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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护理总结精选(九篇)

特殊儿童护理总结

第1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 残疾儿童 受教育现状 思考 建议

2011年4月,中国残联《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各项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情况有所改观。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它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及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密切相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作为中国特殊教育主体部分的残疾儿童教育起步较晚,发展较慢。

一、中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

1.在法律法规方面,缺少一部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教育立法实践的指导和特殊教育活动的规范都需要一部明确的独立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规范特殊教育活动的法律比较零散,虽然残疾儿童享有义务教权利的规定在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出现,但是这些规定多为附加性,体现教育公平原则而已。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现行的规定残疾人受教育的法律,细观其中条文,我们不难发现相关条文多为原则性、倡导性,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需要具体和细化的条文。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本身立法层次低,因此即使作为一部规范特殊教育活动的专门性法规也未能发挥实践作用。

2.特殊教育资源数量不足,残疾孩子失学多。根据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统计数据,到2000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为39011人,相当于全部适龄入学残疾儿童的22.8%,207123名残疾儿童少年因贫困未入学,占未入学残疾儿童总数的53.03%。(卢德平,2004)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共8296万残疾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特殊学校只有1705所,在校学生51.9万,相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特殊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的弱中之弱。

3.特殊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匀,中西部地区比较缺乏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西部12省(市、区)因贫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达183355人,占失学残疾儿童总数的46.94%。中部经济欠发达6省(河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因贫困失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达135181人,占总数的35%。”目前我国30万人以上的县还有353个没有特教学校。大部分残疾儿童家庭环境条件较差。在我国的6000万残疾人中,90%以上生活在农村,而其中有20%以上的残疾人处于贫困状态。(高一村,2006))困难的经济状况,使得许多残疾儿童错失诊治的时机,无力购买辅助设备和支付受教育学杂费用。残疾儿童家庭贫困,而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资源过少,教育成本高,导致许多残疾儿童失学。

4.教材陈旧,师资力量不足。在教材方面,我国聋校现用教材是1995年由全日制聋校教科书委员会编写的九年级上下册课本和相关的教学参考书。(闫延河,2008)目前北京市盲校学生使用教材久未更新,特教教师配备标准是1∶14,与正常学生教师标准一样。总体上,特教教材存在着形式单调,教材更新缓慢,教学观念落后,教学内容陈旧,教学资源缺乏等问题。

5.许多残疾儿童的家长,知识水平较低,缺乏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强烈意识和能力。中国残疾儿童的家长,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性团体,共同维护和改善残疾儿童受教育及其他权利。

6.全社会对残疾儿童回归主流社会缺乏理解和认可,对残疾人缺乏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关爱。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尊重与善待残疾人的氛围。心理方面,残疾人承受着外界歧视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生活方面,专为残疾人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常被无情占用甚至破坏。比如盲道,经常被商亭、自行车占满。

二、改进中国残疾儿童教育现状的几点建议

残疾人儿童受教育意义重大,它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通过接受教育掌握技能从而获得生存能力的意义,远远大于短期的金钱帮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中国的特殊儿童教育:

1.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法制体系。健全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首先要建立残疾人家长或监护人对侵犯残疾人受教育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制度 (李继刚,2008)。要从根本上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依靠法律。

2.对适龄儿童提供公立的、免费的特殊教育。当前《残疾人保障法》中并无对残疾儿童及适龄青少年实行公立的、免费教育的条款。笔者认为,作为一项支持保护弱势群体的事业,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在经济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帮扶,因此应当实行与中国普通义务教育一样的特殊义务教育,并免学杂费等。

3.加大教育资金投入,特别是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办一定数量的满足特殊儿童教育需求的学校;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力度,提高师资质量,壮大师资队伍;组织专门的教材编写小组,设计与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的残疾儿童专用教材。

4.由国家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号召社会慈善团体捐助,中央财政拨款与个人慈善捐助相结合,开发学前特殊儿童的早期项目。如2009年7月,由财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发起的“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根据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0年中国残联专项公益金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任务,使得18.6万贫困残疾人因此受益。

5.重视家长参与的权利。以家长为依托,辐射带动特殊教育相关政策的制定与立法。地方各级残联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在特殊儿童家长中普及特殊儿童教育常识和法律常识,定期组织特殊儿童家长交流会,形成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共同参与有关特殊儿童教育的各项决策。

6.普及全民教育,号召尊重理解和关爱残疾人,帮助特殊儿童更快回归主流社会。加强残疾人生活基本便利设施建设,为特殊儿童受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高一村.教育: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打开一扇门[N].中国社会报,2006.

[2]李继刚.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8,(1):4-7.

[3]闫延河.在聋校使用普校数学教材可行性的若干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08,(3).

[4]牟映雪.中国特殊教育演进历程及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6,(5).

[5]卢德平.中国残疾青少年特殊教育问题评估报告[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5).

第2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特殊教育儿童 家庭内部教育 走访调研

一、特殊教育儿童的现状分析

家庭教育作为儿童的第一教育,孩子出生后的第一任启蒙之师。而特殊教育儿童,他们比普通家庭儿童更需要一个温暖的家庭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家长在特殊教育儿童的一生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孩子的特殊性,孩子的家长必须要承担其他家庭常面临的紧张和压力,还要加上抚养特殊教育儿童的额外压力,因此他们要经受比一般家长更大的压力。在经过了五天对桂岭镇特殊教育儿童的家庭走访,我们也了解到了一系列相关的情况:

关于对平安村几户特殊教育儿童的家访:

桂岭镇平安村是贺州市的众多贫困村之一,全村8500人左右,适龄儿童600人,在校学生618人,其中幼儿150人。在平安村,75%的青壮年农民人士选择外出打工,所以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较多,留守儿童一般由爷爷奶奶或是哥哥姐姐照顾,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却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在此,我们了解到,平安村的特殊教育儿童占全村儿童的0.5%,且全部为留守特殊教育儿童。

通过我们对这几户家庭的访谈,我们了解到许多因病致贫返贫的家庭,家长为了治疗特殊教育儿童,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外出打工也是迫不得已。同时,山区的落后,资源的匮乏,家长们并没能受到更多的教育,所以也并不能给孩子更多的教育保障。而在这里的特殊教育儿童并不能受到必须的特殊教育,仅有1名可以跟着正常儿童一起上课,已在桂岭镇中心小学上到了三年级,成绩优秀,并能够很好地和大家相处。

二、桂岭镇平安村特殊儿童家庭内部教育存在的问题

1、家庭教育意识薄弱

在几天的调查分析中,我们发现,在平安村,无论是哪类家庭,家庭教育普遍薄弱,而这又要分成3类去分析:

