管理的当地特色但推广价值有限,要在示范项目基础上,加快研制“海洋功能区划的标准和技术导则”并进一步推广,保证功能区管理的过程优化和质量控制;四是从部门规范到公民规范,将规范引导进一步落实到公民自身行为,有的国家颁布《海岸带公民指南》取得了很好效果,为此,要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的海洋生态文明意识。

4.3加强海洋功能区的法规与制度体系建设

第2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温州 海洋经济 海洋环境保护

一、引言

海洋是温州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和希望所在。无论是从国家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层面来看,还是从温州沿海产业带的实践来看,都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温州位于中国海岸线中部,邻近南北海运国际航道,东西南北辐射俱佳。这对温州乃至全省海洋经济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对温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地说,有五个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温州由“瓯江时代”向“东海时代”跨越。二是有利于温州走上大开大合、海阔天空的转型升级之路。三是有利于加快建设对外开放新平台,全面提高海洋经济开放度。四是有利于“温州金改”与“海洋经济”双剑合璧演绎新亮点。五是有利于发挥海洋经济的综合优势。温州发展海洋经济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十分突出。在全面开发“蓝色国土”的大背景下,为温州造就了一个新的发展空间与宏观环境,使得温州发展海洋经济的综合优势十分明显。

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港口及滨海工业的日益增长,提升了温州沿海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始显现,成为影响温州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这一系列重大问题包括土地资源短缺、海洋资源利用、海洋产业发展、滨海旅游业、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给海洋环境敲响了警钟。

(一)土地资源短缺方面的问题

温州地处浙江东南沿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问题一直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由于平原和盆地比例不高,土地资源短缺,人均耕地和人均生态承载力均低于浙江省和全国平均水平。温州虽然通过围垦造地解决了部分用地问题,但项目建设规模、进度等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海洋产业无用武之地。

(二)海洋资源利用方面的问题

尽管温州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部分海洋资源过度利用,造成资源衰退,从而使温州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遭到破坏。海洋经济发展前景令人担忧的状况是:1、海洋生物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在目前温州面临的海洋问题中,以海洋渔业资源退化问题最为突出。2、海岸和海域空间资源不合理利用严重。沿海地区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活动,造成海岸和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破坏甚至丧失。3、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当。大量的海砂河砂开采,破坏了海岸环境,带来了海水入侵、海岸侵蚀等严重后果。

(三)海洋产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海洋产业发展面临着三个问题:1、近海海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沿海产业带是温州主要的产业聚集区和经济增长极,对环境承载力有较高的要求,但环保基础设施却相对滞后。2、近岸海域水质有所恶化,自然环境遭受破坏。近年来,沿海地区工农业和城市化发展已经带来了较严重的环境问题,大部分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河口和海湾水域污染更加严重。3、水产资源严重衰退。随着捕捞技术不断提高,人们盲目地建造渔船,无限制地捕捞,结果是资源的过度利用,这是导致渔业资源衰退的最主要原因。

(四)滨海旅游业方面的问题

滨海旅游业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1、海洋旅游资源开发不合理。旅游资源与环境是实现可持续海洋旅游的基础,但由于温州滨海旅游业面临着资源衰减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障碍。2、滨海旅游环境遭破坏。目前,制约温州滨海旅游业发展的海洋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沿海水域的污水污染、油类污染、沿海旅游区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不顾沿海景区的环境容量限制,超规模接待游客;过度捕捞、采集海产品和海洋矿产,使滨海生态平衡遭到严重干扰等。

(五)海洋产业布局方面的问题

海洋产业布局是指海洋产业各部门在海洋空间内的分布和组合形态。海洋产业布局与海洋产业结构有着密切关系。海洋产业结构与海洋产业布局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增长。1、不同行业用海矛盾突出。由于目前温州海洋开发活动主要在近岸海域,不同行业在分配使用海岸线、滩涂和浅海方面的矛盾日益加剧,如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将直接影响温州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海洋资源过度开发与开发不足并存。由于温州海洋资源基础、地区经济实力、开发管理力度等差异,县域差异明显,产业地理集中度高。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的地理集中,导致部分地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度,而部分地区海洋资源却处于闲置状态。此外,海洋产业体系的空间布局缺乏系统性。温州海洋经济布局尽管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存在区域分工体系不完善、协调配合不够、竞争无序等问题。

(六)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海洋生态环境恶化逐步成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目前,温州海洋生态环境恶化主要表现在海洋生态系统退化、近海环境质量恶化、海洋灾害频繁等方面。此外,海洋经济发展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海洋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海洋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海洋科技总体水平较低,一些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海洋调查勘探度低,可开发的重要资源底数不清;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等,阻碍了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八)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面的问题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海岛以其特殊的区位条件与资源优势成为21世纪海洋开发中的新热点。但由于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独特的地理条件和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在开发过程中,海岛自然保护和经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随意性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频繁,致使生态日益恶化,海岛的数量不断减少。从温州无居民海岛的现状来看,无居民海岛出现盲目开发的状况,面临着海岛生态破坏、海岛被随意占用、开发秩序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三、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目标和总体格局构想

(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1.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今后一段时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着力推进各经济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各经济区互利共赢,实现温州经济跳越式发展。要树立“人海和谐、海陆统筹”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搭建海洋开放开发平台为突破口,以建设国家重要枢纽港为龙头,以重点海洋产业区块为载体,以体制机制与海洋科技创新为动力,科学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洋生态文明,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完善涉海基础设施,努力实现由“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跨越,构建连接长三角和海西区、联动中西部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2.温州海洋经济的发展目标

由于温州特殊的情况,决定了温州必须制定“较大城市”的发展目标和“特大城市”的发展目标。温州成为“较大城市”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率先基本建成海洋经济综合实力较强、开发开放度较高、生态环境良好、体制机制灵活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到2020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力争突破1500亿元,年均增长12%,科技贡献率达80%左右,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达35%左右,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市”。

