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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电销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

第1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银行保险;洗钱;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5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2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三、银行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业务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了解,可以充分信赖银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去了解客户,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不会上报。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不足

2010年,银监会取消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银行的“驻点销售”,银行若代销银保产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员工,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负有培训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知识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业务品质的培训和保全知识的培训等,很少开展反洗钱相关培训,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柜员也会开展反洗钱培训,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接受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培训内容缺少对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的知识等,致使银行柜面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不到位[2]。

(三)银保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银保业务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尤为热销,缴费以趸交、大额较多,相比其他保险产品存在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均没有建立针对银保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委托协议中,有关反洗钱职责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银保双方在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如有的只规定“双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银行业也没有尽职去审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柜员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户的心理而主动放弃询问并登记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记客户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仅登记客户的职业为经理、一般内勤、职员等,或者不顾客户的真实职业而指导客户均登记为个体经营、职员、公务员等。二是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的持续识别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在接收银行移交的投保单等资料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户在不同投保单上登记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致使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五)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比较混乱

目前,客户的缴费记录由银行单方面保存,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保费的资金来源情况,如果客户通过银行柜面取现后再直接转存保险公司账户,银行柜面人员站在银行的角度往往会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勾选现金方式,并直接将该信息录入与保险公司对接的系统中,导致保险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缴费方式为现金。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大额保单,保险公司系统又会将其提取出来作为大额交易上报,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局函[2008]287号)中规定,客户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而非现金交易。因此,导致保险公司误报大额交易。

(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银保业务客户的缴费都是从银行直接转账的,一方面由于银保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银行有依赖性,认为银行应该对这些客户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不能结合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购买能力,多数仅笼统的分析了客户的交易目的,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金融机构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首要目标的企业,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有效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1.完善保险规章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保险公司希望商业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至少完成初次识别工作,但银行认为代销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代销过程中属于被动方,在确保“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时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进行全面识别势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保险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钱风险能力的同时,和商业银行通力合作,在这些过程中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努力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切实细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形成关系时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2.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保险公司: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银保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在协调好风险防控和经营发展两项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和银行代销人员有关反洗钱法规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及技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2.保险公司要完善银保业务工作中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方面,在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环节和内容,细化业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针对银保业务的特点,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银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主动性,采取多种手段对银保客户的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进行了解,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工作,增强自身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三)商业银行: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下转第66页)

(上接第58页)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3]。■

参考文献:

[1]代蓉.银行业务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J].时代金融,2011(2).

第2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投保人 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1应将被保险人纳入到如实告知义务人的范围之内

在实践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很多情况下是不一致的,被保险人往往和保险合同有着比投保人更密切的利害关系,那么只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将保险人规定为告知义务人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建议我国保险法16条将保险人列入条文中,或就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而彼此行为或知悉事项的告知在保险法上具有同等的评价时,订立所谓“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条款,而无需重复并列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用语。条文的形式可以多样,但重要的是能确定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被保险人同样有义务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明确规定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告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各国对此立法不一。瑞士《合同保险法》第4条、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挑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事项询问方式为书面询问。我国保监会在《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也明确地指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对询问之方式也应该采取书面回答主义,不仅人身保险,其他保险也应明确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接受询问采取书面方式。通过书面询问与告知,可以明确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为重要事项,因为“重大事项之判断困难性众所周知,尤其对投保人而言,身为外行人,如何善尽诚信,倾其所知,知无不言,定比登天还难。”对于书面询问以外的事项,义务人不必告知,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加快了双方订立合同的速度,提高了交易效率。此外,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通过书面询问方式订立的合同也便于合同双方的举证,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建议保险法明确投保人在告知时采取书面方式,将第16条第一款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学者认为以现在的技术手段,告知的方式不应该仅仅限于书面回答,还可以以录音、录像、电子表格等其他形式行使。如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2009年表示,电话录音可作投保依据,但必须是客户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少问题。如由于口头语言表述时的随意以及保险专业信息的不对等,电话里“嗯”一声,也形成保险合同。一些保险公司目前可以通过银保联谊,从银行处得知用处银行卡及个人资料,如果持卡人在电话中同意购买保险产品以及同意扣费,保险公司就可以从个人银行卡中直接扣费。这一新的销售手段,被一些为了业绩的业务员利用,考虑到一些市民对保险并不了解,往往“嗯”是“好”的习惯性电话语言表述,就会被认定购买保险产品。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而且现实中保险电话营销的录音投保人也没有办法得到,这样就将投保人推向了更加不平等的境地。其他以记录于电子设备或媒介的方式,笔者认为这些非书面形式并非不可用,但是一定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双方均明确约定同意,重要事项则要明确表达,有模糊的地方可认为是保险人提醒不明,应做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

3 我国《保险法》应明确“严重影响”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在此项规定中“严重影响”一词含义模糊。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尽快将之定义为“实质性影响,即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主要原因”,以加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可预见性。

4结语

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还是过于简单,并不完善的。第一,它并不能够较好地解决举证方面的问题。如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第二,不能很好的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对“重要事实”“严重影响”的情况并没有加以规定,由于这种没有规定造成的不确定性,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几乎必须把所有情况都告知保险人,这实际上是把本来应由保险人承担的一部分风险也转移给了投保人。所以,应该加强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进而完善我国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这对于切实保护保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柴振国,周兴月.浅析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J].法制与社会,2009(2).

[2] 徐卫东.保险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4.

[3] 凌永芳.保险最大诚信应彰显公平价值[J].菏泽学院学报,2009(11).

[4] 游明.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2).

