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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就业前景精选(九篇)

法律史就业前景

第1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我国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和法律对当时社会产生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和基本规律。这门课程教学中面临的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课程内容与现代生活距离较远,教材信息量过大,内容涉及到多学科交叉,历史典籍浩瀚,生僻术语文字较多。当下大多数学生的阅读能力、深度学习能力较薄弱,又觉得该课程缺乏实用价值,容易缺乏学习兴趣。

 

目前法学教育提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对于中国法制史这样的基础理论课程也有不同看法。一方面,有部分观点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减少或删除基础理论内容,增加实践教学。但是,我们要明确,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基础课论学习并不冲突,理论教学不能放松,这是法学教学规律自身的必然要求,真正的理论对法律实践有极大的指导、推动性作用,各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上也都很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另一方面则认为基础理论教学也应按照实践教学方法来进行,比如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个人认为,虽然案例教学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并不适合于所有的法律课程,中国法制史可以选择的案例,是历史上的过往实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课程中某个知识点的含义,但对于学生专业能力的提升没有明显改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尝试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以培养学生能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的职业能力为目标,强调知识与任务的整体联系,设计与工作结构相匹配的课程结构,最终获得一个具有实际价值的“产品”的教学模式。这种以职业为导向的教学方法应用于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需要教师在实践中进一步解读。主要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按照项目教学法的教学理念,每门课程的学习应以培养学生能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的职业能力为目标,那么,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培养学生的什么职业能力?

 

首先,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分析能力。法律职业人员需要的不仅是对法律文本的认知能力,更重要是建立起法律文本与具体案例之间的法律解释能力,后者的培养比前者更重要。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代法律制定成例范本,结合当时社会环境,讨论立法思想和法律内容的变迁,可以让学生有效练习如何深入分析立法目的,学习建立法律规范与具体事例之间的解释能力。该能力的建立和培养,对学生未来法律职业生涯的成熟和上升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培养学生的正确的法治和法制观。法治观念是我国进入现代化以来建立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中成熟的是法制,而非法治。学生在学习具体的部门法之前,必须建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才能理解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执法要求。学习中反复对比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可以帮助学生建立起清晰、正确的法治观。

 

第三,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逻辑思维能力。学生可以在历代法制规定的学习中,反复练习推导“时代背景需求——立法思想变化——正式立法活动——具体法律内容——配套司法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即“社会需要——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规定——司法执行”的流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建立起自己的职业逻辑能力、专业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该能力对学生未来法律职业生涯有重要意义。

 

2 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培养职业能力的方法

 

明确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培养最终目的之后,在教学实践中,对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据此有所调整。

 

首先,不再局限于教材中所有的知识点必须在课堂教学中完成。过于追求知识点讲授的面面俱到,课堂会变成传统教学方式中“满堂灌”的方式,容易令学生疲惫。可以对知识点进行分层,明确属于知识记忆、领会能力、应用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评价能力中的哪个类别,对于比较基础的记忆、领会,主要通过课下任务布置来进行学习,重点进行能力方面的培养。

 

其次,项目设计不必过度拘泥于实例操作。项目教学法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在项目设计上提倡“以职业生涯发展为目标,以工作项目为参照点”设置课程项目,认为课程设置必须与职业能力相匹配,只要能实现职业能力的培养,不必拘泥于项目设计是否是职业操作和执行的练习。个人目前主要尝试过以下几类项目设计:案例分析、背景解读、立法思路逻辑推演、法律执行讨论、宏观和微观历史评价等。项目内容和活动形式上尊重学生的切人点和表达形式,使学生有较强的参与感。

 

第三,充分发挥教师对项目活动的引导作用。项目教学实际上对教师的要求更高,项目是否能起到预期效果,需要教师及时的保驾护航和纠偏。以秦朝法律制度一章的学习为例,学生基本可以完成的是“秦国——秦朝”立法背景的综述、秦朝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的总结,但是对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理解不足,比如提到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分户令,能评价分户令打破大家族“大锅饭”式的生产模式,促进耕织,增强秦国国力这一立法目的。不能进一步研讨周朝宗法一体社会模式的惯性和分户令之间的冲突,秦朝短期灭亡中的法制因素,以及对之后汉朝立法思想转型的影响。总的来说,对法律实施效果评价不足,问题思考深度不够。这时就需要教师及时进行引导,带领学生进行深度讨论,不停以设问方式进行引领,让学生感受深人思考过程中不断“下潜”的快乐。

 

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项目教学法给予了很多教学中的启示和思路,也有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些内容的学习至今没有找到特别满意的项目设计;学生普遍知识积累薄弱导致有些学习目的实现效果不令人满意;项目设计广度可以普及到每个学生,但是深度不能有效普及等等,都有待于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逐步探索和解决。

第2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本文系现场录音整理稿,未经作者核对,如有不适之处敬请见谅。)

我们这个讲座有几个缺陷:一个是没有看谢博士的文章,短短的时间不可能承载他几万字的论文想要表达的东西;还有就是讲座面对我们大多数人,只能是浅表的交流,不可能是深入的,失去了特殊性,是普遍的一种交流。我们很多人带着激动的心情、想要有很多收获的心情来听讲座,但听了肯定也比较失望。可能感觉谢博士表达了历史的故事、历史的事实,但你们听到的和谢博士想说的东西距离比较大。

我听这个讲座的感受,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第一个,谢博士这个讲座说了些什么;第二个层次,他想说些什么;第三个层次,支持他说话的可能性,他为什么说这些话,即知识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很多同学,尤其是本科生,接受法律教育层次比较低,听的更多的就是“他说了些什么”。我们谢博士说了很多法律之外的问题,对我们这种法律专业人才,接触法律专业技术,也许觉得没有太大收获。这些之外的东西与法律有什么关联呢?书里就简单阐述了历史法学派在德国的产生和在西方的发展,这样的历史事实对我们有什么意义,我们带着这样的问题去思考它。第一个层次我不谈太多,大家想知道谢博士说了些什么,直接看他论文就可以了。我主要讲一下第二和第三个层次。

第二个层次,他想表达什么东西。我们对法、法律现象,包括对法律的认识,不能孤立来看待。关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论为什么呈现这样一种状态,我们往往就局限于法律而论法律。我们特别缺乏一种知识背景的考察。谢博士谈了很多,有浪漫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后解构主义,等等。这都是历史法学知识的可能性、辨证的基础。在目前来讲,这个讲座对我们的意义,就是表达一种法律知识的背景因素是什么。从我们目前所接触的主流法学知识传统来讲,更多是西方启蒙以后的主流文化,就是说所有的法律都是按照一种共同的人性、权利、平等、自由这些观念,依据理性建构的一种法律知识。我们的法律知识就没有必要提克服社会情景、历史条件,我们就是按照康德主义、启蒙思想建立的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语言学等跟我们的法律都没有关系。按照理性建立起来的法律知识、法律模式,根据我们二十来年法治化的推进,中国难以有效地消化西方这些东西,在中国法治改革中本身就表明了很强的社会情景性、历史性、语境性。按照主流法学文化,依据抽象的法律概念建立的法律体系无法理解中国法治进行的过程性。它可能对我们理解一个目标有意义,但我们如何理解这个过程?苏力说中国法治特别需要一个时间,在时间中我们怎样理解法律现象。谢博士想表达的就是支持社会学的立场来看待法律问题。结合其中具体的几个例子来看:比如,历史法学派在德国,萨维尼的学生很快就背离了这种传统,变成了唯现代论,历史感、社会特殊性、最后变成了概念法学。如果从法律社会学来讲,包括历史法学这种话语,它本身就基于社会特殊情景,尤其是权力斗争。在我看来,历史法学派的产生基于德国的积极分子在国内的社会处境和在国际上的历史处境。历史法学派是作为对抗现代性话语、对抗法治的普遍主义话语出现的。1814年以前有个重大历史事件就是1806耶拿战争,当时的法国和英国的普遍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就像现在的美国对伊拉克一样,不是抱着一种所谓的理想追求,实际就是很功利地侵略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现实中需要提出一种话语来对抗普遍主义话语。对抗有它的情景变化,是作为政治性话语出现的。随着后来政治性条件的消失,这种话语就没有存在的可能性了。还有一个例子,民族由文化概念最后转为实体概念,从当时的特殊性来讲,跟民族国家的不断强大有关,这样一种历史法学观念、文化观念就被国家主义偷借了,挖了墙角。用福柯的话来讲,知识产生跟权力争斗的关联是很紧密的。我们要明白,研究法律,妥当理解法律问题,我们要更多关注很多法律之外的东西。

