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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第1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核电企业 采购环节 采购管理

1.引言

在核电工程项目建设中,采购主要有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建安工程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由于核电建设周期长,采购种类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资金额度大,接口环节多,管理上容易产生漏洞,采购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核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同时,核电设备安全性要求高,技术门槛高,质保体系和HSE体系不同于普通设备,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对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因此,核电项目采购需从采购的各个环节入手来严格控制采购质量,通过合格的来源,以合理的价格获得符合设计要求的物项和服务。

2.采购环节分析

采购首先要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及供应商评价,然后根据市场调研情况、采购金额大小、货源条件、现场需求的紧急程度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并依据采购流程进行采购,最终确定供货商并签订合同,进行合同的执行管理等。采购流程详见图1。

2.1采购计划编制

采购计划管理是对企业未来采购工作的整体谋划,核电建设期间由于采购数量庞大,安全质量要求高,周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计划,通过“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协调、事后分析”保质保期完成采购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核电工程采用网络进度计划,分级进行控制,以规划、控制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总进度(即一级进度计划)为主进度和里程碑进度,在项目建议书申报与核准时确定;二级网络进度计划为工程综合计划,涵盖设计、采购、土建、安装、调试等工作的接口和逻辑关系,由业主控制;三级进度计划及其下级计划分别由设计、设备采购、土建、安装、调试责任单位根据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1]。以设备采购为例,设备采购的各级、各类计划管理体系如图2:

2.2潜在供应商的调研

确定采购计划后,根据所采购项目的范围及要求,核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市场的环境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力求全面,调研重点应侧重于以下几点:了解行业内产品的供求状况、市场规模、市场容量、市场构成、品牌分布等情况。通过对以上信息的了解,可估计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及可供选择的潜在供应商来确定采购方式;同时,根据市场行情制定适宜的采购策略,提出合适的资格条件及采购要求。如果没有对供应商市场环境进行调研,就开始编制采购文件,则很难提出切合实际的采购要求,也很难请到真正有资质、有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将无法达到较好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采购效果。

同时,为避免核电现场承包商多,管理接口多等问题,市场调研时应根据核电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如核岛、常规岛土建安装工程、海工工程等主体工程项目,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具有专业资质,施工力量雄厚的承包商进行调研;对一般的专业工程项目,首先考虑已通过招投标方式进入现场内承包商的资质是否满足专业工程的资质要求,如场内承包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规定时,再适当引入资质评价合适的潜在承包商,这样可以既能减少调研工作量,避免现场接口复杂,又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2.3采购方式的选择

采购方式分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核电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由于核电建设周期长,采购种类多,资金额度大,在遵守法纪法规的基础上,核电企业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招标模式和招标方法,比如针对招标采购物项的特点可整合集团内人力、信息、供应商等资源优势,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扩大招标范围进行打包采购以及框架招标等多种招标方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统谈统签、统谈分签等灵活的采购手段,以降低采购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效率。

核电建设项目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资源的垄断性,安全的敏感性等因素,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较少,在这种客观条件下,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困难。为适应上述情况,核电项目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在对潜在供应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不能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续签采购、紧急采购和零星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通过程序固化采购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4固化采购流程

采购流程是采购业务的操作程序,采购流程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影响到采购的效率,而且影响到采购对象的质量和准确性。

核安全文化强调“凡事有章可循”即核电厂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要依据相关方案程序来进行,个人经验不能凌驾于程序之上。已制定好的程序是核电厂完成某项工作的最合适和有效的方法,都是经过反复推敲,并经过现场实践证明科学可行的,其中的一些程序更是建立在血的教训基础之上。

核电企业从程序上对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的采购流程进行了规范固化,从编制采购文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采购环节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企业员工在采购时严格执行程序,按照规范的采购流程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和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开评标、直到最后确定中标人。每项采购工作做到有据可依,保证采购工作精益求精。

