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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精选(九篇)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

第1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1)文物古迹和遗址(Archeological and historical monuments and sites),挪威物质环境中所有人类活动的遗迹,包括与历史事件、信仰和传统相关的遗址。已有88000处遗址,包含200000个古迹被登记。

(2)建筑遗产(Architectural heritage),包括375000座建筑,建造年代至少100年以上。其中6000个部级历史建筑受到文化遗产法的保护,包括了中世纪木构建筑和独特的梯级屋顶教堂。

(3)文化环境(Cultural environment),一个古迹或遗址影响的周围较大范围区域或历史环境。这样的文化环境现在已有6处列为保护,还有几处正在被建议保护。例如海岸重要区域的保护,“朝圣之路”的保护等等。

(4)世界文化遗产:7处。

2挪威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1)环境部(The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负责包括古迹和遗址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环境部下设文化遗产理事会(The Directorate for cultural heritage),全面负责文物古迹、遗址、建筑遗产和文化环境的保护,指导地方政府和sámi少数民族议会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行使法律赋予他们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并主管Oslo,Bergen,Stavanger,Trondheim and Troms等城市的考古博物馆。

(2)文化与宗教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Church Affairs)负责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挪威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1)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法(the Act of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城市规划和建筑法(the Planning and Building Act)

自然保护法(Nature Conservation Act)

特别保护令(Special Protection Orders),

由郡政府官员为国家文化遗产理事会制定。

(2)管理措施

建立档案和登记制度

建立数据库

GIS动态管理

(3)具体规定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中1537年以前的古迹遗址和1650年以前的地面建、构筑物,自动受法律保护。近现代文物古迹和地段受特别保护令保护。1537年标志着中世纪的结束和挪威改革的开始。

Sámi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古迹,只要超过100年的历史就应自动受法律保护。

4挪威文化遗产的研究机构

文化遗产理事会并没有专门的研究队伍,文化遗产的研究分散在很多机构里,重要的有:

(1)挪威文化遗产研究所――NINA/NIKU(NIKU―Norwegan research institute for cultural herirage.)该机构在0slo,Bergen和Trondheim都设有办公室。

(2)挪威理工大学――(NTNU―Norweg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rondheim)。

参考网站:

文化遗产理事会riksantikvaren.no

第2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襄阳古城;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建议

襄阳位于湖北省的西北部、汉水中游,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被称为“中国三国文化之乡”。襄阳古城始筑于公元前201年,到现在已经有2200多年的历史。古城北部的汉江从城墙下奔腾而过,城的东西南三面均为人工开凿的护城河,被称为“华夏第一护城河”。襄阳城城墙坚固、墙高池深,易守难攻,素有“铁打的襄阳”之美称。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与居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存在着十分严重的矛盾,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古城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的同时满足当地居民的现代化生活需求尚且存在较多的难题。关于文化遗产旅游管理的研究,我国出现了两个派别,一派认为可采用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另一派则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该分离,王兴斌提出了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他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等都应该分离且制衡。

1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以及古城整体空间环境[ ]。以此为据简述襄阳古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文物古迹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的文物古迹保护状况总体来说良好。古城内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装饰小品、名树古木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了及时的保护,且政府已经对襄阳古城实施了古城墙环境整治、道路改造、会馆维修等项目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当地居民保护态度消极;2、文物古迹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3、文物古迹受到的自然侵蚀;4、文物古迹利用不合理。

1.2 历史地段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内历史地段以襄阳北街为代表,虽是一条仿古街道,但其整体风貌与周围环境相符,在建筑风格、比例、色彩、功能利用等方面较为合理。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也为旅游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同时因为过度的商业化掩埋了其中的生活性与世俗性的文化氛围。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历史街区内保护环境恶劣;2、为保护景观使得居民生活不便。

1.3 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现状

整体空间环境反应的是一个地方的整体风貌与特色,是一个城市与其他城市的关键性差异。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在于它需要着眼于全城,笔者分为古城布局、古城格局、城市环境三个内容来论述。

1.3.1城布局的保护。襄阳古城四面环水,1997年以来,襄阳市为再现“华夏第一城池”的风采,依照“截污、疏浚、护岸、置景”的原则治理护城河。但古城周边环境却在恶化,山脉淡化、护城河周围出现影响其连通性的盈利性建筑与设施,古城周边不断出现的新建筑不仅与原有的建筑风格不符,与自然环境也缺少协调感。

1.3.2古城格局的保护。古城格局是古城物质空间构成的宏观体现。襄阳古城平面略呈方形,古城内街道呈棋盘式,东街、西街、南街、北街是古城内街道的骨架,其他街道与之平行或垂直分布,古城内的民居、小院、衙门等随之呈矩形排列。现在古城内道路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但东、西大街拓宽道路,路边的古树被大量砍伐,护城河两岸原本规划的绿化地带被其他建筑占用。

1.3.3古城环境的保护。近代以来,西式建筑进入襄阳古城,许多中式商铺的门面变成了西式。到了现代,保存下来的古建筑屈指可数,古城的特色逐渐淡化。且因为高大新建筑的出现,原本古城内宏伟壮丽的古城标志变得渺小,严重破坏了古城原本的和谐、古朴的视觉感。

2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2.1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内容的建议

2.1.1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襄阳古城文化遗产已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数量众多、内容充足,但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可行性,多是介绍古城历史价值、基本状况,具体的规划方向少有提及。笔者建议,法律法规应明确指出如何保护、如何改造、如何利用,使其具有落实基础;另一方面,应将向群众宣传古城保护及其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工作。

2.1.2为古城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古城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我国名城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分配还是运做都十分薄弱,襄阳市从工商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古城保护,此外还向国家申报部分经费。但这些资金是远远不足的,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可以要求古建筑、古民居的使用者自行负责修缮自己使用的建筑;(2)从旅游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3)以政府的名义,本着“投资者受益”的原则从民间筹资,文化遗产旅游化所得收益再回馈给投资者,鼓励社会民众投资。

2.1.3落实行政管理制度责任制

行政管理体制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三大基本内容之一。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做到如下工作:(1)定时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业人员进行普查,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者进行活态的保护;(2)根据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制定保护规划,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某个部门甚至是个人;(3)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制定严厉的奖惩措施;(4)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会,讨论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时更新保护内容;(5)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项经费,保障文化z产保护所需要的稳定且长期的资金来源;(6)调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众参与基础,鼓励更多群众加入文化遗产保护;(7)依托当地高校培养古城保护专项人才。

3 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

合理开发利用古城资源,赋予其新的功能与活力,使古城具有真正的生存能力和使用价值,是延续古城生命的有效手段。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依然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城整体及历史文化内涵四个层次展开。

3.1 文化古迹的保护

根据古城内建筑的现实情况,应遵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对症下药:如昭明台和米公祠现作为博物馆来使用充分发挥其文化功能、夫人城上的韩夫人塑像作为旅游景点来宣传其历史文化,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利用方式、古城的六座城门保留了较多的历史信息,应全力保留、护城河应保留沿河景观,最大程度地恢复护城河原有风貌。

3.2 历史地段的保护

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以传统格局和风貌完整为主。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首先当地居民要继续居住,应维持其使用功能;第二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不能一味仿古造假。以此原则为基础,襄阳古城内的街区可以做以下努力:1、对于古民居、古建筑,要进行结构保存和局部保存;2、襄阳古城内的街道基本保持原来的格局,应极力保留;3、根据历史街区内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L格控制其周围建筑,使新建建筑不破坏原本的街区景观。4、基础设施供水、供电、排水等应保证居民的现代化生活所需;5、通过提供新市区的住房,适当减少住户,减少古城人口压力。

3.3 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

古城的布局调整,古城周围的山水景观对古城的布局有着莫大的影响。可做如下努力:1、减轻古城人口压力、经济压力,可以把工业、过剩人口、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转移到古城外,古城以居住、旅游服务、文化功能为主;2、街道可增加古座椅、古灯饰和绿化带等;3、注重襄阳古城的山水天然屏障。护城河、汉江应该引导疏浚,清理河道保护水体。真武山、凤凰山、岘山应注重保护植被、明确划定保护区域;4、古城内部人文景观,应注重古建筑、古街道、古格局的保护,避免过度商业化,还原古城内的生活性和世俗性。

3.4 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

古城传统文化是古城的灵魂,襄阳古城有着2800年的历史,留下了很多文化瑰宝。襄阳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淳朴的民风民俗、古老的建筑形式、独特的音乐与舞蹈表演、历史典故等。文化内涵上的继承与发扬是保持古城生命力与活力的重要一环,做好这一环,才能让襄阳拥有永久的灵魂,走向更广阔的的舞台。

