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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原理精选(九篇)

伦理学基本原理

第1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网络伦理;基本原则;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157-2

0 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是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的成果,进入了21世纪,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空间,迎来了机遇期和黄金期。

当前,我国大学生使用网络,更多的成为了信息的接受者、交流者、传播者和共享人,实现了立体化的发展,点、形、面、体的多位一体的发展。青年大学生处于一个涉世未深、心理不成熟、阅历较浅的群体,对于网络的使用,在伦理学需遵循一定的引导和规范,需要自律和修养提高,也需借助网络伦理的体系,规范自我的伦理规范行为。

1 大学生网络伦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网络伦理的含义,指的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道德行为。从年龄上看,大学生的网络群体年龄阶段相对集中,在18-26岁的年龄段,对网络的多元化和发展的快速化,大学生在年龄上由中小学的朦胧接触到逐渐地获取认识,具有较好的认知能力,形成自己一定的看法和意见,表达观点,甚至走向一定的偏执和沉浸于网络的歧途。从社会经历上,大学生群体,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知识学习的能力,拥有较高的知识文化修养,但是往往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眼高手低,没有很好地关注和学习网络伦理学。在交际中,大学生具有相同的心理诉求和心理满足期,在网络社会表达自己较多的知识能力,但是大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的发展不是亦步亦趋的,在网络伦理中产生一定错误的价值观,丧失约束与规范,走向无序和混乱,一步一步地陷入深渊中。

1.1 网络伦理的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一,网络伦理是以资源共享的原则为首要的原则。网络中的资源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我们日常上网通过搜索引擎,就是不知不觉获得资源共享的过程,以便我们更全面地使用信息。大学生在通过网络的亲身体验和免费体验中,受到了社会化的要求,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社会要求、规范、原则的更深刻和准确的认识,最终调整价值的判断标准。“在体验的世界中,一切客体都是生命化的,都充满着生命的意蕴和情调。”

1.2 网络伦理的知情同意的原则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任何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其道德规范能够得以实现,都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大学生在网络行为中,遵循着知情同意的原则,具有诚实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的优点。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双方或多方都会被理想化成值得信赖的人。从上述中,很明显的看出,知情同意的原则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而默认地先入为主进入到网络的人脑中,虽然这种认识不是很科学的、客观的,但是不妨碍其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是值得成为知情同意的原则。在网络社会中,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和极其需要即促进了网络伦理道德的实现。

1.3 网络伦理的自律的原则

我国大学生在网络伦理中,需要遵循着一定的网络自律的原则。网络伦理中,自律原则包括自主和自制的两层含义,强调是个人如何支配其合法的网络信息的权利。

大学生在网络的生活中,是有限度的自由。哈耶克说:“所谓自由的人,是一个在和平年代不再受其共同体具体的共同目标束缚的人。”大学生在有限度自由中,是不妨碍国家、社会、集体、组织、个人的自由,才能对自我实现和创造达到自我价值的实现。此外,大学生才能在网络自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实现自我的不断的反思,对自我以及他人的行为作出价值判断,才能保持对自我的驾奴,才能更更好地遵循自律的价值原则。

2 当代大学生网络伦理建设的启示

进入21世纪新时期以来,大学生的网络伦理亟需引起重视,我们需要在网络的社会中,对大学生网络伦理加以正确指导和规范网络行为,提高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的修养,健全和建设好网络伦理的教育课程,以及构建系统的网络伦理思想体系。使大学生获得自我调适应遵循自我规范和自律的原则,实现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从而在网络道德自律中获得幸福与快乐!

2.1 提高大学生的个人在网络伦理道德的修养

大学生在资源共享的网络社会中,遵循着知情使用和自律使用的原则,他们需要提高自我在网络道德伦理修养。首先,要明辨是非的能力,在网络伦理的环境中,进行自觉坚守公民意识和规则意识,实现“自己规范自己”的一个过程,进一步提高个人在网络道德中的水平。其次,大学生在网络伦理的道德修养中,统一思想,提高自我认识,更好地接受伦理的熏陶和指导,增强自我的价值判断能力。在网络道德中有正确的判断和取向,以知识和实践相结合,通过社会的实践来满足网络对个人的学习与生活的需要,使个人在网络的环境中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最后,大学生是一个自由的人,在网络生活严格遵守自由的原则,需要不断地提高个人的伦理道德修养,理解和明白自由的必然性和应然性。大学生在网络自由中需要遵循自由的法则,由认识的深入程度和现实性,来提高个人在网络道德的自由。

2.2 坚持健全和完善网络伦理教育的课程

健全和完善网络伦理教育的课程,大学的网络伦理教育需要重视本土的文化资源和传统的伦理,加强网络道德的建设。网络道德建设的问题,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归根到底是人的本身的问题,在大学生中的教育中,大学生是网络伦理规范的主体。因此,从伦理道德上,必须要重视并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自古以来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因此,在建构网络伦理时,大学可以充分地挖掘本土文化,汲取充分的文化营养,这样才可以进一步使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和民族凝聚力,在课堂和课外中,进行对大学生修身养性和为人处事中更好修炼自我,以自觉的道德意识进行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使大学生在网络的平台做到“慎独”,也能自持而“不”,使其更好的内化和自律,自觉地遵守网络伦理规范,实现大学网络教育教育的目的,才能使网络主体在网络的世界中健康发展。

2.3 构建系统的大学生网络伦理思想体系

大学生在网络的环境中,充满着虚拟性世界,需要大学生在环境中进行有高度的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地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丰富的辅导员,对大学生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网络规范的引导,使学生在网络的伦理进行有效的管理。二是,学校要牢牢把握好公共课来进行道德伦理教育,针对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进行专题的讲解和引导学生。认识到大学生在网络伦理构建中的重要性。三是,要在大学生网络伦理的道德教育进行心理疏导,要不断地认识自我,纠正偏差,摒弃不良消极的影响,使学生们重新找到自我、发挥潜能,使大学生在健康网络环境中身心得以净化,并走上了健康的发展之路,使网络伦理道德深入到大学生的思想体系中。四是,政府部门与学校要着力加强“绿网”建设,占领网络舆论的阵地。建设健康、开放的互联网传播环境,“绿色”是最有效的途径。“这就必须大力进行网上优秀内容建设,要发挥国家重点网站、专业网站和政府网站的作用,多提供生动活泼、积极向上的内容信息,用‘绿色’内容占领网上阵地。”这才有利于进一步充分地构建起大学生的网络伦理思想体系和网络规范,使大学生有序地参与到网络生活中。

参 考 文 献

[1] 童庆炳.现代心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54.

[2] [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9.

第2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伦理性,环境法,多元化,伦理视野,启示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⒅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第3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N03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4.001

自1996年全球大规模种植转基因作物以来,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连续15年持续快速地增长,2010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48亿公顷,与2009年的1.34亿公顷相比,增长了10.45%,是1996年种植面积170万公顷的87倍。近年来,我国政府从战略决策、经费投入、安全评价、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都非常重视转基因作物的研究与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把“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列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科学发展,堪称“重中之重”的16个重大专项之一,并且在“十一五”期间对该重大专项实际投入260亿元。2009年10月,农业部批准了两种抗虫的转基因水稻品种和一种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品种的安全证书,这为推进我国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国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对“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的投入预算约300亿元。与此同时,围绕转基因主粮、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争论也非常激烈。大部分从事转基因作物研究的科学家甚至院士(诸如张启发、陈章良、黄大日方等)也提出要大力发展转基因作物,推进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程。但是,一些学者和许多公众并非支持政府和科学家的决策。在2010年的两会召开期间,130多名学者联名致信全国人大,亦有50多名政协委员提交两份提案,反对转基因水稻和玉米商业化生产,亦有50多名政协委员分别联名提交两份提案,要求政府缓行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商业化生产,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一定要慎重,决不能仓促决策。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公众反对转基因水稻发展的示威游行活动等比较极端的行为。面对学者、政协委员和公众的反对,我国政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是“放行”、“限行”还是“禁行”?各种事实表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不仅是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政府科技决策的重大实践问题,还是和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民生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伦理学视角探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学研究重点应该由实质伦理走向程序伦理。

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

实质伦理主要研究一个行动或者决策是否应该做,而程序伦理重在研究一个行动或者决策应该如何做。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研究的重点不同,但彼此之间又相互联系。一项行动或者决策只有在实质伦理上得到辩护,其程序伦理的研究才有基础、价值和意义。例如,从实质伦理来讲,生殖性克隆基于生命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和尊重原则而得不到伦理辩护,在立法上表现为禁止生殖性克隆,联合国和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生殖性克隆,也就没有必要研究生殖性克隆的程序伦理。相反,治疗性克隆基于治病救人的义务和长远的效用而得到一定的伦理辩护,因而有必要研究治疗性克隆的程序伦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是研究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产业化,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应该做,禁止做,允许做。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程序伦理是研究我们应该如何对转基因作物进行产业化,即采取什么样的评价标准、决策体系和管理办法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只有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实质伦理上得到一定的伦理辩护,才有研究程序伦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笔者主要从伦理学的道义论和后果论来分析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问题。从伦理学的道义论来看,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产业化的论证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论证认为,转基因作物是非自然的,我们不应该发展非自然的转基因作物。在这种观点看来,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实行跨物种的基因转移,本身是“反进化”和“违背自然”的。人类发展转基因作物是运用“上帝之手”干预自然,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转基因作物是一种内在的错误。人类不应该研究和发展非自然的转基因作物,更不应该对非自然的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的产业化,否则会遭到自然的报复,后果将不堪设想。

笔者认为,“转基因作物是非自然的”不能成为反对转基因作物发展的充分的伦理理由。这主要是因为:其一,自然界的进化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并非神圣不可侵犯。自从人类在自然界出现之后,人类就开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认识、改造和干预自然。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干预能力在不断提高。而当前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干预达到了令人担忧甚至恐惧的地步,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干预导致地球千疮百孔,水土流失严重,各种自然灾害频繁爆发,生态严重失衡,地球――人类生存的家园在哭泣。一些学者对人类使用科学技术改造和干预自然进行了批判,法兰克福学派是典型代表。但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要求人类不干预自然是不可能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自然干预的“度”的把握问题,这个“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不应该破坏自然的完整性。只要人类能够正确把握对自然干预的“度”的问题,干预自然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伦理辩护。其实,人类干预自然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展现,关键在于这种干预是否“适度”与“合理”。其二,转基因作物是自然和非自然的统一体。转基因作物有非自然的一面,它是利用转基因技术将跨物种的基因转入目标作物之中,将动物的基因转入到植物之中,完全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界限。这在自然状态下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同时,转基因作物又有自然的一面。从量上看,转基因作物中转入的发挥特殊功能的基因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在整个转基因作物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小的,而原来的自然的目标生物才是转基因作物的根本。从质上看,将具有特定功能的基因、病毒转入到目标生物中得以表达和实现,并能发挥延迟成熟、抗虫、抗病毒、抗除草剂等特殊功能,这本身说明它没有从根本上违背大自然的内在规律,否则转基因作物也不可能研发成功。由此可见,转基因作物具有自然的与非自然的双重属性,以“转基因作物是非自然的”来反对转基因作物发展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第二种论证认为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人民的饥饿与贫困问题是道德至上命令。给饱受饥饿之苦的人提供更多的食品是对那些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人进行有力回击的一个重要的“伦理武器”。

