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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1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版权所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部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版权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部级差别元,省部级差别元,市级差别元。

第二十六条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2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全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建设

1.鼓励各类主体创办为特色产业服务的区域(行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级(含*市级)建设计划并通过评估(认定)的区域(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2.对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添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的,通过上报计划、组织评估等程序后,科技部门在安排科技项目经费时予以重点支持。

3.鼓励创建企业研发中心。通过国家、省、市(含*市)当年认定评估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各级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另行制定《*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4.推进科技创业孵化中心建设,对于入驻*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高科技项目给予创业资金、用房租金等优惠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5.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

6.对列入部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鉴定、省级验收的省级新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

7.对列入*市级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的,视项目情况,给予分期或事后补助,具体按《*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经费事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8.对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且尚未享受本级激励政策或科技经费支持的,可按上级要求或项目合同,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9.被认定为部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高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部级(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企业被认定上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分别在5年内、4年内补助给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企业被认定上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3年内补助给企业。

10.鼓励民营资本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凡民营资本参与投资市认定的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给予实到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注入部分的15%、最高50万元的奖励。新办企业注册起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

11.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投资各方约定、市有关部门认定,技术要素入股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科技人员红利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2年100%、第3年50%补助给相关科技人员。

四、支持专利创造和产业化

12.支持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发专利产品,鼓励创建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镇(街道),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具体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

13.重点支持市外机构或个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对来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补助,安排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另行制定《*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六、扶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

14.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转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对当年度实际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完成1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科技中介机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科技创业(风险)投资

15.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行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直接投资四种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

16.支持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全市性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经市立项(下同)、建设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投资额30%(或软件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继续推进公共服务、新农村建设、城市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软件投资额5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17.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凡列入“CAM、CRM、ERP”示范性和重点推广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软件投资额50%、最高1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18.鼓励发展信息技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本市企业申报列入省级以上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且尚未享受本级政策补助的,可按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19.鼓励企业申报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本地企业软件产品通过省信息化协会新认定的,给予每项软件产品1万的补助;通过软件企业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九、附则

20.建立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激励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税务、环保、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指标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21.企业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实行最高限额,除明确注明限额外,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享受的各类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不含与对地方贡献相关的补助,下同);凡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按年限补助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补助;本意见所指企业研发中心、省级新产品与经贸系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新产品不得重复享受。

22.为规范核算,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各级财政按企业逐个建立优惠政策兑现的档案和清册,详细登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期限、标准和实际享受金额等内容。审计部门将政策兑现列入审计范围。

23.本政策意见出台后,除本政策意见列举外,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第3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72号)精神,我区将深入实施“科技*”工程,努力把*建设成为“两自”企业云集,高新科技产业群集,科技人才汇集的创新型城区,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重要意义。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区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后,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显,要继续保持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力。

(二)准确把握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目标要求。我区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总体目标是以东莞成为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和省部产学研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和对外科技合作,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两自”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创产业升级新优势。

具体目标到2010年实现:

1、全区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完善。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学研合作为途径和政府引导的技术创新体系。分别组建部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家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4家。培育发展专利服务机构1家、科技风险投资机构1家。

2、创新型企业大量涌现。培养发展一批拥有自由品牌和自主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抓好20家重点企业的创名牌培育工作,努力培育更多的本土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新增10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家省级民营科技企业、50家市级民营科技企业。

3、以产业集群为依托的行业创新平台形成规模。充分发挥高校科技资源丰富的优势,联合北京大学共同建立《北京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中心东莞分中心》科技合作,共建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验室、技术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技术服务及人才培养的产学研合作体系。推动纳米技术科研与产业化工作,大力支持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建立纳米技术科研与产业化促进中心,以龙头行业带动产业链快速发展,促进我区科技产业的发展。

4、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区专利申请量力争每年增长15%,到2010年全区专利申请量要达到7000件以上。

5、名牌带动战略全面展开。到2010年,再创6个以上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4个以上的国家免检产品,2个以上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

6、科技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科技发展政策法制体系日益健全,科技发展基础条件平台体系日益完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市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

二、贯彻实施“科技*”工程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建设科技强区的组织领导,区委、区办事处决定成立“科技*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游其晃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办事处主任卢润江同志担任,分管科技、外经、经贸、民营、教育、人事、公安等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技办、外经办、经贸办、质监站、民营办、财政分局、组织人事办、宣传教育办、农业办、广电站、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办主任袁满坤同志兼任。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指定一名分管科技的专职干部,负责协调落实本社区居委会的科技工作,做好相关情况的上传下达、各种科技计划申报立项、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资金的申报和本社区的科普宣传等工作,并发动企业申请市级、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设立科技*工程专项资金。从*年起,区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连续五年投入不少于1.65亿元用于科技事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全区科技进步水平。