第三个层次,谢博士作这个讲座陈述历史性,肯定有他的问题意识,这跟我刚才讲的第二个层次有关联。想借重新去理解西方的法律知识,来妥当理解我们中国自己的东西。去理解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为了理解我们当前,理解我们的未来。对我们有益的更多的就是第二个和第三个层面。另外就是对我们的认识论、我们所借助的传统法律知识工具的反思。如果没有第二个、第三个层次,尤其是第三个层次,那么看待法律问题你是用什么工具去看待的,用什么理论去看待的,你就始终不可能超越你所阅读的对象。康德说,如果不首先探讨认识的能力和信息,就去认识我们的世界和性质的话,那么就像是飞鸟要超过自己的影子,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这里我想作个拓展性思考,就是历史法学这样一种话语、意识形态在我们中国可不可能,中国有没有这种历史意识?实际上我们也不能抱着发现真理的观点去发现历史的这种状况。如果我们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的话,在某种意义上,在目前我们都没有历史法学话语产生的一种社会条件。虽然我们了解萨维尼历史法学这种知识传统,但是我们没有这种话语产生的条件,为什么?一方面,当然我们中国没有历史意识。黑格尔说,中国是没有历史的国家。但西方的历史很早,按照博尔曼的说法,可以追溯到基督教,“最后审判”中间有着时间变迁观念在里面。我想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现实中各种派别、各种权力斗争的结构。在清末到民国,到共产党,为什么没产生历史法学,中国需要一种什么话语来树立自己的正当性?一种知识话语都是为了寻找一种正当性、权力的一种基础。我们当初,借助的是现代话语,反传统社会;共产党作为最终历史胜利者,他既反传统,不可能借用历史话语(也不可能借用历史话语),另外共产党也要反现代化,反。这样才能理解他为什么借用了马克思主义话语,因为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反现代化的。我们反对西方、反对现代化不能从历史那块儿去寻找,我们必须要打倒传统,树立我们的正当性,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话题。

这就是我的一个简单评述。我想表明的就是,我们听讲座不是想听作者说了些什么,更关键的是为什么他这样说,他的知识背景、理论工具是什 么。

提问:

1、(问题欠奉)

答 答:这个问题是个大问题。从事法律这行的人对于较大的问题要研究怎么通过法学这门技术把它转化为现实的一个东西。从民法领域来讲,中国制定了合同法、证券法等,它很大程度上是调整城市生活的,它跟农村生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跟农村生活没什么关系。法学界公认中国建国以来执行最好的法律是婚姻法。因为大部分人不出意外都会结婚,都会涉及到这个法律,20、22岁也比较符合人的生理规律。西方的法为什么制定得那么好,就是以前就存在习惯,立法只是确认一下。普适的东西有没有?今天法律的普适应主要还是体现在农村。中国有那么广大的农村,也有习惯这些东西。中国农村土地权利是多出来的权利,我们法学界目前的争议就是我们应该把它搞成一种物权还是债权,这是典型的概念法学的思维。英美财产法完全不是这么处理的。我们法学界一直认为应当归入物权保护,因为物权效力强,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实际上也不一定要搞成物权。经济学现在研究了很多模式,在2000年第一期《比较法研究》上有篇文章,《论物权法定原则》,这篇文章后面列举了一些模式。根据我同事的调查,模式还要多。问题是谁来发现这些东西?你不深入下去,没人知道农民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我一直认为英美法、大陆法立法模式差别不是太大。什么是普通法?拿先例来说,举个例子:一个人路过一个10米的坑,路上没有任何的警示牌,这个人掉下去了,法官判决赔偿;第二个案子,一个人爬坡,因为坡上的障碍物土地所有人未清理,这个人摔倒,造成身体伤害。我们知道英美法是判例法,现在我们是法官,怎么根据第一个判例作出判决?英美法对判决有三种态度:要么遵守它,要么气愤它,要么否决它。这个东西就涉及语言表达问题。如果一个律师说,我们在第一个判决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法律规则,就是土地所有人有义务对存在于自己土地上的危险作出警示性标志,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他就将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抽象出这样一个规则,那么在第二个判决里它就可以适用。如果不用这种抽象语言来表达,我们看第一个案子和第二个案子具体场景是完全不同的。罗马法跟英美法一样,很大程度上强调就事论事,我们看到《法学阶梯》以及《法学汇纂》里的例子,它都是很多具体的人讲述法律,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借了多少钱,不还的话另一个人该怎么办,是很现实的法律。但萨维尼的历史主义完全不一样:如果违约,应该怎样,这种话语全世界是完全可以统一的。比如说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你在大陆法系说,大家都知道这是个什么东西。萨维尼为什么要从罗马法中搞出这个抽象的法律呢?实际上,一个东西越抽象,它传播的可能性就越大。我们说法律行为这个概念肯定比英美法的判决传播快。因为这个概念本身不包括任何历史因素、空间因素,所以能被全世界人使用。如果用罗马法这个就事论事的东西,它具有很强的民族性,不可能让全世界接受。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在哪里都是天经地义的规则,但在法律上我们把它表达得非常抽象化。特殊性的东西,我现在专门要写一本书,就是如何在具体的语境中、案例中决定谁来保护谁。

最后一个问题,对习惯适用表达了我们对民间智慧的一种尊重,我们这种技术也不能滥用。关于习惯的效力问题,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把它类型化,地方一些习惯应该由最高法院通过类型化的技术来达到。目前法学研究中最缺乏的就是类型化,这是非常琐碎的研究。福柯说考古学是很琐碎的工作,它需要耐心、安静。我觉得类型化也是这样。比如2001年四川泸州的“二奶案”,争议非常大。法学界一边倒,都认为这个遗嘱应当有效。但很多人认为有效的理由是错误的,就是说法律不分动机。动机是为了报答情人,而法律行为是正义行为,不管动机如何,法律行为有效,这完全是对公序良俗的一个误解。公序良俗恰恰调整的就是动机。如果把这一点都抽掉了,公序良俗完全没必要存在。我个人觉得在今天有这么多疑难案件,大陆法系的解决也不像它讲的那么简单,也涉及把大家普遍公认的一种道德通过技术化形式表达。美国最大的能力就是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关键在于我们作为法律人怎么把这些东西细节化、专业化、合理化,而不是太过于抽象。

2、民法典中的类推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如何防止类推的滥用?还有,我国每出台一部法律,司法解释接踵而至,为什么需要那么多司法解释?国外存在这种情况吗?

答:类推的条件在民法中就是“最相类似”,这实际是个循环解释。其设立的目的是防止法律僵化,它比一般原则还要具体一点,比如像恶意不当得利,大陆法中它只用于无因管理。对于法律规定不完备的,留了一个很小的缺口,构成要件大致差不多,但不完全符合时,可以适用。关于限制,适用一般原则判案,通过最高法院备案或批准,但立法上非常谨慎。第一稿草案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讨论时很多人反对,现在法官权力这么腐败还规定情事变更原则,那么价格一变,很多合同就执行不了了。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常常区分不开。我觉得最高法院应当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包括在习惯整理上面。清朝和民国年间真的有一个立法汇编,现在如果适用了一个习惯,习惯也被证明了(找几个当地人),应该有个备案制度。

另外你提到了司法解释的问题,这在民法中是非常突出的。民法中的问题比刑法还突出,常常出现司法解释本身比立法条文多很多。涉及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规定太粗疏了,实践中解决不了问题。刑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究竟是什么,必须在个案中具体化。另外一个还是完全是司法造法的情况。这个如何避免?太难了。完全看你对立法的一个期望值。如果要很完备,立法就需要很长时间,现在中国制定民法典已经成了一个政治问题。官方民法典拿出来,学者大部分很不满意。现在法工委第一次有了一种权力感,一种参与重大历史事件的感觉,完全不给学者任何尊严。立法体制还是有些问题。法国民法典就是由四个很有名的人起草,德国民法典是通过工业、法学、农业代表,20多年才通过,日本也花了十几二十年。但我们现在立法是一个任务问题。物权法我们现在都没分清楚。所有权是分三种,国家、集体、个人,还是采用统一的所有权?不修宪怎么分得清楚?如果宪法取消了不同的保护,民法典跟着要改这个难度在技术上恐怕不是一点两点。德国民法典2000多条,怎么变化它都是2000多条。我们刑法典以前多少条,现在一增就是400多条。立法恐怕也涉及很多问题。

3、习惯是怎样形成的,谢博士说是社 会记忆和群体记忆,我的理解是规则意识再生产的连续性得以实现。那么我国法治是通过规则意识再生产的断裂(权力技术、规则意识的代替)而使西方法治在中国成为可能吗?

