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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调查精选(九篇)

法律意识调查

第1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农村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001-05

一、序言

(一)选题的由来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农村法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从历史和现状上看,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一大半,因此,农民问题就是中国发展的主要问题,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就是实现全社会法治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环节。但是,针对中国政府已经提出并正在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中国的广大农村是否已经逐步实现了法治化?目前农村中的普遍法治状况如何?农民对法治化建设有多少理解和参与?以及针对目标任务和现状,农村法治建设该何去何从?这些问题都有待学者进一步探究。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有了可喜的成果,“有法可依”也基本达到,但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仍然不够,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诸如农民对法治的概念模糊、农民缺乏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应用,以及农村执法艰难导致的法治化进程缓慢或停滞不前等问题,这其中,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念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认知、评价和运用程度,以及对一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看法等等。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讲,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农村法治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没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农民法律意识的支持,就不可能实现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研究中国农村法治化问题,必然要将农民问题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置于其中。

(二)调查对象选择

我选择的调查对象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的南社村、东社村、上庄村、窊流村、后北屯等城中村庄以及山西省吕梁地区离石的一处街道所在的村民。之所以选择这些地方和村庄,是因为我的家乡是山西太原,我的家在这里,这些地方对于我自身来说都相对熟悉,对它们近几十年的发展和变化也相对了解,且太原市的各城中村和离石的村庄在各个方面都存在差别,比如村民的生活方式、经济收入以及两个所属城市的发展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本次调查因个人原因有幸能走访离石市区内的几处街道居民,进而扩大了调查范围,也有助于调查的准确性和有价值的参考。所以在种种现实条件的约束下,能够且只能选择这两个城市中的农村来做调查,虽然调查结果并不能完全代表和说明一切,但至少可以说明仅这两个地区的农民和农村的法律意识问题,希望对反映和了解更大范围甚至全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普遍现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调查目标与意义

本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调查目标:第一方面,力图以调查对象为代表,一定程度上了解当前的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成因,并思考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农情现状出发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第二方面,通过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对当前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条件进行切实的分析,试图说明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以此为前提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法治化进程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本文的调查意义在于,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像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特别是当前农民法律意识亟待认真分析和总结,农民法律意识在不断追求提高,但其在全社会中仍处在较低的层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发展的大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的全局性问题。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要依靠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民人口。增强当代中国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推进农村法治化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实现“中国梦”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所以,调查和研究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四)调查过程说明和问卷分析

本次调查针对选择的若干村庄进行走访,尽可能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调查深入和全面,主要采取的调查方法是口头访问和问卷调查。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愿意接受问卷并试图作答问卷的人群大多为年轻人、中年妇女或者小孩,其他人群不愿意接受问卷调查这种方式的原因是他们大多没有文化基础、不识字或者年老体弱、眼睛昏花,所以不愿意去花费精力阅览纸质问卷,所以,针对这些群体,笔者采用了口头访谈和聊天的方式;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还有一部分村民,以年轻男子和中年男子为主,不愿意接受笔者的任何形式的调查和访问,对于向他们提出的法律意识一词毫无反应甚至态度不佳,所以在笔者的调查结果中没有包括这些人群。本次问卷的设计采用单一形式的题型,即全部都是客观题。每张问卷有21道题,分别是前20道问卷主体内容和最后一道主观问答。其中,20道客观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五道题目,主要是了解被调查人的概况,包括他们的性别、年龄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第二部分,即后15道题目,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法律认知、法律意识、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了解以及期望等方面;第21题作为问卷结束的一道主观题,虽不算问卷的主体,但也很重要,是对该问卷的评价、对农村法治建设有什么想法或建议,属于自由写作的题目,被调查者可以选择填写或者放弃。本次问卷下发之后,由于被调查者的种种因素导致一半的问卷没有任何作答痕迹,成为无用问卷;有效的收回问卷只有31份;另外对其他尽可能多的各年龄段的村民采取了口头访问的形式,也对那些无效问卷的作答者换成了口头聊天的形式。因此,以下的内容分析将以这些调查问卷和口头调查结构为依据,材料虽严重不足但也能够代表几个村庄的情况。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民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和劳作的劳动者。随着社会因素的多方面发展,这个概念界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以及世界各国农村的分化情况,本研究中把“农民”的内涵定义为一种地域身份更为合适,其人群包括在农村地区生活和从事各个行业的所有职业人群。

(二)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和态度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个方面和一种表现。农民的法律意识,主体对象是农民,特指农民关于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的看法、态度和心理情感的总称,主要包括农民的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对法律法规的评价和态度、对社会法律事件及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合理运用,以及对法治化目标的建议和意见等方面。

(三)农村法治环境建设

法治,即依法办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依法办事”的原则作了科学的表述。依法办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在本研究中,笔者把“农村法治”定义为在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依法办事的状态。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应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是以依法治国为目标,以现行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为前提,着眼于从法律上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理念,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和谐社会秩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和制度;第二,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即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其主人翁地位的意识和参与村民自治,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营造“以人为本”的公平理念和价值取向。农民群众是新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得益者,法治环境建设应当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逐步消除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第四,法治环境建设也应当致力于发展农村地区社会文化事业,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乡风文明不仅要靠精神文明,也要靠法律。

三、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表现与特征

(一)农民对法律的看法

从调查结果来看,当前很多地区的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也表现的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民缺乏权利意识。很少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些人因对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毫不知情,遇事只有依靠村委会和村支书;不少人因顾及一些其他多方面因素而不愿生事;还有些人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但现实中却投靠无门,不知该如何运用法律。另一方面,尽管大多数被调查者对中国的法律能列举一二,但是对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或者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的认识少之又少,也就是说,一半甚至以上的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不足。在访问过程中,在被问到“列举您所知道的法律或者条例”的时候,被调查者的回答大致可以概括为:对中国的宪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土地法这些大的方向略举一二,但具体有哪些条例和规定便说不出来了。另外,本次调查中,近七成的农民对法律抱有信仰和期待,认为法律可以为自身所用,法律是公正且平等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民认为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即使是法律出台也无法解决。在被问到“人情是否大于法律”的问题时,一半以上的农民认为,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已经几乎是曾经发生的,即使现在仍然会出现人情世故不顾法律权威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人们抵触和排斥的,相信将来都会彻底消除,法律权威会全面保障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农民对法治建设的看法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具有至高无上性,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本次调查中发现,近八成的农民都听说过法治建设的概念,但是对于自己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如何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角色的问题却不是很清楚,且很多村民在访问中指出,虽然有法律条文存在,但农村目前依然是人治的传统远胜于法治的思想,这是极其不利于农村法治化实现的。但是改变所有农民的这种思想需要花好长的时间。由于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农民心里,用领袖、权力、金钱或是人情办起事来都比法律管用,法律存在和法律实施并没有直接关系,加之农村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通过法律维权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一个困难大、代价大且复杂的未知过程。所以,农民对于法治建设大多是抱有一种坐享其成的态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改革充满信心,但对自己要做些什么贡献或是改变什么思想等问题,并没有想过。

