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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安全教育精选(九篇)

特殊儿童安全教育

第1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特殊儿童;教育权;特殊教育;早期干预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发达国家特俗儿童教育现状介绍

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其特殊儿童教育事业均走在世界前列。其已有的有关特殊儿童教育研究在以下方面为本课题有所支持:

第一,倡导特殊儿童应像普通儿童一样被尊重并接受教育。美国国会在1997年重新授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提出:残疾人是人生经历自然的部分,绝不用减少个人参与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权利,适当的教育服务,会使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尽可能过上有创造性的、独立的成年生活。

在美国,其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很少,绝大多数的残疾儿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在“普通公立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服务”的理念早已渗透到美国各个普通学校。此外,很多西方国家都有与美国相似的对待特殊儿童的受教育问题:英国,约有120万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其中仅有2%的残疾程度严重的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日本,从70年代开始就在许多普通幼儿园设立了特殊教育班级,并在一些特殊学校设立幼儿部以实施特殊儿童早期教育。

第二,就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以下经验:①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畴,并制定一套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以保证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②重视家长与家庭的参与;③注重对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0~7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若此时能给予特殊儿童个体以恰当的教育,将会有利于个体机能的重新组合。

第三,不断淡化“特殊”与“普通”的区别,很多法案的重要条款都是在给已鉴定为残疾儿童的儿童提供合适其个人康复和发展的教育计划并极力提倡对其实施主流教育,特殊孩子“普通化”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我国对于特殊儿童的认识与接纳程度还有待提高,特别是针对特殊学龄儿童问题,接受学校少、缺乏相应设施的投入。

第四,已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围中,并制定了系统化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从而保证评估工作在各个环节上法律责任。但我国在这个领域立法仍相对落后,我国特殊儿童的鉴定以及评估工作都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持,评估系统不完善。

发达国家的特殊儿童教育研究以及教育权研究均走在世界前列,无论是完善的立法技术还是实践中有助于特殊儿童接受适当、良好教育的各项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二、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初探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也响应国家这一号召,不断加大对地域特殊教育学校的改建和扩建工作,笔者查阅了自2009年至2014年的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陕西省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每年都有所增加,接受的需要实施特殊教育的学生总数亦在逐年增长。

西安市政府在此问题上也做出努力。但是,由于我们的特殊教育工作起步较晚,必不可免存在诸多问题:(1)西安市目前的特教学校种类太少,只有针对盲、聋哑人、智障儿童的特教学校,而其他需要特殊教育又无法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儿童面临无学可上的境地;(2)特殊教育资源分布不科学,一些较偏远地区的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数过少,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而一些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又因规模太小而不能容纳更多需要特殊教育的学龄儿童;(3)特殊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比普通儿童更加需要关爱和更多的照顾,特教教师比普通教师付出的劳动更多。但因为国家开设的特殊教育专业较少,招生规模也有很大限制,故从事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走上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就更欠缺;(4)接收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数量太少,加强随班就读教室的相应特殊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5)西安市幼儿园接收程度轻微的特殊儿童入园仍是空白。目前,根据省教育厅的《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创建附属幼儿园的通知》,我市将第二聋哑学校列为首批唯一创建试点单位。但是,面对身体健康状况复杂的特殊幼儿群体,聋哑学校只是解决了一部分聋哑幼儿的早期引导与教育问题,而如自闭症、多动症、智力障碍等儿童的早期教育依然仅靠家庭教育这一种途径解决。

三、如何完善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一些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所持态度以及制度现状,再结合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目前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对如何完善西安市在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问题,笔者现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的种类,让更多的类型的特殊教育儿童能够接受相应的教育。

第二,更新观念,提供适合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教育方式。

第三,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制度,建设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让特殊儿童接受到行之有效的特殊教育。

第2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全纳教育 效果分析 学业发展 社会性发展 态度

分类号:G760

1.引言

全纳教育思想起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民权运动(Civil Rights),在正常化(Normalization)、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和一体化(Integration)等思想的基础上由W.Stainback和S.Stainback等学者(1984)正式提出,此后便成为了特殊教育领域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并发表了《萨拉曼卡宣言》,在宣言中正式确立了全纳教育的原则。从此全纳教育迅速成为世界各国满足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主要形式。

然而伴随全纳教育的不只是追求与推崇,同时也包含着质疑与批判。从90年代开始,一些研究者就开始剖析全纳教育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例如,是否所有残疾儿童都需要和普通儿童在一起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在融合环境下是否能比在特殊学校中取得更大的学业进步?全纳教育究竟是高高在上的“乌托邦”还是脚踏实地的实践策略?解决这些疑问,都需要对全纳教育的效果进行研究。

本文检索了中国期刊网、ProQuest数据库和ERIC数据库,获得了20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研究者对于全纳教育效果的研究文献。通过对这些文献进行综述分析,可以看出西方研究者对全纳教育的效果研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的:特殊儿童的学业发展,社会性发展以及残疾儿童家长和普通教师对全纳教育的态度。

2.全纳教育的效果分析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特殊教育研究者就对全纳教育背景下不同教育安置形式的教育效果进行研究,以此寻求支持或者反对全纳教育的实证依据。这些不同教育安置形式主要包括完全在普通教室中学习的全纳教育模式,部分时间在普通教室部分时间在资源教室学习的资源教室模式,以及完全在特殊学校或特殊班级学习的隔离模式。多数研究者通过对比这些不同的教育安置形式下残疾儿童在学业和社会能力方面的进步,以及调查家长和教师对全纳教育的态度中得出结论的。

2.1学业发展

学业发展是残疾儿童发展的核心,同时也是判断全纳教育效果的关键。西方研究者对残疾儿童学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普通教室中的教学是否能够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方面。

Baker和Zigmond发现:虽然全纳教育为学习障碍学生提供获取普通教育资源的机会,然而这些学生并没有接受到针对性的教学。Manset和Semmel对不同的学习障碍儿童教育模式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只有少数研究表明在全纳教育模式下,轻度学习障碍的学生在阅读、语言上比隔离模式取得更加显著地成就,而多数研究显示二者不存在显著差异,有的研究甚至表明全纳模式的成效比隔离模式差。他们由此得出结论,对于大部分学习障碍的学生来说,全纳教育在促进学生学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其他一些研究者,如Salend,Duhaney Peetsma,Lindsav等人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也有研究者将资源教室模式与全纳教育模式和隔离模式进行比较。Marston对在不同教育安置形式下学习障碍学生的阅读能力进行了研究,研究者将学生分别安置在普教课堂、普教和特教结合课堂、隔离式课堂三种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经过一段时间对这些学生进行测验发现,在普教与特教相结合的环境下接受教学的学生成绩最好。Mills,Cole,Jenkins和Dale也做过类似的研究,结果同样表明资源教室的效果要好于普通教室和特殊学校。

也有部分研究者发现隔离教育的效果并不显著。与在隔离班级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相比,在普通班级就读的残疾学生,在认知上会发展的更好。例如,Bucldey比较了在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轻度智力障碍学生的学业发展情况。研究结果显示,在普通学校中学习的智力障碍儿童相对于特殊学校学习的智力障碍儿童而言,在语言发展和学业成绩上取得了更加明显地进步。