加强对财政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办和*财政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三)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的科研项目,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配套资助,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四)积极扶持(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选取20家企业进行大力扶持,采取项目支持方式给予重点资助;选择1-2家科技型企业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给予企业科技项目贴息贷款;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在香港、国内新增成功上市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对通过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新产品认定的,省级奖励3万元,部级奖励6万元。

(七)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区办事处将给予通报表彰。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按照最高级别奖项奖励。

(八)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对在*新设立的专利事务所,每所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于年度*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300件以上和增长200件以上300件以下的专利机构,区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经市审核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机构,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且只资助一次。

(九)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发挥技术创新平台的载体作用。加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部级和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民间资本在我区建设各种公共技术平台,为全社会共性技术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企业技术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业龙头企业、重点外资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为企业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建立部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实验室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无偿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十)积极实施专利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提高我区企业专利拥有数量和质量。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7500元奖励;获得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50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地区)。

对于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级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级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一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二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

经市认定为专利培育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的,区财政分别奖励2.5万元和5万元。

(十一)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区,关键在人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三个规定”,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按照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符合规定的企业人才迁户及其子女入学问题。

(十二)加强科技教育培训与普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开展好大中小学生、产业技术工人、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等“四类群体”的科学素质教育,全面推动我区市民科学素质建设。对于社区居委会、学校申请建立并经市科协认定授予的市科普示范社区、市科普特色学校,给予5万元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被授予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5万元资助;被授予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助;被授予部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十三)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为发展我市科技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1配套资助: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技术最高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项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十四)*广播电视站、*网站等媒体要对“两自”企业和科技认定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或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两自”企业和科技认定企业进行推介。

(十五)工商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优先对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在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尽量简化前置审批手续。

(十六)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省、市对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退税、抵税、免税等有关工作。

(十七)经贸、工商和质监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四、以上奖励或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纳入*区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

第4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部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部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5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股权激励与分红将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能够减少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政策推行过程中稳定了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提高企业凝聚力,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提高企业战斗力、吸引外部优秀人才、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方面不无裨益。从企业反映的情况看,经统计的12家试点企业中无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同时还引进了46名高端技术人才。”

5月2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合肥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合肥市财政局副局长陈伟透露,为了避免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成为企业员工分享利润的新式“大锅饭”,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据其介绍,2013年合肥市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已经经历了“微调”,“只要有意向参加试点的科技型企业。我们都欢迎。今年,我们还放宽了试点条件,对各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我们的试点。”

过“五关”

陈伟介绍。在其和企业接触过程中,他发现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激励方式的选择和激励对象的确定上。

目前,《合肥市推进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确定合肥市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范围和适用主体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

上述企业在真正进入股权和分红激励“预备役”军团之前,还要过“五关”: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除了在企业经营、产权、技术上有严格要求外,企业规范的财务制度也被视为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激励对象则分为两大类,一是试点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即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是试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对激励对象的确定恰恰是合肥市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因为这项政策的受益面其实是科研人员或者与科研相关的管理人员,企业的高管并不能全部直接享受到,但真正掌控企业薪酬制度制定权的恰恰是公司高层。作为企业管理者和负责人,他们必须考虑的两点是:受益人群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兼顾公平。”陈伟解释说,股权办制定了详细的政策,但是政策也只是个外部的推动力量,真正决定实施激励方案的还是企业本身。

为此,为更好地体现激励的作用,避免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成为企业员工分享利润的新式“大锅饭”,侵占股东应得权益,《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分红最高近七成

陈伟介绍说,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通过赋予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定的股权和分红,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可以极大地激发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热情。对于企业而言,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实行也可以改变企业单一的薪酬体系,健全内部管理结构,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办法》显示,目前合肥市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七种以及其他激励方式。在肥央企可以采取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实施激励。从目前纳入试点的企业实际操作来看,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及项目产业化分红等方式均有体现。

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为例,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除满足“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条件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应当在试点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股权期权激励也对时间有明确规定。《办法》显示,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的有效期限。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灵活的分红形式也为企业在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实行找到腾挪空间。《办法》规定,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持续性分红或一次性分红。由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到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权)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一次性比例高达近七成。

