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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自查整改报告精选(九篇)

会计自查整改报告

第1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一、 了解审计结论, 准确落实后续审计工作责任

在开展后续审计前, 审计部门要做好审前准备工作, 要对审计期间的各类审计决定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 全面收集审计资料, 包括审计所需要的来自有关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总之, 资料的涵盖面要广, 以便掌握全面而详细的信息。 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回复(整改报告)进行清理。找准审计决定和意见中的重要、 疑难问题, 逐项列出后续审计清单, 要对所搜集资料按照审计目标进行整理和分类, 这对确定审计重点有直接帮助。 在审计资源及审计时间有限的情况下, 根据成本效益关系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和重要关注点, 将后续审计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审计人员,为现场审计打好基础。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回复, 以便选择后续审计的方向和重点

审计回复(整改报告)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发现和建议做出的答复, 是执行审计决定和意见的一种强制性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报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是落实审计决定的具体体现。对审计回复(整改报告)检查主要分以下三种: 一是完全没有报告整改情况的。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要作为后续审计底稿的报告内容。二是在检查审计回复时, 要重点检查审计回复是否充分; 对整改报告中已经整改的问题, 要分析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方法是否正确、 措施是否有效、 整改是否彻底。三是对审计回复中未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 要看是否有未整改的原因等详细说明, 未整改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在进行后续审计时, 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回应: 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来的对发现和建议的回应书面文件, 以及被审计单位口头回应或者被审计单位保留意见的方式。具体指:①不回应;②回应不充分;③被审计单位存在分歧和偏向;④被审计单位将不采取纠正措施的详细说明。 有效区分和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和结论的各种意见是十分必要的。因为“ 回应” 说明了被审计单位经过反复斟酌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作出的各种反应, 内审人员还可通过回应选定今后的方向和重点( 或者澄清事实, 或者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三、 重视已整改问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后续审计时,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中已经整改的问题, 要重视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正确, 有没有移花接木、 瞒天过海的现象,有没有整改了一个问题又产生出新的问题的情况。二是将被审计单位实际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运行情况)与审计回复中已经采取的措施 (纠正措施的书面记录)相比较, 看是否一致、 实现程度如何。三是有无存在根本未整改, 而审计回复中称已经整改的情况, 看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对已经整改到位的, 要做好复印、 笔录等审计取证工作, 并作为后续审计资料保存。

四、 重点审查未整改部分并分析查找原因, 对症下药, 督促整改

对在审计决定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要作为后续审计的重点。对未整改的问题, 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对主观故意不进行整改的, 在交换审计意见时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 对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未整改到位的, 要说明情况并有详细实在的整改方案; 对因政策变化使问题不需要整改的, 不应作为未整改问题; 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过程中, 因某种原因出现漏审或错审的情况, 审计机关在后续审计时应及时修正。

五、做好后续审计记录, 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

(一)审计人员自身产生的记录。包括工作信件以及描述后续审计性质及结果的记录, 如审计日记、 审计工作底稿、调阅资料清单等。审计底稿要写明检查出的问题出自哪个审计结论, 并说明被审计单位是否在回复中报告等。(二)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结论性资料。(三)被审计单位以审计回复的形式产生的书面记录。包括对计划采取纠正措施的描述及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采取整改措施的文字资料等。(四)各种检查取证资料。对于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 所进行的复印、 记录等调查取证资料, 也要作为后续审计资料进行收集归档保存。(五)后续审计报告。后续审计报告是对后续审计的工作总结, 也是对审计工作效果的反映。后续审计报告要说明后续审计的目的、重申以前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 概括采取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时的审查结果, 以及审计人员对纠正措施的评价。!

