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精选(九篇)

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

第1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文秘在企业中是一个重要岗位,文秘是指经过学习,掌握公关与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熟悉现代文书学、秘书学的原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熟练地从事文书、秘书事务等工作。

法律文秘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为社会,尤其是司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一线输送掌握相当法律知识,兼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包括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文秘人员等。

课程设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形势与政策、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法学导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制度与实务、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证据法、中国法制史、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基础知识、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应用写作、英语、法律文书写作、秘书学理论与实务、专业技能操作等。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就业岗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现在全国已积累了成百上千万大专毕业生,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有些用人部门对员工提出了限期达到本科层次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科毕业生要求提高学历层次。

温馨提醒,选专业要尊重以下两个原则:

1、选的专业是自己感兴趣的;

2、选的专业是自己比较熟悉的。

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选定这个专业,不管是否是自己本专业,只要坚持读,就可以读好。当然读自己的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无论从复习还是从升本的概率讲,都比较容易,毕竟自己在大专的时候已经学习了一年半到两年的专业知识,复习的时候会轻松,而且容易掌握。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就业薪酬统计

通过38份法律文秘专业就业状况分析,法律文秘专业平均薪酬水平为4840元。

若按照工作经验和工龄来统计,法律文秘专业应届毕业生工资3580,0-2年工资5000,3-5年工资6400。

你认为上面关于法律文秘专业的就业薪酬统计准确吗?太高还是太低了?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排名统计

法律文秘专业在所有 1099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51;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22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6;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实务类8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4。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区域和方向统计

