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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第1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劳务用工;安全档案;施工安全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建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而且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而其就业人员多为农民工,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但也由于该行业人员整体文化程度较低、流动性大、施工现场露天高空作业多、施工工艺复杂等特点,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极大挑战,有研究分析指出安全事故的发生80%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如何加强农民工队伍的安全教育管理成为了安全工作中不可小视的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内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由于建筑企业项目部人员相对固定,而且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高,安全教育工作易于开展,故本文仅针对如何做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及资料归档。本文基于笔者在重庆轨道高家花园大桥项目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着重讲述如何采用劳务用工安全档案的方式完整性、系统性的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问题。

1当前安全教育培训现状

1.1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低,难以实现系统性教育培训

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普遍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员今天放下锄头,明天就到工地了,农田与工地两头奔走,就业不稳定。外加工程施工任务繁重与缺少连续性,与亲人异地分居等种种原因,劳务作业人员的特点就明显表现出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流水作业、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等。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短期内没法改变,使得目前国内劳务作业人员难以转变为职业工人,施工现场可能存在未经培训私下上岗的情况,作业人员工作的不稳定性或高流动性决定了教育培训工作很难进行合理规划、完成系统培训。

1.2安全教育体系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工作量大

目前大多地方的施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尚未形成体系,档案形式不一,导致安全管理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劳务人员统计、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料整理的工作中,各地方、各部门的不同要求又导致了施工项目部资料整理混乱,无有效针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的规范整理,从而使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无系统性、无有效体系。

2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对策

2.1制定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制度是开展工作的指引,从制度角度制定从业人员从入场、过程中、退场、教育计划、教育时间等一系列具体细则,规范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细化劳务用工档案的建立,而且从业人员劳务用工安全档案的建立,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还需要项目人事部门的配合,制定制度有利于约束各部门、各劳务队伍按章办事。

2.2建立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进场时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可以涵盖以下几项内容: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制定从业人员花名册,并着重对年龄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劝退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避免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主要记录从业人员进场时间、入场教育时间及时长、工种以及三级教育的内容等信息;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对工人进场上岗作业前,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此项工作可以结合农民工学校等联合开展,由项目的人事部门组织进场施工作业人员,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生产副经理、班组长等参与进行;从业人员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向从业人员通知,以及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需要向从业人员表明其安全职责、安全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岗位危险告知书,主要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以及如何避免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法;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主要是根据从业人员不同工种,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将不同工种或者不同设备的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进行教育;考核资料,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故目前各项目部普遍采用考试答卷的形式考核从业人员是否合格。(2)施工过程中,随着施工工序或者季节等的变化,还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各工序或者冬季、雨季、重大节假日前后等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程部门技术人员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进行监督。日常施工检查、巡查中对作业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场的记录,以及对其的奖励、处罚记录、退场时间等也可归档到个人档案内。(3)现场副经理、技术员、班组长对施工人员流动性的管控。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项目安全部门未必能够及时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人员,这就需要项目副经理、现场施工员在安排工作时,如发现陌生面孔需及时上报,项目部也应该制定对劳务队伍或者班组长的处罚措施,预防此类现象的出现。(4)信息化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具箱、身份证识读卡、指纹采集器等工具,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上述工具,可将劳务安全档案电子化,采用计算机的高速工作,将会极大程度减轻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安全档案整理的工作量,采用信息化的另一个好处便是通过上述计算机等工具的采集加工,能够自动设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形成系统性,便于安全管理的同时,也有利于系统性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水平。

2.3不断完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从一名作业人员进场开始到其退场,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完整记录了此人在项目部的进场时间、安全教育培训、奖励处罚、违章违纪、接受的工艺培训、退场时间等内容。此项工作的建立与完善,不仅会减轻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还避免出现作业人员缺少教育培训上岗的情况,也方便于各级单位对此项安全工作的检查,系统性、完整性的再现了从业人员从人场到退场的所有工作及表现。

第2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现将《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二三年六月三日

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实施“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做好今年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目标任务今年6月至9月,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意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合格者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实施范围重点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当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服务对象重点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的应届高职院校毕业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城市和院校名单,同时报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主要内容(一)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根据高职院校专业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这项培训应尽可能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结合起来。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印制并核发。

(二)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学生就业意向、职业兴趣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其参加当地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制图员职业资格培训和现代制造技术(数控工艺员)、电路仿真软件应用设计师等远程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者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CETTIC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高职院校可申报建立上述远程培训项目辅导站,鼓励学生参加远程职业资格培训。

上述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的凭证。取得证书的学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参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确定对应的职业范围,采取自愿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要求,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优先安排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职院校学生参加鉴定。

(三)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高职院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自己开发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创业培训项目。7-8月份,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远程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培训教材,学校可以组织收看。培训合格者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高职院校应发挥专业和师资优势,结合学生就业意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性培训。

(五)普遍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高职院校和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将职业指导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介绍求职方法和技巧;要积极收集就业信息,集中提供就业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要主动加强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组织学生参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求职招聘活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五、措施办法(一)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选定部分实习训练条件较好的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作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资格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动员组织技师学院、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专门的高职院校实习训练课程,提供实训场地、实训设备、培训教材,并配备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操作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挖掘高职院校现有场地、教师、设备等资源优势,统一调配和配置资源,科学组织培训工作。

(二)北京、天津等10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30个创业培训试点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创业培训基地,对准备创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后续扶持“一条龙”服务。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创业培训教师,为高职院校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及创业计划辅导工作。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要求,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职院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对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职院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高职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对学校组织的技能操作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可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部分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抽查。