温州成为“特大城市”的最低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最低目标是2260亿元。如果温州成为“特大城市”,就可以在“较大城市”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增加海洋GDP:(1)温州可以“制定法规”权利将会增加海洋GDP;(2)“瓯飞工程”竣工带来的1000多亿经济效益将会增加海洋GDP;(3)温州民间资本参与海洋经济能够增加GDP。由于造成温州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因素太多,我们只好按“较大城市”最低发展目标和政府提出的“收入倍增”计划来计算。以2013年为基数,2020年“收入倍增”计划的海洋生产总值是1260亿元,加上“瓯飞工程”1000亿元,两项合计是2260亿元。因此,温州成为“特大城市”的最低发展目标是2260亿元。

(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1.温州成为“较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温州成为“较大城市”的区域范围包括温州市所辖海域和温州市市区及乐清、永嘉、瑞安、平阳、苍南、洞头6个沿海县(市)的陆域。海域、陆域面积分别为1.1万和0.87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岛陆域总面积约170平方公里。温州应该统筹海陆发展,加快形成“一核、两翼、三带、四片、十区、多岛”的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格局(见表2)。

表2 温州成为“较大的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2.温州成为“特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如果温州有朝一日成为特大城市,温州自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温州的增长极辐射必须足够强大。第二个条件是管辖区域比现在大。只有管辖的范围足够大,才能逐步从“较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跨越。区域面积变大有两种可能:(1)国家本身区域要调整。例如以前盛传的国家民政部将要把中国划分为50个省,温州成为“浙南省”的省会。(2)成为温州管辖的一个市。理由与依据是:一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民政部将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汉语拼音、位置描述予以公布时出现“温州坐标”;二是温州离最近且影响力、知名度较大的地级市。由于海南省在南海设立的“三沙市”是一个地级市,“浙南省”在东海设立的“市”也会是地级市。届时“浙南省”将由浙江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金华市、衢州市、宁德地区和市组成,那时海洋经济将面临重大调整,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将出现重大变化。温州成为“特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应该是:“一核、两翼、三圈、九片、二十区、多岛”(见表3)。

表3 温州成为“特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

(三)温州海洋经济优先发展的产业

海洋交通运输业、温州空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滨旅游业、海滨出口加工业、海洋新兴产业是温州海洋经济优先发展的产业,也是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具体地说:(1)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运输业是温州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有利于发挥温州的区位和产业优势,有利于打造长三角物流区的组织枢纽,能促进温州城市功能的完善,因此,首先要选择发展港口运输业。(2)温州空港工业。以温州机场为核心,利用周边较大的围垦空间,集成空港、海港、高速公路、轻轨等综合交通优势,建设成为现代航空枢纽、滨海新城区拓展区、物流保税等生产业集聚区。(3)海洋渔业。大力推动渔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高效水产养殖业、水产品精深加工、近海与远洋捕捞结合、休闲渔业发展,建设“海上牧场”,实现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打造成浙江省的渔业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区和现代渔业生产基地。(4)海滨旅游业。依托丰富的滨海旅游资源,以及雁荡山、楠溪江、飞云湖等部级旅游景区,积极打造温州滨海旅游品牌,成为中国东南沿海滨海旅游圣地。(5)海滨出口加工业。以建设国际性轻工城为载体,优化、提升特色轻工产业 ,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的综合性滨海出口加工基地。(6)海洋新兴产业。在现有产业体系基础上,依托海洋科技创新,瞄准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船舶制造、石化产业、海洋装备、生物产业、海水利用、涉海服务业等战略性产业,成为具有温州特色的新兴产业基地。

四、温州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经济活动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原始开发阶段、传统开发阶段和现代开发阶段。温州海洋经济发展还处于第二阶段,即将向第三阶段过渡,因此,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1.增强全民海洋国土意识,做好滩涂围垦政策落实

落实第一条措施,可以解决用地瓶颈问题,随着海洋意识的增强,执行难度不大。解决问题的方法:(1)加大对海洋开发的宣传,增强全民海洋国土意识。(2)进一步强化围垦造地保障,做好滩涂围垦政策落实。目前第一条措施的贯彻落实不存在阻力,收到的效果较好。

2.加强海洋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海的方针

落实第二条措施,可以初步解决海洋资源问题、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但由于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执行的难度较大。解决问题的方法:进一步加大《海域使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海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坚持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要加大投入力度,以进一步加强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3.实施科教兴海战略,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落实第三条措施,可以逐步解决海洋资源、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1)制定出台海洋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明确近期重点研发的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科技平台,加w强海洋科技研发基地建设。(2)制定出台促进海洋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海洋科技人才培养,大力引进海洋高级人才。(3)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4)加快温州市海洋科技创新园等平台建设,吸引国内外知名海洋研究机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大企业(集团)海洋工程技术中心的海洋科技公共创新与服务平台来温入驻,并转化为生产力。(5)要引进民间资本,实施“科技兴海”,培育海洋经济产、学、研一体化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4.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落实第四条措施可以解决海洋资源问题,但由于涉及渔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将会受到一定的阻力。解决问题的办法:(1)认真搞好规划布局,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的有序发展。(2)控制近海水域捕捞,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鼓励捕捞渔民“弃船上岸、弃捕从养、弃渔从游”,并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技术培训,做好捕捞渔民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加快调整海洋捕捞结构,组建一批精干高效的远洋船队和建立远洋渔业海外基地,稳步发展远洋渔业,提高渔业综合经营能力和综合效益。(3)正确处理好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搞好海域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推动温州海洋经济的腾飞。

5.加大投资力度,调整优化海洋经济产业结构

落实第五条措施可以解决海洋产业方面的问题和海洋产业布局方面的问题,但由于温州受投资者行业偏好的影响,调整优化海洋经济产业结构不会一帆风顺。解决问题的方法:(1)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资力度。(2)规划引领,调整优化海洋经济产业结构。要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做大做强特色产业。

6.着力推进海洋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落实第六条措施可以解决海洋资源的配置问题,但由于海洋经济产业是一个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产业,可能会影响短期效益的发挥。解决问题的方法:尽快将海涂围垦形成的土地投入临海工业等领域,从根本上缓解温州市土地制约,着力推进海洋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在加快海洋产业发展中,重点发展物流、贸易、信息、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实现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7.加速口岸产业发展,创办海港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