第2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第3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层次像其他大多数专业一样,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其中专科层次人才培养占有相当比重,但专科生就业相当困难,即使勉强找到工作,也与法律专业工作相差甚远,法律专科生就业难已成了法律专科毕业生与相关院校就业工作的一大难题。正因为如此,好多学校停止了招生。就业难的原因是什么?社会的发展真的不需要法律专科生了吗?本文将就法律专科生就业途径、人才培养问题进行简要地分析研究。 一、法律专科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一)外部就业大环境影响 1.法律人才需求首推国家政府的公检法部门,其准入形式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每个岗位都是几十人、几百人、甚至是几千人在竞争。更何况在报考学历限制下,专科生除书记员外几乎无可报考的岗位。同时我国还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2002年开始除及西部个别贫困县、扶贫县之外,其他大多数地区的专科生根本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如此看来,进入政府部门机会极微。 2.政策及企业习惯限制了专科生进入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在我国从事律师工作也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考试,专科生同样因无报考资格与律师无缘;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属于企业管理的重要高层事务,大多数企业会在出现法律纠纷或日常事务时高薪聘请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从事此项工作。专科生又与企业性岗位无缘。 (二)学校培养体制的原因 1.法律专科生培养方向与目标定位的偏差。一般研究生、本科生要求培养研究型人才,而专科层次应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在目前大多数院校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方向与目标定位上不明,导致其课程设置成了本科教育的压缩,仅仅比较本科少了一年学制和几门课程而已。由于专科生入学门槛低,基本素质如逻辑思维、理解能力、智力水平与本科生在总体上有一定差距,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数与本科生存在相当的差距。在人力资源总体供大于求的形式下,与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竞争存在明显劣势。 2.学校对专科生的就业教育与职业生涯设计重视不够。学校办学应以就业为导向,就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入学教育开始应该让学生明确本专业的市场需求、培养方向,引导他们构建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不应该到毕业前一年甚至半年才临时抱佛脚紧抓就业工作。 (三)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由于缺乏系统的就业考虑,学生们在校学习期间没有针对性地为就业做好学识、能力、心理方面的准备,就业时不能形成对自己的正确认识与评价,也没有正确的估计形势。熙熙攘攘的人才招聘会,招收法律专科生的岗位寥寥无几,学生门只能是满眼茫然,无所适从。 二、法律专科生就业的途径 上面通过分析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的用人特征及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自身原因,指出专科生就也难的原因,那末专科生如何应对这种形式,除了这些单位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的有效就业途径呢?我国人口70%是农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已逐渐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框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越来越强烈。如农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建设、婚姻遗产继承、邻里纠纷等与其生活密切相连的方面,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形成了大量的劳动纠纷的时候,在小企业建设管理中出现经济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渴望得到法律得帮助,而他们获得法律帮助的途径相当缺乏。农村信息相对蔽塞,交通不够发达,收入相对较低,高昂的律师费用使其无力登入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农民在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低廉的法律帮助,有的忍气吞声,有的莽撞行事,小事最终酿成大案,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由此来看,广大农民、发展中的农村经济对法律服务有着很大的需求。 按照我国司法体制,乡镇一级设司法所,并支持建立私营法律咨询服务所,设立人员为三个具有法律工作服务者证书的人员(并不要求有律师证书),从事法律咨询、诉状、民事等法律服务事务。目前此机构成了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 那么这些法律咨询服务所的基本状况又怎样呢?以唐山地区为例,共有法律咨询服务所200多个,具有法律工作服务者证书的500多人。而这些服务所大多业务繁忙,从业人员收入也不少。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些事务将被律师事务所代替,但唐山市目前每年考过司法资格的大约有100人左右,而其中要为农村、农业服务的恐怕寥寥无几!所以面对高层法律人才竞争的激烈性,面向农村基层法律事务,服务于农民与农村经济成为专科法律毕业生的有效就业途径。 到农村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面对的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从事的是与千家万户紧密联系的琐碎小事,所以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素质水平、职业能力有着特殊的要求。为适应就业要求法律专科教学应在课程设置、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作出改革。 三、专业培养方向目标的正确定位、知识素质能力结构要求 法律专科学生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服务于农村、农民法律服务需求的实践应用型人才。 基本素质要求:较高的综合人文素质、服务于基层的吃苦耐劳精神。所需知识结构: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针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应用较多法律知识。 所需的能力要求: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与网络应用能力、再学习能力、适应基层工作能力等。 四、课程体系知识模块有针对性的培养 学生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与能力 1.基础理论知识模块:语文、外语、两课、体育等,培养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 2.专业基础课:如逻辑、演讲、宪法、法制史,为专业课的学习提供理论依据专业基础;专门法律知识的熟知与掌握支持学生的专业知识与素质的培养,这里重点学习:(1)村基层经济法律事务: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税法、土地承包法;(2)婚姻继承法、劳动法范畴;(3)刑事法律范畴:刑法、诉讼法、治安管理条例等。#p#分页标题#e# 3.计算机操作与网络的熟练应用、法律文书写作、口才与逻辑思维的锻炼、校内模拟实习、校外实践等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五、面向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需要特殊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大学生系统就业教育与职业生涯设计。入学教育中的专业教育部分应让学生明确其学习的内容、专业的培养目标、未来就业的岗位群。 在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指导学生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有重点有选择的学习相关内容,重点科目加大教学力度,有意识的关注未来岗位的需求,如对婚姻遗产继承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等农村应用较多的法律知识的相关教学与实践活动应特别关注。 2.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历提升教育,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法律服务者职业本身要求较高,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这就要求法律专科生们在从业过程中不但要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还要提高自己的学历水平以适应未来形式的要求。 3.组织培养学生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实践技能相融合的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大学生课外活动是他们的人格形成、综合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将专业学习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大学生辩论才、演讲赛、法律应用文写作赛等都是非常适合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的课外活动。 4.引导学生利用假期做好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关注社会问题。现在的就业市场普遍要求就业者有一定得社会实践能力与工作经验,基层法律服务面对的又将是各种各样的事务,条件相对艰苦。为尽快的进入角色,大学生们必须利用假期深入基层,接触尽可能多的实际案例,应用学到的法律知识,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培养自己的吃苦精神。作为人才的培养者对这项工作必须加以重视,对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综合设计并加以引导,它是对课内教育的一种升华,对就业起到的作用不亚于课内教育。 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专科层次教育任重道远,需要法律专科毕业生与相关院校不懈努力,培养出对社会真正有用的人才。

第4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法务专业 实践能力 对策

与本科院校的培养模式相比,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模式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然而高职院校现在对人才的培养存在着很大的误区,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都存在很多制约学生实践能力的影响因素,本文就高职院校培养法务专业人员的缺失作出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1. 当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误区

