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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实践总结精选(九篇)

法律专业实践总结

第1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掌握在刑法课程教育中实施实践教育的重要意义,不仅能够有效的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和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也是需要广大的一线教育者必须掌握的知识。通过相关的总结分析和调查研究发现,在刑法课程教育中实施实践教育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有助于学生就业率的提高。可以说,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机遇又充满挑战的时代,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更具挑战性。而法律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一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科学,一个学生即便拥有再多的理论知识,不能有效的落实到实践应用中也是失败的,也是不能获得一份好工作的,所以为了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专业法律人才的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让更多的学生获得一份好工作,就需要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1.2是素质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当今时代,素质教育在我国开展的如火如荼,一个专业的人才不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法律专业的人才更是如此,所以,在刑法课程教育的过程中,加强对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教育,不仅能够使得学生的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而且能够使得学生的职业道德得到有效的提升,进而不仅能够使其成为一个懂法、用法、执法、守法的公民,还能够应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1.3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逐渐加快,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现代社会,要求法律从业人员拥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素质,一是能够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二是具有基本的社会常识;三是具有极强的法律道德。所以说,为了使得更多的学生具有以上三方面的素质,成为现代社会的新青年,就需要加强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

2如何在刑法教育中开展实践教学的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刑法教育中加强对学生实践性的教育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而如何在实践教学中较强对学生实践性的教学程度,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从学术理论阶段、专业能力培养阶段、继续教育阶段三个阶段着手,提出了几点建议,并提出了在实践教学中的注意事项,希望实践教学能够在刑法教育中得到顺利的开展。2.1从学术理论阶段来看。学术理论阶段是学生学习刑法知识的基础阶段,在此阶段中如何在教授学生理论知识的同做好实践教学工作就需要教师能够从以下几个基本点出发:一是能够为学生安排更多的教学场地,供学生锻炼和提高,例如校内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律师事务所、多媒体教室等;二是能够从学生的兴趣点出发,为学生提供更多额实践机会;三是能够在专业培养和训练的过程中,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培养学生提问的精神,让学生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久而久之,使得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2.2从专业能力培养阶段来看。专业能力培养阶段主要是指学生的实习阶段,此阶段是学生掌握社会实践经验,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工作中的有效阶段,也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理论知识应用能力的关键阶段。因此,就需要学校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供学生锻炼和提高。首先,学校要加强与学校与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院、企业等的合作力度,让学生能够在实践工作中使得理论知识得到有效的应用;二是学校需要为每个刑法专业的学生安排至少两个月或者一个学习的岗位实习,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每个学生的实习时间,更需要管理好学生,让学生能够在实习的过程中真正的学习到一些实践经验和刑法知识应用技能;三是学校加强与政府以及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力度,以为学生向实习单位争取到比较好的条件和待遇,进而确保更多的实习生在实习阶段不仅能够得到基本的物质保障,而且能够学到真材实料,在使其实习的积极性和热情得到有效提高的同时,确保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服务社会。2.3从继续教育阶段来看。可以说,继续教育阶段是刑法教育课程实践性环节中必不可少的阶段。很多人认为只要进行工作岗位,就可以不再继续学习了,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学生要想在工作岗位上更好的贡献力量,取得更多的成绩,就需要在实践工作中,继续学习,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创新。所以说,在实践工作中,用人单位可以建立通过建立一个长效的评价机制等措施,动态的鼓励员工,让更多的刑法工作人员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成长、不断的积累,以能够顺利的接受现代社会给其带来的新的要求和挑战的基础上使其成为一个更优秀的法律人。2.4明确实践教学中的注意事项。为了确保刑法教育过程中实践性教学能够顺利的开展,并取得更好的成绩,就需要教师在实践教学中能够注意以下几个基本的问题,以提高教学的有效性。一是能够创新实践教学理念,能够坚持以生为本的教学原则,能够根据学生的实际实践效果不断的改变既有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机制,以不断的提高其适应性和有效性;二是能够将理论课和实践课进行有机的结合,做到理论服务于实践,实践又反作用于理论,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到一定的理论知识后,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当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后,又能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力度,实现良性循环;三是能够加强对实践性教学资金的投入力度,以为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3结语

总之,实施刑法教育教学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让更多的学生能够有效的应用所学习到的知识解决遇到的刑法案件或者其他一些法律事件,并成为一个真正合格、优秀的法律人,而这就需要教师能够在向学生传授更多刑法相关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能够培养学生的参与实践应用能力,以为其今后在社会上成为一个合格的、优秀的法律人做铺垫。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意识到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同时,通过在实践教学中不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经验总结中不断的提出更多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法,而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文仅是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的探索性分析,愿意抛砖引玉,也必将在今后的实践中做进一步的努力和研究。

作者:王悦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参考文献】

[1]狄世深.我国刑法中行为人生物身份的当代考察[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28(1):56-60.

第2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关键词: 实践教学 财经法律人才 “双师型”教师队伍 法律诊所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来看,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虽然两国的模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美国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德国则以法官为职业导向,但两种模式都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1]反观国内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法科毕业生表面上供大于求,总体上就业难、薪酬低、谋生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高端法律人才却又严重短缺,许多对实践能力、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素质要求高的岗位又难以招到合适的人才,如熟悉公司企业、金融、财税等学科知识的财经法学人才就供不应求。这种“结构性过剩”背后折射出的是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的现状。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重要目标就是要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务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通常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社会调查教学法、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内容;实践教学场所主要是高等院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校外实习基地,部分法律院校还建立了部级、省级、校级等不同层次的法律实践教育(学)中心。经过多年的探索,虽然国内的法学课程设置中实践教学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实践教学方法逐渐多样化,实践教学条件也在不断改善,但总体上仍然是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对学生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实务能力的训练明显不足。因此,进一步改革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势在必行。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虽然定位为职业教育,然而,法律院校并未按照职业教育的要求安排课程设置,采取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学方法,教学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有些教师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欠缺;多数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偏少,实践性教学方式在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偏低,实践教学的质量考评机制不完善。这就导致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普遍不高,很多法科毕业生初入法律职业时,难以立即胜任各类法律职业工作,甚至难以胜任一些最基本的实务工作。

