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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规划精选(九篇)

城市燃气规划

第1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燃气 规划设计 原则 管径

燃气作为一种燃料,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源,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城市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燃气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做好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工作对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生产力以及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一、科学合理规划管网的设计

在进行城市燃气管网规划时,要综合考虑近期建设与长期规划的关系,充分估计城市公建、工业燃气用户的发展速度以及燃气应用新领域(如燃气空调、燃气锅炉等)市场,加快各类用户发展。最大限度地扩展管网覆盖面,加快燃气管网空白区域的建设。

在进行城市燃气管网设计时,需全面、详细了解本设计区域的规划定位、气源分布、用户类型和用气要求以及管网造价情况和维护管理情况等。严格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选择线路时尽量避开地质不稳定区域,合理设计管网形式,以实现燃气供应系统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持续扩展性的完美结合。

为了即满足安全平稳供气,又平衡各用户的正常运行工况,城市燃气管网宜采用多气源、环状管网布置。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便于抢修,实现气源灵活调配、保障供气安全。

二、燃气规划设计原则

城市配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时,主要遵循一下原则:

1.城市配气系统总体规划应以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为基础,并遵循当地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2.城市配气系统规划的供气规模,应以气源能力、城市能源结构和以天然气作为化工原料的工业发展规划为依据。

3.主要供气对象和各类用户供气量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天然气气源能力确定。

4.应综合考虑近期、远期气源情况,规划地下管网主干管道及其输送能力。

5.地下管网主干管道走向规划,应符合城市建设长远规划要求;在管道可用期限内,应尽量避开开挖道路、修建房屋后其它市政设施的地段,以免造成管道的改建或重建等。

6.配气系统的街区、庭院管网和地上设施等应远近期结合,并以近期规划为主。

7.输配系统的近期规划期限为批准规划实施起的5~10年;长期规划为20年,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其中城市燃气规划(包括气源规划和输配系统规划),应由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和燃气专业设计单位协同编制。

三、管径的选择

城市燃气管道管径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流量及流速计算,首先确定调压站主管是中压或是低压,中压管路流速12-20m/s,低压管路流速8m/s左右。具体如下:D=0.1457(Q混 / V)1/2

式中:

D-抽采管径,m;

Q混-抽采管内混合量(m3/min);并应有1.2-1.8的富裕系数;设计中负压系统取1.8,低负压系统取1.3 ;

V-抽采管内混合经济流速m/s

这就需要对燃气负荷进行预测,针对不同的规划区域应采用不同的负荷预测方法:

1.对于燃气发展已形成规模的城市,燃气负荷预测可在现有燃气耗量的基础之上采用燃气耗量随GDP或者(各产业)同步增长的办法进行预测,也可综合GDP、产业结构和能源耗量等因素,采用偏最小二乘法的办法拟合出燃气耗量和GDP、产业结构以及能源耗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对规划期末的燃气耗量进行预测,还可以采用传统方法,先计算居民燃气耗量,再利用比例法来预测燃气耗量。

2.针对新建区域,尤其是新建工业园区,现状产业和规划产业相差较大,现状可参考的价值不大,一般可根据产业布置,按照不同产业单位面积耗气量预测燃气负荷,也可根据不同产业燃料耗量,先计算出总耗能量,然后进行折算燃气耗量。

3.由于预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特殊区域或者重点区域,为了防止某一种预测方法预测的失效,可采用多种预测方法,对预测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之后再确定耗气量。

另外,燃气管道的材料选择是燃气管网规划设计的重要方面之一。聚乙烯管(简称PE管)具有独特的柔韧性和优良的耐刮伤能力,容易移动、弯曲和穿插,遇铺设路面沉降、错位也不容易断裂造成伤害,抗震性能好,且施工方便,使用寿命可达50年以上。在1995年日本神户地震中,唯一未造成大规模损坏的管道就是PE燃气管和给水管。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城市燃气管网应采用PE管。

燃气管道多敷设在地下,受土壤酸碱、微生物、电流等的影响,极易腐蚀破损,造成泄、漏气事故。因此在城市燃气管网中,钢质管道设计应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和高性能的防腐材料,提高防腐级别,延长管道使用寿命,降低维护和更新管道的费用。

四、防腐层的设计

技术可行是防腐层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其余因素都必须服从于这个前提的要求。因为防腐工程投资一般仅占管道建设总投资的3%~5%,也就是说,选用不同防腐层对管道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极限影响在2%以内。

在现有防腐层中不存在适用于各种环境条件的万能防腐层,一种防腐层在某段管道上使用效果好,是由于其符合了具体环境、施工及运行等条件的要求,若简单地将之套用到其它管道,就可能出现问题。美国腐蚀工程师学会曾进行问卷调查,专家们的一致意见是即使抛开经济方面的考虑,也不可能对各种防腐层进行优劣排序,必须根据具体工程条件具体选择。要针对各种防腐层的特点及适用范围,因地制宜进行设计。埋地管道在经历不同的地质单元或具有不同的施工及运行参数时,应分段选用不同防腐层。比如城市燃气管道大开挖施工时,选用3PE是合适的,因为其有良好的抗冲击性;但在定向钻穿越时,更强调其耐划伤性能,帕罗特就是更好的选择。

根据《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仅对于口径200mm以下的城市燃气低压钢管,在没有杂散电流时,可以选择普通级防腐层,其他情况一般都推荐加强级防腐。

五、做好城市规划设计的措施

1.提高对城市燃气的改造和利用能力

要选用适合城市实际情况的燃气管网,要对城市燃气管网进行有效的改造和升级,淘汰一些不合格的燃气管网,并对城市燃气管网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提高资源的整合能力,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要对城市燃气供给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形成竞争合理的局面,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要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和利用。任何燃具的使用都是按照一定的成分进行设计的,当燃气成份进发生一定的变化时,必然会导致密度也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燃气互换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互换性的问题,防止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影响燃气的发展进程。

2.提高天然气利用的效率

在天然气的利用过程中,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天然气的利用效率。要不断的加强天然气使用情况的监测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对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使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燃烧。此外,要定期对燃气管网进行检测,防止出现汇漏情况,提高燃气的使用效率。

3.增强气源使用的安全性

为了有效的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可靠性,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天然气供应体系,而多样化的供气体系则是城市燃气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城市燃气供给状况还无法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因此,必须要提供多元化的供给体制,减少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对单一资源的依赖。同时,要按照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地下储气库,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供气方与用户之间因季节峰谷差等造成的供需不平衡问题,提高资源的协配能力。要建立多气源的供给体系和相互贯通的天然气网络格局,形成互为补充的多气源供气格局,不断的提高天然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使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得不到的提升,促进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发展。

六、结束语

一个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多气源互补、各管网系统设置合理,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选用优质气源,确保城市燃气用户安全、稳定、高效地使用燃气,减少大气污染,还城市一片蓝天。

参考文献

[1] 要建勋. 关于燃气规划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分析[J]. 才智. 2009(07).