(1)监护人文化背景欠缺。监护人作为孩子从小最早接触到的人,应以身作则,引导孩子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就我们在平安村了解到的情况却并不如人意,平安村的特殊教育儿童占全村儿童的0.5%,在这区间内的78%的特殊教育儿童家庭,孩子的监护人普遍为长兄长姐,祖父母,他们所接受过的教育程度在高中以上的几乎为0,初中以上的也仅仅占到了11%。这样的文化背景并不能够对这些孩子起到典范作用,也没有办法去真正的以特殊教育的方式去教育孩子,在他们眼里认为保障孩子的温饱才是最重要的,并不对他们报太大的希望。

(2)家长默认了不完善的全纳教育的存在。据了解,学龄残障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为4.53%,学龄特殊需要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不到2%。在平安村,能够接受正常教育的特殊教育儿童也只有1名,其他情况严重的儿童在学校并不予以录取。针对这点,大多数的家长默认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孩子不能够接受到正常学校的录取,多数家长将放任孩子在家,不接受任何教育。

(3)没有特殊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发展缓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评估制度等不能适应为残疾儿童少年今后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的需要。全区58所特殊教育学校(含3所民办学校)仅有111所开展了职业教育,占19%,而高达8l%的特殊教育学校根本没有开展职业教育。平安村作为仅有一所普通小学的贫困村,在特殊教育的领域还落后于其他地区,并没有针对教育,仅有11%的特教儿童会与正常儿童一起上课,89%的特殊教育儿童则放弃上学,家长在教育方面并没有太高的要求,所以很容易就错过了孩子恢复的黄金阶段,以至于孩子成长压力比其他正常孩子要大许多。

三、桂岭镇平安村特殊儿童家庭内部教育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于平安村特殊教育儿童所面临的众多教育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家庭教育意识。家庭教育既然作为孩子的启蒙教育,家长的作用则不容小觑。将家长的整体教育意识增强,才能贯彻落实到孩子的身上。无论是乡村还是城镇,树立家长对待孩子进行良好教育的观念才是当务之急,只有将这些观念根深蒂固到家长的脑海里,特殊教育儿童的前景才有希望可言。我们将会定期回访桂岭镇平安村的特殊教育儿童的家庭,向家长们推广有关于特殊教育儿童家庭教育的教育方式,并讲解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2、重视全纳教育。针对于桂岭镇平安村的家长默认不完善的全纳教育问题,我们认为,除了要对平安村家长们定期的开展特殊儿童需要教育的知识讲座以外,我们还建议贺州市政府要加快对于完善教育机构的专业化问题,鼓励社会就业学生学习专业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促进学生上岗就业,在教育机制完善的前提下,创造新颖独特的康复训练,正确引导特殊教育儿童,给予他们所需的特殊教育,让乡镇儿童也能一样的接受到所需要的特殊教育。

3、贡献一份力量,呼吁社会团体加强支持意识,特殊教育不容小觑。经我们对于贺州市桂岭镇平安村的调查走访,我们发现,有92%的乡村人民对待特殊教育儿童处在一个模糊的概念,有相关了解的人民群众仅占8%。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用自己的力量,联合桂岭镇社区机构呼吁并宣传,定期在乡镇组织关爱特殊教育儿童的活动,宣传特殊教育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让大家了解,并不断重视起来,让他们的教育前景变得更为敞亮。

第3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工作 儿童 群体 外出务工人员 出国人员 流动人员 经济全球化 市场化趋势

一、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2004年11月,省妇联成立了由省妇联主席任组长,厦门大学、福建师大、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的10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工作课题组,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留守孩”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等课题的调研。采用访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召开会座谈、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在厦门、福州、泉州、莆田、龙岩5个市、部分县(区)及福建省女子监狱、榕城监狱和专门收容抚养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的闽侯县善恩园,发放调查问卷1万多份,走访家庭100多户,与300多个儿童和400多位家长座谈。

调查结果表明,特殊群体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生活艰难、中途辍学。相当部分流动家庭曾因借读赞助费太高导致孩子失学;特别是单亲或双亲服刑的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差,经济困难不仅造成孩子中途辍学,有的甚至连生存条件都受到威胁,更谈不上家庭教育。

(二)抚养人素质不高,难以实施家教。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受到父母文化程度、教育观念和教育投入等方面的限制;“留守孩”代养人多为祖辈,据泉州、福州、沙县三地调查,78%的代养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文化水平和教育能力较低,难以实施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大多自身素质较差,子女往往从小就受到不良影响。

(三)情感缺失,人格发展受阻。由于流动儿童父母的社会地位低、住所不定,“留守孩”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交流和沟通,父母服刑的子女因父母服刑带来强烈刺激和巨大落差,这些孩子从小就失爱、失教、失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卑、孤僻、抑郁、冷漠、嫉妒、逆反等心理或暴躁、攻击、逃学等行为,学业成绩差。不健康的人格和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将有可能成为儿童产生行为的重要原因,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大源头。

二、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工作策略

(一)广泛宣传,为开展特殊群体儿童家教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媒体传播覆盖面广的优势,制作专题科学家教节目,广泛传播家教知识。去年以来,省妇联与福建教育电视合开辟了《科学家教》专题节目,以“生活篇”、“学习篇”、“心理篇”、“缺失家庭教育篇”、“环境影响篇”、“情商培养篇”等为主题,制作专题节目60多期。最近,《科学家教》节目改版为《家长》后,从每周1期增加为每周5期,把访谈形式改为案例分析,通过案例说明一个道理,指明一个方向,进一步增强家教节目的针对性,受到广大家长欢迎。

(二)立足社区,发动各方力量共同关心特殊孩子教育问题。社区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工作进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开展社区特殊群体儿童的家教工作,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协调,促进社区建立家教委员会,由社区牵头,学校、妇联、关工委、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关心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问题。

1、强化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一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要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调研和研究,制定和出台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少或取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借读费,改善农民工子弟就学条件,使留守孩子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与城市儿童共享城市文明。二是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速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儿童。三是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加强和

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儿童“暂时的家”,使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

2、完善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学校应义不容辞地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学校成立留守儿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校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师生谈心制度》、《家访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制度》、《课外学习小组活动制度》、《校外义务辅导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知、三多、三沟通”机制(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电话等方面的知情;多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多到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校外教导员、代管人进行沟通),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创造条件开设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创设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使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得到及时矫正。四是农村中小学班主任和老师要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的疏导原则,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五是创新家长学校机制,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定期开展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培训,给予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提高监护人的家教水平和监护能力,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充分利用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培训班,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帮助留守儿童家长更新家教观念,学习掌握家教知识和方法。