2.5合同执行管理

相比其他合同,核电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具有数量大、类型多、金额大、接口复杂,执行周期长,风险高,变更频繁,索赔难等特点。在核电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作为一项管理职能,由专门的部门及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合同管理人员需建立合同信息台账,做好合同管理的进度款支付、变更、索赔、偏差分析与记录等日常性工作,同时,注重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变更和索赔信息的收集,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合同索赔等重大事项[2]。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供应商的合同管理和保证合同执行效果,核电企业有必要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以吸取合同管理经验,改进和完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评估工作以合同为依据,根据合同特点、重要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模式,可采用日常监督、定期考核、集中组织等评估形式。履行评估不合格的,对正在履行的合同,应要求供应商制定整改措施及计划,并督促和跟踪其完成整改,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将其调整出合同供应商库。

3.结束语

对核电企业来说,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是电厂的工作核心,采购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安全运行这个前提来开展。核电企业需严格控制采购环节,加强采购过程管理,切实控制采购进度,坚决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确保所采购的物项/服务满足核安全法规和设计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永江、都继超.核电工程项目管理基础.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9年

第2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 construction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3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__年,__市政府采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和热情帮助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配套办法,以建立“科学、规范、合法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中心,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重点,按照“巩固成果,开拓创新,依法采购,与时俱进”的原则,依据年初工作安排,努力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政府采购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完成政府采购规模任务16668.95万元,占财政支出的7.54。__年,全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272批次、招标采购33批次,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6668.95万元,其中:货物类项目金额11001.51万元、占66,工程类项目金额2667.03万元、占16,服务类项目金额3000.41万元、占18;集中委托采购规模金额4717.31万元、占总规模的28.3,专户(国库)集中支付规模金额8742.86万元、占总规模的52.45;节减财政性资金支出2602万元、综合节支率达13.5。市本级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832批次、招标采购15批次,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4768.89万元,其中:货物类项目金额3242.85万元、占68,工程类项目金额524.58万元、占11,服务类项目金额1001.47万元、占21;集中委托采购规模金额1435.44万元、占总规模的30.1,专户(国库)集中支付规模金额3518.01万元、占总规模的73.77;节减财政性资金支出744万元、综合节支率达13.5。

(二)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活动93次,完成政府采购信息76条次。全市开展政府采购法规培训2批次,户外广告宣传14次,知识竟赛1次,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76次。通过政府采购网站信息39条次,中国财经报上23条次,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7条次,通过其他渠道信息7条次。

(三)完善进行了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市本级组织拟制、印发了《__市财政局关于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怀财采购[__]86号,__年4月13日);《__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表》;政府采购工程、车辆加油管理改革工作方案,《__市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暂行办法》、《__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__市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内部操作规定》;《__市单位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__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考核十大指标》;《__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局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试行)》;《__市20__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了部分内容的实施。

(四)组织完成了相关管理工作。市本级组织,一是完成了市直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管理。统一保险车辆539台、197.8万元(其中单独保险49台、14.6万元),并完成了保费的支付管理工作。二是完成了市直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市直单位实施定点维修5434台次、维修结算金额645.5万元,办理定点维修费支付3264台次、463.96万元;办理非定点维修经费支付127台次、375.57万元。并组织开展了市直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及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服务管理自查考评活动。三是完成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按月及时组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四是开展进行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十大指标的考核管理。根据指标设置要求,按月考核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并组织将每月的主要工作指标完成信息在《__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上刊登。五是督促进行了全市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及政府采购机构操作管理。市本级及5个县市区已按省政府办公厅[20__]12号文件精神,将政府原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调整职能。市本级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实施采购操作266批次、中标金额1365.8万元,操作及政府采购文档管理规范。六是完成了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相关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合同等1664份,建立供应商库信息资料363份,建立专家库信息资料70份。七是加强了政府采购网站管理。及时审核上传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办法、采购信息、公告等信息。