第2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关键词:天然气管网;城市燃气;年用气量。

中图分类号:U473文献标识码: A

一、现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20世纪敷设的燃气管道以无缝钢管为主,管道防腐采用加强级石油沥青玻纤布防腐。这种防腐层本身具有吸水率高、老化快、在外部环境影响下易损坏失效,使用寿命一般在10年-20年,目前已到了老化失效期。另外当时条件限制,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引起的局部腐蚀加重。加上市区杂散电流干扰作用强,构成宏观腐蚀原电池作用明显,造成这些早期建设的燃气管网腐蚀严重,急需改造更换。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不断扩大,各类燃气用户用气量相应增加,现有燃气管网与原管网的设计相比,部分街道敷设的管道管径偏小,局部阻力增加。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道路改造等,使燃气安全维护难度加大。

以上问题可以通过维护管理、制定改造计划、采用先进设备等来逐步解决或改善,但从加强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设计的角度提前预防更为重要。

二、加强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设计

在进行城市燃气管网规划时,要综合考虑近期建设与长期规划的关系,充分估计城市公建、工业燃气用户的发展速度以及燃气应用新领域(如燃气空调、燃气锅炉等)市场,加快各类用户发展。最大限度地扩展管网覆盖面,加快燃气管网空白区域的建设。

在进行城市燃气管网设计时,需全面、详细了解本设计区域的规划定位、气源分布、用户类型和用气要求以及管网造价情况和维护管理情况等。严格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选择线路时尽量避开地质不稳定区域,合理设计管网形式,以实现燃气供应系统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持续扩展性的完美结合。

天然气主管道运行后,带气接管作业相对困难,因此需要对用户燃气支管位置调查清楚,尽量预留支管,减少带气开孔作业,因此合理的预留主干线支管预留口会给后期管网运行及扩大用户范围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部分主干线只能支管辐射,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使其受到破坏,将严重影响管网的稳定运行,影响正常供气,所以为了即满足安全平稳供气,又平衡各用户的正常运行工况,城市燃气管网宜采用多气源、环状管网布置。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便于抢修,实现气源灵活调配、保障供气安全。

燃气管道的材料选择是燃气管网规划设计的重要方面之一。聚乙烯管(简称PE管)具有独特的柔韧性和优良的耐刮伤能力,容易移动、弯曲和穿插,遇铺设路面沉降、错位也不容易断裂造成伤害,抗震性能好,且施工方便,使用寿命可达50年以上。在1995年日本神户地震中,唯一未造成大规模损坏的管道就是PE燃气管和给水管。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城市燃气管网应采用PE管。

燃气管道多敷设在地下,受土壤酸碱、微生物、电流等的影响,极易腐蚀破损,造成泄、漏气事故。因此在城市燃气管网中,钢质管道设计应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和高性能的防腐材料,提高防腐级别,延长管道使用寿命,降低维护和更新管道的费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燃气的工业、民用需求不断增加,城市天然气管网规模不断扩大,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管网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采用计算机测控和数据通信技术的城市燃气SCADA系统应尽早在燃气公司普及。提高管网运行调度的自动化水平,加快紧急事件反应时间,保证安全供气。

三、PE燃气管的应用

1、耐腐蚀

聚乙烯为惰性材料,除少数强氧化剂外,可耐多种化学介质的侵蚀。无电化学腐蚀,不需要防腐层。

2、不泄漏

聚乙烯管道主要采用熔接连接(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本质上保证接口材质、结构与管体本身的同一性,实现了接头与管材的一体化。试验证实,其接口的抗拉强度及爆破强度均高于管材本体,可有效地抵抗内压力产生的环向应力及轴向的拉伸应力。因此与橡胶圈类接头或其他机械接头相比,不存在因接头扭曲造成泄漏的危险。

3、高韧性

聚乙烯管是一种高韧性的管材,其断裂伸长率一般超过500%,对管基不均匀沉降的适应能力非常强。也是一种抗震性能优良的管道。在1995年日本的神户地震中,聚乙烯燃气管和供水管是唯一幸免的管道系统。正因为如此,日本震后大力推广PE管在燃气领域的使用。

4、聚乙烯管具有优良的挠性

聚乙烯的挠性是一个重要的性质,它极大地增强了该材料对于管线工程的价值。聚乙烯的挠性使聚乙烯管可以进行盘卷,并以较长的长度供应,不需要各种连接管件。用于不开槽施工,聚乙烯管道的走向容易依照施工方法的要求进行改变;聚乙烯材料的挠性,使其可在施工前改变管材的形状,插入旧管后恢复原来的大小和尺寸。

5、聚乙烯管道具有良好的抵抗刮痕能力

采用不开槽施工技术,无论是铺设新管或旧管道的修复或更新,刮痕是无法避免的。刮痕造成材料的应力集中,引发管道的破坏。管材抵抗刮痕的能力,与管材的慢速裂纹增长(SCG)行为关系密切,研究证明,PE80等级的聚乙烯管具有较好的抵抗SCG的能力和耐刮痕能力。PE100聚乙烯管材料则具有更加出色的抵抗刮痕能力。

6、良好的快速裂纹传递抵抗能力

管道的快速开裂是指在管道偶然发生开裂时,裂纹以几百m/秒的速度迅速增长,瞬间造成几十米甚至上千米管道破坏的大事故。快速开裂是一种偶发事故,但其后果是灾难性的。早在五十年代,美国输气钢管曾发生几起快速开裂事故。聚氯乙烯气管和水管均曾发生过快速开裂事故。实际使用中尚未发现聚乙烯燃气管的快速开裂。因而近10年来,国际上对塑料管道,特别聚乙烯燃气管的快速裂纹传递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结果表明,在常用的塑料管材中,聚乙烯抵抗裂纹快速传递的能力名列前茅。如UPVC的动态断裂韧性KD为1.8MNm-3/2,PP-R的KD为1.6MNm-3/2,而PE80的KD则为2.9MNm-3/2,PE100的KD则高达3.8MNm-3/2。温度越低,管径和壁厚越大,工作压力越高,塑料管道快速开裂的危险性越大。因此,聚乙烯管道,特别是PE100管更适宜做大口径管。目前,国外的聚乙烯燃气管材标准(ISO4437-1997和EN1555)已将耐快速开裂扩展(RCP)列入标准之中。