(一)已开展的实践教学方式较为单调,基本流于形式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国内具有较高程度共识的实践教学方式,其主要限于庭审阶段的演练,而对更能全方位训练法律实践能力的审前阶段则很少涉及,几乎成为按事先准备好的剧本进行的演讲比赛,学生分析案情、查阅卷宗、把握争点、综合运用证据及诉讼战略等方面能力的训练微乎其微。即便如此,由于很多法学院是将模拟法庭训练嵌入相关核心课程的教学计划之中,课时非常有限,实际能够积极参与的学生数量也非常有限。法律诊所课程的实施效果亦难以令人乐观,一方面国内许多法律院校尚不具备开设条件;另一方面,开设该该课程的不少院校几乎是将该课程等同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案例分析教学法虽被广泛采用,但亦是问题重重,选择的案例通常只能用来加强或巩固针对某一个或少数几个知识点的把握,过于简单明了,大量的案例堆积教学仍是在给学生灌输感性的知识与概念,且往往忽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典型性、可研讨性不强,也难以起到对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效果。虽然大多法学院会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所谓的实践教学多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学生去相关单位参观、考察或实习,蜻蜓点水一般,学生难以实质性参与,无法了解相关实务部门的具体运作机制。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时间较短且多集中在某一个部门,这就决定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训练很难深入,从近些年实习学生反馈回来的信息来看,即使是在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这样传统的法律职业单位实习,所从事的事务也多是诸如打字、整理卷宗等“杂务”。甚至有不少学生基于诸多原因,根本就未实际参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只是去相关单位盖一个章回来交差了事。至于模拟谈判、模拟调解一类的课程,则很少有法律院校开设。

(二)法学专业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对实践教W热情不高

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学教师的指导与帮助。应该承认,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实际从事兼职律师业务,具有在相关法律实务部门挂职经历或兼职担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人民法院陪审员的比例近年来有所上升,但相对来讲,比例仍然很低。即使是在上述具备相关实务经历的法学教师中,真正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熟悉法律实务部门实际运作机制与特点,具备迅速把握案件重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的仍是少数。在目前的高等院校考核机制之下,决定学科和学校的排名、资源获得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主要是科研。这就决定了高等院校对教师的考核更看重科研,科研能力强的教师更容易在职称晋升、待遇以及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等方面获得优势,新引进教师时多是以其科研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教学能力则相对显得次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让教师把更多的精力花在教学上本身就很不现实。况且,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实践教学需要耗费教师更多的精力,对教师的组织策划能力及法律实务技能等有更高的要求,但教学效果却不易显现,加之大多院校尚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对实践教学缺乏热情也就不足为奇,也缺乏动力去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三)法学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严重,特色不鲜明

目前国内法律院系虽然数量众多,但在课程设计及教学方法上并无太大差别。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实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环节及教学场地与设施等方面亦大同小异。此外,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却大体相同,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毕业要求等环节几无差别。这就导致法科专业毕业生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不能满足社会生活对法律人才的差异化需求。[2]近年来,一些法学院系开始结合所在高等院校的学科与资源优势,在人才培养特色方面着力,突出学科交叉融合,亦取得一定的成效。一些财经类院校结合其经济、金融、会计、国际贸易等经管类学科优势,重点培养财经法学人才,比如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法学”、对外经贸大学“涉外商务+法学”等;一些理工类高等院校则结合本校相关学科的优势,重点发展知识产权法学、工程法学等领域的法学人才,如同济大学、东南大学等。虽然相关举措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总体上影响仍然相对有限,同质化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改变。以财经类院校为例,虽然各校对培养目标的表述不同,但普遍是要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备经、管类相关专业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一般要具备以下要素:第一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第二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第三要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金融等财经专业知识背景,第四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至于具体的举措,多数财经院校还停留在课程设置时增设数量不等的几门经、管类课程,或是鼓励法学学生去利用业余时间去拿个经、管类的二学历等,普遍缺乏以财经法学为内容的实践教学活动。

三、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路径

法学实践改革是一个集教学环境建设、实践课程建设、实践环节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实践的过程、不断完善的过程。此外,每个法学院还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3]

(一)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双师型”教师,即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挂职工作、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也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双千计划”的开展,虽在一定程度上使该问题有所改善,但毕竟有机会进入“双千计划”的教师或法律事务界人士数量都很有限,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教师队伍法律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各法学院应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选送更多的教师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或鼓励教师去从事兼职律师、仲裁员或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实务工作,吸收更多的法律实务届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实际进入课堂授课或指导实习,甚至可以考虑从资深实务届人士中招纳一定数量的新教师。

(二)优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的成效

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应包括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个方面。其中,课内教学环节改革的重点是不断完善现有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实践教学形式,精选可研讨性强的、卷宗相对完整的案例,注重培养学生对案件整个处理过程的掌握。应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新增一些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程,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要求有条件的教师都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并对教学效果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每年底的年度考核挂钩。考虑到教师从事法学实践教学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更多,实践教学的课时费应适当提高,并以降低科研考核等来鼓励法律实务能力强的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则应注重建立稳定的、多样性、开放性和多功能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安排和引导学生广泛深入地参与,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顶岗实习”方式,用适当的方式将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与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等进行衔接,引导学生以个别或协作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形态各异的法律服务。通过增加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使学生能够更多地接触实际的法律事务,既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促使学生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比如,通过引导学生广泛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和其他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及社区矫治等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通过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等活动,帮助社会公众学习法律常识,提高其守法、用法意识;通过与街道、社区、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等的合作,积极为特殊人群提供心理辅导等服务,参与社区矫治。

