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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职责精选(九篇)

合同管理职责

第1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一、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下的履职风险

推行辖区监管责任制是把工作落实到基层,确保基层监管到位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严格的问责制度下,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推行,也意味着基层工商履职过程中被问责的可能性增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就像一把把利剑高悬在辖区监管责任人头上。一是无照经营整治方面。首先,一个企业从无照到有证照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此过程往往是边经营边办证照,也就是一个我们引导办照的过程。而此过程中就存在着较多的问责风险点:其次,一些须经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批的行业,审批权在彼,我们只能催办,这个过程将是不受我们控制的较长时间。而这个时间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有责任予以取缔。二是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和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工商履职问责风险点密集所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对商品身份进行认证把关、对销售过程实行全程的形式监管。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投入人力、物力、时间和技术的过程。而作为一个基层工商组织,更甚则作为一名片管员要履好职责,实现免责或少责,困难很多。近年来,公共事故频繁,每次重大事故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中,时有工商人员,而且数量较多。片管员们更是经常提心吊胆,担心烧一把火、爆一次炸或发生一起有毒食品事件,问责的利剑就会落在自己头上。

二、辖区监管责任制下工商履职风险增大的原因

(一)工商职责相对较宽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存在着职责宽泛、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等特征,这是工商行政管理履职风险比其他行业多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体现为工商职责宽泛。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庞大复杂,仅工商部门具有执法权的就多达700余项。而且,基层工商部门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还面临法定职权与委托授权、属地管辖与层级监管、部门衔接配合的诸多问题,多头检查、重复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巡查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命,忙以应付。另一方面体现为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如办理营业执照等,常涉及消防、卫生、环保等众多前置审批部门。在目前尚未完全准确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的情况下,一旦因未获得前置审批而没能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发生事故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时,工商部门将面临被问责的风险。

(二)履职标准不够明确。工商人员履职要受到各种法律实体的、程序的制约,不论是行为人实施行政行为不到位,履职不全面;还是行为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不作出行政行为;或是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中滥用行政权力,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作出行政行为,都可能受到党纪、政纪、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目前工商履职标准的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了上述履职风险加大。如工商所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而造成辖区发生严重违法问题和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但是。监管到位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对无照业户发出了责改书,需前置的发出了函告函,指导、引导、帮助等工作都做了,无照行为还没改正,问题出了,责任谁负?到底怎样算是监管到位?这些都尚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问责机制不够合理。在责任追究方面,当前的问责机制过于强调辖区监管责任人的各项责任。注重考虑事件的后果和社会影响而欠缺考虑监管人的履职过程和制约监管人履职的相应的职权、能力、技术、外部条件等。于是,经常是一出现问题就归因于监管不到位,就要对监管责任人进行问责,使辖区监管责任人形成较大的履职困惑和承受着较大的履职风险、履职心理压力。给公务人员戴上问责“紧箍”,的确能够使之提高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使之更加尽心负责履职。但是,如果这一“紧箍”勒得过紧,甚至使人头痛难忍,对促进履职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合理降低辖区监管责任人履职风险的思考

为合理有效降低辖区监管责任人履职风险,我们从履职能力、责任分配、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思考应对基层工商履职问责困境的方法。

(一)履职能力:实现三个“更新”,增强监管人员抗风险能力。

监管人员的素质如何,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一线监管的效能。因此,要从履职思想意识、履职能力、履职方法等方面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三个“更新”,即:更新理念,更新知识结构,更新监管方法,使其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

1.更新意识理念,实现高标准监管。

(1)更新履职意识,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和履职风险观。一要始终坚持学习,真正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履职的敏锐性、方向性、准确性。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重点、难点、敏感点,防患于未然地做好职能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履职风险。二要正确认识风险和责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一定的风险压力,增强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意识和认真全面、严谨仔细的履职意识,实现“危”和“机”、“责”和“权”的有机统一。三要正确看待履职风险,增强履职信心。不能因为履职风险客观存在而被吓倒。要相信只要尽力尽责,履职风险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

(2)更新监管理念,实现监管与服务、维权的统一。

一是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呼唤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工商部门必须拓展自身服务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工商。具体到监管工作中,就要增强寓服务于监管的意识。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设立《工商记事服务册》,巡查人员将辖区经营户、消费者等反映的意见和诉求记录下来,凡属工商职能范围的,必须解决;超出工商职能范围的,只要合法合情合理,尽工商之力积极协调解决。二是监管与维权的统一。2009年6月18日,广州市首个“红盾”维权服务工作站片管员公示牌在萝岗区夏港街青年社区挂牌,标志着全市第一个“红