3、充分发挥(村)社区功能,建立农村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儿童教育是家庭、学校、村(社区)共同的责任。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村(社区)没有建立相关的儿童少年教育组织,使得村(社区)在儿童少年的教育与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村(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家教服务站、农村少年儿童教育服务中心,由村(社区)党支部领导,团支部、妇代会直接组织和开展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工作;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入到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中来,组织他们深入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帮扶活动,使留守儿童“心有人爱,难有人帮”;有条件的村也可利用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教育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有地方活动、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托管托教中心等留守儿童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看护、学习、教育、生活、安全、兴趣等服务,引导这些孩子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同社区、村组和家庭的联系,形成政府、村(社区)、学校、家庭四级联动的教育网络,共同构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4、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参与,齐抓共管。文明办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到“三个文明”建设中,总结交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成功经验,评比、表彰基层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先进典型。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各界妇女的特殊作用,广泛开展“妈妈”活动,给予留守学生尤其是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学生更具体的爱,组织留守母亲接受文化教育、健康育和心理健康,提高她们的素质,更好地承担起对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共青团可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团(队)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先进典型,组织城市儿童和留守儿童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交流活动,增进友谊,共同成长;各级关工委要发挥“五老”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留守儿童结对“一帮一”“多帮一”对子,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和关爱。文化部门要加大不良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铲除毒害未成年人精神的“有毒”文化。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济困助学服务,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对贫困留守儿童进行重点救助;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民政救助等扶助资金,帮助贫困留守儿童完成学业;通过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城乡帮扶等系列活动,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要发挥社会化协调机制、法制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积极开展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建立

集寄养、看护、教育于一体的“家庭”。

如我省于2000年创办了第一所代养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的社会福利机构——善恩园。该园本着“让临时孤儿有个温暖的家”的宗旨,至今已收容70多名无家可归的孩子,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只有几个月,他们大多数在当地中小学就读。为开展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省妇联经常组织家教专家到善恩园与孩子和代养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对性格异常的孩子,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指导与行为矫正。在省妇联和省家教专家的督导下,善恩园的老师们根据孩子的特点开展一系列教育活动,重点进行文明礼貌、道德品质和文化素质教育。经过3年多的努力,那些刚入园时心态扭曲、性格暴戾、任性、散漫、不讲卫生的孩子,逐渐从昔日的阴影中走出来,学会了善良与感激,找回了爱心与诚实,行为变得文明礼貌,逐渐成为一个热爱集体、积极向上的好孩子。如来自漳州的吴华荣,10年前父亲被判刑入狱,母亲离家出走,他在遭人嫌弃中度过了童年,来园时性格粗暴,经常欺负其他孩子,抢别人的东西。经过善恩园老师和省家教专家的教育,现在他能礼让甚至主动帮助其他小朋友,与小朋友和睦相处。如今,善恩园里有些孩子还被就读学校评为“三好学生”,今年还有一个孩子考上了省重点中学,不少服刑的父母被孩子的进步所激励,自己因表现好而被减刑。最近,我省的三明市和福州市又各建了一所善恩园,为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营造温暖的家。

第4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工作 儿童 群体 外出务工人员 出国人员 流动人员 经济全球化 市场化趋势

 

一、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2004年11月,省妇联成立了由省妇联主席任组长,厦门大学、福建师大、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的10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工作课题组,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留守孩”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等课题的调研。采用访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召开会座谈、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在厦门、福州、泉州、莆田、龙岩5个市、部分县(区)及福建省女子监狱、榕城监狱和专门收容抚养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的闽侯县善恩园,发放调查问卷1万多份,走访家庭100多户,与300多个儿童和400多位家长座谈。 

调查结果表明,特殊群体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生活艰难、中途辍学。相当部分流动家庭曾因借读赞助费太高导致孩子失学;特别是单亲或双亲服刑的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差,经济困难不仅造成孩子中途辍学,有的甚至连生存条件都受到威胁,更谈不上家庭教育。 

(二)抚养人素质不高,难以实施家教。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受到父母文化程度、教育观念和教育投入等方面的限制;“留守孩”代养人多为祖辈,据泉州、福州、沙县三地调查,78%的代养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文化水平和教育能力较低,难以实施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大多自身素质较差,子女往往从小就受到不良影响。 

(三)情感缺失,人格发展受阻。由于流动儿童父母的社会地位低、住所不定,“留守孩”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交流和沟通,父母服刑的子女因父母服刑带来强烈刺激和巨大落差,这些孩子从小就失爱、失教、失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卑、孤僻、抑郁、冷漠、嫉妒、逆反等心理或暴躁、攻击、逃学等行为,学业成绩差。不健康的人格和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将有可能成为儿童产生反社会行为的重要原因,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大源头。 

 

二、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工作策略 

 

(一)广泛宣传,为开展特殊群体儿童家教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媒体传播覆盖面广的优势,制作专题科学家教节目,广泛传播家教知识。去年以来,省妇联与福建教育电视台联合开辟了《科学家教》专题节目,以“生活篇”、“学习篇”、“心理篇”、“缺失家庭教育篇”、“环境影响篇”、“情商培养篇”等为主题,制作专题节目60多期。最近,《科学家教》节目改版为《家长》后,从每周1期增加为每周5期,把访谈形式改为案例分析,通过案例说明一个道理,指明一个方向,进一步增强家教节目的针对性,受到广大家长欢迎。 

(二)立足社区,发动各方力量共同关心特殊孩子教育问题。社区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工作进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开展社区特殊群体儿童的家教工作,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协调,促进社区建立家教委员会,由社区牵头,学校、妇联、关工委、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关心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问题。 

1、强化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一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要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调研和研究,制定和出台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少或取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借读费,改善农民工子弟就学条件,使留守孩子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与城市儿童共享城市文明。二是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速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儿童。三是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加强和

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儿童“暂时的家”,使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 

2、完善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学校应义不容辞地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学校成立留守儿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校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师生谈心制度》、《家访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制度》、《课外学习小组活动制度》、《校外义务辅导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知、三多、三沟通”机制(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电话等方面的知情;多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多到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校外教导员、代管人进行沟通),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创造条件开设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创设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使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得到及时矫正。四是农村中小学班主任和老师要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的疏导原则,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五是创新家长学校机制,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定期开展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培训,给予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提高监护人的家教水平和监护能力,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充分利用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培训班,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帮助留守儿童家长更新家教观念,学习掌握家教知识和方法。

3、充分发挥(村)社区功能,建立农村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儿童教育是家庭、学校、村(社区)共同的责任。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村(社区)没有建立相关的儿童少年教育组织,使得村(社区)在儿童少年的教育与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村(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家教服务站、农村少年儿童教育服务中心,由村(社区)党支部领导,团支部、妇代会直接组织和开展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工作;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入到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中来,组织他们深入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帮扶活动,使留守儿童“心有人爱,难有人帮”;有条件的村也可利用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教育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有地方活动、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托管托教中心等留守儿童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看护、学习、教育、生活、安全、兴趣等服务,引导这些孩子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同社区、村组和家庭的联系,形成政府、村(社区)、学校、家庭四级联动的教育网络,共同构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4、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参与,齐抓共管。文明办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到“三个文明”建设中,总结交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成功经验,评比、表彰基层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先进典型。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各界妇女的特殊作用,广泛开展“妈妈”活动,给予留守学生尤其是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学生更具体的爱,组织留守母亲接受文化教育、健康育和心理健康,提高她们的素质,更好地承担起对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共青团可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团(队)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先进典型,组织城市儿童和留守儿童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交流活动,增进友谊,共同成长;各级关工委要发挥“五老”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留守儿童结对“一帮一”“多帮一”对子,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和关爱。文化部门要加大不良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铲除毒害未成年人精神的“有毒”文化。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济困助学服务,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对贫困留守儿童进行重点救助;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民政救助等扶助资金,帮助贫困留守儿童完成学业;通过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城乡帮扶等系列活动,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要发挥社会化协调机制、法制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积极开展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建立

