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农业合作社的类型精选(九篇)

农业合作社的类型

第1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足,农民认知度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示范还动作用不强,不少农民缺乏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同时,一些茂盛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导致引导和服务作用小、支持力度不大,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资金短缺。限于地方财力,政府扶持力度较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费多由领办大户垫资自筹,而且由于利润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无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合作社的建设中来,合作社自身也无法积累足够的资金,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的需要,而在引进新品种、发展新项目上资金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运营活动的发展和壮大。

3.办社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发展,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取得项目资金或征地等方面的便利;第二种类型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或征地等方面的便利;第二种类型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或贷款支持;第三种类型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了许多“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合作社。

4.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

2.加大力度。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有要求、愿意组建合作社的农民和组织,帮助他们制定章程、办理登记注册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等级标准和统计、考核及评价体系,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帮助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使其运行和利益分配机制更加规范合理,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及其社员的管理、技术和合作知识地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农民的合作意识,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

第2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中职农类专业;农业发展;精准扶贫

我国是农业大国,加快农业发展脚步尤为重要,其不仅能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而且对提高国民经济水平有积极作用,要想发展农业,必须加强人才培养。中职农类专业教育能够有效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使之保持较为先进的农业理念与农业技术,科学高效地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从根本上提高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

1发挥中职农类专业教育优势的作用

1.1为农业发展奠定基础

近年来,我国粮食总产量呈现逐渐递增的趋势,给农民带来了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但伴随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成本明显增加,如农业种子、农资等价格有明显上涨趋势,从客观角度看,粮食增产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利润。加之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消费水平也明显提高,对农产品质量要求更高,我国农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中职农类专业教育可以为农民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使之具备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素养与较高水平的技能,从而投身于农业事业中,有利于解决诸多农业矛盾问题,并实现农业增质增产的目标,可有力推动农业发展进程[1]。

1.2加快农业发展转型进程

现代化社会背景下,促进农业发展转型极为必要。目前,我国农业仍处于从小农生产向现代农业转型过渡的发展阶段,因此农业生产活动中,有必要加强对先进农业种植与管理理念、高水平技术等方面的应用,以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是支撑农业发展的主体,但我国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不仅缺乏科学种植的思想观念,而且对农业新技术的使用较少,难以有效推动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进程。而中职农类专业教育的发展,对培养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人才提供了有利契机,加快了农业发展转型进程[2]。

1.3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要想实现现代化农业发展,必须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使农民利用新型经营管理理念,深入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有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而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其综合素养水平决定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质量。近年来,我国在诸多省份推行试点工程,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管理者的学历水平普遍偏低,最高学历为高中。中职农类专业教育为农民提供了继续教育的机会,可有效提升经营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水平,促使其构建高质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发挥中职农类专业教育优势助推精准扶贫的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中职农类专业教育,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农业技能水平,在助推精准扶贫工作与提升农业生产现代化层次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3]。

2.1思想观念转变,聚焦精准扶贫

在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日益推进的背景下,精准扶贫工作更加深入,因而应充分发挥中职农类专业教育的优势,积极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以达到聚焦精准扶贫的目标。基于中职农类专业教育,政府部门应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集中培训,通过推行“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在结合区域实际的基础上,发展特色农业,以加快农村脱贫的步伐。1)应向新型职业农民推广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将新技术带给农民,以增强农民的现代化农业意识。2)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而言,在农业职业教育中,应促进培训工作向培育工作转化。例如,针对农民的生产需要,对其加强单项技术培训活动,为其后续农业生产提供跟踪式指导服务,确保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为培育高素质的职业农民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4]。

2.2合理制定规划,面向精准扶贫

随着农业普查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的深入开展,相关部门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等情况有更为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工作者及时找到精准扶贫工作的短板,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借助中职农类专业教育优势,找准发展差距,确定合理的规划,加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力度。1)开办教学班,面向初中及以上学历的贫困家庭招生,年龄限定在50岁以内。一方面,增强学生服务农村的意识,使之在学有所成后,可投身于现代农业发展事业中;另一方面,设定弹性学制,运用“半农半学、农学交替”的方式施教。2)在农职教学校创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实现学校与区域内新型农业组织的高效合作,采取“创新创业+技能培育”的模式,为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创业机会,缓解地区就业压力[5]。

