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农业资源的特征精选(九篇)

农业资源的特征

第1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1、要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宁乎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2.要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3、要与土地流转、人口流动、农业生产产品多变的状况相适应。引导农业人口合理流向城镇或从事非农产业,实行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能有利于引导、推动土地的适度集中,有利于鼓励农业人口转向非农产业,使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的困扰,早日走上专业化、产业化、现代化的轨道。

4、要有利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现行农业税制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体税种,其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对象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收入(毛收入),纳税人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支出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农业税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农税凋控功能的相对僵化,使农业产业内行业收入差别与农产之间贫富差别的调节陷入“盲区”,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据湖北省有关部门对典型农业县市30户农户税费负担的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30户农户出售粮棉油猪及外出打工货币收入102648元,农药、化肥、种子开支34025元,各种税费45614元,以货币收入扣出成本开支,上缴各种税费后,盈余23009元,再减去外出打工收入24700元,30产农户的农业收入为亏本1691元,亩平亏本12.1元。农业比较效益差,种田亏本,不仅影响到农业及农村的稳定,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乃天经地义,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民主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

开征农业增值税,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同时,还可以还农业经营以国民待遇,切实将农民(户)推向市场,推动农业的结构调整。欧盟各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已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农业领域,我国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有利于与国际并轨。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开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农业产业内行业差别及农户贫富差别的调控力度。

开征农业企业、农民个人所得税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农业企业的出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开征所得税是顺潮流而为。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法国农业和我国当前的农业现状极其相似,人多地少,低效维持,基本上属于小农经济。随着土地流转和政府的大力引导、支持,仅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法国农业已实现现代化,成为仅决于美国的农产品出口大国。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出现了土地向少数大户集中的倾向,一部分农场(或农庄)已初具雏形。2001年,荆州市连片承包耕地20亩以上的各类农庄发展到11157个,经营土地面积61.7万亩,约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9%.农庄平均经营面积达到55亩,是当地家庭经营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经营面积超过100亩的农庄达到1245户,面积达19.7万亩;500亩以上的农庄45户,户均经营土地达到1086.6亩。农庄已呈现出生产专业化、经营集约化、管理企业化的发展特征。对部分效益好的农庄、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户(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其二,适应税收广覆盖的需要。在农村,部分离田不离乡、靠技艺或劳务收入生活的人中不乏高收入者,将其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利于税收的全面征收,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改革的步骤

推进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并轨、建立统一的税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从当前看,相关条件尚不具备。鉴于目前农业的发展现状和税种开征格局,建议分两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标。以规范税费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目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开征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零税率,对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低税率。司时,取消现行农业“四税”及各种地方附加,确立土地资源税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调控地位。

第2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林特产资源;财政政策;研究综述

一、引言

我国农林特产资源极为丰富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用财政政策促进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思路逐渐明朗,政策大方向上已有相关规定。然而,目前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财政政策较少,特别是农林特产资源方面,各项财政政策仍不完善。因此,应构建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农林特产资源的概念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农林特产资源尚无明确定义。但普遍认为特产资源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地域性特点,这是形成特产资源的先决条件;其次是品质。本文将农林特产资源界定为生产要素,且农林特产资源为那些源于特定的地域、特殊的生态环境,具有特异的品质、较高的经济效益及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对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逐步深入,并将重点放在了与资源保护与利用有关的税收研究上。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国家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随着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不断增强,资源税的改革将更加深入。世界各国为了保护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均采取了有效的财政收入手段。通过对不利于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征税,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1、资源税设计方面。美国现行为保护资源而设计的税种有:原料税、开采税、新鲜材料税等;日本为治理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建立了世界上最庞杂的税收体系;欧盟及加拿大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资源税制系统。

2、资源税归属方面。国外资源税归属情况各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英国资源税由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

(二)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我国已初步提出生态转移支付构想。2007年9月,浙江省出台《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第一个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二是财政投资政策,目前大多数政府都采用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并提出绿色投资理念。三是促进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科技进步有助于资源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实现资源替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世界各国对保护环境及合理利用资源均十分重视。美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投资占到了其政府科研投资的一半;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积极采取政府投融资政策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

四、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一)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方面:主体税种缺失,当前我国缺少针对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资源税税种,弱化了税收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作用,并且资源税征收范围狭窄,单位税额总体偏低,难以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以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已开采但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不征税,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税收增长缓慢;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思想相悖;资源税征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

2、财政支出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用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有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绿色投资及促进环境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在实践过程中,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纵向转移支付的总量和标准普遍偏低,使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缺乏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绿色投资的资金总量较小、效果较差,资金渠道单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对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科技研究项目资金支持不足。

3、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方面:缺乏有效的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机制,对影响评价的结果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政策影响评价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指标体系不健全;评价方法单一,结果的准确性较差。

(二)启示

1、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对农林特产资源征税的目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起到保护农林特产资源的作用。农林特产资源税征收的指导思想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思想为基础,本着资源可持续利用、公平公正、节约与效率及依法征税的原则。同时,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体现在以下方面:农林特产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约定为在我国境内,利用农林特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生产农林特产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及用于出口的农林特产资源,对农林特产资源出口企业征收农林特产资源税;农林特产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农林特产资源税税率可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2、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构想。目前,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应是“双重转移支付体系”,即为中央纵向转移支付与地方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体系。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激励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低的地区增加农林特产资源投资积极性,补偿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政府因保护资源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具体实施方法: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以财政专项补贴形式,对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较低的地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使各地区间农林特产资源均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使农林特产资源受益区政府向该资源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资金,使后者提供的农林特产资源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具体实施方法: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区际资源转移支付基金,通过政府间的相互合作,由农林特产资源的受益区政府向该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的政府支付一定资金,补足后者在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方面所花费的成本,促进其保护及经济的发展,构建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3、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政策。建立用于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体系构想如下:绿色投资主体方面,实行以政府投资为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及外商投资为辅的政策,政府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投资最多,但受到资金总量限制,需要实施联合投资方案;绿色投资方式方面,政府应采取直接投资、以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的发展及实行投资补贴政策等绿色投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减量化手段进行清洁生产;资金来源方面,实行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及利用外资等多种筹资渠道,使社会闲散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的绿色投资中;绿色投资制度方面,采用适当的激励制度,避免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绿色投资的供给不足。制定有关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绿色投资的外部性,弥补市场不足;绿色投资运行机制方面,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主体为政府和企业,因此其绿色投资机制应体现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如图2、图3所示。