盾”维权片管员联合工作站正式成立。今后,群众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既可以拨打12315投诉。也可以到附近社区服务工作站要求维权。解决了此前社区工作站只负责调解而无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权限的困境,有效地增强社区服务工作站的维权力度,同时有力延伸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触角。

2.更新业务知识结构,提升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通过开展各项工作技能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做到“三清”、“四会”。“三清”,即清楚片区内的经济户口、行业结构、重点企业的情况;清楚片区内市场主要商品,特别是食品、农资的质量安全情况;清楚片区内市场经营者、市场开发者的基本情况。“四会”,即会服务、会监管、会维权、会协调。要做懂政策、业务精、能力强的监管员;乐于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服务员:善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宣传员,进而实现高标准履职。

3.更新履职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能。

(1)分类监管。构建分类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按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监管,强化监管重点,对信用等级差、存在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违法违章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从而避免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问题,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对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和个体户,推荐参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活动的评选以作激励。

(2)联合监管。在基层工商所内部,所长要充分发挥所内各组、各岗位的作用,科学组合,合理搭配,充分应用单兵和整体的力量,实现全所的有机统一。同时,应积极寻求各单位协助配合。通过与政府部门、公安、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对无证无照经营等的整治取得一致意见;在每个街道、社区、村委设置固定的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形成“预防、举报、登记、查处”工作机制;分清权责,按照“政府牵头、主管为主、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实现联合执法、依法担责、按职分责、协管共赢的目的。

(3)书面监管。一是推广规范文书的运用,严格做好履职记录。对巡查监管情况进行如实记录。既能规范监管又利于自我保护。二是完善书面汇报和函告制度,加强请示和沟通。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和难点,分析整理后书面向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函告有关职能部门,以取得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从而及时有效履职。

(4)长效监管。要跟踪问效,查漏补缺。经常反省自己的工作,反思监管是否有盲区、查处是否有遗漏、服务是否都到位。对重点工作敏感区域要回头看、反复查,严防暗流潜流,促使监管工作既高效又长效。

(二)责任分配:梳理基层职权,明确监管责任。

理清职责任务,按照权能职责相符的原则,对辖区监管责任人应该“干什么”进行明确界定。

1.梳理基层监管职权和内部监管责任分工。一是理清职权。对基层监管的依据、职权和职责的种类进行系统、全面、细致的梳理,搭建工商行政管理权力运行规范化管理体系框架。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合理分解市局、分局和工商所的监管职权,明确界定基层工商所依法独立拥有的法定职权与受上级机关委托行使的监管职权及相应的监管责任,从而使监管人员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分清责任。在工商所内部,把每一职权分解到每一位具体人员,定人员、定职权、定责任。尤其要明确划清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畴,如,片管员巡查中发现了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出了责改通知书并已将有关材料移交执法人员。此种情况下若违法者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片管员应可免责,而由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2.理清工商部门与其他横向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有两个途径值得探索。一是与各前置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妥善协商,理清职责分工。通过政府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行为分别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防止互相推诿或重复监管。如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工作中,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即企业处于消防、卫生、环保等前置审批阶段时的无照经营,由相应审批部门监管;无须前置审批或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的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而不是只要涉及无照经营则由工商负责。从而既提高监管效率,又降低辖区监管责任人履职风险。二是目前市场监管涉及到的部门很多,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文化部以及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相近或相似,既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又导致职能分散、政出多门,而且企业的负担加重。如果不尽快解决和理顺部门职能,将造成监管低效化。应科学整合政府部门间的职能结构,改变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科学。从根本上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促进政府机构高效、协调、规范运转。

(三)责任考核:明确履职标准,建立科学考核体系。

一要明确履职标准。结合工商监管实际,通过下发履职概要说明、重热点行业监管处理流程等形式,分不同的重热点及其他行业制订出不同的履职规范,给基层人员以实在、准确、具体、到位的指导,使每一位辖区监管责任人都能按图索骥,发现问题后,可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或自行解决,或通过移交等方式转有权部门处理,从而实现到位监管。

二要完善考核体系。根据依法定责、依责定标、依标考核、依绩奖惩的原则,立足基层工作。细化、量化考核项目及扣分标准,将工作责任具体细化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做到责任主体明晰化,责任链条无缝化,责任追究准确化,形成与落实基层工商分局执法职权清单相对应的规范齐全、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从而让基层巡查监管人员内心清楚明白,只要照着履职工作标准,程序合法,工作效率正常,工作流程没有偷工减料,基础工作扎实,就无履职风险后顾之忧。

