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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经济学精选(九篇)

伦理学与经济学

第1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关键词:市场运行结构;经济伦理;理论创新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1096(2003)01-0084-04

经济伦理学在中国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但经济生活对经济伦理提出的问题,不仅仅是中 国的,也不仅仅因为学科年轻而相对容易解释。恰恰相反。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 形成并不断强化,当代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既是中国的,又是世界的;既是 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也可能是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前、甚至上百年前遇到过 的老问题。问题的普遍性与复杂性从来没有像今天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关切。基于不同的市 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研究方法,乃至目的的不同,对问题的分析与判 断结果,往往是多角度和多元的。这常常给我们的研究笼上重重的迷雾。结合自己近些 年来对一些经济伦理现象的思考,参照国内外经济伦理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一些理论上的尚 不成熟的认识,提出来供学界同仁讨论。

经济伦理是经济生活客观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反映,又是引领、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道德价值 准则。以市场经济为平台的经济伦理学研究,必须揭示和研究市场经济运行结构中的深层次 矛盾,从而达到深化理论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目的。所谓经济运行结构,就是指整个社会 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及其内部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经营的基础组织、经济主体之 间的联系形式、宏观调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运行结构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市场处于中心 地 位(属于联系的基本形式);市场下边是市场的主体组织形式,包括作为供给主体的企业和 作为需求主体的消费者;市场上边是宏观调控主体,即政府。这三个层次之间的联系和运动 序列形成社会经济的大循环,而企业内部又有一个小循环。这三个层次和大小循环乃是市场 经济的基本运行结构。而大循环和小循环以及它们的各个层次之间,既有协调的一面,又有 掣肘的一面,形成补充又互相制约的矛盾运动。中国经济伦理学的创新,必须深入到市场经 济运行结构的矛盾之中,研究各个层次联系的多样性及其对大小循环的影响,进而把握规律 性的东西,在此基础上,提出引领、规范经济行为的道德理念和准则。我下边就按市场经济 运行结构的几个层次进行分析(本文暂不分析消费者层面的问题)。

一、确立市场意识与认识市场缺陷

市场是整个社会经济联系的枢纽,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中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是符合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实质上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运用世界发达国家实践 证明了的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目前最优的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来激活我国经 济,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在发达国家已经运作了三百年了,理论上和事实上都较为成熟,机制协调,运转良好。但就是在理论上主张市场调节的学者,同时也客观地看到市 场自身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即便是今天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包括2001年获经济学诺贝尔奖、世界银行的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一些经济学派对市场的一片赞美声中,敢于向市场挑刺,提出市场的缺陷理论,即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事实上看,目前世界 上经济最强大的国家--美国,又是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主要角色的国家,接连爆出财务丑 闻,令世人震惊不已,从而暴露出美国的公司内部及其外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当然也 表明了美国文化的缺陷)。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原本市场机制完备、运作良好 的经济体制,怎么会存在如此问题。人们寄托在市场上的美梦似乎倾刻间破碎了。如同一些 著名的经济学家发出的感慨一样,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而我们今天好象"并不懂经济学 "。中国的经济伦理学者,依据中国市场化进程,一开始的工作是为市场经济作伦理辩护, 为市场经济寻找道德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扫清道路。这些研究都是很有意义 的。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人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应该说较二十年前有 了更深刻、更客观、更全面的认识。经济伦理学者的任务,除了在认识市场经济的优越性的 同时,认识"伦理经济学或经济伦理学也是一种以经济文化的伦理为前提条件的理论,是一 种以发挥市场调节和价格机制作用为前提的伦理规则和行为的理论"(彼得・科斯洛夫斯基 《伦理经济学原理》第2页)的同时,还要特别警示人们,市场有缺陷,如经济秩序的维护 、可持续发展、社会道义和责任等,都不是市场所能承担的。这样就形成一种理论诠释上的 困境:理论研究上要求的全面性、辩证性即市场的作用的两重性与中国经济实际发展进 程的阶段性、局部性要求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这就出现两种现象:理论对现实的干预功 能自然大打折扣; 而现实仍然按照它自身的逻辑去发展。阶段性的理论观点(尽管它有局限、有偏颇)则恰恰 表现了它的合宜性和适应性,更有力量指引经济生活,更符合事物发展的过程。这些说明, 经济伦理学的问题是复杂的,任务是多重的,必须靠辩证思维。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 重 在要有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实际操作能力,有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一整套游戏规则,又要 特别注意,在其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的缺陷和负面作用;对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的主体来 说,既要倡导树立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运作规律,按市场法则办事的经济伦理理念,同时还 要提出,市场不是道德理性的完美代表,缺陷仍然存在,而且是自身不可解决和超脱的,特 别是在"经济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渗透和支配着越来越多的领域"(乔治・恩德勒) 的今天,更要在市场发育期强化树立市场意识的同时,必须全面认识市场缺陷。

二、确认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责任的界定

在市场经济运行结构中,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外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缺陷是政府经 济职能存在的前提。也就是说,由于市场存在缺陷,主要指在生产社会公共产品方面,如教 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分配公正、经济秩序等,是市场留下的,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 。在发达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是作为弥补市场缺陷而产生和发展的。众所周知,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存在很多缺陷,如盲目性大,容易产生短期行为,过度竞争,秩序混 乱,特别是容易产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社会的不公平(如两极分化、大量失业等)、 损害社会赖以维系的社会道义基础等,以至于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从而导致经济危机和社 会 震荡。对于这一问题,西方著名政治家联邦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精辟地指出: "市 场,无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是一种合理的机制,应当予以肯定。然而,市场不是主管 道德的机构,它不会致力于社会公正、克服失业或者确立金融理性或财政理性。因此,市场 经济需要一种由社会保障、税收和预算政策、金融和货币政策所构成的框架,需要一种竞争 秩序,还需要种种安全条例,用于保护乘客、储户或环境,等等。"(《全球化与道德重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这些都说明了政府职能存在的必要性。 事实上,直到今天,世界上选择不同市场模式的国家,都在不同的范围和程度上承认政府的 经济职能。事实上,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是市场经济运行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 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一个决策科学、富有效率的政府是不可缺少的。

从市场这种"合理的机制"所存在的缺陷或失灵的领域来看,政府发挥宏观经济调 控职能是 完全必要的。但我们同样面对着这样的问题:一方面,经济发展需要政府的干预,需要政府 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以弥补市场的缺陷,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处在转换职能 中的各级政府,目前还存在着自身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缺位"、"越位"、"不到位" 等问题,同时还要承担市场发育初期出现的各种"道德风险",担负"道德机构"的责任。 这种解决,首先是不能简单化,或照搬别国的模式来比照。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的 解决,都会遇到难题。据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前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5万亿元以上,"七五"到"九五",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 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 造成的 损失在1200亿元(《了望》新闻周刊2001年11月12日)。市场有缺陷,政府也有缺陷,两个 领域反映出大量的经济伦理问题。如就业、分配公正、竞争秩序等,经济伦理学自然应该探 索;政府的决策理念"应当"怎样、政府职能与政府责任的界定、政府行为的自律等,都是 经济伦理学需要特别关注的。这就要探索,在这些领域,经济伦理占有的特殊位置是什么 ?经济伦理能做些什么?应该说,这是宏观经济制度、决策层面的问题,其行动主体是政府 ,既使在法律与制度都发挥作用的条件下,道德的作用不可或缺。这是经济伦理学所需要关 注的一个重要层面的问题。

三、企业的经营目的与企业的责任

市场运行结构中的主体组织形式,包括作为供给主体一方的企业,其行为如何,直接影响到 结构中的各种关系,是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层面。处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国有企业 ,由于改革进程、市场前景、文化建设等方面呈现出的巨大差异,在市场意识尚不够理性化 、科学化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经营目的这一重要问题,也都存在着不少模糊认识。在改革开 放初期,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出来的国企经营管理者,市场经济还是一个尚未认识的必然王国 ,观念上不适应、实践上不会竞争、经济效益差。因此,我们在国企发展的特定阶段的任务 是:视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只有效益、利润才是生存之本;培育企业主体的市场意识,学 会 竞争,谙于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这就是当时人们的形象比喻:"要找市场,不要 找市长"。经济伦理学要为企业界冲破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扫清思想上的障 碍。

市场经济发展20多年的今天,一些国企已经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企业经 营理念在悄然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目的发生了质的飞跃。从企业要学会赢利,到学会正确处 理各方利益关系,担负社会责任,将企业经营目的升华到伦理与文化层面,并融入企业文化 建设中,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中国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换。如许 继集团的"合力文化"、红旗渠集团的"两个文明整合"、中州国际集团的"在嫁接管理中 实现文化整合"等,都是公司文化创新的典型。然而,在这一伟大的跨越进程中,却出现了 另外一种很值得思考的现象的:一些企业,他们在文化战略的宣传上,将企业经营目的完全 伦 理化,似乎企业只是一个慈善组织,将伦理抬到至高无上的位置,提出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 的情况下,要把它方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让各方都赢从而给自己让出赢利的空间,最后实 现"全赢"。这种道德至上的经营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到底有没有兑现的可能性?事 实原本是这样的:一些企业家对道德的宣传,并不是要真正去实行,去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 , 去营造企业文化,而是出于造势、树形象以至采取贴标签的办法来达到其真实目的。这就把 道德作为一种策略、一种高级包装艺术,对道德的这种扭曲现象很值得分析。这也许是中国 市场化中一种正常的现象。但却给我们提出:怎样认识和定位企业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目的 到底是什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界定才是道德的?特别是在中国企业改制进程与市场化程 度比较复杂的情况下,经济伦理学应该如何回应这些问题?

以个人之见,探索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起码有两个因素要考虑:一是企业自由的空间度。没 有自由就没有责任。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责任;哪里有多大自由,哪里就相应有多大的责 任,自由与责任就是这样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这就要考察我国企业自由活动的空间到底 有多大。如企业的人事权、财务权、资产管理权等自由掌握程度的区分,就是我们研究企业 社会责任的重要参数。二是责任主体的明晰。首先要理清哪些是企业责任,哪些是社会责任 ;哪些是企业应该剥离给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哪些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应当承担的 社会责任。关于企业责任问题,国外学者的观点可以参照:一是为股东的利益,这种观点受 到 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二是为利益相关者。考克斯原则指出:"企业的作用在于它创造财富和 就业机会,它亦按与质量相称的合理价格给消费者提品和服务。为实现这一角色, 企业必须保持经济的健康和生存能力,但是仅能生存是不够的。企业也承担了这样的责任: 与所有的消费者、雇员和股东分享他们共同创造的财富,以改善他们的生活。"(乔治・恩 德勒著,高国希、吴新文等译《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第293页)下边的例子反映出企业 选择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在激烈竞争的时代,不正当的手段成为常规,这对公司来说意味着 什么呢?如果过于高尚,是否意味着一定会输给其竞争对手呢?或者,公司花费大量钱财来 达到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安全或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会怎样呢?这是否会降低公司的盈利呢?

一派观点认为,虽然较高的道德标准可能在短时间内损害公司的利益,但从长计议的话就会 有收获。那些把原则定得很高的公司,形成了积极的公众形象,导致长期的盈利。

反对者认为,这可能会有太多的好事要做。有关研究试图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利润的关系 ,结果发现了曲线关系。利润随着一个公司从没有或很少有社会责任感到有中等程度的社会 责任感而增加,但是,最有责任感的公司利润却在下降。

四、企业家伦理与"经理人伦理领导"

现在我们再分析一下小循环体即企业内部的关系,最主要的是企业家及其各种关系。委托代 理关系,是世界各国公司普遍采取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我国国企,有其特殊性,但同样 也是个带有世界性的难题。公司内部的委托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客观的 伦理关系,它的运作环节、机制更依赖于伦理的调适。提出的经济伦理问题是:怎样使公司 老总忠诚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证资本保值和增值。私有制公司存 在这个问题,中国国企同样存在这么一个问题。这一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 存与发展。

与私有制企业不同的是,国企委托关系,要求国企经营管理者实现国有资本的人格化。 人格化是客观经济关系的内容通过人的意志和行动体现出来的机制。没有人格化,公有资本 就没有灵魂。但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又是一个链条结构,主要有三个层次:企业的全体员 工、经营管理层、终极所有者的代表,即国家的代表,专门管理公有资产的机关。这三个层 次相互影响和制约,又有各自的分工,形成公有资本人格化系统,真正体现了劳动者同生产 资料结合的紧密程度。这一链条结构涉及企业的上上下下,但企业管理者居于重要位置,是 个关键环节。"企业是企业家人格的外化",道出了企业家道德与企业伦理、企业发展之间 的关系。由此可见,公有资本人格化既是公有制经济客观运行规律和机制的要求,又内蕴着 由这一客观经济关系决定的伦理要求。从前一层意思理解,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必须有与 之相配套的生产关系和制度,从后一点理解,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必须有与之相应的经 济伦理和规则。因而,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不是一个纯粹的伦理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的 经济问题,它必须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角度来研究。由链条结构所决定,公有资本人格化的 道德要求是一个系统;就其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来说,它又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机制,如经 济利益上的激励与约束、

公有资本人格化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深层结合的产物和要求,是中国经济伦理学 应该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从经济伦理学的理论视角去探索国企企业家的道德,就不仅仅从 企业家的职业方面去理解、去规范、去讲"应当",而是从"必然与应然"的辩证关系中, 从经济与伦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把企业家的道德建立在一个更加客观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之 上,使之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时代意识。

企业家伦理的建立是为了实践"经理人的伦理领导"。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我国,经理人 的伦理领导面临着极其复杂的价值选择上的冲突。它不仅存在着体制上的原因,直接影响到 经理人实行伦理领导的自由决择空间的大小,而且在管理层面也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难题。比 如实行人本管理与制度创新的矛盾,以及经理人决策上面临的公平与效率、经济效益与社会 效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矛盾、以及伦理如何在管理、决策上发挥作用,在我国都还有 许多新问题要探索。

参考文献:

[1]陆晓禾走出丛林-当代经济伦理学漫话[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 9

[2]斯蒂格莉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乔法容公有资本人格化的经济伦理学分析[M]江苏社会科学,2000,(3 )

[4]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2

The Contradiction of Market Economy Operation Structure and the Innovation of Economic Ethnics

QIAO Fa-rong

(Research Branch of Economic Ethnics, Henan Institute

of Fina nce and Economics, Zhengzhou 450002, China)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end, the ethics problems i n the contemporary China‘s economic life become more and more universal and comp licated. In order to meet the urgent request for socio-economy progress in an al l-round way, the economic ethics of China need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with dialectical thinking.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operation structure; economic ethnics ; innovation

第2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关键词:阿马蒂亚·森;经济伦理;视角;自由

1 现代经济学的伦理不涉

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家越来越关注复杂的经济指数计算和完美的经济模型构建,这使得经济学背离了它的原初动机——面向人类的生活和现实。阿马蒂亚·森认为,现代经济学的伦理不涉现象已经成为主流,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学与伦理学的疏远;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隔离。