落实第七条措施建立海港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成为促进工业经济全面增长的“助跑器”和“催化剂”,但由于国家政策的口子没有放开,温州尚须努力争取。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洞头及周边独特的地形,争取设立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建设,开辟对台贸易,增强对城市和港口以至周边区域的辐射功能。

(二)温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1.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落实第一条措施可以初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由于受短期效益的影响,在工作上将会遇到一定的阻力。解决问题的方法: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重点加强污染源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市、沿江两岸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对海洋研究、监控和预报,建立海洋监控区;鼓励非政府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监测制度,等等。

2.全力推进瓯飞工程生态围垦建设,保护海域资源

落实第二条措施,可以解决土地资源短缺方面的问题,但由于工程浩大,需要一定的物力财力支撑。解决问题的方法:(1)转变观念。解决当前温州经济的发展瓶颈,必须实施海洋围垦,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切实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意识,以推进瓯飞工程建设为重点,促使温州从“滨江城市”迅速走向“滨海城市”。(2)融资渠道。实行国家、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模式,全力推进瓯飞工程生态围垦建设。

3.保护海洋生物

落实第三条措施,可以初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但生态环境的好转并非一日之功,必须长期努力。解决问题的方法:(1)保护海洋生物和海洋资源。(2)遏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3)加强河口、港湾综合整治。

第3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生态保护;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P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国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是中华民族繁荣稳定发展的摇篮;在这富饶的海岸带上,我国国土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水平最发达,人口最密集。与此同时,由于海岸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结合部,近海岸陆地受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较大,部分陆地物种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态系统所存在,因此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生物链,还影响着与其相关的陆地资源,故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海洋资源发展的趋势

陆地资源是目前利用率较高的自然资源,但一些地区受限于地形地势等环境因素的限制,开发成本较高,开发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把目光关注海洋资源,尽可能让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都能发挥出极大的经济价值。但是,现代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展现其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渔业日益发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围海养殖、围填海与海洋生态环境稳定性的矛盾。这些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实现海洋经济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先开发后保护”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发展趋势。

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海洋产业所衍生的工业链已经成为中国沿海经济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大力发展重点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海洋经济产业。沿海地区占13%国土总面积却拥有40%的人口,沿海经济占全国GDP中的比重高达60%。因此,在大力开发陆地资源的同时开发海洋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海域环境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开发不明显,我国的海洋环境未受到较大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系统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经济迅速腾飞,近海岸地区海洋开发日益频繁,海洋生物链失调,海水污染严重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巨大压力,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工业蓬勃发展,石油泄漏事件偶尔发生,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至20世纪末,我国约有4万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较重,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自然灾害次数增多。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并利用实时人为监控、合理制定区域规划等方法对与海洋资源息息相关的沿海作业进行严格监测监管,把灾害指数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减少经济损失,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资源的可再生循环利用。

最近十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受到了有效地制约。海洋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全国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减轻,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点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不乐观。海洋石油作业区和大部分河口、海湾地区有机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局部区域污染对近海岸的鱼虾类的总量和质量影响较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未来十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业操作失误导致石油污染;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泄漏;近海岸地区大量违规倾倒废弃物;围海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海洋生物链失调,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导致海洋环境失衡。

2.近海岸陆源污染

盲目开发近海岸陆地旅游资源,导致局部生态系统失调;内陆地区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倾倒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导致出海和海湾地区水体变质,污染严重;盲目引进某些外来物种,使本地物种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开发和管理

渔业资源的过分捕捞,超过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导致鱼类总量下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沿海地区进行过量围填海,建设大量工业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区域生态平衡,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

4.全球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水是动态的,不断流动的,某个地区的海洋环境发生变化势必对其他地区或多或少影响着。例如,周边邻国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国海域;全球温度的升高,导致南北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为了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性。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

1.加强沿海地区的法制建设

根据不断出现的实时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继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弥补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制度处理相关问题,才能提高我国海洋保护的依据性和可协调性,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扩散

对工业废水的排废量进行控制,严格审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工艺水平,引进先进仪器,淘汰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降低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严格管理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性,严格审查携带化学品的过往船只的安全性,尽可能把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全方位海域监测和部分区域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利用人工定点监测和遥感卫星总体监测等方法及时发现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利用项目,做到及时治理,把污染源扼杀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从根本上,处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生,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工程,少开发或不开发,科学的论证海域使用的合理性,从源头上严格审批海洋资源利用的方案,对正在进行的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5.提高公民保护海洋意识

普及海洋知识,举行海洋保护专题讲座,印发海洋保护宣传册,把最切实的海洋环境问题传达给公众,提高公民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重视就能在行动上制约。

五、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海洋生态系统稳定与否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海洋生态环境稳定则生物多样性趋于平衡,反之,则生物多样性减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已被逐渐打破,海洋生物种类也因此逐年减少,其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代人的利益,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对后代人产生了积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当代人应肩负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环繁衍的历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从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这一前提出发,建立满足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即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相协调的同时,要特别突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形成严格的捕捞制度

在大力发展渔业及其附属产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做好渔业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对特定鱼类根据其繁殖特性进行分季节分批次的捕捞,禁止非法大规模持续性捕捞,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与此同时,调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条件,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平稳,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

以改善海岸带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可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在尽可能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验区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海洋管理,同时深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评价和海域监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随着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我国已有文昌鱼、斑海豹等多个稀有物种濒临灭绝,因此,应大力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极大限度确保稀有物种的正常繁殖。

4.防护林建设和赤潮防治的监测

防护林建设不仅在防护海潮效果明显,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等爆发性增殖引起水体变质的灾害,灾害形成时间长,范围广,因此应高度重视避免赤潮灾害的发生,即为建设海域赤潮监测监视预警网络,并对重点海域和赤潮多发海域实施严密的监视监测,减少赤潮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展望

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既要大力开发海洋经济也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实现合理、有条不紊、互不冲突的发展。针对重点海域,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从先污染再治理转变为先规划再开发,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保证海洋经济开发的可行性,减少海洋环境保护成本。与此同时,我们应制定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协调的科学发展方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不断深化海洋生态保护的思想意识,走一条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和谐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郭院.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王斌.中国海洋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环境保护,2006,(20).