(五)开设了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专柜。通过在市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柜设立“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专柜”,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受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归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审核支付、政府采购业务咨询等实施优质服务,为市直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方便。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围绕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抓宣传。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条幅、宣传板报、宣传车、知识竟赛等形式广泛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活动。对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宣传。为庆祝《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周年,市本级年初组织开展了15天的集中宣传活动。市本级及麻阳县、新晃县、中方县、洪江市、鹤城区、辰溪县、靖州县等县市区还组织开展了法规培训、户外广告、知识竞赛及其他形式宣传活动。市本级及中方县、鹤城区等单位利用相关媒体开展了政府采购信息工作。市本级组织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在《__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刊物上按月公布,既是宣传也是促进工作。通过抓政府采购宣传,在全市营造了依法规采购的法制氛围,社会各界对施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为我市依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按照上级目标任务要求抓规模。为了实现年初上级安排我市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8的目标任务,在全省范围我市率先推行了政府采购工作目标十大指标考核制度。通过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执行规模、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规模、政府采购规模分类比重、政府采购预算节支率、政府采购委托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批次招标方式比重、政府采购年(月)批次平均规模、政府采购信息量、政府采购宣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量化指标的按月考核,并对每月政府采购执行规模完成情况在《__市财政预预算执行分析》刊物上公布,全面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全市全年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7.54,比20__年增长2.13。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执行,在全市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前,狠抓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管理工作,努力从拓展采购范围上下功夫,以20__年工作为基础,不断扩大采购项目的执行品目,促进规模的扩大。市本级在规范管理货物类采购项目、车辆维修、车辆保险等服务类项目的同时,促进开展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__年纳入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规模比20__年增长1.5倍,达500余万元;溆浦县、鹤城区、沅陵县、洪江区、芷江县、新晃县等县市区相继开展了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方县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展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方县、芷江县、会同县、洪江市等县市车辆定点维修、车辆定点保险进一步拓展范围和规范管理;大部分县市区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执行。通过抓政府采购规模,促进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三)围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抓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入手,通过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市本级组织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和办法,规范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制度要求,并严格组织实施。通过组织推行政府采购联络员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预算申报审批制度、委托采购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现场监督制度、合同审核备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管理制度、合同履行支付复核制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审批制度、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已实现了监管、采购、验收、付款四权分离的运作模式,各县市区正向这一运作模式过度。

(四)围绕政府采购管理抓创新。在我市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前,针对采购人项目采购需求随机性大、采购量小、零星采购项目多、采购次数频繁、工作效率低、资金支付频率高、资金归集难等情况,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原则的条件下,在管理上创新工作方法。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上制定推行了《__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考核十大指标》;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上,从项目计划预算申报、委托采购操作、合同签订及验收、到合同款项支付的全过程,市本级组织推行实施“按采购项目内容、规范文本格式、统一审批编号、对应实施操作、按审批编号实施项目管理”的方法;在经批准单位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管理上,市本级组织利用“中国__政府采购网”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搭建信息平台,制定实施《__市单位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现“集体决策、互相监督、政事公开、管采分离”的运行机制,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协调管理,制定实施了《__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局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试行)》,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并进一步完善了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及零星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工作上采用“以票监管”的办法,凡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申报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凭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办理支付(编入会计记帐凭证,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政府采购执法检查依据)。通过采取相关办法全面推进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围绕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抓队伍素质。依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强、技术复杂、综合程度高、具有较强政策性的全新的财政事业。面对复杂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法律法规的高要求及我市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普遍较低的特点,我们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传、帮、带”活动,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质量。一是选派专人到外地考察学习,把好的经验和方法带回来。全市先后组织29人次(市本级6人次)到邵阳、岳阳、常德、湘潭、长沙、浏阳等地考察学习。二是利用信息媒体学习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学习外省市好的做法。三是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将外地的经验和做法与我市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拟制制定对本地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制度和办法,首先在市本级推行实施。四是传授培训市本级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办法,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如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评标工作、评标办法,车辆统一保险工作,车辆定点维修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组织全市政府采购管理、操作人员学习,并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通过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意识的增强,提高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围绕“三公”原则抓工作透明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引入市场竟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行为”,依法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在透明度建设上,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办法公开。组织通过“中国__政府采购网”、__日报等相关媒体以及印发文件的形式,对我市制定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办法向社会各界予以公示,最大范围的让社会各界知情并参与监督执 行。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做到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招标、中标、成交信息)。三是扩大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范围。组织将“中国__政府采购网”与“__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链接,通过“__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开辟一个“政府采购”窗口,使更多、更广泛的各界人士了解和监督__政府采购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职能。四是抓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每次招标活动做到先在指定媒体上招标信息公告,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督、公证。通过抓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和赞扬。