其实,经济学有两个根源——一个是与纷繁复杂的计算和模型相关联的“工程学”方面的内容,另一个则是与人类现实生活和幸福相关联的“伦理学”方面的内容,而当今,无论是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都表现出了倾向于第一个方面内容的研究,而忽略了经济学诞生之初就肩负的“经世济民”使命。“现代经济学的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从传统的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那儿,我们看到了经济学与伦理学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姻联,而如今,随着实证主义主导地位的确立和巩固,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走的越来越远,森叹息到:“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隔阂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这的确是经济学的困顿,也是伦理学的悲哀。

经济学与伦理学的疏远使这两门学科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对“人”的界定也出现了分裂,由此,“经济人”和“道德人”成为了毫不相容甚至对立的两种人性。在经济学的假设前提中,人被定义为永远只做理性选择的“经济人”,他的最重要特征就是自利,经济学理论在这个“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进行各种经济模型的构建和研究。在森看来,对“经济人”的理性假设有它的合理之处,因为“其他任何非理性的特殊类型的假设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错误”但问题在于,这种遵循“选择的内在一致性”、“自利最大化”和“一般最大化”的理性人,并不是经济学本来意义上所要表达的经济人,森说,经济学上对人的理性的狭隘规定其实是对斯密理论的曲解所造成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喜欢引用斯密关于肉商、酿酒商和面包商的论述来说明人类行为的“自利”本质。其实,当我们重新审视斯密关于理性人的思想时就会发现,斯密要说的恰恰是不能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某一种单一的动机上。渗透在他文字里更多的是作为一个人,他的同情心和慷慨心的融合,主体情感与旁观者情感的统一。“斯密的理性人概念把一个人牢固地放在周边人群之中——放在他所属的社会之中。一个人的价值判断和行动都顾及别人的存在,个人并不是与‘公众’隔离的”。一个真正的理性人是既能考虑自身利益,又能站在“上帝”位置考虑整个社会正义的道德人。在这样的意义上,“经济人”与“道德人”本质上应该是统一的,然而,现代经济学则完全撇开了“道德人”这一方面,对“经济人”给予了狭隘的理性定义,这使得人类从此患上了滑稽可笑的“精神分裂症”并过着在经济领域和道德领域分裂式的生活。

现代经济学对单纯的工具性价值的追求,而忘记了追求财富与利益的最终目的,使得经济学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严重分离。经济学只做着研究怎样获取理论上的最大利益的工作,只做着指数计算精确的技术性工作,只做着让模型的变量越来越多而其本身越来越完满的工作。数字和模型摆在人们面前,但却很难改善人们现实的生活。其实,人的生活不仅仅是追求物质财富和自身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似乎更关心“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这个广泛的价值问题。森把它称为“伦理相关的动机观”。森认为,现代经济学直接假设了人类的目标,“人类的行为动机总是被看作是简单的和易于描述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离让经济学的研究变成了单向的坐标,也使许多经济理论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其实,经济学“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的更有说服力”

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不仅对经济学,也对伦理学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现代经济学会出现伦理不涉,远离原点的“贫困”现象?为什么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经济现象只引起了经济学家们从收入、财富和单纯的数字方面去研究它们?为什么哲学家、伦理学家进入不了主流经济学领域,获得一席之地,拥有发言权?种种疑问揭示出一个重要的问题——视角。正是由于经济学分析视角的单一,才使得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得出结论的偏狭。面对这个问题,阿马蒂亚·森提出了一个宽泛的评价标准视角。

2 自由视角下的发展

2.1 自由、可行能力、发展

在森的经济学理论框架内,自由是个很重要的概念,森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和亚里士多德对生活质量的论述以及亚当·斯密关于生活必需品的论述有异曲同工之处。而森在论述他的自由观时,又强调了“可行能力”这一概念。在森看来,自由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即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这里,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而所谓“功能性活动”则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它“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更具体地说,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术、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这样看来,可行能力是一种自由,过有价值的生活的自由。

一般来说,经济学家都比较侧重于使用自由机会方面的概念,而政治哲学中,则侧重于研究自由实现的过程和程序。森用了很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自由的这两个方面, “很多时候,我们会看重获取某一事物的实际机会,而不论我们达到目标的过程是什么(‘不必让我选择好了,你完全清楚这家餐馆和我的口味,你只管点我喜欢的那些菜’)很多时候,我们又可能更强调选择过程(‘我知道你能够比我自己更好地表达我的观点,但我宁愿自己表达’)。”森认为,自由的机会和过程方面都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对过程的考虑不能割裂对机会的评价,而对机会的注重往往包含对过程自由的选择。比如希望公平地赢得选举等等。

而“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在《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开篇,森就这样指出。通常意义上的发展观认为,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但森跳出了传统对发展的认识,把发展提升到扩展人们自由的高度,从扩展自由的角度看待发展,是森经济伦理思想的独到之处。森认为,我们“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到那些目标……而不仅仅是某些在发展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的手段。”发展要求消除限制人们自由的诸多因素,包括贫困、暴政、经济机会的缺乏、社会剥夺、压迫性的政策和过度干预等等。这些因素都是经济指标以外的因素。森反复提醒我们不能将发展仅仅理解为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增长是一个内涵较窄、偏重于数量的概念;而发展的内涵较宽,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变革等广泛领域,是一个既包含数量又涉及质量的概念,绝非单一的经济增长所能涵盖,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经济增长却不能促进发展。森强调,发展的目标必须远远超越财富的积累和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其他与收入、福利有关的变量的增长,这并非忽视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而是社会发展必须更加关注使我们生活得更充实和拥有更全面的自由。可见,森对发展的理解是超越狭隘的发展观而更关注伦理层面的。

2.2 自由作为发展的目的——经济的价值理性复归

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根据这一视角,森对市场、效率、平等、民主、正义、失业、贫困等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与现代经济学大相径庭的解说,从而在重大经济问题的讨论中重塑起伦理层面,这也是其在研究方法上的重大创新。以市场为例,森认为市场体系的优点绝非仅仅在于它拥有更高的效率,能够产生更多的收入、消费品和其他最终成果。在市场经济类型中,“用自由的劳动契约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迁移制度,来取代人身依附性劳工和强制性劳工制度”即实现人身自由和就业自由,本身就是对发展的显著贡献,而不管它们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森批评现代经济学家注重效率而忽略了平等和公平,强调收入贫困和收入不平等而忽略了与平等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失业、缺乏教育、遭受社会排斥,其结果导致了把自由只局限于效用、福利、实际收入等非常狭窄的经济领域,遗落了政治自由、公民自由等作为发展重要目的的其他自由形式。森告诫我们:“自由是一个具有内在多样性的概念……自由有千种风采可以展示。”发展乃是一种全面自由的扩展。这是森论述的自由的建构性作用。它揭示了实质自由对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把问题的最终归宿落实到提升人们生活质量,使人生活的更加幸福这一哲学开端上来,这有别于一般的“工具论”思想,而更体现为一种价值理性的复归,即向着开端的返回。

2.3 自由作为发展的手段——伦理的工具理性展现

森指出,自由除了作为发展的首要目的外,还具有促进发展的工具性作用。“自由的工具性作用,是关于各种权利、机会和权益是如何为扩展人类一般自由”,从而为发展做出贡献的,其有效性的根据主要来自“各种类型自由的相互关联性,而且一种自由可以大大促进另一自由”森列举了五种类型的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这些工具性自由不仅能直接扩展人们的可行能力,帮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过有价值的生活,而且它们之间也能互相补充,互相强化,如政治自由对保障经济自由、防止社会饥荒等的作用。他驳斥了广为人知的“李光耀命题”,即提倡严厉的政治体制——否定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据说那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森指出,全面的国际比较从来没有证明这一命题,大量的实证经验反倒确证,经济增长更多地与友善的民主制度而不是与严厉的政治体制相容。进一步,森再次引用了关于饥荒的研究结果,指出饥荒在世界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在有效运行的民主体制中,它通常发生在殖民地、权威主义社会以及官僚专制体制当中。这是因为“权威主义统治者,他们自己是绝不会受到饥荒的影响的,因而他们通常缺少采取及时的防范措施的动力。与此相反,民主政府需要赢得选举并面对公共批评,从而有较强的积极性来采取措施,防止饥荒或其他类似的灾难。”森还分别论证了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对市场机制、政治民主、公共教育、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人类发展方方面面的手段性作用,说明人类的各种自由是相辅相成,同促同进的,而发展就是这各种自由的合力产物。既是合力的结果,那么为了更好发挥协同作用,更快推进发展,在确定发展首要目的时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某种单一自由,如经济增长,发展要着眼于一种全面自由的扩展。

参考文献

[1]阿马蒂亚·森. 经济学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第3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关键词]物权法 归属性正义 效率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然而,虽然自数年前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工程启动以来,有关物权立法的探索与争鸣便一直层出不穷,真可谓风雷激荡、精彩纷呈,但略为遗憾的是,这些研讨大多集中在物权法的体系设计、规则构建等相对具体的面向,较少有从抽象的层面关注物权法的价值定位与精神追求的。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不对法的价值作出一番深刻的梳理与厘清,难以保证穷无数人心智而被殚精竭虑创制出来的具体的物权规则系统不偏离预期的航线。职是之故,本文拟从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对物权法旨在实践的法律价值进行检视,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贡献绵薄之力。

一、物权制度的正义之维

(一)物权法的基本任务——界定物权并规定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物权制度亦以伦理上的正义性为生命,目前坊间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论其实也涉及到物权制度的正义性问题。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的伦理学或者法学传统往往将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交换正义与矫正正义,因此,当人们在探讨某一(些)制度或者行为是否具有伦理上的妥当性时,往往是将前述具体的正义类型作为标准并视它或者它们实现这些具体的正义类型的程度来加以判断的。

物权制度究竟旨在实现何种类型的正义呢?我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从解决物权制度最基础性的问题——何为物权,以及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着手。因为,从理论上来说,要建立物权制度,首先必须解决什么是物权,然后必须解决如何使各个主体获得物权。亦即界定物权并规定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这是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在物权产生以前,世界上的一切物资财富,处于一种为人们所“共有”的状态,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当上帝把世界赐给人们时,他并不是把世界分别地将它的每一部分赐给某人,而是把整个世界赐给所有人。”[3]质言之,人人都可主张享有资源但同时又不能排斥他人享有资源。而物权则一反于此,它允许各个主体独占对某些资源的享有,亦即各个主体不仅可对一定资源享有利益而且可以排斥他人对其利益享有的干涉与侵犯。由此看来,物权最核心的内容与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支配与排他。[4]世界各国或者各地区物权法关于物权定义、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或者物权排他效力等的规定,无不都是在法律上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宣示何为“物权”。

物权法界定了物权——“确定财产的归属”之后,接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各人初始地获得物权——“如何确定财产的归属”。那么,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或方式使各人获得物权,亦即根据何种理据把本属于大家所“共有”的东西中的某些部分划归私人所有呢?“权利不能通过不公正的方式获得;换言之,权利不能通过任何对人类有害的行为获得。”[5]也就是说,各人获得物权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得物权)才是具有道德正当性的理据呢?对此,不同的政治哲学家们作出了略有差异的解答。[6]

格老秀斯(1583——1645)将先占作为取得物权的重要方法。他认为,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面,自然法允许对某物的先占即取得对该物的权利,在国家产生以后,先占原则就由国家的法律予以认可。[7]近代英国思想家洛克(1632??1704)将劳动作为人们获得物权的惟一的正当性依据,他认为一个人通过把自己的劳动加在一个对象(无主物)上,就能够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我的劳动使它们(自然物——引者注)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8]这被称为“劳动的获取理论”。[9]后世的美国道德哲学家诺齐克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只是略有修正而已。[10]苏格兰哲学家Hutcheson(哈奇森)(1694-1746)将个人的基本权利区分为“获得财产的权利”和“参加交易的权利”,并认为前者,即私人所有权的获得方法,包括五种,即先占、劳动、时效、添附和让渡(含继承、交易、馈赠、抵押等)。其中,先占和劳动是所有权的本源,而时效、添附、让渡则为派生性的。近代经济学的鼻祖、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1723-1790)基本上因袭了哈奇森的思想,他在格拉斯哥大学的讲义中将所有权的起源划分为占有(occupation)、添附(accession)、时效(prescription)、继承(succession)以及根据自我意志的让渡(voluntarily transferred)。其中,先占和添附是本源,而时效、继承、自愿让与则是派生性的。如斯密提出,时效是“由于长时间不断的占有而对一件属于另一个人的东西享有权利”。而18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英国现代社会学的先驱弗格森(1723-1816)则提出,任何权利的获得方式可分为四种主要类别:占有、劳动、协约及没收。[11]

休谟(1711??1776)在继承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等人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构筑了完善的财产权理论,这些理论成为古典法哲学的中心内容之一。对财产应归何人所有的依据问题,休谟提出了五项基本判定标准:现实占有、先占、时效、添附和继承。现实占有(present possession)是指在社会形成之初,自然应该“让各人继续享有他现时所占有的东西”。[12]若某人现在保有某物并已有一定的期间,那么承认其今后依然为此物的主人,则纠纷必少。其余四项原则则是决定已形成的社会所发生的新的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则。先占(occupation)是指对于尚未有归属的无主物,则承认最先发现并占有者的所有权。时效(prescription)是关于最初的所有者不明、但迄今为止长期占有者的所有权问题。添附(accession)是指所有物的自然演生或添增物的所有权。继承(succession)则是指当所有者逝世时,遵遗嘱或自然由其亲人等继承财产。明确这些获取财产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在规定这些稳定财产占有的规则后,物权立法基本上也就大功告成了。因此,休谟指出,“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些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了。”[13]

在休谟看来,包括上述五条规则在内的“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与“根据同意移转所有物的法则”以及“履行许诺的法则”构成了根本的三项自然法则。[14]在十九世纪,深受休谟等人的影响,诸发达国家形成了所有权法和契约法法理,它们的法律秩序都可以说不过是对这些法则所做的详尽阐释。哈耶克遂指出,正是依靠休谟的三项基本自然法则所规定的正义行为的规则,才使伟大社会得以诞生。[15]

