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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生态环保工作方案

第1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全面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这一突出短板;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治理。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2.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控。强化源头防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成效,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同农村厕所改造的衔接,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慈峪镇污水处理厂邻近村庄生活污水网管铺设工作,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分阶段整治。加大执法监管和督导检查力度,防止新增污染。

4.坚持属地治理,协同防控。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污染防治体系。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水、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系统实施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

三、主要目标

2021年,落实保护优先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成果,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持续实现安全利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再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完成5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突出具备条件乡镇实行管网归集和终端无害化处理,注重中水再利用,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实现动态清零。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配合省市开展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配合调查单位做好我县相关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摸清相关非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为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提供依据。(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配合)

2.强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配合开展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省控耕地土壤监测。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组织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阻断污染源。(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及时掌握受污染耕地农作物种植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县区内受污染耕地面积、污染类型和程度,设立监测点位,为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加强超标农产品收购、收回等环节监管,禁止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继续开展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二)严防新增土壤污染

4.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控。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制定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方案,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强化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监督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按照《土壤法》落实相关责任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企业自行监测、隐患排查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统筹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加强塑料污染防控,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对生产、使用、销售塑料制品单位的监督检查,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活、销售、使用,稳中有序治理塑料污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处理短板。(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监控体系建设,提升危险废物智能化监管水平,督导企业主动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确保全县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应纳尽纳,实现有效监管。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涉危单位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环境风险隐患。强化“一长三员”网格管理机制,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卫健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配合)

(三)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8.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管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加密调查等成果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效果,结合实际,进一步精准识别受污染耕地面积、分布等。不鼓励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确需复垦为耕地的,应确保农用地管控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过所在地土壤环境背景值,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结合当地主要农产品品种和种植习惯,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保证每季作物都得到管控。巩固严格管控类耕地治理成果,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退耕还林等措施。加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管理,严禁种植特定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建立完善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动态管理制度,为动态更新提供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0.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组织开展关闭、搬迁、腾退工业企业用地全面梳理排查,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6个月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确定的污染地块,督促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查明的高风险地块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审批局等配合)

1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优化主体功能布局,明确用途分区,合理安排城市产业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等配合)

13.抓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新、改、扩建。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查询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回复。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

14.提升土壤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动态监管、智慧化监管,全面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程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15.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乡镇所在地、中心村等规模较大、人口集中、具备完整上下水管道的村庄,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厕所粪污与生活灰水一体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邻近村庄可采用联合共建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站,实现生活污水相对集中无害化处理。鼓励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街道冲洗、农田灌溉和景观用水。相关部门和乡镇加强对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统筹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对规模较小、实行单坑或其他形式卫生厕所改造的村庄,或不具备管网收集条件的村庄,统一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根据人口规模和实际产生粪污量、处理覆盖范围等情况,统筹建立区域性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站,或利用已有沼气工程进行集中处理,集中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出水达到农田灌溉标准后可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制定农村生活灰水收集回用等有效管控措施,通过冲厕、庭院绿化等原位消纳方式,或联户建立集中生态化处理设施处理后中水回用,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山区村庄生活污水分散治理。对居住分散、粪污不易集中处理的山区边远村,可采取户用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分散治理,建设污水储存罐用于冬季储存,结合农业化肥减量增效、水肥一体化等,引导林果种植、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将治理后的污水作为有机肥水使用,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及管控。组织对行政村内村民主要聚集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乡级以上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河、塘、沟渠(不含城乡结合部或县城建成区),其他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河、坑、塘、沟渠等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划分排查责任区,建立排查责任清单,逐条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台帐。对排查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要查明污染来源,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综合措施逐条明确治理方法和途径,完成治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9.配合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按照工作安排配合省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提出分区防治建议,确保分区划分工作圆满完成。(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属地治理。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切实担负起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职责严格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打通沟通渠道,完善各级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联动监管机制。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建立协调机制。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考核检查及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2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严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保护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

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议案认为,我国农业资源数量有限,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环境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导致农产品污染加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黄美缘、闫傲霜、刘纪林等94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生态体系相当脆弱、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自然生态各基本要素的保护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生态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些是部门协调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细化的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落实。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起草了草案,已报送国务院,现正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

环资委认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各个生态要素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较为齐全,但还不能覆盖所有方面。是补充规定各生态要素保护的法律还是整体立法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体现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条款中明确了对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规定了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重点、制度等,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

第3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成立专门机构

开辟“绿色通道”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4月24日正式授牌后,省检察院迅速行动,于4月30日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必须以积极和坚决的态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内设机构的组建和工作开展。截至5月26日,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省院、7个地州院和10个县级院的专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组建工作,并配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成立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普通刑事案件批捕、工作,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工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均集中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承办,开启了生态司法“绿色通道”。

查办案件依法履职

“抓好破坏环境资源立案监督工作、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摸排查办工作和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工作,力争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召开前,查办一批在生态领域有影响的案件”。4月30日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当前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对影响重大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采取一般案件重点审查、较大案件专人审查、重大案件专案组审查等方式,整合办案力量,形成生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今年1至5月,全省检察机关快捕快诉了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其中批准逮捕225人,提起公诉545人。