第4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第5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论文关键词 海岛及周边海域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海洋综合管理 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第6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 海洋环境监测;环境治理;对策;方案

引言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洋经济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导致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了寻求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 保护平衡发展,我们必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已取获得了一系列的优异成就,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监测人员的技术和能力也急需增强,监测网络与资金投入存在很大的难题,这就限制海洋环境监测的进一步发展和进一步成长。看到这些现状,我们也需要对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促进中国海洋经济特别是南海沿岸城市经济和海洋生态环境平衡和谐的发展,从而不断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提升。

1.南海海洋环境监测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海洋视野的不断发展,我国南海海洋环境监测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仍然在一些方面亟待提升,我们也就南海海洋环境监测的现状进行分析,更加全方位地考虑情况。

1.1管理制度不健全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是一种具体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治理系统,唯有不断规范治理体系,才能够确保南海海洋监测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我国现今海洋监测管理体系还有待提高,针对这一现状,我们也需要不断建立健全一套完整有效的制度,从而促进海洋监测的提升和发展,坚持规范海洋环境监测的进一步提升,促进海洋环境的进一步监管,不断促进海洋事故和海洋污染等灾害的评估与发现。

1.2监测人员专业技能有限

当今我国的海洋监测环境仍然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情况,而且具有较大的监测成本,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资金困扰。面临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南海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专业技能方面还有待提升,监测人才的团队建设不足,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监测人员没有管理的技能和经验,工作能力不强。

1.3技术支撑不足

在当今阶段,我国海洋监测环境的技术仍然有一定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发展的机制。在近些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有各种技术问题,技术支撑不足。以网络组织开展的监测工作也呈弱化态势,这种情况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全监测网络的发展要求。

2.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2.1全面构建海洋的管理制度

面临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海洋监测也需要不断提升管理制度,国家也应当统筹兼顾,不断提升法制建设,促进管理制度的提升和发展,不断加强海洋管理的调理和法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制举措,在执法力度上做好监测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重视海洋监测的管理和监测系统,促进海洋方面的统筹兼顾和全面发展,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之下,按照规定的方式,建立“层次清晰、相互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呼应”的管理模式,建立并健全各项关于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制度,促进海洋的进一步发展。

2.2加大人才培养的关键力度

面对我国海洋的专业人才不足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专业技能不扎实、不过硬,人才的知识储备不足等情况,会带来管理制度上的不稳定和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也需要不断加强对于人才力量的培养,看到促进人才发展的方式和方法,把握好南海海洋领域管理问题所涉及到的生物、物理、化学、地理、数学等一系列的专业化问题,打造出一支专业经验过硬的高素质团队。

在做好人才建设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人才的进一步发展做好相应的补贴,在一些政策上不断提升监测人员的薪酬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多深造的机遇,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不断从国外引进,向国外输送更多的精英人才,不断促进知识与人才的交流,通过长期的交流和培训,促进监测人员的工作水平及效率的进步和提升,为适应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

2.3加大质量控制与管理力度

良好的制度是取得良好管理效果的前提,故首先要完善各种质量管理体制。我们需要不断促进对于管理者的培育和培养,加大各级组织对于质量的监控力度,实现制度的一体化,促进一系列的实践工作的有效开展,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家海洋环境工作的制度化和优质化,不断促进质量管理和水平掌控,为南海海洋环境的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

3.结语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创造性的重c工程,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自身的技能,提升服务能力,在与时俱进的今天,不断促进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共享,促进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不断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南海海洋环境监测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不断正视自身的问题,看到解决的途径和路径,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推动我国海洋事业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人类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向自然索取了过量的资源和能量,超过了海洋环境的自净能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海洋资源的生态价值被忽视。海洋资源的利用者和受益者把环境损害的结果强加给社会,破坏者虽承担了一定责任和付出了一定成本,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使得其付出远不及回报,毫无威慑力,相反对于环境保护者的激励机制也十分微弱;这一正负两个趋势极端,使得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每况愈下。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来调整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但由于出现较晚且仓促,仍未建立高效的法律政策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完善

我国目前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十分必要。

1、明确海洋生态补偿主体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补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补偿权利的享有者和补偿义务的承担者,同时也包括补偿的具体实施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学者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各不相同。有学者主张将其分为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生态补偿的受益主体"两大类,其中"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进一步划分为"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 有学者主张将其分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三大类。 实际上,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发生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生态功能建设与保护的过程中,其主体的分类比较复杂。

2、确定海洋生态补偿范围

鉴于海洋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化,补偿范围也应广泛,海洋生态补偿的范围必须囊括基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和社会公平理念指导下,对因海洋生态资源的使用、保护、修复、节制使用、有效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充分维护或相关研究、教育、宣传等所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该给予的补偿或者鼓励奖励行为和活动。

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建设、修复等各种行为的实际费用支出。(2)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生活水平降低部分和政府财政收入相应减少的部分。(3)一方与另一方进行合法约定,一方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而另一方受到的相关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可任意扩大。(4)不存在双方约定,但一方发生合法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的事实行为,而使相对方受到的损失。(5)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环境平衡做出的宣传、教育、科研等经费投入。(6)企业或组织因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技术,发展低碳经济等而应给予的政策优惠、扶持、鼓励和奖励。(7)一定程度上,合法享用海洋生态环境和使用海洋资源应当缴纳的合理费用支出。

3、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形式

海洋生态补偿形式是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对受偿主体的具体补偿方式。确定生态补偿形式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补偿权利主体利益的现实性需求;二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要求;三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四是海洋管理的可行性要求;五是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要求。结合这几个因素,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资金补偿――这是国家第二次收入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海洋生态补偿最主要和直接补偿方式,也是最容易接受和需要的补偿方式。比如发放补偿金和补贴,减免税收或退税,财政转移支付、赠款、设立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专项资金和发行国债、借助国内外基金等。