以上工作,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试点办法,报劳动保障部和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少数高职院校中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其教学计划中明确操作技能水平要求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相应专业的毕业生,已经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8月24日,劳动保障部专门为全国高职院校组织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制定考前辅导和统一鉴定的工作方案。统一鉴定的收费标准应低于面向社会其他人员的收费标准。

(六)学生参加毕业前强化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主要由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鉴定机构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七)9—10月份,由高职院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收集一批适合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需求信息,组织专场求职招聘活动,为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提供免费参加招聘洽谈活动的机会。

(八)毕业后半年内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高职院校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失业人员统筹管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参加工程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提供进一步培训机会和技能鉴定服务。

六、组织推动(一)劳动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工程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6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院校以及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启动组织实施工作并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重点地区和院校名称、地址、拟参加培训的毕业生人数、培训种类和目标内容以及相关组织管理实施工作步骤及流程等内容。

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工程的管理指导、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就业服务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高职院校职业指导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员培训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人员,做好工程的宣传动员、生源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确定和培训经费补贴、指导高职院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做好学生培训、鉴定期间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三)高职院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明确具体部门专门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当地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6月2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开始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6月15日前),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方案。

2集中实施阶段(6月中下旬-9月,特殊情况可延续到11月底),组织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3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和 “大司法”观念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并设计出《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作为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创新思路,可作为劳教立法的一个新思路供劳教立法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⑨ 参见胡月红《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25页。

第4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已经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实际,参照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劳动、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精神,制定本部门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的计划,指导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职业教育法》的精神实质。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积极参加劳动部举行的《职业教育法》知识竞赛活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以《职业教育法》为动力,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力度。

各级劳动、教育部门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围绕年初全市就业工作会议提出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任务要求,全面检查、总结上半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一步明确下半年的工作目标。特别要把企业职工培训、社会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列为全年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点来抓。要切实把职业培训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地改善我市技术工人队伍结构。

三、推进职业技能开发集团建设。

组建职业技能开发集团,将培训、鉴定与职业介绍、就业实行一体化运作,是发挥劳动部门优势,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推动职业培训与劳动就业相结合的有效措施。各区、县劳动部门要加紧制定本地区建立职业技能开发集团的方案,年底前完成集团的组建工作。

四、在优化、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技工学校的改革步伐。

今年,为适应首都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各行业、企业发展的规划、目标,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我市进行了优化、调整技工学校布局的工作。各局、总公司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已分别提出了技工学校布局调整,专业调整的方案。下半年,要抓紧做好方案实施工作。对所属技工学校的调整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并注意总结经验,使调整真正起到推动和促进技工学校发展的作用。年底之前,我市将对调整后的技工学校进行登记注册,各局、总公司要根据全市统一布置,做好技工学校注册登记的组织工作。

职业能力测试招生改革试点校要注意做好学生的跟踪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教学内容的调整,使学生的职业潜能得以充分发挥。

各技工学校要进一步探索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培养技能型劳动者的特点,依托于行业、企业的特点,加强校际间的联合办学,发展与大企业、大集团的联合办学,使技工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一条密不可分的纽带。

五、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重新审核和布局规化工作。

第5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以城带乡,城乡优势互补,推动乡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推进我区大学区(学校)支援乡镇学校发展,拓展我区大学区服务区域,扩大我区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到2022年,建立科学的大学区(学校)支援乡镇学校管理模式,确保我区对口支援达到全覆盖;到2025年,健全大学区(学校)支援乡镇学校的有效运行机制,乡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差距明显缩小。

三、工作路径

重点采取“城区学校-乡镇学校”协同发展的路径。由市教育局确定城区大学区(学校)与县域支援框架,教育局具体实施,“一县(区)一案”因地制宜,构建特色协同发展的教育共同体。

四、工作任务

(一)共建育人体系,提升德育水平

我区学校与乡镇学校结对建立党建工作联盟,合力推进党建“强基领航”行动和“三早”育苗工程,构建形成组织优势、组织功能、组织力量最大化党建平台。鼓励共上联合党课、共过主题党日、共办党务培训、共商党建课题等,切实提高乡镇学校党组织建设水平。(责任部门:党办)

充分发挥矿工墓、市博物馆、东丰县农民画馆、东丰县解方将军纪念馆、东辽县民俗博物馆等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和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与自然资源的重要育人作用。以学生德育社会实践基地为载体,开展综合实践教育;以相关节庆和纪念日活动为契机,适当组织城乡师生相互参与,促进双方交流与学习,促进城乡文化交流与融合。深化课程育人,广泛挖掘身边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开展城乡德育课交流,推广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加强品德修养教育,适时开展“城乡手拉手”活动,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责任单位:德育办)

(二)加强教学支援,提升智育水平

开展乡镇学校及教师调研,了解乡镇学校及教师需求。利用国培、省培项目,名额分配向中心校及村小倾斜,侧重培养乡村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培养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选拔优秀乡村教师,为其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开展教学视导工作,进行课堂教学诊断,促进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不断提高。依托市级名师工作室、省市骨干教师等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责任部门:人事科、进修学校)

(三)共同开展活动,提升体育、美育水平

大学区(学校)优秀体育教师到乡镇学校指导体育教学及交流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十万学生逐雪嬉冰工程”、校园足球、冰雪替代项目等特色体育活动。联合开展城乡体育活动,每2年举办1次全地区综合性学生运动会,展示特色体育成果,以教会、勤练、常赛为措施,引导学生增强运动意识,养成运动习惯,提高身体素质。

