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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精选(九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第1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20xx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关注焦点焦点1 执法范围

包括工商、交通等6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

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焦点2 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频出。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xx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2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一、大队基本情况介绍

(一)机构发展情况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前身是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县城建监察大队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是县规划建设局的下属单位。二00三年八月,县委、县政府为加大城市管理力度,解决城管“老大难”问题,组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编制40名。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建制并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规划建设局代管。二00四年九月,根据常编〔2004〕33号文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升格为正科级,管理体制由县规划建设局代管调整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变。二0一一年八月,根据常编〔2011〕19号文件,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全额拨款参公事业单位,结构编制、级别及人员身份不变。

(二)大队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主要工作职能

二OO三年八月,根据县编委《关于建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常编〔2003〕13号),核定大队全额事业编制40名(原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3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收回),实行一次定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二OO九年四月,根据市人劳社保局《关于同意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等10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衢市人劳公〔2009〕108号),确定大队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目前,大队内设2个科室5个中队:即办公室、法制科(督查室)、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规划中队和开发区中队,设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2名(副科级)、科(股)级职数10名。大队现有50人,编内人员22人(其中参公人员20名、全额事业人员2名),协管员28人。

根据常编〔2003〕13号文件,常委〔2005〕46号文件和〔2005〕1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规定,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综合履行原城建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及受住建、环保、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等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委托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规划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乡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公用事业、房地产、建筑业等进行监察和行使处罚权。

(三)依据环保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沿街及居住区个体经营者、经营性企业的排污、噪声、废气、废水等行使处罚权(简易程序处罚)

(四)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临时摊贩、无照摊贩、车辆修理、加工点等行使处罚权(简易程序处罚)

(五)依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区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行为行使处罚权(简易程序处罚)

(六)依据公安交警行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使处罚权(简易程序处罚)

(七)承办县政府和县住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职能。

二、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通过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从体制、机制和执法主体运行上一直都存在梗阻,当前大队所履行的仅仅是县住建局委托的七项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环保、工商、卫生、交警部门从未将有关处罚职能进行过委托。其中,交警部门在大队建立之初派驻了两名执法人员,后将一名执法人员替换为协警,2004年年底将两人撤离。工商部门虽一直派驻人员参与管理,但其工作角色仅限于大队普通的执法人员,“工商”效应并未体现。2006年初,派驻人员也已撤离。从当前大队的工作职能上讲,不仅与“综合执法”不符,也没有形成“联合执法”的模式,其实质的称谓应为“城建监察大队”,两年来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仅仅是将一个股级的单位升格成了正科级的单位而已。目前我大队日常执法主要是对规划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公用事业、房地产、建筑业等城建监察七项职能进行监察和行使处罚权。这极大地背离了县委、县政府建立综合执法大队的初衷。不仅如此,因大队名称中“综合执法”的称谓,往往引发了众多市民群众、经济主体乃至少数部门对大队工作职能的误会。

三、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和建议

1.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对涉及城市管理的执法权限,打破部门限制、打破职能限制,实施大综合、大执法。将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全部集中,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限调整后,原具体承担相应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和编制一并划转。

2.充分发挥城管委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我县城管委和城管委办公室职责,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中长期规划;决策城市管理重大事项,指挥协调城市管理重大问题;协调城管委各成员单位开展各项专项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利用县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平台对各成员单位进行督查和考评。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区域分片管理或派驻乡镇、街道和开发园区并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

3.增加城管执法人员编制数量。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执法标准的提升及依法行政的需要,目前一线队员、专业管理人才非常短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管理相关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执法效率的提高。参考周边县、市、区城管执法人员编制数量,建议增加我县城市管理执法队员人员编制数,解决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问题,同时逐步减少城管协管员的数量,为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第3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根据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我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维护《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权威性、严肃性的主力军。以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负责各类摊点、户外广告设置、停车管理等工作。无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2、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执法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的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办听证会,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做到证据真实性,同时做到证据完备性。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

3、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办法。以《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日常工作实质,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系统的梳理,制定了《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执法工作重点和难点,严格制定表准,力求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所有行政岗位职责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项目,行政执法责任等逐一进行了梳理。细化分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岗位、每个执法人员,同时修订完善了《执法岗位责任制》,《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作为对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人员岗位后的变化,及时对行政责任制各项基础工作进行了调整、更新,做到动态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从强化内部监督入手、从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仪容风纪、文明执法、办案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第4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关键词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程序 合法