(四)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合理化、人性化的问责机制。

第2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一是适应和融入创新社会管理形势,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是由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决定的。社会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而这个整体的主体是由于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企业是由一部分带有利益关系相互联系的人群组织,它既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相互独立的小社会;而企业的人既是企业的成员又是社会的一份子,这种紧密联系的群体,形成了大社会,承载着共同的社会管理功能和责任。企业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任务责无旁贷。

二是适应和融入创新社会管理形势,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是国有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管理必然需要。企业的职工生存在同一社会中,分配公正、就业公正、教育公正、医疗公正、司法公正、环境和谐等是影响员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影响企业发展的智慧和活力。不注重公平,忽视群众利益,则矛盾不断,队伍不稳,工作难推进。因此,要正确认识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关系,公正解决分配问题,克服分配不公、公正缺失、矛盾层出、队伍不稳、凝聚力下降等。只有这样,企业才有凝聚力、向心力、引领力。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和面对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只有强化社会管理,服务好职工群众,企业才会和谐稳定,职工才能安居乐业。而只有这样的环境,企业才能为实现自己的发展任务凝心聚力,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二、国有企业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的重点

适应和融入创新社会管理形势,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应注重以下三方面。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企业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企业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国有企业只有实现自身发展,才能更好地适应和融入创新社会管理形势,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才有能力履行社会管理的更多责任,多为职工办实事,满足职工群众的要求;才能尽力搞好合理分配,力求公平,减少矛盾。加强企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重在工作务实,措施得力。而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着力加快发展中凝聚全体智慧,谋划企业发展,提高效益,不断提升能力,积累管理与服务的财富和扩大再生产与推动发展的能力。所以说,企业要千方百计谋发展、创效益,制定企业发展和谋求职工利益的得力措施,着力实践发展目标,让全体员工共同享受企业发展成果。

第二,以民生为本,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和融入创新社会管理形势,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并力求实现企业内部公平。要把思想统一到重视“民心、民意、民愿”和维护职工利益上来。为此,企业应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应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扩大就业的员工招聘、教育、培训和管理的用工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关系;建立健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机制等。

第三,适应和融入创新社会管理形势,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要把社会管理和服务融入各项工作之中。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目的是管理和服务。因此,国有企业应把社会管理和服务融入各项工作中,不断促进企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取得实效。为此,应抓好四个结合:

一是把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与加强企业工作、与完成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目标结合起来。国有企业在组织领导和开展正常工作时,应把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有关工作统筹部署,具体指导,使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与企业整体工作协调有序。要把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结合起来。国有企业在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时不能脱离或偏离企业工作中心,应在务实求效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扎实推进,确保两者目标实现。

二是把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与学习教育培养新时代员工队伍结合起来。社会管理的目的是落实以人为本,确保社会稳定。通过对职工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和素质。这有助于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

三是把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同服务职工群众结合起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目的,是服务人民群众。为此,把服务职工群众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3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为整合部门资源,推进行政职能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解放自我、创新发展”***实践科学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新优势课题调研要求,县发改委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对全县“大部制”改革工作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全面实施“创新创业”总战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推进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着力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上下衔接。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省里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和强化的部门及职能,予以对应落实,建立与省政府组织框架总体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治理机构,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4、坚持权责一致。合理界定和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问题。

    5、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逐步实现政府组织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二、大部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职能,对一些可以取消的职能要坚决取消,可以由基层政府承担的事项要及时下放,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简化许可环节,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配套制度。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依据法制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结合县政府部门“三定”工作,切实解决政府各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理清部门职责,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部门“三定”工作,在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机构

    1、整合调整县发改委、经贸委和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

方案一:

(1)组建新的县经济与商务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除能源管理)的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粮食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再保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经济与商务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粮食局的牌子。

(2)组建县招商局。将原挂靠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招商局单独设立事业性局,职责不变。突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地位。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弊分析:优点是经济管理(二产、三产)的职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优化,招商引资的地位进一步凸现,招商引资的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县经济发展的持续能力。缺点是招商局与省级政府机构设置脱节,对今后的上下衔接造成一定的不便。招商与产业政策把握、工业平台相对脱节。

方案二:

    (1)组建县经济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除对内贸易和能源管理外)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县招商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招商局的牌子。

    (2)组建商务局。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对内贸易的职责和县粮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商务局,挂粮食局牌子。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弊分析:优点是将现挂靠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招商局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使工业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推进、企业管理与服务等职责得到了有效整合,可以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

方案三:

    (1)组建县经济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工业平台建设、工业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化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牌子。