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村民孟某某为在征地建设中获得巨额补偿,毁坏贵阳市环城林带18.8亩防护林,改种桃树苗,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贵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从快批捕了孟某某。

为落实省委打击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资源环境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省检察院还于5月13日下发了《开展重点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对生态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摸排,加大查办和预防生态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摸排掌握了一批案件线索,有的已进入司法程序。

加强调研强化监督

为落实省委关于监督支持环境保护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还注意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铜仁市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及时进行走访调查,介入环保监管领域,与该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住建局和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就治理污染问题召开座谈会,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清镇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林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形成《林业生态调查报告》,得到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的高度重视。

今年3月,贵州省检察院部署为期8个月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4月28日又下发《关于强化立案监督严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再次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案监督工作进行部署,要求认真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线索,依法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4件26人。

探索新路实在服务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全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生态检察工作新机制,着力推进生态检察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省检察院到环保厅、林业厅等生态环保执法部门进行走访,了解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和处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作机制,共同研究环保、林业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清镇市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制定《清镇市生态保护公众、行政、司法三联动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等制度,与法院共同制定《生态补偿量刑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有效恢复受损植被的被告人实行宽缓政策,实现了刑罚打击、教育和补偿等功能。

清镇市流长乡中街村村委会支书金某等8人为鼓励、扶持部分村民发展养殖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林场内的1498棵杉木砍伐。清镇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与林业部门联系,督促金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补种被毁掉的林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补种被毁林木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第4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保法庭 运行机制

一、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贵阳市环保法庭(包括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是从保护以“两湖一库”的水资源和贵阳市环城林带的林业资源位代表的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出发,结合上述生态环境资源分布的自然现状及生态环境案件本身的专业性,专门设立的,专门审理以“两湖一库”、贵阳市环城林带水资源、渔业资源、林业资源、土地资源保护为主的环境保护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相应的执行案件。

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筑中法发[2007]37号文)规定,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包活

(一)刑事案件

包括贵阳市辖区内,的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如放火(失火)案件;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涉及的资源保护的案件,如走私珍贵动物案件;因渎职犯罪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如环境监管失职案件;因犯罪行为或结果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如因受贿导致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

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坏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以及环城林带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水体、大气、噪音、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矿产资源、开垦、养殖、建设等行为破坏环境而引起的损坏赔偿案件;因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所产生的损坏赔偿案件;因紧急避险引起的环境损坏赔偿案件;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环境污染且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贵阳市辖区内,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等案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仅限于涉及“两湖一库”及环城林带环境保护、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

上述四类案件的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分别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受理。此外,报经贵州省高院指定,环保法庭还可以审理贵阳辖区范围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案件。

综上,环保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囊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类别以及相应执行工作,实现了“三合一”的审判权配置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为支撑的,贵阳市辖区范围内(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可拓展至贵阳市辖区范围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集中专属管辖。

这样的模式,第一,有助于实现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管制。首先,三类审判合一有助于法院综合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手段,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形成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合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如在郎学友盗伐林木案中,环保法庭就采取就综合采取了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惩戒措施,既有效的惩处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亦取得狼好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益。其次,集中专属管辖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相互推诿,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诉讼难的问题,形成从遵从生态资源的自然属性出发对生态资源进行保护的有效机制。

第二,有助于提升法院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及学科面广,专业技术问题复杂,对法官是知识结构要求高。若沿袭过去的由各个法院单独、分散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模式,由于机构、人员的相对不稳定,既不利于审判人员学习和积累审判经验,也不能形成鼓励审判人员专注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判,逐步提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机制,从而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而环保法庭三类审判合一和集中专属管辖,恰恰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在不断的同类案件审理经验积累和针对性的相关专业知识学习过程中,提升环保法庭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案件审理质量。

二、环保法庭的诉讼参加人

如前所述,环保法庭还承担着环境公益诉讼上的审判职能,这就使得该法庭在其所审案件中的诉讼参加人与普通法庭相比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亦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须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讲,上述两条规定是普通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而环保法庭从切实保护贵阳市“两湖一库”水资源和环城林带林业资源的,率先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的实践,使得环保法庭的诉讼参加人中的原告范围更广,有效解决了环境保护诉讼启动难的问题。

依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为进一步落实该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作了规定。

该《意见》规定,(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有权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及到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问题作出答复或处理的,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停止作出可能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贵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涉及公共环境利于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活动中,未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或者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的,可以提前环境公益行政诉讼。(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包括生态文明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绩效考核结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环境保护及规划建设的监督