(二)物权法原则上实践归属性正义(获取的正义),而非分配正义

明晰获取物权的具体途径有助于明了物权制度所拟实现的正义类型。那么,物权制度究竟旨在实现何种正义呢?虽然休谟较前述其他巨擘更直接地揭示出了物权与正义的关联性,[16]但他并未分析稳定财产占有的规则究竟旨在实现何种正义。在我国,鲜有学者探讨物权法的正义性问题,[17]更甭论言明物权法所旨在实践的具体的正义类型为何了,当然,有部分学者将“正义”归结为“分配正义”,[18]因此,按照该逻辑他们也会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在实践分配正义之上。然而,我认为,作为物权法基础的正义原则上不能是分配正义而基本上只能是一种如白舍客所言的“归属性正义”(attributive justice)或者是如诺齐克所言的“获取的正义”(acquisitive justice)。[19]德国宗教神学家白舍客将正义区分为归属性正义和比例性正义。在他看来,归属性正义是给予每个人按权利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并把他真正所是的东西赋予他。这包括对自己个人的权利(the right to one′s person)、对所获得的财产的权利、对自己的名誉和所获得的声望的权利、对自己所发现的权利,以及对自己才能的公平承认的权利。[20]而诺齐克则将其所主张的“持有的正义”区分为获取的正义原则与转让的正义原则两点,“第一点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这包括下列问题:无主物是如何可能变成持有的,它们是通过哪些过程变成被持有的,又是在什么范围内发生的,等等。我们将把围绕这一论点的复杂真理称做获取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21]为什么物权法并不以实践分配正义为要旨呢?其原因在于,虽然物权或财产权确实是与划分财产、确定财产归属联系在一起的,从物权的最初起源来看,所有权就是将世上原本不属于任何人的资源划归各个主体所有,实际上达到了一般的分配行为所能实现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并非是某一诸如国家、政府之类的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主体按照诸如功绩、地位之类的标准进行分配的结果,“并不是一个中央统筹机构如何把已有的东西用什么道德或正义原则分发给个人的问题,而是个人根据什么原则而能有权持有某些东西。”[22]由于物权法的规则在实践归属性正义,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根据物权法的规则初始性的取得财产就具有了无庸置疑的正义性,用诺齐克的话来说,“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3]由于主体对财产的持有是有权利的,也是具有伦理上正当性的,因此,对这种基于获取的正义原则所获得的物权,法律就应该采取妥适的措施加以充分保障,防止它受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的任意侵犯。

(三)非实践分配正义的物权法在本质上是形式理性法,不扮演公法、社会法的角色

厘清物权法所拟实现的正义类型,有助于端正目前学界对物权法的某些错误认识。由于物权法原则上旨在实现归属性正义而非分配正义,因此,那种试图让物权法扮演财富分配角色的观点就不仅是不妥当的,而且也将注定成为难以企及的梦想。第一,在我国,有部分学者基于不少物权法规范为强行性规范的事实而将物权法定位为公法。[24]我认为,这种观点之所以将强行性规范与公法划上等号,其实还潜藏着“公法追逐分配正义,而实现分配正义的法是强制性规范”的认识,然而,不仅以实现分配正义为旨归的法律是强行性规范,而且以实现归属性正义为旨归的法律亦可能是强行性规范,虽然物权法的诸多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但这些规范并不旨在实践分配正义,只是就社会财货之归属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而已,[25]因此物权法并不必然属于公法。第二,在我国,有部分学者主张物权法应该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权、体恤救助贫困者。我认为,物权法的使命仅在实践归属性正义,它所要和所能做的仅是确立一些基本的规则,使各个社会主体能据此初始性地获得对某项或者某些财物的持有,而不是终局性地解决他们最终将获得的财物数量的多寡,基本上无关乎分配正义。因此,类如实践交换正义的合同法制度、实践校正正义的侵权法制度,同属形式理性法的物权法,必须也将形式平等、程序正义作为其赖以立基的基本前提预设。职是之故,物权法根本不必也不能如社会法预先确认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那样预先确认需要特殊照顾的诸如公有制主体、贫困者之类的“目标团体”。即使我国物权法必须依循中国社会所有制的现实而要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这三种基本的所有权类型,它也不能基于结果平等、实质正义的政策考量刻意去作有利于国家、集体(相较于私人)或者资产丰厚的个人(相较于资产贫乏的个人)的规范设计,而是必须如西方国家的民法并不在单独所有与共有之间营造出差序格局一样,对这三种所有权形式采取“平等确认、一体保护”而非“贵贱有别、厚此薄彼”的态势。[26]因此,那些指责我国目前的物权立法忽视保护公有制财产、放纵“为富者不仁”的论点似并不能成立。

二、物权制度的效率之维

(一)物权法追逐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

物权制度之所以产生,除了通过确定各人的利益边界以实践公平正义之外,还肩负着很重要的经济上的使命——解决“公地的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创造投资的诱因从而使资源的效率发挥至极致、藉将物权赋予不同的个人而创造了交易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是最古老的法律规定也可能隐含着增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经济目的,这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物权法的诸多制度均相当鲜明地表明它们追逐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如物权法尽量使紧密相关的财产(如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归属同一人所有而方便该财产的利用;[27]如物权法为减省交易成本、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而规定了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制度。再如物权法理论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具备可支配性,而可支配性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就反映了主体控制客体的收益与成本的关系。若控制一项财产的个人收益根本不足以补偿所花的费用,那么谁也不会试图将该项财产划归己有。如飞鸟之所以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主要就是因为支配飞鸟的成本太大;而16世纪后期至17世纪前期,各国海洋法之所以只宣布对该国海岸线3英里以内的海洋享有独占权,也是因为当时加农炮的射程只限于此,对这之外海洋进行控制的成本太大。物权法有关共有的制度设计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以下略作说明:

波斯纳提出了判断财产权制度效率的三个标准:财产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财产权的排他性(exclusivety)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凡是越符合这三个标准,财产权就越有效率。质言之,物权的排他性、可转让性越强,财产有主亦即成为物权标的物的现象越普遍,物权就越有效率。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学者所提及的标准,那就是财产权人的支配自由,[28]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支配自由的程度也直接影响到财产权的效率。根据这几个标准来衡量共有,可以发现:除了在共有物受到侵害时,任何共有人皆得单独就全部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从而在排他性方面,共有要比单独所有要优外,从其它标准来看,共有其实是较无效率的。因为,在单独所有中,权利人可依其意志支配共有物,不受其他任何人掣肘,无须支付决定成本,而在共有中,各个共有人支配共有物,都要受其他共有人意志或者利益的制约,最后只好按照“不满意但可接受”的妥协方案来使用,共有物当然无法发挥最大的效果。不仅如此,共有物的转让也受到一定限制。由于共有物关涉各个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共有物的转让须经过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共有人的同意,而单独所有人转让其标的物则可由其自主决定。这正应了洛克略为夸张的那句话——“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29]

鉴于共有相较于单独所有的低效率性,物权法不仅在财产有以单独所有形态存在的可能时尽量杜绝共有的发生,如对“加工”,物权法往往规定,依据具体情况由加工人或者原所有人取得单独所有权,而不是由两人共有(本来物权法可规定,原所有人保有原物,加工人取得新增价值,两者可以按份共有加工物);[30]而且在共有无可避免必须加以承认时,尽量采取措施以降低共有的低效率性。如物权法始终将分割作为解决共有无效率的上策而作出便利共有物分割的制度设计,不但规定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且在分割协议无法达成时还赋予共有人请求裁判分割的权利;再如物权法区分共有人可得实施的利用行为、保存行为、保管行为、处分行为等行为的性质,而对需要得到同意的共有人人数的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对防止共有物毁损灭失而维持其现状的保存行为,基本上规定各共有人可以单独为之;对增加共有物价值或效用的改良行为,基本上规定应得共有人及其应有部分过半数同意;而对共有物的变更、设定负担及处分行为,基本上规定应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虽然共有相较于单独所有并不利于共有物效率的发挥,但分管契约具有藉共有人之私法自治,济共有状态违反效率之穷的功能,[31]因此,物权法不仅乐观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管,保障共有人的期待按照其在分管契约中所绘制的规划获得实现,而且在分管契约的达成上,通过降低共有人同意人数的比例以促使共有人就共有物的管理或者利用达成一定的协议,最终促使共有物利用效率的提高。不仅如此,在分管契约是否具有对抗应有部分受让人效力的问题上,基于效率的考量,多数物权法亦未采取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一概有效或者一概无效的做法,而基本上采取对应有部分受让人具有一定程度拘束力——特别是不动产分管契约只有经登记后才能对抗受让人,动产分管契约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的作法。[32]因为若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全然无约束力,虽然有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以应有部分为标的物的物权交易,但则势必有损于共有物的利用效率、造成资源浪费,并且还会增加重新缔约的成本,最终使得分管契约形同虚设,减损共有人达成分管契约的热情,不利于共有物的利用。而若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全然有约束力,则势必使得原共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或者影响分管交易的迅速便捷,或者徒增受让人求偿的诉讼成本,最终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成本减省的价值目标。

(二)为实践效率,物权法既可能保护物权,亦可能限制物权

毫无疑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诸如排他性与绝对性之类的特性,显然是为了为资源的有效率运用提供基础性的平台。“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之激励。……只有透过在社会成员间划分清楚对特定资源的排他性使用之权,适当的激励才会被创造出来。”[33]因为排他性越高,则个人有效利用资源的诱因就越大,诚如王文宇先生所言,“法律之所以赋予个人对财产的排他性使用、收益与处分权,是为了防止因投资可能血本无归所产生的诱因不足之现象”。[34]反之,若没有排他性,则人人可搭便车,资源很快就会被耗竭,并且由于无法保证自己今天所作的投资明日可以得到回报,权利人就无负担投资成本的诱因,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然而,基于效率的考量,物权法有时亦有可能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因此,在相邻关系问题上,各国物权法往往规定,毗邻而居者可以适度利用邻人的土地,当然亦应注意避免损害相邻的他方;同时他也要容忍来自邻居的适度干扰。如土地所有人不能制止来自另一土地上的煤气、蒸气、气味、烟、热、震动或其他影响的散发,如果其对财产的享受不受影响或者仅受轻微影响。在物权的效力范围问题上,现代各国物权法往往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无限扩展。在传统物权法上,土地所有权“上穷碧落、下达黄泉”,土地所有人不仅对地表以下的空间享有不受限制的支配力,而且对地表以上的空间享有不受限制的支配力,据此,飞机飞越土地的上空即便并未给土地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害也被视为是对土地的侵害行为。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确定飞机最低飞行高度以下者方能为土地所有人的范围,或认为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空的所有权范围仅限于其能“直接企及”部分或者其能够“占有及利用”的部分。除非飞机已经飞至最低安全高度以下或进入土地所有人直接可企及的上空,否则飞机飞越上空不能成立“对土地的侵害行为”之侵权行为。[35]在这个意义上我乐于同意这样的观点——物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36]因此,在设计物权的内容时要思考“把哪些权利绑成一束”是最合乎“事物本然之理”或“事物之本质”。

(三)为实践效率,物权法可能一反采取财产规则的惯常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

物权的保护措施或方法存在着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与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的差异,[37]物权法一般采取财产规则,不过,物权法有时却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效率。财产规则是指,除非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相对人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根据财产规则,相对人可以与权利人协商谈判,议定彼此主观上均能接受的对价,从而从权利人处获得该权利。而如果相对人无法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则其就不能取得权利人的权利。如施工队夜晚施工扰民,如果法院禁止施工队夜晚施工,则该法院是采取财产规则保护居民的安宁居住的利益。由于财产规则要求权利的移转必须是自愿的,而自愿的交易一定是互利的,因此,财产规则之下交易一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财产规则只允许权利依据交易转让,禁止相对人在无事先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的是绝对所有权,它在性质上类似于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总之,财产规则的要旨乃是非经过物权人同意不得剥夺物权人的权利,这是非常普遍的物权保护方式,也符合我们的生活常识。责任规则则是指,即使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对人仍可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但必须依法作出适当的赔偿。如政府征收居民的财产,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采用责任规则保护居民的财产权。责任规则意味着权利的移转(经济学上也将此视为一种交易)是非自愿的,非自愿的交易就存在着效率损失的风险,因此有可能发生非帕累托交易。不过,如果相对人对权利的估价比权利人更高,而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等于或者大于权利人对权利的估价,则责任规则通过强制性权利转让也实现了有效率的结果。如一个工厂扩建车间占用了附近居民往常通行的道路。在居民向法院提出停止扩建厂房的请求后,如果法院发出停止施工的禁令(并要求赔偿过去所造成的损害),则法院就是在运用财产规则保护居民的权利;但如果法院允许工厂继续施工,惟必须给居民(过去和未来遭受的损害)以货币补偿,则法院是在运用责任规则保护居民的权利。

如果说财产规则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根本不允许物权被僭越;那么,责任规则强调的是权利的相对性,在一定限度内认许僭越物权。立法者与裁判者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项权利是应适用财产规则还是应适用责任规则来进行保护呢?一般来说,法院在决定是颁布禁令从而给予绝对保护(财产规则)还是不颁布禁令从而给予相对保护(责任规则),要考虑那种方式更能实现效率。如果侵害人对从侵害行为中获利的评价高于受害的物权人对从不被侵害中获利的评价,则采用责任规则。质言之,是颁布禁令从而保护物权人的权利还是不颁布禁令从而限制物权人的权利,往往取决于哪种情况可以避免较严重的损失。

越界建筑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类社会现象,各国物权法大都不吝笔墨地设置相应的规则予以规制。当越界人逾越土地疆界而在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上兴建建筑时,物权法究竟应采取何种策略加以应对?本来物权法是应赋予被越界人以物权请求权请求拆除越界建筑,亦即应适用财产规则保护被越界人的,但是,综观世界大多数各国或者各地区的立法例,它们实际上大都采用了一个类似于“私人征收”(private taking)的责任规则,[38]详言之,以越界方为建筑时在主观上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为限,被越界人负有容忍义务,不得请求越界方拆屋还地,惟越界方必须为其越界行为支付费用。当然,各个立法例也并非不存在着一定差异,如意大利民法允许越界人保有完整的建筑物,但要赔偿所占用土地价值的两倍;德国、瑞士民法则允许越界方支付永久性租金或者以市价购买被越界的土地;而美国的多数州则只要求越界方支付象征性的损害赔偿,但它们在被越界人的物权被侵害见容于法律秩序上则并无二致。这些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所有权神圣”的理念,通过在某种限度内弱化对土地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强制实现被越界的土地所有权向越界方移转,其正当性显然只有藉“避免因拆屋还地肇致资源浪费”才能得到说明。

三、不能以效率戕害正义

(一)物权法上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常常是不冲突的

毫无疑问,效率业已成为现代立法,特别是财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经济学家更是指出,任何制度都必须确定资源配置、产出组合和产出分配;[39]财产法的目标在于最合理的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最大限度的扩大产出。[40]前已有述,物权法作为一种解决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而引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功能除了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从而达到定分止争、实现社会秩序的效果外,还在于使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更好的满足人类的需求。完全可以这样说,无论是从物权法自身的演变来看,还是从其制度构造来看,物权法都将充分发挥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其追求的重要目标。

