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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第1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264-02

社会调查方法是一门方法性学科。社会调查学是关于人们自觉认识社会的理论、方法和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方法性、综合性和实践性特点的学科。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的展开,广大党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迫切需要系统掌握社会调查的理论和方法,高校是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的摇篮,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大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在当前乃至今后尤为重要。目前高校也非常注重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一门课程,我们也非常注重学生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结合,真正达到课程的培养要求。

一、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性教学的实施状况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逐步摸索适合社会调查的课堂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讲授,为社会调查做好理论基础。

(一)课堂理论教学是主要形式

1.社会调查课程内容比较多,要把全部内容讲完是不可能的,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深度和广度,在教学中不断将本学科的新成果和发展动态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针对课程的特点,特别注重调查研究实际操作方法的讲解和掌握,这是从事实际调查工作的基础。在本课程的教学中重点让学生掌握,如何选择调查课题,如何确定社会指标及测量方法,如何设计问卷,如何进行访谈的准备及实施,如何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加工,如何撰写调查报告等这些进行社会调查必须要掌握的基本问题。

2.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针对各章节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选用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在对理论知识讲解时要结合调查实例,注意把同学们实际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教给学生。教学过程中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课堂讨论也是教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的在于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造精神,提高分析问题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这对社会调查是很有帮助的,讨论的题目多种多样,比如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或者学生在选好调查课题以后,如何展开,就让学生从研究假设出发,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把你认为相关的都罗列出来,然后在调查中证实或证伪。

(二)课外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这是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不可缺少的环节

每一学期开课,在教学开始时就按照自愿组合的原则把学生分成若干个调查小组,一般是四人一组。根据课程学习的不同进度和调查实施的环节,边学习、边实践。例如,讲完如何选择课题后,就让各个调查小组确定本学期的调查课题,然后是对调查活动的准备、调查方案的设计、进行调查活动、资料整理、统计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充分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课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独立思维、团队协作、认识社会、了解社会等方面能力。保障这项活动顺利完成,需要从两方面的配合:

1.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在社会调查中主体地位的体现,主要表现在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学生的创新能力。从调查课题的选择、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的选择、调查提纲的制订、调查问卷的设计、信息资料的收集、调查结果的处理、建议的提出等只给出原则性要求,具体方案由学生自行制订,以培养学生独立完成调查的能力。

2.加强教师对学生的指导

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贯穿于社会的调查的始终。要充分利用课堂所学的知识,搞好调查各个环节的工作。调查课题的选择决定着社会调查的总方向、总水平,一个错误的选题,不管调查方案设计的如何周密,调查工作如何认真,都不可避免的导致社会调查的失败。所以教师要指导学生选择具有现实性和时代感的课题。选题时要根据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如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寻找,特别是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尚未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和众多一般问题,课题来源众多,而且途径复杂。告诉学生可从许多途径或来源中寻找确定一个合适的调查课题。从个人经历中、从相关文献中等等都可进行选题,这些都是他们熟悉的,是能够把握和操作的。在调查问卷设计时,学生过于注重问卷的形式,没有更多地注意问卷问题的合适性,不能针对假设寻找到合适的调查指标,这些问题反映了学生对于操作化的理论知识掌握不是很好。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具体的调查活动时,对于学生在实际调查活动中遇到的,课堂上没有掌握的知识,要联系实际重新讲解。理论和实践是有差距的,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肯定会遇到很多平时不注意的问题,教师的指导对学生消化知识有很大的作用。

二、大学生在社会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高校非常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我们在实践性教学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实践教学也需要不断完善、创新。现在人人都知道实践教学重要,对素质教育达成共识。但在社会调查实践性教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自身积极性不高

影响大学生社会调查积极性的因素有两方面的原因

1.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一些学生社会调查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学生在前期的求学过程中,已经完全适应了理论教学的全过程,从预习、听课、到作业、考试,轻车熟路。要想让学生走出去,在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生普遍表现得不自觉、不适应、不愿意。这样就影响了对课程的学习,由于这一课程特别强调学生动手动脑能力的培养,和以往其他课程的学习是不一样,不是上课听讲,考试死记硬背就行,而是需要学生到实践中亲力亲为的参加社会调查的整个过程,一些学生怕吃苦,敷衍了事,消极对待。