参考文献:

[1]汪金峰, 彭国祥, “ 审计跟踪检查” , 《 中国审计》 , 2002.5

[2]符史群, “ 刍议后续审计” , 广东省审计厅网站

第2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关键词】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报告

2010年9月,审计署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新准则增加了“审计结果公布”章节,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对2003~2012年我国审计署网站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进行统计分析与研究。数据统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近十年来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变化趋势、审计公告类型分布及变化情况,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明细情况。以体现我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利弊,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审计结果公告总体情况

(一)审计结果公告数量总体增加

自2003年至2012年,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3年当年了第1份审计结果公告,此后,2004年共7份,2005年4份,2006年7份,2007年6份,2008年9份,2009年16份,2010年23份,2011年38份,2012年37份。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近10年来,审计结果公告数目呈递增趋势,尤其以2008年为转折点,从2009年起呈直线上升趋势,而总体上涨略有波动,2004年和2011年两年较相近几年略高。基于此趋势,我国审计署会进一步加大公告力度,增加公布审计结果的数目。

(二)审计结果公告类型增多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按照公告的目的和内容将审计公告分为: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六大类型。

由上表可以看出,财政审计一直为审计机关审计的主体,在内容上包括:中央财政管理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央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征管审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资金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2003-2005年3年期间只有财政审计公告类型,随后逐步扩展到其它领域,财政审计公告在数量上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占同期审计公告总量的比重减小,到目前是六类审计结果公告类型。关于其他审计公告类型,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6年第4号:“中国农业银行200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为第一份金融审计公告,2006年第2号:“青藏铁路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是首次公布的资源环境审计公告,“印度洋海啸中国政府对外紧急救灾援助专项审计结果”第一次公告涉外审计。2010年开始公告企业审计结果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

审计署“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审计机关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追踪披露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几乎每个审计结果公告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其落实情况。除了审计公告中提及的整改情况,审计署也会专门公告“整改结果报告”。对2003-2012年审计结果公告的统计分析发现,2008年以前并未公布审计整改报告,2009年有3份整改报告,2010年没有公告,2011年2份,2012年1份。这6份整改报告中,4份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另两份为2009年第11号:“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结果”和2011年第38号:“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

由表2,通过横向、纵向对比数据可以发现,审计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强,整改项目不断完整,落实情况不断改善。对2007-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整改所涉及的资金总额从267.73亿元、26.34亿元(2009年审计)增加到1782亿元(2011年审计)和1201.69亿元(2012年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制定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从增加到上千条。处理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数目增多且惩罚力度加大。

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型的审计模式,审计报告向政府提交,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本身,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独立性不强,因此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较低。

1.审计结果公告数量偏少、范围狭窄

从目前公告的数量和范围来看,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审计署审计公告的数量来可知,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低于全部审计项目的10%。《国家审计准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他都应公开,而其范围远未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此外,审计公告主要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与民生相关内容较少,社会公众对此关注不多,也不能完全了解政府的运营情况。

2.审计结果公告类型单一且发展不平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体为财政审计,对于其他审计公告类型的涉及时间较晚、数量较少,如审计署于2010年才开始公布,但随后企业审计公告发展迅猛。除了财政审计和企业审计,其余四项审计公告类型所占比例较小,近十年来,金融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总量分别占审计公告总数的6%、6%、5%和4%,四项总和只占审计公告总数的21%。同时,审计项目公告缺乏连续性,如资源环境审计在2006年首次公告后,于2009年才继续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分类并不完整、恰当。如2009年第6号:“41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既属于企业审计又涉及资源环境审计;2005年第4号:“16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这是业务指导层面的行业检查,将其归为上述六类似乎有失偏颇。

3.审计结果公告不能很好地起到“公而告之”的作用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在于人民,国家财产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公众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审计公告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然而,由于审计报告专业性较强且社会公众中具有审计基本知识的人比例较少,若不加解释直接传递给大众,往往无法达到公告效果,甚至会被不法人士恶意曲解传播不良信息。在审计署公布的一百多份审计结果公告中,大部分公告使用专业术语且无任何解释,同时缺乏图表、对比等形象化表达。在对各层级社会人士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68%的人无法准确理解审计结果公告传达的信息含义。

4.审计整改报告数量和内容偏少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目的在于将政府政务公布于众,以接受公众评议和监督。更本质的是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暴露于社会舆论监督中,从而对其产生威慑力和约束,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自觉纠正错误,接受审计意见并落实审计决定。审计公告的内容中基本都包含“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段落,但该段内容较少,只是对总体情况进行了概括,并未详细说明整改的具体内容和落实情况。近十年来,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整改报告总共6份,占审计结果公告总数的4%,数量较少,且内容多为文字表达,缺乏客观数据资料,审计整改具体内容的针对性较弱。同时,审计整改报告主要针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涉及其他审计公告的类型较少。