就物权法所拟实现的正义目标与效率目标之间的关系来看,毫无疑问,在相当多的场合,两者的要求或者是一致、契合的,或者至少是彼此相容、互不矛盾的。如物权法确立并保障物权的排他性、确立一物一权、物权客体特定主义诸规则,既杜绝了争执、实践了正义,无疑也创造了置产创业的激励机制;再如原始取得诸规定,既迎合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效率的吁求。再如先占“之所以是合理的,得到了人类社会的普遍认同,有其效率方面的原因”,[41]“先占原则的最大优点在于它提出了一个相对简单而且费用较低的办法来决定所有权要求。”[42]而取得时效(prescription)制度固然期冀通过肯认实际占有人的占有以维持既存秩序与社会安定,但也有督促所有人善加、勤加注意一己财产从而杜绝资源被长期闲置的反射功能。因此,有学者就指出,一个正义的初始产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恰恰体现了一种长期的、动态的效率。[43]还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上,效率与正义也常常是相互促进的。制度的效率性无疑有助于其贯彻执行,从而早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正义目标,“只有那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44]“人们总是自觉倾向于选择适用和遵守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45]而制度的正义性显然也可使得其执行成本较大幅度的降低从而实现效率。诺思指出,“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布侵犯产权——甚至当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会使这样的行为合算时——这一简单的事实,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如果每个人都相信私人家庭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可以在室内无人而门不闭户的情况下不用担心房屋会被毁或被盗。”[46]或许正是在正义与效率衰荣与共的意义上,有不少学者将正义问题归结为效率问题,以效率来解释正义。如庞德就指出,“我们以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性,它也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它意味着一种制度。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47]波斯纳也指出,“正义,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48]

(二)奉效率为圭臬可能过度戕害各人基于正当行为规则获得的物权

不过,类如财产法上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的情形下,维护正义与增进经济效益也可能构成两项不可兼得的价值。此际,如何处理物权法上正义与效率二项价值之间的关系,无疑值得审慎思虑,绝非只言片语或者浅想辄止即可破解。目前包括物权法在内的财产法理论与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热衷于将效率的价值推崇到极致的倾向,这种观点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然而如果能够冷静的看待这种做法,却也不难发现其潜藏的不妥当之处。

科斯定理主张,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财产权如何界定,当事人都会通过协商将资源的运用达到有效率的境界。然而,交易成本为零在现实世界中是一个根本无法企及的梦想。透过这个乌托邦式的假设,科斯正是要提醒人们反思交易成本的重要性:在一个存在着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应当设法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效率。据此,新制度经济学派以至后世的法律经济分析学派提出了足以构成其终极标杆的基本命题——法律在赋予权利与义务时应以降低交易成本、促成经济效率为圭臬来设计其内容。它所意谓的是:其一,谁防免损害的交易成本较高,就将权利赋予谁。换言之,能够用最低廉的代价避免风险或者损害发生的一方(the cheapest cost avoider of risk or damage)承担预防的义务,而避免风险或者损害代价较高昂的一方可以获得胜诉。其二,谁能够创造较多的社会财富,就将权利赋予谁。用波斯纳的话来说,就是“只要侵扰者能够证明他与受害的地主的使用不兼容的土地使用能够产出更高的价值,那么他就能获得胜诉。”[49]因为只有使社会资源归于最能有效运用它的人,才能真正使社会财富最大化。一言以蔽之,“权利应该以使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方式进行分配”,[50]财富最大化或者说效率已然被作为如何配置权利、判断应否保护权利、如何保护权利的惟一尺度。譬如面对诸如甲排放的废气污染了附近安居已久的乙的居住环境之类的案型,新制度学派与法经济学派一般都将习见的认为乙享有不受侵害的适居的利益的看法视为是先入为主的偏见,拒绝把制造外部性效果的甲视为理所当然应被惩罚的对象,而主张在几乎所有的情形中外部成本的产生是由双方共同的行为造成的——虽然甲不排放废气,乙就不会受污染,但若乙没有碰巧居住在甲附近,则甲也不会污染到乙。质言之,损害具有“双方性”(reciprocal nature),绝非纯粹一方当事人行为的结果。因此,他们认为,现在要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乙有权拒绝甲的污染,还是甲有权污染乙,而对该问题的回答则取决于哪一方能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如果甲能创造较多的产值或者甲防免污染的成本较高,则甲相较于乙取得优势地位——甲有权继续生产,而乙无权排斥甲继续污染。

我认为,任何一种理论观点或者制度设计都有其存续的空间与限度,如果被推崇到极致,势必都难逃物极必反的夙命。珍视效率并没有什么不妥,基于效率的考量将物权作出一定限制也并无不当,但将效率推崇到极致、处处惟效率是从,则有可能陷入荒谬的境地。人类业已走过的历程向我们昭示,每个人都享有一系列肇端于人类本性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固无待论,即使是财产权,如果主体是基于正义规则所获得,亦具有一种不受随意侵害的绝对性与神圣性。各个个体所享有的这些权利构成了恰如诺齐克所言的他人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51]那么,为什么必须确立某些无庸置疑的基本人权呢?其理据根本无须外假,早已为康德所阐发的基本箴言——“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2]——就足供言明了。传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显然一直因循着这一路径,立法者或者裁判者总是在确信社会成员享有某种固有的权利的前提下来考虑个案中相关当事人的该种权利是否被侵害、是否以及如何提供保护的。晚近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各国或者各地区的民法在规制“不可量物侵害”现象的时候,往往规定来自邻人土地的煤气、蒸汽、噪声、振动及其它相类者侵入而有害于土地的使用时,土地所有人可加以禁止。这里显然已经预设了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一基本前提。

然而,效率至上论对这种传统的法学观念来了个釜底抽薪般地颠覆。它把权利问题完全悬置,根本不承认有所谓先在的、固有的权利存在,不预先判定孰为“加害者”与孰为“受害者”,而是以如何促进效率为念来初始配置权利、决定将权利授予何方当事人。质言之,从来就只有确定的效率,而根本没有确定的权利;从来就只有神圣的效率,而根本没有神圣的权利。效率是砝码,权利只是天平两端抖动的托盘。没有什么权利不能被基于效率的考量而被创生,也没有什么权利不能被基于效率的权衡而被限制或剥夺。工厂排放的废气污染附近居民已久,若工厂创造的产值低于居民因被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则居民有权要求工厂搬离,但若工厂创造的产值高于居民因被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则居民无权要求工厂搬离,拿着工厂赔偿的一笔钱自己去想办法吧!对这种不承认既有的法律赋予人民固定可请求的特定权利,而仅一心以判决是否能替社会创造出最大量财富为念的观念,德沃金认其为是对既存法律采取了一种完全轻忽、否定的态度,将其斥责为一种“无法律,无权利”(no law, no rights)的实用主义的司法策略。在我看来,这种策略显然有悖于近代以降的政治哲学对法官所作的角色定位。近代以来,正统的政治哲学将法官限定为裁判者,认为法官一心所念的应该仅仅是依既有的法律裁判给人民其法律上既存的权利,法官管的是个人法定的权利,即宣示既有的法是什么,而不是在制定政策、不能涉入行政者与立法者的领域。“法庭被认为不是要去决断一个权利的要求是否正好也符合公益,而是去判定权利的要求是否是既有体制所认可的,而法庭亦是这个既有体制的一个部分。”[53]因此,如果在立法上,正义的规则已经完成了对权利的初始配置,那么法官所要做的、所能做的只是依法严格保障这些权利,而根本不是试图从功利的角度来改变此种配置。如果法官执意如此,那么由正当行为规则所取得的权利极有可能被戕害。“如果道德和社会制度仅仅根据功利来衡量它是否能成立,那么权利也就必须根据这一标准来衡量;结果,任何关于天赋权利的主张要么成为无稽之谈,要么就不过是以一种含糊的方式表示该权利确实有利于最大幸福。……但很有可能,功利原则和自然法原则会引出相反的实际结论来。”[54]

言谈至此,需要申明的是,我并不是主张物权不应受到限制,在我看来,纯粹绝对的物权历来都是虚无飘渺的神话,将效率作为法律制度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没有任何不妥当;基于效率的考量而适度限制人们根据正义的财产规范所取得的物权,只要能够提供充分且正当的理据,就应该承认此种限权的正当性。然而,我想竭力表明的是,由于常常欠缺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对正当物权深切尊重乃至敬畏的信念,这种限权举动就会流于轻率从而往往会偏离预期的美好的初衷。与征收、时效取得等制度一样,善意取得也是一种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物权人物权的制度,然而,如果立法者在权衡以动的安全压制静的安全的限度时缺乏必要的审慎,势必会使得静的安全被过度限制、物权人本该享有的所有的利益被过度戕害。在这方面,无限制地承认善意取得的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恰好提供了一个生动的反面例证。按照该法典第1153条至第1157条的规定,无论受让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动产,也不论该动产是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均可发生善意取得。虽然这种轻慢所有权的立场只有在法西斯主义甚嚣尘上的特殊背景下才可能产生。但是,如果我们在以效率、交易安全,乃至公共福祉等理据限制物权时秉持一种轻率与随意的态度,那么谁又能保证这种制度的暴虐不会重新上演?

(三)通过限制“物权的神圣性”以实践效率的责任规则不能升格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

就前文业已述及的责任规则而言,经济学家们主张,它能带来两种效应,一是效率效应,即防止权利的所有人拒绝互利的交易;二是分配效应,即防止权利的所有人利用自己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攫取太大的剩余。[55]毫无疑问,责任规则具有显而易见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放弃“绝对所有权”的观念,对所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乃至剥夺,最终实现效率,然而,完全以效率为圭臬,却也可能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过度侵害物权人的正当权利,立法上所确认的人权有可能在司法层面被裁判者基于效率的考量而限制乃至剥夺殆尽。如经济效益巨大的甲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附近居民乙的农田并间接影响到乙的居住环境。在经济学家看来,最恰当的方式莫过于由甲和乙进行协商,然后由甲支付乙同意的价金换取乙搬离。如果由于诸如乙要价畸高之类的因素使得协议根本无法达成,则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责任规则,判决甲在支付补偿后有权要求乙搬离,因为此际乙显然是拒绝使双方互蒙其利的交易。然而,值得诘问的是:乙对农田享有合法的物权,此种物权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为什么仅仅基于效率的考量就允许剥夺乙的此项权利,虽然向乙提供了还算合理的补偿。即便剥夺甲对农田的权利能够言之成理,但乙的物权直接或者间接牵涉到其人性尊严、健康生存、居住安宁等,这些权利或者利益的价值断非金钱所能衡量,因此,也以支付一定金钱为对价来攫取乙的此种人权显然难谓正当。

我认为,在物权法领域,在某些具体的个案中考虑适用责任规则确实可能具有相当合理性,但是,如果过度提升其地位将其定格为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从而泛化其适用范围,就像将本应属于个案衡平的“公平”上升为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56]必然使得物权人的物权被不当侵害,甚至可能会引发狄厄茨教授所扼腕痛惜的“自由财产观念的消亡”,[57]因此,责任规则在物权法领域中的适用原则上以有法律明确规定为限。越界建筑、相邻管线安设、[58]必要通行、[59]开路通行、[60]营缮的邻地使用、[61]于邻地搜索取回物品或动物[62]等就是物权法明确规定适用责任规则的制度。如仅就越界建筑而言,由于立法者已在允许越界的前提下权衡过两造的利益从而对越界者“僭越”所有人土地所有权的条件、限度及补偿方法设有明文,因此,在遇有所有人的土地被邻人越界为建筑的纠纷时,裁判者适用责任规则作出相应的判决自然不缺乏正当性。而在它们之外的其他情形中,裁判者原则上应适用财产规则保护当事人的物权,不要轻易地诉诸责任规则,即便效率的目标相当可欲,在是否适用责任规则问题上也务必保持相当警惕与慎重的心态。在效率至上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有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将效益作为物权法的解释基准。如《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9条规定,“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因前款的规定而丧失正当利益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63]虽然该条的适用,在不少个案中确实可能会产生合理的效果,但它在事实上却有可能扮演将责任规则一般化的角色,为以效率之名侵害人们基于正当途径所获得的物权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其合理性还有待商榷。[64]

结语

在物权法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正义与效率两项价值的关系确实颇费周章,囿于智识与心力,或许人类自始至终都不可能思索出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意义上,我完全赞同王文宇先生所言——如何使财产法制兼顾“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益”的目标,这个艰巨的使命尚待我们所有法律人共同努力。[65]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有关两者关系的共识会随着人类探索的深入而逐渐累积增多。前文的研究竭力表明的是,基于正义行为规则所取得的物权不能随意被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受限制乃至剥夺。它能否被乐观地期待成为我们为处理物权法中正义与效率这对冲突的价值所达成的一项基本共识呢?

[1]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3]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5页。

[4] 沃尔夫指出,“一个人的个人所有权禁止他人对财产做他所愿意做的事。财产的占有人使人们曾经可以自由做的事变成了非法。这就是说,财产的占有人将不干涉的新的责任强加于人们,将新的义务强加于他们。除非有人坚持不经过所有受到这种占有影响的人的同意无人可以占有财产,否则这些义务经常在人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加于他们。”参见[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5] [英]亚当?弗格森:《道德哲学原理》,孙飞宇、田耕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6] 不可否认,各个民族的初民时代都存在着界定财产占有的习俗、惯例与戒令等。十二表法、罗马法大全都有关于各人如何取得物权的详细规定。如罗马法上即存在着无主物先占规则。(参见J.2.1.1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0页。)不过,只是在近代,人类思想家才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自觉地将财产权的起源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加以阐述。

[7] [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以下。

[8]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20页。

[9] 当然,在洛克看来,基于劳动取得所有权还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这个限制条件就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0] 诺齐克修正和弱化了洛克的条件。他主张,“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财产而获得以前无人占有的事物就是正义的,他提出,只要一个人(a)在挪用一件不属于他的器物时,不致使得他人不能像先前那样地使用它,或者(b)恰当地向所有不再能随意地使用那件器物的人做出了补偿,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独占它。”参见[美]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182页。

[11] 参见[英]亚当?弗格森:《道德哲学原理》,孙飞宇、田耕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12]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4页。

[13]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2页。

[14]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6页。

[15] 转引自李非:《富与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16] 休谟指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1页。米勒承袭了休谟的思想,他指出,“公正是物质利益(财富,土地,财产,等等)据以归属具体个人的惯例;而公正美德就在于尊重这一归属,决不侵占别人的东西,确保来之不易的占有物物归其主。”(参见米勒:《社会公正》,第158页。转引自程立显:“大卫?休谟论公正”,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五期。)其实,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已经形成了类似的思想。他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界说是:“每一个人都不拿别人的东西,也不让别人占有自己的东西。”“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自己的事情。”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5页。

[17] 石元康或许是仅有的例外,他明确将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问题归结为分配正义问题。他指出,“一群拥有无限的欲望的自利主义者们,在物资相对贫乏的情况下,想要彼此合作,以获取个人的更大利益时,很自然会碰到的问题是,当透过合作大家可以生产出更多有价值的东西时,应该怎么样来分配这些东西?谁应该得到那些东西?这就是分配公正的问题。”参见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07页。

[18] 如慈继伟主张,“正义的应用范畴是财物,而正义的作用是妥善‘分配物品’,并建立适当的规范以限制财物占有欲。换言之,正义是分配正义。”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8页。

[19] 苏永钦先生也否认决定资源配置的规范归牵涉到分配正义。他指出,“所谓的公共政策,更广义的还包括不涉及‘分配正义’的公共利益思考,比如从资源配置效率或社会成本的观点来决定规范的选择,既无关分配正义,也无碍于对等正义的实现。”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20] [德]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静也等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64——267页。

[21]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页。

[22] 袁久红:《正义与历史实践——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批判》,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23]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24] 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页。

[25]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0-291页。

[26]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对乞丐的要饭棍与富翁的小洋楼平等的进行保护”的观点并不应该承担当下部分学者“物权立法价值定位失当”的指责。英国学者马修?黑尔就指出,“正义的中心点便是:不要因同情而偏颇穷人,也不要施惠于富人。”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7页。

[27]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6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出租人出卖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承租人出卖房屋时,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第一项规定,“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者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

[28] 参见苏永钦:《从效率观点论共有关系的几个问题》,载.cn.