(三)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凸显实践教学特色,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

社会对法律人的需求不限于法院、检察院、律师所等法律职业机构,而是遍及各行各业,凡是需要法律治理的地方,就需要法律人才,而这种需要并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4]不同的高等院校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本是应有之义,法学实践教学亦不例外。以财经类院校为例,该类院校的法学教育所具有的经、管类相关专业的学科优势,有利于法学与这些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培养出独具特色的高层次财经法学人才,而这类人才恰是公司企业、金融、证券、财税等诸多领域所急需的。财经类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在坚持“主流”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创新实践教学机制,注重培养学生处理经济法律实务的能力,增加财经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在提升其法律职业技能的同时,财经类职业技能也能得到一定的提高。[5]比如,在课程设置上,扩大与财经法律实务相关实践课程的比例;在开展案例分析、法律\所等实践教学活动时,精选更多的涉及公司企业、金融、证券等财经领域的典型案件,注重从实务操作的角度进行分析,让学生了解具体的法律操作过程;在校外实践基地和学生实习单位的选择上,应更多地选择财经类单位,以便学生能够获得相关财经领域专家更多地指导,增加对相关行业运作机制的认知,提高解决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

[2]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J],交大法学,2016(3):25.

[3]徐显明,李龙,等.规范与创新――法学教育大家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7.

[4]张文显.贯彻十七大精神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4.

第3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关键词 高职高专 法律文书 立体化教学 课时设置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法律文书总课时设置

1.1 合理性

法律文书课程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获得利用载体更好地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应当设为法学专业必修课,并且总课时要保证与其他专业必修课一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就实践了这两点,将其设为总课时不低于50学的必修课,可见,本科院校对于这门课程是相当重视的,它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保证这门课程的总课时量,才能使学生专业技能得到训练提升。除此之外,湖北高职技术学院也将法律文书这门课程设为必修课,学时由最开始的36调整为60,学分也由开始的2个学分调整为4个学分,加大了它的比重,这是基于每年毕业生工作调查反馈信息采取的措施,法律文书在法学毕业生参加工作之后应用非常广泛,高职院校的这种调整无疑是符合其为市场输入能够尽快上岗的法律技术人才的旨归的。由此可见,不管是出于顺应改革大趋势的原因,还是出于满足市场的原因,新形势下高职高专想要展开立体化教学,促进每一位学员都能够掌握从学最后到实际写作运用的能力,都应该保持法律文书这门课程的总课时,即为合理性。

1.2 科学性

以极具代表性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专业课设置为例,具体安排情况如下:法律系学生主要学习法律事务专业和行政执行专业两大科;民商法有贸易以及涉外等专业;司法警察则有司法警务专业和刑事执行专业。前两种毕业生主要是在司法机关或者是法律服务单位工作,后者则多在公安以及监狱工作,因为工作面向有所不同,所以专业课中法律文书所占总课时也有差异,它在法律事务专业中占72课时,行政执行中占56课时,司法警务以及刑事执行中只占到40课时,但又都保证在40课时以上,由此可见其总课时安排的科学性。

2 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改革课时设置

2.1 课时设置以就业为向导

新形势下,高职高专的教学改革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社会需求输入技术型人才,职业教育本质上来说就是就业教育。这决定了专科学生所学知识必须要与上岗所需要掌握的技能紧密联系起来,传统的单一的法律文书教学模式很明显不能达成这一理想,因而需要进行立体化教学改革。何谓立体化教学,立体化教学就是指将课堂、实践、网络等等多种教学综合在一起,保证多样性。如此,法律文书这一课程的课时就需要参照不同的教学途径进行多样分配。课堂教学以讲解为主,主要承担着为学生灌输理论知识的任务。实践教学则要求学生自觉走出课堂,深入到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感知,将理论与实务融合。配合立体化教学模式,法律文书理论课时每节课45分钟之内,宜按照专业性质的不同、面向职业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分段讲授;法律文书实践课时则需要依据每次学生到类似法律事务所等部门实习的具体情况而定,保证收到实效。

2.2 平衡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

职业院校相对于本科院校而言,其学生的文化基础要差一些,在进行课时设置时需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另外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要能及时投入到岗位工作中,因而一定要保证学生能够掌握够用且必需的理论知识,必需是指掌握教材设计大纲中要求学会的知识点,够用是指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有足够的理论进行相应指导。如何把握好理论课与实践课课时比例分配呢?教材设计《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这一课时,是以案例导入的形式处理的,老师单单通过课堂讲解,从案例展示、讨论、评讲最后掌握理论知识大体上需要3个或者是4个课时,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院校有条件,不妨组织学生到法律事务所亲身感知,安排2个课时,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每种具体形式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这门课程的教材编订通常分为两大板块,其一是基础理论知识,其二是具体法律文书,前者借助课堂讲授完成即可,后者则应该多安排学生实践,如果总课时为72,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依照2:1的比例进行设置是较为合理的。

3 立体化教学模式下具体课时安排

传统法律文书教学模式多半将老师置于主体地位,学生置于客体地位,技能学习无非就是学生知识的积累和习作的模仿,其中存在着灌输知识这样一个弊端,因为教材里面容纳的内容是有限的,而实际生活应用是无限的,所以常常出现学生在工作当中因为不具备灵活写作的能力而无法适应实际需求的变化的情况。立体化教学模式中最常采取的一种形式就是“导向式”,通常用具体案例导入,借助多媒体或者是课前制作好的课件,将案例展示出来,让学生能够获得视觉、听觉等等多重感官感受,课时长度安排10分钟至15分钟为宜;再接着是就该案例展开问题探讨,老师进行总结讲解,课时长度为25分钟为最佳;课堂剩下的的时间可以给学生自由进行知识点巩固;课余时间可以让学生就某个典型问题自己进行法律文书策划,这个作业也可以在实践课程之后进行。

