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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制度的认识精选(九篇)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

第1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政党制度;思想政治理论课;困惑认识[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28(2012)01—0084—00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学说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是我国政党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以下简称 《六个 “为什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要把 《六个 “为什么”》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辅助材料,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在 “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这一重大问题上,大部分大学生都认同和拥护我国的政党制度,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政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但也有少数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了困惑认识,他们最感困惑的问题主要有:“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中的领导地位的根据是什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西方实行多党轮流执政,似乎更有利于民主,更能反映民意,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的多党制?”要解答这些大学生的思想困惑,我们必须深入探究当前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对策,使大学生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彻底明白 “中国不能搞西方多党制”的道理,坚定他们永远跟党走的决心和行动,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一

    、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的原因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其原因是多方面,这里主要阐述如下四点: 一1.西方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强力渗透,是导致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的根本因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各种思想文化互相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着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 占优势的压力。”lJJ(’随着我们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西方敌对势师德高尚的高素质队伍。思政课教师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同时还必须具有相当的业务素质,与时俱进,刻苦钻研,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

    但不可否认,少部分教师理想信念缺失,业务素质不高,对我国政党制度缺乏深入研究,甚至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教学过程中,他们讲不清楚我国政党制度的历史、特点和优势以及我国不能实行西方多党制的道理。当学生问及时,他们自认为此类问题很敏感,担心把握不好“度”,甚至担心犯错误选择回避,还有一部分教师因为自己没有深入研究而不予作答。受这部分教师的消极影响,部分大学生不自觉地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

    从学生方面来看,我国当代大学生具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但少数大学生理想信念缺失,对思政课功能认识不够、学习兴趣不高,课外学习时间投入不足,没有全面深入地去研究和把握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这也是导致他们产生困惑认识的重要原因。

    四是社会实践环节的脱节,重课堂教学,轻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是课堂教学的延伸,高等学校思政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组织大学生到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地带进行参观调研考察,对于他们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很有帮助。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高校社会实践环节脱节,实践活动开展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从社会实践中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削弱了他们对我国政党制度的认同度。

    3.社会不良现象和社会体制转型时期面临的难题,是导致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的客观因素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近些年来产生的不良现象和社会体制转型时期面临的难题,给大学生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

    一

    方面,党员干部的素质问题和党内腐败现象影响了党的形象,使少数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的认识上产生了困惑。“近年来,一些人无视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否定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认为只有西方多党制才是民主的,提出中国应该实行西方的政党制度。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YYo【2】(P6)另一方面,社会民生问题的解决程度影响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的评价效果。由于我国改革发展处8 I2012年第 1期 (总第 157期)·_-‘‘__于关键时期,各种民生问题涌现,如大学生就业难、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房价过高、看病难等等,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关注 。实际上,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面l临的长期任务。看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度和长期性、艰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的认识效果。

    4.相关部门对党组织关爱大学生的举措落实不到位,是导致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的情感因素我国各级党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爱大学生的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亲切的人文关怀。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相关部门存在一些不到位甚至缺位的现象或环节。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大学生遇到困难时,最先想到的是来 自家庭的帮助,主动向党组织寻求帮助的较少。这说明少部分大学生从情感上淡视党的关爱和帮助,从而导致他们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

    二、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

    产生困惑认识的对策分析针对当前少数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这一现状,我们应当根据产生困惑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1.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大学生头脑,构筑抵御西方文化和西方价值观念渗透的 “防火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这就为我们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指明了方向。针对西方文化和西方价值观念的强力渗透以及它们给当前大学生造成的消极影响,高校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贯穿于高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全过程,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武装大学生头脑,增强他们抵御西方文化消极影响的自觉性,使他们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消除他们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疑虑和困惑。

    2.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对思政课教师和学生进行政党制度的历史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一是发挥思政课主渠道作用。高校思政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认真落实思政课教学的理论教学与力凭借其在经济科技上的优势,不断利用电台、电影、互联网和学术会议等多种渠道对我国进行西方文化的强力渗透。西方文化和价值观念罩着 “民主、自由、人权”的外衣,对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了严重冲击,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的重要原因。如在 2010年的 “谷歌事件”中,美国政府以所谓的 “信息自由”为借 口,支持谷歌抵制中国管理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过滤,暴露了西方国家利用互联网技术强力渗透西方价值观念、企图搞乱我国社会秩序的真实面 目。在西方文化深刻影响下形成的我国当代社会思潮虽然有其积极方面,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消极影响。这对我国部分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了不良影响,极个别大学生甚至在我国政党制度这样的重大问题上都受西方文化影响而持完全错误的观点。

    2.部分思政课教师和学生不 了解我国政党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对西方政党制度缺乏深刻认识,盲目崇拜甚至美化西方政党制度,是导致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困惑认识的内在因素绝大部分思政课教师和学生都能全面了解我国政党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特色和优势,同时对西方政党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质、作用和弊端也有着深刻的认识。但也有少部分思政课教师和学生并不了解或看不清西方政党制度的本质,误解了西方政党制度的作用,盲 目崇拜甚至美化西方政党制度。

第2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自主性,关系,“共谋”,批判

引论:一、中国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也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中国学界与外部同行接触及交流的日益频繁,随着中国改革进程与社会转型过程的深化,中国社会科学将在未来发展的进程之中获得更多的理论资源与现实动力。但是,正如我在另一个场合曾经指出的那样,“不过,中国社会科学是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及能够取得多大的成就,显然不是上述外部环境所能决定的,换言之,这些外部环境之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助益性绝不是当然的。这里不仅涉及到学术研究场域与其他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也关涉到中国学术界在面临其他场域于‘进步’这一意识形态和大众传媒的支配下不断获取强势地位的情势中如何营建并捍卫学术自主性的问题,更涉及到生存于这一环境之中的中国学术界能否保有一种批判的精神去直面这些关系的问题。”[1]

显而易见,上述问题都是围绕着我反复强调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2]这个核心问题而存在的。因此,我将把“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设定为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但是,我认为,在回答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回答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会缺失自主性这个问题,因为对后者的回答乃是我们对前者回答的一个重要前提。实际上,我于大约十年前就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的长文中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因此本文的讨论实是以前文为基础的。但是我在承认前文观点有效性的同时认为,就回答“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而言,前文的观点并不充分,不仅需要加以反思,而且还迫切需要对此做出进一步的探讨或补充。正是这一判断,构成了本文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考虑到本文是对前文观点的修正和推进,本文的论述也将据此采纳如下的分析安排:除了导论引出本文的论题以外,第一部分将首先以扼要的方式重述我在《思考》一文中的基本观点和结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亦即在对前文观点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观点。在第二部分中,我将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认识角度”的问题;经由此一问题的讨论,我将确立认识这个问题的“关系性视角”。二是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向度”问题;我经由此一问题的探讨而明确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具有国内和国际两个向度。三是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问题;透过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主张把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批判扩展到对学术制度的批判,亦就是从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批判扩展至对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机器的批判。在第三部分中,我将从关系的视角出发,把关注点真正从外部转向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内部所实施的各种“共谋”关系,亦即通过对“共谋者”的重新界定而对中国知识分子与各种“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安排之腐败实践之间的“共谋”关系进行反思和批判。作为本文的结语,第四部分则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知识分子在当下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极其重要的几项使命。可否省略此处?

一、 ——《思考》一文的基本观点与结论(删)

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便在始终关注着中国社会科学如何获致自主性这个问题。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在当时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回应此前三十年间社会科学知识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独立人格基本丧失的状况。据此,在20世纪80年代,这个问题大体上是通过“中国社会科学学科性建设”[3]和“知识分子心态和品格”[4]这样的设问方式来展开的:前者试图通过社会科学的学科恢复和学科建制的努力来使中国社会科学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束缚,后者则试图通过对中国知识者古即有之的“入世”心态的检讨以唤醒知识分子特立独行的精神与品格。可以说,这两个向度的努力都在某种程度上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科学在当时的本土性问题。

关于这种设问方式,极其明显地反映出了当时特定情势对人们设问角度的规定,然而,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困境却表明,这种设问方式对于认识或解决正在发展中的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而言,“可以说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是重要的、但却不是基本的”。[5]如果我们将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追究,那么我们便可以发现,更为重要的恐怕还不是这种设问方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而毋宁是在根本上支配这种设问方式的某种思维方式所存在的问题,因为所谓设问方式以及经此而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由相关的思维方式及其背后隐含的问题结构所支配的。简而言之,这种思维方式,也就是那种视外部性因素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之关键因素的思维方式。

经由这种思维方式提出的问题所含的预设至少存在着如下的问题:第一,尽管它在表面上就意识形态及知识分子的“入世”人格对中国社会科学的重大影响这个问题做出了否定性的主张,但实质上却反映出了其在更深的层面上强调知识生产外部因素对知识及其生产活动的决定论式观照。显然,这种思维方式在讨论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切割掉了社会科学研究内部的向度,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那种“用逻辑的事物替代事物的逻辑”的方式,而更为紧要的则是这种逻辑实是一种“你死我自然活”的零合博奕逻辑。这种思维方式在经验层面上的展开,完全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在上述外部性问题得到某种程度解决的时候,有关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的知识的自主性问题依旧未能得到关注,甚或没有得到改观。第二,作为基本上对社会科学研究之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重要意义不意识的一种逻辑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使人们去关注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或者说只能够使人们在基本上不考虑社会科学知识的性质以及这种知识增长的规定性的境况下诉求学术制度的恢复和建构,从而致使种种对学术制度的诉求滞留于形式层面。更进一步讲,本来为了抵御意识形态和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因素对社会科学的干预而建构的那些学术制度,结果由于对建构学术制度的学术判准的不意识,而使意识形态以及其他因素依旧深深地嵌入在这些制度之中,并透过这些制度而展现出社会、经济及政治等需求在另一种形式下对中国社会科学的无处不在的渗透和支配。第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这种只强调外部性因素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的知识的影响的单向度思考,不仅一方面因中国知识分子对那些旨在试图摆脱各种外部性因素之支配的学术制度的当然认定而忽略了对它们本身的分析和探究,而且在另一方面更是从根本上遮蔽了中国知识分子在自身的研究中与这些深刻地体现着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外部需求的学术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复杂的、彼此依赖而互为强化的关系,从而无从洞见这些复杂关系背后的各个场域间所存在的紧张和冲突。[6]

