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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精选(九篇)

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

第1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摘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过程就是对现有学校制度进行变革和创新的过程,也是现有学校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必须结合学校目前的制度状况、发展实际以及外部环境的情况,从条件与基础方面考虑可能性与可行性。中小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应该从行政管理制度、举办制度与内部管理制度三方面进行创新。

关键词: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创新

一、中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能力与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应将具体管理中小学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中小学的公共管理工作,激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管理学校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安排和决策,使其更好地回应当地人民接受良好基础教育的需求。面对全国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为地方政府发展和管理基础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加强其行政能力与尽责意识,通过双方的合作来达到基础教育的国家目标。

其二,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统筹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管理权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而不能进一步下放到县级以下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能力,突出其在处理相关教育事宜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地协调财政、税务、规划等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工作,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中小学行政管理制度。

其三,明确行政管理权是公共管理权力,依法对中小学平等行使。中小学因不同的举办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政府在行使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不能有歧视和不公正现象。为此,应该统一对公办中小学和非公办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并按照一视同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

其四,明确行政管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的法定权利。行政管理权是法定的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其特点是有限的强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是强制的,如超出权限范围变成无限的,则是违法的、会被强制的。地方政府在对中小学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绝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从行政管理权与法定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权应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权,法定权利规定着行政管理权的边界。因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晰行政管理权的法定界限,明确对中小学相关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定权利。

二、中小学的举办制度创新

其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与对称性。目前的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较简略,法定权利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法定义务也仅有一项,即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法律对举办者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保障举办者权利,也不利于约束举办者权利的过度使用。法律仅对国家作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标准与办法,对国家作为举办者保障办学经费给予了征税、收费等相应的权利,但对非国家的举办者如何筹措经费没有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依法规范这些举办者的筹措经费行为,也不利于这些举办者依法筹措经费,不能为举办者更好地筹措学校经费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及其责权。公立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在代行国家作为举办者的责权,但是法律对于各级政府在举办中小学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从责任来说,各级政府如何分担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分别作为哪些学校的举办者,特别是如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责任;从权利来说,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对举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如何分享在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如何行使这种决策权等。同时,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在行使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时,如何与作为公共管理者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相区分,两者的界线在哪儿。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法律或政策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的投入责任,为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提供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时为各级政府合理分享对公立中小学的内部制度安排上的决策权提供依据,使公立学校在更好地体现中央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其三,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资格。从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任何合法的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但从中小学的性质及设立学校的法律标准来看,这种成为举办者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一种无限或绝对权利。法律应对自然人或一般组织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对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规定。这样,既可为那些想成为举办者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理合法地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这些非公办中小学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其四,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激励。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国民性质,举办中小学本身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如何从制度上激励和吸引非政府的举办者积极举办非公立中小学,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举办基础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法律也规定政府鼓励非政府的各方举办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要尽到鼓励的责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非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荣誉、名声等,也可以是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财政奖励、财政补助等。应该说,政府作为中小学的举办者和非政府中小学的举办者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举办者没有权力排斥非政府的举办者,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非政府的举办者采取歧视或不公平政策。

三、中小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通过决策制度安排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体现举办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举办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制度,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应有三个基本要素:(1)解决谁有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举办者会议或举办者代表会议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由它来决定决策权的分配、行使制度,最为基本的是决定决策权的代行机构方式及组成;(2)解决如何行使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代表举办者会议具体行使有关学校的决策事宜;(3)解决如何监督决策权行使问题,一般应是学校监事会或学校设独立董事方式,代表学校举办者利益监督代行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决策权行使。现代学校制度的决策制度安排因其举办者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安排,但其基本的安排应使决策权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监督有力,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体现举办者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由此来看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应明确中小学的具体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明确举办者拥有的决策权以及决策权在学校内的具体行使方式,将举办者利益通过决策制度安排内部化,从而保障国家作为举办者对中小学所持有的理念与办学目的。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的决策权安排,其次也应明确决策权在举办者间的分配、明确代行机构及监督方式。具体而言,对于举办者是个人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科学与民主问题,防止个人过度集权;对于举办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合作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合理分配问题,防止无法做出决策。

其二,通过执行制度安排保障法人利益。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应该是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明确的执行权力以及组阁(安排校内管理权力制度)的权力,改善其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使其充分代行国家对于学校的内部运作权,推动学校发展。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安排也应是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选任、执行决策以及业绩考核制度,明确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相对完整的权力,避免决策者越权和过分干涉校长的执行权。

其三,通过监督制度安排保障成员利益。现代学校的监督制度安排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决策权上有相应的监督安排,这种监督安排是代表学校成员的利益的监督,从决策上保障成员的法定利益,一般而言采用学校成员(教师、学生)代表进入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的方式或专门享有监督权的方式来安排。二是执行权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对校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安排更多的是让学校成员或代表参与管理,或是落实法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安排,保障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三是成员权利日常保障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一种常设组织或监督专人,是日常保障、补偿、救济成员合法权利上的监督安排,主要负责对日常管理行为中出现侵权时做出一种迅速反应,发挥权利补偿与救济保障作用。

其四,通过督导评估制度内部化安排保障公共利益。学校制度安排中除了通过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制度来保障学校的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将社会或公众对学校利益的要求内部化,使学校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的过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安排要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如下基本安排:一是在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与监督制度安排上有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一般而言是指社区或家长的代表者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上有参与机会。二是在学校运作的过程中有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就是学校对社区或家长是开放的,家长能及时获知孩子的教育教学情况,能参与和选择对孩子教育与学习的某些活动。三是社会专门督导机构代表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能成为激励和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依据,学校形成接受社会专业评估的负责文化与及时反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引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21(1).

[2]全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专业委员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c].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1997.

[3]顾明远.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4]李继星.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第2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能力与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应将具体管理中小学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中小学的公共管理工作,激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管理学校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安排和决策,使其更好地回应当地人民接受良好基础教育的需求。面对全国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为地方政府发展和管理基础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加强其行政能力与尽责意识,通过双方的合作来达到基础教育的国家目标。

其二,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统筹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管理权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而不能进一步下放到县级以下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能力,突出其在处理相关教育事宜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地协调财政、税务、规划等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工作,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中小学行政管理制度。

其三,明确行政管理权是公共管理权力,依法对中小学平等行使。中小学因不同的举办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政府在行使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不能有歧视和不公正现象。为此,应该统一对公办中小学和非公办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并按照一视同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

其四,明确行政管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的法定权利。行政管理权是法定的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其特点是有限的强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是强制的,如超出权限范围变成无限的,则是违法的、会被强制的。地方政府在对中小学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绝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从行政管理权与法定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权应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权,法定权利规定着行政管理权的边界。因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晰行政管理权的法定界限,明确对中小学相关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定权利。

二、中小学的举办制度创新

其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与对称性。目前的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较简略,法定权利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法定义务也仅有一项,即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法律对举办者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保障举办者权利,也不利于约束举办者权利的过度使用。法律仅对国家作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标准与办法,对国家作为举办者保障办学经费给予了征税、收费等相应的权利,但对非国家的举办者如何筹措经费没有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依法规范这些举办者的筹措经费行为,也不利于这些举办者依法筹措经费,不能为举办者更好地筹措学校经费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及其责权。公立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在代行国家作为举办者的责权,但是法律对于各级政府在举办中小学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从责任来说,各级政府如何分担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分别作为哪些学校的举办者,特别是如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责任;从权利来说,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对举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如何分享在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如何行使这种决策权等。同时,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在行使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时,如何与作为公共管理者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相区分,两者的界线在哪儿。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法律或政策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的投入责任,为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提供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时为各级政府合理分享对公立中小学的内部制度安排上的决策权提供依据,使公立学校在更好地体现中央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其三,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资格。从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任何合法的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但从中小学的性质及设立学校的法律标准来看,这种成为举办者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一种无限或绝对权利。法律应对自然人或一般组织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对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规定。这样,既可为那些想成为举办者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理合法地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这些非公办中小学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其四,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激励。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国民性质,举办中小学本身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如何从制度上激励和吸引非政府的举办者积极举办非公立中小学,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举办基础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法律也规定政府鼓励非政府的各方举办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要尽到鼓励的责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非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荣誉、名声等,也可以是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财政奖励、财政补助等。应该说,政府作为中小学的举办者和非政府中小学的举办者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举办者没有权力排斥非政府的举办者,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非政府的举办者采取歧视或不公平政策。