答:说起中国传统,一般提到的就是孔子怎么说、老子怎么说,提到西方就是柏拉图怎么说,这些东西是精英传统的一部分。中国有一部分礼的传统比如中国人之间微妙的关系。很多人说中国的历史就是一本家谱,今天是李姓天子,明天是朱姓天子,但生活史的研究难度太大。像什么是传统这个概念,我们每个人都清楚,但很难说出来。你说传统要断裂这个问题,我有一点看法:比如像“五四”,我们说要打破传统,那时的观点就是全盘西化,比五四更厉害。传统不是你想摆脱就能摆脱的,通过强制?南韩总统治理韩国交通,给你一个月时间可以像以前一样乱开车,一个月到了再给你三天,三天一过每一个路口全是警察,看见闯红灯就地把你铐在树上,一天不准你吃喝,罚你晒太阳。大家都怕了,交通秩序就好了。但中国这个民族和其他民族不太一样。像日耳曼人,德国就是最纯种的日耳曼人,它的文化传统就是同治性很强。中国这么大一个民族同治性就很差,我们说是“完美的差异”。比如说语言,上海话和四川话的差别我觉得比德语和法语的差别还要大。中国唯一有能力改变这个的确实是。最能改变的东西我觉得还是社会条件。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个历史唯物主义者,认为决定的还是经济条件,说文化价值不大。

4、文化有无优劣之分?对于中国文化的评述你是基于什么样的逻辑和起点?在当今,法律设计者如何考虑以更好迎合大家的需要以及便于法律的落实?

答:文化无优劣,在我看来始终是一种理想主义。我们现在强调文化多样性,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猎奇。西方人搞人类学就是一种猎奇。在民族国家里,像中国这么多民族、地域这么大,能成为单一制国家,我觉得是很了不起的。从法律上来讲,习惯是它涉及的一个问题。在法律中,有意义的习惯它总是涉及了权利义务的分配。我们说对习惯的一个限制就是它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违法,指违反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法律上无论如何应该给人留下一个空间。比如像我们把土地所有权一固定化下来以后,现实生活中很有效率的模式可能实现不了。苏力提到中国改革为什么应该尊重民间思维,安徽凤阳的改革典型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立法怎么表达利益,我认为很难。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越高,相应地,利益集团分化因素也就越高。现在民法典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传统民法在我看来它是以自由和效率为标准的,现代民法是以特别民法来表现的,比如说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完全违背了民法的价值,完全以公正为价值取向。我保护了商场的利益,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保护了消费者,就损害了商场。典型的是雇工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个本来就是很冲突的利益,你保护谁?立法上怎么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立法者还是得有一个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个阶段应该保护什么人。

5、有没有国家既是历史主义的又是反历史主义的?如果有,是哪些国家?

答:我说的历史主义与反历史主义是指历史法学派一开始是纯正的理论,但后来萨维尼走上了一条跟他自己初衷完全相反的道路。所以耶林说他是叛徒。这完全跟他个人的主张有关系。国家既是历史主义又是反历史主义,如果作精确界定的话,哪些国家继承了传统又反传统,我看哪个国家都有,最典型的是土耳其、日本。民法中也很典型。民法分两部分:财产法,就是所谓的物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尤其是债法,涉及贸易,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基本都一样,但婚姻、家庭这一块儿差别太大了。中国有没有保持传统的东西,我想也有。我记得刑法中的“亲近相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偷盗近亲属的东西可以不按盗窃罪处理,这就是一种人性的东西,很多国家都有这种规则。这种东西恐怕不是一点两点,可能在法律中不那么直接,而是存在于文化心理中、制度中。我考察的是典型的语境主义,上位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我研究一个观念或一个概念它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为什么当时会产生这种观念,包括它里面的逻辑、悖论受制于哪些因素,要在方法论上作这么一种考察。

第3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法律现代化,中国法律演进,时间挤压

作者:蒋立山,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至少20世纪最后20年里,国内法学界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法学思维仍经常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这并不是说法学家们不重视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了解,许多法学家的理论思维其实已经十分“西洋化”了,从概念述语到理论分析模式,其运用技巧都已初步娴熟。比如说,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问题时大多会从西方法律史中截取某一段经验性的结论,以此对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某种横向的比较,看似有了一种国际比较的视野,或是经常是从世界范围内对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行某种类型划分,并以此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但接下去的研究就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局限,主要是没有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情况内在联系起来,对外部因素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和制约把握不足,对世界历史对中国法律演变方向的制约重视不够。所以,一些看似较重要的结论和较有影响的观点,单纯从中国内部看是合理的(单纯从西方历史看自然也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将讨论的问题置于世界范围之内,从国际大环境中看问题,其中的立场局限和学者的一厢情愿的东西就显露出来了。对此,我想说的、也是酝酿已久而迟迟难以恰当表述的一句话就是: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要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

就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而言,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就是要研究自1840年这个标志性的历史转折点以来,外部世界对中国产生了一种什么样的持续性影响,构成了一种什么样的规定性,从而使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变表现出了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形,而没有出现另外的、甚至说是可能更符合人们所希望的样子。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法律的演变,可供选择的分析角度和方法是多元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依附理论的方法和世界体系论的方法,都直接有所提示。在本文中,我将主要从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方面来分析。比方说,中国法律变革的时间条件和改革时间表,以及法律变革的价值选择空间,并不完全是由中国人按照自己的愿意安排决定的,虽然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世界上许多非西方国家的情况要更好一些。自清末以来,中国没有被完全殖民化,在形式上依然保持着政治主权的相对完整,没有哪一种外国势力能够完全左右中国的内部事务及它的改革进程,历届中国政府和社会力量都一直努力表现出了一种自己把握自己命运的决心和勇气。但是,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演变依然无法完全按照其内部的意愿和因素进行,它的现代化进程在时间和空间方面仍必然受制于它的外部历史环境,受制于由这种历史环境所赋予它的内部矛盾和必然性。这方面的已有文献,较近的是景天魁借用戴维?? 哈维(David Harvey)“时空压缩”概念提出的中国近现代历史时空结构的理论(1)。更早些时间的、90年代初期的学术文献,也是更为国内学界较熟悉的,是孙立平对国外现代化理论的研究,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现代化所表现出来的时间特点的研究(2),后者点至少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的前提性理论。本文拟在吸取“时空压缩”的概念成果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概念转换,提出和阐述“时空挤压”概念,以表征20世中国法律演进所处的特有时空环境。

在中文里,“时空压缩”与“时空挤压”是一对近义词,其间有着某些细微的差别。主要是,“压缩”概念一般是表示受到了周围方面的压力而产生了收缩的效果,受到压力的事物有可能仍处于原有的位置上,而“挤压”概念则一般表示事物受到了来自某一特定方面的压力,受到挤压的事物可能要产生方位上的变化。同时, “压缩”概念暗含着一种空间缩小的结果,这不完全适合于描述中国法律近代演变的情况。因为,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是被压缩了,另一方面则是被拓宽了,只不过是被一种外部力量推动着拓宽的。所以,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结构,在时间方面上表现出了压缩的特点,在空间方面则表现出了受到“挤压” 的特点,而不是简单的“压缩”。

具体在本文中,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间方面具有压缩的特性,而空间方面的特性主要是受到了一种来自外部的推挤和挤压的力量,致使中国法律的演变脱离了原有的轨迹,向着新方面发展。所以,本文中的“时空挤压”概念包含了“时间压缩”和“空间挤压”的两方面内容。在解释“时空挤压”概念时,我特别强调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认为“时空挤压”是世界近现代史从外部赋予中国法律演进的一种历史环境,同时注意把与法律演进相关的时空因素具体分离出来,使“时空挤压”概念具有更确切丰富的法律演进的历史和现实内容。

一、“时空挤压”的世界史背景: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

“时空挤压”的历史背景,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及法律的世界性扩张。

在国内的世界(外国)法律史教科书上,有关西方近代法治兴起的内容无疑是其中最有光彩的一页。这对于中国这个所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缺少了某种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退一步说,就算有关发展中国家立场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某种偏狭,至少在人们的常识记忆中,一幅完整的世界近代法律史画卷应该是由两幅画面组成的,一幅画面自然是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兴起,另一幅画面则是西方法律文化借助于殖民扩张实现的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此阶段的情形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描绘的,是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生产方式和西方制度的扩展(3),这也是西方两大法系通过扩张而最终定型的历史。这段历史,从非西方国家或目前的第三世界国家的角度看,则赤裸裸地表现为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4].法律殖民化的对象,指的自然是近代被强行纳入西方殖民体系的众多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西化的对象,[3]指的是未被纳入或未完全纳入西方殖民体系但却被迫接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或是介[4]于两种状态之间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有近代的日本、俄国和中国。

在此之前,整个世界法律文化是一幅由古代中国、印度、伊斯兰、欧洲基督教和非洲、美洲等多个分散的区域性文明圈组成的多元化格局,每个区域性法律文化都在各自传统预设的空间内按各自不同的方向演变着、发展着。西方社会法律的演变轨迹清晰地表现为从基督教文明转向以形式理性为代表性特征之一的商业性法律文化;源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律文化在内部各学派的争执中逐渐呈现内部混乱的格局,却看不出偏离《古兰经》主旨的任何可能性;中世纪的印度社会遭遇到阿拉伯帝国的侵略,官方的伊斯兰法和作为“私法”的印度教法从明暗两方面左右着印度人的法律生活;相比之下,古代中国的法律状况,从外部看,最显稳定和内部一致――非宗教的儒家伦理是历朝历代帝国法律的生生不息的内在精神;在世界版图的南半部,美洲印地安人和非洲人的“法律”仍停留在分散化的部落习俗阶段,与他们的原始宗教信条浑然一体。