正是透过对上述思维方式的分析,促使我在《思考》一文中主张改变旧有的思维方式,亦即“转换我们对此一问题的那种单向度的思维方式;一如维特根斯坦所言,透识一个深层且棘手的问题,最为关键的办法是‘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打个比方说,这就像从炼金术的思维方式过渡到化学的思维方式一样。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进行思考时,必须从外部性的向度转向内部性的视角,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打通这两种思维方式,进而从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去探究这两者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7]

经由这种思维方式的转换,我又进一步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并不能仅通过确立学术制度以抵抗僵化意识形态的方式得到解决,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还在根本上取决于这些学术制度是否具有真正的学术性质,或者说还取决于我们对学术判准的认识。当然,这个问题也不可能仅通过中国知识分子的心态品格的转换而得到解决,因为向“出世”品格的转换,有可能导致其与社会科学这种关注社会与人的知识品格发生根本的紧张。实际上,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在关注中国社会问题时是否能够严守科学的学术立场。据此,我在《思考》一文中得出结论认为:第一,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科学场域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间关系的问题;第二,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从某种角度看乃是其他场域对中国社会科学场域监督、支配所致,其基本中介是那些并非完全根据社会科学知识的规定性及增长逻辑而建立起来的学术制度;第三,更为根本的是,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知识分子在其研究中与这些并非完善的学术制度之间的“共谋”所致;换言之,正是由于他们在其研究中未能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而致使那些非科学或前科学的东西渗入进了社会科学之中,进而侵损了中国社会科学应有的自主性。据此,我在当时主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对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间关系的知识自觉的基础上,应当首先在其自身的具体研究中对日常性常识及学究性常识加以彻底的质疑并与之决裂,进而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以科学的智识资本增进和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8]

二、关系视角 世界结构 制度批判——对《思考》基本观点的反思和推进(一)

(1)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认识角度问题。

我在《思考》一文中经由否弃当时盛行的只强调外部性因素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来的知识的影响的单向度思维方式而主张“从外部性的向度转向内部性的视角,……进而从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去探究这两者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9]然而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以后,我认为,当时采用的“内部性视角”这一说法并不妥切,实际上更为确当的乃是一种“关系性的视角”。

众所周知,在当下的社会世界里,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不可能不受到来自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的影响。但是在这里,我们却必须强调指出,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对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具有影响的事实,并不能够使我们当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正是这些影响使得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缺失了它应当拥有的自主性。在我看来,外部诸场域对学术场域之宰制的形成,在当代的社会中主要不是中国知识分子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所谓的“被动者”转变成了“主动者”以后才获得其实现的可能性的——亦即中国知识分子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之间进行形形色色的“共谋”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知识分子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知识分子的转换,才一方面致使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需求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再生产——当然也致使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运作逻辑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它还致使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未经批判的“复制”或“消费”。[10]

据此我认为,我们在探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建构起一种“关系性的视角”并以它作为我们的认识路径,因为惟有根据这一视角,我们才有可能在关注这个问题的时候不会简单地追究任一单方面的原因,而会把我们的视域扩展至中国知识分子与其他场域之间的各种关系问题。显而易见,这种“关系性的视角”彻底否弃了中国学术界所盛行的要么“外部”要么“内部”的“单向度”视角:依据“外部性视角”,我们充其量只能经由一味地指责经济场域、社会场域、政治场域乃至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宰制而陷入一种简单的“反抗”逻辑之中——然而我们知道,“反抗”却往往不意味着解放;而依据“内部性视角”,我们则充其量只能经由空泛地指责中国知识分子的“入世”品格和缺乏“独立精神”而陷入一种与社会科学知识之性质更为基本的紧张之中。

(2)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向度问题。

我必须承认,在撰写《思考》一文的时候,我确实忽略了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必须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文化霸权”的问题,尽管我在讨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以前已经认识到了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示范”问题,而且还专门撰文探讨过这个问题。[11]

现在,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首先,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社会科学知识的毫无批判的接受,给西方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示范注入了某种合法的“暴力”意义;正是在这种暴力性示范下,中国知识分子毫无批判地向西方舶取经验和引进理论,便被视为合理的甚或正当的。再者,这种实践还迫使中国知识分子有关中国发展的研究及其成果都必须经过西方知识框架的过滤,亦即依着西方的既有理论对这些研究做“语境化”或“路径化”的处理,进而使得这些研究成果都带上了西方知识示范的烙印。[12]更为糟糕的是,上述情势还导致了一种我所谓的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知识的“消费主义”倾向。其次,中国知识分子对一些与学术相关的西方制度的移植,也从另一个角度扼杀了中国社会科学建构自身自主性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学术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只会引发与这些制度原本旨在达到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比如说,西方国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规定了一种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在年度内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和论著的制度,而且这种制度是与聘佣制度紧密勾连在一起的。晚近以来,中国的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将这种制度移植了进来,但是他们在引进这种制度之前却并没有做认真的分析,甚至不意识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仰赖于其他学术制度的支援或配合。比如说,一些学术项目的立项乃至获得,通常情况下乃是为某些重点高校或重点院系所垄断的;同时我们知道,项目的获得意味着研究者肯定能够获得一定的出版经费或补贴;而面对当今中国出版社因企业化而出现的一种重赚钱而轻质量的取向,那些能够获得项目资助的知识分子与那些因所在单位的地位低下或不善人际关系而得不到项目资助的知识分子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就更容易出版论著——亦即更容易满足上述“数量”制度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许多知识分子,而且一些院校也为了获得每年的研究项目经费而大搞社会“公关”,结果知识分子用以这种“公关”的精力和时间则大大超过了他们可以用来研究的精力和时间。可见,原本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的制度,一定程度上经由在中国的移植而变成了一种激励知识分子去“争夺”项目经费的制度。更为糟糕的是,这种制度在中国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与知识分子职称评定相勾连,而另一方面则与强调数量甚于质量的倾向紧密相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一些知识分子采取剽窃、抄袭和拼凑的手段来满足这种制度所规定的要求,有的做法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13]

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除了存在一般性的一面以外,在世界结构中还存在着本土性的一面,而这意味着学术自主性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是以特定时空为限的。据此我认为,就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情形而言,学术自主性的问题基本上会涉及到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所涉及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依照其运行逻辑而必须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做出明确的界分,这可以说是自主性的国内向度——实际上每个国家的社会科学都会遇到这个问题。第二个向度所涉及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必须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文化霸权”的问题,这在我看来乃是自主性的国际向度——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问题。[14]

(3)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认识和批判问题。

我在《思考》一文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在其研究中与那些并非完善的学术制度之间的“共谋”所致。换言之,正是由于他们在其研究中未能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而致使那些非科学或前科学的东西渗入进了社会科学之中,进而侵损了中国社会科学应有的自主性。据此我在当时主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对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间关系的自觉的基础上,应当首先在其自身的具体研究中对日常性常识及学究性常识加以彻底的质疑并与之决裂,进而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通过科学的智识资本增进来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简而言之,这里的关键是这样两个论断:一是“共谋者”主要是那些因科学资本甚少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知识分子;二是中国知识分子应当首先通过研究对象的科学建构来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

第3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治理型意识形态;转型;结构;功能;供给机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当代西方保守主义语境下的民主政治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130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学院创新团队资助项目“青年政治学者创新团队”(项目编号:31541510102)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033-06

一、从革命到治理: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意识形态功能出现了由革命向治理的重大转型。广义上理解的“革命”,并非单纯的“一乱一治”,而是涵盖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譬如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资产阶级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等,都印证了“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① 这一判断。因而,“革命”成为中国近代话语中极具正当性的政治观念,并且饱含“进步”意蕴,奠定了“20世纪中国政治制度与社会行动正当性的基础”②。

20世纪20年代,中国思想界曾就国家变革的方向与途径发生了“改良”与“革命”的重要争论,最终革命话语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缓慢的渐进式国家改良无法实现革命带来的社会整体革新:“缓进的社会改良只能依托相对稳定的政治制度以及具有较高正当性基础的政治统治阶层的存在才有可能,而20世纪中国首先面临的问题恰恰是统治阶级的解体和整个政治制度的崩溃”③。因此,在中国近代历史中,社会革命几乎成为重建国家政权、重塑国家制度的不二道路,相应地,以革命话语为主导的意识形态亦成为动员社会各阶层革旧鼎新的重要符号力量。

然而,底层动员是中国革命的显著特征,对于高度原子化的中国社会来说,其效果摧枯拉朽,其后果却难以控制。“当革命蔓延到社会下层时,理性Ρ灸艿闹配也就相应地终结了,转而变成了本能支配理性”④。因此,伴之以底层动员的中国革命,并不会随着1949年国家政权的建立而转变成稳定的体制力量,其惯性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阻滞。对待革命,要进行辩证的和历史的分析。“在今天,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现性的成长,使得我们对于革命与正当性直接钩连的关系可以加以解除,也使得我们对于革命的复杂蕴涵可以加以理智的确认,当然也使得我们可以把革命曾经具有的永久正当性,放到时代的有效性中间加以量度。”⑤

因此,我们从长时段定义革命,不仅要关注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的胜利,更应聚焦于中国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意识形态的结构性变迁即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环节。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革命的传统正当性逐渐消弭,革命型意识形态的正面功能发挥结束。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以及各阶层之间力量对比的显著变化,我国意识形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同时,实际发生了由革命到治理的重大功能转型。然而,学术界尚未提供合适的概念工具来描述这一变化,多用意识形态的“发展”或“创新”来代替意识形态的“转型”。本文试图针对当前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正式提出“治理型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从功能发挥的角度来讲,后者由于直接对应于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因而更能准确描述社会思想领域的变迁。

治理(Governance),在政治学领域主要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当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⑥。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统治概念不同,治理概念的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为协商、参与、合作,强调国家与社会、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双向沟通与多元互动,以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公共管理的秩序化。相应地,治理型意识形态即意味着在维护政府权威和执政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入政治协商模式,拓宽政治参与渠道,改变公权力的单向度流动,形成多方合作、协调共治的国家治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其实已经由社会变革初期的革命动员转向现代化建设中的治理进步。