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有利于让学生在参与探究的过程中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发挥出自身能动性。法律文书写作当中尤其要重视体现法律精神,包括公平、客观,培养法律专业学生正确的写作理念以及浓厚的兴趣非常关键。在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内容相当枯燥,可能会引起学生排斥心理,这就需要设置足够的课时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相关知识的兴趣,培养他们的批判反思精神。立体化的教学模式强调保证课堂教学趣味性,比如在课堂上为学生读一份“律师的情书”,调动学生的好奇心,基于这封情书的具体内容,让学生进行讨论,找出诸如法律概念或者是原则上面的错误,从而让学生感受到法律文书并不单单只是套入式的模仿写作,而是和我们周围的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虽然课时长度仅仅只为20分钟,但是却很好调动了学生接下来学习的兴趣。

老师除了要把握好课堂内的45分钟,还可以进行相应的课外学习实践安排延伸,现在的信息网络覆盖非常广泛,高职高专院校更是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老师不妨开通网络教学平台,利用学生平时玩儿的比较多的软件,比如QQ、微博、邮箱等等,集结一个学习阵地,这就是一种更大范围的课时设置,以此来督促学生完成知识巩固。

总之,新形势下想要深入贯彻立体化教学模式改革,一个大的方向就是调整传统课时设置,课时设置受到教学内容、思路、理念以及职业岗位等等多重因素影响,如何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是值得思考并探讨的问题。

项目名称:高职高专《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0JGA189

参考文献

第4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参考文献:

[1]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4.

[2]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3).

[3]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J\].湖北大学学报,2007,(7).

[4]张英丽.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

第5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化;实践教学实验室;研究方案

一、体系创新研究的背景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引导学生从现实生活中提炼法理要义,在亲历亲为的过程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增强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实践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或环节。然而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偏重课堂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和比重明显偏低。零散不成体系的实践教学,常常使教师和学生误以为它是课堂教学之外的“业余活动”。就传统实践教学的方式而言,模拟法庭让学生模拟诉讼活动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及证人等,通过演练熟悉案件的审判过程。这对于初学法律者了解基本司法程序是很有益的,但它偏重于审判程序演练,事实调查等方面的训练无法容纳。专业实习中,学生有机会深入司法实践第一线,甚至可能在导师指导下处理案件,但由于时间、经费和实习基地容量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参与程度总体上非常有限,实习甚至流于形式。法律专业社团是大学生将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方式,但因大多缺乏教师的组织和参与,学生难以从中获得深度的锻炼,且容易引发与正常教学秩序的冲突。近年来从美国引进的诊所法律教育,让学生在有律师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实案,其主要教学方法有课堂内角色模拟式、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等,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但它侧重于将学生培养成律师,目标过于单一,与我国法学本科的多元化培养模式不完全吻合。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实践教学的不同环节、不同模式各自为政,零散而不成系统,缺乏高屋建瓴的指导思想和统筹协调的运作平台,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没有充分实现。从理论研究来看,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运作、诊所教育模式等等,虽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对象,其研究成果已非鲜见,但这些研究一般只是对某一种或某几种方法或模式的介绍。有的虽然带有一定的综合性,却也只限于简单地“取长补短”,重点还在推介新的实践教学模式;有的有较为自觉的整体意识,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可分为实例教学(即案例教学)、实习教学(即专业实习)和实地教学(包括法庭旁听和义务咨询)三种;或认为,法学教学中实践性教学有六大环节:案例教学、观看实践教学、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专业实习;还有的甚至明确提出了实践教学的体系性构建,但这些论者都未能深入探究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及其思想基础、现实条件和具体整合方案。如果说这在原来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现在则远远不能满足新的时代需求。

当代社会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对我国传统的大一统法学教育模式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而我国不久前提出的创新型国家战略,也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正是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对大学人才培养的要求,试图通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创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探讨如何构建实践教学综合性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二、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观点

我们认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制定统筹兼顾的教学计划,重新整合实践教学的各种方法和模式。这需要实际的行动,也需要理论的创新。

首先,应该在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凸现特色和个性。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之间,各有不同的目标和方法,但实践教学首先应服务于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即培养学生关注社会现实的意识,养育其人文关怀和公共责任感;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伦理,养育其法律职业责任感;培养学生洞察客观事实的能力,提升其法律职业理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强化其法律专业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强化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各学校法律院系应在全国乃至全球法学教育中合理定位,并通过法律实践教学尽量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以适应当代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求。

其次,应该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并制定统筹性教学计划。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间接获得知识的方法和能力,而实践教学则注重具体直观的现实感受和动手能力。但传统实践教学过于偏重校外专业实习。这不仅在法科学生队伍庞大、实习经费过于紧张、实习基地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容易流于形式,而且各院系人才培养模式容易雷同,难以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我们的初步设想是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在校内法学院系之下设立综合性的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建立由专业教师和实务工作者组成的教学队伍。该实验室负责统筹规划所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方式,根据年级课程状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并负责协调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的关系。

此外,教师和学生在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互动与交流应该切实得到体现。从教育理论上说,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两者间的顺畅交流与深度沟通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根本途径,而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双方的互动与交流尤为重要。然而,以往实践教育中,教师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因而学生很难得到真切的训练;而近年来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教师的参与度提高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体现,但学生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仍明显不足。因此,依托系统化的机构和制度平台,是增进教师和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深度,切实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实践教学目的的必由之路。

