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精选(九篇)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第1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农村牧区 农民 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 性质

农村牧区征地补偿的性质取决于农村牧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鉴于征收和征用对于农村牧区土地的所有者来说都是失去土地,都应获得相应补偿,在这一方面,两者基本相同,故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指农村牧区土地征地补偿性质包含征收补偿的性质和征用补偿的性质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对农村牧区的征地补偿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土地补偿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简称《土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可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补偿,补偿依据、补偿范围、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均由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刚性较强,弹性较差,可调空间较小。

二、补偿依据的非市场性

补偿依据(或补偿基础)的非市场性是指主观上不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进行补偿,或者客观上不存在确定土地补偿价格的土地市场,土地补偿的依据只能由国家确定,具体补偿执行的是一种非市场性标准。在我国,农村牧区土地具有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是农村牧区的土地从来没有被当做商品来看待,严格意义上的土地市场并不存在。即不存在一个融入市场经济的“土地交易市场”, 也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土地买卖价格。再者,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土地,应该来源于市场,但我国农民的集体土地是国家按照农村牧区社区人口平均分配的,而不是农民以市场价格从土地市场购得的,其分配方式是非市场化的。既然不是从市场上以市场价“购入”的,也就不能从市场上以市场价“售出”。因此,我国的土地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下都不能真正地进入市场,不可能根据土地的供求关系或商品的价值规律来确定土地的价格和补偿标准,只能由国家根据土地的总体状况和基本国情予以“规定”,补偿的依据不是客观的“市场”,而是法定的“年产值”。

三、补偿金额的非完全性

土地补偿金额的非完全性,也可称之为补偿的适度性或补偿的非等价性,是指土地补偿的金额不能完全体现土地价值的补偿。征地补偿依据的非市场性,必然会产生土地补偿范围或项目的不全面和土地补偿标准的较低或过低,最终导致补偿金额的非完全性。其中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对补偿金额的影响最大。综合起来看,上述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均认为我国的征地补偿是一种非完全补偿,补偿金额并不能完全弥补被征地方的损失。因此,从总体上说,我国对农村牧区的征地补偿,存在着随意性大、安抚色彩浓的非完全性补偿的特点,不能为被征地农民的正当权益提供有力充分的保护。

四、补偿分配的成员共有性

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征地补偿的性质,也决定着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权利的实现形式、补偿范围和补偿的分配方法。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公有”的观点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与比例由“集体”决定,土地补偿费属集体公有,理论上是不能进行分配的;就是进行分配,集体也是得大头,失地农民只能获得少量的土地补偿。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成员共有”的观点下,“集体成员”对被征土地的补偿分配就有最终的决定权,农民个人就有可能直接得到绝大部分的征地补偿款。在此前提下,这个“农民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对土地及土地补偿拥有平等的权利,即拥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收益权、宅基地分配权和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的权利表现为成员个人权利的集合,属集体共有。

五、补偿支付的非国家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规定中,不管是“征收或者征用”均由国家予以补偿。但实际上,我国执行的却是“谁使用土地谁补偿” 或“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国家在将农村牧区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时,征地补偿费并不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笔者认为,对征地补偿应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用于公益事业的“土地征收”,应该由国家对失地农民予以土地补偿;对非公益性的“土地征用”,则由用地单位进行土地补偿。这是因为,公益用地,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公益用地的单位也是国家财政预算单位,由国家直接征地转供用地单位,可减轻用地单位的财政负担,减少用地单位与农民因土地补偿问题的直接对抗。

六、土地补偿的地域差别性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如实行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既不能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也不能体现土地作为特殊资源的区位价值。因此,我国在统一规定了补偿项目的基础上,在征地补偿标准上适用了地域差异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七、土地补偿的先付性

第2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保护权益;社会保障

一、国外发达国家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制度及措施

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土地征用的目的必须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对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自愿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平等协商,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并对失地农民的职业转型、社会保障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法规政策。

(一)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英国依据《强制征地法》,并需要获得议会批准后才可进行土地征收。同样,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众利益,所造成的损失要小于所带来的利益,政府部门也会就此召开调查会,并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议会有此来判断是否满足《强制征地法》。

美国鼓励农民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不会轻易征收农民的土地,1976年之后农转非用地只占了全国耕地的4%。美国的宪法规定:“不合理的补偿以及非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征用私人财产供公共使用。”如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需要而征用土地,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

日本在二战结束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用需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并有严格的征用程序:提出申请;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登记;申请政府裁定;让地裁定;征收终结等。

(二)合理的征地补偿

英国在征地过程中向失地农民提供的土地补偿款一般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将土地赔偿款和土地征用费纳入土地补偿款中。土地赔偿款用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基费用,土地征用费则是对土地本身进行的赔偿。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较高的土地补偿费用使得土地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

美国的土地补偿款以征地时的市场价值作为价格标准,并且还考虑其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并切对征用土地的周边土地所用者,因土地征用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除土地补偿款外,政府通过税收对失地农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来减轻失去土地后的损失。

日本的土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有五种方式:土地征收赔偿、通损赔偿、少数残存者补偿、离职者赔偿和失业损失赔偿。对失地农民的土地价值、附带损失、生活补偿、离职补偿和土地开发后的影响进行分类的赔偿。

(三)完善的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对失地农民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他们再就业的能力。美国会给失地农民申请救济,并且还会对她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实现再就业。日本则为失地农民提供了社会保障,其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并且还为失地农民进行有就业培训,加大失业者再次寻找工作的机会,保持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缓解了失地农民面临的各种风险。

二、中国各省市失地农民权益的政策措施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中央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一)浙江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从2011年,浙江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1]26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11]79号)等文件,逐步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浙江省建立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构建了基本生存保障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资金,采取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①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做好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促使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二)广东省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地位

2012年6月23日,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标志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了明确的规范,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平等地位,切实地保护了失地农民的权益。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使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享有同等的平等地位。

(三)其它省市对失地农民保护权益的措施

江苏省明确指出增加征地补偿费用,并且规定了对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标准。吉林省则是通过个人与集体筹集为主,政府筹集为辅的方式筹集部分征地补偿金,建立失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最多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同时,征地农民可以享受社会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

三、全文总结

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措施可知发达国家(例如英、美、日等)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化政策,他们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征地程序进行公益性征地、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加大了对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外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所建立的法规措施对我国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内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村失地农民的问题进行不断地探索,并且在不断完善我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J]新农村,2005(7)

[2] 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8(3)

[3] 田浩.江苏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政策分析[J]安徽大学,2009

[4] 王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分析[J]南开大学,2011

第3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项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规划课题“新形势下保定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号:200901002)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内交通便利,M乡现辖13个行政村,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000亩,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000亩,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即每亩80,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2)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的敏感问题,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财力非常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往往选择那些获利高、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上。政府只注重于短期效益却忽略了长远发展,这也直接导致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3、五保供养制度不健全。保定在2010年推行“院户挂钩”供养模式,由县、乡、村出资聘用护理人员,对不愿加入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进行护理。但各县、各乡、各村自身财力有限,因此截至目前为止,只有25%的农村五保户签订了“院户挂钩”供养协议。对于M乡失地农村五保户来说,纳入农村低保每月也只能得到150元的救助,这远远满足不了他们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因为失地得到的补偿款毕竟非常有限,失去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今后的生活还需靠补偿款艰难维持。因此,失地农民尤其是五保户的供养问题尤为突出。