(七)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优质服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既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又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社会服务职能。如既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又要对政府采购法规、工作制度、程序等实施专业咨询服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活动中的业务受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及采购人投诉等事项实施服务。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服务工作。__年,响应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开展便民活动”的号召,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为了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市会计核算中心柜组上设立了“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专柜”,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一个“服务窗口”,并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是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作规范性的指导解释工作,热情服务。二是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言行规范,培养文明用语、以礼待人、热情办事、行为规范、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三是对抵制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上门故意吵闹的办事人员,做耐心说服工作,不与其吵闹,做到以理服人。四是主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事项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采购法规、工作办事制度、程序规定普及到相关人员。五是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进行工作指导。政府采购优质服务活动的开展,受到了采购人及供应商的普遍好评。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困难

(一)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执行上还存在阻力。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务车辆的加油、印刷、会议接待、学校教学设备器材、医疗设备器材、行政政法部门的专项配套设备器材等还没有有效的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管执行上还存在阻力。

(二)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违法行为还存在。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以种种借口在项目采购上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法操作。如以投资商垫资为由,将政府采购项目擅自操作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的在印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行为的收费项目建设,“属于非财政性投入,不属于政府采购”。理由是“是投资商垫资项目,然后收费用于偿还”。这些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必须纠正。政府行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所收费投入的建设项目采购,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有的以属专项资金为由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为由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还存在。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采购行为,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代购项目也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必须有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政府采购的合法凭证。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难。目前,我市还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改革,采购人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零星需要、随机需要采购次数多、量小,集中采购规模小,不能有效整合,很难形成规模效益。采购人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次数多,采购人员的劳动强度大,项目的采购成本较高。

(四)部分县(市、区)采管分离工作还没有进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20__]12号文件精神,原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有市本级、沅陵县、麻阳县、鹤城区、中方县、通道县,并调整工作职能。还有8个县市区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更名和调整职能。

(五)政府采购机构人员编制、配置少,无专项业务经费保障。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依法实施,是财政部门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政府采购制度三项制度改革之一,是一项全新的、发展的财政事业,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事业。目前,我市有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机构只编配2—3人,有的1人,有的只有1人兼管该项工作,在工作上只能应付或者工作开展不起来,谈不上规范管理和操作。这些均属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不得力地区,属于政令不通地区,必须引起这些县市区政府领导、财政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计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从全市的情况看,各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经费无保障,均未作财政预算安排,对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的规范管理将受到制约,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和《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

四、20__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

按照全国、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20__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通过总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实践,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配套办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__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考核十大指标》、《__市单位询价采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__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局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试行)》(县市区参照执行)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进一步扩大我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促进工程项目、车辆加油定点、会议接待定点、印刷定点、零星采购项目定点及相关项目协议供货制度等工作的开展。完善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管理工作。完成全市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10的任务目标。

(三)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征集工作,加强资格审核和入库专家、供应商的管理。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活动,实现全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制度,并实行全市统一发证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办好政府采购网站。我市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办法、采购信息实行网上公布;按规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文件及合同备案、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等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机构及财政相关业务主管科室的工作协调与管理。

(六)做好县市区机构管理与操作职能的分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20__]12号文件精神,完成县市区原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的更名调整职能工作,六月份前没有完成更名和调整职能的或者不愿更名调整职能的必须分离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操作实行市县联合、区域采购模式,县市区的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实施。

(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操作工作质量。

第4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绩效

我国政府采购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实践。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问题。为维护公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各种漏洞的发生,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购审计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读者。

一、政府采购审计概述

1.对政府采购单位的审计。对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进行审计,是财政预算支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其审计内容包括:①政府采购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了解政府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的商品类型、采购品目、数量、价格,是否存在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支出而未实行的现象。②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审查政府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来源、使用及账务处理情况,主要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三个方面,看其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购经费的问题。WwW.133229.CoM③审查政府采购的商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采购物品的使用、报废等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工作需要,价格是否合理,质量如何,时效如何。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

2.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再监督。其审计内容包括:①审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采购预算要求采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③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查政府采购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④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⑤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3.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政府采购机构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审计的核心。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主要是围绕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及自身的财务收支情况。

4.对采购人的审计。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详细预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实施

(一)政府采购审计重点与方法

1.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筹集和供应的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具体实行采购的各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按规定报送集中采购机关统一采购,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问题。