7、聚乙烯管道使用寿命长,可达50年以上,这是国外根据聚乙烯管材环向抗拉强度的长期静水压设计基础值(HDB)确定的,已被国际标准确认。

此外,聚乙烯管道重量轻也是一重要因素。

四、城市燃气需用量

在进行城市燃气管网系统设计时,首先要确定燃气需用量,即年用气量。包括居民生用气量、公共建筑用气量、采暖用气量及工业企业用气量。年用气量是确定气源、管网和设备燃气通过能力的依据。年用气量主要取决于用户类型、数量及用气量指标。城镇燃气用气量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居民生活年用气量

在计算居民生活年量时,需要确定用气人数。居民用气人数取决于城镇居民人口数及气化率。气化率是指城镇居民使用燃气的人口数占城镇总人口数的百分比。一般城市的气化率很难达到100%,其原因是有的旧房屋结构不符合安装燃气设备的条件,或居民点离管网太远等。根据居民生活用气定额、居民数、气化率即按下式计算出居民生活年用气量。

(4-33)

式中:Qy――居民生活年用气量(Nm3/a);N――居民人数;K――气化率(%);q――居民生活用气定额(KJ/人.a);H1――燃气低热值(KJ/Nm3)。

2、公共建筑年用气量

在计算公共建筑年用气量时,首先要确定各类用户的用气定额和各类用户用气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以及气化率。对公共建筑,用气人数取决于城镇人口数和公共建筑的设施标准。公共建筑年用气量可按下式计算:(4-34)

式中:Qy――公共建筑年用气量(Nm3/a);N――居民人口数;M――各类用气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数;q――各类公共建筑的用气定额(KJ/人.a);H1――低热值(KJ/Nm3)。

3、工业企业年用气量

工业企业年用气量与生产规模、班制和工艺特点有关,一般只进行粗略的估算。其方法大致有两种:一是可利用各种工业产品的用气定额及其年产量来计算;二是在缺乏产品用气定额资料的情况下,通常是将工业企业其它燃料的年用量折算成用气量,其折算公式如下:

(4-35)

式中:Qy――公业企业年用气量(Nm3/a);Gy――其它燃料的年用气量(t/a);H1――其它燃料的低热值(KJ/Nm3);H1――燃气的低热值(KJ/Nm3);η、――其它燃料燃烧设备热效率(%);η――燃气燃烧设备热效率(%)。

4、建筑物采暖年用气量

建筑物采暖年用气量与建筑面积、耗热指标和采暖长短有关,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4-36)

式中:Qy――采暖年用气量(Nm3/a);F――使用燃气采暖的建筑面积;q――建筑物耗热指标(KJ/m2h);n――采暖负荷最大利用小时数(h);H1――燃气的低热值(KJ/Nm3);η――采暖系统热效率(%)。

由于各地冬季采暖计算温度不同,因此各地区的建筑物耗热指标q也不相同,其值可由采暖通风设计手册查得。采暖负荷最大利用小时数可按下式计算:

(4-37)

式中:n――采暖负荷最大利用小时数(h);n1――采暖期(h);t1――采暖室内计算温度(℃);t2――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3――采暖室外平均气温(℃)。

天然气用量与城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城市规划人口等宏观因素有关,城市燃气管道看作是完成城市输配气这一特定功能的复杂结构,因此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设计时要认真考察城市的发展,合理预测城市对燃气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管网材料,提高管网输送的安全性为城市管网规划设计的要点。

参考文献

[1]姚光镇.输气管道设计与管理[M].北京:石油大学出版社,1991

第3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城市管线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载体,不仅对城市生存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在城市物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输送过程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管线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电力、燃气、热力、电信、给水、排水、防灾等管线,随着今后南阳的发展,管线的种类和数量可能会继续增加,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划,必然会造成各种管线与城市的发展之间存在落差,从而对其总体发展形成冲击,必然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带来妨碍,会对城市建设资金造成浪费,会对人民生活带来不便。本文结合南阳市的情况拟对城市管线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未来市政管线规划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二、城市管线规划存在的问题

1.架空管线无章无序,影响城市形象

从城南到城北,从城东到城西,许许多多的架空管线就像一张张网一样相互交织在一起,毫无规律可言,毫无美观可看,电线、网线东一条,西一条,左一条,右一条,肆意拉扯,与南阳颇具现代气息的城市总体规划俨然不能浑然一体。这可能与以下几种因素具有或多或少的关系,第一,过去南阳技术、理念等各方面条件的缺失,大部分管线采用架空敷设;第二,南阳东城区开发初期,管线规划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更没有高瞻远瞩,预测到今天的发展,以至于管线规划理论研究与南阳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存在脱节;第三,由于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和系统的管线理论指导,再加上无专门的市政管线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使得管线敷设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

2.道路多次开挖,管线破坏时有发生,影响交通和生活。

如果你稍有留神,就会发现,平坦的马路经常是体无完肤,“旧伤”未愈,“新伤”又添,影响了本市交通和人民生活。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由于地下管线的隐蔽性强,种类多,施工前调查不足,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意识不够。其次,施工单位或个人无大局观念,少律己意识,造成管线和道路质量的不过关,易损易坏。最后,保护地下管线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施工单位可以钻法律的空子。

3.现状资料不足,专业规划编制缺少,管理难度增大

基于以前南阳市无专门的管线规划机构对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布置进行有效审批和大力监督,致使其擅自开挖、敷设管线现象较为普遍,管线现状较为复杂,基础资料较为空缺,给管线规划管理带来困难。此外,许久以来,南阳市管线规划编制的投入不足,编制工作很难开展,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发展及建设总体规划不完善,市政管线规划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以上诸多因素造成了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的不健全,给各种管线管理带来难度。

4.执法监察力度不够,违法现象普遍

通常情况下,地上建筑物的视觉效应强造成了规划执法监察大队的重点监察对象为地上建筑物,再加上架空管线的容易忽略和地下管线敷设的不易察觉等特点,致使架空和地下管线的建设没有得到重视。并且,我市还未出台正式的市政管线规划管理办法,使得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定约束力不够。

三、关于城市管线规划的几点建议

市政管线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若能得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则会促进南阳全局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针对南阳市政管线规划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对策,以便改变现状,谋求管线规划与南阳总体发展同步。

1.科学制定市政管线综合规划。

管线综合规划是解决城市管线杂乱无章的根本保障,编制时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协调各管线空间位置布局,避免相互冲突,相互影响。同时,要充分顾及南阳的远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利用南阳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

加大原有管线普查力度,完善市政管线资料,达到完整性和准确性相统一,实用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参照管线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管线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线规划,并有效整理管线工程资料,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以便日后有据可依。