总之,本课题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旨在通过提供稳定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三、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在我们看来,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有两个:其一是全面总结以往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在机理和现实条件,重塑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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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协调实践教学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及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其二是探讨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环节如何充分体现国际视野和学校特色,如何培育学生的个性特征、个人特长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围绕这两个目标,体系创新需要研究的内容包括:第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创新型国家和特色办学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具体包括:创新型国家的需求与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重建;不同实践教学方式在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上的共性、个性及缺陷:不同实践教学方式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途径。第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和运作规程研究,具体包括: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在整个教学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实践教学实验室的内部构成及总体规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统筹规划”功能:实践教学实验室人员的定位、组织规则、运作程序;实践教学体系中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诸环节的安排与课堂教学计划的关系协调;实践教学的绩效评估等。第三,教师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具体包括:实践教学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协调;不同实践教学模式中如何开展师生互动等。

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要求更多富有个性、思维活跃、创造力强的人才,而实践教学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而不零乱的学习与训练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学生不仅有更多的自主学习与训练的空间,而且还可以与教师保持密切的联系,这对于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有着重大的意义。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认识。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践教学体系化”的设想,即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实践教学实验室为平台,以综合性教学计划统摄下各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是“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目标则是“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注重资源整合、突出体系创新、强调教学个性,是本课题的三个最大特点和创新之处。我们深信,这些创造性设想的提出,将为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

四、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实施方案

根据上述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我们将通过实证调查与分析,全面而深入地总结与评析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有方法和模式,并探索新的方式,在提炼相互间共性的基础上,寻求整合不同方法和模式的可能途径。在此基础上,本课题组将围绕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这一核心,就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组织规则、运作程序、课程体系、各实践环节的运转、教学资源安排、教学绩效评估等问题展开重点研究。

我们采取的研究方法,一是比较的方法,比较不同教育方式之间的共性和个性,优点和缺点;比较不同国家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做法。二是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确定基本思路之后,校内与校外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座谈和访谈等方式获得第一手材料,对实践教学实验室组建的可行性、运转的方式与机制、各实践教学模式的展开与相互协调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三是跨学科的方法,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为完成这一研究,我们结合本校和本院实际,初步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

1.对2002―2006年入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运行进行绩效评估,并重点对2006级学生的实践教学进行全程跟踪研究。

2.通过社会调查和理论分析,研究以往不同实践教学的方法和模式的成功经验,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可行性及具体途径,为探索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新模式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

3.在既有的实验设施、法律专业社团和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创设综合性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其初步设想是,该综合性实验室以课堂案例教学为龙头,以诉讼证据实验室为中心,以模拟法庭和诊所法律教育为两翼,以学生法律专业社团活动为动力,以校外实习基地为后盾,方式统筹兼顾,合理定位,良性互动,多层次、多方位、立体性地展开并优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4.为实践教学实验室制定总体的管理方案和不同的运作方案,并据此开设相关的课程,开展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每一运作方案完结之后,及时总结该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带来的效果,并制作详细的分析报告。在整个实验计划结束之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制作详细的论证报告,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

总而言之,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近些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已积累了一定的实绩和经验,相关的理论探索也日趋活跃,但实践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越发显著,实践教学已经到了结构性调整和体系性创新的关键时期。以上所论,仅仅是我们的管中之见和初步尝试,旨在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第6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166 ― 0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阶段,期间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学术型”为主,还是以“应用型”为核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与计划,进而影响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因此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地域特点、目标定位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及其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影响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它的实现途径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笔者理解为“具有足够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法律实务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大多数地方性高校的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学校不仅可以形成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也能使学生的素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防止出现毕业生所学非所用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要求对接的尴尬情况。

(二)“应用型人才”与实践教学

从上述“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来看,其必然与法律职业教育紧密联系。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前各高校常见的实践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实习、毕业论文、案例研讨、职业实训、模拟法庭等。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后两篇)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解决法学专业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加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可见,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技能的基础和主要方法。也是顺应时展,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措施。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国外一些法学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设置两年左右的实践培训)和日本(司法研修所内设置16个月的实习),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和实习)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其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大多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上述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丰富的借鉴作用。实践教学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因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具备系统性。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各种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杜绝任意性和随意性。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需要事先对实践教学体系充分论证,进行整体设计,在相对完整的教学周期内按计划完成各种环节。当然,一个完善体系的形成总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适当遵循灵活性,满足学生需要。

第二,各个环节之间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不同,对于其能力的培养、考查就应设计不同难度的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分层次、递进式的设置实践环节,既能使学生接触到多种类型的实践方式,又能使学生在运用知识和转换思维的技能训练上有足够的空间一步一步提升。

(二)全面性原则

美国首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通过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动手、动脑能力有所增强,获得法律实务经验。因而经验积累的过程就需要尽可能多的采用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搭建全面的学习平台。一方面,这样的平台既包括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活动,又包括专门的集中实践环节。另一方面实践类型上应涵盖观摩、模拟、亲身参与和科学研究等多元化形式。观摩(参观与旁听)能够使学生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加深对这个专业的理解,提升学习的兴趣;模拟(模拟法庭或者模拟法律诊所)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设计好的场景,初步体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标准流程;亲身参与则使学生直面社会,这个过程能够弥补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割裂的部分,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三)伦理性原则

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者如果缺失伦理,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灵魂,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工具。因而,在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贯穿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三、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本科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不同学期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观摩类实习与直接参与的实习

实习类环节是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分为观摩类和直接参与两种。观摩类实习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司法机构、监狱等场所。这类实习具有直观性,适合刚刚接触法学专业不久的学生,既能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法律职业,同时又能给他们冲击性和新鲜感,初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但是观摩类实习获得的多为间接经验,学生要想获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则需要亲身去接触实务工作。因而在观摩实习之后,需要将学生安排到各种法律机构和部门,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等,增加面向社会的机会,参与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工作。

按照系统性规则,两类实习循序渐进,观摩类的安排在第三学期较为合适,直接参与类因为需要更全面的法学知识,适宜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

