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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精选(九篇)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

第1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智障儿童;特殊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支持

智障儿童的智力发育水平不及普通儿童,在教育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来自于教育者,有些来自于家庭,有些来自于智障儿童自己,有些则来自于制度。目前,我国的智障儿童教育状况并未完全实行制度化、常规化,而是在不同的地区和家庭,均有不同对待。一些非科学的教育方式会使得智障儿童的成长受到阻碍,这是当下社会中十分常见的问题。

一、智障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

智障儿童的智力发展水平低下,而智障儿童的其他家庭成员往往也存在一些智力障碍者。稍微好一些的,智障儿童的家庭成员对于智障儿童的家庭教育也不甚了解。因此,虽然从理论上讲,智障儿童通过教育之后是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可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一般的智障儿童融入社会还是有很大的阻碍的。

(一)家庭成员存在智力障碍的情况

民勤的特殊教育起步比较晚,特教家庭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学生中,有一个名叫李某,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其母就是一个智力障碍者,其姐姐的社交能力较差,而家中唯一一个行动力较强的成员――父亲,精神也处于时而清醒时而迷糊的状况。李某的智力障碍有一定的家庭遗传性,语言上有沟通障碍,行为很难自控。在对于他的教育过程中,家庭基本难以进行配合,这为他的成长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学生张某,家在三雷镇的农村,家中经济状况较差,处于基本的生活水平线上下徘徊。他的父母均是地道的农民,平时沉默寡言,文化水平低,社交能力差,对于孩子的教育更是有心无力。张某受教育期间,家庭的帮助微乎其微。

在上述这样的智障儿童家庭中,多半是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很难使学生有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一旦脱离学校的环境,家庭对于智障儿童的教育乃至生活都处于放弃或置之不理的态度,这使得智障儿童的成长也面临极大的问题。

(二)家庭的不正当引导

在智障儿童的家庭中,也存在一些家庭状况良好的案例。学生石某,家中因农村占地拆迁而变得经济状况很富裕。可是父母文化水平较低,也缺乏对孩子的教育投入,在保证物质生活丰富的前提下,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便不再有更高的要求。

石某这样的家庭也是智障儿童家庭之中非常典型的一种。父母的受教育水平低,对于孩子的智力障碍没有正确的认识,对于孩子的所有付出都属于溺爱的形式,甚至在特教教师提出教育意见或要求时,父母的配合度也是非常低的。这导致了学生面醒心浊,行为飞扬跋扈。长此以往,智障儿童的物质生活虽然可以保障,但是并未获得融入社会的能力,智力障碍也不会得到任何的改善或缓解。

二、智障儿童家庭教育的解决对策

笔者是民勤特教事业中的一名普通特教教师,平时会接触到很多来自不同家庭的真实的智障儿童。我县2013年成立特教学校,属农业县城,经济落后,社会歧视,长期照护和接送上学,导致家长身心俱疲并有很大的耻辱感,由于孩子原因导致家庭成员之间也多有摩擦。目前,当地未有行之有效的对策得以实施,这样对于特教事业的发展是有很大阻碍的。

(一)加大对于特教事业的经济投入

本地的特教事业发展缓慢,其根本还是教育投入资金的匮乏,民勤的特教事业起步晚,发展慢,很少得到外界经济上的支持。这在基础设施、人员开支上常常会陷入困境。上文提到,智障儿童的家庭中,有很多成员也是智力障碍者,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或知识水平去承担智障儿童的家庭教育工作。而智障儿童的家庭如果不能够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多数会使得智障儿童在未来的成长中继续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

因此,特教事业亟需外界进行经济上的支持和投入。拥有更好的教育基础设施,拥有更好的特殊教育资源和人才,才能帮助智障儿童家庭逐步提升对于智障儿童的家庭教育水平。

(二)进行智障儿童的家庭教育知识普及

经济上的匮乏是智障儿童无法良好成长的原因之一,然而,知识和教育意识的缺失才是智障儿童家庭教育一直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

第2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特殊教育 特殊儿童 课程

一、课程体系的含义

课程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代孔颖达《诗经・小雅》中,“维护课程必君子监之,乃依法制。”宋代的朱熹,也曾多次提及课程,“宽著期限,紧著课程”。在西方国家,英国的教育家斯宾塞认为课程就是“currere”,即跑道的意思。综上所述,课程都有在一定的程序下进行活动的意思。

课程在广义上讲,即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与教师指导下,为达到教育目的,所从事的一切有程序的学习活动与经验。在狭义上,指学校提供的学科,和这些学科欲达到的知识技能目标,具体为课程纲要、课程标准、教学指导、教学参考书、教科书等。

课程主要涉及五个问题,分别是:为何而教,即培养的目的;教什么,教学内容及其之间的联系;怎么教,关于教学方法的;教的如何,即课程的评价;在何处教,即教学的环境。

课程体系就是在一定的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构成课程的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并使之在动态的过程中统一指向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的这个系统。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

二、构建课程体系的基础

课程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课程体系的构建与教育思想、学生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三者有极大相关,密不可分。课程必须是在正确的教育思想下才能建立,教育思想指导课程体系的方向和目的,影响课程内容和组织结构,决定教育教学的方法和策略,关系到课程的评价和教育教学行为和动机,教育思想是课程体系构建的基础,它奠定了课程的基石。

学生的需要影响课程体系的构建,大凡教育,其目的都是为了培养符合一定要求的人,因此学生需要怎样的教育,也是课程必须考量的重要要素,而社会的需要也十分重要的影响着课程的构建,社会需要怎么的教育,怎样的人才,它影响着教育目的,自然对课程体系的构建也起到关键作用。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体系需求

特殊儿童是特殊教育的主体,他们的身心发展有其特点和规律,只要建立在此规律上的课程才具有有效性和适切性。

特殊儿童虽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他们也是完整的人,也有同于一般人的发展规律,只是在整体上,比普通儿童要迟缓一些。在生理成长方面,发展速度慢,成熟晚;特殊儿童在大脑皮层的接通功能上较弱;在动作发展方面,部分特殊儿童在平衡、协调性、速度、肌肉控制和灵活度、准确性上面能力欠佳;在感知方面,缓慢、范围狭窄、知觉选择性差,难于发现细节,理解和接受能力受限;在语言方面,部分特殊儿童语言发展较晚、较迟缓、掌握的词汇少、理解力存在问题,语言的逻辑性、流畅度不够;在思维方面,他们的思维直观具体、抽象能力弱,思维不连贯、刻板、缺乏批判性;在学习方面,有失败预期,注意范围狭窄、稳定性差,组织学习材料困难,记忆力差,识记慢,遗忘快,迁移弱;在情绪方面,高级情感产生晚、发展慢、情感表达单纯、直率、少掩饰;意志力不强;容易焦虑,动机低,适应力差。

结合上述特殊儿童的特点,在特殊教育领域的课程制定、编排必须要考量其特点,结合其发展规律、认知特点等。课程在特殊教育领域也必须体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所有的教育对象都是平等的,都有受教育的权力,特殊教育的起点和终点都定位在“人”,整个过程必须体现教育的平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另外,特殊教育的课程需要定位在特殊儿童生活的各方面,才能让他们学会知识、技能,最终能够基本的适应社会及家庭,减少生活、生存的障碍,也降低带给家长、社会的负担,甚至还能为社会家庭有所贡献。因此,特殊教育的课程构建也必须面向社会及家庭,关注一生的发展。这就要求特殊教育的课程要建立在对社会的期待、家庭的需求的充分了解上。

四、特殊教育中课程体系的构建

1.构建特殊教育的课程体系,要注重全人的教育

全人教育,是一种既重视社会价值又重视人的价值的整合的教育观念,全人即完善的人,指人的多方面和谐发展的教育,主要包括学问、道德、艺术、宗教、身体和生活六个方面,对于特殊儿童而言,全人教育就是塑造全面发展的人的教育,在特殊儿童的身体、情绪、社会性、认知能力、创造能力等方面都有进行教育,要有相应的课程设置。

构建特殊儿童的课程体系,要理解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之间的联系,这两者存在共性及个性,特殊儿童的课程与普通儿童的课程有一定相关性,他们都要学习一定的语文、数学知识,但就其个性,对特殊儿童要设置专门的课程。例如,针对脑瘫儿童的康复课程,针对感官失调孩子的感统课程;在他们身上有障碍也有潜能,部分特殊儿童对美术、音乐、体育都有一些潜能,课程设置要善于调动这些潜能,帮助有缺陷的特殊儿童学习替代和补偿,这也是特殊儿童在其生活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反复的结果。特殊教育要考虑特殊儿童的阶段性和系统化的需要,在特殊儿童的不同阶段,他们需要的课程不同,例如,在6岁以前,主要是早期康复和发展性课程的教育;在16岁以后,就要开始考量职业教育和适应性课程的教育需求了。

2.构建特殊教育的课程体系,要进行个别化教育计划

鉴于特殊儿童的特殊性,每一个孩子都有不同于其他孩子的特点和需要,所以统一的计划、教材、教学方法等,对特殊儿童不相宜。在1975年11月,美国颁布的《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法案》,法案的第三条就是个别化教育方案。个别化的教育,根植在对特殊孩子的尊重上,变教材、教师中心为以儿童为中心,真切的关注特殊儿童个性发展的需要。个别化教育要求对孩子有全面的、科学系统的了解,这是教育开展的依据,包括对特殊孩子的家庭、社区、生长发育的情况、兴趣、优劣势等各种情况的了解,越是精准的分解越能够保障后续教育服务的质量。

个别化教育是特殊教育的趋势,它强调对特殊孩子的早期干预、学前教育、学龄期教育、职业教育满足其成长的要求,每一个阶段的个别化教育要有侧重,但各阶段首尾相连,贯穿于学生的一生。

五、小结

市面上有多种版本的特殊教育课程,但没有一个统一的被大家认可的版本。特殊教育在中国起步较晚,因此,它急切地需求有适切的课程,相信在正确的教育理念指导下的课程,名字虽不同,但都遵从一定的规律,有其科学性和适切性,对特殊儿童会有帮助,但还是要不断地实践和研究,期待有更好的课程体系,可以帮助更多有需要的孩子。

参考文献:

[1]张文京.特殊教育课程理论与实践[M].2009.