西方法律文化伴随着殖民扩张向世界其它地区的强制性传播,打破了世界诸区域法律文明之间相互隔绝和方向各异的演变格局,部分地瓦解和破坏了其它民族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改变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演变方向,使它们在或多或少地保留各自法律传统的同时,开始实行传统法律与西方化的法律制度的嫁接或替换。也可以照着马克思的样子说,西方人在世界其它民族中按照自己的面貌创造了一个西方化的法律世界。

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扩张的情况,尽管是从许多史学书籍上都中可以看到的,但在正宗法律教科书(特别是法理学教科书上)上却缺乏一个公认明确的地位。这一时期大致从15世纪西欧“航海大发现”开始到19―20世纪初,先是以西班牙、葡萄牙为先锋,接下来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列强借助自身强大的军事经济实力和廉价商品向非西方世界进行大规模殖民扩张,用武力征服了亚洲、非洲和南北洲的古代文明,把西方人的意志(包括有选择的制度文化)强加于这些国家或地区,使大多数亚非拉民族陷入了殖民时代。殖民扩张的第一步是征服、掠夺和屠杀,第二步便是要在殖民地建立长期稳定的统治秩序,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阶段由此拉开帷幕。在殖民地早期时代,当时仍然是封建专制国家的西班牙,将其国内的中央集权制和法律条例制度全部照搬到殖民地中来,并添加进去了有关种族压迫制度、种植园制,和其他一些限制当地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宗主国经济剥削的法律制度。从19世纪中叶起,已经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欧洲列强狂热瓜分非洲、闯入亚洲,使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西方法律开始有选择地移植到非洲大陆和亚洲许多地区。在非洲,一般做法是,各殖民地宗主国首先引用本国的法律制度或某些法律制度作为殖民地的根本法和一般法律,然后有选择地允许当地法律和司法制度在适用方面具有某种连续性。在有选择和有限度地保留当地传统法律制度方面,英国殖民者的做法最具代表性,法国殖民者则倾向于完全同化当地文化。上述两种管理及法律治理模式的共同结果之一是改变了非洲传统的法律状态,形成了殖民地宗主国主导下的占统治地位的西方法律与残存但在当地仍具有较强生命力的非洲传统法并存的局面。除了完全沦为西方殖民地的传统社会之外,在法律殖民化时代的亚洲,还有象中国、日本等一些国家,虽然同处于强大的西方列强征服的环境压力之下,但最终没有完全被西方列强所征服。其中,日本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变革和法律改制走上了“西方化”的道路,而中国近代的国运及法律变迁情况则与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有很大相似之处,在外丧主权、内陷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了以西方为样板的法律改革。所以,法律殖民化时代的最主要特征是,整个非西方世界被迫经历了强制性的法律西化过程。

近代西方法律的强制性传播(扩张)所产生的一种对应情景,就是非西方社会法律的运行空间被大大压缩和挤压,法律演变轨迹和演变节奏被迫改变。这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的世界史背景。由此,引发出了对于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环境问题的思考。

二、“时空挤压”与历史时空结构的转换

20世纪中后期以来,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都在重新关注时间问题的意义。在自然科学领域,时间在物理学中的再发现(指时间的方向性或不可逆性得到理论阐明),被认为是本世纪(20世纪)自然观变革的最重要标志[5].在社会科学领域,未来学家托夫勒(Alvin Toffler)认为,时间(在社会科学中)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一个空白领域(6)。20世纪史学领域中对时间概念的最精彩分析非布罗代尔(Braudel,F.)莫属,他提醒人们要关注不同长度的时间(时段)或时间的不同形态对人类历史的不同性质的影响(7)。在对现代化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也注意到了处于不同现代化水平的国家或民族在时间观念方面所显出的差别——即时间的演进性与超赶性的差别(8)。

社会科学对于空间的关注,近代时期以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的“生存空间”概念最为著名[9].20世纪中后期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也表现出了很强烈的空间感。其中,沃勒斯坦(Wallerstein)的世界体系论关于世界体系的起源及周期分析,更有一种把时间观念与空间观念统一于一体的特色[10].人文地理学家大卫??哈维(David Harvey)在从人文地理学研究转向后现代问题研究时提出了“时空压缩”的概念,强调后现代性是一种新的对时间与空间的经验方式,即对时间与空间的高度 “压缩”,生活变的急促而空虚[11].此后,我国学者景天魁曾把“时空压缩”概念用于描述中国现代化所特有的时空结构[12].

借鉴上述学术成果,我想提出“时空挤压”概念(13),以此描述自近代以来中国法律演变所处的时空环境。

具体说,本文所谓“时空挤压”,是指自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律扩张对中国所产生的时空压力,或者是西方扩张背景下中国法律演进所呈现出的一种时空结构特点。在时间方面,主要是指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原有运转节奏及相关法律遭到破坏,被迫向工业化社会及法律加速转型,仿佛要把西方国家数百年的社会与法律演变历程浓缩于最短的时间里,产生了“时间压缩”的效果。在空间方面,主要是指西方国家实际挤占或改变了中国社会与法律的原有生存空间,迫使中国社会与法律脱离了原有的运行轨迹,产生了“空间挤压”的效果。“时空挤压”是西方扩张的结果,也是由西方扩张所造成的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时空结构转换的组成部分。

所谓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时空结构转换,从空间上说,是指近代西方的扩张在地理空间上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关系整合,正如汤恩比文明论或沃勒斯坦世界体系理论所揭示的那样,把原来各民族或不同区域文明所构成的相互隔绝的若干独立空间重新铸造成一个具有紧密联系的一体化空间。从法律史角度看,在古代社会早期,各国法律大致都是以民族为单位在各自狭小的地域里按照从习惯到成文法的轨迹独立缓慢发展起来的,相互之间缺乏稳定的联系与相互影响。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叫作 “早期民族法时代”。在古代农业社会,相邻地区的各民族相互影响增强,形成了诸如汤恩比所说的“文明圈”,世界版图大致划分为由古代东方文明、古希腊文明、古代中东文明等几大文明圈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版图。在每个文明圈内部,一般都有着一个发挥着区域性主导作用的核心国家,它的法律影响辐射和影响着周围地区的其它国家与民族。在这个时代,各文明圈内部各国家的相对稳定交往和相互影响与它们对外部其它地区的相对隔绝形成了某种比照。世界法律的演进单位从以各民族为单位转变为以区域性的文明圈为单位。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之为“古典法系时代”。到了近代,自所谓的“地理大发现”以来,借助于殖民运动和商业扩张,西方法律制度从世界一角向其它地区的扩散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最显著特点。此时期世界上法律文明的格局似乎变得简单了,从多元法律文明并存格局变成了西方法律文明与非西方法律文明对峙和冲突的格局。其中,西方法律占有主导性的地位,并侵入和部分挤占了非西方法律的原有空间,使世界其它地区的各古老法系开始衰败解体,并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下开始艰难的演变。这就如沃勒斯坦所说的进入了“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时代”,也是西方两大法系最终形成的时期,我宁愿把它叫作“西方法的扩张时代”。在这个时期里,世界各民族法律在地理空间上显示出了从最初的区域性存在向着建立世界性联系的状态转变。最后,就是我们目前的时代了,人们现在愿意叫它“全球化时代”。也许我们确的处在“全球化时代”的初期阶段,其中的问题和趋势还尚充分显现出来,许多情况还看不清楚。但是,至少人们普遍感觉到,西方法律扩张的原有趋势仍在延续并得到加强,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在地理空间上的整合对接正在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上发展,以WTO为代表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代表了这种发展的最新趋势。总之,西方社会法律在地理空间方面的扩张与非西方社会受到挤压构成了近代世界法律空间结构转换的主要内容。

西方扩张的结果不仅在地理空间上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关系整合,也体现在时间结构方面,即把西方工业化社会内部所开始呈现出来的社会演进的时间逻辑(线性时间逻辑)客观地强加于所有其它民族,使各民族的社会时间演进模式从原有孤立静态的自然模式向着有统一尺度的进步模式转变。

