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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思想论文精选(九篇)

伦理学思想论文

第1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思想实验研究方法在这里所体现出的一个很好的功用,就是它能够通过程序设计和思维推理得出悖论,即“伦理困境”,从而通过“伦理困境”指出某一伦理理论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如电车难题就是针对功利主义的理论缺口而提出的。这些缺陷和弊端揭示了理论与实践不能够一一对应的地方,对这些偏差之处进行反思平衡,有利于理论的检验和修正。这种方法在批判性的维度上有一定意义,但却缺乏建设性维度上的指导,即对“伦理困境”问题本身并没有给出一种深刻的解读和建设性的分析思路,最后的结果只是将我们引入几种理论的矛盾争论之中,陷入非此即彼的理论抉择。以电车难题为例,这一思想实验通过合乎逻辑的思维推理最终得出了几种伦理理论的相互矛盾,也就是“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矛盾,这种矛盾会引导我们这样解释人们的选择:如果在最开始的情境下选择转动方向盘以1个人的生命换取5个人的生命,那么就是“功利主义”(大多数人都会这样选择),相反则是“义务论”;而在第二种新设定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却没有选择将桥上的胖子推下去以1个人的生命换取5个人的生命,这时大多数人又导向了“义务论”。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个结果恰恰说明多数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并非完全出自于一个事先预设的“理论指导”,而是出自于一种基于实际情况并包含理智、情感和欲望综合考虑在内的整体性判断。如果我们出于电车难题思想实验的困惑而苦苦思考究竟应该选择“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我们的思维其实已经被这两种理论所限制。理论的分歧并没有真正深入探讨并解释一个行动者发出行动的原因和实质,我们难道是因为知道什么是功利主义、什么是义务论后再命令自己要遵循该理论而作出行为选择的吗?一个简单的伦理理论足以构成我们行为的全部理由吗?如果一个规范的伦理理论足以指导我们所有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人在前后两种情境下作出了理论不一致的选择?在这里,思想实验研究方法有效地指出了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也把我们带入了更大的困惑之中。

二、思想实验方法在伦理学中应用的局限性

(一)知识论话语的限制

“思想实验”这一研究方法通过假想的程序设计和合乎逻辑的思维推理引出问题并得出悖论,这种研究方法背后所展现的思维方式(假想实验、逻辑推理、归谬反证等)是以知识论话语为背景的,而伦理学具有实践性质,诉诸于价值领域的探讨,知识论的思维取向与伦理学的价值论视野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结合。“电车难题”这一伦理学思想实验中设计者试图引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这两种伦理理论的矛盾冲突,从而使我们陷入到一种理论选择的困境中,这个困境实质上是一种知识论思维的限制,即认为我们必须在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规范化理论指导下才能够发出确切的行为,从而试图去引发构建一种没有漏洞的理论以确保知识的可靠性。然而,从一个更大的价值论和存在论的视角来看,我们发出一个行为首先是基于具体的实际情境,基于对生活世界自身的价值和意义理解来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而不是出于某一固定理论规范的预先指导,如果想要把这一理论通过逻辑论证普遍化、必然化,就更加不符合价值探讨的思路了。

(二)实验与实际的差异

“思想实验”本质上是一种假想实验,理论上的设想与实际生活的实践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理论上所表达出的立场也并不能够蕴含生活实践的全部价值。思维假设中的场景和我们实践生活中的场景具有不同的性质:对于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而言,我们常常是被动的,因为实际中的问题往往会随时随地发生而并不跟从于我们的主观设想,每一个具体的环境和情境都是随机的。然而,对于思想实验中的问题,我们的出发意图是主动的,即这种假想是特定的、尤其是针对某种理论来建构和设计的。由此多数思想实验针对某一理论观点进行批判和反驳,是一种从观点出发的思路,而不是从问题出发再到观点的思路,理论如果先入为主,这种特定的预先指向性并不利于整个问题的研究进程。伦理学问题的实践性质决定了研究方法需要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而不是简单的理论内部之争。

(三)行为与行动者分离

随着近代科学的兴起以及随之而来的现代哲学的深刻变革,在现代性的语境之下,伦理学话语也发生了转变,越来越脱离“关怀伦理”而转向“操作伦理”,从以探讨“德性”为主的美德伦理学转向以探讨“行为正当性”为主的功利主义、义务论等主流伦理学说,从一种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德性诉求转向了以“行为”为中心的分析和论证,这也就导致了德性与规范、行动者与行为的分离,用斯托克的比喻来说就是现代道德哲学的“精神分裂症”。而大多数的思想实验研究方法也是在这样的话语转向下应运而生的,马赫作为第二代实证主义的代表,在其《认识与谬误》一书中第十一章以“论思想实验”为题展开论述,这一般被认为是思想实验最早作为一种正规的学术研究方法出现并被应用,可见这一研究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科学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色彩,是话语转向的一种表现。在亚里士多德和孔子的时代,人们关注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德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要考察和评判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为本身,而是包括发出这个行为的行动者,“对每个人来说,适合他的品质的那种实现活动最值得欲求。”一个人在生活实践中获得优良的德性与他做出合乎德性的行为是一致的,成为好人与做好事可以是内在统一的,行动者作为一个本体概念蕴含着德性、规范和幸福本身。而现代伦理理论的代表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所关注的则是行为自身的合理性,无论行动者是一个怎样的人,只要他的行为选择符合规范,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即“人们只是为了确定何种行为是达到这种善的正当(正确)手段而追求关于目的的知识。”“行为中心”的理论追求“好的行为”,而“行为者中心”的思路则朝向“好人”、“好生活”这样更大的图景。如果我们把伦理学中“电车难题”这一思想实验所得出的悖论放置在亚里士多德和孔子的时代,也许并不会符合那样一种话语体系,是否转动方向盘和是否把桥上的胖子推下去这些行为选择并不意味着某人是一个功利主义者或义务论者,而很可能是反映了某人拥有某种德性。并且,出于一种德性也许并不妨碍他在前后不同的情境下做出看似矛盾的行为选择。例如在第一种情境下他选择转动方向盘以一救五,这说明他具有衡量并珍爱生命的意识,在第二种情境下他没有选择将桥上的胖子推下去,则意味着他拥有怜悯之心,而前后这两种德性是不会相互矛盾的,即便他在行为上作出了看似矛盾的选择,却依然可以用他自身(行动者)的德性来合理解释。如果从这样一个伦理视角重新审视“电车难题”的话,那么这个困境的解答也就不单单是某种悖论或几种理论的内在纠纷了。思想实验方法在伦理学中被应用时,多以行为本身是否合理的反问方式来针对某种理论进行质疑和反驳,在这一方面反映出这种研究方法的话语局限,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伦理话语的完整性,从伦理学整体的历史变迁上来看,并不能很好地涵盖所有的伦理学话语和评价方式。

三、结语

第2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内;荀子;伦理思想;综述[中图分类号]b222.6

对于苟子伦理思想的研究,在辛亥革命及至民国时期一些思想家、哲学家的专著里已多有论及,如蔡元培先生所著的《中国伦理学史》(东方出版社1996),就系统地探讨了苟子思想的天人观、性恶说、性论之矛盾、修为之方法、礼等,关于人性论,先生认为,苟子以人类为同性,与孟子是相同的。故持性恶之说,则谓人人具有恶性。并且指出,苟子所谓善,是与意识之善有别的,故其说尚不足以自立,而其依据学理之倾向,则已胜于孟子。后冯友兰在其专著《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二版)、张岱年在《中国哲学大纲》(三联书店2005)对苟子伦理思想的人性论、修养论、道德之起源、礼之用诸方面也有论述,但基本上是在中国哲学大的视阈内的知识的介绍,可为后学研究苟子及其伦理思想作学理上的说明和奠基。建国以后至1976年,由于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苟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只有李德永著《苟子》(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一书,对伦理思想书中也没有涉及。而1977年后近30年,苟学及其伦理思想研究方兴未艾、如火如荼,特别是与历史学、人学、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等学科相结合,产生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著述不断、创建迭出。本文试对这一历史时期苟子伦理思想研究状况做一番梳理,以为研究者提供一点可资参考的资料和线索。综述主要以各个历史时期的专著和论文为分析原本,分三个阶段而展开。

一、1977年至1986年:荀子伦理思想研究的初始期

第一阶段从1977年到1986年。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学术界对苟子的思想归属,重新澄清,否定了文革前把苟子归于法家的论调,而归于儒家。特别是南京大学前任校长匡亚明教授认为苟子的思想核心是“礼”,“礼”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范畴,因而苟子当属儒家无疑。同时,一些学者突破文革前对苟子思想的认定形式,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和思想。

关于伦理思想,一些学者在专著里已有涉及,朱伯昆在《先秦伦理学概论》从“礼为行为的最高准择”、“论礼的起源和意义”、“性恶论”、“修养方法”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关于性恶论,他说,“把人的自然属性,看成人性的本质,并且把好利恶害归之于人的自然属性,认为自然属性是同道德行为对立的.从而以自然属性为恶”…,可以看出,基本上把苟子人性论定性为性恶论;并总结说,“苟况人性论的根本错误,是不懂得人的社会性……不懂得人类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其结果向人的自然属性中寻找人类生活的依据”,其实,苟子提出“群分说”,“礼以养情说”,“制民之产说”,确是看到物质对道德的促进作用,此段议论有失公允。对于道德修养论,评价是客观的,反映了苟子伦理思想的基本精神,“苟况把道德品质看成是教育和环境的产物,因此其修养方法则注重‘学’、‘行”’。包遵信认为“苟子的宇宙观是形而上学的宇宙观”。从而引起学界对苟子天人观的重新讨论和再认识。

这一阶段出版了四部著作。一部是“北京大学”《苟子》注释组注释的《苟子新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该书以王先谦《苟子集解》为底本,吸收了前人及现代人的一些研究成果,对《苟子》三十二篇进行了校勘和注释。

另一部是夏甄陶的《论苟子的哲学思想》(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该书对苟子的天人观、社会观、逻辑论、辩证法等思想作了深入系统地探讨,以及对苟子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价值作了全面阐发,基本上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但是,作者的思想受历史的局限,因而有的结论又显得教条僵化。而且,对苟子的伦理思想也没有涉及。

第三部是胡玉衡、李育安的《苟况思想研究》,该书以论文的形式,把苟子的思想分十一个部分来探讨,包括:论苟况的唯物主义思想;论苟况的朴素辩证法思想;论苟况的政治思想等。尤其是该书对苟子的伦理思想第一次作了比较系统的探讨。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苟子伦理思想与政治、法律的相互关系,“苟况把伦理道德的问题与治国安邦的根本大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论述伦理道德时,他能跳出把礼仪道德只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狭隘小圈子,把它看成是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富国裕民的组成部分”,同时,作者还深刻地分析了善恶、荣辱、君子小人三对伦理范畴以及苟子的道德修养论。最后,作者总结认为,苟况的伦理道德观是以治国安邦为最高目标,使道德的内容和标准达到更高的境界,道德教育与施行法治必须紧密结合起来,不可偏废。可以说,作者基本把握了苟子伦理思想的精神,紧密结合文本去解读而没有泛泛而谈。

第四部是向仍旦的《苟子通论》,该书以唯物唯心二分的思想路径,探讨苟子的宇宙观、性恶论、社会观等。对于伦理思想没有专门探讨,而是分散于一些章节中,关于人性论,作者在分析先秦诸家人性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所谓人之性恶,是破孟子性善论的;所谓‘其善者伪也’是立自己的观点,阐明人的善良德行是后天人为之功的”。可见,他所认为的苟子人性论在于强调人应当主观努力去改造人的自然本性,是人性改造论,这就基本定性苟子说的人性是恶的,但作者第一次探讨了心在道德认识中的作用,认为“伪”是经过心的思虑的结果,这无疑是深刻的。同时,作者还探讨了“行”在德性形成中的意义,“但是,也必须看到苟子所说的‘行’是指个人在道德修养方面的行为”,这就突破了前人研究苟子知行观仅限于认识论的局限,而是把“行”放在更广阔的道德视域中去考察,赋予“行”以更深刻的道德内涵和更深远的道德前景。但他又坚持当时浓郁的阶级气氛,认为苟子的“行”的目标和范围是应该划定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道德范畴之内的,这无疑是说苟子的“礼仪”是封建的道德范畴,从而打上了深深的阶级思维的烙印。

二、1987年至1997年:荀子伦理思想研究的发展期

第二阶段从1987~1997年。这十年发表了近百篇研究苟子的文章。学界开始从多个角度去审视、研究苟子的思想,主要探讨了苟子的天人观、人性论、心性论;侧重于从文化学、伦理学的角度去解读苟子。如惠吉星说:“苟子思想同殷周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苟子不仅对六经的传授作出过重要贡献,他的思想也深受六经的影响。”’樊浩教授在其专著《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中指出,“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伦理中礼的精神,成为宋明时期中国伦理精神大综合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来源。他的伦理精神,在根本思想内容上与孟子处于对立的地位”,并且通过与孟子的伦理思想比较指出,“孟子讲主观性的仁义,苟子讲客观性的礼义;孟子主性善,苟子主性恶;孟子言反身而诚,苟子言教化习行……苟子学说的使命表现为先秦思想的批判性总结,实际上标志着民族伦理精神生长的第一阶段的完成”,还系统精辟地论述了“礼的精神”、“性恶论”、“化性论”,为苟子伦理思想的研究建构了框架并指明了方向。

