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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全文(5篇)

合同履约管理

第1篇:合同履约管理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履约担保;合同管理

1现阶段公路工程履约担保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发包人的行为缺乏规范

在开展实际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我们所说的发包人也就是公路工程的建设方分,发包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经济效益追求往往会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合同条件,并在私下对与之相关的分包人派发工程项目。这种缺乏规范的行为往往违背的合同的内容管理,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形同虚设,难以保障合同的约束力,工程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其次,还有部分合同承包人为了将自己在公路工程中的被动地位进行转变,希望相关的法律部门以及负责人针对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合理的规范,而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结果与承包人的期盼并不相同,经常会发生一些发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进行分包以及转包的情况发生,严重影响了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

1.2监管不到位

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管控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监管,通过行政部门的严格监管能够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履约意识,促使各个企业能够积极主动的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是,在现阶段的公路工程履约担保的合同管理中,行政部门的监管还有很大晋升空间,有很多漏洞存在于合同的签订与审批工作中,合同示范文本难以得到明示,导致政府在公路合同工管理中的作用难以充分的发挥出来,政府引导作用的价值未能充分的展现出来。作为公路工程履约担保的和合同管理中最后的保障,若行政部门监管出现问题,将会引发难以设想的后果,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建设质量,难以保障公路工程建设企业的利益,彻底丧失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2履约担保的形式

公路工程的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所开具的担保证明,大多数情况下都为合同全部金额的10%左右,通常以无条件的银行保函与有条件的银行保函作为基本形式进行担保。有条件的保函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是没有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开具证明将情况进行明确,工程合同未执行的部分需要担保热内进行鉴定之后才能向银行收兑保函,招标人得到的保函款项;无条件保函则是指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则发包人不需要出示任何证明在承包人违法合同的条件下就能够向银行兑换款项。

3公路工程履约担保的合同管理

3.1合同争议

在公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若某一合同项目中承包人在本标段的工程实际已经完成一半以上,可以向发包人提出返还履约担保中30%的现金担保要求。在这种情况为了充分保障发包人以及承包人双方在合作中自身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在不违法合同的情况下,充分避免合同纠纷。面对合同中的争议,承包人以发包人都可以委托法律顾问保障自身的权益,在签订合同的以及制定合同内容的过程中,法律顾问能够根据陈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对合同中那些行为违法法律,哪些是自身固有的权利。对于公路工程而言,其牵扯的并不是某一方,而是国家、承包人以及发包人三者的利益,三者时间的法律效益能够借助法律顾问进行明确,科学的预估与预测公路工程开展施工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提前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充分保障公路工程履约担保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争议能够得以及时解决。

3.2提升行政部门监管力度

在公路工程履约担保的合同管理中,行政监管部门在合同监管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重要,其能够充分保障公路工程部门沿着国家所倡导的方针与路线发展。因此,在开展公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重视强化行政监督部门作用的发挥,对当前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考量,站在更加专业和管理的角度去考量问题,针对问题要及时的提出解决措施,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问题并做好预防措施。若发现合同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虚构的情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始终贯彻落实在合同管理的每一个方面,促使其自身的合同管理能力得以提升。最后,在定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充分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合理性,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为合同管理的有效性作出保障。

3.3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我们应当意识到,凡是建筑工程其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公路工程项目而言,其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牵扯很多方面。因此,做好风险管理同样至关重要,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促使施工合同与索赔的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合同双方在履行条约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能够充分避免。索赔最好的依据就是合同,合同能够更加有效的约束合同双方的各种行为。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能够对风险系数进行提前的预测,并且根据需要制定应急方案,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在维护自身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积极的履行担保。

参考文献:

[1]赵东旭,陈巍,赵东子.关于公路工程履约担保的合同管理分析[J].建设监理,2015(1):35-38.

[2]肖伟.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9,569(08):123-124.