第3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家庭教育工作 儿童 群体 外出务工人员 出国人员 流动人员 经济全球化 市场化趋势

一、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2004年11月,省妇联成立了由省妇联主席任组长,厦门大学、福建师大、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的10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工作课题组,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留守孩”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等课题的调研。采用访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召开会座谈、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在厦门、福州、泉州、莆田、龙岩5个市、部分县(区)及福建省女子监狱、榕城监狱和专门收容抚养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的闽侯县善恩园,发放调查问卷1万多份,走访家庭100多户,与300多个儿童和400多位家长座谈。

调查结果表明,特殊群体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生活艰难、中途辍学。相当部分流动家庭曾因借读赞助费太高导致孩子失学;特别是单亲或双亲服刑的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差,经济困难不仅造成孩子中途辍学,有的甚至连生存条件都受到威胁,更谈不上家庭教育。

(二)抚养人素质不高,难以实施家教。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受到父母文化程度、教育观念和教育投入等方面的限制;“留守孩”代养人多为祖辈,据泉州、福州、沙县三地调查,78%的代养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文化水平和教育能力较低,难以实施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大多自身素质较差,子女往往从小就受到不良影响。

(三)情感缺失,人格发展受阻。由于流动儿童父母的社会地位低、住所不定,“留守孩”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交流和沟通,父母服刑的子女因父母服刑带来强烈刺激和巨大落差,这些孩子从小就失爱、失教、失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卑、孤僻、抑郁、冷漠、嫉妒、逆反等心理或暴躁、攻击、逃学等行为,学业成绩差。不健康的人格和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将有可能成为儿童产生反社会行为的重要原因,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大源头。

二、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工作策略

(一)广泛宣传,为开展特殊群体儿童家教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媒体传播覆盖面广的优势,制作专题科学家教节目,广泛传播家教知识。去年以来,省妇联与福建教育电视台联合开辟了《科学家教》专题节目,以“生活篇”、“学习篇”、“心理篇”、“缺失家庭教育篇”、“环境影响篇”、“情商培养篇”等为主题,制作专题节目60多期。最近,《科学家教》节目改版为《家长》后,从每周1期增加为每周5期,把访谈形式改为案例分析,通过案例说明一个道理,指明一个方向,进一步增强家教节目的针对性,受到广大家长欢迎。

(二)立足社区,发动各方力量共同关心特殊孩子教育问题。社区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工作进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开展社区特殊群体儿童的家教工作,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协调,促进社区建立家教委员会,由社区牵头,学校、妇联、关工委、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关心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问题。

1、强化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一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要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调研和研究,制定和出台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少或取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借读费,改善农民工子弟就学条件,使留守孩子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与城市儿童共享城市文明。二是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速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儿童。三是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加强和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儿童“暂时的家”,使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

2、完善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学校应义不容辞地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学校成立留守儿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校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师生谈心制度》、《家访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制度》、《课外学习小组活动制度》、《校外义务辅导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知、三多、三沟通”机制(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电话等方面的知情;多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多到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校外教导员、代管人进行沟通),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创造条件开设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创设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使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得到及时矫正。四是农村中小学班主任和老师要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的疏导原则,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五是创新家长学校机制,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定期开展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培训,给予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提高监护人的家教水平和监护能力,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充分利用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培训班,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帮助留守儿童家长更新家教观念,学习掌握家教知识和方法。

3、充分发挥(村)社区功能,建立农村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儿童教育是家庭、学校、村(社区)共同的责任。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村(社区)没有建立相关的儿童少年教育组织,使得村(社区)在儿童少年的教育与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村(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家教服务站、农村少年儿童教育服务中心,由村(社区)党支部领导,团支部、妇代会直接组织和开展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工作;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入到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中来,组织他们深入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帮扶活动,使留守儿童“心有人爱,难有人帮”;有条件的村也可利用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教育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有地方活动、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托管托教中心等留守儿童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看护、学习、教育、生活、安全、兴趣等服务,引导这些孩子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同社区、村组和家庭的联系,形成政府、村(社区)、学校、家庭四级联动的教育网络,共同构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4、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参与,齐抓共管。文明办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到“三个文明”建设中,总结交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成功经验,评比、表彰基层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先进典型。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各界妇女的特殊作用,广泛开展“妈妈”活动,给予留守学生尤其是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学生更具体的爱,组织留守母亲接受文化教育、健康育和心理健康,提高她们的素质,更好地承担起对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共青团可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团(队)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先进典型,组织城市儿童和留守儿童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交流活动,增进友谊,共同成长;各级关工委要发挥“五老”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留守儿童结对“一帮一”“多帮一”对子,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和关爱。文化部门要加大不良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铲除毒害未成年人精神的“有毒”文化。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济困助学服务,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对贫困留守儿童进行重点救助;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民政救助等扶助资金,帮助贫困留守儿童完成学业;通过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城乡帮扶等系列活动,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要发挥社会化协调机制、法制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积极开展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建立集寄养、看护、教育于一体的“家庭”。

第4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重叠影响;特殊儿童;家校合作

【中图分类号】G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4)03-0045-03

【作者简介】万谊(1977-),女,江苏南京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心理学硕士。

美国学者乔伊斯・L・爱波斯坦基于生态学的解释框架和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提出了重叠影响阈理论。爱波斯坦认为,家庭、学校和社区这三个背景实际上对孩子以及三者的状况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叠影响,[1]而且这三个背景对儿童的成长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至于彼此重叠的范围大小与深浅程度, 则取决于时间发展与个体行为特质两个因素。(见图1)[2]

在这样的模式下,家庭、学校、社区都应注意其对儿童的教育责任,同时更应重视彼此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基于重叠影响阈理论的启示,对特殊儿童家校合作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突出特殊儿童的主体地位,形成良好的合力

(一)尊重特殊儿童差异性,扬长避短

重叠影响阈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关爱”,即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建立关爱的团体来促进儿童的发展。该理论将儿童放在了中心地位,一切的运作都是以“爱”儿童为出发点,最终目的就是满足儿童教育所需,促进儿童的成长。

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相比,存在更多的差异性和特殊性,特殊儿童所依存的家庭、学校和社区都应尊重其差异性,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从家庭方面而言,家长要正确地看待儿童的障碍,对孩子要有合理的期望值。同时家长要减少对儿童的特殊关照。溺爱或过多保护是不利于特殊儿童成长的,应该创造机会让儿童自己动手去完成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尊重儿童合理的意愿和感受,多为其创造交往和学习的机会。从学校方面而言,特殊儿童的心智水平较低,教师应为其量身定做适合个体发展的个别化教育。教育应针对特殊儿童的各项需求全面展开,而不是避重就轻或先后有序。[3]除了要教师全力投入以外,还需要整合各方资源,以保障实施效果。从社区方面而言,要为特殊儿童的融合创造条件。例如配备康复器材、专业的康复服务以及开展多项活动促进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的交往和交融。

教育的视角不能过分关注特殊儿童的功能缺陷,要认识到特殊儿童的缺陷之所以能在某种程度或某个方面获得补偿,正是因为每个特殊儿童存在缺陷的同时也存在着发展的潜能。[4]家庭、学校以及社区都应重视特殊儿童的潜能发展,做到扬长避短。家长、教师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应注意观察和发现特殊儿童的优势,并调动一些资源为儿童的优势发展提供机会。

(二)依托家庭、学校和社区,合力促进

重叠影响阈理论将儿童置于家庭、学校和社区关系模式的中心,三者对于儿童的成长来说有着共同的目的和责任。正因为目标的一致性,三个机构应形成合力,以便让儿童在不同机构中接受相同的信息概念,感受到同等的关怀。

特殊儿童由于自身的障碍,其发展更依赖于家庭、学校和社区。但目前特殊儿童家校合作中存在一些误区。首先是流于形式,难达实效。一般特殊学校都建立了家长联系制度,开设了家校联系档案,也会定期开展一些活动,但多半的活动都是以学校一方为主导,家长只是充当配合或是执行任务的角色。另外,社区与学校和家庭的合作更加缺乏。其次,家校教育方式各成体系,缺乏统一。特殊儿童家长由于长期与特殊儿童相处,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教育方式,而这与特殊学校的教育方式是有所差异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合作,出现家长在家里执行一套,教师在学校实施一套的局面,导致特殊儿童难以适应两种体系的不同要求,造成学习和生活上的多种困扰。

按照重叠影响阈理论所示,要摆脱以上误区,唯有使家庭、学校以及社区三个机构形成一股力量。如何形成合力呢?