针对性研究中国意识形态的治理转型,对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可具有重要意义。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讲,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并不意味着合法性在国家时空序列上的某种转移,而是针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构建新的意识形态系统,并使其结构要素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正向功能。同时,意识形态转型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即表现为政府治理尚无法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了切实推动政府治理创新,必须站在意识形态转型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改革赢得更多社会共识和智力支持。这是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这一对基本关系,并顺利从转型社会平稳过渡到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最后,要加强国家软实力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促进中西方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都需要从现代治理视角合理建构我国意识形态。

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必然要求更新或重组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以达至结构与功能的协调同步。因此,在“治理”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指向时,动员型、革命型的意识形态就需转换为共识型、治理型的意识形态。同时,从治理结构的角度研究当代中国意识形态,有助于突破旧的研究范式,实现意识形态研究的科学化。

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内在要素分析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与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各种观念形式,“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⑦。当然,马克思进一步从组织关系上指出,意识形态乃阶级统治在精神世界的延续:“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⑧

马克思主要从社会结构理论的视角考察意识形态的反映功能和能动作用,因而在其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人们主要关注研究意识形态的外在结构。直到曼海姆开创了以知识社会学路径研究意识形态的方法后,尤其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兴起后,研究者们才开始从意识形态的内在结构论证其性质和功能。例如,在国外学者中,莫里斯・博恩斯坦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组思想和价值观。它指导个人(和个人所形成的组织)如何解释他们的环境,选择在维持或改变环境方面的目标,以及确定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⑨ 雷蒙・阿隆指出:“伟大的意识形态产生于三种因素的联结:与人类渴望的未来相一致的想象力,这种未来与一个特殊阶级的联系,以及对超越于计划和所有制而使工人阶级倮的全人类价值的责任。”⑩ 在国内学者中,何怀远指出,认知―解释层面、价值―信仰层面和目标―策略层面是意识形态的三个基本层面11;韩源认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是意识形态内部结构的三个层次12;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学者中,舒曼较早从结构性视角研究了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他认为,中共意识形态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是“纯理念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某种观念秩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给人们提供世界观和认识论基础;另一个是“实践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某种行为准则,以列宁主义为指导纲领,给人们提供革命和组织的行动基础。相应地,思想则是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整合的最终力量,亦是推动党的意识形态将新老文化元素进行概念性融合的宏大体系。舒曼认为,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中两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塑造了党的组织样式。13

从逻辑功能的角度进行结构性分析,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包括三个层面,从内在构成要素上表现为认知行为、规则制度与价值理念的结构功能互动。

第一,方法层面:认知行为与诚信合作。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在意识形态上,我是指所有人在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所拥有的主观观念(即模型和理论)。无论是在个人相互关系的微观层次上,还是在有组织的意识形态的宏观层次上,它提供了对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解释,诸如共产主义信仰,,个人所建立的理论都具有根据世界应该是怎样组织的规范看法色彩”14。

按照诺斯的理解,意识形态不仅是指涵盖广泛的宏观认知模板,亦是指微观世界中合理有效的主观图式,是使个人和集体行为合乎理性和规范的智力成果,能作为社会成员自觉信奉的认知信仰体系以实现集体行动的协调与合作。简言之,意识形态是以“忠诚”为内核的一整套行为准则,它内含一种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有助于团体成员在认识和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保持团体的内部团结和稳定,提高人们协同合作的工作效率。

据此,从微观的方法层面上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认知模式或主观图式,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和知识储备。在理论上,它能给个人提供统一的、自觉的世界观;在实践上,它能给个人提供行动的、理性的工具。因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要素之一即是内在统一的认知和行为,其相应功能则表现为道德规范的内化,在认知上形成诚信,在行为上产生合作。

第二,规则层面:规则制度与效率稳定。

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重要贡献是将意识形态与规则(制度)联系起来,从而将意识形态视作一种重要的组织资源。它认为制度由正式制度(规则)和非正式制度(规则)构成。其中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或权威机构自觉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和契约,而非正式制度则是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沿袭的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非正式制度的各种要素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制约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更能构成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最高原则和先验模式。

作为正式制度之先验模式的意识形态,首先能够论证现实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一种制度只有建筑在社会成员共同接受或普遍承认的“公义”之上,才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要获得这种公义或正义,现实社会制度只有被“嵌入”到决定人们价值准则的“信念体系”之中,才能成为“正当”的约束力量。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制度功能就是使人们相信现存规则与正义的共存性,从而将遵守规则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行为。

其次,在论证现实社会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之上,意识形态还能提高正式制度的运行效率。从制度合作的角度看,意识形态作为以世界观为核心的价值系统,能够为人们“应该如何行为”提供基本的价值共识,从而以软约束的形式减少人们合作行为中的“摩擦费用”,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管理效率。成功的意识形态能够强化社会成员关于制度公平的信念,造成违反规则的心理负担,以减少人们的搭便车行为和投机行为,降低实施规则的费用和成本,促进正式制度的高效灵活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有效的节约机制。

再次,意识形态具有正式制度所不具备的社会管理功能。意识形态中价值规范的引导,可以帮助人们抵御狭隘的机会主义倾向,遵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积极的社会文明成果。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培养了个人决策的基本素质,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管理中的自发秩序行为。同时,意识形态可以促使人们超越自私的功利主义计算,在合作与利他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据此,从中观的规则层面上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是联系国家与社会的一套非正式规则或内生制度,以社会资本、制度资源、行为规范等软约束形式存在,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中观支撑和法治资源。其功能在于减少社会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降低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成员行为的可预见性,以可持续的激励机制提升合作效率,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

第三,信仰层面:价值理念与认同忠诚。

从宏观层面也是最高层面来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是价值性与工具性的内在统一,它内含对世界的终极解释,具有方向性的引导功能,在价值性上为当下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价值规范和价值评价标准提供最终依据,同时在工具性上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政治认同、社会忠诚和协调共识。

信仰层面是治理型意识形态中的方向性内容,其正当性决定了方法层面和规则层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尤其是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能够影响和引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构成全社会的精神支柱。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形成符合治理需求且准确反映社会治理转型的核心价值判断。因此,从宏观层面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肩负的特殊历史使命就在于,建构并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缓解和调整社会转型中的矛盾与冲突,推动观念变革与治理创新的协调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从整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三个层面相互支撑、相互渗透。信仰层面主导宏观方向,规则层面提供中观支撑,方法层面构筑微观基础。具体说来,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居于主导地位,但它仍是知识要素的价值延伸,需要以方法层面的认知行为作为微观基础,以个体行为的诚信合作累积社会成员的认同忠诚;同时,价值理念向认知行为的内化需要规则制度的塑造和固化,将软性的观念和行为“嵌入”硬性的模板之中。规则层面的规则制度是中坚力量,但它既要向上抽象成为信仰层面的先验模式和价值共识,亦要向下具体成为方法层面的行为模式和知识模板,体现出结构与能动的中介“滑移”。方法层面的认知行为乃微观基础,它一方面需要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提供宏观引领和正当性前提,另一方面则需要规则层面的制度约束提供合作框架和效率保证。总而言之,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三个层面在互动中形成了相对稳定又与时更新的动态结构。

三、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内生供给机制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总体工程,其中国特色在于,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引领下,以规则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推进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的现代化转型。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资本和人力资源,无疑是这一总体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持续稳定的观念基础、知识储备、社会资本、制度资源、行为规则和内化机制。

第一,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微观供给:吸纳多元治理主体,实现以人为本与协商合作。

治理模式的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由以往强调管理者的绝对权威转向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权益,从而意味着治理者与治理对象之间的某种服务关系、契约关系和互动关系,强调分权、规范、法治、协商和人性化。在当前中国国家治理中,治理主体的这一变化即体现为,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公民参与逐渐增多。

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解体,城市单位功能弱化,个人对组织的依附性明显降低。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了世俗理性的发展,全能主义国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严密控制逐渐放开,社会自主空间日益扩大,社会成员因而获得极大解放,自由流动性明显增强,自主意识、权益意识、维权意识逐渐被唤醒。社会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相应地,以表达不同利益诉求为目的的公民参与在范围和频率上均大大增加。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呈现社会阶层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社会服务需求多样化等特点,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联系国家与社会并协调多方利益的重要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协助或自治作用。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最初大多由政府主导建立,且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不仅已有社会组织的自逐步扩大、自主性逐渐增强,同时还出现了很多以自愿结合、自筹资金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

针对国家政治生活中治理主体的转型,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微观方法层面能够提供有效的供给机制以适应新的社会变化。从总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有序吸纳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关切和政治参与,形成协商合作的基本价值观,从而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能够充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

具体说来,方法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主观图式,一方面在认知上,有助于提高不同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其更加主动、更具创造性地参与公共治理。同时,亦能增强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敦促其兼顾各方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共治理提出科学的方案、对策和建议。另一方面在行为上,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提供有效的、理性的行动工具,帮助多元治理主体提高对公共治理的影响能力和自治能力。一是敦促其不断学习深化有关公共事务的专业知识,以便提供切实有效的、可转化为公共治理措施的政策建议;二是敦促其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参与公共治理,合理利用网络、社会组织、法律规范等途径,确保参与行为的合法性、自律性和有效性。

第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中观供给:协调多元社会阶层,促进公平正义与法治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由同质一元的伦理社会向异质多元的法理社会转型。这一转型过程带来了深刻变化,实现了从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的转变,从以农业人口为主体的传统社会向以城市人口为主体的现代社会的转变,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转变。

上述结构性变迁的一个重要结果即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与多元化。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单位、职务、户口为基础的封闭式、等级化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知识、能力、贡献为基础的开放式、平等化社会阶层分化机制所取代。正如陆学艺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所指出的,“传统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三大社会阶层内部出现分化,每个阶层内部的异质性增强,各阶层之间相对开放,刚性结构逐渐向弹性结构转化,社会流动增大,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群体和阶层”15。需要强调的是,阶层的分化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动力,也给国家治理提出了挑战。

伴随着社会阶层结构分化的是建立在职业分工之上的利益群体的分化。以职业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使不同群体在资源占有方面出现明显差异,从而导致利益不平衡,造成利益群体的分化、多元、多变。而群体结构的复杂化,又会加速社会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增加社会的异质性。在这一分化过程中,社会成员、群体、组织等重组频繁,变更社会身份的机会大大增加,过高的流动性和两极化差异会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加之由于资源分配失衡或错位所导致的群体间摩擦加剧及对立情绪增长,进一步加大了国家治理的难度。