[5] 王乐.完善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的几点看法[J].法制与社会,2010(13).

第3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一、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

(一)各乡镇组织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工作。

二、排查的内容和范围

对已经处理但集资款尚未完全清退的案件,以及已发案正在处理中的案件逐案排查,摸清风险状况;对群众举报、上级批转、相关部门发现、移交的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对企业(个人)存在的集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和认定。涉及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业(含种植养殖业)、林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商品销售、广告领域、网络商务、项目投资、工程及房地产开发、科技开发、医药及保健品销售等领域。

三、非法集资特征与表现

(一)非法集资是指企业、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线索的判定标准。只要具备以下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不管采取何种合法形式作掩护,即可认定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必须纳入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1、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集资项目。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方式以外,还包括实物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确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公开筹集资金的。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职责分工

(一)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风险排查工作,及全市风险排查情况的汇总、上报。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法集资风险等级作出初步鉴定和预测。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犯罪线索及侦办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掌握集资活动的方式、手段、规模等信息。

(四)市发改委负责排查非法发行企业债券的情况。

(五)市民政局负责排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民间组织非法集资活动情况;以发行、投资塔陵和骨灰存放格位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六)市财政局负责排查乡镇非法发行政府债券或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务员个人进行集资情况。

(七)市农工办负责排查农产品销售和种植、养殖业的非法集资情况。

(八)市建设局负责排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无通过非法集资活动筹集项目资金;有无通过售后返租、承诺高额回报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

(九)市工商局负责排查通过传销、广告宣传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在保健品销售等领域的非法集资情况。

(十)市经贸委负责排查典当、担保业的非法集资情况。

(十一)市人行负责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情况以及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和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情况,并负责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及流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及时上报。

(十二)各乡镇负责对排查本地区所在企业(个人)集资情况。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全面排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各乡镇、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全面排查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和案件进行梳理,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测。针对高风险的线索和案件要开展重点检查。

(三)汇总上报阶段(2009年2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风险排查报告,于2009年2月8日前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险排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泰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维护我市社会和谐和经济秩序安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协作,确保风险排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落实排查责任。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风险排查工作的监督。对因怠于履职或不认真履职致使风险遗漏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畅通信息渠道。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确定信息专报员,形成上下通联、左右协同的信息网络。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定期内部通报全市排查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事项要迅速上报市政府。

(四)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市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电视台开展专题宣传周活动,利用幻灯片、展览、报纸、电视、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到村、到户、到社区,以案说法,教育群众。

第4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我局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金融内控与风险防范剖析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成立了检查小组,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安保干事、农村邮政检查员、储汇管理员、储汇稽查员和八个联网网点的班长、支局长,依据《**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省邮政储汇业务稽查方案》(修改稿)和《**省邮政金融中间业务稽查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邮政金融内版权所有!控制度、相关业务规章、操作规程、会计帐务处理和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各类人员履职和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逐一剖析检查,并在剖析检查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风险隐患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全体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发现问题逐一研究,以点带面,逐一解决以此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高全员防范邮政金融资金风险能力,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完整,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截止月日,全县邮储余额万元,净增余额万元,

完成全年计划的,点均余额万元活期比重;保费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每月工资多万元,每月代收税多万元,月份无案件发生。

二、自查和剖析检查

⒈综合管理

()、县局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领导重视,按期和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明确,经营思路清晰,措施要求具体。

()、局长按期和定期召开了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对存在问题有整改措施和要求。

()、分管局长按月填报检查报告书,并按月对储汇稽查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安全保卫人员、储蓄会计的检查报告书均进行了审签,提出了建议意见及要求。

()、储汇稽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年制定了储汇稽查计划,认真开展了储汇稽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了原始稽查记录、稽查记录表按月填报了储汇稽查报告书,检查网点有走访用户记录。

()、安全保卫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安全保卫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齐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敢于逗硬考核;

()、农村邮政检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农村邮政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较为全面,查账记录齐全,对代办所、投递人员的检查较落实,有走访用户记录。

⒉检查储汇会计和储汇出纳的检查:

()、核对月份邮储、电子汇兑银邮余额、月份邮储、电子汇兑资产负债表银行余额,银行对帐单余额,出纳银行日记帐余额、出纳收支日报余额,帐帐相符。

()、检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印鉴管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储汇出纳保管,出纳印鉴,会计印鉴由各自管理,财务提款专用章由局办公室秘书保管;建立购买支票登记簿,作废支票及时上交会计,现金转账支票连号使用,储汇出纳账簿无挖、刮、擦、补,账页无撕毁现象,改账符合要求。

()、会计每月到银行领取对账单,按月对银行账单进行勾核。

()、会计未按频次对网点业务指导和检查。

⒋金库管理检查:

()、现场盘点出纳库存现金账实相符。

()、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金库、票库值守由于条件所限未落实双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储汇出纳和综合出纳轮岗,金库内铸铁保险柜钥匙交接未在钥匙交接本上登记交接。

⒌储蓄事后监督,电子汇款事后检查:

()、储蓄事后监督:盘点重要空白凭征管理账实相符,密码设置严密,管理完好,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电子汇款事后检查:盘点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对手工网点收汇、兑付及时进行了补录,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⒍中间业务检查:

()、养老金。工资由委托单位先将的资金转入县局指定的账户,出纳收到进账单后,将单位的细表交给网点,网点通过中间业务平台做代字业务处理。会计、出纳做相应账务处理,每月工资多万元。