4 总结

襄阳古城的保护现状总体良好,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当地居民消极的保护意识、保护环境非常恶劣、文物古迹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整个古城空间环境有所退化等方面,这些令人惋惜的情况已不可挽回,能做的就是在现有遗存的基础上政府加强引导、管理与宣传,从法律法规、资金保障、行政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立体保护襄阳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襄阳古城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要遵循其根源文化的发展脉络,无论是文物古迹、历史地段、整体空间环境还是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都需要在其考察历史、文化梳理、保护为先的基础上进行。

参考文献

[1]脉络相承 共生发展――对于古城绍兴历史街区环境保护的思考[J]. 沈康敏,胡兴华. 建筑设计管理. 2005(03)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发展研究[D]. 倪明.苏州科技学院 2008

[3]基于“整体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D]. 柳秋英.苏州科技学院 2008

第3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遗址遗迹;利用;综述;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48-04

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被称为“无声的纪录片”。无论是站在建筑学、艺术学还是旅游学的角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拥有丰富的古迹资源,世界文化遗产多达28处,对其合理利用有利于延续传统文化。有学者曾指出:文化是旅游之魂,为旅游注入品质内涵;旅游又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广阔市场[1](张培端,2008)。

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也是重要的、不可复制的社会资源。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范围和方法也在不断拓展。本文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相关研究进展进行综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展望。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世界遗址遗迹研究领域的权威组织——国际古迹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颁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曾指出:“……历史文物……不仅包含建筑,也包含任何能够见证文明、社会发展及历史事件的、来自于城市与乡村的环境”;“它(遗迹)绝不局限于伟大的杰作,也可以是过去不太重要、但随着时间流逝重新获得文化象征的任何作品。”

遗址遗迹类资源应具备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反映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成就。在这一点上它与文物相同;但遗迹又是一种特殊文物,是不可人为移动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遗址遗迹类资源相当于如下范畴。

一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古遗址、建筑、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与著名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及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与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

二是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表现为单体古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形式。1972年法国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定义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及人类文化遗址。”并进一步细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种文化遗产。本文讨论的“遗址遗迹”的概念则相当于“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这一部分。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将常见旅游资源划分为8个大类、31个亚类、共计155种基本类型。其中遗址遗迹类(E类)旅游资源分类详情,如下表所示[2]。

二、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及其利用研究现状

参考文献来自CNKI及互联网等,年份从1999年至2011年。从研究方法看,早期以定性研究为主,兼有少量定量研究;近年来受国外研究影响、及数学建模工具大量引入,定量研究逐渐成为主流。

从研究内容看,1999年-2005年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等领域;近年来在基础研究继续深入的同时,大遗址研究、旅游市场、资源开发与城乡建设、公共管理及政府职能等逐渐成为新热点。

(一)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地形象

旅游地形象是指旅游者对接待地旅游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总体印象及评价。由于资源同质化现象一直严重,鲜明的旅游形象便成为竞争力的基础。

郭晓康(2011)针对山西平遥旅游发展现状,提供确立当地旅游形象定位的一系列措施,如对建筑风格重新思考、引入“旅游形象识别系统(TCIS)”等[3]。李锋(2008)借助Logit模型对影响古城镇旅游前感知形象要素进行一系列研究,指出8个重要因子并分析其作用程度的大小[4]。陈建明(2008)利用SPSS从物质景观、社会文化两方面对凤凰古城旅游形象要素进行分析,并研究旅游者类型对其影响[5]。

(二)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市场及旅游经济

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市场综合分析、旅游地经营模式的选择等方面[6-10]。

侯建会(2009)通过比较山西、陕西两省遗迹类旅游业发展特点及差异,指出并分析下列影响因素[6]:资源构成结构的差异;文化侧重点的差异;价值认知与推介模式的差异。

他指出:“文化沟通与精神上的共鸣有助于提升旅游质量,因此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与旅游业间的互动关系”。这也是未来开发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必然趋势。

刘青(2008)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了四川成都主城区名胜古迹旅游行业竞争现状[7],结论可推广到更大的市场范围,为进一步研究同类市场提供参考。

当前,我国遗址遗迹类旅游区的典型经营模式有“转让式”和“管理式”两种[8]。前者表现为政府向有关市场主体转让其对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收益权,倾向于市场化运作;后者需要行政部门直接推动,有一定的官办垄断性。

蒋满元等(2008)针对文物古迹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对有关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认为在建立有效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辅之以恰当制度安排,才会推动各经济主体由竞争走向合作[8]。薛婉珍(2009)认为评价文物古迹的经营管理应从保护状况、经营绩效两方面考虑[9]。前者包括项目投入、政策执行力和完整性;后者包括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实际收入、成本控制等。

多数遗迹类景点在开放后实行购票参观,既是经济手段又是管理手段。首先,为了避免过多游客活动造成破坏,门票起到控制游客数量的作用;其次,面对目前财政拨款不足的困境,门票收入也是景点经费重要来源。李晓东(2002)针对部分古迹景点门票价格过高现象进行研究,指出财政支持不力、弥补虚空、价格听证缺失都不利于指导科学定价;另外商业化泛滥也使景区逐渐失去公益性质,成为某些单位赚取利润的工具[10]。

近年来随着大批景区实现免费参观,这一问题已得到缓解。文物古迹的公益性质正在回归。

(三)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保护问题在全部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相关理论较为成熟的领域[11-21]。

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速,遗址遗迹的生存空间日趋狭窄,与外来开发的冲突也在不断增多。宁夏曾发生一系列古墓葬在商业开发中被损毁事件,部分文物甚至被开发商私人占有[11]。2012年初重庆行营被开发商强行拆除事件[12],再次刺痛了媒体及民众的神经。城市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两者间的脱节,将考验决策者的素养及政治素质[13]。

关于开发与保护的争论由来已久,文献颇多。王小斌(2009)结合四川彝族“渔沙拉聚落”保护规划与当地旅游业发展,认为边远村落民族心理较为稳定,不易受外来文化冲击。若在良性思想指导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对其民族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和展现有积极推动作用[14]。宋子千、宋瑞(2010)针对周庄、宏村等4个古村镇,在对居民、专家两个群体调查基础上利用成本—收益模型对当地旅游开发效果评价进行实证研究[15],认为旅游开发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一切偏激思想都是需要摒弃的。我们反对任何短视行为,也反对一味保护而放弃开发的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还将持续存在。

张柏(2005)认为应关注对遗址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16],包括物质环境与历史文化环境。由于环境具有动态性,要根据变化的性质谨慎对待。罗述龙等(2010)根据深圳宝安区文物古迹现状,运用“主因子法”对该区80余处文物古迹按其内在价值、保护状况、影响因素等进行定量评估,划分为3类预警方案,以此为依据制定保护与开发措施[17]。

古迹、古建筑作为城市景观特色重要构成部分,通过科学规划,完全会使历史遗存及其周边特色环境在新环境里继续发挥功用。陈军(2005)从宝应县城镇规划案例出发,提出城市更新应考虑保护古迹、塑造特色、完善功能等方面,使古迹在当代城市中得到更好的保护[18]。吴良墉(2009)认为城市功能区、交通线及生态系统的设置都要针对“城市性质如何为旅游发展服务”这一问题,既保持古城整体性又要控制周边环境[19]。邹珺(2004)指出各地古迹规划多隶属于总体规划,由于《城市规划法》有其自身缺陷(如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古迹规划很容易带有传统城市规划的缺点;另一方面,当前各地建设规划多委托专业机构或高等院校设计,较为程式化,往往脱离实际或违背设计者初衷[20]。于学文(1999)通过回顾北京市数十年来发展过程中古迹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21],认为应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古迹周边地带提出明确的建设控制要求,并建议利用经济杠杆协调两者间的关系。

(四)关于“大遗址”类资源的研究

“大遗址”概念,是我国近年来针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而提出的。目前在我国2 351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墓葬及古遗址占到710处,其中“大遗址”为583处[22]。

“大遗址”最早由苏秉琦于1980年代提出[23];1997年《关于加强与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首次以官方形式提出“大遗址”概念[24],当时专指“大型古文化遗址”;继2005年设立“大遗址”专项保护经费后,“十一五”规划正式确定将重点保护100处大遗址;2009年“中国大遗址保护洛阳论坛”提出:我国初步形成“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三条线’、西安洛阳‘两大片区’为核心,100处重要大遗址”的格局[25]。一时间“大遗址”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从“遗址”到“大遗址”,正是我国遗址保护工作走向深入的重要环节[26]。由于这是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作出权威定义。相关研究集中于大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大遗址与周边环境及城乡建设的关系等方面。