到目前为止,关于不同教育安置条件下特殊儿童学业发展的研究并没有达成普遍一致的意见。但多数研究者认为,在全纳教育的环境中残疾儿童的学业发展并不比隔离环境好。在资源教室模式中的学生由于既能在普通教室上课又能够在资源教室接受持续、高效的辅导,因此学业表现最佳。可见,全纳教育并没有达到《萨拉曼卡宣言》中所宣传的那样能够满足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即使是全纳教育的支持者也承认,他们提倡全纳教育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在促进学生学业发展,而是基于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教育权方面的考虑。

2.2社会性发展

社会性发展是残疾儿童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和融入社会的基础,同时也影响着残疾儿童个性的形成。在残疾儿童社会性发展方面,研究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同伴接纳、社会交往技能和社会行为等方面。

有研究者认为,融合环境可以为残疾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提供现实的社会情境,对残疾学生的社会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Judith Wiener和Christine Y.Tardif从社会接纳、朋友的数量、与最亲密朋友关系的质量、孤独感、社会技巧和问题行为等几个方面比较了不同安置形式下学习障碍学生的表现。研究表明,在普通班级内接受支持(In-Class Support)的学生比在资源教室接受支持的学生更容易被同伴接受,问题行为也比较少;融合班级的残疾学生比隔离班级的学生与他们的朋友有更加满意的关系,自身有更少的孤独感和行为问题。总之,安置形式的融合度越高,残疾学生的社会情感功能发展就越完善。Pan和Loft等人在总结了很多关于全纳教育环境下残疾儿童社会性发展的研究后,认为在全纳教育中重度残疾的学生在同伴接纳、互动和交友等方面得到较好的发展。Boardman的研究显示,在全纳教育环境中,学习障碍儿童在社会接纳程度、社会交往技巧和自我价值感方面得到了明显提高。Granberg,Traci对三位在全纳幼儿园的轻度残疾学生进行个案研究发现,这几位孩子在社会合作和交往方面都表现出积极地行为。

也有研究者对于全纳教育在促进特殊儿童社会性发展方面的作用提出质疑,认为全纳教育模式对学生的社会发展有消极作用,包括自信和社会技巧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Vanghn,Elbaum和Schumn评估了全纳的环境设置对于残疾儿童社会功能的影响,发现残疾学生很少会被正常儿童所接纳,并且他们被正常儿童所接受和喜欢的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降低。一项有关全纳教育环境中聋人的社会适应研究表明,聋人的社会成熟度比他们的健听同伴低,聋生和健听学生之间很少发生互动。

多数研究认为,普通教室和资源教室为残疾儿童社会交往提供了现实的环境,为残疾学生与健全学生相互接纳与交往提供了机会。全纳教育使残疾学生在同伴交往频率、获得社会支持和以及与同伴建立长久的友谊关系、同伴接纳、对学校的态度和自我概念等方面得到一定改善。因此,全纳教育在促进残疾学生社会交往方面比隔离环境有更大的优越性,这也是全纳教育迄今为止最广为接受的共识。

2.3家长和教师对全纳教育的态度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家长是决定他们孩子的安置形式的决策者,在孩子的发展和教育活动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家长也是包括全纳教育在内很多教育改革与实践的发起者和倡导者。他们对于全纳教育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纳教育的效果,因此了解残疾儿童家长对待全纳教育的态度是非常必要的。Ryndak等人使用半结构访谈调查了13位残疾学生家长对于全纳教育的态度。结果显示,家长对全纳教育持积极态度,他们当中有9位家长感觉到了他们的孩子在全纳课程中有了提高。并且,所有的家长都认为他们的孩子在语言、交流技巧上有进步,有很多的朋友和适宜的社会行为。1987年,McDonnell为了了解家长对他们孩子的教育安置形式的满意程度,调查253位重度障碍的家长。在120个就读于特殊学校学生的家长中,66%的家长的孩子以前曾就读于普通学校;在133个就读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家长中,73%的家长的孩子以前曾就读于特殊学校。这个结果表明学生,就读于普通学校或者特殊学校的家长对于他们孩子的安置形式的满意度并没有什么区别,对各自教育安置形势下的教育质量都比较满意。Simpson和Myles调查了学习困难学生的家长对于让他们的孩子到主流教室学习的态度时,发现在有额外资源支持的情况下,76%的家长表示愿意把他们的孩子送到普通学校中去;而在没有资源支持的情况下,只有25%的家长愿意接受全纳教育。

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出,残疾儿童的家长对待全纳教育的态度很复杂。家长对待全纳教育的态度与他们的观念和期望有关,注重孩子社会化发展的家长往往会支持全纳教育,而注重学业发展的家长则更支持“瀑布式特殊教育服务体系”(the Cascade of Special Education Delivery Service)。

普通学校教师的态度同样对于全纳教育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同时,教师作为全纳教育的实施者,他们的态度也直接影响了全纳教育的实施效果。Scruggs和Mastropieri(1996)进行了一个关于教师对全纳教育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5%的教师认同全纳教育的理念,40%的教师认为全纳的目标能够实现,33%的教师认为普通教室是残疾儿童最好的安置形式。但是,只有28%的教师认为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技能将全纳教育付诸实践。Bennett等人(1997)在研究中发现,普通学校教师缺乏实施全纳教育的‘信心。Cook Bryan G.Cameron David L和Tankersley Melodv研究了50个普通小学教师对于残疾学生的态度,发现普通学校教师对待残疾学生的态度与学生残疾的类型与程度高度相关。普通教师往往更关注那些没有行为问题仅有教学需要的残疾学生。然而这些教师对于部分残疾学生的忽略在本质上不同于在隔离环境中教师对学生的忽视,他们的忽略往往是因为缺乏经验、专业知识与技能所致。

总体而言,普通教师对于全纳教育的理念大部分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如果将残疾学生安排到他们班级里去,他们的态度则会发生消极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普通教师对于教育残疾儿童的准备不足所致。

3.总结与分析

通过以上对全纳教育的效果研究的分析可以看出,关于全纳教育效果的研究结果不尽相同,这既是由于研究者本人的研究方法、个人价值观、抽样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也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源服务体系、教师素质等方面的不同所造成的。根据多数研究者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全纳教育在促进残疾儿童的学业发展方面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结合的资源教室模式更有利于残疾学生在学业方面的发展。

(2)在社会性发展方面,全纳教育环境下残疾儿童比在隔离环境中表现出更积极的社会情感、沟通技巧与行为。

(3)残疾儿童的家长对全纳教育的态度与他们对自己孩子的期望有较高相关。

(4)虽然普通教师对全纳教育的理念持积极态度,但由于缺乏经验、技能等方面的原因,他们对残疾儿童在普通教室中发展的信心明显不足。

因此,无论是全纳教育模式、隔离模式还是资源教室模式,他们可能在残疾儿童的某些方面的发展有比较突出的促进作用。然而,没有任何一种模式的有效性得到普遍的认同或者能够满足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对于全纳教育而言,它在促进残疾儿童的不同发展方面,其效果并不相同,它未必是满足所有残疾儿童教育需要的最佳实践方式和最有效的教育安置形式。由于残疾儿童不同类型之间以及同一类型不同残疾程度之间差异十分显著,因此,对于哪里才是满足残疾儿童教育需求的最好安置形式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简单而直接的答案。正如考夫曼(Kauffman)等人所言,也许并不存在唯一的、最好的安置形式,只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能力的多种合适的安置形式。安置地点本身并不是特殊教育发展的核心,有效地教学策略和个别化的教学才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