2.3精选扶贫对象,助力精准扶贫

在精准扶贫工作深入开展中,应发挥中职农类专业教育的助力优势,精选培育对象,积极拓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目标。扶贫先扶智,因而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应先为贫困子女提供有效的扶持,帮助其完成学业,促使其具备较高水平的文化素养。此外,中职农类专业教育的对象还可包括退伍军人、回乡农民工、村干部等,针对扶贫对象的实际特点,积极创建与完善有特色的人才培训模式,全面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知识素养、技术水平。与此同时,农职教学校应组建一支高素质教师团队,为职业农民培养提供雄厚的师资实力,鼓励教师根据区域农业发展实际,编写相应的教材,为实现针对性教育创造有利条件[6]。

2.4加强农民培养,实现精准扶贫

在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中,相关人员应重视整合资源,并加强教育管理,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水平。1)应加强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为中职农类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例如,可成立专业化教师队伍、完善人才培训体系等,针对精准扶贫工作实际需求,培养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2)政府应加强指导与支持,从选择培训对象到完善管理机制等一系列环节中,分别指派专人进行把关,真正意义上发挥中职农类专业教育的培育优势,孵化专业人才,加快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的发展进程。3)政府应创建专项经费制度,为助推农业职业教育深入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在此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村留守人员、外出返乡农民工、农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对象的培训,使之优先接受教育,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生产技能。

第3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新型主体经营;结构调整;问题;对策

1 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现状

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加快培育畜牧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诸城市注重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畜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据本次调研初步统计,全市共有各类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6641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271个、潍坊市级以上畜牧业龙头企业48个、畜牧业专业大户6322个。在各类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有力地推动下,全市畜牧业经济正不断向市场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经营效益进一步提升,带动农民增收能力继续增强。2012年全市畜牧业产值71.4亿元,同比增长9%,占农业总产值的63.9%;全市人均牧业纯收入1394元,占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9%。

1.1 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加速 通过集中配置和生产经营上的联合,实行统一生产、加工和销售,引导农户集中到一个基地和产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相对集中的布局和规模生产,加速了畜牧业产业的结构调整,有力地促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快速突破。

1.2 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组织的进入市场,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龙头企业发挥技术、市场、品牌优势,改善畜牧业生产环节的基础设施和技术工艺,提升养殖户的从业水平和技术水平。

1.3 农民收入水平继续提升 新型畜牧业生产主体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通过提供平台,引导和帮助农民有效规避风险,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

2 畜牧业规模经营发展情况

畜牧业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步伐加快,据初步统计,全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6300余个,建设畜禽养殖园区125个,全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85%以上。自2008年国家实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以来,截至2012年底已经登记备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30000余亩,其中百亩以上的备案项目占地面积22000余亩,约占适度规模养殖项目的73%。

3 畜牧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全市畜牧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逐步壮大。截止目前,全市共有畜牧专业合作社271个,其种动物类95个,生猪类122个,蛋鸡类15个,肉牛类12个,其它畜禽类8个,合作社成员总数2万多人,合作社数量、入社会员人数都较2011年有了较大增长。合作社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仅推动了一村一品发展,还进一步优化了农业结构、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合作社注册特色农产品商标4个,无公害畜产品1个,惠及畜禽养殖户3万多户,占全市总养殖户数的70%以上。促农增收效果显著。合作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产品质量,实现了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双赢。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较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0―400元。

4 畜牧业产业化经济发展情况

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深入推进。目前,全市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38家,年加工畜禽产品27万吨,实现产值35亿元;兽药GMP生产厂家3处,年产值2.4亿元;全市饲料生产企业60家,固定资产6亿元,工业饲料产量183万吨,销售收入37亿元;全市肉蛋奶总产量41.9万吨,同比增长2.3%。畜牧业品牌发展快。目前全市无公害畜产品认证31个;潍坊市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25个,其中部级5处,省级7处,潍坊市级13处。畜牧龙头企业队伍逐渐壮大,目前我市发展畜牧龙头企业41家,其中部级3家,省级3家,潍坊市级35家。在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龙头企业作用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得利斯公司依托自身销售、品牌优势,发起成立了得利斯合作社,按照互惠共赢的原则,引导300余户养殖场(户)入社,年购销生猪10万多头,产值1.2亿元。