4、缺乏就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农村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寥寥无几。即便是拥有高中学历在校期间他们接受的也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更谈不上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了;回到农村后根本不能将所学知识直接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去。教育的薄弱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基本就业技能。一旦失去土地,就只能谋求一些对技能要求不高而报酬又极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甚至一些自身条件相对较差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至今未能到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向非农业转移,也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M乡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区政府规定对有再就业意愿的失地农民,无偿提供多种方式的再就业、创业培训,还会为培训合格者推荐工作。但对于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来说,这点少的可怜的培训基金根本满足不了培训的需要。更何况由于培训基金少,需培训的人员多;由于供需矛盾的存在导致M乡至今也无法合理有效的使用这笔基金,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成为区政府的一笔闲置资金。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二元制”的社会特征,从而导致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余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更是空白。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保定市新市区M乡征地补偿标准就出现了前后各期不一致的情况,引起了部分农民制度不公心理;而区政府工作人员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是解释区政府的征地政策,甚至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不甚了解。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制定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并规范相关规章、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监督。

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征地改革步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保障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资金结构,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体系。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区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建立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2、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观念,改变该群体在就业中的劣势地位。这就要求当地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将提高农民素质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对待,切实搞好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带动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可利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也可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吸收当地的民间资金,在居住较集中的村建立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组织农民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招聘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给农民更多方便的选择机会;其次,在就业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在资金上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发放小额贷款,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拓宽当地农民的就业门路。此外,对于当前失地农民来说,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与当地企业直接接轨,对口培训,对口输出。不仅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还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文明规范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还要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受培训的农民参加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的考试,增强农民自信心,扩大培训机构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失地农民踊跃地加入到培训队伍中来。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承担起责任,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企业举行人才招聘会,鼓励优秀人才外出务工。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各地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其中还应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全面界定,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尽管各地在农村保障工作执行上有相应政策,但都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同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各地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针对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制定临时的、更加细致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基本法出台后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逐步由地方性法规过渡到基本法。在制定地方法的同时,还要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检查范围与力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冬梅,钟永胜.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财政研究,2010.5.

[2]刘玉.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9.5.

第4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煤炭国有企业塌陷赔偿纠纷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民事纠纷问题,愈来愈成为了环境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随着煤炭国有企业(未特别声明,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投资、分立、合并及调整产业结构等行为的发生,带来了塌陷区域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和高污染问题,同时企业塌陷赔偿也逐渐成为了企业热点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建立企业塌陷赔偿管理机制,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处理好企业塌陷赔偿纠纷显得愈来愈迫切,笔者结合自己在企业多年的工作经验,将企业常见的一些塌陷赔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以期构建新的塌陷赔偿管理机制。

一、塌陷赔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当下,企业深化改革,对外发展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处在劣势,企业塌陷赔偿问题处理的好坏,关系着地方、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制约着企业经济等方面发展的管理瓶颈之一,处理不好,可能引发集体上访问题,影响地方社会稳定和发展。作者综合分析多年来企业塌陷赔偿纠纷表现形式,其对外呈现的问题和特点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农民建房及各类设施随意性大,缺少统一规划。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虽已公布实施多年,但因对土地管理上存在监管缺失,配套措施不全,特别是政府部门对农村集体用地监管的乏力,在矿区辖区内,未经企业授权许可下,村委对村民的随意许诺,导致了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修建设施,随意性较大,缺少有效制约性。其次,县乡(镇)、村在对土地管理和利用上也缺乏统一认识和整体的规划,加上与矿区辖区界限不明,在批准建房和其它建设程序上,审查不细、不严,缺乏实地调查程序,存在把关不严现象。

农民个人功利倾向较大,法律意识较淡薄。自以法治国以来,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宣传力度也逐渐加大,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在广大农村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仍较普遍存在。比如在企业塌陷赔偿中,农民认为随意设置个建筑,找个理由,从企业上要点赔偿是天经地义,这种功利思想的存在,导演出了一房多陪、一事多求、无房、设事想赔的事情发生。出现了同一套房屋、同一件事项年年验收、年年赔偿的恶性循环现象。

从表面上看农民的这种获赔行为,貌似获得赔偿合理,但从法律角度上讲,实际上是一种骗赔行为,属不当得利,对其非法获得的利益,依法应予返还给企业。农民的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也正因为农民个人功利倾向的存在及法律意识较淡薄,演绎出了一件件不惜以身试法的获赔剧目。

塌陷赔偿方面的政策、立法存在滞后,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详细的塌陷赔偿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导致地方政府、村委与企业在土地上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划分不明,对塌陷区范围的界定上的模糊、有争议、标准不统一。在塌陷区范围内到底搞什么样的建设,种植什么样的作物等方面,难以形成统一的良好共识,又加上配套政策不健全,各项制度不完善,给地方政府、村委和企业之间留下了难以预测的隐患,给地方和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增加了难度,对地企和谐相处稳定因素增添了变数。

赔偿内容协商不全面。 现今企业在对农民塌陷赔偿问题上,一般仍延续国家计划经济、集体经济时期的传统旧办法,采取的不分情况仍是与所在村委协商理赔,有村委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由于协商内容不全面,导致涉及农民利益的塌陷赔偿范围不清楚、赔偿额和计算方式不知道等情况,出现了该赔的不赔,不该赔的倒赔的怪现象。恶化了企业与塌陷村民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工农关系的紧张,经常发生上访或者群众性上访事件,有时还围堵企业大门、截断企业通路、殴打企业工作人员等现象。法律意识较强的村民选择了诉讼的方式与企业进行法庭博弈,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系统、程序不完善。首先,企业对塌陷赔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出现有组织机构无专业人员,靠其他部门或组织代管。或出现无组织机构无专业人员,出现塌陷赔偿问题才成立临时机构和抽调人员,严重的影响了塌陷赔偿问题的解决。其次,企业内部塌陷赔偿管理制度不系统、程序不完善,出现塌陷赔偿问题无措施、赔偿无流程、无依据,处理随意性大等情况。

在签订塌陷赔偿合同前未对塌陷区域进行科学、权威的论证和鉴定。塌陷区域进行科学、权威的论证和鉴定是签订塌陷赔偿合同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工农赔偿纠纷客观、公正的解决,因此,在签订塌陷赔偿合同前应先向省级以上论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论证和鉴定。但是,在塌陷赔偿现实操作中,双方协商自行组织论证和鉴定,由于没有省级以上权威的中介机构论证和鉴定,导致损害责任认识不清、损害程度认识不准、工作角色错位和技术论证存有随意性等现象。有的论证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有的出具的论证报告或鉴定报告缺乏客观性,一致在具体的塌陷赔偿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争议,增加了履行难度,为矿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塌陷赔偿纠纷埋下了隐患。

缺少对塌陷赔偿工作的监管。塌陷赔偿的监管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塌陷赔偿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论证报告或鉴定报告等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地企之间的协调配合及纠纷处理等。这些都是必须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如处理不当,易引起纠纷和群众上访,影响矿区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塌陷赔偿的监管工作是塌陷赔偿中的重要工作环节。

二、加强企业塌陷赔偿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充分重视、专门领导。企业要有专人、专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首先从思想上要高度充分认识到塌陷赔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起依法理赔为前导的依法管理思想。其次从行动上要细无据悉地正确地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村委或村民之间的关系,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再其次要充分发挥企业专门领导的引领作用,打造纵向领导、横向协调的动态塌陷赔偿管理机制模式。