(二)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常用的实践教学手段,而模拟法律诊所则是今年来新兴起的源自于美国诊所教育的教学手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模拟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学知识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使学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区别则主要是模拟法庭更注重法庭审判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集中锻炼在出庭过程中需要具备的能力;而模拟法律诊所则使学生经历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最后得到判决结果的全部过程,从如何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研究案件过程,确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最后准备法律文书以及开庭表现等,甚至包括如何调解与请求执行。除此以外,模拟法律诊所是以律师身份为视角,所锻炼的能力为律师事务技能,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贯穿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都非常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思辨能力、表达能力的锻炼,并适宜同时展开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学生要求较高,适宜在学生学完基础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文书写作课程之后开设,建议设置在第五学期以后。

(三)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既是竞赛,又是教学方法,其之于法学教育的意义今年来不断受到重视。法学学科竞赛常见的有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公诉人(或者律师)辩论赛等。上述竞赛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临场反应能力,同时在专业技能上,学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以专业知识论证自己的主张,因而能够起到巩固和扩展知识的作用;此外,法学学科竞赛一般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在比赛过程中学生还需注意自己的沟通、协作和交流能力。通过一个完整的竞赛过程,既检验了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锻炼了写作、表达、反应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对于提升人才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科竞赛能够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因而从进入大二开始,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连续训练,可以将其设立为集中实践环节,也可以围绕比赛设立课程或者围绕课程设置比赛内容,使学生习惯于竞赛的氛围,提升自己整体素质。

(四)论文写作

法学教育面临大变革的今天,很多人认为论文写作培养的是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应用型”人才主要培养 “实践能力”的目标相悖。事实上,法学论文写作通过对一个论题的研究,首先锻炼的就是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不再被动的去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对资料搜集、整理、筛选;进而培养学生需要以所学知识结合资料,进行深度延展,以充分的论据说明问题,阐述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锻炼了逻辑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论文写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实践教学设置上,论文写作可以包括课程小论文、学年论文以及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在整个教学环节设置中位居“承上启下”位置,通过“课程小论文”的前期训练,使得学生积累一定的研究意识,再通过“学年论文”的撰写平稳过渡到毕业论文的撰写。

四、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除了围绕学生能力培养设置各个环节外,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也不能忽略。

第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前者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援机构、律所等实务部门,是锻炼学生直面社会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除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基地外,还可邀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人才担任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从而实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后者则主要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对于实训基地的使用,一是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二是制定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防止使用的随意性;三是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可以对一些非诉讼法律行为进行演练。

第二,同时,实践教学要想得到预期效果,必须加强过程管理,设置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教学中,除以学生为主体外,教师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对实践过程加以管理,使教学运作更加流畅和具备实效。在环节结束后,通过考核学生参与程度、水平、对实践过程的提炼总结,综合评价学生表现和教学效果,既能刺激学生参与实践的热情,又能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完善提供经验积累。

总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作为地方型本科院校,需要寻找适宜自己客观情况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并完善各个环节的设置、运行、考核评价等工作,提升所培养人才在社会中的竞争力,走出法学教育的困境。

〔参 考 文 献〕

〔1〕史卫民.比较视角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完善〔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4).

〔2〕欧阳爱辉,马柳颖,罗万里.应用型人才培养视域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原则.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

〔3〕管华,何晓琴.法学本科生学年论文写作调查〔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03).

第7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关键词】就业;应用型;法学;培养模式

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也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才需求越来越多,同时,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经过了长期的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尤其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一、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当前,无论是传统法律名校还是新设法律专业的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都十分突出。而伴随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另一个现象是相关行业法律人才的缺乏。法学专业毕业生表面供过于求与实质供不应求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就业率不高。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 《2012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再次被列入 “2012 年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且 2011 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半年内的就业率仅为 86.8%,在所有专业中处于最低的地位,已经连续四年垫底。另一方面,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并不是传统的公检法司等单位,而是进入其他领域内工作,其中进入企业、或从事办公室工作是主要流向,也有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初次就业未能成功进入公检法司等与专业相关的单位,而选择待业,继续参加相关考试。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受到就业市场的欢迎。

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时我们也从中得到启发,如果我们以就业为导向,科学设置培养方案,多渠道的给学生提供锻炼机会,培养既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又能符合市场需求的毕业生,相信这种复合型人才更具有就业的竞争力,改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不理想的现状。

二、以就业为导向,科学定位培养目标,树立以学生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

法学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是适应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也就是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这就要求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从传统的通识教育模式向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模式转变,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够,适应不了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和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学生在学习期间偏向于唯书、唯师、唯古不唯新,把现有知识看成是绝对的真理,满足于对现有知识的记和复现。二是大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面对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及其先进的生产手段,面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量创新问题,无论是在大学阶段所学的知识,还是所具有的能力和素质,均显得明显不足,需要长时间来逐步适应。

在人才培养上,高校首先要转变教育理念,实现由人才供给导向向社会需求导向的转化,使高校人才培养和供给与社会的需求之间形成对接。在教育目标上从强调知识传授到重视能力培养的转变。围绕着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学院在应用法学的教学规划中强调如下理念:(1)在本科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实践中,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2)调整课程结构,努力凸显应用能力的培养,强化学生的法律技能训练。(3)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设,将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以就业为导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人才培养方案是依据一定的办学指导思想和社会发展要求,为完成人才培养目标而对教育教学内容进行的选择,以形成一系列专业和课程,构成一定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高校只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现实和长远需要,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才能从知识和能力结构上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学。然而,受传统教育体制的影响,传统的理论教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实践课在总量设置上严重不足,即使实践课在教学计划中有体现也多流于形式。实践性课程体系是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衔接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首先要在课程设计上增大实践性课程的权重,构建“全程式”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解决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脱节的问题,使学生能力与社会要求相契合。

