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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精选(九篇)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第1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下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具有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在土地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制度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将集体利益与家庭利益有机的结合,既维护了集体与个人的权益,又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与家庭相结合。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家庭联产承包制由包干到户及包产到户两种基本模式历经多地试点摸索演进为的现行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不仅能够使农民增收,且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同时股份合作制在解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的问题方面效果明显。在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不仅是经济取向的要求,同时也是政治取向的要求。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份”最大的优势在于对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明确;相应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就是对生产资料归属权的明确。农村股份合作制同集体经济一样,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面,体现出了很大的公有制性质,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相统一。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

鉴于新时期我国农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多地农村对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索和创新,较为成功的主要有武汉地区的武汉模式、益阳地区的益阳草尾模式和山东、安徽等地实行的土地托管模式。武汉模式。湖北省最早在武汉市蔡甸区的齐联村开始了对农村地区集体资产所有权制度的探索,在这一创新模式中由当地政府对已经明确产权的土地资源进行登记,再通过科学的方式对企业和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然后将土地进行公开的公共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企业和农民还可以通过资源入股等方式在各种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将土地资源资本化,彻底转变农民无产者的身份;益阳草尾模式。益阳市在草尾镇进行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探索是在2009年开始的,到如今已经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该模式通过“政府信托”的手段将存在于农户手中的较为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以合同流转的形式再次分散到企业和能够承担大型生产的农户手中,进而实现农业的集中生产。在这种模式的作用下,政府不再只是农业生产的管理者,还成为了土地流转的中间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土地的管理,解决了传统的土地流转所具有的协议松散和农户违约频繁的弊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托管模式。土地托管模式是我国山东、安徽等地的农业区经过长时间的探索而得出的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新模式,该模式重新提出了合作社的方式,利用合作社对农民的粮田进行管理,在不改变农民对土地所具有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运用农民对土地的购买能力使农民在合作社中购买服务,逐渐的将农业经济向着规模经济过渡,进而实现农业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2.1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制度制定的初期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导致土地产权的主体虚置,也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伤害农民生产积极性,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同时由于该产权制度没有明确产权关系,致使农民的利益因没有相应的制度的保护而常常受到社会其他层面的侵犯,以至于土地流转难以真正的实行,最终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业用地占用和破坏现象屡禁不止,而由此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逐年增加,已经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开始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2.2.2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制限制了农业增收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因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开始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产生限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允许对土地进行自由的交易。但是对农村而言,由于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致使农村土地得不到自由流通,农村土地资源无法转变为财产,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提高造成一定的限制。调查显示农村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只为政府对土地进行招标挂卖后获得的收入的5%左右,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湖南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鉴于十八届三中全中提出的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11月5日,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在其发表的《在现代农业建设上寻求新突破》中指出,当前湖南省对农村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全省各个农业区要借助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试点登记的手段,逐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和流转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同时他还在文件中对当前湖南省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当前湖南省对土地流转体制的建设愈加完善,绝大多数的县市已经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土地流转平台,并且在1000多个农业乡(镇)中成立了相应的为农进行土地流转服务的土地流转中心。特别强调的是在2013年,湖南省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面积已经高达1300多亩,土地集中率将要达到30%。到现在,湖南省在农村地区已经开辟了众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极大地改变了当地农村地区农业经营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湖南省农业经济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湖南农业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进程。此外,湖南省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国家调控的手段对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加以确定:长沙县果园镇双河村、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富田村、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三闾港社区、资兴市东坪乡大水口村、双峰县永丰镇城中社区共5个村社作为试点村。这一制度改革的试点在不改变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树立了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一改革的具体实践为了达到正确梳理农村集体经济体系下分配关系的目的,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中相关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实践和核心内容,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创新点对改革实践的发展方向加以明确,最终通过股份合作的手段来真正的在试点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湖南省城乡经济的均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为了进一步加快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进度,促进该省农业生产向着规模化、产业化的经营方式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共同富裕,该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3.1要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做好颁证工作

为了使相关改革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执行,湖南省可以利用5年的时间为农民登记和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证书,避免出现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均、四至不清的不良现象;做好林权办证的扫尾工作;全面开展对归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物权进行重点保护,为制度改革的实践创作良好的条件。

3.2对农村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革新

积极的对土地流转模式进行探索,对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探索出的相关模式进行实践,逐步探索出符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的产权制度;由政府对相关实践进行引导,鼓励企业和农民对各类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尝试;适当的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因地制宜,借鉴全国各地试点案例,根据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确认相应的改革重点,鼓励各地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改革模式。

3.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保障体系

3.3.1为农村土地流转建设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重视,为其建设一个可以关联市县、乡(镇)和村级服务人员的具有层次性的服务体系,使其在能够为企业和农民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政策的同时,也能对大型土地流转活动进行协调和评估,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发展。

3.3.2加强农村金融支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农商银行,逐步组建村镇银行,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放贷能力,为促进农村的发展建设相应的资金互助组织,并对农村地区原有的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规范。探索和扩大有效抵押物的品种,实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开展和完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三权”抵押等项目,特别是在“三权”抵押承贷的工作中要切实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健全金融机构投贷程序,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创业。

第2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农村土地产权现状

(一)产权相关概念

产权的本质是人与财产之间一种行为权利,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产权权利包含四部分即: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产权制度对人与财产的各项行为权利进行系进行法律化的规范。根据产权主体的多少可将其分为私有产权及共有产权,与共有产权不同私有产权带有排他性,其财产的权利边界完全建立在私人范畴;而共有产权对组成该权利内的所有成员所拥有,当某成员对其行使产权权利时并不排斥其他人进行相应的产权权利行为。相比较于以上两者,还存在着集体产权,即我国目前在农村土地产权所设立的集体产权,其产权主体为一个集体,在其做出各权利行为之前必须由集体内部通过民主决策对产权行为做出决定。