到目前为止,全纳教育并没有被纳入IDEA法案之中,作为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内容。决定残疾儿童安置形式的仍是“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这种谨慎的态度既符合美国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受到了研究者对于全纳教育效果研究的影响。当前,美国IDEA所规定的教育安置形式仍是通过“瀑布式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来体现的,这是比较现实的政策,这种服务体系中的任何一种模式对于某一类残疾儿童而言都有可能是最少受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简称LRE),都有可能满足某一种类型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全纳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想和发展趋势,它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脚踏实地的、渐进式的步骤才能实现。

4.全纳教育的效果分析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

我国在1988年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以特殊学校为骨干、大量附设班与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这一教育格局对我国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普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教育水平要求的提高,这一格局显示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以随班就读为例,随班就读模式中的“随班就混”现象十分突出,并且教师的专业能力严重不足,残疾儿童在随班就读的班级中得不到专业的帮助,应有的尊重、关注和重视。通过对西方全纳教育的效果分析的研究,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效果研究分析的结果显示,从考虑残疾儿童学业发展和社会性发展两方面来看,资源教室模式对残疾儿童的促进作用最为显著,这很值得我们反思与借鉴。我国随班就读的模式之所以出现如此众多的问题主要就是由于残疾儿童缺少外部资源支持,教学有效性不足,普通教师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导致残疾儿童在学业和社会性发展的滞后和失败。而高质量的资源教室可以为残疾学生提供专业化的环境和资源教师的专业服务,弥补随班就读的不足,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从90年代中后期,国内主要的几个大城市以及一些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就已经进行了创建资源教室的尝试。但总的来说,我国设立资源教室的随班就读学校还很少,并且从目前资源教室的开办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当前的关键在于如何扩大资源教室的规模,提高资源教室的教育质量。同时,我们要充分考虑不同的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差异,有的放矢地建立不同形式和水平的资源教室,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资源教室发展道路。例如,“十五”期间,北京市为了促使本市的随班就读工作能够再上一个新台阶,由市教委投资,选取了20所具有一定随班就读教育经验的学校尝试创建资源教室。在上海,大部分学校已经制定了实施资源教室方案的规章制度,资源教室工作已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而在我国一些教育条件比较差、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班级和学生人数较少,这些地区在县或者乡级水平上培养一到两个巡回教师,发展巡回教师辅导制,这些都是一些非常有益的探索。

第二,西方衡量全纳教育是从比较不同特殊教育安置模式效果的角度出发的,我国研究者也需要实证研究证明我国特殊教育不同模式的效果,作为提高我国特殊教育质量和完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的依据。从当前关于特殊教育发展的文献来看,我国学者缺乏对于不同教育安置形式效果的研究。究其原因,固然有研究条件的限制,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过去一段时间特殊教育发展的重点在于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普及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至于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质量则被置于次要地位,当然更谈不上对教育效果的研究。只有重视质量的教育,才会重视效果的研究,质量的提高依赖于效果的反馈,也依赖于效果的证明。近几年,国家对特殊教育的质量愈来愈重视,各方面的投入也不断增加。2010年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这些都迫切要求对特殊教育效果进行研究。此外,随班就读作为全纳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产物,已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主体,在当今全纳教育备受争议的情况之下,其传播与推广更是需要有良好的效果作为证明。只有通过实证研究明确特殊教育不同模式在我国真实的实施效果,才能为完善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提供依据,实现不同的安置模式的优化组合。

第3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民族的振兴靠教育,教育应该普及到每一个公民。特殊儿童作为特殊的群体,也应该有受教育的权利。特殊的儿童需要特殊的教育,他们应该在平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关键词:

特殊教育;实践探索;孤残儿童

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对特殊儿童进行良好的教育,是特殊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而这就需要对特殊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使用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所进行的达到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

一、特殊教育目前面临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我国大多数地方特殊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特殊教育的特殊困难导致很多人不愿意选择特殊教育这一岗位,而特殊教育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没法与其他学校的教师进行统筹交流,除此之外,教师经验不足,教师专业特长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师资力量缺乏的问题更加突出。政府和教育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教师培训和培养力度,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和培养的长效机制,同时,学校要在管理和教学服务上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高教学和服务水平。

(二)特殊儿童家庭抚育不足

特殊教育学校在学校开展工作,却无法将工作的触角伸展到家庭或社会之中。家庭抚育工作也只能针对一些残疾程度较轻的儿童展开,一些重度残疾的儿童没法获得温暖、稳定的家庭关爱。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为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特殊儿童提供帮助,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让每一个公民都能有尊严地活着。

(三)心理辅导不足

特殊儿童均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往往外在地表现为一些行为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心理辅导,而目前,特殊教育学校心理辅导师资缺乏导致这些工作并不能做到位。解决了儿童的心理问题,教育才能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特殊教育发展和提高的措施

特殊教育作为守护社会弱者,为全社会平等温馨提供守护的福利事业,需要各方面做出努力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提高。

(一)提高思想认识,引领认识方向,提高特殊儿童教育的社会认识

一直以来,特殊儿童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呵护,很多特殊儿童不能按期入学,在社会各个层面并没有形成尊重弱者、呵护弱者的社会氛围,特殊儿童的教育在家庭教育投资上还没有得到重视,而社会关怀又明显不足。总之,从社会到家庭对特殊教育的认识需要再改进,再提高。只有认识达到应有的高度,才有可能达到真正的改变,才能让特殊儿童获得足够的尊重和更好的教育。

(二)把握良好机遇,加大硬件投资,适时推进特殊教育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全社会对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有了更加明确的期待,在此大背景下,要争取使特教事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特教学校要以学校为基地,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广招社会志愿者,以特殊教育学校为基地,提高全社会的服务意识,对全社会进行“特殊教育”———让尊重残障人士,呵护弱势群体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同时,需要大力培养特殊教育人才,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培养便利,让特殊教育教师能够获得最新的特教知识和特教发展信息,掌握最新的特教方法。推进特教理念的传播,让全社会重视特教,支持特教。

(三)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模式,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水平

在教学中,教师要总结教育经验,为不同情况的特殊儿童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最佳教育规划,安排最佳的教学课程,争取让所有的儿童能够实现最佳补足,争取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够建立自信,阳光成长。教师要把对每一个特殊儿童的教育进行登记、检测和评估,在教育中总结成功经验,吸取教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模式,根据不同孩子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班分组,争取实现教育效果最大化。在特殊教育实施过程中,要让每一个学生都获得受教育的机会,要尽可能查找区域内适龄的特殊儿童,动员家长把他们送到特教学校去学习。要在教育中尊重特殊儿童,培养他们的自信,唤醒他们心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他们成长为积极、乐观、向上的人。