[29]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页。

[30] 法国民法第570-572条、德国民法第950条、日本民法第24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4条均设有如此规定。

[31] 陈荣传:《分管契约可否对抗应有部分之受让人》,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07页。

[32] 参见《德国民法》第1010条第一款、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30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修正草案”第826条之一的规定。

[33] 转引自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26页。

[34] 王文宇等:《从经济观点论保障财产权的方式——以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为中心——民法研究会第十三次研究会记录》,载《法学丛刊》第174期,第127页。

[35] 物权法规定的征用、征收制度往往也是基于效率的考量。乌戈?马即指出,“将私人财产征收为公用而按照市场价格补偿,这无疑有着有力的经济理由。”参见[美]乌戈?马太:《比较法律经济学》,沈宗灵译,张建伟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36] 如经济学家布罗姆利列举了所有权的诸项特征——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入权、资本权、转让性、无期限‘滥用禁止、履行责任、剩余处置权——,与民法学界关于所有权权能的概括颇不一致。参见[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郭宇峰、汪春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220页。

[37] 美国经济学家G? 卡拉布雷西与D ?麦勒米德第一次将法律规则分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与规则。See Guido Calabresi and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Rules, One View of Cathedral, see Law and Economics Vol.1, edited by Jules Coleman and Jeffrey Lange, the International Library of Essays in Law and Legal Theory, 1994, pp.47-86.

[38] 法国民法对越界建筑未设明文,但由于它奉行“所有权绝对”的思想,十分注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观念上越界建筑被看作是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据此,被越界人享有请求越界方拆屋还地的权利。不过,有学者指出,《法国民法典》第555条关于不动产添附取得的规定也类推地给越界建筑人提供了在越界建筑上享有的财产权,同时也给被越界方提供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损害赔偿的数额要低于土地价值增加的数额。基此类推,可以认为《法国民法典》第555条已经构建了一个替代性的与德国法相较而言在效率上中立的模式。参见宁红丽:“经济学视野中的越界建筑法律规则”,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三期。

[39] [美]阿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3页。

[40] 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41] 罗能生:《产权的伦理维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42]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4页。

[43] 汪丁丁、林来梵、叶航:“效率与正义:一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二期。

[44]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45] 冯玉军:《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46] [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9页。

[47]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5页。

[48]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49] 转引自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37页。

[50] [美]尼古拉斯?麦考罗、[美]斯蒂文?G?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吴晓露、潘晓松、朱慧译,史晋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51]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52]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53] 转引自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48页。

[54]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34-635页。

[55]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7页。

[56] 参见易军:“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一期。

[57] 参见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页。

[58]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6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筒管,或虽能安设而需费过巨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应支付偿金。”

[59] 德国民法第917条、日本民法第210、211、222条、法国民法第682-68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7条等均规定了必要通行权。

[60] 参见《日本民法》第211条第二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8条的规定。

[61] 参见《日本民法》第20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2条的规定。

[62] 德国民法第867、962条、瑞士民法第70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1条等均规定了“搜索取回物品或动物时的允许进入”制度。

[63]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第4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进入20世纪之后,经济学与伦理学学科内部分化越来越细,各自都出现了许多分支学科。在此背景下,几乎同时于20世纪末期,经济学家杨小凯与伦理学家王海明分别担当起了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学科整合任务,前者建立起新兴古典经济学体系,将原来相互分离的各个经济学分支进行整合,后者通过《新伦理学》的新功利主义理论框架将原来相互分离的各个伦理学分支进行整合。他们对各自领域的整合,都体现了中国学者擅长综合创新的能力,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本文具体选择杨小凯的《经济学》和王海明的《新伦理学》进行比较。杨小凯的《经济学》和王海明的《新伦理学》这两本书最大的成就是分别建立了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全新理论框架,改变了经济学与伦理学原来各分支学科相互分离的状况,分别为经济学和伦理学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对话平台。

    二、文献分析

    杨小凯的《经济学》将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贸易理论,产业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企业理论和委托理论等),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等相互分离的经济学分支整合进一个统一的以专业化分工演化为核心的分析框架之中。《经济学》从论述主流经济学四层次分析框架出发,在比较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基础上,以个人的专业化选择和社会的分工组织结构选择的统一框架来解释各种经济现象,而20世纪所形成的各经济学分支都能在其统一框架中重新找到更为诱人的解释。从《经济学》出发,可以对任何经济理论模型的优劣有清醒的认识和评价。王海明的《新伦理学》整合了传统上相互分离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并将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整合进道德哲学,建立起一个逻辑上自洽的统一的伦理学体系,使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楚地体现在统一框架之中,原来这三门各自为政的分支学科被置于合理的位置。《新伦理学》从价值推导公理出发,论述了道德终极标准,正义理论和人道主义思想,能够为一个人从事社会问题的思考提供基础的理论框架,并能从它出发对其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思想进行清晰的认识和评价。《经济学》和《新伦理学》在理论体系构建上,都是从一定的前提假设出发建立起一定的公理化体系,然后在这个体系上进行推演并得出整个理论体系。两书作者都特别强调概念的清楚定义和逻辑推理的运用,既适合于对经济学和伦理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训练,也适合于对读者进行明辩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训练,这在今天的中国特别具有实用价值。《经济学》和《新伦理学》能够提供一个对于一切经济与社会问题进行认识和评价的基准坐标,从而对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和评价,并能避免很多无谓的争论。

第5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关键词:高等教育社会主义义利观经济伦理

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1]其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来规范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正确的经济伦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作为市场、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力量的作用,能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提供重要的保障。然而,我国目前的道德教育中,经济伦理教育仍然是相当欠缺,甚至是被忽视的,这直接导致我国道德教育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经济伦理教育已成为当前重要的时代课题。高校作为培养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重要阵地,在经济伦理教育中理应发挥先锋作用,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教育,其意义非常深远。

1 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也是德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除了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对市场主体的伦理道德有基本的要求。经济伦理可发挥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而它的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人们了解、接受市场经济伦理原则、规范的基础之上。所以,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高校作为“准”市场经济主体的培养基地,更应重视并加强经济伦理教育。在新形势下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将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

1.1 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培养市场经济健全主体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性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无疑是获取利益最大化。毕业论文但市场主体的利益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交换必须遵循等价、自愿的原则。这两条原则使得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考虑满足交换另一方的需要,把自利性与互利性、趋利性和服务性结合起来。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一方面依赖于经济制度伦理,另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个体伦理,即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我约束和道德激励。这说明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学生作为“准”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能否具有“效益”和“道德”统一的健全市场主体意识,能否做到“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对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作用不可小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强调指出:“要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深入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培养市场经济健全主体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可培养学生勤俭、公平、平等、守信等传统道德品质;另一方面可培养大学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

1.2 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存在某种程度的缺失

在国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变革时期,多元化的思想道德观念对社会主导价值系统的挑战和冲击使大学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面对着道德困惑。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伦理讲求利益导向、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原则。作为反映人们经济生活、政治活动规律的经济伦理在充分肯定人们追求正当利益合理性的基础上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凡是基于公平原则、等价交换的获利行为都有其道德合理性。[2]如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只要不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也是经济伦理所肯定的。

而社会领域的道德伦理则要求奉献精神、利他主义。显然这在经济伦理中得不到认同。这说明,硕士论文 同样的事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伦理要求会有截然不同的评价。然而,目前高校并没有针对这两种适用领域不同的伦理原则的价值矛盾进行教育,接受的往往只是理想化的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的教育。这导致当代大学生道德理想、道德行为显现出多元化、实用化和功利化的倾向。

如现今大学生中的诚信意识缺失、责任意识淡薄、泛“功利化”倾向突显等现象,严重影响着高等教育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2 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经济伦理教育是学术界研讨的热门话题,不少学者发表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见解,但至今仍未完成其自身知识体系的建构。与此同时,如何把理论研究的成果纳入道德教育,尤其是作为道德教育主渠道的高校道德教育中,实际的努力也是远远不够的。

如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市场道德规范进行提炼和概括,形成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内容,医学论文并通过对高校这一重要阵地进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2.1 坚持奉献伦理教育与功利伦理教育相结合

确认社会主义功利伦理在我国当代社会道德生活中的地位,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性质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决定的。[3]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承认社会主义功利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注重物质财富,肯定正当利益。即肯定以效益为追求目标,以勤俭为活动核心,以自尊为心理基础,以竞争为实现手段,以互利为社会前提,以法律为行为基准的基本伦理规范。

但应认识到,肯定社会主义功利伦理的个人利益因素,并不等同于肯定极端个人主义的“自我中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称论文要明确社会主义功利伦理的地位——经济生活中道德建设的起点。我国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和道德生活的基本格局是功利伦理和奉献伦理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社会主义奉献伦理是一种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全面实现社会进步为追求目标的伦理规范,占据主导地位。由于经济伦理反映和调整的是人们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要求,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因此在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中必须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与目的的集体主义、奉献利他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奉献伦理相结合,引导学生超越功利伦理的局限,升华为注重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伦理精神。

2.2 坚持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经济伦理的核心是经济发展与人类存在方式的关系的深入思考和系统审视。它关注的是人类如何不以自身异化为代价发展经济并在经济过程中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l]这要求在高校经济伦理教育中始终把道德教育放在重要地位,绝不可松懈。发挥“主渠道”德育课堂的教育作用,传授相关道德理论知识,通过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传授给学生。但是,道德教育具有知行统一的特点,传授道德知识是其第一步。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行为中实践,如何将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出来,将外化的道德教育内化为其行为本身,真正以合乎市场经济、社会伦理的道德标准在学习、生活中运用于实践。因此,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以理论教育为主导,兼顾行为教育。

通过开展创业实践、家教等行为活动,将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以理论指导实践,进一步从实践中升华体现理论的价值。

2.3 坚持有意识教育与无意识教育相结合

一个人的思想觉悟不是白发产生的,而是必须有一个从外面系统灌输进去的过程。要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深人人心,很大程度上要靠有意识教育,靠坚定不移地进行灌输,即第一课堂“主渠道”教学。但是,一个人的道德情操、道德信念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既依赖于有意识教育,又离不开无意识教育。无意识教育即教育者按照预定的教育内容和方案,自觉地在受教育者周围设置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味,使他们在满足美的需求和兴趣爱好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4] 它把教育的意识、目的渗透到与之相关的活动或环境中,可增强伦理教育的渗透性和感染力。

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教育使学生了解如何规范自我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及明确市场经济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与市场经济及社会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应坚持有意识的“主渠道”教育与无意识的氛围影响相结合,以期达到最佳的教育目的。

3 新形势下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有效途径

高校学生的经济伦理教育应结合高校实际,在教书育人中重点引导学生对经济生活的目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性和非道德性、效率的道德论证、分配正义、交易伦理、消费伦理、生态伦理等问题作些深入全面的探讨与学习,以启迪大学生对经济伦理的觉悟。

笔者认为,应以“以人为本,合力育人”为教育指导原则,探索具有时代特点,符合新时期学生的教育方法,通过搞活“四个课堂”、优化“四个环境”、整合“四种媒体”、实行“四级推进”,努力构建“大教育”格局,不断提高学生对经济伦理的认识及效果。

3.1 延伸教育时空,搞活“四个课堂”即主课堂、第二课堂、家庭课堂、社会课堂

经济伦理同整个社会发生着经济学和社会伦理角度的联系。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应将课堂带到社会、家庭、校园文化活动中去。主课堂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基本形式,在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科学理论和先进思想灌输中始终发挥着主阵地作用。课堂教育应以开放、互动的教育模式,进行经济制度伦理与经济个体伦理的教育,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提升对经济伦理的认识。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第二课堂”活动,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活动、知识竞赛、演讲赛等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陶冶情操,提高觉悟。构建“学校一家庭一社区”三位一体的模式,将经济伦理教育延伸至家庭、社区,寓教育于生活,增强教育的渗透力与感染力。通过假期社会实践、参观先进企业、人文景观等“社会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3.2 营造教育氛围。优化“四个环境”即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环境

在当前社会处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舆论和高校都赞成大学生适当地参与一些不影响学业为前提的经济活动,留学生论文 如家教、推销、勤工助学等。既锻炼他们的能力,也对他们健全的人格形成极有益处。然而,目前高校当中出现了一些大学生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而去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等行为,甚至贪图享乐、难耐清贫等思想在某些大学生中颇有市场等消极现象。这说明,优化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显得尤为重要,营造严谨求实、勤奋求知、民主开放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的经济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经济环境。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法律性,营造民主、法治、和谐的政治环境。建立健全的文化活动机制,使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活动方式上,开展主体文化、节目文化、广场文化、共建文化、课余与假目休闲文化等鲜明的校园文化活动,并使之延伸到校园的各个角落,渗透到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

3.3 丰富教育手段,整合“四种媒体”即报纸、广告、电视、网络

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时代,也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报纸、广告、电视、网络是当前主要的信息载体。其提供的信息对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发展方向具有牵引作用。大众传媒直接面向大学生,传播信息直接迅速,在大学生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是学校理论建设、文化建设、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的有力工具和重要渠道。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具有形象性、隐藏性、权威性等特点。重视大众传媒作用,把其提供的信息变为舆论导向,会对学生的言行起到“软约束”作用。发挥大众传媒在教育中的牵引作用,是让学生及时了解党的现行政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貌。应及时组织学生收听、收看《经济道德》、《道德与观察》、《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栏目,引导学生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正确认识与评价。

3.4 适应成长规律,实行“四级递进”

根据青年学生在校四年学习成长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工作总结 搞好分级递进教育。第一年主要抓好树立正确义利观的奠基教育。义利观问题,归根结底是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它是经济伦理的核心。由于义利关系贯穿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一些具体的经济伦理问题,因而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经济伦理问题。因此必须首先抓好树立正确义利观的奠基教育。反对“唯利无义”的思想观念。第二年主要抓好立身做人的导向教育。是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做人的准则直接影响到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效果。通过思想品德教育、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等系列教育,引导学生懂得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走好人生之路。第三年主要抓好职业道德的定位教育。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职业道德教育理应成为高校经济伦理教育的重要一步。第四年主要抓好奉献社会的爱心教育。市场经济伦理讲求利益导向、效率优先,而社会道德伦理要求奉献精神、利他主义。在新形势下,在肯定个人物质利益的同时,更应强调奉献,通过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专业、爱岗位”的“四爱”教育,激发学生的奉献精神。

经济伦理教育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新形势下,高校大力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郑美琴.论市场经济的经济伦理[J].经济评论,2001(6).

[2]王淑芹.论市场经济与道德对立经济统一的条件性[j].道德与文明,2000(3).

[3]陈泽环,方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7.