(二)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现状

第一,产权的残缺。新制度经济学将产权不完整的情况称作产权残缺,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可分离性、可让度性等主要基本权利存在被人为(或质国家)删除的情况即产权残缺,其中所有权对其主体而言应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就所有权而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只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收益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没有处置权。

第二,城市国有土地边界趋于模糊。在中国现阶段,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而且占用的土地多是农村土地。《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对征地问题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定义上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概念,导致城市边界从法律的角度上可以依靠“公共利益”无限扩张,造成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在边界问题上日趋模糊化。

第三,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在市场价经济条件下,产权主的内涵带有强烈的经济性,产权主体作为产权最终的归属,其主体的清晰性必不可少,其需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集体”的含义目前在立法及相关政策上均较为虚化,而“农民集体”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民事责任主体是无法实现相关权利的行使。

第四,土地权属流转机制不健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现实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存在不稳定的问题,使得各地方政府、村(镇)政府也存在运用超经济手段对农地流转施行不正当干预的问题时有出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民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也制约着土地的流转。同时流转租期不确定或租期较短使得流转受让方规模效应受到影响,不少土地鉴于种粮经济回报低都采取“非粮化”流转,相关部门对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耕地造成破坏或未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经营都为粮食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第一,以集体所有权为主体,对所有权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明确。依照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三级所有的主体界定很难对具体的主体进行明确从而不能够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鉴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实践多是通过广泛存在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的产权权利实施,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对主体由原先模糊的说明明确为村委会进行说明,同时成立村民议事会对于土地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公开,使村民借助村民议事会参与到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来。

第二,在产权的期限上进行稳定,在实践中农民作为最终使用、经营土地的主体,农村土地产权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权的稳定性,目前以承包地为例是以30年作为具体的期限,若能够对期限进行长期或永久的确定有助于农户稳定的在土地上进行投入与经营。

第三,建立健全的农地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在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的制度建立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二元化,农村土地相比较城市土地而言除了产权上权能的缺失以外还表现为在流转方面的限制较多,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此在现实中造成了诸多的闲置用地、撂荒土地、土地的整体利用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经济机制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得农村土地能够通过流转实现规模化的利用。与城市土地相比农村土地虽然不能产生较多的二级级差地租,然而农村土地内部还是存在着较强因区位因素而造成的一级级差地租,应当引入价格机制,其中的一级级差地租得到释放,相应的建立农村土地评估制度划定相应的基准地价为土地的价格进行指导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注重对产权交易中介及人才的培养,并在培养的政策及资金上进行扶持。

最后,农村是一个涉及多项因素的综合性的改革,与之相关联的制度同样需要得到调整,例如征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住宅保障制度等等,需要各个制度之间相互匹配才能够最终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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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

农村土地产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支配权等权利。关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种角度分析:一是从理论角度分析,我们应关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影响农业增长的原因,制定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二是从历史角度分析,土地历来事关社会稳定,处理不好会对我国经济建设造成阻碍,因此应关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三是从现实角度分析,土地是农民、决策层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更应关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1.产权主体模糊

我国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主体界定不清、相互交叉现象。《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分别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所界定,但又表述不一,存在交叉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现象。

2.产权界定不清

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现行土地所有权归“三级所有”,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乏统一规定;二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界定不清,经过多次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期限与农民期望值不相符;三是农村土地处置权界定不清,因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导致土地处置权存在混乱。

3.产权关系不明

一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间产权关系不明。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把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赋予农民,使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应得到农民的租金,但现实中并非如此,例如有些土地,农民并不上交租金;二是农民和国家间产权关系存在认识误区。从理论层面上讲,国家和农民间不存在直接产权关系,但大多数人往往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直接产权关系;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间产权关系不合理。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使集体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农民也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容易出现土地定价不合理,对农民补偿不充分的现象。

4.产权权责混乱

一是对农村土地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在土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没有确定明确的形式和程序;二是对于土地承包者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对土地承包权的界限、内容和法律形式都缺乏明确规定,无法对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约束。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措施

1.明确所有权主体

在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归乡镇、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三级所有”的现状,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情况,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明确,从而有效解决土地多头管理或所有权缺位等问题。目前,由于乡镇政府组织范围较广,管理费用过高,已被列入农村土地所有权之外;村民小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且不是经济组织,因此也不应列入农村土地所有权之内;村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农村组织,是群众选举产生的,可以代表群众心声集中行使权力,因此可以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为村民委员会。

2.健全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首先,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流转市场;其次,乡镇政府要准确定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好服务职能,不得采取行政干预行为。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流转行为应基于农民的自愿。

3.明确承包经营权内涵

承包经营权有着双重属性,经营权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承包权具有土地所有权性质。目前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所有权经常侵害使用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运行不充分。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解决,一是土地承包期永续化。目前很多国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来完善土地制度,因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始终具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因此土地承包权永续化并不是土地私有化。二是明确农户经营决策权。在承包范围和法律规定之内,农户按时履行责任和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干涉农户的经营活动。三是对农户收益权进行界定。在承包期限内,农户依据合同交足发包方租金和根据法律上缴国家税收之后,剩余部分由农户自由支配。四是对农户转让权进行明确。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任何部门不能进行限制和阻挠。

4.其他补充保障措施

为有效保障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其次,要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制度,该制度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是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亟需出台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产权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切实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三农”问题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重构农村产权组织。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实问题

1.所有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却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小组和村委会都不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在实践中,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及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成为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经营中最大的受益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置。

2.所有权的不对等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虽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等进行严格管制,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缺失。各级集体组织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只是国家所有权的人。实际所有权与法律所有权完全不一致,违背了所有权平等的要求。