(三)农民对农村建设的期望

笔者在问卷的最后专门设置了这样一道填空题,试图通过被调查者的自由写作了解更多的真实想法,也有助于调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问卷回收的整体水平来看,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对农村建设报以信心和决心,提出的期望也包括农村各个方面的建设,例如,首先要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法治建设方面,贯彻有法必依,加强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深入农村了解情况,加大农村建设力度,等等。笔者注意到,在村民们的期望和建议中,像“广泛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和农民的法治观念”这样的建议有一多半的人提出,而“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执法监督”也有一部分农村居民提到。这充分说明,当前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只会是暂时的,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经觉醒和进步,并且迫切希望自己也融入到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去,农民法律意识的全面提升指日可待。

四、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确保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诚然,这种体制在过去某一段时期促进了城乡经济结构的发展,但随着城乡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调整,这并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是一个多向度、多维度的社会经济现象:在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上都体现出城乡居民在生活各个方面不同的政策差异,这些差异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一体化的局面,国家法律法规在城市中能够顺利实行,但是到了农村,由于各项条件的制约,法律与农村自身的秩序不一致,就会导致国家法律不能在农村实施下去,影响我国农村法治环境的建设,从而也使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升。笔者认为,现代法治建设依托的经济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社会的发展迫使农村经济也要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但从总体来看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跟不上时展步伐,难以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因此现代法治建设需要的物质基础在农村也暂时并未达到,严重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发展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农村市场规模较小,市场经济的相对落后,使得农村的法治建设过程艰难前行。

(二)历史与传统文化原因

一方面,两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传承了中华文明,也形成了浓厚的封建文化。传统的封建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倡导礼法合一,讲究上下尊卑、长幼有序。长期受封建文化主导的农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有权威的老人,这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成为了村里的实际执法者,他们依据的更多是封建道德观和风俗习惯,而不是法律。因此,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依靠世代相传的规矩,而非国家倡导的法律。另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法律作为信仰的客体,而农村居民却对其相对陌生,难以真正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清。这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正如列宁所认为的,“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留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极端仇恨和不信任,克服这一点,是个非常难的任务。”①长期以来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了法律信仰危机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影响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环境的建设。因此,在农村,大部分农民更愿意相信村干部的话语,而不去相信法律条款,导致村干部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农村盛行,从而也使得村民法律意识更加淡薄,更加相信“人治”大于“法治”,致使法治化建设举步维艰。

(三)我国农村司法与执法力量薄弱

一方面,农村普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运用到广大农村当中,并非得到了全面的适用,有些法律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并未从农村现实情况出发,也忽视了农民的真实诉求和实际问题,致使某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适用到农村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农民的真正需求,农民的问题不能利用法律手段得到及时解决,就会更加投靠“人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时俱进的政策被频繁出新,但同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习惯等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改进,致使制度对发展中的变化无法做出及时的调整,造成现有法律无处可用,需要的法律不能出台的局面,最终导致农民不信任法律。另一方面,执法的不足也是促成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重要因素。农村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是阻碍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直接因素之一,也是我国农村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一个难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不仅在农村,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和程度上都存在,这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法治心理。同时,农村基层法院也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村司法的需要,农村司法体系尚不健全,想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面临诸多不便,这在农民心中可能对法律体系产生排斥,因此导致法律意识愈加淡薄。

五、加强农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以奠定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夯实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在物质生活充分提高的前提下有能力和有精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优势资源,发展和提高其生产力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只有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农民才更有积极性参与法治建设。其次,抓住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天然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经济,必然要有一套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制度,当前必须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使用、征地补偿等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的市场经济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现代农业。

(二)加快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针对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缺陷,相关立法部门要加快涉农立法工作,减少有关三农问题的法律空白地带,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念,制定符合农村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使农村的各项工作和问题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还要推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要求农村执法主体转变其执法观念,而且要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并带动整个农村的法律观念和素质,避免出现滥用权利侵害农民切身权益的情况。

(三)培育农村的法治建设主体和法治环境

全面提高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首先在政策上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要全面重视教育,提高农民整体的教育文化水平和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为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自治能力,当前我国已经在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积极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鼓励和培养农民以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其主人翁地位。据调查,村民自治制度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培养农民在法律意识和习惯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民坚定自己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信念,坚定其法律信仰,进而有助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

六、结论

第2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律意识;调查;研究

一、案件叙述

先看两起在学校发生的案件。案件一,事情经过:叶某,万安县人,是学校2013级数控班3班学生。某年9月1日晚10时许,叶某与8名同学翻围墙出校上网,在围墙外与学院4名萍乡籍老生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事后,感到吃了亏的叶某与同学等8人找正在网吧上网的4名萍乡籍老生报复,但叶某一方遭对方10余人追打,终寡不敌众,落荒而逃。在逃跑中,叶某被对方追上并打倒在地,之后被对方数人用棍子和砖头围殴。叶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案件二,事情经过:在实习期间一名谭姓学生由于不遵守实习场所秩序,遭到一名习姓教师的殴打。这名谭姓学生感觉受到委屈,同时又受到女学生的嘲笑,自尊心受到伤害,于是纠集另一名老乡唐某到实习场所对那名习姓教师进行报复。针对这起事件,学校做出了严肃处理,这两名学生一名开除,另一名留校察看。教训是惨痛的!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这些学生处理问题都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为了较精准找到学生法律意识的盲点,分析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状况,为以后的教学和学生管理提供方向,笔者设计了反映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是学院中职和高职学生,各500人,调查的内容包括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了解程度,有守法程度、法制观念、解决矛盾的方式等6个小问题。

二、学生法律意识调查

1.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高职生法律意识明显优于中职学生。问卷调查显示,“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的认知”问题,高职生“程度很好”占47.2%,而中职生仅有30%;在看待打群架事件中,中职生认为事件违法仅占25%,而高职生普遍认为违法。2.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反映出学校在法制宣传方面方式比较单一。在调查问卷中,回答“违反校规后,你有什么感受”这个问题时,高职生和中职生“无所谓”的感受程度都占到60%。3.解决矛盾方式高职生和中职学生没有明显的区别,都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报复心理。如解决同学受欺负的问题,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帮忙报复”。这说明高职生法律意识在行动上有较大的落差。

三、对策建议

第3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关键词 新疆南疆地区 法律意识 差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其中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全民守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神圣感,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观念,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尤为重要。

新疆南疆地区通常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天山以南,昆仑山系以北的区域,包括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即所谓“南疆五地州”,是一个维吾尔、汉、蒙、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三股势力”、“暴恐活动”等负面影响因素严重,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南疆地区特殊的人口构成以及宗教文化传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了解南疆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在2014-2015年做了一份关于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南疆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的居民进行了调查。