第2篇:合同履约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国有企业;对策

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广东省某国有资产公司经营班子,与青岛某公司开展合作,并签订框架合同和具体购销合同。在签约前,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规定,在没有对青岛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没有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未能及时发现融资性贸易中存在的巨大风险;在履约过程中,又麻痹大意,未对仓单对应货物进行查验从而发现持有仓单存在虚假的情况,致使公司约3.87亿元货款被非法占有,给国有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加强合同管理意义重大。

一、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意义

1.提升国有企业经营能力

合同是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呈现形式,合同管理本身即是对经济活动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体现。通过合同的审批管理,有助于发现企业在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问题,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2.降低国有企业经营风险

合同作为国有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就经济活动事项确定的民事关系协议,一经签署,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一旦合同出现条款争议或法律漏洞,轻则影响合同事项的正常履行,重则可能给国有企业带来其他风险。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国有企业提前识别经营风险,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患于未然。

3.推动国有企业廉政建设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开始的开端,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国有企业推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采购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等制度的落地执行,从源头压缩腐败空间,推动国有企业廉政建设。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立系统可执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环境是做好合同管理的先决条件。但是,部分国有企业现存的合同管理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陈旧,未及时更新调整,适应环境的变化。例如,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后,合同管理制度中各环节对应的责任主体未进行及时调整,导致合同管理各环节责权不清晰;部分国有企业未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出台的新规定更新制度,导致合同管理制度与上级单位文件冲突。

(2)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疏漏,部分事项“无法可依”。例如: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应当贯彻落实“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但是在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时,部分单位未在制度中明确需要集体决策的经济事项的具体限额,导致难以判断部分合同是否需要通过集体决策后方能签署;②部分国有企业履约管理意识薄弱,在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时,更注重合同订立阶段的制度优化,忽略了合同履约阶段的管控,导致合同履约阶段管理制度不完善。

(3)合同管理制度与其他内控制度脱节。部分国有企业存在预算制度、采购制度未在合同管理制度中体现,合同管理制度与其他内控制度脱节的情况。例如:部分国有企业制定了预算制度、采购制度,但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未对预算内外,不同采购金额的经济事项情况区分对待,制订不同的审批要求和流程,导致合同管理“事前管控”的特性未能充分发挥。

2.合同经手人员胜任能力不足

人是管理之本,是管理制度上行下达过程中的核心因素。合同经手人的职业素养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影响举足轻重。但是,目前部分国有企业经手人员胜任能力不足,导致合同管理制度落地执行不到位。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部分国有企业合同经手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签署重形式不重实质,致使合同条款设置出现瑕疵,给企业带来损失。

(2)合同经手人员法律素养不高。目前,国有企业合同经手人员多为业务部门人员,对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熟悉,缺乏基本的法律背景和法律素养,企业内部又对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培训工作重视不足,导致合同经手人的法律素养提高缓慢,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3)合法性审查人员任职缺乏资质要求。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对合法性审查人员的专业资质未作要求,导致部分合法性审核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经验不足,对合同风险把控敏锐度不够,导致签订合同的质量不高。

3.合同审核不严谨

合同审核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严把审核环节关,能够显著降低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保障国有企业合法利益。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合同审核环节流于形式,仅有审核结果,而无审核效果,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1)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核不严格。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仅有获取营业执照这一形式审查,未对对方当事人的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做实质性审查,导致部分国有企业与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署合同,部分国有企业与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署合同,合同的履约无法得到保障。

(2)合同内容审核不严谨,合同关键条款缺失。部分国有企业合同存在未约定违约责任、未约定履约数量或服务期间、未约定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押金、未约定付款日期等问题,部分国有企业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比例过高,导致合同纠纷一旦发生,签署的合同无法保障国有企业利益,导致国有企业利益受损。

(3)合同审核流程不严谨,审核过程未留存纸质材料。部分国有企业合法性审核未做到“一事一审”;部分国有企业合法性审核过程(例如对条款的修改部分)未留存纸质审核材料,导致审核过程不可回溯。

(4)合同审核职责不清晰,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核未明确责任部门。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审核职责不清晰,未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5)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核不够严谨。国有企业的经济事项经过公开招投标后签署合同,未审核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导致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条款存在实质性差异。

4.合同盖章签署不规范

合同签署是合同订立前的最后环节,规范的合同签署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守门员。合同盖章签署前应当对合同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情况做最后的复核,合同签署也应当注重签署的规范性。但是,部分国有企业合同签署环节不规范,导致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流程倒置,合同审核流于形式。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合同约定经济事项发生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现象,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合同签署时间早于合同审批时间的情况,导致合同审核管控制度无法发挥作用,流于形式。