(四)扩大特殊教育理念的影响,促进家庭抚育的发展

现阶段,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得不到重视,家庭抚育要从儿童早期开始,学校可以尝试做一些公益活动,让特殊儿童家庭认识到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可以向特殊儿童家庭提供一些有用的图书或者影像资料,帮助特殊家庭实施特殊教育。对大龄特殊人群进行技能培训,让他们体验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感觉,使其找到自身的价值,体验自食其力的幸福,可以在学校建立专门的班级和机构,培训年龄已超过适学年龄的特殊人群掌握自谋生路的技术,为他们的创作或者劳动提供便利。注重特殊儿童的心理辅导,特殊儿童因为身体残疾带来的痛苦和自卑,再加上他们行动不便造成的生活单一和枯燥,导致他们在心理上有欠缺,学校要设置专门心理辅导部门,对所有儿童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最大限度地实现儿童心理补足。学校要在教学中探讨家庭教育方式,让新型的教育理念贯穿儿童成长的每一个角落,让他们感受到每时每刻的尊重和爱,让他们感受到温暖,看到希望,形成坚实的内心。

(五)不断改进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备,为特殊儿童提供更完美的教育

特殊儿童教育不同于普通儿童教育,需要根据残疾程度的差异进行详细分组,对他们的教育需要更加细化地设计与安排,这就需要更多的设备和教育教学工具来实现,这就需要政府和学校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加完善的教学辅助,需要加大投资,提供尽可能多的教学材料和教学科目,争取为他们提供完美的教育和呵护。特殊学校要继续探索学校和家庭教育方法,并与各类社会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教育合力,有学校课堂式的知识传授,有兴趣引导式的赏识与鼓励,有小组合作式的共同成长,有个案探究式的提升能力,还有专业志愿者、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服务,特殊儿童将会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有尊严、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盛永进.略论基于“特殊需要”的特殊儿童观[J].现代特殊教育,2009(5):17-19.

第4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聋幼儿 学前融合 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1(c)-0033-01

众所周知,学前教育对每个孩子每个家庭的重要性,小孩长大后能否成为一个优秀的人有50%取决于学前教育,在学前教育的几年中,是幼儿大脑、智力、心理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最重要、对孩子影响力最大的时期。是否进行融合教育,让特殊儿童进行“随班就读”,我国正在进行尝试并从实践中努力完善。

1 融合教育模式研究的意义

聋幼儿通常被封闭在一个相对独立、狭小的空间区域,这样并不易于他们的成长与发展,进行融合教育。然而我国并没有开始真正地实现融合教育,我国的“随班就读”就是融合教育,有随班就读受到我国的教育体制、师资力量、设备设施等客观因素的阻碍,并没有实现真正地意义上融合。在普通学校聋幼儿往往就会被老师放弃,被同学看不起。我国的随班就读也就演变成了随班混读了。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教育大国对融合教育尚处于初级较肤浅阶段,还没有一套属于我国特殊教育的融合教育理论体系。通过本课题的深入研究,构筑适合我国的特殊教育的融合教育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学前融合教育的模式

2.1 安置模式

每个儿童都有着不同的需求,每一个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独特个体,儿童与儿童之间更没有特殊与正常之分,有的仅仅只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对于聋幼儿的安置方式有幼儿园安置模式和家庭安置模式,要成功实现融合教育,将聋幼儿安置在幼儿园,更有利于实现成功融合。并在幼儿园设置有针对性的班级,有些科目可以和普通班的学生一块学习,例如游戏和其他一些需要交流的课程,对于实在需要特殊照顾的课程则在特殊班教授,不能让聋幼儿在智力上落后于其他儿童。并在幼儿园配置比较高级设备,例如帮助聋幼儿提高听说能力的仪器设备等,这对幼儿园有着相对高的要求。对于聋幼儿来说,游戏是一种最自然的学习方式,并与健全的幼儿一起游戏,在游戏中,健全幼儿也不会有歧视,对于聋幼儿戴着助听器就像眼睛先天近视的孩子每天戴眼镜一样正常了,不存在歧视与嘲笑问题。特殊幼儿的学习可以采用灵活多变的学习方式,可以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学习,其余时间均与健全幼儿一起学习,增加与正常儿童的交流,促使他们将来更好的适应社会,正常自信的与正常人交流相处。

2.2 支持模式

我国还未实现真正的融合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要获得社会上的认可与支持,才能将融合教育,社会各界对融合教育的支持,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一起教育,能激发融合教育工作者的自信心和工作兴趣,增强各界人士对聋幼儿的关注与关爱。家长的支持对于融合教育的开展有着重要意义,有些家长怕自己的孩子在正常学校不能得到尊重,便只好孩子送到特殊学校,由于周围环境与普通幼儿园的环境不同,对于聋幼儿来说,在特殊学校不能激发他们听说的欲望,不能将他们的潜力完全挖掘出来。专业人员的支持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为了保证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实施,发展专业人员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3 实现融合教育模式的途径

3.1 培养专业、优秀的师资队伍

要成功实现融合教育,在普通幼儿园需要培养专业、优秀的师资队伍,幼儿园的老师不仅要有丰富的幼教知识做铺垫,同时还要精通聋儿康复训练的技能和方法。老师要有乐观积极的心态,有善良优秀的品质引导聋幼儿走上正确的道路。并能熟练的使用学校的特殊设备,帮助聋幼儿提高听说能力。为了聋幼儿的美好未来,进行融合教育的幼儿园需要在师资方面进行投资。

3.2 采用集体保教和个体保教共存的方式

集体保教就是为了让特殊幼儿和正常幼儿尽可能融合在一起,尽可能减少两方的差异,使特殊儿童尽可能区域正常,在游戏设计环节,尽量考虑到聋幼儿与正常儿童的差异性和感受。个体保教是适应儿童的个别差异,追求个性发展,融合教育不仅仅是对聋幼儿的安置问题,必须考虑每个聋幼儿的需求,从重视个体发展的角度看,个体保教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再者,鼓励健全幼儿帮助聋幼儿,鼓励进行亲子教育等。

4 结语

根据我国对特殊人群的关注,聋幼儿学前融合教育刻不容缓,尽快让特殊儿童得到更好的教育,有一样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学前幼儿正是一生中成长与形成优秀人格的关键时期,社会各界人士要引起重视和支持,不要将特殊儿童遗忘在角落,他们的潜力是无限的。本人经过多年工作经验,总结出几点关于聋幼儿学前融合教育模式的研究,并希望能引起共鸣和更深层次的探讨,使我国的融合教育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陈英云.学生的个别差异与特殊教育[J].特殊儿童与师资研究,1994.

第5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一)特殊教育制度的系统整合

我国的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之中,基本上都是以义务教育为核心。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已经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在制度层面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的《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为代表的相关法律,以及以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及各部位制订的相关规划和意见为代表的法规,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实施办法为代表的政策。但是,已有的特殊教育制度与规则大多是对特殊教育的一些“办法”“通知”“意见”等并且多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委(教育部)等的名义对外,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致使现行的残疾儿童保护法规存在这样的缺憾:从结构上看,我国对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缺乏系统性,规定残疾儿童权利及保护的法律规范散布在各个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中,难以形成完整的残疾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从内容上看,现行残疾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存在的不足首先是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法规涉及内容虽然广泛,但是却缺乏对残疾儿童权利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操作性的法律,不利于特殊教育的发展。而反观比较发达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从执行上看,由于相关条款分散、宣誓性的语言过多,法的级别不高,问责不严,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停留在设想、鼓励、倡导等阶段,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难以真正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在参照世界各国特殊教育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相关经验,本着补偿弱势的公平原则,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面制订一部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制约性的《特殊教育法》,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合力,予以实质性的政策支持,从而为保证特殊儿童获得一个公平的教育提供强力的法律支持。