2.审计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

3.审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供应商是否具备资格、竞争资格,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查阅档案人手,实施事后审计,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获取比较全面完整的审计证据,依此作出专业判断。

4.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零售价,商品质量是否过硬,售后服务是否完善;采购机关是否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不履行采购合同的原因;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审计现状与难点

1.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实中虽然一些招标活动也有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公证机关参与监督,但受专业知识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局限,有效监督机制还未形成,外部监督并不十分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

2.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机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等配套规章制度,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

(2)未建立政府采购运行评估制度。许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也未开展采购运行评估工作,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许多采购管理机构成员多是兼职,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内的事务,无暇顾及采购活动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3)采购管理的内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单位没有制定采购管理内审监督规程,实际运行中内审部门往往直接派人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督者,既实施采购事务又履行监督职责,失去了内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

(4)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二是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三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到位。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而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服务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还没有大面积的开展政府采购,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从采购的品目看,目前主要是对部分货物的采购,基建工程因涉及现行的基建程序,服务项目难度较大,多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4.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5.政府采购的效能不高。一是采购缺乏弹性。政府采购的合同期一般较长,而采购价格在合同中一经确定,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价格的市场波动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仍缺乏适应机制,从而也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有所下降。二是采购时间较长,效率不高。在实际实施中由于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过长、厂商送货不及时等原因而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之用。三是政府采购需要资源整合。各地在信息库的建设中重复投入,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加大,形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各地资源有限与分散,导致资源不足,进而影响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及规范已基本形成,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推进我国政府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的特点

1.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且行之有效。澳大利亚建国不到100周年,但却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和执法体系,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1998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购准则,名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采购指南(核心政策和原则)》。《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也对政府采购作了规定。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准则以公开、有效竞争为中心原则,用法律手段防止私相授受;采购法律、政策、行为、信息及程序必须公开,杜绝偏见和偏袒;并且推行责任制和报告制度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行之有效。健全的法制也为澳大利亚审计部门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2.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绩效测评程序规范,重点明确。澳大利亚国家审计主要包括绩效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两方面内容。联邦审计署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审计实施目标、人员配备、执行程序、质量标准以及取证模式、审计结论和报告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审计属于绩效审计范围,审计部门以政府采购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审计。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的思考

1.注重政府采购审计重要环节。实施审计时,应严格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开展有效审计。审计的重点环节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环节审计。

(2)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审计。

(3)资金支付环节审计。

(4)采购结果环节审计。

(5)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计。

2.借鉴澳大利亚审计经验应关注的几点内容

(1)严格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依据。

(2)需要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

(3)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成熟经验。

(4)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回访制度,保证审计效果。

四、政府采购审计的前景及工作思路

(一)前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产物,政府采购机构的全面成立、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展,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着广泛的前景。

1.政府采购能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抑制腐败等。其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积极推动它向前发展。

2.中央政府的重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变得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前,政府采购主要依据一些暂行办法,全国性的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

3.由于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及必要性,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的不足,正加紧培训政府采购审计人员。

(二)工作思路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审计队伍。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比较高的素质,具有坚定不移地政治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工作中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除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外,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政策,不仅懂技术,还要通过电子网络和建立采购信息库来了解市场。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①组织、人事等部门把政府采购审计监管工作与行政首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相结合,也就是将审计机关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作为考核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②审计机关把政府采购审计作为财政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当年政府预算内外资金采购情况作出总体审计评价,作为年度向人大提出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建立“三结合”的审计模式。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也应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可参照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制度,探索建立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参考文献:

[1]郭彩云.关于政府采购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府审计,2004,(3).

[2]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财经论坛,2003,(8).

[3]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第5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6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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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第7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

(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各行业专用设备;

(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

(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为特殊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实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地、州、市、县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七条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其工作人员与承办的采购项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供应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的回避,实行分散采购的,由需求人的负责人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采购人实施采购时,从事同一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二人以上,共同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分散采购中,是指需求人。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报告其采购情况。

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章采购立项

第十二条需求人需要采购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前报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同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请。

需求人的采购申请中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的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批准立项:

(一)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

(二)采购项目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三)自筹资金落实。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自收到采购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采购的需求人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中的自筹部分,需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人支付。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按需要实现的级次或者专款下达的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采购。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相互没有利益关系的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需求人、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成政府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复评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的结论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人,同时退还落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招标活动结束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的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标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项目的,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向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零配件后续供应等问题的,政府采购机构可与需求人约定,并通知签订合同的供应人,由需求人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金额、规格等标准;

(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中止采购后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机构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招标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政府采购招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采购人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需求人经采购申请立项,政府采购机构已对其采购项目开展采购工作,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已完成对该项目的采购工作,无正当理由撤回其采购申请或者拒不接受采购标的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给政府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部分从其本年度或者下年度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中扣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需求人自行分散采购或者为规避适用本条例而分批分散采购的,不予拨款或者扣减下年度财政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承办采购的工作人员经其单位负责人决定回避而拒不回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明知自己有应当回避的事由而不提出回避,导致其承办的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采购失败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8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摘 要] 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正进入由粗到精的深入改革阶段,监管方式随着政府采购规模扩大、范围扩展、地方性监管细则出台、采管人员队伍建设而逐步完善,但在预算编制、采购评估、供应商管理、机构管理等方面仍需要提升。应从细化预算编制、建立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南宁;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预算;标准化建设;诚信建设

[作者简介] 王英,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政府采购,广西 南宁,530003;蒋海勇,广西财经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政监督,广西 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 f81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4-0014-0003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在全国全面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同时也积攒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研究完善。

 

一、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政府采购监管规模和范围持续扩大

随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编尽编”要求的执行以及采购信息统计范围从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采购支出拓展到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实际采购金额超过百亿,占到全广西政府采购规模的六分之一强。监管对象扩大到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市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的定位也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扩大到了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等;采购品目从最初的办公设备等少数几个品种覆盖到现在的货物、服务和工程3大类100多个品目。

 

(二)政府采购监管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主要从采购程序和方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制订了多项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二是以“管采分离”机制为支撑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三是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格局进一步巩固。

 

(三)政府采购监管方式不断创新

开展各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对供应商围标、串标、欺诈等行为进行处罚,对专家不按规定评审、敷衍塞责等行为进行通报,对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故意影响评审结果等行为进行追究;通过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列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列为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内容之一,强化全过程审计监督。  

 

(四)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二是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三是多举措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严格评审专家入库标准,对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坚决解聘,坚持先培训后启用,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专家资格进行检验复审。

 

二、当前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的监控作用需要完善

1. 多方面原因导致难以实施真正的集中采购,损失了规模效益和效率。目前的集中采购实际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集中”,即交由采购中心目录内的项目,一个项目一次采购,并没有真正发挥出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主要原因是:一是相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的时间并不一致、资金到位时间不一致等,导致无法做到集中采购;二是采购人即使采购目录内同一通用项目,由于资产配置标准的缺失,导致不同的采购人采购规格不一,无法做到集中采购;三是通过公开招标签订的协议供货商只是一种资格入围,实际操作还是采购人各自为阵采取零星采购模式,根本无法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并且还给采购人勾结供应商吃回扣等寻租行为留有余地。

 

2. 采购预算与资产管理不衔接造成行政成本不断扩大。预算环节没有对采购项目是否有必要实施进行论证,即该资产该不该设置,资产有无定额控制等没有把关,主要原因就是资产管理与采购预算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导致采购人盲目编制预算,盲目采购,财政支出成本难以降低。

 

3.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可行性合理性的评估制度没有建立。目前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标准覆盖面小,标准的缺失,财政部门对处理采购人之间的攀比、采购金额最大化的现象没有政策依据。

 

(二)专家管理受限因素多,分类不专业、区域不共享

1. 专家库的专业分类不够清晰,缺乏详细的专家库分类标准,抽取专家时会出现想当然和“望文生义”来判断项目所需的专家的技术类型,尤其是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的内容和专家的分类很难一一对应,导致评审时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

 

2. 专家库的建设行政区划性明显,没有形成区级专家共享库,从而导致专家库内部分专业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现行的约束专家使用次数的管理要求,有的技术类型人员数量极少,出现了“专职评审员”现象,极易成为供应商的“讨好”利用对象。

 

3. 目前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模式,专家技术类型多、分布在不同的行业部门,身份复杂,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科研机构,也有生产销售企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大部分的专家都是兼职的,参加与否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主动权在专家本人。专家的使用没有与项目的管理、个人的诚信档案结合形成一个体系。