3.农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清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户通过承包,取得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但基于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并未给农户,而这种集体与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性质究竟是什么,至今没有定论,扭曲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权益配置关系,无法体现农户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益要求,阻碍土地作为一种资产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效率。

4.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实践中,没有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对流转客体、流转性质、流转种类进行规范,形成流转障碍:一是将承包合同定位成债券合同,承包经营权人在转包土地时需经发包人同意;二是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就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资产属性。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学界提出了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方面,第一是集体土地国有化;第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第三是实行农村土地国家、集体和农户三级所有或集体与农户私人所有并存;第四是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目前,国有化、私有化在我国都是不可行的,进行相应的改革是一种可行途径。

1.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确权是基础,流转是目的,只有明晰了产权,才能使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流转更加规范、有效。明晰所有权主体,确定使用权,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1)完善法律,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哪一级集体所有,以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2)基于承包经营权开展农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到户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权益,为集体土地合理有效流转和高效配置奠定基础。

2.规范、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使用权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集体在补偿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和参考依据。完善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由村集体办理农转用手续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依法流转给相关企业,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以单位面积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标准,而以项目好、能优化农民资产、能带动农民致富为主要受让依据,做好项目盈利性、持久性、风险性的评估,在土地流转收益中仅收取一定的配套费用。其他土地流转收益大部分给予集体或农户,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获取稳定收益。

3.建立新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使集体土地使用权逐步按市场规则运行。做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两项工作:一是制定土地使用权流通市场规则,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市场进行管理;二是要限制土地兼并。通过提高土地合作税和土地增值归公的办法,避免土地投资商从地租和地价增涨中攫取暴利。搞活集体农用地市场。由于目前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和小城镇改造步伐加快,部分农用地承包权人弃田经商或外出打工,许多地方出现农用地长期闲置抛荒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反租倒包”的现象。对此,政府只能正确引导,不能简单扼杀或一棍打死。通过引导和疏通土地使用权流通渠道,使农民和集体能够同时得到经济利益。操作上,可以将闲置土地通过一定方式储备起来,并定期对社会土地储备信息,采取转包、租赁经营、返租倒包、股份合作、土地银行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吸引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从事农地经营。

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许多配套措施保障实现。(1)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符合现阶段农村土地发展形式的治理机制,加快推进村级综合配套改革。这也是村务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民主的需要。如我国多地农村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会为决策机构,村委会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新格局。(2)创立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实行耕地分级保护,通过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3)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农村资金需求特征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宽农业农村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农村,实现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通过产改,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予国有土地同等权利,顺利实现产权资本化)。(4)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成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将产权的流转整合到一个交易平台办理。(5)创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担保机制,以降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风险。(6)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制化。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切实解决好“三农”的需要,加快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就是要求政府切实以监管者和服务者做好本职工作,立足长远,调整产业结构,不争利。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后,使农民在土地征用或征收后,集体、农户经济都得到稳定发展,集体经济能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上的保障,农户在生活水平上有提高,持久生计上有保障,综合素质上不断提高,形成社会基层良好的运行秩序,对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城市化夯实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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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一、厘清的

两个问题

(一)厘清“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及其意义

什么是集体?一个人不能称之为集体,只能是个体(自然人);两个人为合伙人,也可称为两个人的集体;三个人或以上称之为集体就不难理解了,人少称之为小集体,人多称之为大集体。而全国人民则不能称之为全国大集体了,因为全国人民代表的是国家。

按照目前中国的宪法,中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那么,国有土地无疑属于全国人民,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持有和管理;集体所有土地无疑属于本集体成员共同持有和管理。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是永远不变的,因为其任何形式的租赁、赠与和交易都必须有全国人民的授权,即国家和宪法及法律的允许。而集体所有土地却是永远都在变化之中,皆因其持有人的不断变化而导致土地产权不断易主,而在不断易主的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如果说是有交易的话,目前只有卖给国家转为国有土地一种交易形式。在现有宪法的基础上虽然转给国家所有是合法的,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唯一性,不属于真正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称之为“征地”。现实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往往成了有其名无其实的“无主地”,而在其所谓的流转过程中,集体所有土地则成了“村长”或“镇长”一类控制人的掌上之物,任其摆布。

所以,厘清“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研究讨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的结论是:集体所有土地只要征得本集体全体人员的同意,完全可以实现产权到人的确权和改革,本集体以外的人员无可置喙。这种改革,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宪法原则,又不涉及国有土地,还可以改变目前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混乱的现状,实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效之举。

因此,通过厘清“集体所有制”的概念还可表明,本文所指的土地制度改革暂不包括国有土地的改革。

(二)厘清“农地市场化”的概念及其意义

有人认为,“农地市场化”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甚至称其为“新”。笔者看来,在我国现有宪法的基础上谈“农地市场化”是在研究伪命题。

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农地市场化”?农地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在集体产权无法确权到人的情况下,农民(持有者)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怎么入市呢?