集寄养、看护、教育于一体的“家庭”。 

如我省于2000年创办了第一所代养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的社会福利机构——善恩园。该园本着“让临时孤儿有个温暖的家”的宗旨,至今已收容70多名无家可归的孩子,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只有几个月,他们大多数在当地中小学就读。为开展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省妇联经常组织家教专家到善恩园与孩子和代养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对性格异常的孩子,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指导与行为矫正。在省妇联和省家教专家的督导下,善恩园的老师们根据孩子的特点开展一系列教育活动,重点进行文明礼貌、道德品质和文化素质教育。经过3年多的努力,那些刚入园时心态扭曲、性格暴戾、任性、散漫、不讲卫生的孩子,逐渐从昔日的阴影中走出来,学会了善良与感激,找回了爱心与诚实,行为变得文明礼貌,逐渐成为一个热爱集体、积极向上的好孩子。如来自漳州的吴华荣,10年前父亲被判刑入狱,母亲离家出走,他在遭人嫌弃中度过了童年,来园时性格粗暴,经常欺负其他孩子,抢别人的东西。经过善恩园老师和省家教专家的教育,现在他能礼让甚至主动帮助其他小朋友,与小朋友和睦相处。如今,善恩园里有些孩子还被就读学校评为“三好学生”,今年还有一个孩子考上了省重点中学,不少服刑的父母被孩子的进步所激励,自己因表现好而被减刑。最近,我省的三明市和福州市又各建了一所善恩园,为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营造温暖的家。 

第5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留守儿童;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文献回顾

1.关于留守儿童的界定

关于留守儿童的概念,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学术界有很多种看法,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长期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老家,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孩子(即十八岁以下)即认为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孩子才算留守,如果只有双亲中的一方外出则不属于留守儿童的范围。第二种观点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应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者被委托人给予照顾的处于义务阶段的学年儿童(指6-16周岁)。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年龄为界点来确定留守儿童的范围,超过16岁但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不属于留守。第三种观点则以户籍为出发点,提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农村家乡外出打工,且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此观点虽然对留守的界定更细化,却忽略了对年龄的限定。

总体来说,结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可以指明是在属于农户的基础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半年及以上的,被留在老家不能和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孩子。

2.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差异的影响下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中,这些外出打工的人无法将子女一同带入城镇,享受同等待遇的教育资源,加之低收入和城市的高消费之间的矛盾,居无定所,导致孩子生活质量无法保障,无奈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中,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现象。

3.留守儿童现状

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增加了242万,其具体各年龄阶段占全部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为:学龄前(0-5周岁)为38.37%;小学学龄(6-11周岁)为32.01%;初中学龄(12-14周岁)为16.30%;大龄(15-17周岁)为13.32%。由此可见,五年以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规模呈增长趋势,但不同的年龄阶段有所变化,其中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快速膨胀,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相对减少,大龄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则明显收缩。这些数据的增加不得不让全社会震惊。面对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发展差异大,经济收入悬殊,生活在农村中的年轻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不得不外出打工,最大可能的给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但我们也了解到,农民工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低收入和不公正的福利水平,很难担负起在城市中的生活。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的子女享受平等的教育福利,留守儿童无疑成了最大的牺牲品。这些孩子之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着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品质,为了有一天和父母团聚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其余的是令我们担忧的问题儿童。从小在隔代抚养成长中的他们胆小、懦弱、不善于人际交往。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作为重要的媒介,没有父母的及时疏导、缺乏双亲的关爱,认知上的空缺,影响他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容易误入歧途。有些年纪较大的甚至要早早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他们自卑、胆小、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缺乏爱心,还有的暴躁易怒、打架斗殴,久而久之导致成绩的下滑。

亲情的缺失、教育的落后、政策的限制、法律的疏漏使得他们在花季的年龄蒙上了成长的阴影,近年来媒体不断对留守儿童因无人看护或权益受损所造成的悲剧进行大量报道,这个特殊群体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来完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体系,尽最大可能地将对他们的伤害减小到最小。

二、《儿童权利公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留守儿童问题的对比

1.相同点

儿童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我国向来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对儿童权利保护更加的法制化、系统化。作为《儿童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时刻谨记着每一条规定,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都是属于保护儿童人权的大。其次,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从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保证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其发展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的保护,确保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其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中,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从联合国制定《儿童权利公约》这部最系统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来看,保护儿童已经成为全世界所关注的焦点,中国作为缔约国也参与了修订,并严格的遵守其规定,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由于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的一致性,因而有许多相似之处。诸如从儿童权利性质特征的角度来看,两部法律在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国际权、名誉权、教育权、接受抚养权和继承权、身心健康发展权、劳动就业权、援救权和司法保护权”上都是高度一致的。举其中一个例子,就生存权来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顾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对此的规定也是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声明我国将根据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这一举措就是为了表明,儿童在出生后就可获得生命权,且生命和生存均由国家法律所保护。这些都体现出世界对儿童的重视,他们象征着未来和希望,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虽然留守儿童作在中国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但依旧享受《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国家也会遵循“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2.不同点

(1)我们知道《儿童权利公约》是所有缔约国联结的产物,它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关注更多的是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如健康、医疗、教育等;相比较,发达国家更强调民主自由权利,如、通信自由、隐私权等。拿首要的生存权来说,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得不到来自家庭的保护和父母的监管,生命权和健康权很容易受到来自自然、他人或者是自我的侵害。因而在国内也产生了两种对留守儿童生存权的界定,其中一种认为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主要是指生命安全。另一种则认为,生存权可以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还包括健康权。相比较来说,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说法,健康也是保证生存的一个因素。前不久一条关于留守儿童的新闻震惊全国,在宿州,一名留守奶奶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多日,身旁一岁半的孙女由于多日未进食已经全身发黑,奄奄一息了,经过医院的竭力抢救,保住了的生命。总而言之,在当下的中国,需要做的无疑是将保障儿童生存权作为重中之重,完善立法予以保护。

(2)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来进行权利保护,而我国的法律则是将儿童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或社会群体加以保护,将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

(3)《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具体保护措施中更加细化,更顺应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以及价值观念,这样可以更详细的保护我国儿童成长中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有令我们担忧的方面,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些家庭仍遵循着“父为天”“棍棒底下出孝子”或“望子成龙”等传统观念,认为怎么对待孩子父母说了算,根本不在乎孩子的利益和想法,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对孩子棍棒相加,大打出手。在农村地区,知识的落后会导致相关法律常识的匮乏,特别是对年幼的儿童,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没有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关于留守儿童遭受、遗弃、自杀等悲剧。对孩子来说心理和身体的创伤都尤为严重,除了引人痛心之外,更引人深思的是如何在法律政策上进行完善来保护更多留守儿童的利益,避免惨剧不再重演。