1.1传统的学科教学模式制约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高职特色

1.1.1教学模式上的误区

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普遍晚于普通高校,因此在教育教学模式上多数上会模仿本科院校的现有教育模式,在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设制上,基本上都采用了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然而由于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存在很多差异,在学生学习年限、专业的设计及教学目标上都不相同,特别是本科院校学生接受的是四年制的法学理论教育,而高职院校学生只有三年,如果高职院校完全按照本科院校的模式来运行,就会脱离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失去其务实的本色。

1.1.2培养目标上的误区

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上,相当多的高职院校机械地把培养目标锁定在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司法职业助理领域,使教师在教学方面很难找到一套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很多照搬本科法学理论教育的套路。有的高职学校甚至还提出职业法律人的培养目标,这种培养目标上的不明确对高职院校培养合格的法务人员造成了很大困扰。须知职业法律人的培养是必须建立在系统的法律教育基础之上的,在职业法律人的培养上,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与法学本科相差甚远。高职院校设制法务专业应该注重的是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这与本科院校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迥然不同。

1.2人才评价方式的单一性导致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和办学宗旨应该是学生对知识的建构与工作过程中的行动相融合,教学过程应构建为了行动而学习,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体系。传统的教育重视的是学生的学习成绩,而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多数采用的也是这种传统的人才评价的方式,由于单一以考试分数进行评价让很多学生并没有把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意识。这种传统的教育人才评价方式,导致了在教学中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与职业院校的培养宗旨背道而驰。

1.3就业理念的狭隘是制约法律事务专业发展的瓶颈

高职院校里目前存在着就业必须专业对口的错误理念,即学生学什么就必须做什么。然而就业应该是学生综合素质的体现,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如果我们把就业仅仅定位于专业对口上,就会把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带到一个死胡同。现实的就业形势迫使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应该转换观念,不断培养主动择业的意识与能力才能很好的实现就业。一定程度上来说当今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不仅仅是求职者,而且还可以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和行动者,所以高职院校要不断打造学生的行动意识和行动能力以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需求。

2. 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行动能力培养的具体对策

法律专业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而法律职业是开放性的职业 ,所以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学生开放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所以高职院校在培养法学理论研究者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拓宽学生的视野,,从而培养出合格的法律实务者。

2.1注重综合素质教育,培养法律事务人才的行动意识

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具备法律知识与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以及具备人文综合素养的法律实用型人才,而面向管理、服务、生产及建设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要求高职院校必须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相比更贴近社会。然而目前社会对法学及法律专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趋于饱和,而每年高校仍然有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这就导致在求职就业中很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面对专业不对口的问题。由此可见,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力中具备优势,就必须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能力。著名学者朱苏力先生认为法学要务实,与世俗相比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所以社会现实要求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培养要关注社会需求,在加大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上下功夫。

2.2改变传统教育理念,培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素质

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长期处于应试教育的模式中,使得很多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评价仍仅仅局限在学生的学习成绩上,导致相当部分学生还存在片面注重知识积累的现象。由此可见,学校的传统培养模式已经脱离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的需求,为了让学生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高职院校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形成面向企业和社会培养人才的新的教育模式,使我们培养的学生素质更符合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要想不断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就必须加大对自己的行动能力及综合素养的培养。另外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师也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寻找并明确一种授课方式以学生行动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

2.3强调实践训练,培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能力

目前企业急需的是分析问题缜密且能够迅速作出反应的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人才。高职院校法律事务教学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行动意识和行动能力,并要把培养落到实处,给学生以真正的实践训练,使其毕业后能够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

2.3.1引入行动导向教学法

高职院校应该在课程教学中引入行动导向教学法,因为它能很好地融合教学模式与学习模式,在帮助学生自主获取信息及思想的同时还能教导学生如何学习。不同于传统教学的是这种教学方式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和谐互动,教师由传统教学中的说教者变成了引导者,而学生由传统的听众变成了项目的策划者和制定者。在教学中通过对问题的讨论及角色的扮演,能够突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现代职业教育思想。

2.3.2开展模拟角色试验

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应该开展模拟角色试验,在讲公司的结构时可由学生模拟部门主管等角色,对不同角色所应具备的经济法律技能实施模拟演练,提高学生的角色意识和操作能力,从而使其实践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

结语

总而言之,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只有通过有效的实习,才能更好的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只有把理论应用到实践当中,才能在实践中积累更加丰富的理论知识,所以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积极有效的实习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专业学生可以利用寒暑假走进法院、律师事务所或公司,通过书写诉状、参与开庭和案件执行等环节不断增加法律技能,只有锻炼出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胜出。

参考文献:

[1] 田志娟.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1.