目前,我国所谓的农地市场化无非有两种形式:一是卖给国家变为国有土地,即政府向农民单向征收土地;二是目前在一些省份试点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农地直接入市”试点工作。第一种形式由来已久,是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虽然经常产生“强征、强拆”等非法行为,但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没有改革以前是难以避免的。而第二种形式则概念不清,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悖,不宜盲目扩大试点和推广。虽然过去领导人曾表示“永久不变”,但现实情况却是“一直在变”。如果不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到人改革,就不如暂时维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状,等待土地制度改革的绝佳时机到来。中国渐进改革的实践证明:一项不成熟的改革或者说有致命瑕疵的改革会错上加错,为以后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重重隐患。因此,不成熟的改革不如暂不改革。

2013年7月,在武汉农村调研时强调,好好研究土地流转问题,就说明土地制度改革的绝佳时机尚未成熟。同时,也对各种智库和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和厘清土地制度问题给予了厚望,以免欲速则不达。

其次,所谓的“农地市场化”研究中的小产权房问题和土地财政问题都不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的“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可先变“小产权房”为集体所有的“出租房”,用原购买价格总额以抵付房租的办法逐步化解矛盾,通过用“时间(租赁期限)”换“空间(产权)”的方法逐步解决。而土地财政则是现行土地制度下的“怪胎”,如果解决了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到人问题,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确立的

二元思维

目前,中国的许多改革问题牵涉到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又必然涉及到公有和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化(实际上是国有化)和私有化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经济体制。许多政策主要囿于意识形态束缚而难以突破。

拿土地政策来说,我国目前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具体表现形式体现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体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实践问题,而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根源在于理论上的混沌不清。如房地产政策就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转化为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才是合法的。这实际上是执法犯法,公然侵犯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侵权行为。为什么这种政策能够推行,一是因为权力不受制约所致;二是由于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导致无人负责,实际控制人并非所有者。所以,在目前遍布城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其土地的应有价值,而高于其价值的部分则被转移到政府部门或在转移过程中被控制人腐败掉了。

2012年11月,国土资源部和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对农村宅基地、耕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确权。其中,对自建自住的房屋颁发产权证(等于确权到个人)。这项政策虽有明显的不完善之处,但亦可视为中央政府发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一个明确信号,也应视为中央高层对我国顶层设计政策的有益实践。

该政策设计的巧妙在于从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开始,既避开了国有土地私有化之嫌;又拉开了土地产权改革的序幕。不妨把这项改革称之为“”的二元思维。就如同城乡二元结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绕不开的议题一样,的二元思维也是中国特色的又一具体表现。只是按照这个思路的进一步深化改革,还需要学者和制定政策的人具备改革的大智慧和改革到底的勇气和决心。

首先,把“”分为国有和集体,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两者之间不能互相转化,只能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平买卖。国家可以决定国家土地不能私有化,但无权干涉集体土地确权到人。目前,在国有土地不能私有化的前提下,巨大的国有存量土地暂时搁置不予研究。而对集体所有土地则可以实行确权到人的改革。至于现行政策是确权到小组也无妨,总比土地集体所有前进了一大步,既然现在能确权到小组,下一步就可以确权到个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总结出来的渐进改革模式,并被许多改革政策所遵循。

其次,要通过对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改革,总结完善的二元思维。即使今后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到人,也不能称之为私有化,而应该称之为民有化。这样,国有土地和民有土地两种土地制度就可以并行不悖。同时,城里的人可以到农村购买土地,变为有产者可以享有财产性收入;而农村的人也可以变卖确权到人的土地,选择到城市生活。因为城里人和农村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如此双向选择,方可加快城镇化的推进过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如果只允许确权后的土地在农村人口中流转,等于是认为压低了确权后的土地价值,也违反了市场的逻辑。如果仅仅是为了担心失地农民的生活,那么在农村人口中流转存在同样问题。

第三,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土地产权现状,提出“”的二元思维改革思路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理论障碍。既然顶层设计已提出了农村土地确权的新思路,那么各级政府就应该发挥创造性思维,尽力推动该项改革的深入发展。既然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到小组,就可以确权到个人。就如同一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可以确权到家庭的每一个成员一样,既可以继承,也可以自由处置。那么集体面临的所有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在真正解决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和买卖之后,可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国有土地和民有土地的二元制度改革。这是我国面临的常识问题,也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正确改革思路。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

根本问题

(一)明确“”和“土地私有化”两个概念

什么叫?目前在我国就是要改变“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现状,实现“国有土地”和“私人所有土地”两种土地产权所有制形式。

什么叫土地私有化?目前在我国就是要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私人所有土地”,实现土地产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和继承权的高度统一。与此同时,暂不实行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改革。

明确了“”和“土地私有化”的概念,就为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如此改革,完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的大原则下的设计思路,既符合当前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又可以当作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实改革的英明决策和创新之举。

如果这项改革能够推进和突破,当前中国的三农问题、城镇化问题、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自由迁徙等问题才会得到很好解决,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华生教授是近年来对中国改革研究比较深入和有影响力的学者,其在中国青年报上关于“新型城镇化”问题的一些观点和看法,笔者也基本赞成。他也提出了“城镇化转型必须从土地制度入手”的改革思路。但他在回答“当前城镇化的症结在于农村人口可以自由流动,但土地却不可自由流动,因而出现了农地入市、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等建议,从而让农民原先占用的乡村土地和他们需要落户的城市非农土地完成一个转化,以此降低农民的进城成本”时认为,“关于这种思路,最低端的建议就是土地私有化。”

写到这里,必须原文引用华生教授的一段话:“问题是农地入市,暴涨的只是城郊的土地,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就是不值钱的。越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土地价格分化就越严重。我看了资料,现在美国、欧洲的农村土地就是几千元人民币一亩。台湾也有‘土地为粪土,市场是黄金’的说法。而我们进城打工,迁徙到城市的农民工群体大多数都是来自中西部农村地区,他们老家的土地是廉价的,永远都不值钱。所以,房地产商拿地总强调‘位置、位置、位置’,北京密云的地和天安门的地能是一个价吗?如果土地私有和自由流转就可以解决农民进城落户问题、世界上土地私有的发展中国家还会有那么多贫民窟吗?”