5 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1 土地资金制约 大多数新型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强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和土地等方面。土地因素,实现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需要土地作为支撑,由于受到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资源稀缺、土地流转不畅等因素制约,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依然面临无地可转的困境。同时,受生产规模的制约,绝大多数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易费用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发展前景受到很大制约。

5.2 农技服务体系滞后 在培育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畜牧业新型经营体系过程中,大多数生产主体经营者年龄都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是否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情况并不乐观。同时,现在基层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面临老龄化,受人事、编制、职业特点等因素制约,注入畜牧业专业技术队伍年轻力量较弱,面临青黄断档局面。这些服务体系的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5.3 政策支持存在偏差 近些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对稳定畜牧业发展和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实施时间缺乏时效性。

6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需要采取的措施

6.1 加快生产要素支撑 要合理规划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用地,对适度规模养殖、合作社深加工等与畜牧产业紧密相关的用地采取灵活政策,予以优先支持。在金融政策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村金融资金互助社发展,鼓励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在财税政策方面,要积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减税和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要积极加快示范社创建,加大资金奖励。

第4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专业合作社是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像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等。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是指业务范围涉及生产、流通、金融、保险等众多领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最大优势在于节约交易费用。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在亚洲发达国家出现比较多,日本的农协比较典型。

一、当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最近几年,我国大力扶持各种类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从其规模上来,大多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小规模发展阶段,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不足。

(一)组织形式不规范

一是成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三是章程制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四是权力分配和约束办法不符合法律要求。五是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组织化程度低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处于“小、散、弱”状态。带动力弱,稳定性较差。此外,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流于形式,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靠村上领导和专业大户个人的能力经营运作,社员只是出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作。

(三)经营管理水平低

合作社的最初组建者往往是种植大户或运销大户,他们的联合给合作社带来了市场及技术优势,但合作社最为迫切需要的是能够带领社员闯市场的人。在缺乏能把握洞察市场的合作社领导者的同时,能胜任财务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社员也很少。

(四)管理人才缺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人才匮乏问题。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带头人较少;行业指导部门中通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较少;特别是具有组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领军人才更是严重短缺。

(五)合作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农户自身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协作意识比较淡薄,社员缺乏持续投资的意识和能力。有些所谓的合作社,成员生产什么不管,怎样生产不管,生产出来后怎样卖也不管,与成员的关系是买卖关系,不是合作关系。

(六)专业合作社间缺乏有效的联合

目前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大多数各自为战,缺乏联合,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有的甚至是一个乡镇区域范围内就成立了几家甚至更多同类的合作社,不能获得规模效益。

(七)运行管理不民主

在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中,遇事基本上由合作社领导人做主或主导,一般社员很少有发言权,不同意见得不到尊重。由于管理上的不民主,直接损害了合作社的团结精神,使合作社陷入信任危机,严重的可能危及合作社的生存。

(八)资金运作困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稳定的优惠政策和信贷扶持,很难发展壮大。常处于举步维艰、勉强支撑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资金不足,合作社也很难聘请到一些擅长经营管理及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更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更大程度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基于上述种种不利因素的存在,致使为数不少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始终处于勉强维持的被动局面。发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有助于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第一、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能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方面。自从制度解体以来,农民“原子化”趋势明显,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发展多功能性的现代农业,需要符合现代农业经营特征的经营主体,在不改变现有土地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形成的经营主体,能有效发挥统一经营的优势,促进农业生产。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生产、流通、加工等多种领域,能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吸引力。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停留在生产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农民增收,但无法根本改变成员的经营规模,无法影响市场价格。只有进入金融、流通和加工等附加值高、利润率高的领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在利润分配链条上的不利地位,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实力和吸引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第三、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进行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能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培养新型农民。综合型合作社不仅仅致力于农业产业,还涉足建筑、餐饮等二、三产业,有效将农民组织起来,为其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此外,综合型合作社还对农民(会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良种补贴等各种惠农政策统一管理,透明公开,切实减少农民为这些繁琐之事所浪费的时间,有效提高效率。