(2)实物补偿――主要是给予诸如土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相关类的补偿,目的是改善补偿对象的生活条件,增强生产能力。

(3)智力补偿――这是体现生态补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向补偿对象提供智力服务,免费的市场信息咨询和无偿传授相关的技术等,对受偿地区或群体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4)政策补偿――这主要起着保障的作用,由政府通过制定给予各项优先权和优惠待遇的政策,使得受偿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发展机会。如政府加大对海洋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型产业(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投入力度。受偿者可以抓住机遇,善用优惠政策,调整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

(5)生境补偿――这是特别针对海洋环境而言的,是指根据海域的生境开发价值和功能进行补偿,主要表现为生境项目补偿,修复改善措施补偿、增值优化资源补偿等。

从以上各种类别的补偿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最直接,效率最快;智力补偿和生境补偿最具可持续性,即所谓“授人以渔”政策补偿最具建设性,充分引导海洋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要结合各个海洋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三、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完善

除了理论上补偿内容的完整确立,如何在实践中使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顺利有效地运行,也是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方面。

1、 立法保障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广泛,属于综合性立法规范。虽然目前《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由于条件不成熟,使得并未使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获得相应的基本法地位,因此有必要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法》,弥补《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并且使得各级沿海地区根据《海洋生态补偿法》制定相应的海域生态补偿条例,如《东海海域生态补偿条例》。另外,还需说明的是,在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法》之前,必须把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在《宪法》中明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对毗邻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九条中并未对海洋资源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会造成实践上权属和开发使用关系不明晰的问题,从而体现不了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严谨性。

2、基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下的海洋管理机制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是基于维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生态价值而提出,要达到此目的,其运行机制可以包括三个部分,分别如下:

(1)激励机制――在充分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能涉及的影响范围的指导下,明确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利益分配协调补偿主体的关系,采取物质与精神结合的激励手段,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实现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另外对重要且稀缺的海洋资源采取有偿使用,把治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海洋资源保护的费用纳入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税收、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相协调等。

(2)协调机制――主要是指利益协调方面。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不同行政区域的平行地方政府、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多类别利益相关者,他们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并且存在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通过良好的协调机制来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当然,基于我国国情,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私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

(3)约束机制――协调利益仅仅靠自身的自觉性还不够,还必须有强制性的约束机制,主要是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法律约束主要是规定各个政府部门、个人、企业、组织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道德约束主要是指每个人都需要转变"环境无价、资源无偿"的观念,树立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3、资金来源保障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也是见效较快的方式。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会给政府带来负担,从而使得资金来源没有保障,不能充分满足补偿主体的要求和应有权益。寻求资金来源的多种渠道是必然趋势,根据资金运行机制不同,可以分为公权型资金来源机制和自力型资金来源机制。

(1)公权型资金来源机制――是指通过国家立法,主要以国家行政管理权为依托,发挥财政税收的作用,以经济手段实现不同范围主体间的生态利益平衡。种类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生态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法律制度、押金法律制度 、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 和生态移民法律制度 。

(2)自力型资金来源机制――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发挥其激励作用,促使海洋生态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生态资本的保值增值,不断激发人们投身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市场途径,可以将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要素转化为经济性资本,使生产者在盈利过程中考虑环境与自然资源要素即将生态性资本与经济性资本进行有效融合。 该资金来源机制种类包括一对一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配额交易制度、生态标记制度。

4、监督保障机制

任何法律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监督,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可以使海洋生态补偿有效、持续、健康地运行,保证补偿资金真实、安全投入,以防发生"寻租"现象、腐败或一些变相改变资金用途从而导致违背海洋生态补偿的初衷。海洋生态监督保障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

(1)法律监督机制――由国家或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并由政府强制力做保障强制实施,调整海洋生态补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海洋资源的合法合理使用,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的良好。

(2)社会监督机制――发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分为行业协会组织监督、自发的公众舆论监督,网络媒体监督等;还可拓展更多的社会监督形式,畅通和创新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如开通专门的微博平台,聘请专家进行问题咨询,还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社会人士和新闻报道等具体形式进行监督。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升级,社会监督的形式更加多样,而且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海洋生态补偿监督,不仅有利于更深层次地了解海洋特性及其生态价值,而且有利于政府更为科学民主地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合理措施,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日益严重,如何在发展海洋经济与保护海洋环境之间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关系,成为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因其既有利于改善因海洋经济发展而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又有利于减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对海洋经济良性发展的冲击,遂成为破解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破坏矛盾问题的有效手段。规范化、法制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必将有力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J].现代法学,2005(3).

史玉成.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J].法学家,2008(4).

洪尚群,吴晓青,段昌群,叶文虎.补偿途径和方式多样化是生态补偿基础和保障.环境与科学技术,2001(24):40.

生态税是国家为了筹集资金保护环境与资源,调节经济主体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行为,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课征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生态税是一项专项税收,所谓国家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押金法律制度是指先由申请使用资源的申请人预先缴纳一定修复和治理生态环境的保证金,然后才可以获得相关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许可证。保证金的多少根据资源的具体情况来定,该制度盛行于西方的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但有借鉴意义。

学界普通认为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主要途径,是一个总概括性的概念,具有资金来源稳定、可操作性强的优点,并且可以集结社会力量投入生态补偿,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在一些生态十分脆弱和敏感的贫困地区,人口是导致生态退化的主要原因,无法通过资金投入来改善生态环境,于是可以通过在资源较丰富、风俗相近、生态环境有潜力的地方开发建设一些工业项目和生态经济区,吸引地区以外的人才来就业,并迁来定居,从而缓解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压力。

第8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海洋经济;海洋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5-0078-05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未来海洋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甚至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准确科学界定海洋经济安全的内涵,并分析我国海洋经济安全状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海洋经济安全的内涵和特征

海洋经济是国家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海洋经济安全的内涵可借鉴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界定。