4、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将部分财政科技拨款直接投入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领域,推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技进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突破农林特产资源节约技术瓶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利用财政间接支出政策,将财政担保、政府补贴、激励政策用于促进资源科技进步。构建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财政支出体系(如图4所示)。

参考文献:

1、张卫明.我国特产资源产业化状况与发展战略[J].中国野生植物资源,2002(1).

2、陈抗.国外财政政策实践及其启示[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07-30.

3、郑雪梅.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农业研究,2007(9).

第3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AbstractBasedontheanalysisofrelationfeaturebetweenagricultureandruralindustryindifferentstageofruralindustryinchina,putforwardthecoordinatedtheorybetweenagricultureandruralindustrybystages,regionsanddegrees,discussedthecoordinatedroadbetweenagricultureandruralindustryfordifferentstageofruralindustryanddifferentareaofchina.

关键词农业农村工业协调发展阶段性区域性

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村工业发展促进农业发展,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是我国农村工农业关系的主要体现。但农村工业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两者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工业发展并不是总是对农业有利,认识到这一点,选择适宜的协调发展道路,发挥农村工农业之间的正关系,抑制负关系,对农村工农业协调发展十分重要。我们在广东东莞市,江苏无锡县,山东诸城市、苍山县,湖南双峰县,四川米易县等17个典型县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不同地区、农村工业不同阶段的农业与农村工业关系特征,提出了我国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

1农村工业不同阶段农业与农村工业关系的特征

依据反映农村工业发展水平以及与农业关系特点的若干指标(如人均农村工业产值、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农业人口人均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等),根据17县农村工农业关系及全国总体状况,确立每个指标在各个阶段的范围,运用要素贡献率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确立各项指标的权重,将我国农业与农村工业的关系划分为五个阶段:

1.1第一阶段为“农为主,工萌芽”阶段这时工业刚刚开始发展,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低于5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不足4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小于0.5,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小于0.2,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纯收入比重小于10%。农村工业的发展依靠的是农业的剩余资金、剩余劳力、剩余农产品和占用少量土地,对农业的竞争作用不明显,对农业的互补作用也不大。

1.2第二阶段为“农哺工,工起步”阶段工业开始发展且以外延型发展为主,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500—1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比重为40—5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5—1.5,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2—0.4,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为10—20%。农村工业发展占用较多的资金、土地和吸收较多的农业劳动力,体现出农哺工的特征,这时工业对农业的互补作用(如对农民收入的贡献、以工补农等)还较小。总体上看,劳力转移对农业利大于弊,而资金对农业的争夺对农业弊大于利。

1.3第三阶段为“工农业互争互利”阶段农村工业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1000—3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0—7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1.5—3.0,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4—0.6,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为20—50%。对农村资金、土地具有明显地竞争作用,但农村工业通过工资和以工补农对农业资金的返还已较为明显;劳动力的数量竞争开始出现,质量竞争较为明显化;体现出互争互利的特征。

1.4第四阶段为“工补农,农开始分化”阶段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3000—10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比重为70—9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3.0—10.0,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6—1.0,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为50—80%。农村工业发展到具有补农的实力,但全面改善农业现代化条件的水平还未达到;农业劳动力在现有规模下出现局部不足或季节性紧张,农村工业占用土地较多,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开始分化,以工补农水平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好、农村工业发展相对集中,农业及粮食生产继续发展;相反,农业及粮食生产出现下降趋势。总体上资金关系对农业相对有利,劳动力关系对农业相对不利;体现出工补农,农开始分化的特征。

1.5第五阶段为“工为主,农分化”阶段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10000—20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比重的9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大于10.0,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大于1.0,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高于80%。农村工业已具备建农的实力,关键是政策的引导,或者以工建农、农村工业集中发展保护农田,农业规模化经营解决劳力不足和提高农业及粮食生产的效益,农村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实现;或者工业发展不顾农业,大量占用农田,劳动力数量不足、素质弱化,农田抛荒、半抛荒,农业萎缩;体现出工为主,农分化的特征。

2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阶段性、区域性梯度推进理论

依据我国农村工业发展的阶段性、区域性特点,以及农村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农业与农村工业关系的特征,提出我国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阶段性、区域性梯度推进理论,该理论包含三个部分:

2.1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是一个相对而又抽象的概念,内容十分广泛,可概括为下面五个方面:①农业发展水平与农村工业水平的协调(简称水平协调)。水平协调包括总量协调、速度协调。②农村工农业之间的投入结构、技术结构的协调以及农业结构(农业生产结构、种植业结构)、经营方式、农业现代化建设重点与农村工业水平、结构之间的协调(简称结构协调)。③农业与农

村工业在资源要素流动及配置上的协调。包括劳动力、资金、土地等方面(简称要素协调)。④生态环境协调。农村工农业、特别是农村工业发展的同时,不断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简称环境协调)。⑤农村工农业协调发展还包括广泛的社会内容。通过工农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使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缩小贫富差别,减少贫困,增加农民受教育的范围与机会,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通过现代城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向农村的扩散,改变农民落后的生活方式和过时的思想观念。搞好农村社区生活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从多方面缩小城乡和工农差别(简称社会协调)。