()、保险业务,各网点按天缴款,会计按天收款,凭证次日结清,截止月日共计保费万元。

()、代收税款,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通过现金收缴和储蓄代扣进行,按月与税务部门结清账务,每月代收和储蓄代扣税款多万元。

⒎押运钞管理:

()、现场检查运钞车车况较好,运钞中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未

搭载无关人员。

()、防爆枪、弹分管落实。

⒏县局中心机房管理:

机房建立了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上墙,严格执行了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机房制度。

⒐储蓄联网点的剖析检查:

()、大石支局:

、银行余额元,核对银邮余额相符,支局无手工银行日记账。

、密码管理:己按规定设置储蓄台席“三级”密码和电子汇兑密码,但执行有一定差距,现场检查储蓄普柜、综柜是普通柜员一个人掌握使用,三级密码成了二级密码,存在安全隐患。

、大额存取款预约登记不规范,无大额存取款登记,新开卡登记簿月—月无记录,现场检查营业情况处理业务质量较差。

()、孔京支局:

、按月按频次对支局进行了安全防范设施检查,按月召开了内控制度学习,但学习记录不全。

、金库管理,己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簿”,但在执行中有一定差距,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金库、票库钥匙交接登记不及时。

、支局长履职情况,未按日及时审核缴拨款单、储蓄日报单和电子汇款日报单,缴拨款版权所有!单签字潦草,对盘点现金查账节目不全,未对储蓄查帐,乡投员有时利用逢场天有坐堂收费现象。

、大额存取款登记与大额预约登记不符,未严格按大额预约登记制度执行,营业室现金超限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执行储蓄“三级”密码管理较差,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是一个普通柜员保管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吴东支局:

、储蓄营业员执行离柜签退或正式签退制度较差。

、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金库“五大簿”,但在金库、票库出入库人员登记方面不规范,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出入时间不符。

()、双福支局:

、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执行有一定

差距,现金出入库登记簿未放入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未关锁,金库内存放有包裹和分发的报刊杂志,造成有其他工作人员进入金库。

、大额存取款登记和预约登记不符,预约登记已按规定执行,

但大额支付未登记。

()、清江支局:

、支局长履职情况:支局长未按频次进行履职检查记录,对

代办所、投递员未按频次进行检查,无走访用户记录。

、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帐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

销号核对结存数。

、营业室卫生较差。

()、桂花支局:

、支局长履职较差,未能规定检查频次对代办所投递员进行检

查和业务指导,未按日审核储蓄和汇兑日报表,对业务检查频次不够。

、金库管理: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等,但现金出入登

记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账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销

号核对结存数。

()、新新支局:

、现场盘点金库结存现金和营业现金账实相符。

、储蓄、电子汇款、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

、支局长履行检查内容不全,检查频次不够。

、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但执行有一定差距,金库进

出入登记未按实际进出入频次登记。

()、县局邮政班:

、班长的履职情况:对储蓄日报表和电子汇兑日报表,缴拨

款单审核不很落实,对安防设施的检查和查账频次不够。

、营业室内的铸铁保险柜未使用密码。

、未严格执行大额取款预约登记,大额预约登记与大额支付登

记不符。

三、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

第5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中国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

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__省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

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__。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特区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胡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____%。

(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由乙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人。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____人,另一方推荐___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__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___________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____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章 文字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____份,合作公司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省____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6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电话销售劳动合同范文一

浙江红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业务需要,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后双方续有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 年(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贰个月为试用期,协议期满终止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

1、甲方雇用乙方从事电话营销工作,

①按上级主管提供的客户联系资料,用电话的形式介绍公司产品,并征得客户的同意把公司产品图册邮寄给客户。

③每个月至少有效邮寄公司图册量为800册。

④以及完成甲方(管理人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2、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甲方企业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附后),并明确表示严格遵守并自愿接受考核的奖励和处罚。。

三、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工作安全和身心健康。

2、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将工作时间延长为每月 26 天,星期天、节假日休息。

3、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甲方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附后),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4、乙方除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外,还要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事务,工作要主动。要努力提高职业技能,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劳动纪律和各种合法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5、乙方要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业务秘密与秩序。如使甲方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未能履行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要负赔偿责任。

四、乙方工资待遇:

资250元,,全勤奖100元,加业绩提成每本有效寄出图册提成为0.5元;第二个月,基本工资1150元,延时工资250元,,全勤奖100元,加业绩提成每本有效寄出图册提成为0.5元;

①、基本工资1150元,全勤奖100元,交通和午餐费400元(完成每个月800册有效寄出图册量),手机费100元(拒接公司电话3次以上取消此奖励),业绩奖300元(完成每个月800册有效寄出图册量),共2050元;

②、业绩提成:业绩指标800册有效寄出图册/月,每有效寄出一册奖励0.5元,超出800册以后有效寄出一册奖励1元。

3、各级人员都必须积极配合考核人员的考核工作,如发现有人弄虚作假的,第一次弄虚作假扣1000元钱,第二次弄虚作假扣20xx元并且给予无任何补偿辞退(如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4、甲方施行定时工作制。上款中乙方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中已经包括法定时间内工作工资、经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节假日加班费。

5、乙方确认自己已经另行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实发的福利津贴中,已经含有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向其劳动保险所在机构缴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工资发放时间为25日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

五、劳动协议的终止条件:

1、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劳动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其他合法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甲方利益损害的;

(4)考核成绩达不到约定条件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协议:

(1)乙方患非工伤疾病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工伤病愈后,经甲方调换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甲方业务需要,精减人员的;

(4)企业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协议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4、除上述规定之外,乙方解除劳动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同甲方协商达成一致。

六、违约处理: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一方不得擅

③、如果打电话过程中直接产生意向客户,并成交的,提成5%。自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行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单方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当于乙方一

个月收入的违约金。

2、甲方行为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单方违约的,乙方向甲方支付乙方本人相当

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的违约金。

七、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劳动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协商解决或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涉及到本劳动协议第七条约定事项的争议,双方可直诉请法院解决。

八、本劳动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二 年 月 日

电话销售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xx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 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区域经理

乙方的工作地点 :

责任:

1.