针对中国社会阶层的多元分化,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中观规则层面能够提供相应的供给机制以回应其提出的治理挑战。从总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根据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合理解释阶层分化与重组中的各种现象,防止价值系统的混乱,重塑社会共识,促进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阶层整合,并以内生规则的形式协助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说来,规则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的一整套非正式制度,能够以规则化的共识和共识化的规则为多元社会阶层提供有效的整合机制。从规则化的共识角度来讲,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引导社会各阶层合理认识社会利益的异质性,树立和谐共处、协商共赢、各得其所的群体发展目标。同时,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坚定并强化对现存制度公平正义的信念,降低相对剥夺感,促进建立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减少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观念资本。从共识化的规则角度来讲,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结构,为各阶层、各群体的社会政治活动提供长期服务和稳定预期,从而提高行为的可预见性以促进信任合作,为协调不同群体的集体行动提供重要的人际规范和组织资源。同时,治理型意识形态还能与正式制度的治理过程形成默契配合,为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这对基本关系提供持久的稳定机制和协调机制。最重要的是,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合法代表,从而在理性和法律的框架之内建构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话语和法制话语,正确引导阶层整合与利益融合,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第三,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宏观供给:整合多元价值观念,坚定“三个自信”与社会和谐。

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同时兼顾全球治理问题。在全球治理背景下,国家空间变得模糊,国家治理空间也变得泛化,相应地,各种社会思潮、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竞相迸发,加之西方世界带来的意识形态碰撞,社会主义主流价值体系遭到多元文化的巨大挑战,人在价值选择上也遭遇各种迷惘、困惑和混乱。

更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代表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统一的价值体系逐渐放开,不同的价值观念得以在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中竞相成长。同时,伴随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异质化与多元化,中国社会自主性日益增强,不同社会主体价值偏好的形成主要源自利益需求下的自主选择,其结果导致社会价值体系的复杂化、多元化、碎片化。

上述问题表明,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中国社会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主流与大众、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的竞争与冲突。在这一多元并存的价值结构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合理有效的引导机制与整合机制来对抗社会价值体系的碎片化状态。针对这一问题,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信仰层面能够提供正当有效的价值理念供给,引领社会思潮,凝聚价值共识,重塑社会认同,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

具体说来,首先,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价值系统的最终依据,能够培育社会成员对主流价值观、政府合法性、制度合理性以及社会发展方向的普遍共识,从而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推进党和政府同社会、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收、认同和内化,捍卫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主导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国家软实力,为中国梦的实现储备社会资本。其次,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价值表现和管理工具,能够在保障政治认同、提升社会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同时,正确引领各种社会思潮,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协调,加强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与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对话,从而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安全保障。最后,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还能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一步实现。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开放的理论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而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引导和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促成二者的高度契合,形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另一方面,治理型意识形态亦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需要,坚持理论创新,积极吸纳其他价值体系中的合理成分,培育开放包容的意识形态体系,形成凝聚广泛社会共识的精神支柱和团结各方治理力量的思想基础。

四、结语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治理型意识形态已经逐步展开。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是其丰富的理论资源,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伟大实践是其重要的现实基础。需要指出的是,治理型意识形态亦是“中国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后者的提出正是要向世界展现一个“中国梦”,有梦想的中国模式才是有吸引力的。因此,中国模式的研究必然会上升到意识形态层面,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研究亦要结合中国模式来实现其中国特色,以最终整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中。对此,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仍需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注释:

①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611、98页。

② 金观涛:《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6页。

③ 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④[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⑤ 任剑涛:《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南方日报》2002年1月20日。

⑥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 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⑨[美]莫里斯・博恩斯坦:《比较经济体制》,王铁生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9―10页。

⑩ Chaim Waxman, The End of Ideology Debate, New York Press, 1969, p.32.

11 何言叮骸兑馐缎翁的内在结构浅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2 韩源:《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结构转型》,《党政论坛》2005年第8期。

13 Franz Schurmann,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1, pp.22-24.

14 [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4页。

第4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建立高度的政治认同,既是执政党维持其执政合法性,实现政治稳定、政治和谐的关键,也是增强公民政治忠诚感、归属感,提升公民政治素质、坚定公民政治信仰的需要。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需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增强政治认同。

增强道路认同。道路正确与否关系党的命脉,关系国家前途、民族命运和人民幸福。中国近现代历史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也无法有效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实践中经过艰辛探索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繁荣和人民幸福的康庄大道。这条道路是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代表了当代中国各阶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这条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构建当代中国的政治认同,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质,坚定道路自信,增强道路认同,坚持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走中国式的现展道路。

增强制度认同。任何一种制度的确立、延续和有效实施,离不开广大民众对其肯定、接纳和信任。只有民众在内心深处建立起对自己所属国家、民族或组织制度的强烈归属感和信任感,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维持社会政治稳定和支撑社会发展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组成的。这一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完善、发展的,其自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可变的、不稳定的因素。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不变”与“变”的辩证统一规律,是构建当代中国制度认同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 “不变”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公有制、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等决定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和基本要素;“变”的则是不适应我国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旧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及思想观念。“不变”的目的是为了推行更有效、更积极的“变”。这种“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运动、发展的基本规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就是在这种“变”与“不变”的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引领下,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走向深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日趋激烈的国家竞争和国际挑战中显示出强大活力和勃勃生机。构建当代中国政治认同,必须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规律,坚定制度自信,增强制度认同。

增强理论认同。一种理论能否真正有效发挥其先导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社会成员的理论认同,即民众对该思想或理论体系持有的肯定、赞许、接纳的态度,以及不放弃、不偏离、始终不渝遵循的坚定信念。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实现社会发展的思想基础,事关国家命运和民族前途。

实践证明,依据时代环境和社会变化,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实践中实现理论认识的突破、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基本规律。这一基本规律,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中得到完美诠释。两次历史飞跃,形成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这两大理论成果前后相继、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在不同的时代条件和社会实践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呈现出不同的理论特色和时代价值。建构当代中国理论认同,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质,坚定对理论体系的自信、自觉,增强理论认同。

增强价值观认同。价值认同是政治认同的核心。它可以为政治制度或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提供理论和道义上的诠释,也能够为公民政治认同的实现提供精神支撑和情感归属。因此,一个国家或民族是否建立起为广大民众普遍接受和认同的核心价值观,直接影响其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影响民众对其所属国家或民族社会制度的认可与信任。党的十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价值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集中概括,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内在要求之间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达了社会主义崇尚的价值目标、理想信念、道德原则和精神风尚,凝结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也契合了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理想愿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取向。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理论体系和政治制度的肯定与接纳,也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这种由“三大认同”所达成的“三大自信”,体现的就是广大社会成员在社会主义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上的认同与自觉。因此,实现当代中国之价值观认同的关键在于,引导民众在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基础上,深入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提升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建构当代中国的政治认同,必须增强社会主义价值观认同。

第5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社会;培养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2-0281-01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1.宪法意识薄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

第6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同时,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各界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全面认识,为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或引导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选择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供应商、社区、政府等作为利益相关方,以食品制造业的社会责任为具体研究对象,通过选择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在对其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及其影响因素,以便使研究结论更具针对性和指导性。

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情况

为了解消费者对于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情况,我们在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制造业的特点,从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对食品制造业不同社会责任内容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对食品制造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的看法等方面,设计了初步的调查问卷。2012年1~4月,我们进行了小规模的预调查,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及问卷预调查的结果对初步的调查问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调查在2012年7~8月进行,我们组织了50名在校大学生,在江苏省13个市的范围内开展对消费者的调查工作。本次研究共发放问卷2000份,回收问卷1748份,在对回收的问卷进行编号和内容检查时,剔除了填写不认真和不完整的问卷246份,最终保留有效问卷1502份,有效回收率为75.10%。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表1的数据表明,本次调查的样本分布相对比较广泛,消费者的统计特征没有出现某一类型消费者过度集中现象,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一)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表示“非常关注”与“比较关注”的消费者共占82.9%,而“不怎么关注”与“不关注”的仅占8.8%。这表明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问题较为关注,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应否承担社会责任的看法

调查结果显示,87%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制造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7.1%的消费者认为应否承担社会责任要视食品制造企业的性质(国企还是民企)与发展阶段而定,但有5.9%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制造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调查结果还显示,分别有11.52%及17.11%的消费者完全及基本支持“食品制造企业应该先考虑自己的发展和建设,然后再考虑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观点,而分别有28.76%及33.36%的消费者表示基本反对和完全反对。这表明大多数消费者认为食品制造企业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民营性质,也无论是处于什么发展阶段,都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三)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重要性的看法

食品制造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应对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政府等各利益方承担社会责任。那么消费者作为利益群体的一部分,对食品制造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存在什么样的看法?不同的责任内容消费者在认同程度上有着怎样的差异?为此,本文对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的认同程度进行了调查。借鉴2007年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7]中通过相关题目来了解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公益责任的看法,本次调查的问卷针对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供应商、社区、政府等七个方面,设计了11个选项让消费者进行选择,以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看法,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表2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消费者认同食品制造业应对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七个方面的利益群体承担社会责任,并维护其权益。其中,消费者权益责任的认可度最高,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的责任意识高于对政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股东、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这说明作为消费者来说,比较关注自身利益的保障,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不断出现问题的情况,消费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和质量,对食品制造业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提出了更多的诉求。

在各项具体的社会责任内容当中,消费者对“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认同程度最高,高达88.02%的被问卷对象认为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是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其次为“关注消费者满意度,建立售后服务和投诉机制”,消费者赞同比例为83.69%。仅次于对消费者权益诉求的是“依法纳税”和“诚信经营,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分别被80.96%及71.64%的消费者认同。68.77%的消费者认可食品制造业应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作为食品制造业的社会责任被58.32%的消费者认可,体现了我国消费者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而消费者对于股东利益、供应商权益的关注没有排在较为靠前的位置,被消费者的认可度仅分别为53.46%和56.72%,排在倒数第二、三位。消费者对“开展社会捐赠,支持公益事业”作为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认同程度最低,只有42.01%被问卷对象选择该项为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p#分页标题#e#