(二)效率最大化的价值追求

效率与公平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追求利益最大化已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性原则,在资源短缺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也许是一种自然选择,但并不代表这是一种合道德的选择。效率与公平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社会进步的重要主题,共同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所追求的是共同富裕,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全社会的精神文明,效率与公平作为社会公正的基本问题,其作用与影响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安排长期维持低效率的社会公平造成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在改革开放中,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放在了效率上,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来说,这对中国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是完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偏向于效率优先的制度安排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纷纷凸显出来,人们对各种公平的诉求越来越强列,如:利益、权利等诉求,如何克服制度和体制带来的公平,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更加合理的制度安排,就成了迫切需要重视的现实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特殊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极大的地区差异,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面临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有许多过去并不熟悉的探索性、创新性的事情需要去做。由于残疾人个体之间差异很大,教育需求不一致,很多特殊儿童不能够普遍地、平等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遭遇到制度和伦理方面的诸多挑战。在特殊教育中,不论什么事情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使效率成了优先考虑的因素,从而忽略了受教育权不同群体在机会和能力上的差别,导致社会资源在优势群体和劣势群体之间形成过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特殊教育在制度设计时,忽视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对他们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致使很多适龄特殊儿童无法进入公办特殊学校、民办特殊学校接受教育;二是受经济影响,有些地区经济不发达,连普通儿童上学都不能普及的情况下,特殊儿童入学更是困难重重,根本无力举办特殊育;三是社会宣传力度不大,对特殊学生症状认识不够,尤其是在农村,儿童得不到及时救助,很多人在成长过程中受周围人的蔑视,自尊心受到摧残,家人的压力也很大;四是特殊儿童进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缺乏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特殊儿童得不到针对性强的特殊教育。这些充分凸现了特殊教育中制度伦理的缺陷。特殊教育所缺乏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与伦理的有机结合,只有实现制度与伦理的有机结合,即用道德矫正制度和用制度强化道德,才能弥补学前特殊教育的制度伦理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资源的匮乏不能成为特殊教育不公的借口或正当理由,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只追求效率而漠视特殊教育的公平。

(三)伦理精神的引导与整合

制度伦理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要进行制度的建设就需要进行制度伦理的构建,构建一种能够真正地对之予以规范和引导的道德基础,即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伦理的基本原则中,人道原则是价值基础,正义原则是价值核心,公平原则是价值体现。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实现公正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社会伦理价值的核心内容。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观之,如何保证特殊儿童的有质量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也就成为一个合理制度的基本考虑向度与核心价值追求。在现阶段,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上。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要保证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就必须公平配置教育资源。因此,要实现特殊教育制度平等,就要保障特殊儿童在教育方面的机会均等,制定一套既能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在不同的人类历史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总是不断进步,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些不同的社会制度反映和肯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不同的,所蕴涵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也是有差别的。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更多的是从完成目标出发去设计和安排制度,很少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安排和设计制度,即便是现有制度也很少遭到伦理的审视和评判,导致大量制度伦理缺位现象的存在。有相当大一批特殊儿童进入到私立机构中被推向市场,导致特殊教育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逐利倾向。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来讲,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制度要具有效用,首先必须植根于一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理念,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应得到一定伦理观念的道义支持。在这方面,最基本的问题是残疾人教育还是特殊需要教育。我国特殊教育需要在制度层面突破残疾人教育的思维定势。我国特殊教育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残疾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是我国一切特殊教育相关制度的法源。也正是这一条规定将特殊教育局限在残疾人领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以及教育部等八部委于2009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法律法规皆将特殊教育界定为残疾人教育。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法律法规皆将特殊教育界定为残疾人教育。然而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应该保证所有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都能够得到相对公平的补偿性待遇。以此观之,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制度体系将学习困难、情绪与行为障碍、自闭症以及其他发展的孩子排除在外,而这些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通常在普通教育体系无法很好地获得满足。因此,我国特殊教育的制度体系需要将特殊教育从残疾教育转换为特殊需要教育,将接受特殊教育对象从残疾儿童转换到特殊儿童上来。而这正是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大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殊儿童上来。而这正是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大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

(四)专业化支持的制度体现

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将专业化支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体现。对于具有各种适应困难和障碍的特殊儿童而言,早期对于缺陷的或者高度危险的可能缺陷的发现,并为其提供特殊的教育方案、医疗照顾与服务措施,来弥补或者预防因为环境、生理或其他因素所形成的缺失,进而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保证他自由而健全地发展,显得尤其重要。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和相关的制度体系都有自己独特的理念贯穿其中。特殊儿童发展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成为特殊教育制度建设的根本理念。这就需要特殊教育的专业作为制度的技术保证。可以说,没有专业的保证,便不可能有一个充分满足特殊儿童需求的制度体系。美国从1975年通过全体身心障碍儿童教育法到1997年IDEA修正案及其后来的历次修正案,都遵循着零拒绝、最少受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方案、非歧视性评估、家长参与和程序性保护等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措施加以保证。我国台湾地区历次修订的《特殊教育法》都将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适性教育的权利,充分发展身心潜能,培养健全人格,增进服务社会能力”作为立法宗旨,而且通过五个方面的原则安排加以保证:(1)特殊学校、特教班的设置应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为原则;(2)特殊教育设施以及人员设置应符合个别化、社区化、无障碍、融合以及现代化原则;(3)特殊学生的鉴定应以多元评估为原则;(4)教育安置应以就近入学、最少限制的环境、适性教育、弹性安置、融合安置为原则;(5)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法,应保持弹性,以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及需要为原则。然而我国特殊教育的制度体系在这方面还显得不足。、特殊教育事业涉及的主体很多,其中任何一个主体责任的缺失,都可能导致特殊教育事业无法健康发展。不健康的残疾人观念与社会政策共同造成了对残疾教育的普遍的社会排斥与隔离。使残疾人残疾的是社会条件使然,而非身体和智力条件。作为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参与方面存:在障碍,尤其是生理劣势时,更渴望获得他人的尊重,社会要积极帮助残疾人自立,尤其应该成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更多的人文关怀责任。社会因素干扰适龄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由于环境、经济、资源、认识等各方面的原因,又由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上存在的通达障碍使得残疾儿童无法独立走出家庭、步入社区,信息沟通上存在的交流障碍使得残疾人无法参与社会生活。家庭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引导责任,是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首要环节,但许多家庭由于种种原因不让适龄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学校没有提供辅助资源去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普通教育机构缺少接纳特殊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特殊学校又稀缺,当正常儿童入学尚且不能满足时,上学对于残疾儿童来说,就更是一个遥远而美丽的梦想了,这样就造成了残疾儿童在他们面临的权益保护问题方面不断地陷入各种类型的伦理困境之中。因此,国家应提供尽可能多的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逐步建设残疾人无障碍公共设施,通过辅助手段帮助残疾人补偿部分缺失机能,消除物质和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限制和障碍,促进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使残疾儿童教育普及程度逐步提高,接受科学的学前教育。政府要根据时代的要求,制定出适合时代的新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扶持残疾人摆脱贫困,共享改革成果。整个社会应特别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公正的生存环境,建立起公正的社会秩序,帮助残疾人自立,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良好的“人文关怀”环境要求全社会大力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这样做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平等、提高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建设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五)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制度伦理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制度作为社会存在的内容,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规约性的特点。合理性是指制度安排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内在要求,必须体现公共理性的价值精神,符合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普遍认同;合法性是指制度的制定是依据一定的合法程序设计并确定下来的,具有被社会认可的形式有效性;规范性是指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严格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对人们应该如何行为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指示;强制性是指制度的实行都是以某种强制性的力量作后盾,借助对违规者的惩罚来确保非这样不可的执行刚性。[14](139)建立一个优越的、符合人道精神的、没有缺陷的社会制度,就需要通过制度伦理建设来提升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和社会交往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活动空间。在特殊教育制度伦理建设中应将合乎时代要求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尽可能制度化,变成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使制度伦理建设落到实处,而不再是一种空洞的“理想”或“应当”,使一些政策、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使制度伦理成为形式上的虚设。任何制度都隐含着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以一些强制性的条款明白无误地要求人们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使制度通过“明示”的方式发生作用,即用制度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结构化和程序化了的制度体系是保证伦理观念得以变为现实的有效措施。在特殊教育中,已有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缺少强制性的制度保障,缺乏完整、严密的监督制度,制约制度操作性和约束力不够强,有些制约制度间还存在着相互冲突或衔接不够等问题。正是政策、法规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特殊教育事业无法健康发展,特别是当某种行为对特殊教育的主体任意践踏时,不但受不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惩罚。所以就习惯于从精神层面号召、宣传,而忽视从制度规范层面建立伦理的运作保障机制,过于强调自律而忽视他律,这就使得对社会成员和其他部门的要求只限于软约束,缺乏硬性的强制力。