第6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一、北京地区

(1)2016年8月1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6年度绩效任务》,其中第八条提到,推动出台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综合试点方案,推动中关村区块链联盟设立。

(2)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其中提到将区块链归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项技术,并鼓励发展该技术。

(3)2017年4月6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提到,支持金融科技企业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按照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技术应用合同或采购协议金额的30%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2017年9月29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了《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提到,发展基于区块链的绿色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提高绿色金融项目安全保障水平。

二、上海地区

(1)2017年3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宝山区2017年金融服务工作要点》提到,跟踪服务庙行区块链孵化基地建设和淞南上海互联网金融评价中心建设,依托专业团队和市场力量,推动金融科技公司发展成为宝山金融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集聚活跃、科技金融支撑有力、企业投入动力得到充分激发的发展模式。

(2)2017年4月28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要求区块链技术服务实体经济,注重创新与规范、安全的平衡,明确金融稳定与信息安全的底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用区块链技术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报备,主动接受行业监管与自律管理,报备信息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业务模式、业务风险、风控措施等。

三、广州地区

2017年12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针对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该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行培育奖励、成长奖励、平台奖励、应用奖励、技术奖励、金融支持、活动补贴等激励措施。这是目前国内扶持力度最大的政策措施。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培育奖励:

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培育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依法在部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上述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且最高60万元的租金补贴;并一次性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成长奖励: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平台奖励:

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且取得相关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推进区块链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对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应用奖励: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本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每年重点支持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技术奖励:

对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列入前3名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区块链项目及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金融支持:

对区块链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全额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限3年。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区块链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活动补贴:对承办国际级、部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四、深圳地区

(1)201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到,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新兴技术的研究探索。

(2)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信息安全专项2018年扶持计划的通知》提到,针对信息安全产业进行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2017年9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提到,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金融科技(Fintech)专项奖,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控制在600万元以内。

五、重庆地区

(1)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提到,到2020年,力争在重庆全市打造2-5个区块链产业基地,引进和培育区块链国内细分领域龙头企业10家以上、有核心技术或成长型的区块链企业50家以上,引进和培育区块链中高级人才500名以上,将重庆市建成国内重要的区块链产业高地和创新应用基地。

(2)2018年3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提到,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六、浙江地区

(1)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到,加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建设疏密有度、错落有致的金融集聚空间,有效集聚各类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机构、新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征信等金融科技类企业。

(2)2017年5月9日,西湖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关于打造西溪谷区块链产业园的政策意见(试行)》提到,对区块链企业、人才进行大力扶持。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企业扶持:

1、企业(机构)租用园区内办公用房用于区块链项目的,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每天每平方米1.5元且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期限3年。

2、国家、省、市区块链行业联盟(联合会)入驻园区并实际运行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期限3年。

3、从事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的企业(机构)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项目补助,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项目补助,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项目补助。补助期限3年。

4、鼓励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并在西湖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经认定,按照部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予以补助。

5、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6、入驻企业(机构)举办区块链论坛或峰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部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人才扶持:

1、对从事区块链技术及应用企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的生活补助,期限3年。

七、江苏地区

(1)2017年2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十三五”智慧南京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到,重点培育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区块链等一批新技术形成突破并实际应用,推进南京市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展。

(2)2017年12月27日,苏州同济区块链研究院了《苏州高铁新城区块链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在区块链项目经营、平台、应用、人才、培训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

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经营扶持:

鼓励高铁新城新设立的区块链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元万、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超过该年度企业上缴税收高铁新城地方留存部分。

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经认定属于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200万元扶持奖励。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转板后再次奖励400万元。

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对IPO上市企业、企业董事长及其管理团队分别奖励200万、200万和200万,并根据上市进度分别兑现。

对在境外IPO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返回国内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再次奖励400万元。

平台扶持:

对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区块链研究中心、评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且取得相关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应用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高铁新城区块链应用场景的示范项目落地,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扶持计划,每年开放不超过5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高铁新城将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帮助企业(机构)实现应用场景落地建设。

人才扶持:

对引进的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高层次人才,可申请高端人才公寓,并给予个人所得税高铁新城留存部分90%奖励,奖励期三年。对急需的国内外一流区块链方面的专家人才,在高铁新城安家落户且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安家补贴。专家人才界定参照阳澄湖人才计划标准另行制定。

对新注册落地企业的区块链技术人才,在企业注册成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由企业统一向高铁新城申请入驻区内人才公寓,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区块链技术人才界定参照阳澄湖人才计划标准另行制定。