在古代社会,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虽然是分属于各自孤立的区域性社会共同体,但在社会时间的演进逻辑上有着某种惊人的相似。在古代社会中,自然界的节律变化是明显的、有序的和易察觉的,相比之下,人类社会的演变是缓慢的和不易察觉的。有序的自然节律似乎体现了整个世界的秩序,主宰着人类命运。无序、混乱的人类秩序最终要遵循和追求高高在上的、绝对不变的自然秩序,各自处于分散孤立状态的民族分别遵循着在各自文化思想中体现出来的、形式上分散而内容上又是内在一致的社会演变模式。基督教的宇宙等级秩序和中国的“天人合一”是这种意识的内在一致的反映,而中国古代追求昔日的“大同社会”和基督教追求虚幻的“来世幸福”又是这种统一意识的有差别的外在反映(基督教的虚幻的进步观似乎与农业社会的循环时间观念相矛盾,但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指向了一个静态的终极秩序:一个是作为自然秩序的虚幻反映的上帝所创造的完善的终极秩序,阿奎那对于上帝存在的本位论论征说明了这一点,另一个是把永恒不变的天道秩序作为完善秩序的顶点)。这种世界图景下的社会演变的时间意识,是一种以自然为中心的静态循环的时间意识。牛顿力学里的绝对时间观念是这种以自然秩序为中心的时间演进模式的最后的、也是最完美的体现。

近代工业化社会的出现,使西方社会内部呈现出来一种崭新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它摆脱了原有的静态自然秩序崇拜,转向了对以人的理性为动力的不断趋于合理的进步秩序的崇拜,表达了社会生活内部的有规律演进的内容。在这种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中,自然界从高高在上的上天秩序变成了有待于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从社会内部产生出来的新的理性秩序的地位逐渐堀起,成为宇宙秩序中的最高层次。它的核心思想体现在孔德的“秩序与进步”的观念中。

在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里,欧洲人通过自己的扩张行为在全球范围内揭示了这样一个崭新的事实:世界正在进入一个进步时代,即从农耕时代迈向工业化时代,而欧洲则走在了这种趋势的最前列。欧洲人不仅把整个其它民族的地理空间变成了自己生存空间的拓展,而且也把它自身已经呈现出来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变成了统一的世界性的尺度。

第4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辽朝皇室耶律氏和萧氏世为婚姻,皇后多为萧氏。这里所说的萧太后,是辽景宗耶律贤的皇后萧绰(953~1009年),小字燕燕,辽北院枢密使兼北府宰相萧思温之女,历史上被称为“承天太后”。其父萧思温历事太宗、世宗、穆宗、景宗4朝,身居险要,又有援立景宗之功,可谓权倾一时;其母燕国公主是辽太宗的长女,可见萧绰出身之显赫与尊贵。萧绰少女时代就显现了她的“早慧”。“思温尝观诸女扫地,惟后洁除,喜曰‘此女必能成为家”’,也许是历史的偶然,萧绰后来成为历史上少有的一代英后。她17岁入宫,先为贵妃,旋册皇后,是时耶律贤多疾,巨细事务均由她裁决。乾亨四年(982年)辽景宗死,圣宗即位,萧绰被尊为“承天皇太后”,复改国名契丹。从此,“军国大事听皇后命。”直到统合二十七年“归政于帝”,病崩于行宫。在她参预朝政近40年中,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和巩固辽朝统治的改革措施,使辽朝度过“中衰”而走向“中兴”,达于鼎盛。

洞察时弊锐意改革

当初萧太后改国号“大辽”为“大契丹”,就表明她立了恢复祖业、重振辽邦的决心。在改革图强的思想指导下,她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收到了显著成效。

由于辽国前期穷兵黩武、连年征战,到了萧太后代政初期,出现了民生凋敝、百废待兴的局面。萧太后采取了休养生息政策,鼓励发展农业生产。首先是招农垦荒。《辽史・食货志》载:统和七年二月壬子朔,迁徙三百户居民到檀、顺、蓟三州,选择肥沃的土地,给牛、种谷。这种鼓励移民,又助牲畜耕种的措施,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直接拉动了辽朝经济的发展。她还多次下令保护农田,禁误农时,并亲自“观稼”,遣使劝农,进一步起到了鼓励农业生产的作用。

其次是减免租赋。统和七年(989年)六月,诏燕乐、密云二县荒地许民耕种,免赋役lO年;统和十四年,南京道重定税法,萧太后认为新法过重,指令减少。次年,募民耕滦州荒地,免其租赋10年。

据不完全统计,在她执政的27年中,减免赋税,赈济贫民、流民、灾民的诏令达30次之多。萧太后本着“息民薄赋”的原则,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民生活,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承天皇太后不仅劝农桑,薄赋徭,还“诏疏旧渠”,兴修水利,“诏诸道劝农种树”等等一系列措施,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推动了辽朝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使辽朝达到鼎盛时期。

萧太后的青少年时代是在燕京度过的,深受汉文化的陶冶。她执政时期,极力推行儒学教育。诏开贡举,设科取士,扩大选拔人才的范围,为有才能的人入仕打开了通路。从统和六年(公元988年)到统和二十七年(公元1009年)间,总共放贡举17次,几乎一年一贡举。据考证,辽代试进士凡53次,为有才能的人入仕打开了通路,也为景宗、圣宗时期的改革奠定了人才基础。

针对穆宗“赏罚无章”所造成的局面,萧太后称制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圣宗)宜宽法律”。她修订和废除苛法酷刑,“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中最突出的是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不得擅杀”。辽国旧例,契丹人和汉人相殴致死,轻处契丹人,重处汉人。她当政时改为“一以汉法论”,同罪同科,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她执政期间,辽朝一些地方出现了“以狱空闻”、社会安定。的局面。

萧太后改革吏治,推进廉政。摄政之初,她就号令百官:要以国事、公事为重,对上级官员既不阿谀奉承,也不能盲从。统和九年,又“诏诸道举才行,察贪酷,抚高年,禁奢潜。有殁于王事者官其子孙”。严惩贪官污吏,只要违反诏令,不论职位高低,皆绳之以法,不予宽容。这些以法治吏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萧太后锐意改革,推进了契丹社会的封建化,使辽朝走向中兴,出现了“国无悻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局面,不愧为伟大的改革家。

明达治道选贤任能

萧太后重才取士,善士用人,以才、学、德为选用标准,蕃汉并用,打破选用官吏的民族界限,冲破了世选制的旧框框,建立了“蕃汉诸臣集众共议”制度。她执政时期,重用一些有智谋和武略的大臣辅国,如有“经国之材”的耶律斜轸,“配古名将”的耶律休哥,还有“有理剧才”的枢密使兼北府宰相的汉人室防,“治世良相”南院枢密使汉人韩德让。此外,她还重用邢抱朴、郭袭、马得臣、王继忠和刘景等大批汉族人士,这些人中萧太后最见倚任的还是韩德让。

韩德让便是那位在杨家将故事中出现的“蕃国大将韩昌韩延寿”。除了韩德让有“重厚有智略,明治体”之能外,传说他和萧太后还有“辟阳侯之幸”的特殊关系。据陆振《乘轺录》载:“萧后幼时,尝许嫁韩氏,即德让也,行有曰矣。而耶律氏求妇于萧氏,萧氏夺韩氏妇以纳之”。后耶律死,隆绪尚幼,萧后曾谓德让曰:“吾尝许嫁子,愿谐旧好,则幼主当国,亦汝子也”。自是,“德让出入帏帐,无间然也”。记载是否属实,尚在争议,但韩德让和萧后“与决国政”,圣宗对他也“见则尽敬,至父视之”,“位兼将相,其克敌制胜,进贤辅国,功业茂矣。”足见其功劳之大,地位之显。

在萧太后摄政的27年中,“明达治道,闻善必从,故群臣皆谒其志。”又“善驭左右。多得其死力”。其选贤任能的举措巩固了辽朝的统治,不愧为伟大的政治家。

习知军政与宋议和

萧绰在军事上也有许多建树。她主张“兵贵精”,从严治军,整顿军纪,简汰禁军。令耶律休哥行均戍法,立更休法,劝农桑,修武备,边境大治。在军事上,她“亲御戎车,被甲督战”,东降女真,西取党项,北收回鹘,南攻宋朝,极大地扩展了统治区域。

979年,宋太宗攻打辽南京(今北京),萧皇后命名将耶律休哥、耶律钭轸救援。于高梁河(北京西直门外)大败宋军,史称高梁河之战。

公元986年,宋军曹彬、潘美、杨业3路大军“北伐”,萧太后带圣宗亲至前线督战,仅遣军10余万,便败曹、伤潘,更获大胜于陈家谷,生擒骁将杨业(杨继业),史称“雁云大捷”。雁云大捷是宋辽之间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场大战,从此,辽国取得了战争的主动权。

第5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作为19世纪享誉英语世界的著名作家,英国人狄更斯创作了许许多多脍炙人口的小说。《雾都孤儿》、《老古玩店》、《匹克威克外传》、《圣诞颂歌》、《荒凉山庄》等,每一部都受到热捧。这些小说有一个共通点,它们都或多或少地描述了19世纪的法律、法律人及司法制度,有些甚至是以案件为线索展开的。

狄更斯对法律行当的熟稔不免让人很是好奇:莫非他是从法学院里逃出来的文学家?又或者是《圣诞颂歌》的维权经历使然?