2.综合整理管线现状资料,完善管线规划编制。

目前我市管线规划编制尚不完善,需要领导重视,相关管线单位密切配合,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对收集的管线现状资料加以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为管线规划编制提供信息点。具体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有效整理收集的管线现状资料,对这些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并对今后管线规划工作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2)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积极开展专业管线规划编制工作。专业管线规划是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当前,应当借鉴国内外和相关单位的经验,吸取过去管线管理中的教训,将管线规划与其它各专业规划同步开展。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参与调控,防止管线单位只注重自身利益,不顾他人是否受益,力争实现各管线单位从大局出发,从公共利益出发,统筹安排。

3.有效制定市政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加大管线施工监察力度。

管线施工要加强检查监督,确定其是否按规划进行,杜绝违法违章行为。一方面,施工单位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内的管线进行调查,并与图纸核对,请监察人查明管线具置,做好记录;另一方面,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保护措施,考虑多因素变化,存在危险处应着重表明,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技术技能。

4. 扩大宣传氛围,增强创新理念。

应当借助舆论、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力量,扩大管线规划知识的宣传,营造管线规划氛围。同时,加大管线规划创新理念的形成,增强管线单位办理规划手续的积极性,采取正确引导,合理规划的方式,逐步打开工作局面,切勿将工作局限在某点某面上。

第4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燃气发展;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燃气工程投资规模巨大,影响面复杂,且大部分工程为地下基础工程,在建成后扩建和改建难度较大。因此,城市燃气工程建设中,必须注意规划设计问题,既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技术经济性,又保证管网布局的合理性、安全性,同时要充分考虑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使城市燃气工程科学化、合理化、最优化。

1、城市燃气规划的重要性

首先是城市建设的需要。目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地加快,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城市燃气系统的建立不是一夕一朝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查研究之后,结合本地的用气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才能进行城市燃气的规划,形成一套安全、可靠、实用的燃气供应系统。因此,城市燃气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环境污染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石油、煤炭等资源使用后产生的废气、废渣的排放对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而天然气的使用,可以降低废气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同时还能够改变现有的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节能减排事业作出贡献,走出一条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共同发展的可持续之路。最后,城市燃气的规划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是城市走向现代化发展的标志之一。燃气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代替煤气、蜂窝煤成为居民最主要的生活燃料。燃气基础设施的规划,可以为城市提供充足的能源、减少废气排放、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但是若对燃气规划不合理,则会造成燃气供应出现中断,影响城市的正常生产生活。总之,城市燃气规划关系着城市的发展。在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现在,更要科学合理地对城市燃气进行规划,不断调整城市能源使用结构,为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2、常见城市燃气存在泄露的原因

2.1燃气管道材料的选择不当

燃气管道的选材问题是导致泄漏的最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逐渐提高,虽然很多管道已经选择了冷缠胶带的防腐材料,工艺更加简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最明显的缺点就是胶层比较薄,不太容易固定,在一定时间后就会出现卷边的现象,当受到地下水的浸泡之后,当然会有燃气管道腐蚀的问题出现。因此,在燃气管道材料的选择上应该特别注意。设计者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选择耐腐蚀性较好的材料,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延展性,必须要保证在地震来临之时,出现适当的形变而不受破坏。另外,尽量选择施工难度小的材料,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之上,提高施工效率。

2.2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较低

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问题是导致燃气管道泄漏的主观因素。再好的施工材料也需要较强的工艺加工,才能获得较好的效果。施工人员是管道铺设的主题,如果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较低,专业素质较差,会导致燃气管道的除锈工作不彻底,那么底气与管道就不能很好的粘结在一起,锈蚀速度就没有得到控制。另一方面,胶带的缠绕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经过长时间的暴晒,会出现卷边、起鼓等问题,也会影响管道的防腐效果。

2.3外界因素影响

除上述两种因素之外,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是导致燃气管道泄漏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燃气管道的地下位置可能会出现一些相对变化。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道路不断拓宽,可能就使得之前铺设好的管道在车行道的下面,那么管道的受压严重,就会产生破坏。而且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的勘察,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管道造成损坏,这样一来,就给人们群众埋下了一个重大的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严重的中毒事件。

3、加强城市燃气设计

3.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注重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在城市的天然气管道施工设计中,要将城市的建筑物、交通、以及人口聚集的地方进行全面的分析,在天然气的管道施工设计中要结合城市的市政道路规划要求,尽量的避开大型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免管道因长期的压强作用产生管道的破裂。并且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城市的燃气管道管位要根据路政部门的统一,将规划出来的设计图交给相关的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部门的城市总体规划,并进行审查,在等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后才开展对工程施工的勘测和设计,确保工程施工建设的全面性。(2)施工中的设计阶段。城市的天然气管道施工必须要结合设计图纸,设计工作能够将整个的城市建筑和需要铺设天然气管道的地方进行系统性和总体上的规划,设计图纸能将整个城市的建筑进行具体的比例缩整,按照比例的划分进行施工设计,避开水源、下水设备、交通路段等,因此整个的施工阶段才具有可行的参考,避免其他的施工设计中突现的工程状况,减少施工中的阻力。

3.2城市燃气管网布线标准

城市燃气管网布线时,高、中压管网主要用于输气,其压力高、危险性大,布线应充分考虑长期安全运行的需要,因此应布设于足够安全距离的地段,同时考虑安装和检修的便利性和对周边的影响,低压管网是最基本的管网,要充分考虑网路密度。管网的纵断面,应埋设于土壤冰冻线以下,其覆土深度应满足规划和规范要求,并避免与自来水管、雨水管、热力管、电力管、通讯管等布设于同一地沟,并采取好防护措施。储配站应综合考虑城市工业布局规划,服从输气干线大走向,尽量靠近负荷集中地带。调压计量站的布设要符合城市规划和作用半径,尽量避免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控制好安全距离。

3.3建立多元化的燃气网络

多样化的供气体系是城市综合体燃气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的城市燃气供应状况尚不能满足城市综合体的发展速度。因此,为了保证城市综合体的供气的安全性与连续性,应该建立完善的天然气供应系统,为城市综合体提供多元化的供气制度,降低城市综合体对单一燃气源的依赖性,例如,可以建立地下储气库,这样能够显著的提高燃气的供应效率,有效的解决供气商和用气高峰期形成的供需矛盾,还可以建立多元、相互连通的天然气供应网络,形成多元化、互补的供气格局,以此保证为城市综合体的所有燃气用户提供更加稳定、可靠、安全的天然气。

3.4强化对天然气的调整与改进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城市综合体也在不断的发展与改造中,为了能够向城市综合体的所有燃气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天然气,就应该强化对城市综合体天然气的调整与改进,例如,如果天然气的供应量不能满足城市综合体的实际需求,应该选择增加敷设天然气管网,以此满足所有用户的燃气需求,再或者城市综合体的部分燃气用户迁移至其他的区域,燃气供应商应该和业主进行协商,改进天然气的供应路径等。

结束语

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坚持对天然气的开发和利用,对燃气输送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贯彻多种气源、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对燃气资源进行合理化分配,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其经济价值。天然气的使用,也加快了对能源结构的优化速度,扩大了能源使用范围,提高了清洁能源在城市能源使用中的比重。在进行城市燃气规划时,要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结合,尽可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燃气使用用户和用气量。

参考文献

[1]许璐.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4:250-251.