对新注册落地企业引进的区块链技术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培训支持:

大力聚集区块链技术专业培训机构,对在高铁新城设立的培训学校、职业学院,自设立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培训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学生100人以上,毕业后在高铁新城区块链企业(机构)正常就业一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家培训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机构)利用区块链培训资源,对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中急需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订单式培养,每生每学年给予企业(机构)1000元学费补助。

金融扶持:

设立高铁新城区块链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

对高铁新城区块链企业(机构)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认定专项用于区块链项目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利息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将区块链企业(机构)纳入“助保贷”体系,可对单个企业(机构)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助保贷贷款总额。

活动扶持:

对承办国际级、部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经认定备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对落户高铁新城并经认定市级以上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活动经费补贴。

八、贵州地区

(1)2016年12月,贵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提到要通过5年的努力,建成主权区块链应用示范区和数字货币应用先行区,将贵阳打造成区块链创新要素重要集聚地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重要策源地。

(2)2017年2月16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7-2020年)》提到,探索推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建设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构建区块链应用标准体系,为资产的数字化流通提供系统支持。

(3)2017年5月22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贵阳国家高新区促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及应用示范十条政策措施(试行)》提到,对区块链企业提供入驻支持、运营补贴、贡献奖励、创新支持、成果奖励、人才扶持、培训补贴、融资补贴、风险补贴和上市奖励。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入驻支持:

1.房租费用补贴。落地企业(机构)租用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不超过500平方米,且经认定专项用于区块链项目的,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2.办公场地装修费用补贴。企业装修办公用房的,按照最高500元/平米,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运营补贴:

项目单位日常运营产生的数据储存空间租赁费用、宽带费用、水电费用,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按企业上述几项实际发生总额的2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贡献奖励:

区内企业(机构)通过提供区块链技术(应用)服务产生营业收入的,按年度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山东地区

2017年7月11日,青岛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意见(实行)》提到,力争到2020年,努力建设立足青岛、面向全国的区块链产业高地、区块链+创新应用基地。市北区将设立区块链产业发展年度专项资金,加强金融资本支持,强化引导基金、政策担保等措施,探索建立区块链发展投资基金,完善和健全区块链发展的金融资本支持政策,广泛吸引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金融资源到市北区集聚。

十、江西地区

2017年9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其中第三章第三节第五条提到,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可信时间戳认定等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务场景。

十一、广西地区

2017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到,要求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开展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

十二、河北地区

2018年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培育发展区块链、量子通信、太赫兹等未来产业。

十三、河南地区

2017年10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方案的通知》提到,鼓励在自贸试验区探索设立金融科技等新型金融公司。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公司、跨境电商金融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公司,培育场景化金融生态圈。

十四、四川地区

2017年8月8日,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财政局《财政金融19条》,鼓励发展金融科技产业,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深度融合。

十五、福建地区

(1)2017年6月9日,福建省经济中心发表《促进我省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的政策建议》,摘要提到,福建信息产业基础较好,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可为区块链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场景。

(2)2018年1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到要探索区块链技术创新,挖掘区块链技术价值,鼓励企业加入开源社区,利用国际开源技术资源进行再创新,推动区块链在社会治理、资产管理、公示公证、社会救助、知识产权、工业检测存证等领域的应用。

十六、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强数据感知、数据传输、计算处理、基础软件、可视化展现、区块链及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动建设一批大数据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应用中心。

十七、甘肃地区

2018年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十八、海南地区

(1)2017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和商品质量标准体系,为实体零售企业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提供指引。其中商品追溯就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一个非常好的场景。

第7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eva 薪酬计划 财务评价 激励

“要适应新的发展观,把经济增长值(eva),而不是gdp作为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尤其在企业中经济增加值的运用更为值得关注,比如:它的薪酬计划就是一个比较完善和先进的管理工具。”——这是来自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平在刚刚闭幕的人大会议上建议。

一、eva薪酬计划的基本模式分析

(一)eva薪酬计划的基本模式

eva(经济增加值)是economic value added的简称,由j•stern与g•b•stewart在分析传统财务指标在度量公司市场价值方面的严重缺陷后提出并加以推广的。从根本上说,eva作为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其独特之处在于:它全面考虑了带来企业利润的所有资金成本,股东必须赚取至少等于资本市场上类似风险投资回报的收益率,其公式如下: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利润 - 资本成本=税后净利润-占用资本×资本成本系数

eva薪酬计划真正地把管理者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促使管理者“像股东一样思维和行动”,从而在组织的战略选择、资本投资、日常决策和股东价值之间建立起一种清晰和确切的联系。WWW.133229.COM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运用的eva薪酬计划地模式:

1.确定eva薪酬计划的适用范围:eva薪酬计划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面对公司高层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力量。

2.建立eva奖励基金:

在该种方法下,经理层奖金将直接根据当年度和前一年度的eva值来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奖金=m1×(evat-evat-1)十m2×evat

其中,evat和evat-1,分别是当年和前一年的eva实际值;m1和m2是加权系数,m1反映了eva的变化值在确定管理人员当年奖金时的比重,且无论变化值的正负,m1均取正,m2反映了当年eva值在确定管理人员当年奖金时的比重,如果当年eva为负,则m2自动为零。

3.建立奖金银行

公司设立专门的账号来处理奖金。对于每一个拥有取得奖金权利的员工,公司在银行给其开立专门的账户来处理。

4.制定eva薪酬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编写eva薪酬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包括基于eva薪酬计划的结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意外情况的处理等,通过制度的形式确定上述思想,保证薪酬体系的运行、发挥应有的效能。

(二)实行eva薪酬计划的优越性分析

1.奖金不设临界值,没有上限和下限。在eva奖励模式中,奖金不封顶,eva增加值越大,股东获得的财富就多,管理者相应得到的奖励就越多;同时奖金又不保底,eva如果是负数,奖金也可能是负的。这样就可以给管理者一种持续的激励,激发他们不断改进业绩,促使他们去发现、并成功地实施可以使企业财富增值的各种办法,最大限度地创造eva。

2.只对eva的增加值提供奖励。同传统的激励模式相比,这种方式最有吸引力之处,就是提供了正确的增量激励。传统制度下,为了获得高额奖励,往往会激发许多不正当的短期行为用以虚增利润,而eva激励只针对eva的增加值,可以有效克服短期行为,保证企业具有实实在在的效益。

3.按照目标设奖。eva激励制度特别强调要按计划目标设奖,只要eva增加的价值达到计划目标,管理人员就可以得到目标设定的奖金。而目标的设定不是通过谈判,而是根据公司的业绩,根据计算公式来确定,增加了客观性。一般情况下,新年度的eva计划目标被设定为上一年创造的eva,这意味着管理人员如果想得到高于上一年的收入水平,就必须设法提升本年度的eva,这样就进一步强化了eva的持续激励力度和强度。

4.设立奖金库。按照eva激励模式,对经营管理者实施的奖励,并不是当年一次性付清,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先兑付一部分现金,其余转入专门的账户,被形象地称之为“奖金库”,在以后若干年中,逐步兑现。在奖金库的个人账户上,负奖金将被扣除。这样,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风险抵押”,在以后年度中若eva降低时,可冲减奖金库金额,以缓冲奖金的大幅度变动带来的消极影响。其次,奖金库也是培养管理人员长期观念的主要机制,有效解决了企业现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有机统一的问题。同时,奖金库也可以有效避免去职现象或曰“跳槽现象”,对于极度为成功的管理人员来说,奖金库等于是一副金手铐,如果辞职,就会丢掉奖金库中尚未提取的那部分奖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留住了优秀人才。

二、eva薪酬计划在高校企业实行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高校企业财务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1.高校企业财务评价体系的保守性。首先,校企管理文化的保守性。“硅谷”的崛起不是偶然的,它是美国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环境和适宜风险投资业成长的土壤养育的结果。高校的校园文化整体存在着稳健有余、开拓不足。因此,高校科技企业呈现出创新意识不足、在经营思想上存在着一种较为保守的小农意识,这是与科技企业的创新性和风险性的特点相悖的,因此文化上的保守性导致企业财务评价体系的保守性,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快速发展。

2.高校企业财务评价体系的层次多样性。目前高校存在校系两级经济利益主体,其评价体系受不同专业发展速度的影响,经济利益不统一。比如,许多高校的经营性资源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整合,资源分散。在高校内部为了减少学校独自承担创收的负担,许多高校便允许各院系自行创收,解决本系教工的福利,这样在高校内部便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利益主体,由此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然出现自成体系、重复建设、争资金、争人才、争市场的现象。而且各企业均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互相牵制,设立自己的财务评价体系,从而制约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3.企业科技人员与学校事业人员的编制、考核评价的矛盾影响了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目前高校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科技开发人员,主要是由高校内的员工或教师担任,其工资标准仍实行的学校事业编制标准。而高校考核标准都是以教学工作量、科研论文水平来衡量的单一考核标准。由于工作重心和目标的不同(以追求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就存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科技开发人员因担心失去评职称的竞争力,而对于公司经营管理、高科技开发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也就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4.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一般都享有一定行政级别,这样一来,在企业管理中报酬的取得没有一个合理的依据,有些甚至与国家干部的收入管理条例相矛盾,严重影响到管理者的积极性。