2.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条件方面的限制,一是没有经费,学生进行社会调查都是自己花钱复印问卷,要是外出或者在外地做调查,路费也是自己掏,这样限制了学生调查活动的开展。二是学校由于没有调查实习基地,限制了社会调查的范围,现在主要是学生自己寻找调查题材,比如关于大学生的、城中村的、城市建设的等等,虽然也进行了实践,但题材太单一,内容太分散,不系统,最终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学校教育缺乏具体的规划

1.教学条件方面的差距

教学条件是指进行教学所必需的基本要件,实践性教学改革必须有良好的教学条件作为保障,从软件上来说,包括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制度建设等等。教学模式的变革必然涉及教学内容的重新选择,教师队伍观念的改变和技术的提高,教学设备的完备。这些条件的完善还有待提高。

2.课程考试改革面临多方面的制约

社会调查这门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所以考试形式也应不同于传统的课程考试,而学校要求期末考试要有考题、有标准答案,显然会影响整个教学过程,因为学生最终关心的是成绩,成绩对整个教学过程的逆向影响将很明显。所以必须改变考试方式,必须彻底改变过去的那种平时不学习,考试背几天的状况,督促学生注重平时的参与和学习。传统的考试形式,使得教改步调难以一致,老师被动,学生无奈。

(三)社会没有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大学生进行社会调查,题目往往是比较零散的,也无人给予引荐,大学生初涉社会,各种经验比较缺乏,在社会调查中,有时会涉及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经常会被误解,被拒绝,得不到相应的理解和配合,这种受挫感会影响还未进入社会的大学生,作为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更多提供一些机会和平台,多一些理解,给予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大学生社会调查不仅是个人、学校的事情,从大的方面将他也关系到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

三、需要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在这几年的教学中,我深切感受到这门课程学习和改革的必要性,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也尝试着从授课方式到考试形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取得学生的理解和赞许。在今后需要加强的方面:

一是深化课堂教学模式,以课堂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每一种社会调查方法都有其独特性,在社会生活中都广泛被应用,可以寻找相关案例,通过案例教学让同学们更形象、生动的掌握每一种调查方法。

二是考试形式需要不断完善。现在考试形式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给出一个分数,小组成员的分数是统一的,总评成绩是由调查报告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的,每个同学是不一样的,这种方法不能很公允的评价每个同学的成绩,在一个组里面,有的组员今后希望加强平时学习过程的考察和评价,真正反映每个同学的学习状况。

三是加强社会调查研究的定量分析方法学习。目前,同学们在统计数据整理分析方面还比较薄弱,有关的社会调查分析软件学生掌握的不是很好。而只有掌握了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才能真正在实际的调查研究中进行数据统计,从定量到定性,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对事物进行深度分析。

参考文献:

[1]吕燕.基于实践性问题的体验式教学设计研究――以《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课程为例[J].江西科技学院学报,2012,(9).

第2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帮助学生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以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去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多年的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中,我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实效。下面,我就开展社会调查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在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应试教育倾向比较突出,出现了重智育、轻德育,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重死记硬背、轻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重校内教育、轻校外社会教育的现象,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还没有完全形成。针对教育中以及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同志在今年年初的《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不能整天把青少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园地,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我们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高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涉及到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有关经济学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开展社会调查体现了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要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行动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调查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它有利于学生主体作用、个性的发展和发挥,让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学生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观象,评价各种社会思潮,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社会调查是辅助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有效途径。

1、开展社会调查是针对高二学生、教材的特点出发。

现在的高二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面和渠道较为广泛,他们的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他们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他们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高二思想政治课教材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教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作了宣传,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对外开放……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有现实意义。教材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实际性,教材内容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且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实际,如消费问题(包括教育消费)等。要正确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2、针对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内容开展社会调查。

针对高二学生特点及高二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我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我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我利用高二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来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讲授第四课《分配制度与分配观念》时,请学生调查收集先富起来的个人具体事例,正确认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重大意义;在讲授第五课《国民财富与纳税意识》时,请学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查,来认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性;在讲授第六课《价值规律与经济眼光》时,组织学生对银行、证券交易所调查,了解区分储蓄、债券、股票的特点;在讲授第七课《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时,请学生走向市场,就某些商品、商品经营者情况进行调查,来分析为什么在商品销售中,有些人赚钱,有些人亏本?在讲授第八课《对外开放与开放意识》时,结合本县本镇改革开放二十年的情况进行调查,来体会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的主要途径。