从转基因作物的发展现状来看,它不仅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吃饭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潜力,也为解决全球人口不断膨胀,耕地不断减少的矛盾提供了一条路径。但是,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并非是“道德至上命令”,更多的是为我们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提供了一种选择。其一,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对于解决全球人的吃饭问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跨国私人公司发展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人口的吃饭问题、贫困问题和饥饿问题,而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跨国资本也不可能摆脱资本的特有本质。同时,从目前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来看,各国推广的转基因作物主要是延迟成熟、抗除草剂、抗虫和抗病毒等特性的作物,重点不在于提高产量和改善营养成分,提高产量也并非是转基因作物的特有优势,因此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对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饥饿问题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帮助。其二,即使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能提供更多的食物,这也未必能解决发展中国家人民的饥饿与贫困问题。解决发展中国家人民的饥饿与贫困问题也有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当前发展中国家的饥饿与贫困问题主要不是世界粮食总量不够,而是分配不均造成的,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分配制度造成的。按照世界粮农组织的统计,全球的粮食完全可以满足世界所有人的吃饭问题。因此,如果不解决旧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不解决不公平的分配制度,不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结构问题,那么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吃饭和贫困问题也仅仅是一句空话。

第三种论证认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所带来社会不公问题,本身与社会公正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促进社会公正,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转基因技术也应该遵循这一要求。但是,从当前转基因技术/作物的发展现状来看,它不仅没有在“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导致了社会不公。我们应该禁止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以防止其破坏社会公正。

从目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进程来看,确实存在着利益与责任分担不公的现象,不符合伦理学的社会公正原则。但是,这种分配不公的关键并非在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本身,而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不合理。一方面,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中,没有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各自利益进行综合考虑,这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之前,没有充分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忽视了公众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作物或者具备什么样特性的转基因作物,没有充分考虑公众究竟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中获得何种利益。如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不能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那么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利益相关者反对转基因作物的发展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责任的分担、风险的承担与利益的分享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利益主要由发达国家,大的跨国私人公司(主要是提供转基因作物种子的公司、销售除草剂的化学公司)和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所享有,发展中国家、中小公司、农民和消费者不是利益的主要获得者,相反还要承担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风险。这显然违背了伦理学的社会公正原则。这些分配不公主要是由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共政策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造成的,并非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本身。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从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和创新。可见,以社会不公正来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伦理上也是很难站住脚的。

从后果论来讲,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产业化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伦理论证。

一是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能够带来巨大的效用,我们应该大力发展转基因作物。张启发院士指出,推广转基因作物的效益主要表现在少用杀虫剂、除草剂;有效地控制害虫和杂草;免耕,保护土壤;减少排放;增加食品安全性,有益于健康;提高作物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等方面。既然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能够带来诸多方面的效用,大力发展转基因作物是有伦理基础的。

如何评价上述的效用论证?转基因作物的确给农民能带来一些经济利益,对环境的改善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转基因作物的发展会给经济发展、人类健康、生态风险和社会发展带来危害。转基因作物的效用应该是多向度的。从横向来看,转基因作物的效用包括短期效用和长期效用。当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面临的一个困境是,随着商业化种植时间的延长,转基因作物的优势会越来越弱,并逐渐变为劣势,这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实践中已经体现出来。例如,中美两国的科学家联合研究表明,转基因抗虫棉在种植的第3年给农民带来的收益最大,从第4年开始递减。而2009年江苏转基因抗虫棉的次生害虫的大规模爆发,也证明转基因作物优势的稳定性存在问题。从纵向来看,转基因作物的效用应该包括经济效用、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从目前来看,转基因作物所产生的主要效用还是经济效用,例如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用。但是,转基因作物的效用不仅仅是经济效用,还有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因此,如果我们综合考虑转基因作物的经各种效用,我们目前还很难说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正效用一定大于负效用,受益就一定大于风险。既然我们还无法确定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从伦理学后果论的效用原则来看,转基因作物只能得到部分的伦理辩护,可以产业化。

二是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还没有定论,存在各种风险,我们不应该发展转基因作物。有些学者认为,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其给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各种风险,我们应该禁止发展转基因作物,更不应该实行产业化。

“以转基因作物不安全为由”来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是否能够得到伦理辩护?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确有安全隐患。但是,以转基因作物不安全或者存在风险来完全禁止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伦理学上也很难得到辩护。因为转基因作物是否安全,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那么“以不安全为由”来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综上所述,从实质伦理来看,要完全禁止和任意放开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都是不符合伦理的,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可以得到部分的伦理辩护。

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程序伦理

既然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可以得到部分的伦理辩护,研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程序伦理就有其价值和意义。程序伦理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制度和方法来实施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政策,减少其风险,扩大其受益,使其为人类带来更大的福祉,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和可行的程序伦理。

(一)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方面,大多数国家都遵循不伤害原则、效用原则、尊重原则、预防原则。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不伤害原则是指在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伦理评估和价值判断时,防止其产业化给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确保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安全。效用原则是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风险一受益比进行分析,当其受益大于风险,则应该产业化,在产业化实践中积极提倡和鼓励;反之就不应该产业化,在立法上表现为禁止产业化;风险一受益比不能确定,则可以产业化,重点在于通过管理包括伦理治理等规范产业化。尊重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尊重公众和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例如,一些国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其主要目的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让公众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是为了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不应该违背自然规律,破坏生态环境。预防原则凸显一种风险意识,强调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前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中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预测、风险交流等风险管理来事先预防和规避风险。我国在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我国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实践,还应该坚持整体性原则和责任原则。整体性原则是为了防止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会影响和破坏自然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提出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凸显的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对生态系统有自身的内在规定性的破坏性影响的边界效应,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对处于边界效用的生态系统破坏性更大。责任原则是科技时代的伦理原则,凸显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决策有一种责任意识和观念,并在实践中践行之。由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存在各种风险,政府、科学家、公众和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减少其风险,扩大其受益,促进转基因作物又好又快地发展。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评价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这六个基本原则构成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原则体系。

(二)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制

以上述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根据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践,充分发挥伦理审查在转基因作物发展中的规范作用,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健康和有序推进。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已经越来越脱离人的控制,导致了“技术也疯狂”并产生各种风险,这就有必要对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是规范技术应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重要方法。尤其是生命科学技术,对其研究和应用进行伦理评价和伦理审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来讲,生命科学技术的研究项目在研究之前都要接受伦理委员会(IRB或ERB)的伦理审查,防止研究项目用于不良的目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涉及到多种风险,有些还可能是特大风险。这就要求对转基因技术进行伦理评价和伦理审查,以便确立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界限、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促进转基因技术/作物的良性发展。

那么,怎样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制?如何评价或者确保伦理审查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行性?以下四点是关键。

第一,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委员会分为政府类和企业类,政府类又分为部级、省部级和其他地方政府级,代表各级政府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伦理审查;企业类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行自我伦理审查,分析存在的伦理问题,也可请政府类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代为审查和把关。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立应该科学、合理,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该考虑学科的多样性,应该包括从事转基因作物研究的科学家、哲学伦理学家、生态学家、法学家和公众代表,一般由单数组成,其中伦理审查委会的主席或者主任应该由哲学伦理学家担任。

第二,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问题和伦理困境,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安全性及其风险,不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风险的差异,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利益分配与责任分担及其整体的效用,公众对转基因作物的态度及其价值取向,如何保障公众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等。

第三,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审查的合法化和制度化。我们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赋予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审查的合法性,并作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确立下来。

第四,建立和完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自我评估机制。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审查、评估和监督机构,自身的建设和评估直接关系到科学家、政府和公众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是否认可和信任,这不仅是伦理审查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伦理审查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综合效用评估机制,科学、合理和客观地评价其效用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评价中,必须建立经济效用、健康效用、生态效用、社会效用及其短期效用和长期效用,正效用和负效用的综合评价机制。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评估中,我们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关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短期效用,忽视其长期效用,二是过度注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经济效用,忽视其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这就需要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综合效用评估机制。要在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开展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试验。必须改变转基因作物的动物实验时间过短的做法。当前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动物实验的时间一般都不超过半年,我们应该适当延长,应该规定转基因作物动物得实验期限为3至5年。在获得动物实验比较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施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实验,并制定转基因作物人体实验的规则和办法,以便使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实验能够顺利进行,从而获得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学数据。要重视研究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的长期累积效用。一方面,在获得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应该关注和研究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长期累积效用,这是证明转基因作物的人体健康安全的关键。另一方面,对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的影响应该进行长期的监测与评估。生态影响应该重点研究转基因作物对传统作物、土壤、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的长期累积效用。只有这样,才能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和客观的评价,也有利于政府、专家和公众作出合理的决策。

(四)扩大公众和社会的参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

我国当前的科技决策体制还是一种传统的,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体制。这种科技决策机制在大科学时代,在高风险的高科技时代,尤其是在转基因作物这种全新的,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事物面前,有很多局限性,其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的渠道匮乏,科学家和公众的对话和交流的机会很少,公众向政府反馈信息的渠道不畅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很难实现。例如,对于我国农业部已经批准了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水稻和转基因玉米是像有些科学家所说的那样,尽快推广其产业化,转基因水稻在3至5年之内走进老百姓的餐桌,还是等到转基因水稻的安全性有比较可靠的保障时再实施其产业化?我们认为,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是属于重大的民生事情,应该把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信息公开,需要充分考虑和吸收公众的建议,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中,必须改变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体系,扩大公众与社会的参与范围,建立政府、专家、公众和社会四维一体的对话、协商和决策机制,这不仅有利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而且有利于公众认可和接受政府的决策,提高决策的可行性,有利于更好地推进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