第6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回顾整个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发展,其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古希腊时期的经济伦理思想、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经济伦理思想、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伦理思想以及现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伦理思想。其中主要是围绕着亚当?斯密的“道德人”与“经济人”的关系问题——“斯密难题”而展开的。

一、古希腊时期的经济伦理思想

阿马蒂亚?森说:“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传统联系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eNicomacheanEthics》)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就把经济学科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指出了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

尽管现代经济伦理的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但追根溯源,经济伦理思想的起源是在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德性主义认为,善和德性是至高无上的,人应当克制自己的物欲以追求道德、精神生活,超脱物欲诱惑,追求智能与真理;而以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为代表的快乐主义,则有别于柏拉图派的观点,主张道德与物质利益密切相关,“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为了调和上述两种对立的伦理思想和体系,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总结性伦理学说,他指出:“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和品德这方面。自私固然应当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譬如我们鄙薄爱钱的人就只因为他过度的贪财——实际上每个人总是多少喜爱这些事物,如自己的以及财务或金钱的。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同时他认为,正是人性的“不善”才会导致经济交换过程中的败德行为,他说:“对毁约行为的,对伪证行为的判罪,对富人的阿谀奉承,等等,据说这些现象都是起因于私产。但是这些罪行系出于另一全不相干原因——人性之不善。”

可以说,在古希腊思想家中,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伦理的经济内涵,并进一步提出经济与伦理之间的关系。经济学研究最终必须与伦理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这一观点也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Politics)中得到了说明和发展。因此,亚里士多德堪称古代经济伦理思想研究的奠基人。

二、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伦理思想

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开始于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派。马克思说:“古典经济学在英国从威廉?配第开始,到李嘉图结束,在法国从布阿吉尔贝尔开始,到西斯蒙第结束。”而亚当?斯密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中是一个集大成者,他不但穷其毕生精力创作了划时代的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而且以道德哲学教授的身份撰写了伦理学名著《道德情操论》。

纵观这两部巨著,不难看出《道德情操论》是《国富论》的基础,《国富论》是《道德情操论》道德哲学中蕴涵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案例。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系统地论证了自由市场经济是唯一符合效率与幸福原则的经济制度,他的《道德情操论》则试图对物质经济的运行予以强有力的精神指导。由此出发,斯密界定了关于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六大原则,即自尊、自爱、同情、互利、正义和虔诚,而且斯密认为市场的运行应当以这六大原则为道德前提。这一观点后来在将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得最为紧密的穆勒的功利主义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总理曾经说过:“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各位都很熟悉,他所著的《道德情操论》同样精彩。”温总理的话是对着两部论著的恰当评价。

可以说,斯密同时受到大卫?休谟的道德情操论和哈奇森经验主义功利论的影响,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也从而实现了经济学研究与伦理道德哲学研究(或者可以称为“经济人”与“道德人”)的“联姻”。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布隆克所指出的:“亚当?斯密是把他的经济分析与道德分析作为相互补充,而不是用经济分析取代道德分析。”

亚当?斯密的这两部著作的历史、学术地位是没有人能否定的,但后人对其中的“道德人”与“经济人”阐述的不同理解所引发的激烈争论,形成了经济学说史上所谓的“斯密问题”或“斯密难题”,或称“斯密悖论”。而这场争论,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延续了近百年,并形成了“对立论”与“统一论”两种不同的观点。

三、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伦理思想

新古典经济学是指19世纪70年代由“边际革命”开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马歇尔经济学说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学流派。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马歇尔以折衷主义手法把供求论、生产费用论、边际效用论、边际生产力论等融合在一起,建立了一个以完全竞争为前提、以“均衡价格论”为核心的相当完整的经济学体系。从19世纪末起至20世纪3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一直被西方经济学界奉为典范,成为当时经济理论的主流。新古典经济学学者主要关注的是如何确定市场交易条件,即如何确定价格;而他们不再关心的是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和等值性。因为在他们对经济学前提的假设中,新古典经济学提出:市场主体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机制在既定不变地运行、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完全信息。由此他们提出了“帕累托最优”的概念。在这里,人们可以看到,伦理道德被看作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隐含的既定条件,是一种完美的、理想的经济伦理状态。

这一阶段的经济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是:完善了“经济人”的假说,完成了“经济人”的伦理定位;提出了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修正了古典学派的公平观;论证了经济与伦理的相互关系。但是,正如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中指出的:“道德的力量也是包括在经济学家必须考虑的那些力量之内。”可见,在新古典经济学派,虽然实证经济学占据主流的分析方法,但规范分析仍然是经济学中重要的分析方法;虽然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博弈论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在实证经济学的许多理论和命题中仍然包含着明确的或含蓄的伦理观与价值观。

四、现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伦理思想

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伦理思想是以凯恩斯的思想为代表,特别是在他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所集中表达的价值观念: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决非是万能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理应发挥直接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的作用,才能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凯恩斯在经济伦理上还有一个思想,就是鼓励奢侈,反对节俭。他认为节俭对个人来说是美德,但却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为如果无人消费就组织不起生产。他举了两个例子加以证明。一个是埃及金字塔例子,另一个例子是英国作家和经济学家贝尔纳德?孟德维尔的《蜜蜂寓言》。显然,凯恩斯是用了社会的标准来评价节俭伦理的。

而当代西方经济学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经济与伦理,从古希腊、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合”,到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分”,再到阿马蒂亚?森这里,经济学终于向伦理学复归了。正如瑞典皇家科学院在阿马蒂亚?森的获奖公告中所言——“阿马蒂亚?森结合经济学和哲学的工具,在重大经济学问题讨论中重建了伦理层面。”而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索罗干脆称阿马蒂亚?森为“经济学的良心”。

第7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总布局;伦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6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领域,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落实“五位一体”总布局要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协调推进其他诸方面建设,把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正是这一总布局贯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又是建立在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一基础之上。本文拟从总体上研究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对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的支持作用,这一研究从学理上也就是“五位一体”总布局的伦理支持问题。

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济伦理支持

经济活动是人类最重要的活动,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又为精神财富的创造提供前提。人类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才能良性运行。古代社会,经济与道德关联紧密。亚里士多德就有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主要集中于《政治学》和《伦理学》两本著作中。他分析了两种财富观,其一便是“专以聚敛财富为能事,另一却为生活而从事于觅取有限的物资。”在此基础上,他批评当时不顾道德追逐金钱的风气。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反对价格欺骗,也反对在商品的质量与数量上的欺骗,认为一件出售的物品如有三种缺陷之一,就构成欺骗,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第一种是关于物品本质方面的,第二种是关于数量方面的,第三种是关于质量方面的。中国古代也有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孔子主张义以为上,否定见利忘义,强调经济行为的道德意蕴,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并把义与利的对立推到了极致。梁惠王问他:“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他回答说:“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到了近代,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出现了二分,亚当・斯密的观点是个典型。1759年,他发表了第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17年后又出版了《国富论》,在《道德国情操论》中,他认为人是道德人,具有同情心,是利他的,但《国富论》认为人是经济人,是利己的,这两个相反的人性论命题似乎成为一个明显的矛盾。马克思指出,亚当・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二百多年来,众多学者对此颇为关注,并未取得共识。本文认为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是古典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典型,二分符合当时时代的精神状况。在经济活动中,人是利己的,但经济活动之外又是利他的,故其主张经济领域是远离道德的。但近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的自由扼杀了实质的正义,阶级矛盾激化,经济危机频发。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引领,这就有了经济伦理学的诞生。马克斯・韦伯是个代表性人物,他一生致力于考察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并首先提出了“经济伦理”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推动形式公平进一步向实质公平发展。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公平观,人类真正追求的崇高境界是“事实上的平等”。针对我国改革开放近40年的状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社会公正的伦理实践已经在社会安排时把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前列,促进发展的成果让人民共享。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导向,经济伦理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尺度。

2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政治伦理支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保证。但政治建设需要伦理的支持,需要伦理提供道德方向,也即需要政治伦理的支持。所谓政治伦理即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生活,包括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理想的基本伦理规范和道德意义。在中、西传统道德观念中,政治和伦理道德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联。一般来讲,古代的政治与伦理关联紧密,具有内在统一性。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的《论语》等所讲的既是政治,也是伦理,既是治国之道,也是做人之道。中国先秦儒家的德治理念使政治伦理化了,周代的以德配天的政治道德观念更说得明白。到了近代,政治与伦理的关系淡化,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在其名作《君主论》中提出了一种绝对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被视为西方“无道德的政治学”主张的理论滥觞。洛克的《政府论》将国家政治限定在政治权利本身的产生、运作和制约的合法性上,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所关注的根本问题并不是政治之“道”理,而是政治之法则。到了现代,政治与伦理的关系进一步拉近,20世纪60―70年代可谓是政治伦理研究重新受到高度关注的重大转折点,1971年出版的罗尔斯《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长久以来的沉寂,重新恢复了政治哲学的传统方法论。社会主义政治是一种现代政治,具有鲜明的民主和人本意蕴,故社会主义政治与伦理有紧密的关联。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原则是为人民服务,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作人员把自己视为人民的公仆,驱除当官做老爷的传统消极观念的影响,把人民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治行为对错的标准。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规范被概括为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务实高效等。在此基础上生成的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范畴包括正义、公平、民主、廉洁、务实、勤政、高效、任贤等范畴是政治道德关系的必然要求与反映,为政治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服务。

3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文化伦理支持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高度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而伦理道德是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故文化建设需要伦理道德的引领,这就提出了文化伦理的问题。所谓文化伦理,一是指文化与伦理的必然联系,二是指文化发展的价值追求。文化与伦理的关联在人类历史上呈现波浪式的升降态势。古代的文化与伦理有紧密关联,尤其在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伦理型文化,伦理主导着文化。但在近代,文化演化成理性主义、科学主义、客观主义,把“是”与“应当”分开,文化成为一种科学文化。人站在世界之外,客观中立地研究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工具理性彰显,价值理退。正是这种文化发展造成了现代性的危机,促成了文化与伦理的再度关联。20世纪的西方社会,以50年代为分水岭,前50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50年则是相对稳定的黄金时期。但无论前、后50年,西方社会均因为各种社会伤病而招致激烈的批判,所有这些批判始终如一的主题是西方文化的伦理批判,伦理价值成为衡量当代西方文化的重要标准,这就是后现代文化的出场。它试图在对现代主义文化的哲学基础的反驳中实现文化的伦理转向。近现代中国,伦理在社会文化变迁中的地位经历了从手段到目的的复杂转化过程,当代中国,文化发展开始一个新时代,超越了纯粹的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而以人的发展为终极目标,这个时代的实质就是伦理时代,道德还是不道德成为文化发展的必须关怀的最终问题。可惜的是,在我国的伦理学研究中,还未自觉开辟出文化伦理学的研究方向,以文化伦理为关键的论文寥寥无几,以文化伦理学为名称的著作更是尚未见到。

文化伦理的本质含义就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审视文化,一方面揭示文化现象的伦理意蕴,另一方面提出文化发展的伦理规范。文化伦理的外延十分宽广,文化制度伦理、文化政策伦理、文化市场伦理、文化教育伦理,文化传播伦理以及文化部门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等都是文化伦理的范围。它将全面充实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成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精神引领。

4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社会伦理支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建设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中析出的旨在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建设,主要解决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自由发展而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实质的不平等问题,而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正义追求恰是社会伦理学的课题。社会伦理学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以社会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人为自由为目的,是关于社会和谐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纵观人类思想史,并没有一个内容十分确定的社会伦理范畴,然而却有丰富的社会伦理方面的思想材料。社会伦理是社会与伦理的结合,社会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要受伦理规约,这便有了社会伦理。古代社会,社会与伦理是密切结合的。柏拉图的《理想国》以公正作为核心与灵魂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社会共同体,社会成员各守其位、各司其职,这就是社会公正与和谐,就是社会的至善状态。奥古斯汀是第一个在宗教神学的面貌下系统阐述社会伦理的思想者。他关于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划分,关于政教分离、正义与幸福关系的思想包含了许多社会伦理内容。到了近代,社会与伦理的关系出现疏松,自由主义盛行,社会演化成为名利场。孔德针对这种情况,认为摆脱欧洲社会危机,重建社会秩序的现实途径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知识和信仰体系,主张将科学实证的方法运用于对社会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问题的研究,提出了“社会伦理”一词。在他的知识体系等级中,两门最新学科,即社会伦理学与社会动力学占据最高地位。他反对原子论的还原论分析方法,主张用整体有机体的立场,注重经验分析的方法来认识社会及其道德现象。孔德所理解的社会伦理学就是他的社会静力学。此后社会伦理学进入学术视野,进入学科建构时期。中国的社会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伴随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伦理学研究才提速。总体来讲,当代中国的社会伦理学研究应当以社会治理伦理与民生伦理为核心来展开,社会治理有鲜明的伦理意蕴,应以正义为旨趣,而正义的目的在于实现民生幸福,社会治理是手段和过程,民生幸福是目的和结果。社会正义了,民生幸福了,社会也就和谐了,社会伦理的使命也就实现了。

5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伦理支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是“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一环,其核心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需要从伦理上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这也就是生态伦理的任务。纵观人类历史,古代社会,人与自然处于圆融一体的状态,东西方皆有明确的生态伦理思想。道家哲学以自然主义为取向,以老庄为代表,系统论述了天人关系。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就主张尊重天地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儒家主张“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管仲提出“以时禁发”的开发原则。到了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盛行,人与自然关系开始疏离,自然在人类的战天斗地实践中被破坏,生态平衡被打破。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理解为一部没有生命的、僵死的机器,可以任人拆卸和组装。只看到人类的相对独立性,看不到人类对自然的终极意义上的依赖性,把人视为完全独立于自然的绝对主体,把自然理解为绝对被动的纯粹客体。主体对客体的征服和宰制成为必然,生态危机就这样到来了。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成为克服生态危机的必然,这就有了伦理学的诞生。传统的伦理学是人类社会内部成员所特有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态伦理学则超越这种伦理观走向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人类的伦理经历了从最初的血缘关系扩展到亲缘关系,再扩大到种族、国家及全人类的过程。现在又要进一步走向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这是伦理进化的必然。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社会扩展到自然界,其意义绝不亚于当年的废奴运动,奴隶等待解放,自然也等待解放。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它不同于人们常说的人与自然协调或人与自然和谐,它表述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果,突出人的能动性,并对人类利用科学技术,按环境演化的规律促进定向发展充满信心,还突出人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区别,坚持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中求得和谐与共同发展。人与自然协同进化是人类效仿生物与自然协同进化的规律概括出来的伟大的生存智慧。在当代中国,生态伦理学已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研究范围在迅速拓展,研究的领域既有西方浅层生态学思想,又有深层生态学思想。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生态伦理教育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为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9.