1. 倡导合作。所谓合作就是家庭、学校和社区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在这项联合活动中三机构不可或缺,同时需要长期进行。

2. 倡导统一。学校、家庭和社区应传达给特殊儿童较为统一的信息概念,这样特殊儿童容易理解和执行。

二、建立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伙伴关系,形成正确的家校合作观

(一)建立新型的教育伙伴关系,共同参与

爱波斯坦提出,学校、家庭以及社区“良好的伙伴关系能够经受住问题、冲突、辩论和分歧的考验,能够提供解决问题的框架和程序,而且在分歧解决以后,伙伴关系不仅能够维持甚至还会得到加强。如果没有牢固的伙伴关系作为基础,学校里必然会发生的分歧和问题就难以得到解决。”[5]

所谓“伙伴关系”是一种强调在平等和互信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以共担风险和共享利益为合作目标。特殊学校、家庭和社区建立了这种关系可以有效避免责任推诿、一方主导、缺乏统一等问题,有利于特殊儿童的发展。如何建立起这种伙伴关系呢?一是强调平等。合作的前提就是平等,即在特殊儿童教育方面,家庭、学校以及社区的地位是同等重要的。因此不应存在谁主导谁,或是谁忽略谁。在平等基础上,应开展实质性的参与。二是强调求同存异。“同”是指合作双方的共同目标和利益,“异”是指合作双方本身的优势和特色。[6]无论是特殊儿童家长还是专业的特殊学校,甚至是服务性的社区,在促进特殊儿童成长方面都有各自的经验,但是不能一味地要求谁服从谁,或是要求对方按自己的思路走,而是应该在目标明确的基础上,通过彼此沟通来达到优势融合。三是强调信任。信任是合作双方应该坚持秉承的态度。雷鲍夫法则(也被称为建立合作与信任的法则)指出:“最重要的八个字:我承认我犯过错误;最重要的七个字:你干了一件好事;最重要的六个字:你的看法如何;最重要的五个字:咱们一起干;最重要的四个字是:不妨试试;最重要的三个字:谢谢您;最重要的两个字:咱们;最重要的一个字:您。”[7]在合作过程中,特殊学校、家庭以及社区要以此为标准建立彼此信任。信任的标准一旦降低,不仅会降低合作的效率,而且最终会导致伙伴关系的破裂。四是强调共享。这里的共享包括利益共享和资源共享。建立伙伴关系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因合作可能产生的利益,因此要充分考虑到特殊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各方的利益,保证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能从合作中获取更多利益。另外,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优势所在,为了让合作的利益能最大化,就要求特殊学校、家庭和社区将一些资源共享。例如特殊学校有专业教师及技术资源,那么就可以组织培训或是以其他方式让特殊儿童家庭以及所在社区从中受益。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多向互动,加强沟通

爱波斯坦和他的同事们在收集了各种成功学校合作计划的基础上,归纳了六种学校协助家庭和社区参与关怀学生的途径与框架:加强亲职教育、拓展沟通渠道、组织家长自愿服务、协助家庭辅导、参与学校决策、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合作。这六种家校参与模式都强调双向的联结。[8]

参照爱波斯坦的六条成功途径,特殊儿童的家校合作可以采用以下多项互动方式,增加彼此的沟通。一是加强亲职教育。即注重家庭教育,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让家长更了解特殊儿童,为其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例如学校方面可利用资源优势开设家长培训班。可定期组织家长进行不同主题和形式的培训。主题可以包括教育技巧、心态调整、环境创设等;在形式上面也应摆脱单一的教授式,而应该多采用座谈、咨询、亲子活动等方式,这样才能更多体现出平等和互融。而社区方面可通过定期走访,了解特殊儿童家庭所需,为其提供切实的支持。二是拓展沟通渠道。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将孩子在校的表现及课程情况传达给家长,让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给予配合,同时家长将儿童在家庭中的表现给予反馈。只有达到双向的沟通,才能全面了解特殊儿童的真实情况,寻找出行为问题及其原因。三是组织家长自愿服务。学校吸纳更多的家长作为志愿者参与到学校日常事务中,同时利用家长资源为学校吸纳更多的物质和道义支持。四是协助家庭辅导。在教导特殊儿童学业方面,学校为家长提供在家里参与儿童学习活动的信息建议。例如家访。每次家访的内容以及时间需要事先制定好,要切实根据特殊儿童及其家长的需求为前提。家访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记录家长反馈,切勿流于形式。五是参与学校决策。改变家长配合者的角色,让家长作为参与者关心特殊学校的管理、决定以及各项活动。如类似家长协会的组织,倡导家长积极参与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六是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合作。特殊儿童家校合作不能忽视社区这个重要的机构。社区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和学校提供各种服务和资源,而家庭和学校也能够为社区做出贡献。应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其做纽带联络特殊儿童家庭、学校以及社区内其他组织和家庭,让彼此互相沟通,互相受益。

三、发挥聚合效应,实现社会资本的增值

重叠影响阈理论主张家庭、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其独特的部分,对儿童的发展与教育的影响力是重叠的。[9]爱波斯坦的重叠影响阈理论扩展了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所谓“社会资本”就是把社会结构资源作为个人拥有的资本财产。而家庭、学校以及社区三机构之间的互动结果积聚在一起就成为了个体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社会联络或社会活动等形式去消费、投资或再投资,其收获可能是学生的学业有了进步、家庭关系得到加强、学校教育质量得以提高或者社区生活因之变得丰富多彩。”[10] 为了让特殊儿童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就要整合特殊学校、家庭以及社区的资本,发挥聚合效应,使得特殊儿童从中收获成长所必需的资源。那么如何发挥聚合效应呢?

(一)成立专门的家校合作组织

可以由特殊学校牵头,成立一个由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组织。这个组织专门来制定并组织实施伙伴关系计划,更好地联结三机构关系,保证三方的互动。该组织的决策机构须有学校、家庭和社区三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担任,以防止出现利益偏差。当然为保证该组织运行的正规性以及合法性,最好是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

(二)建立社区学校

社区不仅是特殊儿童生活的地方,也是特殊儿童融入主流社会的主要途径。因此建立社区学校,能有效地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区文化交融在一起。社区学校以特殊儿童为中心,把多种有利于儿童学业进步和身心发展的积极因素整合起来,从而发挥各种社会资本,共同促进儿童的成长。[11]社区学校要针对不同特殊需要的儿童开设课程,比如自闭症儿童可以开设游戏课、社交课,听障儿童可以开设手工课等。另外也应开设一些康复治疗课程,比如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言语治疗等。另外,社区学校是让特殊儿童更多体验到人文关怀的地方,因此无论是课间、课前及课后,都应有专业人士对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10] 乔伊斯・L・爱波斯坦,迈韦斯・G・桑德斯. 联结家庭、学校和社区――社会研究新取向[A].莫琳・T・哈里楠著.教育社会学手册[C].傅松涛,孙岳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73-374.

[2] 赵福江.中小学家校合作的现状及其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6):58-61.

[3][4] 万谊.适性教育:特殊教育本真的“回归”[J].绥化学院学报,2013,(7):9-13.

[5] 乔伊斯・L・爱波斯坦.创建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的伙伴关系[A].阿伦・C・奥恩斯坦等著.当代课程问题[C].余强,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150.

[6] 薛海平,孟繁平.中小学校际合作伙伴关系模式研究[J].教育研究,2011,(6):36-41.

[7] 乐思蜀.雷鲍夫法则[J].人才资源开发,2010,(2):73.

[8][9] 杨启光.重叠影响阈:美国学校与家庭伙伴关系的一种理论解释框架[J].外国教育研究,2006,(2):76-80.