(2)合同签约信息不齐全,签署方式不规范。部分国有企业签署的合同存在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以盖章代替签字、未注明合同签署日期等现象。

5.合同履约管理不严格

合同履约管理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合同的订立是合作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重前端,轻后端的情况,导致履约风险暴露后,相关风险无法迅速管控,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

(1)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部分事项因客观情况变更无法履约,部分事项在合同订立时未能全面考虑导致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例如: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合同出现了受托方延期交付、委托方延期付款的情况,但是相关单位并未对此类情况做出积极反馈,及时跟进情况变化,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利益无法实现,合法权利难以维护。

(2)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生效后,部分国有企业合同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履约意识淡薄,导致部分事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或部分合同条款履约不严格的问题。例如:①部分租赁合同未按合同要求收取租赁押金、未按合同要求时间及时收取租金;②部分工程项目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③部分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交付。

(3)合同履约缺乏有效内部监督。目前,国有企业普遍缺乏合同履约的整体监督管理机制。合同主管部门一般只负责对合同的归档工作,未参与合同整体的履约过程,合同的履约主要靠合同执行部门完成,一旦合同履约出现问题,若履约部门未积极协调,就可能导致相关问题无法积极有效解决,错过风险防控的最佳时机。

(4)未对合同违约情况采取积极措施。部分国有企业存在部分合同已经实质性违约或无履约可能,且已无法通过沟通、协商等常规流程解决,仍未采取例如保全、起诉、仲裁等积极措施,导致合同风险扩大的问题。

6.合同归档管理不完善

合同档案管理是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后续进行审计或开展法律诉讼的重要凭证材料,是合同签订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合同档案是指合同从签订至终止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签订各方意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目前,国有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档案未做到归口管理。部分国有企业合同档案留存于各个业务部门,未做到归口管理,导致难以掌握企业整体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而且,国有企业各个部门档案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归口管理容易导致合同档案遗失等问题。

(2)归档内容不齐全。合同档案归档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文本及其他体现签订时各方意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例如:①反映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及风险分析论证的材料;②合同谈判、协商材料;③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④合法性审查意见;⑤调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法院裁判文书;⑥招投标资料等。部分国有企业仅对合同文本进行归档,忽略了其他相关资料的归档,导致合同签署过程难以回溯,司法取证证据链断裂等问题。

三、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建议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究其原因,是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与落地执行问题。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制度建设落后,落地执行不到位,监督评价和追责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企业出现合同审核不严谨、合同盖章签署不规范、合同履约管理不严格、合同归档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想要做好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要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来具体分析。通过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人员胜任能力、加强合同审核力度、规范合同签署流程、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提升合同档案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努力,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稳步发展。

1.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1)定期审查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的第一步,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指导和监督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同管理制度的梳理及评估,做好制度的“留、废、改、立”,及时健全、完善或修订合同管理制度,促进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2)完善对合同经手人员胜任能力的约束条款。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管理制度中完善对合同经手相关人员的胜任能力要求,特别是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当要求其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或法律背景,从而保证其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3)注意合同管理制度与其他内控制度相衔接。例如:国有企业采购制度中可能对供应商的选择有三家比价的要求,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要求在合同审核时对相关比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从而防止制度衔接漏洞。

2.提升人员胜任能力

(1)强化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合同经手人员管理意识和专业水平。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不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水平。内部培训可充分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师资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经手人员的专业能力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营造积极向上不断学习的工作氛围,创造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3)对合法性审查人员设定资质要求。国有企业可对合法性审查岗位的任职资质设定资质要求,指导人事部门通过外部招聘、内部培养等方式,筛选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优秀人才。

3.加强合同审核力度

(1)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审核。特别是对于合同金额高、涉及范围广的合同,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涉及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2)加强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核。加强合同期限、合同款项、合同责任和违约处理等核心条款的审核,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规范、合法。强化招投标合同审核,对照招标采购文件,核实合同文本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以杜绝擅自更改招标条件中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的情况。

(3)强化合法性审查环节的严谨性。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合法性审查流程,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对于合法性审查环节提出的意见建议,业务部门应当仔细考量是否接受,但不论是否接受,均应将相关资料与合同文本一并归档留存。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的合法性审查,可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4)明确合同审核职责。国有企业可建立会签制度,合理划分各会签部门职责,可从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对合同作全面审核;此外,国有企业可建立分级审核制度,根据金额的大小、性质的重要性分级授予审核权限,提高合同审核效率。