与法律的不解之缘

“我不过是要求属于我个人该有的权利而已,结果是,我仿佛变成了一个强盗,而不是被抢的人。即使官司打赢了,除了一堆焦虑与困扰,我什么也没得到。”狄更斯遭遇生平第一场官司的时候写信向其好友约翰·福斯特抱怨,“花那么多钱,最后却落得个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下场”。

1844年,狄更斯为其《圣诞颂歌》一书被盗版,将一家出版商告上法庭。然而,官司的结果却令他非常不满意:不仅搭进去7万英镑诉讼费,还耗费了他不少心力。这段经历让狄更斯对当时冗长繁杂的司法程序非常失望,以至于当1846年再次遭遇盗版时,他干脆不再采取任何维权措施。

擅长精神分析的美国学者彼得·盖伊曾经断言:“狄更斯的性格过于脆弱敏感,第一次打官司的不愉快经历在他内心留下了强烈阴影。因此,他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把这一经历渲染为一种更大的伤害,通过《荒凉山庄》栩栩如生地予以展现。而《荒凉山庄》本身就像是在发泄一股可爱而优雅的怨气。”

像彼得·盖伊一样,许多人都认为“狄更斯对司法制度的抨击是法律的傲慢引致的意气之见”。

然而,狄更斯的许多小说都曾提及那一年代的法律与法律人,他对法律题材相当热衷,在版权官司开始前即是如此。那么,狄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更斯的法律情结缘自哪里?

母亲出身于贵族家庭,父亲是英国海军会记处的职员,狄更斯本应有个殷实的家境和幸福的童年。然而,在他十二岁那年,父亲约翰·狄更斯因为无力偿债而被捕入狱。两个月后,由于无法维持生计,母亲索性带着全家住进监狱。债务人监狱要求被囚禁者从事一些繁重且报酬低下的劳动,在抵扣伙食费之后偿还债务人的本息。马厦尔西监狱的生活经历给了狄更斯熟悉监狱及那些因贫困而入狱者悲惨身世的机会。

1827年,15岁的狄更斯开始了自己短暂的法律生涯。他从威灵顿学堂辍学后,便去查尔斯·莫洛伊律师事务所应聘,成为一名律师助理。几个月后,他又被位于格雷律师会馆的艾利斯与布莱克默律师事务所录用。

为了帮律师们送达各类诉讼材料,狄更斯经常奔波于伦敦的大街小巷。到律师事务所来洽谈业务的各色人等,有不少被他后来写入《匹克威克外传》。对于一位小说家而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为其日后从事小说创作积累了丰富素材。

然而,年轻的狄更斯并不想在律师这条路上一直走下去,他梦想有朝一日能成为一名报道议会新闻的记者。因此,他努力学习速记。1829年,狄更斯凭借高超的速记技能先后被博士院和大法官法院录用,担任庭审速记员。这段经历使他得以透过形形色色的案件窥探世间百态、人情冷暖。

两年后,狄更斯的舅舅约翰·巴罗出任《议会镜报》的编辑,狄更斯终于梦想成真,开始报道议会辩论情况。第二年,他成为《真阳报》的通讯员,正式负责报道议会新闻。

狄更斯笔下的法律人群像

“狄更斯所有小说中最震撼我们的本领,是他细致而敏锐的观察力。”英国著名政论家沃尔特·白芝浩如是评价。新闻记者的从业经历,让他“可以在穿越一条拥挤的街道后,向你复述那里的景观,每家商铺的样子,杂货店的名字,甚至人行道上有多少片桔子皮”。正是狄更斯的早期经历和训练,使他得以将这一能力运用于刻画法律人及其所处的环境。

狄更斯对法律的熟稔,得益于他在查尔斯·莫洛伊律师事务所与艾利斯与布莱克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这段经历使他对法律职业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执达吏、法律文具店店主,以及其雇用的法律文书誊写人、法律事务人与事务律师等低端法律职业。

《匹克威克外传》中的执达吏南比先生“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长着黑头发和经过精心梳理的络腮胡子。他穿戴非常华丽,戴满了珠宝饰物——每一件都比绅士们通常戴的大三倍左右——为这一切锦上添花的是一件质地很粗的大衣”。

执达吏主要负责送达令状及法院债务类型判决的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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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它是狄更斯小说中最常出现的角色之一。作为最底层的法律职业者,执达吏身上不可避免地有着庸俗、市侩的一面:南比“戴满了大三倍的珠宝”,而《荒凉山庄》中的涅柯特则“穿着一件白色大衣,头发非常滑溜,但也显得很稀疏,他不断用一条小手绢揩着,头发越揩越滑溜,也越来越稀疏”。

法律事务人与事务律师是维多利亚时代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一个有趣的区分。前者是被批准在威斯敏斯特较高级别的普通法法院执业的人,后者则是在衡平法院执业。他们在实务中本属不同类型,但早在狄更斯创作之前,两类律师就已难分彼此。

图金霍恩先生(《荒凉山庄》人物)是狄更斯众多小说中从业级别最高的法律事务人之一,他是律师,也是高等大法官法院的律师,同时还担任德洛克爵士(《荒凉山庄》人物)的家庭法律顾问,德洛克女士说他“洞悉众多豪宅的秘密”。

“当人们问‘现在谁才是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不动产秘密的真正拥有者’时,人们就会梦到自家的家庭守护神并没有死,只是转移到家庭法律顾问的体内罢了。”狄更斯的笔锋夸张却不失犀利,图金霍恩先生这类名门望族财产的“守护神”形象跃然纸上。

狄更斯在刻画人物形象方面极尽细微、入木三分。然而,他对于高端法律职业者的描绘却是寥寥可数,也许是他在法律界的从业时间短、观察对象少的缘故,在他笔下只有对两名高级律师和一名法官形象的简单描述。

1873年的《司法组织法》决定取消高级律师这一职衔,因此,狄更斯笔下的布兹弗斯(《匹克威克外传》人物)便是最后一批高级律师的人物剪影。在中世纪,高级律师由英国国王委任,是法律职业中的最高层级,当时的法官也多数是从高级律师行列遴选而出。民诉法庭出庭业务和刑事法庭出庭业务一直由高级律师垄断,所以《匹克威克外传》中班德尔和匹克威克只能聘请高级律师做人。

狄更斯笔下唯一的法官形象,是审理了班德尔诉匹克威克案的斯泰莱法官。尽管狄更斯笔下的斯泰莱法官栩栩如生,极尽逼真,“他是一个矮得出奇的人,却又那么胖,看上去他仿佛只用面孔和马甲。他摆两条小小的变了形的腿,像球一样滚进法庭”,读者依然无法从中窥探到属于那一年代法官的缩影。

英国版《汤姆叔叔的小屋》

“在那个灰沉沉的古老障碍物附近,也就是在那灰沉沉的古老会馆门前的气派相当的装饰品——圣石堂门附近,阴冷的下午再阴冷不过了,浓雾再浓不过了,泥泞的街道再泥泞不过了。靠近圣石堂门,林肯律师会馆大厅里,就在那浓雾的中心,坐着那位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

《荒凉山庄》开场描写了漫天浓雾,狄更斯借这一景象恰如其分地暗示了大法官法院中暗藏的种种弊端。而狄更斯本人之所以如此关注大法官法院,则是由于《圣诞颂歌》的尴尬维权经历。1844年他先后在五起侵犯著作权的大法官法院案件中担任原告,尽管最终被判胜诉,他却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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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处获取分文赔偿。狄更斯也借这部小说对大法官法院及其代表的衡平法程序进行了猛烈抨击。

在《荒凉山庄》的正文中,狄更斯更是直言不讳地表达了他对英国法律的看法:“英国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为业务而开展业务,即使牺牲当事人利益也在在所不惜。”

狄更斯对大法官法院与衡平法程序的批评,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有人甚至认为,正是这部小说导致了议会对大法官法院的改革,它带来的社会变革不亚于《汤姆叔叔的小屋》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汤姆叔叔的小屋》是美国作家斯托夫人于1852年发表的一部反奴隶制小说,这部小说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导致美国内战的地区局部冲突,许多人认为这部小说是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索。)

显然,这两部小说对社会变革的影响被夸大了。《荒凉山庄》讲述的故事发生于1852年3月到1853年9月之间,在经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之后,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在这一时期已经告一段落。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狄更斯对大法官法院与衡平法程序的批判是不公平的,“《荒凉山庄》最多算是篇小说化的新闻报道。”

不过,倘若小说中的故事发生在1827年,那么《荒凉山庄》则是对这一时期大法官法院状况的忠实记录。狄更斯也在序言中写道:“本书所述的每件有关大法官法院的事情,大体上都是真实的,并未超出事实的范围。”