该《意见》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规定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提供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而且这个《意见》明确了公民可以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对推进贵阳市“两湖一库”和环城林带的生态保护,丰富和拓展公益诉讼理论亦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为了防止环境公益诉讼推广后,特别是向普通公民和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组织放开后可能带来的滥诉和诉累问题,科学合理的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该《意见》对提起公益诉讼亦设置的一定门槛要求。就公益行政诉讼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之前,须(1)先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的;或者(2)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未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或者未依法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就公益民事诉讼而言,《意见》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依照法律规定提讼,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照《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对公民而言,则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须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既可以按照前述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启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落实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求和并实现其保护生态环境目的,也可以借助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方式来间接实现上述诉求和目的。这样的作法,既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普通公民和环保公益组织投身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又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来启动,避免生态环境被破坏时,无人或者欲诉无门的情况。

此外,为保障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切实实现其诉权,《意见》还规定,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予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对于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确需采取取证、检验、鉴定等方法而存在资金困难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协调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对需要申请保全或先于执行的案件免收保全费。

三、环保法庭的证据制度

环境污染案件成因复杂,调查取证及损害后果的评估、鉴定困难,而且涉及水文、生物、化学、物理等多学科知识,专业性强,这给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解决这些问题,环保法庭在制度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举证责任

环保法庭在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合理的划分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环保法庭根据《侵权责任法》中体现出来的无过错责任的要求确定了多元证明标准体系,即对不同主体(原告与被告)和不同的证明对象(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等)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的证明方面,对原告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标准,对被告则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其他方面则与原被告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低度盖然性标准;对于“免责事由及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加害人)进行举证,如被告不能证明上述两点,则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环保法庭通过细化《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厘清不同法官之间对相关规定的不同看法的基础上,既合理分配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也使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在举证责任上有了统一标准,方便了案件的审理。

(二)专家委员会制度

环境污染案件涉及污染的致害成因、污染的损害程度等众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如果采取传统的专业鉴定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周期长、成本高,而且还存在相关鉴定机构少,难以鉴定等困难。为此,环保法庭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将相关领域的专家引入到环保法庭的案件审理中来,有效解决了上述专业技术性问题给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带来的困难与障碍。

首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聘请环保、林业、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家,成立贵阳市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就环保两庭审理案件中所涉及环保、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给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2)就环保审判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功能、作用,长效保证环保两庭正常工作等问题,向两级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或有关信息;(3)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发表专家咨询意见;(4)其他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从实际出发,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咨询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在此基础上,环保法庭还尝试采信专家证言作为案件定案依据,有效降低了诉讼的周期和成本,推进了环保诉讼正常、有序、健康的发展。

其次,为充分发挥所聘专家作用,清镇市还聘请了部分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到环境污染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去。这样做:(1)可以在不突破现有的诉讼法规定的同时,更有效地利用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弥补法官知识结构的不足;(2)可以成为专家证言的有效补充,使案件即使在没有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证言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3)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4)专家陪审员的相对独立性亦是实现对环保审判工作的群众监督,保证环保审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

(三)诉前证据保全

环境污染诉讼取证困难,特别是一些关键证据因为大气、水体的流动性等原因容易灭失,而导致环保法庭难以判断污染物来源,致害原因、损害后果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重要事实。为此,环保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环保法庭执行制度

环保法庭根据环境污染诉讼的特点,从防止污染扩大、损害加剧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先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操作过程中,环保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规定,结合相应司法解释中对“紧急情况”的进一步阐释(“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应当事人的申请和污染情况采取了先于执行的措施,有效的制止了排污人的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进一步恶化,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和目的。

在环境保护刑事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环保法庭还针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在判处徒刑的同时,还根据《森林法》中关于盗伐森林责令补种的规定,判处案犯到案发地补种树苗,并判决生效后责令案犯到案发地执行补种树苗的判决。这一做法充分体现环保法庭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定位和要求,也是环保法庭在实践中的创新。

五、环保法庭运行中的其他制度

(一)案件回访制度

为提供环保案件审判质量,更有效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和巩固环境审判的社会效果,实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标,环保法庭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对于环保法庭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行政非诉案件中有执行事项的环保案件,群众有反映的其他环保案件和环保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环保法庭均可进行案件回访。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回访方式。分为:(1)直接回访,包活承办人回访、庭长回访等方式,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情况决定;(2)间接回访,分电话回访、书面调查回访、委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访、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回访等方式;(3)座谈会,即邀请环保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环保法庭,以座谈会方式案件审理后的排污治理情况;(4)专题回访,即对重大案件、特殊问题做专题回访。由庭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凡专题回访发现的问题都要进行专题研究、落实。

2、回访内容

(1)案件办理情况回访。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情况,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了解案件办理全过程;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及当事人对环保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宣传环保知识、环保审判工作纪律,耐心解答质疑,评判审判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办案水平、态度及满意程度,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2)案件执行情况回访。包括刑事案件回访,主要内容是掌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或非刑罚处罚部分执行情况;民事案件回访,主要内容是掌握判决义务是否履行,法院判决后是否对污染进行治理、整改,之后是否又产生新的污染,当事人双方是否又产生新的纠纷等;行政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回访,主要内容是掌握相对人是否又有新的违法排污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有效改进等。