为了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满足学生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课的功能,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我们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必须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其主要途径有:

首先,调查辅导,拟定调查提纲。在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要给予一定的辅导和正确的引导,切忌“放羊式”,我在组织社会调查前请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预习熟悉,了解调查目的,明确调查意义,拟定调查提纲。然后,我对调查的要求、注意点、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的写作给予强调和辅导,对调查提纲进行修改指点,在辅导基础上的调查,效果是明显的。

其次,选择对象,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师生对提出的调查对象进行遴选,然后采用灵活多样的调查过程和调查方式,可由学生分组进行,可集体组织进行,也可由学生分散进行,社会调查也可采用参观、座谈、报告、采访等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调查更有利于学生积极性和独立性的发挥。

最后,调查反馈、总结提高。这是社会调查中很重要的一环,社会调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文章,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汇报交流。通过反馈总结,学生加深了对调查对象的正确认识,从感性到理性得以升华,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得到培养和发展。

4、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提高高二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实效。

开展社会调查可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任务就是帮助学生掌握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基本原理,了解党中央、政府在经济方面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等。而封闭的教育环境是很难完成思想政治课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开展社会调查,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治情操、发掘创造能力,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同时在实践活动中容易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有针对性的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坚强毅力和意志品质,形成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良好思想品质。如:有学生在社会调查中感受到清洁工人的可贵和辛苦后,立志长大后成为一名环保人员,让上海的天更蓝,水更绿。

开展社会调查这一实践性教学法能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长期以来,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实效性不强,固然有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的因素,但从课堂教学的角度看,最大的弊端是理论脱离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当作纯知识性的课,习惯于或满足于教师上课讲条条,学生考试背条条,这种死记硬背式的应试教育不利于教学改革,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发展,更谈不上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懂、信、用统一。为此,我们在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必须结合教材内容,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需要,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将大千世界生动、形象、典型的材料引入课堂,满足学生的救知欲,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从中获得知识,提高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进行,可以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请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受的锻炼更大。

第3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

第4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民意调查;建设路径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代民意调查作为一种人文协调的基础工具,是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因子,同时也是民主政治自然的组成部分。而民意调查的发展则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

政府通过民意调查来实现自身决策与民意的合拍,这也是政府能否达到“善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当今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方兴未艾,新的公共管理思维要求政府决策必须高度重视民意调查,体察民情、顺应民意、集中民智。只有这样,政府才能高效地执行决策,降低阻力带来的执行成本。同时,加强民意调查显然会更有助于民意对政府的制约。近若干年来,微博、论坛等新媒体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民意调查的作用,尤其是对一些政府官员的人肉搜索,对政府尤其是官员形成了强大的约束作用。如著名的“表叔”,“房叔”以及若干的“艳照事件”,这足以让政府官员引以为戒。客观科学的民意调查有助于政府和社会走向善治,但是由于各种历史或现实的原因,中国的民意调查与西方社会相比,仍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还没有能够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充分的作用。因此,政府对民意调查的态度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今天,党和政府应当加大民意调查事业发展的力度,广泛征求民意,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离开政府的准入和推动,民意调查将举步维艰。

二、加强制度规范建设

民意调查事业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着眼于长远。直到今天,在民意机构的管理中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行政力量。法律规范在民意调查中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改革的一个核心命题,旨在进一步向社会让渡行为的空间,激发市场与社会的活力。全会强调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这在历史上是首次,是一个巨大的突破性的论断。在民意调查制度规范的制订中,可以参照上海自贸区的做法,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有足够施展的空间,民意调查才能实现其自身的职能,成为民主政治的一个利器,从而架起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桥梁,为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发展添砖加瓦。