第8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现代经济学自马歇尔尤其是罗宾斯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将伦理经济学的研究排斥在主流经济学之外,认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人无需所谓的道德关怀,应该是纯经济动物,经济学谈论伦理道德是不务正业的。这种伦理考量的缺失造成了现代经济学“伦理不涉(non-ethical)”的特征,使得现代经济学成为一只“跛脚的驴”[1](P7-13)。数理经济学对伦理问题的忽视导致对现实解释的偏差显然与其作为经济学中的显学和主流极不相称,因此许多数理经济学家开始反思经济学研究中的苛刻假设,他们开始逐渐放松“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找寻经济行为的心理学基础,关注伦理道德问题,以期恢复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对话,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约翰•哈萨尼(JohnHarsanyi)以及肯•宾默尔(KenBinmore)等人在这些工作中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阿玛蒂亚•森和约翰•哈萨尼相继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和肯•宾默尔①在学界影响的日益扩大,以及其他众多学者的推动,无论是在经济学研究还是在伦理学研究中,作为交叉学科的经济伦理学都越来越受重视。但是也许与这些西方经济学大师的研究背景有关,他们对经济伦理问题的研究,都大量运用博弈论等现代数理方法和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之上的实验方法来进行解释和逻辑演绎推理,认为博弈论“提供了具有价值的有影响力的思考道德问题的概念性框架”[3](P302),导致了所谓的“数理伦理学”②和以德雷克•帕菲特(DerekParfit)为代表的一批“数理伦理学家”[3](P28)的出现。在国内,清华大学的赵南元教授认为应当借鉴数理经济学的发展方法,也认为:“伦理学为了科学化,应该而且可能向经济学靠拢,像数理经济学那样建立‘数理伦理学’。这种理论的伦理学主要解决我们需要什么道德的问题。”[4]因此,本文试图将当代经济伦理学研究中的数理方法归置于“数理伦理学”这面旗帜下,追溯其发展渊源,梳理其主要方法和议题,探索其哲学基础,进而全面分析其优缺点及对我国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二、数理方法在西方伦理学研究的渊源

1955年,在《作为道德哲学家的工具的博弈论》一书中,R•B•布兰斯怀特(R.B.Braithwaite)首次将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伦理道德问题。[5]此后,博弈论在伦理问题的分析中被大量使用,尤其在经济伦理或者商业伦理研究中更是成为最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正如现代经济学运用数理方法进行研究有悠久的历史一样,伦理学研究中运用数理方法也有其深远的渊源。

尝试用注重严密逻辑推理的数理方法和思维去论证和研究一些伦理学问题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生活在2500余年前的数学家和哲学家毕达哥拉斯(Pyghagoras),最早悟出了万事万物背后都有数的法则在起作用,认为无论是解释外在的物质世界,还是描写内在的精神世界,都不能没有数学。他试图将数理秩序(mathematicalorder)引进伦理学领域,声称正义是一个内部均等的数,甚至可以由一个平方数(squarenumber)来表示[6](P2)。

在从1至10的10个数字中,毕达哥拉斯认为4就代表着正义,是宇宙创造者的象征。显然正是由于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本身同时是哲学家和数学家,或者至少深受数理逻辑的影响的原故,他们的数理思维与他们的哲学思维就不可避免相互产生影响。其中最为典型和最早的代表就是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笛卡尔。笛卡尔既是哲学家又是数学家,他不仅对现代数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将几何坐标体系公式化而被誉为“解析几何之父”,而且还开拓了所谓的“欧陆理性主义”哲学,是强调数学和逻辑演绎方法的理性主义者先驱。毫无疑问,他的数理思想、思维和他的哲学思想、思维难免相互影响。

但是,历史上在伦理学研究中将数理方法的严密性融入其中并付诸实施的,可能主要的还是斯宾诺莎。作为西方近代哲学史与法国的笛卡尔和德国的莱布尼茨齐名的重要的欧陆理性主义者,他不仅用几何学的形式写作了一本《笛卡尔哲学原理》,用几何学的方法来证明笛卡尔的观点,还用几何学的方法写就了其主要著作《伦理学》,用同样的几何学方法证明其自己的观点,并以此与笛卡尔的伦理学观点进行比较。斯宾诺莎同笛卡尔一样,认为凭理性的能力从最初的几个可以由直观获得的定义和公理推理出来的知识,才是最可靠的知识,几何学便是如此,因此伦理学的知识也应当像几何学那样去构建和推理[7](Pi)。所以,在《伦理学》中,斯宾诺莎把人的思想、情感、欲望等等均视同几何学上的点、线、面一样,在提出定义和公理的基础上加以证明。虽然斯宾诺莎由于没有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从而导致了构建公理化伦理学体系努力的失败[8](P178),但是,用数理思想和方法(主要是几何学)来系统研究伦理问题,就其方法论是来讲,斯宾诺莎无疑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最杰出的伦理学家。

此外,西方(主要是欧洲)历史上用数理方法和数理思想来研究伦理学命题的还有霍布斯和埃奇沃斯等思想家。霍布斯的《利维坦》(Leviathan)一书就是其哲学思想和数理思维的结晶,而埃奇沃思则在社会科学的众多领域广泛并精巧地运用数理方法,其代表作主要有1877年的对功利主义进行考察所引起的大量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伦理学的新旧方法》和1881年试图对功利主义进行数学计算的《数理心理学:关于在伦理科学中使用数学方法的论文》。现代西方还有许多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沿着毕达哥拉斯、笛卡尔、斯宾诺莎、霍布斯和埃奇沃思等理性主义先驱的前行足迹,利用最新的数理方法发展成果,对一些传统的经济伦理命题进行数理解释,致力于构建一种具有几何学的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9](P105),并且“把道德视为一门科学去研究,”[10](P4)在当代经济伦理研究中形成了“数理伦理学”或称“经济伦理学数理学派”。[11](P101-107)

三、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数理方法及主要议题

西方目前运用现代数理方法尤其是博弈论方法来进行伦理学分析的“数理伦理学”的学者主要来自两大学科,一是经济学,主要包括英国伦敦大学院的肯•宾默尔、密西根大学的罗伯特•阿克斯罗德、东英吉利大学的罗伯特•萨金、苏黎世大学的恩斯特•费尔和桑塔费研究中心(SantaFeInstitu-te)的赫伯特•金迪斯和萨缪•鲍尔斯、斯坦福大学经济系的阿弗纳•格雷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教授丹尼尔•豪斯曼和美国芝加哥斯宾塞基金会主度迈克尔•麦克弗森,这些学者大部分具有数理经济学的背景;再就是哲学,例如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哲学教授大卫•高德、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德雷克•帕菲特,以及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的克里斯蒂娜•比切尔尼、约翰逊管理研究生院的大卫•萨利等。国外“数理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作包括《博弈论与社会契约》(GameTheoryandSocialContract)、《自然正义》(NatrualJustice)、《协定道德》(MoralsbyAgreement)、《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EconomicsofRights,Co-operationandWel-fare)、《对策中致胜之道:合作的进化》(TheEvolu-tionofCooperation)、《基数福利,个人主义道德与效用的人际比较》(CardinalWelfare,IndividualisticEthics,andInterpersonalComparisonsofUtility)、《强互惠的演化:人类非亲缘族群中的合作》(TheEvo-lutionofStrongReciprocity:CooperationinHeterogene-ousPopulations)、《经济分析、道德哲学与公共政策》(EconomicAnalysis,MoralPhilosophyandPublicPol-icy)和《理性的边界———博弈论与各门行为科学的统一》(theBoundsofReason:GameTheoryandtheU-nificationoftheBehavioralSciences)。相关文献不仅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EconomicRe-view,AER)、《经济文献杂志》(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JEL)和《博弈论与经济行为》(GameThe-oryandEconomicBehavior,GEB)等国际性经济学权威期刊上,而且对经济伦理背后的科学基础进行研究的论文还频繁见诸于《神经成像杂志》(JournalofNeuroimaging)和《神经科学》(Neuroscience)等自然科学权威期刊甚至《自然》(NATURE)和《科学》(SCIENCE)这种世界顶级的综合科学期刊上。

国内经济伦理研究中数理方法的运用远不如西方那么普遍。汪丁丁、韦森、罗卫东、叶航、方钦、乔洪武、韦倩、费尚军、李映楠等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此外,还有一些论文对新近出现的西方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和其他数理分析工具来对传统伦理命题进行解释的理论成果做出了初步的介绍,例如《博弈的伦理意蕴》和《纳入公平偏好的经济学研究:理论与实证》、《博弈问题的伦理分析》、《道德的博弈何以可能———对高塞尔协定道德论的一种解读》、《从博弈论模型考察道德形成的基础》、《从预期最大化到移情偏好———数理学派公平与正义理论透视》、《宾默尔经济伦理思想探讨》、《恩斯特•费尔对经济伦理研究方法的贡献》、《西方经济伦理研究的实验方法初探》等,许多发表在《哲学研究》和《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等哲学和经济学类期刊上。但是迄至目前,国内直接对经济伦理研究的数理方法进行具体、深入而全面的专题研究尚未出现,专门探讨经济伦理数理方法的论著仍付之阙如。

当前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和道德哲学家研究经济伦理问题所使用的数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基础数学和统计学方法。如ItzhakGulboa和DavidSchmeidler所构造的效用函数以及影响幸福因素的分析,哈萨尼、高德和宾默尔对其公平正义思想的解释,加里•贝克尔对歧视问题的分析、克里斯蒂娜•比切尔尼对社会腐败问题的分析、克里斯蒂娜•比切尔尼和Fukuir对一些非主流社会规范(unpopularnorms)的一般性证明、黄有光对快乐的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二是经济数学方法。

包括微积分、拓扑、泛函以及运筹学等内容的经济数学方法在经济伦理研究中几乎遵循了数理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相同的模式,例如费尔关于公平与互惠思想的解释。三是经典博弈论(Classicgametheory)方法。宾默尔关于公平正义制度形成过程中的道德博弈与生存博弈的分析[12](P101-107)、萨利关于同情心在合作行为产生过程中的分析,其基础均是经典博弈论的一般方法。四是演化博弈论(EvolutionaryGameTheory)方法。在演化博弈中,主体有限理性并自然演化达至一种“生物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stablestrategy,ESS)。阿克斯罗德和萨利关于合作的演化、赫伯特•金迪斯和萨缪•鲍尔斯强互惠的利他行为的演化模型、国内叶航对内生偏好利他行为的经济解释等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五是实验的方法。基于博弈论设计的实验方法广泛应用于经济伦理的研究中。诸如费尔在“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games)”实验中对公平意识的分析、阿克斯罗德对合作所进行的三次计算机实验方法更是声名大噪,萨利通过实验论证同情心在合作博弈中的作用,费尔利用催产素和基于核磁共振(NMR)技术等进行的实验。第六是计算机模拟仿真方法。计算机模拟仿真是建立在演化博弈论基础之上的一种方法,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模拟演化提供了可能。在合作演化模拟仿真实验中,由赫伯特•金迪斯和萨缪•鲍尔斯主持完成的大型计算机仿真实验,是最引人关注的。而在萨利的仿真实验中,他观察到,心理距离和同情心是影响人类合作的重要因素。

上述方法在经济伦理研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解释和证明某些道德现象存在的合理性,二是分析加入了道德判断的经济主体如何决策,并论证对经济行为的影响。综合来看,数理伦理学的研究议题主要有:一是公平与正义。在罗尔斯之后,哈萨尼的“理想观察者”、高德的理性经济人和宾默尔的具有移情偏好的讨价还价者,分别根据拉普拉斯理由非充分原理(principleofinsufficientreasoning)、“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理”(theprincipleofminmaxrelativeconces-sions)和道德博弈(gameofmorals)与生存博弈(gameoflife)的原理,得到了各自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二是合作与诚信。数理伦理学关于合作与诚信的研究起源于“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这一博弈悖论。众所周知,囚徒困境博弈有一个占优均衡解,即博弈双方均会选择背叛,既使博弈双方博弈前达成的协议约定选择合作,合作与诚信守诺也几乎不可能实现。阿克斯罗德、汉密尔顿(W.Hamilton)等经济学家利用博弈论实验和推理的方法,得出了即使是有限次重复博弈中,合作和诚信也是可能的的结论,从而奠定了诚信社会的理论基础,并进而提出,“合作的基础不是真正的信任,而是关系的持续性。当条件具备了,博弈者能通过对双方有利的可能性的试错学习、通过对其他成功者的模仿或通过选择成功的策略和剔除不成功的策略的盲目过程来达致相互的合作。”[13](P139)因此,在长远看来,一项合作能否达成,比双方是否相互信任来得更重要的是要看双方建立稳定的合作模式的条件是否成熟。三是利他行为,主要是纯粹利他行为。纯粹利他行为是不满足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加里•贝克尔他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一书中建立了利他行为的数理经济学模型,首次对利他行为进行数理经济分析。[14](P333-349)

赫伯特•金迪斯和萨缪•鲍尔斯建立了一个纯粹利他的强互惠(strongreciprocity)模型,来解释纯粹利他行为的存在。此外,黄有光、比切尔尼等还将数理方法运用于诸如幸福的计算、社会非主流情感等的研究中。

四、经济伦理研究数理方法的哲学基础

自20世纪初元伦理学(meta-ethics)诞生之后,实证主义的方法在西方伦理尤其是经济伦理问题的研究中越来越普遍地被使用。实证主义相信,知识来源于自然现象及其特性,研究者用观察、调查和实验的方法对某种事物、现象或者特征先提出假设,再在收集数据的基础之上进行统计分析,并据此对事态进行描述、推理和检验,以追求某种不受主观影响的“客观知识”。而作为当代科技哲学主流的实证主义的科学观认为,一种理论要成为科学,两个基本条件必须具备:首先是它的陈述在逻辑上是有效的;其次是它的结论在经验上是可以验证的。在西方伦理学中居于主流地位的元伦理学一直试图将伦理学科学化,因此,在研究中广泛采用数理方法来对经济伦理进行逻辑实证以寻求其推理的“逻辑自洽”,从而满足第一个条件,是“数理伦理学”诞生的重要原因[11](P101-107)。此外,西方的数理伦理学家们还大量采用实验方法来对经济伦理进行经验实证,以满足第二个条件[15](P28-32)。前者是基于理性主义(Rationalism)的认识,而后者则是基于经验主义(Empiricism)的传统。

理性主义是建立在承认人的推理可以作为知识来源的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哲学方法。典型的理性主义者认为,人类能够本能地掌握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如几何法则,在这些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推理出其他的知识。作为古希腊第一个理性主义学派,毕达哥拉斯学派就宣称“他们不从感觉对象中引导出始基”,认为“他们所提出的始基和原因,是用来引导他们达到一种更高级的实在的”[16](P39),柏拉图也高扬理性的权威,认为理性是灵魂中最高的部份,逻辑的力量是灵魂的最高属性。[17](P199)

并且认为,感性经验是人的认识的严重障阻,只有清除了感觉的杂念,才能达到对真理的客观认识。显然,当代经济伦理研究数理方法的运用就是柏拉图所谓灵魂的最高属性的体现。数理伦理学家们对公平正义、合作诚信、利他行为、非主流社会规范和幸福快乐所进行的数理逻辑假设、推理与实证,是传统理性主义传统在当代的延伸,在方法论上仍然表现为一般的演绎法。