三、中小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通过决策制度安排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体现举办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举办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制度,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应有三个基本要素:(1)解决谁有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举办者会议或举办者代表会议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由它来决定决策权的分配、行使制度,最为基本的是决定决策权的代行机构方式及组成;(2)解决如何行使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代表举办者会议具体行使有关学校的决策事宜;(3)解决如何监督决策权行使问题,一般应是学校监事会或学校设独立董事方式,代表学校举办者利益监督代行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决策权行使。现代学校制度的决策制度安排因其举办者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安排,但其基本的安排应使决策权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监督有力,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体现举办者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 由此来看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应明确中小学的具体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明确举办者拥有的决策权以及决策权在学校内的具体行使方式,将举办者利益通过决策制度安排内部化,从而保障国家作为举办者对中小学所持有的理念与办学目的。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的决策权安排,其次也应明确决策权在举办者间的分配、明确代行机构及监督方式。具体而言,对于举办者是个人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科学与民主问题,防止个人过度集权;对于举办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合作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合理分配问题,防止无法做出决策。

其二,通过执行制度安排保障法人利益。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应该是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明确的执行权力以及组阁(安排校内管理权力制度)的权力,改善其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使其充分代行国家对于学校的内部运作权,推动学校发展。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安排也应是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选任、执行决策以及业绩考核制度,明确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相对完整的权力,避免决策者越权和过分干涉校长的执行权。

其三,通过监督制度安排保障成员利益。现代学校的监督制度安排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决策权上有相应的监督安排,这种监督安排是代表学校成员的利益的监督,从决策上保障成员的法定利益,一般而言采用学校成员(教师、学生)代表进入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的方式或专门享有监督权的方式来安排。二是执行权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对校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安排更多的是让学校成员或代表参与管理,或是落实法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安排,保障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三是成员权利日常保障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一种常设组织或监督专人,是日常保障、补偿、救济成员合法权利上的监督安排,主要负责对日常管理行为中出现侵权时做出一种迅速反应,发挥权利补偿与救济保障作用。

其四,通过督导评估制度内部化安排保障公共利益。学校制度安排中除了通过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制度来保障学校的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将社会或公众对学校利益的要求内部化,使学校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的过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安排要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如下基本安排:一是在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与监督制度安排上有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一般而言是指社区或家长的代表者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上有参与机会。二是在学校运作的过程中有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就是学校对社区或家长是开放的,家长能及时获知孩子的教育教学情况,能参与和选择对孩子教育与学习的某些活动。三是社会专门督导机构代表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能成为激励和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依据,学校形成接受社会专业评估的负责文化与及时反馈的制度。

第3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西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 重庆 400000)

摘要:家校合作是新时代的发展呼吁下的一种全新的关系理念,探索家校合作对当今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家校合作的概念、家校合作的理论基础、家校合作的角色定位、家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家校合作的反思这几个方面介绍了家校合作的进展及其取得的成就。

关键词:家校合作;现状调查;文献综述;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G6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5-0002-02

苏霍姆林斯基说:“施行学校--家庭教育不仅可以很好的培养年轻一代,而且还可以使家庭和父母的道德面貌完美。没有对子女的教育,没有对学校生活的积极参与,没有成人与孩子之间经常的精神上的接触和相互充实,就不可能有作为社会基层单位的家庭本身,不可能有学校这个最重要的教育教学机关,也不可能有社会在精神上的进步。”[1]因此探索家校合作以成为当今教育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参考了1999年至2051年校园CNKI中的30篇期刊论文及万方数据中的20篇学位论文,并对其进行了整理。

1.家校合作的概念

“家校合作”目前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英语中表达“家校合作”的最常见的是"home-school cooperation"。对此,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家校合作进行了解释。

徐锦俊从家校合作推进学习型家庭的意义上指出,“家校合作指学校与家庭在认识一致、目标认同、情感融洽、信息沟通的基础上,双向互动地共同促进学习型家庭的生成和发展。”[2]刘衍玲,臧源,张大均,在其论文《家校合作研究述评》中指出“家校合作是指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家庭和学校两种力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调的教育互动活动。”[3]周丹认为“家校合作”既是一种关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两者关系的理念,也是一种处理两者关系的行为模式。他指出:“家校合作”是指家庭与学校以沟通为基础,相互配合,合力育人,使孩子受到来自两方面系统一致、各显特色、相辅相成的教育影响力,形成多种终身受益的必要素质,更好地实现社会化。[4]岳瑛在谈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时指出: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指教师与家长通过交往实现的教育原则,教育要求,教育过程,教育手段等方面的一致互补。[5]杨俊认为"家校合作"即家庭与学校已沟通为基础,相互配合,合力育人的一种教育形式。[6]我国家校合作研究的专家马忠虎认为,“家校合作”是指对学生最具影响的两个机构--家庭和学校之间形成合力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校在教育学生时能更多地得到来自家庭方面地支持,而家长在教育子女时也能得到来自学校方面的指导。[7]这一概念把家校合作所涉及的范围界定在学校和家庭两个领域。

家校合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综合以上几位教育专家,学者教育实践工作者,从他们对家校合作概念的理解中,我们对家校合作的内涵应把握以下几点:(1)家校合作是一种双向活动,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配合。家长要对学校教育给予支持,学校要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其中学校应起主导作用。(2)家校合作活动围绕的中心应该是学生,学生是家校合作活动的最终目的。(3)家校合作是社会参与学校教育地一个重要组成部分。[8]

2.家校合作的理论基础

国内关于国内家校合作的理论研究,有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其中苗建玲在其论文《小学家校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中对各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9]

对家校合作的认识。

在这一问题上,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认为在儿童教育方面家校之间要保持一致进行合作,强调共同发挥家校“合力”的重要性。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功能互补。

许多教育人士从家庭、学校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出发,从理论上探讨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如何配合,以达到两者的功能互补,实现教育最优化的目标。

在德育方面强调家庭的作用。

有的学者从家庭环境的特殊性和家庭环境的不同类型角度,阐述家庭对学校德育的环境作用。有的研究者从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和角色理论两个方面分析了家庭与学校在德育方面存在的对立与冲突。

3.家校合作中各参与人员的角色定位

家校合作中家长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担任着不同的角色。家长在家校合作活动中因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需要的不同,在不同的实践,不同的地点,充任的角色就有所不同。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也是这样。他们只有意识到自己所担任的不同角色,才能更好地去履行相应的角色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家校合作的专家马忠虎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11]

3.1 家校合作中学校管理人员的角色。学校管理人员在家校合作中具有四种角色.首先,他们是鼓舞士气的"宣传员"和组织者。他要通过对家校合作的大力宣传、指导,使教职员对家校合作充满信心和热情,使学校的方方面面都呈现出对家长参与的欢迎,营造出学校与家庭合作,通力共育人才的新气象。

其次,他是家校合作活动的策划人和支持者。要实现学校的教育和培养目标,校长必须明确家、校、社区合作的重要性,并努力建设这样一个合作关系。

再次,学校管理人员的第三个角色就是他自身,“学校管理者”。他必须在家长与管理人员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他除了影响学校的整体气氛和精神外,还要使学校保持"门户"开放政策,为家长提供相应的学校教育资源,组织家长教育活动等。