2.

3.

4.

5.

6.

7. 直接跟进区域的营销工作。负责指导、协助区域内客户 开展市场的营销工作,安全了解辖区各地区市场的特点,并对各地市场的竞争局势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指导商具体的基于竞争对手优劣势,以及我公司情况与市场情况,制订有效的区域推广策略。 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公司品牌的发展以及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业绩负责。 从自身做起,拥有先公后私的良好职业作风,对团队的成长与良性运作负责。 服从公司的营销策略与行政制度,不搞特殊化。 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协调客户之间出现的各种的问题,充当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联络沟通桥梁,为要做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市场推广工作。 公司及时解决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消除客户对公司的误解,提高客户对经营我公司产品的忠诚度;

8.

9.

1.

2.

3. 指导、协助区域内的客户发掘可开发的网点,扩大我司产品对市场的覆盖率;整理、规范终端形象,扶持区域内的重点客户做强做大,网点做精做细。 在区域内开发有实力的大客户,不断扩大客户网络资源。 与区域内的重点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解决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每月合理安排时间巡视直接跟进区域,检查、指导该区域的工作,引导客户开展日常业务管理和培训。提升网点质量,将本区域建成样板标杆示范区。 工作要求: 对间接跟进的区域要把握重点,及时了解情况,部署工作,每月至少与区域内直接客户面谈1次,并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

4.

5.

6. 要随时了解、跟进销售进度情况,重点客户的入货额及产品结构。 认真作好区域经理的工作表,并及时于次日9:30前传给。 全力以赴的指导商向良性市场运作发展,不断的在市场发起有效的良性促销活动。

7.

8.

积极推广公司的产品,并保护辖区的价格秩序,不得在不经过公司批准的前提下进行私下调货。 以宽阔的胸怀对待同事,维护公司良好的内部工作氛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基本4000+销售提成。. 销售提成办法:

所负责区域每销售桌面多媒体音响一个提成1.5元;所负责区域每销售苹果多媒体音响每销售一台提成15元; 所负责区域每销售液晶电视多媒体音响一台提成20元;所负责区域每销售2.0家庭音响一套提成10元.

(三)甲方每月15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

(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话销售劳动合同范文三

编号: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从年月年日止。

2.试用期为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岗位) :

2、工作地点 :

3、岗位职责(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有权做出相应调整)

A.依照公司制定的销售目标,制定本年度销售预测及指标分解、销售计划,制定渠道。对营销思想进行定位,确保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目标。

B.销售队伍的建设与培养,定期组织员工举行例会,分享会,学习相关专业知识。

C.按规定处理客户订单(报价单,合同,任务单,出运单等),支持业务员确保重点客户订单操作顺畅及所有订单处理无差错。

D.依照公司财务政策,合同条款和出口信保相关规定,负责监督并支持业务员及时催收货款,确保货款安全及时回收。

E.依据市场信息,参与及协助国内外市场的潜在及现有重点客户谈判,开发及后续订单操作,确保重点客户成功率和签约客户满意率。 F.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完成交代的其他任务。

G.注意业务员工作状态,落实公司制度,对业务员要起到监督作用,防止业务员泄露公司机密及飞单行为。(如因监管不力,制度落实

不完善导致飞单或资源泄露,要负重要责任)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薪酬结构:基本薪资+绩效提成+特别奖励+福利补助

1、基本工资:试用期元/月,转正后/月。

2、绩效工资:(详见附页)

3、甲方每月发给乙方交通补助 元,通讯费补助 元,餐补费 元;转正后与薪水同日发放。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1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7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一、应急预案的救援原则遵循“信息准确、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各负其责;立足自救,内外结合”的救援原则。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制定烟草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烟草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成立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成立“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组”。指挥由局长(经理)xxx同志担任,xxxxxx担任副指挥,指挥组下设3个小组:(1)现场救援小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2)后勤保障小组组长:xxx成员:xxxxxx(3)通讯联络小组组长:xxx成员:xxxxxx

2、工作职责指挥组职责:(1)组织、指挥、协助事故部门开展事故救援、现场恢复及其事故善后工作;(2)提供、联系事故救援所需的相关物资;(3)协助社会救援部门所进行的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4)组织、协调各专业救援小组的工作;(5)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发生情况;(6)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及对立功人员的奖励意见。

现场救援小组职责:(1)、根据指挥组安排携带相关物资;(2)、抢救在各类事故(事件)中被困现场人员及其重要物资;(3)、随时向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为指挥组提供决策信息;(4)、根据上级指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后勤保障小组职责:(1)、根据现场需要,汇报所需要救援物资,保证救援物资的供应;(2)、抢救、安置事故伤亡者,安置疏散出的物资。通讯联络组职责:(1)、根据指挥组安排,启动预案,通知所有预案内人员;(2)、根据指挥组的指令,向上级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3)、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围观群众;(4)、调解事件矛盾及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四、筹备应急资源