建立、健全塌陷赔偿管理机构、制度体系。企业要进一步推进塌陷赔偿管理机构专业化、专职化改革,建立健全塌陷赔偿管理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理赔管理员,形成专兼职结合,责权明晰的管理体系,使塌陷赔偿问题处在有人问、有机构管、有人负责的有序的监控管理范围内,促进地企和谐稳定和发展。企业要加大对专职或兼职理赔管理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服务地企关系的发展水平和能力。在现有国家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考虑区域生态发展现状,依地企“双赢、和谐”为原则,建立、健全塌陷赔偿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企业与地方政、村委或村民之间协调运行机制、规划、监管机制和后续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塌陷赔偿管理运行质量,实现塌陷赔偿处理率、服务满意率重大提升,同时防止集体上访或越级的发生。达到地企和谐共建、共赢的“双赢”目的,实现塌陷矿区精神文明建设、污染治理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制定系统的塌陷赔偿运行程序。俗话说:程序的公正,决定着结果的公正。应制定规范、公平、公正的赔偿程序,是赔偿过程更加透明、阳光,并严格执行程序。制定塌陷赔偿专项计划。首先,界定灾害区域;其次,与当地政府、村委或村民协商制定理赔项目和相应措施;再次,企业预算赔偿资金,要分门别类理算,杜绝一揽子进行。建立申请登记审查制。企业收到或所在政府、村委接到利益相关人提出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应在塌陷赔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有专职理赔管理员审查受理,主要审查请求人是否适格,请求事项是否合乎规定程序和标准。建立事实调查、勘验制度。在合理的期限内,企业塌陷赔偿管理机构应派理赔管理员和其他专业人员会同所在的政府、村委共同到申请人处实地勘验、走访调查了解情况,并做好现场详查笔录,由理赔管理员、其他专业人员、政府或村委有关人员、申请人等签字,形成初步调查、勘验材料。论证和鉴定制度。如初步调查、勘验属理赔范围,企业和申请人共同向省级以上论证和鉴定机构申请论证和鉴定,由论证和鉴定机构实地详细论证和鉴定,出具论证报告或鉴定报告。建立协商会签、送达制度。省级以上论证和鉴定机构出具论证报告或鉴定报告后,企业塌陷赔偿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会同所在政府或村委有关人员、申请人以论证报告或鉴定报告为依据,共同协商签订塌陷赔偿合同,详细规定合同内容,做到平等协商,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履行合同,防止纠纷发生,达到地企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设立复议制度。村委或申请人在履行陷赔偿合同有异议,应向企业塌陷赔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有企业专业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报有关政府、村委或申请人。

实行巡回检查制、回访制。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达到地企和谐的目的,煤炭企业对重大塌陷理赔事项可实行巡回检查制和赔偿回访制。组织有经验的理赔管理员及法律等相关人员,成立巡回检查组,对重大塌陷赔偿事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组织有关人员可成立回访组,对有关政府、村委或村民进行回访,落实赔偿款是否符实及今后工作的改进意见。

建立理赔专有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企业要细化和加强赔偿费的发放工作,在财务部门要建立理赔专有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人发放和管理,定期向有关单位或领导汇报赔偿费的发放情况,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制定预案和改进措施,防范无计划、无专有账户、无专款专用、无专人发放和管理等现象的发生。

严格塌陷理赔材料归档制。塌陷赔偿合同等材料,是履约、处理纠纷的依据,要妥善保管,分门别类整理归档编号登记;严格塌陷理赔材料借阅制度,不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任意借阅,严格保守煤炭企业的商业秘密。

塌陷赔偿纠纷的及时处理。首先,塌陷赔偿管理机构发现纠纷要及时向企业法律部门报告处理,企业法律部门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再次,加大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力度。对塌陷赔偿纠纷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汇报处理,及时分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案件处理过程的得失,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减少企业塌陷赔偿案件纠纷的发生。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提高塌陷赔偿管理机构和理赔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提升理赔管理人员服务地企的塌陷赔偿管理意识和能力。

做好对当地群众宣传工作,促进地企和谐稳定发展。企业要和当地政府、村委一道协调配合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宣传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大当地群众赔偿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同时企业要依法、依程序、合理公平赔偿,做到赔偿过程和处理结果双公开。尽力听取他们的合理意见,努力改进企业的工作方法和作风,营造协调发展的新氛围,共同培育地企和谐稳定新局面。

推进生态文明工程建设,实现地企共建、共赢双发展。企业生产与土地塌陷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体,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和找准创新点,结合实际合理改变生产开采方法和工艺流程,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加强与地方政府、村委和村民的沟通协商,推进双向治理,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用土地塌陷费用反哺进行生态文明工程建设,努力减少矿区污染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实现地企共建、共赢双发展。

打造煤炭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均衡发展模式。企业要正确处理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企业安全生产,又要矿区环境优美天空深蓝;既要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又要矿区社会稳定;因此,只有打造煤炭企业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均衡发展模式,才能促进生态文明矿区建设持续发展,实现矿区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目的。

塌陷赔偿管理不仅是一个企业管理问题,还愈来愈发展成了环境、社会等管理问题。因此,企业在处理塌陷赔偿问题时,一定要结合实际,多调查、多研究、多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和程序,做到理赔措施得当、公平合理。同时一方面放手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明确赔偿目的和生态文明共建的要求。另一方面接受村民和周围群众的监督,细化和加强赔偿费的发放工作。既达到满足村委或村民的要求,又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目的。既达到积极预防因塌陷赔偿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又能排除群体上访或越级缠访的发生达到“地企和谐”目的。又同时加大纠纷处理力度,以期达到地企共荣、生态平衡、环境优美的理想状态,最终实现生态文明共建下的新的塌陷赔偿管理机制。

第5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一)移民搬家安顿任务执行开拓性移民方针,依照“以报酬本、以农为主、县内有土安顿”的准则。接纳前期赔偿津贴和后期出产搀扶相连系的方法和涣散与恰当集中相连系等方式安顿随迁徙民。尽可能会其安顿到前提相对较好、有利于恢复和开展出产的当地,使其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二)移民任务执行“当局指导、分级担任、县为根底、项目法人参加”的治理体系体例。县移民任务指导小组是全县移民任务的一致协调机构,详细担任组织移民搬家安顿任务。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县移民局)担任移民搬家安顿综合治理,县当局有关部分要亲密共同,协助镇(乡)搞好移民搬家安顿任务。

(三)随迁徙民搬家安顿任务以镇(乡)为根底,镇(乡)长为第一责任人,亲身抓,分担指导详细抓,设立移民任务站,装备专(兼)职干部,将义务、责任分化到人。

(四)各级各有关部分为随迁徙民处理有关手续时,必需简化做事顺序,免收相关费用。

(五)库区移民要准确处置国度、集体和小我之间的好处关系,盲目恪守国度司法、律例规则,听从国度和集体的统筹布置,积极支撑国度重点工程建立。

二、什物目标

(一)库区什物目标包罗小我什物目标和集体什物目标。小我什物目标为生齿、房子及隶属设备、零散树木、坟墓等。集体什物目标为耕场地、林地、荒草地、鱼塘等。上述目标以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讨院、桐梓河干流开拓有限责任公司和县人民当局2010年移民安顿施行规划结合查询核实,并经查询复核人员、涉淹户、村民组、村委会、镇人民当局逐级签字盖印承认,市人民当局核定经过的什物量为准,任何单元和小我无权随意复核和改变。

(二)凡触及移民小我的什物目标必需张榜公示,承受移民监视,填发随迁徙民小我什物目标赔偿津贴手册。对虚报的什物目标,经核实后一概予以核减。漏、错、误登的什物目标超越标准精度±5%的,经自己请求,组、村、镇逐级复查,张榜公示后,由县移民局、移民综合监评部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讨院一起审核,报市人民当局同意后按规则处置。