这一阶段主要出版了三部专著,一部是惠吉星的《苟子与中国文化》,该书从人类文化学的角度,把苟子的思想与中国古代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深入探讨了苟子的自然观、人性论、认识论以及苟子与中国礼文化、法律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指出苟学是战国文化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关于伦理思想,作者专门辟出一些章节探讨,如第五章第二节的第二部分“修身与教化”;第七章第四节“苟子与中国古代道德认识论”。关于“修身与教化”,作者认为,苟子从性恶论出发,不相信人的内在本性和道德自觉,因而十分重视礼仪法度的规范作用,治国的关键还是教化,而教化百姓应以正己修身为主。此段论述已经指明苟子德性理论与孟子的区别,孟子是强调心的道德自觉的,而苟子强调后天教化修身以成德,但作者没有指出为什么教化能成德,它的条件是什么,即作者忽视心在道德教化中的人文力作用。关于“苟子与中国古代认识论”,作者分析认为,苟子以道德主体作为认识主体,以伦理道德原则作为认识客体,将认识过程作为社会道德实践过程,把人格完善作为认识的最终目标。这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作者没有具体展开论述。

第二部专著是王廷洽的《苟子答客问》。专著以问答的方式展现了苟子思想的全貌——思想渊源、哲学、政治、经济、教育学、心理学。作者在第六章探讨了苟子的伦理道德。包括:伦理道德的作用;国君的职责;官员的道德;士、君子、圣人、小人的不同群体;有关孝、礼、仁、义、乐的问题。关于伦理道德的作用,作者归结为三个方面:治国安邦,养情化性,辅助法治。可以说,这三个方面涵盖了苟子礼学思想的全部内容,作者重点诠释了仁义礼乐,“此四者都是伦理道德的规范,是相辅相成的,对他人敬爱应该合情合理,合情合理就应该符合礼制,既然能够做到仁、义、礼,那么人们之间的关系就应该和谐”。其实,在苟子的思想里面,仁为质,义为本,礼为用,互为表里,相互贯通,正如苟子所说,“三者皆通,然后道也”。

第三部专著是孔繁的《苟子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该书是以专题的形式对苟子的礼、法、王霸、正名、人性等思想进行梳解,从而使读者对苟子的学说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伦理思想主要是修养论,侧重于对文本的解释,其他方面鲜有论述。

三、1998年至2007年:荀子伦理思想研究的繁荣期

第三阶段从1998—2007年。这一阶段是苟子研究的活跃和繁荣时期。近十年来,人们对苟子的社会思想、管理思想、科技思想、生态思想等进行了深人探讨,并从伦理学、人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多角度去解读苟子,侧重于苟子思想向现代文化的转生研究,且提出一些代表性的观点和见解。

关于天人观,晁福林教授认为:“苟子虽然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但他又对制的范围作了很多限制,苟子的天道观也没有摆脱天命论的羁绊。”关于苟子哲学特质,路德斌教授认为:“从‘道统’的角度说,苟学与孟学的关系是‘道’同而‘术’不同。”伦理思想方面,对道德修养论、道德教育论以及苟子伦理思想与先秦诸家思想的比较也多有涉及,另外,还侧重于应用伦理方面的研究。关于道德修养论,王易论说:“苟子一方面从人的自然性出发,提出人性本恶论;另一方面又从人的社会性出发,提出了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论和道德修养论。这方面的文章还可参看《试论苟子的人生修养观》(贺莉:《燕山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二期)、《苟子道德修养观探析》(刘玉明迟淑荣:《淄博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苟子修身养心论》(姜元奎张华松:《东岳论丛》2006年第1期)。关于道德教化理论,有的学者认为,苟子是从他的人性论预设与群居和一社会性存在的内在矛盾出发,论证道德教化的必要性,在道德教化的价值指向和依靠对象上,既突显人的主体性地位,又强调环境对人的影响,强调实践理性的作用,拓展了教化的崭新途径…。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方尔加一直以为苟子是孔孟儒家的千古罪人,苟子将道德功利化,是非道德主义¨。关于这方面的论点还可参看方尔加的著作《苟子新论》(方尔加:《苟子新论》,中国和平出版社1993年)。在这段期间,老一辈哲学家著作有的又重版,同时还出版了专业的中国伦理思想史的专著,其中涉及苟子伦理思想的,在此不一一赘述。

苟子的应用伦理思想,从目前收集的资料看,主要有:家庭伦理思想、生态伦理思想。对于生态伦理思想,作者认为“苟子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把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尊重统一起来,人在自身的生存而对自然进行改造和利用的过程中,必须把这种改造和利用限定在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遵循上”。文章重点讨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生态涵义,指出这不是“人定胜天”,更不是“人类中心主义”命题,在此概念区别的基础上,讨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以及德福一致的观念。

对于苟子的家庭伦理思想,作者主要论述了家庭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思想特点、它的封建性与现代价值。文章围绕苟子提出的五伦展开论述,认为苟子纳礼人孝,“改造了作为仁的宽、惠,而把它们纳人父慈的范畴。这就比孔子抽象地说父慈具体多了,也比孟子所谓的‘父子有亲’更加明确”。作者提出父子、兄弟、夫妻三方应遵循礼系统地实行,而不可偏废一方,并且把讲求道德权利义务和排斥愚忠愚孝作为科学性的两个方面,还强调了家庭当中的德——得相通原理: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男女不得不欢。

可见,学界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去解构苟子是当前苟学研究的基本趋势,而且在人性论、天人观等不同思想领域提出不同的观点,代表了当前苟学界研究的发展趋势和最高水平。

在这一时期主要产生了五部专著,基本上可定性为中国哲学方面的著作,对苟子伦理思想研究鲜有涉及。这五部著作为:韩德民的《苟子与儒家的社会理想》(齐鲁书社2001);郭志坤的《旷世大儒——苟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马积高的《苟学源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储昭华的《明分之道——从苟子看儒家文化与民主政道融通的可能性》(商务印书馆2006);陆建华的《苟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该书认为苟子礼学以礼的价值说明为思维的起点,以礼以解蔽的诸子批判为终点;苟子礼学包括礼之价值论、礼之发生论、礼之本质论等内容。论著在第四章提到苟子伦理思想——道德规范。著者认为,礼为德,而非普通之德,而是诸德之总德,礼是人际交往中必备的敬、孝、悌、慈、惠等诸德的总和,这样,礼落实于君道、臣道、父道、臣道、父道、子道、兄道、弟道、夫道、妻道中,就体现为公、忠、慈、孝、友、恭、和、柔等伦理道德。

四、荀子伦理思想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态势

第3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从当今技术时代引发的伦理问题出发,通过回顾国内外学界关于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主要观点,运用历史结合现实、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探求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当代价值,从而提出未来技术发展的伦理秩序。中国

    技术给人类巨大的福社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强烈的惶恐与不安。核技术对人类和平的威胁、基因技术对道德伦理的冲击、数字化技术对现代文明的影响及技术应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等使得技术的成果和发展与人类的伦理道德关系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斗争和矛盾,结果使得技术双重社会效应引发了对技术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标准的争论、技术发展导致了技术生产及技术产品使用中不同利益的冲突。人们在发展技术的同时,愈加关注技术与伦理的关系问题。但寻找一个普遍的技术伦理理论与规范并非易事,于是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到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试图从那里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马克思虽然没有创立专门的技术伦理学,但对技术的关注却贯穿于其一生的学术活动中,《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哲学的贫困》、《雇佣劳动与资本》、《共产党宣言》、《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资本论》等著作中包含了其丰富的技术伦理思想。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同马克思技术生产力理论、马克思实践观、马克思辩证法、马克思发展观等一样,是其全部哲学思想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重视进行研究。系统的梳理和探绩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具有伟大的理论意义,它不仅可以充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为技术伦理学和伦理学提供方法论指南,而且还有利于技术伦理学形成稳定的学科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对当前和未来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现实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现实启示。对于更好的理解技术与人的关系问题、分析和解决高技术社会和新技术革命产生的一系列伦理问题、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促进技术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国外学界对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研究主要从三个维度展开,即技术批判维度、人类学维度和伦理学维度。

    技术批判维度。国外学界对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研究涉及到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相关领域。其中,法兰克福学派及芬伯格((Andrew Feenberg)是深受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影响的主要代表。

    《历史与阶级意识》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圣经”,其中对技术理性的批判显得尤为亮眼,虽说卢卡奇没有把它作为主要内容进行阐释,但这种初步性尝试无疑对技术批判理论的发展具有开创性价值与基础性价值。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至法兰克福学派进人技术理性批判的繁荣时期。霍克海默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出发,在《批判理论》中把技术与科学作为社会批判理论的核心,并规定和预示了这一理论的发展方向。阿多尔诺针对马克思划清历史唯物主义同庸俗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这一理论在《否定辩证法》中提出唯物主义应与科学的传统理论和世界的笨拙解释区分开来的观点。马尔库塞对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异化劳动的人道主义批判给予很高的评价,并指出高级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单向度”类似马克思的“高级异化”。哈贝马斯的《哲学与科学之间:作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表达了将经验的历史哲学与实践政治意图结合的主张。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批判理论是对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汲取和发挥。具体表现在:第一,从异化角度进行技术伦理批判。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对异化根源的回答不尽一致。霍克海默认为技术异化决定于社会条件,马尔库塞认为技术异化根源在于理性的工具化,哈贝马斯认为技术异化原因为科技自身。然而他们的出发点与宗旨完全相同,即从人本学角度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技术异化,将人本主义与批判理性相结合。第二,从意识形态角度进行技术伦理批判。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论述技术的社会功能,把技术的意识形态批判作为其技术批判理论中最具个性的理论特征。霍克海默最先指出,科学技术既是生产力又是意识形态,实现了对自然和对人的双重统治。马尔库塞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对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的研究,是对发达工业社会中科学技术如何执行意识形态职能的研究。哈贝马斯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位的生产力”,“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批判理论继承了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尤其是异化思想。中国

    美国技术哲学家芬伯格是当代技术批判理论的典型代表。他强调马克思是批判理论的先驱之一,并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批判理论传统,秉承了美国的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理论渊源,在欧美技术哲学研究的经验主义转向的大背景之下,试图建立一种新的技术批判理论。他研究特殊的技术如何在物质和观念层面上影响人们的生活,对技术不再诉诸于消极地批判,而是采取积极乐观的态度。他善于运用案例分析法,强调把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与自然环境的保护融合到技术的发展、设计、改造以求解决技术的负面效应。芬伯格的“技术批判三部曲”:《技术批判理论》(1991)、《可选择的现代性》(1994)和《追问技术》(1999)与融合所有其早期著作思想的新版《技术批判理论》(2002)是其主要代表作品,其中的《技术批判理论》(1991)与《技术批判理论》(2002)体现了他对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有关论述。芬伯格将已有的技术研究分为技术工具理论和技术实体理论两类。技术工具理论认为技术是用来服务于使用者目的的工具,技术是中性的,无任何价值负载,可以人为控制;技术实体理论认为技术构成了一种新的、将整个社会的世界作为控制对象来重新构造的文化体系,它否认技术的中立性,认为技术的手段与结果不可分割。芬伯格在批判这两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技术批判理论。在反对宿命论上它与技术工具理论一致,在赞同技术形成文化体系上它与技术实体理论殊途同归,这种技术批判理论否认技术的中立性,强调技术最终要服从于人为控制。芬伯格把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归为三种,一为技术的产品批判,二为技术的过程批判,三为技术的设计批判。为了更适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技术的批判,芬伯格试图发展一种“过渡新理论”。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他认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有三个过程:第一,生产手段的社会化;第二,社会的极端民主化;第三,导致创新的新型技术进步。只有完全包含以上三个过程的才是马克思主义,其余为非马克思主义。在芬伯格看来,技术同人一样遭受了奴役,同伦理一样陷人了矛盾。但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是以现有技术为固定背景,没有质疑技术和技术体系的社会根源,所以自己的研究方法应与其截然相反。技术的发展取决于占主导的霸权,技术与价值辩证统一,通过一种技术政治学可以创造一种替代的技术体系。此外,芬伯格认为用马克思的辩证法不可能解释取代资本主义的有计划的社合的合理性,在批判资本主义合理性的阶级偏见上建立一种文明变化的连贯战略并不可行。

    人类学维度。社会建构论者从马克思人类学角度研究技术问题,认为技术的本质观是一种社会学人类学。该学派的思想家于20世纪初进行初步的技术社会学研究,70年代知识社会学即SSK  ( Sociolog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产生。麦肯齐(D. MacKenzie)与瓦克曼( J. Wajcman)的《The Social Shaping of Techpolo-gy》(1985)(即SST),平奇(T. Pinch )、比杰克(W.Bijker)与休斯(T. Hughes)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Technological Systems》   (1987)(即SCOT)的出版是社会建构论诞生的标志。shaping较construction为更多人所接受,SST成为代表社会建构论的主流术语。根据方法不同分为三种:以平奇(T. Pinch )、比杰克( W.Bijker)为代表的技术社会建构方法、以休斯(T.Hughes)为代表的技术系统分析方法和以卡隆(M. Cal-lon)、拉图尔(B.I,atour)为代表的操作子网络分析方法。社会建构论将技术作为社会利益与文化价值取向所建构的产物,认为技术发展植根于特定的社会情境,强调人在技术面前的主体性地位和责任。它否认技术决定论,强调社会对技术的影响,认为技术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大系统的一部分,即技术是社会的产物,由创造和使用它的诸要素决定。社会建构论以人与社会之间互相创造为出发点,认为人与人的生活世界之间是建构性的,应从社会性的角度理解人、理解人的生活世界以及人与他的生活世界之间的相互创造关系。人与技术的关系是社会建构的关系,人与技术之间的社会建构是互动的,即科学技术的人化和人的科学技术化。该学派的思想家重视对马克思的研究,试图说明马克思与社会建构论之间的关系,以及马克思对社会建构论的重要影响,并对马克思人的技术和非人的技术分类思想给与关注,对人类和非人类的属性予以分析。