最后,学校管理人员是活动的协调人。缺乏对家校合作活动的有效协调与管理,家校合作就无法实现连续性。

3.2 教师在家校合作活动中的角色。教师是家校合作过程中的主要人物,是家校合作活动的具体策划人,组织者和参与者。他在家校合作过程中担任的角色除教师本身外,还包括活动的推行人、指导者、咨询者、活动资源开发人、家长的朋友、交流的对象等。

在家校合作过程中,许多教师除以上角色外,还与一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家长”。教师也会为人父母,也是一代儿童的抚育者。当他们从家长的角色再回到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的角色时,他们就能很好的理解家长的想法和需要。

4.家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家校合作的问题上,许多家长,学校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下面就从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对家校合作的认识问题和在实践中的偏差两方面进行论述这一问题。

4.1 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对家校合作的认识问题

马忠虎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包括以下两点:[12]

1.从家长方面看,大部分家长缺乏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没有意识到参与是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部分家长认为孩子进了学校,孩子的一切都应该学校负责,因而将教育孩子的责任一股脑的全推给学校,认为孩子的学习和思想归老师管,自己只提供钱,供穿,从思想上放松了孩子的教育。在这种思想下,如果不是学校“请”,他们是不会主动与学校联系的。

2.从学校方面看,有些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忽视了家长的教育。

许多教师往往认为家长不懂教育,他们不能也无法参与孩子的教育,请他们来反而给学校带来麻烦和干扰。因此,学校单方面教学生,使家长不能全方面了解孩子的情况,无法进行针对性教育;老师说教流于一般化,变成空洞的说教,泛泛而起不到相应作用。

(二)任学兵指出家校合作的问题出在政策上支持的力度不够[14]

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订家长参与教育的政策或法律,明确家长参与教育的合法权益,使家长在监督、参加学校的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时有法可依,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力。同时,强化家长对教育事业的参与,加强家长自我教育和教育孩子的责任。

(三)合作欠深度

关于这一问题任学兵在家校合作与素质教育一文中进行了讨论,他认为目前常用的合作方式是开家长会,让家长签字,家访和个别交流等。这些活动以了解通报情况为主,至于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各自的事情,缺少有计划,有深度的共育层面上的合作,更缺少对合作活动的检查,监督等措施。[15]

五、对已有研究的反思

家校合作前人已经从概念,各参与者的角色定位,理论基础,家校合作活动分类,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做了很多研究,但是我国在家校合作研究领域中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水平较低,家校合作的研究比较分散、不成体系,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实践相脱离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本研究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为理论基础,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家校合作相关理论和经验,通过研究我国农村小学家校合作的现状,并对学校的教师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探寻和发现我国农村小学家校合作的现状和家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根据当前不断深化的基础教育改革的要求,提出一系列具有实践价值的解决问题的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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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锦俊.家校合作推进学习型家庭的创建[J].教育发展研究,2005,(9):100-105.

[3] 刘衍玲,臧原,张大均.家校合作研究述评[J].心理科学,2007,30(2): 400-402.

[4] 周丹.对家校合作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5,(2): 34-36.

[5] 岳瑛.谈教师与家长的合作[J]家校指导,班主任.2003,2: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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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马忠虎.基础教育新概念――家校合作[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78-95.

[15] 徐金贵,颜辉荣.中小学家校共育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36-38.

[16] 岳瑛.教师与家长的合作[J].班主任之友.2002,(2):14-15.

第4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2004年2月16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共同制定《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面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形势和挑战,计划提出了七项有力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要求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紧随《计划》之后的同年2月19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印发了《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此方案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目标和任务、覆盖范围和资金安排、规划和要求、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工程”所负有的主要责任、质量管理、组织实施以及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正常运转保障机制等做了详细的安排。方案中“工程”的目标和任务非常明确,“从2004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解决好西部未“普九”地区新增130万初中学生和20万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的问题;同时,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对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有必要实行寄宿制的学校进行改扩建的步伐,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为此,中央财政投资了100多亿元,这也拉开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发展的序幕。

农村寄宿制学校发展的利弊权衡

(一)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有利之处1.有利于整合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学校布局过于分散且规模偏小。生源分布稀疏导致的高生均成本制约了农村地区现代化教育设施的配备,教学硬件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同时由于学校规模小、条件差、教师编制紧张,无法形成优质教育资源,使得学生甚至优秀教师大量流出,教育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建设寄宿制学校后,学校规模扩大,学生增多,教育经费充足,更加便于配备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在学校形成一定规模之后,还有利于吸引优秀的师资力量,在更大范围内统筹利用教育资源,改变当前农村教育资源分配的结构性浪费现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尽管工程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但也达到了基本保障农村学生接受公平教育权利的作用。2.有利于学校统筹管理,提高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寄宿制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便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规范教育教学管理[1],使学生的学习训练时间高度集中且相对充裕,有利于学生提高知识技能水平和自学能力。封闭式的学习环境可以隔离社会负面影响,有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习惯。同时寄宿制学校的集体生活含有丰富的隐性课程和群体效应,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相互促进有着巨大的积极影响,还可以减弱学生对家庭的过分依赖,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自理自立能力。3.有效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很多地方还出现了“打工村”,村里只剩下老人和孩子。这些“留守儿童”或由爷爷奶奶照看,或寄托在亲戚邻里家中,或由当地的“家长”照顾饮食起居和学习,还有的孩子出现被二次寄养的情况[1]。长年没有父母的陪伴和监护,对“留守儿童”的学习、安全乃至心理品德发展都造成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寄宿制学校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因为学校始终是学生最有资格和最为安全的监护场所,“留守儿童”的家长们也很支持寄宿形式,积极送孩子到寄宿制学校就读。(二)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产生的弊端1.过于盲目撤点并校,家校距离变远,致使辍学率反弹撤点并校是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前期工作,目的是为了整合闲散的教育资源。但是由于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缺乏灵活性,对现实情况估计不足,导致了地方政府在政策具体施行过程中“一刀切”,使得这项初衷是让所有适龄儿童享受同质教育资源的政策给广大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试点地之一,2002年贵州省进行了一次旨在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大规模撤并校点的工作。按照整合资源、优化办学的精神,一些教学点、复式班、村小学相继关闭,仅当年全省的小学就减少了近4000所,教学点减少了40298个。当时预设的目标是:2002年基本取消复式班,2003年基本取消教学点,2004年村小学在1999年的基础上减少50%以上[2]。如此急剧地、未经过科学规划地撤并校点,使得农村学校布局更加不合理,校点与部分学生家庭距离拉远。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2008年对全国8县77个乡镇的调查表明,经历了学校布局调整的小学生平均家校距离变远4.05公里,其中有10%的学生家校距离变近,有31.14%的学生家校距离没有发生变化,在58.86%的家校距离变远的小学生中,平均变远了9.19公里[3]。虽然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就是为了解决撤校并点后产生的家校距离变远问题,但真实情况却是很多农村的村办学校被裁撤,中心校距离过远,同时寄宿制学校还没有发展起来。学生不得不每天步行几公里去上学,在一些地理环境恶劣的偏远地区,不少家长因为担心孩子的安全问题而让学生辍学或普遍推迟入学年龄,致使辍学率反弹。2.教育资源整合不完全,部分资源闲置、浪费撤点并校、整合教育资源的措施并没有使所有教育资源最优配置。在一些农村地区,部分寄宿制学校由于所在地区人口稀少,或者有较多学生随着外出务工父母进城上学,生源不足,而逐渐变成了空心校、半空心校,大量的教学资源遭到闲置和浪费。有的学校却因为集中了大量学生而产生了严重的“大班额”现象,并随之伴生出安全隐患、教师短缺等一系列问题。还有许多农村校点,面对一刀切的集中资源办学政策,在计划中已经被撤并,但现实中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撤并,这些学校在政策上已经没有任何资源投入,不得不陷入尴尬的发展困境。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国家资金的投入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规划,一些非常需要资金支持的学校并没有得到国家强有力的支援,很多原本条件就很好的学校却获得了大量的资金投入。这种政策实施上的偏差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寄宿制学校政策执行的效果。3.寄宿制学校运营成本高,配套设施不完备尽管政府有大量资金投入,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总体规划不充分,资金短缺仍然是制约寄宿制学校发展的最大问题。截至2007年,国家已经投入100个亿进行“寄宿制学校工程”建设,使中西部农村校舍总面积新增1381万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从2003年的3.92平方米增加至2006年的4.66平方米,但这与优质的寄宿制学校规模条件还相差甚远[4]。我国在实行了“一费制”和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政策后,维持农村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就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然而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是相同的,但是寄宿制直接改变了学校的成本结构,寄宿制学校包含了宿舍及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成本、食堂与宿舍工作人员运作管理成本、寄宿生早晚自习和课外时间的教学辅导人员的经费支出等多项非寄宿制学校所没有的额外成本。另外,水费、电费、取暖费等成本也会因为寄宿制而大幅增加,很多学校根本无法聘请宿舍管理员、生活教师、校医等专业人员,无法保证学校有完整的师资力量配置,甚至在负债运营。我国对于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资金投入,主要用在了教学楼和宿舍楼等主体建筑工程的建设上,而对于相关配套设施则多数需要自己筹措资金解决。很多学校仅仅建成了较正规的校舍毛坯,但是宿舍内无法配备合适、充足的床铺,食堂没有餐桌板凳,校园内也没有体育娱乐器材和医务室。这种粗糙的教学生活环境只会对学生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4.变相地转嫁教育成本虽然国家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出发点是为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但是该项政策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把政府节约的教育成本变相转嫁到农村的结果。寄宿制学校里的学生,其生活开支在无形中附加了很多其它项,如住宿费、伙食费、车旅费等生活费用,这远远高于非寄宿制学生的学习费用,大大增加了普通农村居民的教育成本。5.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缺乏长效的保障机制从最早关于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政策至今,主要目的是为了普及“两基”目标。这些政策基本都带有公益色彩,缺乏政策实施的长效保障机制。现在国家更多的是推行关于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工程,工程结束之后应该向何处发展,教育决策部门并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规划,这种做法也不利于长期发展。