(三)移民生齿目标的核算。出产安顿生齿以村民组为单元,用吞没耕地上积除以吞没前人均耕地上积得出该组基准年(2005年)的出产安顿生齿,基准年出产安顿生齿至移民生齿认定截止工夫(2012年4月30日)的天然增进生齿。搬家安顿生齿包罗基准年的静态生齿到移民认定截止工夫的天然增进生齿。静态生齿包罗2005年头什物目标查询时居民迁徙线以下的生齿。库岸滑坡影响生齿由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探院地质人员确定的库边水库吞没线以上的滑坡、塌岸、浸没局限内的生齿;水库构成后岩溶倒灌影响的生齿。随迁生齿指寓居在吞没线以上,但耕地被吞没后,无出产、生涯出路而必需搬家的生齿。

(四)移民生齿确实定。移民生齿目标以《省桐梓河道域圆满贯水电站工程建立征地和移民安顿赔偿投资概算调整申报(核定本)》(以下简称调概《审计本》)为准。

随迁徙民搬家安顿生齿,根据调概《核定本》确定的县库区移民搬家安顿目标总量,连系库区吞没耕场地实践状况,有利于移民依托耕地安顿,详细分化落实到各村组。

随迁徙民户以人均吞没耕场地几多排序来确定。随迁徙民户的房子及隶属设备等什物目标,由县移民局与镇人民当局依据《省桐梓河干流圆满贯水电站工程建立征地和移民安顿规划设计任务纲要》一一查询计算。

(五)库区移民在搬家安顿时,按以下准则确定移民搬家安顿生齿:

1.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列为搬家安顿生齿。

(1)查询注销在册,长时间在库区出产生涯且户籍在库区的。

(2)查询注销后到2012年4月30日止,到达法定婚龄并处理娶亲手续和户口入户手续的婚入生齿。

(3)查询注销在册,在移民搬家安顿前缴清相关费用并处理了有关手术的方案外生育生齿。

(4)查询注销后至2012年4月30日时期出世的方案内生育生齿。

(5)查询注销在册,夫妻中的农业生齿方和依法生育的属于农业生齿的后代。

(6)查询注销不在册,但查询前已婚入库区寓居并处理娶亲手续和户口迁动手续的。

(7)至2012年4月30日止,客籍在库区的现役武士、劳教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大中专卒业后国度未布置就业且户籍迁回库区(含户口上在本镇居委会)的。

(8)有女无儿户,只答应招赘一个女婿,随爸爸妈妈一起生涯,其女儿、女婿及其依法生育的后代,处理奉养公证等相关手续的。

(9)契合收养前提且依法处理相关手续的。

(10)客籍在库区,国度机关、企事业单元任务人员退休后回库区寓居生涯,户籍已迁回库区且有房产的农业生齿。

2.查询注销在册,至2012年4月30日止,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计为移民生齿。

(1)婚出的。

(2)灭亡的。

(3)经组织人事部分招工招干并布置在行政事业单元和国有企业就业的。

(4)服现役满10年的中级以上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武士,契合安顿前提的伤残武士,已担任军官的现役武士(含已考入各类军校的学生)。

(5)库外生齿只迁户籍到库区而实践未在库区寓居和出产生涯的。

(6)未按规则顺序处理户口迁徙手续而迁入库区的。

3.确定随迁生齿的优先准则。

(1)户均被吞没耕地比例大的优先。

(2)接近水位线近的优先。

(3)住房前提差的优先。

(4)房子地质不稳,有分明滑坡、移位、坍塌等地质灾祸隐患的优先。

三、搬家安顿

(一)随迁徙民搬家安顿方法。

1.涣散有土安顿。随迁徙民依据县、镇人民当局供应的安顿指南,自立出组联络和选择安顿地址,自行联络耕地,自行建房依托耕地安顿。

2.集中有土安顿。由县人民当局依据随迁徙民志愿和地盘容量选定安顿点,一致规划,一致根底设备建立,随迁徙民自行联络耕地,自行建房依托耕地安顿。

3.自谋职业无土安顿。在自行落实出产路径和生涯出路的前提下,不需求县、镇人民当局一致安顿,由随迁徙民自行联络安顿点,自谋职业及出产生涯出路。

(二)具有以下前提之一的,可请求自谋职业无土安顿:

1.夫妻两边中有一方或一后代是国度行政机关、企事业单元正式职工的。

2.从事二、三财产,经工商、税务等部分证实有1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或发卖收入,并在城镇有房管部分供应证实价值10万元以上房产的。

请求自谋职业无土安顿的移民必需有接纳地镇(乡)人民当局(跨县、市的有县、市人民当局)接纳证实和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必需将房子及隶属设备悉数撤除;必需有不再要求本地人民当局或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新进行安顿的包管书。

随迁徙民依据国度政策,稳重选择安顿方法。移民在选定安顿方法后,移民户必需提出搬家安顿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在其家庭成员中构成一致定见,户主签字承认。随迁徙民户提交的书面请求,应由迁出地和接纳地村民组、村委会、镇(乡)人民当局逐级搜检签字,县移民局核实,报县人民当局同意后,由镇人民当局、县移民局与随迁徙民户签署搬家安顿赔偿津贴和谈书。出县安顿的,必需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人民当局同意。自谋职业无土安顿的,必需严厉搜检,并经司法公证。

随迁徙民一经选定安顿方法并签署安顿赔偿津贴和谈后,不得随意改变。

(三)外迁徙民户在安顿去向与耕场地调剂方面必需连系本人的赔偿津贴来确定。赔偿方法执行据实赔偿、占一补一的准则。出镇有土安顿的,在安顿地必需流转足人均1亩以上的耕场地。出组就近安顿的,必需流转足原吞没组人均耕场地数目。安顿移民流转耕场地,依照对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准则,由自愿流转地盘承包运营权的农户与移民自行协商地盘流转事宜,签署流转合同。各安顿镇(乡)要积极参加、协调、指点和监视移民安顿用地的流转任务,准则上农户流转出耕地后,残剩耕地应能知足其往后的出产生涯需求,要组织村委会积极做好政策指导任务,催促移民户和流转户实时改变地盘承包运营权。依据国度核定的地盘赔偿费用规范,连系我县实践,库区移民耕地调剂的指点价最高为水田8000元/亩、旱地5000元/亩(均为规范测量亩)。

(四)移民在落实出产用地和签署安顿赔偿和谈后,必需在规则工夫内积极自动地搬家到安顿地建(购)房子。移民在建房进程中,地点镇(乡)和县相关部分要做好协调效劳任务,协助处理相关手续。

(五)随迁徙民搬家安顿顺序:

1.提出搬家请求。随迁徙民执行自愿请求准则。移民落实安顿去向和安顿方法后,与移民任务部分签署安顿赔偿津贴和谈。

2.领取赔偿手册。移民在搬家安顿前,应积极共同移民任务部分搞好什物目标分化落实和分户建卡、注销造册任务,实时领取《移民小我赔偿手册》。

3.做好搬家预备。在当局的一致布置和规则的时限内落实出产安顿用地和建立用地,抓紧建(购)房,做好搬家安顿的各项预备任务。

4.合时施行搬家。移民应依据当局规则的搬家工夫,按已明白和落实的安顿去向和安顿方法,积极施行搬家安顿。

5.完美搬家手续。移民户应在规则工夫内,自行撤除房子及隶属修建物,实时共同当局换发地盘承包运营权证和林权证。

四、赔偿津贴兑现

(一)小我什物目标按国度核定单价规范进行核算和兑现赔偿。

(二)移民户的房子及隶属设备、线下零散树木、坟墓、林地、林木、荒地、荒草地等什物目标赔偿津贴费、地盘赔偿津贴费(即耕场地赔偿费)、搬家费、根底设备费由搬家镇兑现;留居户的什物目标赔偿津贴费由地点镇赔偿兑现。