第5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arson”为你整理了这篇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扶贫必扶智,教育扶贫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也是最根本的精准扶贫。”兴宁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工作,始终把控辍保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一个都不能少”的工作目标,多措并举,突出扶贫领域控辍工作重点,扎实工作,依法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2020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之年,兴宁区牢固树立收官交账意识,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保持控辍保学工作力度不减,为进一步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效,现对兴宁区近年的控辍保学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兴宁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67所,2020年秋季学期,兴宁区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58380人,小学46396人、初中11984人(截止10月23日),全城区义务教育辍学率为0%,首次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儿童少年及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动态“双清零”。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了以区委书记、区长为组长的兴宁区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城区政府主管领导亲自主持召开相关部门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控辍保学主要工作。城区政府和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教育局和学校、学校和教师(班主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合力控辍,深入落实控辍保学“双线四包”责任机制。

2.走村进户,开展劝返。每年寒暑假是失学、辍学的高发期,为,为防止学生流失,每年这个时期由教育局牵头、人社局、司法局、公安分局等政府部门配合,通过组织开展“暑期大劝返”、“寒假大走访”、“劝返攻坚行动”等活动,深入贫困学生家庭、留守儿童家庭、辍学学生等家庭,开展家访活动,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两免一补政策、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了解学生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听取家长建议等。进三年来,按照城区、镇(街道办)、村委(社区)“三级联动”机制,累计组织了近100名涵盖教育、镇政府(街道办)、村委(社区)、第一书记等劝返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分别对154名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及父母开展劝返工作达550次数,每名辍学生平均达到3次以上,部分达到5次以上。对于部分外市户籍辍学生,城区教育局主动联系学生户籍地政府、教育部门,共同开展劝返活动,累计发协助劝返函15份。

3.建立账册,及时预警。按照“一校一册,一生一案”的要求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有序、规范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并实施月报、周报、日报制度并落实预警制度,当监测到有学生出现疑似辍学时,由主管教育局向学生户籍属地政府发送预警通知,启动“双线四包”责任机制,介入开展劝返;做好学生流向的跟踪,及时采取必要的劝返措施;规范学生变动手续,利用学籍系统进行动态监控,特别是排查重点排查当年小学毕业未有初中学校调档的学生。

4.加强管理,学困帮扶。对于劝返回校的学生,做到关爱有加。一是落实一位教师帮扶一个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工作。二是根据学校实际结合辍学学生特长,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让学生留得住。三是成立学生间的互助小组,喜欢学校生活。四是进一步提高薄弱学校的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影响学生辍学的根本,以期达到标本兼治。

5.抓实特教,严防辍学。一是政策保障。2018年兴宁区人民政府印发《兴宁区送教上门工作实施方案》(南兴府办函〔2018〕51号),对我城区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给与政策支持;印发《南宁市兴宁区第二期特殊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南兴府办函〔2018〕153号),明确了近几年我城区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二是底数清楚。城区残联每年开展3至16岁残疾儿童少年摸底排查工作,摸清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受教育情况,当年5月初向教育局提供当年适量残疾儿童少年花名册。教育局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单独建档造册,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一人一案”,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采取按照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机构)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原则,逐一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适龄残疾受教育的权利;对于部分无自理能力,无认知能力的重度、极重度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提出向属地人民政府或主管教育教育局提出申请好,经城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评估认定并同意后办理无法接受教育的手续,近三年城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率均达到95%以上。三是保障经费。一是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辅读班和送教上门残疾学生预算内公用经费6000元∕生·年,保障校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以及送教上门工作所需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和送教教师的补助、人身意外保险等的支出。近三年残疾儿童少年学生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约200万元,特殊资源教室建设投入80万元。

6.及时反馈,定期研究。教育局建立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当月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整改措施,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在每季度的城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教育保障专责小组的例会上研究解决。

三、取得的成效

近三年兴宁区辍学学生从2018年初的98人降至2019年初14人,2020年初7人,2020年10月实现首次实现动态“清零”。义务教育辍学率从2018年初的0.99%,降至2019年的0.03%,2020年的0%,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率均在95%以上。

四、存在问题

1.城区所有适龄儿童数据掌握尚够不精准,单靠教育部门统计是很难做到精准,需要公安、统计、卫计、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委(社区)等部门协同进行。

2.进城务工子女辍学情况逐年增加上升,劝返难度大。

3.离异家庭的辍学学生,父母双方都忙于生计或外出务工无法顾及孩子的教育,劝返难度大,同时离异家庭的辍学生心理上都存在一定偏激或自闭。

4.出现心理问题学生逐年增多,在辍学学生的比例逐年提高。五、下一步计划

1.利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契机,联合相关部门彻底摸清适龄儿童底数。

2.始终压实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好“双线四包”责任、强化“三级联动”劝返机制,对因厌学暂时办理休学的学生继续开展联合劝返。

3.督促和指导学校做好劝返学生返校后的生活和学习相关的关爱措施,确保学生能安心在校学习和生活,避免出现二次辍学现象。

4.加强普职通融教育,引导部分极度厌学的学生暂时到中职学校学习技术,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6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一、音乐教育有促进和帮助特殊儿童心理康复的作用

由于特殊儿童心理和生理各方面的残缺,他们的生存,认知能力以及对社会的适应能力都存在很大的问题。他们应该如何较为健康的成长?如何适应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呢?这个问题一直都困扰着特殊教育人士和家长们。音乐有舒缓心情、调整情绪的作用,可以帮助特殊儿童保持心情愉悦。超过半数的特殊儿童存在人际交往和交流的困难。他们很难迈出第一步,去与人接触。合理的音乐教育,不仅能舒缓情绪,还能有效的使特殊儿童得到心理康复。对于音乐教育有促进和帮助特殊儿童心理康复的作用,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可以证明。有一部著名的法国电影,叫做《放牛班的春天》。它讲述了一个名叫马修的老师。通过教一些性格发展略有缺陷、心灵受过创伤的儿童唱歌,逐渐让他们受伤的心灵得到康复。改变了他们原本阴霾的生活。法国人克莱门特•马修原本是一个没什么名气的音乐家。在经历了好几次事业失败之后,终于成功的受聘于一家寄宿制的男子学校,成为了一名助理教师。但他面对的可不是普通的孩子,而是学校出了名的“问题儿童”。这六十个男孩,来自单亲家庭或是收入很低的家庭,有的由于行为过于顽劣,而被家长赶出了家门;有的则是失去了父母的孤儿。而学校一直以来都用高压手段和粗暴的方法来管理他们,这让这些男孩很是反感,于是更加顽劣。以至于他们成为学校没人能管的老大难问题。马修来到学校之后,发现学校并没有开设音乐课。于是,他决定以教孩子们唱歌的方式,帮助他们走出自己那封闭而狭小的世界。在马修的细心教导和音乐的熏陶下,60个野孩子用歌声唱出了自己的心声,慢慢的从阴霾中走出。他们的情绪不再消极对抗,生活也越来越美好。长大后其中的一名小男孩莫朗,更是成为了世界著名的音乐家。一群原本被世人厌弃的孩子,在音乐的熏陶下找到了成长的意义,开启了一段美好的人生之旅。从厌世到勇敢的走向明天,可见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心理康复的作用之大。

二、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的人格发展有促进作用

很多人的人格当中,都存在一种自卑感。可能是因为家庭;或者是因为外貌;亦或因为金钱,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这种正常人都会有的感觉,在特殊儿童身上就更为明显了。由于生理或心理的残缺,使得他们的人格塑造也不尽完美。音乐教育在塑造健康人格,弥补人格缺陷方面有一定的辅助功能。很多的特殊儿童,通过对音乐的学习,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和自信心,并且潜移默化的促进了人格的发展。意大利著名盲人男高音安德烈•波切利,起初对自己的人生是匆忙迟疑与恐慌的。在接触了音乐之后,他找到了人生的意义。他在绚丽的舞台上尽情的展现着歌声和自信,被誉为“第四大男高音”。很多特殊儿童或许可以和他一样,在接受音乐教育之后,让人格魅力之花开遍成长之路。

三、音乐教育有助于培养特殊儿童的创造力和天赋

第7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自闭症;自闭症儿童家长;知晓度

中图分类号:G4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150-04

家长作为自闭症儿童的监护人,在儿童的教育、康复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对自闭症的知晓度表现在:自闭症的症状有哪些;自闭症出现的时间;进行干预的时机;自闭症主要干预手段及渠道。家长对自闭症的知晓度,直接决定着他们对自闭症的教育理念以及康复干预的信心、行动及投入,影响着自闭症儿童教育和康复的效果。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员以及自闭症家长本身也意识到了家庭教育对自闭症康复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外有大量关于自闭症家长的压力以及自闭症家庭的社会支持的研究,这些研究分析了自闭症家长压力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抗压对策以及自闭症家长的需求等。本研究着重对自闭症家长的自闭症知晓度和态度进行调查。

一、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对上海(57人)、武汉(112人)、贵阳(39人)、郑州(20人)、深圳(74人)、南昌(28人)、赣南(31人)、九江(5人)等8个城市的309名自闭症儿童的家长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通过自闭症机构或特殊学校进行发放与收集。309名儿童都具有明确的诊断,正在或者已经接受康复干预或教育训练。

(二)调查问卷

此次调查采用自编问卷《自闭症家长公众知晓度调查问卷》,该问卷是在前人研究、专家访谈以及家长访谈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分为五个维度:受访者家庭基本信息、家长对自闭特征及病因的了解、对干预方式的了解及态度、社会支持、压力与期望,问卷共33个题目。问卷题目为选择题,答案可以多选,部分题目可增加补充项。通过计算一致性系数得出问卷信度为0.86。

(三)数据处理

发放问卷315份,其中有效问卷为98%,数据采用Excel2007与SPSS16.0进行处理。

二、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信息

1自闭症基本信息

表1自闭症来源及年龄分布(名)

来源113岁前113~6岁116~12岁1112岁后机构112711 971175117特殊学校11011011901113

2自闭症家长基本信息

问卷对自闭症儿童家长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调查,其中父亲占159%,母亲占621%;家长的文化程度:“小学”为52%,“中学”437%,“大专”32%,“本科”162%,硕士及博士22%。