    (2)组建县商务局。将县对外贸易合作局的职责、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对内贸易管理职责、县粮食局的职责和县招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商务局,挂县粮食局和县招商局的牌子。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拟定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等职责。

     利弊分析:优点是坚持了上下衔接原则。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建立了与省政府组织框架总体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上下对口,便于今后上下协调和衔接。缺点是行政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和整合。

    根据优劣分析比较,调研组比较倾向于第一套方案。

    2、组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县人事局的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组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县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再保留县城市管理局。在不突破县政府部门机构数量的前提下,建议将县城市管理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4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一、加强职责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职责管理是保障行政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着特定职责,明确、具体的职责界定是一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从机构编制角度看,职责是机构设置的依据,机构是职责实现的载体,而人员编制只是职责履行的保障手段。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把职责管理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提出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规定制度,将“三定”作为各部门履职的基本规范确定下来。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领导职数核定都以其承担职责的范围和内容为依据,职责管理成为机构编制工作基础中的基础。

第二,加强职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到政府职能转变上来。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报告更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界定好部门的具体职责,坚持“职能法定”和“有限职权”原则,依法分权、依法履职、依法担责,通过科学界定职责厘清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划清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界限,职责的有效管理自然成为依法行政得以实现的条件。

第三,加强职责管理是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十六大以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核心目标。十报告强调“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鲜明特点是精简高效,做到“精简”必须不断对政府自身进行调整和优化,整合相同和相近的职能,减少机构个数,降低行政成本;做到“高效”必须加强职责的科学配置,减少职权冲突、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职责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部门职责分工更趋合理,尤其是“大部制”改革以来,职责界定和调整逐渐科学。但是,职责管理工作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后于人民对服务型政府的期待,实践中还有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职责界定和职权划分不尽合理,权力配置缺乏科学性。长期以来,部门职责都是根据行政层级关系从上到下加以制定的,职责界定主要有三个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是党和国家的政策,三是上级政府或部门的系统内政策文件。从法理上讲,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职责才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而政策文件和上级授权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有时可能出现职权冲突和法律上的缺陷。目前部门职责界定不尽合理的原因,一是规范部门职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条文界定不够清晰。二是省、市级以下缺乏专业的研究队伍,职责界定往往套用上级文件,很多部门间的职责没能及时界定和厘清,造成部门职权的越位、缺位、错位。三是各部门仍习惯按照系统内文件和惯例履职,规范化、法制化意识淡薄,有时出现部门之间争夺职权、推卸责任等问题,权力配置难以科学化。

二是各级各部门对职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监管工作缺乏权威性。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三定”方案是部门履职的基本依据。但长期以来,“三定”规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的部门对于“三定”规定事项未能及时贯彻执行,需转变、调整和加强的职责长期得不到落实。一是因为 “三定”的法律性质和约束机制未明确,很多部门和领导认为“三定”只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且缺乏监督制约的硬性规定,导致效力和约束力不足。二是编制部门履行职责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依据的法规政策较为笼统,实践中对各部门执行“三定”的具体情况难以掌握,只能从面上提出意见和建议,缺乏独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和监管权威。

三是条块分割及条条干预,造成职责体系中“权、责、利”缺乏匹配性。我国行政体制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结合,纵向层级之间和横向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构成了完整的职责体系,但实践中却存在职责划分和权力配置中的“条块”矛盾。一是机构设置大都上下对口,职责界定看不出性质差别和责任归属,一件事省管,市县也管,“条条”管,“块块”也管,客观上给上级部门干预下级事权留了口子,“条块分割”、“收权留责”现象就容易出现。二是政府间职权划分不够明晰,职责调整程序不完善,职权的上收和下放表现出较强的趋利性和随意性,有时受领导个人的影响,上级部门擅自“割据”行使下级职权,造成“权在部门、事在基层”、“权在市里、利在县里、责在镇上”等现象,层级间职责体系缺乏稳定性,基层政府权小、责大、财弱,权责不相称。条条干预和条块分割,已经成为机构编制管理的巨大障碍,使职责管理工作较为被动,阻碍了科学合理的权责体系的建立。

四是职责调整及冲突化解机制不完善,职责管理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缺乏适应性。组织行为学认为,任何组织都是自身与环境相适应的产物。作为一个开放性、综合性组织,政府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适时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转换,部门职责也需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近年来,虽然部门职责调整优化的速度加快,但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三定”出台后往往几年不变,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及时、明确的依据和职责划分,造成有些问题“无人管”、不知该“怎么管”,而有些问题“谁都可以管”的局面。二是部门职责冲突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界定不明的“边界性”权力,为谋部门利益擅自扩大职权范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提升,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对策建议