一、 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

(一)居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偏低

调查发现,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总体偏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行动能力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守法意识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出现了法律信任危机问题。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0%的居民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表明大多数人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在进一步的考察如何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时,回答正确的不到30%。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法律行动力不够,用法意愿还缺乏实践能力,影响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于“对我国法律公平性的看法”的调查,选择“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仅占总选项的27%,另有28.2%的居民甚至认为“法律很不公平”,居民对法律信任度偏低,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遵守。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距,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尤为严重

1.农民群体多以道德和传统文化为准绳,对法律的信任和用法习惯偏低:从调查结果看南疆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等成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在被调查的农民中,“私了”是农民遇到法律问题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司法”的陌生甚至是“恐惧”,通常“不愿”或“不敢”用法律,而首先想到通过关系或是民间权威来解决问题。

2.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仰潜伏着危机: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多,维权意识较强。但对法律的信任却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不够透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认为我国目前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有76.7%的城市居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有26.7%的城市居民认为有时权大有时法大。很明显的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信任。

3.民族习惯、宗教教义等对居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尤为强烈:南疆地区是一个较复杂的环境,以维吾尔族为主同时又有着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兵团的存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里又汇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人们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各民族传统习惯以及宗教教义对南疆地区乃至整个新疆都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极端宗教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对居民法律意识也有极大影响。

在南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较低,这与其文化背景有着特殊关系。有42.5%的维吾尔族居民表示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回族居民有36%的居民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其他民族包括(哈、蒙、柯尔克孜)等有40%的居民表示遵守传统文化。

二、影响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原因分析

(一)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解决问题

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总体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很多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时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利于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与经济水平发展相应,南疆地区特别是其农村地区,基本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所谓“熟人社会”,按照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即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熟人社会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并非采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熟人社会降低了诉讼率,但在此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文化与宗教对法律意识的冲击

南疆民族地区有着强烈的“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至今仍广有影响,积淀到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生活,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遇到问题以后习惯找“权威”来协调,并不严格依法办理。

传统文化中还有对簿公堂是有损于名誉的观念。民众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民间习惯,不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南疆地区居住着很多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间,宗教教义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司法、执法腐败及法治改革的滞后,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南疆地区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冲突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情况仍有出现,社会负面影响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被放大,司法本身具备的长耗时、较低效率以及聘请律师带来的费用负担,给民族地区群众带来障碍。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情形也影响到居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治教育滞后,居民权利意识淡薄

政府在南疆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自然经济、民间习惯和宗教教义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与之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和成长,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来维权。

(五)地理原因,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制信息的闭塞

交通闭塞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治信息的闭塞。新颁布的法律常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在南疆地区付诸实施。在南疆地区普法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时间短,活动形式单调,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

三、提高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高人民的现代化意识,弱化“熟人关系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加快向商品经济转型,这有助于居民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可以避免“熟人”的“情感”代替法律的威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

(二)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契合点,弱化传统文化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一种精神,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传统的文化以及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排除它与法律相冲突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以及道德不可能灭失。法律也会长时间的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利用这两种调节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力现象,这现象对民众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要解决滥用司法权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 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及缩短班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其内部常务,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

(四)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加快法律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这就要求国家进行普法,普法教育要深入基层,形式多样、紧贴群众生活,避免走形式。

要扩大普法的主体。普法宣传是一种范围极广 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不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树立普法意识,普法宣传不能限制在法制宣传月,要适当的延长时间。宣传活动形式也应丰富多彩,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只有让民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潜移默化的使法律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信仰。在南疆地区由于辖区面积太广,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容易实现,应该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点 ,由点到线再到面这样能提高宣传的效率。

法是文化,个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增强,在一个整体不守法的社会,守法者反而会成为异类,成为弱势,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法治社会的实现会愈加困难。

(五)加快南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形式畅通法制信息渠道

加强南疆基础设施建设,使偏远地区居民更多地与外界交流融合,才能有助于其向现代社会转型。法制信息传播渠道应更多更流畅,使南疆地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最新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金鹏.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阿依帕瑞?艾力.经济的发展与少数民族法律意识之培养.陕西师范大学.2014.

第4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根据《平昌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调查组, 全面调查掌握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的情况,调查组在人大副主任张松民的带领下,先后听取了县老龄办关于老龄工作的汇报,分别召开了县老龄委10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基层干部和老年人代表参加的多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意见,到南风乡了解基层农村老年权益维护情况,实地查看了部分乡镇敬老院,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平昌县人口老龄化概况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60或65岁以上)比重不断攀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平昌县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一是平昌已提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20XX年底,我县60岁以上老人近16万人,约占全县常住总人口862620的18.54%, 按国际通用标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便称为老龄化社会。按此标准,我县超出国际标准8.5个百分点,我县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二是老年人口逐渐高龄化。我县71 80岁老人约有24853 人;81 90岁老人约有15996人;999岁以上老人有1247人;100岁以上老人123人。三是老年人家庭 空巢 化严重,老人独居率上升。由于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和城镇流出, 是空巢家庭和空巢老人产生的主要因素。并显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空巢 老人逐增; 空巢 期相应延长;农村呈现出比城市更快更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低龄、高龄两代老人同守 空巢 ; 老人村 现象突出且普遍,如南风乡阳家村 空巢 老人约占村老年人口的81%,鹿鸣乡石龙村 空巢 老人约占村老年人口的73%。四是 四二一 的家庭成员结构已经显现。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婚育年龄。一对夫妇在供养四位老人的同时,还要抚养一个孩子,造成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贯彻实施《老年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几年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老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 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老年法》 五个老有 (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老龄工作氛围

落实惠老法律、政策,推进老人事业发展

老有所养 逐步推进。一是健全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县人社局在城镇着力规范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发放渠道,在农村建立完善以村社干部和失地无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XX年底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389人,企业参保职工38382人,其中退休老人17982人;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20743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164人。全县累计发放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2.8279亿元。二是县民政局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符合条件的 5996名孤老和孤儿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在集中供养上,已建成江口镇、坦溪镇等农村敬老院9所,在建驷马镇、龙岗乡2所,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 441元。在分散供养上,除按国家规定标准每人每月发放供养金150元外,县民政局还探索建立了 爱心责任代养 机制,有效促进了农村五保供养社会化进程,新华社、中国社会报等专题进行了采访报道,并依托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福利设施,目前代养社会老人150人。三是建立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县3312名特困老人纳入低保救助;建立完善了老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和生活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起,先后对全县123名百岁老人落实兑现了每人每月100元的长寿补贴金;从2015年1月起,对1247名999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兑现落实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金。四是县人口计生局20XX年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全县独生子女老人补贴5748人413.9万余元。五是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模式。从2015年起,先后投入5万余元,在江口镇政法街社区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先后有1246名老人得到惠及。