加强美育课堂教学,组建城乡艺术教师联盟,开展音乐、美术教师基本功展示,组织城市优秀艺术教师指导乡镇学校开展艺术教学及交流活动。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区学生艺术节系列活动,集中优势打造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和美育特色校,充分发挥城乡学校和社会资源建设艺术教学实践基地作用。以教会、勤练、常展为措施,引导学生增强审美意识,提高审美能力。(责任部门:体卫艺科、进修)

(四)共享优势资源,提升劳动教育水平

充分发挥乡镇的劳动教育资源优势,依托相应田地、山林等,创建一批学农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鼓励学生到乡镇参观学农。依托劳动实践基地,建立健全劳动教育融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新模式,发挥校外教育场所的优势,为学生的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教育活动提供有安全保障、记录详实和评价完善的活动服务体系。

建立一支稳定的劳动教育专业教师队伍,完成既突出区域性特点又兼顾城乡课程资源共享的一体化课程体系,探索劳动教育课堂教学规律,建立劳动教育好课堂的评价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热爱劳动的情感、提高劳动能力。(责任部门:教育科、进修学校、德育办、后勤管理中心)

(五)强化开发应用,提升信息化水平

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优化教育信息化基础硬件环境,逐步更新教育信息化设施基础条件,推进我区网建设进程,实现教育数据信息、教育资源等安全、快速传输。加快“互联网+教育”的发展步伐,利用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督导评估系统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区教育云平台中教育管理、教师研修等相关功能模块的建设,实现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融合发展。以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载体,以“三个课堂”实施为途径,通过强化信息技术教师交流共进、优秀网络空间评比、课题研究、学科网络微课评选等活动,使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有效弥合,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我区教研微信公众号,建立我区各学科网络群,通过在线集体备课、网上教学研讨及培训等形式,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责任部门:信息中心、进修学校)

(六)创新管理思路,提升治理水平

大学区(学校)校长和干部对乡镇学校点对点支援,指导乡学校树立先进的办学理念,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加强校际间的学习和交流,分享先进管理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逐步创新教育共同体的管理思路、方法和运行模式,促进乡镇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责任部门:教育科、人事科、法规科、进修学校)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统筹机制。坚持区级统筹、,要将大学区(学校)支援乡镇学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支援措施。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对口支援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健全保障机制。在政府统筹领导下,把城市大学区(学校)支援乡镇学校工作作为推动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和载体,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支援工作顺利实施。

第6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在执行党的劳教工作方针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偏差,没有正确处理好和解决好各种关系和矛盾,使所里在执法执纪工作中出现一些与劳教工作方针偏差的行为制止纠正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推行依法治所、文明管理、劳教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法规部令早有明文规定,但如何采用先进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方式赋予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没有新的突破,目前仍还只立足于和满足于不跑人、不出“四防”事故的工作水平上。

二是在处理劳教教育改造与劳教生产关系问题时,没有摆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言行不一表现,即说起来教育改造重要,但做起来却重生产、轻教育改造。

三是在处理场所安全管理与改造质量关系时,有存在重场所安全管理、轻教育改造质量的偏差。

四是在处理劳和逸关系问题时,有存在着重生产经济效益、轻合理安排休息倾向。如对蜂鸣器生产听机工序任务较重,难度较大,没有很好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技改攻关,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生产操作方案,致使该工序劳动的部分劳教人员因完不成额定生产任务而出现超时劳动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党的“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精神实质把握不够准确,理解不够深透,因而对所里出现的一些与劳教工作方针、宗旨相偏差的行为,缺乏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二是对党的劳教工作方针理解和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劳教场所安全“四防”工作和经济生产是硬指标,教育改造质量和效果是软任务,没有把安全“四防”和劳教生产作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因而忽视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和质量要求。

(二)敬业爱岗意识不强,求真、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效能发挥不够好。存在着开会布置任务较多,听汇报较多,深入基层掌握实情不够。工作检查注重形式较多,讲求实效不够;对工作质量满足于一般水准上,如当班不出事的较多,提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较少。因而机关工作效能没有得到最佳发挥,中队忙碌于日常事务,人力资源利用不够充分,出现少数干警人浮于事、上班窜岗闲聊看电视议体育,言语不文明不规范呼人别名绰号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表现。

2、执行制度不到位,工作不够规范,缺少实事求是的精神。如个别部门对干警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理不果断,查纠不得力,甚至还有怕查处影响年终效能考核成绩,而采取避重就轻、隐瞒不报的错误做法,给所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3、少数部门之间存在着工作不够协调现象。工作上有本位主义思想、互相推诿、相互扯皮、内部不很团结的不良表现。

4、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麻痹大意思想突出。少数干警工作期间中途离岗,值、带班巡查不到位,存有侥幸心理。安全检查有流于形式表现,对生产电路、生产工具、危险品管理检查不严格,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对大包干、大排查工作抓得时紧时松。

5、对劳教法律法规缺乏深入扎实的研究,尤其对少数消极怠工、顶撞干警的劳教抗改尖子,至今还缺乏一套科学灵验的管教措施。

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敬业爱岗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求真务实优良传统自觉性不够,对抓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力度也不够,影响机关作风的深入和效能的充分发挥。二是工作服从于和服务于大局、着眼于现代化劳教事业发展的意识不强。三是对党的劳教法律法规深入研讨不够,以致对少数劳教抗改尖子教育改造的招数不多。四是抓规章制度落实力度不够,钢性不足。