第5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大多数山区村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为方便各族儿童就近入学,学校布点只能像“满天星”一样小而散。这对当地的教育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多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村校点的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因农村校点数量多、分布广、布局散,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困难。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学校布局调整,推动寄宿制学校建设,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布局调整与寄宿制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1.学校布局调整与寄宿制学校的相关政策法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云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文件。

云南省关于学校布局调整与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1999年云南省教育工作会议上,云南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以集中办学为方向,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2)2001年,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具体目标,同时省财政加大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补助力度。该《计划》还提出:中小学危房改造要坚持与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重点调整山区村小和教学点。(3)2003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教育发展“十五”规划》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提出,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全州现有小学实施集中(合并)办学,调整布点,使全州初中及小学布点逐渐趋于合理,达到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目的,力争在五至十年内全部调整完毕。《规划》还提出中小学危房改造要与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4)2006年,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的《西双版纳州关于整合优化教育资源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整合优化教育资源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指出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集中办学为方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布局调整政策文本有:(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育局、区民委《关于办好寄宿制回民中小学几个问题的报告》(1982);(2)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82号〕;(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全区第二轮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5]68号〕。

2.贯彻落实学校布局调整与寄宿制学校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取得的效果

调研发现,云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针对学校布局调整与寄宿制学校建设制定了详细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云南省教育厅编的《云南教育事业统计快报》显示,从1997年到2003年,云南省小学教学点数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减少,1998年以后,每年减少一千所左右,有的年份甚至超过两千所,完小的数量也变化很大。以景洪市勐罕镇为例,勐罕镇从2000年起就开始撤并教学点集中办学,过去山区有24个村小点,到我们调研时只剩下5个。

澜沧县教育局确定的2006年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抓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工作,启动投资为4650万元(其中硬件建设4300万元)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全县列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学校共29所、52个单体项目,[1]村学校硬件不足的问题得到极大缓解。

云南省的学校布局原则反映了云南地理、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以集中办学为方向的同时,政府并不排斥和否定比较分散的教学点的作用;还根据不同的条件,提出了“需增则增”的政策。具体情况是:在人口高度分散、适龄儿童达5~6个、村寨离完小太远的地方,针对少数民族一些人“你有,我也要有”因而不愿到其他村寨上学的心理,针对云南省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及各少数民族文化个性的特点,不强行撤销校点,必要的还要增加。[2]云南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切实保障了农村山区少数民族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实施完成了两轮中小学布局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教育资源整合效益。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99万人,经过两轮学校布局调整,全区中小学校由2002年的3387所调整到2006年的2794所,减少了593所。其中2006年全区第二轮布局调整规划共撤并小学385所、初中(含九年制学校)62所、高中6所、完全中学6所,完全中学实行高初中分离17所。在校生增加了10.8万人。截至2006年9月底,全区国有企业所办的102所中小学除有7所中小学撤并、1所学校改制外,已全部移交属地管理,实现了企业所办学校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目标。

宁夏大力推进以资本成本(学校土地、建筑及设备等固定成本)为主的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以乡镇中心小学建设为重点,带动撤点、合班、并校,使中小学布点相对集中,以达到资源配置集约化。宁夏先后采取了“撤、并、联、挂、改”五字调整措施:“撤”,即撤销“麻雀”学校;“并”,即中心小学或中心学区兼并周边邻近的村小学,形成规模优势;“联”,即小学与初中联成一体,办成九年一贯制学校;“挂”,即一些交通极为不便的地方,仍然保留教学点,挂靠相距最近的小学管理;“改”,即对已撤并闲置的教育设施,改归目前发展滞后的农村幼儿教育或化技术教育学校等,各得其所,从而盘活了基础教育的大棋局。

2004年“教学点与完小教育成本与效益比较研究”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显示:在教育的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物力资源利用效率、财力资源利用效率以及教育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上,完小均高于教学点。集中办学可以提高教育投资效益。[3]调研中我们发现,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集中办学与寄宿制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办学效益

调研中我们考察了一个哈尼族的山上教学点,该教学点只有一个班一位教师,采取复式教学,条件极为简陋。集中办学政策把这样一些不规范的学校或教学点集中起来,把有限的资金和人力、物力集中起来使用,可以改善落后的教育条件,易于形成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2.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访谈中我们得知教学点的师资很不稳定,许多教师千方百计找关系请求调动,这样就使教学活动不连续,给学生的学习增加了困难。校点集中后,生活和工作的环境条件得到改善,有利于教师全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寄宿制学校还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心学习的环境和氛围,在访谈一所民族中学的同学时,我们听到了这样的声音:学校比家里好,因为在家每天要干很多(家务和农)活,不能专心学习。可见,寄宿制学校使学生能够排除外界干扰,从而更有利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3.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访谈中哈尼族教学点的教师提到:“要给他们讲普通话太难了,他们在一个班里面总是说他们自己的话。”教学点的孩子只跟自己民族的或附近地域的人打交道,普通话无从练习。而集中办学所处的乡镇和公路沿线,人流、物流、知识流、信息流等都相对较强,学生能跳出原来生活的小圈子,感受到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在一所中心小学访谈时,有个学生说她觉得上学有意思,因为上完课还可以打乒乓球、羽毛球。这是山区教学点的孩子难以企及的。因此,集中办学可以使学生得到相对好的教育,得到比较全面的发展。

二、学校布局调整与寄宿制政策落实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布局调整政策是针对沿海平原地区执行计划生育后儿童减少、教学资源浪费情况,为提高教育投入效率提出的,针对的是全国性的问题。有学者调研发现,该政策一刀切的执行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4]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教育基础比较薄弱,教育资源不足,教育投入短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

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该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不完善导致政策失真