三、加强民意调查的效能

民意调查发展的根基最终要建立在其切实的社会功能上,社会的客观需求是民意调查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必须加速民意调查成果的转化工作,有了调查成果却不能及时转化为某种社会的效用,那么民意调查永远只能停留在一种游戏或自娱自乐的状态。因此,要切实加强民意调查成果的转化工作,使民意调查能够更加迅速地融入政府的决策背景当中。一方面,由政府主导进行民间调查,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可以由政府向社会采购民意调查服务,减少民意调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调查对象和领域问题上,既要加强对当今社会热点的研究,同时也要加强一些涉及长远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只有这样,民意调查才能在中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加强民意调查的创新工作

民意调查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一个古老的课题,传统的民意调查已经形成了十分成熟的调查模式。但时代在不断地发展,民意调查面对的社会和人群都在日新月异。在当今信息时代的背景之下,如何在加强传统调查途径的同时,加强民意调查与网络的融合,这显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只有面对新的时代和社会,不断地创新民意调查模式,才能更好地发挥民间调查的能量,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多的价值。加强民意调查的创新,离不开一支专业的队伍,因此,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在网络高度发展的今天,增加民意调查的科技含量显得尤为迫切,一些人气网站为大规模、即时性民意调查提供了优越的土壤,如何把传统民意调查迅速地嫁接到互联网世界当中,这是当今中国增加民意调查科技含量的重要领域之一。

第5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主体;启动;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学化的参考依据;在矫治上,可以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会等因素,为制定有效的矫治方案提供参考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国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

国情的差异,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社会调查程序主体职权主义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美国设有专门的观护官,他们根据职权走访涉事儿童的家庭,并将家长、邻居、老师等的观点综合起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依据实地调研的结果对承办法官们提出处置建议;日本对少年问题尤为重视,不但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还专门设有家庭裁判所对少年问题予以规制。就社会调查而言,日本专门设置有调查官,专门负责社会调查工作。[2]担任社会调查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难以满足专业化需求。社会调查员的选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观护官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具有从业资格,然考试内容涉猎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语文、数学等基础知识,还包括相关的实务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调查官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学科,最重要的是,在社会调查员任职后,还需要在实务部门实习锻炼两年方可担任。[3]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多设置在法院阶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议权,然调查员是主动进行调查还是被动进行存在不同。美国独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机关或社会民众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观护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案少年进行深入的了解,开展社会调查;日本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4]对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调查和审判阶段,法官下达调查命令后,调查官才能开始进行调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实现。在日本,社会调查员全程参与诉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由调查员在审判时宣布,并允许双方进行认证与质证;在美国,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在事实调查听证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会调查员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参与庭审,社会调查报告尽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方面

对于社会调查员,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司法运用也各自为政,导致究竟由哪个主体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享有全面调查实施的决定权,自主决定何时、何人开展调查;有人认为,应整合资源,设立“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为主体,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同完成;也有人认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矫正部门应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因为该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且组织权威、行为规范性、人员相对专业,另外,他们本身担负着少年的矫治教育工作,节约资源。

2、社会调查的启动方面

对于何时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学界观点趋于一致,即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盛长富、郝银钟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未保会,由未保会立即启动)。这样不仅能够起到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作用,还给社会调查留出充足的时间,因为社会调查事项繁多,而与其他司法程序时间比较,侦查阶段时间最充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方面

学界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观点,即证据、参考资料与双重属性三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为证据的“第八种”分类。[5]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现行规定下探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具有证据的相关特征,但是因不属于证据七种分类的具体某类,故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质证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采纳。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类似于诊断报告、治疗方案。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对青少年犯罪都应极为重视。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的极为重要一环,理应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加倍重视。

【注 释】

[1]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鹏.“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5.

[6] 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第6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王小云、王辉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是指运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从社会现实中收集有关社会事实的信息资料,并对其做出描述和解释的一种自觉的社会认识活动。从广义上来说,不管什么类型的社会实践,只要有运用社会调查的相关方法,如问卷调查法、访谈法、个案分析法及典型调查法等,并最终形成、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的,都属于本研究的范围。按开展阶段和任务的不同,社会调查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中期实施阶段和后期总结阶段。准备阶段的任务是确定调查的主题和对象,撰写调查方案,筹备调查队伍。准备阶段是整个调查的基础,好坏及充分与否,直接影响调查的开展和结果;实施阶段是执行阶段,主要是根据方案确定的调查方法,以及调查的具体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并搜集各方面有益资料;总结阶段就是对搜集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开展理论研究,撰写调查报告、总结调查工作。总结阶段是社会调查的深化、提高和飞跃阶段,整个社会调查最终是否有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阶段。