第一,修改完善机构编制监管法规,提升职责管理的权威性。目前,机构编制法规体系中缺少关于部门职责管理的具体内容,监督检查也往往只重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而忽视了职责履行,可操作规范和权威性政策、法规的缺乏,使机构编制部门职责管理较为困难。建议从中央和省、市开始,探索制定部门职责管理专项政策法规,将职责管理作为完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针对“条条干预”出台更严格的问责机制,各地也应制定本地区部门履职监管细则,明确赋予机构编制部门履职监管权和考核评估权,提升职责管理权威。

第二,建立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职责管理制度化。职责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核心,推行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既是编制部门的责任,也是保障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职能转变难,公共服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部门履职的监管和问责机制,“三定”规定对部门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不明显。只有实施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才能使“三定”规定真正得到落实,还可通过监管了解部门职责运行的全过程,有利于明确履职重点、纠正履职偏差,为职责的调整、撤并提供依据,实现职责体系更健全、职责分工更合理,从而发挥政府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和机构编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建议各级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健全长效监管和问责机制,使履职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第三,改进政府和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职责管理规范化。当前,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考核较偏重经济指标,公共服务和社会评价性指标相对较少,考核评价中对量化指标要求多,而对职责履行这样难以量化的内容不够重视,政府“公司化”和部门“利益化”现象,导致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较为重视,但机构编制部门一直未被列入绩效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履职监管缺乏支持,导致监管工作长期缺失,影响政府绩效的提升。建议完善部门考核体系,将部门履职社会性评价等指标列入考核内容,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

第5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关键词:政府职能 社会管理 改革创新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党的十报告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重点就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谈几点认识。

一、加快形成“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新体制

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新体制,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合管理资源,优化组织结构和职能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服务为先。突出服务理念,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在服务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深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勇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符合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区域特点的社会管理体系。

三要重心下移。把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点放在基层,推进权力下放、重心下移,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向基层,加强对基层社会管理指导,加大基层社会管理资源整合,夯实社会管理基础。

四要统筹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找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突破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理顺党、政、社职责关系

一要进一步理顺党委与政府的职责关系。各级党委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负责对社会管理各类主体的统筹协调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各级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组织建设,调整完善职能,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研究探索党的工作部门与政府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明确职责重点,完善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政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体制机制。

二要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职责关系。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重点。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工作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指导监督全省社会管理工作,统筹全省社会管理资源;市、县政府是社会管理实施主体,工作重点在具体的组织实施上,强化直接面向基层群众服务与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乡镇政府在县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农村社会管理工作,重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省辖市政府要重视市辖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市政府承担外,要将具体管理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承担,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三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各级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逐步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能够管理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承担。

三、不断强化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一要强化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应急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急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加强各级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建设,强化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快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强化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应急管理责任,整合管理资源和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安全和社会风险监控预警网络。

二要强化政府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市、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鼓励和支持各地按照“整合监管资源、减少监管环节、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三要强化政府社会治安管理职责。以警务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构建打防管控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数字化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优化警力配置,精简机关,加强基层、充实一线,重点加强治安巡防队伍、基层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建设,筑牢农村和城市社区治安防控基础。积极探索多警种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一警多用,一警多能,提高综合警务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四要强化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职责。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五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网络;围绕解决流动人口就业、社保、居住、就医、计生、子女就学等现实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依法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各地可依托公安人口数据库,有效整合公安、民政、计生、人社、工商、住建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要强化政府互联网管理职责。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网宣、工信、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网宣部门重点要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巩固扩大主流舆论阵地。公安部门要将工作重点放在互联网违法有害信息监测处置和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上,切实肩负起互联网安全监督职责。

六要强化政府维护群众权益职责。各地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队伍,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群众权益行为。各级部门要以群众工作统揽工作,发挥乡镇(街道)维稳综治机构在基层群众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群众工作网络。

七要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责。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市、县、乡三级政务中心服务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加快公共服务企业进驻政务中心的步伐,逐步将各级政务中心建设成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和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四、继续完善社会协同机制

一是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对政府职能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提出职能转移的具体方案和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凡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凡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政府不再设置前置审批。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把社会组织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载体。重点要创造条件,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资格认证等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服务性等工作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6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一)对职能转变认识不清。一些单位对所担负职责和所发挥功能的范围、内容、方式进行的转换和变化认识不清。主要包括职责的改变(管什么、管多少、管到什么程度)、职能重心的改变(对经济建设的重视程度)、管理角色的转换(本单位的角色定位)、管理手段和方式的改变(如何控制行政手段和法律、经济手段的运用程度)、职能关系的理顺(理顺上级和下级、机构内部各职能的关系)等认识模糊。