从现有的政策规定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关于集中办学和寄宿制学校等相关政策规定还太笼统,由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很好的具体化,导致政策到达基层时执行不力。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可是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哪个部门负责,标准如何确定,这些决定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规定。

在访谈中一位中心小学校长指出,“‘两免一补’政策不是针对学校所有的学生,可是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划分标准。所以是否在政策上应该更明确一点,或者说,澜沧本来就很贫困,应该就全免,这样我们工作起来就方便一点。”由于我国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所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不能面面俱到,但是政策制定前应尽可能地做好调研工作,尽量避免政策执行中的失真。

2.资金投入不足

《景洪市勐罕镇小学“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报告指出:“要把校点布局规划变为现实,最大的问题与困难就是资金的投入。”在对景洪市勐罕镇中心小学校的访谈中,得知校舍建设的钱主要来自项目资金和援助,其余由政府填补。1997年新西兰对该中心小学有过援助项目,2006年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捐资了26万,现在工程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市政府填补,但钱一直没有拨下来。勐罕镇中学因集中办学生源增多,宿舍和食堂需要扩建,可是资金问题一直不能解决。从中央到地方许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到教育资金的保障,可是实际办学中筹措资金十分困难。可见,资金问题仍是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

3.集中办学后的校舍建设仍然不足

《景洪市勐罕镇中心小学未来使命》报告指出,从2006年9月起勐罕镇中心小学的教学班级数与班额数都在急剧递增,在校学生已达1099人。报告指出,目前的困难主要是教室不足和宿舍紧缺,学校不能满足山区百姓的需求。我们在云南调研的寄宿制学校中,大多是10人或12人一个宿舍,睡通铺,更有40人一个宿舍的。集中办学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很好地与校舍建设工程相配合,导致集中之后出现的问题较多。在宁夏的实地调查中也发现,多数寄宿制学校食堂的配套设施跟不上,大多数学校没有学生食堂,寄宿学生没有开水喝,更没有热饭吃,多数是吃从家里带来的干粮。

4.基建欠债问题

通过对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教育局的访谈,我们也了解到,寄宿制学校建设带来的更大难题是基建欠债问题。2004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解决了一批学生宿舍,但是以前的寄宿制学校条件很差,“大通铺”现象严重,部分学生在学校周围农家租住。寄宿制工程的任务很重,初高中增多,寄宿人数增加,而自治区自身财力有限,宁夏自治区“普九”欠债高达7.92个亿。而截至2006年10月,义务教育基建和设备这部分,主要包括宿舍楼、教学用房、教学楼等建设,寄宿制用房还没排在最重要的位置。

另外,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学校布局调整之后,特别是撤并学校、取消教学点之后,许多偏远山区的学生因为交通、经济等条件的限制而丧失了上学的机会,许多孩子因为离学校比较远,对上学产生抵触情绪,还有的孩子因为交不起住宿费用而辍学。由此引发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三、对集中办学与寄宿制问题的建议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学校布局的指导思想

中小学布局调整首先要保证方便学生就学,无论是扩大学校规模,还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不能以牺牲学生就学、降低普及程度为代价。其次,各地在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时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做到布局与本地人口出生率的变化、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乡(村)改革实际情况及教育中长期发展要求等相适应。

2.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应分工明确又紧密配合

各级政府应合理制定本地的发展规划,制定明确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建立政策保障和监督机制。各部门应明确分工,紧密配合,保证教育政策的有力执行。如各级政府要和教育、民政、扶贫、土地等部门统一动作,搞好摸底调查,对贫困学生的衣、被、粮食等给予救助,对学校因开展勤工俭学所需地皮、资金等要优先安排。

3.切实解决集中办学的资金问题

集中办学,需要扩建校舍,增添教学设备,或者新建校舍,扩大寄宿制学校的数量,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面、资助力度,这些都需要增加资金投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区、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要切实保障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

4.发展一些不宜撤并的教学点

为防止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新的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教育部2006年6月曾明确提出在交通不便地区要保留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切实解决农村边远山区中小学生上学远问题。保留这些村小和教学点,既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边远地区学生上学问题的现实之举;也是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受教育权的必然要求。因此,要重视这些村小和教学点的发展,给这里的教师以更好的待遇和进修机会,改善教育条件,稳定教师队伍。同时,注意提高复式教学的质量,保障山区孩子的受教育权利。

参考文献:

[1]澜沧县教育局确定2006年工作重点[EB/OL].lczw.省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

[2][3]郭云龙.云南省当前小学学校布局调整问题研究[J].美中教育评论,2005,(4).

第6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高校 贫困生 资助 完善

近年来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不仅资助项目增加了,而且资助金额也呈现逐年增加。教育部为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初步建立“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新体系。

史论系学生资助状况分析

1.贫困生比例分析

史论系贫困生资助,自建系以来资助工作已经进行了十一年,从2000级~2010级已经资助学生近百名,史论系贫困生大多来自于陕西、山东、河南、江苏、湖南等地的贫困地区,下表是史论系部分年级贫困生情况分析表,可以清楚地看到近几年史论系贫困生比例情况。

史论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析表

2.经济压力、学习情况及就业问题

贫困生由于家庭经济情况,所以在就业取向中比较现实,他们更注重的是就业结果是否能满足经济需要,所以大多数贫困生在上学期间因为经济的问题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毕业后对选择工作没有苛刻的附加条件。同时由于经济问题,贫困生大多重视参加社会实践,及早进行勤工助学,因而缺乏对学业成绩向上的动力,部分程度上影响了学业成绩。根据史论系2007级学生第一学年的综合考评,排在前十名的学生中只有20%是贫困生,史论系专业就业面相对不宽,贫困生毕业去向基本上趋向各地的文化艺术拍卖公司,在国有事业单位就业的基本上寥寥无几。

3.贫困生心理状况

据美术史论系贫困生调查问卷表明,46%的贫困生有较大的心理压力,如下表详细所示:

美术史论系贫困生心理压力程度情况表

鉴于贫困生的心理压力情况,在工作中将重心放在关注贫困生心理研究和心理救助是刻不容缓的,在资助工作中,不能只解决他们的经济问题,同时要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诸如召开座谈会,关心他们的学习情况,思想状况以及帮助他们做好就业规划等等。

高校资助政策以及资助政策的利弊

新资助政策体系在高校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资助体系。“集中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方式为辅,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新资助体系,从资助范围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每年的0.3%扩大到3%;高校国家助学金由每年的3%扩大到20%”[1]。无论是资助范围还是资助强度与过去相比都大大增加了。

1.国家助学贷款

用于资助贫困生交学费的一种普遍形式每生每年可以申请6000元用于交学费,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相对期限较长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而且在上学的四年之中学生无需承担利息,国家将贴补利息,这种方式解决了困难学生的大部分学费负担,但由于银行对无担保的贷款存在风险顾虑,所以审核条件比较严格,为了尽量减少风险,所以对贷款限制得较严格,也是迫于国家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而且事实证明,在学生毕业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各高校学生还款率较低,违约率较高,也造成这个工作后续的问题,致使银行因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违约率而停止对国家助学贷款,从2009年开始,这项工作基本停滞。

2.生源地助学贷款

“尽管国家一直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了风险补偿金制度,推动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申办工作。但由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银行的赢利性的根本矛盾没有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良性机制没有建立,使得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仍存在困难,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着“学校主动,银行被动,学生着急”的现象,存在着现行助学贷款政策不符合学校发展实际,贷款程序烦琐,相关法律条文滞后等问题,缺乏长效管理机制。”[2]从2010年开始各高校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这个项目相对在学校申请助学贷款来说,因为在生源地申请且有家庭担保,不会出现高违约率,今后的助学贷款将向生源地贷款的方向良性发展。

3.减免学费

伴随着高校交学费就首先出现的一种资助方式,解决了部分贫困生的学费和生活问题,但辐射面较小,受资助的学生比例较小,不能解决大部分贫困生的问题,而且由于受资助学生比例较小,在评选的时候不仅给评审的老师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对学生的困难程度只能在学生中进行了解,存在的问题是了解不够全方位。