从以上的调查结果可得出,食品安全被认为是食品制造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这可能由于近几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消费者强烈希望食品制造业主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食品制造业而言,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是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体现,食品制造企业必须在履行基本的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履行其他的社会责任才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有社会责任感的食品制造企业,应该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开展社会捐赠,支持公益事业”作为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认同程度最低。消费者不看重食品制造业的社会捐赠,可能源于人们对“伪善”行为的厌恶。一般消费者认为,企业履行慈善责任带有强烈的商业目的,并非纯粹的“做善事”。

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影响因素

在对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状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部分运用调查数据、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一步探讨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影响因素。

(一)研究假设

1.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与关注程度

在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仍旧处于初级阶段,许多消费者对社会责任不够关注。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程度可能直接会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包括对食品制造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何阶段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等的看法。也就是说,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程度越高,可能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相对更为全面、准确。故本研究提出假设:

H1: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与其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正相关。

2.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与消费者特征

曾寅初等[8]选取了人口统计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从事的职业、月平均收入对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认知水平的影响进行研究。刘增等[9]选取性别、年龄、学历、收入、家庭特征等因素对认证食品的认知水平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参考学者所考虑认知水平的人口特征变量,本文认为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除了受关注程度影响外,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从事的职业、月平均收入、工作和学习所在地等消费者特征也会影响认知水平。

(1)从中国的现实情形考虑,女性在家庭中更多的承担了购买食物,关注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的责任,从而女性有可能接触更多的食品制造业相关信息,对食品制造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可能更高。故提出假设:

H2:与男性消费者相比,女性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更高。(2)随着年龄的增长,消费者的事业和家庭逐步稳定,会更多的关注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同时他们拥有相对丰富的阅历和更广泛的视野来看待食品制造业的社会责任,因而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越高。故提出假设:

H3: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与其年龄正相关。(3)教育水平越高的人,对企业发展和道德问题有着更为清楚的认识和明确的价值观,更会认识到食品制造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认知水平也会越高。同时,他们拥有更强的能力和更多的渠道接受和了解食品制造业的社会责任信息,因此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更高。故提出假设:

H4: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与其受教育程度正相关。(4)由于学生在校学习,与社会接触面窄,而个体户和自谋职业者、其他职业群体迫于生计压力,会更多地关心个人利益,因此学生、个体户和自谋职业者、其他职业群体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较低。而医生因为工作性质的需要、政府机构人员对政策信息方面把握比较及时、教育研究机构的人对科学和技术的理解和关注水平都比较高(曾寅初等[8]),因此,医生、公务员、教师及科研人员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会相对较高。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消费群体,由于工作的性质,必须与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社区、政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进行接触和开展关联活动,因此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水平最高。故提出假设:

H5:学生、个体户和自谋职业者、其他职业群体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最低,公务员、医生、教师及科研人员等的认知水平较高,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消费群体的认知水平最高。(5)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分为不同的层次,只有排在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要。拓展该理论,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的需要层次会逐步变高。当食品制造业提供的食品满足其维持生命的基本需要后,会对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提出更多的要求,然后由于社交的需要、感情和归属甚至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他们对食品制造业承担社会责任会提出更多的要求,希望食品制造业能对员工、股东、债权人等各利益群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更加透彻。故提出假设:

H6: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与其收入水平正相关。(6)生活在农村、县城或建制镇、地级市、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等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不同。生活在经济更为发达地区消费者,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更为关注食品制造业的社会责任,同时获取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信息渠道更为广泛,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更高。故提出假设:H7: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跟消费者所在地的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

(二)变量选取

1.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水平的衡量

本文通过调查问卷中的相关问题选项采用计分加总的方法,来反映和度量食品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问卷题项设计及分值确定如下:(1)通过列举食品制造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如何看待等有关社会责任概念问题,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选择,对不同选项给予相应的赋值。对有关社会责任概念问题的认知共计6分。(2)通过列举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涵盖内容,让消费者进行选择,以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内容的了解程度。陈旭东[10]按特殊群体责任、社会责任、公益责任、消费者责任、诚信责任、环境责任、员工责任、经济责任、投资者责任等八个方面设计相关项目,对民营企业进行问卷,并根据选项赋值,根据结果计算得分,以了解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认同度。参考该研究成果,本研究在问卷调查设计了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认知题项,涉及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社区、政府等七个方面内容,给每个方面分别赋值2分,如该方面细分为若干个子项,则将2分分摊到各个拆分的题项。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认知共计14分。(3)根据消费者对与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水平相关题项的选择结果确定分值,最终计算出合计值,从而得出消费者对于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水平。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的分值在0~20之间(见表3),分值越高代表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越高。#p#分页标题#e#

2.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的主要影响因素

本文将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程度、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个人月收入、工作或学习所在地作为自变量,结合调查数据的实际情况,分析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的主要影响因素。

(三)模型建立

根据前面的研究假定,拟构建以下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Y=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β7X7+ε其中,Y是因变量,标识的是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β0表示常数项,β1、β2…β7表示待估系数,X1、X2…X7是自变量,具体含义见表4;ε表示误差项。

(四)回归结果分析

1.描述性统计

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状况的描述性统计见表5。根据表5,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水平取值范围在3~20之间。可看出,有些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到位,社会责任认知水平得到满分(20分),但是,部分消费者仍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比较局限,社会责任认知得分仅为3分。总体上来说,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水平均值为13.22,说明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2.回归结果

根据选定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运用Spss统计软件16.0版,对回归方程的参数进行估计并进行检验,F(7,1494)=23.71,p<0.05,表明回归模型是显著的。回归系数估计及显著性检验结果见表6。由表6的回归结果可知,各解释变量的特征根未发现接近于0的值,方差膨胀因子(VIF)较小,在1.033~1.209之间,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这个指标的检验值在0.05的水平显著。在消费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中,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个人月收入、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检验值均在0.05的检验水平显著。

3.回归结果分析

根据表6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与消费者统计特征等解释变量间的关系呈现如下特征:(1)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关注程度与消费者认知水平显著正相关,这验证了研究假设1,说明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问题关注程度越高的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也越高。(2)消费者认知水平与性别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关系,假设2未能通过检验,说明消费者认知水平不受性别差异的影响。(3)消费者年龄与认知水平显著正相关,该结果与假设3一致,说明年龄越大的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更高。(4)消费者认知水平与受教育程度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验证了假设4,这表明教育水平越高的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更高。(5)消费者职业与认知水平显著正相关,这与假设5一致,学生、个体户和自谋职业者、其他职业群体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较低,公务员、医生、教师及科研人员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的理解和认知水平更高,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消费群体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水平最高。(6)消费者认知水平与个人月收入的关系显著正相关,这验证了假设6,说明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上升。(7)消费者工作或学习所在地与认知水平显著相关,这验证了假设7。生活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更高。反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较低。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运用调查数据研究了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状况及影响因素。通过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绝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问题都比较关注,但关注的重点内容不尽相同。大部分消费者认同食品制造业应考虑各利益群体的利益,但其关注最多的还是食品制造业对消费者自身的责任,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的责任意识高于对政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股东、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在各项社会责任具体内容当中,消费者最为看重的是食品质量与安全责任,而对社会捐赠责任认同度最低。第二,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程度以及人口学特征,与其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有着显著相关性。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以及消费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与其认知水平显著正相关,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越高、年龄越大、教育水平越高、收入越高的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也越高。职业、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也与消费者认知水平呈显著相关关系,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消费群体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认知水平最高,生活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制造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也较高。

从本文的研究结论来看,消费者对社会捐赠责任认同度最低,最为看重的是食品质量与安全责任,这点应引起食品制造业和有关组织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不少企业认为,承担社会责任等于慈善捐款和公益活动,包括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三鹿、伊利、蒙牛等知名食品制造企业在事件发生之前都进行了大量的社会捐赠或参与公益事件,一些组织开展的社会责任评比活动也往往以捐款数额作为首要甚至是唯一指标。Drumwright[11]指出,企业在从事社会责任活动时,如果希望得到消费者回报,其所从事的社会责任活动必须与营销的目标群体保持高度的一致。针对本文的结论,食品制造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应正确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以消费者为本,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食品制造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同时,处理好食品安全、慈善活动等不同维度的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做好基本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开展更高层次、更广泛层面的社会责任,包括积极开展慈善捐助、热心公益事业等,而不应该本末倒置,无视食品安全,盲目地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同时,从行业的角度,食品制造业应建立相应的具体标准或衡量指标来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优劣判别。目前,我国的纺织业已建立了专门的、有针对性的“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食品制造业也有必要立足于国内食品制造业行业特点和现状,构建食品制造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以客观评价食品制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引导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可持续的竞争力。#p#分页标题#e#

第7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学术界的理论家、司法工作者对正当防卫概念所涉及到理论问题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重在付诸实施,其立法意图、价值追求只有在实施法律过程中才能得以充分体现。本文从理论认识、意识观念等主观方面入手,结合对正当防卫概念、内涵等理论的个人理解和客观现实的分析,以求对实施正当防卫制度应具备的主观条件作出论证。并且,在论证方法上采用了归纳论证的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论证了三个分论点,即:①提高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性认识,树立正确的防卫观念;②明确正当防卫中的法律价值追求,树立以社会为本位的群体防卫意识;③司法工作者要具有正当防卫的正确意识,大胆认定正当防卫。最终通过三个分论点得出本文的中心思想,即:正当防卫制度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要正确实施该项制度,实现其社会价值,不论是公民、司法工作者,必须认真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掌握其构成要件,树立正确的个人防卫意识,群体防卫意识和司法者防卫及认定意识,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律价值。在篇首点明中心,在篇尾总结中心。以期能更明白笔者的写作动意。