0引言

党的十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成,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法作为法治工作的重要体现,落脚点在于各级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是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统。然而,作为城市管理的典型代表城市管理执法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

合法的执法程序是社会法制的必然要求。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依据,如果程序缺失,行政行为的后果则会偏离方向,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城市管理工作更为明显,因为城市管理工作与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例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与城市改造的区域不断扩大,更加大了城市管理执法的难度。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如何依法约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权利,使其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原因

行政执法行为是城市管理部门的一项常规职能,是衡量一座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形成直接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城管执法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

(1)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基础法律依据层面,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在行政强制领域建立了基本程序,实现了城管执法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管理的操作层面。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了许多适合本地特点的法规、规章。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从事具体工作时,提供具体程序,保障城管执法行为的顺利实施。

(3)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还单独制定行政执法规章。比如《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市建设单位和相对人都做出了明确有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城市管理执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解决城市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

面对成绩不应固步自封,还必须看到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突击行政执法中,会因为没有缺乏具体的法条支撑而造成公众的误解;或者出现部门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相矛盾的情况。就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法律观念转变缓慢。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程序意识的薄弱。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误区。总认为实体法律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义,程序法不过是一种“陪衬”的角色。

(2)简单的行政执行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在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不同环节尽管有程序规范,但是对于具体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只是断章取义的,选择如何快速实现执法活动,而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的规范并没有放在关键位置。

(3)执法部门职能设置科学程度有待提高。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主要依据行政处罚工作设置,尽管清楚界定了各级各类执法的范围,但是在城管与其他部门之间仍然存在职能重叠的情况。因此,在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的情况屡见不鲜。

(4)执法目标设置缺乏综合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密切联系的纽带之一,也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经常性管理活动。虽然在我国延续千年的“官本位”思想已经被打破,但受此影响,上级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仍与执法人员的升迁、奖惩等挂钩,依据是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管理了多少小贩、撤除了多少处违法建筑等。难免造成城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而罔顾法定的执法程序。

(5)执法队伍本身素质不过硬。严格意义上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由公务员队伍组成。但是受限于行政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城管执法人员来源复杂,有公务员还有协管员等等。因每个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尽相同,表现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水平层次不齐。其中不乏作风粗暴的执法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不利于城市建设进程。

2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合法性的探索

(1)变革传统思想,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环境下,城管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自觉学习法律文件,善于用法律思维考虑、解决实际问题。

(2)理顺城市管理执法职能。职能不清晰,是造成执法重叠与推诿的原因之一。因为每座城市的建设进度是不一样的,所以要立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到职能的全划转,依照职权的实际效果划分减少职能碎片化。

(3)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的实施者,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合法化,就必须严把人才关,建设职业化、各项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语行政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

第5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一、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

我局把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针对我局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普法组织机构,具体日常事务落实了专人负责。根据阿克苏市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按照阿克苏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年市建设局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明确了年我局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目标和任务。领导小组定时不定时地专题研究全局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职工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局结合“五五”普法教育“法治六进”和创学习型机关活动,在局系统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充分利用政治学习时间进行建设领域和相关公共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岗位学法,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文件管理

一是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按照我市的统一部署,遵循“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少”的原则,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对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文件的规定及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与审查。规范性文件都按要求报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建设局和市法制办备案。同时我们认真收集社会各界对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强化管理,完善面向社会、统一规范的工作机制

我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行政赔偿追偿制度》、《执法程序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执法奖罚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公约》,按照有错必纠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不作为追究,错案追究和免于追究的责任范围。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年初建设局与各执法部门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实行领导负责,责任到人,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干部职工岗位考核评议结合起来。并制定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操作规程,对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目标、任务,行政执法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和奖惩办法,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保障了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我局按照执法职能与系统内执法部门下发了执法《委托书》,并要求将执法程序公开上墙,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责任到人。同时,执法部门加强了执法档案建设,配备了专职执法文书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执法档案,使执法档案健全。

四、加强法制学习,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我局根据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现状,制定了详细地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定期对建设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及考试。进一步加强了对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客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制学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着重提高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五、抓好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项工作中,我局一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二是充分利用单位的宣传阵地,采取各种会议、墙报、板报、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法律宣传与依法行政工作相结合,使法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三是充分利用建设系统各类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多次组织开展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客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宣传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除宣传法律法规外,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城市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咨询和答疑,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5条,并在阿克苏市电视台城市之光栏目进行了专题宣传。通过一年的努力,我局系统干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今年在行政许可审批和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社会上也没有不良反映。