欣慰的是,如今“重男轻女”的传统观点在时代的变迁中以及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有所减轻,使得很多女童幸免于难。但在农村地区,不少留守女童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经常会报道出四五岁的女童要为全家做饭,甚至照顾年幼的弟妹,而且可能由于家庭经济能力的关系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权利,违背了儿童教育权利的原则。当然,教育水平的不平衡也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多数年轻教师不愿意去农村教书,认为薪水差又不体面,导致农村的教育水平较城市而言相对落后,对于留守儿童的特殊性,教育资源尤为重要,这就要归咎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三、留守儿童问题之国外的借鉴

留守儿童是中国特殊存在的一个弱势群体,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不面临这种问题,说明留守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制度、家庭结构、文化背景等原因的影响随着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而形成的特殊问题。拿美国来说,没有户籍制度的限制,留守儿童问题根本不存在,只要你是美国公民,无论你到什么地方,都拥有当地同等权利,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驾照则是你身份信息的证明,而医保卡则是你一切福利待遇的凭证。对于中国留守儿童来说,并非父母不愿意带着孩子一起外出,而是外出后孩子没法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社会福利没有保障,居无定所,加之低收入和城市高消费的矛盾甚至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只能忍痛与孩子暂时分离。

通过了解知道,国外的亲属抚养与我国的留守儿童有些相似之处。美国儿童福利联合会对亲属抚养定的解释为由亲属、种族部落成员、养父母或者其他与儿童有血缘关系的成年人对儿童提供的照顾、抚养以及监管。虽然同样会出现许多虐待儿童的事情,或者不利儿童心理健康成长的因素,单纯从相关政策福利方面,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来借鉴。比如,给被养儿童提供医疗保险,抚养人可以获得援助金,以及住房补助金和食品安全补助金,并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解决后顾之忧的基础上,儿童权益的保障就有了大大的提高,不会因为代养而增加家庭的负担。

四、建议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的对比,以及国外相似经验的借鉴,个人提出以下建议:

(1)在立法上,由于留守儿童数量的庞大,应该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保护法,现有法律政策主要都是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许多漏洞致使留守儿童的权利没有办法落到实处。

(2)国家户籍制度要做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当地户籍制度要与各项社会资源的紧密联系。尽量缩小东西、城乡资源配置的差异,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待遇,丰富偏远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医疗条件,缓解人口迁移的压力。

(2)可以将户籍制度与各项福利挂钩,重点提高农村户口的福利待遇。让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享受当地城市的教育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且,鼓励年轻教师在农村和城镇教书,满五年可以提高相关福利待遇、解决编制等问题。以缓解教育资源不平衡对留守儿童的影响。

(3)成立专门的社会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针对留守儿童家庭的现状,来追踪调查,对不同境况的儿童来给予不同的救助,国家可以适当的对留守家庭进行资金补助,特别是对非直系亲属的留守儿童进行定额补助,确保留守儿童所在的家庭不会因经济压力虐待儿童。

(4)建立寄宿为基础,学校为主体的留守儿童教育机制,承担起为留守儿童提供教育资源、娱乐活动、营养餐、心理咨询为一体的体系。

(5)借鉴国外经验,尝试开展代寄制,规定实行监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广泛征集,令那些无法享受学校寄宿制的留守儿童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6)可以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固定回家探望子女的时限,要带薪休假。政府可以对相关单位采用补贴或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一旦发现克扣假期、工资或有歧视,禁招有子女留守的农村劳动力时,一经举报法10倍税收,定期安排相关人员核查,适当时对形成示范的企业进行奖励。这样可以确保留守儿童定期有和父母见面交流的机会,减小其心理上的伤害。

(7)可以号召相关慈善机构来共同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或者通过政府向专门的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五、结语

留守儿童的问题作为一个长期的存在,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从最根本的问题上变革,尽快出台有效的法律和政策,在高效的监管和实施下,才能确保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范方,桑标,亲子教育缺失与留守儿童人格、学绩及行为问题[J].心理科学,2005(04):25―26.

[2]叶敬忠、潘璐.别样年华――中国农村留守儿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50.

[3]李双元.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8.

[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节选)[R].中国妇运,2013:38-39.

[5]郭翔,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1997,6:44―52.

[6]涂仁菊.开县农村留守儿童遭受犯罪侵害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7]项炎,郑耿扬,李沉.留守儿童权利状况考察报告――以湖北农村地区为例[J].法学评论一双月刊,2009,(06):58.

[8]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环球法律评论[D],2002:493―497.

[9]叶仁荪等,国外亲属抚养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业经济问题[J],2006,11:73―

第6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 保健护理;儿童;早期发育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504-02

随着人们对保健知识以及健康知识的需求逐渐增高,护理工作已经逐渐由临床拓展到社区、家庭中,其服务对象也出现了很大程度的改变。目前,我国的妇女儿童人数占到了总人口的67.67%左右,她们作为特殊群体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1]。此类人群的心理特点、生理特点均较为特殊,她们在某些特殊时期,容易受到外界各类因素的影响而患病,在对此类患者进行治疗时,护理服务的质量对患者的预后以及生活质量均存在严重的影响。本研究将对2010年1月――2012年12月来我院参加亲子活动的100名儿童的护理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1月――2012年12月来我院参加亲子活动的100名儿童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有30名女孩,70名男孩,所有儿童的年龄为4个月-3岁。本研究的所有儿童均为发育正常的健康儿童。

1.2 方法

1.2.1 儿童健康资料的收集 对本研究所有儿童的相关健康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并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对其健康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康档案的内容主要包含了: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测评图表、智能测评表、体检表、活动申请表等。

1.2.2 体检 对本研究中参加相关活动儿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面体检,体检的内容主要包含了营养指标、躯体指标、整体发育等,同时还必须对儿童的智能发育情况进行测评,其测评标准以国际卫生组织的相关规定为准。

1.2.3 个体化培训与指导 根据儿童年龄段的不同及其实际发育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健护理方案,其内容主要包含了家庭环境、儿童心理、儿童健康标准、家庭教育、饮食喂养、保健护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必须根据家长的文化层次以及接收能力来对保健护理的培训方式进行选择,定期开展系统性培训以及护理相关知识讲座,对家长在儿童保健护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科学解答。此外,还可以通过一对一热线咨询的方式来对家长在儿童保健护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全面解答,以此来提高保健护理的效果。

1.3 评价方法 根据国际卫生组织关于儿童神经心理发育诊断量表的相关规定来对本研究所有儿童在保健护理前后的智能发育情况进行测定、比较。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6.0软件对本研究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对比用χ2检验,而计量资料对比用t检验,Ρ