华生教授讲得没错,他讲的城郊与农村土地的对比,台湾土地的例子,密云的地和天安门的地相比较,私有制下土地价格的分化都不过是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级差地租的存在。而可以商榷的是:他讲的并非是土地私有化。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实行的农地入市也好,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也好,都不属于土地私有化改革。这种不解决土地产权到人的确权改革,问题多多,贻害无穷,顶多也是一种伪私有化或伪改革(笔者曾撰文呼吁停止这种改革)。二是土地私有化只有在解决产权到人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交换、出售和继承的完整统一,才能够体现土地应有的价值,才能够带来长期的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当然,在确权的初始阶段会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产生不公平现象,但这是改革的成本,是释放制度改革红利“长痛不如短痛”必须付出的代价,对此只好“两利相权取其重了”。笔者认为,华生教授是不能够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还会产生的问题归咎于土地私有化改革的。至于“世界上土地私有的发展中国家还有那么多贫民窟”也是客观事实,可以通过发展和深化改革逐步得到解决。而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却是:无房可住的人自己建造“贫民窟”还得不到允许呢!

(二)关于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研究和讨论必须破题

目前,在我国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很多,但对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研究还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尤其是主流媒体和政府的舆论似乎对此讳莫如深。我国政府智库三农问题专家为主的观点是中国目前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化,理由似乎只有一条,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土地私有化以后,有些农民会把土地换酒喝,造成社会问题或引发社会动乱。而认为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的主要学者有秦晖、陈志武、周天勇等人。在上述学者中,尤其是秦晖和陈志武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论证已经非常深入和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改革决策部门关注。

四、如何释放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

(一)厘清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目前,关于土地制度至少涉及以下概念:

1.土地所有权,即土地产权。在中国土地产权有两种: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的产权即国家所有,也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为本集体成员(自然人)共同所有。

2.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人(自然人或法人)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在中国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70年,工商业用地的使用权为50年,但仅限于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只有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商业开发,即“征地”。目前,在中国农村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属于“使用权”确权。

3.土地终极所有权,是指在土地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的名义所有权。土地名义所有权,即土地终极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举三种类型为例:美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了使用权、交易权和继承权;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持有人只有使用权而不具有交易权和继承权。在中国和美国目前不存在终极所有权和名义所有权的概念。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王所有,即英国国王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也是名义所有权。土地持有人对批租来的土地虽只有使用权,但批租年限最高为999年,实际上是永租制,其使用权可视为土地所有权。

4.其他涉及土地制度的概念有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村宅基地确权等,是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特有现象,其含义也较为明确。如同“强拆”概念一样,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不再单独列出和解释。

(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研究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

既然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我们的分析研究就应该针对两种土地制度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也是全民所有,这没有问题。但国有土地的70年使用权却在现实中造成了许多矛盾。我国土地使用权界定为70年,主要是借鉴了香港的做法(99年为上限),而确定年限的过程也相当戏剧化。据知情人透露,一开始,先把土地使用年限界定为50年,理由有三:一是土地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一些比较好调整;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假如从20岁开始,工作50年就70岁了,可够其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和续期,至于拿什么来保证则没有考虑;三是认为房产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如果按照其价值,使用50年后就基本上没什么价值了。当时中央在讨论土地转让问题时,一位主要领导问到可否把土地使用年限延长一些,并表示50年太短,建议再增加几十年。到后来法律出台时就变成了最高使用年限70年(工业用地50年)。

由此可见,当时我国制定70年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随意性很大,给现在的国有土地制度改革留下了许多麻烦,甚至矛盾不断出现。

看来,要解决由此不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国有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参照美国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私有化。但目前在中国行不通(法不允许);二是参照英国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明确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为终极所有权,也是名义所有权,而土地持有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要把70年使用权改为永久使用权,当然也包括交易权和继承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其中, 台湾地区的土地制度可继续维持现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的私有化现状,只是要明确终极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实行“一国两制”。而香港地区的土地制度是由英国土地制度演变而来,因香港地区已于1997年回归中国,所以土地终极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天经地义,只是要把租期99年改为长期租用即可。澳门地区的土地制度则参照香港地区施行。这样,中国的土地制度就实现了高度的统一与融合。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长期分离,国家则可以名正言顺征收土地税。

对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改革则可以依法进行大胆创新,既不需要土地革命,也不必拘泥于目前的土地使用权改革上。因为现在中国农村实行的对农业用地和宅基地确权改革矛盾重重,后患无穷。笔者认为,在集体所有土地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以前,其任何使用权的流转,包括抵押、入股和转让等做法都是不明智的和欠考虑的,甚至不如一方面继续实行“承包制”的做法,一方面加快研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改革。现在的中央文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曾有过15年再加30年不变的承诺,甚至中央一位主要领导信誓旦旦地承诺30年不变,就是永远不变,但终究无法可依。致使目前农村土地侵权事件频发,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窘境。所以,中国目前的集体所有,国际上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但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的优势,不妨进行一步到位的私有化改革。因为集体所有土地与国家所有土地不一样,其土地所有权本来就是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产权界定十分清楚,完全可以实行产权到人的改革。如此改革,既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又有制度创新的红利。所以,现在是到了认真研究其改革方案的时候了。

(三)释放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延长以后,既不改变国家所有土地的性质,又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出房产税(当然,已交70年土地出让金的房产应在满70年后交纳房产税),还可以为下一步推出遗产税做准备。

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改革以后,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既可通过公平交易转为国有土地,也可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或自建商品房,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强拆”行为将从中国大地上消失,人民将更加安居乐业。

而且,可以相信,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房价绝不会像现在这样非理性暴涨。因为在目前的中国土地制度和“征地”模式下,房地产开发收入的至少50%(北京调查为61.54%;上海调查为42.42%;福布斯调查为75%)以上流向了政府。面对中国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近于失控的局面,一些政府智库非但没有深入研究提出土地制度改革的措施,还在把所谓的“开征房产税”列为降低房价的政策建议之一,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他们难道不明白现在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税负已相当高企,而政府屡次调控中屡试不爽的加税政策即是中国房价屡创新高,房租不断暴涨的根源和罪魁吗?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再不进行大刀阔斧的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将会面临两种截然不同的尴尬局面。

一方面,如温州、鄂尔多斯、营口、常州等三、四线城市的大量房子根本卖不出去,危机将不断出现,而且这种现象会逐步向其他三、四线城市蔓延;另一方面,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将不断飙升,并带动房租进一步暴涨。

很显然,如果在一、二线城市征收房产税将促使房价进一步推高,而在三、四线城市,不要说征收房产税,就是不征税房子也卖不出去,甚至不排除出现中国的“底特律”现象。在此情况下,试问谁敢推出房产税?向谁征收房产税?