(三)纪律观念淡化,廉政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中队干警与劳教人员生活、住宿接触较多,情感交流也较多,因而少数干警有放松对自己的廉洁自律要求。如平时有接受劳教人员递给的香烟、水果和饮料等小恩小惠行为表现,没有绑紧防微杜渐这根弦。

2、少数干警执行管理制度还不够自觉和严格,仍有迟到早退、警容不规范表现;还有少数中层领导外出办事、补休等没按本所规定的层级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干警意识、廉政勤政意识教育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尤其在教育干警防腐倡廉应从日常小节做起,做好防微杜渐工作抓得不够。二是抓纪律制度的考核督查力度不够,时紧时松,使部分干警在执行纪律制度时也时好时差。

(四)执法随意性问题还时有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还存在无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表现。如对勤杂劳教人员管理使用,没有完全按照省劳教局的使用规定严格把关,还有使用“二进宫”劳教人员现象。对劳教班组长、民管会成员和零星劳教人员选用,个别劳教工种调换,个别中队还存在着无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该中队仍有个别特殊劳教人员存在,影响劳教人员心理不平衡,引发矛盾冲突,影响场所安全稳定。

2、对劳教班组长管理存在着偏宽偏软。尤其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少数干警还存在着本属干警管理的职能,却交给劳教班组长行使,造成这部分劳教班组长利用这些权力,对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劳教人员进行打骂等侵权行为发生。

3、对劳教奖惩标准掌握不一。如先后对同是犯同样违规问题的劳教人员,有的给予扣罚考核分处理,有的却只给轻描淡写地批评教育了事。

4、为人情所驱动,个别干警有违心地做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如个别干警为亲情、友情所驱动,为个别劳教捎带物品、在8小时以外,私下安排劳教会见,帮劳教拨打亲情电话等。

5、“打骂有效论”错误思想在少数年青干警中仍未彻底清除。如在生产过程中,遇到劳教人员消极怠工、顶撞谩骂干警违规行为时,个别年青干警出于为维护自己的形象、威信和尊严,感情冲动,采用简单粗暴的拍脑袋、扇耳光等管教方法和滥用警戒具等违规行为;同时管理部门也存在对中队警戒具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不够到位,对擅自使用警戒具错误行为查纠不够坚决彻底的问题。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领导工作方法欠当。如对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管教还不够严;对查处随意执法行为措施有时也不够有力。二是干警自身素质还不高。主要是“打骂有效论”人治思想未得到彻底铲除;政策水平不高,不尊重和维护劳教人员人格和合法权益,缺乏管教应有招数。三是学法和用法结合不紧。几年来,我所虽然坚持不断地抓干警的科学理论、法律法规、素质教育和培训,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偏弱,往往为学习而学习较多,在学习中没有很好地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真正摆进去,因而用法律自我约束能力偏弱,用以律他的较多,以致少数干警仍有存在着以权代法行为至今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和克服。

二、整改重点和具体措施

根据我所在查摆阶段重点查摆出的四个方面16种行为表现的问题,经过我所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认真研究,确定了我所的整改重点和具体措施,可简单归纳为“五抓、五提高”。

(一)抓所党委学习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提高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正确决策能力。

要坚持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要落实理论学习计划,开展好课题理论调研,写好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党委成员每年都要上讲台讲党课。要清醒地认识到党委领导班子整体理论素养特别是劳教法律法规、党的劳教方针政策理论素养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贯彻执行党的劳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准确性、整个劳教场所发展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正确性,也将直接影响到对管理、教育和生产三者之间关系问题处理的正确性和对干警中出现的一些与劳教工作方针政策相偏离行为观察的敏锐性和纠偏的决断力。

(二)抓所中层领导班子的责任落实,提高他们实际的行政执行能力。

要坚持每月所长办公会议制度。通过机关各科室主管领导汇报上月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安排意见(各中队主管领导列席所长办公会),可以训练和培训中层领导班子的行政工作计划性和行政工作执行能力。因为中层领导既是第一线的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他们是劳教所的中坚力量。党的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所党委的重要决策都要通过中层领导具体贯彻落实到干警中去的。因此,抓好中层领导班子行政执行能力的提高,能有效地保证所令畅通、行政工作效能提高和全所整体工作水平上新台阶。

(三)抓干警队伍的三项重点教育,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和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1、以开展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为载体,努力提高全体干警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要全面落实基本素质教育计划和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工学时间,督促干警认真学习基本素质教育的教材和大纲,使全体干警通过参加年底全国性的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基本素质统考,在法律知识和正确执行党的劳教工作方针政策能力方面得到较大的加强。

2、在抓好干警基本素质教育的同时,加强对干警职业道德的教育。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相关文章资料,在干警中开展职业道德专题教育,并把职业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紧密结合,使干警在提高基本素质的同时,也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敬业爱岗意识,提高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从而清除“打骂有效论”错误思想,消除“双超”现象,保障劳教人员合法权益。

3、继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要充分运用劳教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反面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剖析,以案说法,以反面案例为镜,举一反三,进行法纪教育,使警钟在干警耳边长鸣,使干警能珍惜自己拥有的这份工作,不接受劳教人员的小恩小惠,做到防微杜渐,警惕和防止自己从一个人民执法者蜕变成为人民的罪人。

(四)抓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进一步实施,提高预防干警职务犯罪免疫能力。

1、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半年要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分析会,认真分析半年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下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要继续开好科级领导干部每年廉洁自律自查会、党委领导班子每年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年终述职报告总结评议会,严格对照部门年初向所领导签定的“责任状”和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中签定的“自律状”以及在开展第二次治理送收“红包”专项工作中签定的“不赠送、不接受‘红包’履诺书”,进行严格考核评定,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违反责任状规定的行为,坚决实行责任追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并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和警风。