涣散有土安顿的地盘流转费由移民户兑现给地盘出让方;自谋职业无土安顿的移民可将地盘赔偿津贴费付出给移民小我。

(三)外迁徙民依照搬家安顿进度,分期领取移民赔偿津贴资金。

五、相关规则

(一)国度维护移民的正当权益,移民除享有司法律例付与公民的各项权益外,搬家安顿进程中还享有对小我赔偿津贴费的知情权、恳求权、支配权,确定移民安顿方法和安顿地址的参加权、选择权,对移民任务人员的监视权、揭发权,对损害移民小我正当权益的上访权、控诉权等。

(二)迁入的移民与本地群众享有一致的权益,实行一致义务。移民和本地群众应增强连合、互相尊敬、天伦之乐。

(三)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调用、挤占和贪污移民资金,违者将依据国度有关律例从严处置,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四)已外出的移民,地点村、镇应告诉其实时回籍处理搬家安顿有关手续。对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由自己写出托付书,经地点劳改劳教单元签字盖印,证实身份后托付其亲属或地点地村委会处理搬家安顿手续。

第6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一)在征地和补偿问题上矛盾突出

一是宣传不到位。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土地征收前,要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要切实落实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农户,告知被征地村委会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及相关规定。目前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一是公告告知,公告告知虽然张贴于显要位置,但是有部分农民并不留意,由于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公告会被损坏或者毁灭,致使很多村民不能及时知悉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及政策;二是召开修文县工程征地宣传动员会,将村干部、村民召集起来开会宣传政策,但由于时间短暂、工作人员少农民多,对于农民的困惑不能做到――解答,使很多农民未能对征地信息充分了解,所以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以桃源河水库工程来说,由于宣传不到位,当地村民对相关政策和规定没有充分了解,致使在征地实物调查结果一榜公布后158户农民上访。另外,征地工作组在一些时候主要是依靠村干部来传达政策信息,由于村干部工作的随意性,未必能及时有效地把信息全面地传达到涉及征地的农户家。由于信息或者信息片段缺失,农民没有充分知悉征地拆迁政策,容易误解。

二是工作欠严谨。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流程,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时间并通知村组干部和被征地农户到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村委会、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在征地调查的时候,需要三方人在场(项目征地组成员、村干部、农户需在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项目征地组成员在场调查。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农民对调查公示的内容不认可。例如在修文县桃源水库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一榜公示后,群众来访的158件案件中,90%以上的都是错记土地面积、漏数林木棵树等问题。现实中也存在个别村民为了多领取赔偿款,自己在征地组调查后偷栽果树到土地中,但如果征地工作人员在调查测量时把农户叫到现场确认,这种现象就极少出现。

三是信息公开不透明。部分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过程中意识上对农民存在偏见,害怕在征地时农民漫天要价,所以在与农民沟通赔偿款时藏着掖着。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担心赔偿款不够公平,又没有得到详细真实的公开信息,容易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从而会与征地人员反复地谈价格和条件。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是养老保障方面问题突出。由于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医疗,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养老保险方面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由于需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部分农民由于征地款数额有限,补缴养老保险后手中的钱所剩无几,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另外,有一部分交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在四五十岁左右,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不够充分,认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需要等到60岁以后才能领养老金不能马上得到收益不合算,使村民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弱。

二是失地农民就业难。目前修文县的失地农民中,年轻人员大多已在外地或者本地的厂矿企业打工。就业困难失地农民主要是年龄45岁以上的农民,由于受教育较少、基本没有一技之长,长期靠在土地上劳作生存,年龄较大等原因不受用人单位欢迎,多数人不能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以后的生活极不稳定。还有一部分失地农民对工资和工作环境不满意,认为工资低,不习惯被约束,于是从事简单的零工或者走自主创业之路。根据抽样调查,从事简单零工的人员虽然计件工资较多,但是不能保证长期有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大多是独立工作无法融入群体;自主创业人员大多从事食品加工零售、运输、服装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餐饮等,无独立门面承担租金较少者的收入相对稳定,有独立门面租金承担较多者在营业一年左右60%以上难以为继,究其原因是对市场的认识不足,对所从事行业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创业全凭一腔热情。综合看来,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应该分类分析,采取不同方式方法促进就业。

二、对策

(一)统筹兼顾做好群众工作

一是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宣传。宣传教育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要尊重民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为征地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除了做动员会,在媒体、宣传栏、动员会议上宣传外,为了更好地了解被征地村民的诉求,要挨家挨户地进行走访,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范围、征收的赔偿标准、安置补偿等政策给农民讲清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把补偿问题无弹性地说全、说细,对遇到的难题归纳后交上级部门研讨解决。要及时公开工作进度、拆迁补偿标准,消除村民的疑虑。在阳明文化园区拆迁中,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综合办公室编印了《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宣传手册》,将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意见、征地后的生存问题的保障措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方面的规定都写入宣传册,这些资料内容齐全,涉及面较广,规定细致,满足了被征地农民的信息需求,及时准确地传达了政府的信息。

二是科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对涉及征地拆迁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国家、省、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土地房屋的丈量、登记、勘验等具体方法;聘请富有征地经验的同志与培训人员分享交流体会,分析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习国家、省、市各大会议的精神理念,充分树立“服务为民”思想意识,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强化换位思考,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改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在拆迁工作中搭建能被村们充分认可的工作组队伍。因为在城市周边大多数土地属于不规则的图形,而每一分一厘都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实地调查、丈量的数据关系到赔偿补偿,极为重要。由于修文县的房屋土地丈量等工作,不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完成,而是请拆迁公司介入测量的,当地村民对此存在争议,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组织征地测量队伍时,配备了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用地单位的人员、农民信任的村干部以及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这样既可及时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又可避免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各项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

二是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质量。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其次,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再次,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推行就业优惠政策,创新再就业机制,帮助失地农民创业发展。还可与征地项目上的工程进行协商,企业招工岗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扎佐工业园区的贵钢、黔轮胎厂等,可将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优先考虑给失地农民,确保其能有经济来源。

(三)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7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必须构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法规体系,厘清使用权登记中各类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系。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确权登记采取权利登记方式,权属不明和疑难地块宜纳入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农地使用权确权质量和规范是不动产登记的生命线。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障碍必须突破,权属争议必须依法处置,公证导致不动产错登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设立赔偿基金是应对登记错误赔偿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权属争议;依法处置;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017-1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人市、同权同价…。为此,国土资源部等5部门于2014年8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略陈管见。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立法规范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和农民群众重要的财产权利。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这类公众用集体财产的使用权登记而言,尽管它具有来源上的身份权性质和内容上的财产权性质,但是更重要的价值和目的在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尊严和维护其人格的自由发展,所以更具有人格权的性质。依法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这两类集体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法治保障,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我国首次在200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过登记、确认方式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不受侵犯。2014年1月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正式提出组建不动产登记局,研究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法律依据。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发源,宣示不动产登记是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依法登记行为。中央政府确定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构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产权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形成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以农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是对农、林、水、土、住等部门不动产登记的整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获得或者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我国不动产登记实施以不动产权利所有人的方便为原则,着眼于便利群众申请登记,简化企业登记手续,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绝不允许将其变形为新的行政审批权。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来看,只有当不动产涉及交易、转让、遗赠等法律行为的时候才需要登记,在不发生交易行为的时候可以不登记;当不动产权利所有人希望和要求申请登记的时候,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及时提供登记服务,不能登记的必须给出法律方面的理由。