六、严格执法,努力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努力规范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和办事程序。一方面实行政务公开和挂牌上岗制。在机关醒目位置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实行“八公开”,即有关政法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责任、监督电话公开。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标明了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编号、工作单位等,使办事群众一目了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年没有发生一起群众投诉事件和违规收费、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实行了全程。按照“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的模式,将机关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办事大厅,由大厅根据办理事项的内容交由各职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切实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杜绝了暗箱操作,方便了办事业务主和群众。

六、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6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关键词:城建档案;法制建设;规范建设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十把推进城镇化列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档案的管理却严重滞后。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历史记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工程房屋维修、编史修志、区域规划、民事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步伐,否则,将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完善法规,保障档案事业顺利开展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依法建档力度。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已经刻不容缓。2001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首次以行政法规设定了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2001年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等制度,为我们城建档案的立法提供了依据。2013年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从《档案法》、《规划法》,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人大通过的《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构成了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 任何一个法律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制定适合我省、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来保障我们的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我们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重视不够,致使地下管线被破坏的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甚至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所以也要加大对《地下管线条例》的实施力度,强化管理,推动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多方联动把关,确保档案收集

建议市政府依法重点加强城建大工程两个阶段的把关:一是建设单位报建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规划部门才能受理报建,二是竣工前必须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预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土地、市政、勘察、人防等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地方法规时,应有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等条款,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依法行政,维护城建档案法规的严肃性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是城建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城建档案法规框架基本形成,但行政执法工作比较薄弱,在城建档案工作中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致使城建档案进馆率低,因此,城建档案执法尤显重要,关系到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城建档案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城建档案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的大中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同时挂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的牌子,依据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享有专门权限行政机关的职能。但我馆现在只有城建档案馆的牌子,没有城建档案办公室的牌子,建议我馆向其他省市学习,成立城建档案办公室,使城建档案馆享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要注意的是我们只有行政执法职能,但不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应报执法主体审核,由执法主体作出裁决。

二是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察队伍。必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开展城建档案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对所属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有权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行为。

三是建立加强行政监督,保障执法检查成效。有效的执法监督室提高执法检查成效的重要保证。执法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执法监督人员对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执法监督室是实现法制化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的重要措施。如果机制不对,措施不力那也难以促进执法检查的实施和持久的开展。一项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是执法、守法和执法监督的统一体。建议政府建立督查激励机制,对城建档案移交情况定期清理,对及时移交档案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移交和未及时移交档案的要追究建设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坚决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审批该单位的其他报建工程,并按管家和省有关法规予以重罚。、

从当前档案法律法规的配套体系看,档案执法监督机制,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实践上,都未进入规范轨道。要使档案执法检查真正取得成效,还需同时完善档案执法监督的约束机制。

四是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人大及其委员会应监督政府及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城建档案法规,把城建档案的执行同其他法规执行一样对待。

第7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03-02

1 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

1.1 法治的概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

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

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

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

2.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

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

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

3.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

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

(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

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

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

3.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

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

(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

(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孙莉.依法治国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第8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关键词】城市管理 城管执法 路标

“城管”是城市管理的简称,在生活中它还单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城管执法,指的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工作职责的活动的总称。城管的职责主要包括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以及城市内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商行政管理中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中的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为了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我们寻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成功的经验,总结工作中的不足之初,安插一支支鲜红的希望路标。

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进一步凸现。如何依法管好城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根据笔者所知,目前城管执法存在着以下问题:

1.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目标不到位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到省里是建委,而在地方,则分成城管、规划、园林、市政、房管等若干个职能部门。除此在具体操作中,涉及到城市管理工作的还有公安、工商等其它系统的主管部门。由此看来,从国家、省到地方上,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也越来越多,职责交叉也越来越不清,相互扯皮也就不足为奇。因此,在执法中这些职能部门的队伍往往是“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城市管理的问题也就无法根本解决。

2.重复执罚,多头收费,破坏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由于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而各部门又拥有单独的执法队伍,造成了我国大部分城市还存在执法队伍众多,经费不足等问题。其中有的队伍以收费和罚款维持生计,产生了不正常的利益驱动,经常出现重复执法、以收代管、只罚不管等现象。多头执法、重复执罚、重复暂扣物品,也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3.体制不顺、政令不通,政府工作措施难落实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各地在市容管理方面实行了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城市管理的基础是区街。城建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但具体管理都和办事处的管理交织在一起。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有两大问题:一是城市管理“条条”指挥不动“块块”,因为“块块”的人、财、物都在办事处,这样就弱化了“条条”垂直领导的作用,导致政令不通。二是“块块”管理的“无矩性”,当前部分区、街政府大都把城管部门当成“钱口袋”,使城管工作变了调,甚至出了轨,本该去清理马路违章摊点的城管队员却对他们收费“放水养鱼”,根本不考虑违法行为的存在,只要能罚来钱就行,纵容了违法现象的滋生。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我们不断探索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要克服以上所述的各种弊端,走综合执法的道路势在必行。我们的管理途径是:

1.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

城管综合执法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在实际运用中更易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扯皮,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拥有较全的城管执法职能,这支队伍遇到各类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时,均可以执法主体对其进行处罚,不存在争权夺利互相推诿的问题,能够使违法行为得以迅速消除。

2.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城市监察管理权力的职能部门,最主要的就是如何为群众服务好,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使城市管理落到实处,让群众受益。

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对城市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才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容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不必要再到各部门说好话、解释,避免了重复扣押工具,重复交罚款。另一方面,实行综合执法能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由一支队伍执法,就能给群众吃个定心丸,执法队员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群众就能找到地方设诉,就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3.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政令畅通,齐抓共管

实行综合执法,一方面可以精简机构,七八杆枪合成一支队伍,不仅指挥有力,政令畅通,而且由于一队多能,它必然能大幅度地降低政府行政执法成本,减少因建立多个专业执法和队伍的政府行政开支,使政府能以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化和最优化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行政处罚权被相对集中,促使各部门步调一致,不再推诿扯皮,从而消除因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推诿扯皮而产生的行政负面影响,积极主动地改造各自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4.城市管理人员加强责任感,务实创新,多管实干

“管”就是在“看”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跟上“执法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现象依法进行制止和查处,也就是进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既要大胆管理,敢于碰硬,又要沉着冷静,有理有节;既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既要做到科学执法,力求好的执法效果,又要减少矛盾,避免冲突,维护稳定。因此,在执法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切实做到遵循程序不颠倒,执行程序不漏项。对当事人先敬礼,后亮证表明身份,然后指出违法事实、违法依据,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该用简易程序的,没必要复杂化,该用一般程序的,绝对不能怕复杂。在查处违法建设等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办案质量,狠抓处罚决定的落实。既要根据职能职责管理到位,又要严管、会管、管好,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真正做到严管有严管的标准,重罚有重罚的尺度,强拆有强拆的程序,细微之处彰显城管执法的水平和队伍素质,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同时,切实提高案件处结率,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我们的地位。

“干”就是在执法管理中为执法相对人搞好“热情服务”,以实际行动体现文明执法,赢得被管理对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此,执法人员要本着“教育是前提,处罚是手段,服务是措施,规范是目的”的原则,做到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9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柔性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

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1]。又如浙江省辅协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安民警数[2]。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张家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制人员86名。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再如北京市的127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3.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体制不顺。城管局目前只是在省级以下独立设立的行政机构,在中央一级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城市管理部级机构,而是在住建部下面分设的一个司级机构,在省级、市级、县(区)级才独立设立,尤其是在县区级,和住建局属于两个行政机构。越在基层越是需要加强组织管理,需要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越多,所以,越到基层,所需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更为充实。行政机关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省、市、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只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而在部级行政机构中没有严明的权力配置予以规制。

二、协管员的性质

雇佣的协管员比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还多,但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协管员的身份到底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为城管局打工的劳动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管理行政关系?这不禁引人深思,协管员与城管单位之间到底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协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之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行使的行为应当属于私法行为。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述,国家可以将特定的行政任务转移到私人,私人当作“公民义务”采取特定行为,如道路沿线居民的道路清洁任务,养护重要财产的义务[4]。这里,私人执行任务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三、协管员参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执法者的素质与能力。诚然,实践中将协管员纳入行政执法者队伍进行行政执法已成为现在通行做法,但是各省市之间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区规定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有的地区仅设定招考门槛,通过招考录用成为城管局聘用制的人员即可进行行政执法,还有的地区招录不明,成为城管局聘用制人员后从事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执法者的准入门槛不统一,无法考证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管,故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与初始目的不一致的隐患。如果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就会面临滥用的风险,并且会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从事行政处罚这项工作时,与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如执法不能明确执法依据,行使权力却不明权力出处,应用法律却不能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都会为执法带来显性阻力。