(5)建立标准合同模板。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对经常性业务的合同,建立标准合同模板。使得合同审核时只需审核非固定部分的内容,这样既能控制合同风险,又能提高合同审核效率,降低各部门工作量。

4.规范合同签署流程

(1)复核合同流程。在合同正式签署盖章前,签署盖章部门应当对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复核,审查全部流程是否已完成,是否有遗漏,发现问题应当退回;发现存在合同流程倒置的情况,应当要求合同执行部门提交书面说明,认真解释问题原因,提出改进完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2)合同签署注意完整性。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要注意签字、盖章、签订日期和生效时间等要素不遗漏,保证合同签署的完整性。若存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情况,要注意是否有相关的授权证明。

5.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强化合同履约情况管理。要明确合同履约管理人,定期跟踪合同的履约情况。对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要及时按流程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对出现合同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约的情况,要及时沟通,了解情况,督促对方按合同及时履约,对出现的履约风险,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可积极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管职能,对履约异常的合同,询问原因,并采取扣款、延期支付等措施,维护单位经济利益。对已经严重违约且难以通过正常沟通手段解决处理的合同,应当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介入。

6.提升合同档案管理

国有企业应设立或明确合同档案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本企业的合同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在管理中,应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进行分类并编号,以便日后查阅;要注意符合合同审核、签批流程的合规性,保证合同审核过程步步留痕,责任明晰;要注意检查合同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除合同文本外,应对合同审批资料、采购资料、集体研究资料和履约资料等合同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归档保管,做到合同归档内容能够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流转情况。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国有企业的业务复杂程度将日益提高,国有企业需要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国有企业要切实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一套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合同管理机制,保证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适应性和可执行性,不仅可以保障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避免争议的发生而使单位遭受经济和声誉的损失,也可以审查单位在采购、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加强单位整体内控管理建设,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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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其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介入采购合同过程控制浅析[J].财务与会计,2016(12):65.

[4]彭思媛.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及其风险的防范[J].商场现代化,2022(21):84-86.

[5]张琳.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探析[J].机电兵船档案,2021(6):29-31.

[6]汪晓雪.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现代商业,2022(15):123-125.

[7]吴葵.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管理机制的探讨[J].质量与市场,2022(20):169-171.

第3篇:合同履约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核算;通信工程行业;财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日渐成熟,公司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提高,2006年的收入会计准则并不能充分满足和反映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本文将结合新收入准则与通信工程行业特点,运用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对通信工程行业收入确认相关核算及新旧收入准则的转换分录做出基本介绍。

1新准则下通信工程行业业务特点及收入确认分析

根据新收入准则,结合通信工程行业特点,按“五步法”模型分析。

1.1识别合同

通信工程行业通过招投标或谈判取得方式与发包方(甲方)订立合同,所订立的合同均应经过双方权力机关授权审批签署。签订合同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开具履约保函,确保按时按质履行合同,合同具有商业实质。项目履约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导致合同工作量或金额变更的,一般不会增加新的商品或单价,只涉及工作量的变更,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未执行部分区分不明显,应当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1.2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通信施工合同一般包含以下主要条款:甲方提供主要材料、乙方提供辅助材料;项目施工地点按区域或标段施工;列明各项目履约义务单价、税率、总价,按照合同列明的履约进度及验收进度支付验收结算款;竣工验收后,甲方会收取质量保证金,同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条款,乙方按履约义务内容、区域或标段等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合同中的辅助材料是履约义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质量保证义务属于合同条款的保证性义务,不额外收费,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单独确认单项履约义务;合同中有单独的服务性质条款或另外收取得费用时,则应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

1.3确定交易价格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一般会列明增值税率,履约义务单价是价税分离的,以不含增值税额的金额列示;合同主材料为甲方提供,乙方只提供较小金额的辅助材料,税法上可以作为“清包工”的项目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计税,但甲方的招标文件中会列明税率,实务中施工合同的增值税率是基本税率(2019年4月1日起为9%)。甲方按照(财企2018第16号文)标准支付安全生产费,通信工程行业为工程造价/合同总价的1.5%,安全生产费包含在工程造价中,即通信工程公司收到的此项费用在各单项履约义务分摊确认为收入。工程整体施工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或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对价超过一年的,应考虑是否具有重大融资成分,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同时,还应考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1.4合同交易价格在各单项履约义务间分摊