(二)eva薪酬计划在高校企业实施的优点

1.目前,高校企业财务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仍具有事业财务管理的痕迹,很大一部分高校的企业财务人员由学校委派,对于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提高其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论从报酬的取得,经营绩效的衡量,利用eva薪酬计划都是必须的,同时,结合管理者的文化素养以及高校的人文环境,实行eva薪酬计划也是可行的。因为,eva的核心在于管理方面,而不在于财务部门。

2.建立健全合理的机构组织。科技型企业的优势在于企业的技术综合性强,这是高校办科技型企业的独特优势和致胜法宝,也是高校在科研所,大企业之外,能够独树一帜的前提。然而如何建立合理的企业财务管理平台,是制约高校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eva薪酬计划的目的之一就是协调管理、机构重组,这样可以有效的改革校办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使企业经营管理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企业家”。更新激励理念,重构财务业绩评价体系,加大激励力度,寻求主营业绩的迅速提升。

3.结合高校实际选取合理的评价指标。高校企业有他的特殊性,因此,可以结合我国实际选取评价指标,比如资产(经营)规模、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市场占有率、现金流量等,以经济增加值(eva)为核心指标构建公司统一的财务业绩评价体系。

三、高校企业运用eva薪酬计划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观念上正确认识eva体系。eva只是一个会计估计值,它自然也就避免不了单一财务指标作为评价手段的的片面性,它并不能反映出导致这一指标变动的深层次原因。因此,要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能长期发展,一些非财务指标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比如,公司人员的知识层次,管理层的决策体系和开拓创新的能力也应给予关注。

(二)讲求eva体系的“可实施性”。实行eva薪酬计划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二是企业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在我国,绝大部分高校企业都不是上市公司,因而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在校企实施eva要进行重点转移:

1. 从传统的财务重点转移到管理控制体系。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高校现有的财务管理体系,使学校这个最大的利益主体能实行有效的控制。

2.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其他企业积累的经验直接搬过来运用。比如半导体产业和医药产业的价值链中,重点在于研发和市场营销,而生产运营的重要性并不大。而加工企业的情况恰恰相反,生产是企业价值链中的重点环节。

(三)采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的职位进行评价,并合理划分eva中心。职位评价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的基础,它根据职位所需要的技能、职责范围、工作环境等统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中不同的具体职位逐一进行评价,从而确定该职位在企业的相对价值(或贡献)大小和在企业中的位置。职位进行评价后,可以形成明晰的职位结构,为制订公平合理的薪酬结构提供可靠依据。高校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不太合理,职位定义亦不准确,所以实施eva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划分eva中心,准确进行职位评价。

(四)建立并不断完善强大的数据库和相关行业的一些关键性数据。eva薪酬计划是以财务理论中理想的组织形式为基础的,它无法揭示财务业绩指标与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战略之间的关系,要解决eva财务业绩评价系统无法解决的全要素使用中的过程反映、同步监督及管理操作问题,必须结合并重视相关非财务“业绩动因”,并对它们进行追踪、分析和掌握,如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员工的学习与成长和人力资本等要素,这显然需要适时收集关键数据和建立较为完善的数据库,关注一切需要关注的,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总之,eva薪酬计划作为一种财务评价体系其应用殊非易事。eva是个相对简单,易于沟通理解的概念,但要将其付诸企业实际运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因时因地制宜,只有这样eva才会在校企改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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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程峰 林凤 eva中国之败 企业管理2004/2

[3]赵息,阳勇 基于eva理念的企业激励机制的研究 工业工程 2004年1月

[4]杨萍 田志龙 eva在东风公司的应用及启示 经济师 2003年第11期

[5]s•戴维•扬,斯蒂芬•f•奥伯恩 廖理译 eva与价值管理—实用指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第8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吸引优秀人才来创业和工作,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搞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中的人员及项目。本办法第二章适用于辖区内高等院校。

第三条本办法的资助和奖励是指使用人才发展资金进行的资助和奖励,包括引进高层次人员安家费补贴、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资助、拔尖技能型人才和后备级技能型人才培养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安家费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创新基地)建设补贴、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配套资助、人才培训项目资助、海外留学人才补贴和项目资助、引智项目资助、新兴战略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人才开发专项奖励和资助等。