五、评析“土地不能私有化”的五种理由

毫无疑问,土地制度改革将是今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各种言论和研讨主要纠结则在于:土地能否私有化?按照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宪法原则,讨论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极不现实,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系;而讨论集体所有土地的私有化则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在中国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私有化,并阐述了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种种理由。到目前为止,所有提出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理由大多属于理论上的假设或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概念没有厘清。笔者拟对“土地不能私有化”五种理由予以评析。

(一)有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会造成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失地农民;一部分农民卖掉土地后会沦为赤贫,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首先,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到人以后,大多数农民不会轻易卖掉土地,因为土地历来是农民的命根子,他们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财产并通过土地经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我们完全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给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对此,知识分子群体且不可低估农民的智商,尤其是他们对于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智商往往比知识分子要高。那种所谓的农民得到土地后会去换酒喝的现象不会不发生,但绝对是极个别现象。用个别事例代表或推测一般理论没有任何经济学研究的意义。

其次,土地私有化后肯定会有人卖掉土地,完成“鲤鱼跳龙门”的惊险一跃,或转向城市生活或谋求离土不离乡的其他营生,这不是我们实行土地制度改革梦寐以求的结果吗?另一方面,这部分人卖掉的土地通过市场化交易到了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手中,这不也正是我们要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的有效途径吗?当然,这种过程绝非一日之功或在较短时期内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过渡,但初始阶段的确权非常重要。那种试图通过使用权的流转和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办法只会给以后土地的管理和实现应有价值带来无穷无尽的矛盾。

第三,有人认为:现在恰恰是在城市有固定工作而在农村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人主张土地私有化,愿意卖掉土地获取一笔收入。而广大农民却鲜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这种观念并不能说明“土地不能私有化”。笔者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动态过程。原来在农村生活的人现在到城市工作要卖掉土地,正说明人是不断变化的,他们并不是因为“失地”而无法生活,而是有了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才会选择“卖地”。这种现象恰恰说明农民分到土地后,如果没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现实目标,他们是不会选择卖掉土地的。而我国目前出现的大量宅基地浪费和土地抛荒现象正好说明了给予农民土地产权的必要性。至于鲜有农民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要求,这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目前,全国各地因为土地强征常常见诸于媒体的“抗法”和“自焚”等过激行为不正是反映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要求及保护私人土地产权的需求吗?

(二)有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理论源于西方经济学,而用西方的经济理论指导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食洋不化,在实践中难以行得通

首先,“有恒产者有恒心”之理念最早来源于孔孟学说,比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早了许多年。我们常常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但不能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就拿“崇洋”说事。对此,我们应该重温一下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关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英明论断。正因为邓小平思想的拨乱反正,很多适用于西方的经济学理论才在中国开花结果。而集体土地的确权到人确实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根本问题。能否行得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通过局部试点、省市试点、边远地区试点和建立“土地制度改革试验特区”等办法去尝试是最好的路径选择,何必纠结于西方还是东方的理论呢?

其次,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非常有利于集体土地的私有化改革。中国从孙中山先生提出“平均地权”的口号以来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基本上没有一次像模像样的土地制度改革。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一直压得中国人民喘不过气来,统治时期,除北方军阀阎锡山在山西定襄一带搞了一次小范围的使农民尝到了短暂的甜头外,国民政府在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问题上乏善可陈。只有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领导完成了震惊中外的大规模的运动,使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

历史往往有吊诡之处。如果从辛亥革命至今百年多的历史算起,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思想,领导了伟大的运动,邓小平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举被载入史册的话,今日中国领导人如果能够审时度势发动一场新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必将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重大事件,光耀千秋。

(三)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首先,要厘清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只包括集体所有土地,而不包括国有土地。而且要明确在集体土地私有化以后,完全可以通过交易使私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是不可能变为私有土地的,即使通过交易也不允许,因为按照国有土地全国人人有份之原则是无法实现任何形式上的交易、赠送和流转的。而只要保证了国有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就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其次,我们不能认为中国历史上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就否认给以农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能认为过去从来不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就认为土地私人产权不适合中国国情。就如同从来不让农民有产权自由,反说农民不会管理产权一样。对此,我们如果不敢借鉴先进国家的土地制度管理经验和实践,又如何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呢?