三、结论与启示

发展综合型农民合作社,既有鉴于国外100多年来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发展经验,即欧美大农场式的现代农业,大多以专业化农业合作社为主导,而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亚洲各国(日本、韩国)农业,则以综合型合作社为主的先例。也有鉴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规律的经济学原理。所以,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分散经营方式极为普遍,落后的的我国农村,只有发展农民综合型合作社,才会释放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第5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

一、对国外关于合作社法律地位的立法考察

从国外及一些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其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通常有两种做法:独立法人类型与非独立法人类型。前者是在法人分类中,设立专门的合作社法人。如日本、德国;后者是在法人分类中,不将合作社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类型,而是把合作社视为公司法人(企业法人)的一种。如美国、澳大利亚。

上述国外与地区对合作社法人地位的两种做法,前者(独立法人类型)无法纳入到传统的法人分类之中,而后者(非独立法人类型)虽然可以纳入其中,但由此引发了很大的争论。下面就作一简要概述。

在传统的法人分类之中,根据设立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又有公益性社团法人与营利性社团法人之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是:前者先有人,然后由人出一定的资金构成法人的财产,而后者是先有财产,然后委任专门的人去管理或经营。公益性社团法人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区别是:前者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将其所得分配给社员,而后者则相反,本身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

那么,合作社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呢?根据上述区别,显然应为社团法人,因为合作社是由其成员——社员组成的一个团体,它是以人(社员)及其信用为基础的,在本质上是社员的集合体而不是财产的集合性,这表明合作社的人合性很强。合作社作为社团法人,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目标上的服务性三个显著特征。因此,对合作社的社团法人属性,已形成共识。在国外,合作运动者也大多主张合作社为社团性质的组织体。

问题是,合作社是公益性社团法人还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呢?对此,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者间的意见也不统一。有人认为,合作社为公益性社团法人,也有人认为,合作社为营种性社团法人,还有人认为合作社是既非公益性又非营利性的中间法人。例如,日本商法便将农协等界定为中间法人,表明它既不是以专门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也不是公益性的一般社会团体。

二、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解放前国民党政府于 1934 年 3 月 1 日颁布、1935 年施行的《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为法人。解放后,我国大陆地区在 50 年代制定了一部合作社法草案,虽对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等作了规定,但终未问世出台。改革开放后,国务院于 1983年颁布了《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1988 年颁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业部 1990 年颁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等法规。 转贴于

然而,这些都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一直没有颁布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规定。此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第一部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在该法第四条对其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又在第 13 条对其设立登记作了如下规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由此可见,此次立法首先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其次,又对其法人属性作了推定性的规定(从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可推知,立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在不突破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即《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法人)的前提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对待,归入企业法人类型,在登记时界定为企业法人的特殊形态。实际上,通过这次立法扩大了法人的类型。企业是比较宽泛的经济组织形态,我国现行企业的注册类型中,按大类区分,可分为依法设立的普通的非公司制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此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类型后,企业便被划分为公司制企业、普通的非公司制企业和特殊的非公司制企业(如合作社)三大类。公司是企业的典型形态,合作社是企业的特殊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登记时,可登记为企业法人,但必须注明是合作社(或合作制企业),以区别于普通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样,也有利于国家和省里的一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的落实。

为了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10 条还对其设立条件作了如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可见,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加人数、出资人、生产经营条件等作了统一规定,从而保证了其法人地位的确立。

参考文献:

第6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是农业大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全市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体制创新、完善组织体系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供销社要准确把握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的方针,积极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使供销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途径

(一)以基层社改造为契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基层社体制转型中,具有经济能力的基层社可以成为出资成员,不具有经济能力的基层社可以吸纳职工个人出资,与农民共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全市大多数基层社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层社的改造找准产业发展的连接点、优势资源的释放点。

(二)以社有龙头企业为支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社有龙头企业的优势资源,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模式,与农民共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企业化经营的路子。

(三)以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平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利用村级综合服务社这个平台,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与农民共同组建农产品购销、科技服务、信息交流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服务。

(四)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骨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培育农产品经纪人和组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中,要充分发挥他们在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他们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贮藏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产品经营搭建市场桥梁。

(五)与社会经济组织或经济能人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行开放办社过程中,广揽社会精英,聚集社会力量,吸纳一切愿意加盟供销社的社会经济组织或经济能人,共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供销社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发挥供销社应有的作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学习宣传,营造氛围。要深入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政策,准确把握其根本宗旨和主要内容。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专家讲座、开办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示范合作社的典型经验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掌握政策,规范运作。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吸纳农民社员,选择出资形式,制定合作章程,完善工商登记,召开设立大会,承担相应义务,享受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维护社员的合法权利。