4.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约占在校生数的3%。这个资助项目是经过数年贫困生资助,经验的积累,也是国家对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善,这种资助形式相对而言对学生的学业有一定的帮助,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具有奖励性质的,对那些家庭困难但同时学业成绩较好的学生的一种奖励性的资助,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调动,是一种具有良性发展的资助形式。

5.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全国平均资助2500~3500元,约占在校生数的20%。这种资助形式更多的是考虑家庭贫困因素,对成绩的要求相对较低,资助面广,受助学生数量较多,发放的形式是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有利于学生合理消费,但弊端是学校对贫困生的认定难度较大,可能有不合理现象存在。

6.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完全以奖励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经济资助,但奖学金的资助形式涉及每个学生,包括非贫困学生,它的目的是奖励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所以并不是专门针对贫困生的资助形式。

7.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通过学生的劳动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方式,这种方式不考虑劳动强度与劳动所得的关系,仅仅只是一种资助形式。但勤工助学由于岗位有限,所以很难让所有的贫困生收益。但是从贫困生自身发展上的确有积极的作用,因为让一个学生靠自己的劳动去获得报酬比直接用金钱资助更有意义,对贫困生的心理健康发展也是有好处的,因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学生也会更加珍惜他的劳动成果,但目前勤工助学岗位太少,而如何使勤工助学方式更好更大地发挥作用,还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资助工作中的难度和原因分析

1.助学贷款体系问题和难度

银行是盈利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求的是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国家要求银行给高校贫困生贷款,对银行来说不仅收益低、成本高而且还有风险存在,银行给学生助学贷款是被迫的、谨慎的。对高校而言,给学生解决困难是迫切的,但同时又无法承担银行提出的苛刻责任条款。另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额度每年6000元,以艺术院校为例,每年学生的学费超过万元,6000元对解决学生学费问题远远不够,而且批复手续繁琐严格,下拨款项的速度也较缓慢,对解决学生的紧急问题有一定难度,经过若干年的检验,国家助学贷款已如同鸡肋,而生源地贷款可能具有一定的潜力,有待观察。

2.贫困生认定难度

每年贫困生的认定都是让人头疼的问题,因为近年来贫困生数量增加,而目前国家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认定手段,对高校而言难度很大,因为我们看到的只是学生手中的几页贫困证明材料,以及入学后老师和同学们之间的相互了解,不能看到学生真实的家庭情况。另外,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认定中也存在人情因素,各地的认定标准也大相径庭,无法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难免存在学生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骗取资助的现象存在。

3.资助工作开展难度

学校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结合学校自身的资助项目,确实帮助了不少贫困学生,但是,由于贫困生认定的难度及难以辨别的困难程度,一些学生浑水摸鱼,长期欠缴学费,使学校每年都有大量资金不能有效收回,而学费是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不能有效收回学费,使贫困生学费减免工作的程度受到限制。

奖学金对鼓励贫困生刻苦学习有一定帮助,但大部分贫困生不够刻苦,学业成绩平庸,获得高额奖学金的贫困生较少。

目前的贫困生资助,重在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救助,对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相对薄弱,有些贫困生的感恩、诚信意识较差,心理存在问题,对贫困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有负面影响。那么如何使贫困生既得到经济帮助,同时也得到相应的心理辅导和精神资助,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效完善资助工作

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通过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加强资助项目的统计管理,合理配置资助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各项资助政策。同时,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利用元旦等节日组织团拜会与贫困生共度佳节,对部分学习、工作积极认真和家庭贫困的学生进行奖励,体现大家庭的温暖之情。

2.实地走访的重要性

贫困生家庭实地走访调研,应当是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前提,而且有助于资助工作的良性循环,减少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还能将工作落到实处,对真正需要帮助学生的发展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如何将这项工作有效进行,如何简化实际操作的过程,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如果将调研工作分成几个小组分片调研,进行相应的实地走访,形成完整的工作报告,对后续资助工作的简化,对虚报和瞒报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也具有震慑性和有效的制约性,通过实地走访可以给予特别贫困的学生全免学费,从而解决贫困生交不起学费的问题,杜绝造假现象。

3.贫困生诚信、感恩教育的重要性

“感恩图报”是传统美德,“知恩图报”、“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古语,都体现和包含着“感恩”情结。然而近年来大学生诚信意识逐渐缺失,考验着传统道德观和为人处事原则。笔者以为无论是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诚信和感恩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教育对一个人的一生发展都很重要。在大学阶段,这种教育仍然不能放松,应该在学生课余时间以讲座、实地考察、结对帮扶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这些方面的教育。

4.实地走访和学生民意测验的辅助作用相互结合

在学生资助工作中,首先一定要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工作,还要结合学生民意测验,这是目前开展资助工作,认定贫困生的有效方式之一,但笔者以为最有效、最合理、最公正的方式应该是三结合,结合学生实际、结合民意测验、结合实地走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贫困生的实际问题,从而真正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第7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就做好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各项要求,根据“八条措施”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政策措施。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八条措施”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就近入学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招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以特长生为名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行为。

(二)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管理机制,在5月中旬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评议推荐工作,真正把质优价廉的教辅材料列入推荐目录。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及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进行合规性、廉洁性评估,对各地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和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授权、推荐目录、选用、价格等方面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各地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评议推荐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违规操作、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各地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公办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学校补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

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四)治理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

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严肃招生纪律,各地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的办法,已出台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各省(区、市)、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

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高校在各省(区、市)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经公开征集志愿直至完成。各省(区、市)、各高校要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下―批次开始前,在本省、校信息渠道公示高校在省(区、市)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

加强招生执法监察,高校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对于存在“点招”行为及乱收费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新生入学后,教育部门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落实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等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六)进一步规范各级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义务教育政策落实到位。

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地方教育部门要一次性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规范高校办班及收费行为。大力查处高校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研究生超自筹计划收费,严禁以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

(七)集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涉及教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国家规定幅度内调整收费标准,或国家未规定幅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考试费除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还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部际联席会议将集中开展教育收费政策的清理和审查工作,各地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废止,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和自查工作,并将清理自查情况和拟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部际联席会议审核。8月底前,各地要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省级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逾期发现继续执行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行为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严格进行行政问责。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治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高度融合、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制定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机制,形成责权统一、可以倒查追责的落实机制,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教育行风评议机制,创新评议方式方法,优化评议指标体系,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评议结果的运用。要强化协作联动机制,各级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研究、会商、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要建立治理工作沟通宣传机制,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的宣传,定期开展治理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活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

要将监督检查作为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跟踪等多种形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治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督导检查,要动真碰硬,狠抓严查,严格督促整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办择校乱收费、教辅材料散滥、补课乱收费、高校“点招”等方面的案件,对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要强化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问责。要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直查快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第8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家庭教育 调查问卷 教育资源 家校合作

城乡教育均衡化是新世纪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目前的状况,农村学校和城镇学校相比差异明显,不可同级而语。绝大多数人认为,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差异,在于硬件,在于师资,在于生源。其实不然,硬件可以提升,师资可以培养,生源也并无绝对优劣。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差异背后更重要的是家庭环境的差异或者说是家长素养的差异。这里所说的差异不全指家庭的贫富,家长的学识,家长的社会地位,而是指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行为。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单元,一个人一生所处时间最长的是在家庭中,所以在人生的前半阶段,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整体素质的提升以及未来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如何加强整合家庭教育资源,促进家校合作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课题。

一、调查和分析家长目前的教育理念和行为

1、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情况

本次“家长教育素质”调查的正式问卷于2009年10月中旬发放到西周镇小学二、四、六年级家长手上。共计发放问卷708份,约占全校学生的60%。由班主任教师请学生将问卷带回家,请学生家长填写。11月中旬共回收到问卷597份,回收率为84.3%,剔除无效问卷43份,得到有效问卷556份,问卷有效率为93.1%,问卷的填写和回收情况还是比较理想的。问卷发放与回收的具体情况见表1。