关键词:正当防卫,理论认识,个人意识,群体意识,司法者意识,法律价值。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已见诸各国的刑法典。该项法律制度是随着人类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理论的不断研究,日臻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授权的法律规范。在进入法制社会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法律意义。该项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现实的社会价值。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它不仅是刑事法律在打击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补充,而且是国家刑罚强制力与公民个人自救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一九七九年刑法创立正当防卫制度以后,历经近20年的司法实践,于1997年得以进一步完善,97年《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正当防卫作了细化的规定,再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法学界的先哲、学者及法律专业人士,都在孜孜不倦的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深层次的进行着理论论证,分析与研究,精华之处,令人诚服。笔者作为一个农民学法者,始终认为,每项法律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付诸实施,并且是正确实施。如何才能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其立法意图和法律价值?这应当是学法者研究思考的一个侧重点。有学者称“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个有思想的物体”、“而真正决定这个物体生命力的部分,更主要的却是其思想灵魂”。(注①)。笔者很想结合自己的所学、所理解,从理论认识和行为意识,认定意识等方面,谈一下自己对实施正当防卫的理解思考,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一、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论认识。

按照认识论的观点,客观决定意识,行为受意识的支配。这一常识,都能理解,不论是防卫的行为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如果未

注①贺轶民《法律信仰与程序功能》摘自《法制与社会》期刊号200501第一页

能从理论的高度认识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往往会趋于主观认识的误区,很可能会出现七种不良后果。一是行为人出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误将不存在的暴力侵害当作存在暴力侵害而实施防卫,侵害了无罪过者,造成“假想防卫”,这在理论上叫做“事实认识错误”;二是对尚未发生的侵害即未着手或未进入现场的侵害提前防卫,造成对他人的人权的侵害,可称为“提前介入”;三是对已经停止或者说无力继续的不法侵害实施事后的防卫,触犯刑罚。这叫做“错过时机”;四是超过必要限度。加重了对致害人的打击强度或者说是打击力度。出现防卫过当,这可以说成是把握火候不到位。五是防卫中侵害了无辜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这叫做防卫客体不适格。六是司法实践中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过当;七是把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或“械斗”对待,导致防卫人的合法行为被误认,扩大防卫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程度,这叫做定性错误。诸如不良后果之类,一言难尽括。不再累述。但毕竟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上述不正常现象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追求,其根源在于对正当防卫概念及内涵的理性认识不到位,只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内涵,形成正确的防卫意识和理念,才能消除上述弊端的发生。那么,将有两上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是必须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二是如何提高理性认识,并树立起防卫意识,在此,针对第二个问题作思考分析:

首先,应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奠定理论基石。

何为防卫?防卫一词可从辞源辞海中找到解释,是自卫自救之意,如果从较宽泛的角度讲,就是本能的自护与有意识的以攻为守的行为。笔者认为,我们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表现形态,比如:从是否具有对抗性的攻击性而讲,其形态有:(1)本能保护,即出于生理正常机能作用,在外界侵袭时的一种条件感应反射动作。也就是有文章引用让雅克、卢梭所说的“任何动物无非是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消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注②)。这种动作或说自卫自护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意识特征,不是自觉的行为。“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动物自身的防卫本能也在人类身上得到继承,但是有意识的行为活动使人与动物的界限得以划清”(注③)。所以说这一行为形态,自然不属于正当防卫概念上的防卫。(2)自觉的防卫与自救。这种防卫形态是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自觉行为活动,才是正当防卫意义上的形态。这种防卫形态,因以主观因素为标准,所以说防卫过当,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也是防卫的具体形态。若按是否可以进行防卫来划分,则区分为法律许可的防卫和不可实施的防卫,如公务行为和自伤行及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其具体含义是什么?我国97年3月14日修订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十分清楚。从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去分析,或者说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即保护的客体,就是保护国家的、公共的、自己的、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利,出于对上述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动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法律授予的权利,即正当防卫是具有目的性和合法性的双重特性的。似乎有一点是值得分析和了解的:即“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指什么样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指民主政治权利,笔者赞成这一观点。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民利是国家法律明确保护的最基本的也是主要的权利,就刑法的具体规定而言,民利没有明确列出,究其原因,有研究者认为:不是立法者

注②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文页:第一页

注③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文页:第一页

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一层的考虑,(注④)。笔者赞同此说法。正当防卫的起因,即引起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应当严格把握,从正当防卫概念中不难理解,就是行为人遭到了不法侵害,从刑法理论讲,不法侵害根据其程度来自两个方面:即一是暴力犯罪,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注⑤)。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对于暴力犯罪,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大家可以说是有共识的,无可非议。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不合法的,具有侵害性的,可以造成侵害的行为属于不法行为。自然应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否则,防卫客体的外延受限。理论界有人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具有侵害性的行为”也列入不法行为,笔者认同这一观点的理由是,长期以来,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其所作所为,有的连治安案件都构不成,法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无法介入,直接后果是导致不法分子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可防范畴之外,将失去正当防卫制度的“秩序价值”。将无法实现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驱恶扬善,弘扬正气,见义勇为之立法目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不尽完善。所以,我认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暴力犯罪,同时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及其他没有法律明确制裁规定,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的行为。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现实的防卫理念。防卫的客体就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所指向的抗击对象。法律业内对此论述精辟,大致有以下几种认识观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行为”或者说“不法侵害人及其侵害行为”。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不法侵害者,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也就是行为主体,“不法侵害行为”即某行为主体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动态动作。人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不法行为来自于不法侵害人的主观动机,只有对

注④陶苏鹏著:《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文页:第一页

注⑤朱永德著《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不法者实施侵害性的攻击,才能抑制消灭不法者的主观意志,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同样道理,如果不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式或手段去防卫,而实施与之不相对称的并且对侵害行为毫无制控力的行为,则较难达到适时、适度的防卫效果,达不到消灭、抑制侵害行为的目的,而受害人的损害正是来自于活动的行为,应当针对不法侵害行本身,如动物在特定情况下(被唆使)侵害人身安全时,则很难去针对侵害人了,只有在紧急侵害下,先行消灭动物的侵害行为。我认为,防卫的客体应是“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行为”,作整体概念理解,不应分割开来。

为了正确行使防卫权和正确认定防卫行为,在理解防卫客体时,还应当结合大家关注的问题考虑到对来自于以下几种情况的不法侵害是否可实施防卫行为:(1)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单位;(3)动物侵害;(4)防卫过当。众说不一,我想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谈一下自己的理会和认识:(1)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来自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理由是: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不可否认,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不负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在遭到弱势群体的不法侵害时,一味的不许防卫,受害人的防卫最终因无其他法免险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受害人又处于无援的孤立弱势地位,侵害人事后不负刑事责任,有悖于法律在平等保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平等性原则。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一男青年连杀三女(其中一个是五个月年龄)震惊安阳地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个精神分裂症鉴定书出台,凶手被释放。事后,据群众讲,该青年殆贻害乡里,人们是“见虎色变”,后果十分明显:不法侵害者更加狂妄,受害人叫苦不迭。有损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取向。况且,受害人在危险突发之际,很难准确的鉴别侵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对待上述客体应当在无法采取别的措施排除危害后果出现的情况下,可以适时适度的实施防卫。(2)对单位实施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有能力制止侵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可以将单位“职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当作工具行为进行防卫。(3)对来自动物的侵害赞成大家的理论观点,即要区别对待,对动物主人的唆使行为作正当防卫处置。其他动物侵害可作避险处理。(4)对防卫过当,不应实施“反防卫”。我们知道,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主观恶意不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是法律授权的合法侵害行为,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防卫是统一的共识。再者,防卫者在不法侵害发生的瞬间,仓促还击,很难有思考的余地和空间去准确地把握防卫行为的方式和对击强度,过当或欠当的可能性都客观存在。可以说,增大对不法者的侵害的恶意不大。《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也明确了对防卫过当的处理规定,立法本意十分明显,意味着过当的后果是受司法机关制裁的,不是由私人的反防卫行为来制裁。不允许对过当行为再进行防卫。否则,侵害者的“反防卫”只会导致案件的扩大化和升级。导致双方无休止的互相侵害,从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讲,《刑法》20条第2款的规定恰到好处。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即时间性安排或者说时间界限。从《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得出,新旧《刑法》均采用了“正在进行”的时间界定方法,“正在进行”的含义是开始着手和着手后的持续进展过程。理论界是一致认可的。但结合到实践,防卫行为人在哪个时间段可以着手实施防卫,并且能收到较好的防卫效果呢?我认为,《刑法》的规定就象大家理解的那样,是基于防卫行为的被动性和对应性考虑的。但如果从预防犯罪和有效制止犯罪的社会效果讲,“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只能起到以强制暴的作用而不能收到先发制人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的效果。鉴于上述考虑,对预备犯是否可实施防卫行为,则应作一分析、思考,按照事物发展规律来讲,犯罪在进入预备阶段后,如果没有自动中止、外因未遂等特殊情况,侵害后果必然发生,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尚处于可制止可挽救的危险状态。如果将防卫的时间界定到在特殊情况下(躲避、报案)不可避免危害发生时开始,则会实现预防犯罪和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的司法目的。较之于不讲防卫价值,静等危害发生要好的多。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在预备阶段开始,采用的方法、手段与犯罪预备阶段的性质、方法、手段相应,能够预防了犯罪发生,并且没有给预备犯者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则应认为是适时防卫,不以提前防卫论处。

在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基础上,还要充分认识到正当防卫的本质特性,即目的性、合法性、适当性、对抗性等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正确的正当防卫理念和认识,奠定理论基础。

加强正当防卫理论的学习与研究,树立正确的防卫意识,还应当结合刑法条文深刻理解和掌握防卫过当和特别防卫权的概念和内涵。我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及其处罚的规定(以后论及),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正当防卫权的一种特殊规定,理论家有的称是无限防卫权,有的称特别防卫权。正确领会该条款的含义是实施正当防卫权迫切需要。该款的立法本意十分明显,重在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从理论上讲,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在于人身权不具有“回转性”和“再造性”,鉴于财产权可恢复原状性,因此,不赋予特别防卫权。也就是说不能以不法者的人身权去换取财产权利。我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的另一考虑,主要是考虑到五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往往会使防卫人难以及时准确的估计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无限防卫权十分必要,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价值所在。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任何犯罪形态都有可能出现犯罪的“中止”或者“未遂”,上述五种暴力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如在此情况下,毫无条件限制的行使无限防卫权,显然是毫无价值的加大了对不法侵害者的侵害后果,并且可能出现另有企图的借口施暴,这不应当是立法本意。大家都不希望看到这种后果。所以,笔者认为,行使特别防卫权,应当附加一个限制条件:“但犯罪中止或者未遂的除外”,这样的除外规定,能够减少和避免因权力的滥用而导致的不良法律后果。实现正当防卫制度所追求的人权价值。其次,在新旧《刑法》比较中,提高理论认识,树立新型的防卫观念。