2.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表述不明。在面对每项工作时,在编执法人员和聘用制人员职责应当予以区分,对于工作职责也应当严格规范,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效率性。但是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制定统一规范,没有叙述哪些是辅工作,也没有表明如何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易产生权责不清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满私人参与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的目的接受与否直接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占道经营者以其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希望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行为,其抵触心理在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者发生碰撞时,私人参与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行政相对人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实地调研走访,在随机询问的20位摊主回答中,对于私人参与行政处罚100%不满意。

四、私人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制

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里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没有列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其他辅助岗位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私人参与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留下空间。有地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通过规定禁止性条款禁止私人参与城管执法,如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是也有些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纳入到管理之中,如上海市2010年颁布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直接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范围。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将辅警这一辅助人员群体纳入到行政主体序列,这都是一种考虑实际问题基础上的体制创新,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缓解了人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对于城管执法具有参照意义。同样,浙江省2009年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主体范围的表述,概括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主体范围,并没有区分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无形地扩大了基层执法群体范围。河北省在1993年颁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但是根据河北省法制办2014年下发的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根据报告,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742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取消81720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并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5]。虽然整顿执法队伍,严格管理,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执法人员满足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在不突破现行行政指导方针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扩编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聘用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结合实践所需,京张联合申奥对张家口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成为张家口一项长期建设任务。目前,张家口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主城区已由原来的桥西区桥东区扩展至宣化半坡街地区,而现行人员结构还是成立之初模式,且清退了聘用制执法人员后工作任务并没有相应减少,所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根据执法区域予以扩编增人,并做到执法清明,职责严明。如北京市采取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6]。诚然,行政人员编制数量由各地政府编制委员会部门核定,而编制委员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受上级编制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领导。所以,在缺编问题的解决上可以考虑北京设置专项编制的做法,既保证了公务员身份,又解决了缺编问题。

2.设立严格准入制度。在具体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时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首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行政机关设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再者,对公务员和私人参与行政执法予以区分,全面肃清公务员队伍是保障组织纯洁性的有效要件。还要考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只有符合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才能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使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或者根据法律具有授权行使。有的省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资格证,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前置条件,从而提高了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门槛。如浙江省政府颁行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才能持证上岗。河北省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年检合格后才能执法。这些都属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3.考虑政府服务外包。近年来,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变迁中,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日渐凸显出活力,政府将部分供给服务进行外包不仅在公共管理上控制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解决了各地人力不足与编制紧缺的矛盾问题。如,上海结合社会工作与社工人才建设,购买岗位与购买项目相结合,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购买的范围包括司法矫正、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购买服务涉及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三大类30个岗位,其中房屋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11%,环保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3%,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都是促进就业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7]。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但是对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服务还有待于法律的突破与规范。

4.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当权力丧失了监督制约,将会脱离轨道渐行渐偏。私人参与行政执法,必须具有监督制度保障,从源头上把握。行政执法包含权能属性众多,如检查权、处罚权、许可权等。首先,须明确监督的对象。监督侧重点在于权限及其权力的运行,权限范围及其权力行使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授权,区分不同岗位的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做出行政行为,并依法依规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有越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应当予以追责。其次,加强公示监督。权限范围、权力运行应当通过网络、书报等方式进行公开,使市民查阅、了解。而且,定岗招聘的聘用制人员必须公示,对于私人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主要工作还是辅工作、长期性质工作还是临时性工作须公示标注。再者,行政处罚的公务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事由等都应当进行公示。第三,严格组织考核工作,尤其是聘用制人员。对工作应当进行细化,对照其工作量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其工作量的完成与工作质量的优劣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人员应当清退。对于参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证书。

5.适时加强教育培训宣传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的素质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机关形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8]。首先,加强教育培训与业务知识学习,是对个人参加工作后进行的重要继续教育。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即要注意柔性执法的转型,又要注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执法背景、依据及其如何操作都需要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公务员执法素质。其次,对于教育培训进行宣传,使民众不仅可以增强对执法内容的了解,更加清楚执法工作的必要性,这是提高民众素质的重要渠道。

五、结语

增强执法力量,整治执法队伍,一直是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依靠单一政府部门很难统筹解决。这必须通过行政手段的正当化与合法化,全面统筹,合理增配编制人员,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聘用制人员问题解决消化掉,才能最终改掉体制的陋习。

参考文献:

[1]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59.

[2]朱振甫,杜剑虹,张应立.辅协警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09,(9):27.

[3]江凌,张水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事实情况与基本经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十二年的回顾[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4][德]赫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84.

[5]河北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将收回证件[N].燕赵都市报,2014-11-15.

[6]杨宇龙.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齐海丽.我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研究———以上海市政府购买岗位为例[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