2、西周镇小学生家长教育素质调查结果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西周镇小学家长教育素质的总体水平,笔者分别算出了所有被调查家长的总体教育素质包括教育观念、教育态度、教育能力、教育行为的总体平均分,并进一步算出各自的比较平均值。教育观念包含9个题目,其比较平均值=教育观念的总体平均值/9,教育态度、教育能力、教育行为与总体教育素质的比较平均值计算同理。在比较平均值中,1分表示“很差”,2分表示“较差”,3分表示“一般”,4分表示“较好”,5分表示“很好”。具体填答情况如表2。

从上表可以看出,西周镇小学生家长在教育观念、教育态度、教育能力、教育行为及总体教育素质的比较平均值均在3—4分之间,其中教育态度的得分略高些,为3.84分,教育能力的得分略低些,为3.52分。可见,西周镇小学生家长的教育观念、教育态度、教育能力、教育行为、总体教育素质都很 “一般”,从而说明,西周镇小学生家长教育观念的现代化程度、教育态度的理性化程度、教育能力以及教育行为的科学化程度均处在“一般”水平。就总体水平而言,我镇小学生家长教育素质的水平尚可,但还存在很多比较薄弱的方面。

从表3中可以看出:从总体上看,在小学学生家长中,教育观念“好”的占总人数的22%, “中”的占64%, “差”的占14%;教育态度“好”的占总人数的30%,“中”的占60%,“差”的占10%;教育能力“好”的占总人数的34%“中”的占52%,“差”的占14%;教育行为“好”的占总人数的39%,“中”的占49%,“差”的占12%;总教育素质“好”的占总人数的31%, “中”的占56%,“差”的占13%。

3、调查结果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家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期望值高。90.83%家长期望自己的子女学习成绩好,能考上大学。其二,过度溺爱。18.27%的学生根本不参加任何家庭劳动,47.78%的学生只参加每周一小时以下的家务劳动。正因为如此,60.12%的学生不会洗衣、做饭,54.75%的学生需要家长在上下学时接送,7.61%的孩子经常让家长帮助打扫教室卫生。更有甚者,为了让孩子能“讲究卫生”,47.19%的家长给孩子端洗脚水(“经常如此”的占14.83%)。其三,重物轻育。这种类型的家长不在少数,基本表现是:平时在物质上无条件满足孩子的需求,对子女在学校的学习、成长不闻不问。然而,一旦出现问题则暴跳如雷,对学校、老师横加指责,对子女则非打即骂,或者干脆撒手不管、放任自流。教育方法的简单粗暴,其结果往往是招致孩子更加强烈的叛逆,从而破罐破摔、离家出走,甚至于对人生彻底丧失信心而走上绝路。

二、构建农村家校合作的对策及思考

农村家庭教育的现状表明,农村学校要创建优质教育的障碍很大程度来自家庭和家长的差异。学校只有赢得家庭和社区的积极参与,才可能有条件创建优质的教育。同样从学习心理科学来讲,“支持性的社会文化环境”是有效学习的外部条件之一。这“支持性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占很重大比例的肯定是家庭的文化环境以及一定范围之内的社区环境。无数的教育教学实践证明,家校合作的优劣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班风、学风和孩子的学业成绩。因此,赢得家庭和社区的积极参与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家庭、学校、社区”齐心合力有三个关键策略:

策略一:创造家校相互理解互动氛围

杭州大学刘力教授将家长参与的活动形式分为三个层次。(1)“形式的参与”。这是最表面化的参与层次。家长在得到邀请时访问学校,参加家长会、开放日、作业展览等活动。(2)“人际的参与”。这是一种双向交流式参与,家长与教师在较亲切的气氛中相互交流信息和建议。像家访、家长参与课堂教学等均可列入此类。(3)“管理的参与”。北爱尔兰大学教授摩根等人把家长参与的活动形式分为低层次参与和高层次参与。低层次参与仅仅享有知情权,而高层次参与则享有决策权,可以协助学校运作,参与学校决策。农村孩子学前教育的相对薄弱,新课程容量大灵活性强的特点,导致教师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完成教学内容上,再加上教学行政部门对教师专业化要求的增强,师资队伍的快速更替,从而使教师这一职业逐渐显现纯技术的特征。

另一方面,农村乡镇范围内各村小完小的撤并,通讯手段的日益便捷,都影响了家校沟通的效果。以往家校之间的亲情日渐消失,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教育教学应有的魅力。如何改善这种局面?要根据实际情况,除了发挥现代通讯的优势,保持经常性的电话联系,使用大容量高速度的校讯通平台之外,学校还是要和家长及社区建立更为人性化的沟通渠道。首先是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一学期至少一次的家访活动。对交通不便的村庄社区,学校应该组织集体家访。在家访的过程中,建立所有学生的成长档案,共同和孩子家长一起制定孩子的发展计划,从而使家长参与到孩子的学习之中,赢得家长的自觉支持。其次,欢迎不同年级的家长走进学校大门,走进学生课堂,走进校园生活。在参观和交流中了解学校的办学目标,了解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现状,从而增进了解,相互理解,相互配合。作为学校和教师,只要把握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和小步行进、渗透指导的原则,定能创设家校联系的喜人局面。

策略二:建立家长学校长效学习机制

随着独生子女时代的到来,农村家长和城镇家长一样具有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愿望,但缺少方法和相应的环境。常听到家长抱怨:现在的孩子吃得好,穿得好,就是难教育。其实,问题的根本原因不在孩子身上,而是取决于家长的教育理念是不是跟上了时代的步伐。观念决定行动,意识决定未来。一个不具备现代家庭教育理念的家长怎么能面对新时代的孩子呢?因此,作为一个明智的现代家长必须树立现代的家庭教育理念。家校的脱节,沟通不良甚至误解使得教学质量大打折扣,农村学校在办学中越来越显得势单力薄。与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相对应,就要建立学习型家庭。家庭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学习目标,因此要从实际出发配置一定的学习时间,增加家庭教育投入中文化投入和时间精力的投入,形成家长带头学习和孩子共同学习的良好学习氛围。作为现代家长,在加强自身学习以及陪孩子共同学习的基础上,还要科学地指导孩子学会学习。重点从这样几个方面去指导:第一,培养孩子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只有热爱学习才可能保持永不衰竭的学习动力,只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才可能保持学习的自觉性。第二,培养孩子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这样才能终身学习,才能提高学习的效率。第三,培养孩子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让孩子明白学习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时时事事处处学习,能够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信息化渠道学习。

其实,只要学校积极主动引导家长参与进来,就会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很让人头疼的家庭作业监管不力,质量不佳问题。针对农村家长素养欠缺的现状,要让家长有效参与,必须加强对家长的培训。学校可以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如感恩教育、责任教育、学习潜能开发教育、学习习惯教育等一系列专题性的培训辅导项目,使家长和孩子全程参与,同步提升。为了提升家长素养,农村学校也可开展“亲子共读,快乐同行”为主题的亲子素养提升工程,让家长和孩子在共读中增长知识,转变理念,提升能力,增强农村家庭的书香气息。

09学年度,学校邀请华东师范大学王鹏博士作了一个精彩的“感恩教育”报告,现场感动和震撼了上千名家长和学生。一些家长热泪盈眶,纷纷表示以后要把孩子当作独立、平等、发展的个体,进一步融洽亲子关系,做到家庭教育和谐、融洽,爱严有度、宽严相济,尊重孩子的一切权利和合理要求,尊重孩子的人格和个性发展,不能将孩子“私有化”。同时,很多学生含着眼泪表示:以后要爱父母、爱学习,不辜负父母、老师的期望,在家做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