(四)有学者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家庭所有制、土地家族共同体和土地村社共同体三个概念,认为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可改变的历史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首先,三个概念中只有土地家庭所有制易于理解,而易于理解的原因是其符合当前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属于未确立土地产权的初级发展阶段,而不适宜土地要素的产权改革,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土地产权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实际上,即使是一个家庭,其成员也处在不断地变化中,而真正的土地制度改革则必须适应这种变化。

其次,土地家族共同体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它可以是两个家庭以上的组合体,也可以是以一个姓氏组成的宗族大家庭。但这个所谓的土地家族共同体多存在于过去的历史岁月,现在则随着家庭的小型化发展趋势而不易存在和难以出现。即使有个案存在,亦属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已,且这种情况只会越来越少。

第三,至于“土地村社共同体”无非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称呼的另一种叫法,过去不存在,现在无新意,将来难发展,甚至可以说与土地私有化无关。

(五)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目前“民生没有基督化,公权没有制衡化,印钞没有中立化”的前提下谈所谓的“农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过于“独立”和超前

首先,民生基督化不是土地私有化的必备条件,中国人与世界人民一样享有选择信仰的自由。不能因为世界上有的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很多人信仰基督教就把民生基督化列为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之一。

第6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土地改革;农村经济;改革作用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动措施

1.1明确土地产权,完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民从事农务劳动的根本,相关领域人员应针对产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产权关系进行合理细化,对产权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土地改革的基础,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在经济市场中不受侵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备受重视。法律部门应严格规范农村经营模式,鼓励开展合法的规模化经营,完善合法有偿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做到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工作,这样不仅能够使土地改革在完整的法律体系下运转,而且还能使农村经济发展得到有效保障[2]。

1.2转移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权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土地改革中工作的主体,将承包权真正交给农民,能够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着实保证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在农村地区的管理工作中,土地承包权在农民手中可以促进集中统一化管理,节约土地改革工作中的经济和人力投入;三是农村土地改革通过土地承包权交还的方式,能够保证农村土地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强化了土地管理,优化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前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济推动作用

2.1形成生产规模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正着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国农村发展的实践证明,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土地为基础的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逐渐增多,呈现区域规模化经营。坚持土地制度改革政策,结合发展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仅使农民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提高收入,而且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经济呈现多元化、全方位发展,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都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3]。

2.2规范土地流转形式

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在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中,相关制度与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土地制度改革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够规范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其次,土地制度改革减少了农村土地纠纷,稳定农村地区社会治安,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2.3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深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可以使农民灵活管理土地、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来增加多渠道收入,实现农业农村的多元化全方位发展,而且能够改善农村经济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有效地减少城乡经济差距,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

2.4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在当前的农村,不少农民选择打零工、做小生意等多种形式来增加经济来源、扩大收入,导致农村土地闲置,无人耕作,十分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改革能够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效地解决土地不能按照比例分配的问题。不仅能够增加农村生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从长远发展来看能促进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提升。

2.5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惠农政策的全面普及,农村经济已经得到了增长,但是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问题。贯彻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强国的必然要求,只有深入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才能走城乡融合发展道路,实现城市乡村经济一体化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7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土地和户籍,是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中不可逾越的两大核心问题。稳妥而积极地处理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是破除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讨论农村土地即农田和宅基地的相关问题,寻找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的途径。

一、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分析

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改革初期最具成效的改革成果之一,这一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功不可没。但是现行的土地承包制未触动城乡二元体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模糊产权,造成了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缺乏标准,农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农民对土地只具有有限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不具有转让、抵押、赠与权利等一系列问题。二是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很大限制,缺少有利于土地流转的配套制度和有形市场,土地要素功能难以体现,土地难以有效集中形成规模经济,农业规模经营难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三是现行土地制度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化。由于集体分配土地,人口变动就要求经常性地调整土地,农民对土地经营就难以有长远打算,不愿对土地长期投资,而采取短期行为,甚至采用掠夺性的经营方式,造成土地贫瘠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农民的长期收入。四是现行土地制度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根据规定,买卖双方不能直接交易土地而要通过政府环节,买方向政府提出购买要求,政府向农民征地再转给对方,政府向农民征地所支付的补偿往往很低,并不能补偿农民出让土地的损失。

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而户籍的背后是土地。对农民而言,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保障,改革既有的土地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讨论农村改革,彰显了我党下大气力推进农村改革、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

二、土地制度改革模式的分析

理论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有诸多设想,笔者概括为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实行耕地私有化,谁承包的土地就改为谁对这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同时实行一些配套措施。该方案能够使土地产权清晰化,有利于杜绝目前在土地征用、开发、流转和利益分配中政府权力腐败的问题,对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生产率有积极作用。但是,土地私有化存在较大的弊端:不利于国家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征地,不利于国家对土地的整治和管理。如果土地被资本迅速集中、控制,容易给农村社会造成巨大动荡。

第二种模式是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使用权永远归农民所有,也就是使用权物权化,即继续维持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诸如把使用权物化、修订征地程序、加大征地补偿和尊重土地使用者权益之类的次生变革,以达到缓解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的目的。该方案实质上并没有明晰土地产权,可能导致集体征用土地和补偿上的腐败,或者集体不干预,集体土地所有制名存实亡。这种模式设想充其量是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良,不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选择。

第三种模式是实行土地国有私营,就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平均分给农民;在此基础上,取消集体所有制,将土地收归国有;农民可在原为集体所有、现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由耕种、租赁或买卖土地使用权;国家不再以行政权力无偿地调拨或干涉农民对土地的正常使用。在国有私营模式中,国有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土地使用原则上具有监督、管理、规划和有偿征用的权力;私营体现了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土地具有自由决策的权利,反映了国家对农民对土地的正常自由处置权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尊重。但是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准私有制”,土地产权仍然不明晰,与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第四种模式是实行土地股份制度,就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农村土地股份制主要是土地入股,但也不排除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如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可按股份制的章程提取一部分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也可将集体经济按股分红,这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也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规模经济。但是实现这一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产权的明晰,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实行土地股份制条件尚不成熟。

三、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

1.土地制度改革应充分激活土地要素。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激活了,粮食生产的活力就能不断迸发。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土地向种粮大户、种养能手以及农业科技开发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集中,提高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效益和劳动生产率,让农民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粮食核心产区推动土地经营权基础好、条件好的,应先行一步。无论是采取转包、转让的形式,还是采取互换、租赁、入股的形式;无论是设立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还是组建经营有限公司,只要有利于粮食增产、农民增收,都可以进行探索。