1、物质资源(1)、各批零网点及公司大库必须备有下列救援及防护物品:abc干粉灭火器3-5具;防盗抢专用器械:电警棍2个、狼牙棒1个;(2)、单位值班应急车辆;(3)、应急药品、急救工具;

2、人力资源以下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方面的专业训练或者从事本专业工作:(1)、火灾事故现场保护人员;(2)、事故现场伤者的救治人员;(3)、其他需要现场分析、决策等相关技术人员;

3、资源的配置与管理以上应急资源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组调配。五、应急启动程序和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一)、应急启动程序1、不论发生何种安全事故(事件),都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向公安、保险等职能部门报告。2、不论发生何种安全事故(事件),事故部门都应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上报相应的社会救援部门。3、预案指挥组成员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必须迅速各就各位,认真履行其职责,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职权转交本单位(部门)其他负责人。

(二)、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1)、了解火场内部是否有被困人员、所燃烧物品、是否有爆炸物及化学危险品;(2)、了解燃烧物质、失火现场建筑物情况、疏散通道出口起火点处于建筑物内的大致方位;(3)、切断火场电源,解救被困人员;(4)、利用现场灭火设施进行扑救;(5)、确认人员已全部疏散,关闭防火门;

应该注意的问题:(1)、进入烟雾较大的火灾现场应携带应急照明以及湿毛巾;进入火势较大的火灾现场应穿消防服;进入楼房火灾现场人员抢救被困人员应携带消防救生绳,所有进入火灾现场人员均应携带通讯工具,并保证每5分钟联系一次,若联系中断,必须组织第二次救援。(2)、在没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下,严禁进入火灾现场,所有人员未经过火灾现场指挥员允许,不得进入火场。(3)、火灾扑救完成后,要组织人员现场看守(不得破坏现场),防止余火复燃。

2、交通事故一般事故:(1)、车辆故障发生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故障要迅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停驶到安全地点进行现场维修,不能现场维修的拨打电*话等待救援。发生车辆失火事故,要立即停驶,车内人员要迅速离开车内。若车前盖内冒烟,在没有准备好灭火措施前,不要打开车盖,若不能自救,要马上离开车辆,同时拨打119、122电话。(2)、轻微碰撞按事故程序快速处理。(3)、人员伤亡事故若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内轻伤人员要迅速打开车门或车窗离开现场,并及时拨打120、122电话。在救护人员未到达之前,有条件的要对重伤人员进行现场抢救(主要针对正在大量出血的伤口、受外力挤压、严重呼吸障碍等情况采取措施),对头脑清楚,骨骼、颈椎可能受损人员,不要轻易采取措施。特别提示:(1)、处理以上三种情况时,应尽量离开公路,防止二次事故;(2)、要尽量争取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要始终坚持救人先于保护现场的原则。

第8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 金融债权 逃废债务 法律风险 民事诉讼

一、当前银行维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利用改制机会逃废债务,打击难度大,效果不明显

由于历史等原因,一部分企业长期存在信用意识差,对于银行贷款“敢借、敢用、敢不还”的思想普遍存在,加上信用环境恶化,扭曲了银企之间的信用关系,导致一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利用各种兼并、破产、改制行机会逃废银行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制裁逃废债企业的有关规定,对逃废债企业采取发出通知书,督促其纠正逃废债行为,以及组织公开曝光,利用社会舆论工具,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在逃废债企业通报期间,各借款人要对该企业采取停止授信、不开新户,并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帐户、停止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可谓相当严厉。然而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打击逃废效果仍然不理想,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贸然十分突出。截至2006年末,在某市建设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1户,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经过艰苦的清理逃废债工作,目前已纠正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5户,涉及贷款本息0.09亿元,仅分别占逃废债企业和逃废银行贷款本息的7.1%和5.6%。在打击逃废债中被列入“黑名单”的逃废企业多数已是“名存实亡”或已私自转包、重组,无法落实债务的企业,因多年不与银行发生结算往来,制裁措施对其影响不大,达不到预期目的。

(二)企业利用多头开户,恶意拖欠,故意逃废银行债务

一些企业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债信观念淡薄,片面理解甚至曲解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产生拖欠有利思想,想方设法以种种改制名义为逃废银行债务,有的企业贷款不愿还,对银行要求补办合理的保全手续不配合,有的企业通过承包、租赁、合并、分立等形式改制后以不是原借款单位或原借款人为由,拒绝承担原借款人所欠贷款的清偿责任。有的企业对银行定期上门催收贷款采取一是“躲”,企业负责人长期回避,不与信贷人员见面,致使银行无法落实债权;二是“拒”,在还款协议书上不肯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例如有些企业领导干部,不管企业收益的好坏,巧立名目,公款销费,一年下来的开支少则十万八万,而所欠银行的贷款尽管你日日去,月月催,年年追,却连贷款利息也不肯还。甚至某些企业为躲避债权银行监督,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千方百计钻银行空子,到其他银行或异地银行虚构项目,变相开立帐户。上述种种故意行为,无疑加大了银行维护债权的难度。

(三)银行自身管理机制滞后缺失,监督不力

由于以前金融机构对贷款管理缺乏科学、系统、规范实用的风险管理和约束机制,风险意识不强,信贷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真正把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使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中审查跟着领导走,贷后检查空白,放松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目前贷款质量差、金融债权难落实正是多年来风险积淀的集中暴露。例如某市农业银行逾期两年以上的不良贷款有5230户,其中丧失诉讼时效的有2420户,包括呆帐贷款707户,涉及贷款金额653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3.5%。另外贷款担保抵押未依法到房产局登记换证或手续不齐全的43户,涉及贷款金额1487万元,还有5个房屋已被转卖给他人,甚至有的已拆除,只剩下一块空地。同时贷款的抵押物资产评估价格比实际偏高,造成变现难,如某山区县饮食服务公司抵押给信用社的土地和房屋经有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估价为142.8万元,但经调查,按当地市场实际价格计算,该抵押物不过80万元,造成有价无市,贷款难以收回。