3、对回访的处理及反馈

环保法庭案件回访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量到现场调查进行,对当事人反映的意见或现场查看情况,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反映意见主要针对法官不依法办案、不文明办案、违法违纪问题,主要通过认真搞好调查,加强道德和纪律教育,责令承办法官限期整改或按规定予以处罚;(2)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又产生新的纠纷,则如实记录并采取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法庭介入调解、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追究责任等措施。

此外,对于案件回访,环保法庭均要做登记,存档备查,对每次回访的处理结果,报经庭长同意,可反馈给当事人。此制度的推行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亦提升了环保法庭的在审理环保案件的地位和作用。

(二)司法建议和环保法律意见书制度

为更及时、有效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环保法庭利用其在各类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从能动司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审判经验,认真分析,积极主动的通过环保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及时处理一些尚未形成诉讼的污染事件,并在此基础上帮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实践证明,环保法庭的司法建议和法律意见书制度降低了环境污染的造成的损失,减少了环境污染诉讼,对提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能力,改进其社会管理工作,减少社会治理成本和促进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都有着重要作用。

第5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公路环评

中图分类号:X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7021703

1引言

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在计划阶段或计划正式实施前,对其生产过程排放污染物而引发的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进行了分析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八项主要内容中,明确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确定为开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成为其他审批环节的前提,即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时,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相关部门一律不予立项或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实际上,开发建设项目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数量与应编报的总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加之编报环境影响的从业人员,对于水土保持工作不甚了解,在一些环境影响报告中却一味地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抄袭过来,不做任何分析,造成内容冗杂,无法突出重点。一般来说,部、省级审批的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重视,认识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比较完善,落实比较到位,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的各项程序健全,治理效果明显。但市、县审批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部分项目在水保监督部门的催办下虽然编报了方案,但又不落实治理措施,更谈不上竣工验收等环节。个别建设项目,视法律、法规于不顾,执意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规范操作,滥挖乱倒,损坏地貌,压埋植被,大范围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导致灾害性气候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

部分中、小型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对编报水土保持只是形式上的强调,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大部分建设项目在批准实施并已造成水土流失后,水保监督部门才跟踪催报方案,进行补救。二是项目建设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生态效益,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极不相适应,违背了水土保持法确立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初衷和原则。三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地方经济,以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局部利益为出发点,阻挠、干预水土保持工作,把减免水土流失补偿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往往会重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加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重视环保工作,环评工作开展以来,不断完善,从业人员从培训到管理十分规范,工作比较顺利。但是,由于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的滞后,造成有些项目环评工作中水土保持措施没有针对性,施工期间造成大的环境问题。为了能使水土保持方案落到实处,实现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双赢,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源头抓起,把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的先决条件来管理,否则生态环境问题仍是纸上谈兵,难以落实。所以,理顺这一关系,是解决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关键。

3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的关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研究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对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的影响。而水土保持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坡面、损坏地貌、破坏植被和堆放的废弃物而引发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和植物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改善环境,净化空气,纯净水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强调“局部剖析”,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的化学毒物或有害物理因子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着眼于“整体综合”,对人为造成地貌、植被的破坏和影响进行防治和改善。从建设时序上讲,“环评”研究解决的是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方案”解决的是建设过程破坏的地貌植被。从建设内容上讲,“环评”是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价,“方案”是对生态环境的整治和保护。从建设意义上讲,都是以改善环境为目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环境影响评价是水土保持方案的前提,两者不可混淆,更不可替代。

4协调理顺建设单位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关系

治理与保护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方案是基础,组织实施是关键。建设单位既是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又是方案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后,建设单位职责是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实施计划,组织招投标,落实监理和监测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治理措施、进度安排、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实施方案并与地方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加强联系,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原则,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遵循“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工作宗旨,与建设单位共同联手,创建生态环境的建设平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5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水土保持工作的要点

公路建设中的水土流失是由于人为开挖坡面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废土、废渣及其他建筑材料)而造成的岩、土及其混合物的搬运、迁移和沉积过程,其结果必然导致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1]。水土流失是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最主要的生态问题,如何全面考虑水土流失点、正确预测水土流失量、切实可行地提出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的防护措施,是公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基于南方地区公路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特点,以本地某公路建设项目为例,对南方地区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水土流失评价要点展开讨论,旨在为南方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5.1南方地区公路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特点

南方地区湿热多雨,地质状况复杂,各种特殊土分布广泛,如膨胀土、高液限土、过湿土、软土、风化岩等。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河岸的拓宽开挖、道路修筑、河岸砌护等工程动用的土石方开挖量大,使岩土物质与原地面相比,结构疏松、空隙度大,极易造成水土流失。

(1)路堑工程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严重且广泛。公路的挖方地段也称路堑,其施工中产生的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土方开挖的地面上,由于开挖原地面后开挖面,遇到雨水冲刷从而产生水土流失。路堑愈深、坡面愈陡,土壤愈容易受到侵蚀。南方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多发暴雨和台风天气,路基路面和边坡在暴雨作用下,将主要以沟蚀的方式向下游流失。南方地区公路沿线土质多为亚粘土,该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低,粘粒度含量高,土壤渗透能力低,若遇地表径流,极易引起水土流失[2] 。