第7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经营主体 农民合作社 科右前旗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239-02

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加他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湿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为我们农业农村的发展和改革指明了方向。”从目前来看,农业已经进入第二个飞跃的阶段,我们前旗户均39.5亩耕地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在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等因素的冲击下,只可为收入与支出平衡,要达到效益和收益最大化只能靠大规模经营。根据数据分析,规模经营面积在30~50亩的面积时才能算是长效经营,即可维持生活,而从我们前旗的户均亩数和实际情况来分析,正处于这个阶段。如果想要达到高效经营,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民合作社,通过合作来完成,即达到300~500亩的规模经营,这样农民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但是据农业局资料,受农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攀升、农业土地租金和融资成本不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全旗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

1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是“第二个飞跃”,必须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权益,这是改革的“底线”。因此,必须坚持家庭承包制长久不变的方针,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承认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入股、租赁等权利。正如党的十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找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验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任何“顶层设计”都要符合农民的需要,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可以接受的经营组织形式,通过示范的方式引导农民进行经营制度的创新,防止“长官意志”“一刀切”和“自上而下”的“运动”,避免走过去的“老路”,伤害农民创新的积极性。创新农业经营组织,还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给予从事农业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多方面的支持,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

2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概念,并为其进行了战略定位。农民合作社,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的范围更广,设计的领域更多,既可以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民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从事信贷互助资金合作社。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在流通环节展开互助合作,还拓展到生产环节及金融领域的互助合作,如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社区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农民通过多领域的合作,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有效的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实现了“抱团取暖”的目标。农民合作社的新提法,涵盖了这些新兴合作社,既考虑到了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际,更明确了今后既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载体,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定位。

当前我旗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农户参与率较低,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已有农民合作社975家,入社户只有23320户,带动农民41750人,仅占全旗总农户的23%。这一比例比起发达地区的90%的参与合作社率,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是良莠不齐。据旗供销社的数据,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过小,至少有1/3发挥作用不大。还有些合作社“名不副实”,出现了不少只挂牌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三是合作社发展障碍颇多。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我国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经营活动难以开展;融资难问题,我国缺乏完善的合作金融系统版主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再比如,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法人地位等问题,限制了合作社向纵深发展。为此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的方针,“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一,重点扶持示范社,引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我旗农民合作社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未来发展速度还将加快。目前,我旗在扶持示范社政策推动上有了很大进展。被评为旗级示范社将奖励其合作社一万元予以鼓励;被评为盟级示范社将奖励三万元予以鼓励;若被评为区级示范社将奖励五万元予以鼓励。2013年我旗就有两家合作社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社。这对于其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无疑有着很大的带动作用。但是着眼于长远发展,我旗在重点扶持示范社的政策鼓励上还需继续加强和完善。为了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2013年的重要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正常扶持重点。”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多种合作社类型,可以通过典型示范的作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提高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推动各类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各乡镇苏木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示范点,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防止“以规范扼杀了创新”。建设示范社,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分级评定,分级扶持,努力做到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建设示范社,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顶层设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长官意志,“一刀切”。