合同中未注明单项履约义务单价的,按总价占单项市场价之和的比例确定。例:某项履约义务分摊的价格=该项履约义务市场价×合同总价/各单项履约义务市场价格之和。在合同履约竣工验收阶段,因施工质量等存在审计调减情况的,应作为合同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在各单项履约义务间分摊;因提前竣工等原因取得奖励的,并入合同价款确认收入并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中分摊。1.5收入确认的时间——履约义务实现通信工程合同的履约标的物是非标准、定制化的,具有不可替代用途,通信工程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已完成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符合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二)或(三)),这表明通信工程企业是在某一时段内已经履行履约义务,通过计量履约进度在某一时间段内确认收入;通信工程公司按投入法或产生法确定履约进度。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与款项结算并不同步,甲方以合同规定的验收进度支付项目结算款。

2新收入准则下通信工程行业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

新收入准则下通信工程行业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2.1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而发生的,不归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且按新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本科目一般下设二级明细: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人工费用、辅助材料费用、安全生产费、机物料消耗等成本项目等,同时按成本核算对象(即单项履约义务)进行费用归集。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资产负债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披露。

2.2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2.3合同结算

在新收入准则下,应设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但工程施工类按单项履约义务核算,履约进度确认与结算收款并不同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进度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科目一般下设二级科目“价款结算”“收入结转”;价款结算用来核算已与甲方完成的项目结算的金额,收入结转核算按履约进度比例确认结转的收入。实际工作中,按合同项目归集。本科目期末应当以净额列示,资产负债日:期末余额在借方的,表示未结算的收入,按流动性列报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表示预收结算款,按流动性列报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不同的履约义务不能抵消列报。

2.4合同取得成本

本科目核算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合同履约进度同步费用化。本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资产负债日,根据流动性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列报披露。简化处理:如果摊销期不超过1年,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费用化。新收入准则下,不再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实行新收入准则前的未履约完成的合同,不需要追溯调整,应当将转换日的累计影响仅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需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另“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不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业务。

3新收入准则下通信工程行业基本业务及会计核算方法

3.1通信工程公司工程类业务基本会计核算

3.1.1项目开工,收到项目预付款借:银行存款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XX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2日常支付项目成本费用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安全生产费/车辆费等(XX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

3.1.3确定累计履约进度,扣减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进度后,确认本期履约进度比例,据以确认本期收入及累计收入、结转成本。(1)投入法:根据已发生(或暂估)的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占总成本预算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以此确认收入,同步结转成本。(2)产出法: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计算履约进度(有客户确认的履约进度相关支持性文件)确认收入,按履约进度比例暂估/结转营业成本。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XX项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安全生产费/车辆费等(XX项目)

3.1.4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列报:见科目设置说明

3.1.5达到收款条件时,开出发票并收取款项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XX项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1.6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按最终结算金额对收入进行调整,取得竣工奖励时,确认收入;竣工验收审计调减时,做相反的核算。

3.2综合代维、网络优化类业务基本会计核算

综合代维等业务,定期(按月)根据业务量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各项成本支出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服务成本”科目归集核算。根据新收入准则(符合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一)),甲方已在通信工程公司履约时,同步取得并消耗了履约标的物相关的利益;即每个结算周期(每月)都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成本。本文不再展开赘述。

4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未完工项目的衔接转换

对于未完工项目,前期已按完工进度同步完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且完工部分的结算款已全部开票的,将项目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科目的借方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对转结平,后续新发生的项目成本支出与款项结算按新准则确认。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毛利-XX项目对于未完工项目,前期已按完工进度同步完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但已完工部分的结算款尚未开票结算,按第(1)步结转后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科目的借方余额,结转至科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后续完成结算及新发生的项目成本支出与款项结算按新准则确认。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毛利-XX项目对于未完工项目,且前期未按完工进度同步完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已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部分,以按第(1)步结转后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方余额,结转至“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将“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借方余额结转至“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后续完成收入确认、价款结算及新发生的项目成本支出与款项结算按新准则确认。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参考文献