[2] 姜太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64-165.

[3] 大学生就业最新调查报告出炉“红黄绿牌”专业看这里[J].东方今报,2010-05-19.

第5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知识产权专业的主要课程 知识产权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主要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法、著作权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专利文献检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原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实务等。

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专利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科技局等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法律、专业服务、互联网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法律;

2、专业服务(咨询、人力资源、财会);

3、互联网/电子商务;

4、新能源;

5、中介服务;

6、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7、计算机软件;

8、外包服务。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法务、知识产权、专利等工作,大致如下:

1、法务专员;

2、知识产权顾问;

3、法务经理;

4、专利工程师;

5、知识产权专员;

6、法务主管;

7、法务;

8、专利人。

第6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案,合同规定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第7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一份名为《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下称《方案》)的文件日前在网络中流传,引发律师界热议。根据《方案》,试点改革将由各级律师协会组织,以刑事、行政法等九类专业,对自愿参u的律师通过执业年限、能力等指标进行专业评定,通过者获得“专业律师”证书。

《方案》传出后产生许多猜测:这项改革是否与此前屡受争议的“律师分级出庭”相关?是否会对律师做执业限制?是否会导致律师被行政化?

4月26日,在司法部召开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新闻会上,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向《财经》记者证实,安徽、上海、陕西、内蒙古四试点省市已开始制定改革方案。

但“这(《方案》)不是对律师评定等级,也不是要搞分级出庭。”周院生强调,该项政策是为适应社会需求和行业多样化趋势,推动律师专业化分工而颁布。 市场细分之下,作为服务行业的律师业面临着走向极强专业化的趁势。

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此改革将对律师行业产生何种影响? 自愿参评,不与职称挂钩

“网上流传的声音多是误解,分类不是要把律师分为三六九等。”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告诉《财经》记者。

《方案》拟通过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九个专业,对律师进行专业水平的评定。

谁来进行评定?《方案》显示,将由各级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业内评价和社会评价。委员会组成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士。

是否“专业”的四个参评指标为: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

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律师需分别在相关领域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学历背景的参评律师则至少应连续执业10年以上方可参评。

满足这一要求的律师,可以参评不超过两个专业,获得专业律师证书后,可成为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以及科研岗位等的参考。

作为高度自治的行业,《方案》传出后,律师界普遍担心其会对未参评的律师进行执业限制,或者对参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以外业务的限制。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说,以他所擅长的拆迁类案件为例,实践中虽属于行政法案件,但同时需要律师懂会计法、民法以及房地产等专业知识。只评选成为行政法或建筑房地产法专业律师的人,并不一定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拆迁纠纷法律服务。

就此,周院生4月26日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强调,这一改革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被评为某个领域的专业律师不影响律师办理其他领域的案件。另外,《方案》明确,将由律师自愿参评,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不进行名额限制。 市场需求细分催生专业化

据司法部数据,目前中国律师总量为32.8万人,事务所2.6万个。

律师行业在中国产生之初,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职务工作机构为法律顾问处,作为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律师是拿工资的国家干部。1988年开始,国家开始试点允许律师辞去公职,成立不占国家编制、不由国家拨款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此后,关于这一职位的定位,又经历了“社会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和“中介法律工作者”的变化。

直到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律师职业被定性为“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作为自由职业者进行行业自治的职业定位被广泛接受。

市场细分之下,作为服务行业的律师业面临着走向极强专业化的趋势。

以专利律师为例,事务所普遍更为青睐具有相关理工科背景的复合人才。本科专业是材料工程的杜何,在美国修读完相应的工程学研究生后,进入一家工程咨询公司工作。去年回国后,她希望转行成为律师,经过四个月的法律基础学习通过司法考试,随后顺利进入北京一家知名律所成为专利律师。