(五)提高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实践中,政府、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的高低是转基因作物能否造福于人类的关键。当前,我国政府、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素养不高,社会责任意识还比较薄弱,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加强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培训与教育,为他们提供各种伦理学习的机会。一方面,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自觉地学习各种职业伦理,通过道德的内化和积淀,不断提高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相关机构和单位定期举行各种伦理学习、培训和教育的活动,为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提供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政府公务员的伦理素养直接关系到转基因产业化决策的价值引导,社会责任意识与转基因产业化决策的责任导向密切相关。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程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搭建科学家、伦理学家和公众相互交流和对话的平台,促进他们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平等对话,制定科学、合理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评价、决策和监管制度,并有效执行。科学家的伦理素养是关系到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是否是“善”的逻辑起点。在转基因作物的科学研究中应该树立责任意识,对那些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产业安全的转基因作物研究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对那些可能被人用于不良目的的转基因作物的科学研究及其应用(例如,妄图通过转基因作物来控制世界粮食市场的跨国公司)应该自觉地抵制和揭发。工程师在技术的应用和工程设计时应该考虑其对环境、社会和未来人的各种影响,在基因工程的应用中,以一种对环境、社会和人类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审视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综合考虑基因工程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多方面影响。公众有责任参与转基因技术及其产业化风险的讨论和监督,各种集体、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该有一种责任意识和责任伦理的精神来处理各种问题。只要政府、科学家、工程师、公众、媒体、集体、组织以及全社会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都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树立过程风险意识,减少风险源,并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践行之,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就能够造福于人类。

(六)加强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沟通与对话

当前,在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问题上,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之间的分歧很大,这在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方面,伦理学家批评部分科学家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问题上过于急躁,缺乏整体思维和长远考虑。另一方面,科学家批评伦理学家没有从事转基因作物的研发,无权也没有资格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评头论足。科学家和伦理学家在科学技术应用的初期出现这些分歧也是正常的,但是长期下去,不仅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也不利于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目标的实现,在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方面也不例外。为了解决科学家和伦理学家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方面的分歧,需要建立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交流的平台,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对话,就转基因作物的科学问题、伦理问题、安全评估、风险管理及其决策进行交流与对话,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共识,有利于解决分歧,有利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有效决策。

第4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公正;契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188-02

一、企业伦理与企业发展

企业伦理也称商业伦理,是指蕴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生活中的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与伦理活动的总和。伦理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人(股东)、员工、消费者、上下游合作者、竞争者、媒体等的关系。伦理意识包括企业的道德风气、道德传统、道德心理、道德信念等。伦理准则包括营销准则、分配准则、生产准则、信息准则等。企业伦理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作用于企业,其职能与企业法规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企业法规反映的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管理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企业伦理则依靠内在的信念起作用,体现了自学性和内在性。两者互为补充,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二、企业公正

企业公正是企业伦理的根本原则,也是现代企业的管理原则之一。企业公正可分为两大类:企业的外部公正和内部公正。本文主要阐述的是企业的内部公正。

分配公正。企业内部分配是一项非常复杂、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同类型的企业可有不同的分配原则,但都务求公正。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内部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根据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形式,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在这种分配制度下,职工的收入主要为劳动收入,还有部分是参与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带来的非劳动收入。这种分配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由市场进行配置,生产成果的分配原则只能是按生产要素:劳动、资金、经营能力、科技、信息等的贡献进行公正分配。只有不同的生产力要素共同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创造财富。因此不同生产力要素共同参与分配是分配公正的要求。企业在分配运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以市场工资率作为确定企业各岗位基本工资水平的参照;(2)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作为企业内部分配的基本工资制度;(3)以工作业绩作为激励的依据和标准;(4)将骨干职工作为企业分配政策倾斜的重点;(5)区分知识性工种和经验性工种,适当提高知识性工种的工资水平,有利于保证职工的稳定性,增强企业的知识含量;(6)选准企业的重要功能部门,适当重点部门的工资水平。

用人公正。这是对工种职位的分配,涉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擢拔和解雇、奖励和惩罚等方面。这种用人方面的分配公正比起上述钱和物的分配公正来说,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更加重大。实际上,用人公正是最大的公正,因为事情都是人来办的,倘若企业员工都各得其所,用其所长,必能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提高企业的效益。例如,海尔成功秘诀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实行“人本管理”的管理模式。海尔说,优秀的员工创造优秀的产品。事实上,无论企业取得怎样辉煌的业绩,都是人来创造的,人力资本在企业所拥有的资本中是最能动、最活跃的资本。人本管理的思想要求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价值,这也是培养企业内部高度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海信坚持“技术是根,创新是魂,人才是本”的经营理论,始终把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创业之本,竞争之本,发展之本。相同地,为使企业成为人才聚集的高地,海信以“三个留人”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定位: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文化留人。关于人才的选拔、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了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使每一个有能力、有事业心的人都能在建设海信的事业中发展自己的能力、实现自我抱负。这些成功的事例都说明了人才是企业发展灵魂,公正的工作环境是吸引人才的首要条件。

三、伦理公正

伦理学以道德为主要研究对象,道德包含着许多范畴,“从作为古希腊时代‘四达德’之一的公正,到中国儒家伦理源头的义(英译为justice,即公正),中外道德史表明,公正乃最基本的道德,是其他一切善良美德,包括大公无私等崇高道德的基点。”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西方伦理学的开山鼻祖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克伦理学》中断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于是有学者指出:“西方伦理学史几乎都是一部公正思想史。”两千多年来,西方伦理学家们一直以“什么是公正”为论争的焦点。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把公正定义为:等利(害)交换的善行。根本地说,则是权利与义务平等交换的善行。他指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相等,是个人公正的根本原则。从古今中外各伦理学家争论的观点中,王海明把公正原则归结为五条:(1)品德原则:按照品德分配权利;(2)才能原则:按照才能分配权利;(3)需要原则:按照需要分配权利;(4)平等原则: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5)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其中,贡献是社会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与依据。所以,贡献原则是公正原则的根本准则。根据现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平等原则最终都是以贡献原则为根本准则的。

四、企业公正与伦理公正的契合

企业公正虽然也是一种德性规范,但这种德性的规范既与伦理范畴的“公正”相区别,又相联系。企业公正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方面,是公正原则在企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外部公正和内部公正,是对企业中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并且企业公正直接应用于物质性生产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伦理公正可理解为社会公正,涵盖了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和各种社会利益等内容。“社会公正具有两大特征:一是维护基于政治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保障社会平等与生产效率的最佳结合。”[1]10社会公正概括出的是基本的公正原则,而且这个公正原则可应用于一切关于公正的领域。

尽管企业公正原则不同于伦理公正,但两者又是紧密联系的。企业伦理在企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是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促使企业增加效益。企业公正可以为企业吸引住人才并且创造出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从而为企业追求最高效益提供有利条件;伦理公正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遵守规范的前提下以提高效率为目标。这说明了在根本上,(正当的)“效率”促使企业公正和伦理公正实现契合。这种契合体现为:第一,伦理公正的含义:以贡献为依据实行等利(害)交换,正好概括出企业内部公正的实质。企业内部分配公正和用人公正,是企业员工之间最基本的权利平等,也就是说在相同的条件下,员工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工作机会、晋升机会、平等的收入和工作待遇。分配公正、用人公正是对员工所付出的劳动和劳动所得这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所以,说到底,也正是“以贡献为依据实行等利(害)交换”。第二,伦理公正原则是对企业公正等的抽象概括,对企业公正有指导作用。实际上,企业伦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准则,是企业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制度的关系、制度与制度的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抽象概括。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内部人员所享有的公正的权利是人的权利平等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最终目的”的基本要求。这体现了企业公正以伦理公正为基本准则。依此,伦理公正可指导企业公正的价值取向,是企业公正原则的确立及其内容设定的准则。第三,企业公正的发展丰富了伦理公正的内容。企业公正以提高企业正当效益为目标,其发展促使生产效率的提高,在物质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会有更高的要求,因而企业公正的发展促使伦理公正内容更为丰富,进而推动伦理学的发展。

从哲学角度,伦理公正与企业公正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共性是对个性的抽象概括,其一般原则对个性有指导作用。“人类道德史和伦理学史表明,没有公正,就没有道德;没有公正论,就没有伦理学。同样道理,没有企业公正,就没有企业伦理。所以,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学科的企业伦理学,首先要应用社会公正的一般理论去阐明特殊的企业公正问题。”[2]18“西方当代伦理学的发展史证明,应用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阐明社会公正理论所揭示的普遍性公正原则,如何应用于各个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如何为界定具体领域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道德尺度,指导解决各个社会生活领域的公正问题。”[3]103因而在实践中应当重视这两者的关系。出色的企业管理者应当既精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勤于企业伦理理论的学习,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完善理论,把企业的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单纯的逐利行为发展到价值追求行为,这种价值追求已超出了物质利益的狭小范围,扩展到社会价值、精神价值等广义范畴。这符合时展的要求,表面上看似乎是舍弃了一部分利益,但实际上却是在为获得更大的长期的利益而耕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以“提高正当效率”这一共同点有机地契合了起来。并且,这两者的契合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企业公正作为应用伦理的一种具体的德性规范,对企业公正与伦理公正之间关系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对于应用伦理与伦理的关系在具体规范上的研究,因而研究企业公正与伦理公正的关系有利于明确和深化应用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促使伦理原则更贴近于实践,同时也有利于伦理原则更好地指导应用伦理。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1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第5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20世纪中国伦理学的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1900年至‘五四”运动前夕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国伦理学萌生、孕育与形成的阶段;五四”运动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为中国现代资产阶级伦理学发展和衰落以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形成并在斗争中发展、最终取代资产阶级伦理学的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为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曲折发展并经历重大挫折或坎坷的阶段;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定改革开放路线至20世纪末为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蓬勃发展并面向世界和未来取得重大成果的阶段。这四个阶段既互有一定的联系又具有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共同架构并支撑起20世纪中国伦理学的大厦。

 

第一阶段主要伴随世纪之初新式学堂的兴建和对教科书的需要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关于救亡图存之路、中西道德的论战以及革命胜利后道德建设的时代旋律而展开。出于对改造国民性和道德革命的强调相当一部分资产阶级人士意识到伦理道德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专门的问题来研究同时引进西方的道德观念以此来观照中国的道德问题进而发展起了一门系统化、理论化的伦理科学。刘师培1906年编著的(〈伦理教科书〉标志着独立化的中国伦理学科的正式产生和形成此后蔡元培编著的(〈中学修身教科书>(1912年)和翻译的(〈伦理学原理>(1909年)德哲泡尔生原作)谢蒙的(〈伦理学精义》以及杜亚泉撰写的(〈伦理标准i说〉(905年)愤民的(〈论道德》等文均可谓独立化的中国伦理学学科形成时期的重要著作和论文。蔡元培1910著的(〈中国伦理学史〉一书标志着中国伦理思想史学科的诞生。

 