第二,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合作社发展能力。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可以将财政投资和补助行的涉农项目,比如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逐步加油合作社承担。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政策执行成本,还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大力支持。截止2013年底,我旗给土地流转型种植类专业合作社给予了奖补资金达385万余元;公益性项目扶持资金达35万元。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方面我们前旗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项目的执行者,可以保证项目落到实处,可以发挥政策辐射效应,可以改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环境,从而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的收益并增强农产品的供应能力。对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农产品储藏和流通设施、开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拉长农业产业化链条,保证农产品稳定供给,减缓农产品的周期性波动。为了保证政策资金发挥应有效率,必须要知道农民合作社建立和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对资金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认真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效果的评估工作;处理好农户农民合作社与村级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和谐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解决合作社发展难题。资金缺乏,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为解决这个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从长远来看,应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体系,尤其是建立合作银行,负责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供给;出台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并指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从短期来看,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联合授信,既要考虑简化手续、精简流程,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负担,又要创新机制,最大程度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有序实施。针对农牧业高风险的特点,要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专门针对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农业保险,比如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苗圃保险等;农村产品保险,比如合作社财产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农村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保险等,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力地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重视人才培训,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农民合作社发展好坏,直接取决于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合作社的带头人应该是有合作精神、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农村“能人”。随着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的劳动力大量外流,人才缺乏成为前旗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建立合作社带头人的轮训和进修制度,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培训工作。2013年,前旗举办了全旗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培训人数达122人次,培训后普遍反映效果很好。2014年七八月份前旗供销社计划再次组织举办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前旗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提高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性。建议建立前旗的合作社培训机构,专门培育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定期轮训合作社的理事长,提高他们的合作精神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还可以通过我们前旗政府和兴安师范技术学院等院校共建、扶持项目等方式,鼓励农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深入农村开设合作社人才培训班等形式培养合作社人才。也可以定制相关鼓励政策,引导我地区涉农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大学生村官,自愿成为农民合作社人才库中的一员,支持他们在通过合作社知识和政策的培训后,进入合作社工作,并支持他们创办合作社。

参考文献

[1] 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

第8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措施

档案管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工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和参合农民费用报销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是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新型农业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管理内容更加繁杂,管理手段更加多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也随之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作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方法,运用多媒体技术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的课题之一。

1 新农合业务档案的规范化整理

1.1分类与整理。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一业务环节’或‘年度一险种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这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1.1分类方法。分类采用的是“年度一业务环节”或“年度一险种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每个“业务环节”要么是由若干个“问题”所组成,要么某个“业务环节”就是某个“问题”。比如参保农民登记业务环节是由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录入等问题所组成;参保人员登记业务环节是由乡镇人员办理参保、基本信息变更等问题所组成。

1.1.2 整理方法。即可以采用“立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组件”的方式。在整理时,如果按照“立卷”的方式,就应该逐件编号并编制卷内目录,体现案卷内每份文件内容;如果按照“组件”的方式,就应该在每一份登记表首页上端加盖归档章,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因此,在具体选择整理方法时,一定要保持整理方法的一致性与正确。

1.2 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这将更加有利于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与管理;由于地区之问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有些业务档案文件材料的名称各地有所差异,其归档范围在各基层单位中也各有不同,所以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新规定厂

2 强化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素质

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实际,从临时档案保存、整理、归档等制定出科学、明晰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新农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保管责任人,但是由于人员专业水平限制,制约了新农合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是最近两年新农合工作基本都是用计算机操作,电子档案信息内容的数字化、文档处理的一体化、电子档案保存的技术化、开发利用形式的多样化,要求档案人员必须从杂业型向专业型转化。因此,必须加强档案教育培训,不仅要加强档案业务培训,而且要进行计算机技能培训,提高档案队伍的计算机技能和电子档案管理技能。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新农合档案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数据库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培训,开展专门性的实践,提高新农合档案人员的信息化整体素质,使新农合档案工作人员能够快速掌握电子文档管理的基本概念、技术和方法。同时,针对电子文档技术发展更新快的特点,要抓好专业技术骨干的理论、研究和指导能力培训。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从整体上提高新农合档案工作人员应对电子文档管理新仟务的能力。

3 规范新农合档案的建档标准,完善管理制度

3.1 制定和完善能真实、全面反映参合农民基本信息的登记制度。每一笔参合农民补偿记录就是一份档案。所以,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事关参保农民受益补偿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规范新农合档案的建档标准和内容。档案应一式3份,分别由县、乡、村保管。

3.2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要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归档等侧侧〔务。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室,配备标准的档案库房和保护设备,妥善地保护好新农合档案。

3.3 要强化新农合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新农合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黑龙江省档案局、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归档文件收集齐全,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编目登记清晰,装订整齐美观。

4 切实加强管理和督查,促进合作医疗工作规范运行

4.1 规范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管好用好农民的保命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并统一规范了合作医疗相关规章制度和各类表格,明确从参保农民医药费票据的收集、登记、审核、测算、审批到补偿各个环节具体工作要求。按照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新修订或补充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提高合作医疗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

4.2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档案、签订协议等等,对于少数定点服务机构不规范的服务行为,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定点资格的档案都要妥善保管。