第5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关键词:燃气规划 气量指标 燃气设计 负荷指标

一、概述

居民用户是燃气供应的主要用户之一,在进行燃气工程规划时,居民用气量一般通过人口数、气化率、人均用气量指标来确定,商业用户用气量也是通过用户营业规模和用气量指标来确定。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新区越来越多,规划新区在规划阶段只有区域性质和用地类型,没有具体用户和用户类型,传统的城市燃气负荷预测方法失效。燃气规划负荷指标(以下简称规划负荷指标)指城市燃气工程规划阶段,单位面积的年燃气用量,单位为m3/(km2.a);燃气面积负荷指标(以下简称面积负荷指标)指实际调研数据的单位面积的年燃气用量,单位为m3/(km2.a)。规划设计负荷指标的确定可以为新区燃气规模预测提供依据,己知用地面积即可估算出该地区的年用气量。

二、居住区用地规划法

规范规定了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影响控制指标的主要因素有3个: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居住区规划负荷指标。

居住区人口规模为30000一50000人,用地面积为50一100hm2;小区人口规模为10000一15000人,用地面积为10―35hm2;组团人口规模为1000一3000人,用地面积为4一6hm2。

通过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估算出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用地面积。考虑到住宅平均层数和现代住宅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平均层数重新划分,同时一考虑到建筑气候区分级对居住区燃气规划负荷指标的影响偏小,分为1区和2区。通过对各地用地情况的调研,结合本文实际需要,对部分人均用地指标进行了调整。

居住区规划用地面积的确定为规划负荷指标的计算提供了依据,考虑到现代住宅建筑一般是混合型配置,住宅平均层数为4.5―8层,容积率(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在1.02―2.00范围。在用地比较紧张的区域,会有部分的高层住宅(层数)10层,相应的容积率也会较大,故高层建筑和普通住宅应区分讨论。低层住宅的平均层数一般小于4层,在城市新区规划中,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城市居住用地一般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低层别墅为主,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混合型住宅和高层住宅为主。

用气量估算的公式如下:

经大量数据分析及调研,结合经验取值,1区的用气量指标取2000MJ/(人・a),2区的用气量指标取200MJ/(人・a),燃气的低热值取33.8MJ/m3m,按式(1)估算不同规模居住区燃气年用气量,得出规划负荷指标,见表1。这里的用气量指标是居住区内各类用户用气量指标的折算值,燃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户,公建用气量约占居住区总用气量的30%。

由表1可以看出,影响居住区人均用地指标的3个主要因素,也是影响居住区规划负荷指标的重要因素。

三、区域面积法

对北方某城市和南方某城市各4个小区的居住区面积、户数、年总用气量进行了调研分析。其中,北方某城市为建筑气候1区,南方某城市为建筑气候2区。此次调研的8个小区的居住区用地皆为二类居住用地,并以混合型住宅为主,气化率皆为100%。8个调研小区的面积负荷指标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南方城市的居住区面积负荷指标普遍大于北方城市的面积负荷指标。小区1―4的面积负荷指标范围为85x104一165x104m3/(kmz"a),小区5一8的面积负荷指标为190x104一300x104m3/(km2.a),与表1居住区规划负荷指标相比,其值偏低,这是由于实际用气负荷比规划用气负荷小。可知,面积负荷指标和人口密度变化规律相似,人口密度越大,面积负荷指标取值相应增大。

四、两种方法对比

分析发现,面积负荷指标与规划负荷指标取值存在一定的差值。调研小区的面积负荷指标和规划负荷指标对比。其中,小区1―4和小区5―8用地性质、居住区规模和住宅类型相同,人均用气量指标相当。根据调研小区的实际情况,按表1进行初步取值。可以看出,规划设计负荷指标和面积负荷指标有近似150 x 104―200 x 104 m3 /(km2.a)的差值。引起差值的主要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规划的超前性导致用气量预测偏大;住宅的部分空置现象以及居民就餐选择增多等因素造成实际用气量偏小;调研居住区用地面积和规划面积计算方法不一致。基于调研数据的面积负荷指标可以为规划设计负荷指标提供一定参考依据,对研究其影响因素也有重要意义。

五、居住区燃气规划设计负荷指标取值区间

居住用地在城市用地中占较大比例,从内容上一般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区规划负荷指标与居住区用地标准密切相关,本文按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划分。现代居住区规划住宅建筑一般是混合型配置,故住宅平均层数按

混合型和高层划分。考虑到燃气工程规划的超前性,1区的用气量指标取2 000―2500MJ/(人・a),2区的用气量指标取2500―3000 MJ/(人・a)。

六、影响因素

居住区规划设计负荷指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住宅平均层数、居住区规模、用气量指标等。

a.住宅平均层数和居住区规模。住宅平均层数和居住区规模对规划负荷指标取值有较大影响。高层住宅在同等用地面积下,人口数的增加使规划负荷指标变大;不同居住区规模,规划负荷指标不同,由于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最少,住宅用地占组团总用地的比例较大,组团的规划负荷指标最大。

b.用气量指标。不同地区的用气量指标不同,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规划负荷指标的取值,建筑气候区划对规划负荷指标的影响较小,可以划分到用气量指标的影响中,这样就减少了影响因素的数量,使规划负荷指标简单化,便于估算燃气供应规模。

七、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用地规划和区域面积的居住区燃气规划设计负荷指标的确定可以为估算该地区的燃气规模提供一种新的办法,还可以为燃气规划标准的编制提供一定的依据。

参考文献:

第6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关键词:燃气;安全运行;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6.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环保意识的增强,城市天然气需求量明显增加,加之国家对环境的重视,大力倡导低碳环保,燃气正逐步成为汽车、电厂、供暖站的主要燃料。近年,城市天然气用量快速增长,但城市燃气管理水平却没能跟上燃气快速发展的脚步,尤其是燃气建设初期规划欠缺、设备老化、管理疏忽等为燃气安全使用埋下了隐患。

1、城市燃气管网常见安全隐患

1.1地下管网错综复杂,缺少总体规划

近年来,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道敷设范围逐步扩张,种类繁多,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现未实现网格化管理。地下各类管道建设规划不够完善,各建设单位之前缺少统一管理和相互沟通,加上不少建设单位不遵守安全规范,各类管道建设间距不达标,为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应急抢险带来重大隐患。例如2013年“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地下管网设计规划不合理,泄漏石油进入市政排水涵道是导致事故扩大,引爆居民区、造成重大伤亡的重要因素之一。