3自闭症患儿康复基本情况

自闭症患儿月平均康复费用集中在1000~4000元区间(738%),有103%的康复费用处于千元以下,有99%的康复费用为5000元以上。

自闭症患儿的主要照料者为父母或其他亲属(861%),其中母亲(525%)远远大于父亲(183%),这与传统家庭中母亲的角色有关。[1](P100~102)自闭症儿童母亲的压力及需求应该是关注重点。

目前自闭症儿童接受教育或康复训练的场所主要集中于专业康复机构(575%)和特殊学校(282%),其中专业康复机构比重高,说明大部分自闭症家长积极寻求自闭症康复治疗的各种渠道。我国特殊儿童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自闭症儿童的入学率近年来开始上升。对自闭症儿童进行家庭干预(7%)及在普通学校或幼儿园(49%)接受融合教育的比例较小。仅有24%的自闭症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目前自闭症接受最多的干预方法是感觉统合训练(363%),其次为行为干预303%和结构化教学19%。地板时光的比例较小,仅有51%。药物治疗63%,其他29%。

(二)对自闭症特征及病因的了解程度

有783%的家长认为自闭症出现于3岁前,这说明家长对于早期筛查、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的需求表现高度重视。有94%的家长认为自闭症出现于4~6岁,反映出目前自闭症症状集中出现的年龄特点。还有23%的家长认为出现于7岁以后,同时有87%的家长认为可以出现于任何时期。

部分自闭症儿童家长对自闭症的典型症状有相当程度的准确认识,但比例偏低,可见对于自闭症的科学知识普及和家长培训需要加强。

超过半数的家长认为自闭症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仍未被阐明或对病因不清楚;认为与基因有关的占207%;认为不应该责备父母的有85%。

家长如何看待自闭症儿童的障碍以及预后?有43%的家长认为是“终生障碍并不可治愈”,但其中有304%的家长认为虽是“终生障碍,通过有效的干预可以正常生活”,94%的家长认为自闭症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477%的家长持有保守态度,认为“不可能完全治愈,但干预会有一些效果”,而这部分家长往往会采取积极的态度配合并进行自闭症的康复干预,另有126%的家长认为自闭症“不可治愈,是家庭和社会沉重的负担”。

(三)对自闭症干预的了解及态度

大部分家长认为自闭症干预越早越好(689%)或者是在6岁以前(256%)。有19%的家长认为“无所谓最佳时期”,这部分家长对自闭症早期干预持消极态度;有607%的家长认为自闭症主要干预手段是专门的教育训练,295%的家长认为家庭训练同样重要,仍有部分家长不清楚自闭症干预手段和途径,感到迷茫与无助。

有574%的家长认为自闭症主要康复场所为专业康复机构,256%的家长认为家庭为主要康复场所;家长认为目前国内的自闭症康复机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办的(397%);分别有554%和329%的家长更信任专业人员和政府办的康复机构。家长认为最有效的干预方法分别为行为训练(344%)、感觉统合训练(326%)和结构化教学(186%),而地板时光还未被家长熟知或认可,仅为74%。

对自闭症的阶段性任务,大部分家长(781%)特别看重“通过早期干预促进能力发展”;有部分家长关注其他三个目标(见表2)。表2家长对自闭症康复干预的态度

目前,在自闭症干预领域内,有专家提出“扬长不补短”的观点,这一观点的内涵是指在干预过程中应该尽量发挥和发掘自闭症儿童的长处和潜力,挖掘他们的兴趣爱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干预并发展其各种能力,避免机械地纠正儿童的缺陷与问题行为,从而给儿童带来负面情绪并引起行为退化或能力倒退。本调查发现超过半数家长(618%)同意该观点,说明家长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种观念的变化对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自闭症儿童潜质发掘具有积极意义。[2](P66~71)

表3显示在影响自闭症康复效果的因素中,家长普遍认为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康复效果,而其中早期干预尤为重要(631%)。

表3自闭症康复的效果取决于哪些因素

项目11内容11百分比(%)自闭症康复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哪些因素11发现早,干预及时11631干预方法科学、规范11453自闭症的类型和程度11474家长的重视程度11419

表4显示,对于营造自闭症儿童良好的成长环境,家长认为最重要的是“自闭症家长建立联盟,政府给予更多支持”(634%),并有64%的家长认为“康复费用应该纳入国家医保”,这说明自闭症康复是一个全社会的工程,迫切需要国家及政府提供各项支持及政策,同时需要各方的积极力量为自闭症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技术服务。表4如何营造自闭症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

项目11内容11百分比

(%)要营造自闭症儿童良好的成长氛围,最需要的是对于自闭症患者,您认为11自闭症儿童家长建立同盟,政府给予更多支持11634学校和训练机构应当加强宣传11404应该让媒体介入,报道更多关于自闭症的信息11404优化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11458康复费用应该纳入国家医保11640生活应该享受国家低保11435应该享受残疾人的各种权利11485不应被贴上残疾人标签,与正常孩子一视同仁11239

对于中国自闭症儿童服务现状,仅有52%的家长认为“得到满意的服务”,而有76%的家长认为“虽然得到一些服务,但不尽如人意,有待改善”,同时有188% 的家长比较悲观,认为“孤立无援,求助无门”,这说明目前自闭症家长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满足,家长获得的支持远远不够。

在孩子被诊断为自闭症后,家庭所发生的变化中,389%的“父母中有一方放弃或改变工作”,自闭症儿童的特殊性导致父母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多父母放弃或改变工作,其中52%的照料者是母亲,她们面临的压力更大。有171%的家庭“不堪重负,夫妻离异”(24%)或者“家庭成员之间冲突增加,矛盾增多”(147%),主要原因有:1、自尊心以及病因的追究等心理变化导致家庭关系受损;2、沉重的经济负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3、过度参与孩子的康复训练影响家庭关系;4、正常的生活被打乱,家庭生活单调、无趣。[3](P209)但仍有35%的家庭持乐观积极态度,全家更加齐心协力面对问题。

70%的家长认为公众对自闭症“忽视,不关心”并“有歧视”,仅有237%的家长认为公众能够理解和接纳自闭症,这说明大部分家长仍然感受到了来自于社会的压力。在遇到困难时,家长会首先求助于残联部门(348%)和专业机构(297%),其次是民政部门(154%)和所在社区(121%)。

(四)家长的压力及需求

387%的家长会感到焦虑,也会有家长感到抑郁(207%)、内疚(174%)、恐惧(108%)。目前自闭症家长最大的挑战是“孩子入学及以后的生活问题”,这也是普遍存在于特殊教育领域内的问题,而其他几项挑战也不容忽视。

在问题行为中,家长最担心的是孩子的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分别占389%和35%,其次是自伤和攻击行为以及睡眠习惯,分别占147%和89%。

(五)家长的需求及期望

1需求

自闭症家长最需要的专业帮助是“及时有效的专业指导”(425%),其次是系统的干预方案(337%),对于诊断和评估也有一定需求(127%和112%)。

自闭症家长最希望了解的内容是“先进的干预技术”(277%),其次是“发病原因”(212%)和“相关政府政策”(22%),上述两个结果表明自闭症家长迫切需要康复干预的服务信息及专业指导。

2家长的期望

有392%的家长认为虽然“可能终生保持自闭症特征,但能发展一定的功能和特殊才华,可以从事相关工作”,307%的家长希望自闭症可以“如正常人一样生活,成家立业,有所成就”,有30%的家长认为孩子终生需要家长陪护,对自闭症儿童的未来存在相当程度的担忧,并对自闭症未来的安置存在迫切的需求。

三、讨论

第一,加大对自闭症群体的宣传,让社会充分了解自闭症并给予了解与包容,不要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自闭症儿童及其家长。因此,学校和训练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同时应该让媒体介入,报道更多关于自闭症的信息,例如,电影《海洋天堂》则通过电影这一媒介以及李连杰等名人效应将自闭症这一群体的生活状态展示给大众并引起强烈反响。

第二,提供完善的社会支持。

首先,完善家长培训机制。自闭症家长对自闭症障碍的了解及认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他们对自闭症儿童的教育观念和对自闭症发展的期望。[4](P541~542)数据表明,大部分家长通过自身的学习以及长期的经验,对自闭症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和掌握,但仍有部分家长存在一定的误区以及知识的缺乏。目前自闭症领域的研究日新月异,不断涌现出新的研究成果和康复治疗技术方法,而家长作为自闭症儿童监护人,这就要求家长的知识得到及时的更新,而由于家长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很难及时并系统地获得这些信息,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对家长进行培训,及时更新自闭症信息,并对家庭干预方法进行普及和指导,加强自闭症家长与教师、专业人员以及专家的沟通。同时家长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团体,以随时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外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和宣传,使更多的群体去认识、关注和帮助自闭症患者。[3]

其次,对自闭症家长进行心理援助。由于自闭症的问题行为、康复干预、家庭关系、公众对自闭症的态度以及未来安置问题等因素容易导致家长焦虑、抑郁、恐慌等情绪的产生,其中最担心的仍然是自闭症儿童的自理能力以及未来的生活问题,即孩子今后能否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由于其特殊性,自闭症家长这个群体更需要长期的心理调适以缓解来自于家庭、来自于自闭症儿童的压力,从而使他们树立起自闭症康复的信心,这需要社区、研究单位以及自闭症家长联盟定期举行各种活动,首先使家长对自闭症得到充分的认识,同时家长之间通过信息交换及情绪宣泄获得力量,此外研究单位也应该利用各种咨询辅导技术为家长提供心理援助。