一是建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校内和校外两个部分,在校内,应用法学专业校内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司法考试试题分析、课后作业,另外开展法律实训课程,比如模拟法庭审判、法律援助活动、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庭辩论等,同时培养学生掌握法律实践必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献检索、法律实务谈判等;在校外,与各专业相关的单位与部门接洽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以形成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长效机制。

四、以就业为导向,创新人才培养策略,构建科学的课程和教学评价体系

人才培养策略是完成人才培养目标、落实课堂教学而采取的一系列途径、方法和手段。培养策略是培养目标实现的有效保证。高校要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教学管理体制等,切实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实际效果。

把握就业市场动向,紧密结合人才市场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做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衔接,是提高学生就业的有效途径。高校要通过各种途径深入社会实际,了解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工作岗位对员工创新素质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教学内容改革,使学生掌握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突出人才培养特色,面向就业市场,打造一支了解社会需求的专业教师队伍。高校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要有敏感的就业意识,在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的同时,也要努力把握就业市场动向,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的同时,进行就业观念和理性就业指导,更好地帮助学生选择适合的就业岗位。同时,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理性的就业观念。要把就业指导纳入学生思想教育的内容,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在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同时,要将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相结合,树立理性的就业观。既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要妄自菲薄,要对所面临的就业形势作出准确的判断,对自身的综合条件有一个理性的定位。

科学的应用型教学评估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学分比重,制度上保证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第二,改革考试评价方式,改变一考定成绩的方式,对课内实践,计入学生该科成绩,重视对学生课外实践的考核,通过考试制度的约束,提高学生对实践的重视;第三,建立合理的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实践教学实施状况,由学生给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打分,由教师对自身的实践教学部分进行总结分析,督促教师不断改进实践教学方法,保证教学效果;第四,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激励制度。实践教学要花费教师大量的精力,对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考量要合理,对实践教学效果评价良好的教师进行适当的奖励,激励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总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急需从传统的通识教育模式向复合型法律人才模式转变,通过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实践性课程体系的完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探索和应用型教学评估体系的构建,从理念、操作到考核,各个环节均将实践性和应用性放在首位,缩短学生能力与市场需求的差距,实践证明,树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观念,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是地方高校走出就业瓶颈的有效途径,也是以学生为本,增强大众对教育教学改革信心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切实把学生的就业需要放在第一位,优化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人才培养特色,注重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真正让法学专业走出就业困境,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涛.完善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之思考――以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为视角[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10).

[2] 胡辉.法学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探讨[J].高教论坛,2011(5).

[3] 聂建峰,杨金观,林光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创新型人才培养路径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2).

第8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关键词: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0-0037-02

注册测绘师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基本测绘管理制度。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2011年4月首届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成功举行,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常规实施阶段[1]。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同时通过《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的一门重要考试科目,考察注册测绘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对测绘行业的发展起着指导性的作用。目前社会发展及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不仅有扎实的测绘专业基本知识,也要有较好的管理和组织能力。本文针对注册测绘师制度的要求,强调《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重要性,在对课程特点研究的基础上,对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特点与教学现状

(一)《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特点

1.《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具有学科交叉性特征的课程[2]。该课程涉及到测量学、法学、管理学、行政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本课程要求学生不仅要具有基础的测绘知识,而且要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

2.《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知识更新较快的课程。我国测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及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建立,对测绘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在《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加入新的知识以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3.《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该课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特别是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用所学内容能够解决测绘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现状

1.对课程重视不足。测绘工程专业大多设置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或综合性大学里,课程体系往往注重技术课程轻视管理课程,对测绘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重视不够,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没有开设《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相关课程,有些高校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但也是选修课,课时安排少,对课程重要程度认识不够,影响教学效果。

2.教材陈旧,不能满足现代教学的基本要求。现代测绘新技术更新日新月异,测绘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目前《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材不多,教材内容更新速度慢,不能满足课程教学的要求。

3.实践教学缺乏[3]。《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培养学生组织管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一般没有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一般也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这样就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何指导实践,更无从谈起。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教学内容改革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的一门核心课程,是建立在法学、管理学、行政学、测绘学等学科基础之上,综合性较强的一门课程。该课程概括了测绘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及测绘法律法规,实践指导性较强,掌握这些知识是社会及注册测绘师制度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随着测绘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其课程的教学内容应适应新的形式。本文建议的理论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十章,其中第一章法律法规概述,2学时;第二章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权利保障,2学时;第三章测绘项目和测绘市场管理制度,2学时;第四章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及测绘标准化管理,4学时;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制度,4学时;第六章其他测绘管理,2学时;第七章测绘项目合同管理,4学时;第八章测绘项目设计,组织与实施,6学时;第九章测绘技术总结,4学时;第十章测绘产品检查验收,2学时。理论共32学时。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设置单独的实践教学,主要内容及学时为:(1)违法测绘案件调查及处理,4学时;(2)测绘项目标书的撰写,2学时;(3)测绘合同的订立,2学时;(4)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的编写,2学时;(5)测绘技术总结(含项目总结和专业技术总结)的编写,2学时;(6)测绘工程经费的预、决算,2学时;(7)测绘产品检查验收方案的设计,2学时。实践共16学时。

(二)教学方法改革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理论教学主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在理论教学中注意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其他课程教学相结合。在对测绘法律法规的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对测绘项目管理的教学中可结合具体工程实例,使学生身临其境,深刻领会。课程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自己去调查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管理中的应用,以一个具体的测绘项目为例,指导学生完成标书撰写,合同订立,技术设计、总结,经费预决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三、《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建议

1.编写内容完整且实用的教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课程,但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教材不多,特别是我国实行注册测绘师制度以后,对测绘人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编写内容完整且实用的教材是当务之急。

2.充分重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将其调整为专业必修课。目前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定位于专业选修课,甚至部分学校没有开设这门课程,但是注册测绘师制度对测绘人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顺应注册测绘师制度的要求,调整课程体系,充分重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其调整为专业必修课。

3.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不是一门纯理论教学的课程,实践教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可根据上述实践教学的内容,将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环节,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加强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及社会的发展,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要对该课程的教学充分重视,及时编写合适的教材,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出适应现代测绘技术和管理要求的测绘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林娜,王斌,潘国兵,等.注册测绘师制度下测绘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13,(11):21-22.