老有所医 逐步确保。一是全县努力提高社区(村居)医疗覆盖面。每个居委会建立了医疗服务站,村村设立了卫生室,基本保障了老年人就近就医。县卫生系统尽力为80岁以上老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20XX年笔山镇卫生院对全镇老人进行了免费健康体检。二是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县80.5万农村居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2%。民政部门为五保、优抚对象缴纳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资金,参合、参保率均达100%。据调查,20XX年全县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0.6亿,其中老年人住院支出1800万元,新农合支出9222万元,其中老年人支出占30%,达2700万元。三是完善医疗补助制度。近三年来,全县对150余名身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老人实施医疗救助,累计救助金额达到45万余元。

老有所乐,老有所学 逐步形成。近年来,全县积极支持老年活动开展。县财政局、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广电局、县关工委、县人社局和县科文局等部门积极为 老有所乐 老有所学 创造条件,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和老龄办分别对每个新成立的12个老年协会给予8万多元补助,全县各类健身娱乐老年协会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县老年大学邀请县领导、专家到校为老年人讲课。

老有所为 逐步展开。许多退休的老同志老当益壮,积极为平昌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了许多大事好事,既达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更实现了老有所为。县老领导周尚聪主动担任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规范了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机构,带领全县1800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共同关爱青少年成长。

完善保障措施,维护老年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涉老法律援助。全县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个、乡镇老年维权工作联络站43个、村居纠纷调解小组497个,据调查,2015年至20XX年5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涉老纠纷案件3019件,2015年至20XX年5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办理涉及老年人法律援助诉讼案件80件。

二是加大司法维权力度。县人民法院设立了老年法庭,按照 及时立案、公正审理、限时结案、优先执行 的原则,2015年至20XX年5月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老诉讼案件97件,其中采取电话立案或上门立案的方式为老年人办理立案手续达14件(次)。畅通司法救助 绿色通道 , 2015年至20XX年5月,法院为109名老龄当事人办理了诉讼费减免缓缴手续,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设立敬老维权服务岗位。县委老干部局、县老龄办、县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县法院老年法庭、县公安局江阳派出所等单位先后被市老龄委授予 巴中市维权示范岗 称号。

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老年法》,维护和保证老年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

敬老氛围不够浓厚。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各类学校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尚未形成常态,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 中青年人进行宣传,现在社会上对下一代关爱多,对上一代关爱少,全社会敬老氛围不够浓厚,对老龄化的危机和挑战认识不足。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存在。一是一些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有些赡养人对老年人生活上不照料,精神上不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2015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一件江口镇82岁原告王某诉六子女的赡养纠纷案,当县人民法院即将维权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到老人手中时,遗憾的是该老人抱怨离世。二是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受到干涉。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们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父母的选择,存在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的现象。三是老年人受虐待、遗弃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涵水镇老人李某诉其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不仅不承担老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更为恶劣是在老人过生日的时候,还打伤了老父亲。四是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权受到子女干涉。一些子女自己不劳作,与父母住在一起,当 啃老族 ,使得一些老年人尚健在时,已落得两手空空。五是《老年法》、《四川优待老年人规定》中规定的老年优待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如一些车站没设立方便老人买票的窗口,实际生活中,曾出现老年人乘车为减免费用而产生纠纷。

老年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随着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城乡老人所占比例增大,高龄老人增多的状况已较为普遍,老人们对就近或集中享受老年护理、生活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一是养老设施规划滞后。县政府虽然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五 规划,但在城市总体规划、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未能充分考虑托老所、老年活动场所、老年学校等配套设施。二是机构养老设施供需矛盾突出,远远滞后我县老龄化程度。据了解,全县43个乡镇,仅有农村敬老院9个,已建的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范围窄,不能适应需求。三是居家养老配套设施严重缺乏。按照现有的养老体系,居家养老是基础,社区则是居家养老的依托,目前街道、乡镇大都没有建立老年服务机构。在农村基层,老年人活动场所更加匮乏。

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我县养老保险形式单水平低、覆盖面小,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更低,据统计,我县农业人口约为86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 20743人,约占农业人口的0.02%。虽然我县普遍建立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老年人 治病难 看病贵 问题仍存在,对农村老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急性心梗 ,乡村医生往往无能为力。

城镇三无老人、留守老人或空巢老人成为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城镇 三无 老人,是指城市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人。他们有的捡拾垃圾、露宿街头,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最需要政府救助。尽管一些城镇 三无 老人享受城市低保,但数量少,随物价的上涨,生活非常困难。留守老人或空巢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调查得知,这些老人活得累、活得苦、活得孤单。一是活得累,由于成年子女的外流,年老体衰的留守老人往往既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家务劳动, 隔代教育 的重担也压在他们的肩上。一些参加劳动的老人在遭遇水、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收入剧减,除去购买农作物种子化肥后更是所剩无几,同时很多留守老人由于子女自己的收入也很低、子女要供孩子上学读书等多种原因而获得子女给与的生活费很少,导致他们仍然生活贫困。为了生存,多数农村 空巢家庭 老人只有生命不息,劳作不止。二是活得痛苦,留守老人的健康及生活照料情况堪忧。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逐渐衰弱, 近几年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病病种如高血压、慢心衰、急性心梗发病率逐渐上升,农村个别老人在家患病去世后,邻居及其子女还不知道何时在家去世。三是活得孤单。随着年龄的增高,留守老年人的行动越来越不方便,他们与外界的接触也就相应地越来越少,而外出务工的子女相当一部分是年初而出,年终而归,他们与留守老人相处的时间一般只有1个月左右。子女外出后,导致老人孤独感增强,这些 空巢老人 大多数过的是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 的寂寞生活。此外,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老人在家庭之外也很难找到精神寄托,更会产生孤苦、自悲、自怜等消极情感,许多农村老人患了心理疾病,有的甚至成为精神病老人。

几点建 议

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前瞻性的认识。当前我县正处在老龄问题全面凸显前的重要时期,要充分认识到我县老龄化趋势的严峻性、长期性、复杂性,以及老龄化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提高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紧迫性、前瞻性的认识,及早关注、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趋势。

加强老年事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全县要高起点制定详细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福利机构布局规划。多办、办好公办福利养老机构,认真解决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问题,提高社区居家养老依托功能;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推进多元化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经营运作方式兴办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养老需求,及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养老福利机构优惠政策,在土地、税收和规费、水、电、网络等方面给予优惠。

认真落实好涉老法律及惠老政策,切实提高全县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水平。家庭的养老功能正在日益弱化的趋势不可逆转,要积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全县要认真宣传好、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完善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健、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建设涵盖面广、服务多元化的综合养老保障体系。对我县农村、城镇老人的常见病、多发病的状况,要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卫生适宜技术。政府及其相关涉老职能部门应主动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执行好《老年法》、《四川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优待老人的各种措施。

法德兼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方面,要倡导道德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要强化《老年法》等涉老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的惩戒作用,依法维护老年人应得到的合法权益,应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方面的力量,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防止侵犯老年人的应有权益,倾心倾力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

第5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法律意识 教学方法 大学生

一、前言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未来建设和发展的主要力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状况,影响和决定着国家未来法制发展的状况和水平。