(2)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区以填方路段为主要流失源。南方区域多地处丘陵地带,区域降雨量较大并集中在雨季,经常出现台风暴雨性天气。受路面汇水的影响,路基填筑期间因土方暴露、土质松散,容易发生路基侵蚀,成为主要的流失源。

(3)取土场、弃土场水土流失较严重。南方地区公路沿线多为中、低山丘陵区,存在较多的局部性高挖深填地段,由于受地形、运距制约以及有相当数量的挖方填土不适合再用作工程建设,导致因土石方难以平衡而产生大量的弃土弃渣[3]。弃土弃渣一般呈松散状态,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水力作用下将发生严重的坡面冲刷,在水力、重力综合作用下极易形成滑坡、泥石流。在取土场取土过程中不仅要破坏地表上的植被,改变原有的地形,而且当大量的土体被运走后,留下来的是一片暴露风化层,这层土吸水性差,降雨时大部分雨水转为地表径流,从而引起大量的水土流失。同时施工中产生的弃方在堆放处暂时形成具有一定坡度的堆坡,由于弃土松散,抗蚀性弱,遇雨会产生水土流失,甚至较取土场更为严重。

(4)南方地区公路修筑时常经过河流,因此需要进行桥架建设。桥涵的施工需要填筑或深挖,而且桥函工点水流集中,涵洞的出口处及桥梁两端的桥台均会受到水流的严重冲刷,从而造成水土流失。

(5)施工区的布置、料场开采、预制厂及施工营地等临时占地会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由于压实、分隔、挖损及践踏,表土层土壤结构发生变化,降低了上游山体的水源涵养能力,在南方多雨或暴雨冲刷下地表上的降水易形成径流,加大了洪水的洪峰流量,使洪涝灾害加剧。

5.2水土保持体现在具体的工程措施中公路边坡防护的措施

较之北方公路沿线的平原地形,南方公路沿线地形复杂,生态类型多样,南方公路边坡具有如下特点:①边坡基土多由岩石构成;②土壤贮水、保水能力差,易出现干旱;③边坡水土流失以水蚀和风蚀为主;④边坡岩石类型多,气候跨度大;⑤施工艰巨和管理困难。在南方地区雨水充沛并时常伴有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气候条件下,南方公路建设中的边坡是其主要的水土流失源,在南方公路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更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边坡水土流失防护措施[4]。

在南方地区雨水充沛并时常伴有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气候条件下,南方公路建设中的边坡是其主要的水土流失源,在南方公路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更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边坡水土流失防护措施。一般多是单纯采取工程措施进行边坡防护,即用浆砌片石护砌,这种做法易造成路容路貌不雅观,甚至破坏整体景观,而且不利于生态恢复。当前对于公路边坡防护,除采用工程措施如护坡墙等来减少土壤冲刷外,还积极采取了坡面植被工程[5],尤其是将这两种措施配合使用效果更佳,即保持了水土,又恢复了生态,可谓一举两得。最典型的护坡为低矮挡土墙加挂网喷草,上部加以天沟排水,特别在南方气候土壤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需要采用浆砌片石“三维植草网”等防护措施。

5.3绿化设计

绿化植物对抑制水土流失有非常有益的效果,应非常重视其方案的确定,以充分发挥其在恢复和改善环境方面的作用。目前在有关南方公路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中大多提倡的生态恢复措施主要就是对公路建设中的坡面进行人工种植草被,使被破坏的土地在短期内恢复植被,且达到一定的覆盖率。对公路坡面进行草被种植,不仅能美化净化环境,更重要的是能达到很好的水土保持效果。坡面种草要根据坡面松软坚硬程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果路基坡面土质相对较松软、草易扎根,种草宜采用铺草块和喷种方法;若路基坡面坚硬,宜采用在坡面上挖小坑填入较肥沃的客土,再种上草。边坡防护草种宜选用紫花苜蓿、沙打旺、白草等生长快、根系发达的品种。

2014年7月绿色科技第7期6结语

编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环评和水保方案是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建设过程中,各尽其能,各负其责,互为一体,同心协力,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把工程建设好,把环境整治好。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环评工作以施工期水土流失为主,而从业人员未编报过水土保持方案,造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以及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特举公路项目,是因为此类项目比较典型,望能给予环评从业人员一些工作启示。

参考文献:

[1] 陈建东,王美芝,许兆义,等.道路工程施工期水土流失预测方法探讨[J].铁道工程学报,2003(6):82~85.

[2] 郭锐,薛志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易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以公路建设项目为例[J].中国水土保持,2000(2):36~37.

[3] 沈林洪,黄炎和,谢晋生,等.闽南不同土壤侵蚀强度的土壤性状特征[J].福建农业学报,2002,17(2):95~97.