“我们前几天接了一个医药化学的专利纠纷案件,有理工科的系统学习背景,至少我能看懂这个专利是干什么用的,双方产生纠纷的点在哪里。”对于杜何来说,运用自己的工科知识背景去理解案件中的具体概念,再结合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判断,十分重要。

这一现象,在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涉外法务服务等新兴领域越来越多。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思捷向《财经》记者介绍,在他们律所的涉外法律业务中,国际投融资、跨境并购、国际贸易等非诉讼业务较多,依据服务客户项目的不同,要求律师具有协调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对于外汇、海关和国际贸易术语等的要求也很高。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认为,通过行政手段,依据国家和市场的需求对律师专业进行划分,能够加速行业专业化的形成,特别是在非常细分化的领域,如著作权、海商法等。

“例如,目前需要许多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律师,通过分类去刻意培养这一领域的律师,让社会认可这些律师,既能够解决国家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能打消一些律师因为生存所迫而不敢走向专业化的担忧。” “官方”认证与民间认可脱节之忧

全国律协的工作人员称,改革还未进入实操阶段。周院生也表示,四省份还在制定相关方案,将通过试点总结经验。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何避免“官方”认证与民间评价可能产生的脱节?

由于《方案》要求没有法学背景的参评律师要在相关领域执业十年以上,这一年限设置将对年轻律师造成影响。

法学硕士、在北京市法制办工作了两年刚刚跳槽至律所的律师杨成(化名),按照新规,需要执业七年才能参评专业律师。但在他的领导王才亮看来,有这几年在法制办的工作经验,杨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都十分优秀,限制他参评专业律师显失公平。

而在专利、转基因、涉外律师等领域,像杜何那样没有法学系统学习背景,但通过司法考试且执业表现优秀的律师很多,他们都需要执业满十年才能参评,受到的影响可能更大。

此外,分类的不明确也可能导致律师参评积极性低。韩嘉毅称,只有行业内的好律师、大律师都参与,才能证明改革制度的有用性。而目前试点《方案》中的九个分类还是有些模糊。

涉外法律律师是《方案》中的九大律师分类之一,也是近年来中央大力提倡要发展的律师种类。在“一带一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之下,司法部和外交部等于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要将涉外法律人才引入“”等人才工程。

然而,由于“涉外”所指向的服务种类不明确,主要从事国际投资和贸易领域业务的律师张思捷,对于成为国家认可的专业涉外法律律师,持观望态度,“对于顶级的涉外律师来说,客户群体的认可和同行的认可,比起行政认证来说更重要。”在诸如钱伯斯、ALB等国际领先的法律评级排行榜上具有一席之地,更能彰显他们的“专业性”。

要通过行政干预鼓励律师市场走向专业化,需要让具有官方性质的专业认定与行业内已形成的律师评价惯例统一。

张思捷表示,如果分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没有形成“精英律师”的选拔机制,则这种认证的含金量很难得到国内外客户的认可。因此,即便设置了“涉外律师”这一认证,也不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

除了执业年限门槛和专业分类的含金量以外,可能导致律师界不配合的原因还包括对“专业化”本身的要求。

“最受伤的是中小城市的律师。”王才亮说,中国律师需要专业化,但专业化不是唯一的发展方向。王才亮考察过的许多中西部县城往往只有一两个律师,律师既需要服务政府,又要服务县城里几乎所有的群众,要求他们专业化并没有太大意义。

在许多二三线城市,对于律师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基础法律知识的服务,生存压力之下,要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的律师改革不切实际。

韩嘉毅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许多中小城市律师的工作现状是,大多数都会做诉讼,迫于生活压力,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也都,当务之急是解决他们吃不饱饭的问题。

来自智合法律新媒体的调查亦显示,在法科学生初入职场最担心的事情中,对“收支不平衡,无法解决温饱问题”的担忧排在第一位,占到38.7%,高于“案源和客户”、“职业发展潜力和空间”等。

不过,韩嘉毅认为“专业评定改革的方向是对的”。 分级制度的前奏?

司法部强调,方案不是对律师评定等级,也不是要搞分级出庭。但《方案》确实写道,“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

专业水平评定改革是不是未来进行分级改革的基础?