2 结 果

本研究所有儿童在保健护理前的各项发育情况的平均分值为95.37分,在保健护理后各项发育情况的平均分值为116.45分。所有儿童在保健护理前后的发育情况评分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Ρ

3 讨 论

大量的临床实践显示,在对儿童进行保健护理时,必须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具体情况来对保健护理过程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制定[2]。在此过程中护理人员必须指导家长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对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不良习惯进行纠正,帮助其建立起良好的生活习惯,并对儿童的健康问题进行适当的解决,以此来为儿童的健康生长提供相应的保障。

在对婴儿进行保健护理时,由于婴儿的体格生长较为正常,其消化功能还没有发育完全,这就导致了婴儿经常出现营养不良、消化功能紊乱等情况。因此,在对其进行临床护理时,告知其家长最好选用人工喂养或母乳喂养的方式来对婴儿进行保健护理,并根据其发育情况适当添加相应的辅食。

在对幼儿进行保健护理时,由于其开始有了一定的心理活动以及自我意识,他们对周围的环境好奇心较重、爱模仿。因此,在对幼儿进行保健护理时,不能对其进行过分呵护,以此来避免对儿童的独立能力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还必须确保幼儿的日常生活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帮助其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并对于幼儿之间的沟通交流引起高度重视,利用唱歌、讲故事、游戏等方式来对幼儿的运动能力以及语言能力进行适当的培养。

综上所述,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家长必须掌握科学有效地方法来使儿童在发育早期得到全面的发展,并对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保健护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护理模式,它对儿童的生长发育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因此,可以在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对其进行大力推广并普及使用。

参考文献

第7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以我们冶父山镇为例,全镇现有中小学生2606名,留守儿童788名,占全镇学生总数的30%。在留守学生中,父母双方外出的有421名,占留守儿童53%;父母一方外出的有367名,占留守儿童的47%;监护人员由祖辈监护444名,占留守儿童监护人的56%;由亲属监护344名,占留守儿童监护人44%。这些留守孩子绝大部分成绩平平,少数成绩较差。由于长期缺少亲情交流,这些留守儿童时常感觉孤单,有的甚至心理压力过大,比较孤僻,情感冷漠,缺乏爱心,对集体漠不关心。部分留守儿童缺乏安全保障,时常独自在家,缺乏监护,多面临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处于紧张害怕中,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他们的生活、教育和心理状况令人堪忧。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作为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新问题。在今后较长的时间里,这个群体还将继续扩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涉及一代农村未成年儿童健康成长、农村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是关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民族发展的大事,亟待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1、强化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一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要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调研和研究,制定和出台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小或取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借读费,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条件,使留守孩子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与城市儿童共享城市文明。二是加强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速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儿童。三是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加强和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儿童“暂时的家”,使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

2、完善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学校应义不容辞地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学校成立留守儿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校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师生谈心制度》、《家访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制度》、《课外学习小组活动制度》、《校外义务辅导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知、三多、三沟通”机制(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电话等方面的知情;多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多到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校外教导员、代管人进行沟通),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创造条件开设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创设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使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得到及时矫正。四是农村中小学班主任和老师要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的疏导原则,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是创新家长学校机制,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不断创造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定期开展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培训,给予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提高监护人的家教水平和监护能力,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充分利用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培训班,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帮助留守儿童家长更新家教观念,学习掌握家教知识和方法。

第8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

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以《条例》为核心,在教育理念、残疾观、残疾类型、特殊教育需要等方面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探索我国特殊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1对平等的认识:从全纳到高质量

自古以来,对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探讨的话题。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而言,平等是其法律规定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平等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平等?在国际法及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殊途同归。联合国于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3],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提出普通学校的教育应该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支持服务,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支持服务。为此,要求各国应制定政策、调整课程、提供高质量的教材、运用社区教育等手段来践行残疾人的“教育平等”。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4],对平等的认识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它认为,平等意味着“全纳”,即“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此外,这两份文件还强调了“有效”,即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此“在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学计划的实施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并“创设环境和条件来接纳他们,为其提供有效的教育”[5]。

我国2007年成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批缔约国和履约国,与其他各缔约国共同承诺和履行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理念[6]。例如,在《条例》“总则”中专门增加了第二条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并规定“根据残疾人的身心发展特性和需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7]。在入学平等上,第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8]。在过程平等中,通过对师资培训、减少班额、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措施,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此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结果公平。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并不断修订,于1990年形成《残疾人教育法》,即IDEA法[9]。它强调对所有儿童实行零拒绝的教育原则,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随着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以及于2015年修订的《促进所有学生成功法的出台,对残疾人教育平等的关注转向了“高质量”的教育效果,促使所有学生都有机会获得高学业水平等。

英国于1944年颁布《教育法》(theEducationAct),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残疾儿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1976年对之进行了修订,支持把残疾儿童放到普通学校的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10]。1978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报告》,即《沃洛克报告》,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主张对所有儿童实行一体化教育,即从场所的一体化到社会的一体化,再到功能的一体化,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提出了挑战[11]。199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绿皮书》以及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与残疾法》强调对残疾人的反歧视性教育,对提高所有儿童的学习能力以及学业成就标准做出了规定。日本于1947年颁布、1988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12],1953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13],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所有人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14]。1970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障害者基本法》[15]规定,为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开展普通学生和残疾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活动,进而使其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教育权。

2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差异性认识

无论是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还是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教育模式的倡导,都指向了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不断认识的发展过程。基于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认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它反映出人们在不同社会环境和不同文化语境中对残疾人身份特征的不断认识和重构,正如科林•劳所说的“残疾只是人的诸多特征中的某一个特征而已”[16]。除此外,残疾并不仅仅指纯粹生理上的残疾,更强调不能融入社会的功能。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逐渐丰富,这也逐渐体现到各国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中。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7],据此明确规定了八类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所限,近年各地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主要对盲、聋和智力残疾等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教育进行重点保障,同时兼顾其他残疾类型儿童教育。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残疾人的界定是“有智力残疾、听力损伤(包括聋)、言语或语言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严重的情绪干扰、肢体障碍、自闭症、脑损伤、其他健康损伤,或特殊的学习障碍等儿童,由于其自身的障碍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18],在类型上细分为十三类残疾儿童。基于此,它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是指“免费且经过特别设计以适应残障儿童独特需求的教学”。英国从1944年《教育法》规定的十类残疾儿童到《沃洛克报告》中使用“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并于1981年的《教育法》中确立了此概念,将“特殊教育需要”界定为“在儿童有学习困难、需要特殊教育辅导时,为其提供特殊的教育设施”[19]。日本在《学校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的对象进行了规定:盲校、聋校或养护学校,对盲者(包括重度弱视者)、聋者(包括重度听障者)、肢体障碍者或病弱者(包括身体病弱者)、智能不足者等实施比照幼稚园、国小、国中、高中之教育,并授予补救其障碍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目的。