2、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促进求真、务实、高效工作作风的形成。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效能监察力度。要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重点与一般、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效能督察手段,并与我所干警执法执纪督查工作相结合,通过双管齐下的督察方式,促使干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查纠和克服工作作风飘浮、上班窜岗闲聊看电视议体育、早退迟到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二是要充分运用“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教育手段,促进干警工作作风的转变。要根据省局《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多次被督查到的违规失范行为和一般违纪行为,分别对他们进行“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并与年终效能考核和公务员评定挂钩,使干警执法执纪工作中的违规失范行为得到及时教育和有效遏制,从而促进正气上升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3、要对我国司法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组织再学习和再教育。对《暂行办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举的共有22种表现情形,做到人人都知,不漏一人;要与纪检监察举报、案件查处相结合,对有直接违反《暂行办法》中所列举的22种表现情形之一的行为,要坚决依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和《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执行,予以辞退,以纯洁我所干警队伍,提高干警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4、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服从于、服务于全局意识教育。要积极开展层级谈心活动,增进部门和同志之间的沟通、理解、谅解和协作,以形成较强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抓边整边改、改建并举工作到位,巩固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的成果。

1、根据专项教育整顿查摆关键阶段的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所整顿办人员工作分工。在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筹备阶段,我所已成立了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已对整顿办的主要职责、工作制度、人员分工、具体要求等项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责任落实到人。但到查摆阶段前夕,为使我所查摆阶段工作抓得扎实有效,整顿办人员在原有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组合成三个组,即材料综合组、活动督导组和案件查办组,并进一步明确了三个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和重点,具体负责抓好查摆阶段工作落实。这样,强化了整顿办对我所查摆阶段工作指导、检查和把关,使该阶段工作得到了扎实有效地开展。

2、开展警体训练,实行严格考勤,强化工作作风。开展警体训练,严格训练纪律,是强化工作作风、克服作风飘浮的重要整改举措之一。在训练形式上,实行动静(队列操练和知识教育)结合;在内容安排上熔警体技能、公文写作知识、警戒具管理和使用知识、心理矫治常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知识讲座于一炉;在管理方式上,实行“三严”、“两不误”管理法,即严格考勤、严格训练、严厉奖惩(迟到、早退或撤离训练岗者,按本所督查制度及程序处理);训练期间一律不请假、不补休,确保工作和训练两不误。

3、着力抓好这次专项教育整顿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整改。抓好这次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方案中确定的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彻底整改,是检验这次专项教育整顿工作是否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关键。因此,我所从教育整顿一开始,就紧紧扭住了这个关键,突出了重点。无论在整顿领导小组和整顿办的人员分工安排上、工作精力上、查摆问题上和整改措施上都要加大工作力度。其次,由所党委委员和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组成“二帮一”小组,重点帮助挂钩部门重点人员的查摆和整改;尤其对个别干警存在的边整边犯(对违规顶撞干警的劳教扇耳光)问题采取了由支部、中队和挂钩党委成员组成的“三位一体”工作小组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帮助,使他深刻认识到自己边整边犯的错误行为给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并在中队查摆评议会上作出了较深刻的自我剖析。他的改过决心和实际行动得到了同志们的认可。

第7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一、总体目标

通过5年努力,力争达到“平安场所”标准,实现省局提出的“四个明显提高”,“四个逐步下降”和“六个确保”要求,再创我所安全工作新业绩,即在保持现有工作成绩(已连续实现4年9个月安全所)的基础上,争创10年安全所。

二、工作步骤

(一)研究部署阶段。以省局要求为依据,结合场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广泛动员部署,营造浓厚氛围,全面启动建设“平安场所”活动。