作为狄更斯最成功的作品之一,《荒凉山庄》将那一时期大法官法院程序中的所有弊端逐一暴露。起诉状、取证模式、主事官及六书记官制度等极尽拖沓、沉疴的衡平法制度中的任意一项都有可能将诉讼拖得旷日持久。

维多利亚时代的见证者

与《荒凉山庄》不同,狄更斯在《匹克威克外传》中着重描绘了维多利亚时代的普通法程序。19世纪前半期,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程序之繁复,各类拟制之繁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超越了之前任何一种司法制度。

那一时期,法院仍然延用中世纪制定的大部分诉讼规则。但与日趋复杂多元的社会情势相比,这些规则显得非常不合时宜,并且有逐步被各类惯例、法律拟制所取代的趋势。因此,司法运转越来越依赖于法院惯例而非成文规则。

狄更斯创作《匹克威克外传》一书时,法律在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地位极其尴尬:债权人能够很轻易地拘捕其债务人,或者是为强迫债务人出庭,或者是为了执行判决。匹克威克就是因为不执行判决而被捕。然而,对于匹克威克这样有钱的囚犯,监狱生活却不一定是煎熬。

1830年2月,萨格登(后来的圣伦纳德勋爵)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案例:有些犯藐视大法官法院法庭罪的囚犯,因为在监狱里待得更舒服,所以不愿意出狱。

但对于像金格尔那样穷苦的囚犯来讲,监狱就真得等同于地狱:每一个角落“都是同样的污秽、骚乱和喧嚷”,整个地方“好像都处在纷扰和骚乱之中,人们在来来回回涌动、掠过,犹如不安睡梦中的影子”。

作为维多利亚时代法律的见证者,狄更斯对法律人居所——法庭的描述堪称一绝:不论是位于威斯敏斯特的普通法中央法庭、还是林肯律师会馆那灰色外墙的破落的旧礼堂,他都极尽所能地把那一时代的景象绘制成图,一幅幅展现在人们面前。

意料外、情理中的法史学家

实际上,狄更斯并不是一位法律人,他也不熟悉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他在作品中所犯的法律常识性错误也不止一处。比如他曾在小说中提到这样一条规则,妻子若当着其丈夫的面犯罪,该犯罪即可视为受后者胁迫。“法律若规定这些,那法律就是个屁!”这个错误使得班布尔勃然大怒。

其实狄更斯更关注的是当时法律的运行机制、执法者及其工作条件,以及法律对那一时代的人们产生了何种影响。追随他对那一时期的法院、法律人以及法律的描述,我们可以见证其昔日的风貎,丰富对本国法律早期历史的理解,还可以了解到古今各类规则在诉讼中的交错适用。正是这些新旧规则的搭配和适用,才筑就了维多利亚时代的司法风貌。

对于法律史学家而言,还原其所研究的年代场景是一项异常困难、艰巨的任务。通过研究制定法、判例法、法学教科书,一般的法律史学家们也许可以找到他们所需要的部分片断。但是,他们永远无法了解当时的人如何活动,无法领略他们本身是何风貌,难以身临其境到当时的时代背景或某一特定场景。

从早期的年鉴与部分十六、十七世纪的报告里,法律史学家们偶尔可以从侧面领略那一时期的法官、律师之风采。但时间的流逝使得这些年鉴与报告变得单调刻板、言之无物,无法再向读者提供任何生动的资讯。

为了对那个时期的法律有更为深入的了解,法律史学家们开始寻找各类法学或者非法学的资源。他们首先将目光锁定在法律作家的身上,福蒂斯丘、罗杰·诺斯、塞缪尔·罗米利的作品先后出现在法律史学家们的书桌上,然而像他们一样能提供各类法律资讯的作家实在是寥寥无几。

第6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情景教学 中职 职业道德与法律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职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该课的德育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教学效果不佳。笔者结合多年教学经验,认为情景教学法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设置教学情景,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情感与学习兴趣。

一、设置教学情景的方法

1.巧用多媒体手段,再现情景

在课堂上,教师应当为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树立正确学习态度提供诱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产生强烈的学习欲望。教师可适当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再现情景,丰富学生的想象,深化情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例如在教学“塑造良好形象”时,教师可利用多媒体向学生展示迪士尼影片《巴黎圣母院》中的卡西莫多:他虽然是个弃儿,驼背、耳聋,长着四面体的脸、三角形的鼻子,相貌丑陋,但他却拥有一颗美丽的心灵,以善治恶,受到大家的赞赏。这种形象生动的视频资料可以展示出直观的社会文化背景,并且在有限的时间里传递出丰富的信息,使学生如临其境,并引起他们的共鸣――心灵美才是永恒的美,教师再适时指导学生不应以貌取人,应树立正确的审美理念。

又如在教授“塑造良好形象,增添我们的魅力”这一内容时,由于见面打招呼的非正式和正式用语很多,也比较复杂,学生往往觉得缺乏新鲜感,对此没有兴趣。那么,教师可将一些影视剧作品中的场景综合为一段视频,并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给学生。这些在教材中显得繁琐枯燥的知识通过一段形象的视频展示出来,学生加以模仿,就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实现学生对个人礼仪的感知、理解及应用。此外,学生课后可适当运用所学的表达方式与同学对话,不仅避免了枯燥乏味的练习,也进一步挖掘了学生的学习潜能。

2.创设故事情景,加深认识

和教材内容相关的笑话、成语、寓言、传说等生动形象的小故事,能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因此,教师可在课堂上适当引入一些小故事。

例如,在教授责任这一内容时,教师可向学生讲述一个故事。例如:近段时间,史密斯太太的几位邻居家里都被盗了,有一天,她的儿子带好朋友到家里玩,儿子的一个朋友汤姆展示了一个可携式音响,并声称是别人送给他的。但史密斯太太知道这个音响正是一位被盗邻居家里的,由此她陷入了两难困境:(1)史密斯太太应不应该向警察说出真相?应该与不应该的理由分别是什么?(2)若她的儿子没有参与盗窃事件,她会说出真相吗?如果她儿子参与了,她又该怎样做?(3)如果史密斯太太保持沉默会伤害到其他人吗?为什么?(4)思考史密斯太太接下来的做法,并分析每种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5)如果每个人对这类事情均保持沉默,那么这种行为会给个人以及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6)你认为在这种情境中,最主要的道德问题是什么?(7)认真思考做出不同选择后所出现的结果以及需要优先考虑到的道德准则,最恰当的选择应该是什么?在上述问题提出后,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并给予总结点评,让学生在思考、比较、讨论中提高认识,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二、运用情景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在课堂上运用情景教学法时,应当确保情景设计贴切、真实,并具有针对性、适时性与启发性,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做出真实的反馈。所以,情景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情景设计问题难易适宜;其次,情景信息量足够大;第三,情景设计方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符合学生现有水平。

在情景设计方案中,要尽可能设置一些能够与教材内容密切联系、反映时代特征、反映学生学习成长中的主要矛盾以及社会热点问题、蕴含深刻本质的情景。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从时间上来看,应当选择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在新闻、书籍、杂志、报纸上出现的人物与事件;二是从选择的事件来看,应当选择一些契合中职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例子,只有这样,才能对学生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三是从情景设计方案的人物形象来看,应当尽可能选择和学生的生活环境、文化背景、生活阅历有相似之处,能引起学生共鸣的人物。

总之,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注重改革教学方法,运用情景教学法,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贴近生活实际,充分发挥其德育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俊州.多媒体技术在德育课教学中的应用探索[J].河南农业,2010(9).

第7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一、河北省历史文化资源挖掘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到目前为止,河北省在历史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许多资源经过开发和利用已经重现在人们眼前,但是,就整体而言,河北省真正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能够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品牌并不多见,说明河北省虽然具有众多的优秀历史文化资源,但是远远没有发挥出其影响力,主要是如下原因影响了其影响力的发挥。

(一)开发设计不科学、不合理

河北省历史悠久,因此各类文化资源种类繁多,而且内容非常丰富,但是目前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一是对历史文化资源过度开发。目前在河北已经有些著名的历史文化资源,比如避暑山庄、清东陵、清西陵等,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河北历史文化资源的代名词。二是只注重历史文化资源商业价值,忽视文化价值。三是物质文化资源有待向纵深发掘其价值。

(二)宣传不到位

河北省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大省,蕴藏着具有丰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但是相对于全国而言,就河北来说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吸引力的物质文化资源并不多,剖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历史悠久、价值高、独具河北特色的资源尚没有进行宣传,或仅进行了宏观的宣传,在全媒体已经来临的时代,这些物质文化资源却没有自己的网站,不注重对物质文化资源的宣传及推广,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这些资源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渐渐被人们所遗忘。

二、全媒体背景下河北省历史文化资源挖掘的方式和手段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制的健全,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亦是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之中,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法律方面的规章制度较为滞后,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是关于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资源等方面尚未列入其中。加强法治宣传、立法监督、新闻监督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文物保护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就目前而言,河北省关于文物保护的条例仅限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资金到位