3以特殊需要为核心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特殊需要的教育是一种“使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够实现自由参与的社会”,为此,“在以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21]。该条约对各缔约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在“特殊需要”的实践层面上各有不同特点。美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以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核心,在鉴定与评估、最少受限制环境、课程与教学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IDEA规定,在鉴定与评估中,评估时要使用该儿童的母语来实施;所使用的测验和其他评量工具须为可用来评量教育需求的特殊领域,而不只是使用测试智商的评量工具;不可用唯一的测验标准作为决定儿童教育计划的根源和依据。在课程与教学中,要为其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使用有效的教学策略[22]。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规定其内容必须包括五项:(1)目前儿童的教育成就水平;(2)年度目标,包括短期目标;(3)提供给儿童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以及该儿童得以参加普通教育计划的程序;(4)开始提供教育及服务措施的起止日期和所需时间;(5)建立适当的目标标准、评鉴程序和时间表,至少每年一次评鉴以决定短期目标是否达成[23]。在有效的教学策略中,通过为其运用干预反应模式、学习通用设计等手段来达成课堂教学目标。干预反应模式对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学业支持系统和行为支持系统。

例如:针对80%-90%的学生,提供通用学习设计模式;针对5%-10%的学生,有选择性地进行干预;针对1%-5%的学生,则有针对性的和个别化干预[24]。在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中,IDEA要求所有的残疾学生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只有当普通学校没有能力为残疾学生提供充足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时,才能把残疾学生安置到特殊的班级或学校中[25]。当学生被安置到隔离的地方时,学校必须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接触同龄的普通孩子的机会。为确保学生都能够被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区必须建立一个完全的、连续性的、具有多种选择性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这个连续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包含了普通班级、资源教室、特殊教育班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家教育、在医院和机构教育等[26]。英国《沃洛克报告》中提出“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后,形成了特殊教育领域的新范式。在第三部分“一个新的残疾类型安置体系”中,它认为用残疾类型划分的维度容易把儿童打上各种标签,从事实上的“残疾”引发社会功能上的更多“残疾”。它提出“特殊需要”的概念,用“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概念来表述各种残疾类型,用轻度、中度和重度来描述障碍的程度。

在其范式下,人们要看到儿童的优势能力,以及对其劣势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特殊的设备或提供特殊的教学方法,提供特殊的或经过调整的课程[27]。日本对特殊需要也有自己的理解。它对重度和极重度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进行了考虑:其一,建立了盲校、聋校和养护学校,其中,养护学校是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需要他人协助的儿童;其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了从小学到高中的课程纲要,帮助其获得更为合适的教育;其三,对重度、极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有“免除就学义务”和“毕业评鉴”的特别规定。在1978年制定、1988年和1999年修订的《教育上需要特别处理儿童的教育措施》(《教育上特別な取扱いを要する児童・生徒の教育措置について》)[28]中规定,对于需要专心接受治疗或维持生命、健康的疗养,且接受教育有困难或不可能者,如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措施,但应谨慎适用;因身心障碍无法接受义务教育且经过申请已经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儿童,教育部每年举办一次评鉴,为想继续进入高中接受教育者给予同等学习的鉴定。

我国在《条例》的修订版中,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相关条款,强调为残疾人提供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育。例如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提供课程与教材等都要“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征和需要”,通过设立残疾人教育委员会、创建无障碍环境、提供合理便利等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29]。但条文本身对“特殊需要”的规定相对简单。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需要日益成为国际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各国都在积极进行转变。不同的是,各国对特殊需要的理解各有不同。美国通过残疾类型的丰富和细化来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方案和资源支持,以满足其特殊需要。英国通过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安置于普通教育学校,更关注儿童的优势能力,通过为其建立学习共同体和合作伙伴来提高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的学业成就。日本对重度和极重度儿童的教育有着细致的考虑,不仅为其设立养护学校,还为其在家学习申请特别通道。我国的立法也在积极倡导“特殊需要”的理念。

4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处于加强残疾人教育法治建设的关键期。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和分析相关经验,将对《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及未来《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其一,需要确定立法的基本思想、逻辑框架和核心概念。在基本思想上,我国已经与国际接轨,明确了开展全纳教育的方向。在逻辑框架上,是借鉴苏联的将特殊教育融入普通教育的模式,还是实施现行的单独立法的模式,需要进行讨论。在嵌入式的模式下,有利于残疾儿童的融合,但对其教育干预和保护力度则略显不足;在单独立法的模式下,仍然将之处于“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双维逻辑之中,但能够凸显政府对其重视程度,在经费投入、权利意识、干预手段等方面则更为丰富。在核心概念上,需要对于残疾人的概念和类型、特殊教育、特殊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资源教室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构筑《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根基。其二,厘清《条例》的法律位阶,研究起草《残疾人教育法》。

第9篇:特殊儿童护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长效机制

当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不足,不利于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和康复治疗,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特殊儿童的后天发展。通过对当前绥化市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存在着一定不足,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长效机制,以改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效果,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1.绥化市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现状

1.1特殊儿童家庭基本情况

通过调查分析可知,当前绥化市特殊儿童家庭条件普通,特殊儿童父母一方有工作的家庭比重较大,特殊儿童父母双方有工作的仅占少数,况且特殊儿童家庭教育以及训练往往耗费较多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可知绥化地区特殊儿童的家庭经济状况有限,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投入到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和康复训练方面的经济投入也逐渐较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效果和康复训练效果,不利于特殊儿童顺利融入社会。部分特殊儿童家庭条件较差,特殊儿童的父母的知识水平有限,所受到的教育较少,缺乏优生优育的观念,导致生育出有缺陷的儿童。

1.2特殊儿童家长的基本情况

部分特殊儿童家长的素质水平较低,作为特殊儿童的监护人和教育者,特殊儿童家长的素质直接关系着儿童的家庭教育效果,在家庭教育的过程发挥着主导作用。根据对绥化市特殊儿童家庭开展调查研究可知,部分特殊儿童家长未接受过素质教育,或受教育程度较低,在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教育中,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技术,在经济条件以及素质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绥化市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和训练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对于特殊儿童的后天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多数的家长的期望是孩子将来可以养活自己、照顾自己。所以大多数的家长会在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来支持孩子的家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发展。

1.3特殊儿童的基本情况

特殊儿童没有正确的人生观,有部分儿童觉得自己的缺陷是父母造成的,因此将心中的不满和怨恨强加到父母身上,这样他们就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不能健康的成长。有部分儿童觉得自己有缺陷就低人一等,他们觉得自己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因此他们带有消极的心理,不能积极的对待生活。