再次,提高特殊教育机构与学校的素质,加大特殊教育人才的培养。目前,中国特殊教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自闭症群体的需求,特殊教育机构与学校的水平也良莠不齐,有些机构和学校的教学内容还不适合于自闭症的康复,因此特殊教育机构与学校应当不断吸收新的干预理念与技术,加大特殊教育人才的培养,目前特殊教育师资存在很大缺口,迫切需要增加师资数量,提高师资质量。

再再次,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政策扶持。一方面,完善自闭症患儿的早期发现与诊断体系,为自闭症儿童建立医疗补助制度;另一方面,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医疗、康复等方面的福利支持,以减轻家庭的压力;再次,借助社会力量,优化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5](P17~19)[6](P51~57)。

四、结论

第一,家长对自闭症的认识参差不齐。

第二,多数家长认为康复干预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

第三,自闭症家长存在很大的心理压力及负面情绪的干扰。

第四,自闭症儿童的家长迫切需要更加全面和充分的社会支持,包括专业的支持和物质的援助。家长期望政府有关部门伸出援手,有所作为。

目前在我国,对于自闭症儿童的理解还存在许多误区,公共保障力度有待加强,专业服务水平不高。家长的呼声要引起关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尽快行动起来,对自闭症儿童开展研究和服务,对家庭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这已经是许多研究的共识[3][4]。研究机构和大学应发挥引领作用,提高特殊教育和训练机构的专业水平,这是当务之急[5][6]。由政府主导、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学术引领,提升综合性的自闭症康复和教育服务水平,已经成为急迫的课题。对于家长的支持和培训,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1]吴旻.孤独症儿童父母社会支持与焦虑的关系研究[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2).

[2]杨广学,郭德华.自闭症康复机构教师职业现状调查与分析[J].中国特殊教育,2011,(11).

[3]雷艳芳.孤独症儿童的父母婚姻关系维系策略[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3).

[4]江琴娣,王悦.上海市特殊学校自闭症儿童家长对自闭症的学校教育的态度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09,(8).

第8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流浪儿童;教育;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儿童的状况如何,关系到中国的未来。自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原来附属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流浪儿童保护制度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如何改革我国流浪儿童的保护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其中,教育作为关键的一环,关系到儿童发展权的实现和他们未来进入主流社会的几乎全部可能。因此,对流浪儿童的教育问题,需受到长足重视。中国政府目前常用的对流浪儿童的定义为:完全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连续超过24小时生活在街头,且无可靠生活保障的18周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根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全国约有20万左右流浪儿童。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将随父母一起外务工,白天主要生活要街头,晚上可以回到父母身边,但失去正规教育机会的孩子一并考虑进去的话,中国至少有30万以上的街头儿童。15万左右流浪儿童的数字是在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或收容遣送站接受救助的儿童的数字。2004年是中国的收容遣送制度终止,自愿救助制度实施以后的第一年,这个数字减少了四万人左右。

根据现存的研究,流浪儿童表现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特点,导致儿童上街流浪的原因除家庭失效、贫困之外,尚有学校教育不当、社会影响和犯罪活动等原因因此,对待流浪儿童的保护不仅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且绝大多数流浪儿童在街头流浪的过程中都遭遇过程度不等的欺诈、抢劫和其他暴力侵害,极易偏离主流价值观,形成的心理和行为,这给救助保护工作提出了特殊的挑战。

二、我国目前流浪儿童教育的现状

(一)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的教育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但是,工作重点还是集中在生活救助和安全保障方面。对流浪儿童的教育方面,目前尚无有效的对策。在收容遣送制度终止之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尚无明确的办法。作者的实地调查发现,在流浪儿童教育的问题上,各地自行其事,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是指导思想尚不清楚。

如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救助站管理处、英国救助儿童会、北大专家联合调查组2004的调查发现:“由于流浪儿童流动性大、自愿受助的人数少和救助机构的专业人员缺乏等因素共同影响,救助保护机构所开展的基础文化知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律规范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矫正辅导等教育和活动,似不如以前经常和普及。这是改制之后,救助保护机构对新制度理解不深,掌握和运用不精熟的具体反映,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也普遍处于迷茫、徘徊和观望之中。”

对流浪儿童的教育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离开家庭和监护人的儿童提供临时性的庇护场所和帮助他们重新回到家庭。因此,对流浪儿童来说,救助保护中心只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的生活场所。在连续性欠缺的情况下,怎样对流浪儿童提供教育救助,对政策制订者和教育者都是一个挑战。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的教育救助必须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上,都适合流浪儿童的特点和需要。才能使流浪儿童最大限度从中获益。

调查中我们发现,关于流浪儿童的教育,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有三个。第一是指导思想问题。各地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多数救助保护中心没有对儿童提供短期的教育。指导思想不明确,很难发展出针对流浪儿童的行之有效的教育体系。在郑州的类家庭中,儿童参加正规学校的教育。这些儿童在类家庭中停留时间比较长,这种教育不适合在一般的救助保护中心短暂停留的儿童。第二是员工队伍的问题。从员工构成的角度看,根据粤、桂、滇三省的调查,救助机构的员工在文化教育程度上,学历不高和受教育程度偏低状况明显,基本没有接受过正规社工培训,普遍存在“四多四少”现象:男性多,女性少;年龄大的多,年青人少;低学历的多,大学生少;无专业特长的普通人多,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少,综合素质与新型救助保护工作要求的差距加大。第三个问题是教育方法的问题。从教育方法看,石家庄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和郑州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做了非常好的工作。但是,这样的做法似乎并不普遍。在其他调查地区,针对流浪儿童的思想教育是很大的问题。如救助站管理处、英国救助儿童会、北京大学专家联合调查组2004年7月的调查发现目前对流浪儿童的管教方法存在很大问题和潜在的危险。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比较成功的教育经验是石家庄和郑州市的经验。石家庄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儿童在中心时间比较长(平均八个月左右),强调“长效教育”。教师有比较长的时间和儿童交流,并对他们灌输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同时儿童也有时间进行知识积累。但是,这种形式的保护教育机构在中国尚不普遍。石家庄的经验很难在目前只对流浪儿童进行短期保护的机构中推广(平均在机构时间少于一个月)。另外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是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对流浪儿童提供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教育。从效果上看,似乎对被教育的流浪儿童产生了非常有效的影响。

(二)政策探索和创新

在制度过渡时期,各地出现了一些对流浪儿童进行短期和中长期教育的创新努力。其中,以下几种模式具有代表性。

1.昆明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的自选式教育模式

世界宣明会在昆明开办了开放式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这个服务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基本上是一个单纯为流浪儿童提供日间庇护的场所,免费向进入机构受助的流浪儿童提供中晚餐、常用药品、洁净饮水、干净衣物、免疫针剂、洗澡、物品保管、电话通讯等基本服务,开展识字、算术、手工、英语等非正式教育,也组织儿童权利、谋生技能、生存知识艾滋病预防、郊游、参观工厂等活动。孩子们来去自由。一年多来,除“非典”时期暂时关闭一段时间外,已有103个流浪儿童经常来此接受救助,平均每天有20个孩子,它正资助1名受助儿童进入正规学校就学和1名大龄儿童入技校学技术,并成功使13名孩子与家庭保持经常联系,20名孩子已回归家庭(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救助站管理处、英国救助儿童会、北大专家联合调查组2004年)。这种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在帮助社会工作人员接近流浪儿童方面具有独特的长处。但是这种流浪儿童自选式的教育服务是否能够贯彻一定的教育理念和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尚待评价和研究。在郑州市,也出现了类似的全天候救助站。在救助站的背后,

有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的短期教育模式支撑。这些全天候救助站是流浪儿童保护教育的新的制度尝试。

2.石家庄德智体结合的长效教育:适合中期机构教育的模式

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建立于2002年。从2002年到2003年10月先后接收了132名流浪儿童。对流浪儿童的教育,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提了建家,进校,回归主流社会,针对个体的教育方案,德育,智育和体育相结合的教育方法等“长效教育”的理念,并在中心进行了实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鉴于这篇文章的重点是探讨短期机构教育的模式。对石家庄的长效教育模式这里暂不深入分析。

3.郑州以德育为中心的“短平快”教育:适合短期机构教育的模式

在下面一部分中,我们对郑州以德育为中心的、适合短期机构教育的模式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1)“短”、“平”、“快”的流浪儿童教育模式

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是一个建立比较早,积累了相对丰富经验的流浪儿童保护组织。在郑州,一些遭遇困难,无家可归,在外流浪的孩子已经能够得到基本救助。对于这些儿童,怎样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在实践中,郑州流浪儿童救助站根据流浪儿童的群体特点,把教育目标集中在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培养方面,按照“短”(教育时间较短),“平”(平和,平实,平安),“快”(见效较快)的要求,摸索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