第二章引进人才的薪酬、住房保障及安家费补贴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在收入分配中向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企业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薪酬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引进人才在本区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制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企业应将科技成果作价为3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主要参加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发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金发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金要占奖金总额的50%以上。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我区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区及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管委会将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渠道,优先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所从事的职业与其专业背景相近,落户在市辖区或取得3年期《人才工作居住证》,在缴纳工薪收入所得税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安家费补贴。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国家“”的归国留学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选,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5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㈢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5位完成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企业引进的主持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和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技术带头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先进技术成果来我区进行研发和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课题负责人。

㈣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或出站留在本区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㈤企业引进紧缺专业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人员)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大奖或技术能手称号的紧缺专业工人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人员)。

㈥带资金、带技术创办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之和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的下列高层次创业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5名以内的核心成员):

1.50周岁以下拥有海外硕士以上学历,有海外创业经历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3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2年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技术成果的访问学者;

3.在新兴产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海内外创业人才团队主要成员。

本条第㈠款的人员资助标准为50万元;第㈡款人员的资助标准为30万元;第㈢款人员的资助标准为20万元;第㈣款人员的资助标准为10万元;第㈤款人员为5万元;第㈥款人员为每个团队的资助上限为30万元,每个团队成员平均不超过6万元。上述安家费资助分3年等额支付,期间离开工作的,从离开当年停止资助。

第七条经管委会审定成建制引进的部级、省部级重要研发设计机构及知名企业总部等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资助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统筹安排。

第三章人才奖励和认定培养

第八条建立拔尖人才、后备人才选拔、培养、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激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三年内选拔和培养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和拔尖技能型人才100名,选拔和培养后备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级技能人才400名。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的任期均为3年,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实行任期动态管理制度。在任期内经过考核合格的,分别择优资助拔尖专业技术人才人均4万元、拔尖技能型人才人均3万元、后备级专业技术人才人均2万元、后备级技能人才人均1万元专项培养经费。支持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具体办法见《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九条建立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专项奖励制度。经过认定的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技术外包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半导体照明、生物、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及信息服务以及新材料、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新型平板显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战略产业(以下简称新兴产业)企业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中心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系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研发技术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研发工作3年以上;博士毕业的研发人员)和高技能型人才,其年薪收入为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10倍的,缴纳一年以上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其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作为专项奖励,次年奖励给个人,最多可奖励3年。其中,年薪收入为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次年奖励5万元安家费补贴,最多可奖励3年。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专项奖励与本办法第六条引进人才安家费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人才和引智项目资助补贴

第十条资助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20万元;资助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基地建设补贴15万元;由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晋升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一次性建站补贴5万元。给予企业每个博士后项目一次性启动经费8万元,其中,属于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的博士后项目,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0万元。2年内给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5万元安家费补贴;给予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企业博士后项目等额配套资金资助。具体办法见《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经过管委会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全区人才培训计划的紧缺专业人才培训、高层次人才境外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项目,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总额50%--80%,境外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项目给予人均不超过2万元的培训补贴,境内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培训补贴。具体办法见《人才培训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资助经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对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国家引智重点项目、国家引智专项项目、国家引智面上项目分别配套资助7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省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省引智重点项目、市引智项目分别配套资助8万元、3万元、1万元。对区级引智重点项目、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同一个引智项目不重复获得区级资助,只按照各级资助中的较高限额资助,在立项年份或结项年份各支付50%资助资金。具体办法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扶持海外留学创业人员,对毕业于国(境外)外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在海外工作3年以上(在海外正常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年限视同工作经历),在投资100万元以上,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创办新兴产业项目,其本人的投资(含技术入股和跟进的境内外风险投资)占50%以上股份的,在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给予海外留学创业项目10万元启动补贴。具体办法见《鼓励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资助国家、省、市各级海外留学人才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科研择优支持计划项目、国家和省“”项目、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在国家、省、市项目资助经费到位后,对上述项目按照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各项资助,不重复进行。符合《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项目,只按照该办法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对经过管委会批准的新兴战略产业重点企业人才开发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五章人才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原则上应当在符合资助规定的当年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下列材料:

㈠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受资助人的人才引进审批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定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户口或长期《人才工作居住证》、业绩证明等材料。

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中心认定材料、信息产业部门的软件企业认定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证明、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