用比较方法认识事物,这是一个认识方法,在刑法的研究中,同样要遵循这一认识规则。自建国后,我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在经过18年的司法实践后,于1997年3月14日颁布了现行的《刑法》典,正当防卫制度达到了完善与发展。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必然遵循着一定的发展规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都有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旧刑法是在我国结束10年动乱之后,人心思治,全社会求稳定的思想基础上,立法机关结合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出台的,其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指导思想上有“轻刑化、经济化”(注⑥)。具体在立法思想上就体现了对犯罪打击不力,对正当防卫要求严苛,自我保护缺乏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但其作用是不容置疑的。97年新《刑法》不论从指导思想上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均有了显著提高,具体表现是: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增加了“国家利益”和“财产”概念,明确正当防卫的准确概念。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内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如,原刑法的“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侵害者、防卫者、受害者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利于形成打击犯罪,保护人

注⑥陶苏鹏著:《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文页:第一页

民的良好法制局面。新《刑法》加上“明显”二字,不仅能基于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理念了解“必要限度”是指防卫强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防卫力度,同样能凭一般理念和理性的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强度超过了针对来自不法侵害所需的必要强度。同时将“不应有的损害”明确成“造成重大损害”即防卫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强度的行为导致了不法侵害人或他人的人身伤亡及其他本应能避免的后果。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并且增设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当防卫权作了特别授权。或者说也是防卫过当的例外条款。新刑法在立法思想上较79年刑法有了明显提高。

一个公民或者是司法工作者,或者是法律理论工作者,在学习、研究正当防卫理论时,很有必要运用比较的方法,从立法本意和条文内涵准确领会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研究它的社会功能价值,将个体防卫意识、群休防卫意识和司法工作者的防卫理论观念提高到科学的理念上去,增强正当防卫的法律信仰,树立科学、客观的防卫理念和意识。

二、正当防卫中的价值追求和群体防卫意识

简言之,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任务而服务的,以合法授权的方式赋予公民以私权自救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以此方式保护国家的、公共的他人的利益,其社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在刑法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对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进行探讨和理解,有助于不断提高防卫意识,有助于防卫意识从个体意识——整体意识的形成和构筑。

正当防卫制度沿革已久,在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⑦)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⑧),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本能与大脑共同支配行动是人类区别于动物本能之外的理性特

注⑦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注⑧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征,人类社会出现后,人的防卫行为被赋予具有能动性的社会属性,其价值在于维系原始社会和特定群体关系,奴隶社会形态出现后,同态复仇被以理性的形式肯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法,古代中国的汉唐时期,均有初级形态的防卫制度,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其社会价值在于维护各个社会形态的秩序稳定。

历史发展到现在的法制时代,正当防卫制度又经过了“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社会本位的正当防卫的法律价值追求又有了全新的内容。理论家们将其价值中心表述为“个人防卫的私权合法化”和“正当防卫的社会一体化”,从我国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保护对象已由个人私人权扩大到国家社会整体利益,这种量的变化,正是本位变化的表现,这是法治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其结果必然是:正当防卫制度应追求全方位的价值,防卫意识必然是一种防卫权的行使与防卫义务的履行互为一体的整体社会意识形态。

笔者在学习和社会实践中体会到,正义、平等、自由是法的主要价值内容,而作为一项刑法制度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法制社会中又有其特定的价值追求。一是“秩序”,二是正义与人权三是效益,秩序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最直接的社会价值,同样道理,也是正当防卫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存在的要求。正当防卫必须以加大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防卫的范围,鼓励合法的正当防卫私权的行使,稳定社会秩序为价值追求。正义与人权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平等与自由是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视同仁原则是正义的具体体现;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与平等自由紧密联系,法律是人权的最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手段,正当防卫制度是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得到保护人权,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它的效益价值则要求行为人为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树立个人保护意识,防卫观念,同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及他人的利益树立起整体防卫意识,或者说义务观念。只有个人意识与社会防卫意识合为一体,包括司法者的正当防卫观念,才能实现正当防卫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追求。这是由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刻内涵所决定的。因为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仅包括私人利益的目的,同时也包括为国家、公共或他人的权利免险而进行防卫,这种权利的行使,同时也应看作是一种社会义务,即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如果缺少这种以社会为本位的防卫观念行为意识,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价值将不可能实现。举出一例,足可说明这一观点:

2005年2月,在笔者所在的安阳县水冶镇地区发生了一起抢劫巨额现金案,一对男女夫妇携款20万元专车行至安林路最为热闹的县一中西圆盘东时,停车进厂,在大白天被三名尾随而来的歹徒持凶器劫走全部款项,当时被害人是乖乖的递出了现金,毫无反抗之意,周围的过往行人则是无动于衷,没有一人能大胆的喊一声“捉贼”,没有一辆车停下来或帮助追赶。一片麻木景象。仅此一事足以说明现实中个人防卫意识、公众的社会防卫意识低落到可叹可悲的境地。建立安定、详和的社会秩序,给社会防卫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主张的增强群体防卫意识,大胆实施正当防卫的观点,不应被质疑。

三、正当防卫行为的正确认定和司法者意识

执法制度的健全,是体现立法本意实现法律价值的关键。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实施,在行为人正确采取防卫行为的基础上,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和防卫理念。司法工作人员的正当防卫意识观念,是实现正当防卫价值的关键环节。

笔者不敢妄言社会治安形势,但就所耳闻目睹到的体会,私下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在自己或他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司法部门在认定和裁判案件时,行为的当事人,辩护律师不惜余力的以正当防卫作辩护,但真正能够以正当防卫定案、免除刑罚的案件很不多见。我曾接触过一个这样的案件:甲乙两人在一个民间剧团跟班打杂,关系较好,一日下午甲说乙偷用了他的打火机燃气,乙否认。甲自恃身高马大,体魄健壮,上前打了乙两耳光,遂后双手卡住乙的脖子,乙刚16岁身小力薄,挣扎几下无果,出现窒息难忍,面对1.8米高的甲不松手之紧迫状态,乙从上衣口袋内掏出先天购买的削苹果用的1寸余长的果刀,向前无目标的扎了一下,甲松手后要追打乙,乙逃至野外。甲坐在地上,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甲系前心壁破裂致死。被告人及辩护人称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这种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要么乙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观点不被接受;要么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司法者没有以行为者与认定者两者角度的辩证统一去分析案情,认定案件性质。两种意识没有达到和谐统一,只站在司法认定者的角度,按有罪推定的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有人会一味的将防卫的辩述当作行为的推脱责任之辞,这种意识观念是十分有害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首先要求防卫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奠定事实基础。其次,作为一个司法认定者,更要准确的掌握正当防卫的要件,奠定理论基础;同时还要克服某些“打架就是故意伤害”等意识偏见,奠定思想基础,进行必要的换位思考,全面分析,将行为人的意识和认定者的意识有机结合,客观认定案件性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误将正当防卫当“互殴”或“械斗”,跳出有罪推定的陈旧观念误区。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才能实现,放出光芒。

出于上述考虑,笔者建议:(1)每个公民、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提高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上,掌握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行为;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把握无限防卫权行使的要件。大胆的实施防卫行为。(2)司法工作者不仅要端正思想,克服偏见,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在主观认识上重点分析防卫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强度,使防卫意识和认定者的意识达到内在联系的和谐统一,更要大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防卫行为,依法维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在目前新形势下发挥出其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利、弘扬正气、驱恶扬善、稳定社会,实现详和的社会局面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上述简要的分析和思考,我们可以深刻的认识到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健全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和任务服务的,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要真正实现它的法律价值,就要从自我做起,理解和掌握它的深刻内涵、构成要件,树立正确的个人防卫意识、群体防卫意识和司法者意识,实现三位一体的整体意识,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胡康生、李福成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

2、高铭暄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3、张明楷著《刑法》法律再版社

4、陶苏鹏著:《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5、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6、朱永德著《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第8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多元化;主流意识形态;思想整合

中图分类号:A849.1;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3-0015-04

社会思潮、生活方式、经济利益、文化、信息、信仰等的多元化,弱化了我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淡化了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导致一些人理想信念失落,人生价值观及道德观的异化。因此,意识形态建设必须加强主流意识形态整合,这对于维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和影响力,提升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增强社会凝聚力,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意义深远。

一、多元化境遇中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的意指

主流意识形态是被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接受并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和心理倾向的意识形态。在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一意识形态反映我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凝聚人民,引领和规范其它意识形态的重要精神力量。

多元化境遇中的主流意识形态整合就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执政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引领和规范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消解或弱化其价值原则;抵制和消除敌对意识形态的影响;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自身的聚合力、统摄力,实现社会成员对主流意识形态基本思想与核心价值理念的认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巩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具体而言,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对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统摄,即对现实社会中形形的非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分析、比较、评判,规范其内容、功能和发展方向,消解或弱化其价值原则,引导其价值取向趋向于主流意识形态。

第二,对敌对意识形态的消解,即剖析敌对意识形态的实质、目的,批判其错误思想和腐朽本质,抵制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渗透和侵蚀,消解其对社会成员的消极影响。“实质上这种意识形态整合是一种意识形态斗争,或者是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反映”。

第三,对主流意识形态自身聚合力和统摄力的提升,即通过利益映现、思想交流、价值认同等方式和手段,使主流意识形态体系成为社会统治观念形态,从而提升其聚合力和统摄力,聚合和统领社会关系和思想文化,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感召力、说服力,使全体社会成员认同、接受、信奉主流意识形态,促进人们内在精神世界的有序化、合理化,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增强社会凝聚力。这种意识形态整合“不能依靠强力排斥或权力强制,而应当依靠思想交流和价值认同”来实现。

概而言之,我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的目的就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形成科学的人生价值观,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二、多元化境遇中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的现实价值