在律师行业发展路上,“分级”管理的思路其实始终存在。

“刀光剑影,堪比‘三国演义’。”王才亮这样回忆自己早年参加律师评级的经历。1988年转行成为律师,他花了十年时间一步步评选成为国家二级律师。因为有名额限制,级别又与工资挂钩,当年律师界举报、互相检举等行为层出不穷,恶性竞争激烈。

王才亮参加的律师评级,是指1987年实施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将律师分为从助理、四级到一级的五个级别,级别不同发放不同数额的工资。随着律师职业去体制化,该条例后来逐渐废止。

2010年,海南省司法厅曾在其网站上挂出律师出庭分级条例意见稿。其中规定,律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分级出庭。初级律师只能在基层法院出庭,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诉讼。高级律师最少需11年的执业年限,经过考核后方可获得。四天后,由于引起巨大争议,该条款被删去。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一个论坛上表示,“律师等级制度有可能在2016年推行,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律师界曾就此展开激烈辩论。支持者认为该举措借鉴英国类似分级制度,可以提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律师辩护质量;反对者则担心分级会干扰律师自治。

争议声中,该试点方案最终未在2016年推出,直到今年再次被提起。

对于分级评定的一种质疑声音是影响律师执业自由。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说,如果由官方介入对具有自治性质的自由职业进行管理,可能带有倾向性。

“律师更多的是一种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存在的职业,对律师进行评价,并没有过多意义。”在王建勋看来,律师行业应践行自治,行政分级可能干预律师服务市场。

在2015年那场分级之争中,陈卫东、王才亮等多位W者、律师都表示,公权力对于律师行业的介入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避免限制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律师权利作为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受到限制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例如,上诉过程中,如果一审律师因没有资格不能在中级法院出庭,当事人不得不另行委托律师,既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新聘律师也未必比一审律师更了解和熟悉案件情况。

中国律师在追求公正的司法体系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司法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律师年均办理诉讼案件已达33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78万多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0多万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

然而,参与诉讼的律师,特别是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缺乏的问题长期存在。原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去年8月向《新京报》表示,中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三成。

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低下的前提下,关于律师分级的另一个担忧是,可能进一步恶化这一现象,将“不够级别”的律师拦在法庭门外。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日前也指出,中国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实践中律师界还存在拒绝刑事辩护的现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这一现状下,韩嘉毅认为,目前中国进行分级改革的条件并不成熟。只有在某行业的律师呈现普及化,至少98%的案件都有律师的前提下,分级制度才有可能浮出水面,激励水平高的律师去做高级别的诉讼,提高辩护质量。

不论是当下正在进行的专业水平评定、还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分级改革,深化律师行业改革都需要面对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现状。

第8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一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_____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 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 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 指导或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 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 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

为每年________元

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当事约定的方式。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二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三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

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liuxue86、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

主题词:企业;法制管理;企业;法律人才;培养

一、现代企业的法制管理势在必行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仅会经常遇到大量的专业法律问题,如:合同、担保、证券、票据、专利、商标和招投标等问题,同时,也常常会涉及到许多面广量大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企业的市场垄断、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的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以及我国进入WTO以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技术合作与贸易争端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一般企业管理所能解决的,它需要通过企业的法制管理来指导、协调、监控,甚至直接参与。

所谓企业法制管理,就是要求企业在其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管理活动,以提高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专职化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企业实现法制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1999年,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就明确指出:要注意培养懂法律、善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利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由此可见,企业法制管理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现状与目前法律人才的培养

近年来,经过政府部门大力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目前,全国已有3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形成了9万人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企业法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企业法制管理的发展需要相比,企业法律顾问还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供不应求”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虽有较好的法律理论基础,但其自身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岗位任职能力较低,难以参与企业的管理,赢得企业的信任。

然而,与以上人才需求不相协调的是:这几年法学专业的发展在高等教育各学科中是名列前茅的,无论是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大学,还是其它各类院校都纷纷办起了法学专业,学历层次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从全日制教育到成人教育。但是,在“通才”教育的理念下,几乎绝大部分的这些学生都学相同的课程。这样一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社会来说,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使用从知识结构和技能要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而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学历高低和学校层次的差异以外已无甄别;另一方面对高等院校来说,虽然各院校之间在教学条件、师资结构、学生生源和办学特色等方面有很大的相异性,却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分工。