 

(三)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思路模糊与供应商救济条例缺失并存 在建立供应商信用库当中,遇到一些模糊性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库的开发、建设、管理、使用的主体定位问题。目前《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来开发、建设、管理供应商信息库,财政局来进行监管和工作推进。区县是否有权利共同维护、管理、社会机构是否有使用的权利等问题没有明确;二是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何使用业已建立的供应商的诚信信息,在采购活动的哪个环节使用,是在资格审查环节,还是评审加分环节;已经入库的供应商是否还需要接受初审;以后是否把“根据《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的供应商”作为供应商必备条件之一;在其他地方供应商库登记的供应商是否仍要进入南宁市供应商库;目前供应商库的建设一般都以地级市为主,全国各地级市的供应商库的信息能否共享,能否被各地

级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可;会不会出现规范供应商市场的信息库反而成为地方保护的壁垒等问题。

 

就合理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而言,目前南宁市的供应商救济特点是:救济形式集中在质疑阶段、应答主体主要是机构、诉诸救济的供应商主要是资格通过但未中标的供应商。这类质疑内容主要集中在未中标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某些资格条件或者符合性条件不能满足标书要求等方面,这又需要涉及到具体行业等相关规定,对应答主体的相关规定熟悉能力要求很高;此外,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给中标后未签合同供应商、签合同后的供应商权益的维护带来一定难度。从目前情况来看,供应商救济仍处于一个被动地位,例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由采购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是不得排斥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但一般供应商只是根据标书要求来投标,不会对这种特殊要求提出质疑。

 

(四)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需要规范

2012年南宁市政府采购业务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各占一半。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服务政府采购各有优劣。集中采购中心具有人员配备良好、对政策制度解读和理解比较到位、不会因利益关系与采购人串通等优势,但也遭到采购人反应服务意识差、采购周期长的问题。社会机构由于项目的多少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主动服务意识强,能尽快解决采购人需求,但也存在违规行为。机构属于企业,以赢利为目的,为竞拉业务,有的机构发现问题不披露甚至故意隐瞒真相,处处迁就采购人,成为采购单位的附庸。

 

三、优化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促进采购预算编制精细化、完整化

1. 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把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表中的正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等预算建议计划表逐项进行审核,对照当年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检查是否存在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任意分解成若干项目逃避政府采购的问题。同时,对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逐项批复,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前置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环节之中。

 

2. 审核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3. 审核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配置标准以及项目采购的必要性,对于超标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予以调整。短期内,财政部门在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同步公开该年度的“南宁市本级常用办公设备采购预算控制标准”,规定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项目预算单价最高限额,对超标的预算项目申请不予批准。同时,要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专项支出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要求编制的禁止直接采购,以便从源头上力保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最大程度地防止预算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长期内,建设资产配置定额标准体系,做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相衔接。

 

4. 审核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对技术含量高、预算偏离度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评审,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可靠性。甚至可以每年对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事前评审,从项目依法合规性、资金节约原则、绩效原则、精细化原则出发,对每个项目的申报单位进行面对面咨询,要求采购单位就申请预算项目的依据、目的、用途和意义进行详细汇报,并出具独立的评审报告。严把预算关,后续采购工作才可以做到提速、增效。

 

同时,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透明度。政府采购预算要体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向公众,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二)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1. 要求采购单位认真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定期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情况实行动态检查,发现采购单位的违规支出及时处理。

 

2. 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在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上求创新。一是用考核规范供应商行为诚信。二是用制度约束供应商质量诚信。制定《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采购人、供应商及集中采购机构在合同履约及验收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来规范约束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执行力。三是用“亮牌”促进供应商服务诚信。对全市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单位和会员供应商的诚信守法、服务质量开展测评活动,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排名末位供应商将实行“亮黄牌”警告,在年度下一次评议中仍排名末位的将“亮红牌”停牌,暂停政府采购定点服务资格三个月,上政府采购黑名单。通过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守法和公平竞争,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提高政府采购的服务效能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3. 建立评审专家定量考评机制。在对评审专家出勤、遵守纪律、工作能力、掌握政策水平的定性考核的基础上,将评审专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打分与中标(成交)得分作比较,实行定量考核。细化专家评审小组的组建原则,明确各种采购方式下评审小组的人数与构成要求,修订采购文件专家评估制度。