(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保护金融债权工作支持不够

虽然地方政府认识到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没有认识到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会对地方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在对待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上,银行与地方政府认识和处理方式差距较大,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在企业改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相对忽视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面对一些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现实,地方政府在调整结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没有充分考虑银行债权落实问题,对企业逃废债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甚至干预司法公正,造成银行对企业诉讼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助长了企业的无信行为,使个别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有持无恐。如某市百货公司(目前已采取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方式)为逃避还贷,以无法安置职工为由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继续拖欠工商银行某市分行贷款本息562万元,银行也多次向地方政府反映情况,但至今仍未得解决。而此前该公司已经采取经营收支现金交易,并停止向债权行支付贷款本息,很明显,该公司意在逃废银行债务,那为什么该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书这么有恃无恐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二、以上金融债权问题通过民事诉讼可以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银行债权利益,减少信贷风险。但也面临一系列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风险:

(一)诉讼主体的风险

1.原告债权主体不明确引起的风险。金融机构在解散、接管、分立、合并时,产生相关债权的转移或变更;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将难以收回的债权让渡给专门以收回债权为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这是当前国有银行盘活信贷存量、优化资产结构的措施之一),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债权变动手续。实践中,如果银行债权转移时主体界定不明确,那么将来主张债权就可能因“主体适格”争议而难以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

2.被告债务主体不明确产生的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一般地,借款人死亡、下落不明,其继承人应就其所承担有限责任;个人企业成为法人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能为同一人,但当事人和法人是各自独立的人格,其承担责任范围也有别,对企业法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是将原法人列为被告,还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列为被告,还是将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遇到此类情况,银行在时,如果不加以甄别,就可能产生错列或漏列被告问题。

3.被告选择不当产生的风险。当一个诉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债务主体时将选择谁为被告就显得很重要。比如在民事诉讼开始前或过程中,银行可能遇到诉讼相对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是将企业列为被告,还是将企业的股东列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讼,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或追加为被告即可,但如果债务人先前宣告破产,债权银行是否参加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并主张债权,将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债权能否完全实现。因为,按照我国《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中主张了债权,就不能再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然而,破产财产往往有限,在破产清算中申报的债权一般不可能完全实现,这样,银行就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债权风险。

(二)诉讼标的风险

1.被告及相关债务人亏损严重产生标的物执行风险。欠债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甚至已无资抵债,银行即使胜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会给银行实现诉讼目的带来极大的风险。

2.“悬空”诉讼标的产生的风险。企业通过联营或兼并;或划小经营体,留下法人背债务;或使其国有民营或公有民营,从而悬空银行债权,造成诉讼标的风险。

3.债务人破产后,诉讼标的优先追索风险。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诉讼与其他诉讼处于同一地位,这时,谁具有优先追索权就显得很重要。上述法律同时规定了担保财产有别于一般破产财产,被排除在一般破产财产之外,并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宣告破产企业的一些有价值的财产亦被多次用于抵押担保,担保物权竟合、冲突现象屡见不鲜。

(三)诉讼时效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贷款逾期二年以上,如果不履行有关法律手续,贷款债权将失去法律保护。目前,各银行对各种风险贷款的考核指标不尽相同,对诉讼时效问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事实上,不少沉淀贷款已经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四)银行的违约过错风险

1.银行制定的格式条款不符合规定引发的风险。按《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将导致有关格式条款的无效或最终不利于银行的解释。由于借款人在鉴订借款合同时求款心切,处于劣势,一般对条款内容提出异议。当发生纠纷时,借款人会借此提出抗辩,从而给银行赢得诉讼构成风险。

2.银行因不熟悉程序法导致的风险。目前的民事诉讼已经由以前的纠问式审判转变为辩论式审判,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已经不适合现时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不少突破性的规定,部分条文已经超出民事诉讼法的原有内容。当事人如果忽视程序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3.银行因其它过错而引发的风险。如银行的审贷、核贷过失,贷款跟踪监督过失;不按约定的时间发放、收回贷款;发放贷款金额不足或未依约行使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的权利;以及已知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却仍然继续提供贷款,明知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掩盖了借款人到期不能还贷的事实,错过强制收回良好时机,人为沉淀风险等,这些原因都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为合理利用诉讼资源,实现诉讼目的,有效地防范和规避上述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债权,银行应采取的防范对策:

(一)对诉讼主体风险的防范对策

1.针对上列诉讼主体风险,银行作为原告时,首先要解决好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明确自己主张的是直接债权,还是代位权;其次要谨慎分析、区分借贷合同的有关法律关系,以便结合相关当事人的工商注册登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告。审查义务主体的法人资格,决定着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担保责任能否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贷款主体的法定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必要时可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以防借款人拿已被吊销或暂未被收缴的营业执照而骗取贷款。

2.值得注意的是“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中的职能科室不得作为借款主体。特别是需要强调的是银行平时就应有专人对当地报刊上的企业变更被吊销、被兼并、解散及破产宣告、转让声明、注销声明等情况予以特别必要的关注,并收集整理做成专门的档案资料,以备信贷人员查阅,这样对于了解借款人是否有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义务主体的法人资格,履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会有很大的帮助。