    伦理学维度。美国技术哲学家米切姆(Carl Mitcham)把对现实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分为欧洲大陆(现象学)传统和英美(分析)传统,在欧洲大陆传统中马克思被排到希勒、加塞特、海德格尔和乔纳斯等人之前。米切姆认为马克思对技术伦理的产生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并把马克思的技术理解为有目的的活动。他把技术定义为四种基本类型:技术是客体、技术是过程、技术是知识和技术是意志。在分析了伦理学与技术(尤其是现代技术)的关系后,他注重高技术伦理学研究,进而考察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问题。《Thinking through Technology》(1994)是其技术哲学明显转向技术伦理的标志,《Thinking Ethics in Technology》(1997)容纳了其1995至1996年间技术伦理成果,《Engineering Ethics》(2000)作为大学工科学生教科书,表达了他积极倡导工程伦理学教育的思想。米切姆认为传统伦理学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应该如何相互交往;现代伦理学的范围已扩大到人与非人世界之间的关系,即动物、自然界和人工制品等。中国

    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研究还比较薄弱。陈昌曙、远德玉等在论述马克思的技术哲学思想时涉及了同马克思技术伦理的相关论述。他们认为伦理观念影响技术活动、制约技术活动,要恰当的处理伦理追求与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促进技术发展和伦理完善。高亮华认为技术“具有丰富的伦理与政治意含”,对人文主义视野中的技术图景进行了探讨。刘海文强调“技术负荷政治”,对技术构成特质和运用后果进行了论证。

    李庆臻的《现代科技伦理学》一书简单论述了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他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技伦理思想总结为道德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科技与道德相互作用、科技要为人服务、科技和道德对立的根源、重视生态伦理问题、重视地球伦理和全人类的道德等七点。

李三虎的论文《技术伦理的休漠难题—走进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及其地位》是学界关于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研究的主要成果。他把当今技术伦理学的争论归结为三个问题:“一是目前技术伦理学使用传统的价值、责任等概念来分析技术伦理问题,出现了诸多矛盾(如运用价值判断处理新技术决策会导致各方固执己见和冲突激化,运用责任伦理无法规定技术后果的具体责任主体等),从而面临着适应技术发展而对传统伦理学进行改造问题;二是技术伦理学仅仅限于技术职业责任或道德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它将技术发展的外部社会伦理问题归由科学家和工程师负责也失公允,而如果要改变这种情形就存在着对技术的重新界定问题;三是技术发展涉及的诸多社会冲突及其解决无疑已经不再限于技术本身,技术伦理学如果要表现出它的实践意义,就不能不关注复杂的技术伦理责任主体关系,而这又必然涉及到政治协调和对话问题。”由此而转入马克思的技术伦理学,尝试解决争论。李三虎认为马克思在实践、异化、道德等概念下曾经对技术进行了伦理思考,在当代技术发展的伦理现实背景下研究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不仅是学术的任务,也是实践的要求。马克思重视技术的伦理问题而不是逻辑和经济问题,在技术时代刚刚出现时就预见了技术伦理问题的重要特征。马克思采用“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法观察技术伦理问题,并将技术功能置于现实及社会背景中进行描述。马克思认为技术负荷道德价值,只有通过制度变革才能消除异化现象。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回答了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是否通约的伦理问题,他的劳动过程理论、异化劳动理论、机器理论解释了事实判断附着道德评价。李三虎正是通过回答“回到亚里士多德还是走进马克思”这一问题,找到了解决当今技术伦理问题的理论基础。

    陈芬的《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伦理维度》一文对马克思的科学技术与伦理价值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是国内学界直接论及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又一人。她认为马克思的技术批判思想是一种系统的整体论,而非技术决定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超越了对科学技术的批判,并在人类实践基础上融通了科学技术与伦理价值的关系。从伦理维度评价马克思技术观“对于我们正确解决单向度的科技理性与人文理性的对立,具有重要的价值。”

    尽管国内外学界对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种现状还不尽人意,并存在一定的缺失。

   技术批判的缺失。法兰克福学派与芬伯格的技术批判理论虽然对现代技术伦理的建构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但对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理解仍存在着某些偏颇性与片面性。首先,脱离历史和现实。法兰克福学派的与人本主义相结合的技术伦理批判忽视历史和现实的主客观条件,以客观理性取代主观理性,无法消除技术的负面效应。其次,对技术的伦理批判代替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批判未能摆脱对技术本身谴责的范畴,它的技术本身具有压抑人、统治人的错误论断是不可能动摇现代资本主义统治的。第三,技术悲观主义宿命论倾向。尽管马尔库塞从某种程度上肯定了技术对社会进步的“重要催化剂”作用,但总的说来,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批判散发着存在主义的理论气息,针对技术本身的反人性本质和异化本质,表达了技术悲观主义宿命论倾向。这种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批判精神要求走艺术理性或交往理性的道路,而忽视了人本身力量之大,因而与马克思的观点截然对立。人在根本上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技术具有解放作用,只用技术真正服务于人本身的道路才是人类正确的抉择。最后,芬伯格的批判理论虽说也是在马克思技术批判的传统中进行的,但芬伯格过于乐观地看待技术,低估了技术的消极作用。从技术的民主变革到实现“可选择的现代性”理论,芬伯格也缺乏深入论证,空有希望与自信。

    社会建构的缺失。社会建构论虽然高度重视技术活动中的主体力量,但并不否认技术活动中的自然规律,这是值得肯定的,遗憾的是其处理方式存在局限性。它无法用其理论解释技术中的必然的客观规律性,如普遍的对称性观点本身就需要完善。社会建构论虽然在理论内容上并未忽略人类行动的目的性问题,但在理论形式上不够重视。关于人类行动建构技术的过程理论即“如何行动”,它论述得较为详尽,而对于这背后的“为何如此行动”则考虑的不够。社会建构论者坚持认为技术活动中的客体的力量是人的主体力量的体现,这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科学技术实践活动起到了阻碍作用。

    非马克思主义的缺失。国外学界的非马克思主义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主张绝不能忽视。如在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看来,‘马克思早期的技术批判生命力旺盛,而《资本论》中的批判方式已经不合时宜。法兰克福学派高度重视人的本质和异化理论的批判,丢弃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的批判,实际上吸收的并非马克思理论的本质,忽视了马克思的科学性与批判性的统一。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过时论,芬伯格的马克思技术理论的“摇摇欲坠”等主张却是我们应该予以批判的。中国

    全面系统性的缺失。对于马克思技术伦理思想的探讨,国内外学界刚刚起步,还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国外米切姆的技术伦理思想直接涉及到了马克思,但是他的研究还不够深人,比如“考虑周全的义务伦理”其概念本身就十分模糊,且实现起来也有较大困难。国内著名学者陈昌曙、远德玉教授没有直接对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进行论述,他们只是在研究技术哲学时触及到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的部分内容;高亮华、刘文海在讨论技术问题时已深人到了技术伦理学领域,但也仅限于技术的人文价值和政治价值范畴;李庆臻简略地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技伦理思想概括为七个方面的内容,有简单化之嫌;李三虎、陈芬对马克思技术伦理的研究虽进一步深化,提出了一些原创性的观点,但也仅限于三篇论文,理论视野研究深度和广度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第4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近代以来 ,传统文化的命运成为一个中国人必须面对的思想文化难题。这是因为 ,近代中国社会遭遇了整体的文化困境 :传统文化在自己的整合方式难以发挥社会功能的条件下 ,日益面临一个自我秩序崩解的危险。近代中国社会的人心秩序与社会秩序 ,已经无法在既

定的传统文化范式内加以整合了。另一方面 ,自有源头 ,并且自有承传的西方文化价值理念与制度安排、生活方式 ,展现着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魅力 ,而且挟其经济实力与政治强权 ,硬性楔入近代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就带给中国社会以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模式。而且 ,从两种社会生活模式的类型来讲 ,具有内在的相斥性。这就注定了选择其中一种生活模式 ,就必须放弃另一种生活模式。于是 ,从近代中国以来 ,所谓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就此形成一种僵化性的文化格局。这种社会文化格局 ,造就了相应的思想文化格局。如果说系统描述这种思想文化格局 ,不是某个具体从事思想史研究的学者所可以完成的事情 ,而决定性地只能容许他从某个具体的角度去把握这一思想格局的话 ,那么 ,选取伦理道德的视角观察这一格局的情况 ,是一个可以将整体情况收摄于“一斑”的最好视角。因为 ,中国传统文化乃是一种伦理型的文化。这一见解 ,是获得了学术界的基本认同的。对此 ,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印证 :第一 ,就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讲 ,伦理道德构成了它的内涵。表现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三纲八目、体现儒家伦理中心主义的三纲五常 ,在古典社会时段 ,发挥着整合中国人人心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两相关联的作用。而进入近代社会 ,人们试图告别古典历史 ,也恰恰是从“吾人之最后觉悟是伦理的觉悟”这一角度来诀别传统文化的。这两个方面正好从正反两面 ,证明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结构的特质所在。第二 ,就中国传统的制度安排来讲 ,伦理化是其基本取向。政治上的宗法制度、经济上的均平格局、法律的儒家化教育的忠诚至上等等制度取向 ,都以其伦理化来显示出它们的制度特质。假如从制度运作的过程来看 ,在制度安排的起点上 ,伦理动机决定着制度机制 ;在制度运作的实际过程中 ,人们的伦理境况则是制度功能得以发生、制度有效性得以保证、制度本身的状态可以调整的依据 ;在制度运作的绩效评价上 ,则也是以制度的伦理后果来作为评价的基础的。假如制度安排的后果是人们在伦理上所难以接受的 ,那么它就必然不是一种好制度 (比如 ,由此古典中国人排斥了竞争 ),假如制度安排的后果是人们在伦理上乐于见到的境况 ,那么它就是值得继续施行的一定之规 (比如 ,由此中国人养成了均等的心灵习性 )。第三 ,就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实际状态而言 ,伦理道德也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力量。人们的日常思想与行为方式 ,都是由伦理关系所决定的。就宗法社会讲 ,齿序具有决定的作用。就人际关系调节言 ,中庸起着基本的指挥作用。就解决冲突的方式看 ,无讼成为人们追求的境界。就理想的社会状态说 ,大同是为人们认同的目标。这些都是伦理性的东西.

这种伦理性的文化 ,在古典社会的范围内 ,与古典社会和现代社会交替的边缘状态上 ,发挥作用的方式具有重大差异。如果说在前者言 ,它还不能说是完全适应的话 ,起码也是基本协调的。但是就后者讲 ,它则是完全无法给与社会运动过程以引力的了。就这种文化事实而言 ,人们早已经是不否认的了。

然而 ,复杂的是 ,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微妙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与价值认同问题。价值选择的公共性较弱 ,个体性特点较强。换言之 ,价值问题上的分歧 ,较之事实上的认知 ,分歧会更大。而且 ,价值问题是一个可以脱开现实世界 ,在精神世界独立运作的思想领域。因此 ,某种价值主张完全可以以某种个人偏好为支撑、或以某种群体心理为支持。在事实与价值之间 ,寻求到相对的一致性 ,则是凸显价值认同引导现实认知之路的要求。

这是一个价值难题。围绕这一价值难题 ,近代中国逐渐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种断定传统文化近代命运 ,以及以儒家伦理为中心的传统伦理近代命运的判断 :否定传统文化的近代功用者 ,吁求人们的“伦理觉悟” ,形成所谓全盘反传统主义的思路。肯定传统文化的近代作用者 ,呼吁人们看到“花果飘零”之后的“灵根自植”事实 ,从而对于传统中的近代因素进行耙梳 ,以便接通传统与近代联系的血脉。在两者相互的衡量中 ,前者视后者为不可救药的保守分子。后者视前者为数典忘祖的激进人物。而在两者的思想学术努力中 ,前者将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视为将一切社会要素化约为伦理的简化思维 ,从而将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伦理中心主义思维 ,视为传统文化的基本思维定势 ,请求人们在现代背景下将之弃置不用。后者则认为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思想与行为抉择方式 ,恰好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仍然期许的道德理想主义特质。而这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所不可匮缺的东西。因此 ,传统伦理的处境 ,不能简单化为一个否定传统、抛弃传统的问题 ,而是要致力于将传统中具有时代价值的东西尽力挖掘出来 ,为当下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所用.

两者处于鲜明的对峙状态。就分析的角度来看 ,二者各据其理。从反对传统的理论立场来讲 ,假如他们是站在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差异的视角看问题的 ,那么 ,他们可以在这种事实差异的基础上 ,找到自己观点的有力根据。因为 ,不论你在何种理论角度看问题 ,中国古典传统与西方现代社会 ,都是两种类型的社会 ,那些具体要素上的类同性 ,与类型上的差异性比较起来 ,都是可以忽略的。而且 ,不论你在何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看问题 ,你都会对传统本身在明清以降的内在动力的匮乏 ,感觉到一种“自己不争气”的晦气 ,反传统者自不用说 ,即使是现代新儒家 ,也对“花果飘零”痛心疾首。另外 ,不论你在何种意欲的理论预构引导下看问题 ,你都会在离开传统的既有思路上去讨论足以“结合”古典传统与现代精神的“新型”思想问题。

从支持传统的理论立场讨论 ,假如他们是站在传统与现代的要素关联性上看问题的 ,那么 ,他们就可以在这种事实联系的基础上 ,提供给自己观点以多种支持。因为 ,即使你强调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差异 ,但是 ,历史从来不是运行在完全中断的基础上的 ,因此历史的连接 ,总是一个历史的实际。这就为人们在文化传统的价值基点上 ,寻找自己文化发展的动力提供了支持理由。而且 ,不论是中国历史 ,还是西方历史 ,又总是在文化交流的基础上 ,通过文化资源的互相借取 ,来为自己文化提供发展养分的。因此 ,绝对没有一个民族在完全远离其他民族的思想文化资源的情况下 ,独立地开掘出一条文化发展之路。由于对于现代西方文化来讲 ,中国古典文化的启发性贡献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 ,中国文化的现代价值 ,也是不容抹杀的。但是 ,就综合的角度看这一问题 ,则会有不同的结论.