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的前提是资金到位,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经费的保障,政府应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将已经被开发的物质文化遗产适当收取门票,以此来进行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将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类似水资源、矿产和树木等资源,建立专项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对文物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一支专业物质文化资源开发队伍

打造一支专业的、稳定的物质文化资源开发队伍,开发与保护工作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同时工作要有持续性和有效性,不能因为个别人的意志而改变。通过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硬的专业队伍,保证人才支撑的延续,同时鼓励发挥个人的能动性、集思广益,为物质文化资源的开发保驾护航。

三、全媒体背景下河北省历史文化资源传播与开发的路径

(一)利用多媒体形式,传播历史文化资源软实力

传播历史文化资源的目的是为了传承,多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历史文化资源的有效传承提供了先进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历史文化资源可以借助先进的多媒体技术再现其原貌,通过现代多媒体技术的介入,历史文化资源利用全媒体技术,将声、光、电等效果全方位、多视角展示出来,使观众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历史文化,对其传承是非常有益的。

(二)走数字化之路,扩展历史文化资源传播的空间

河北省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但是对这些历史文化资源,一直存在着保护与开发两种不同的争论,因为条件、资源等限制,传统的开发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这些资源,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也造成了对资源的破坏。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全媒体时代为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通过全媒体方式的传播,不但有利于文化的传承,而且通过再现历史文化的辉煌,同时利用全媒体技术将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产业开发,形成产业链,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可以进一步调动人们保护和传承文化资源的积极性。

第8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 司法公正 同案同判 价值分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主题,表明了国家对法治化建设的决心。“司法公正”作为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司法界需要不断强化的一个目标。如何将抽象的司法公正目标进行落地,本论了一次工具层面的尝试。

1 研究目标:用大数据技术来提升司法公正

1.1 司法公正的个案目标。提到“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司法公正在个案中如何得到落地。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非常好的一种阐释,同案同判的形象特征,最符合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民众的直观感受。

1.2 同案同判的实现方法:从传统个案到大样本。同案同判传统的落地方式,是法官在个案审判过程中,利用个人司法实践经验,对当前需要裁判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比照之前类似的裁判案件,得出当前案件的结论。这种方式依赖于个体法官的能力、经验和司法习惯,难免会出现个体之间的差异,及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出现系统性偏差,从而影响到宏观层面的司法公正,因此,还必须考虑从大量司法案件实践整体上来获得裁量的一致性。

1.3 大数据与同案同判。随着信息技术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的不断发展,所有的案件信息,以电子化的方式集中在一起,这就为深入利用这些案件信息数据提供了基础条件。

每一个案件信息,都是一次社会冲突矛盾的法律解决过程,案件信息中包含着丰富的司法裁判规则,如何将这些裁判规则抽取出来,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规则参照。这样一个命题,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充分的解决。

2 大数据技术如何实现同案同判

2.1 同案同判大数据应用的理论和操作含义。所谓“同案”,在操作层面,并非普通意义上指的“相同案件”或“同类案件”,而应该聚焦到待裁量问题和案件背景两个方面。按照三段论的逻辑,一个案件需要裁量的问题,对应该问题有关的案件背景信息,法律规范,这三个方面是我们构建同案同判大数据解决方案要关注的要素。要得出待裁量问题的法律结论,需要分析案件相关背景信息,适应对应的法律规范,最终导出结论。每一个经过裁判的案件,都包含若干个这样的过程。我们设计大数据解决方案的目标,就是为法官匹配出最接近当前待裁量问题和案件背景信息的案件,法官通过对这些“相似”案件的比较,导出当前案件的若干结论。

据此,我们需要实现对历史案件“待裁量问题”的自动分析提取,对“相关案件背景信息”的自动分析提取。如何将“待裁量问题”、“相关案件背景信息”进行分析提取,并获得相似性的归类以便于提供比对。类型学是一个可实现的方法论。即我们要将“待裁量问题”、“相关案件背景信息”进行类型化,以相同的类型来提供比对。

那么,为确定“类型化”已达到法律上的相似性,不同的案件类型(民事、刑事、行政),应该选择不同的类型化的路径。

在刑事法律层面,按照罪名、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事实与证据、量刑来进行分类,每个分类角度在不同罪名下,再进行更细的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级的分解,最终,会找到两个在法律类型方面一致的案件。请注意,这种一致是针对“待裁量问题”、“相关案件背景信息”的类型一致,而不能泛指整个案件。

民商事法律,可以从案由、主体、客体、内容、事实与证据、法律责任等方面来进行层层分解。

行政法律,可以从案由、诉讼主体、行政行为、事实与证据、法律责任等方面来进行层层分解。

根据比对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待裁量问题”分为定性法律问题和定量法律问题两类。对于“待裁量问题”需要依据的“相关案件背景信息”,可以分为单一要素比对和综合要素比对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通过类型学、三段论、法律构成理论等,可作为我们构建“同案同判大数据分析技术” 专业理论基础。

2.2 大数据技术实现同案同判操作框架体系的步骤。实现同案同判的大数据应用的基础就是创建一个同案同判的数据仓库,在数据仓库上进行大数据应用。对创建一个同案同判数据仓库的步骤分析如下:第一步,采集案件信息数据。从各种数据来源,采购案件信息数据。数据来源包括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库等。数据种类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第二步,数据处理。为了实现同案同判的应用目标,需要将各类数据,以案为基本单位进行数据的结构化处理。结构化的标准,来源于上述的同案同判理论和操作设计思路。这里,重点需要处理的是针对非结构化的裁判文书文档数据的结构化处理工作。需要研究一套能够从裁判文书提取案件裁判规则体系的自动化技术,来实现数据的结构化目标。第三步,数据主题设置。同案同判是要解决一个个的具体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以及海量的案件信息数据,形成一个庞大的案件信息海洋,需要对这些信息按照主题的方式进行存储,以提供下一步的大数据分析应用。

2.3 大数据技术提供的同案同判大数据分析技术成果设计。同案同判大数据技术根据对案件裁判文书的智能分析,或通过手动勾选案件信息,自动关联系统案例库中的历史生效案例,并进行多维度比对分析,为法官办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案件定性或裁量问题提供同案比对参考。其具体功能如下:①同案自动关联功能。同案自动关联功能涉及的案件相关信息来源分为两个途径:a通过各案由(罪名)下的案件信息动态模板中信息项的勾选,系统可自动关联检索案例库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案例,供法官查阅参考;b导入案件裁判文书,系统通过文书智能分析引擎自动分析提取文书相关案件信息,并在案例库中关联检索相关历史案例,法官可逐一进行案件比对参考。②同案案例自动分类功能。系统将关联检索出的历史案例分为本院案例、上级院案例、本省案例以及权威案例,同时在每类案例中又分为完全匹配检索条件的案例和包含检索条件的案例,便于法官分类查阅。③同案案例统计分析功能。系统能够将关联检索出的历史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以量刑比对为例,系统能够自动分析出关联案例中的量刑最重值、量刑最轻值、量刑平均值及量刑最多值,同时自动生成线状图、散点图等多种统计图表。④同案案例比对功能。系统能够对检索关联出的历史案例进行单个文本内容查看、待决文书与历史案例文书内容比对以及案件信息比对。a单个文书内容查看。法官可对检索出的历史案例文书进行文本内容查看,同时可根据系统自动提取出的文书案件信息进行准确回溯定位,能够快速查看该案件的相关信息内容。b待决案件与历史案例文书内容比对。法官可对待决案件文书与历史案例文书进行内容比对查看,同时可根据系统自动提取出的两文书案件信息进行准确回溯定位,能够对两案件相关案件信息内容进行快速查找与审阅。c待决案件与历史案例文书案件信息比对。系统可将待决案件文书与历史案例文书中的案件信息全部展示出来,法官能够直观的看到两案件中涉及的案件信息,并进行比对参考。

3 本研究的价值分析

①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司法诉讼活动的各类主体,都能够通过该软件获得基本一致的司法结论,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极大的解决,司法更受类似案件约束而不受外力影响得到更大的保障。②让司法人员能够快速的找到类似案件,参考获得裁量的结论,司法效率得以极大的提升。③为社会公众、机关和其他团体、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裁判工具,司法效果得以极大的提升。

4 小结

综上所述,大数据是世界最新的技术革命、观念革命和商业革命。当今时代谁能够抢占大数据研究先机,谁就能在未来社会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大数据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有效地提升其办案效率与质量,而且还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大数据可以运用到各行各业。加强大数据的司法应用,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再就大数据技术如何实现同案同判进行了分析,最后还进行了价值分析,从而提升了本研究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孙海龙,高翔.科技应用与司法公正的思辨[J].人民司法,2012(01).

[2]郑小苗.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法理问题[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

第9篇: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