构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法规体系。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立法前提是厘清不动产的权利类型,构建合理合法的不动产物权体系。即是说要构建一个层次清晰、内容明确的不动产权利体系,保证各个不动产权利尤其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之间不存在重合交叉的地方。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以下不动产权利之间就存在着重合交叉的地方:(1)林权与土地所有权重叠。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系所有权派生。对于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林权”概念,不仅包含了林地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而且包含了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成为林地和林木所有权的上位概念。为了消除林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不适当重叠,建议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包罗万象的“林权”概念,将林地的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归入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将林木的所有权归人地上或海上定着物所有权的类型中,将林地使用权归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2)林权、草原使用权、养殖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叠。建议将现行法律中有关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和滩涂上的养殖权等,全部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3)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重叠。建议将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的内容纳入养殖权的范畴。(4)在现行法律中存在大量相同性质和用途的权利,而在权利内容与法律上受到的限制又存在截然不同的情形,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就明显不平等。同样性质与用途的权利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必要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整合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5)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待遇不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因而建议取消这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差别待遇,依法赋予它们同等的法律地位。(6)现有不动产权利存在同名异质的情形。同名异质是指权利的名称相同而法律性质或权利内容差别甚大。如“通过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通过转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种权利尽管都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前者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属于债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如“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通过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这种国有土地租赁是除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之外的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则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租赁合同,这种权利在本质上是债权而非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那么,通过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是不能创设物权的。

厘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中各类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之所以存在“不动产单元”概念,一是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的编制方法是物的编成主义。在物的编成主义中为每一个不动产建立一个登记簿簿页,不动产是登记簿编制的出发点与核心,确定各个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二是不动产登记簿满足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一个特定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任何物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具有独立性的单个物,是可以被独立地的加以支配的物。既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是不动产上的物权,那么作为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就必须是特定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为了解决登记中不动产的特定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办法中就出现了“不动产单元”或者“不动产登记单位”的概念,旨在通过确定不动产单元达到能够从法律技术上加以分割,可以被特定化的不动产权利载人不动产登记簿。只有具备明确的界址或界线,地理空间上的确定性与唯一性,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的不动产,才能够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不动产单元”的要求。譬如,2008年2月起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第5条就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2008年7月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尚未统一之前,各类不动产登记由不同的登记机构依据相应的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后,各类不动产单元之间就需要协调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在出台正式适用文本之前加以修订完善。当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不动产单元也必然统一,即使将各类不动产的登记统一到一个机构,仍然需要依据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确定不同的不动产单元。但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又应当确保各个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联性。那种认为宗地可以将地上房屋全部包含,进而取消房屋登记单元的观点也许是不妥当的,否则就会出现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吞并作为完全物权的所有权的情形。在统一登记机构的前提下,必须将现行法律中以独立形态存在的一些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与土地和土地物权有机结合起来,统一登记到一个登记簿上。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一旦发生重登、错登、漏登等情况,必然会直接危害权利人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甚至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此,就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进行梳理和评估,对各类相关不动产物权进行分类和合并,明晰不动产权利的种类、名称和内容,稳定物权关系,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授权登记机构以国家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及其权利状况记载于登记簿,并且以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保障和支持的行为。

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体系规范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采取权利登记方式。不动产登记模式的选择与登记效力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构成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归纳国内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种类,大体可分为权利登记、契据登记和托伦斯登记三种。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登记等,这些登记均兼有权利登记和托伦斯登记模式的特征。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生效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以合同生效为要件。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未来推行的模式选择应当以法律对登记效力的规定及其公信力的强度为出发点。尽管法学界对现行土地登记的审查形式还存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争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登记错误赔偿案例,无一例外地表明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是实质审查。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合同生效而无需国家公权力的介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证,也仅仅起到权利确认的作用而并不影响物权的效力。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目前仍然是按照契约登记模式进行。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的物权存在,它的未来形式必将通过完善不动产权利法律体系的途径过渡到权利登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从政策规定看,我国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自由买卖的。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让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从改革层面看,改革宅基地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即使在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也一定要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秉持一种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从制度层面看,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而非农民个人,农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既不允许在城乡之间自由买卖,也不能在村民集体中互相买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既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紧张问题,也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子,更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盲目圈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权属调查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必须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如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并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的调查除了查清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之外,还要查清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房屋产权状况调查要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要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农房中的一房多户要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各地要以即将进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统统纳入登记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权属不明和疑难地块的确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目前权属不明和疑难地块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1)不同方式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呈现“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两种方式。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登记,其他承包方式依当事人申请登记。这次中央提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家庭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荒地、河滩地的确权主要涉及其他方式承包,其确权按照地方负责的原则进行,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试点情况,指导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四荒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四荒地”属于尚未利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民开垦出的“四荒地”如何确权,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即使在农村土地改革的先行者安徽省也没有出台统一的指导政策,各地都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探索。譬如,滁州市对农民开垦出的河滩、荒地不予确权发证,尽管有些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暂时空闲,国家和集体对它可能另有规划用途,不能因被开垦就给予确权发证,但是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对那些开垦后会改变河流走向影响防洪安全的荒滩、开垦后会破坏生态安全的荒丘等,在土地确权登记时一律收归集体。对那些不属预先规划、开垦后也不会造成生态危害的“四荒地”,仍然由开垦者继续耕种,但是否给予确权发证,最终将由村民按照村规民约协商解决。(3)“城中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问题。依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款规定,由移民搬迁或居民住宅区改造等原因出现的城中村,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整体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2005年曾对该法条1998年版作了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在此解释公布实施之日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已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仍然有效。

农地使用权确权的质量和规范是不动产登记的生命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关键,是要对被登记的每一宗农地做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规范工作。具体地说就是要在如下五个方面下功夫:(1)关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国土资源部201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范了证书的填写,体现了尊重历史与管理相衔接的原则。(2)关于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决定了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上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的确定。如果按照土地出让成交日起算,就会缩短受让方实际使用年限;如果按照登记日起算,可能导致受让方故意拖延甚至不申请登记,以达到实际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目的。鉴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起算时点存在不够清晰、具体操作存有争议的状况,《意见》明确按照实际交付土地的日期确定。《意见》还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特殊情形做出规定,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日起算。(3)关于储备土地登记。不少地方成立了政府授权承担土地储备职能的地产公司等机构,有的土地储备机构甚至不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对于这些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7条只作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的规定,对如何申请、如何登记并没有给出具体办法。《意见》就储备土地申请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作了具体说明;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按“其他(政府储备)”填写,对于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4)关于土地抵押登记。对于以土地作为担保方式的金融债权的土地抵押登记,考虑到金融创新还在试点阶段,土地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范围不宜提前放开。《意见》提出凡是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已经取得了《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对于以部分宗地分割申请土地抵押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一宗地可以按抵押物的价值多次抵押,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凡属于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也不得办理抵押登记。(5)关于建立土地登记会审制度。对于批准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需要重新界定归属地类、土地出让年限无法准确界定、宗地需要调整等超出地籍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等难于做出决定的疑难地块,《意见》提出交土地登记会审制度研究解决。