从属性上看,傅清远(2008)认为大遗址专指那些在规模及文化价值上突出的文化遗址,具有遗存丰富、信息量大、不可再生的特点[27]。张忠培认为大遗址除具有艺术、科学、历史价值,还有文化价值[23]。指出大遗址“不但包括各王朝或民族政权遗留的、有代表性的遗迹、陵墓、地下遗存物及交通遗址,也包括根据历史传说修建的纪念性建筑物(如黄帝陵)等”。

从规模上看,孟宪民(2001)指出大遗址是古人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建设、从事生产生活的遗存[28],是“大规模的文化、环境遗产”,认为它与自然历史环境相关,具有一种自为或计划的群体系统。董欣(2004)认为“面积在3km2以上、有明显区域性”即符合大遗址特征[29]。朱光亚、崔明(2006)认为大遗址并非新的遗址类型,而是各种大型古代文化遗存[29]。张祖群(2006)指出大遗址可界定为“具有重要价值的大面积文化遗存”。其“大”的概念体现在相对规模大、综合价值大、存在问题大、保护难度大等方面[30]。

通过总结思考,笔者认为“大遗址”应具备如下特征。

1.依托于单个或数个有关联的文物单位。范围除中心区域,也包括周边任何相关环境、风貌等。

2.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埋藏有较丰富或重要的文物、古遗迹等。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3.周边环境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管辖部门。

4.多为露天形态,易受外来损害。

《威尼斯》指出“保护文物建筑,意味着要保护其周边环境”。白海峰(2008)以大遗址环境为切入点研究西安附近汉长安城、大明宫遗址等保护利用情况,认为大遗址环境整治应与所在区域发展相结合[31]。冀和(2007)以通济渠为例探讨“线形大遗址”这一特殊形态大遗址的保护问题,认为它实质上是穿越不同行政区域的“文化带”,合理保护有利于沿线地区城乡建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32]。肖莉(2010)认为大遗址属于土地资源,兼具土地价值与遗产价值。但两者效益常存在矛盾,因此首先要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25]。事实上,对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并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已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樊海强(2005)认为实现大遗址的产业化经营应坚持主体多元化、保护展示现代化、开发深度化、商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33]。

关于大遗址与社区关系的研究,赵宇鸣、赵荣(2006)利用萨缪尔森的“外部性理论”分析大遗址保护区的居民行为,提出消除“负外部性”的措施是加大政府的购买支出[34]。张宏(2009)通过研究汉长安城内部聚落发展趋势及其对遗址的影响,提出解决聚落搬迁问题的措施[35]。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应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展示与利用模式[22]”,近年来各地在不断摸索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新思路。2001年浙江批准设立“良渚管理区”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模式[36];还有人建议在大遗址密集地设立部级保护区[37],认为有利于统一保护利用、取得政策技术支持等。

三、总结与展望

总体来看,关于遗址遗迹类资源与旅游业的研究仍有限,但涉及面广,已有一定建树。从文献来源看,近年来核心期刊的文章数量有所增多,涉及各个领域(表2)

(一)研究对象

纵观全文,目前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文献多集中于旅游市场及目的地研究、旅游资源、综合规划、旅游与环境及社区的关系等;而有关旅游者心理及行为、线路设置、旅游产品开发等则是今后需要关注的方向。

由于遗址遗迹类资源研究处于学术交叉领域,文献多以建筑类、高校学报及综合性杂志为主,纯旅游研究型杂志寥寥无几。作为旅游研究的前沿阵地,旅游学术刊物应更加重视遗迹类旅游资源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

(二)研究方法

未来旅游学研究的重要方向是实证研究,可进一步分为数理研究、案例研究等,要求研究者能够提出假设并加以验证。相对于国外同类文献以实践性强、视野广阔著称的特点,国内文献目前仍停留在感性阶段,以理论构建与前沿性研究为主。近年来定量研究、个案研究已有长足进步,多为定性与定量方法兼备。但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等略显单一,且多照搬国外相关经验。这也反映了中西方旅游课程教育模式的不同。

(三)研究区域

目前研究以中东部旅游较发达省份最为活跃;西部地区则以大遗址领域为主,综合型研究仍然匮乏。西部民族区域(、青海、新疆等)拥有丰富古迹资源及特色文化,近年来随着区域开发的不断深入,当地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关文献已有一定数量,如罗会光(2008)分析新疆新和县文化古迹资源开发利用的利弊[38];次旺(2011)就的古迹资源及开发价值作了初步探讨[39]等。受环境及研究方法所限,以基础型研究为主,实证分析尚不深入;涉及宗教旅游、生态等专题性研究也相对缺乏。填补相关空白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当地旅游资源及旅游业。

(四)研究展望

随着全社会对于遗址遗迹的讨论不断升温,良好外部环境有利于推动相关研究进展。

我国拥有日益庞大和完善的旅游市场,面对剧增的境外旅客,遗址遗迹类资源日益成为对外宣传本国悠久历史及特色文化的重要基地,地位愈加明显。在深入基础研究的同时,以资源密集区为重点、以国内外相关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拓宽视野和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回顾十余年来研究轨迹,旅游资源、旅游产业、旅游规划等传统领域仍占据主流;有关交通设施、旅游者特征、市场营销、产业政策等新兴研究仍具发展潜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遗址遗迹类资源商品化、产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由于各地的资源在规模、价值及功能上各不相同,如何合理选择及评价开发方向、开发模式,值得探讨。

从研究方法上看,针对前沿理论的综述、定性研究将趋于稳定;针对实证的定量研究及混合研究将持续增长。由于研究对象的随机性及建模的不严密性,研究结论存在局限。因此某些开创性研究仍有必要深入开展,在不同区域和文化环境中接受更多验证。

从政府及社会扶持力度来看,近年来源于各级科研基金、特别是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正在增多,对旅游学术研究的重视度在加大。未来针对遗址遗迹类资源的研究需要更多联系实际,真正服务于旅游学科及地方旅游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培端.如何打造舞阳河山水风光名胜古迹旅游经济圈[J].科技信息,2008,(13):648.

[2]高峻.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2.

[3]郭晓康.平遥古城旅游地形象定位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1,(5):85.

[4]李锋.构成古城镇前旅游感知形象的要素研究[J].软科学,2008,22(5):23-28.

[5]陈建明.湘西凤凰古城旅游形象感知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27):11895-11896.

[6]侯建会.秦晋古迹旅游业发展差异及其战略借鉴[J].新西部,2009,(18):49-50.

[7]刘青.谈城市主城区名胜古迹旅游行业的竞争状况[J].商情,2008,(2):71.

[8]蒋满元.文物古迹旅游区经营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114):45-48.

[9]薛婉珍.文物古迹旅游区科学管理的评价策略[J].中外企业家,2009,(6):110-111.

[10]李晓东.论文物参观场所门票的性质与作用[J].中国博物馆,2002,(3):14-18.

[11]秦沣.古迹保护的喜与忧[J].新西部,2005,10:10-11.

[12]茆琛,王晓磊.重庆保护性拆除行营,称将尽量留精华[EB/OL].http:///local/2012-02/15/

c_122703300.htm.2012-02-15.

[13]高峰勤.文物古迹的尴尬处境与脱困认知[J].东岳论丛,2007,28(4):200.

[14]王小斌.特色村落的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文化思考[C]//.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专题会议论文集.昆明:昆明大学出版社,2009:674-682.

[15]宋子千、宋瑞.古村镇旅游开发效果评价:居民感知、专家意见及其对比[J].旅游学刊,2010,25(5):56-60.

[16]张柏.还古迹遗址保护一个真实的环境[J].中国经济周刊,2005,(27):21.

[17]罗述龙,李禹辰.基于分类预警评估体系的文物古迹保护与利用[J].规划师,2010,(18):21.

[18]陈军.试述小城镇建设中文物古迹保护与利用——以宝应县城区文物古迹保护为例[J].江苏城市规划,2005,(2):36-40.

[19]吴良墉.试论历史古迹旅游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以曲阜规划为例[J].国际城市规划,2009,增刊(1):43-48.

[20]邹珺.历史文物古迹规划保护反思[J].山西建筑,2004,(8):12-13.

[21]于学文.文物古迹保护与建设控制——以北京市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1999,(5):12.