1.2违章建筑占压,影响燃气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中的严重安全隐患,少数居民乱搭乱建,有的占压在燃气管线上,有的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燃气抢修维修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只要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

造成燃气管网和设施上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如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不健全,过去城区地下管线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导致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有的单位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在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燃气管道上及调压设施旁乱搭门面房,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扩大占地面积,私自在调压箱安全距离的空地内搭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1.3 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地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管线及设施被施工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屡见不鲜,少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破坏了燃气管线隐瞒不报,也不通知燃气企业维修,仍将被损坏的燃气管线掩埋地下,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事故隐患。

1.4 用户违章使用燃气,造成安全隐患

为方便美观,一些用户私自改装燃气管道,将燃气管道接口包裹在橱柜里或吊顶中,一旦发生燃气泄漏不易被察觉,为安全用气带来了隐患。一些燃气用户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安全用气规定,将带有燃气管道的房屋作为出租房,供租户居住,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将造成巨大人身伤亡。还有用户不注重自身燃气器具,使用非天然气灶具或灶具老化,超期,危险性大。此外,对于出现事故频率最高的胶管,部分用户未给予充分重视,长期使用老化过期胶管,使燃气安全使用风险大大提高。

2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对策措施

2.1 各级政府都必须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加大拆除违章建筑的力度。在具体做法上,把拆除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结合考虑,对于拆除难度很大、拆除资金很多,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又具备条件,且费用比拆除费用低的开始考虑管道改线设施移位。

2.2 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地下管线施工报装审批程序,规划、城建等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核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或影响到地下燃气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先与燃气安全主管单位及管线业主单位进行衔接协商,工程施工范围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集各地下管线业主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再核发工程施工建设规划许可证,以控制施工外界因素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提高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另一方面公司要提高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熟悉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且要明确责任人,确保燃气管线达到国家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2.4积极选择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敷设和改造城市燃气管道。

逐步选用钢骨架PE、PE管等新材料,采用新型连接方式的燃气接入管。结合西气东输工程对输送天然气要求,对老的燃气管道,可以采用穿PE管技术。管道内衬技术,逐步对有隐患的燃气管线进行改造,这样既消除了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又能延长燃气管线的使用年限。用户室内管线安装选用优质管材,胶管使用金属波纹软管代替,提高燃气安全使用系数。

2.5加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调压器、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利用先进的燃气检漏仪器设备,有重点地对管线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提高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科技管理水平,保障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运行。

2.6加强用户安全宣传,向用户普及燃气运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常识,通过媒体、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开展天然气安全使用服务,增加用户对天然气安全使用的认知度,提高安全操作系数,确保燃气安全运行。

结束语

燃气作为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能源,起到的作用非同一般。因其自身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安全使用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希望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各相关部门能通力合作,严格控制燃气供应各个环节,做好安全用气宣传教育,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和谐用气环境。

参考文献:

第7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8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液化石油气在我省得以广泛利用,不同城市瓶装气和管道气的所占比例不同,1999年的调研资料表明,就广州、深圳、珠海和佛山而言,各市主要燃气供应公司瓶装气供应所占比例分别为39%、35%、98%和33%(数据仅供参考)。数据表明。由于瓶装气投资少,见效快,机动灵活,在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仍有不小的市场。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个城市存在多家瓶装气供应商的竞争,各市的瓶装气销售点的设置或多或少出现混乱局面,给城市带来安全隐患。珠海也不例外,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不断采取了措施来整顿和管理瓶装气销售点,但很大部分销售点仍不符合消防要求,且整体布局不合理。在此情形下,为了瓶装气销售点的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用户,珠海市政府去年将瓶装气销售点纳入市政公共设施进行整体规划,《珠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规划》的编制提上议事日程。在规划编制公开招标中,我司所作方案中标。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珠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规划》圆满完成,规划成果已通过珠海市有关专家组的论证,并得到省、市有关领导和专家的好评,现将该规划的编制思路作简单介绍。

1规划成果文件组成

本规划成果文件由三部分组成:

1.1正本文件一—说明书,以文字形式介绍珠海市燃气供应现状及发展趋势和瓶装气销售点的规划规划说明书包括章节有:(1)城市概况(2)燃气供应现状(3)瓶装气销售点规划概述(4)瓶装气气源(5)瓶装气用气量(6)瓶装气供应系统(7)瓶装气销售点(8)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9)规划实施。

1.2各种图档--平面布置和地形图,以图形的方式,体现人口的现状、瓶装气销售点周边情况及各组团不

同时期销售点布置。

1.3声像资料———以照片和录映带,既静态,又动态地反映瓶装气销售点现况和规划选址情况。我们尽量使规划文件内容丰富、生动形象、资料的齐整,以清晰、准确表达规划意图。

2规划编制条件

2.1规划主要解决现有的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现有销售点布局不合理。混乱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益好的地块,出现几个供应商争着设点;效益差的地方,无人投资。政府批准或管理销售点无依无据;

(2)销售点性质和定位不清。现有瓶装气销售点规模参差不齐,一些销售点甚至附设到一般商铺,政府管理困难;

(3)缺乏制定相应管理条例和处理措施的依据。因无具体、明确的要求,现有站点大多无必需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既然瓶装气的供应和使用,在短期内无法取消,政府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划,以完善该方面的管理。

2.2瓶装气销售点规划编制主要考虑因素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小组针对珠海市的地理特点、城建模式和燃气供应的具体实际情况,力图编制最具操作性的规划。如珠海市有人口密度相对较小,岛屿多(146个)的特点;城市组团发展不平衡,各组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具有较明显的三个层次;各片区的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建设也差别很大,即使在城区,有建好气化站和市政管网的,也有还没作供气管网设计的;珠海市和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城市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和外省主要的瓶装气供应方式(以下称外地供应方式)有很大不同。见表l。其中,规划编制时最需注意的是珠海本地的瓶装气供应方式的特点。

另外。珠海的瓶装气工业用户和绝大部分商业用户的钢瓶周转并不经过销售点,而是采用直接从用户到液化气充装站再回用户的形式,这些都对销售点液化气销售量计算和销售点设置模式产生直接影响。瓶装气只是城市燃气的其中一种供应方式,其规划必然受城市和所在地区燃气供应规划的影响。