姑且不说二者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对于传统命运得出的相反对的结论。同时 ,也不论二者对于传统文化发展前景的设计多么具有吸引力 ,仅就二者的思路和结论来看 ,就存在可以改进的地方。其一 ,在问题意识上 ,二者仅仅依据于社会原生问题的各一个方面立论 ,对于中国问题的连动机制 ,掉以轻心了。其二 ,在问题陈述上 ,也都只是对于中国传统命运这一个问题的两面 (现代有效性与时代失效性 ),各占据一个方面的事实依据。其三 ,在价值主张上 ,各自也是在自己的价值立场上 ,声言自己立场的合理性 ,对于对方的价值立场缺乏起码的尊重 ,因此对于相互间共同分享的价值资源忽视了。其四 ,在解决传统伦理的出路问题上 ,各自都在自己封闭的思路寻求“出路”。保守传统 (以儒家为核心 )价值者以为传统本身就可以为我们走出近代以来的文化困境提供一切药方。反对传统 (也以儒家为核心 )价值者则以为传统构成了我们走向现代的障碍 ,于是以告别传统为走进现代的前提。其实 ,就文化的当下发展来讲 ,传统自身的处境并不是一个真实的现代出路问题。在问题的确认上面 ,二者都有以伪问题为立论基础的嫌疑。

为此 ,在展开对于传统文化、传统伦理现代处境问题的论述之前 ,需要先行确立起几个论说问题的原则 :

第一 ,告别二元对峙的处理传统命运的方法。一方面 ,绝对不单纯站在具有永恒价值的道德理想主义的视角 ,来为以儒家价值为核心的传统伦理体系进行辩护。另一方面 ,也绝对不站在需要扬弃的伦理中心主义的视角 ,去为全盘反传统主义进行论证。而是走出这种各据传统之一个方面的内涵 ,而各阐其说的理论困境。将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视为传统 (儒家 )伦理两个难以割离的层面 ,将传统做整体观。这样 ,可以保证我们不至于在割裂传统结构的基础上 ,对于传统进行不可靠的问题讨论与价值抉择。

第二 ,告别基于学理要求的伦理学思想史讨论的学术定位。这样 ,就可以避免在学理的僵化逻辑进路上 ,对于问题的丰富蕴涵加以撇除 ,而集中于论述者关注的或辩护、或拒斥的一个或几个价值兴奋点上面。从而对于原教旨主义基点上的思想史阐释方式 ,予以回绝 ;同时 ,对于反传统主义基点上的思想史裁量方式 ,加以扬弃。在此基础上 ,对于传统伦理、尤其是儒家伦理 ,作合乎其历史面目的理论审查。在理论逻辑思量的同时 ,对其作实践逻辑的同情性了解 ,使传统伦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不至于割离 ,由此获得具有真实性保障的理解.

第三 ,告别那种专注于对传统、传统伦理与儒家伦理的系统描述方式。从而 ,对于传统中与现代关联紧密的问题 ,做突破性的思考。这就要求我们对于传统伦理中 ,对现代中国人的伦理思维与行为的伦理抉择发生着影响的观念与行为导向 ,进行聚焦式的审查。而这类问题 ,大致有 :传统伦理的构成状况究竟是如何的 ,传统伦理的类型特征实际是怎样的 ,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伦理的传统与现代构成的异同如何 ,在“现代”的变迁条件下 ,传统伦理的处境怎样 ,传统伦理的现论境遇与实践际遇如何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 ,比之于延续了近一个世纪的描述传统伦理的学术取向 ,更有利于我们进入传统的堂奥 ,并携带传统宝贵遗产 ,走进现代的大门。

第四 ,告别那种脱离现实伦理生活关联着的伦理学问题的玄虚的致思方式。就此而言 ,就可以期望在论述传统伦理的现代处境问题时 ,从现实的伦理生活要求这个伦理学致思的最强有力的基点上 ,去考虑问题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理论性与实践性诸方面关联着问题省思的方方面面。于是 ,当代中国的道德失序与道德秩序重建要求 ,就此成为我们反省传统、传统伦理、传统儒家伦理的理论问题与实践处境的背景条件。由此 ,问题就引向了讨论传统伦理的时代感维度。这就使得当下伦理生活的问题 ,可以既在传统中寻找它的源头 ,又可以在传统中寻思它的解决之道。但是 ,在此传统绝对不构成我们思考现代的轴心。

确认了这些原则 ,则讨论传统伦理问题的问题思路就凸现出来了一者 ,确立讨论传统伦理的理论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传统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儒家伦理的结构分析问题。长期以来 ,反传统主义者将这一结构中与传统政治直接关联在一起的、令人反感的伦理中心主义加以放大 ,以此作为否定传统伦理价值的依据。而保守主义者则又将其中的、与古典社会伦理道德生活的常态相吻合的道德理想主义加以扩展 ,以此作为为传统伦理的现代转进的理论努力的根据。其实 ,分析起来 ,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正是构成传统 (儒家 )伦理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旦割裂 ,传统就会变成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女孩”了。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入手 ,才能理解作为古典规范伦理体系的儒家伦理 ,缘何既可以提供一个调整社会生活的普适规范 ,又可以提供一个个人道德修养的指南原因。儒家有关于良心的论说 ,是因应于后者的论说。而儒家关于忠诚的言述 ,则是关于前者的社会伦理陈述。就此而言 ,儒家伦理绝对不可能是时下一些论者所认定的、在现代社会可以直接发挥管理功能的管理伦理学 ,而只能是古典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

二者 ,在确认了传统伦理的结构特征之后 ,我们需要对于传统伦理显现出自己的结构特征的外部条件加以分析了解。在比较伦理学的视野中 ,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现代伦理的结构性差异 ,是最为显明的。之所以要对这两种伦理体系加以比较 ,不是因为一些论者认为的我们中国人近代以来形成的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维定势。而是因为 ,这一方面是取决于传统伦理的结构背景与西方伦理的结构背景 ,正好构成一个相互对应性的参照架构从比较方法学的角度讲 ,这样最有利于说明具有差异的两者之发生差异的原因 ,以及这种差异显示出的两者各自的独特性征。另一方面 ,则是因为伦理学在其自身的延伸逻辑上 ,构成了体系化论说而又具有比较价值的伦理学传统 ,就是中国与西方的伦理学两种传统。再一方面 ,则是由于中国与西方自近代以来的文化冲突 ,构成为 1 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以来 ,最为剧烈、而又最为具有跨文化传统研究价值的现代文化问题。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的冲突与对接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涌现了它丰富的理论蕴涵。这值得人们去加以追究。当然 ,这种比较是复杂以至于在冲突与融会的整个过程中也不可能全部予以清晰的理论阐释。为此 ,从三个视点上去加以把握是值得尝试的进路。一是中国与西方伦理传统中是否共同分享着某些理论话题。为此 ,考察最具有伦理意味、且为古典中西伦理学家都高度关注的“中庸”话题 ,在这里就变得具有特殊的意义了。二是中西伦理传统中是否具有某种深层的伦理心理的分流。在此 ,通过中西社会伦理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悔”的道德心理现象的比较分析 ,似乎可以期望对于其中的某些差异加以认知。三是中国与西方伦理传统中对于社会政治问题的伦理回答 ,是否具有引导社会向不同方向运作的理论诱导力量。就此而言, 中国古典传统的伦理与政治的直接合流 ,与西方现代传统的伦理与法理的紧密关联 ,确实给我们显示出两幅社会政治伦理画面。

三者 ,在区域化发展的伦理格局被打破以后 ,亦即在通向全球化的伦理发展格局的大背景条件下 ,我们对于伦理问题的反思 ,有了不同于各自传统自身审查传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进路。因此 ,我们如何可以合理地确认在这种条件下 ,判定伦理道德问题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就成为我们的伦理道德审查必须确立的方法论前提。为此 ,对于我们自己传统的形成过程加以描述性分析 ,对于我们的伦理传统之表现而出的精神特质 ,对于我们的社会与相异类型社会的本质差异加以勾画 ,进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反省方法论问题加以检讨 ,就成为相互依赖的几个问题。于是 ,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问题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问题 ,中国文化特质的勾画问题 ,以及伦理思维的理论与实践前提的反思问题 ,就成为伦理学必须直面的基础性问题。

四者 ,反思传统伦理问题也好 ,检省现代道德问题也好 ,都必须围绕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代社会背景条件———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以及支配性地影响这一进程的现代性问题。在这一进程中 ,中国传统伦理或儒家伦理的异变问题 ,才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否则 ,我们大可不必理会与我们的伦理生活毫无关联的其他伦理传统。现代进程与现代性的挑战 ,正是促使我们检点传统伦理的深厚实践动力。为此 ,我们需要对于现代社会之必须告别伦理中心主义的社会伦理生活格局加以确认 ,也需要对于中国人近代信念的重建问题加以回省。这样 ,五四就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并且 ,对于近代以来我们的伦理生活的规范寻求之生态环境的彻底改变 ,加以应有的强调。从而 ,确立起我们对于传统伦理反思的新型背景条件。

第5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关键词]麦金太尔;德性伦理;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18-0072-02

一、德性伦理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麦金太尔从现代社会道德无序状况的批判性分析出发,对于整个现代性的伦理话语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反省。麦金太尔的理论论证有力,对美德生活的强调,有力推动着当代伦理学从元伦理学向实践伦理学的转变,使其不仅成为“当代伦理学研究的转折点”,也成为近20年来伦理学界激烈争论的焦点。麦金太尔全面阐述了其在亚里士多德传统意义上的德性理论,指出西方社会自古希腊到近代的整个历史的不同时期,都存在着这样一个德性传统伦理话语的理论基础,他还提供了研究伦理学的新方法,尝试用一种历史叙事而不是诉诸于人的理性分析来探讨伦理学,这种方法有可能会给伦理学的研究提供新的范式。

基于麦金太尔对西方现代道德现状所作的历史的深刻的分析,也基于我国道德现状的思考,笔者认为研究德性和德性伦理,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现代社会的道德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德性伦理思想研究

(一)国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近20多年来,对于麦金太尔思想的研究一直是西方学术界的重点讨论问题之一。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研究超出了伦理学学科本身的范围,引起了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级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交流和对话。第二,随着麦金太尔思想的研究不断深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麦金太尔思想的局限性。

1.对德性伦理的研究

1981年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出版可以说是现代德性伦理研究的一个纲领性文献。作者在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传统的基础上,对启蒙运动以来以功利和权利概念为中心的现代西方规范伦理学进行了批判性分析,要求重建德性伦理,重树德性伦理在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和道德理论中的主导性地位。

1984年,美国学者迈伦德尔出版《德性的理论与实践》,以麦金太尔《德性之后》关于德性伦理的论述为根据,追溯了柏拉图等西方思想家的德性伦理思想,阐释了当代道德教育及其存在的问题,指明了德性伦理在当代社会的重要地位。

1997年,美国学者斯达特曼编辑出版《德性伦理学》,全书由16篇论文构成,较为全面地论述了现代德性伦理产生的社会背景、本质特征和基本内容,是迄今为止一部较为系统的“现代德性伦理学”著作。麦金太尔的《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为什么人需要德性》,认为成为一个独立的实践推理者,只是人在生命的某些阶段,由于人类生命的脆弱以及在不同生命阶段的无能,人在相当长的生命时间里是依赖性的存在者。因此,在非算计性给予和接受的关系中,人既需要独立性的德性,也需要依赖性的德性。

2.对麦金太尔德性伦理思想的研究

罗纳德·安内特认为,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对近几十年来的哲学对话具有重要贡献,为我们指出了情感主义的局限和道德危机的核心。

墨菲收集了不同领域学者对麦氏思想的研究论文。这些论文涉列了麦金太尔对现代性在不同方面的批判,对麦氏思想给予积极肯定。

3.对麦金太尔德性伦理思想的批评

威廉·K·弗兰克纳认为,麦金太尔没有把历史和哲学区分开来,他认为历史的探究能够确立哲学的观点是错误的,他所谓的为道德合理性论证的现代努力已经失败且必然失败的断言,只能由分析哲学家而非某种历史来确定。

塞缪尔·谢弗勒指出,麦金太尔从美德与实践的关系的角度推出“伟大的棋手不可能是邪恶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罗伯特·瓦西布罗特认为,麦金太尔的理论不可避免地隐含着某种形式的相对主义。因为,麦金太尔是基于善的追求而人类对善的界定则又不相雷同。互竞的美的传统的存在是不可相容的。

(二)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1981年麦金太尔发表《德性之后》,国内学界对他的思想也进行了比较充分地研究和讨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麦金太尔的部分思想进行复述或重述,在此基础上对麦金太尔思想进行评价。龚群翻译了麦金太尔两本重要的著作,即《伦理学简史》、《德性之后》,对于麦金太尔所提出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梳理。二是积极主动地和麦金太尔展开学术对话,对于麦金太尔所提出的问题和价值判断发表自己的看法。

1.对麦金太尔思想的介绍

对麦金太尔思想作全面介绍的有高国希所著的《走出伦理困境——麦金太尔道德哲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该书客观地评述了麦金太尔的理论结构和发展过程,并探讨了麦金太尔在西方伦理学和哲学中的地位。

江立成和赵敦华在《当代美国的社会正义理论刍议》一文,将麦金太尔置于后现代主义政治的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指出麦金太尔的正义理论反映了超越现代主义政治的要求,但与美国实用主义态度和欧洲后现代主义的游戏精神之间具有明显差异。万俊仁在《“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和之外》一文中论述“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二者之间关系,对麦金太尔美德伦理的核心思想进行了概括。万俊仁在《比照与透析——中西伦理学的现代视野》一书中,对麦金太尔《追寻美德》与《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两书的核心思想作了准确恰当的综述。