㈢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批准手续、博士后进站或出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总结评估材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批准文件。

㈣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培训立项的相关材料;

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各级引智(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立项或结项材料的批件等材料。

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各级归国留学人才项目批件。留学生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章程、上级项目资助经费银行进账单、归国留学人员的学历认证材料和身份证等材料。

第9篇:企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一、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年代,我省经济要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发展速度,到*年全面实现小康,并向现代化目标迈进,必须尽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为加速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和支撑。

“九五”期间,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本思路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思想,把高新技术产业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以培育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为主线,加强集成,重点突破。加快建设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简称沿江火炬带),到本世纪末,在沿江地区形成一批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群、一批在国内同行中举足轻重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加快推进沿江地区两个根本性转变,带动全省经济技术结构的优化。着力培育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支柱产业,努力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效益。不断培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新的增长点,积极推动苏北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大力推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进程,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推动作用,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

到*年,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目标是: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重点区域成为支柱,在重点产业形成规模,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使重点产品创出一批名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5%~1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的20%,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达到90年代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建立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所在。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政策,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软硬环境,加快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高新技术发展规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更快更好地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努力增加科技信贷投入,科技贷款回收再贷主要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增贷款规模中科技开发贷款的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科技攻关计划经费,逐年按照一定比例增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及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探索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实行对重大高新技术风险项目实行有限风险担保。管好用好高新技术风险基金。积极探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多种融资形式,通过优先发行债券、股票、建立基金等途径大力吸引海内外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使其逐步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投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

强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建设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络和技术经纪人队伍,进一步完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以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重大项目为龙头,加强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同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联系和合作,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进程。

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加强研究开发机构及队伍建设,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广泛合作,不断增加科技开发投入,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共同建设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建立共同发展基金,共同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担保。

培养和造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人才。努力培养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才干、能带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高素质的企业家,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高级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与企业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海外科技人员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

三、落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对高新技术的投入。省、市、县财政每年都要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火炬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省与各市、县按1∶1落实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可以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区内外商投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除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第六年起经有权机关核定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核定,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环节和内销环节纳税手续。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特定登记进口商品及特定产品的,还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海关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为高新技术企业免税存放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或另有规定外,优先出口退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经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用于技术开发,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的留成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被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的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省财政部门审定,可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鼓励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进行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可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996年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所得税,但其实际缴纳数超过原比照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四、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组织制定总体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实际问题。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制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组织,省将苏锡常火炬带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为沿江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沿江火炬带发展规划、计划,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各有关市、县政府也要明确领导分管,落实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和省关于鼓励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创造良好环境。要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统计监测和评估考核工作,对沿江火炬带、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并作为科教兴省统计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

1.一等奖应具备的条件:①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中的关键技术并达国内领先水平;②增产、增收效益极显著;③年推广覆盖面大,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30%以上;

2.二等奖应具备的条件:①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中的关键技术并达国内先进水平;②增产、增收效益显著;③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20%以上;或占全市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或占全县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

3.三等奖应具备的条件:①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中的关键技术并达省内领先水平;②增产、增收效益较显著;③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10%以上;或占全县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

第八条《转化奖》和《推广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

第九条成果申报

1.市、县级成果完成单位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省级教育、科研、推广部门及部属教育、科研单位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由奖励办公室具体受理。

2.《推广奖》成果鼓励以县为单位申报。

3.申报《转化奖》和《推广奖》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申报书或《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②主要完成人员详细情况表

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有关证件)

④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⑤成果转化或推广技术工作总结

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⑦其它

第十条成果评审

1.建立《转化奖》和《推广奖》成果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50名主要从事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专家组成。根据当年报奖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择本人没有参与报奖项目并能出席评审会的若干名专家作为当年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省农林厅。

2.评审程序

①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由省奖励办公室,按申报条件、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当年评奖,待补正后于下次再申报。

②初评: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的评审专家共同进行初评。

③复评:凡通过初评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按奖励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决定三等奖,推荐一、二等奖。

④省农业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委员推荐的一、二等奖成果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质疑和审查,最终决定一、二等奖成果,并对完成人的排列顺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转化奖》和《推广奖》成果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人员等提出的不同意见皆属异议范围。自成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省各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及时处理,超过二个月对异议处理不完的,视具体情况停发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转化奖》奖金单位和个人各半,《推广奖》奖金主要分配给个人,单位适当提留。单位和个人所获奖金按在成果中所做贡献大小分发,不搞平均主义,单位所获奖金应继续用于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可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等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