2.土地制度改革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与推进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另一问题,是农民宅基地的处理。多数农民把自家宅基地看得很重,宅基地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一部分,宅基地改革对稳定农村社会有重要意义。当前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宅基地置换改革。宅基地置换指的是在县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城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及其家属把自己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交给县市政府处理,换取城市户口,并得到一套城镇公寓住房,还可以给这些农民以城市低保待遇。这样,农民就可以安心迁入城镇工作和生活。应当考虑允许农民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做抵押。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可抵押,使农业生产的金融支持深化成为可能。农户可把承包的土地或宅基地抵押给银行,取得一笔资金用于添置农用机械或其他生产资料,以增加产量,有利于劳动产生率的提高。允许农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同时,要跟进配套措施,并加以引导,使之走上规范化。可以相信,随着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推进,随着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和宅基地抵押问题的解决,农民开展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将得到空前解放,将极大增加农村经济的活力,我国农业一定会取得更加长足的发展。

第8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从鹤鸣村的改革实践看,农村土地产权实现从模糊到明晰的转变,并非仅仅是将土地承包证变更为土地产权证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涉及原有利益关系调整和较长时期累积矛盾化解的复杂过程。事实证明,赋予农民充分自,并让农民全程参与确权过程,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鹤鸣村“鱼鳞图”的可贵之处正是在于“还权于民”让农民自主完成确权划地的过程,并将土地产权进行空间定位,使其具有清晰边界。更进一步看,这一确权过程还对建立精确和科学的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奠定了良好基础。

还应看到,土地确权颁证仅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要达到改革目标,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惊险一跳”,必须有效赋予土地产权的流动和增值功能。鹤鸣村的改革实践表明,实现产权制度与金融体制改革的对接,是激发制度裂变效应、促进土地流动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土地产权具有抵押物的基本功能之后,其撬动金融资本较大规模进入农业和农村的障碍就能实现实质性的突破。因此,应当及时成立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公司,建立农村土地贷款抵押制度,以规范的制度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的有效进入。与此同时,鹤鸣村的实践还充分证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赋予了农民发展的自,使之面对经营方式和流转业主时具有充分的选择权,不仅更加稳定地打通了社会资本的进入通道,而且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的参与权、发展权和收益权。

在地震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灾后重建面临两个重要任务:一个是以农房为主的民生重建,另一个则是以现代农业为主的产业重建。不管是农房重建还是产业重建,对资金的需求和依赖度都比较大,这是灾区目前基本的现实状况。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农民的自我积累能力都难以完成灾后重建的两大基本任务,所以在灾后重建中,最大限度地完成相对比较丰富的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就是最重要的突破。在都江堰市鹤鸣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就在于完成了资源转化成资本最重要的制度突破,其结果就是要通过在确权基础上的抵押机制的建立、流转机制的建立拓宽金融资金、社会资金这两大资本途径,由制度裂变效应创造农村灾后重建的奇迹。

第9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险;存在问题;改革思路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implement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make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separated from ownership,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has great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as an innovation of rural land reform. But family contract system of land fragmentation, fragmentation, an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fuzzy problems such as the subject and object a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re increasingly outstanding, become the bottleneck which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ral economy. How to adhere to the existing land system based on public ownership of land reform, have become urgent problems, the paper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successful mode of reform, China's land system reform provides a train of thought for the future.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Medical insurance; There is a problem; The reform train of thought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所有权的界定不明晰且产权残缺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对于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间的归属安排不当,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收益和责任不能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实质上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村集体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但实践中却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基层自治组织兼具行政管理色彩典型的农业版政企不分;农民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但是却不能自由支配土地,权利和义务不对称。

(二)土地经营方式分散

当前我国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是农地小规模生产模式,缺乏规模经济优势,无论进行何种投资,其效益都会受到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的影响,从而导致农民收入增长停滞而无法缩小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差距。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市场逐步放开,我国分散经营的农产品因缺乏价格优势而无法与其同类产品进行竞争,进而影响农民收入。

(三)兼业劳动广泛存在

受两千多年小农经济的影响,兼业劳动成为我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典型经济特征,一块土地上往往存在多种农作物,且农产品大部分用于自给自足,缺乏市场交易的动力,兼业化阻碍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成为农村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扩大的绊脚石。

土地流转受限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占据中心地位,弱化了土地资本功能,降低了土地的配置效率。在农业生产要素中,土地和劳动力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目前,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户籍制度的改革,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已经较为充分,但土地的流转则受其自身属性的影响和农民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而显得非常复杂。大量农业人口虽然已经离开农业部门,但其社会保障却没有离开土地。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土地的特质决定了农民的最优选择是把生存保障放在首位,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甚至迫使农民出让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实质上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部分保障,这种风险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入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形成了威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转轨时期,农村土地制度运行所存在的痼疾已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借鉴国内比较成功的改革模式,未来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方面逐步突破:

(一)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问题,而土地的根本问题是产权问题,只有首先解决土地产权问题,才可能破解当前社会经济改革的诸多矛盾。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前提下,明晰产权主体需要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为了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得到长期而有效的保障,就必须赋予其永久使用权。在“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前提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并给予登记颁证。

(二)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与市场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积极试点和推广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建立竞争性农地流转市场,对较大面积的农地应通过“招拍挂”等竞标方式来选择经营业主和确定流转价格。为此,要完善和规范现存不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培育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三)强化农地使用权的排他性

消除农地所有权对使用权的直接或间接干涉,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限制基层政府对土地的任意处置。征地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权利,应严格限制于“公共利益需要”。经营性用地,不能动用国家的强制性的征地权;即使是公益性的征地,也必须遵守“征地按市价补偿”的基本原则,按市场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给农民以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政策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