辛亥革命后道德领域里的国粹主义和复古主义思潮,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暴露出的西方资本主义伦理文明的弊端,对中国思想界以极大的冲击和影响,不久爆发了《东方杂志》与《新青年〉的东西文化论战东方文化派和激进的民主主义或西方文化派围绕中国道德向何处去以及世界伦理文化发展大趋势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论争。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马克思列宁主义传入中国并为一部分先进的知识分子所接受人们为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所振奋,崇尚一种超越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道德之上的新道德产生了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伦理思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传入中国引起了新文化运动的重大分化原来崇尚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梁启超转而崇尚东方文明,成为东方文化派后期的代表人物;原来崇尚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陈独秀、李大钊等人则由民主主义发展而为共产主义,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先马区。在20年代初梁漱溟发表了《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公开倡导新孔学提出世界未来文化就是中国文化的伟大复兴,引起伦理文化领域又一次大论战继之,张君劢在清华大学作《人生观》的演讲,主张为科学和玄学划界认为科学不能支配人生观,挑起了科学与人生观的论战。

 

梁漱溟、张君劢成为现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与此同时,李大钊与胡适之间还展开了问题与主义的论战。此后中国伦理学界基本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现代新儒家和自由主义的西化派三种思潮相互颉颃并互有吸收发展的格局。三四十年代三大伦理思潮在国内战争和民族救亡的过程中成长现代新儒家学者建立起了新唯识学、新理学和新心学的伦理思想体系,系统地提出了伦理本位主义和复兴儒家伦理学说的主张。自由主义的西化派一方面继续鼓吹一心一意地西方化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西方伦理文化的全盘引进和翻译介绍张东荪、温公颐等人先后依据西方伦理学说编著出了自己的《道德哲学>和《道德学》读本。马克思主义中产生了将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道德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伦理思想。40年代围绕着中国社会和中国伦理向何处去的问题三大伦理思潮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和争鸣。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20世纪的中国伦理思想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99年底的50年是20世纪中国伦理学发展极不平凡也极为重要的50年。新中国伦理学50年的发展历程,可区分为前30年和后20年两个发展阶段。

 

前30年中国伦理学研宄有发展也有坎河,且经历过十年‘文革”那样的重创和严重扭曲,教训十分深刻。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仍然有不少充满对真理和正义追求的人士潜心伦理学的研究特别是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国伦理学还出现过短暂的繁荣。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发展规律的初步研究〉一书和《道德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等文,冯定;〈人生漫谈》和(共产主义人生观》等书吴晗(说道德》、《再说道德》以及《三说道德》等文,李奇《马克思主义对伦理学的革命变革〉、《论无产阶级道德原则和功利主义»、《关于道德的继承性和阶级丨性〉、《动机和效果的辩证关系》等文周原冰的《道德问题论集》一书此外还有周辅成对西方伦理学名著的编辑和对资产阶级人性论人道主义的介绍评析,许启贤、江峰、高仲田、步近智、唐宇元等人关于道德阶级性和继承性讨论的文章,都是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伦理学研宄成果。其中所显示出来的伦理学智慧为改革开放后伦理学的复苏及其繁盛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20世纪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它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时代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也使伦理学获得了新生。自1978年底到1999年的20年是中国伦理学迅速发展并走向世界的黄金时代。不仅出版了一大批伦理学原理的教科书和学术专著在中外伦理思想史和道德史研宄方面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应用伦理学及其分支学科的研宄更呈现出方兴末艾的发展势头。罗国杰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伦理学教程》和《伦理学》,及其它学者编著的伦理学教科书代表了这一时期伦理学原理研宄的成果。陈瑛等合著的(〈中国伦理思想史》,沈善洪、王凤贤合著的(〈中国伦理学说史>,朱贻庭主编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等代表了中国伦理思想研宄的成果。章海山著的《〈西方伦理思想史>,罗国杰、宋希仁合著的:〈西方伦理思想史》,万俊人的(〈现代西方伦理学史〉等代表了西方伦理思想研宄的成果。应用伦理学方面,周纪兰的(〈应用伦理学概i论〉,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刘湘溶的(〈生态伦理学》,王小锡的(〈中国经济伦理学〉和刘光明的(〈经济活动伦理研究〉等著作,多具有创新补白的意义。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中国伦理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表现在伦理学的学科体系不断完善而深刻基本理论日趋精进而富有时代气息新学科相继得以建立同国际伦理学界的沟通与交流日趋活跃,伦理学面向社会、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改造社会和人心的实践功能得以突显,介入社会生活的力量不断加强。凡此种种都构成20世纪中国伦理学的壮丽篇章。

 

20世纪中国伦理学随着时代和社会一起前逃研宄的内容既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又具有独特的民族性,既有相当的理论性,也有强烈的实践性且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伦理学原理、伦理思想史、应用伦理学诸学科,每一分枝学科都有自己所关注和探讨的重大问题。就整个伦理学研宄的宏观总体而论研宄的主要内容或问题集中表现在:(1)关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学科体系,(2)关于道德的本质与类型,(3)关于社会所需的道德原则及其规范体系,(4)关于中国伦理向何处去及其与此相关的道德建设等方面。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些重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争鸣,发展和深化着现代意义上的中国伦理学的研宄。

 

关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学科体系事实上涉及对伦理学研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伦理学科的建构问题属于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部分。就对伦理学基本问题讨论而言,解放以前刘师培注重从人的身心关系来探i讨张廷健在;〈现代伦理学》一书中总结出八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人性善恶问题、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道德与经济关系问题等。在谈到道德与经济关系问题时,张廷健指出此为最切于实际之问题。此外,张东荪、王斐荪、高巩白等人也在自己的著作和文章中谈到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这种探讨基本上是个体性的远不及改革开放后的八九十年代活跃和热烈。自罗国杰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界定为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后伦理学界掀起了对伦理学基本问题讨论的热潮产生了许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善与恶的矛盾关系问题”“现有与应有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木问题’等观点。伦理学基本问题讨论的深化开阔了人们的伦理视野,使伦理学获得了迅速发展的动t能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既与伦理学基木问题的讨论相关也涉及到伦理学的建设及其系统化、科学化问题20世纪中国伦理学自产生之日起就有一种建构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的学术执着和努力。刘师培的(〈伦理教科书)即试图从人的身心关系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入手来建立伦理学的理论体系。

 

谢蒙1914年编著的(〈伦理学精义》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将伦理学研宄的对象定为善恶、义务和德性并认为伦理学是一个由善恶论、义务论和德性论所组合起来的理论体系。张东荪的(〈道德哲学》和《现代伦理学〉总结西方伦理学派别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汪少伦的(〈伦理学体系〉一书认为伦理学的学科体系可分为道德起源、道德理论和道德规律三大块。罗国杰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20世纪中国第一本系统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科书,建构了一个较为完整且逻辑谨严的伦理学学科体系。该著认为伦理学是全面研宄道德现象的,其学科体系由道德基本理论、道德原则规范和道德活动三部分构成魏英敏主编的(〈新伦理学教程》从对伦理学的类型分析起歩总结中外伦理思想推出马克思主义规范伦理学,并将其区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人道德两大系列,最后归结为人生的不朽与至善。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道德生活的发展变化一些伦理学家大胆革新伦理学学科体系紧密联系社会道德生活的实践和全球伦理学发展的新趋势,编写新的伦理学教科书,章海山、郭广银、陈楚佳、骆祖望等人各自编著的伦理学教科书代表了这种努力和追求。

 

关于道德的本质和类型问题一直是20世纪伦理学探讨的重大理论问题。道德的本质,涉及到对道德内在涵义的理解和对道德根本特征的把握始终是伦理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四’运动时期的东西道德论战即涉及对道德本质

 

的讨论。自由主义的西化派强调进化是道德的本质,因而力倡道德革命主张反对和批判旧道德、推祟和向往新道德。他们认为辛亥革命易专制为共和旧道德随之意义破碎和势力失坠己无以维持今日之新社会中国道德应走西方道德之路,培植自由、平等、科学、民主的新精神以适应世界潮流。国粹派和调和派则强调道德的民族性和传承性。国粹派认为社会纷扰非害于道德过时,而害于道德失坠是故只有发扬传统道德才能正入心之风俗。道德的本质在于它的不变性稳定性。调和派认为,道德有体有用、有本有末道德的本体和本质是不变的,但道德的末用或具体规范则可以与时倶变。30年代王斐荪编著的(〈伦理学导i僅一书辟专章论述道德本质问题,并将其概括为相对论、绝对论、主观论、客观论等观点,认为道德相对论者认道德行为需受时空之限制,道德绝对论者认道德行为之善恶是非原为无条件的、绝对的客观论者认道德之评价属于行为本身而与批评者之主观无关主观论者认人类判断之是非善恶全基于个人主观之心理体验。黄氏本人倾向于从实际生活的层面来谈论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使行为与实际生活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道德的本质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出现了“主体性说”、“约束性说”和“主体性与约束性统一说”等观点。持‘主体性说”的人坚持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道德的主体性道德本质上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人不是机械接受道德准则的被动客体而是作为道德的创造者和体现者的积极主体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道德从本质上说是积极创造的,而不是消极防范的。持“约束性说”的人坚持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约束性,道德一开始并自始至终是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要求既注意个人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满足更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社会集体利益的实现道德的崇高性、道德的尊严和价值就在于它是集体利益的维护者。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既是道德的客体又是道德的主体既有接受道德约束、维护社会集体利益的一面,又有促进自身发展和创造道德规范、推动道德前进的一面,因此道德的本质在于它是主体性与约束性的统一。与道德的本质问题密切相关,关于道德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五四”运动时期的新旧道德之争,激进派和西化派强调道德的时代性和变化性,国粹派和东方文化派则强调道德的民族性和继承性。

 

30—40年代,毛泽东、刘少奇等共产党人认为道德既有阶级性又有继承性是阶级性与继承性的辩证统一,主张对道德遗产给予批判地继承全国解放后,关于道德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的讨论大体上有三次:一次是50年代初围绕岳飞等民族英雄道德品质的讨论一次是60年代初由吴晗(〈说道德》和(〈再说道德)两文所引起的关于道德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的讨论一次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伦理学恢复研宄后出于对60年代讨论经验教训总结而展开的关于道德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的讨论。比较而言,以最后一次讨论最为深入、全面也最为公允、客观,理论上所取得的进步也最大总的表现是承认统治阶级道德或剥削阶级道德也能够予以批判继承。关于道德的类型问题的讨论20世纪的伦理学家们也进行了相当的研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所谓二元说、三元说和多元说等理论。二元说认为道德主要可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两大类三元说则将道德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身的关系区分为自然道德、社会道德和自身道德三大类多元说有的将其区分为宗教道德、自然道德、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四大类,有的则将其区分为己身道德、家族道德、社会道德、国家道德和宇宙道德等类型。

 