[22]单霁翔.让大遗址保护助推经济社会发展[J].中国文化遗产,2009,(4):12-14.

[23]张忠培.中国大遗址保护的问题[J].考古,2008,(1):18-26.

[24]朱光亚、崔明.江苏省大遗址保护规划浅析[J].文博,2006(6):65.

[25]孙利华,王子君.大遗址保护洛阳高峰论坛隆重开幕[N].洛阳日报,2009-11-01(2).

[26]肖莉.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J].中国文化遗产,2010,(1):34-35.

[27]王学荣.中国大遗址保护研讨会纪要[J].考古,2008,(1):39.

[28]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J].东南文化,2001,(1):6.

[29]董欣.陕西大遗址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研究[D].陕西:西北大学,2004.

[30]张祖群.大遗址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分异探讨——汉长安城案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22.

[31]白海峰.大遗址环境整治与区域发展的互动[D].西北大学,2008.

[32]冀和.大遗址环境整治与区域发展的互动[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7,(9):19-22.

[33]樊海强.大遗址产业化经营的初步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5(3):38.

[34]赵宇鸣、赵荣.大遗址保护中的外部性影响及其消除[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6,36(1):89-92.

[35]张宏.大遗址保护中聚落搬迁研究——以汉长安城为例[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9,29(1):58-64.

[36]秦正长,盛正岗.新辟242平方公里管理区,良渚遗址将得到根本性保护[N].浙江日报,2001-12-24(2).

[37]周兆军.倡议设部级大遗址保护示范区[J].中国人大,2009-(9-10):38.

第4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大会首次在中国召开

新闻会由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杨扬主持。国内外40多家媒体记者出席。张柏介绍,此次大会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首次在中国召开大会。届时将有国内外近千名专家学者参加。今年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立40周年,所以还将举行一系列庆祝活动。并举办国际科学研讨会。本届科学研讨会的主题是“背景环境中的古迹遗址――城镇风貌和自然景观变化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将围绕古迹遗址的环境定义、古迹遗址环境的脆弱性、如何应对背景环境的动态变化以及古迹遗址线性环境的挑战4个专题进行。本次大会还将发表关于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我国有关专家参加了宣言的起草工作。

中国首次参加ICOMOS副主席竞选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英文简称为ICOMOS),1965年成立于波兰华沙,由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士组成,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唯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目前,该组织已在世界各地拥有110多个国家委员会,并组织建立了20多个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种主题的国际科学委员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的官方咨询机构之一,也是国际上非政府的专业从事人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权威组织,通过派遣世界遗产专员并辅以国际秘书处的工作,对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进行专业评估,并参与世界遗产公约的贯彻落实。理事会还为各遗产地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监督列入名录上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状况,定期出版全球濒危古迹遗址报告。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成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全体大会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并制订下一个三年的战略计划和纲领。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包括古迹遗址在内的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拥有世界遗产30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03座,并有各类博物馆2200余座,我国于1993年加入了该组织,并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即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巡视员兼世界遗产处处长郭旃将在这次大会上参加副主席的竞选,这也是我国首次参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的选任。

大会为何选择西安

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立40周年之际,把第15届大会放在中国西安召开,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此次新闻会上,西安市市长孙清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大会在西安召开,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这是由西安重要的历史地位、丰富的历史遗存和极高的文化价值所决定的。这表明世界古迹遗址理事会对东方历史文化的关注与重视,对西安拥有的世界级文化遗产的认可。他说,西安极其丰富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公认的系统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是一座浓缩了数千年华夏文明史的城市,是炎黄子孙的精神家园、中华民族的文明故乡,也是东方世界的人文之都,把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对世界和中国文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会议在西安举行,将使世界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文化遗产的宗旨在世界几个重要文化板块上得到完整的体现。将使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境界。

大会将对西安产生哪些影响

第5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曲阜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TU-0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9-0050-03

1

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触发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近些年来所出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比较阅读与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浅见与思考。

2 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经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件为主要原则依据,并以《巴拉》作为参照范本而最终制定的。《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准则》正文含有38条,共包括5章,分为总则、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保护工程、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中涉及的16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解释与论述。第三部分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例》,选择文物保护的成功实例,未进一步说明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准则》的条款规定。《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向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行业规范。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举办的当代古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有罗哲文、马炳坚等当代古建学人、艺匠工师,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计十二条组成,内容不求大而全,却体现着术业专攻的从业态度,凝聚着文物保护工作者丰富的经验总结与深切的亲身感悟。

3

《准则》与《宣言》之同

3.1关于制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和相关法规明确了我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针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论述相对较为简单,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对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多种解释,因此保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准则》与《宣言》的出现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专业阐释。

事实上,《准则》并不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而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是在《准则》的序言中对自身明确的定位。同样的,《宣言》在第一条中便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去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的。”两者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作为制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对于文物保护法的尊重、继承与延续,同时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行业规范。

3.2关于文物古迹的价值

《准则》与《宣言》中对于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均予以了肯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指出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在《宣言》的第二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这样的字眼。

当然,《准则》在第二部分《阐述》2-3中又补充道:“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价值,对文物古迹的自身价值的理解存在着可拓展性,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中着重列出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条,《准则》审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迹的全部价值,发挥其社会效益,又要正确引导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避免对文物古迹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准则》在肯定了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同时,实则还涉及到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3关于日常保养

无论是《准则》还是《宣言》,对于日常保养都给予了重视与强调。在《准则》第四章第29条中便提出:“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条中强调“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养的重点是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将保养和监测相结合起来。对于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中国古建筑而言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是木结构古建筑面临的普遍问题,而“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可见,日常保养工作被视为必要的环节,其目的是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预。

3.4关于落架大修

对于“落架大修”这一修复方法,《准则》与《宣言》都秉持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准则》第四章第32条有明确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此处所说的“全部解体修复”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条,虽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但又强调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方法。

4

《准则》与《宣言》之异

4.1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开宗明义,指出其“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文物古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也就是说,《准则》的保护对象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则和保护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广。

与之对比,《宣言》的适用对象则限定在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专业针对性极强。如果说《准则》努力打造成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提纲挈领的百科全书的话,而《宣言》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准则》当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为专业领域的实用手册。

4.2关于理论与实践

倘若说《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的范畴,那么《宣言》则更侧重于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进行总结,这与两者的编纂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准则》的编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规划、文物保护科技、法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深专家,汇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识与经验,是对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总结,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理论脉络的系统梳理;在法规体系的指导下将国际的内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国际原则的理解,协调了宏观法规与文物古迹保护具体操作之间的关系,一系列保护界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准则》中得以规范;同时,这也是我国保护界一次国际合作的大胆尝试,通过这个国际合作项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得以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进行深入的交流,获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与方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一份官方推荐的文件,《准则》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准则》在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同时,也成为反映我国文化特征的标准性文件。

《宣言》的制订,其发起源于实践界的老前辈,针对的是实践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所探讨的内容往往涉及十分细节、具体的现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条中列举由木构架腐朽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比如油饰彩画的修复方法在《宣言》当中以第七条独立成一条的形式加以强调。《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贡献:强调了木构建筑有着自己特殊的损毁规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区从清末至今的修缮经验,成为非常有益的经验总结;强调“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强调国情,强调我国特有的修缮方法,如更换构件、可以重建。

经验总结固然弥足珍贵,而将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经过提炼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为今后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宣言》所解决的问题似乎更多停留在实践的层面,一旦触及到问题更深的理论层面则难免有这样或那样尚待推敲之处,关键在于不是用损毁规律一词便能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宣言》的作用和价值正是延续了中国古代建筑维修观,而《准则》的制订则是反思和批评这种建筑维修观的思考。

4.3关于原状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准则》延续并扩展了这一理解。《准则》在《阐述》部分3—1中对于原状的描述为以下四种状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此处所言原状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亦或就是现状。同时《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阐述》3-3进一步详细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其中,对于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和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又各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包含有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宣言》中对于原状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改变原状”这一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展开的,“‘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宣言》将现状排斥在原状之外,自始至终将文物健康的状况等同于原状。

可见,两者对于“原状”的解读显然有明显差异。诚然,对于文物古迹而言,健康、安全和长久是至关重要的,将其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可言。但现状即便是残破不堪的,依然携带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来的有研究价值的状态,或是作为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或是其残损的本身已经构成了特有的历史价值,仍具有保护的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强震中被摧毁的北川县城,其残损破败的状态即是对那次触目惊心的灾难的最好记录,值得人们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去纪念,而不是将其原址重建,抹去其历史的印记。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历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随着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化和改动的面貌。“因此残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