2.绥化市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有效对策

2.1加强微观层面的深入支持

为进一步改善绥化市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效果,社会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基础,准确把握好家庭自给自足能力与社会服务期待之间的平衡,开展儿童家庭教育的深入化社会支持。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社会保障并不能够完全取代情感价值,特殊儿童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保障。家庭是生存的基础环境,和谐的家庭环境有助于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众所周知,抚养一个特殊儿童的家庭明显要比普通家庭更为艰辛,包括生活上的护理和经济上的开销,并且特殊儿童的家长往往难以获得和普通孩子家长同样的成就感。此种情况下,为改善当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现状,家庭成员应当共同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共同分担,互相进步。在对特殊儿童开展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应当确保每一名家庭成员都参与到家庭活动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观念上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沟通和交流,促进情感的表达,在生活上和心理上给予特殊儿童父母最有力的支持。第一,家长要利用可以学习的各种方式,不断的学习和探究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法,创设适合自己孩子的家庭环境,提供适合自己孩子的学习内容;第二,家长要尽早的让孩子接受专业的治疗,使康复与教育同时进行,要做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的关心孩子,采取对孩子有利的措施;第三,培养孩子积极的人生观;第四,让特殊儿童不会觉得自己的不同,让他觉得他自己就是社会的一员,就是和其他人一样的,让孩子融合社会;第五,家长要摆正心态,不要怨天尤人,不要自暴自弃,不要迷信封建。

2.2加强中观层面上的支持度和关注度效果

在中观层面上,各成员与特殊儿童父母在生活中接触较多,所涉及的人群范围较广泛。为保证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效果,中观层面的成员在开展社会支持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其角色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从而给予有效的社会支持。特殊儿童的父母在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到较多的中观层面人往,中观层面人群类型主要包括亲戚、朋友和同事等,这些群体对特殊儿童的言语和眼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特殊儿童及其父母,从而直接影响着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效果。因此中观层面上的社会成员应当在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中充分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帮助特殊儿童父母排解心理压力,促进特殊儿童父母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交往活动中,调整人际关系,改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效果,通过中观层面上加强支持度和关注度,为特殊儿童父母的健康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特殊儿童父母在开展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中观层面上的亲戚、朋友和同事对待特殊儿童家庭的眼光、言语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特殊儿童父母的心理状态,尊重往往比怜悯和同情更重要。因此经常与特殊儿童父母所接触的亲戚、朋友和同事应当把握好表达关心的方式,确保特殊儿童父母能够感受到中观层面上的社会支持。特殊儿童父母不愿意被当作弱者,他们更愿意与同类患儿互相倾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特殊儿童父母不甘示弱的心理状态。从特殊儿童父母角度来看,来自亲戚、朋友和同事的尊重和怜悯都是必要的,只有在尊重的前提下所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才不会让特殊儿童父母感到是一种施舍,特殊儿童父母才更愿意倾诉。因此中观层面上的社会成员,尤其是特殊儿童父母的亲戚、朋友和同事等,应当在同情特殊儿童家庭遭遇的同时,更应当看到特殊儿童家长锲而不舍的坚持,从心底里尊重他们。同类特殊儿童家庭具有相似的经历,更应当积极团结起来,形成强大的情感联盟,促进家庭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特殊教育机构是中观层面的重要组织机构,为进一步提高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效果,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不断完善自身专业知识体系,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专业且高效的社会支持和服务,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准确把握特殊儿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干预活动,环节特殊儿童家长的压力,帮助特殊儿童更好的适应社会。

2.3在宏观层面上为家庭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所谓宏观层面上的社会支持,就是指要充分重视对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支持,促进特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中观层面上来自于亲人、同事和朋友之间的支持是从道德、良心及情谊方面出发的,此种情况下的支持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就特殊儿童家庭而言,最强有力的支持莫过于来自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可靠性。当前我国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逐渐加大,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政策不断完善,但特殊儿童群体领域的保障和救助政策上不完善,尤其是在人力物力资源的协调配置上,仍有低矮进一步完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工作有待加强。在宏观保障上,主要从劳动力、经济、物资以及特殊儿童家庭社会工作四个方面入手。

2.3.1劳动力方面

为促进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顺利开展,应当积极发展义工体制,协助家庭教育的顺利开展。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及训练的任务与普通家庭相比,其开展的难度较大,需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双职工家庭在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时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一些特殊家庭的父母一方不得不放弃工作来承担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此种情况下就不免加重了特殊儿童的家庭负担。若特殊儿童父母所在单位能够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则特殊儿童家庭的生活压力就会减小很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鼓励特殊教育专业学生以及愿意学习特殊教育的社会人员积极帮助特殊儿童家庭减轻负担,在学习和帮助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特殊教育能力。

2.3.2经济方面

国家应当加大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开展多种康复训练机构,减轻特殊儿童家庭的负担,促进特殊儿童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主要包含孤寡病残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贫困地区贫困学生的教育援助和中小学教育费用减免等,但在特殊儿童受教育方面的救助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活动和训练,这些活动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受到经济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此类特殊教育和训练的普及程度有限。而医院和其他康复机构的特殊教育环境条件较好,但收费高,特殊教育和训练具有一定持续性,部分特殊儿童家庭难以承担大额的费用支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级部门应当加大对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关注度,加大经济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缓解特殊儿童家庭在特殊教育方面的压力,促使特殊儿童更好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我国在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工作中,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福利政策,改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效果,强化社会支持,推进社会整体进步。

2.3.3物资方面

应当积极建立开放式的训练场地或流动资源,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共享,为特殊儿童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和康复训练提供优良的环境,改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效果。社会工作始终坚持以“助人自助”为基本理念,强调改善案主的生活状况,促使案主的多方面得到改善和提高,实现自助。就现代社会发展形势来看,积极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促进被救助对象实现自助。在特殊儿童教育和训练过程中,大量的辅助器具和资源对特殊儿童家庭来说是沉重的负担,针对此种情况,若能够有计划、有组织的建立一个资源共享平台以及公共的特殊教育训练场地,能够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可靠的帮助,减轻特殊儿童的经济压力,充分尊重特殊儿童家庭,促使特殊儿童家庭实现自助。

2.3.4家庭社会工作方面

为进一步改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效果,积极开展社会支持,应当加强特殊儿童家庭社会工作,以专门的方法、知识和技巧,缓解特殊儿童家庭中的问题,营造积极和谐的特殊儿童家庭氛围,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就当前我国家庭社会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比较常见的是残疾人的生活护理,婚姻家庭中的隐私、财产、养老问题的有效解决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特殊儿童家庭成员心理疏导这一领域内容。特殊儿童父母在家庭教育和训练的过程中往往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需要积极开展高效的家庭社会工作来进行疏导。给予特殊儿童父母以心理支持,强化精神动力,促进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工作的高效开展。

3.结语

特殊儿童是社会中的一员,科学合理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将会改变特殊儿童的一生。因此在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过程中,应当给予特殊儿童更多的爱,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

【参考文献】

【1】徐德荣,徐晓虹.教育协作理事会:特殊需要儿童社会支持系统的探索【J】.中国特殊教育,2011(06)

【2】吴旻.孤独症儿童父母社会支持与焦虑的关系研究【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