第6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切实推进我镇生态文明乡镇创建工作,根据环委发号文件《关于开展生态文明示范系列创建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创建目标

通过生态文明镇创建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镇机关、村居、学校、企业、社区、家庭等每个社会单元的生态文明意识,形成符合生态道德规范的生产、生活习惯和行为,使生态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实现人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着力把我镇建设成为科学发展之镇、生态经济之镇。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

生态文明镇的创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有效载体,是治理农村脏、乱、差现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实施阶段

1、查找问题,明确重点。严格按照生态文明乡镇建设标准,查找我镇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确定整改重点。

2、制定整改方案。根据查找出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开展整改活动,把创建工作与提高辖区科学发展水平,改善镇域环境质量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做好整改提高,落实好各项整改方案,让环境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达到建设标准要求。

(三)迎接考核阶段

在完成整改后,对镇域范围内各村、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成绩突出、具有典型模范带动作用的进行表彰,达到以点带面,共同进步的局面,自检合格后,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迎接全面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镇生态文明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调度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各村、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结合各自情况,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按照要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通过会议、广播、宣传栏等途径全面动员,广泛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突出宣传生态文明镇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使群众自觉行动,积极投身到建设中去;要及时挖掘好典型、总结好经验,加强交流,在全镇范围内营造一个良好的创建氛围,从而促进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第7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Key words: green archives;energy saving;consumption reducing;economy

中图分类号:TU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8-0101-02

0 引言

目前,全球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正在进一步恶化着。大面积森林的砍伐,绿化植被的破坏,有害气体、水体的排放,稀有动物的捕杀等等,越来越多的自然环境问题已经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加之人口剧增、资源紧缺带来的国家与社会的争端,人类已感到生存环境越发严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成为人类想要安居乐业和永续发展的必要措施。而建筑作为城市的主要载体,是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因此绿色建筑应运而生。绿色建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生活空间更舒适、更绿色、更美好,更是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传统的建筑工程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高效节能、舒适健康的绿色建筑。本文主要对绿色档案馆建筑进行详细分析。

1 绿色建筑的特点

绿色建筑是指建筑物与周围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减少彼此影响的建筑样式,是一种要求建筑物节能环保、健康舒适、讲求效率的建筑要求。绿色建筑要求在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要特别注重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将最新的建筑技术、节能环保理念、环保技术等紧密结合起来,在有效满足各种使用功能的同时,创造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结构,这有益于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其中建筑节能设计是绿色生态建筑设计的核心内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是绿色生态建筑设计的目的。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在减少负载对环境影响的同时,节约能源和资源,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和有亲和力和良好的自然环境,使人们和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绿色建筑技术与传统技术相比较存在着巨大的技术优势,其迅猛的发展严重地冲击了传统的建筑行业。甚至逼迫一些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的技术产品退出了市场。虽然绿色建筑技术对传统的建筑行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这种冲击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建筑技术的发展,在本质上它推动了建筑行业向前发展。

①健康:绿色生态建筑环境需要洁净的空气、水源与土壤,能够有效降低不良自然环境的侵害,有效避免自然灾害的侵袭。绿色生态建筑物附近应种植树木防风、遮荫,尽量保持和开辟绿地,从而改善景观,保持生态平衡,保持清风在室内的流动。②节能:建筑物的资源、能源消耗要降至最低程度。绿色生态建筑物应充分有效地使用水、能源、材料和其他资源,并且尽可能使用地热、太阳能、水能、生物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在满足人们健康、安全和舒适使用的情况下降低消耗、节省能源。③节约资源:建筑设计、施工和选择的建筑材料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和处理的资源,减少使用的资源,力求利用可再生资源。节约水资源,包括水土保持和绿化。④回归自然:绿色建筑外观强调与周围环境和谐、运动的整合,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2 绿色建筑以及发展绿色建筑技术的必要性

绿色建筑同时又被称为生态建筑以及可持续建筑。对绿色建筑的解释大体如下: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设计使用周期内,通过尽可能的方法来节约能源,同时减少建筑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更好的条件。总而言之,绿色建筑就是追求人、建筑、自然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近些年来发展较为迅速,许多地区的旧城改造以及新城区的开发、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使得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近些年来呈飞速发展的趋势。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人类的建筑从最初的遮风避雨到现如今的智能化控制,使得绿色建筑越发成为建筑行业发展的主流。绿色建筑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长远的发展。首先,许多地产开发商都开始重视绿色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同时,绿色建材的使用也为建筑添加了更多的“绿色”,第三,国外对于绿色建筑有着严格的标准。这些都为我国的绿色建筑技术发展指明了方向。

3 绿色档案馆的内涵与标准

3.1 绿色档案馆的内涵 绿色档案馆是绿色建筑的具体应用,绿色建筑主要是指在建筑物的生命周期内,要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约能耗、节约土地、节约水资源、节约建筑材料、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以及尽量地减少污染,为使用者提供健康舒适、高效节能,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3.2 绿色档案馆的标准 2006年,我国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2008年开始进行国内绿色建筑的申报和评审。