同时,《宣言》中仅是将现状脱离于“原状”之外,而究竟原状是初建时之状态,还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复提到保护维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则:一是保存原来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那么,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个时期的状态?如果进行科学的修复,又该将其恢复到哪个阶段的原真状态?假如原状意为初建时之状态,那么我们在故宫世纪大修之时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从整体上恢复到“康乾盛世”年间金碧辉煌的全盛模样,而应将其恢复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风貌。

再者,《宣言》针对的主要是北京地区的木构古建筑,作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数高,保存状况较好,且相关可考数据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则进行修缮,而若应用到南方,则《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无锡阿炳故居的修缮为例,风雨飘摇、残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变其原形制,无法做到《宣言》中所谓的“四原”。又如,苏州师俭堂的修缮,其内部门窗除楼厅采用了大量的进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镶嵌的长、槛窗。但是在江浙地区,明瓦加工的传统工艺已经失传,只能对现有的几扇明瓦窗进行整修,其余门窗采用玻璃进行替代。因此,师俭堂的修缮也无法实现“四原”中“原工艺技术”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对文物古迹所谓的“健康”做进一步的阐述说明,导致“健康”一词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现代的安全标准规范去校验文物古迹,则多数皆不符合当今的防火、抗震等规范要求,可以称之为“危房”,我们又是否要将这些文物古迹均推倒重来,复原成如今所谓的“健康”的状况。

由此可见,有关“原状”之意的理解,《准则》的表述更为全面、科学与准确,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更强。

第6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近年来,面对国内文物遗迹的屡遭破坏,文物保护工作与商业开发的经济利益的矛盾日益加深,很多专家深感无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在保护历史遗迹和经济发展之间面临着两难选择。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任职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副校长江莉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和文化的变革,二是经济增长,这两者同等重要。“任何国家和城市都应当在文物的保护和城市的革新中找到自己的平衡点。但不能为了城市革新而革新,而不计其他后果。”

美国遗产战略国际公司总裁 Donovan Rypkema认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也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机制。他说:“新的发展趋势表明,保护历史文物本身并不只是目的,它也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

“历史和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性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历史和文化遗产也可以在这些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给它们的人民带来有根的感觉以及身份认同感。”江莉莉告诉本刊记者。

荷兰莱顿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专家何培生教授对江莉莉的说法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没有了历史和文化,你也就丧失了自己本民族的身份认同。

其他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是如何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的呢?

意大利:在文物保护方面有“三个保证”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它是古罗马帝国的中心,也是欧洲文艺复兴的故乡,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意大利目前有3200多座博物馆、10万座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收藏着510多万件文物和200多万件艺术品,其中有近40处古迹和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位于罗马古城的帝国元老院、凯旋门、记功柱、万神庙和大竞技场等历史古迹更是闻名世界。

对于意大利来说,要将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保护好,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意大利文化部长的艺术顾问丹尼尔认为,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来源于三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在意大利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的文物保护与其历史悠久密切相关,早在国家统一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不少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一是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三是专门人才的保证。已有60多年历史的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是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该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开设有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该中心本身就担负着一些重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这对于学生来讲既是理论课,又是实践课,通过动手可以理论联系实践。该中心还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

除此之外,充分发挥自身的文物优势,提高居民的文物素质也十分重要。意大利文化部每年都要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历史悠久的总统府、议会大厦也都定期向社会开放。各级学校还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

法国:最早制定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文化部遗产司官员戈万认为,要说法国在遗产保护政策上的特点,那就是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大革命促使遗产保护思想产生。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有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早提出了保护遗产的建议。他说,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着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他的忠告被接受了。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法令规定,不论哪一类艺术品,在法国的领土上必须受到保护。

共和法令使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遗产保护法诞生,这就是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13年法”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

1962年,法国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部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部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许多古老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对老城区的交通,必须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修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墨西哥:高效权威的文物管理体制

墨西哥是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印第安人创造了奥尔梅克文化、玛雅文化、阿兹特克文化。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墨西哥领土上到处是文物古迹。栩栩如生的巨型石雕人头像、宏伟壮观的金字塔、精美绝伦的太阳石……一件件堪称人类文明史上的璀璨瑰宝,向人们述说着墨西哥古老灿烂的文明史。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成立于1938年。根据墨西哥文物保护法规定,它有四大职能: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因此,除下属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它还直接管理全国172处已经开放的文物考古区、110家博物馆、1家出版社、2所文物保护专业学校。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墨西哥文物根据时代不同分为3类,一是古文物,即1521年西班牙殖民者征服墨西哥之前的文物;二是历史文物,即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到1899年文物;三是艺术文物,即1900年以后的文物。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一、二类文物(指古迹遗址)就有11万处之多,被联合教科文组织宣布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就有19处。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么多文物古迹,就形成了现在这种管理体制。它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比如,对一、二类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整修等,方案都得经该局审查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遗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三是国家为主与公众结合。搞好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土耳其:坚持可持续遗产保护政策

土耳其所在的小亚细亚半岛,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史,巴比伦、古埃及、赫梯、拜占庭、古希腊、基督教、东正教、阿拉伯、波斯、塞尔柱和奥斯曼等文明都在这片土地上留下深深的印迹,不同时期文明的古迹遍布土耳其。

土耳其城市规划和保护文化遗产专家通切尔说,土耳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当丰富,迄今登记注册的古迹有2425个,自然遗产269个,古城镇遗址146个,历史纪念地17个,另外还有44406个需要保护的文化景点。目前土耳其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有9项。所有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通过立法得到保护。

通切尔介绍,土耳其1973年和1983年出台了《文物法》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1983年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此前,尤其是沿海地区和旅游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遭破坏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近年来,通过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通切尔说,当前土耳其在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建筑业和旅游业兴起,使许多古城和沿海古迹遭到破坏。二是对许多古迹没有制定保护计划,或计划不周。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进行了协调,因为国家不可能对所有古迹和遗产进行监管和修复,应在全国范围内确定重点并尽快制定出保护计划。城市保护计划一般由市政府制定,必要时由国家向市政府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也可以通过招标征得保护。

第7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古建筑,火灾危险性,防火,对策建议

Abstract: The ancient buildings are mostly wooden structure, fire resistance and fire risk. In this paper, the structural features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 of the fire risk, and summarizes the fire status quo of ancient building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problems for the fire protec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ancient architecture, fire risk, fire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概述

我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源远流长,五千年的辉煌给我们留下了无法估量的文物和古迹。这些文物和古迹,不仅是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古建筑作为一种特定的、独一无二的古迹,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它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凝聚着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智慧,反映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然而,随着近年来古建筑火灾事故的频发,古建筑的消防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摘自《浙江消防》),新中国成立50年来(1949-1999),我国共发生古建筑火灾78起,其火灾事故原因主要如下图所示。

图1 古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饼图

从图可以看出,在78起火灾中,由于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灾次数最多,约占30%,电气故障火灾次之,约占16%,而燃放烟花爆竹导致起火的次数最少,约占1%。除了上述火灾案例之外,近年来也有不少典型的古建筑火灾案例,例如,2003年1月19日,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宫发生火灾,最有价值的主殿三间236平方米建筑全部化为灰烬,周围文物也收到不同程度的破坏;2004年6月20日凌晨,北京市西城区的护国寺院发生火灾,西配殿的一部分被烧毁;2007年8月,江苏省泰州市光孝寺发生火灾,“最吉祥殿”大殿西南角被烧毁。

从上述古建筑火灾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绝大部分古建筑为木结构,其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火灾诱发因素多,存在着很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困难,损失惨重,社会影响大。因此,全面、细致、严格地做好古建筑的防火安全工作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古建筑的构造特点及典型的古建筑火灾案例,对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析,根据国内外对于古建筑防火研究的成果,对其防火现状进行总结,最后针对目前国内古建筑防火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2.古建筑火灾危险性分析

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可以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1-4]。其中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古建筑的材料组成及构造形式,而外部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界的危害和人为因素。图2给出了影响古建筑火灾危险性的因素。

图2 古建筑火灾影响因素

2.1引起古建筑火灾的内部因素分析

从古建筑的材料组成来看,其屋架、梁、柱、门窗等都是用木材制成,由于木材的燃点低,经过数百年的分化之后,木材表面开裂,木质疏松,一旦遇到火源,极容易起火,起火后木材燃烧产生大量的烟雾,降低了火场能见度。同时古建筑内部的装饰材料均易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古建筑的火灾荷载。从古建筑的构造形式来看,我国古建筑以叠梁式结构方式最为普遍,其正面一般采用木门窗,屋面采用具有较好耐火极限的瓦,这种构造就像如同一座堆积成山的木垛,一旦发生火灾,其火焰传播速度非常快,火势发展迅猛,难以控制,有着极高的火灾危险性。