因此,人才供需之间的这种突出矛盾,无疑严重地阻碍了企业法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法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改变现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法制管理工作的需求。

三、充分认识工科院校在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方面的资源优势

1.工科院校应承担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任务。

所谓法律人才,一般来说是指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能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文认为,法律人才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还可以分为专才和通才两类。这里,学术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和知识的传播,将来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人员;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知识的应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或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工作者,它包括适用于公、检、法、司及律师事务所等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专才,以及广泛适用于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在内的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应用型通才。

根据这种法律人才的分类,本文认为,政法大学、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院校在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专才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而作为其它类院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信息资源、教学氛围等方面就法学理论教育领域与以上院校相比,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因此,这些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的分工上:一是应承担一部

分应用型专才的培养任务;二是更应侧重于应用型通才的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就属此类。

2.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是工科院校的特长所在。

我们知道,工科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是面向企业,为企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因而,长期形成的教学资源、信息渠道、教学模式等是培养企业各类专门人才的沃土。(1)无与伦比的实验设备和教学设施。工科院校日积月累地把大量的教学经费投在了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和设施上。由于工科院校专业的广泛,各个院校还都具有自己特定的教学领域和专业条件,这些极具特色的教学设施正是为特定的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它是培养特定行业和企业专门人才的基地;(2)富有特色的师资队伍。各个工科院校特定的教学领域也造就了一支专门的教师队伍,他们有适合于[!]面向企业人才培养的独特教学内容和方式:应用性、前沿性、实践性。他们的教学面向企业,实习走进企业,科研服务企业;(3)“鱼水之情”的企校交流。工科院校与企业的交流是全方位的、紧密的、互惠互利的,它包括:“信息交流”(企业骨干来校培训、学校教师去企业调研)、“人才交流”(学校向企业输送各类合格人才、企业专家来校讲学、学校教师去企业当顾问)、“资金交流”(企业向学校投资办学、搞科研,学校向企业投资办实业)等。

因此,我们认为,工科院校与企业这种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这对于工科院校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来说,它既是一种根基,也是社会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培养面向企业法制管理的法律专门人才

1. 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要求。

本文提出的是培养企业法律专门人才,并不单纯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随着企业法制管理的不断强化,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承担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以外,承担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4)参与处理或直接办理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以及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5)参与、指导和监督企业的生产、质量、销售、财务、人事和技术等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6)对企业干部和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从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岗位职责来看,作为一名企业法律专门人才:一是要系统地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二是要了解和掌握有关企业管理的知识,包括财务、供销、质量、生产、外贸等管理方面的知识;三是基本了解本行业、本企业以及相关产品的业务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总之,他应该成为一名精法律、善管理、懂科技和经济、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2. 利用工科院校培养具有特色的法律专门人才。

(1)教学内容——在“法学理论与相关知识的结合”上下功夫。法学教育应首先以法学基础性理论为前提,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方面,可以有选择地加重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劳动法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其次,应加强管理和经济知识方面的教育,开设经济学、财务管理基础、营销学、企业管理学等课程,让学生能更多地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另外,各工科院校还应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进行一定的专业技术基础理论教育,如:开设一些化工生产和工艺、机械制造工艺、服装设计与生产等课程。同时,还可以开设一些如煤矿行业的安全、化工行业的环保等与企业法制管理密切相关的专门课程,既介绍相应的技术,又介绍相关的法规。

(2)教学方法——在“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上动脑筋。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传统方法,它是在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与普及的。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21世纪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法律人才素质要求的必然。就案例教学法之利而言: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助于训练学生直接面向实践、走进社会的法律职业技能,它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

(3)实践环节——在“法律专业实习与企业管理实习的结合”上找出路。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 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法学教育必须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本专业法律方面的专业实习外,工科院校应根据本院校有利的企业实习条件,在经过必要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之后,进行相关行业的企业实习,通过实习不仅可以熟悉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管理情况,而且还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些特殊行业的生产、技术、售后服务等企业的法制管理问题。如: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食品行业的产品卫生质量问题,家电行业的售后服务问题等。

当然,加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体现法学专业的本色,又要融入企业管理、行业技术的知识;它既要充分利用工科院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又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需求。只要我们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就一定能够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企业法律专门人才,推动企业的法制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高林.企业法制管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