4 绿色档案馆的优势

4.1 降低档案馆能耗与费用 绿色档案馆的建设是贯彻经济性原则的重要举措之一,合理选用建筑节能材料、技术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能够达到更好的节能效果,节约使用成本,并且有助于解决档案馆资金缺乏等问题,为档案专项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4.2 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绿色档案馆运用绿色设计理念去规划设计,对档案馆的使用功能分区与结构从整体上统筹考虑,最大限度满足节约、节能、高效的要求。因此,绿色档案馆的合理设计,既能够实现档案馆的分区管理和档案工作的快捷,又能够方便档案利用,极大地提高了档案工作人员工作的效率。

4.3 提升档案馆服务功能 绿色档案馆不仅限于节能环保,更在于为档案馆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建筑环境,实现档案馆建筑整体效果的优化与档案馆服务功能的提升。绿色档案馆能够促进档案信息传播以及档案信息服务环境的优化。绿色档案馆能够促进档案服务环境的改善与优化。

4.4 节约施工成本 绿色施工可以节约资源和能源、降低成本,绿色施工能够提高施工过程中能源利用效率。施工中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和产品节约能源,减少材料和资源的消耗。对建筑施工废弃物尽量回收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4.5 保护当地环境 绿色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大气污染。建筑企业要把发展和环保的矛盾统一起来,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就是实施绿色施工。大力发展绿色施工中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发展现场检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等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绿色施工中的“四节一环保”可以从技术层面上在新技术应用以及节能、节材方面加大挖掘力度。

4.6 为档案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 绿色档案馆符合生态节能理念,能够为档案馆工作人员提供生态、健康、舒适的办公环境。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障,也是档案馆各项工作积极开展的动力。它能够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进而丰富档案信息开发成果,提升档案馆效益。

5 案例分析

5.1 工程背景介绍 广东省档案馆新馆采用了前瞻性的绿色、环保、节能设计和施工理念,具有建设规模大,现代化程度高,科技含量大,质量标准高等主要特征。为达到节能环保、减少能耗、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目标,针对本工程节能环保要求高、建筑物使用环境要求高、绿色施工要求高、新型节能材料施工范围大、品种多等特点,制定了专项的施工方案,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作为施工管理的重点。

5.2 节能环保技术应用及经济性分析 根据档案馆的特点,以绿色建筑为目标,应用和自主创新多项环保节能新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①取消了传统的回廊设计,通过复合保温墙体来保证库房内部的保温效果。通过这种改进,扩大档案馆使用面积2100m2,提高库房的利用率达20%,共节省造价约500万元,同时也减少了土地占用面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②复合保温墙体施工中解决了多个施工难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结合设计要求和施工的可行性,本工程采用了多孔砖+苯板+加气砼砌块复合保温墙体,达到隔热、防水、隔汽、保温等多重功效,取得了较好的节能和使用效果。通过多次试验确定了相关的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获得了良好的施工效果。③贯彻“绿色施工理念”。根据“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理念,建立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施工中采用多项措施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与永久道路统一考虑,避免浪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做到分类收集回收处理;现场空地尽量栽种绿色植物,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采用节能、环保的施工机械;在现场及周边建立噪音监控站点,及时收集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噪声数据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6 结束语

第8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生态环保的绿色发展新理念,围绕《2021年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重点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以行促改、以改促效,进一步强化全州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高标准、高质量迎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大排查大整治对象及方式

认真落实生态环保的绿色发展新理念,围绕《2021年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对标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通过“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全州交通建设项目和2021年全州交通运输重点工作进行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大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现场挂牌整改,并实时跟踪督办确保相关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三、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对全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是对配套建设的商混站、砂石骨料系统、弃渣场、生活营地和施工作业点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项目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林草地(涉及林草地的)、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二是施工弃渣倾倒至指定渣场情况,渣场落实先挡后弃措施情况。施工营地生活垃圾规范收集和处置情况。三是生产生活废水规范处置情况。四是施工创面落实扬尘覆盖措施,运输车辆落实防扬洒措施等情况。施工工地落实洒水降尘措施情况。

四、任务分工及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5月13日至5月31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对照《2021年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和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或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任务清单,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同时,要注重正面宣传引导,强化先进典型案例发掘,充分带动各项目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自查情况、任务清单及典型案例(2000字内,图文并茂)于5月31日前报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二)排查整治(5月13日至6月15日)。州交通运输局各包县(市)、包项目督导组根据各县(市)交通运输局、项目业主反馈的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全州交通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工作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对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典型案例进行核实核查,提出建议意见。各包县(市)、包项目督导组排查情况、任务清单于6月15日前报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三)总结提升(6月16日至6月18日)。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汇总各包县(市)、包项目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形成工作总结(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清单),于6月18日前报送州环境生态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不少于2000字的正面典型案例(图文并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业主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本次治污降尘绿色施工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第9篇:生态环保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引滦水源;保护;现状;问题;建议