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治保障

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障碍必须突破。要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当前要着力对如下几个法律问题予以突破:(1)登记主体必须明确。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登记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而不是地方人民政府。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却规定,凡涉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必须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除了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及国务院批准的用海之外,其使用权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在目前涉及产权登记的相关法律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权利由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也是不明确的。譬如,按照该法第127条、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或者变更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是该法第139条、第145条和第158条的规定,又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登记发证或者变更登记主体规定为“登记机构”。对于即将开始的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登记主体必须依法明确,无论如何不能够多头登记。目前公众普遍关注的是由哪个部门或者到哪里去登记,还没有注意到政府登记和部门登记的区别。借鉴域外不动产登记的普遍经验和做法,我国应当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通过修改法条的方式设定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2)不动产物权必须整合完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列举了9种不动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这个列举存在着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是列举以偏概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过去不同的不动产由不同的法律规定其物权,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着彼此交叉乃至重叠的问题。譬如同样是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规定的是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地要求登记的是林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表述的是草原使用权。再譬如,水域滩涂养殖权,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农民非通过承包经营而取得对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必须对它们进行梳理整合,统一归并到农用地使用权当中去。二是不宜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单列。鉴于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无法独立于土地而存在,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应当与其依附的土地权利合并成为新的不动产物权予以登记。由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物权,因而不动产登记要做到于法有据,还必须及时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3)不动产权利证书必须统一。过去农民建房要办房产证、土地证,承包林地要办承包权证、林权证等,满天飞的证书不仅给群众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影响了登记的公信力。即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有“不动产登记完成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规定,却没有统一“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要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预期效益,就需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条款,在未来正式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向登记者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权属争议必须依法处置。以土地为标志的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鉴于纠纷产生时间和权利证书发放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当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均无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二是当纠纷产生时一方当事人取得土地权利证书;三是当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各方均持有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取得土地的权利证书,就意味着土地的权属已经清楚明确,因为只有经过当事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等法定程序,方能颁发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假如土地纠纷或权属争议是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发生的,就应当暂缓土地产权登记发证,相关的司法程序应当及时跟进。譬如,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权属纠纷、化解土地争议,提高权属争议处置效率,人民法院以“权属不清”或者“权属存在争议”为由判决撤销颁证行为的,可直接判决责令登记机关或政府部门重新对权属争议做出处理决定,中止审理颁证诉讼。假如土地权属争议是发生在登记发证之后,那么异议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对颁证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一并对权属问题做出认定。当异议人对土地权属有异议并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诉讼经济和对权利人最小侵害原则中止案件审理。这是因为政府的颁证行为只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利的一种确认和登记,只有土地的划拨、出让、转让、承包、继承等法律行为才是导致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的唯一来源。政府登记发证行为只是从法律上确认和宣告权利人的权利,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土地权利并且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因局部宗地权属不清,动辄撤销整个宗地的权利证书,可能会对权利证书持有人造成较大侵害的,人民法院在审处此类案件中可以中止对整个颁证行为的审理,要求当事人先行对争议的界址纠纷或少部分宗地的权属申请处理。凡人民法院判明争议不成立的就应当继续颁证,不能因有人提出权属异议就终止颁发证书的行为,关键要看争议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楚、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凡能够就土地权属争议做出归属结论的,应当直接给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异议人提出的权属异议明显不能成立或所提供的证据明显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权属登记机构或地方政府可以不受理其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公证导致不动产错登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活动必须遵循真实合法性的原则。假如当事人申请的法律行为、事实以及文书不符合真实合法性原则,公证机构仍然对其进行公证并导致出现错误公证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确有过错为前提。追究公证机构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下列4个要件:一是公证机构为当事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公证;二是公证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时存在过错;三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真实损害;四是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与当事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证机构只要有过错,其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员只有在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追究个人的法定责任。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在赔偿范围的界定上,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以公证员可以预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鉴于公证机关的公证服务是非营利性的,主要职能是对民事、经济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公证收费的标准是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因而要求公证机构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是不合适的。公证员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该公证员所在的公证机构为赔偿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由公证机构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在依法赔偿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设立赔偿基金是应对登记错误赔偿的最佳选择。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只要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必须依法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有三种具体的赔偿方式可供选择:(1)国家赔偿。不动产登记机构隶属于国家机关,确立国家赔偿方式有利于整个国家赔偿责任体系的统一。如果是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登记错误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该登记受到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登记机构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然而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赔偿只负责赔偿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这个规定仍然有弊于对受害人的全面保护。(2)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即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事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一笔保险费用,以便将登记机构登记错误造成的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范围。采取这种投保方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受害人通过保险赔付程序即可获得赔偿,无须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这在客观上实现了登记机构工作风险的有效转移。(3)设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我国正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议将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纳入其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每次收取的登记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纳入赔偿基金。只有建立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赔偿基金的作用。实行国家赔偿需要确立先行赔付原则,只要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致损的,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实施先行赔偿。如果属于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的,在赔偿基金先行赔偿之后,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向该登记申请人进行追偿;凡属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在对该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分之后再进行赔偿,赔偿后必须对该工作人员予以追偿,工作人员仅存在一般过失的不予追偿。对造成登记错误责任人的追偿必须慎之又慎。在我国尚未建立可操作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的情况下,建议通过立法的途径统筹考虑登记收费制度,规范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资金的来源和赔偿程序,提出一套既符合法理又适合国情的可操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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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A].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Z].法律出版社,2006. 653.

第8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方法及改善经营管理的对策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日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审计,对于摸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运营的真实情况、排查业务管控中的重要风险、提升风险环节管控和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这便要求审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识别虚假承保理赔信息的手段和本领,并且能够准确判断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法,以便为管理层提供最有效的管控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专项审计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政策扶植力度不断加大,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保险主体及地方涉农部门频发不法人员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违规、违法案件。主要通过虚构保险标的、虚增投保面积、代缴农户保费及虚报损失面积、程度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及农险赔款,导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无法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专项补贴资金最大化发挥支农惠农作用。如何保证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切实达到支农惠农的目的,对当前各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管控要求。

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及产生原因

目前来看,发生虚增、虚构种植面积,套取财政补贴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以个人名义,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并虚报损失,领取赔款。该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人员自律性不高,因当前技术手段有限,在承保和理赔时无法做到对耕地所有人进行逐笔核实确认。

二是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政府机构代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缴纳保费,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领取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等。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个别区域在开展政策性农险时,采取任务摊派方式,各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制作虚假材料为农户进行投保。

三是地方政府要求将赔款整体支付财政账户,由政府对于赔款进行二次分配,导致部分参保农户无法得到准确、合理补偿。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强势要求,保险人无法与其进行有效协商。

四是个别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进行投保。赔款虽支付村民账户内,但村干部以费用打至该村民账户为由,要求其将该笔款项取出上交,或该村民账户由村干部实际使用。此类问题发生多是因为农村工作情况复杂,村民对于自己的权益不知情,正当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案例

(一)以村干部名义投保或虚增耕地,截留、挪用赔款。在审计过程中常发现乡镇政府以村干部名义,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并将赔款截留,用于其他用途。此类问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保单签单日期与同类作物签单日期存在差别;二是投保面积亩数较大,且为整数,存在极高巧合因素;三是保单中户均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同村或同镇邻村其他保单;四是以镇为单位投保大亩数农户多分布于该镇的各个村,存在主观挑选行为;五是投保资料中的土地流转手续为伪造。