特殊教育制度的伦理建构

(一)效率与公平

任何制度的伦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现实社会实践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制度伦理的建设始终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任何制度背后都有一个伦理取向,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亲近穷人的制度’。制度安排不能仅仅考虑社会生产效率的增长,而且要考虑到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考虑到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合作。公正与效率也不总是矛盾,效率是教育公正普遍化的保证,效率低下是不可能保证教育资源分配的普遍化的。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追求效率,而忽略公正,那么这种教育制度是不合乎道德的。在特殊教育中,效率与公平是制度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两个基本维度,教育公平与否是特殊儿童生存和发展机会平等与否的前提条件,特殊教育必须考虑人的自由存在和自主发展的需要,制度的建设必须考虑人的自由与创造性的发挥空间,必须具有人性化色彩,没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必然限制人们社会行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不能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分配创造物质条件。没有公平的制度安排会引发各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治理的无序和失控,难以做到人与物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化组合,导致效率无法提高。特殊教育离不开一个公正的制度伦理环境。“制度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首要的美德。公正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首要标准,制度的首要德性不是效率而是公正问题”¨合理的制度可以促成教育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将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要建立{公正的制度伦理环境,必须对现有学前特殊教育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深入改革,特别要注重从道德层面上促进宏观调控机制的建设,努力控制和消除在特殊教育方面存在的伦理缺陷。特殊教育制度,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关键是怎样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是市场经济下如何化解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目标。经济的发展是教育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教育制度的安排,应有利于人人平等地享受教育发展的成果,使每个人都能依靠教育获得发展的机会。”特殊儿童所接受的教育不应是形式上的教育,必须是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残疾儿童所需又是其能接受的教育。从制度伦理建设的角度看,制约特殊教育的因素很多,最主要原因是特殊教育机构的稀缺。教育机构稀缺的背后隐藏诸多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取决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即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消解顾此失彼的二难选择,就成为制度伦理建设始终无法回避的任务。

(二)全面发展的制度价值整合

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统一。任何时代,民族要繁荣昌盛、安宁幸福,必须使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统一起来,必须承认,人人都有享受同等的机会和与自已的能力、贡献成比例的生活。个人总是集体中的一元,集体总是由个人组成的有机集合体。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思想性的充分发展,制度的伦理安排要充分体现这三者的内在统一。制度伦理决不只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人格完善的问题,必须在人与制度互动、在人的道德行为与制度安排的良性契合中来推进与提升制度伦理。制度伦理对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不断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越来越合理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特殊教育相继进入国家政策和立法保障的视野。特殊儿童的社会行为、情绪、情感、性格和认知等方面的发展,各种潜能最大程度的开发,缺陷通过多种康复教育训练手段所获得的最大程度的补偿、代偿和矫正,将对人的一生可持续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奠基作用。首先,从人的自然性来看,特殊儿童全面发展意味着自身的体力和智力都得到充分发展。其次,从人的社会性来看,特殊儿童全面发展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平等与自由关系的充分发展。再次,从人的思想性来看,特殊儿童全面发展意味着自身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和道德境界的全面提升。符合伦理精神的学前特殊教育制度可以更有效和更合理地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减少或消除制度变革中必然出现的利益冲突,特殊教育需要一套制度伦理框架来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在特殊教育中,某些制度中内含的伦理精神没有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体现出来,制度主体身份的合道德性和其行为的合道德性没有受到相应的伦理质询,要使人人都有良好的伦理素养,唯有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修养。

(三)合理性与规范性

第6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 随班就读 全纳教育 特殊教育

中图分类号:G76文献标识码:A

随班就读教育教学模式是指在普通学校正常班级,依据儿童年龄安置残疾学生,通过适应课程、组织安排、教学策略, 满足学生不同的风格和学习速度,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受到高质量教育,进而构建起一个多样化、丰富性、多元化的特殊教育教学模式。①这种教学模式是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到今天所采取的一种主体形式,这种形式也顺应了国际上全纳教育的潮流。

1 “随班就读”的发展历程

1.1 “随班就读”的提出

1988年11月在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教委在报告中确定了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三种主要形式的特殊教育发展的新格局和模式。

1.2 “随班就读”的发展现状

1.2.1 政策和做法

(1)入学的要求:对所有那些可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特殊儿童(如有听力语言、视力、以及智力轻度障碍的儿童),可以就近入学。但随班就读儿童人数不得超过3人。

(2)随班就读班级的教学要求:特殊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以及他们使用的教材都与普通儿童无异,但某些特殊儿童(如盲童)的教材,会根据不同教育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在教学形式上是以集体教学为主,个别教学为辅开展平日的教学活动;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化教学;并增设辅导员教师一职,协助普通班级教师开展特殊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评估特殊儿童的进步情况等。

(3)随班就读班级中对教师资格及其专业素养的要求:担任随班就读班级中的教师一般都是业务水平好和思想觉悟高的教师,他们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针对特殊儿童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教学方法。

1.2.2 所取得的成绩

多年以来,中国随班就读工作取得的最大成绩是使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有了更多的入学机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据2000年统计,中国适龄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有23万人;在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及辅读班等特殊学校就读的儿童仅13、83万人。在实施一体化教育前,只有1%~2%的学生能受到特殊教育,在开展随班就读之后,有10%的学生接受到特殊教育。

1.2.3 困境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已广泛开展了随班就读工作,但取得的成效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如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取得的成效较大,但其它欠发达地区收效甚微。

(1)班级的规模:在城市的重点中、小学中,每个班级的学生平均下来有50人左右,多的甚至达60、70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随班就读实际上就变成了现在有些人所谓的“随班就坐”、“随班混读”。