姚大志在《亚里士多德还是尼采——麦金太尔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一文中,分析了麦金太尔对启蒙筹划必定失败的论证,认为麦金太尔所指出的摆脱现代道德困境的出路既不是现代的,也不是后现代的,而是前现代的。寇东亮在《德性优先于权利——对社群主义伦理的一种解读》一文中,在与自由主义自我观对照的基础上,阐释了麦金太尔的自我观。麦氏认为,自我认同是依赖于共同体的,如果自我没有在社会关系中的某种独特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或至少是一个陌生人或被放逐者,因此,共同体优先于个人。

2.对麦金太尔思想的评价

王今一在《麦金太尔美德伦理摄义》一文中对麦金太尔主要思想进行评述,认为麦金太尔要把伦理学的探究路向转回到亚里士多德传统无异于新儒家希冀有“内圣”开出“新外王”的做法,让人感到有一厢情愿、不切实际的勉强。

徐向东在《相对主义、传统与普遍伦理》中认为,麦金太尔基于传统合理性的美德论证已造成诸多困境,至少在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之间,麦氏的态度十分暧昧。徐向东认为,美德最好被理解为人们在某些共同的基本经验领域中能够敏感而恰当地行动,以便过上好的生活的一种能力,亦即把某些普遍的道德真理敏感而恰当地运用于具体环境中的“实践智慧”。陈真在《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一书中,对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的思想作了介绍,认为麦氏否认了美德对历史的相对独立性,影响了对道德概念的准确把握。

三、德性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通过对麦金太尔德性的研究,弄清麦金太尔如何提出德性论,他所讲的德性究竟是什么,有何特性及其所具有的当代价值。借以反思我国的道德现状,我们如何在传统基础上重新建构德性理论,进行道德评价;如何能将其外化为人们共同认可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并在实践中发挥其真正的功效。

第6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亲情伦理;普世伦理;环境伦理;类;共同体

“亲情伦理”、“普世(普遍)伦理”、“环境(生态)伦理”是当前伦理学讨论与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本文将三者放在一起来考察,尝试在揭示三者之间内在的理论关联性的过程中,一方面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推进研究的深入发展;另一方面,试图通过这种关联性研究,探讨和说明人类道德共同体与伦理学理论演化的内在关系及其基础这一伦理学理论的基础性问题。

对于传统儒家伦理思想和中国传统社会的“亲情(家族)本位”定性,几乎没有异议,而如何看待和评价,是争论的主要问题。

就本文的论题而言,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讲,这种“亲情(家族)本位”的社会关系与伦理思想其实并不只是中国传统社会所特有的,在人类历史上,各人类群体都经历了这样一个阶段,其实也体现着伦理关系与思想的起源和发展演化的普遍性。马克思关于人的存在依次经历“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三个阶段或形态,也是人作为伦理主体的基本存在形态,就是通常所谓群体主体、个体主体、自由人联合体即类主体。

由于中国古代奴隶制的形成是由氏族直接到国家,国家的组织形式与血缘氏族制相结合,其后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形式完善,历史漫长,加上缺乏促使西方伦理普遍化的社会、宗教、科学文化背景,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得“亲情(家族)本位”这一伦理道德传统与思想观念显得特别突出,使我们在批判这种“特殊性”时可能忽视了它的“普遍性”,但对于本文的论题而言,这种普遍性是有重要意义的。

自然主义伦理学家拉蒙特曾说过,“人类的良心”、“是非观念”等,最初以家庭为其活动范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部落或城市的标准,然后扩展到民族,最终则从民族推广到全人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人类伦理关系与伦理思想演化发展的普遍规律。

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道德是和导致人类出现的有机体进化的整个过程联系在一起的,达尔文认为,人所特有的、使其与动物区别开来的道德品质的自然根据存在于某些动物所具有的社会本能里。恩格斯也曾指出,社会本能曾经是从猿发展到人的重要杠杆之一。社会本能使得一个动物对其同类有一定的“同情”,并对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些感情和服务绝不会扩展到同一物种的所有个体,只是局限于同一群体的成员。

因而最初的人类道德共同体及其意识范围也不是整个人类,或者说,这时的道德主体不会像有的论者认为的那样已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类意识”和“类道德”。这时的“类”只能是群体性的,比如氏族或者部落,氏族、部落的图腾崇拜可能说明,原始人并不把其他群体看作自己的同类。据人类学家考证,人类历史大概已有四百多万年,其中大多数时间人类都以几人到十几人、几十人为一群体,几个小群体为一群落。也就是说,人类早期关系基本是一种群体性关系,而构成群体的纽带是血缘亲情关系。

虽然传统伦理学一直认为,对动物来说不可能有“共同体”意识,更不会有“道德”意识,人类只有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从“自然共同体”进入“社会共同体”,真正的伦理道德及道德意识才会出现,但在环境(生态)伦理蓬勃发展的今天,探询人类道德的自然起源和基础也就具有了重要意义,环境(生态)伦理使“自然”问题进入了伦理学理论视野,也必然带来了对传统伦理思想的“类”基础与“类”性质的挑战和系统反思。

就传统儒家和中国传统社会中“亲情本位”伦理思想而言,其背后的“类”意识首先与贵贱等级思想意识联系在一起,这种等级思想背后也是一种“类”意识。在孔子看来,作为贵族士大夫的“君子”与作为普通大众的“小人”之间有“类”的差别。在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各种“歧视”,实质上就是不把被歧视者看成是自己同类从而不公正地对待他们。

因此也可以说,所谓人类的“进步”历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表现为越来越把我们自己和看起来与我们很不相像的人们之间的相似性看作在重要性上超过差异性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看,道德进步的过程也是一个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所谓人类的“类意识”是与其存在“共同体”和交往活动的范围相伴随而发展演化的。

但人类历史也表明,将“同类”外延扩展到一个国家内部的全体成员是相当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各种种族歧视还未离我们远去。但时至20世纪、尤其是进入21世纪,社会历史发展已经显示出人类的生存单位越来越从民族国家的层级,转移到全人类的层级,全球化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人类间的相互认同以及生存共同体的进一步扩展,已经变得越来越清晰,这就是“普世伦理”问题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虽然与“普世伦理”相关的具体问题目前仍然充满争议,但有一点应该可以看到,在人类实践与交往进入全球化的时代,我们需要在全人类范围普遍适用的伦理与行为规范,需要某种普世伦理来处理全球性的问题,以及为人类的交往与协作提供规范指导。社会发展的实际进程已使所有人类群体之间形成越来越密切的依赖关系,站在这个基点之上思考,任何主体都不能把别人看成是与自己不同的存在。普世伦理研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金规”,其核心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性与共通性,即“类”的共同基础。

在这种历史与理论背景中,国内一些研究者提出人是一种“类存在”,人类的“类本质”、“类属性”是伦理学的基础,认为体现“类本位”的伦理道德“类生命一类价值”范式是当代伦理学的根本要求,甚至明确提出21世纪伦理学的走向是“类伦理学”。

但是,另一方面,与这种人与人之间“类意识”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和伦理学理论普遍化相伴随的,却也是“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分离的发展和演化趋势。因为不论是“亲情伦理”还是“普世伦理”以及所谓的“类伦理”,其视域都是在人际之间的范围内,在此意义上,都属于“传统”伦理思想。在传统伦理学中我们只对标准的人类及其共同体负有义务,即便在近现代传统伦理思想的视域中,伦理学也是研究“人伦之理”、“做人之理”,是有关人与人关系的学问。其背后的思想根源在于某种“人类例外论”,即,强调人性在自然与宇宙中的特殊性,只有人类才有道德身份或资格,其他事物只有在服务于人类利益时才有价值。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认为人类有道德身份是因为他们有知识,可以思考和选择.而其他生物缺乏这种能力;在笛卡儿那里,意识是道德身份的判断根据;康德把权利和道德身份限制于“主体”和“目的”,只有能自主的生物,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生物才有道德身份。

l7世纪以来,西方所谓“现代性”思想发展中的“自然(世界)祛魅”,其背后就是一种主客二分思维模式与机械论世界观。在这种世界观描画的世界图景中,只有人是主体,一切非人的存在皆为客体,人类征服自然是完全正当的。这种对世界与自我及二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一方面使西方伦理学主流确立了普遍化的发展方向,它强调人类的同质性,以及伦理学理论的逻辑一致性、科学性,这一切都导向“普遍性”,寻求普遍伦理。另一方面,认为人属于社会存在,社会独立于自然,甚至与自然相对立,因而只能从人类自身的社会文化与思想成就中探询自己的本性和生存意义。目前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对环境伦理学的批评就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与自然界其他生物有本质区别,因此,如果认为自然与人具有平等的权利或地位,就是没有抓住人的社会本质。以自然或自然物的价值或权利等来论证环境伦理理论,就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不同意见者则认为,只强调人类的社会性,忽视甚至否定人类存在的生物性.必然看不到人类对自然的依赖以及人类与自的内在统一性。仔细看一下,在这种“自然”与“社会”问题背后仍然主要是一种“类”思维方式与“类意识”,即人的“类本质”以及与其他生命形式的“类差异”或“类同一性”。

不论是“亲情伦理”还是“普世(普遍)伦理”,以及历史上其他的伦理思想,其思想理论基础都是关于“类”的观念,“类”与“类思维”、“类意识”成为道德共同体与伦理学思想的核心理念。这里的“类”有两种意义,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分类”,一种是人类相对于其他物种而言的“类”。“类”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就第一种意义的“类”而言,“类”与“共同体”范围基本一致,在第二种“类”的意义上,“共同体”往往比“类”的范围小,普世伦理是在这一意义基础上寻求“类”与“共同体”一定程度上统一的努力。但不论在哪一种意义上讲,在这种伦理学观念与思维模式中,人与植物、动物和土壤以及包含着各种生物的大自然显然不是任何道德意义上的共同体。如果要认真严肃地对待环境(生态)伦理学问题,就不得不对传统伦理学的“类”及“共同体”概念进行反思。

从环境伦理学各种理论来看,动物权利论和动物解放运动将伦理道德关系的范围扩展到了动物;生物中心主义进一步认为所有生物和生命形式在伦理道德关怀上都应该是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再进一步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伦理学的基础和道德对象;生态中心主义和深生态学以进化论为基础,以宇宙演化和复杂性网络关系为论证形式,论证宇宙中人类以外事物的内在价值以及与人类的平等地位。各种理论形态为它们各自提出的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论证,其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有:(1)论证人类之外的其他物种以及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 (2)希望通过对其他动物的知觉和忍受痛苦的感受的论证来将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动物身上;(3)论证动植物与自然物具有与人类虽然程度不同,但实质上一样的“主体性”。其中主要是围绕“内在价值”问题而进行论说的。环境伦理将自然物也作为伦理思维或道德关怀的对象,要求人对自然也履行道德义务,实质上也就承认自然物也是人类的同伴或人类与自然也构成道德共同体关系,这看起来是对传统伦理学与伦理思想的“反叛”或“颠覆”。

但另一方面,环境(生态)伦理学的各种理论形态虽然在具体理论上相差很远,但思维与论证模式具有一致性,那就是或者论证动物、植物、生命、生态系统等也具有内在价值,或者寻求一种能够获得道德身份或道德资格的共同属性,比如感受痛苦的能力、目的性、自组织性等。这些思路的目标在于通过这些论证,想方设法使它们与人类具有某种质的同一性,反映着追求共同本质的本质主义思维模式,实质上是对传统伦理学中“类”概念的延伸与拓展,只不过这里的“类”不再局限于人类,而是所有动物或者所有生命的“类”,但其思维方式和推理基础还是“类”概念与“类”思维模式。环境(生态)伦理学讨论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生态)中心主义之争,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类”与“共同体”涵义与范围之争。

这样,构成伦理学思想基础的“类”意识和“类”概念,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化,从家庭(氏族、部落)发展到民族(宗教、文化),到全人类的范围和视域,再进一步扩展到自然环境,关注一般意义的生命——不仅人的生命,也包括动植物的生命。在这样的一种视野中,全球(普遍)伦理、生命伦理、环境(生态)伦理等领域中许多问题的争论其实就是关于我们应该给予伦理关心的“类”的外延问题。那就是,从自己的家庭、家族到本民族,从自己的民族到世界各民族人类,从现实的人到潜在的人类(胚胎与后代),从现实与潜在的人类到其他自然物种、一切生命形式。现代伦理学的许多重要问题,比如全球伦理、生命伦理、克隆人、代际伦理、生态与环境伦理等,归结起来,在最根源处,仍然与我们对“类”的内涵及其外延的历史性理解密切相关。

在环境伦理学中,有人明确地意识到这种共同体的扩展方式,文兹(peterwenz)把环境伦理学中扩展共同体理论称为“同心圆理论”,西尔凡(richardsylvan)和普兰伍德(valplumwood)则比之为树的年轮。以这种视角来看,在离自我最近的圆圈里是对家庭和邻人的义务,往外依次为对社区、国家和对全人类的义务,还有对未来的后代的义务,再往外推是自然界,包括动物、植物、大地的义务。这种思想与费孝通先生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概括和人际关系的圈状“波纹”比喻实质上是一样的。

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提出用“整体主义”的世界观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人与其他生物以及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生态共同体,具有存在的直接同一性,这可看作是对环境伦理的“共同体式”论证。他们将整个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和大系统,人的社会只是其中一部分,并且从属于这个整体。人与人的伦理是从关于人与所有生命的普遍关系中推导出来的。虽然这种思想重新用生机主义的观点来看待自然与自然物,主要强调的是“共同体”,以“共同体”及其意识作为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基础,但“共同体”与“类”思维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最根源处,不论是“类”还是“共同体”,背后都是某种存在与利益的一致性与相关性。不过在人与环境的伦理关系上,“共同体”论证具有更多合理性。“类”更多地带有形而上的抽象性,与传统伦理学的人性论联系密切,带有更多静态特点。“共同体”思想与进化论能更好地结合起来,体现出动态性与相互性,更适合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这种“共同体”思想一方面为多元文化背景下“同质性”人类及群体间的关系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为人类处理与其他物种、自然界等“异质性”元素之间关系提供了思想资源。