研宄道德的本质、属性与类型,是伦理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理论伦理学的有机内容。但伦理学就其学科性质而言是一门特殊的规范科学规范伦理学一直是伦理学的主脉和核心。20世纪的中国伦理学同样也是如此关注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始终是20世纪众多伦理学家的首要职责,他们并为构建现实可行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付出了艰辛的求索或劳动。早在世纪之初孙中山、蔡元培等人就力倡为众人服务、天下为公的伦理观主张把西方资产阶级的进步道德和民族固有的优秀道德结合起来造成一种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的新道德。“五四”时期胡适等人出于对传统道德重整体轻个体的

 

精神的不满,主张一种个人主义或实用主义的道德观认为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争你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30年代张东荪在所编著的:〈道德哲学》一书中也宣扬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道德观主张以我为出发点,通过扩充自我去实现和发展自我,并认为伸张自我在道德上的表现即为伸张的道德、创造的道德。尽管也有拘束的道德但伸张的道德比拘束的道德要更有意义、更为重要或更为根本。全国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成为中国人民实际奉行或践履的道德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成为中国人民遵循的普遍道德规范,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获得了高度的认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强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伦理学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又展开了新的认识或探讨。

 

就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研宄而言,出现了一元说与多元说等理论,有人坚持认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只能有一个,那就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有人则认为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只能调节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而不能调节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调节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关系需要的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热爱社会主义、忠于共产主义。也有人认为适应社会主义现阶段三大领域(即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关系调节需要的道德原则只能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公正三大原则。关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除了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之外,有人还主张加上爱自然规律等。中共中央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996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提出了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主要规范以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为重点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对社会主义现阶段道德原则规范体系的研宄作出了科学的总结,无疑是20世纪关于道德原则规范体系研宄的最新和最重要成果。

 

关于中国伦理向何处去以及道德建设问题也是20世纪伦理学研宄的重大问题。全国解放以前,此一问题的讨论主要表现为三大思潮即马克思主义、现代新儒家和自由主义的全盘西化派的论争。自由主义的西化派认为现代化即是西方化西方化是人类伦理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伦理文化的出路即在于一>心一意地西方化。现代新儒家认为,中国伦理文化的出路在于复兴儒家伦理文化并宣称世界伦理文化发展的未来之路就是“走孔家的路”因此接续儒家道德、弘扬儒家伦理学说是当代道德建设的主旋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中国伦理文化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有发展前景舍此别无其他。全国解放后,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伦理文化获得了新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建设问题中共中央先后召开两次全会讨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部署道德建设的任务。广大伦理学工作者也深入实际研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并出版了许多学术专著,掀起了探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问题的理论热潮。其中罗国杰主编的(〈道德建设i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陈国平等编著的(〈道德建设工程》(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等著作深入分析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环境、目标和任务论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宗旨、核心、基本原则及其要求、途径和方法并对道德建设过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作出了颇具深度和新意的探讨。

 

20世纪中国伦理学探讨和研宄的问题还有很多。但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回溯即可发现20世纪中国伦理学的基本脉络和整体状貌。20世纪中国伦理学在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艰难时世中出生历经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炮火在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始终同走什么样的革命道路、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政权和社会密切相关;全国解放后,亲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风雨历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同如何建设一个强大、文明的新中国的历史主题联系在一起。百年的伦理学发展凝聚着社会的变迁、民族的抗争与崛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探索与成果。20世纪中国伦理学在现代化的主题追寻中展开着伦理建设的民族性与世界性、解放个性与升华共性、锻铸国魂和民魂的浓重画卷日益形成着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吸取民族伦理精华而又虚心学习外国优秀伦理成果的开放性品格体现出博大的心胸和蓬勃旺盛的生命活力。

第6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基层政府;行政伦理;失范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政府部门也在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党的十报告明确强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为核心思想,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框架内,把公共服务作为社会治理价值核心与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的一种政府形态。而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在党内而言首先应做到的就是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将正确的行政伦理理念扎根于政府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从我国政治体制层面来看,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与地方两大级层。基层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的范畴,一级组织机构在大范围能承担着与公众接触的工作。因而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基层政府的工作效果上。基层政府不仅直接反映了我国政府行政执行能力,又承担着国家与人民直接沟通的纽带作用。

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公务员行政态度不正、行政失范现象频发等问题在许多行政岗位,尤其是基层岗位上尤为突出,这与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滞后有很大关系。由于基层公务员与人民群众最为密切,其行为伦理失范将有可能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公共利益,制约政府公信力,并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发展的不协调。因而分析基层政府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对提高基层公务员行政伦理水平,推动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行政伦理的理论在国外发展较早,已经被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自伍德罗・威尔逊提出“政治―行政”二分的理论后,人们开始关注公共行政中的“责任”、“效率”等问题。后经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行政伦理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多。

在行政伦理失范的研究方面,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是片面地追求效率。由于传统的行政机构奉行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因此行政学开始研究的焦点往往是行政效率和政府制度建设上,而不是行政的伦理价值诉求上。第二是行政人员定位含糊不清。虽然政府以公共服务作为核心职能,但行政人员依然是动机复杂的自然人。当公利与私利发生冲突而需要作出抉择时,一些公务员难免会违背自身角色定位,做出失范行为。三是组织结构问题,传统的官僚制下,行政人员的种种行为都会受到组织的压制,如果组织上级出现了道德问题,那么下级往往也只能跟从。第四是研究方法问题。早期的实证研究法造成了事实与价值的割裂,许多研究仅仅停留在事件表面,没有展开深入内在价值的探索,因而起到的借鉴作用较为有限。

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看法:王佳佳经过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后提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公务员伦理观念的缺失,没有形成行政伦理的意识。学者周建勇从角色冲突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指出“道德和伦理的选择,在角色冲突时往往表现为公务员的选择”。学者刘峰在其论文中认为一些体制外的文化因素如“人伦文化”、“官本位”等在公务员进行行政决策以及行政行为中都要不可忽视的影响。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从制度、行政执行(自由裁量权)等独特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

总结来看,自行政论理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经过国内外学者的长期探讨,其理论和研究正在日益完善,学界对行政伦理的认知也越来越透彻。但由于万物发展的定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形态的进一步变化,行政伦理的理论也必须与时俱进。当前,我国学者对于行政伦理研究相对比较少,研究大多停留在表面阶层,尤其是对于当下失范现象频发的基层政府,未能有足够的研究。

三、行政伦理的相关理论

(一)行政伦理的概念

行政伦理的词汇是一个由“伦理”与“行政”结合而成的复合词,究其字面来看即意味着在行政范畴内的伦理观念。具体而言,伦理是人们日常行为判断的标准,通过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来对行为进行软性的监督,对人们行为的价值进行传统道德的约束。而行政,狭义的行政是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上的行政则是指政府政治生活的全部。将“伦理”放入到“行政”范畴中,意味为政府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树立了规范性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行政主体的思想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过程价值追求等各个方面。

(二)行政伦理的特征

第一,行政伦理的时代性与传统性。从古代的官僚制到如今的“人民公仆”,政府中一直存在着某些成文或是不成文的伦理观念。自古以来伦理都是与道德观念紧密相连的,每一个时代的伦理观念都与当时的社会道德风尚相关。在现今,行政伦理的具体要求依然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的丰富而变化,但每一个时代的伦理观念都会或多或少地传承下来,对当代的道德观念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了时代性与传统性的统一。

第二,行政伦理的法律性。伦理的约束必然是高于法律,这点毋庸置疑。法律是作为约束每一位社会公民的底线,而伦理道德则是高层次的自我约束。法律具有绝对的强制性,硬性要求每一位公民服从,而伦理则是从道德、常理等进行规范性约束,是一种软性的约束,每种职业的伦理建设各有所异。由于行政人员肩负着公共责任,我们国家对其要求相当之高,已远远凌驾于法律之上,达到了道德范畴。当公务员违背行政伦理规范时,很可能已经走在了违法的边缘。

第三,行政伦理具有规范性和底线性。行政伦理对国家公务员在工作精神、工作态度及工作过程的规范,引导着公务人员的日常行为都在法律和职业道德许可的范围之内。行政伦理是对公务员行政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必须拥有的价值底线,其本质是在提醒公务员保持其行为的适度性。

四、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困境

(一)基层政府伦理失范表现

第一,基层行政人员定位模糊。基层政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纽带,是政策与民意之间的桥梁,基层政府作为直接接触民众的部门,必须明确“人民公仆”的理念,坚决抵制的侵蚀。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务人员依然摆脱不了的作风,把自身当作是人民的主人,对公权力的使用出现了偏颇。基层公务员本应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在私人利益面前,很多基层公务员抛弃了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不惜,对党和人民造成了伤害。

第二,服务意识淡薄。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表明行政权力的公有性质,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有的使命就是运用公共权力为社会和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政府面临的第一道难关就是克服传统的作风。基层政府散布全国的各个角落,存在知识普及与行政监督的困难,许多地区官僚作风依然难以摒除,行政人员主动服务意识淡薄,对公共服务持冷漠和消极的态度,这就背离了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三,责任观念淡化。权力与责任是并生关系,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相应的责任,故基层行政人员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着相应的公共责任,以确保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但从实际来看,当前权力本位观念和传统的思想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基层行政岗位上,许多基层行政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始终认为行政职权就是上级对下级似的指令式管理,造成了权责的错位。在这种失衡的权责关系之下,在面对物质利益诱惑时,许多行政人员都很容易挣脱责任的束缚,造成寻租或是行为。

第四,“面子工程”大行其道。当前,作为基层行政人员考核和晋升标准的政绩常常被不适当地量化为指数,这导致基层行政人员大搞形象工程来完成数字指标。为了完成上级目标,也是为了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便于升迁,许多基层政府不择手段地想方设法追求所谓经济建设的政绩,脱离了群众,脱离了实际。如此不仅会导致政策执行走样,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更会损害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甚至越过法律的底线。

(二)基层政府伦理失范原因分析

基层行政人员伦理失范来源于诸多不同方面,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即行政人员自身原因,以及外部原因即来自外界的一些客观原因。

内因方面,主要是行政人员自身伦理道德的不足。表现为素质偏低及人格上的缺陷。素质方面,由于基层行政人员均是经国家考试选入,应试教育体现出的弊端在公务员考试上也能体现。笔试与面试是短期的考察,难以衡量出一个人的素质水准。一些抱着“铁饭碗”等想法考入政府机构的行政人员其入职初衷就更多地偏向了私利。

人格方面,所谓基层行政人员人格缺陷是指基层行政人员所独有的内在构成性的发展不协调,是一种背离常态行政人员人际关系和个人风格的异常模式。在基层行政人员的日产工作中,由于经常与公众打交道,需要经常行使手中权力,运转许多资源,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需要他们做出正确的取舍。在面对权力与金钱的诱惑时,人格不够高尚,意志不坚定的人往往会抛弃公众的利益,走上歪路。