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在一些经典文献中早已有所表述,其重要性也早已为国内外的战略家充分认识。如《孙子兵‘法》和美国战略家马汉的《海权论》都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有所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正式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1980年,日本《国家综合安全报告》,正式出台了《国家综合经济报告》,正式出台了经济安全战略,将保障经济安全的战略思路和政策运作贯穿于日本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安全的概念首次在官方文件中出现。随后,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国也都在其官方文件中强调了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我国国内学术界自20世纪90年代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含义形成了多种观点。综合各类观点,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可表述为在开放条件下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利益不受内部或外部威胁和侵害而保持稳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和能力。

根据2003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对海洋经济的定义,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海洋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海洋经济发展也有安全问题。根据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界定,海洋经济安全是指在开放条件下,海洋经济发展不受内部或外部威胁和侵害而保持稳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海洋经济安全是现代经济安全的组成部分,它与海洋安全的其它方面如海洋生态安全、海洋通道安全等密切相关。

国内有关海洋经济安全的研究较少。杨金森(2006)提出现代海洋安全中包括海洋经济安全。于谨凯(2006)在产业安全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海洋产业安全的理论,包括海洋产业安全的影响因素、分类研究及其评价指标体系。

二、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及我国周边国家海洋经济安全总体形势

世界主要沿海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规范本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沿海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中,都认识到了发展海洋科技、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对于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促进海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正成为世界沿海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

1 沿海国家制定的海洋发展战略都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为海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和199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世界各海洋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或调整海洋发展战略、政策,在海洋发展战略中,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成为其重要内容。如美国在其2004年颁布的《海洋政策蓝图》中提出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建立科学的可持续性渔业,对在联邦水域的非生物行使管辖权,加强海上油气的管理。开发海上可再生能源,以及加强其他矿产资源的管理。加拿大在其2002年颁布实施的幼《拿大海洋战略》中确立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原则。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在其海洋发展战略中都确立了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世界沿海国家从战略高度重视海洋经济,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 科技对海洋产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凸显

目前,世界主要沿海国家海洋经济发展对高新技术高度依赖,海洋高新技术大大提高了海洋资源开发的深度和速度,提高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开发利用中的科技进步含量。高科技的应用使传统海洋产业得到不断改造,捕捞业从近海捕捞逐渐走向远洋捕捞,传统的海洋捕捞业已经发展成为由海洋捕捞、海水养殖业、水产加工业共同组成的现代海洋渔业。计算机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在船舶设计和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现代船舶制造的自动化、现代化程度得到很大提高。

3 海洋产业结构不断向高级化发展

在海洋经济发达的国家,海洋渔业虽然仍是一个重要产业,但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已大大缩小。美、日、英等国已降到10%以下。以高技术支撑的近海油气业、临港工业,以及滨海旅游业等迅猛发展,已成为现代海洋经济发展的主体,海洋产业结构呈现出高级化趋势。目前,世界海上石油产量占世界油气总产量40%左右。滨海旅游业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四大海洋支柱产业之一。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滨海旅游业收入占全世界旅游业总收入的1/2。现在世界海洋经济已呈现出“二三一”的产业结构比例,并将进一步向高级化发展。

三、我国海洋经济安全形势

影响我国海洋经济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形势,海洋资源基础状况,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因素。此部分对影响海洋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并对海洋经济中的主要海洋产业的安全形势进行分析。

1 国家高度重视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社会条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洋经济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国家政府对海洋经济重视程度不断增加,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和宏观环境。国家政府对海洋经济的重视体现在政府制定的规划及指导性文件、中央领导有关海洋经济的指示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制度等三个方面。

(1)政府制定的规划及指导性文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1996年我国政府颁布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提出的总体战略目标是:建设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开发体系,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在战略原则中提出:坚持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中心、适度快速开发、海陆一体化开发、科教兴海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在目标中提出:重点发展海洋交通业、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缓解交通紧张状况,带动和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全面发展。

2003年5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阐述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现状、社会条件、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分析了海洋

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发展海洋经济的原则和目标,对我国海洋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布局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

《中国海洋就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后,沿海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到2005年底,沿海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完成了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以省委、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实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作出“发展海洋产业”的战略布署,沿海省市纷纷加速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保护和开发海洋资源”。“积极开发海洋能”。“开发海洋专项旅游”。“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等。

(2)中央领导对发展海洋经济作的重要指示

除了政府制定规划促进和发展海洋经济,中央领导在不同的会议场合也对海洋经济的发展作了重要的指示。

总书记在2006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做好陆地规划的同时,做好海洋规划”,

“从政策和资金上扶持海洋经济发展”。

总理在2008年3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搞好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发展海洋经济”。

(3)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海洋开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将海洋资源开发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发展海洋经济作为振兴经济的重大举措,对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投入逐步加大。为规范海洋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先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民海洋意识日益增强。

有关海洋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丰富完善,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 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但部分海洋资源衰退使海洋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我国海域辽阔,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海洋资源种类繁多,海洋生物、海洋石油天然气、固体矿产资源、可再生能源、滨海旅游等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其中: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鱼类3,000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纱矿资源储量31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滨海旅游景点1,500多处;深水岸线400多公里,深水港址60多处;滩涂面积380万公顷,水深0-15米的浅海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此外,在国际海底区域我国还拥有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

尽管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部分海洋资源过度利用,造成资源衰退,从而使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遭到破坏,威胁我国海洋经济安全。

在我国沿海地区所面临的海洋资源问题中,海洋渔业资源退化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由于渔业资源过度捕捞,海洋污染、海滩围垦破坏,水利和海洋工程对生境的破坏等因素,致使我国近海渔业捕捞资源衰退。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主要表现以下方面,一是传统优质鱼类相继衰竭,处于食物链较高层次的优质鱼类越来越少,经济价值较低的鱼类、虾蟹类上升为主要渔获种类;二是由于传统经济鱼类的小型化、低龄化,加上进一步开发利用中、上层小型鱼类,致使经济种类种群补充不足,最大渔获量急剧下降。四大海区渔业资源相继衰退,传统经济鱼类数量锐减,有的已经处于衰竭状态。传统优质鱼类目前已不成渔汛,在渔获物中所占比例不足20%。近海和江河人海处鱼、虾、蟹类洄游、栖息和产卵繁育幼体的天然场所遭到破坏。