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则是完全不同的一条认识论路线。与理性主义认为知识来源于人的推理不同,经验主义主张经验是人的一切认识的惟一来源。作为近代哲学和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FracisBacon)就认为,“全部解释自然的工作从感官开端,是从感官的认识经由一条径直的、有规则的和防护好的途径以达于理解力的认知,也即达到正确的概念和公理”[18](P216-217)。

而且认为,感官表象的丰富和精确程度,对事情的容易和顺利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对于经验的来源,培根认为感官的感觉并不是经验的惟一来源,因为感觉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对许多认识对象的反应是迟钝和无力的,因而并不完全可靠。但培根认为,实验就可以弥补感觉的不足。“一切比较真实的对于自然的解释,乃是由适当的例证和实验得到的。感觉所决定的只接触到实验,而实验所决定的则接触到自然和事物本身。”[19](P17)所以,在培根看来,可以重复验证的实验比人们对偶然自然发生的事物的感觉更重要。而当代数理伦理学研究中建立起来的基于博弈论的实验方法和计算机模拟仿真方法,使得对经济伦理命题的实验检验成为可能。

数理推理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验等方法在经济伦理研究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地结合而不是进一步割裂了科学研究中的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当前西方经济伦理学研究中所采用的实验方法,明显有别于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演绎和简单枚举的归纳法。这种归纳法本身就建立在理性推理的前提下,能把实验的力量和理性的力量结合起来,不仅进行简单的资料收集整理,而且还需要对材料进行复杂的理性加工,这就是培根创立的所谓真正归纳法。这种真正归纳法对当代逻辑学、伦理学、哲学甚至整个科学的发展都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数理伦理学的研究中,无论是费尔所进行的基于“不公平厌恶(inequityaversion)”的博弈和“月光博弈(moonlightgame)”,还是阿克斯罗德组织的关于合作产生机制的实验,或者美国桑塔菲研究中心的金迪斯和鲍尔斯关于互惠利他产生机制的演化模拟实验,抑或是费尔等人对利他惩罚的神经基础的探索,归根到底仍然是对实验所观察到的各种现象,加以理性分析并归纳所得出的结果。

五、评价与借鉴

数理方法在当代经济伦理研究中的广泛流行,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其一是元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的主流。元伦理学主要是以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道德概念、判断的性质和意义,研究伦理词、句子的功能和用法的理论。其侧重于分析道德语言中的逻辑,解释道德术语及判断的意义,将道德语言所表达的内容与道德语言本身分开,并在此基础上研究问题。在新实证主义看来,只有元伦理学才是真正科学的伦理学。虽然元伦理学有时因为机械地搬用自然科学的机械符号和公式而饱受批评,但并不改其在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地位。其二就是数理经济学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当代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学是一种解释的科学,利用数理方法来进行逻辑实证的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主流。在西方主流的经济学杂志,非数理分析的研究文献难以发表,即使发表也难以被认可,数理方法成为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唯一的方法。在这种背景下,数理方法被应用于经济伦理问题的研究中也就不足为怪了。

数理方法严密性、逻辑性和精确性的特点,使其在寻求伦理道德解释的逻辑自恰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运用数理方法来分析经济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丰富、创新和完善了经济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为经济伦理学成为一门精确而严谨的科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和了解以数理方法为主要分析工具的西方经济学尤其是以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为新的发展向量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研究范式和方法论原则,为沟通伦理学与经济学、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与社会学甚至伦理学与一些自然科学奠定了基础。

因此,虽然数理方法所解释或者证明并不是经济伦理学的新命题,甚至有些观点相对于原有哲学观点来讲并无新意,但其严密的逻辑推理,避免了原有哲学思辩的争议,在方法论上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毋庸置疑,数理方法也存在其自身天然的不足。例如为了追求逻辑推理的直观,数理推理不可能反映出所有的影响因素或变量,从而使得数理推理的结果与实现出现偏差。但是用数理方法研究经济伦理问题,仍然是经济伦理学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创新,对我国经济伦理学朝着一门独立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数理逻辑方法上的借鉴意义。独特、科学研究方法的形成是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上述被称为数理伦理学家的西方数理经济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在解释一些经济伦理命题的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当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手段———诸如数理逻辑推导、数学建模、数据的实证检验甚至计算机模拟仿真等,但是这些基于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在我国的经济伦理学研究中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同时,作为一种逻辑实验方法,数理方法之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是应用最为广泛、最具有说服力的方法,是因为数学准则的应用将经济学带入了一个比文字叙述方法更为严谨的标准之下,而其逻辑推导的作用则更明确,一般化、抽象化的演绎分析能够使得经济学的命题能够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此也显得更加科学和容易让人接受。与康德定言命令式的、建构式的“应然”不同的是,“数理伦理学家”的工作目的是在试图跨越从“实然(tobe)”到“应然(oughttobe)”这一“休谟问题(Hume’sProblem)”。他们从“实然”的基础出发,努力探索何以“应然”。凭借其强大的逻辑推理优势,数理方法不仅能够合理解释已有的“应然”,而且还推理出许多目前并不存在的“应然”法则,大卫•高德根据新古典经济人假设推理的“最小最大相对让步”的公平原则就是显著的例子。由于数理伦理推理的这种坚实的“实然”基础,使其研究所得出的“应然”判断更符合人们的价值判断,解释力与信服力也可能是最强的。因此,数理伦理学的这种偏种于逻辑推理的数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是对多学科结合研究视角的借鉴意义。数理伦理学的研究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学科是密切结合的。第一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结合,这是经济伦理学产生的基础;第二是经济伦理学与政治学的交叉,这一路径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第三是经济伦理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的结合,贝克尔、默菲等人对社会问题的研究,金迪斯和鲍尔斯等学者进行的与人类学结合的田野调查即属于这种结合;第四是建立在弗农•史密斯和丹尼尔•卡尼曼等人的工作基础上的经济伦理学与心理学的结合。克里斯蒂娜•比切尔尼基于心理学中多元的无知的理论为基础的非社会主流规范的论证就体现了这种结合;第五则是经济伦理学与生物学及生理学的结合,以理查德•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TheSelfishGene)为代表,而以鲁慈齐和葛礼谦等为代表的神经元经济学(Neuroeconomics)则更进一步,研究脑部神经元在决策时的表现,主要目的在于找寻理性的生理基础,这与自然科学的结合已经相当紧密。事实上,基于博弈论的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认为“各门行为科学之间的划界和自赏在科学上毫无意义”[20](P3)。但在我国,上述五个方面学科交叉结合的研究几乎是空白,这其中不仅有研究者学科背景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目前国内的研究视角受限制。因此,借鉴数理伦理学研究中多学科结合的视解,为我国经济伦理学学科的内生发展以及对外交流对话,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9篇:伦理学与经济学范文

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问题是高校德育的核心问题,它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德育工作的成效与价值。科学的价值取向应与时展相契合,应与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保持一致,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发展、多元价值观念并存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高校德育工作以新的内涵与课题,明晰时代赋予高校德育工作的新课题将有利于德育工作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一)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

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指的是人们对高校德育之价值的期待、设定以及据此而展开的价值追求的总和。它表现为人们希翼什么、撷取什么、弘扬什么和规避什么、拒斥什么、限制什么等。它既是德育的预存立场、指导思想,又是具有明确价值指归的德育实践,是高校德育的核心问题。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与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发展完善的要求为依据,从德育价值主体角度谈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德育价值主体即德育的服务对象,从德育价值主体角度出发,我国高校德育工作以社会与个人相统一为价值主体取向,即追求社会发展价值的同时,满足大学生个体个性发展的人格完善、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还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个人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反映在高校德价值追求方面即学生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这种矛盾冲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以社会发展进步为基础,才能实现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因此,认为应坚持社会发展价值至上的价值取向原则,兼顾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实现,这也是社会发展进步和全体社会成员个人自由发展之目标逐步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德育工作的时代诉求

经济全球化、科技国际化、文化多样化、信息多元化,对高校德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赋予高校德育工作新的内涵与课题。高校德育工作只有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出发,结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开展工作才能拓宽思路、拓宽视野,取得实效。需要开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生观教育。同志曾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和谐的。”高校德育工作能否培养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才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进程。新形势下高校德育工作应加强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与民族自豪感。

需要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值观教育。在社会转型阶段,高校德育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如何通过自身的改革去适应和引导目前的转轨,这是摆在高校德育工作者面前的首要课题。一方面,市场经济对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必然高校德育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法制观念、效益观念、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等方面的教育,以使学生形成市场经济所需的各种意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道德行为不同于市场行为的特征在于它具有利他性,着重精神道德的高尚而不是经济利益,这要求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的奉献、服务意识。如何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的市场意识与奉献意识相结合的价值观,在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显得非常重要。

二、经济伦理教育的价值功能与高校德育的趋同性

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其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来规范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作为市场、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力量的作用,能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提供重要的保障,其具体体现为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精神功能、经济功能及在个人发展中发挥的导向、服务功能。

(一)经济伦理教育的价值功能

1.精神功能:经济伦理教育工作的精神功能就在于经济伦理教育工作是一种精神生产的活动,它把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理想、信念、意识、道德等提供给人精神需要,并使这些产品,通过人内化为崇高的精神和健康的市场经济意识,成为人的精神源泉,从而在人的市场行为中产生强大的力量和精神支柱,推动物质财富的增长。一是它培养人们服务奉献、共同富裕的意识。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必然导致人们在意识形态上出现“唯利无义“的观念,通过经济伦理教育培养人们在肯定物质利益、正当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奉献的意识,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二是它培养人们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平衡意识。经济伦理缺失的社会,人们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以损害、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可培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平衡意识,以做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培养健康的职业道德。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需要职业道德的支撑,需要敬业奉献的精神,需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信念。

2.经济功能:是指通过人才素质的培养、人力资源的开发推动经济增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人才不仅要有知识、技术,要有一种为国家经济发展不断努力的进取精神、敬业意识。经济伦理教育对进取心、敬业意识的促进和激发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经济伦理的实质意义不再是将伦理道德与最大利益根本对立起来。作为一种功利伦理,经济伦理是充分肯定人们经济行为的物质利益动机,为人们的经济努力提供合理性辩护。从道德上肯定正当利益的追求,可以使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因从事着既“光荣”又“有利”的工作而激发出一种不断进取的意识,尽职、尽责的工作热情,从而推动经济数量、质量的提高。

3.导向功能:是指经济伦理教育为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价值观念定向导航。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性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无疑是获取利益最大化。但市场主体的利益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交换必须遵循等价、自愿的原则,这两条原则使得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考虑满换另一方的需要,把自利性与互利性、趋利性和服务性结合起来。经济伦理教育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教育以及知识经济理论的教育,帮助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行为中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自主性原则和竞争原则,跳出“金钱至上”、“个人至上”和“享乐主义”的思想误区,正确处理好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自我价值、奉献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达到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4.服务功能:是指经济伦理教育为市场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的发燕尾服和价值实现提供服务。一是理论服务。就是用科学的义利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如果没有科学的义利观作为指导,人们就可能滋生“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观念,影响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舆论服务。经济伦理教育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和价值实现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奋发向上、敬业爱岗的舆论环境。三是信息决策服务。经济伦理教育以遵循等价、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兼顾他人、社会利益的教育,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复杂、意识激烈的市场经济行为中保持清醒,做出科学决策。

(二)经济伦理教育与高校德育工作的趋同性

从以上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与经济伦理教育的价值功能论述可行,经济伦理教育与高校德育工作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有着一定的趋同性。具体体现为它们都是为了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高校德育工作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人们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政治、法律、心理素质,从而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经济伦理教育旨在培养人们以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为指导,以健康的经济行为实现自身的价值。其次它们都是为了服务于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高校德育工作寻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两者都不偏废。经济伦理教育倡导肯定正当利益基础上服务奉献的意识,以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

三、高校德育工作应加强经济伦理教育的现实性与原则途径

经济伦理教育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精神功能、经济功能及在个人发展中发挥的导向、服务功能说明经济伦理教育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及个人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德育工作与经济伦理教育的趋向性表明经济伦理教育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部分,为市场经济培养健全市场主体。然而,目前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存在某种程度的缺失,因此,高校德育工作中加强经济伦理教育有其现实性与必要性。

(一)高校德育工作应加强经济伦理教育的现实性

在国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变革时期,多元化的思想道德观念对社会主导价值系统的挑战和冲击使大学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面对着道德困惑。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伦理讲求利益导向、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原则。作为反映人们经济生活、政治活动规律的经济伦理在充分肯定人们追求正当利益合理性的基础上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凡是基于公平原则、等价交换的获利行为都有其道德合理性。如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只要不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也是经济伦理所肯定的。而社会领域的道德伦理则要求奉献精神,利他主义。显然这在社会伦理中得不到认同。这说明,同样的事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伦理要求会有截然不同的评价。然而,目前高校并没有针对这两种适用领域不同的伦理原则的价值矛盾进行教育,接受的往往只是理想化的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的教育。这导致当代大学生道德理想、道德行为显现出多元化、实用化和功利化的倾向,如现今大学生中的诚信意识缺失、责任意识淡薄、泛“功利化”倾向突显等现象,这些严重影响高等教育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的原则途径

经济伦理教育同整个社会发生着经济学和社会伦理角度的联系。笔者认为,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坚持奉献伦理与功利伦理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有意识教育与无意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通过搞活“四个课堂”、优化“四个环境”、整合“四种媒体”,实行“四级递进”来实施。

坚持奉献伦理教育与功利伦理教育相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承认社会主义功利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注重物质财富,肯定正当利益。但我国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和道德生活的基本格局是功利伦理和奉献伦理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在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中必须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与目的的集体主义、奉献利他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奉献伦理相结合;坚持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经济伦理教育具有知行统一的特点,传授道德知识是其第一步,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行为中实践,如何将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出来,真正以合乎市场经济、社会伦理的道德标准在学习、生活中运用于实践。因此,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以理论教育为主导,兼顾行为教育;坚持有意识教育与无意识教育相结合。要使(下转第37页)(上接第47页)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深入人心,很大程度上要靠有意识教育,靠坚定不移的进行灌输,即第一课堂“主渠道”教学。但是,一个人的道德情操、道德信念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既依赖于有意识教育,又离不开无意识教育。它把教育的意识、目的渗透到与之相关的活动或环境中,可增强伦理教育的渗透性和感染力。结合经济伦理教育的实施原则,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开展:延伸教育时空,搞活“四个课堂”即主课堂、第二课堂、家庭课堂、社会课堂。通过“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深入教育活动。营造教育氛围,优化“四个环境”即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环境,通过氛围熏陶影响教育。丰富教育手段,整合“四种媒体”即报纸、广告、电视、网络,充分发挥媒体在教育中的牵引作用。适应成长规律,实行“四级递进”。根据青年学生在校四年学习成长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搞好分级递进教育,第一年主要抓好树立正确义利观的奠基教育;第二年主要抓好立身做人的导向教育;第三年主要抓好职业道德的定位教育;第四年主要抓好奉献社会的栓心教育。

经济伦理教育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新形势下,高校德育工作中大力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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