在实践中,他们认识到,只有充分了解了流浪儿童的个案,才能对流浪儿童这个整体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只有采取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的教育方案,才能使救助管理中心对流浪儿童的教育达到“短”、“平”、“快”的良好效果。他们发现,由于流浪儿童特殊的生活境遇,以及在中心的时间不常,中心教育对流浪儿童的知识积累上可能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但是,为此,他们发展了有教育程序做依托,有教育原则做指导,有教育方案做支持的一整套适合流浪儿童特点的教育模式。尽管救助管理中心的流浪儿童经常变换,走了“老的”,来了“新的”,一批一批的出入不断,但是救助管理中心的教育工作,则始终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同时,对受教育的流浪少年儿童,这种短平快的教育在他们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发挥了最大限度的影响。

(2)有章可循的教育程序

虽然救助中心不同于学校,流浪儿童不同于在校学生,但是,救助中心的各项教育工作也要像学校一样“有章可循”,流浪儿童在救助中心也要像在校学生一样“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使教育者目的明确,受教育者目标清楚,因此,流浪儿童进入救助中心之后,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对他们的教育大致按照以下五个程序进行:熟悉救助中心的生活、学习、活动环境;学习各种规章制度;了解个案情况,制定教育方案;集体上课,个别谈心;解决问题,回归家庭和社会。

(3)有教无类的教育原则

流浪儿童虽然也是儿童,但是,他们与广大在正常环境下生长的,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儿童在思维、语言、行为等诸多方面都又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说,幸福的家庭的幸福大同小异,而不幸的家庭的不幸则各不相同,流浪儿童的家庭则无一不是悲剧性的,流浪儿童也无一不是不幸的。因此,对于每一个流浪儿童来说,他们又无一不是一个特殊的典型,而对于这一个个特殊的典型,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采取了孔子推崇的“有教无类”的教育原则。同时,救助保护中心又制订了有的放矢的教育方案,无论流浪儿童属于什么类型,都对他们进行适合他们情况的教育。

救助中心对流浪儿童的教育,虽然与学校对学生教育有共同之处,但是救助中心毕竟不是学校,流浪儿童也毕竟不是在校学生,二者在具体的教育方案上应有不同之处。因此,采取“有的放矢”的教育方案以达到“短、平、快”的教育效果,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在工作中采取了类型教育、个体教育、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等几种教育方案。

(4)教育方法

在教育实践中,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正面教育、形式多样等容易被流浪儿童接收的教育方法。

(5)震撼性的教育效果

在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中,有一些流浪儿童听到了以前从来没有人对他们这样讲过的道理。我们在郑州听到了一些儿童的故事,发现这样有的放矢的教育,对他们产生了震撼性的影响,在救助保护中心的经历,成为他们人生道路上的转折点。这是成功的短期教育的表现。

三、主要发现和政策建议

这项研究的主要发现是:

第一,对流浪儿童的教育,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是第一位重要的问题。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既使帮助他们回到了家庭和社会,他们仍然无法融入主流社会,即真正的“回归”。

第二,在大多数救助保护中心,由于停留时间短暂,对流浪儿童的教育,需要有某种“短平快”的教育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这些流浪儿童产生震撼性的教育效果。当然,“短平快”只能是根据儿童在救助保护中心停留时间比较短的权宜之计。这些儿童在获得相对稳定的安置之后,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方案就不再适用。

第9篇: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启示。

多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结合各国的一般用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亦称少年司法制度)实践更多地体现出刑事化倾向,国内学者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也较多侧重于未成年人司法中少年犯罪与保护性司法的研究,但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少年法院也绝不应成为单纯的“初级刑事法院”,[1](p393)我们亦应关注域外少年司法较为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另外一极,即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在完善的福利体系支撑之下作用更深远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基于此,笔者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就其源起与发展作一分析,以试图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逻辑参考。

为了研究内容的统一,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作一界定。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依据一国立法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而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一般称为儿童。所谓“少年”,当今各国立法大都倾向于为其规定“年龄区间”,如英国《儿童及少年法》规定8周岁以上17周岁以下的人为少年,“少年”更多的是与犯罪和身份罪错相关联。基于本文研究旨趣,除明确标示外,未成年人、儿童为同义语,根据语境变换进行选择,在谈及司法制度发展时仍沿用最初的“少年法院”、“少年司法”等用法,但以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为一般用法。

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诞生。

(一)儿童福利制度的源起。

美国少年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因循英国传统开始,18世纪末19世纪初《济贫法》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渊源,其确立了减轻、缓解危难者(包括儿童)的困难与痛苦的国家责任,将危境儿童置于国家监护(parens patriae)之下。随后,各地执行《济贫法》的官员们继续依靠招收学徒和各种形式的直接援助以及设立专门机构来帮助穷困者、无人照料者以及孤儿,同时他们还批准将儿童置于救济院或将其拍卖给最低条件的竞拍者。[1](p15)由于人们观念中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尽管有了国家监护的雏形,但儿童民事权利的保障程度依然很低。19世纪早期,新的家庭观念将儿童作为一个有着特殊需要的个体,并开始将儿童期作为人生一个独立阶段分离出来,在儿童观上强调儿童天性善良,“担忧儿童”(fear for children)的价值取向使“决策者们力图在一种以个体自治为动力的社会体制中,将儿童作为某种有别于成年人的独特个体来探讨,由此得出了最具启迪作用的法律语词———儿童的最大利益”。[1](p16)与此同时,美国鲜明的个人权利保护倾向和特殊的反国家主义传统又使人们相信,儿童问题首先是私人问题,只有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父母监护失败后,公共机构和社区才能介入对儿童的照管,随之形成了一系列父母亲权神圣、家庭隐私不可侵犯的家庭自治观。而在“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各种关注于儿童利益的福利政策与私营组织不断涌现,并不断影响着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走向。

(二)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萌芽。

美国少年民事司法肇始于1825年纽约市建立的第一个少年矫正院(亦称纽约避难所),将不守法纪与无人照管的儿童集中在一起同成年人分离进行矫治,这凸显了人们不断扩展的对儿童的责任感,以及以严格的纪律、教育和劳动为内容的结构性环境处遇可以重塑儿童人格观念的信守,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实践及机构逐渐合而为一。[1](p24-25)其后,矫正机构的效仿者接踵而至,宗教团体、民族团体以及友爱和慈善协会建立起孤儿院,对父母死亡或丧失能力的孩子进行监护与照管,这成为少年法院出现之前最显著的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举措。[1](p27)这些福利机构承载了当时人们对儿童问题新的希望,但很快,政府无力提供资助导致的基金匮乏制约了矫治机构的发展,为了维系生存,政府赋予私营救济机构以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矫治机构因此开始利用儿童为其谋利。当谋利具有正当性之后,矫正机构建立的初衷悄然改变。

剥削儿童、过于拥挤、管理不善、态度粗暴等现实问题迭出,引起了父母们的强烈抗议,而矫治效果的不明显最终埋没了机构矫治的理想,人们开始寻求新的福利机制。

(三)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建立。

在19世纪末期,随着工业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儿童有了新的观念,发展出更精确的儿童与儿童期概念:“儿童”是有着自身需要和兴趣的独特的个体;“儿童期”是儿童所拥有的学习、生长和玩耍的特殊时期。新概念的引入引起了人们对儿童特殊脆弱性和需求的关注。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点也从“担忧儿童”(fear for children)转为“害怕儿童”(fear of chil-dren),人们开始害怕儿童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且主张合适的儿童期应当受到适度的干预,从单方面强调儿童福利保护到有效地管教救治失养罪错儿童,福利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如何更好地照管被忽视的儿童,如何对父母与寄养家庭实现有效的监管,如何使罪错儿童远离成人刑事司法的严酷?在拯救儿童运动的推动下,1899年4月14日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了《少年法院法》(Act to regulate the treatment andcontrol of dependent,neglected and delinquent children)、《规范无人抚养、被忽视和罪错儿童的处遇与控制法案》。[2](p703-709)随之,以福利为根基、职能广泛的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成为“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英美司法制度之最重大进展。”[3](p101)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第3条规定,人口超过50万的县应从巡回法院中选择和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法官负责审理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案件,并应将一个特别的法庭室(court room)指定作为少年法庭室,审理这些案件。为了方便起见,这个审判室可以称为“少年法院”。[4](p120)虽然最初的少年法院仅是巡回法院的一个法庭,但因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庭的审判理念、案件受理的范围与审理模式,因此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审判组织。

(四)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的逐渐分离。

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在广度与深度上的发展,在其之后,少年法庭运动席卷了整个美国。“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相关理论的影响下,各司法管辖区的少年司法制度逐渐融合,其各自的名义或形式虽有所分别,但其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实践操作大体一致。……它们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当……它们的基本宗旨也大体一致,即处理并矫治越轨少年、防止少年越轨以及通过适度地干预家庭保护少年健康成长。”[5]少年法院的建立使得政府及社会专门的福利机构与少年法院的职能走向分野,“法庭外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了极大的扩展,服务于无人照管和被忽略儿童的专门机构(包括收养安置家庭)发展迅速且数量充足,法庭与社会机构之间分野的适当界限得以明确,在这一领域已经有了从法庭分离大量案件的更好的实践。当然,有一些案件,如变更监护(包括自然的或其他的),从家庭中带走孩子,将孩子送入福利机构等诉求的听审应当专属法庭”。[6](p98)到20世纪90年代,联邦立法通过了《收养和安全家庭法》(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AFSA),建立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了不需要法院裁决的案件直接由儿童福利机构处理。[1](p319)随着司法与福利制度功能分区的清晰,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也逐渐完备起来。