除了近海渔业资源退化问题,海砂资源的过量开采也促使国家从政策上限制海砂资源的开发。我国部分沿海地区由于长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大量采掘海砂资源,致使海岸侵蚀、岸线后退,带来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国家已加强了对海砂的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制海砂开采”。2007年,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对此,国家海洋局有关领导表示,将配合恢复禁止海砂出口措施的实施,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海砂管理。在一系列国家限制政策措施作用下,近年来滨海砂矿业发展呈现萎缩态势。2007年,全年实现增加值5亿元,比上年减少24.2%。2005年滨海砂矿业增加值8亿元,比上年减少6.1亿元。

3 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威胁我国海洋经济安全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是影响我国海洋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威胁海洋渔业的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及海洋渔业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海洋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⑥,而且造成海产品质量下降、个别海水养殖区发生病害以及海水产品品质下降。另一方面,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可能破坏滨海旅游资源,影响滨海旅游业的发展。2008年6月~7月期间,青岛近海飘移大量浒苔,不仅影响青岛市几个海水浴场的正常经营,而且已经影响到奥帆赛赛前训练。

4 部分海域的海洋权益争议影响海洋经济安全

我国部分沿海海域与周边国家存在复杂的海洋权益争议,岛屿被侵占、海洋权益受到的严峻挑战以及划界问题对海洋开发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在黄海,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方案划界,韩国可多划18万平方公里,我国与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在东海,中国固有领土被日本非法占领,周围海域不仅海底石油资源储量巨大,可达30-70亿吨,而且其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年可捕捞量达15万吨。按照大陆架延伸原则,东海海区77万平方公里应归我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如果按照中间线原则,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此外,我国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的舰机骚扰、跟踪和监视,严重影响我国船只的正常作业。

在南海,海洋权益受到的侵犯最为严重。一是岛屿被侵占。二是海洋资源被掠夺。此外。中国自1999年开始,每年宣布南海实行夏季休渔期。但受到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严重挑战,越、菲两国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我休他不休,乘我国渔民不出海之机大肆掠夺渔业资源。

5 海洋管理体制不顺,海上执法队伍分散,难以对海洋开发和保护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综合管理

目前,国务院涉海部门虽多,但职能交叉,造成政出多门,管理分散。尽管2008年7月国务

院批准的国家海洋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海洋局的职责中包括“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但目前仍未实现对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实施全面有效的综合管理。此外,地方各级海洋管理机构归属不同,职责不一。目前,仅海上执法就有海监、渔政、港监、海上公安、缉私等,分别属于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安全部、海关等部门,未形成一支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特别是对近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巡逻执法工作尚未开展起来,也未建立健全海上船舶报告制度,海上侵权事件难于及时发现和制止。

6 主要海洋产业的安全形势

我国海洋渔业安全主要受到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海洋权益形势以及海洋资源退化等方面因素威胁。海洋环境污染造成局部海区海产品质量显著下降,海洋养殖病害增加,海产品品质下降,渔业事故频繁,损失较大,降低海洋渔业的竞争力。此外,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形势严峻,⑦渔业生产每年造成大约近10亿元的损失。⑧

我国在南海、东海、黄海等海域与周边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海洋权益争议,海洋渔业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海洋渔业资源退化也是威胁海洋渔业安全的重要因素。由于过度捕捞,海洋污染,海滩围垦破坏。以及水利和海洋工程对生境的破坏等因素,造成我国近海渔业捕捞资源衰退。由于我国海水养殖尚无优良品种,养殖水体生态环境恶化,养殖成本和难度加大,病害发生频繁,造成海洋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我国远洋渔业由于在别国海域的渔业资源,较容易造成国际争端,从而为远洋渔业造成巨大风险。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虽然从长期看有利于世界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但短期内却可能造成渔业资源进一步破坏,事实上我国周边国家的渔场在过渡期内加大了捕捞力度,很多海域的渔业资源明显降低。

此外,国际海运市场上的竞争、海洋运输通道安全受到威胁、国内海运船舶融资困难以及港口设施建设存在问题等都对我国海洋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起冲击或制约作用。

四、维护海洋经济安全需要强调的主要对策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每年以高于15%的速度增长。伴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诸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权益问题、以及海洋科技相对滞后等问题。成为海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威胁着海洋经济的安全。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海洋科技创新等来作为维护海洋经济安全的基本对策。

1 维护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威胁海洋经济的安全。中国作为海陆兼备的大国,双重的地缘特征决定了中国不仅需要关注陆地的发展,而且需要有远大而清晰的海洋战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海洋权益面临着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中国需要解决、南沙问题、问题等复杂的权益问题。因此。需要从多重角度、运用多种手段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既要从发展的角度促进中国海军力量、海洋科研力量和航运力量等海上力量的发展,又要从合作的角度与海洋强国和周边国家开展积极的外交,为和平维护海洋权益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既要提高国内全民族海洋观念、建立健全国家的海洋法规和国家海洋管理体制,又要吸收世界海洋强国海洋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不断研究和总结世界其他国家在海域划界、岛屿争端、渔业资源划分与共享等各方面的案例。只有实现多方面的协调发展,才能切实维护和扩展中国的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经济的安全。

2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威胁我国海洋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具体对策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海排放;控制近海捕捞,发展远洋捕捞。加强生物资源增殖;健全海洋灾害预警系统,加强沿海减灾工程;以人海水量调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沿海防护林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海陆生态系统质量,遏止海陆生态系统不断退化趋势。

3 实施海洋科技创新,促进海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海洋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实施海洋科技创新,有利于推动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增长,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兴海洋产业,提升海洋经济整体竞争力,有利于缓解我国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方面日益严重的压力,实现海洋经济增长方式从海洋资源消耗型向海洋资源节约型的转变,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海洋科技创新,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1)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利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是现代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新兴领域,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可以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整体水平。因此,应在吸收和采用国际最新科技成果的基础上,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发展我国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深加工技术、海洋功能食品开发、海洋医药产品开发、海洋精细化工产品研制、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海岸带区域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海域资源和环境评估技术、海洋信息技术等方面加快发展步伐。