二、社会调查评估体系构建原则

社会调查的评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调查研究评估,是指对一项社会调查研究成果的评估和测定,包括学术价值、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狭义的社会调查研究评估只对研究报告的可靠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具体到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调查,主要参考整个社会实践的环境和过程,以及社会实践效果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比较全面且有侧重、符合大学生社会实践现实的评估。

(一)针对性原则

社会调查评估指标体系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关系到评估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做出科学、准确的价值判断,直接关系到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成败。问卷是在进行了详细、科学的考察与访谈的基础上,针对本研究的主题而设计的。

(二)导向性原则

开展社会调查的评估,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评估指标不仅要成为判断社会调查效果好坏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成为大学生社会调查活动中要努力或提高的方向。

(三)可行性原则

即强调指标设计的客观、实践性的原则,社会实践效果评估要切合实际,要以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的影响因素为依据,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三、社会调查评估体系问卷调查设计与实施

在掌握、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通过对高等教育专家、带队教师和参与过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进行抽样问卷调查,了解大家对社会调查评估体系的各影响因素重要度的意见。基于影响因素的可量化性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考虑,在掌握、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剔除无关因素,确定相关因素,完成调查问卷设置,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明确各个影响因素对实效评估的实际意义以及重要程度。问卷共设置4个一级指标和20个二级指标,每个指标后都设置有从5到1不同分值的选项,分值越高,表示影响越大。在调查学校的选取上,调查内容的特殊性要求选取能够随时关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展的高校,这样才能参与其中、随时翻阅社会实践的成果及随时随地对学生和教师进行访谈,而笔者所在工作单位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在调查对象的选取上,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09-2012年参与社会调查的学生为主要调研对象;同时向部分教育专家发放问卷,搜集专家意见;并对各二级学院参加过社会调查的带队教师发放问卷,征求带队教师的看法,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调查方法采取抽样调查和个别访问等形式,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75份,回收率97.5%。其中学生问卷930份,回收911份,回收率为97.9%;教育专家问卷20份,回收18份,回收率为90%;带队教师问卷50份,回收46份,回收率为92%。所有数据分析和统计均采用OfficeExcel2007进行。

四、社会调查评估体系的内容框架构建

大学生社会调查评估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反映社会调查效果的统计指标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提高和大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为目标,把上述筛选出的影响因素作为评估指标,建立层次结构模型,构建社会调查实际效果的评估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选题的价值性(R11)

确定选题的创新性(R12)和针对性(R14),要紧密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以及社会存在的问题开展有效的讨论并付诸实践,以期对所形成的调研报告对政府相关职能提供可供参考的数据和意见。

(二)不断注重实施过程的科学性

一是针对调查的问题,要不断完善问卷设计(R21),问卷设计的缜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调查成果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二是进行任务分配、职责权利、时间安排、突发事件处理、财务报销等知识培训(R22),以保证活动有条不紊的开展;三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实践经费(R24)直接影响实践活动的最终效果,除了尽可能争取学校的经费外,更应整合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活动经费。

(三)不断提高调研报告的含金量

即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R27),全程跟进。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团队成员的行为偏差、安全问题,总结阶段要核实调查数据的真实性(R32),并积极指导学生高质量的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R31);最后以图片集、随笔集、论文集以至活动简报、主题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实践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四)不断提高个人专业水平(R42)

第7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法律依据;制度完善

一、概述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2012年第二次修订否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就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于检察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的范围、调查内容、调查主体等予以规定。由此,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正式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明确。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调查主体不统一

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主要有四类: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尝试和探索,如江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山东法院聘请团委、妇联干部和学校老师等等。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各地的做法显得过于混乱,容易造成地区间社会调查司法协作无法进行。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混乱,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各方相互质疑、争辩,则可能延误审限,同时也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摧残。