(二)实施开展阶段。从现在起至2008年3月,各项工作决策、谋划要以建设“平安场所”为抓手,以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为方向,按照责任目标、责任要求,扎实推进,保证质量和进度,确保建设“平安场所”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总结提高阶段。至2008年3月,在我所实现连续时间10年安全所之际,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和发展建设“平安场所”成果,努力构建安全长效工作运行机制,开创劳教工作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以“四防”工作为主线,努力构建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强化安全机制建设,为建设“平安场所”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一是继续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建立以所、科队、民警三级安全责任制度,细化责任、分解目标、落实到人,牢筑“人防”安全防线;二是大力加强和提高物防、技防水平。健全完善以动态分析为基础的预警工作体系、以科、队为主体的责任管理体系、以智能监控为主要手段的技术防范体系、以应急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快速反应体系,构筑物防、技防安全屏障;三是强化“三重”管理。在做好以“三大现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常规防范同时,突出以重要时期、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管理,形成防范严密、重点突出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四是结合场所教育改造工作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整顿活动。主要是打击影响场所管理教育秩序稳定的逃跑、打架斗殴、自伤自残、抗工抗教等行为,稳定管理教育秩序,以此促进劳教人员安心服教;五是认真落实安全大检查制度,做好安全大排查工作。检查工作要全面、深入、细致、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把各种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六是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坚持民警值带班制度、警戒护卫勤务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职责责任,确保劳教人员不脱管、不失控,遇有紧急、意外事件得到及时处理。七是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处突演练,提高场所应变能力。按照组织严密、措施有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制定、完善、实施应急预案。八是继续推行所务公开制度。建立条件明晰、程序公开、审批权限合理、运作规范的、科学的劳教人员奖惩体系,规范劳教工作行政执法,提高劳教执法准确性、公正性,提高劳教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二)围绕“教育人、挽救人”这个中心,强化教育矫治工作,为建设“平安场所”夯实基础。继续深化教育矫治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确保劳教人员解教时改好率达85%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抓住结合点和切入点,搞活政治思想教育。针对当前劳教人员法制意识低下、道德观念缺失的特点,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要求,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要改革现有的教育形式、内容、方法,力争有所创新、有所突破;2005年所里要成立封闭管理队,以巩固、完善入所教育专队的教育效果,并集中时间、人员采取以点对面的形式进行系统化、正规化的政治教育,确保教育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2、注重“三个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教人员解教就业谋生能力。劳教人员职业技能要“立足实际、突出实用、讲求实效”,要结合社会需要、就业导向,因地因人制宜,合理设置、科学安排培训项目;要确立“大教育”理念,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教育资源,并引入场所。当前要以科技帮教为突破口,创新教育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探索工作,为解教人员就业创造条件,构建中转平台,在此基础上,力争将场所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劳动预备制整体规划中,争取社会及有关部门在师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3、突出“三个性”,深化个别教育工作。要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继续推行个别教育量化级差考核制度,重点做好重危人员、抗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切实解决劳教人员的思想和实际问题,提高民警谈话教育的质量;同时要充分运用预约谈话、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形式,形成互动性教育机制,调动劳教人员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加强所区文化建设,大力培植所区教育人文环境。一是突出所区文化的主格调。要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挽救质量这一中心,用积极向上的作品引导人、激励人,营造有利于教育挽救的文化氛围;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媒介作用,发挥广播、电视、南寻报、墙报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场所管理、教育、生产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倡导文明、弘扬正气,丰富劳教人员的精神生活;三要继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通过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法律专家、社会青年志愿者等人员进场所,组织劳教人员外出参观,开展现身说法、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实现教育的互动,促使他们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其健全的人格,增强教育效果。

(三)加强生活卫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建设“平安场所”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一要建立所内防疫应急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抗击非典斗争经验,加强对季节性、食源性、预警性、生产性、灾后性、突发性的疾病防治工作,努力降低所内发病率,防止出现重大疫情和传染性疫病的蔓延;二要做好劳教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特别是做好劳教人员的伙食管理工作,保证食物量标准,精心调剂伙食,让他们吃够标准、吃足定量,吃得卫生。三要体现理性关怀,关心劳教人员的冷暖。要做好劳教人员的度夏、过冬的防暑、降温及保暖御寒工作,真正体现人文关怀。

(四)以人为本,强化队伍建设,为建设“平安场所”提供组织保障。一要定期开展年度主题活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增强公正文明意识,提高执法执纪水平,拓展执法执纪长效机制,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保障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劳教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二要认真开展警务监督活动。要围绕场所中心工作,把握工作重点,拓展督察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开展警务监督,促进场所各项工作的落实,为稳定场所服务。三要规范和深化所务公开工作。要在现有实行所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和部署,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将劳教执法相关依据、程序、规定和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使劳教工作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四要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要围绕部颁“十个严禁规定”、“行政执法回避和所政公务回避规定”、“纪委谈话规定”、“收费规定”、“三重一大规定”、“建设工程和物品招标采购规定”等6项制度,适时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纠正偏差,堵塞漏洞,杜绝隐患,促进制度的良好执行,为“平安场所”的规范化开展奠定制度基础。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所成立以所长***为组长,副所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平安场所”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所长为主任,具体指挥、协调、检查等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第8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深入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六五”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的中心工作,逐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形成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对象与普法要求

在注重向社会广泛开展舆论宣传教育的同时,主要针对各级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用人单位、劳动者(特别是流动就业人员)为劳动保障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要加强法制学习,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轮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劳动保障法律素质,建立劳动保障法制部门工作规则,将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方式、业务学习等规范化、制度化。

(二)用人单位。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正确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筑起维权防线。要加大宣传力度,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三)劳动者。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巩固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要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守法和维权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并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素质,进一步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对各类就业群体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结合其特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从开始,到2014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

抓好工作部署、制定方案工作,为落实今后几年的工作打好基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方案:

一、根据“六五”普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劳动保障系统“六五”普法的学习内容如下:

(一)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

(二)学习与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

(三)学习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主要包括:《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年内组织一次对劳动监察、劳动争议案例的研讨活动,做到法 律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推动学法工作的开展。

三、按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好公务员“5+”培训。及时抓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积极组织人员上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送政策专刊等相关资料。加强对广大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企业员工学法用法制度。

五、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继续开辟《劳动保障》专栏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知识。

七、以启动“六五”普法计划为契机,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有重点地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法律培训班。

八、根据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分析合同管理的履行情况和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情况,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难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确保发放的专项检查。

九、在组织开展主题活动方面,突出日常宣传,利用相关活动日、宣传日(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五?一”国际劳动节),采用部门联动的方式,举办有规模的宣传活动,派发宣传单、小册子,营造声势,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

十、做好普法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各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做好普法宣传资料、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

2、实施阶段(—2013年上半年)

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不断完善普法工作责任制、普法工作考评验收办法、普法工作机构等相关配套措施。要按照每年劳动保障工作重点与新颁发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组织实施。20__年,接受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