2.2阶段性协调发展农村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能以单一标准来衡量两者关系协调不协调;也不是只有农村工业的高级阶段农业与农村工业才会取得协调。协调是动态的,每一阶段均有其协调的内容与形式,只是不同阶段两者协调发展(关系)的体现不同而已。由于农村工业发展阶段性特征,农村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农村工农业协调的重点应有所不同和侧重。在农村工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协调农村工农业的关系,其重点是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建立稳固的农业基础,适度发展农村工业。在那些农村工业已具备雄厚基础的地区,协调两者关系,其重点应放在促进企业利润向农业回流,通过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方式促进农业稳步增长,达到改造传统农业的目的。

不同区域(区位),由于自然条件、农业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农村工业在规模、行业与技术的选择上均有不同的特点,从而导致了农村工业与农业发展关系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两者协调发展的道路与模式应有所不同。以上三点构成了该理论的实体。我国农村工农业协调发展应以该理论为指导,脱离了协调性、阶段性和区域性,我国农村工农业协调发展是不可能的。

3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

3.1确立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道路的理论基础从总体上看,中国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必须坚持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方向。因为农村工业化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在中国大多数地区,没有农村工业化便没有农业现代化。但农村工业化并不是农业现代化的充要条件,农村工业的发展并不能自然带来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不同阶段,工农关系不同,农村工业发展方向、农业现代化建设重点也应不同;不同地区农业与农村工业发展的特点不同,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也应有所区别。因此,在确立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时,必须紧紧围绕农业与农村工业的关系特征,以及农业与农村工业的区域发展特点,即必须以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阶段性、区域性梯度推进理论为基础。

3.2立足工农业协调,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农村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工农关系的特征不同,不同地区农业与农村工业发展的特点不同,这就决定了我国农村工农业协调发展的道路不是一条,而是多条道路构成的一个道路集。通过大量调查与研究,从农村工农业关系状况以及区域特点的角度,把现阶段我国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3.2.1以农为主,农业延伸、推动农村工业的道路这类地区农村经济以农业为主,而非农产品资源缺乏,农村工农业关系处在第一、第二阶段,工农关系的特征表现为以农为主、工萌芽或农哺工、工起步。随着高产高效农业的发展,在农产品总量剩余的基础上,通过结构调整发展高价值作物和特产作物开发,迫切需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来增加农产品价值、稳定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增加农产品价值,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促进高产高效农业的发展。这条道路适合广大的以农业为主、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工业刚刚起步的内陆地区。如山东省苍山县,农村工农业关系处在第一阶段,农村经济以农为主。该县利用大蒜生产的优势,推动了蒜苔冷藏、保鲜、大蒜加工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走出了一条依靠农业延伸、推动农村工业发展的农村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3.2.2以农为主,农村工业靠资源开发的道路这类地区农村经济中农业仍是农村经济的主体,但当地矿产等非农产品资源丰富,具备资源开发的优势。农村工农业关系还基本处在第二、三阶段,工农关系的特征表现为农哺工、工起步或工农互争互利。随着农村工业的发展,资源丰富的优势逐步显示出来,通过资源开发,在转移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部分的利润回流,对农业发展产生良好影响;工业的发展也促进农产品,特别是加工产品市场容量的扩大,对农产品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类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往往是薄弱环节,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这条道路适合于中西部非农产品资源相对丰富、而农村工业水平还较低的地区。如湖南省双峰县,农村工农业关系处在第二阶段,农村经济还是以农业为主。该县利用矿产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建材、煤炭采选为主要行业的农村工业,改善了农村经济结构,增加了农民收入,对农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走出了一条以农为主,依靠资源开发农村工业的道路。

3.2.3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的道路这类地区农村经济中农村工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业在农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高,农村工农业关系基本处于第三阶段,工农关系的特征表现为工农互争互利,资金关系的矛盾比较突出。这类地区农业基础条件较好,农业生产水平较高,具备发展畜牧业和高价值作物的优势;地理位置较好、交通发达、国内市场容量大,也有发展外贸的优势。通过市场和外贸的拉动,促使农产品加工的发展,带动农业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条道路适合高产高效农业发展较快和具备外贸条件的广大东部农区及部分中西部农区。如山东省诸城市,农村工农业关系处在第二阶段末,第三阶段初期。该市在发展外贸基础上,依靠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业基地建设,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使农业与农村工业取得了较高水平的协调发展,成为一个在全国较有影响力的典例。

3.2.4以工补农,农业稳定发展的道路这类地区农村工业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农业所占份额甚小。农村工农业关系处在第四、五阶段,工农关系的特征表现为以工补农、农业开始分化或工为主,农分化。这类地区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但农业劳动力数量不足和素质下降的

问题突出,这时农业发展往往出现分化现象,或者通过以工建农,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农村工业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实现,或者农村工业发展不顾农业甚至侵占农业造成农业萎缩。走以工补农,农业稳定发展的道路,必须在坚持以工补农的同时,农业的结构、规模、技术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农村工业利润回流主要靠政策引导,农业调整要以机械化和扩大规模为重点。这条道路适合于沿海、城郊农村经济发达,人均耕地资源少,且农业生产以粮食为主的地区。如江苏省无锡县,农村工农业关系处在第五阶段。该县在不断壮大农村工业实力基础上,通过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方式,积极完善农业投入机制,稳定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农业没有出现萎缩。

第4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城镇化是伴随经济的发展,通过人口的产业转移和区域集聚而形成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城镇化水平与世界水平基本持平。我国的城镇化过程一方面是经济发展自然形成的,另一方面政府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城镇化过程中,部分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在小城镇建设中尤为严重。通过探讨将土地资源作为农民城镇化中的保障,以此保证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能够平稳过渡,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关键词:

中小城镇;农民;城镇化;土地资源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7802

1中国城镇化进程现状

城镇化是指随着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人口从第一产业到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过程,人口集聚到一个地区,并衍生出相应的社会机构来支持和管理这个社区。因此,城镇化包含了两大要素,产业转移和地域转移(曾湘泉等2013),目前有超过半数的世界人口住在城市里。

根据2014年3月16日中央政府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从1978年到2013年,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高速增长相适应,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3.7%的水平,基本与世界水平持平。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来,成为从事第二、三产业的重要力量,为中国的经济起飞提供了劳动力要素。不仅成为中国发展中最重要的“人口红利”因素,而且也是推动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力量,通过人口不断地向城镇转移,推动了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同时由于城镇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也吸引着农村人口不断地迁往城镇。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城镇化过程是健康的,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由于《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将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因此,与小城镇相关的农村人口的城镇化问题已经成为发展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因素,也是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中的重点问题。

2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

城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城镇设施不断完善,更加适合人类居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投入资金来完善城镇的各项设施。从目前来看,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投资主体是政府。

虽然我国城镇建设投资模式已经从过去的完全计划控制,财政预算支付转化成了以财政资金为主,其他社会资金配合,但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的角色并没有完全改变。这种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城镇化模式,加快了城镇化的建设步伐,也使我国的基础建设在短时间里面取得了很大的变化。但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包括土地财政问题,地方政府负债问题,以及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等。

目前城镇化进程中主要通过征收农民土地来获得建设所需的土地和资金,特别是土地财政下,地方政府通过土地二元化制度中的差价来获得巨额的财政收入,这种方式有可能造成通过压榨农民征地收入的方式来获得土地,会造成了社会不公,影响社会安定。从历年的被动的农村人口城镇化过程来看,大都市郊区农民由于补偿的经济价值高,虽然失去了耕作的土地,但通过集体土地的出让、出租,住房出租,较好的市场社会保障体系等,从而获得了经济与社会保障。但对于大多数其他失地农民而言,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小城镇的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的失去相当于失去了仰赖的生活,部分农民不具有城镇工作能力,无法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被迫从事最艰苦和工资最低的工作,甚至没有工作,从而造成生活水准低,不少人沦落为城镇中的贫民阶层,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世界银行以及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和英国国际发展部联合所作的研究,城镇化常常会带来贫穷和暴力问题(Baker and Schuler 2004,Maggah 2012)。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城镇化,虽然在前期对于城镇化建设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主要关注的是区域的城镇化问题,而较少关注到被征地农民的城镇化问题,往往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阻碍了城镇化的和谐建设,特别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人口城镇化的自然过渡,因此,有必要改变这种模式。

要建设新型城镇化,就必须面对这部分人口的城镇化问题。这部分人口的城镇化需要有两重保障:第一是有适合城镇工作的劳动技能和能力;第二具有城镇人口相关的基本的保障。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最赖以生存的资源,因此,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来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提高他们在城镇中的生存能力,这是新型城镇化中的关键因素。

3用好土地资源,将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农村人口城镇化的主要来源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改变土地财政政策,将土地资源变成农民向城镇人口转化过程中的保障资源,是我国建设新型城镇化的关键要素。

根据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障问题和就业培训问题已经被提出来,并成为能否征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从目前来看,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民的保障问题,相对做得比较好,但欠发达地区和小城镇的征地工作则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在征收工业用地时,对于农民的保障程度很低,并屡次成为不安定因素的导火索。而从国家新型城镇化的规划来看,小城镇的发展是城镇化发展的方向,而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关系到人口城镇化平稳过渡的关键因素。根据改变土地财政政策,将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征地农民的资源的思路,可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征收城市基础建设用地时须保障农民的培训费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农村人口的培训是通过财政资金来解决的。但是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无法再取得相关的收入。而在部分城市财政资金紧张,因此挤占培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而二元土地使征地收入差异很大。因此,应该在土地出让资金中预留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费用,以真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在征收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时须特别增加土地资源入股的问题,并由相关企业来解决农民的部分就业和培训费用,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目前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在企业用地的供给方面特别便宜,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从目前征地的情况来看,企业用地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农民的利益。而将农民的土地资源转化为企业的股本,不仅可以促进当地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更可以促进农业人口与企业之间的互利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在农民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农业土地资源在企业经营不善时被任意处置或被恶意处置,在股权设置时应该有所创新,给予农民以合理价格赎回的权利。

第三,在征收土地时应该尽量减少付现金方式,增加保障收入。由于土地资源是对生活的保障,因此,减少现金支付,增加农民在保障方面的收入,同时通过职业培训,从而减少农业人口城镇化过程中的返贫现象。

第四,在建设住房时,可以建立公管公寓,产权属于政府、住户和农民共同所有,每年以租金的方式交付给入股的农民,以土地税等的形式解决政府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这样可以部分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也减少了城市开发中由于招拍挂等导致的住房价格高企现象,降低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

4如何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体现

将土地财政转化为保障农民收入的土地资源形式,对于现有的财政收入模式是一个很重要的挑战,但目前这种形式也在不断的尝试,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主要难点在于估计土地资源的价值,而我国土地法的修订迟迟没有出台,也为正确估计土地价值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做到的包括:

(1)合理评估土地资源: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也是农民目前手中最为值钱的产业,但由于目前在征地补偿中往往采用的产值法,并没有将土地未来可能的增值部分考虑进去,而且在征地补偿是大多采用现金方式,对于仅仅获得几万元收入的农民而言,并不能保障他们的未来生活。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总和一般只有土地年均产值的15-30倍。以平均每亩年产值1500元计算,征地的补偿费用每亩不到5万元(范进等2012),这远低于土地出让市场的价格,虽然在2012年底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目前已经删除了30倍上限这个规定,但由于草案并没有得到人大通过,成为立法。而我国农民占用的耕地水平很低,因此,人均获得的补偿收入也低。因此,在土地资源估价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农地的转化价值,农地的未来价值等,合理体现土地的资源和财产属性。

(2)明确土地资源的产权,包括继承权等。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没有私有财产权,因此,这部分土地虽然有承包人,但从长远来看,缺乏责任人,从而导致了农用土地的低价出售,也使农地难以得到合理的评估。因此,加快土地法的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的性质,才能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评估。而农村土地的合理评估,有利于小城镇的建设。

5结语

在建设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人口的城镇化相对于区域的城镇化更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利用农民拥有的土地资源,减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不利因素,是保障我国农业人口走向共同富裕的关键因素。从目前的情况下,根据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法修订案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曾湘泉,陈力闻,陈玉梅.城镇化、产业结构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吸纳效率[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4):3646.

[2]Baker,J.,Schuler,N. Analyzing Urban Poverty. A Summary of Methods and Approaches[J]. Policy Research Paper No. 3399. Washington DC:World Bank,2004.

[3]Robert Muggah.Researching the Urban Dilemma:Urbanization,Poverty and Vilence[J].Report,2012.

第5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农产品加工业指的是基于农产品进行直接加工和再加工的工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近些年发展迅速,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农民收入增长和减小城乡差距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产业发展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农产品加工业的竞争力和地位。所谓产业集群,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教授将其界定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一些相互联系并且在地理位置上较为集中的企业和机构的集合。Lorenz(1992)指出集群指的是链接的易用性和可用性允许人们构建信任、合作和竞争的私人关系。但是针对农产品产业集群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针对该产业进行界定时,要综合考虑农产品加工业的特殊性,例如其涉及的行业多,品种复杂,加工等特征。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与制造业集群之间的差异体现以下两个维度。第一,两者规模不同,前者规模小于后者。第二,选择的地理位置差异较大。前者倾向于与原料产地相关的位置,而后者并不重视地理位置上的选择。因此,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的界定应将地理位置和加工原料作为其优先选项。其具体内涵为:在农产品加工原料丰富多元的基础上,构成的相关联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机构的集合。这个集合的主体,既包括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同时也涵盖了其产业链相关企业及机构,它们是一个专业化的利益共同体。

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的特征

(一)服务专业化区域的灵活专业化是农业产业集群的一个凸显特征。很多与农业相关的产业聚集在一个限定的区域内,从而彼此之间形成密切的关系,具有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的特点。通常,这种灵活专业化是内在产生的,这些都是农业内部分工的外部化或社会化,从而实现区域的规模经济。尽管农业产业集群横跨一、二、三产业,但是农业产业的产品大多以一、二产业为主,因此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只有具备这种特征,才能够称之为产业集群,否则不具备产业内涵和专业化的特征,仅仅可以被称为空间集群。

(二)网络化网络是各种行为主体间相互沟通、传递资源时构建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的网络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产业集群内部各个经济体之间因为专业分工不同,所以构建密切的关系。这种网络化包括两种形式,即正式的合作网络和非正式的合作网络。所谓正式的合作网络中,各个行为主体间会由合同构建正式的合作关系。而一些行为主体由于长期的固定交往而形式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则是非正式的合作网络。农业产业链较长、且易于产生新的增值环节。若产业集群形成,那么集群体内将涵盖多个联系紧密的产业,生产要素将会通过各种联系渠道,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呈现农业产业集群的网络化特征,从而凸显集群的经济效益。

(三)空间集群性农业产业集群的产生是由于农业生产基地与农业关联产业聚集在特定的地理空间内,这是一个有机的群体。因此,具有空间集群性特征。正是因为这种特征才让基地与产业间具有更加密切的联系,交换资源更为便利,从而能够共享外部规模经济。较为成熟的农业产业集群会围绕资源富集区,例如中心城市或交通便捷的区位集群,从而构建以线状基础设施相联结,集各个中心为一体,具有内在经济联系的产业化集群区域。

三、黑龙江垦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产业集群发展层次不高目前,黑龙江垦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还处于起步阶段,集群内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层次较低,各企业之间关联程度不高,存在着产业集群规模小、层次低等问题。集群内企业由于横向联系较少,各自为战,没有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经济,使得垦区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还停留在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真正的集群企业分工协作,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使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很难发挥出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限制了产业集群的发展。

(二)竞争力不强,营利能力较差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大”而不“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高,没有发挥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国有企业“一支独大”的现状没有明显改善,企业利润率不高。例如,2013年上半年,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49.46亿元,同比减少34.63亿元,下降41.19%;实现利润总额-927万元,同比减少2.77亿元,;实现净利润-1137万元同比减少2.76亿。①

(三)部分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目前,黑龙江垦区农产品加工企业整体创新能力较差,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着深加工技术不足、产品科技含量低等问题。另外,由于部分企业缺乏创新意识,又很难吸引科技人才,使得很多产品的生产还在使用传统方法,产品附加值不高和档次低,最终导致很多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严重束缚了垦区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发展。

四、黑龙江垦区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升级对策

(一)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合作通过政策引导、财税支撑等手段,加大对垦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信息平台,实现产业内企业间的信息共享,不断强化区域内企业间的学习和交流。通过资源、产品信息、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共享,促进集群内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发挥集群优势,实现利益共享。同时通过外部因素和合作共赢进行产业资源整合,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通过协同竞争,优势互补,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获取更广阔的外部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提升集群内企业竞争力。