有不少论者将环境伦理中的“整体主义”、“生机主义”与后现代主义联系起来。著名的后现代主义者大卫·格里芬也持一种整体主义和有机论的自然观与科学观,并且针对现代主义的“自然祛魅”提出了“自然的返魅”观点,确与环境(生态)伦理许多理论观点相合。

但就整体而言,在后现代主义视域中,以上所述研究方法与论证模式表现着传统(古希腊以来)哲学与科学寻求确定性、普遍性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式被称作“本质主义”、“基础主义”、“归约主义”,它们都属于一种“系谱”式的论证,或者是一种“根的神话”。这种思维模式与论证方式在普世伦理研究及其思想资源中的表现,我们已有专文论述,并对相关概念和思想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言。需要指出的是,在关于环境伦理的研究与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思维方式与论证模式的影响,不论是对“内在价值”、“生命主体”、“主体性”、“感受痛苦的能力”还是“整体性”、“有机性”、“神圣性”、“共同体”的论证,实际上都在寻求一个支撑点或第一原理,以此来确立判定伦理道德身份的标准和理论建构的合法性。因此,就环境伦理学思想中体现的环境主义(environmentalism)、生物(生态)中心主义、整体主义、有机论等思想理论,一方面确实区别和反对原子式、人类中心主义、机械论的“现代性”思维模式,但另一方面在思维与理论范式上表现出的仍然主要是“现代性”特征。

对传统伦理思想的批判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认识已有的自我与他人、人与自然关系以及关于自然本身的思想观念框架,从这一意义来讲,不论是否赞同环境伦理思想的主张,我们都不得不重新思考“类”和“共同体”这两个范畴。而近年来大量关于“类伦理学”的观点,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第7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一、同一文化视域下的不同聚焦点

1993年9月,世界宗教会议通过了创始性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也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回应。1997年和1998年,中国学者两次聚会北京,对全球伦理的倡议作出了积极响应。2000年9月,孔汉思先生再访北京,重申他对全球伦理的坚定主张:“没有一个全球伦理,一个虽然存在着教义差异的全球伦理,就不会有一个新的世界秩序!”(注:孔汉思:《世界伦理与中国传统伦理》,载中国人民大学基督教文化研究所《基督教文化学刊》2000年第4辑,第287页。)

在有关全球伦理这一主题的诸多文献中,万俊人先生的《寻求普世伦理》是笔者所见最详尽的一部由中国学者完成的作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中国学术界参与寻求全球伦理这一思想运动的代表作。它既是作者心路历程的一个思想总结,但也可能预示着中国学术界参与寻求全球伦理思想运动的一个新的起点。

在笔者看来,从学理角度考察,孔汉思先生建立全球伦理的倡导可以视为一名宗教家在一般文化系统中探讨宗教与一般伦理相结合的可能性,希冀由此探索一条建立世界新物序的道路。而对中国的哲学家、伦理学家来说,除了对这一倡导积极响应外,更加注重在文化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探讨中国文化自身转型与更新的具体进路。让我们从分析孔汉思先生和万俊人教授在思考全球伦理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文化视域(视阈、视野)上的共同性与不同聚焦点,来进一步说明这一侧重点的差异。

所谓“文化视域”,指的是经由20世纪多学科文化理论的综合研究之后所形成的观察问题的文化理论视野以及跨越单一学科的理论架构和文化系统论的综合方法。尽管现今中国学术界对文化的理解仍然千差万别,但文化视域的形成确实可以视为中国学术界在上个世纪最后十年中所取得的重要进步之一。

由于学者的知识背景和关注点不一样,文化视域可以是同一个,但聚焦点可以不同。比较一下孔汉思教授与万俊人教授的文化视域,不难看出:在前者的文化视域中,宗教始终占据文化系统的核心地位;而在后者的文化视域中(以万俊人教授本人的用语,这是“一种世界多元文化和多种道德传统的全景式视阈”(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62页。)),道德无疑是一个聚焦点。孔汉思教授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承认教义差别(也包括各种意识形态的差异)的前提下,存异求同,寻求人类对全球伦理的认同;而万俊人教授想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如何超越各种意识形态(包括以宗教形式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的差异,存异求同,寻求人类对普世伦理的认同。问题是同一个,但要求回答的侧重点不同。

相比较而言,孔汉思先生需要回答的问题要容易些,这是因为孔汉思先生对宗教与文化两者关系的理解是“宗教核心论”的,亦即认定“宗教是文化的核心”。这种“宗教核心论”的要点是:宗教作为文化的一种形式,渗透或包容一般文化的各个层面和各种形式,不仅渗透到文化的精神意识层,而且渗透到文化的器物、制度、行为层;不仅包容文学和艺术等文化形式,而且包容其他一切文化形式。人类各大文化系统均以某种宗教为代表,现存世界各大文化体系均有宗教的背景,均以某种为支柱;宗教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基本的信仰体系、价值规范、行为准则、组织体制。孔汉思从宗教这一关键要素出发,解释全球文化系统的运作,打通宗教与道德的关系。

在万俊人教授的文化视域中,宗教的重要作用虽然得到高度强调,但他的聚焦点是伦理,因此最后的结果是一定程度的伦理泛化,而宗教则被淹没在世俗伦理的大海之中。从万著对普世伦理的界定及对其基本理论维度的分析来看,上述这一倾向十分明显:“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淑世道德问题为基本主题的整合性伦理理念。”(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29页。)“依据以上有关伦理层次结构及其相互关联的了解,我们可以这样来确定普世伦理的基本理论维度:在信仰伦理或道德形上学、社会规范伦理和个人心性美德伦理三个层次之间,普世伦理将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其基本理论维度,同时保持对信仰伦理与美德伦理的开放性探讨。这种理论定位是由普世伦理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具体地说,是由其‘最起码的最大普遍化’理论立场所决定的。”(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45页。)相对于中国社会的特点(信仰宗教的人数不占总人口的多数)来说,这样的界定和理论维度设置有着十分正当的理由;然而就世界范围而言(全世界信教人数约占总人口的80%),这种普世伦理能否做到“最起码的最大普遍化”,笔者对此表示一种谨慎的疑虑。

万俊人先生问得好:“当代宗教界为什么要提出全球伦理问题?为什么提出全球伦理问题的是宗教界而不是伦理学界?进而,当代宗教界所提出的全球伦理问题究竟是宗教神学的某种世俗关切和现实介入的需要?还是我们这个世界的道德现实反应?”(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13页。)对这些设问,万俊人教授已有基本正确的解释(注:参见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77页。)。造成这一事实,确实不仅是一个思想敏感度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文化现状的问题。如果联系全球现状来看这个问题,那么寻求全球伦理的思想运动由宗教界而不是由伦理学界来倡导实在是再自然不过了。

撇开全球现状不谈,仅从思想进路着眼,孔汉思教授在一个以宗教为聚焦点的文化视域下,由宗教进入伦理,是比较自然的事;而万俊人教授在一个以道德为聚焦点的文化视域下倡导普世伦理,由伦理进入宗教,这种做法固然没有什么不可以,针对中国文化特点也有其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我们看到,在这一进路中越是强调宗教所具有的某种重要作用,也就越加大了建构普世伦理的难度。基于对宗教在现代社会重要作用的肯定,万俊人教授以一种承认“宗教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资源”的方式由伦理进入宗教,但他马上指出:“然而站在现实主义的伦理学立场上,我们并不认为宗教伦理的方式是一种(更不用说惟一)现实可行的普世伦理的建构方式。”(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77页。)两相对照,笔者只能说心理学上的“鸭子变兔子”(或世界观的转变)在学者的思维活动中也得到了印证:在一个以宗教为聚焦点的文化视域下非常现实的东西,到了一个以伦理为聚焦点的文化视域中,成了不现实的。

二、弱宗教模式与强伦理模式

倡导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相关文献中已经有充分的阐述,对此笔者深表赞同,然而目标(或者说想要解决的问题)的基本一致,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带来进路的一致。在学者的思想活动中,目标明确之后,下一逻辑进程无疑就是理论上的建构,而不同的关注点对理论思考必然有影响。我们或许可以临时虚拟一个无焦点的文化平台,视宗教与道德为平等的并列关系。为什么要这样做?理由很简单:无论具体文化的现实状况如何千差万别,研究的重点放在哪个方面,但若思想者不能在建构全球伦理的初始阶段即在这个虚拟的文化平台上赋予宗教与伦理(道德)以并列的地位,那么其逻辑推演就很容易趋向于宗教与伦理的相互取代或宗教与道德的泛化。

孔汉思先生在倡导全球伦理的过程中,对宗教与伦理结合的可能性作过一些理论上的分析。他指出:第一,如果以为全球伦理是没有宗教的伦理,那是“对全球伦理计划的根本的误解”,尽管自启蒙运动以来,“要伦理,不要宗教”、“要伦理教育,不要宗教教育”已经成为流行的口号。第二,可以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建立没有宗教的伦理,但是这种伦理相对于宗教来说有四方面的局限性:“是宗教而不是普遍伦理能够传达一个特殊深度、综合层面的对于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的理解”;“是宗教而不是伦理自身,能够无条件地保证价值、规则、动机和理想的正当性,并同时使它们具体化”;“是宗教而不是普遍伦理能够通过共同的仪式和符号以及共同的历史观和希望前景,创造精神安全、信仰和希望的家园”;“是宗教而不是伦理能够动员人民抗议和抵抗非正义的条件”。第三,全球伦理的精神基础是宗教性的,但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与现实隔离,而应当能应付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注:HansKueng:AGlobalEthicforGlobalPoliticsandEconomics,London,1997,pp.142-3.)结合孔汉思先生的其他论述,可以看出,他一方面反对把宗教归结为伦理,另一方面也反对把伦理归结为宗教,更反对超越普遍人性的宗教狂热,将之视为全球伦理的一条死路。这也就是说,在谈及宗教与伦理结合时,他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宗教与伦理的并列关系,即它们各有其相对独立的界限,只有在进到论述宗教与伦理如何结合这一步,方可言及两者的互渗。

万俊人教授对“道德与宗教文化所享有的文化亲缘关系”作了许多精彩的解释(注:参见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43页。),提出了以宗教作为一种道德资源的充分理由,从而为他建构普世伦理奠定了基础。然而笔者认为,尽管以宗教作为道德资源也和宗教与伦理的结合有关,但非两者完全意义上的结合。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可以看到万俊人教授坚决地反对宗教与伦理的相互替代(注:参见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43页。),但无法避免伦理的泛化(我们在中性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例如信念伦理的提法及其论证(注:参见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43页。))。万俊人教授这样做并非没有道理,但其理论上的直接后果则是宗教特性的消解与伦理的泛化,并将影响到对宗教与伦理结合方式的全面探索,因此我们似乎可说,在万俊人教授的普世伦理中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宗教与伦理的结合,而只有伦理对宗教的汲取。

孔汉思先生建构全球伦理的模式是清楚的,这就是:以宗教信念为基础,以世俗伦理为具体形式,建构全球伦理。这种普遍伦理不是某种具体宗教的伦理,也不是若干世界宗教伦理的共同成分,而是世界各个民族、各种文化普遍认可的伦理。在一个以宗教为聚焦点的文化视域中,从宗教进入一般伦理,进而探讨宗教与世俗伦理相结合的可能性,最后以多宗教的共同信念为基础,以世俗伦理为具体表现形式,倡导有形可见的全球伦理。我把孔汉思先生的这个理论建构过程称作“弱宗教模式”,其最大特征是强调宗教与伦理的结合。

万俊人教授寻求普世伦理的模式也很清楚,这就是: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整合各种伦理资源,通过对人类普遍拥有的若干理念(人权、正义、自由、平等、宽容)所蕴含的伦理意义之阐释,来确定人类的道德共识和相融互通的伦理理念,通过道德教育使普遍伦理规范能够获取不同文化传统之中的各民族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最终使之内化为全体社会公民(在普世伦理的视野内即是世界公民)的有效方式。我把万俊人教授的这个理论建构过程称作“强伦理模式”,其最大特点是伦理道德的最大程度的彰明以及经济、政治、法律、宗教等文化子系统对伦理道德所具有的制约作用的弱化。

“弱宗教模式”在理论上是对以往关于宗教与伦理结合的既有模式(把宗教归结为伦理、把伦理归结为宗教、用宗教超越伦理)的一种突破,尤其从宗教神学的现展来看更是如此。而“强伦理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打通宗教与伦理的界限,参与创建全球伦理的思想运动。凡了解中国学术界以往对宗教与伦理关系认识的学者,不难体会到迈出这一步的艰难。

全球伦理这一思想运动没有终结,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的理论建构也没有终结。我们已经有了“弱宗教模式”和“强伦理模式”,这些模式虽然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说明,但笔者深信这方面的努力还将继续下去。

三、全球伦理的“滑铁卢”

创建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但又极易被人们斥为乌托邦。尽管乌托邦在人类历史和思想史上并非毫无积极作用,但全球伦理的倡导者决不希望自己的理论建构成为“一种新的人类道德乌托邦设想”(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第65页。)。倡导的主旨是为了达成目标,但是阐述现实的迫切需要无法确保全球伦理在理论上能够正确无误,因此在全球伦理的创导者们已经提出相当完整的理论框架以后,笔者想说一下全球伦理的“滑铁卢”。之所以用“滑铁卢”这个词,并非想要预言这一思想运动的失败,而是要考虑全球伦理的理论架构亟待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可能招致失误之处。