(二)迷恋权力和怕担责任。一些单位在转变职能过程中,主要看本单位转入或者转出的职能是否给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带来利益或者责任。一方面,官本位思想严重,往往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既得利益不愿放弃,对外单位的权力千方百计地要求划入。另一方面,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在一些地方机构相继开展“治庸问责”活动中,担心出纰漏、出问题而被问责。造成了职能转变工作中的“有利益时大家抢、负责任时大家推”的现象出现。

(三)机构职能交叉及设置不合理。一些单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有时导致几个“大盖帽”管不了一棵“豆芽菜”;有些单位管得过多过细,致使一个审批项目不停地在相关部门之间“流转”,要盖数十个公章,一件事情需要开几个甚至十几个协调会,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出现了“大家都管又都管不好”现象。本来可以“一龙治水”的变成了“九龙治水”,降低了机构效率,提高了运行成本,阻碍了群众办事。

地方机构职能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理顺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机构之间的权限,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构组织结构,使各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各司其职。

二、咸宁市转变机构职能的探索

(一)探索咸宁市区职能划分

咸宁地区改为咸宁市后,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建设规划、土地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管理体制在市区进行了初步整合和适当理顺,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与中等城市极不相称的“小城区、大农村”现状,市直、咸安区在管理方面时有职能交叉或打架现象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咸宁城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等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咸宁市按照“依托咸宁、发展咸安、市区一体、实现双赢”的规划,对市区管理体制进行了划分理顺:

市区主要职能划分:1、咸安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并入市广播电视局机关,市广播电视局下设咸安广播电视分局,直接管理咸安区乡镇广播电视站。鄂南电视台归并到咸宁电视台,咸安区有线电视台归并到市有线电视台,咸安区广播电视服务部并入到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其人员成建制划归。2、咸安区建设局管理的区园林局、区工用事业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其人员成建制划归。3、不再保留咸安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市房地产管理局咸安分局,为市房地产管理局科级派出机构。其人员成建制划归。

(二)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职能

咸宁市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以“促进职能转变。理顺工作职责。优化组织结构”为重点,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机构进行有益调整,对职能进行合理划分。

市直主要职能调整:1、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责、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信息产业局。2、组建交通运输局。将交通局的职责、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局,并承担协调服务铁路、邮政等工作。不再保留交通局。3、组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将文化体育局的职责和新闻出版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不再保留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4、组建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将经济协作办公室的职责、武汉城市圈办公室的职责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武汉新港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不再保留经济协作办公室、武汉城市圈办公室。5、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和环卫局、规划局、园林绿化管理局等单位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再保留城市管理局。

(三)整合职业教育机构

2012年5月,咸宁市将市电大、市卫校、市生物机电学校、市工交技校、市艺校、市女子中专、市商校、咸安区职教中心等八所学校进行整合,组建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

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为市政府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市教育局指导,对外加挂咸宁技师学院牌子,业务上接受市人社局指导。成立职业教育集团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整合多方力量,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有利于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系统培养技能型、高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合并行业机构

2011年2月,咸宁市将市工业行业协会、市轻工行业协会、市纺织行业协会、市建材行业协会等四个机构撤销,组建咸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并将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职责和市黄金工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归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明确规定市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负责全市机械、冶金、火工、轻工、纺织、服装、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参与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3、研究分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行业信息,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咨询服务。4、指导机械、冶金、火工、轻工、纺织、服装、建材工业企业的招商引资和联合重组工作。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业内企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企业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开展、重点科研项目的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

(五)理顺农业科研机构

2011年11月,咸宁市将市农业局管理的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特产局管理的市苎麻综合试验站、市农机局管理的市农机化技术鉴定推广中心站等三个机构合并,组建市农业科学院,并将市水产局下属事业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的水产科研职能划入该院。

明确规定市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的应用研究,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开展重大农业科研任务,研究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组织进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开发咨询与服务工作,开展农业科技产品开发,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与全市农业科技决策工作,为农业科研、推广和农业生产提供决策参谋服务;负责全市农业科研成果推广运用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和技术贸易活动,参加区域性农业开发和重大农业生产活动。

三、转变机构职能的发展方向

(一)以“精兵简政”为原则。每次大规模职能调整,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上级文件规定的地方机构限额不得突破,改革后的机构数不能大于改革前的机构数。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原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在同一层级内,可根据机构整合或职能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适量调整,动态管理,优化结构。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程序逐级报批。严禁借职能转变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和变相干预下级职能划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二)以理顺工作职责为核心。要切实解决职责关系不顺问题,对机构的职能、岗位职责要进行重新核定,明晰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权责一致,保障相关工作任务的全面、优质、高效落实。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要注重明确和强化责任,避免政出多门,降低运行成本。各机构之间对交叉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当地编委办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编委办提出协调意见,报同级编委会决定。