第4篇:合同履约管理范文

从投资控制的主观因素影响分析来看,中小型水电站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设计单位前期投入设计精力不够

设计深度和精度不能满足要求。地质条件不明,导致招标阶段出现漏项,施工图阶段设计变更频繁,投资控制难度大;设计方案精度不够,还存在较大优化空间。

1.2监理单位资源配置不能满足合同要求

人员变动频繁,人员素质和数量很难达到现场管控的要求,对现场监督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投资成本控制现场把关的作用需进一步加强。

1.3施工单位对中小型项目大多实行管理型承包

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总包单位投入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也相对较少,对分包单位的管控能力较差,对工程履约造成了不良影响。

2投资控制主要措施和方法

作为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是水电站开发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在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影响投资控制关键性因素。如何充分调动电站参建各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建设者的主观能动性?从投资控制的主观影响因素和重要环节入手,通过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强化投资控制手段,结合中小型水电站投资控制管理实例,重点分析中小型水电站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2.1强化设计龙头作用

提高设计深度和精度,从设计源头上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根据经验统计,设计阶段成果对项目建设投资影响程度占75%,因此在招标设计阶段进一步提高设计深度和精度是控制投资的关键因素。强化全周期设计优化,在预可研、可研阶段进行设计方案优化,通过多方案比选和论证,寻求技术经济最优的设计方案;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施工图优化和施工措施优化,在满足同等功能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充分、合理地开展设计优化工作。在资源配置方面,加大对设计阶段时间和资金投入,增加设计力量,提高设计服务质量;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相关设计管理制度,规范设计成果的深度和精度要求,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在激励机制方面,设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建立设计服务考评机制,引入监督机制,激励与约束并行,以激发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业主要进一步强化主导作用,发挥其总协调的职能和作用,提高设计成果的深度和精度,加强对新增变更方案措施的技术、经济审查,从经济效益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真正做到从设计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某水电站在如何提高设计成果、激发设计人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方面,采取主要做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建立健全设计合同履约考评办法,设立节点考核基金和投资优化奖励。每月由业主组成考评组定期对设计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考评,通过考评强化对设计合同全要素的管理,促进设计人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和现场服务质量,主动开展设计优化工作。实践证明,强化设计管理取得效果良好,电站实现了提前投产发电,控制节约效果明显。

2.2强化监理现场管控作用

提高现场监督服务水平和质量,从加强现场监管力度提高投资管控水平监理人员作为业主聘请的现场管理代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等关键性因素进行控制性管理。监理投入的人员数量、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理念等,成为制约工程投资控制的因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数量和质量方面远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表现为监理人员数量投入严重不足,专业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更换频繁,不利于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导致现场施工管理和商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给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对投资缺乏有效管控。在如何发挥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上,结合某水电站采取的主要做法,建立健全业主对监理合同履约考评办法。每月定期由业主组成考评组对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强化对监理合同的全要素管理,完善监理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适度提高现场监理人员收入,引导监理公司把优势资源配置到核心岗位上,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提升现场监理服务质量;与监理公司总部建立合同履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向监理公司总部通报现场监理履约情况,加强与总部沟通和联系,争取监理公司总部的技术和管理支持,促进现场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管控作用,真正做到把好投资控制的第一关。

2.3强化承包商合同履约意识

提高承包商对分包商管控能力,通过合同管理创新增强投资控制效益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建筑市场不断扩大,大额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导致总承包商对中小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重视程度不够。对中小型项目人力资源、设备资源、技术和管理支持力度不大,特别是中小型项目大多采用切块分包的模式,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控力度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管控手段,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给合同履约带来不可控风险。结合某水电站的做法,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与承包商总部合同履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强化承包商合同履约责任主体。定期将现场合同履约情况向承包商总部进行通报,借助承包商总部管理平台,争取承包商总部对项目部更多的人力资源、设备资源、技术和管理支持,强化合同资源配置和现场管理,促进项目合同顺利履约。

(2)督促总承包商加强对分包商管控力度,严防“以包代管”。中小型水电站因投资额相对较小,承包商多采用管理型承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切块分包,应督促总承包商从分包合同管理模式、资金支付、生产要素控制等方面加强管控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履约。