本规划在考虑珠海目前燃气供应主要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的实际情况的同时,特别指出瓶装气从长远来说,只是一种过渡供应方式或辅助方式,城市现代化建设要求燃气供应须以方便、安全的管道化供气为主。而广东的液化天然气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不管管道液化气的发展进度如何,价廉物美的天然气上岸后,管道燃气必将会在珠海得以加速发展,成为主流供气方式。因而,综合考虑珠海人口的增长和管道燃气用户发展情况的共同作用,瓶装气用户数会呈现先小幅上升(管道气发展较慢,人口增长为主要影响因素),再到一段不短的平稳期(管道气发展和人口增长差不多相互抵消),后明显下降(管道气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最后渐变为接近0值的趋势线(瓶装气主要在不成规模的偏僻地区供应)。因为这种瓶装气用户数的变化线较为特别,瓶装气销售点的设置须体现出动态的特点。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销售点基本上是一种较长远的临时设施。

瓶装气供应有一些特点,如日高峰用气和小时高峰用气会通过用户钢瓶的气化量的变化来调节,不会反映到销售点的销售量上,对这些细节,本规划都作了考虑和说明。

3瓶装气销售点的定位和设置

销售点的定位和选址是本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

3.1销售点定位和设置原则

在珠海的瓶装气供应模式和用地紧张(根本无法划出数量较多的大面积地块)情况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瓶装供应站”根本不适合于珠海。因此,规划编制时,我们提出按“供应安全”和“方便用户”的原则对珠海的瓶装气销售点重新定位(定位过程中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以达共识),采用安全距离要求较低,能设置在各小区边角地的小规模销售点。

为方便市民换气,瓶装气销售点一般设置在居民区内,服务半径应适中;从安全角度考虑,每个销售点供应规模不宜过大,以减小万一发生事故时造成的危害。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尽量提高销售点的数量。本规划提出销售点的钢瓶总容量控制在3M3至4M3,一般按4M3的设置,与液化气瓶组站类似,可套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6.8条规定。而不必沿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第6.5条“瓶装供应站”中的做法,以方便在城区内选址和降低生产成本。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要瓶库(间)按一、二耐火等级建造,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作好安全措施,平时作好安全

管理,这类液化气销售点的安全性是较高的。

销售点的布置须综合考虑《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要求与指标。珠海市为居住人口密度较小的城市(平均759人/平方公里),销售点的服务人数取相对小值,以避免过大销售点服务半径过大;但在边郊地区,特别是人口稀少的海岛地区,以目前的人口,按销售点的服务人数指标已不具实际意义,如淇澳岛、桂山岛、大万山岛和外伶仃岛虽然目前人数较少,为了岛上居民的生活方便,应各设一个销售点。

3.2销售点的选址

根据我们与政府部门(主要是城建、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对珠海瓶装气销售点的定位和珠海用地紧张的现状。我们提出销售点选址方案。以满足“方便用户”原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容易征地的点解决办法:

(1)销售点应尽量选择在供应区域的中心。全市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

(2)销售点的位置微观上尽可能选择近山边或小区边缘等地方,且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要求尽可能采用独立的建筑物形式,适当考虑利用或结合现有液化气气化站、有条件的垃圾站合建的方式;

(4)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较高,而且高层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只准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气销售点应尽量避开高层建筑。

3.3各组团销售点布置

整个规划区销售点总数从近期到远期前段基本维持在110个左右,随着管道气的发展,城区的瓶装气销售点会逐渐减少,其余地区有增加的趋势,到本规划期限末,整个规划区大致保留40至50个销售点。并基本分布在郊区。

根据销售点设置要求。各组团人口密度、燃气项目发展等情况,本规划区内各组团可分成四类:

A类:香洲、吉大、拱北等城市化程度较高部分。此类地区人口密度高,经济发达、生活节奏快。

该类地区主要在近期供应瓶装气,组团内销售点的设置主要按每个销售点约为1万人的平均服务人数确定总数,再按选址原则定销售点的具体位置。近期销售点的服务半径约为1Km,中期会增大至2Km左右,远期只保留少量点。以供应极少数因各种原因仍没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B类:含南屏、湾仔、唐家等边郊和城市次中心。这类地区除中心城镇外,人口分布稀疏、分散。销售点服务半径较大,近期每个销售点服务人数6000—10000人,销售点主要在城镇和人口较多的小区内。中期随着人口增长和城镇化程度的提高,销售点的数量应跟随适当增设。远期销售点随管道气而减少。

C类:桂山等岛屿,人口不会大量增加,将持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方便岛上用气,镇所在地的岛需设一个销售点,销售点的服务人数和服务半径指标意义不大。

D类:几个总体规划中留待以后要定位的特殊片区。这类地区根据以后发展情况机动设置销售点。

4规划实施

为了使规划能得到更顺利地实施,本规划指出了规划实施时应注意问题:

4.1规划实施须注意问题

(1)由于客观原因,瓶装气的气化人口是较难准确预测的数据。规划实施时应根据各阶段、各片区实际情况对销售点规划作适当调整。

(2)政府应制定减小瓶装气使用,鼓励发展管道气的倾斜政策。

(3)销售点的建设工作宜采用“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

4.2规划实施难点

销售点的征地工作是规划实施时的难点。虽然本规划销售点大多数设置在边角地带,所在地作其他用途可能性不大,但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已划拨或出让出去,建设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土地使用权临时转让问题。

(1)规划销售点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没有被划拨或出让的,优先划拨给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的本项目使用

(2)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的。应给予转让,其中属无偿划拨的,应无偿转让;

(3)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与使用权取得者协商的方式,使其临时转让,并给予一定补偿;

(4)在个别土地使用权(临时)回收特别困难的区域,可充分发挥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让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在该区域自主选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符合各方面要求的点发放经营许可。

4.3相关政策

第9篇:城市燃气规划范文

借此机会,我们向大会介绍我们对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的认识。

一、中国燃气事业发展的历史及现状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和资源条件极不平衡。东、西、南、北、沿海与内地均有很大的差距,因而造成了中国城市燃气事业起步早,发展晚的状况。中国于公元三世纪在四州就有用竹子做管道输送天然气用于制盐业的记载,做为城市燃气,则从1865年由英商在上海建水平炉生产煤气用于照明设立了最早的煤气公司开始,但发展极为缓慢。到1949年,全国只有上海、大连、沈阳、鞍山、抚顺、长春、锦州、哈尔滨、丹东九个城市有煤制气。

新中国成立以后,燃气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五十年代燃气发展主要是改造和兴建小焦炉和利用冶金工业的焦炉余气。六十年代初,四川、东北、华北等地区先后供应部分天然气,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大中城市以LPG和开发重油制气技术为气源。七十年代,由于LPG和天然气受资源和政策限制仅略有发展,较多的还是建设以煤和石油产品为原料的煤气厂。八十年代,国内LPG的供应量逐步增加,做为优质民用燃料进入千家万户。九十年代,由于大量进口国外的LPG和天然气的开采利用使中国城市燃气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并己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