[2]余旭,王国辉,张兴福.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课程教学探讨[J].测绘科学,2011,36(4):263-265.

[3]秦岩宾.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基础》教学改革探讨[J].地矿测绘,2004,20(3):45-47.

第9篇:法律专业实践总结范文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阶段,期间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学术型”为主,还是以“应用型”为核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与计划,进而影响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因此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地域特点、目标定位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及其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影响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它的实现途径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笔者理解为“具有足够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法律实务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大多数地方性高校的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学校不仅可以形成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也能使学生的素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防止出现毕业生所学非所用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要求对接的尴尬情况。

(二)“应用型人才”与实践教学

从上述“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来看,其必然与法律职业教育紧密联系。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前各高校常见的实践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实习、毕业论文、案例研讨、职业实训、模拟法庭等。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后两篇)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解决法学专业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加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可见,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技能的基础和主要方法。也是顺应时展,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措施。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国外一些法学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设置两年左右的实践培训)和日本(司法研修所内设置16个月的实习),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和实习)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其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大多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上述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丰富的借鉴作用。实践教学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因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具备系统性。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各种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杜绝任意性和随意性。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需要事先对实践教学体系充分论证,进行整体设计,在相对完整的教学周期内按计划完成各种环节。当然,一个完善体系的形成总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适当遵循灵活性,满足学生需要。

第二,各个环节之间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不同,对于其能力的培养、考查就应设计不同难度的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分层次、递进式的设置实践环节,既能使学生接触到多种类型的实践方式,又能使学生在运用知识和转换思维的技能训练上有足够的空间一步一步提升。

(二)全面性原则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通过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动手、动脑能力有所增强,获得法律实务经验。因而经验积累的过程就需要尽可能多的采用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搭建全面的学习平台。一方面,这样的平台既包括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活动,又包括专门的集中实践环节。另一方面实践类型上应涵盖观摩、模拟、亲身参与和科学研究等多元化形式。观摩(参观与旁听)能够使学生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加深对这个专业的理解,提升学习的兴趣;模拟(模拟法庭或者模拟法律诊所)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设计好的场景,初步体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标准流程;亲身参与则使学生直面社会,这个过程能够弥补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割裂的部分,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三)伦理性原则

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者如果缺失伦理,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灵魂,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工具。因而,在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贯穿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三、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本科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不同学期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观摩类实习与直接参与的实习

实习类环节是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分为观摩类和直接参与两种。观摩类实习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司法机构、监狱等场所。这类实习具有直观性,适合刚刚接触法学专业不久的学生,既能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法律职业,同时又能给他们冲击性和新鲜感,初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但是观摩类实习获得的多为间接经验,学生要想获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则需要亲身去接触实务工作。因而在观摩实习之后,需要将学生安排到各种法律机构和部门,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等,增加面向社会的机会,参与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工作。

按照系统性规则,两类实习循序渐进,观摩类的安排在第三学期较为合适,直接参与类因为需要更全面的法学知识,适宜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

(二)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常用的实践教学手段,而模拟法律诊所则是今年来新兴起的源自于美国诊所教育的教学手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模拟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学知识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使学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区别则主要是模拟法庭更注重法庭审判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集中锻炼在出庭过程中需要具备的能力;而模拟法律诊所则使学生经历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最后得到判决结果的全部过程,从如何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研究案件过程,确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最后准备法律文书以及开庭表现等,甚至包括如何调解与请求执行。除此以外,模拟法律诊所是以律师身份为视角,所锻炼的能力为律师事务技能,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贯穿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都非常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思辨能力、表达能力的锻炼,并适宜同时展开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学生要求较高,适宜在学生学完基础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文书写作课程之后开设,建议设置在第五学期以后。

(三)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既是竞赛,又是教学方法,其之于法学教育的意义今年来不断受到重视。法学学科竞赛常见的有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公诉人(或者律师)辩论赛等。上述竞赛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临场反应能力,同时在专业技能上,学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以专业知识论证自己的主张,因而能够起到巩固和扩展知识的作用;此外,法学学科竞赛一般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在比赛过程中学生还需注意自己的沟通、协作和交流能力。通过一个完整的竞赛过程,既检验了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锻炼了写作、表达、反应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对于提升人才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科竞赛能够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因而从进入大二开始,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连续训练,可以将其设立为集中实践环节,也可以围绕比赛设立课程或者围绕课程设置比赛内容,使学生习惯于竞赛的氛围,提升自己整体素质。

(四)论文写作

法学教育面临大变革的今天,很多人认为论文写作培养的是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应用型”人才主要培养 “实践能力”的目标相悖。事实上,法学论文写作通过对一个论题的研究,首先锻炼的就是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不再被动的去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对资料搜集、整理、筛选;进而培养学生需要以所学知识结合资料,进行深度延展,以充分的论据说明问题,阐述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锻炼了逻辑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论文写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实践教学设置上,论文写作可以包括课程小论文、学年论文以及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在整个教学环节设置中位居“承上启下”位置,通过“课程小论文”的前期训练,使得学生积累一定的研究意识,再通过“学年论文”的撰写平稳过渡到毕业论文的撰写。

四、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除了围绕学生能力培养设置各个环节外,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也不能忽略。

第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前者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援机构、律所等实务部门,是锻炼学生直面社会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除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基地外,还可邀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人才担任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从而实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后者则主要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对于实训基地的使用,一是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二是制定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防止使用的随意性;三是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可以对一些非诉讼法律行为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