(2)班级教师:首先,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本身学历不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是:小学教师要求具有中师学历,初中教师要求具有大专学历。即便是这样,也还有一部分教师达不到要求,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教师。其次,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再次,教师普遍缺乏基本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3)学生个体方面: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由于自身残疾程度的不同,直接影响教育的效果:由于自身的残疾,因而心理压力大,存在自卑心理,他们缺少自信,以及向上的内趋力;缺少坚强的意志品质,缺少战胜的勇气和毅力。

(4)家庭教育方面:有些正常儿童的家长希望自己孩子受到好的教育,对随班就读中的有特殊需要儿童排斥和歧视;有些特殊儿童家长本身就是残疾人,根本无法教育自己的孩子,也不能给孩子提供适合发展的环境。

2 解决途径

(1)观念的转变。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全纳教育理念给了我们正确的实践指导,不管是哪一类的学生,都有享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这是教育民主的基本保障。很多时候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来自于社会上对差异的偏见和歧视。只有转变我们的观念,让它指引我们勇于变革。

(2)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给予行政政策支持。针对我国现今的随班就读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全纳教育思想的宣传力度,并把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是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总体工作中的一个指标,以行政干预为手段,确保随班就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建设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专业人员队伍,为随班就读的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3)师资培训。教师在教育系统中是最具价值、最强有力的资源。加强随班就读教育工作老师的专业素养培养,更是随班就读工作得以实施的保证。首先,国家可以实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其次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开设一些特殊教育的专业。

(4)教育学生自身。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对于普通学生,学校应该正确引导,积极培养他们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真心理解和尊重那些随班就读的孩子。对于特殊儿童来说,学校要积极培养他们勇于拼搏、不畏困难的顽强意志,及时疏导他们的心理压力,使他们从自卑的阴影中走出,能够自信、自尊和自强。

(5)家园共育。学校应积极主动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家长意识到教育好孩子是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另外学校还应开展各种家长学校、及家长会活动,宣传全纳教育理念,提升家长对随班就读的认识和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能力,使家长能够支持和配合学校开展特殊儿童随班就读这项工作,共同教育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我们期待着能通过社会各界人士的努力,让更多人理解特殊教育,为特殊儿童营造一个公正而优质的教育环境,促进我们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注释

① 金.轻度智障儿童随班就读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10.6(2):53.

参考文献

[1] 黄志成.全纳教育、全纳学校、全纳社会[J].中国特殊教育,2004(5):16-19.

[2] 肖非,戚克敏.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重视特教师资建设[J].中国特殊教育,2009(5):4-7.

[3] 七田怜,吕晓彤,高桥智.中国障碍儿童的随班就读现状和课题:北京小学的实地调查[N].中州大学学报,2008.6.

第7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特殊儿童是指在身心发展或学习、生活中与普通儿童有明显差异,因而需要给予区别于一般帮助的特殊服务的儿童。包括高于正常的超常儿童,学习困难儿童,有视觉、听觉等各种残疾的儿童,在某一方面某个时期在发展或学习中需短期或长期的各种特殊服务的非残疾儿童[1]。而所谓社会关注度,是指社会公众对于他人或者某一事物所表现出的关心与重视程度[2]。提高社会对特殊儿童的关注度,有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特殊儿童的了解与支持,倡导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同时也能够使特殊儿童获得认同感,不断认识并挖掘自身的潜能和价值,对于特殊儿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希望经过这次对西安部分特殊儿童生活及其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度的调查,能够了解特殊儿童的日常生活状况,了解社会群体对他们的看法和关注程度以及为他们的扶助机构所贡献的力量,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多关注他们,较大程度依赖于外界因素的影响,而社会关注度高低与特殊儿童身心发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过高或过低的社会关注度对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都存在不良影响,关注适度对特殊儿童身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调查设计

2.1调查对象

本研究的调查对象为西安市普通居民,研究方法主要为问卷调查法辅以访谈法,笔者在西安市随机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份,回收率为95.0%。在所有调查对象中,听说过但不是十分了解特殊儿童的被调查者占80.2%,对特殊儿童有一定的了解的占18.6%,完全没有听说过特殊儿童的被调查者占0%。

2.2调查工具与统计方法

所用调查问卷共11题(10道选择题,1道开放性的建议题),其中6道建议类题目采用普通数理统计法计算,5道态度类问题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统计计算。具体采用5级量表形式,即对量表中每一题目均给出表示态度积极程度等级的5种备选评语答案(如“很不同意”、“不同意”、“说不准”、“同意”、“非常同意”等),并用1-5分别为5种答案计分。将一份量表中各题得分累加后即可得出态度总分,它反映了被调查者对某事物或主题的综合态度,量表总分越高,说明被调查者对某事物或主题的态度越积极。因此,用此态度总分来表示特殊儿童的公众关注度是较为科学的[3]。

3.统计结果

3.1公众态度类

公众对于特殊儿童的平均态度是评价特殊儿童社会关注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所有态度类题的平均意向为3.793,属于中等偏上,愿意当志愿者帮助特殊儿童的平均意向为中等(3.449),民众认为社会和政府对特殊儿童的关注程度是中等的水平(3.901),而认为社会及政府需重视特殊儿童的平均意向达到4.425,是较高的,这与之前一个问题的调查结论也是相符的,由此可见,总体来说,公众对于特殊儿童的关注度属于中等偏上的程度,大部分的人都是有所了解并给予关注的(见表1,表2和表3)。

3.2建议类

54.7%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帮助特殊儿童方面,家人扮演最主要的角色,这与对从事特殊儿童教育的老师的访谈的结果是一致的,剩余参与社会儿童帮助的社会群体中,特殊教育机构占17.4%,义工团体占14%,政府只占1.4%(见表4)。

在对特殊儿童的帮助方面,选择“完善保障的权利”以及“提供免费的康复治疗”的人数达到89.5%,而“给予家人补贴”只占1.3%,这说明给予特殊儿童的家人补贴的作用并不大,无限期的大量投入与缓慢的康复效果的差距是较难弥补的,因此,政府包括社会的再多帮助与关爱,都不及让这些特殊儿童能够自食其力来的重要,由此,阳光家园项目的产生也能从更大的程度与范围上解决这个问题(见表5)。

除了需要社会保障之外,36.2%的人认为特殊儿童更需要“社会和人们的接纳和关心”,其余各项“基本技能的学习”(23.2%)、“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23.2%)以及“某项工作技能的学习”(17.4%),由此可见,在基本的生存能够被保障的条件下,特殊儿童也需要社会的接纳,这也是社会关注度的一种重要表现(见表6)。

在选择帮助特殊儿童的方式上,59.8%的被调查者去做志愿者,19.5%的人表示会捐钱给他们,6.1%的调查者会去联系政府或者其他志愿者,同时也有14.6%表示不知道怎样帮,由此,也可看出不论是特殊儿童康复中心还是福利院在帮助特殊儿童的志愿者的宣传力度是不够高的,也可以加强宣传招募志愿者的力度(见表7)。

4.小结与思考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特殊儿童虽然由一定的机构进行管理和教育,但在其教育过程和生活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调查问卷的反馈来看,公众对特殊儿童的认知并不完善,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就需要加大公众对该类人群的关注度。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

(1)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公众更加了解特殊儿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听说过”的阶段。