第9篇:农业合作社的类型范文

在党的十报告内明确写出要“构建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等都将加快建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列为重点。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具体来说,是一种顺应现代市场竞争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体系。中心是实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农业支持体系的有机联结,换句话说,就是需要建构可以撑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多种组织模式与农业经营体制相互适应相互影响、多类型农业规模经营成长、形成多元农业服务结构以及产业化经营水准提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前,创建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问题是与创新想息息相关的合作经营制度、双层经营制度、家庭经营制度、行业组织制度和产业化经营制度。

创新农业合作经营制度

对于农村合作经营制度来说,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关键是创新。这种创新,不但应该着手于中国具体国情,并且要接轨于国际。

从结合中国国情的角度看,关键在于在融合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综合型合作组织与专业服务型,巩固农民组织(农协)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改革农业信用合作归于“三农”和农业供销合作,改善法律环境和农民组织合作政策等方面寻找创新和突破。

从和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现在合作组织的数量足够了,目前是质量问题,关键在于在构建行业组织与合作社的股份化,联合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扩展农业合作组织在抵押、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功能,发展与应用我国的新一代合作(股份合作)的组织模式,改善农村组织合作治理的结构等方面寻找创新和突破。

要规避法律和政府扶持政策与此方面有关的误差和错判,科学有效地对目前所有的各种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农场进行辨析。

创新农业双层经营制度

要对农民统分结合的新型双层农业经营制度与专业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建构与完善。相较于传统的村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能力落实跨地区发展。突破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空间区域局限,进一步可以更好地坐到服务的效率规模化和分工专业化,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与此同时,依旧要发挥政府部门和龙头企业在服务农民,特别是营销服务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用途。

农业双层经营制度的创新也应该在增强与延伸双层中“统”的功效时呈现出来。例如给予合作社抵押、保险、融资等功能;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平台,也就是把合作组织当作载体,而平台即是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农技合作;对联盟化发展合作社起到促进作用;以合作社联盟为基础,构建出真正有效的农业行业组织(协会)。

创新农业家庭经营制度

仍旧应该坚守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农业家庭经营有很多类型,不管是现代型(像家庭农场)还是传统型(像自给型),专业型还是兼业型,规模型还是小规模型,全部都有它生存的条件和土壤。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具有多样性,各区域之间存在明显的发展不平衡性,各种类型的农业家庭经营格局必然会存在,经济社会的制度又正在转型之中,因此绝对不可以因为其具有各种各样的缺陷就否定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本身。

我国需要对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不停地进行创新与完善。首先是为了重点培养新型的家庭农业经营者,其次是为了消灭家庭农业将康发展的机制制度的阻碍,然后是为了建构支撑现代家庭农业的体系。要区分扶持农民和扶持农业两个概念,让农业家庭经营在完备的服务体系基础上建设起来。最后是为了维持各种类型的家庭农业规模经营的成长,不舍和定指标,不适合过于将土地经营规模设成门槛条件,应该稳定地逐步推进。

创新农业行业组织制度

农业行业组织制度的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备条件。我国发挥农业行业组织制度的作用,从一方面来看,对农业行业微观主体有所依赖,就像农民合作组织和经营农户的不断发展乃至壮大,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对职能的转换与政府机构的改革依赖更甚,若是政府不消退很多行业管理的职能,那么发挥行业组织的功能就无法实现,进而就不可能完善整个农业的产业经营体系和组织体系。政府可以考虑在改革机构和转变农业管理职能,与此同时。把现在推行的基层农业供销合作体系、农业信用合作体系、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行有机合整,再结合农业行业M织(协会、联盟),构建把农民合作社作为核心载体、将“三位一体(农技、供销、信用)+行业组织”融合的行业组织体系与农业综合服务平台,以此来达成使农业管理职能的转变要与农业综合平台的建设相结合得目标。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

至于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其中心思想是:为了形成公司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和行业组织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四位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使公司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这三种经营模式还有行业协会制度的集成优势和自身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而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创新的大致方向则是把以前陈旧的仅由公司(龙头企业)主导的“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转换变成合作社与公司双方共同主导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此基础上,积极探寻由合作社主导、合作社很直接地朝着下游延长伸展发展的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也就是“合作社+公司+社员”这样的更加纵向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