(2)通过科技创新,积极扶持新兴海洋产业。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要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提升海洋经济整体竞争力。因此,应努力建设一批新兴海洋项目和海洋产业区,逐步形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产业聚集力和带动力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竞争力强的海洋产业聚集区和产业集群。对新兴海洋产业。国家应在科技协作、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支持,以推动海洋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3)支持和鼓励海洋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就是要依托循环经济创新技术,以海洋资源的高效与循环利用为核心。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形成海陆大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式。国家应出台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科技创新促进机制。

(4)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开发,发展海水综合养殖业。近年来,由于我国海水养殖业面积的大量增加,加剧了海洋环境污染,导致大量海洋生物死亡,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物技术的开发。为海水科学养殖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当前,在海水养殖方面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法,建立海上养殖区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编制海域养殖区域规划,合理控制海域养殖密度和面积。利用海洋生物技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改善已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海水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通过技术改造和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养殖技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达到提高产量、增加效益、保护环境的生态养殖模式。实现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9篇: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存在问题:海洋资源开发低效,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资源开发低效

目前,全省能开发利用的3.09万平方公里内海海域,实际已用去70%左右,即2万多平方公里,其中50%―60%的渔业水域已被规划作为港口、锚地、航道和海底管道;253公里的深水岸线,已使用和近期规划使用总量达80%以上,货主码头比例高达52.48%。

海洋资源开发水平较低。每年实际利用海域和海岸线在快速增加,海域、滩涂、岸线等资源呈现出区域性、结构性紧缺,资源有限性和开发低效性问题日益突出。

海域污染依然严重

据统计,2008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仍有72.3%的水质尚未达标,中度和严重污染面积占全省近岸海域面积47%,其中海水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污染水平分别位居全国第二、第四位,1/3海域出现无底栖生物区。

海洋环境污染仍然严重。来自长江和省内江河沿岸陆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大量超标排海(据统计陆源排污约占70%以上,89.7%的入海排污口污水超标排放),加上临港石化、修造船等产业发展带来的污染风险,使我省近海海域生态环境压力日趋增大。

海洋产业低端竞争趋势严重

我省海洋高技术产业占比不足20%,船舶修造配套设备自给率不足30%。

目前,我省临港产业缺少大项目支撑和引导,海洋高科技产业和生产业发展滞后,石化、修造船等产业重复建设和低端竞争趋势严重。尤其是海产品精深加工、高精尖临港工业、海洋生物利用、海洋装备制造业和海洋新能源开发等新兴海洋产业培育力度较弱,发展较为滞后。

海洋科技资源缺乏整合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我省海洋科技综合实力在全国11个沿海省市中仅处第六位,这与我省海洋资源丰度居全国前列不相称。

目前,我省海洋科技规划不够完善,海洋科技力量相对分散,海洋科技资源整合比较乏力,难以按统一的目标凝聚和集成创新活动。我省海洋科技人员、经费投入、课题成果、专利申请等方面,与兄弟省市相比尚存许多不足。

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家底”不清

我省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家底”不清,不仅使高层次信息服务性管理到不了位,而且还直接导致我省海洋开发、利用呈现出不足和过度并存的局面,从而引发海洋开发越快其盲目性越大,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就越低的现象。

由于我省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家底”还不完全清楚,对用海项目评估,缺少技术支撑,无法开展科学量化的控制性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管体系缺失,无法为动态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人大建议:控制海洋污染,谋划海洋经济

深度谋划海洋经济,防止“蚂蚁搬家”

深度谋划海洋经济。抓紧编制、修编和出台我省海岸带建设总体规划、海洋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2009―2012年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等涉海规划和项目计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防止“蚂蚁搬家”。以宁波和舟山为主体、温台沿海和杭州湾为两翼,科学安排和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港航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临港科技产业、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

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持续改善海洋环境。坚持功能控制和保护优先原则,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等重要港湾和重点海域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降污减排达标入海制度,加强河口、港湾综合整治,实施陆海同步监控,注重涉海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影响的集成性,严把环境准入关。

突破海洋产业关键技术

加速海洋高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海洋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成果集成创新和转化应用,提高成果的转化率及其效益。要充分利用杭州、宁波等地的海洋科技优势,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扩散和延伸,营造海洋科技实现梯度转移的良好环境,带动我省科技兴海全面发展。

组建“浙海网”,摸清“家底”

构建科技兴海公共服务平台。要采用遥感、信息等先进技术,做好海洋勘探、数据搜集和海洋环境资源更新调查评价、监测等基础性工作,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保障。要充分运用“908专项”成果集成,加快组建“浙海网”,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洋资源利用状况与环境质量状况。

探索建立海域占用补偿机制

加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实施办法并开展试点,细化、完善我省海域使用权流转、评估等管理办法。合理界定海域占用和生态损害范围、主体认定、赔偿补偿标准和对象等,探索并逐步建立海域占用补偿机制(标准鱼塘或海域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办法补偿)、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机制和休鱼补偿或补贴办法以及排污权流转或交易制度。

实现海陆同步监管

继续开展“海盾”、“碧海”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破坏海洋资源、环境的各种非法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岛礁资源。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实行空中、海面、岸站一体化和海陆同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海域管理和执法水平,促进海域开发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进行。

审议发言摘录

赵玲委员:要摸清我们海洋资源的家底,然后再科学地加以利用。在海洋资源承载能力、生态容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开发,对涉海项目进行控制性量化管理,避免过度盲目地开发海洋资源,导致资源浪费,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做到科学合理的使用,才能有效地、最大化地发挥海洋资源的效益。

王小玲委员:我省海洋资源总量虽然在全国占有优势地位,但如果放松管理,放任低水平的开发使用,优质深水岸线等不可再生资源将会更加稀缺。因此,一定要特别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使建立在科学发展基础之上的各类涉海规划得到真正的实施。

毛雪非委员:要进一步开发海洋旅游资源,加强“海洋旅游经济”的发展。

陈子辰委员:建议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的海洋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陈永昊委员:除了管理体制,占用海域的补偿机制、失海失渔农民的保障机制也要建立健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