三、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的建议

众所周知,信息传递的三个基本环节是“信源、信道、信宿”,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无法有效传递信息,审计结果公告也是如此。在信源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需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因此审计结果公告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均取决于审计机关对公告的重视度;在信道上,需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传播途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由于审计结果公告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因此信道也应便于受众的接收。在信宿上,审计结果公告应能转化为信宿所能理解的语言,便于信宿的利用。同时,为了使信息充分发挥其价值,信息的反馈同样重要。审计公告的目的便在于警示和整改,公众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单位形成舆论监督,而被审单位也应据此进行整改。

1.扩大审计结果公告范围

2010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取消了原条例对仅公布“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这些范围限制,这充分体现了扩大审计结果公告范围的必然趋势。其次,审计公告应更多地向民生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方向发展,这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事务的关注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影响力。

2.丰富审计结果公告类型

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分布体现出审计项目的安排,既表明国家审计作为政府的“免疫系统”对国家政务起到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说明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重视程度的区别。因此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的公告应充分兼顾“公平和效率”。此外,应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使审计结果公告成为一项系统、规范的审计档案文件。

3.拓宽审计公告传播渠道,增强内容可接受性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1)广播、电视;(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3)互联网;(4)新闻会;(5)公报、公告;(6)其他形式。”然而现实中多为互联网、报纸和杂志,其他方面较少涉及。鉴于我国民众的信息渠道习惯和专业知识水平,应拓宽审计结果的公告方式,如采取电视和广播,并设立专业解说频道,向社会大众客观、公正而专业地传播公告信息。与此同时,应注重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和通俗性,例如多用数据、形象化的图表来代替单纯文字描述。

4.增加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整改报告作为审计建议和决定的后续监督检查,有利于促进被审单位对审计事项的落实情况,并起到充分利用审计结果的作用。因此,应加大公布审计整改结果力度,增加审计整改报告的数量,审计整改报告涉及项目应尽可能完整,同时扩大审计整改报告的范围,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梁小平.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浅议[J].西部财会,2012(04):65-68.

第3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意见。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项目支出应当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三)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六)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会。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五)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六)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八)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情况;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大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会会议审议。

提请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预算调整方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人大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人大会会议审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 决算草案未获本级人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修改,重新提请下一次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编制、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以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向本级人大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人大代表或者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审计查出问题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大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大及其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两种制定预算的基本方法(1)定期预算:在这一预算中,为下一财政年度制订一个随时期推移而改动最少的计划。一般来说,每年度的预期总费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动优势分摊在全年中的。这样月工资作为预期成本的1/12简单分摊在各个月份上,而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要求多一点关注营销和生产成本以及在波动的过程中成本的变化。

第4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审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目前,一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不力,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落实审计整改是服务市委、市政府经济管理决策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方式。要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监督,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整改的计划等。

2、审计机关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3、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后提出的审计整改等审议意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机关应将整改结果汇总后向市政府汇报,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4、对市领导在审计报告上批示、批转有关单位整改或办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察和审计机关。

(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监察、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注重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和扣缴、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

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会同监察等部门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进行跟踪督查,督查内容主要为: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及建议情况,相关部门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的结果情况等。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要查明原因,对无故拒不整改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可联合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责成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对于存在问题突出,且具备整改条件逾期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效能办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由监察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的力度。各单位要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第5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1、组织、人事和经费保障情况

我局现有人员18人,其中审计业务人员仅7人,审计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人,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在全区机构精简、编制紧缩、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区政府去年为我局特批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确定事业编制5人,但人员尚未招聘。2010年我局经费支出203万元,其中财政安排资金97万元,占我局经费支出的48%,其余经费由我局自筹,主要来自我局审计处理处罚收缴资金。近几年,我局班子成员的任免均征求了市审计局的意见。

2、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我区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会议都要求我局参加,给予了审计部门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权力,在审计执法遇到阻力时,有关领导及时出面协调,排除干扰,并要求纪委等部门密切配合,2010年以来,审计报告被区领导批示、批转计10件。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成立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同时,我局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加强村级财务的制度化建设和审计规范化建设等问题向区政府、区纪委提交专题建议报告,在我局的建议下,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度。

3、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每年都派出审计骨干力量担任主审,要求审计人员紧紧围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以“两个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为出发点,在审计工作思路、审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创新。近几年,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我局主要领导作的《关于区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到了委员们的好评。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均会下发专题审议意见,同时,要求区政府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告。