信仰或信念问题是全球伦理必然要涉及的问题,这个问题既是“弱宗教模式”的“滑铁卢”,也是“强伦理模式”的“滑铁卢”。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的倡导者想要突破全球宗教教派与意识形态纷争的束缚,寻找并确定一种新型伦理以解决世界性的道德危机问题,然而无论是弱宗教模式还是强伦理模式,在寻求这些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有约束性的价值观和基本准则时,必然要以或抽掉、或淡化解决道德危机所需要的信仰(或信念)作为代价,因为个体、社群、民族、国家由于信仰上的差异所带来的纷争正是他们要加以突破的东西。可是,为了解决道德危机,是否必须悬置信仰差异?信仰上的差异只能对解决纷争起负面作用吗?在展开不同文化、不同宗教间的对话时,对话者必然要以放弃自身的立场为先决条件,否则就不可能吗?把话再说透一些,孔汉思先生提出来的那些“有约束性的”基本原则、万俊人教授提出来的“规范性伦理原则”,都可以没有信仰或信念作支撑吗?恐怕还得具体分析。

在笔者看来,道德危机不是孤立出现的,它至少与信仰危机和认识危机相伴。而就道德对信仰的依附性及其自身信仰化的趋势和发挥作用的途径而言,道德危机为表,信仰危机为里。哀莫大于心死,信仰危机比道德危机更深层、更根本,信仰的动摇和真理的相对比,必然导致传统道德观念和伦理标准的失效。信仰是沟通宗教与道德的中介,因此解决道德危机可以从信仰入手,反之则治表不治本。我们需要具体地研究信仰的特性及其与伦理和宗教的关系,为倡导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提供更加充分的理论说明。

限于本文的主旨,我们无法详细展开这方面的讨论,仅以下述文字表明对这一问题的最基本看法:

在人类历史上,是年代最悠久的一种信仰,道德与的结合是最牢固的一种结合,人类的道德在宗教中找到归宿是一种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现象。道德的出现也许早于宗教、哲学、政治、艺术等意识形式,几乎与人类的自身同时产生,但在其后的发展中,道德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中却越来越失去其独立地位,靠依附一定的信仰体系而存在并得以施行。这一方面是因为,信仰作为人类的最高意识形式,有包容、统摄其他意识形式的奢望

和能力,藉此给道德以理论的根据和指导;另一方面是道德自身发展的神圣化、权威化从而自觉地趋向于信仰的结果。在此意义上,我们说道德的信仰化与神圣化是道德发挥社会作用和功能的必由之路,道德的归宿是信仰,但不是道德的惟一宿主,因为信仰化与神圣化并不等于宗教化。

历史上任何一种宗教系统或意识形态都有其相应的道德规范,而这些规范都已经融入信仰体系。道德之所以能起作用,就在于信仰这种意识形式所起的保证作用。不能带来道德力量的是不可思议的,不能带来道德力量的非也是不可思议的。道德的归宿是信仰,至于这个宿主是还是非,视具体文化环境而定。

第8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论文内容提要]文章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先秦儒家、道家音乐思想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形成、发展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深远影响做出了简洁明了的归纳和总结,并阐明先秦音乐思想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甚至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层联系。

先秦时期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胚胎”和“萌芽”时期,作为伦理学的“德”的观念发韧于夏代,中经殷周和春秋战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思想,是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上有着重大影响的时期。由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对音乐文化的阐释中,先秦音乐思想凸显了中国传统音乐深厚的伦理意蕴。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德”具有总摄诸体、兼收并蓄的意义及功能。尤其作为中国音乐思想中一个最为重要、最核心的观念,从先秦典籍《论语》、《左传》到汉代《礼记·乐记》,从战国末期孟子、荀子的《乐论》到魏晋秘康的《声无哀乐论》,以迄于唐、宋、元、明、清,历代乐论、笔记、诗词、小说、曲论、唱论,无不浸润着“德”的观念。谨遵道德规范,乃是中国古代音乐伦理、政治、美感和形态的最高理想。

一、先秦时期的音乐伦理思想著述研究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伦理精神与音乐艺术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中国传统道德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艺术的境界,传统艺术又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人格的完成。先秦时期思想家学派繁多,在思想领域中产生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成就了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页。先秦典籍、诸子百家的著述、先秦考古文献(包括出土的文献如“简犊”“帛书”及“铭文”等)、文物实物资料是研究先秦音乐思想史料的主要来源。这些文献史料如儒家孔子的《论语》,孟子、荀子的《乐论》及《周易》“象”,《周丰山“春官宗伯·大司乐”,《尚书》“尧典”、“皋陶漠”,《礼记》等经典;墨家的墨子《三辩》、《非乐上》、《非儒朴和《公孟》;道家的《老子》、《庄子》;法家的商鞍《商君书》、韩非子;杂家的《管子》、《吕氏春秋》、《列子》、《国语》、《左嘟(先秦史书);以及汉代的《史记》,《乐记》(后人记载的先秦历史资料)等均载有一定的论乐文字。

第一个提出较系统的作为伦理学道德学说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他是儒家的开创者、春秋末期的大思想家和教育家。在先秦,崇奉孔子学说的学派被称为“显学”;以孔子为宗师,孟子和荀子继承和发展的儒家学派建立了一个以“仁”“和”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现;墨家学派的开创者是墨翟,与儒家并称为“显学”,他们兴起聆儒家学派之后,但所持思想观点与儒家学派针锋相对,是儒家的反对派。在文艺生活中,墨家认为艺术的美与道德的善是应当统一的,违背道德的娱乐享受应该禁止:法家音乐伦理思想出现于先秦,以商较和韩非为主要代表,其核心观点是“不务德而务法”,片面强调社会作用,否认了道德的社会作用。尽管法家的“法治”理论并未被完全抛弃,但其“不务德而务法”的原则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被否定,因此对后世并无显著影响。孔子及其前的音乐思想是儒道两家音乐思想的共同源头,以老子为最早代表的道家出现于春秋末期,是兼采儒墨而又批评儒半的一个学派,老子和庄子为其主要代表,“道”是道家音乐伦理思想的核心。

先秦时期丰富多样的音乐生活中,产生了许多很有价值、影响至今的音乐理论思想。诸子就音乐伦理思想的论述相互对立,亦各具其思想之精要,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堪称音乐史上思想繁荣的鼎盛时代。因为封建主义宗法等级统治的需要,儒道两家思想贯穿了2000多年中国发展史,称为这个涣映大国数千年的土流思想而影响于后世,其重要性远在其他各家之上。

二、对儒家音乐思想的伦理分析

在早熟的中国传统文化里,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民族的理性精神中内涵着浓厚的伦理道德意识,儒家文化传统是建筑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仁”成为中国哲学所关注的中心课题,于是,在认同音乐给予人的快乐的同时,将它与“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音乐的美与伦理道德的“仁”相统一。因此儒家音乐思想的价值取向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在音乐中极力表现对人的重视和以人为中心,这些特点吸引了许多文化学家的眼球,被他们视为一种人文主义文化,他们认为在儒家音乐文化里,人的主体性是完全与伦理道德结合在一起的。因此音乐作品的创作也从“仁”出发,为“仁”服务;“正乐”、“靡靡之音”、“郑卫之音”等术语亦可以不加解释的用于音乐批评,并分别指称处于不同伦理地位的音乐。

儒家传统音乐文化强调礼乐一体,认为音乐与伦理相通,所谓“礼者为同,乐者为异。同者相亲,异则相敬”。《中庸》亦提到“尊德性而道学问”,由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音乐教育历来主张以“德为美”。《周礼·春官宗伯》说:“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孔子曾有“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之言。孟子《公孙丑上》说:“闻其乐而知其德,’,这些言语都将音乐与仁德联系起来。“德生礼,礼生乐”,从“德”到“礼”、“乐”,是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礼乐被儒家视为德的表征。“六艺”是西周时期学校教育的六门课程,包括“礼”“乐”“射”“御”“书”“数”。其中礼:包括政治、历史和以“孝”为根本的伦理道德教育。乐属于综合艺术,包括音乐、诗歌和舞蹈。其中,礼乐代表西周的意识形态,是决定教育的贵族性质的因素。乐的主要作用是配合礼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礼重点在于约束子弟们外表的行为,乐重点在于调和子弟们内在的感情。

孔子开创了儒家的音乐伦理理论,建立起情感与伦理道德、个人与社会和谐的音乐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时代音乐思想的发展,使中国古代思想进入了一个辉煌的时期。这些在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论语》中都有具体体现。第一:“乐之教化在于道德”—即音乐从道德上感化人。“文质彬彬”是孔子的审美思想。“文”即文采,指一个人要注重礼乐即音乐文化修养;“质”即实质,指一个人的仁义之道及伦理品德。孔子认为:一个人没有礼乐修养就显得气质不佳,但只有礼乐修养而缺乏仁义之道的伦理品德便是一种虚饰;所以他还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异,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强调具有礼乐修养与仁义之道的品德才是完美的人,只有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才是文质协调。第二:“道德之内涵在仁”—即音乐要贯注“仁”的道德内涵,孔子认为“乐”可以感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使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仁义礼道,从而发展为君子。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意思是说: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礼?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乐?说的是外在形式的礼乐,都应以内在心理情感为真正的凭依,否则只是表象而已。由此可见,孔子的观点非常明确:礼乐的本质是“仁”,为人“不仁”,便无从对待礼乐。孔子在哲学上崇尚中庸之道,艺术上提倡中和之美泪而胃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将中庸之道运用于音乐并将情感的因素统一起来,避免因突出某一因素而抹杀另一因素的片面性,这无疑是符合音乐艺术的内在规律。第三:“尽善尽美的和谐”—即音乐形式与内容、情感与道德的统一。孔子认为音乐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他评价音乐的标准是“善”和“美”。所谓“善”是指内容的完善,“美”是指音乐的形式美好、动听;二者能完美结合就尽善尽美了。这就将音乐的内容与形式和“礼”、“仁爱”结合起来了。他在齐国观听古乐舞《韶》后,认为获得了一次很高的艺术享受,以致“三月不知肉味”。并说:“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韶》尽美矣,又尽善也!”但接着评价另一部古典乐舞《武》时却说:“尽美矣,未尽善也!”可见他推崇《韶》,并要求乐应合乎礼的规范。他断言,歌颂舜帝功德的《韶》乐的内容和形式都达到了高度统一。而《武》这部反映武王灭商兴周事迹的乐舞,虽欣赏起来很美,但过多表现征伐的武力行为,未能完全做到仁爱,所以“未尽善也”。而《韶》乐则是赞颂舜帝德治的内容,符合了孔子的政治主张。因此,孔子在正乐时说:“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将符合他思想的《韶》乐推崇到了崇高的地位。在此孔子是以他的道德标准作为音乐舞蹈的判断尺度。孔子在充分肯定美的形式前提下,强调内容与形式、情感与道德的统一。孔子的“尽善尽美”的主张是对古代音乐美学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对音乐艺术特征的认识和审美评价的一次飞跃。,孔子对音乐本质的认识非常清楚地强调音乐审美与情感及道德相结合。故历来的儒家音乐既维护“礼”,又满足感官的愉悦。使教育通过艺术表现出来,人的情感在正常发泄时又能受到教育,得到精神与道德的升华,教育也通过审美而获得体现;即所谓的“寓教于乐”;从而形成了儒家的“乐感文化”。

儒家用诗继承了周人注重政治道德伦理的传统,孔子对《诗经》的阐释,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诗经》是西周乐官文化的产物。从艺术功用上看,《诗经》体现了以德为本、以礼为用的文化价值和鲜明的理性精神。“德”是乐官必备的素质,“乐德”是贵族音乐教育中的必修科目,“德音”是儒家美学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理论范畴。《诗经》依据塑造伦理人格、完善群体道德的理想,描写了敬慎修德的彬彬君子之风,赞美了等级社会宗子宗孙、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个体则完全消融在由君臣、父母、兄弟、友朋、家族、婚姻所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而鲜有个性的表现。因此《诗经》堪称西周礼乐文明的范本,它完整地反映了艺术与文化的深层联系。《宇Li己·郊特牲》:“奠酬而工升歌,发德也歌者在上,鲍竹在下,贵人声也。”《礼记·仲尼燕居》:“升歌《清庙》,示德也。”所谓“登歌”、“升歌”,皆为人声之歌,而乐器多半处于从属地位。周人“贵人声”,显然不同于“恒舞”“酣歌”的殷商巫音,而更重视乐歌所激发的道德伦理情感(“发德”、“示德,’)。因此就有一“德为乐之本”、“德音之谓乐”之说。《诗经》雅、颂两部分作品大半都充斥着这类“德”的说教和“德音”的颂美之辞,与《国风》中的那些清新活泼的言情民歌形成截然不同的风格,同时为儒家的伦理政治学说提供了最丰富最现成的思想资料。由此可见,儒家的言必称《诗》、《书》,行必据《礼》、《乐》,也就不是偶然的了。在儒家礼乐文明中,乐体现出深厚的伦理化、道德化的色彩。

三、对道家音乐思想的伦理分析

道家既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派“玄之又玄”的思辩哲学,也是一派实际可用的关于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如何达到福乐人生的伦理学。道家伦理体系,也以其恢宏的规模、纳米般的逻辑,中国历史发展历程中社会和文化所带来的铁一般的证据,铸造了它的以“宇宙主义”为理论框架、以崇尚自由人生为特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一种伦理学,发人之所未发,道人之所未道,其在伦理学理论方面的创造性思考和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批判,至今都是发人深省的。老庄及其弟子和诸多道学的后继者通过对“社会伦理”和“圣人之道”的批判和否定,表达了他们重自然的天理伦理观。他们的音乐思想也含有丰富的自然主义伦理观。