策略三:整合社区村、镇有效教育资源

我国基础教育长期以来“躲进小楼成一统”,“两耳不闻窗外事”,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整体素养的发展。因此,让教育依托社区就变得日益需要。家校合作要求家庭与学校除应努力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外,还应重视其彼此之间以及与社区之间重叠影响力的发挥,在孩子发展的任何阶段,学校都应主动设法将家长和社区对学生的影响力纳入学校教育过程中。

1、抓好社区、村庄的团队作用。建立社区或村庄学习小组,为孩子们提供共同学习、交流的场所;发挥高段学生的帮带作用,营造浓浓的区域学习氛围,提高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学习成绩。

2、发挥镇妇联的关爱作用。西周镇妇联建有巾帼联谊会,由女企业家和各村妇女主任组成,联谊会与学校一起开展关爱留守学生,争做爱心妈妈系列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育人环境,让寂寞的花朵绽开了笑脸。

3、重视关工委的帮扶作用。老教师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有其独特的优势,老教师的威望、学识、经验、亲情、时空是做好关工事业的最大资源。西周镇关工委老教师积极开展对“德困、学困、贫困”学生结对帮扶活动,并自发筹资每年1万元钱设立奖学基金,奖励“双优生”和“进步生”,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

三、结语

目前,为了促进学校和学生的发展,“家庭、学校、社区”三结合教育已经是世界教育改革的一个共同趋势,是提高学校教育效能的有效途径。更新教师观念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前提。教师都有这种意识了,并能主动积极与家庭、社区配合,必能体现出一种新的教育境界,创造出明天教育的全新景象。(作者单位:浙江省象山县西周小学)

参考文献

①傅启冠,不能忽视家庭教育这关键的一环[j]中国农村教育 2009(3):45-46

②马忠虎.家校合作[m]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55

③刘力.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功能及方式.教育研究与实验,1992(1):62-66

第9篇:小学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一)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经济环境有待改善

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经济环境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及政策制度的影响,我区作为西部省区之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工业不发达,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为我区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足,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数远低于东部省区,就业容量与增量很有限,创业的经济条件落后及创业动力明显不足;加之我区基础设施不健全,难以吸引外资,也影响本区企业的发展及对外经济贸易;中小企业受金融市场及政策的歧视;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等这些都使得我区经济发展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的作用有限。2.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区位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大量毕业生集中往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区内少数几个大城市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挤,而其它地市、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岗位与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却难以招到合适的人才。由此导致我区“无业可就”与“有业不就”的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并已成为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矛盾。同时,广西作为多个区域合作交会点,是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枢纽,是广西与西南、东南省区市交汇联接的中心地带,这种有利的区位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产业结构有待优化。我区经济结构发展不具有大量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势,支柱产业与重点行业不突出。与东部省区相比,第一产业比重过大,可仍需要转移大量剩余农村劳动力;第二产业没有优势,带动其它产业发展力度不强,发展水平有限;第三产业所占比例小,后劲不足,促进就业作用不强。然而,高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智力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就业。

(二)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环境有待改善

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除了经济因素外,就业创业的政策及其服务体系的不健全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也有密切关系。1.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以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职位介绍、就业创业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在我区的构建尚未健全。有创业想法的学生难以找到政策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得不到很好的帮助;就业信息不够通畅,就业服务不到位等情况依然存在。2.就业政策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现象。如:存在就业不公平现象,不少企业(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户籍歧视、身高要求等不利于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不公平现象;并且在广西基层就业、艰苦岗位工资过低,难以吸引高校毕业生或者难以留住人才;基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或滞后,使得区内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3.部分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多项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及创业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不一,缺乏有效的执行与监督。

(三)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社会文化环境与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需求之间有一定的差距。1.广西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观念落后,自我定位不准确,职业目标不适当。受传统文化及精英教育的影响,区内很多高校毕业生存在“金饭碗”观念,就业期望值过高,不愿意到基层或艰苦岗位就业,更不愿意创业。2.用人单位用人环境差,用人制度、待遇等方面存在问题。用人单位片面强调工作经验,追求高学历与名校情结等加剧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难度;由于户籍、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成,高校毕业生不能在全区范围内自由流动,影响了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积极性。3.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乡镇等基层生态环境落后。城乡二元结构作为历史遗留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区高校毕业生的落户及其孩子的上学等问题,加之基层生活设施、社区建设落后甚至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等不利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情况。

(四)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高校环境有待改善

1.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及专业设置脱离市场需求,缺乏人才需求预测与规划。专业结构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符合度及适应度不够,存在着同质化和低水平重复的问题;人才培养理念与模式仍较陈旧,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缺乏人才需求预测与规划,无法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及创业的素质要求相适应。2.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仍需加强。从目前情况看,广西大多数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还停留在信息和办理各种毕业手续等事务性工作层面,没有开展针对性业务教育与培训;大多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缺乏专业性。3.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有待完善。学校各部门缺乏相应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创业作息服务也只是作为就业部门工作的一部分,人员、经费、场所投入不足,服务机构不完善;实习实践基地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优化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的建议

(一)优化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经济环境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实现较高的就业率,发展经济是根本。我国现代化建设也表明,我国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会带动约100万人就业。而中小企业是我国目前提供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高校学生创业的局面难以打开,所以在优化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的经济环境方面,我们建议: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从扩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面着手;对就业容量大且市场需求高的行业,制定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以便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智力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鼓励高校学生面向这些行业创业,使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形成良性互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广泛促进就业。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吸引外资的同时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投入,发展新兴产业及服务业,进而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劳动力的吸纳,注重发展智力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模式,努力创造更多适合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机会。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努力减少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3.充分发挥广西的区位优势,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就业,鼓励学生创业。发挥广西作为西部唯一沿海的地区,广西处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湄公河次区域、中越“两廊一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泛珠三角经济区、西南六省(区、市)协作等多个区域合作交会点,是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枢纽,是广西与西南、东南省区市交汇联接的中心地带。可积极利用这种区位优势,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毕业生更应该抓住此项优势,做好市场调研,做好规划,积极创业。

(二)优化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环境

政策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温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指出的“国务院采取七项措施①,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尤其是要在创业问题上,继续或扩大对优惠政策,鼓励创业,要不断完善和贯彻执行相关的政策,完善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对高校办学的投入,做好人才市场的需求预测,为高校办学提供可行性依据,同时提高就业层次,扩大就业市场需求。1.加快健全完善我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政策体系。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制定并完善包括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教育与培训、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保障措施,鼓励并支持大学生创业。2.通过优惠政策的制定,引导并鼓励广西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尤其是创业。制定相应政策法规,消除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等就业歧视,可通过发放补贴、提供晋升机会等优惠政策吸引广大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岗位就业创业。3.加大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及监督执行力度,促使各项就业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的贯彻与执行,充分发挥政策在我区高校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的促进、协调作用,进而使广西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中得到切实的优惠与便利。

(三)优化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社会文化环境

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文化意识,特别是与就业创业相关的文化意识,对于我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1.大学生应在大一时积极制定职业规划,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确定适当的职业目标。根据职业规划,着重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与思维能力,夯实理论基础,充实知识结构,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地摄取外界知识,掌握外部环境的就业动态,从而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适应职业与社会需要。大四时,要正确地认识自我,有效地把握自我,转变“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同时考虑社会的需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恰当地确定择业目标,寻找就业创业的目标与实现自我价值的最佳结合点。2.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用人单位应消除性别歧视、户籍歧视、消除名校效应等观念,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就业平台。3.加强对毕业生家长的就业创业观念的教育及引导。虽然毕业生是成年人,但家长对毕业生的就业影响作用不可忽略,很多家长还是希望子女能到收入稳定,条件好、工作环境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对于到私营企业、离家远的地方或艰苦行业不支持,甚至家庭条件好的暂不工作,这对毕业生获得就业机会,积累工作经验非常不利。因此加强对毕业生家长就业观念的引导是很有必要的。

(四)优化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高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