多元化境遇中,加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整合,对于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第一,主流意识形态整合是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需要。理想信念是增强社会亲和力、凝聚力的重要精神力量。邓小平曾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我们过去几十年艰苦奋斗,就是靠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瞩目成就,有助于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但随着社会思潮、文化、价值观、信仰等的多元化,其中一些错误的思想观点,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在社会生活中滋长蔓延,严重侵蚀和污染了一些人的精神世界,加之我国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分配不公、诚信缺失、等问题,使得一些人对社会主义前途感到担忧,迷茫困惑,思想空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动摇,行为失范,道德评判标准被扭曲,随波逐流,以至堕落为人民的罪人,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党的吸引力、群众的向心力和社会的亲和力。因此,揭露、批判多元化境遇中各种形形错误意识形态的实质,帮助人们认清其本来面目,自觉抵制其渗透、侵蚀,弘扬正气,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信念,统一人们的思想和意志,增强社会的凝聚力,需要加强主流意识形态整合。

第二,主流意识形态整合是帮助人们确立共同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价值观是人们对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有关价值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科学的价值观是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国家、集体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指导原则。但在多元化境遇中,价值领域出现了剧烈的振荡与冲突,传统的价值范式被颠覆,人们的价值取向多种多样。而代表西方资产阶级利益的文化和价值观,借机“粉墨登场”,大肆宣扬鼓吹所谓的“普世价值”、“全球共同价值”、“全球意识”等,加剧了价值领域的混乱,导致一些人在价值追求、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上的迷茫与困惑,以至在处理自我与他人关系时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在处理自我与社会、集体关系时,私欲膨胀,漠视国家、集体利益,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价值观被抛弃。价值领域的这种冲突和混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有效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在全社会树立共同的价值目标,促进人们对共同价值目标的认同,进而确立正确的义利观、奉献观和价值观,科学理解和认识人生的价值意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与暂时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加强主流意识形态整合。

第三,主流意识形态整合是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社会认同度,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需要。主流意识形态认同,是政党合法执政的心理和思想基础。因为“合法性”“是以对某种政治共同体、某种权力结构或某种政治秩序的认同意识为基础,使它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普遍承认、普遍支持、普遍尊重而具有的一种合法性权威”。但在多元化境遇中,各种意识形态都披着“合理化”外衣进行散布传播,精致性的“包装”往往极具迷惑性、煽动性和吸引力,使人们真伪难辨,无所适从,遮蔽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科学性、真理性和独特的价值魅力。尤其是西方敌对势力,借助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手段,大肆兜售新自由主义思潮、“全球资本主义民主论”、“意识形态终结论”等西方意识形态,歪曲、诋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致使一些人盲目信奉西方的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错误地崇尚西方的政治制度,弱化了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甚至怀疑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动摇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因此,要使主流意识形态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增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独特魅力,认识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揭露、批判敌对意识形态的虚伪本性和丑恶面目,抵制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渗透和侵蚀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消极影响,提升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需要加强主流意识形态整合。

三、多元化境遇中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的路径

主流意识形态是凝聚人民、协调社会关系和思想文化的旗帜。面对多元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强主流意识形态整合,关键是要优化和建构理想信念凝聚机制、价值观导向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机制、主流文化统摄机制等,以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功能。

第一,理想信念凝聚机制。理想信念是意识形态的灵魂,对意识形态凝聚作用的发挥具有极重要的作用。面对多元化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要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意志,凝聚人民,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要靠理想信念,靠‘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理念”。因此,主流意识形态整合必须优化和建构理想信念凝聚机制。首先,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运用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教育学等学科的新的研究成果,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认知特点和接受规律,科学选择传播途径和教育方法,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其次,理想信念教育要注重联系实际。运用鲜活生动的现实事例,以具体化、形象化和通俗化的形式,引导人们体悟、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魅力,坚定人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其三,理想信念教育要以党员干部为重点。党员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和社会凝聚的核心力量,只有对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才能使其自觉抵制多元化带来的腐朽思想的侵蚀,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正确方向;也只有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才能帮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的模范,抵制歪风邪气的模范,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模范,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仿效,增强党的吸引力和人民群众的向心力。

第二,价值观导向机制。价值观是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也是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的主导力量。面对多元化带来的价值领域的冲突和混乱现象,必须优化和建构价值观导向机制,为人们提供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标准,引导人们确立科学的价值观。首先,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主导价值观。通过对现代传媒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充分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的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服务人民、奉献社会、集体主义等价值观,弘扬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为全体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其次,引导人们确立社会主导价值观。要注重对多元化价值取向进行分析、评判、协调与整合,探索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结合点,实现价值导向对价值取向的有效调控,引导人们认同、接受礼会主导价值观,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评判标准,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进而促进共同价值观的建构。其三,提高人们的价值评判和选择能力。通过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提高人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评判标准,分析、辨别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的能力,自觉抵制和批判多元化社会境遇中出现的各种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评价标准,自觉选择和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信念。

第9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认同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067-02

政治认同问题是国内外学者一直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代政治发展与政治理论研究面临的热点问题。研究社会各群体的政治认同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引导其向着正确方向发展,对当代社会各个方面的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族政策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学生得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总体说来,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政治素质是合格的,政治认同是正确的,但是,当前国内外政治局势的风云变幻,尤其是少部分民族分裂势力制造的一系列骇人听闻的暴力恐怖事件,以及其通过所谓所传播的错误世界观、人生观、宗教观,对少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正确的政治认同感的养成,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认同的内容

在政治学理论产生伊始,就有古代思想家对政治的合法性有过如下叙述:“一种整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是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与维持其整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整体的部分。”[1]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当代政治理论研究者将政治认同进行了如下定义:“政治认同,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的一种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生活,总要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确定自己的身份,如把自己看作是某一政党的党员、某一阶级的成员、某一政治过程的参与者或某一政治信念的追求者等等,并自觉地以其组织及过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2]本文所研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认同问题,指的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的政治制度以及政治信仰的认同。

1.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94年历史,近9 000万党员的大党,从带领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事业开始,直到迈入新世纪,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一直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扮演着领导核心的角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更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领域取得了前无古人的成就。因此,在我国国情下,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就是对中国共产党历史地位、施政纲领、建设成就的认同,是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认同的重要组成。在未来的民族建设事业中,因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所承担的主力军角色,可以说,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关系着我国少数民族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

2.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的认同

我国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系列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涵盖了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着我国国体、政体的安全稳定与长治久安。制度之所以建立的原因,是通过约束或者激励个人及组织的行为来达到阻止个体在进行行为的选择时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行为倾向,从而达到维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也就是说,制度只有被内部成员所认可,形成广泛的制度认同以后,才能够发挥其真正的效用。少数民族大学生,必然属于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参与者,其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就是指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是否认同按照我国的政治制度来管理与规范国家事务,阻止不良行为的产生,从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

3.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政治信仰的认同

政治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政治主张及这种主张下产生的政治活动、政治规范的信任、敬仰与追求。马克思说,“不是人的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领域”[3],政治信仰包含于社会意识之中,只有形成正确的政治信仰,才利于形成正确的理解问题的能力和是非观念。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真理,作为指导中国取得不断胜利的信仰,就是一种正确的政治信仰。在我国国情下,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政治信仰的认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产生的政治活动、政治规范的信任、敬仰与追求。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认同的现状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政治环境之中,具有非常明确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性,大学生对党的安排、党的号召,具有很高的政治认同度。而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其意识形态养成阶段正处于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时期,社会转型迅速导致不少社会问题涌现,同时又由于网络媒体的普及,信息资讯呈几何量级增长,许多反人类的信息被不法分子肆意传播,这都对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尚在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因此,少部分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认同表现出了不稳定性甚至极端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政党认同的忠诚性与迷茫性共存

中国少数民族大学生当前所接触的政党认同,主要是指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总体来说,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是忠诚的,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有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愿望,并且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他们认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是追求进步、追求上进的表现。而一部分没有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历来的政治主张、施政纲领、历史成就也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少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所谓西方思潮以及境内外分裂势力的挑唆影响下,对中国共产党并无好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项事业成就持漠不关心态度,政党认同出现极大的迷茫性。

2.政治制度认同的肯定性与困惑性共存

中国现阶段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及各派,通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检验而制定下来的符合我国真实国情、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合理制度。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对这些政治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他们积极收看两会直播,关心两会中提出的国计民生问题,毕业后积极回到家乡,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导下的民族建设事业。但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自身认识和社会经验的局限,他们也会产生对政治制度的困惑性,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底有没有代表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党派政治协商制度是不是真正的所有党派都能参政议政?我国是否像西方媒体所说的披着社会主义的外衣来施行资本主义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而言,在未完全深入了解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前提下,这种困惑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必然性。

3.政治信仰认同的坚定性与矛盾性共存

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政治信仰,主要是指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导中国进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行动指南,是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在我国的国情下,只有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才能更加有效率地发展社会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一方面,少数民族大学生普遍认同马克思主义,并且坚定地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指导思想。但另一方面,少部分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共产主义能否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不是真理,甚至人该不该有政治信仰充满着疑问,对自己应该选取何种政治信仰具有矛盾心理。

三、提升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认同的途径

首先,要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马克思曾提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4]这里面提到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就是指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对社会产生着一种精神支撑的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政治的合法性。而如果需要社会成员认同统治者,就必须与统治者拥有一样的政治认识。因此,意识形态建设,是实现社会成员政治认同的根本。近些年来,我国正在不断强化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报告、十报告,均着重提出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而我国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正身处一个世情、国情不断变化的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西方不良意识形态、西方反动意识形态、腐朽文化、民族分裂势力的错误宗教影响,同时,又由于自身的判断力欠缺,容易受到外界思想干扰,因此更需要执政者不断强化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并且不断推进意识形态教育大众化、民族化,细致化。

其次,要创新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第一,要提高高校教师自身的政治认同。高校教师是与少数民族大学生直接接触的群体,其自身的政治认同决定了其教学内容与质量。第二,要增强高校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在这个过程里面,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思想政治课的主渠道作用,与时俱进地完善课堂内容,让知识内容更贴近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日常生活。

再次,少数民族大学生要稳步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第一,政治素质的提升,是一个自我内化的过程,而参与政治生活就是自我内化的直接手段,少数民族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生会、团组织、党组织等工作,在先进的学生集体中参与政治生活,提升自我。第二,要重视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有真正理解了我国当前的政治理论,并且时刻关心政治理论的新提法、新变化,才能具有正确的政治认识。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