 

(三)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1. 操作程序标准化。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审批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结算付款、质疑和投诉处理等8个环节予以细化,全部纳入到标准化建设,规范完善各项业务流程标准,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与管理监督各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

 

2. 文件范本标准化。规范机构采购文件编制、备案、发出(售)等工作。制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分别采取5种采购方式时所适用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修订。出台相关政策,规范采购文件的备案、发出(售)等环节。

 

3. 评价标准化。探索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方法,确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管理方式,研究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采购需求合理性和采购结果影响的评估。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促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实现物有所值,发挥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等各项政策功能的落实。

 

第9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执行

自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下发《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级行不断完善采购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定期组织采购业务专项审计,促进了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运作。但是,应该看到,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在行际间是不平衡的,有些行的内部控制相对比较薄弱,在管理和运行中还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加以改进。

一、集中采购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够全面

集中采购制度尚不完善,存在未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采购、验收、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现象。年度采购计划编制不完整,有的行编制的采购计划表,未就采购物品的技术规格型号、资金渠道作说明,以及存在未将相关服务项目列入采购计划表现象。采购档案管理不严格,主要是采管委会议记录不全面,部分采购项目留存资料不完整,以及未集中管理采购项目档案,采购项目资料分散在相关部门等。

(二)部分采购活动不够规范

签订采购合同不规范,部分采购合同无供应商印章或无签约时间,有的采购合同采购方加盖的是部门印章,个别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后,未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即实施采购行为。未按规定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所购货物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质量和其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等。

(三)采购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采购文件填制不够规范,有的邀请招标书上未盖章或未填写日期。个别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后,未签定补充合同。对工程预、结算书审核不严格,存在未加盖编制单位印章、无编制人、无复核人签字现象。固定资产账务核算不完整,个别采购项目入账不及时,部分采购物品未建账管理等。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够全面

主要是部分基层行内审、监察人员对采购活动未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采购活动未按规定事中参与监督,以及存在采购项目结束后,监督部门未参与监督验收等问题。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行内控制度意识不强。近年来,各基层行尽管建立了相关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执行制度不严、规范操作业务意识不强的现象。如在采购验收工作中,个别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员直接验收,而非由采购验收小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二是缺乏独立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基层央行采购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会计财务部门承担,具体采购事项由后勤服务中心或科技部门承担,这些部门承担了业务工作和采购工作双重角色。由于没有专门采购职能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能界定不清,一些具体问题不便解决,操作困难。再从采购、评标、验收人员来看,均是从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的,尚不能适应采购工作专业性强等要求。

二、基层央行实施集中采购潜在风险评估

采购是人民银行内部风险较高的一项活动,关系到人民银行预算资金、实拨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分析评估人民银行采购潜在风险,主要有:

(一)外部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品或服务,实现预期采购目标。二是采购质量风险。即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导致所购物品无法使用或只能部分使用。由于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属于自用性质,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指标进行衡量,即便采购物品质次价高,也可能一时难以分辨,使得集中采购结果偏离预定目标。

(二)内部风险

一是集中采购人员风险。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集中采购人员不仅要了解财务预算管理知识,还必须掌握招投标、合同签订和执行、市场调查等多方面知识技能。因此,集中采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采购人员技术资源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工作技能风险。二是合同风险。即由于签订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在合同要素不全、合同条款模糊不清、违约责任约束简化的情况下,盲目签约而导致的风险。三是验收风险。由于采购验收不合规,采购物品可能存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等问题。

三、改进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规范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各基层行要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采购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范围、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合同订立、货物验收、资金结算、定期监督、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集中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基层人民银行采购人员一般缺乏采购专业知识。这就需要上级行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采购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同时,各级行在实施采购中也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才参与人民银行相关项目采购工作,达到提高效率、节约资金、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严格采购监督,防范采购风险

一是加强事前监督。要根据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对各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计划认真把关。二是加强事中监督。重点看是否坚持按章办事,包括采购方式的合规性、采购操作的透明性和采购验收、采购资金结算的有效性。三是加强事后监督。内审、监察部门要按内控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