外因方面,主要是由于基层政府的经济水平以及管理水平较为滞后,法治建设也不够完善。伦理教育培训需要多方面的投入,经济上的滞后会使得一些基层政府投入伦理建设的资金不够充分,拖缓了伦理建设进程。经济上的发展不均也是造成不同地区伦理建设进程相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不同基层行政领导自身的伦理水平与对伦理规范的重视程度有较大差异。若领导的伦理水平尚有待评估或是对伦理规范漠不关心,这就很容易引领伦理失范的风气,很容易导致自身或是下属产生失范行为。基层行政领导对于伦理规范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基层公务员对伦理规范的态度,如若行政领导对伦理规范不重视,则基层公务员易产生效仿行为,造成在行政行为中的行为不端。因此伦理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位行政人员的鼎力配合,尤其是领导者的正确引导。

法治建设方面,依法治国是当今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应该坚决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国家的各项法律落到实处。但是,我国目前的基层行政法律环境构建相对滞缓,基层的行政立法本位主义严重,以法争权现象突出,且立法内容相对滞后,各项规章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五、治理行政伦理失范的对策

第一,提高基层公务员自身素养。行政人员拥有公共权力的使用权,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时刻严格遵守法纪,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并能与时俱进研习行政伦理在每一个新时期的丰富内涵,努力提高自身伦理水平。其次,要将党的公共服务精神永存心底,提高党性修养,将党的精神发扬到每一项任务中去。最后,积极配合组织的行政伦理建设,包括积极参与各类讲座、展览、报告会等,帮助构建良好的组织伦理氛围。

第二,加强基层政府的伦理建设。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提升基层政府的硬实力,提当地高经济发展水平。基层政府必须加强自身的投融资能力,结合长期规划部署,提高地区经济发展,从而充实自身经济实力。其次是部门内部的伦理建设,基层政府部门的伦理建设规划应当遵照党中央的相关指示与要求,同时结合组织内部的实际情况,对行政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系统化培训,逐渐内化伦理观念,打造良好的行政风气。

第三,健全对基层行政人员的监督机制。当前党和国家对于行政人员的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我们所缺乏的是现实的执行与监管的效率。高效的监管首先应健全基层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并且将行政行为前中后三个主要时间段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其次应健全基层行政评价机制。一些西方国家在这个层面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不仅对行政伦理加以立法,还专门设立了基层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

六、结语

行政人员的伦理建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基层政府是国家政府面向基层群众的窗口,直接体现着国家公务员团队道德水准、工作作风与工作能力。同时,基层行政岗位的行政伦理建设是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进程的一面镜子,只有当处于基层岗位的行政人员树立了正确的伦理观,能够认真履行公共职责,坚持“人民公仆”的服务理念,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才可以说是得到了基本的落实,在普遍的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实绩。但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理念的培养与灌输需要充足的时间,伦理的内容也应时刻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总之,伦理的建设需要长期的坚持,对行政人员的监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如此才能逐渐让伦理理念在广大公务员队伍中“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形、实化于行”。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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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 覃开智,冶丽君.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失范问题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14).

[6] 戴奇峰.行政伦理重构的路径选择[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党报,2008(11).

第7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学伦理教育 医学伦理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医患关系是在医疗过程中,由医务人员与病患及其家属所构成的一种双向的人际关系。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伤医杀医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尤如紧绷的绳索,岌岌可危。造成这种紧张关系的因素很多,总的来说,可概括为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客观层面上有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主观层面则主要体现为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素养的缺失。主观层面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如果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素养不达标,再完善的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制度,再健全的法律法规都难以得到全面的落实和执行。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素养的养成,主要依赖于医学伦理教育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工作实践中的自觉养成。优质有效的医学伦理教育有利于医务人员高尚医德医风的确立,有利于医务人员自觉努力地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

目前,我国的医学伦理教育需要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医务人员医德养成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

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现状不利和谐医患关系构建

医学伦理教育得不到应有重视,医患之间缺少伦理关怀。医学伦理教育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学院校忽视对医学生的医学伦理教育,目前我国多数医学院校都是将医学伦理课程设置为考查课,学时少、地位低,而且只在少数专业中开设,医学生缺乏较系统的医学伦理教育;二是大多数医学生只注重医学专业技能的学习,对医学伦理学缺乏清晰的认识,认为可有可无。这两方面原因在我国医学院校中长期存在,使医学生以及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知识缺乏、医学伦理素养较低。在临床实践中,这直接导致医务人员对待病患缺少必要的伦理关怀,不利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医学伦理教育方式单一,医务人员医学伦理意识淡薄。由于现代医学伦理学在我国起步发展比较晚,人们对于医学伦理教育的认知也更多地停留在仅仅将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课程的课堂教育上。面对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局面,经统计发现,引起患者不满意甚至做出过激行为的原因中,因医疗技术问题引起的摩擦仅占极少数的一部分,而因医务人员医德问题导致的医患纠纷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医学伦理素养的养成是一个从认识到认同再到践行的过程,仅仅通过对在校的医学生讲授医学伦理课程进行医学伦理教育是很难使医学生在未来的医疗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医学伦理意识的。

医学伦理教育不接地气,对和谐医患关系导向作用不明显。医学伦理学来源于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它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医学伦理教育依托医学伦理学的发展,适应医学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教育医患双方运用医学伦理理念应对医学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但我国目前的医学伦理教育侧重医学伦理理论本身,不考虑生活实际的变化,不能直面社会和医学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只为理论而理论,导致我国医学伦理教育脱离实际,不能有效疏导医患矛盾。

着手医学伦理教育变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如何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制度建设、医疗体制改革等,其中从医患双方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素养的养成和提高入手,遵循医学伦理素养养成规律,推进医学伦理教育改革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准确定位医学伦理教育。医学伦理教育是依据医学伦理理论,立足医疗实践,对医学生和医务人员进行系统的医学伦理素养的教育和培养,广义上也包括对以患者为主的广大民众的医学伦理理念的宣传教育。无论是医学伦理的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对医学伦理教育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国际医学教育组织在其制定的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中将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作为医疗实践的核心。因此,医学伦理教育应贯穿于医学人才培养的始终,医学伦理教育所培育的医学伦理素养应是衡量医学生和医务人员是否合格和优秀的标准之一。只有对医学伦理教育目标和宗旨有准确的定位,才能保证医学伦理教育的发展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构建全方位医学伦理教育模式。第一,加强医学伦理学课堂教育。课堂教育是医学伦理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课堂教育,医学生能够掌握医学伦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临床医疗活动道德规范和处理医患关系的伦理原则等,从而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但我国多数医学院校都将医学伦理课设置为选修课,而且学时最多为30学时左右。这不仅使医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接受医学伦理教育、充分领会医学伦理学的精髓,而且学生普遍不重视医学伦理学的学习,使医学伦理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医学院校应从根本上重视医学伦理学的课堂教育作用,将医学伦理学设置为必修课,并增加学时,使医学伦理课成为对在校医学生进行医学伦理素质教育的主阵地。

第二,增加医学生实习阶段的医学伦理教育。医学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课程除作为基础学科在医学生的基础学习阶段学习医学伦理基本理论,培养医学生初步的医学伦理意识之外,还应在医学生临床实践阶段,运用医学伦理理论讨论分析临床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学会运用医学伦理理论指导实践。这样在医学生在校教育的整个阶段,既接受了医学伦理学理论的教育,又接受了医学伦理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医学生在掌握医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基础上,又通过临床实践将医学伦理准则内化为自己职业道德标准,在成为医务工作者之初就具备了一定的医学伦理素养。

第三,注重医学专业教师的医学伦理素养培育。目前,我国大多数医学院校在医学专业教学中,特别是临床医学专业教学中,授课教师在讲解医学专业技术时,只是对专业技术本身进行讲授,很少向学生提出医学专业技术在具体应用中可能遇到的伦理问题。专业老师的带教作用会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这可能也会成为医学生伦理观念淡薄的原因之一。因此只有加强医学专业教师的医学伦理素养培育,使他们形成自觉的医学伦理理念,才能使医学专业教师在对学生讲授医学专业技术问题时能从医学伦理角度引领学生去思考解决运用医学技术所引起的医学伦理问题,从而实现从专业课学习角度培养医学生的医学伦理理念。

第四,重视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教育。由于社会和医学的不断发展,医务人员的思想观念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极易动摇其在学校接受医学伦理教育时已形成的医学伦理观念。因此,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教育应是终身教育,在巩固已有教育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医疗实际的需要,培养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理念,全面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医德修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定期对包括患者在内的普通民众进行医学伦理理论宣传教育。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但在实践中,人们对医患关系伦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并不是十分清楚。一些患者对医务人员缺少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加剧了医患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医学院校和医院在对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进行医学伦理教育的同时,也应对患者的就医道德给予足够的重视,定期在普通民众中通过普法讲座、发放传单、街头板报、组织学习参观等形式进行医学伦理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普通民众的就医道德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丰富医学伦理教育方式。第一,医学伦理课堂教学方式多样化,以增强教育效果。教学方式方法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在保证医学伦理学知识体系完整的前提下,打破教材章节束缚,实行专题讲座方式,有利于突出教学重点,扩展学生视野。改变传统的医学伦理课堂“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根据讲授内容灵活运用案例分析法、疑难问题讨论法、情境模拟法、名医示范法等各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同时通过开展知识竞赛,进社区、医院做志愿者等多种形式,拓展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在医学专业课教学中渗透医学伦理教育。医学伦理学是医学的先导,为医学发展指明方向。在医学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中,从问诊到治疗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技术的使用都有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医学专业课教师在讲授医学技术的选择和运用过程中,应讲授相应的医学伦理理论的应用和依据,以增强学生未来职业生涯中医疗行为的伦理思维和判断力。

第三,在临床实践教学中注重医学伦理教育。对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教学是医学生对所学医学知识从理论到实践的学习过程。对于医学伦理学教育而言,医学生的临床实习阶段同样也是医学伦理知识从理论到实际运用的学习过程。在临床实习阶段,学校应设置与实习期间成比例的医学伦理学的实践课程,结合临床实际,指导学生学会运用医学伦理知识解决临床实践中遇到的伦理问题。此外,医学院校对于学生的实习医院和临床带教老师应担负必要的选择和监督义务。实习医院良好的医德医风氛围和临床带教老师的医学伦理素养对医学生的医学伦理教育将起到潜移默化、言传身教的显著成效。

第四,组织医学生、医务工作者走入社区,宣传医学伦理理念。医学伦理教育可以通过受教育者对教育效果的展示和传播而影响和教育更多的群体。作为受教育者的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通过利用业余时间以街头义诊、服务社区等活动为载体,在服务群众的同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良好的医德修养,宣传介绍医学伦理理念,由受教育者转变为教育者、宣传者,在教育他人的同时也是自身完善成长的过程。