2.2引起古建筑火灾的外部因素分析

从自然界的危害来看,古建筑火灾危险性中较为突出的就是雷击引发火灾,这主要和一些古建筑的地理位置和建筑布局有关,由于建筑年代久远,避雷设施不完善,缺少或者根本不存在避雷针,难免会造成雷击危害。从人为因素来看,主要有火源控制不力、电气设备使用不当、消防设施偏少、防火间距严重不足等因素,古建筑由于是木质结构,一旦火源控制不力,如日常用火不慎、维修施工用火不慎、游客用火不慎以及人为纵火等情况,建筑将极易起火,并且由于古建筑的消防设施相对落后,起火后的灭火救援工作将会极其困难,由于消防间距存在问题,火灾发生后对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也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外部因素对古建筑的火灾安全性影响更大。

3.古建筑防火现状

古建筑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近年来古建筑火灾事故的频发,国内外对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5-8]。在欧洲,国际建筑院与文献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合理的、关于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方法的指导性文件。1998年英国爱丁堡举行了古建筑防火会议。1999年波兰华沙举办了第三届古建筑消防国际研讨会。还在希腊的萨罗尼举办了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国际会议。2007年美国NFPA颁布了《历史建筑消防规范》。 另外,1897年日本颁布了《古社寺保存法》,并在古建筑防火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日本消防厅2003年的《文化财产火灾预防相关对策调查报告研究》显示,不论从消防体制、消防管理还是消防技术上看,日本的古建筑消防保护工作都要比我们细致完善。在国内,随着古建筑火灾形式的日趋严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3年6月,我国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研讨会”;2004年5月,文物局、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召开了“古建筑消防管理准则”协调会;2004年8月,“全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研讨会”在太原召开。这些会议的召开对我国古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提供了探索。

第8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历史园林 ;古建筑环境;保护;修复

Discussion 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Garden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Luo Feng Liu Xiaohui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hanging concept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developing from individual to surroundings and from part to whole. It stre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grated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gardens with ancient buildings, and it summarizes the principl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the above two. Finally, focusing on the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in surrounding areas which feature the greatest visual impact, the paper approaches solution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historic gardens and buildings.

Key words: the Environment of Historic Garden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Regulatory Plan

1 引言

近二十余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建设及旧城改造等经济活动,使大量历史园林及古迹、古建筑的内外环境在尺度、材料、空间肌理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围绕它们的建造活动,带来对古建筑、古迹和古典园林直接的视觉冲击,破坏了它们本体形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除此之外,将尺度精巧的私家园林当作普通城市公园向大众开放,使其承受了过多的拥挤、践踏,或改变传统园林内部功能,新添设施建设,或在修缮过程中错误地选择材料和工艺等, 都造成了许多历史园林形象的破坏和价值的减损[1]。无论是历史园林,还是古建筑环境,都包含了山石、地形、水体、植物等园林要素的处理。这些环境要素在现实中往往没有受到与古建筑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忽略了它们与古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的多重价值和独特表现力。

2 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和修复的理念

2.1保护和修护的精神

国际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演进,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个体到环境、由局部到全局的过程。从1930年代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颁布了一系列、公约、宣言、决议、建议和原则等在内的国际文件。与古建筑及其环境与历史园林保护相关的文件主要有1964年通过的古迹保护与修复的《威尼斯》、1972年11月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1976年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内罗毕建议》,1982年的关于历史园林保护的《佛罗伦萨》、1987年的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华盛顿》,1994年的《奈良真实性宣言》和2005年通过的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等。这些国际文件推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由最初的以文物建筑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到整体城市历史环境多层次体系的保护,由强调单体建筑的文物价值,到强调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永续发展和特色保护[2]。

古迹和古建筑及其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正如《威尼斯》指出的“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和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种环境由古建筑周边的田野、村庄、街道、广场、庭园、树木、水池、雕塑等物质空间和材料构成,并由此传递了特定的空间环境氛围,影响到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佛罗伦萨》延续了《威尼斯》的精神,认为历史园林“作为文明与自然直接关系的表现,作为适合于思考和休息的娱乐场所”,“具有理想世界的巨大意义”,“也是一种文化、一种风格、一个时代的见证”。“历史园林不论是否与某一建筑物相联系,在此情况下它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不能隔绝于其本身的特定环境”。 [2]

2.2保护和修护的原则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颁布的、公约、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对历史园林与古建筑环境保护着重强调了如下几个原则:

[1]原真性:为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应在考古及历史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修复,以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来确保达到修复的原真性。这种原真性不仅是物质层面的,也是精神意象和社会层面的,应充分尊重所处的历史环境带来的各种场所信息。

[2]完整性:在保护和修复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其整体环境的整合,这里的环境不仅仅是对其内部或局部的景观要素的孤立处理,还应把保护对象放在整个街区,甚至地区的层面上,保护的同时应契合城市形态的梳理和城市肌理的衍生。

[3]动态性:对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的修复必须尊重其发展演变的各个阶段,在保留至今的种种实体之上,其实都蕴含着不同时段的历史信息,不能单纯武断的复原某一时段的结构元素,而应以一种动态的角度对其蕴含和积累的场所信息进行研究、挖掘和取舍。

[4]适度性:对历史园林的日常利用必须限制在其环境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围,避免过度利用造成风景的损坏。保护和修复其原真性的需要应优先于民众利用的需要。应在环境容量范围之内对参观或观光的公众人数适度控制,以确保其历史氛围得以保存。

从《威尼斯》到《西安宣言》,对历史园林、古建筑环境、古迹遗址和历史区域等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由最初的以单体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发展到整体城市历史环境多元整合保护的新阶段,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拓展了。

3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思路

按照《佛罗伦萨》,“历史园林的保存取决于对其鉴别和编目情况。对它们需要采取几种行动,即维护、保护和修复。”虽然在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的总体理念上取得了共识,但究竟应该如何保护和修复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通常,历史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也需要以测绘资料为依据;但历史环境与古建筑不一样,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演替频繁,常常根据现实需要变更,甚至与原先的环境面目全非;而且无法确认哪个时期哪种状态才属其原真。所具依据如果只是文字描述,不免会产生对文字理解的歧义。目前,经过学界多年研究积累,对于列为文化遗产的古典园林大多有了测绘资料,但对于古建筑环境的测绘资料还比较少,哪怕是部级文物或被列入文化遗产名录,也鲜见完整的环境测绘资料。因此,较难对古建筑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足够的依据。

当前,对古迹和古建筑环境的修复大体有如下几种思路和做法:

[1]保护原状,“原汁原味”:对历史园林、古建筑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以历史资料为基础,追求形似和原真。这种思路和做法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对历史环境的保护,但由于史料匮乏,不太容易实现。大多只能根据现状,尽量接近历史环境面貌,在局部构造上借鉴传统材料、形式和工艺。如许多古典园林内的道路,包括古建筑庭园内甬道的修复多采用方砖铺地、花街铺地等仿传统的形式做法(图1),但材料工艺发生了改变。

[2]保护为主,合理修复:根据史料记载对古迹和古建筑环境以本体保护为主,在史料不全的情况下,对于环境可进行合乎逻辑的修复。如2002年南京“鬼脸城”一带城墙环境整治,根据史上记载“鬼脸照镜”,在其前方挖了一个水池,可从水面见到城墙的倒影。虽然历史上水体形态与城墙关系发生很大变迁,“此镜”并非“彼镜”, 但在缺乏更具体的修建资料时,可一定程度上恢复历史环境的意象(图2)。

[3]本体保护,按需变更:对古迹和古建筑环境缺少史料记载,可在本体保护的前提下,赋予环境新的功能,满足现实社会需求。这也是梁思成先生当年提出的对北京城墙保护利用的思路。如南京秦淮河是一条流淌千年的母亲河,其大部分为历史上的护城河,水体与城墙有着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通过2003年对秦淮河及两岸环境整治,搬迁了城墙下的工厂和民居,保护了河道水体及沿河城墙遗址的格局关系,实现了防洪、治污,恢复了历史通航,提供了令公众满意的休闲娱乐场所(图3)。