(2)对康复中心等提供特殊儿童恢复健康的医疗机构进行大力扶持,分别从资金,人力资源,医疗设备,康复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

(3)呼吁全社会对特殊儿童生活的有效重视。积极倡导义工,志愿者或者有偿服务人员定期去康复中心。

(4)应该完善有关社区康复的立法从而将社区康复制度化,并重视残疾预防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特别是残联在构建相关制度安排中的作用,各地残联应该对当地残疾人社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加以监督指导,统筹安排社区康复资源的配置。残联应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合作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康复专业人员队伍,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提倡全纳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并接纳特殊儿童的教育形式。

(6)应加大对“阳光家园”项目的投入与建设,让特殊儿童的未来多一条可能的出路。

对于社会各界公益人士来说,首先,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在网路上宣传使得更多的人知道特殊儿童存在的困难。其次,特殊儿童心理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小觑。无论是正常儿童还是特殊儿童,都需要别人的鼓励,关心和爱护。加强特殊儿童的心理教育也是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的关键步骤。所以,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帮助也不仅仅在于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经济支持,适当的看望和陪伴也是必要的。最后,从问卷的结果来看,家人的陪伴对这些孩子的影响甚大,无论外界的力量多么强大,对于这些特殊儿童来说,最亲近的还是自己的家人。政府,志愿服务团体(义工团体),教育机构所能提供的都是外在力量。但是,由于经济条件或者社会压力有些家长会放弃对这些特殊儿童的监护权,从而交给康复中心,对于此类行为,康复机构和政府可以适当参与调节,说服家长。(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朴永馨.特殊教育辞典.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2

第8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自闭症;融合教育;现状;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G769.7

融合教育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出现的教育思潮,来源于20世纪70年代特殊教育范围中的“回归主流”运动,就是尽量把特殊儿童和正常儿童融合在一起,以便更好的帮助特殊进行常规化的学习和生活。主张融合教育主要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特殊儿童进行的一种融合式教育,现在融合教育已经成为治疗儿童自闭症的主要方式,那么在我国是否适用这种理念呢?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的实际情况

2.1融合教育现状

现在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都在使用融合式的教育方法,进行普通班级的融合,不但包含了轻度的自闭儿童,还有很多重度障碍儿童也被纳入进来。很多障碍儿童尤其是自闭症儿童一般都会有一位助教老师进行帮助,给自闭儿童构建专业的培训机构,让自闭儿童积极参与进行来。在台湾,一些融合了障碍儿童的学校都建立了普通班,资源班和特殊班,很多不同程度的自闭儿童都被安置在这些班级中,一些主要的课程在资源班中进行。融合教育的观念是治疗自闭儿童的关键,对于治疗自闭儿童具有很大的作用。但在我国进行美国式的融合教育也有一定的问题。美国进行“融合”教育的时间比较长,在训练自闭儿童方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经验,并且得到了自闭症研究专业机构的认可。但是我国现在进行全融合还有很多的问题。第一,有关的配套设备,教育方法还不健全。第二,现在我国关于自闭症的研究成果比较少,发展时间较短,对于治疗的支持力度也比较薄弱。第三,融合要根据不同的类型,差别对待,教育公平等理念是进行良好学习的最佳环境,但并不是一定要一起上课才能归位平等。对于自闭儿童的融合要充分的考虑到其人群的特殊性,争取为他们提供最合适的教育和治疗方法。所以,强化老师的专业素养,是在融合教育的背景中治疗自闭儿童的关键。

2.2在我国实行融合教育的主要问题

融合式教育的观念充满理想化,落实到实际却没有那么简单,尤其是一些患有自闭症的儿童,在实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因为实施的关键需要多种因素的共同配合。在我国实行融合教育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中有缺少整体的行政帮助和教育资金;专业技能不足;自闭症儿童研究的专业人员数量缺乏,学校中对相关专业的支持力度也比较薄弱等等。除了上述原因,实行融合教育最大的困难还是来源于老师,学校和有关行政人员的认识,因为人们对于融合教育观念没有深入的理解和认同,所以在进行融合教育的时候,建立融合班级的时候,要对实际的资源,费用和认识等因素进行审查,在相关的条件下进行融合教育,不能一味的只是要求融合。[1]

二、如何大力开展融合教育

2.1自闭症儿童的融合需要和自闭儿童的心理特点相吻合

自闭症儿童和很多正常儿童一样,在内心也有多方面的需求,需要在一个安稳,友爱的环境中成长,融合要根据自闭儿童的实际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进行有关的帮助。

2.2站在自闭症儿童的角度进行思考

自闭症儿童在融合班级中,老师要考虑到自闭儿童在自闭方面的影响因素,从而更好的帮助自闭儿童实现融合。功能性较低的自闭儿童,不能提早进行融合,要注重对他们进行早期的干预训练。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发挥,给与政策方面的帮助

完善相关的法律发规,给与政策方面的帮助是进行融合教育的关键力量,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划分出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优化使用资源,推进融合教育,使得教育的发展能够给更多的自闭儿童带来欢乐。

2.4提升教学和生活水准提供相关的物资条件

最近几年,人们越来越多的使用计算机。构建无障碍设施,建立相关的资源储备,提升融合教育中学生进行学习的环境水平是十分重要的内容。老师,制定个人训练的专业人员,家长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都是十分重要的融合教育因素,只有三者之间保持良好的交流和互动,才可以更好的之间自闭儿童的心理问题。[2]

2.5加强融合教育的支持力度

根据相关专家或特教老师对自闭儿童制定的特殊化的教育方案,并且通过老师和家长的反映及观察,建立更加完善的教育治疗方案。班主任老师主要是对教室环境进行合理的布置,例如:位置,给学生选择适当的友伴,建立规范化的班级,能动性的和其他任课老师传播学生的相关知识。并且,还要及时向特教老师汇报学生在团体活动中的实际情况。根据自闭儿童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这样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儿童的实际特点进行相关的设计,因此在设计方法上可以不局限于某种形式,例如以游戏的方法进行治疗,进行应用训练,对学生进行正面的引导和治疗。融合教育中的治疗也要考虑到家长的作用,家庭教育需要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融合。

2.6有效发挥专业人员在融合教育中的引导作用,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

融合教育在教育模式中要善于和不同的文化,智力和身体状况相融合。对特殊儿童来说,特别是自闭症儿童,如果只是把他们和正常的儿童安排在同一个教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融合。所以,进行融合教育还需要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特别是把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效的融合起来,通过这样的方式,他们才能在融合教育中发挥自己的价值,使用专业的技能促进教育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大大的减轻了普通老师的心理压力。

2.7对教的训练

现在我国全融合教育和半融合教育都是自闭儿童教育发展的主要潮流,需要对老师在特殊教育方面的能力进行加强。并且,不论是普通幼儿园的老师还是与之相关的专业人员,都要学习融合理念,从而真正的实现融合教育。[3]

2.8体现家长在融合教育中的价值

融合教育不但是治疗特殊儿童的过程,还是改变家长教育观念的重要途径。通过正常儿童和双方家长的大力支持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

三、总结:融合教育是特殊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式,社会要不断的加强对于自闭症的关注力度,为融合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 徐静,刘肖.民办自闭症教育机构生存现状及发展策略探析――以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为例[J].现代特殊教育,2010,(7):4-7.

第9篇:特殊儿童安全教育范文

1.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2.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