第五,在医院倡导以患者为中心,医患共建的和谐医患关系。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医患关系物化趋势明显,医患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因素。如何在医患之间构建起充满人文关怀的和谐医患关系,应成为医院医学伦理文化建设的目标之一。而这个目标应是医患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医患双方共同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医务人员在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实践中不仅能不断践行人文关怀等医学伦理理念而且能够不断积累医学伦理道德经验。同时,患者及家属在医院的伦理文化氛围中,通过与医务人员的互动沟通,不仅心理上得到慰藉而且也了解了医学伦理思想,增强了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理解和信任。

完善医学伦理教育评价体系。医学伦理教育的完善与发展需要有制度的引导和保障。探索出一套符合医学生、医务工作者特点和教育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就成为医学伦理教育变革的必要内容之一。

第一,完善医学生的医学伦理学考核评价体系。将医学生的医学伦理学的课堂学习、临床见习和实习等学习环节都纳入医学伦理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的范围,通过笔试、口试、见习实习单位评价、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进行医学伦理学科的考核评价。根据不同时期对医学生伦理素养具体要求的侧重点确定各个环节所得分数的比例,形成医学伦理学的最终成绩。

第二,完善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考核评价体系。医院可以根据不同科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守则,制定可量化的评价标准,结合医务人员的自评、同行评议和患者评价,定期进行考核。同时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将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与制度约束有机结合,保障医学伦理教育有成效。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设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在对医务人员的医德评价环节中,可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较强的专业指导和评价作用。对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伦理正当性给予事先指导和事后评价。

医学伦理原则、规范入法,增强医学伦理教育实效

医患关系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既是医学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也是医学伦理原则、规范调整的范围。医学伦理原则、规范是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我国许多医院自觉不自觉地将医学伦理原则、规范作为规范、评价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主要标准。但医学伦理原则、规范毕竟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对违反医学伦理原则、规范的行为只能通过各种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约束,这与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相比,医学伦理原则、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就略显薄弱,对于减少医患双方因伦理道德引起的纠纷明显存在力不从心的现象,而我国有关医患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又不是很健全。医疗领域中存在的道德失范现象以及不降反升的医患纠纷和诉讼,都与我国的医学伦理道德建设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法律保障密切相关。因此,医学伦理规范相关条款入法以实现法律对医学伦理规范的支持和保障,是增强医学伦理教育实效、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措施。

知情同意原则入法,保障和谐医患关系。知情同意原则是在医学伦理教育中要求医学生和医务人员在调协医患关系中必须把握的重要医学伦理原则,虽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仅仅是笼统的粗线条的规定,在医疗实践中难于把握和具体操作,往往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影响了医患和谐。将知情同意原则的伦理释义入法,明确医患双方在知情同意原则中的权利义务,增进医患之间的交流,从而减少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有利原则入法,体现医学伦理教育目标。医学伦理原则中的有利原则是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从患者利益出发,以患者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我们进行医学伦理教育的实质就是要求医务人员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但在医疗实践中,有利原则的宽泛性和非强制性使其无法体现在医学伦理原则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立法程序,弥补有利原则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不足,更好地发挥其在指导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和保障患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医学伦理教育目标,促进医患和谐。

第8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1991年我到加拿大的西安大略大学留学,同时担任该校“工程伦理学”课程的助教(T.A.)。这是一门面向全校工科学生开设的选修课。尽管它不是任何一个系的必修课,但是每个学期的学生人数高达400人。基本原因是,工科学生在毕业取得学位以后往往要参加“职业工程师”执照考试,而工程伦理学是该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的考试由两部分组成,期中论文占40%,期末笔试占60%。作为助教,我的工作是批改期中论文和期末考卷。期中论文的内容至今记忆犹新,它主要是要求学生用课堂上学到的工程伦理学理论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对一个真实案例做理论分析。

 

该校化学工程系的某学生在毕业后在一家小公司幸运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很快他发现这是一项对环境有严重破坏效果的工程。经过初步考虑,他发现自己主要有四个选择:①辞职,这样一来可以避免自己做破坏环境、违背伦理的事情,但是,在当时恶劣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环境之下,再找一份工作绝非易事。在尊重个人利益的西方价值体系中,这种考虑是合乎情理的。②劝说公司老板増加环保措施,事实上在此之前己经有工程师提出过这种建议,结果是惨遭解雇。③告密,希望政府环保部门能够阻止这项工程的继续实施。政府可能对公司课以罚款,公司将倒闭,最终他还是会失去工作,最重要的是,告密违反了“对雇主忠诚”的原则。在欧美早期的各种工程师职业规范中,这一条曾经被列为“最高原则”。当代工程伦理体系尽管加上了“对职业的忠诚”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然而“对雇主忠诚”和“保密原则”仍然得到工程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承认。④若无其事、继续工作。这样虽然可以暂时保住工作,但是必须昧着良心干破坏环境的工作,而且一旦东窗事发,同样面临公司倒闭和个人失业的命运。更严重的是,这个年轻人还会失去经过几年努力而获得的“职业工程师”执照,而且短期之内无法重新申请。何去何从?这位年轻人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

 

因为该案例没有标准的正确答案,所以学生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尽管如此,这种案例分析提高了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并为他们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工程伦理选择提供了一次实战训练。现在看来,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制度性实施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提供了一种除政府行为(比如对公司处罚)以外的另一种有效措施。这里面包含某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东西。工程伦理学是一块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

 

虽然工程伦理的概念在西方工业化初期的某些行规和条例中己经开始出现,然而主要是在过去的20年里,随着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主题,工程伦理的研究、教学和制度性实施在西方各国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比如美国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要求美国各大学的工程教育必须包括工程伦理的教育课程才能通过认证。1996年推出的美国工程师“工程基础”考试的修订本也包含了工程伦理的内容。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师专业组织也都纷纷制定或更新了本专业的伦理规范,认同、接受、履行工程伦理规范是成为职业工程师的必要条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台湾的工程界和教育界也把工程伦理教育作为工程师必备的专业素养,并开设了工程伦理学课程。

 

2工程伦理学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在过去的几年里,构建和谐社会和追求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主旋律。像计划生育政策一样,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因为随着经济的持续増长,不可再生的资源将越来越少,环境的污染和恶化将抵消经济増长所能带来的所有成就,工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缺失将给社会带来广泛、有时可能是巨大的灾难性后果。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像环境污染之类的现象是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是经济増长的必然代价。这种观点是以历史决定论为思想基础的,即历史的发展必须遵循自身的某种严格的逻辑规律,我们不可能跨越历史发展阶段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曾经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1957)中从理论上系统地批驳了历史决定论6]。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在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危害以及纠正这些错误所将要付出的巨大代价之后我们不可能有所作为,我们必须重复西方发达国家己经走过的弯路和陷阱。新一届中央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将国家发展战略从过去的追求单纯的经济増长调整为追求可持续发展,全面的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第一主题。用西方的话来说,工程伦理学在当代中国是一■项“政治上正确^(politicallycorrect)的事业。

 

作为研究工程伦理学的学者,我们是否己经准备好了呢?显然没有,事实上我们已经滞后于时代的步伐。政府目前比我们的动作更快。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6月己经联合颁布《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并规定,申请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经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同期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编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行资格考核认定测试手册》,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分专业方向,但是,凡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项目的主要工程师都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考核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①涵盖环保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②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物理污染防治等方面相关的专业知识。

 

关于考试内容有两点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测试手册》完全缺乏伦理和道德的维度,也就是工程伦理学中的典型内容,比如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对雇主、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各种利益冲突的处理,等等。从文化差异上来看,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仁义和道德政治,并非法治,这种政治文化在国民的心理特征中有根深蒂固的积淀。相比之下,西方的政治具有明显的法治特征。中国目前的目标是构建法制社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放弃道德和伦理的维度。实际上两种政治理念各有长处和短处,如果说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外在的社会约束,那么道德伦理主要强调的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只能取其中的一样而必须放弃另一样,两者应该是互补的关系。在我国构建法制社会是否完成,何时能完成都存在疑问的情况下,特别是工程伦理在西方国家己经证明工作有效的情况下,完全放弃伦理道德维度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显然是一个错误。所以我国工程伦理学界的首要任务是要争取将工程伦理的内容放进各种职业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去。

 

第二,目前的考试和学习内容对工程师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没有太大的直接帮助。西方的工程伦理学教育己经经历了两个主要的发展时期。开始采取的是“从上致下”的教学方法,即首先讨论的是工程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然后再将这些原理和原则应用于工程的实践案例,教学实践证明效果不理想。然后普遍采用的是“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即从案例教学出发,然后再引入基本概念和理论性的原理原则分析。教学实践证明,“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能很快引起工科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像本文开始介绍的那种案例分析显然对工程学生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是一次实战演练。

 

3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学术建构

 

目前看来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术研究:由几个主要的理工院校牵头,系统研究欧美各国的工程伦理研究、教学和制度实施状况,翻译国外重要的工程伦理学教材。②课程教育体系的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开始编写自己的工程伦理学教材,培训工程伦理学教师队伍,在理工院校开设工程伦理学的选修课。逐步争取工程伦理学成为全国理工院校工程教育的必修课。③开展工程伦理学的中国化研究,收集本国的工程伦理案例,研究西方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中西伦理文化的区别,整合中国当代和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建立成熟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④推动建立中国的“职业工程师”考核制度,并使工程伦理学成为相关考试的内容。

 

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有必要借鉴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和经验。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邱仁宗先生的倡导下,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己经初具规模。己经形成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大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取得国际学界的认可,并于2006年8月在北京承办了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医学伦理学己经成为全国医学院的必修课程。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己经得到生物和医学界的认可,原来是生命伦理学的学者找生物和医学研究者做伦理审查,现在是他们主动找上门要求做伦理审查,因为在国际著名生物医学杂志上必须有伦理审查委员会(RB)的审查报告。综观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案例研究,②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四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和关系研究。③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中国化研究。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进入第三阶段。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同为应用伦理学,尽管两者有所区别,还是应该有许多共同之处。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应该观察生命伦理学过去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他们的成功经验。比如工程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可能也要经历类似的三个阶段。工程伦理学界是否也可以建立工程伦理审查委员会,政府让工程伦理学专家对重大工程进行工程伦理审察,并使它成为一种制度?在科学全面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环境下,这可能成为一项有益而且长期可行的措施。当然西方目前己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一方面,它们应该从理论伦理学获得理论资源;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为理论伦理学的理论新发展提供经验动力。在科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次观察手段和实验仪器的改进(比如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发明)都会带来大量新的科学事实,这种新的科学事实都无一例外地为科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对伦理学而言,情况可能类似。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大量新的伦理事实和种种前所未有的伦理问题,这种新的伦理事实和问题应该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应用伦理学可能使理论伦理学脱胎换骨,成为一门经验的学科。