对于具体的历史园林或古建筑环境,是保护还是修复、利用,需要根据其价值、现状、空间形态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采用哪种保护修复处理方法,则应根据历史文献,最好是历史图籍,分析古迹或古建筑的特征及所在环境的意象,请教专家,倾听民意,采取合适的保护、修复和利用策略,目标是达到古建筑本体与环境的和谐整体的表现。

控制性保护规划

长期以来,对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往往“重内不重外”,其实对古典园林和古建筑整体形象影响最大的是它们周边的建造活动。具不完全调研,古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状况具有以下特点:位于农村地区的要好于城市地区,交通不便的好于交通发达的,游人少的好于游人多的。如山西两个名闻遐迩的“国宝级”唐代建筑南禅寺和佛光寺,地处偏远,交通条件不太好,除少数对中国古代文化心仪的外国游客,国内游

客鲜见,其本体和环境的保护都比较好(图6);

而位于城市内的更多的古迹和古建筑周边环境的建造活动对“保护对象”造成了很大的视觉冲击和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⑴不顾历史事实,凭空臆造环境;如在古迹遗址园林外部环境方面以更新替代保护,打着“修旧如旧”的旗号,在其周边建造起大量的“仿古式”商业街,机械地复制传统建筑样式。[2] ⑵周边建筑活动缺少控制:在历史园林的周边兴建体量过大、距离过近的建筑,造成对古典园林内部视觉质量和氛围的直接干扰。

有鉴于此,对历史园林和古迹古建筑周边的建造活动,通过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施行控制十分必要。这些方法包括制订针对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的专项保护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提出保护对象、保护控制要素和保护规划导则,确定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范围,具体落实到建设退让距离、建筑高度控制等。

首先,针对城市整体制订一个古建筑环境和历史园林的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确立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对象和内容,调查它们的分布情况,存在问题,包括周边环境现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

其次,根据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现状,提出控制要素和保护范围,划定“紫线”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包括视觉缓冲区或隔离带,兼顾视觉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需求。

再次,针对周边环境影响,提出保护策略,对其周边建造活动进行控制性限制,尤其是保护范围以外的风貌协调区的建筑建造的具体退让距离和建筑高度的控制线等。

除了总体保护规划外,针对具体的项目还应“度身定做”其控制性保护规划,研究其内外环境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在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范围内, 还可根据视觉规律,通过特定视点的视线分析技术[4],验证“紫线”划定范围是否适度,周边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是否合理;提出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导则,对其范围周边建造活动实行切实有效的控制。

结语

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是一种有生命力的“活的古迹”,其面貌反映着自然循环和生命轮回。一方面作为古迹,对它们必须根据《威尼斯》的精神予以保存,另一方面作为有生命的古迹,对其保持还必须按照自然规律和特定的规则进行,这也是《佛罗伦萨》所强调的精神。

当前国内对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的忽略,大多由于认识误区,不了解历史园林的多重价值,不了解建筑或园林本体与环境的一体价值,对实施保护和修复的方法和途径存在不同观点,没有很好掌握保护和修复技术等;更重要的也是主要的,是经济活动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古建筑周边建造所涉土地、容积率等都与经济利益相关,需要处理好文化与经济、长远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因此,应重视历史园林和古建筑保护规划的立法地位,加大控制性规划技术的推广力度,对涉及对象和项目进行控制性保护规划覆盖,并研究探讨合乎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的具体的保护和修复技术。这些工作需要政府宏观指导、职能部门和学界的共同努力,而社会舆论与公众参与也应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向频.跨越园林新世纪[J].城市规划汇刊,2001(2):31-35.

[2] 张京祥.西方城市规划思想史纲[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272-278.

[3]刘晓惠,张雪飞.引入控制性规划的历史园林保护[J] .现代城市研究,2011(3):69-73.

[4]夏南凯,田宝江.控制性详细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54-55.

作者简介

第9篇: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古镇;保护;开发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我国居民生活消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旅游产业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无烟产业,过度开发和保护不当都会使旅游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古镇作为向现代人展现人类历史文明的一种媒介,有着其独特的地域文化性和历史传承性,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

自上世纪八十年末,以代表江南古镇特性的周庄古镇以景点形式迎来了第一批游客,由此便拉开了我国古镇旅游的序幕。现如今,古镇旅游已成为我国旅游业的热潮。但是伴随着我国向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很多历史文化古镇正面临着严重威胁。古镇里的很多古民居、古街道、古建筑和文化传统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它们或因全国上下兴起的大规模的城乡建设热潮所面临着强拆、改建;或因环境的恶化而使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面临自然的风化破坏;亦或是由于在旅游开发时遭到无序、盲目的修建。总之,不管何种原因,要想让古镇旅游可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对古镇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古镇的概念研究

由于我国的古镇旅游起步较晚,对古镇旅游的相关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直到进入21世纪,古镇热潮的兴起,才引起学者们对古镇旅游的关注。从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及论文的资料看,学者们起初对古镇的关注度从单一的区域旅游资源和古镇景观构造这些方面开始研究,到现在的结合资源学,市场学,管理学等对古镇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古镇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界定,甚至对古村落、古城、古镇、历史文化名城这几个概念都没有明确区分。周虹在《古镇映像馆/徽州》中把那些沿袭了传统文化、生活习俗,且居民建筑至今仍保存较为完好的古村镇、古城、古镇都统称为“古镇”[1]。而同济大学教授阮仪三则从历史城镇的特征方面来进行界定,他认为历史城镇有别于一般的城镇,它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时期生产生活的见证;它具有深厚的物质文化、精神文明和制度文化,在当时充当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角色[2]。陈志华在《关于楠溪江古村落保护问题的信》中对古镇提出了一些量化的指标,古镇必须具备悠久的历史,是通过规划设计,与自然环境相融的村落,古镇里面不仅有书院、村塾,还要有公共园林,且具有很高的科名成就[3]。而同济大学的朱晓明则认为古镇的历史应有个时间分界,他认为那些始建于民国前至今仍发挥着社会功能的村落,对民风民俗、历史建筑风貌、建筑风格、选址等都保留得较为完好的,均可以称之为古镇[4]。刘伟在他的硕士论文中结合国外古城的定义和我国古镇的由来和古镇的历史功能把古镇定义为:主要指18世纪以前已发展起来并保存当时风貌的,一种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有一定规模的,具有军事、行政管理、或者商业功能的人类集聚地[5]。

二、国内古镇保护研究

(一)我国历史城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历史古镇的保护研究最初是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从最初的对单个建筑个体的保护,到现在的包括对整个古镇片区的保护研究,形成了多层面、多视角、系统化的保护体系。

自从1982年2月8日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首次批准了以北京为代表的2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开始,直到1986年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第一次提到了对村镇的保护,这一建设性的提议为我国保护历史村镇拉开了序幕。时隔六年后的2002年,“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首次提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政策,为保护历史文化村镇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国家建设部和文化局从2003年10月开始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评审,并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名单。之后相继分别在2005年9月、2007年5月、2008年10月、2010年12月公布了5批次共35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181个,历史文化名村169个,这些名镇名村分布在我国的大江南北。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对保护和规划古村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也为我国保护这些历史文化古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体系。

(二)国内古镇的相关理论研究

自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江南水乡古镇旅游开始,至今已二十余载,但是这股热潮并没有消退。进入21世纪以来,古镇旅游仍然是旅游者所青睐的重要的旅游形式之一。尽管我国开发古镇旅游的历史并不长,但就在这短短二十年间,古镇旅游对古镇历史资源的破坏已经引起人们高度关注。虽然学者们对古镇的研究涉及面比较广,有从建筑方面,也有从文化方面。但是,学者们对古镇旅游的保护和开发这方面的研究关注程度最高。