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动。简言之,就是大学生对待法律的心理态度和自觉遵从的表现状况,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求。为了深入了解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本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本校不同年级、专业学生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68份,有效回收率93.6%。在此基础上,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分项统计和分析。

二、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

从整体上看,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状况是: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对司法威信认同偏低;法律态度不稳定,对法律规范的信仰程度不高;法律认识和行为表现反差较大。

1.我校大学生法律心理状况

我校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总结起来就是:对法律的心理认识比较明确,但对法律在现实中的公正性认识信心不足。87%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化解矛盾的杠杆,是人们行为的标尺。大学生群体对打官司表现得极为镇定,71.8%的大学生认为这是现代社会生活很正常的事情。但对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认识还不容乐观。他们当中,对“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肯定回答率仅为28.6%,在对发生在身边的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认识上,相当一部分同学还存在认识偏差,有24.3%的人总认为违法犯罪离自己太遥远,不能及时从走上歧途的同学身上吸取教训。

2.我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我校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还不全面。93%以上的大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有一定了解,对于“违法”和“犯罪”的概念,75%的大学生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基本概念的掌握还比较模糊,56%的同学还不知道《民法通则》是我国的一部现行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的认知也相当模糊。在近几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中也反映出许多大学生法律常识不足,基本概念不清,基本理论掌握表面化,针对案例分析不到位,甚至认识错误,等等。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我校大学生法律态度现状

从统计数据看出,我校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法律渠道解决的占82%以上,这就说明大学生的法律态度比较明确,对待法律的态度较为积极。但在法律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又表现出法律态度意志的不坚定。如答“你的亲人或同学朋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只有46.7%的同学选择检举反映,还有45%左右的同学选择“与己无关”或“假装不知”;在“在择业过程中,你会根据需要毁约吗”的回答上,还有64%以上的同学认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便撕毁就业协议,这些回答表明大学生的法律态度还有不健康和阴暗的一面。

4.我校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

我校大学生对法律的功能认知比较清楚,但是对法律的信仰程度还不高,对某些问题的判断还带有相当大的功利性。在回答你评判是非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时,被调查者选择道德的占58.5%;在回答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的第一选择是什么,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仅占26.5%,可见我校大学生还存在重道德、轻法律的意识倾向。在对“私了”和“寻求法律援助”上,还有48.5%的同学选择“在私了不成的情况下才依靠法律”;在回答“你对大学生替人考试收费的看法”时有相当一部分的同学判断标准不清,把违法和违纪现象看的很平常,缺乏起码的诚信和荣辱观。

针对以上分析,说明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整体状况是好的,广大学生都能正确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建设法制社会有了比较清楚的把握。但从法律意识的结构上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法律心理脆弱,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存在消极与偏激的认识;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现象与法律理论不能很好地结合,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学与用相脱节的现象;法律态度不够成熟,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高等。

三、推进我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提高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是高校贯彻高等教育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大学生完善个人综合素质、促进个人发展的需要。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虽然很多,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承担起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重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05方案”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一项重大变革,它以道德教育为主,一本教材包括了思想政治人生价值观培养、道德及行为规范培养和法律素质培养三部分。法律部分的内容浓缩为新教材的第七、八两章以及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如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框架内对全体大学生讲授法律知识,是摆在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面前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有限的课时内驾驭相对庞大的内容体系,是法律基础教学面临的首要矛盾。如何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寻求破解之道,笔者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实际教学,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优化教学内容,按需讲授。在调查中发现,我校67%以上的学生都明确表示对法律知识感兴趣,而且也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但由于课时的有限和教材内容的庞杂、抽象和枯燥,大大降低了学生阅读和自学的兴趣。在调查中发现,我校大学生最关注的法律问题首先是宪法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犯罪与刑罚的相关问题(如正当防卫),婚姻、继承问题等;其次关注点也由于专业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有些同学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有些同学关注计算机互联网犯罪问题。要让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引起大学生的关注和共鸣,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从大学生的需要入手。因此,应该了解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乃至步入社会后)最为需要的、最为关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大学生的实际,结合生活,对庞杂的法律知识体系进行取舍,做到知己知彼,按需讲授。

第二,丰富和完善教学方式。法律条文本身是抽象的、枯燥的,如果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和“填鸭式教学”很难达到教学目的。丰富教学方式,可以使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可以把抽象的理论融进鲜活的现实之中,将法律还原到生活中去,这不但增强了课程的生动性,吸引了学生的兴趣,还增强了理论的冲击力和说服力,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信服法律,并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基础课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中运用实践教学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方式。我们的调查也证明,学生非常喜欢和希望能在课程中展开实践教学,89%的学生认为组织实践教学很有必要。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有很多,如观看法律视频、组织开展模拟法庭、参观法制教育基地、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竞赛活动等。

第三,改革考核方式。考核是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教学理念的最明显的教学活动。目前,我校课程考核一般采取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平时作业、考勤、课堂表现等)+期末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但是这种考核模式显然不适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理论,还要求学生将理论付诸实践,最终目的是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影响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并指导大学生的行为,促其达到‘知行合一”。如果采用上述课程考核模式,其结果是导致考核只停留在对道德认知、法律知识的考核上。因此,我们要积极改革考核方式,拓宽评价思路,以能力为本位,重视对学生能力的评价。将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强化学习过程考核,采用平时成绩、课程论文、实践报告等相结合的方式来取代原有的考试模式。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9.

[2]曾咏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探析[J].黑龙江史志,2009,(12).

[3]曾玉珊、吕斯达.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8,(9).

[4]余航.法学素养的初步淀积―试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

[5]张会峰.“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面临的矛盾与破解之道―北京大学的探索与经验[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12).

[6]辛金钦.新疆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新疆社科论坛,2010,(5).

第6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摘要:

为了更好更快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自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中国大规模普法和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已经赢得了举世公认的好评和关注。我国的普法规划可以说取得了显著成绩,居民的法律意识普遍逐年提高,为今后的普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当前,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普法中尚存在的问题,根据居民法律意识情况调查,深入研究分析调查所得的数据及各种相关资料,得出现阶段百姓仍旧存在的法制观念缺陷和观念误区,分析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在今后如何对普法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意识 居民 法治

 

一、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查背景。

1、调查时间:2011年8月

2、调查范围:**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居民区

3、调查对象:**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的居民、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法律工作者等。

4、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问卷采访调查为主,并加以必要的文献查找。

 

(二)、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我国正式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和长远发展目标,他不但是全中国人民的理想和意志,而且已经转化为深刻变革的社会实践。西南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与东南亚接轨的国际前沿,**作为一个首府城市,更为世人瞩目。**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无疑是国际化都市概念的内涵指标中的的最为基础的一项。事实上很难设想,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会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又有封建社会影响深久的特点,从而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应当有清醒足够的认识。全面普及法制意识一直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具有内在驱动性的重要一环。在普法过程中国,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摸清底数,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实际、确有成效的普法规划、措施和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明秀路与望州路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状况,通过问卷采访和查找文献的方式获取数据资料,分析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为社会进行法律宣传和推广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为普法活动取得最佳效果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方案