第7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央、省、部队的企业,非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和区、县(市)属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实施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

(二)计划生育宣传品订购;

(三)避孕药具的发放和指导;

(四)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工作。

第五条  市直局(公司)全面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可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内部各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与考核,并与所辖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证,并保证育龄职工合理的计划生育待遇的兑现。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2000人以上的企业可设2名以上计划生育干部。500人以上的企业可设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500人以下的企业,需设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并保证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享受的待遇。

第九条  计划生育干部要精通本职业务,适应工作需要。市直局(公司)及企业每年可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法,对不同层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第十条  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原则上不能下岗。

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主要为育龄职工:

(一)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工、季节工、半年以上的临时工等人员)。

(二)下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休长假、长病假、息工待岗等人员)。

(三)离厂职工(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解聘等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对育龄职工要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每年对已婚有偶女职工进行两次孕情普查,男职工半年返一次计划生育回执。

第十三条  凡下岗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进行当月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落实节育措施后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离开企业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下岗育龄职工离开企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女职工当月孕检单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同时通知职工配偶单位,以便配合管理。对下岗职工,企业与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走访,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企业发出的下岗职工书面通知及有关材料后,要及时接收,同企业配合管理,并在七日内返回执。

第十六条  离厂职工在办理离厂手续时,原企业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职工的婚育状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女职工当月孕检单等送达职工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其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通知职工配偶单位配合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解聘或开除已经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对因不知下落开除、除名的职工,在开除、除名后该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解体、倒闭的企业,应将职工的婚育状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知职工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后两个月内发生计划外怀孕的,企业应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条  凡没有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企业,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1.1责任成本与责任成本管理

责任成本是指按照责任者的可控程度所归集的应由责任者负担的成本。责任成本划清了企业成本管理中的经济责任,体现了责权利一体和分级控制的思想。对某一责任中心来说,责任成本可以分为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可控成本是指特定责任中心在特定时期能够直接控制或影响其发生的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责任成本管理中责任中心只对可控成本负责。责任成本管理是通过对成本责任的产生、分解、转移、分析和考核进行计划与控制,实行企业的成本管理,是把成本管理与人员管理结合为一体的成本管理模式。房地产企业的责任成本管理主要是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全过程中,分解开发项目的责任成本,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责任,并制定一套考核激励办法,从而进行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的一种成本管理方法。

1.2责任成本管理的要素

(1)责任中心。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企业内部责任单元。它可以是一个部门,也可以是一个责任人。责任中心是责任和成本的载体,是成本责任的承担者,也是责任成本控制的实施者。

(2)责任范围。指每个责任中心进行成本控制的范围,也是责任成本所应归属的责任部门的界定。责任范围要界定清晰、合理,避免责任真空和责任重叠。

(3)责任目标。每个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要通过责任目标成本计划的编制和分解,并确定能够量化的指标,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分项明确。

(4)考评指标。考评指标是对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效果进行考核、评定的标准,也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5)考评机构。就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效果,按照考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发表考评意见,并最终形成系统的责任成本分析报告。

(6)奖罚办法。根据考核指标,按照节奖超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奖罚办法,并及时公平合理地兑现奖罚。

2责任成本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实施

2.1建立责任成本管理组织体系

要实行责任成本管理,首先要在公司内部建立组织基础,即成立责任成本管理的领导、执行和督察机构,建立责任成本管理组织体系。

(1)责任成本管理的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或总监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界定各责任中心(主要指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范围;负责将企业的成本目标分解成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成本,制定责任目标成本计划;组织各职能部门内责任成本的进一步分解和落实,制定责任成本管理流程;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有责任关联和责任交叉的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司责任成本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的检查、考核及评价;负责责任成本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推广。

(2)责任成本管理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责任成本管理的执行机构是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的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落实责任成本管理;接受责任成本管理督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听取督察机构的意见;向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反馈责任成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

(3)责任成本管理督察机构及其职责

建立责任成本管理督察小组,该小组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成本运营部及财务部组成。主要职责为:检查督导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责任成本管理的效果,并进行通报;及时解决责任成本管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对集中问题召集专题讨论会;将每次的督察结果形成督察档案,记录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过程资料;为公司的绩效管理部门提供责任成本管理过程督察方面的考评资料。