引滦入津工程是天津的生命线,自1983年9月11日建成通水以来,已累计供水超过二百亿m3,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源保障。位于上游河北省境内的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以下简称潘、大水库)则是滦河水聚宝盆,是天津市饮用水源之源。近年来引滦水源污染日益加重,严重威胁天津市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基于此,本文就引滦水源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建议进行了探讨分析。

一、引滦水源保护现状

1、上下游都积极治理对引滦水源进行保护。(1)海委以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库区网箱养鱼清理和建立跨省市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这“两项工作、一个机制”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牵头组织,在津冀两省市提出的方案基础上,提出落实“两项工作、一个机制”的总体方案。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了潘、大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与津冀两省市开展引滦水资源保护联防联查工作;提出恢复引滦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意见;编制了“引滦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组织推动实施全国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等。(2)河北省滦河上游地区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政策机制、构建治理项目支撑体系、严格环境准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河北省政府批复了河北省水利厅编制的《滦河水源保护工作方案》,明确了制定滦河流域水源保护规划和编制潘、大水库网箱养鱼清理方案等内容。(3)天津市首先治理好下游的水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一是实施了引滦水源保护工程。2002―2007年,投资24亿元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新建34.14km州河暗渠工程,对于桥水库以下实施了封闭管理。安排了水库周边水土保护工程;彻底清除了库区网箱养鱼。二是实施了于桥水库周边污染源治理工程。先后实施了库区水体生态恢复工程、村落治理工程、污水多级沟塘处理工程、黎河治理示范工程、库区周边鱼池清除工程、水质监测设施完善工程、科学研究、湖滨带生态防护林工程、垃圾处理场工程、黎河支流治理工程等,明显改善了于桥水库周边水生态环境,有效降低了入库污染物,水库水质得到有力保护。三是标本兼治,六大举措全面保护水源地。

2、区域加强合作进行引滦水源保护。依托津冀备忘录和框架协议,天津市政府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2011年调整为3000万元重点支持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引滦水源保护项目建设,至今总共投入了1.3亿元。共支持河北省水源地63个项目,带动当地投资9亿多元,针对引滦水源污染现状,重点支持取缔网箱养鱼、消除面源污染等方面的项目。

3、二、引滦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1、划定潘、大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无法落实的问题。2011年2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区划》,公布潘、大水库为第一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划定保护区。由于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后,当地要依法承担相应水源保护责任,水库周边产业发展将受到限制,因此地方政府态度坚决,不同意划定保护区。致使取缔水库中网箱养鱼、清理水库周边宾馆饭店、限制新建污染项目等水源保护工作无法得到现有法律支持。

2、取缔潘、大水库网箱养鱼的问题。潘、大水库网箱养鱼已形成规模,并被农业部确定为北方淡水鱼养殖基地。养鱼网箱总数由2003年的2万箱,增加到了目前的6.95万箱(河北省称已达12.86万箱)。潘、大水库网箱养鱼已形成集饲料鱼苗供应、养殖、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具有规模大、投入多、产值大、涉及村镇人口多等特点,取缔网箱养鱼涉及库区周边群众和后靠移民生计,且多年来一直存在潘、大水库移民上访情况,取缔网箱养鱼问题十分复杂,难度很大。

3、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列入部级生态补偿范畴,且存在着资金缺口大、考核指标水量、水质达标难等诸多问题。尽管环保部、水利部多次协调,天津市环保局也按要求编制了引滦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方案并上报环保部,但至今没有结果,致使引滦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仍未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不建立,上游地区对引滦水源保护缺乏积极性,引滦水源保护等措施难以组织实施。

三、引滦水源保护的建议

1、开展水源保护区共建。推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建设,协调北京市、河北省完善燕山山地丘陵水源涵养生态维护区建设,在天津市境内的蓟北山地丘陵区保护与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清洁型小流域,加强采矿迹地生态和景观恢复,综合治理荒山荒坡及沟壑。开展于桥水库主要入库河流沙河、黎河、淋河汇流区域的污染治理。

2、推进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以水功能区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海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为依据,明确京津冀区域内水质及生态水量目标,合理制定河流纳污总量控制方案、生态流量控制方案、水生态修复治理方案,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协同治理,建立河流生态廊道。构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海河流域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

3、强化流域综合管理能力,尽早对流域综合管理立法,从全流域角度统一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4、推动建立高层次跨界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国家发展改革、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委和两市一省政府参加的省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京津冀水源协调保护有关规划编制,将划定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清理养鱼网箱、建立跨境生态补偿一揽子解决方案纳入规划;制订跨界水质标准;协调解决跨界水资源重大问题和跨省市重大水纠纷,促进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束语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以强化流域综合管理为抓手,建立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和跨境生态补偿机制,区域联动、共建共享,实现京津冀地区水源真正有效保护。应逐步建立流域水源地综合治理模式,强化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饮用水源地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李继明.引滦入津工程水源保护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水利,2014(7)

[2]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于桥水库周边水污染源近期治理工程环境效益评估报告[R].天津:2014.

[3]环保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R].北京: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