道家对艺术审美和艺术所具有的特征有着深刻的认识,它高度重视人的理性精神,但反对用特定的社会伦理道德来规范人的情感。它主张自然、无为,强调情感的自由抒发和表现。老子认为,理想的音乐是“大音希声”,是合乎道之特性的无声之乐,是白然、恬淡、用之不尽的至美之乐。有声之乐或“五音”则是不合乎道之特性的不完美的音乐;老子甚至告诫道:“五音令人耳聋”。庄子继承了这一思想,并进一步阐明,合乎“道”的音乐是“天”、“真”之乐,是自然之乐;唯它才具备音乐之“和”(即精神内涵);而这“和”才是音乐中最内在、最本质的东西,才是音乐之至美所在。简言之,自然之乐是“充满天地,苞裹六极”的宇宙之乐。老子否定一切人为的有声之乐,推崇“大音希声”,强调恬淡而不可欲,其意义是消极的:庄子则要以追求“天籁”似的自然之乐、宇宙之乐,来反对一切束缚人心、扭曲人性的有声之乐,与此同时,又肯定合乎人的自然之情性的有声之乐,因此,其意义是积极的。老庄道家音乐伦理思想,经过《淮南子》以及稽康、李蛰等人,获得进一步发展。稽康音乐思想的伦理观是道家音乐思想精髓在魏晋时期放射出的一道惊世骇俗的异彩。稽康在遵循道家自然主义音乐伦理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声无哀乐论”的命题,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儒家“音由心生”、“乐与政通”、“乐通伦理”的音乐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稽康认为,天地产生万物,音乐是万物之一,也是由自然之“道”、由天地之“气”所生,因而,音乐独立于天地之间,有自己的自然本性,而与人的哀乐无关。换句话说,音乐是客观的存在,哀乐则是主观的东西,二者互不相干,音乐不包含哀乐,也不能唤起相应的哀乐。此所谓“外内殊用,彼我异名”;“声之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显而易见稽康明确割断了音乐与心(情感)之间的联系。彰显了其崇尚自由、重自由的天理伦理观。

第9篇: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历史流变;内在结构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53-03

中国有源远流长且几千年传承不断的伦理思想和伦理文化,在几千年的传承演绎中,思想家们建构了一套完备的伦理规范体系,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今时代,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进行必要的理论梳理与考量,对其历史流变和内在结构进行整体把握与理解,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国的传统伦理思想,建构与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伦理思想体系意义重大。

一、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历史流变

(一)孝德观念的产生和盛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源头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十分丰富,历史源远流长,其萌芽可以追溯到西周甚至更远。但学界通常认为西周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而“孝”、“德”是西周两个最重要的伦理范畴。因此,西周伦理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孝”与“德”就成了我们考察传统伦理思想的逻辑起点。

据文字记载。“孝”字最早见于商代卜辞,仅一处,用于地名。孝作为道德标准和伦理观念是在西周出现的,这可以从周代金文、《周书》、《诗经》等典籍中看出。任何伦理观念都不是“天意”和“神谕”的结果,而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孝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取决于三个历史条件,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关系;二是家族宗法统治的出现;三是家庭经济形式的出现。原始人告别群婚制以后,“亲亲”关系随之出现,但在对偶婚姻阶段“亲亲”关系尚不能产生孝。孝,是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出现以后才形成的。孝是“亲亲”关系和家庭经济双重作用的产物,这两种家庭现象在历史上是同步产生的。在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亲亲”关系的主体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孝反映的是子女对父母特有的道德良知和情感,其形成的直接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父母对子女具有生身之恩;其次,父母对子女有养身之恩;再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之恩。父母对于子女的这些“恩”,正是孝的观念形成的丰腴土壤。

在西周,孝伦理观念主要属于政治伦理范畴。中国历史上的专制统治时期,统治者都用“君权神授”的本体论方法解释和维护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夏商时期,统治者在解释“君权神授”之“神”的时候,都把“天神”与“祖宗神”看成是一个神,“君权神授”也就是“君权祖宗神授”。这样,周建立后,周人在意识形态方面就遇到一大难题:商人把自己的祖宗神与天神当成了一回事,天神就是他们的祖宗神,商人的天神和祖宗神怎么会把政权交给了周人呢?周人的解释是:“天命靡常”,天神与祖宗神不是一回事,天神既可以把政权交给商人,也可以把政权交给周人,究竟交给谁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即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神与谁都没有亲缘关系,他是无私的,并不偏爱谁)。所谓“德,得也”,在直接的意义上是获得(占有)政权,在间接的意义上则是获得“孝道”,而具备了“孝德”。

“孝德”与政权的联姻产生了“以孝治天下”的思想。中国“以孝治天下”的政治伦理思想发端于西周。周公姬旦辅助周成王当政时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基本策略,其中的“德”实则为“孝德”。它表明中国伦理思想一经形成就具有影响国家政治的活力。

孝在西周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西周之孝有“小宗”之孝与“大宗”之孝的区分,前者指孝于现世的父母,后者指孝于祖先,都是对宗法政治伦理关系的肯定。西周统治者认为,唯有具备孝德的人才能“有政”,不具备孝德的人便是“元恶大憝(奸恶)”,不仅不可以“有政”,而且要给予惩罚。这种宗法政治伦理观念,甚至可以从周王的名号看得很清楚。如周文王的“文”,就具有“秉文之德,对越在天”(《诗经・周颂・清庙》)、“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诗经・大雅・文王》)(穆穆,仪表美好,举止端庄恭敬;缉,光明;止,容貌举止)后来的周昭王的“昭”、周穆王的“穆”、周恭王的“恭”、周懿王的“懿”、周孝王的“孝”等,都明显地具有道德的意思。

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孝作为政治伦理思想范畴和“以孝治天下”的政治谋略主张,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年。与此同时,在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下,孝被迅速推广到民间,成为黎民百姓家庭伦理的核心,在中华民族道德文明史上形成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今天,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孝早已不复存在,但作为家庭伦理范畴和道德价值标准,孝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二)儒家的仁学伦理思想体系:中国传统伦理的理据

孔子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奠基人。在中国历史上,孔子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更是伟大的革新思想家,他最突出的贡献在于顺应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激剧变革的客观要求,适时地创建了“仁学”伦理思想体系,以其全新的“仁学”伦理思想对传统奴隶制时代的“周礼”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从而为即将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地主阶级提供了最适合的统治思想工具。

孔子说:“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意思是说,周的礼仪制度是在借鉴夏、商两代的礼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丰富多彩,笔者是主张周朝礼仪的。中国学界一直有人据此认为,孔子是主张恢复奴隶制度的“复古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身处战乱迭起、“礼崩乐坏”的政治动荡中,孔子所希望和主张的是统治者要“为政以德”,用礼恢复周代那样的社会秩序,并不是希望和主张用周礼整治当时代的社会秩序,回归周朝。

孔子出生在“周礼尽在鲁”(《左传・昭公二年》)的鲁国,活跃在春秋末期,自幼因好学“知礼”而闻名于世。但孔子时代,周礼已开始“分崩离析”,面临严重挑战,为适应当时代的社会发展,客观上需要批评和重建。身处这种社会大动荡时代的“知礼”、“达者”孔子,一方面把“吾从周”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和人生追求,另一方面又以积极创建“仁学”伦理文化的实际行动,对传统周礼实行与时俱进的改造,促其得到丰富和发展。从《论语》的许多言论看,孔子“吾从周”首先是要“从”周人对于夏商之礼的“损益”精神。在孔子看来,礼可以被代代相承相接,“周监于二代”而创建周礼,周以后的“百世”为什么不可以“监于”周礼而创建自己的礼仪制度呢?这是孔子对周礼的社会历史价值所持的基本认识,也是他“吾从周”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其实,生活在特定时代大凡有所作为的思想家,不论其是否自觉,是否承认,他(们)对于历史的继承总是包含着自己的价值理解和创新,创新的成果总是反映着当时代的某种或某些方面的客观要求,这本来就是一种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普遍现象,今人不应望文生义,不要因为孔子笃志于“吾从周”就以为他是一个“克己复礼”的复古派,看不到他创建“仁学”伦理文化,以自己特有的智慧改造、丰富和发展周礼的人生旨趣和历史功绩。

对于传统礼制,孔子存有清醒的历史变革意识,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这里的礼,就是传统的周代礼制,是奴隶制时代的典章制度。在孔子看来,虽然传统礼制在奴隶制时代曾经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顺应历史潮流不断得到改造的。

孔子改造传统周礼的基本方法是促使仁与礼合流和“仁政”与“礼政”的贯通,使原为奴隶社会典章制度的礼发生历史性的演变,变得丰富起来,不仅具有政治和法律的内涵,而且具有伦理道德的内涵。在文化学的意义上,这种合流和贯通后来成为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分水岭。

孔子强调,想做“仁人”就要以坚定的态度对待仁。颜渊问怎样才能成为一个“仁人”,他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论语・颜渊》)意思是说,能够控制自己的言行并使之合乎礼,这就是仁。一旦这样做了,天下的人都会赞许你是仁人。何谓仁?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即“爱别人。”(《论语・颜渊》)孔子坚持倡导仁学伦理的目的,就是要把“爱别人”的伦理精神在统治者当中推广开来,用以改造由周而来的传统礼制。《论语》阐释“仁”有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这就是:将“仁”与“礼”放在一起讲。《论语》中说到“仁”有109处,说到“礼”有74处,首次明确将“仁”与“礼”联系起来的是《八佾》篇:“人而不仁,如礼何?”做人却不讲“仁”,怎样来对待礼仪制度呢?这样联系起来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以“仁”来改造“礼”,赋予“礼”以“爱人”的道德内涵。所谓“仁政”与“仁人”的标准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提出来的。孔子毕生致力于他的仁学思想研究、阐发和传播,所追求的正是希望封建统治者成为“仁人”,封建专制的“人治”成为“仁人之治”、“有德之治”。

用仁改造礼,使“仁政”与“礼政”贯通起来,丰富了传统礼制的历史内涵。这种改造显然是带有根本性的革命性的改造,其意义在于为新兴地主阶级提供了最合适的统治思想工具。应当说,这是孔子最大的历史功绩。这表明,孔子以后的礼,已不同于其以前的礼,已具有了政治、法律、道德三个方面的含义。政治上,礼是维系封建专制统治的主导价值观念、执政规则和控制中枢。《左传》有这样的诠释:“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这些都是对礼的政治内涵所做的精要说明。在法律上,礼主要是成文法即刑法的法条。在道德上,礼的含义首先表现在它本身具有“道德性”。在中国古人看来,“礼”本身就是判别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和最概括、最崇高的道德价值形式,“守礼”应被歌功颂德,“悖礼”即被视为大逆不道。在具体内容上,各种各样的礼都有许多是关于道德的诠释和规定。孔子所阐述的“礼”的道德含义极为丰富。主要有孝顺、慈爱、中和、祭祀、勤俭、节制、礼貌、谦逊等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历史上,礼既是道德范畴,也是政治和法律范畴;“礼制”是“政制”、“德制”、“法制”相融的规范体系;“礼治”是“政治”、“德治”、“刑治”的统一。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依礼治国”,即“政治”、“德治”、“法治”并举的国家。这种传统的形成,与孔子做出的突出贡献是密切相关的。

孔子创建“仁学”伦理文化并以此改造传统周礼、引导传统周礼发生一次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使得“仁学”的伦理思想被包容在“礼学”之中,与政治学、法学思想融为一体。孔子以后,孟子、荀子发展了孔子创建的“仁学”,并在此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仁政”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主张,为儒学后来被推上意识形态的“独尊”地位做了理论上的准备。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思想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经过后世学者特别是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的注释性的改造,得到一些丰富和发展,但其“仁学”的基本精神从未发生过变化。

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内在结构

西汉初年,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孔子创建的儒家伦理学说被推崇到“独尊”地位。佛教和道教的伦理思想,虽然长期影响中国人的伦理信仰,甚至还曾影响到一些封建帝王,形成另一种具有“源远流长”特色的传统;佛教由于其传播程式较为简单,接近民众,容易世俗化,以至于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但是,它们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都始终没有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没有占据主体地位,更没有发挥过主导作用。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哲学和伦理学智慧虽然为后世推崇,影响到整个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但尚没有哪一位思想家的伦理智慧被推崇到“独尊”的地位。这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总体特征。关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体系的内在结构,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体系的主体是孔子和孟子的伦理思想及其开创的学说传统

孔孟之后,自荀子始历代儒学大师对儒学的发展都做出过自己的贡献。荀子在“非十二子”的同时,却又用“礼”包容了先秦儒家、法家等学派的思想,相对于孔孟之道其伦理思想的精髓并没有离经叛道,学界有人甚至因此称其为先秦儒学集大成者。董仲舒继承和发展的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具体说是宗法伦理思想。他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作为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伦理原则“三纲五常”。史称新儒学的宋明理学,在继承孔孟的“仁”、“仁政”思想基础上,又提出了“天理”这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并做了许多发展和创新性的研究,以细致烦琐的推理证明孔孟之道的天经地义。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人们在说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孔子和孟子的伦理思想,以至于习惯于把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与孔孟的伦理思想看成是同一个意思、同一种学说范畴。

(二)体系的核心是孔孟的“仁学”

“仁”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范畴,也是核心范畴,孔孟伦理思想及其范畴体系是在“仁”的基础上,围绕“仁”建立起来的。后来的儒学大师虽有发挥和创造,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差别多为方法论上的。董仲舒采用的是一种神秘主义。他在“天”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道德论,使“仁”和“礼”都从属于“天”,服从“天”,并在此前提下把适用于人伦伦理的“仁义”与适用于政治伦理的“礼仪”结合起来,为已经走向稳定发展的封建社会提出了“三纲五常”的政治伦理原则体系。宋明理学崇尚“天道”、“天理”而轻视“人欲”,提倡“存天理,灭人欲”,这使得其内在精神缺少先秦儒学的“仁爱”特质,而价值倾向则离皇权政治甚远。所以,经过宋明儒者的精心研作,儒家的伦理学说渐渐地走向僵化。以朱熹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家虽然学富五车、治学精到,但极少有人步入仕途,更无官至宫廷的记载,究其原因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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