3、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上半年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并进行自查,下半年接受市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组织的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各项制度建设,推动普法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系统部门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建设,继续强化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新增就业人数、适当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突破难点,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初次就业前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把帮扶困难对象再就业落到实处,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弱势困难群体,畅通就业绿色通道,落实得力有效的就业援助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劳动者凭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构筑更加牢固的工作基础,努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切实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要求各级劳动监察队伍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继续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列为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以及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建筑、餐饮等行业的克扣工资、欠薪等行为,要坚持依法纠正和查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工会、法制等维权部门开展便民咨询服务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工资支付行为。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

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围绕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代表性和影响力,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加强对改制单位依法执行劳动法律的指导和后续服务,推动改制单位率先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强化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登记和申报备案制度。

(四)深化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为劳资双方提供高效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合理的维权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为受侵权的劳资双方追讨赔偿责任。要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力度,建立“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并简化程序,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保证案审理的公正公平。

(五)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稽核和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在社会保障体系各个环节中的保障性、福利性。

(六)搭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服务平台,提高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社会效益。

以建立“政策进企业、进 社区”服务平台为契机,建立必要的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阵地,使劳动保障法制深入各基层,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广建普法宣传基地,把接待机构、对外行政服务窗口等建立重要的普法宣传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提高对全社会各层面的服务水平。

(七)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业务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注重实效,整体推进。实行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等,使到宣传教育更加细化,更加直接有效。

(八)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反馈工作。

加强对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绩和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以促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9篇:教育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一、劳动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诙教育从一开始就高举着改造旧社会的鲜明旗帜。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和托马斯・康帕内拉把劳动作为抨击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的立足点,怒斥那些不事劳动却徒然寄生的所谓“上流绅士”,主张“废除私有制,人人必须劳动,由社会来组织一切生产和分配”[1]。

在私有制与阶级消亡的社会发展阶段,劳动教育是否依然肩负改造的使命?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劳动思想那里找到答案。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从劳动的概念入手改造黑格尔的主体性哲学,而且逐步地把劳动概念纳入实践观的理论框架,深入揭示了启蒙运动以来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问题”。[2]马克思首先指出,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体现,是人类自我生产的活动,也是最基本的生存实践,但私有制与分工不仅导致劳动需求异化为外部束缚力量,也使得劳动产品从劳动者那里剥离,还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了人对物以及人对人的依附关系,进而指出“现实的异化劳动为未来的人类解放做了物质准备”[3]。马克思把劳动的解放,也就是从异化劳动转化为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与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结合在一起,并“科学地设想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劳动的基本样式”[4]。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劳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成为我国出台教育制度、确立教育思想、制订教育目标的指导性思想。

劳动教育必然要体现劳动之于人的存在、之于人类社会的改造价值,否则既可能失去“仰望星空”的站位,也可能失去“脚踏实地”的品格。劳动教育的改造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人的改造。要通过劳动教育的育人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要能够“安抚学生的浮躁与功利情绪,消除学生好逸恶劳的意识,避免道德的滑坡与人生的颓废”[5];其二是社会的改造。要让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增强劳动感受、体会劳动艰辛、分享劳动喜悦、养成劳动习惯、提升劳动素养、提高实践品位,为学生进入社会之后努力进取地工作、踏实充盈地生活、和谐平等地与人相处奠定良好基础,为消除生产方式、生产机制、认识范式、文化心理中存在的如虚化浮躁、投机取巧、急功近利、傲慢歧视等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其三是学校教育生态的改造。劳动本身蕴含着学习、观察、探究、思考等过程,与洞察自然、提升智力、追求真理、热爱生活、改造实践高度相关,是改革学校教育范式的重要突破口。苏霍姆林斯基之所以孜孜以求地构建劳动教育体系,原因之一是他看到儿童被传统学习方式困扰时,敏锐地感受到孩子们“内部的精神力量和动力眼看就要消耗殆尽,无能为力的情况眼看就要来临,他们的头脑即将停止对知识的思考”[6]。如果我们认为,导致孩子们“即将停止对知识的思考”的教育方式,依然在当前学校教育中存在,那么就有必要借助劳动教育来改革学校教育理念与文化。

二、劳动教育为何被边缘化

“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一直坚持的教育方针,但略作思考就会发现,德、智、体、美“四育”中的任何一个都可有效融入学校生活,而劳动教育似乎一直都没能很好地融入这个体系。人类社会的教育系统,一旦从生活与生产实践中独立出来,成为知识(文化)传承与生产的专门部门,劳动教育就被迫走上了“流放”之路。面对浩如烟海且快速增容的知识体系,要实现有计划、高效率、大规模的文化知识传播,学校教育就不得不倚重间接知识传授,最终形成了一个庞杂但成熟的符号化运行体系,从而对具有“体知”特点的劳动教育构成巨大排斥力。在学校教育中,劳动教育更像是一个孤独的孩子,站在一边看着小伙伴们快乐游戏,似乎偶尔的参与就会打乱同伴的节奏。

劳动教育的这种尴尬处境,更加让我们对那些在劳动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的教育家们充满了敬意。就我国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所面临的中心任务,大力推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求教育内容紧密联系生产生活、教育组织形式要适应生产实际、学生需要参加生产劳动等,创造出了生动灵活、富有朝气、效果斐然的新教育模式。在外国教育史上,苏霍姆林斯基在管理帕夫雷什中学期间,为了“努力把每一个人培养成劳动的创造者、诗人和艺术家”,专门拟定了劳动教育大纲,成立了100多个课外活动小组,创造了学校劳动教育的一个奇迹。遗憾的是,那些曾经灿烂辉煌的劳动教育实践,在越过特定历史阶段之后,就逐渐走向沉寂。

那么,在当前劳动教育全面式微的背景下,究竟如何才能够使其有机、有效、有力地嵌入学校教育体系,让劳动教育真正实现它的教育意义?这还需要无数教育工作者前赴后继的努力。