第9篇: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护士伦理准则;重要性;实施策略

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194-02

从2010年起,由国内外的护理专家和医学伦理学专家及部分临床一线护士历经4年多的时间,撰写修改28稿,最终形成了7章23条的《护士伦理准则》[1]。《21世纪中国护士伦理准则》草案提出护理工作是人类的普遍需求,护士工作服务于人生命的全过程。从婴儿呱呱坠地到人临终离世均离不开护士的治疗护理和关怀。护士的基本职责为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维护健康和减轻痛苦;护士还承担着健康照顾者、护理管理者、健康教育者、护理计划者、护理研究者和改革者等角色,这就要求护士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规范的实践操作技能,敏锐的观察能力、反应能力和评判性思维能力,以及高尚的道德情操等。中国《护士伦理准则》的提出,为护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护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

一、国内外护士伦理准则的制定

(一)国外护士伦理准则的制定

伦理准则是任何一门专业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标志,是特定专业与其所服务的民众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发挥着对于特定专业领域内的全体成员的一般服务行为的指导功能[2]。早在1896年,美国护士协会就首次讨论了护士伦理守则,1953年国际护士会通过了首部《国际护士伦理准则》,2005年最新的修订版完成。美国护士协会分别在2001年和2008年发表了最新版本的护士伦理守则及护士守则指南。日本早在1948年也已经颁布和实施了《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对护理人员的从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做了详细的法律上的规定[3]。

(二)中国《护士伦理准则》的制定

为了与国际接轨,实现既国际化又中国化的优质护理,也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确保护士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中国于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护士条例》。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护士条例,给全国护理工作者提供护理伦理及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中华护理学会相关专家在借鉴外国经验,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护士守则》。但是,仅依靠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来规范护士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制定《护士伦理准则》,规范护士在执业过程中所应保持的职业领域所要求的职业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4]。因此,在经历了多年的研究撰写,在2014年制定了中国《护士伦理准则》。中国《护士伦理准则》在力求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继承中国传统护理道德的精髓、汲取世界护理伦理精华,立足于中国的护理实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护理特色。此外,《护士伦理准则》建立了护士的道德行为规范体系,在《护士条例》和《护士守则》的基础上,实现了从依法治护到以德兴护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护理事业健康和谐的发展。

二、中国《护士伦理准则》的内涵

护士伦理基本原则、护士伦理规范、护士伦理范畴构成了《护士伦理准则》的完整体系[5]。

(一)护士伦理基本原则

护士伦理基本原则是指调整护理实践中观察和处理各种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护士在护理工作中面对各种人际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对伦理规范、伦理范畴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是衡量医护人员道德品质及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6]。护士伦理基本原则包括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等几个方面。护士伦理基本原则提出了护士对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指明了护理服务的内容和职业态度,也突出体现了在社会主义时代应敬畏生命、尊重病人人格、尊重病人生命质量和价值的护理道德特点。护士应在护理实践中全面掌握并实现护士伦理基本原则对他们提出的要求。护士伦理的具体原则及应用原则即是在护士伦理基本原则上提出的。

(二)护士伦理规范

是指依据一定的护士伦理理论和原则而制定的,用以调节护士人际关系及护士与社会关系的准则,也是培养护士护理伦理素质的具体标准或要求[7]。其内容包括:热爱专业,恪尽职守;尊重病人,一视同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互尊互学,团结协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护士伦理规范体现了护士伦理原则对护理伦理范畴的指导,是进行护理伦理评价的尺度,是实施医院管理的主要依据及伦理修养的主要内容。

(三)护士伦理范畴

范畴的哲学概念指已经经过无数次实践的证明,并已经内化、积淀为人类思维成果,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护士伦理范畴指能够反映护理伦理本质的基本概念[7],包括权利与义务;情感与理智;良心与功利;胆识与审慎。护士伦理范畴使护士从护理实践的层面上领悟到护理伦理的价值意义,强化了护士的伦理观念及护士的责任心,并且帮助护士将伦理原则通过概念转化为伦理品质。

三、《护士伦理准则》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确立了护士工作的职责

首先,护士在临床工作中应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关怀照顾,协同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如能够根据病人的症状体征提出正确的护理诊断,进而制定有效的护理计划并且能够规范化地实施,最终缓解病人的病情。其次,护士应与医疗团队团结互助、相互监督、相互理解和支持,及时与医疗团队沟通,讨论病人病情,采取正确的医疗护理措施,及时救治病人。最后,护士应对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及康复指导,让病人了解相关医学知识,有助于疾病的预防和康复。《护士伦理准则》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护士的工作职责,有助于护士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从基本上保障了对病人疾病的救治。

(二)确立了护理对象及护士工作的态度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完善,护理对象从病人转变为个体、家庭、社区,护理人员不仅要关注疾病,也要关注人们心理、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健康。护理对象的这种新变化必然带来了护理服务范围的扩大、护理人际关系多样化、护理伦理决策复杂化[7]。在护理服务的过程中,要求护士无论何时都应将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关爱生命,且护士在面对病人时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以慈悲为怀。对待病人要一视同仁,不能因种族、文化、权利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病人,要有坚持公平正义的精神;护士也应充分尊重病人人格,尊重病人的选择,尽量满足病人合理的需求;此外,护士应多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交流,彼此信任、理解,相互合作,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共同战胜疾病,恢复患者健康。所以,《护士伦理准则》不仅明确了护理对象,指明了护士行为的原则,对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确立了护士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

作为社会的一员,护士承担着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责任,当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灾害如地震、洪水、爆炸等时,护士应心系人民健康,服从命令,积极参与抢救。如今有很多医院组织医护人员到社区或偏远山区进行义诊,为人民健康服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健康需求的增高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患者对医护人员要求过高,对疾病的治愈也有着过高的期望等,当现实与期望不符时导致医患、护患关系恶化,所以医院及护理管理者应多组织医护人员为人们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告知人们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能治愈,向人们普及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的知识,呼吁群众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等。护士也应积极参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物理、医疗人文和医疗网络环境。如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医疗物理环境;热情、微笑、耐心服务的人文环境及健康、真实、有益于患者健康的网络环境。

(四)确立了护士伦理修养的目标

西方一位医生的墓碑上刻着:“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的墓志铭,它明确地表达了护理行为的方向,也揭示了护理伦理性的特征。护士在临床护理过程中要面临很多伦理困惑,需要护士做出正确的伦理决策,解决护理伦理问题。这就需要护士有较高的护理伦理素养及护理伦理决策能力。所以,护士应遵循技术伦理,即对护理技术实践活动中面临的伦理问题的道德反思;还应在护理工作中精益求精,陶冶护理伦理的专业精神,培养理性思考模式,审慎护理行为,从伦理的角度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所以,《护士伦理准则》提出了护士伦理修养的目标,同时也在人们心中塑造了良好的护士专业形象及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

(五)确立了护理伦理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及环境各方面的影响,疾病的种类多种多样,临床上很多疾病人们从未听说,更不用说疾病的诊断治疗。这便要求护理人员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和技能,为护理对象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护士伦理教育也不能只停留在学校教育,应加强医院、科室的继续教育以及函授、广播等方式加强对护士的伦理教育。护理伦理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等也要不断进步,培养学生评判思维能力、伦理决策能力和学科创新能力,使护士在临床工作中能正确的解决护理伦理问题,促进病人恢复健康,最终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

四、《护士伦理准则》的实施策略

《护士伦理准则》制定后发放给各级医院及护理人员并获得了良好的评价。《护士伦理准则》坚持护理与伦理紧密连接,结合中国国情,面向国际发展,勇于创新,与时俱进,是目前国内结构完整,内容清晰,实用性好,操作性强的规范性准则。可目前临床护士伦理准则的实施较少,对护士伦理准则实施策略的探讨势在必行。

(一)在课程教育方面

由于《护士伦理准则》的研究撰写较晚,目前学校护理伦理教育课程主要为《医学伦理学》及《护理伦理学》教育,有的学校甚至没有开展护理伦理相关的教育。因此,学校相关领导应首先重视护士伦理教育的重要性,意识到培养学生评判性思维能力及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护理伦理的相关教育,安排合理的课程,并重视护理伦理学科的建设,将护理伦理准则的内容贯穿到护理伦理教育中,让学生充分认识护理工作的内涵、任务、道德要求等。任课教师应做好教学安排,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如通过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考核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使学生真正地掌握并运用护理伦理的知识去解决问题。

(二)在实践标准方面

护士不仅承担着对病人疾病的治疗护理工作,也承担着对病人进行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临床上护士工作压力很大,可能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学习并严格按照《护士伦理准则》的标准执行。所以,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考虑医院及护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实践考核标准。如针对手术室护士,应重视三查七对、知情同意等方面的实践标准;而夜班护士应重视慎独精神等方面的实践标准;临终关怀病房的护士则应重视对安乐死的看法、尊重病人人格、敬畏生命等方面的实践标准。所以,应根据不同科室的特色制定相关的实践标准,使护士能接受并乐于在临床工作中学习和贯彻落实《护士伦理准则》。

(三)在评价和研究方面

护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与病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如没有严格按照无菌技术为病人进行护理操作,可能导致病人发生感染,增加病人的痛苦,最终可能病情恶化,严重的甚至导致病人死亡;如夜班护士没有按照分级护理的要求及时去观察病人病情,没有发现病人的病情变化,导致病人病程延长等等,所以每个护理专业机构应对护理的价值、作用效果进行不断的评价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应制定相关的评价标准,提出研究考核方案,从政策到资源上支持护士工作,从而促进护士从行为上去践行《护士伦理准则》。

(四)在行政监管法规方面

一项工作是否能够高质量、高标准地执行,与行政职能部门密切相关,所以有关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支持与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最终促进各地区各医院按照严格的标准去贯彻落实《护士伦理准则》。

《护士伦理准则》的颁布充分强调了护士应尊重人的生命及尊严,并引导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理性思考,审慎护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护士的职业伦理责任和伦理决策能力,为人们树立了良好的护士专业形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护士伦理准则,需要系统地进行多方面的建设以及多机构、多组织、多层次的参与来共同促进和保证护士伦理准则的落实,从而实现优质护理,创建和谐的护患关系。

参考文献:

[1]潘绍山,张金钟,张新庆,等.《护士伦理准则》的起草、研究经过[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27(4).

[2]吴袁,剑云,李庆功.美国护士伦理守则:概念基础及实施策略[J].中国护理管理,2008,8(10).

[3]谢红.日本护士的责任和义务[J].护理管理,2008,8(10).

[4]李爱芹,贾启艾.《护士伦理准则》的初步建构[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2,18(21).

[5]贾启艾.《21世纪中国护士伦理准则草案》评析[J].护理研究,2002,16(11).

[6]陈亚新,王大建,冯照样,等.当代医学伦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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