同济大学阮仪三通过对周庄古镇旅游对当地居民生活带来的问题,提出了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针对旅游观念偏差问题、老龄问题及公共空间颓废等问题提出思考[6]。徐森在《浅谈古镇保护》一文中也提出了保护古镇要处理好古镇的保护与发展、开发的各种关系,同时要保持古镇建筑群体与生态环境间的协调关系[7]。陈炳钧等人提出在古镇保护过程中应注意:古镇保护不是静态的、单一的,所以对其进行保护就需要用动态的、多元化的视角进行有序的保护,提高当地居民及各方利益群体对古镇保护的参与性[8]。许冰镔在《中国古村落保护方式探索》文中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方式,如通过开发旅游进行利用模式、博物馆模式、集散为整的模式、及对街区、院落的保护[9]。谭宏则是从构建一定的法律法规、监察制度等保障体系方面对古镇进行保护和开发。他认为对古镇的保护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专家学者为咨询机构,通过相关的激励制度让居民共同参与对古镇的保护,成为古镇保护的主体;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让保护工作具有法律效应;对保护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引入民间资本、市场投融资的方式解决[10]。韦祖庆、陈才佳通过分析黄姚古镇旅游可能会造成古镇生态环境的破坏,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利益共同体,即旅游开发公司要与当地居民形成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共同体,使双方实现经济共赢,并在保护古镇上承担相应的义务、职责[11]。姜龙以四川罗城古镇为例,提出了对川南传统古镇实行分级保护,重点保护的原则;对古镇功能结构要以保护历史风貌为重点,对老街部分功能进行转换,恢复传统喝茶听说书等生活方式;重视保留古镇的完整性和整体性,不仅要保护古镇的建筑,还要对古镇的地理人文环境进行保护;最后提出加强当地居民的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12]。吴瑕认为学术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研究没有很好地运用系统化理论,研究的方法比较单一的;二是对我国偏远的民族地区的历史古城镇研究较少,且对自身的资源价值认识不到位,没有对各类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归类保护;三是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方面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在开发中忽略了对各个名城之间的联系[13]。从吴瑕的这篇文章也折射出目前我国对古镇研究所出现的相类似的问题,为在今后的古镇保护工作中提供借鉴作用。

三、国外对古镇的保护研究

(一)国外对古镇保护的相关法律简介

国外很多国家在制定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古城镇的保护方面有着非常健全的法律体制。特别是欧洲国家,他们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文化,在历史古迹、古建筑、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方面制定了非常系统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这对历史城镇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西方国家对古城镇的保护也是经过漫长的摸索过程,从1933年《雅典》的问世、到1964年《威尼斯》的通过、再到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1987年《华盛顿的》出现,这俗称“三大一个公约”的问世标志着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所做出的贡献。从只对单个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地区进行保护的《雅典》的问世,到《威尼斯》里对保护的内容扩大到整个文物古迹,再到《华盛顿》将保护的对象再次扩大到历史城镇的阐述。这些都显示了从单一建筑个体到整个片区的保护,再到一个多元化、系统化的城市与环境相融合的过程。

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这些国际性机构的成立,为制定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古城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都会出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村镇的法律,时至今日,这些政策法规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罗列一下20世纪出台的一些较有影响力的政策:1930年法国出台了《风景名胜地保护法》、1931年颁布《关于历史遗迹修缮的雅典》、1962年法国的《马尔罗法》、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即《威尼斯》)、1966年美国的《国家历史保护法》、1967年的《关于保护和恢复历史性或艺术性中心的决议》和英国的《城市宜人环境法》、1971年德国《城市建设促进法》、1972年通过的《把现代建筑融入古建筑军的决议》、1975年的《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布鲁日决议》及日本的《文化财产保存法》、1976年的《历史性城镇的新生》和《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8年的《关于保护历史性城镇街道尺度的决议》、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xcala宣言》、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即《华盛顿》)、1993年法国颁布的《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1994年的《奈良真实性宣言》、1996年的《历史性城市地段重建决议》、1999年《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等。以上这些国际法规对我们如何针对历史古镇的保护和规划起到了非常好的参照作用。

(二)国外古镇保护理论研究

1997年,Peter Lovell就古镇建筑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方法。他认为:一是不能孤立地只对古建筑进行保护,而要注重对整个古镇的环境进行保护,保护好各建筑体与街道、广场的整体结构;二是在保护过程中不能破坏古镇的原真性,要注意保留古镇的原有历史信息;三是在对传统建筑进行修缮的时候,注重尽量使用与原建筑形同的材料,保持建筑风格一致的方法;四是对于现代建筑不能全盘否定,而是在保持古镇原有风貌不变的情况下,尽量限制现代建筑的高度,空间布局[14]。Shetawy 等学者为了保护埃及Giza的文化,避免旅游对当地文化的冲击,把Giza地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旅游区进行分区保护[15]。Laurie Kroshus Medina通过对玛雅古村的传统玛雅文化形式不受现代旅游商业文化的严重影响,进而对古镇原真性文化展开研究[16]。Naciye 则从保护与复兴的角度,对历史城镇的自然、社会、经济环境进行综合的分析评价[17]。

四、对古镇开发问题的研究

国外对名村古镇采取以运动和艺术这两种主要的主题开发模式。如位于阿尔卑斯山脉的意大利丽晖谷古镇是以开发户外运动为主题的旅游模式。游客不仅可以欣赏到当地独特的建筑风格和村庄景象,还能体验高山滑雪,及参与各种越野自行车所带来的乐趣。欧洲以其独特的历史建筑风格和艺术魅力对历史小镇进行开发。以法国的枫丹白鹭古镇为例,其著名的宫廷建筑、古城堡、以及枫丹白露深林和巴比松画家村透露出浓郁的艺术气息,让游客慕名而来[18]。

目前我国古镇开发的主要有采取政府授权特许经营、政府承包经营、政企合作这三种方式。学术界也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古镇开发提供理论支持。职晓晓从旅游扶贫角度,对那些地处贫困地区的古镇进行开发,以旅游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由政府主导、景区带动、引进民间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协作模式,建立试验区、异地安置等不同的旅游扶贫模式[19]。田喜洲在《论西部古镇旅游资源及开发》提出了主题式开发、互补式开发、保留式开发及综合式开发这四种开发模式[20]。孟明浩、余琪等人则用体验的角度对古镇的旅游开发进行研究,他们通过对古镇旅游产品的体验设计原则、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外古镇保护主要涉及到古镇的政策法规的保护条列、对古镇建筑的保护及其针对古镇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古镇开发方面,大多数都是从游客体验方面进行开发。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古镇在处理保护和开发这两者关系中,更多的是从开发角度进行研究。如何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这两者间的地位,即以保护为主,开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古镇资源,只有这样,古镇旅游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

从对比国内外对古镇的法律法规方面分析,我国对古镇保护的法律相对没有那么成熟,且对于保护古镇的法律条文比较笼统。对古镇相关的保护都是放在文物法里面的居多,只从单个历史遗迹进行保护,而没有对整个古镇保护制定系统的法规。我认为在今后,应从文物和旅游方面,制定针对我国各种历史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

从目前对古镇保护和开发的理论研究看,大多都是从个别古镇案例进行分析,然后得出一些关于保护或者开发的建议、措施。而这些保护开发的方法都比较笼统,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我认为以后应该先对各种不同的古镇资源进行细分,然后针对不同的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更为细致,系统的保护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周宏.古镇印象馆/徽州[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阮仪三,吴承照.历史城镇可持续发展机制和对策[J].城市发展研究,2001,8:15—17,57.

[3]陈志华.关于楠溪江古村落保护问题的信[J].建筑学报,2001,11: 52—53.

[4]朱晓明.试论古村落的评价标准[J].古建园林技术,2001,4: 53—55.

[5]刘伟.龙华古镇的保护与开发研究[D].四川大学,2005.

[6]阮仪三,邵甬.精益求精 返璞归真—周庄古镇保护规划[J].城市规划,1999,7:54—57.

[7]徐森.浅谈古镇保护[J].江汉考古,2001,(1):94—95.

[8]陈炳钧,乐琦.古镇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江苏城市规划,2009,8:38—40.

[9]许冰镔.中国古村落保护方式探索[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6:367—368.

[10]谭宏.古镇保护与开发的保障机制[J].城市问题,2010,10:55—60.

[11]韦祖庆,陈才佳.黄姚古镇旅游开发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09,1:10—14.

[12]姜龙.川南传统古镇保护与发展研究—以罗城古镇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5): 2820—2821,2917.

[13]吴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J].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1:45—49.

[14]Peter Lovell.历史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方法[J].国外城市规划,1997,3:8—10.

[15]Ahmed A A Shetawy, Samah Mohamed E1 Khateeb. The Pyramids Plateau: A Dream Searching for Survival[J].Tourism Management,2009,30:819—827.

[16]Laurie Kroshus moditizing Culture-Tourism and Maya Identity[J].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003,30(2):353—368.

[17]Naciye D. An analytical methodology for revitalization strategies in histotic urban quarters-a case study of the Walled city of North Cyprus[J]. Cities,2004,21(4):329—248.

[18]余向恒.陕西名村古镇保护与开发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

[19]职晓晓.基于旅游扶贫模式的陕西省古镇旅游开发研究[J].小城镇建设,2009,12:100—104.

[20]田喜洲.论西部古镇旅游资源及开发[J].旅游论坛,2009,3:348—350.

基金项目:

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201106LX592);广西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11105950802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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