1、确定课题:你所在地区居民法律意识变化状况调查研究

2、设计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文献法

3、收集资料

(1)、实地发放问卷采访调查收集资料

首先设计问卷。问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问卷和主体问卷,其中基本信息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的年龄、职业和学历这三个基本信息,主题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对法律的了解和变化情况以及对今后普法宣传活动的期望。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1:调查问卷样卷。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在调查范围内随机地点对过路的行人、商店员工、个体工商户等路人随机派发调查问卷进行采访调查。本次派发问卷80份,收回67份,有效问卷51份。

(2)、通过查找网络和图书文献收集资料

通过查找网络、图书文献等相关资料,了解不同地区居民法制意识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国家实施普法的方式和成效,经横向比较,分析本次调查区域的居民尚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策提出有效的建议。

(二)、调查所得数据整理

将收集到的问卷进行检查,剔除无效问卷后,将能做为本次调查数据采集对象的有效问卷进行编号,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做出统计,用统计图的形式直观地表达出来。

 

三、调查分析

 

(一)、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采集到的数据,对该地区的现状有了一定的认识与评价,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大多数居民对法律认知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据收集到的数据表明,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状况有所改善。在回答“近年来,您是否觉得自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回答“有所提高”,占71%;回答“和以往一样,几乎没什么变化”的占22%;回答“不清楚,没有注意到”的占7%。

2、大多数居民法律意识薄弱。

虽说与以前相比,我国居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是薄弱的。在抽样调查中,设问“在平日的生活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回答“没有”的占10%,回答“经常”的占37%,而53%的人回答了“很少”。相当一部分居民在平日里不习惯主动接触法律。在调查“平时您会主动接触或了解法律吗”的问题中,回答经常关注法律动态的占35%,回答完全不会的占6%,回答有需要时才去了解的占59%。

3、大多数居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升。

在回答“如果您所在单位不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名劳动者,你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68%的居民回答了“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16%的居民回答了“习以为常,不了了之”,同样有16%的居民回答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情况,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情况”。又有,在回答“作为居民,如果您认为居委会的决定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72%的居民选择与居委会协商,18%的居民则回答既然别人无意见自己也无意见,只有10%的居民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由此可见,在遇到纠纷问题时,居民很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居民对法律知识获取途径比较单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普法力度的增强,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宽,相应的居民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发现,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化。从“平日您一般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法律的”这一问题的有效回答问卷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通过广播的方式获取法律信息的有18%、通过自己看报刊获取法律知识的有55%、通过书籍的有31%、通过网络的有35%,通过宣传画册的有22%,然而通过电视这种方式的占了84%。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电视、报纸已经对居民了解法律起着主要作用,居民通过看电视、报纸能够迅速获知国家的法律动态。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呈现出单一化。居民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狭窄也在潜移默化当中影响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您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是否举行有关法制的教育或宣传活动?

 

(二)、居民法律意识成因分析

1、居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教授在三十年前从“信仰”这以更高的理念层面上讲到了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极其重要性,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您觉得法律能维护你的切身利益吗?”这个问题中,回答能并对法律有信心的只占51%,27%的居民觉得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会逐渐完善,但是有22%的居民觉得不能并且他们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有权人的代表。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国家在法律的建设上还需下狠功夫。

2、受文化教育程度

   一般来说,不同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别。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历为“初中或以下”表示平日经常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占比例大概为22%,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占比例大概为31%,学历为“大专”的占比例大概为43%,学历为“本科或以上”的占比例大概为62%。由此可见,公民受教育水平与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存在正比关系。

3、法律经济成本

   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遇到有关侵权问题时他们会考虑用正规途径如诉讼等的成本是否大于收益,若说是成本大于收益,他们会选择其他途径。在“如果在商场购买一件伪劣品,您一般会怎样做”的问题中,选择自怨倒霉的占14%,选择要求售货员退款的占22%,选择寻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帮助的占29%,有35%的选择了是商品价格而定。又有,在“您对打官司的态度是”的问题中,选择“尽量不打官司,实在没办法才诉讼”占了绝大多数,有66%。由此可以看到,维权的经济成本也是制约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因素之一。

第7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关键词】 脑死亡;基层医务人员;伦理与法律意识

1 目 的

数千年以来人类社会一直将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标准。近几十年来随着医学、法律等各方面发展,脑死亡作为一种新的观念逐渐取代了旧观念,这是时代的进步[1]。脑死亡立法在国内医学界、社会学界已反复讨论多次,而基层医院的医务工作者中对脑死亡伦理和法律意识到底如何,有必要做一次翔尽的调查,以明确基层医务工作者对脑死亡立法支持与否,支持程度如何,以便指导我们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2 方法和说明

现公布调查结果,我们向三级、二级医院的神经内外科、急救科、重症监护室等与脑死亡病人密切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发放问卷350份,收回有效问卷221份,统计问题相关答案,从而来了解医务人员对脑死亡的伦理和法律意识现状。

问题选项选择率

1.你在解释患者脑死亡判定时患者家属很容易接受你的观点吗?

A.容易10.85%

B.很难42.08%

C.容易接受,但认为需要继续抢救47.05%

2.你认为脑死亡患者继续抢救是

A.医学资源的浪费56.56%

B.社会需要25.79%

C.其他17.64%

3.你们判定脑死亡根据

A.国外标准35.29%

B.国内标准61.08%

C.根据自己经验3.61%

4.在你判定脑死亡后患者一般放弃治疗的时间为

A.1-2天21.26%

B.1周左右38.46%

C.不放弃,直到心跳停止40.27%

5.碰到脑死亡患者,你是

A.积极建议放弃治疗75.56%

B.不管家属意见,积极抢救19.90%

C.其他4.52%

6.美国脑死亡哈弗判定标准与明尼苏达州标准最大区别:明尼苏达州不要求无脊髓反射

A.是76.47%

B.否23.52%

7.你认为江苏脑死亡立法

A.可行51.13%

B.现在就可推行30.31%

C.不可行18.55%

8.你们科作出脑死亡判断由

A.两名高年资主治医师27.14%

B.两名副高职称医师49.77%

C.都可决定20.36%

D.其它2.71%

9.脑死亡立法

A.需国家通过86.42%

B.省立法与州立法与国家立法不矛盾、不冲突13.57%

10.江苏的传统思想文化习惯可以接受脑死亡法

A.是47.51%

B.否52.48%

第一个问题说明:群众还是接受心死观念。第二个问题说明:医务工作者较普遍认为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是医学资源的浪费。第三个问题说明:临床医生较多的掌握国内、国外脑死亡标准。第四个问题说明:多数群众还是接受心跳死亡观念。第五个问题说明:较多的人认为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是医学资源的浪费,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加重了家属和社会的负担,妨碍了器官移植的发展[2]。第六个问题说明: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国外脑死亡标准了解深入。第七个问题说明:多数医务人员要求脑死亡立法和有意识推动立法的愿望[3]。第八个问题说明:医务人员普遍要求严谨的判断脑死亡。第九个问题说明:多数医务人员普遍认为脑死亡立法需要国家立法。第十个问题说明:传统文化习惯对脑死亡这个新观念不是很排斥,逐步是能接受的。