如:在审计过程中,非现场筛选水稻集体投保的保单,发现存在一笔保单以乡镇为单位投保,投保标的为5,000亩,签单时间为2013年9月,而该区域、该险种其他保单签单日期集中在6月。根据以上特征,审计人员将该笔业务列入抽样范围。现场检查调阅该保单投保资料发现,该保单投保户数为17户,投保标的总亩数为5,000亩,计算得出户均投保亩数为294.12亩,明显高出该区域户均投保面积。调阅该保单承保档案,发现投保的17户农户来自17个不同的村,多份土地流转证明日期相同、签字笔迹雷同。通过理赔系统查看该保单项下发生的赔款,总金额为160万元,进一步追踪赔款支付对象发现,赔款均支付到镇会计核算中心,没有直接支付给农户。根据以上疑点,审计人员认为该保单存在承保真实性、理赔真实性风险,需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疑点。审计人员将该保单中17户农户选定为走访目标,对于该保单中农户实际种植土地情况及赔款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核实。首先到其所在村进行走访,随机与其他村民了解当地种植大户情况,得知该村的粮食种植大户并非上述保单中的人员;审计人员继续走访了投保单中的农户,经了解,该投保人为村干部,本人表示对该保单中所投保土地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过赔款。随后与村、镇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清单中的参保农户均为各村村干部,镇政府把各村没有参保的土地以他们的名义投保。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由镇政府支付,赔款由镇政府领取,赔款没有支付给农户,而是用于各村灾后的防治建设。

(二)代农户缴纳保费,虚增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里代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缴纳保费,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领取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等,导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村民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险补偿,无法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支农惠农政策。此类问题有以下特征:一是个别农户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其他农户;二是干旱出险不应仅少数农户出险,且出险农户均为大户;三是赔案要素不完整,不能清晰反映案情。

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存在一笔以村为单位投保的保单,该保单中项下总计投保705户,投保标的亩数为2,319.29亩,其中5户投保面积在45~50亩之间,共计投保238.45亩,占该村投保面积的10.28%,其他农户户均投保2.97亩,存在个别农户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其他农户的现象。根据上述特征,审计人员将该笔业务列入抽样范围。现场检查调阅该保单的投保资料,投保清单中农户签字笔迹雷同,关联赔案赔款金额49,200元,赔案出险原因为干旱,但理赔农户仅为保单中投保面积较大的5户,不符合干旱灾害农作物大面积出险的特征。损失程度为全损,赔案照片中无法体现全损状态,赔案中未留存领款人联系方式,无损失鉴定材料。根据以上疑点,审计人员认为该保单存在承保真实性、理赔真实性风险,需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疑点。将该保单中投保耕地亩数较高农户选定为走访对象,并随机走访其他未出险农户了解投保情况是否真实。首先到其所在村进行走访,未见到保单中5位投保面积较大的农户本人,随机与其他村民了解5位农户情况,表示不了解上述5位人员耕地情况。审计人员随机走访该村其他农户,均表示对于种植业保险情况不知情,受访者本人均未参与过种植业保险投保、缴费,但这些农户的保险信息均在该保单中体现,未发生赔款。

(三)政策性种植险赔款被基层政府二次分配,无法对参保农户进行准确、合理补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区存在当地政府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赔款强力介入,不但主导农户出险、报案、查勘、定损环节,更将本该直接支付给农户的赔款由政府部门进行二次分配,部分用于农业相关设施、人员的日常开支,部分以补贴和赔款混合支付给农户,导致部分参保农户无法得到准确、合理补偿。此类问题主要疑点是赔款未直接支付给农户,而是直接打给村、镇政府或农业相关部门。

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分公司在2013年8月对于2012年12月结案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进行重开赔案处理,总计17笔,金额合计1,737,681.80元。因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理赔工作需要在现场进行损失核定,一次性进行赔付处理,一般不会发生因技术原因导致定损、赔付不准确的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将上述赔案列入重点审计范围。现场检查调阅上述重开赔案纸制案卷,未见充分依据支持,进入系统查看赔款去向,发现上述赔案首次赔款和重开赔案赔款均转入当地县财政局账户。审计人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解核实,根据该省财政厅要求,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转入县级财政局账户,由财政部门将赔款支付到农户一卡通,但当地乡镇地政府认为以上赔案的首次赔款及赔付方案,不能平衡各村受灾情况,该赔款被乡镇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后因部分农户未能得到实际应有补偿,进行上访,政府为了维护当地治安及社会稳定,请求人保财险公司重新进行赔案处理,对于上访农户进行补偿。

四、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带来的几点启示

(一)查找合规及管理漏洞,及时为管理层提供改进建议。本次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专项审计,该公司审计人员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摸底排查,找到业务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并针对主要风险提出具体管理建议。对于投保亩数偏大的农户标的,进行实地查验标的;对于出险时报损面积大、损失程度高的报案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对于同一投保清单内,存在于多个不同自然村的,进行实地查验标的;对于投保清单中投保,要进行抽查核实;对于赔款截留问题,要求政策性农险赔款经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直接支付给农户,改进思路。

(二)总结审计发现问题及方法,进一步查深查透查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真实性审计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各方的不配合,阻碍审计人员得到真实信息。有时发现真实性风险较高的案例,迫于审计手段限制,无法深入调查,需要审计人员充分思考,采取更多的有效取证渠道。审计人员需要掌握充足的农业基本知识,了解当地种植业基本情况;对于高风险异常数据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村、镇农业部门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存在疑点的土地流转手续,应核实耕地来源,采取向实际耕地所有人进行核实的方式;走访农户时,要与农户本人进行访谈,必要时还要向其他村民了解情况;要以理赔资金流向存在疑点的案件为主要线索开展工作。

(三)建立数据信息体系,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公开透明开展。目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开公示工作很难得到有效效果,应建立政策性保险信息网站,将承保及理赔信息公示于网站,农户可随时查询往年承保、理赔情况,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同时建立数据平台,充分发展大数据时代信息优势,可以对各村农户当年作物种植情况进行查询、核对,随时对于异常变动信息进行跟踪核实。

第9篇: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1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扩大种植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公平、自愿、有偿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流转土地位置:夕佳山镇坝上村曹村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转土面积: 亩,田面积 亩,山面积

三、土地流转期限:流转经营权时间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亩田每年362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土地按254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山按150斤黄谷折算,共计: 斤黄谷为当年市场价支付甲方,从签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转费,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当年土地流转费用。

五、土地流转期重大调整: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内,因乙方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享有转租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但乙方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期内,甲方确保乙方能在租地内开展一切合法经营活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付乙方全部损失。

九、甲方确保乙方能通过现有公路进行货物运输。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复耕,如乙方不复耕,乙方一次性补助甲方每亩1000元复耕费,由甲方自己负责复耕。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2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流出方代表: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流入方代表: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根据《宿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xx]57号)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面积、位置和用途:

流出方经 村合作社同意,将拥有经营权的耕地 亩,流转给流入方经营。

到流入方:

结转方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按时交付流转费和各种税款,在土地流转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转接方承担。

三、流转期限:

流转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大写) 年。

四、流转费金额交付办法:

(一)流转金额: ;

(二)流转费交付办法: 。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条款,违约方应向

二、流出方采取有偿转让,反包倒租形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流转方不按期缴纳流转费,每天按所欠流转费的0.5‰向对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承担违约责任。

六、纠纷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乡、村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无效时,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解决。向县(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出方享有国家政策性补贴。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照人均地亩所流出面积比例进行核减。

3、协议到期后,流入方如不再续租,应当在协议到期前半年内提出,并负责平整土地,恢复原貌,并在协议到期20日前交付流出方。

八、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村合作社同意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签证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合作社和签证机关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3甲方(流出方):地址:

乙方(流入方): 地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及质量等级 土地名称、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情况表: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的承包权,流转的仅是土地使用权;

2、监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全部流转收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享有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流转期内因投入而提高地力的,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土地流转价款的保底流转价,按港区和浮桥镇政府的土地流转费为标准进行计算,由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之前结清;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2、土地流转后,国家给予种地农民的粮食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由 享有。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损失额 的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当继续履行。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仲裁不成或不愿调解仲裁的 ,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补充如下条款:以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