三、劳动教育应如何实施

从劳动教育本质及其被边缘化的分析来看,劳动教育绝不是用来调剂学习节奏的应对措施,也不是刻意降低姿态的“耕种”或“劳作”,而是与提振国民精神、引领社会生活、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合格接班人相关的系统工程。全面、正确、科学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应遵循以下五个实施导向。

第一,劳动教育要有完整的体系,包括明确的教育目标、完整的教育内容、合理的实施方案、科学的评价体系。中小学校要确保劳动教育符合实际、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关键是要精心做好实施前的方案设计。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极难的系统规划过程,不仅需要以科学、严谨、细致的态度投入,还需要丰富的学科知识、深刻的人生感悟、充沛的想象力去支撑。劳动教育方案设计可按照彼此呼应的五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是根据学生所处的发展阶段,对劳动教育总体目标进行细化。例如,方案规划者需要将“劳动素养”这一整体目标进行第一级细化,将其分解为“劳动心态”和“劳动技能”等。然后再进行第二级细化,将“劳动心态”分解为“劳动认识”“劳动情感”“劳动态度”等。还可进行第三级细化,将“劳动情感”分解为“劳动喜悦感”“劳动充实感”“劳动美感”等;第二步是形成多样化、层次化、结构化的劳动教育大纲,使其能够响应劳动教育目标,符合学生特点与需求,对劳动教育的单元任务、展开方式、课时分配等提出原则性要求;第三步是将劳动教育大纲转化为在不同空间发生、以多元方式实施、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具有严格时间序列的安排、活动、项目,形成课程化的教育内容;第四步是针对不同教育内容,确定组织原则、设定活拥氐恪⒐娣妒凳┕程、制定安保措施等;第五步是设计科学、合理、灵活的评价体系,劳动教育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成长虽难以评价,但可从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态度、劳动作品质量、劳动技能娴熟度、劳动方式创新水平等方面进行组合评估。

其二,劳动教育不是独立的,要恰当地融入其他“四育”中,并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有机结合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劳动教育的安排、活动、项目(包括综合实践活动和通用技术课)中体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的综合目标;二是在其他“四育”的课程中恰当地嵌入劳动教育内容,如在文科类课程中加入劳动观念与态度的培养,在理科类课程中强化劳动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在艺术类课程中加大工艺与产品设计能力的培养;三是上述两个方面要在场地、课时、组织、实施、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统筹,从而避免以上各育在时间、空间、资源等方面的冲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有效结合,也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从劳动教育空间的角度。将一些具有社会正能量传播效果、学校无法提供场地的教育活动,设定在社区或其他公共场所;二是从劳动教育内容的角度。学校可以出面寻求企业、街道办、社区组织等的支持,争取一些中小学生力所能及的劳动项目;三是学校为家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让学生通过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达到劳动教育的目的。

其三,劳动教育没有统一模式,劳动本身是丰富的,存在于社会与生活实践的方方面面,系统筹划的劳作、手工、实验、实践、实习、科技活动等,都是劳动教育的形式。这就决定了中小学校劳动教育具有广阔的发掘空间。学校应将这种发掘和学校教育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体知”与“认知”学习彼此交融的新生态,从而将劳动教育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劳动教育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尽可能为所有学生提供他们感兴趣的教育和实践机会,让他们在种类繁多的科目中自主选择手工作坊、参加科技活动、加入服务组织等。这种状态的劳动教育,可以促使学生的人文思想、科学精神、艺术灵感等方面不断地生成与生长。

其四,劳动教育应该因地制宜。校园是开展劳动教育最主要的场所,要想在校园内为学生提供一个好的劳动教育环境,就要求学校开设充足的劳动教育课程,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办一些工作室与小型作坊,开放通用技术实验室,开辟一些种植园等。然而,这样“自给自足”的劳动教育虽然便于组织与管理,但需要较多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只适用于极少数有条件的学校。对于一般学校来说,最现实的路径是利用周边现成的劳动教育资源,如城市学校可以遴选一些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商业服务等行业的公司作为劳动实践基地,农村学校则可以就近争取若干土地、山林、草场等场地开展劳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可采取由易到难、由近及远的策略,先利用校内教育资源,再向学校周围延伸。

其五,多元化的劳动空间具有教育价值。课堂、实验室、工厂、企业、商场等,都可以成为劳动教育的空间。多元化的劳动教育,需要各种空间的承载,这是必然的逻辑,但这种认识没有看到劳动空间本身的教育价值。物质空间本身可以作用于认识、情感、态度的建构。因此,让中小学生接触不同类型的空间环境,不仅是劳动教育自身的需要,也为学生感悟自然、观察生活、认识社会提供了机会。在不同劳动空间中见到的、听到的、触到的、体会到的、反思过的某些情景、现象、事物,既有可能促进学生思想的成熟、认识的深化、观点的形成,也有可能永驻记忆深处,成为人生阅历,化作生命的供养。

参考文献:

[1]朱磊.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劳动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63-167.

[2]王晓升.从异化劳动到实践:马克思对于现代性问题的解答――兼评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劳动概念的批评[J].哲学研究,2004(2):21-28.

[3]刘同舫.政治解放、社会解放和劳动解放――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再探析[J].哲学研究,2007(3):9-15.

[4]陈学明,姜国敏.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解放”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13.

[5]杨晓峰.“身体”视域中的中小学劳动教育价值与策略[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3(3):49-52.

[6]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杜殿坤,编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