3 结论和讨论

3.1 结论 ①脑死亡观念已深入医务工作者人心,为医务人员理解、支持、接受和应用。②群众观念口头上往往能接受脑死亡观点,但有许多人还是要求继续抢救直到心跳停止,说明大部分群众还是接受心死观念。③根据目前情况我们建议提倡心死与脑死亡并存,逐渐向脑死亡过度,是可为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种良好的前景。④被调查者普遍认为脑死亡、器官移植法需要国家立法,但亦可在条件较好的省市先实行脑死亡法不失为一种策略。

3.2 讨论 目前从调查结果看100%受调查医务人员接受脑死亡这个医学新概念,说明脑死亡观念已深入医务人员心中,但距每个公民接受脑死亡观念还有相当距离。我们建议积极推动脑死亡立法,至少在目前可运用双重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来判定死亡,并建议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可先予推行脑死亡标准及判定,使部分志愿在脑死亡后愿意捐献器官遗体的公民有实现自己愿望的可能[4]。

目前虽缺乏执行脑死亡标准及器官移植的广泛社会心理基础,现阶段应至少提倡和逐步实施“心死/脑死”双轨制同意,为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至少应在医疗卫生管理层面上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成立后停止或撤除一切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要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认可,要比自上而下政府的指示、命令效果要好得多,总之脑死亡在中国从普遍认可到器官捐献蔚然成风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医学界和法学界等各界不断努力推动才能实现,并与国际接轨[5]。

参考文献

[1] 朱晓峰.认识脑死亡[J].医学与哲学,2006,27(3):46-47.

[2] 王晓萍,李方明,郭毅,王启章.脑死亡判定标准在临床的应用及价值[J].现代护理2006,12(18):16 79-1681.

[3] 张玲.关于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社会学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3):26-28.

第8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如何,对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解我国政府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现状与提高途径,2003年至2004年,我们对湖南省政府官员进行了一次范围广泛的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答卷230份,回收率为77%。在230位被调查者中,有61.7%的被调查人员来自政府机关和部门。从职务级别构成看,被调查人员以处级官员为主,占全部被调查人员的65.2%,而厅局级、科级和其他级别分别占15.2%、12.6%和7%。从被调查者年龄构成看,被调查人员以30—50岁之间为主。以上数据说明,此次调查的对象无论是工作机关还是分布区域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且重点反映了中高层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意识到法律对于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对法律知识有强烈的需求和渴望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逐步树立,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对自己工作的重要性。调查显示,有27.83%的人认为法律对自己工作“非常重要”,还有55.22%的人认为“重要”,二项合计达到83.05%。只有1.3%的人选择“不重要”。当回答“领导干部当前最缺乏的知识是什么”时,有64.3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法律知识,居第一位,居第二、三位的依次是市场经济知识和公共管理知识。在所有的法律知识中,有70%的领导干部认为行政法律知识最重要,其他依次为法理学知识和宪法知识。随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有66.96%的人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已不适应或不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并有91.3%的人认为自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不好或一般。正因为如此,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也很高,有88.26%的人表示除开工作需要,自己平常自觉地学习和了解一些法律。 二、基本认同普法对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 调查显示,有相当多的领导干部愿意参加普法学习,而参加的理由,有60%的人认为是因为法律对自己行政工作很重要,11.3%和38.26%的人则是出于单位要求或维护自身权益有好处。可见,大部分领导干部都能认识到普法教育对提高自己依法行政能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和意义。 三、应加强法律知识的系统培训与学习,并将法律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法律变化快,专业性强,数量多,单纯依靠自学还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因此,经常的、系统的培训和学习非常重要。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来自于系统的学习和培训。有91.3%的人认为在行政学院或党校培训课程中设置法学专题有必要或很有必要。并有近一半(48.7%)的人希望法学课程内容占到全部培训内容的1/3以上。 四、领导干部普遍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法律被人们信赖,这既是法本身的要求也是提高政府官员法律意识重要途径 调查显示:有60.43%的人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法律被人们信赖和信仰。有54.78%的人认为之所以被遵守是因为法本身的要求。在回答:“通过什么事件,你感觉法的神圣被玷污”时,51.3%的人选择政府官员的行为,居第一位,33.04%的人选择法院判决,居第二位。而在回答:“通过什么事件,你最感觉法的正义性”时,67.83%的人选择法院判决,居第一位,13.91%的人选择政府官员的行为,居第二位。可见,领导干部普遍都意识到法的神圣与正义是通过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体现出来。在回答“如何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时,43.91%的人表示树立法律信念与信仰最重要。其余依次为26.52%的人认为理解法律的本质与精神更重要,20.43%的人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和理解法律原理都很重要。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领导干部在学法的问题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的主动性不强,功利性明显,重实用轻理论,重法条轻法理。 统计结果表明,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有70%的人认为对工作和实用最重要的是行政法知识。而对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认同却只有37.31%,只及前者的一半强。在回答“法律学习中,侧重于哪一部分学习”时,有54.35%的人选择法律条文,居第一位,只有20.87%和13.04%的人分别选择法的精神和法律理论。调查显示,仅有34.78%的人表示除开工作需要外,自己平常也主动学习和了解一些法律。在回答“如果得到通知有一个系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机会”时,选择会积极报名参加的只有39.13%。可见,大部分领导学习法律的功利性明显、主动性不强,停留在客观情况“要我学”阶段,还没有进入到主观意志支配下的“我要学”阶段。 二是尽管普法教育对提高法律意识有意义,但大多数领导干部认为这些年来普法的效果不十分理想。 统计数据表明,有41.2%的人认为我国逐年开展的普法教育有一定成效,但总体效果一般,还有16.52%的人认为我国普法基本是搞形式,走过场。有29.13%的人认为普法的重点不应是法律知识而应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可见,普法教育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大挑战。 三是尽管领导干部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很高,但与上级指示和政策的学习相比,法律学习仍处于次要地位。 在回答“一个新的基本法律通过了,你作为部门负责人会组织大家学习吗”时,48.26%回答会,居第一位,还有16.52%的人表示上级要求就学,否则就不学。3.04%的人表示不会。在回答“对于上级的指示和政策,你作为部门负责人会组织大家学习吗”时,70%的人表示当然会,选择不会的为0%,可见,在对待法律与上级指示或政策上,领导干部心中明显有一个轻重位次,学习上级指示和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大高于法律的学习。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加强和提高,法律正日益成为领导干部判断是非、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但另一方面,调查结果也显示出我国政府官员法律意识的现状不容乐观,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和方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提高领导班子干部依法执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能力。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和任务,首先就必须实现领导干部从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唯有如此,我国的法治方略才能得到实施,我们的民主才能真正得以完善。