3.针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诉讼主体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整个企业机构、人员、财产都存在的企业,应将该企业直接列为被告;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企业已无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或虽有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但无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企业,如有清算组织的,应将该企业和投资设立该组织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要求该企业承担借款合同法律责任的同时,要求该企业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如果确信保证人有偿债能力,就可选择保证人偿债而不参加清算,但银行应履行通知义务;由于诉讼相对人变化频繁或变化复杂,一时难以明确诉讼主体的,银行应向有经验的律师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咨询,以免选择失误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二)对诉讼标的风险的防范对策

根据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1.企业、公司改制后的主体资格认定及债务承担,该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如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主体资格认定及债务承担。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根据《规定》第八条,企业向其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由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3.企业进行分立后的主体资格认定及债务承担。依《民事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阅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进行分立的,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三)对诉讼时效的防范对策

1.根据《民事通则》第七章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以引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贷款的诉讼时效,以维护银行债权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抵押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在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可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金融机构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让借款人在签名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和同意履行义务,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引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延长诉讼时间两年。

2.要注意贷款担保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担保合同中写明保证期限的,主债务引讼时效中断,担保债务要相应办理中断诉讼时效手续,才能追索其连带责任。否则因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

3.对于保证期间那些想逃债、赖债、废债,拒不在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或下落不明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打电报、寄挂号信、发电子邮件、登报催收公告、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经司法公证出具公证文书进行公证送达,以予中断诉讼时效。另外如果债务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必须在申请执行的原法定期限半年或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以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四)对银行违约过错风险的防范对策

依《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使用代位权和撤销权及程序法可有效保护金融债权。

1.代位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众所周知,“三角债”的存在使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纠缠不清,即使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无钱还我,我无钱还银行”之类的借口推托,而代位权的设立为银行保全信贷资产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当银行贷款到期得不到偿还,而借款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行使时,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法院提出请求,代位行使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用以偿还贷款本息。法律还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加大对债务人逃债为应属于遗产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银行经常可以遇到这样“金蝉脱壳”的借款户,在从银行骗取贷款后,便以家族中别的成员的名义另外注册公司,将资产通过投资或交易等方式转移到新公司名下,等贷款到期,银行去收贷时,已人去楼空或即使找到人,也是经营不善,无力还贷。掌握了法律这一规定后,银行一方面要做好贷后检查,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动向,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不慎出现贷款风险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对借款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撤销,以保全银行资产。应当注意的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销灭。

3.用程序法的规定保障银行权利得到实现。银行在依法时就应首先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的财产,以便于将来执行能收到实际效果,更加有效的保护银行金融债权,尽可能地将损失降至最低。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同时根据《破产法》行使别除权和不安抗辩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有效保存银行债权。

总之,银行在保护金融债权中,必须以人为本,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自身机制,掌握和运用法律并聘请专职律师诉讼,才是防范和规避保护金融债权中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也是依法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从而有效地维护金融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协调、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伟武,符一帆.维护金融债权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南方金融,2004(9).

[2]官正旺,池治新.信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南方金融,2002(12).

[3]朱淑华,黄成君.依法操作贷款业务.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12).

[4]刘文华.经济法律概论.第3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

第9篇: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缺陷;解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3

一、2013和2014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该体系自2011年开始逐步在上市公司推广,财政部、证监会2012年了《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全面部署内控规范体系实施的时间表,2012年在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实行,2013年扩大到一定规模的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到2014年,除特殊情况外,主板上市公司应全部执行该规范体系,“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积极推进的过程中,上市公司提供了很多内部控制实践经验,也反映出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根据最近两年即2013和2014年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山东财经大学的《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中注协网站的2013年、2014年年报审计情况,通过归纳总结,发现在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资金管理、赊销管理、会计确认方面出现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较多,见表1。

上表中列示了内部控制缺陷出现较多的方面,对应的上市公司证券名称、公司数量、出现该种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占所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数量的比重,2013年和2014年所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分别为45家和49家。在上述5类内部控制缺陷中,其中“会计确认”由于不同公司业务性质的多样性,会计确认具体原则、条件会因每种业务不同而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本文仅分析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资金管理、赊销管理这四个方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另外,以下分析中用证券简称(2013)如上海家化(2013)代表2013年上海家化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用证券简称(2014)代表2014年该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其实,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并对其进行分析,不仅对上市公司今后的内部控制完善有益,而且这些缺陷很可能也是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因而非上市公司也应很好的借鉴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中的经验教训,使公司管理不断走向正规化。

二、主要内部控制缺陷分析

(一)关联交易管理

1.内部控制缺陷

上市公司中的关联方交易十分普遍,包括相互采购、销售、资金占用、提供担保等各种形式。关联方之间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其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受到外部投资者的格外关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这些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发生关联交易的双方公司的名称、关联关系、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政策等。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和披露问题比较突出,例如上海家化(2013),大有能源(2013)、深圳机场(2013)、四川双马(2013)、柳钢股份(2014)都存在未及时正确的识别出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未及时披露的问题。多伦股份(2014)关联方之间的重大资金支付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这些都反映出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即缺乏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内部控制机制。

2.原因分析

(1)某些上市公司不能正确识别出关联方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从主观原因看,上市公司有粉饰财务报表,或者为大股东、管理层等个别利益团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可能。少数利益团体可能利用没有业务实质的关联方交易来转移资金,或者通过关联方销售、采购粉饰财务报表,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从客观原因看,虽然对于关联方的识别,即哪些公司和个人属于关联方的范畴,应如何披露,在《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每个公司不同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和可能形成的间接关联关系有时相当复杂,相关法规无法穷举所有可能的情形。例如上述法规条文在列举了部分关联方情形之后,规定关联方“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因此上市公司正确及时识别关联方并不是件易事,例如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与沪江日化厂之间的采购销售业务形成上海家化的关联方交易,而上海家化未能及时识别并披露。