(二)提高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紧紧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契机、围绕全省“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发挥资源优势,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核心业务突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实现由农产品初加工向农产品深加工的技术转换;进一步强化农垦总局的宏观调控,发挥其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管控,构建产品诚信体系,维护“北大荒”品牌价值,并促进这些产业集群内部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提高全社会对产品的认知度;通过政策引领、项目扶持、财税支撑等手段,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适度放宽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抵押条件,建立健全多元化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平台,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扶持;按照产品特色、地域特征、资源优势等,构建特色产业品牌,形成品牌效应,区域品牌一旦形成,其影响力将辐射区域内更多相关产业聚集,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

第6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业生产业;供求评价;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05

1 影响农户对农业生产业需求因素及评价

1.1 影响农业生产业需求的因素

本文基于已有的理论,针对农业生产需求决策的特点,选择农户特征、家庭特征和信息来源作为影响农户对农业生产业需求的决定因素。

(1)农户特征。农户是生产经营主体,农户自身特征,即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影响农户对农业生产的选择行为,对农户的生产决策行为产生影响。

(2)家庭特征。本文将影响农户对农业生产需求的家庭经济特征设定为耕地面积、耕作年限、家庭拥有要素禀赋、家庭收入及来源等四个方面。

(3)信息来源。在信息不对称下,农户对各种生产缺乏了解,进而无法正确判断购买某项服务的预期效果和风险。因此,影响农户需求生产的重要因素是获取生产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便利性。本文信息来源设为参加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参加政府培训或企业培训、电脑上网或手机上网三个方面。

1.2 农业生产需求的调查及评价

1.2.1 农户特征对生产需求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农户对生产业需求高于男性农户,女性重点需求在育种和销售服务,男性农户更偏重于信息和技术服务;年龄与生产需求呈现反向趋势,年龄大的农户对生产需求少且偏向传统服务;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对生产业有偏好,且更倾向于现代服务业,加工包装、储藏保鲜、信息咨询和电子商务等,教育程度低的农户更倾向于育种、农资服务和传统的销售运输。

1.2.2 家庭特征对生产需求的影响

家庭种植规模与生产需求成正相关,不仅传统的育种和农资服务需求增加,而且对规模有要求的现代服务需求增加更多,如资金保险、仓储保鲜、电子商务等等;种植年限长的农户对服务需求多,尤其对销售服务需求;家庭拥有要素禀赋好的农户对生产需求多,要素缺乏的农户对生产需求反而少,这也就直接造成了收入差异越来越大;农户收入中农产品收入比重决定了生产需求数量和种类,农产品收入是农户收入主要来源的农户会注重育种、农资、防虫防害和增产技术。

1.2.3 农户信息来源影响对生产的需求

参加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一般对生产需求大,但是专业合作社还是较为传统的,缺少先进合作社也是制约农业生产需求的原因;参加政府培训和企业培训是农户获得技术信息和现金理念的主要来源之一,但获取的技术和信息较为被动,可能与农户的需求不匹配;电脑上网或手机上网决定了获取资源的便利性,经常上网的农户对生产需求多,而且较为先进,对电子商务有较大的需求。

2 农业生产业的供给现状及评价

2.1 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主要依托相关政府部门、涉农站点、各级农技站和农业科技园提供农户农业生产需求,但是由于基础政府的重视不足,往往经费得不到保障,同时农机推广人员待遇低,人才引进难且留不住人,留下的人知识老化且得不到更新培训,不能满足农户需求。

2.2 农户自发组织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涌现了超市+农民经纪人+农户联结互利合作模式、“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带动服务模式、“农业科研院所或者高等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科研部门带动服务模式等,服务内容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运转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利益矛盾下组织不稳定;农户或农户代表经纪人不论在管理、技术还是信息获取方面都存在欠缺,使得农户盈利不能得到保证;农民合作组织资本金少,且资金来源渠道少,限制了组织发展;农民拖欠组织账款、信息不对称、农产品市场竞争激烈都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步维艰。

2.3 龙头企业拉动型的模式

“企业+基地+农户”模式,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基地并为农户提供生产,以与农户结成利益互惠的共同体;“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模式,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作为农户代表与龙头企业谈判,企业提供生产技术标准、农资、产品销售等服务;“企业+基层政府(或村委会)+农户”模式,龙头企业和基层政府(或村委会)机构对接,利用政府部门的组织资源和企业的技术资源和市场资源优势,连接农户。调查显示,龙头企业已成为农业生产供给体系中的骨干力量,但企业盈利性的本质使得供给的农业生产还不全面,龙头企业的服务优势是技术和信息服务,而资金服务明显不足,产中服务多,产前和产后的配套服务少;利益驱动下龙头企业更注重能带来利益的服务而不会过多关注利于农民长远发展的服务;大部分合作社是在龙头企业主导下建立的,基层政府组织的越位和错位,往往使得农民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的服务不能得到满足。

2.4 国有传统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模式

传统国有企业(供销社、信用社、邮政所和粮站)的改造升级是相关政府部门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方向,其品牌效应能够得到农户及农民企业或合作社的认可和信任,且其农村网点多、覆盖面广的网络优势且能网络共享,可以更好的为农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服务,从粮食收购、小额贷款、农资供应和配送逐步向代农储量、农技和农业机械服务、农产品加工、信息服务、资金保险、订单农业、良种试验和推广等延伸。在整合多家企业的过程中要注重形成规范的章程和制度,政出多门、产权关系不明晰必须解决。

2.5 农产品专业市场与新型农业服务组织模式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具有价格形成、信息交换、产业带动、物流集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并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因此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合同契约与农户及农民合作组织构筑稳定的经济关系,为农户提销一条龙经营的服务模式。“农超对接模式”利用超市在市场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参与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为农户提供技术和资金志支持、信息咨询、物流配送、产品销售等一整套生产。“农户+龙头企业+网店+云库”模式,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良种、农资、农田设施、农技服务,集中收购农产品,按照网店要求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网店负责营销,云库负责产品设计、包装、储藏和运输服务。