(3)强化合同管理制度创新,破解合同资源配置难题。结合项目合同特点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析项目合同履约风险,准确把握合同执行重点和难点,应势而变,顺势勇为,择机适度采用合同费用资源化的模式,破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愿意主动投入资源的难题,强化合同资源配置,确保合同顺利履约。

2.4强化合同管理执行

转变管理思路,实现施工管理到合同管理转变,通过加强合同执行力增强投资效益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中小型项目管理模式多以管理型项目为主,实行切块分包,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控力度相对较弱,谁掌握了资源谁就拥有话语权。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生产要素和全过程管理,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改变传统施工管理模式,实现从施工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转变,全员参与合同管理,以合同条款作为管理的标准,强化合同执行力,一切都按合同约定办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和措施,防止增加不必要的投资成本。通过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学习,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监理现场负责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制度培训宣贯,让合同管理者熟悉合同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理解合同条款实质性要求,用合同语言说话,用合同条款办事,真正做到依靠合同来管理工程、建设工程。

2.5加强甲供材料采购、供应、核销管理

避免不必要的材料浪费和过度消耗,强化甲供材料统筹管理控制投资成本一般工程建设成本中甲供材料所占比重相当大,用动态的思路和平衡的原理搞好甲供材料“采购、供应、核销、库存”统筹管理,对投资成本控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成立甲供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从组织上保障甲供材料的管理流程顺畅,搞好甲供材料统筹管理。

(2)建立和完善甲供材料定价机制,采用招标阶段同期市场价格进入合同清单组价,让甲供材料供应价与市场价格相对统一,消除甲供材料市场价与供应价格差异的“二元制”结构,从源头上避免倒卖材料获取价差的行为。

(3)加强甲供材料供应计划的审核工作,用动态的思路和平衡的原理搞好甲供材料“采购、供应、核销、库存”统筹管理。在编制工程进度月计划的同时要编制材料需求计划,根据需求计划结合库存量及适量储备量编制材料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作为甲供材料核销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平衡甲供材料库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加强对甲供材料需求计划的审核,确保甲供材料需求计划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4)建立甲供材料核销报表制度。每季度定期对甲供材料核销一次,核销时间与工程进度结算报表结算时间一致。根据实际消耗量与理论消耗量对比及时进行材料核销,并对每季度材料核销结果进行简要分析总结,重点分析是否存在材料消耗不合理的现象。

2.6加强工程计量和结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索赔,增强投资管控能力

严格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开展计量和结算工作,做到工程计量和结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加强计量的及时性,遵循计量的合规性,重视计量的严谨性,特别是针对隐蔽工程项目的计量和结算,对计量人员的资格、计量校核、计量支撑性材料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计量签证随意性和把关不严。主要做法有:

(1)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建议业主方配置专业的测量工程师或计量工程师,通过增加专业资源配置,加强计量管理,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计量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因计量原因造成投资不必要增加;

(2)提高计量的合规性,熟悉工程量清单规范、合同文件和定额编制说明,规范和完善计量支撑材料,避免不合理的计量和不规范的计量;

(3)高度重视计量的管理工作,适度依托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监理计量工作管理,提高监管力度,发挥监理现场管控作用,让监理工程师把好投资控制的第一关;

第5篇:合同履约管理范文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社会资金不断涌入,房地产行业竞争日益剧烈,如何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效率是每个企业做强做大的必经之路。绝大多数企业收入、成本都是通过合同来约定,房地产企业合同种类繁多,尤其施工合同金额大、履约时间长。本文以房地产企业加大合同管理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意义。