二、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

(一)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组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方法院处理。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哥伦比亚特区及50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juvenile court or juvenile division)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角度看,其普及全国,大体覆盖到了每一个郡县。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3000个左右———与郡县数量大体相当。[5]各州根据其州法及州法院等级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案件听审类型、审判人员组成,并形成与儿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不同的关系。[7](p4)如在得克萨斯州,通常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便是该州少年案件的实际审判机构。美国的少年司法组织在建制上大体可分两类:即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所谓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立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通常称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或少年与家事关系法院(Juvenile and domestic relations),其建制与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行。所谓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有权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方普通法院(general session),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court room)审判少年案件。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5]就审级制度而言,少年司法机构是州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基层初审法院或专门法庭,其审理的少年案件根据各州及联邦诉讼制度可以提出上诉,直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少年审判组织实践方面,华盛顿特区、加利福尼亚州、大纽约市、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以及新泽西州等均建立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统一家庭法院。美国少年与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具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力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和专家担任,一些从事过家事审判的法官更是主张:“审理复杂的商业纠纷的法官与审理包括未成年人的未来在内的监护权纠纷的法官应当区分开。……家事法官应当是掌握案件处理与法庭管理技术的家事专家。……必须接受过包括未成年人的需要、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家庭暴力和保护未成年人事项的专业知识和培训”。[8](p73-74)(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从伊州少年法院开始,案件管辖权大都及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身份过错以及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无人照管、被忽视或虐待等。在其后少年法院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案件管辖范围逐渐扩大,以少年法院诞生地库克郡为例,作为伊利诺斯州的一个特例,该郡独自拥有一个巡回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现在的库克郡巡回法院被划分为三个审判职能部门,即郡县部(County Department)、市政部(Municipal Department)和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Juve-nile Justice and Child Protection Department)。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包括两个基本的业务职能分部,即少年司法分部(Juvenile Justice Division)和儿童保护分部(Child ProtectionDivision),民事司法体现在儿童保护分部的职责中,其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儿童虐待、儿童疏于照管、儿童需要扶助、个人监护权以及父母亲权的终结等案件。[5]再以纽约市家庭法院为例,具体的案件管辖类型包括:儿童虐待与疏于照管、收养案件、监护与探视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寄养许可与审查案件、监护权案件、少年越轨案件、父权案件、需要监管者案件(Persons in need of supervision)、儿童抚养及配偶扶养案件。[5]

可见,对未成年人以家庭监护为中心的民事权利维护成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控制未成年人罪错的基础,美国少年司法正从倚重国家监护,强调对越轨和身份罪错少年的机构处遇模式向以家庭(可以是包含更多亲属的扩展家庭)监护为中心关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儿童家庭案件一体解决的模式转变。

(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特殊程序保障。

1.当事人适格的扩张与检察官诉讼。

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与监护密切相关,但亦涉及社会公益,在家庭内部发生的对未成年人的虐待或遗弃等,更需要及时有效的救济,因而,必要情况下当事人适格的扩张成为立法的当然选择。美国社会福利机构(public social serviceagency)在孩子遭受遗弃或虐待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暂时或永久的同家庭隔离。同时,该机构还有权提起认知请求诉讼和抚养请求诉讼。在诉讼层面,为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最大程度救济未成年人利益,检察官可以在亲子关系事件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2.事实发现的辅助法官机制。

少年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强调对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保障,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公益的维护,因此,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甚或探寻纷争背后的症结所在往往成为关键,鉴于此,美国许多州的少年或家事法院设立了“专员”

(Commissioner)以及“仲裁人”“调解员”(Referee)等法律职业人士作为辅助法官帮助法官进行裁判。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专员”负责将诸如监护、子女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等事实调查清楚并做出法律上的判断,然后再将之向法官做出汇报。而在密苏里州,“专员”则专门负责整理事实问题,并将事实认定的结果向法官做出汇报,法官在认为报告准确无误的基础之上再做出判决。为调整法律问题背后的人际关系,美国许多州在法院内部还设立了“法律顾问”

(counselor)等特别辅助机构,帮助法院解决诸如家族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法律之外的诸如经济、社会甚至生物学方面存在的事实问题。[9](p326)3.当事人正当程序权的保障。

少年法院意在通过对所有危及少年生活的强有力干涉来达到拯救孩子的目的,因此非正式的程序优先于正式的诉讼程序而得到适用。[1](p143)在少年法院创立之初,实现对儿童的安置是法院最关注的内容。如对于无人照管的儿童,不必接受法院的详细审查和评论,即可将其安置于付费看管的寄宿家庭、工读学校、少女感化院甚至少年犯收容所和监狱。但对于安置是否恰当,审理程序是否保障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听审请求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则在所不问。但随着少年司法的发展,以及实践中少年安置机构存在的种种问题,人们开始反思关于父母亲权、国家监护等一系列基本理念。许多州开始规定儿童及其父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加州康特拉科斯塔郡为例,少年保护案件的父母具有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而少年保护案件的涉案儿童还可以享有法院指定律师的权利。[5]另外,为了尊重父母监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以下两个判例确认了父母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其一为桑托斯基诉克雷默案(Santosky v.Kramer),该案确认亲权不能被剥夺,除非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父母有不适当的行为;另一案是斯坦利诉伊利诺斯州案(Stanley v.Illi-nois),该案确认了未婚父亲拥有参与其子女抚育和监护听审的权利,[1](p319)父母抚养权与听审权的保障促使司法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发展。

三、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之基本启示。

综观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我们看到从纯粹的福利机构、市民社会组织对失管失教儿童的救助,到少年司法机构的独立是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的第一阶段。儿童观的变化提升了国家在失养失教儿童身上的责任感,国家监护理念不断加强,美国政体下联邦与州的特殊关系形成了少年法院的特殊出身,即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并被福利制度所“包裹”。在这一阶段少年司法没有刑事与民事案件的明确区分,失养失教儿童都由少年法院以福利性质的方式进行救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的第二阶段始于少年司法机构的独立与司法性的加强,父母家庭监护被关注和尊重,保障家庭监护功能的实现,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成为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新取向。美国少年民事司法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启示。

其一,理性的儿童观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民事司法的根基。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是父母的责任又是国家的责任,但养育子女首先是父母于宪法上的权利,父母家庭监护优先于国家监护,而国家监督、指导、支持下的良好的家庭环境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长大成人。

其二,尊重和保障家庭监护功能的发挥,强化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功能分区与个案合作,服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是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制度追求。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以解决监护纠纷为核心,对被忽视儿童、被虐待儿童、被剥削儿童(如被逼卖艺儿童)等的保护不仅应担当裁判者的角色,更应担当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与家庭、福利机制协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这也是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特殊职能所在。

其三,恰当的民事司法边界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障的起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众多,但通过对美国民事司法的考察,我们发现并非所有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有关案件均属于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这其中恰恰蕴含了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边界所在。在尊重父母家庭亲权监护的基础上辅以国家监护,才更有利未成年人的长大成人。因此,进入民事司法程序应当是父母家庭监护不能、福利保护不力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试想,有效监护下的未成年人,无论其为原告还是被告,监护人都将以当然的法定诉讼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最大可能地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此时,完全不需要为这种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设置特别的程序。只有在未成年人成为暂时无人照护的孩子,国家才有必要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的领域,为其确定新的监护人或要求监护人履行职责。

其四,将未成年人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并重的儿童与家庭法院应是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未来发展走向。首先,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既是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客观需要,亦符合法院制度的发展要求。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离不开家庭的语境,婚姻家庭问题与未成年人休戚相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案件日趋复杂的今天,构建未成年人与家庭法院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其次,未成年人与家庭法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与成年人家庭利益的平衡保护,涵盖未成年人保护性案件与家庭关系案件,更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也避免人们仅从单一方面评价制度体系的利弊,使其有更强的涵摄力和更广的发展空间。再次,它还将有别于普通诉讼法院,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职能,如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监督职能、对未成年人福利发展的促进职能、对未成年人保障立法的建议职能等。审判权行使也将有别于普通诉讼而更多地体现出和谐共赢、面向未来、保障成长的鲜明特色。

参考文献:

[1]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康树华,郭翔,等。青少年法学参考资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3]Gustav L.Schramm.Philosophy of the Juvenile Court[J].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949,(1)。

[4]Watkins.Selected Cases on Juvenile Justice in theTwentieth Century[M].Washington:The Edwin Mellen Press,1999.

[5]高维俭。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现状概览[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2)。

[6]Frederick W.Killian.The Juvenile Court as an Institu-tion[J].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949,(1)。

[7]Richard E.Behrman,Carol S.Stevenson,Carol S.Larson,Lucy S.Carter,Deanna S.Gomby,Donna L.Terman.The JuvenileCourt: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J].The Future of Chil-dren,1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