2.6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

农户以土地入股村集体,全村土地统一生产,由村集体统一种苗、统一播种、统一机械生产和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收购、统一销售,技术上以大学生村官为主要负责人,联系地方高校或农机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上村集体组织农户创办实体公司服务模式。由于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且资源有限,村集体组织纪律涣散,难以有效承担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职能。大部分村集体为农户提供的生产比较少、专业性弱、可持续性较差。

3 加快农业生产业发展的建议

3.1 统筹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加强组织指导

在国家农业和服务业产业政策的指引下,立足区域产业现状和特点,考虑发展基础、技术、制度和国内外市场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特色的农业生产业发展规划,政府支持的领域、行业和项目应该有轻重缓急。鉴于农业生产工作横跨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特点,且农业生产的专业性强且新业态更新快,建议地区成立领导小组来领导、规划和协调。

3.2 构建有利于农业生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提高农业生产业资金支持比重,确保资金规模增长快于财政收入增长;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农业生产业发展,完善农业生产补贴制度,运用财政贴息和补助、以奖代补、启动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农业生产业发展。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和方式、增值税征收项目和抵扣政策方面予以优惠政策,应该继续对生产业降低税率或减免,以支持其发展。

3.3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生产业供给体系

界定农业生产的公共属性,对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农业生产应该由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来提供,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农业生产业可由农业服务组织(供销社、邮局、信用社、专业合作社等)提供,或者政府采购的方式。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更好地满足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对内互惠性、对外盈利性的组织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为农户和农业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领军型龙头企业拥有地区资源优势和国际市场竞争力,能够提升面向本地区的为农服务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通过集聚和共享的有效方式,提升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率。

3.4 强化农业生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尤其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稳定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农业生产业人才培训体系,尤其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普及农业科技和市场营销知识,培养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提高整体素质;要扶持高校培养农业生产业人才,引导和激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行业;引进农业科学家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围绕他们建设农业科技创新队伍。人才的稳定更为重要,为减缓基层公共农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外流问题,建议把基层公共农业服务机构的从业者纳入全额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管理,同时,为更新从业人员知识,在建立农技人员定期轮训制度的同时,通过职称晋升、专项基金项目或志愿者加盟等方式,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研究生到基层参与公共农业服务。

3.5 完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包括商业银行、地方农商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农村互助合作金融等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采取贷款贴息免息、税费优惠等方式,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农户等不同需求主体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农业保险相结合,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对关系农民生计的农产品进行强制性保险,建议政府承担农业保险补贴,增强农民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振刚等.农业生产业模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9).

[2]杜志雄.农业生产业发展的瓶颈约束:豫省例证与政策选择[J].东岳论丛,2013,(1).

第7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第8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一、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第一,单独设置的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或者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净所得征收,或者是对企业和居民拥有的财产征收。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商品税(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或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以常年计税产量为依据,不论农产品商品率如何,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须缴“税”。农业税计税过程中,不扣除生产成本和农民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这种农业税制虽然在建国以后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起,曾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国民经济进入客观上要求工农业平行发展、逐渐以工补农的阶段时,继续维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不仅直接妨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农民作为生产者,其税收负担大大高于城镇工商业者,也大大超出其负担能力,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从间接税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规定最高为8.4%,如果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那么它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率最多高出8.56个百分点。另外,在城镇,增值税纳税人达不到起征点(销售额2000~5000元/月)的,不用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家庭联产承包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从直接税角度看,如果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扣除其生产成本,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如果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绝大多数农民根本达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额,不应该缴纳所得税。

第三,征收农业税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于规范的商品劳务税,对进口的国外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l3%)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收;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最高可退13%,实际上尚未退足)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税收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农业发达国家纷纷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而我国目前对农业的支持总量水平很低的背景下,农业税这种“不补反取”的性质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第四,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一般货物增值税税率为I7%,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农产品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没有实现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也会额外缴纳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再加上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原料时,根本就没有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因而连13%的进项抵扣也不能实现。这就造成农产品加工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业,从而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生产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高附加值化经营,不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最终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

第五,农业税征收成本过高,单独开征农业税经济效率低下。从全国来看,2002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正税合计420亿元,加上附加总计为494亿元。全国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的人员总计29.2万人,人均征收农业税及附加16.9万元。2002年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与社会减免共计52.98亿元。农业税收征收的全部成本,假定按每年人均2万元计算,全国合计为58.4亿元,农业税收征收成本比率高达13.24%.

第六,农业税征收事实上成为基层政权机构向农民收钱的“载体”。一些基层政权机构借合法收税之名行非法收费之实,引发了众多涉农恶性案件,损害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之所以存在所谓“黄宗羲定律”隐忧,就是因为现行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是“只减负担未转机制”。机制转变固然反映在若干方面,而在税制上,没有废除农业税这个载体显得尤为突出。虽然说,调整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冗员,改革管理体制,是治本之策,但是,革除这一“载体”,从制度上杜绝非法借用税收的名义,亦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二、保留或变相保留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就无法真正实现

在农业税税率降低到一定水平之后(比如2%左右),农业税就应该彻底废除。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取消农业税后,还应另外开征某种形式的专门针对农民的税种,如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以替代农业税。

所谓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是对使用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农用土地面积、分别土地等级、规定不同的税额而征收的税种。其纳税人为使用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收对象就是农用土地,其税率采取级差定额分档税率,平均税负为农用地年均生产收入的2%,按年实行从量货币征收,继续实行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的做法。

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第一,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第二,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第三,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第五,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必须澄清几个认识问题