根据建设部统计公报,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城市668个。非农业人口1.95亿人中,已有1.47亿人用上了各种燃气,普及率达到了75.71%。在燃气构成中,人工煤气呈下降趋势,天然气和LPG呈增加趋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多种气源供应,是中国城市燃气发展的特点。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的城市燃气的发展遵循着“多种气源,多种用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到目前气源资源依然是煤、石油(轻油或重油)、天然气和LPG,由于能源价格逐步向国际价靠拢,因而产生了各种能源资源(包括电力在内)的替代关系,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使燃气的决策和发展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煤炭是中国制气的主要原料,煤炭价格上涨使煤制气企业连年处于亏损状态,产生了与国际上煤制气衰落的相同情况。近几年来,中国液化石油气用户发展很快,这是因为LPG工程具有投资省、建设快、少污染等优点,加之国内LPG生产量不断增长,沿海地区又可以国际价进口LPG,对城市燃气事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也使LPG成为发展城市燃气的一种可替代能源。并由此形成了一个经济比较的对比指标。即凡燃气价格低于LPG项目工程应是可取的。凡高于LPG工程项目的是不可取的。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燃气事业的一个重大进步,为向国际接轨迈近了一步。当然LPG工程的缺点也应考虑。国际上价格最低的是天然气,但进口LNC受经济规模限制,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才有经济价值,因登陆后要配之以管道运输,投资较大,通常都是结合发电和地区性的环保要求来进行论证,这也是LPG所以成为过渡性气源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来天然气作为城市气源发展较快,是应该优先使用的一种城市燃气气源,但天然气气源在中国分布不均,由于资源相对分散,大部分就地使用。远距离输送要做到发达国家国内联网、国际联网还有待我国综合国力以及天然气资源的发展规模来定。目前,中国的天然气作城市气源己达到本世纪末一定规模。用气城市己达50余个。包括一些暂未统计在内的城市约有近70个。广泛地分布于四川、重庆、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陕西、云南等省区。

二、城市燃气发展的前景中国虽然是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但是分布极不平衡,加上入口众多,使中国的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水平,因此,国家在发展城市燃气的决策中,针对这一国情及当前国际上良好资源条件,坚持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和综合利用能源的方针,同时贯彻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面临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城市燃气行业的专家们提出了以下发展建议。

1、大力发展天然气天然气是一种清洁优质能源,主要成分是甲烷,碳氢比较小,因而是保护大气环境最理想的燃料。在97年哥本哈根20届世界燃气大会上,认为天然气的储量可供使用200年以上,同年11月在北京第十五届世界石油大会上也宣布了“21世纪是一个天然气时代,天然气将以压倒煤炭和石油的优势,坐上能源的头把交椅”,在21世纪来临之际,燃气行业将面临新的形势。

鉴于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以煤为主,1997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为14.4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73.5%,石油占18.60/o,水电占5.7%,天然气只占2.2%,另外还有少量的核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在去年9月17日召开的全国天然气利用规划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开发和利用天然气的步伐,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的重大措施。”中国具有较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天然气的开发也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从资源来看69个大盆地可采储量为38万亿M3,陆上约为75%,主要分布于中部地区四川盆地,鄂尔多斯盆地,西部地区柴达木盆地、塔里木盆地及东北松辽、华北渤海湾盆地,陕甘宁地区。近海大陆架约占25%,主要分布于南海和东海海域。1997年中国累计天然气探明储量为38万亿的6%约为2.2万亿M’。1997年中国天然气产量达到223亿M3(其中最大的生产基地是CNPC四川基地约75亿M3)。近几年建成的陕西一北京一天津,四川五城市环状输气干线,中原一沧州,都善一乌鲁木齐,华北油田一北京,靖边一西宁,靖边一银川等输气管道,今年二月东海平湖油田一上海的输气管道也将投入运行,这些长距离的输气管道的建成对天然气的利用发挥了很大作用。按照国家的政策,国外的能源利用也应重视,东南沿海,首先是广东的400万吨引进LNG项目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批难,并计划于2003年动工,2005年完工。我国一些周边国家资源丰富,如俄罗斯西西伯利亚可采储量为38万M3,东西伯利亚还有1万多亿M3,中亚几个国家合在一起约有10万亿M3,目前互相合作研究工作已有很大进展。但由于工程量浩大,并且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是一个国际性的大项目,投资也大,需各方面仔细研究。

制定天然气利用计划,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天然气的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供给的可能性,研究近期和远期应用的主要领域和数量,提出目标和任务,规划主要基础设施,包括长输干线和城市管网。确定各地区、各行业的利用方案和重大建设项目,并提出促进天然气资源的主要政策。

为此国家发展计划委领导提出了三点要求:首先要充分论证市场。其次是要认真规划储气、输气和管网设施的建设。中国天然气多在中西部和海上,而最大的市场是东部沿海地区。因此,“西气东输”将成为基本格局。必须精心规划和建设,各部分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三,要认真研究天然气价格问题,用气价过高,用户承担不了,市场难以扩大,要避免用户因气价高而改烧煤的情况。订价既要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也要兼顾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企业。国家发展计划委要求各省、区计委及有关行业要在明年3月提交本地区、本行业天然气利用规划,明年6月份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完成总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将组织各方面进一步研究。

2、扩大LPG的供应。九十年代,由于LPG经营的种种优点,使其发展极快,成为重要能源,为此东南沿海及沿长江已建成近百个LPG码头和基地。由于世界上IPG量较为充足,近海又有十余艘海上浮仓不间断的作业,中国将继续进口LPG用作城市的补充、过渡与调峰气源。专家预测2000年中国LPG总需求量将超过1000万吨,届时国内己建成的基地周转能力将可以满足进口的需要,这一点,相信石化部门和广东的业内专家掌握的信息更加权威,这里不多叙述。

3、适当发展人工煤气。中国煤炭年产量为12.3亿吨,占世界第一位。石油年产量为1.46亿吨,占世界第六位。这为人工煤气生产提供了制气原料,但煤制气存在工艺复杂、污染环境、投资大、成本高等缺点,无法与天然气、LPG竞争,因而只能适当发展具有煤综合利用或矿口气化的煤制气厂。21世纪以石脑油和LPG为原料的制气厂将会进一步加快建设,以发挥洁净制气工艺的优越性。

三、迎接城市燃气事业发展的思路为了迎接21世纪城市燃气事业的迅速发展,必需认真对待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1、逐步实现城市燃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城市燃气做为公用事业,不同于其它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济,应在不离开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形成企业独立而灵活的经营机制。调整大部分城市实行的几十年一贯制的低价格销售和高额财政补贴的半社会福利政策,强化国家对燃气事业的扶植政策,使燃气供应有一个利于发展、稳定自身的宽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