二、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是企业经济业务的反映,是经济业务起点到终点的规范和约束。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进行商榷、草拟、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行为进行跟踪管理,是系统全程的动态管理过程。合同管理不仅仅关注合同的订立内容,还关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及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大致存在下列问题。1.相关主体的资信审查匮乏。资信审查指的是,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查包括承办方的信用审核和资质审核。房地产项目合同签订之前的拟定环节、相关主体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等等直接关系到盈利能力。房地产公司倘若在拟定合同前,忽视了对合作方的审核,很容易埋下合同风险,导致内控管理机制失效,甚至影响房地产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如何加大对合同主体的审核机制是房地产工作签订合同之前的重要内容。例如某些“皮包公司”缺少施工资质,也缺少固定的营运场地,“皮包公司”仅仅是通过利用某些大型施工企业骗得发包方对施工方的信任,倘若房地产企业忽视了对其的资质审查,很容易影响其后续的盈利能力。2.合同文本内容不细致严谨。合同是企业经济业务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若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合同履行就可能存在多种选择,各个利益主体处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履约方式,相关的纠纷矛盾也将随之发生。3.合同重签订,轻执行,违约风险加大。合同生效后,其合同主体便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企业的施工合同、销售合同等履约时间长达好几年,部分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对履约的条件、时间、违约条款等关键要素没有持续跟踪,导致出现未按合同履约或者违约现象。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较为繁琐,资金收支缺乏预算,后续的工程款无法按约支付,导致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延期竣工交房等问题,引起了严重的诉讼案件,拉低了该房地产企业的社会信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4.合同保管零散,缺乏系统管理。房地产企业合同种类繁多,根据合同标的物可分为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宣传合同等、不动产销售及租赁合同等。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在各个部门各个经办人员手中零散保管,没有系统保管管理,不能从既往的合同中分析总结收入成本的有效数据,甚至出现合同缺失导致合同履行缺乏依据的情况。

三、基于内部控制下的房地产公司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进行商榷、草拟、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行为进行跟踪管理,是系统全程的动态管理过程。房地产企业首先要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制定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房地产企业需依据各个部门的职能,科学规划合同商榷、草拟、审批、履约、保管等合同管理中各个环节的执行部门,明确每个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财务部门一定要对合同有前期介入或者审批,并由独立部门(比如审计部或者风控部)对前面各个环节进行程序监督或过程监督,由此形成全面的系统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减少企业的合同风险。2.提高合同管理的法律理念。提高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法律意识的宣传培养,也包括合同条款内容中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运用。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可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房地产法律法规,在日常合同管理环节中,培养员工法律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者外聘法律顾问,对重要或者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参与合同草拟或者对合同出具法律专业意见或建议,弥补具体业务部门在法律条文上的知识空白或欠缺。3.强化合同管理的监督机制。强化合同管理监督机制可从组织架构和内控措施入手,房地产企业可指定或者新增合同管理的监管部门,合同监管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进入供应商目录库的合作方资质的审查、合同审批的程序、合同的执行、合同的保管归档进行检查,详尽落实合同管理的内容,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改正工作纠正偏差。4.提升合同管理的电子信息化水平。房地产企业合同繁多,有条件的企业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合同管理,比如委托开发或者购买专门的合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程序化和电子化。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应分类建立合同台账,比如施工合同台账、不动产销售合同台账、不动产租赁合同台账、广告宣传合同台账等,对合同主体、标的、金额、付款方式、保证金、已收付款、最终结算价、是否履行完毕等关键因素进行登记,实现数据的集成与汇总,提高合同管理效率。5.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房地产企业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便需积极开展合同的交底工作,交底工作是需将合同内容细化至每个部门和员工,保证合同条款正确有效执行,全方位树立员工的合同管理意识。例如,合同履约部门需落实合同履行义务,在履约时需坚持安全性、谨慎性原则,加大对各类文件管理的同时,收管文件原件,并做好相关文件交接记录,例如施工项目的签证、设计等等,保管与之相关的资料,切实防范合同履约的法律风险。再如,财务管理部门加大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力度、及时监管价格波动趋势、及时关注尾款结算、保证金收回等情况,提醒履约部门做好收尾工作,这些都可实现合同管理的“闭环管理”。再者,房地产企业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同时,还需重视合同纠纷的索赔机制,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可由组成验收队伍小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杜绝流于形式的验收方式,加大对开发项目的质量把控,减少日后客户的投诉和索赔纠纷。最后,针对我国法律政策的变化,房地产企业需对此加以重视,树立风险导向性合同管理理念,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对其可能发生的违约问题尽快解决,并拟定解决方案,预防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损失。例如,当房地产企业履行抗辩权时,倘若由于房地产企业的原因引起的合同履约方面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企业需积极弥补合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房地产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合同管理也逐步成为其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企业需加大对合同的管理力度,实现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哲.财务人员在房地产销售企业合同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市场,2018,(30):156+158.

[2]贺珏.基于内部控制下的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方法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1):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