1.关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

对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这句老话,有些同志将其理解成,单独对农民开征的农业税自古有之;这种“自古有之”的含义不仅是对历史过程的描述,而且隐指与这种“自古有之”的农业税以及与之类似的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是有历史和理论依据的。对此,我们需要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辨析。

第一个层面,是就广义的税收而言的。在古代社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农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大部分。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农业税就是国家税收的主体,承担着为政府筹集几乎全部财政收入的职能。在古代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言的“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虽然具体所指的就是农业税,但是其实际的含义是整体的“税收”,其阐明的道理是政府的存在、国家机器的运行,不能没有税收作为物质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仅就农业税而言的。如果说,“皇粮国税,自古有之”中的“税”是仅指农业税,那么这个说法就值得推敲。人类经济活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征,税收亦有其不同的形式。在农业社会,对人头征税、对土地征税自然是税收的主导形式,但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征税就成为税收的主导形式。可以预期的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为以知识经济、服务经济为主体之后,税收的主导形式还将发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一些单独征收农业税的国家(最近的如阿根廷)相继取消农业税的内在原因。

2.关于废除农业税后“农民处于无税状态”

不同意彻底废除农业税的同志认为,不对农民单独开征农业税或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农民就会“处于一种无税状态”。据此认为,城镇居民要给国家纳税,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却不给国家纳税,似乎也不公平。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前中国农民税负结构的事实情况。

首先就是农业税(牧业税)。在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的综合税率最高达8.4%,与历朝历代税负水平相比,也是很高的。

其次是各种流转税。农民在缴纳农业税之外,作为工业消费品的消费者,一直都是流转税的纳税人。通俗地说,农民在买台电视机、买包香烟的时候,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据统计,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现金支出1467.62元,其中仅“衣着”、“家庭设备”、“交通通讯”和“其他商品”几项消费现金支出中所含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为38.96元,据此,全国乡村总人口78241万人,即通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304.83亿元。再次是利息个人所得税。农民作为银行储户,也同样向国家缴纳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这种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没有用到农民头上,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为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作贡献。

最后是隐性税负。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组织化程度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在与农产品收购商、农业投入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产品出售价格往往较低,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化肥、薄膜、农机、农药、农业技术服务等)价格往往又较高,农民因此承担了部分本应由交易对方承担的税负。农民承担这种隐性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职能在相关领域不到位而产生的。

由此可见,即使农民不缴农业税,农民实际上仍然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了相当的税收,这是由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决定的。

3.关于在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良好关系

第9篇:农业资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耕地保护;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6-01-1

1 城镇化简析

1.1 城镇化定义

城镇化就是城市化,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活动中农业活动的比重下降,非农业活动比重上升。城镇化与社会发展的经济结构变动相适应,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此消彼长,居民的建设表现与其生活方式逐渐稳定,这个过程被称为城镇化过程。就现在而言,城镇化水平的高低视其占总人口的比例大小而定。

1.2 城镇化特征

城镇化有四方面的特征:时间特征。主要表现为城镇化过程与阶段的统一,以渐进为主;空间特征。主要表现为城市与城镇的结合,在这二者结合期以城镇为主;就业特征。主要表现为以非农为主,就业特征就是农业人口向城市涌进的过程中人员就业问题;生活方式特征。从世界城镇化发展类型看可分为发达型城镇化与发展型城镇化两种。

城镇化进程必然会引起就业结构、投资结构以及土地结构的改变。城镇化致使大量人口进入城市,耕地问题也会随之出现。本论文就城镇化与耕地保护问题做以下阐述。

2 促进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要协调发展,要创新耕地保护意识,克服城镇化建设中对耕地保护的不利因素;改革耕地保护制度,协调好土地规划和城镇规划。

2.1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度

随着人们对生活需求的变化,耕地保护的内涵也随之改变。农业生产从最基本的谷物生产开始向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转变,拓展耕地保护理念,坚持生态型保护理念。一定要高度重视耕地的非生产,要让耕地生产为城镇化发展服务,提升耕地的潜在效用、生态效益,要提高城镇与农村居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要改变城市人口的传统观念,误认为耕地与城市的发展没有关系并对土地持漠不关心的态度。这是一种错误观念,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存在内在联系、相辅相成的,城镇化的发展是离不开土地的生产价值的,因此要强化耕地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度。

2.2 创新土地保护制度,统筹城乡发展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城镇土地的扩张呈无序状态,这就体现出土地制度存在漏洞不够完善。因此,加快、加强土地制度改革是减少土地资源浪费、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关键,同时也可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管理,公益性土地使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要严格进行区分,对土地使用变性也要严格控制。对于征地标准一定要按照市场征地价格对被征用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要完善土地市场,加强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调节建设用地供应,完善土地拍卖以及实施细则,鼓励拍卖土地转让,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再利用,减少土地浪费。在创新土地保护制度过程中要促进农民进城集中居住。这就要采取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落实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创新土地保护制度,才能让土地得到最大的利用价值,才能让城乡得以统筹发展。

2.3 确定合理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保护现有耕地

城镇化发展一直坚持大中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要充分考虑城镇化的发展规律以及各个区域的差异性。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当当地城镇化发展水平达到30%以上时,城镇化进程会加速发展,这将成为城镇化发展的一个趋势。在这个趋势的驱动下,耕地面积将面临着更大挑战。城镇的扩建需要大量土地资源作为支撑,而城市化中的土地已所剩无几,为了满足城市的发展势必要进行扩建,对耕地资源进行征用。在征用过程中要根据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参考文献

[1] 楼江.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管理方法与实务[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2] 钱文荣.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3] 张全景.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耕地保护绩效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4] 崔晓黎.当前保护耕地资源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新农村建设,2008,(2):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