(二)调查内容不明晰

开展社会调查,应针对哪些方面进行,新刑诉法仅仅是泛泛规定,有待实践中的细化和补充。以各地实践看,江苏省规定“自我认识”“帮教条件”是调查内容;湖北省规定“受害人意见”也是调查内容。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的总结,调查内容的不统一,就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也不统一。除此之外,实践中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应该存在主观内容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不需要制作专门的调查报告,只要把各种调查材料汇集提交给法庭就可以,而对材料的加工容易加入制作者的主观成分。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社会调查报告多以表格的形式存在,内容主要由选择题构成。这种表格通常由法院制作,然后下发给有关被调查人填写;二是认为调查报告要专门制作,根据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归纳总结与分析,形成一定的结论,并可以给出一定的建议。”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宜在确定双向保护原则、客观、中立原则、全面调查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有的地区是由办案人员调查,有的由律师进行调查,也有的是由第三方调查。具体而言,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并不可取;律师由于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而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有时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有鉴于此,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主体应当是办案机关,但由办案机关委托中立第三方进行调查,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得由他们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更容易被办案机关所采纳,有助于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缺少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让公安机关予以补充,也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应将社会调查报告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二是规范社会调查的内容。为了保证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运行,应当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其中犯罪动机、目的尤为重要;第二、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家庭情况、父母管教方式、在校学习情况、社会交往等;第三、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其步入犯罪泥潭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第四、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智力能力、身心发育成熟程度、情感类型等个性特征,注意其生理心理有无畸形变态,并区分是属于医学上的病态还是思想认识上的偏激反常。通过社会调查,了解犯罪成因,找出教育和矫正方案,为恰当处理案件提供参考。

三是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未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因此,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仍然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需要将其作为逮捕必要性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作出是否的决定时也需要考虑,包括量刑建议也需要得到社会调查报告的支持。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至关重要。从理论上,社会调查报告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但可以作为程序性事实(例如是否逮捕、是否)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在证据形式上,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形式,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形式转换,转化为证人证言的形式加以使用。按照证据采信规则中质证原则的要求,可以通过调查机构出具书面证人证言或调查员出庭等形式接受质证。

参考文献

[1] 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第8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WWw.133229.COm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第9篇:社会调查的重要性范文

1、普遍调查

2、重点调查

3、典型调查

4、抽样调查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

(一)标题:写明调查对象的名称及内容,如《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调查》、《关于重庆市社会治安问题的调查》。

(二)导语:此为社会调查的开头部分,也称前言、导言。此部分需写明社会调查的意图、性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调查的范围和采用的调查方法。

(三)主体:这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也称正文

1、情况部分:介绍调查所得到的基本情况,应注重具体事实、统计数据、文字应简明、准确,条理分明,也可兼用数字、表格、图示说明。

2、分析部分:重点分析所调查事情或现象的产生背景、原因、实质,条分析缕,有事这有依据,抓住问题的实质、规律,揭示出其重要意义或危害性,给人印象深刻,提醒世人或领导注意。

3、建议部分:在有力的分析下,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有关部门恰当处理提供参考。

(四)结语:总结全文、深化主体、警策世人,也可在建议部分结束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结构方式

(一)纵式结构:按照事情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安排材料,如果是针对某一件事情,通常可采用这种结构方式,如《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调查》、《某某公司不正当广告炒作的调查》。

(二)横式结构:根据材料的内容、特点、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如果是针对某类社会现象,通常采用此种结构方式,如《关于中、小学实行强行补课的调查》、《关于独生子女问题的调查》,社会调查报告一般立足于某类社会现象,故这是常见的一种结构方法。『该文章由www.diyifanWEN.COM(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三)纵横式结构: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但应确定以某一种结构方式为主,另一种为辅。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写作前目的明确,认真选择调查对象,认真选择调查对象,认真制定调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确定调查对象(范围、程度),选择公众关心、有调查价值、自己也有能力驾驭的社会现象。

2、确定调查目的、调查项目、调查方法。

3、准备调查需用的工具(如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经费,安排好调查日程。

(二)认真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注意材料的准确性、典型性。

(三)整理分析调查到手的材料,进行分类、鉴别、筛选,去粗存精,去伪存真。

(四)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1、确立自己的观点、看法,但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判断。

2、实事求是,不夸张、不隐瞒实情,如实将调查到的情况写出来,注意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