第9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中,被调查人员中有71.7%来自省直领导机关,28.3%来自县市机关。处级干部占65.2%,厅局级占19.8%。这次调点反映了中高层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水平。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答卷230份,回收率为77%。

为了解我国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状况与水平,20**年至20**年上半年,我们围绕宪法意识等问题对部分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这次调查,从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领导干部宪法知识水平、宪法情感倾向、宪法实践能力。

领导干部对宪法知识的了解好于对部门法等的了解

从答卷的统计结果看:

一、被调查干部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但对宪法的了解好于对部门法的了解。

调查结果显示,尽管用于测试的题目仅限于各个部门法中一些最基本的知识和规定,但答题的总正确率仅为44.3%,可见领导干部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从整体上看是相当低的。而且,各类领导干部之间法律知识水平没有明显差异,年龄、级别、学历、专业及工作部门的性质等相关因素对统计结果影响不大,没有显示出明显的差异。

但领导干部对宪法的了解程度高于其总体水平,总正确率达到了51.8%。

二、从答题内容分析,领导干部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一定了解,但宪法知识总体水平仍有待提高。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如:有97.39%的人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94.78%的人知道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18岁。另有57.39%的人知道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

但与此同时,调查结果也表明领导干部对一些起码的宪法知识缺乏了解,在回答“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时”,只有48.26%的人选择了正确答案“单一制”,却有50.87%的人选择了“一国两制”;当问及“我国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能否直接请求司法保护”,只有33.91%的人选择了正确答案。被调查者中仅有1/3的人知道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

这说明,尽管宪法作为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已实施和宣传了这么多年,但部分领导干部对它仍然知之不深。

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认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在此部分共设计了10多个选题,以检验领导干部对于宪法的特点、价值、功能、作用的认识以及对于宪法的心理倾向。

一、从理性层面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认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所具有的特点,对宪法的价值和功能,也有较深刻的认识。

首先,有95.7%的被调查者肯定“宪法也是法”,有94.3%的人赞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这一命题。同时,有77.8%的人认为“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因为它是民主的体现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相比之下,只有14.3%的人认为是因为宪法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13.9%的人认为是因为它的制定、修改程序较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近六成领导干部有赞成建立宪法诉讼或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感情倾向。

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被调查者认为宪法要真正具有权威,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但也有22.2%的被访者认为违宪审查虽有必要,但在中国很难。在如何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上,57.4%的人赞成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36.9%的人则认为宜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

同时,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均赞同政府文件和政府行为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统计数据表明,认为政府违法应承担包括违宪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的领导干部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73.5%。可见,政府行为的合宪问题已引起了领导干部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有超过一半的人将是否合宪作为权力行使的重要标准,领导干部过去长期养成的纯粹依靠政策办事的习惯已有改变

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为社会主体的内在情感,同时还需要外化为主体的人生态度和职业行动,即人人服从宪法的权威,以宪法精神指导工作实践。那么,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工作实践中维护宪法尊严,履行宪法赋予职责的实际状况与能力如何呢?从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领导干部普遍认同宪法与自己本职工作的高度相关性,并有超过一半的人将是否合宪作为权力行使的重要标准。

在回答“在您目前的工作中与您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是什么”时,行政法和宪法被列为首位。另外,有37.8%的人认为自己最熟悉的法律是宪法,在诸多法律中名列第一。而回答“用得最多的法律”时,除第一为行政法(27.4%)外,位居第二的就是宪法(19.6%),可见,领导干部普遍意识到了宪法对行使权力、履行职能的极度重要性。

尽管调查结果显示,行为是否合宪不是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惟一考虑的因素,但已有超过一半的人将是否合宪作为权力行使的重要标准。当问到“作为政府官员,你行使权力时考虑得多的因素是什么”时,选择符合法律的高于选择符合政策的比例,分别为52.1%和43.**%,不过,也有35.22%的人选择“考虑完成任务”。在回答“你作为领导干部在领导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时,有54.35%的人选择“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35.65%的人回答尽量遵守宪法和法律,但同时也会考虑本部门的实际利益,而回答“主要考虑本部门执行的方便”和“主要考虑本部门利益”的只占到1.3%。可见,尽管想在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和自己的部门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打政策“球”的思想仍在领导干部中占有一定市场,但无论如何,是否符合宪法与法律已成为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在操作层面上,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首先,领导干部已经具有政府立法时应依据法律的观念和操作能力。有一道题目要求被调查者任意列出“当你的领导要你起草制定一份政府规章,你通常的准备工作”,通过对答卷的归纳与分析,其准备工作依次为调研、专家咨询和查阅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征求意见、提交讨论、审议等。可见,领导干部已经意识到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政府立法的重要性,开始将宪法、法律的规定作为政府立法的重要依据并将其列为立法的基本性准备工作。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领导干部过去长期养成的纯粹依靠政策办事的习惯已经有所改变,法律已成为重要的执法依据。即使当法律的权威与政策的权威产生冲突,也有一部分领导干部敢于坚持依法办事。当问及“在执法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与现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你的态度”时,选择执行政策的只有5.65%,而选择执行法律的有18.26%,选择向上级反映情况、建议修改的占25.22%,但选择由领导或上级决定的也有36.09%。这说明虽然领导干部尚未完全学会或做到依法办事,但在其思想意识中,宪法和法律的分量正在逐渐加重。

本次调查显示了部分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四个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欣喜地发现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有了显著的加强和提高,宪法正日益成为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行动指南。但另一方面,调查结果也显示出我国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现状不容乐观。分析整个调查信息和数据,我们不难发现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零散性。按照法治的要求,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应高于普通民众,并达到法律意识的高级境界———形成对法律的坚定的信念,即在整体上对于法律及其意义抱有深刻的信任感。但调查结果显示,领导干部无论是宪法知识还是宪法意识均存在零散性,除个别问题外,对绝大多数问题的回答都有很大的差异。这说明,领导干部对宪法的信任还不是来自整体,而且也不够深刻。

第二,非均衡性。即领导干部个体的宪法意识呈现不平衡的态势。如,调查显示领导干部对宪法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这种了解又不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知”与“不知”并存;调查显示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已有应当依宪法办事的意识和倾向,但真正到了实际生活中就会动摇或让位于实际需要,使“实然”与“应然”脱节。这显示了部分领导干部在宪法信念上存在的矛盾心态与犹疑心理。

第三,多层级性。即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信任感具有主动的选择性。法律具有多样性,这些多样的法律对于社会主体而言,带来的影响和实际利益是不同的,缺乏坚定的法律信念,会导致主体对于法律的不同态度和不同选择。调查结果显示,领导干部也难于完全摆脱现实生活与实际利益对自己宪法观念的冲击与影响,在实际生活中自觉不自觉地区别对待本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选择适用自己受惠较多的法律,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这显示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选择是有差异的,而这种差异归根结底还是源于对宪法和法律缺乏深刻的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