2.2分解责任成本,建立责任成本体系

在房地产企业建立好责任成本管理的组织体系后,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组要将项目开发的目标成本按照各责任中心的责权进行分解,形成责任成本计划,并制定各项责任成本的考核指标,最终形成责任成本体系,编写责任成本体系说明书。责任成本体系主要包含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成本构成、考评指标等。完成以上主要部分的界定后,就可以建立起责任成本体系的基本框架。然后各个责任中心将各自部门内部的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进行细化,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最大程度地减少责任成本与部门人员脱钩现象的出现,从而做到权责明晰、成本可控。以房地产开发各阶段、环节发生的费用及影响成本的可控因素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责任成本分解样表见表1,它基本包含了责任成本体系中的主要部分,可以作为责任范围界定、责任成本分解的一种方式。当然,每个责任部门还要将各自的责任成本进行细化分解,根据责任成本分解表编制各自的责任成本控制表。

2.3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进行精细化的流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立项审批到方案策划、图纸设计,再到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最后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对外交易,而这些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并且这些合同都是各个部门进行管理和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加强每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将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合同予以归类,并由各责任部门结合责任成本分解表将各自的责任成本管理落实到各个合同的管理中,并在部门内将合同进一步细分,由各专业工程师负责,参与合同的编制,负责合同的履约管理。样需要编制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管理清单(见表2)作为界定各部门合同管理范围的依据。合同的履约过程实际就是成本发生和责任成本控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生房地产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的交易,也存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为了实现合同的履约过程管理规范化,使各责任部门实施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各责任部门之间业务往来有规可依,需要制定每个部门的业务流程指导书。其中详细规范各业务流程,同时找到每个业务过程中与责任成本相关的关键流程,对其从成本管理的角度进行精细化设计,从制度流程和日常业务上实现责任成本的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

2.4实施过程督察和责任分级考核

责任成本管理督察机构每季度检查各责任部门的责任成本管理情况,对责任成本的控制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如有责任成本超标或者可能导致超标的部门给予预警,并提出改善意见,最后形成责任成本管理过程督察档案,存档备案,以作为参考的历史资料,便于以后持续改善企业的责任成本管理水平。责任成本管理的考核主要分两个层次进行分级考核。一是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对各责任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对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评分;二是责任部门负责人依据责任成本管理办法、责任成本控制表和合同管理清单,结合平时工作表现对其部门成员的责任成本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评分。最后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专门的责任成本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对各责任中心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3房地产企业有效实施责任成本管理的保证措施

(1)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准确划分责任中心

建立强有力的责任成本管理组织基础,企业高层领导必须参与责任成本管理工作,并给予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足够的重视,带头做好责任成本管理的相关工作。另外,准确划分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划分责任中心要以独立的经济内容和成本任务作为划分责任中心的基础,注重全面性、可控性,责、权、利相结合,使整个企业成为网络化、立体状的组织责任空间体系,责任中心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企业的成本目标。

(2)建立责任成本管理“三查”制度

三查是指责任中心自查、督察机构检查和领导小组考查。责任中心自查主要是指每个责任部门对其负责的责任成本时时控制,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偏差并予以纠正。督察机构检查主要是指督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责任中心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某部门所负责的成本指标超标或者有超标的可能,将给予预警。领导小组考查主要是指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给予评分。责任成本管理“三查”制度是保证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内控制度,通过“三查”层层监控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实际成本与责任成本的偏差,并在过程中给予预警、考评。

(3)建立责任成本管理绩效评比制度

将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责任成本管理的工作效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在绩效指标中给予足够的权重。同时,将各责任部门的责任成本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比,排出名次,根据排名分等级给予奖罚。这样通过考核激励和部门竞争来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培养员工“负责任、降成本、获奖励”的自觉意识,从而实现全员参与的责任成本管理效果。

(4)实施责任成本管理信息化

建立责任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使项目成本历史数据、督查档案、责任成本管理业务流程、以及责任成本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等相关信息资料都可以在责任成本管理信息系统查找到,并且日常的责任成本管理业务流程也要在责任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中操作。这样促使信息及时、有效、准确地传达到各有关管理机构和责任中心。而且,责任成本管理信息系统要覆盖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每个环节,对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化和可视化的责任成本管理,从而高效地实现全过程的责任成本管理。

(5)在企业内部加大宣传、培训

在房地产企业内部加大对责任成本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培训,让所有员工都清楚自己的成本责任,熟悉责任成本管理体系、责任成本管理的运作流程。同时,制作责任成本管理操作手册,分发给员工,要求员工遵照执行,最终提高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的责任成本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4结语

第9篇:合同管理职责范文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