(2)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些有交易实质,有些是资金占用或提供担保,而资金占用和提供担保更容易存在审批程序缺失,合同签署程序缺失的内部控制缺陷。存在这类内控缺陷一是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不当转移的情况,另一方面,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担保对于集团公司来说似乎是解决资金短缺,以低成本融通资金的有效方式,但是,由于关联方之间的密切关系,公司很可能忽视了审批、签合同这种内部控制。实践中也有很多公司虽然与关联方签了合同或协议,也没有按照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以及回避表决制度,如果没有合理的资金管控,很可能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二)内部监督

1.内部控制缺陷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反映了某些公司的内部监督独立性和有效性缺乏,例如亚星化学(2013)、中房地产(2013)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没有完全独立于管理层,存在职责不清等问题。上海新梅(2014)内部审计部门不能对其整体内部控制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监督。而ST生化(2014)甚至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2.原因分析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独立有效的开展工作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企业的内部监督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的现象即使在上市公司也仍然存在。这种独立性的不足一是表现在组织架构中,比如中房地产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组织架构,风险控制部未完全独立于管理层,未受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的直接监管。”内部审计部门不独立就必然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组织架构属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整体环境的内部控制缺陷会影响整个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也反映了公司高层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态度。二是表现在内部审计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对公司内部的检查,能够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预防风险,改进内部控制,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并提出有价值的管理建议,这样的内部审计工作才是有效的。某些企业的内审部门由于人员的专业素质、高层重视程度等原因不能形成规范严格的内审制度。如中房地产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人员配备无法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归口于风险控制部管理,风险控制部还兼任法务工作,目前风险控制部门人员两名,两名职员全部是法律专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缺乏有效性”。

(三)资金管理

1.内部控制缺陷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对资金活动的管理提供规范指引,包括筹资、投资和营运资金管理。由于资金是公司十分重要同时也是高风险的资产,因此在控制活动层面,对资金的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是判断内部控制是否良好的一个基本方面。

但是在2013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却显示某些上市公司在资金的支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方面存在内控缺陷。例如五洲交通(2013)、ST博元(2014)、山水文化(2014)都存在资金支付无相应权限人员授权审批的情况,山水文化(2014)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借款,内部无审批流程和手续,财务部门未及时入账。该笔借款支出时,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亦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南宁糖业(2013)存在现金支票和支票密码都为出纳一人保管的情况。京城机电(2013)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无相应权限人员审核,ST国创(2014)存在部分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报表,部分银行账户虽纳入财务报表但未编制余额调节表的情况。

2.原因分析

(1)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措施,这项内控缺陷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授权首先要做到职责分离,如执行资金支付的出纳和付款审批单上的批准者,以及进行账务处理的会计人员应没有缺位,互相监督,形成牵制。审批要做到根据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清楚知悉所审批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项内控缺陷发生在高风险的资金领域,不排除公司人员存在舞弊的可能。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编制,是否有相应权限人员审核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措施。但是在企业实践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较多地存在三类问题,一是某些发生业务较少的银行账户不编制调节表,二是调节表没有人员审核,三是出纳编制调节表,且无人审核。这项内控缺陷可能源于高层人员忽视了编制调节表起到的监控作用。但实际上利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掩盖挪用贪污公款的舞弊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能够真正做到会计编制调节表,财务主管认真审核,资金发生被盗、挪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四)赊销管理

1.内部控制缺陷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对赊销应采取的内控措施提供了指导,“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赊销的内部控制关系公司的销售业绩和资金回笼,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和持续经营都有重要影响。

但在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此项内部控制发生缺陷的情况较多。例如冀东水泥(2013)的部分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现款合同,但是实际执行中,却对客户实行赊销,且未补充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西部矿业(2013)未完整履行授权审批程序即对部分客户进行授信并赊销销售。ST博元(2014)没有对客户引入赊销审批制度,无对客户资信等级进行评估的制度。安泰集团(2014)在客户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销售价款的情况下,仍向客户销售货物,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皖江物流(2014)的子公司淮矿物流公司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事项,对客户债权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出现重大坏账风险。ST博元(2014)没有严格执行每月与客户对账的制度。ST国创(2014)未制定对账制度,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等往来科目未定期与对方公司核对。这些反映出公司在客户资信评估、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原因分析

赊销对企业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能扩大销售,增加利润,但另一方面赊销容易形成坏账,资金的回收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一味追求销售业绩,对赊销业务管理不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2000年的郑百文申请破产事件就是例证。在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赊销内部控制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赊销审批程序缺失,另一类是无定期对账程序。

(1)赊销缺乏审批可能由于企业销售环节和财务控制环节的脱节,公司追求销售业绩而忽视了财务风险。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客户信用额度,并授权财务部门相应人员进行正常赊销和超额赊销的审批,对销售环节进行合理的控制。同时,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可以预防信用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2)定期对账的内部控制操作并不复杂,但是很多公司缺失这项内控,原因可能是公司重销售,重经营,轻管理。公司应制定定期对账制度,对账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应有双方公司的签字或盖章。有些公司有对账,但不定期,也无书面证据留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较差。

参考文献:

[1]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财政部,证监,山东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