二、严格依法行政,让审计有威

1、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近几年来,我局将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率达100%,审计整改落实率达80%,有效维护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审计工作成效。

一是完善审计整改制度,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我局出台了《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整改通报制度,为审计整改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我局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从制度、管理、机制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审计整改落实的可行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回访制度。我局要求所以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注重服务与监督并重,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制度。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前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本次审计的重要内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没有整改落实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进行“跟踪”披露,有效促进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2、被审计单位接受和配合审计情况

第6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审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审计发现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着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部门、单位和领域仍然存在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审计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和纠正,尚未形成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政府公信力。县审计局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把审计整改同审计查处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依法监督,公正处理,督促整改,有效维护经济持续发展。各镇、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纠正和整改审计揭示的各种问题,促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不断规范,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审计局报送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及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报告并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县审计局要及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查出问题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县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县政府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及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执行审计决定的合力。对县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依法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移送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县审计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冻结手续;构成犯罪的,县审计局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落实审计整改问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县审计局应提出处分建议,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推动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违纪金额、整改程度分层次进行约谈,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和检查核实。审计项目的主办部门应组织专人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督办。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同时,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县审计局应定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五)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县审计局在做好廉洁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如实反映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并公开评估报告,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对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单位,属于正常预算存在问题的,暂缓部分业务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属于专项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停止该专项经费的预算与拨付;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并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整改积极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单位)和督促下属或被监管单位抓好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布置、落实,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进程,限期督办解决问题,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7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财务管理控制为统一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明确财务会计相关人员工作职责,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涵盖了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控制与费用管理、投资及产权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公司设立了专职的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所有财务工作人员都具备岗位相关财务知识和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程序,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保证了公司财务活动按章有序的进行。

20XX年度,公司进一步对财务会计管理关键岗位的职责进行梳理,制定了《财务会计负责人管理制度》,保障了财务工作的良性运作。

20XX年度,公司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不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作出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820XX年度内部控制自我鉴定报告措施。经严格自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

20XX年度公司积极响应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在X-X月份期间开展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历经准备阶段、实施自查阶段、整改提高阶段。

在公司拟定的《关于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指导下,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展开了切实的自查。依据自查结果编写了《关于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在整改提高阶段,公司相关部门针对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编写了《关于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上报深圳证监局。此次专项活动后,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得到了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内部控制水平得到了提升,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得到了更有力的保证。

第8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辅导员配备情况;

3、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4、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5、核定的许可事项变动及办理审批、备案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情况;

3、办学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

2、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情况;

3、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4、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自查自评,形成的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管办;

(二)省教育厅审查年检材料,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四)省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自查评分表一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纸质一式三份,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可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年检结论。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年检结论和《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教育网和*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第9篇:会计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审计的一般目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表示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通常包括: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贯性。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基层工会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工会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参考一

一、五年来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意见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财务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五年来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针对各类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多方面的有效措施。在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贯彻“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工作原则,使工会经费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结余。

经审定,20xx年至20xx年,乡总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如下:总收入为元。包括:县总工会拨入活动经费元,乡财政补助经费元,会员会费收入元,其他收入元。

五年总支出为元。其中:上解县总工会经费元,职工活动费元,其它支出元。截至2011年底,经费结余为13131.89元。

经审议,五年来乡工会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工作管理,并能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减少了漏拨和欠拨经费的现象,使拨交经费数额逐年稳步增长,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注意合理调配经费,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储备了一定的经费,为工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加强核算,建立了三级帐目管理,做到了帐证、帐表、帐帐相符,经费收支帐务清楚、真实,财务核算工作符合规定。

为了更好实现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目标,在已经有了必要经费结余储备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乡总工会今后要适当扩大职工活动费和工会业务费的支出比例,关注热点,活跃基层,培育典型,加大重点工作的投入,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为工会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坚持勤俭节约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保证必要的经费结余储备,以防风险。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五年来,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加大经审监督力度,加强工会廉政建设,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在工会整体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审工作机制

工会经审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财务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加强经审组织建设,配备高素质的经审干部,是搞好经审工作的基础。五年来,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了对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要求基层工会经审会做到“三同时”,即在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要同时考察、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经审委员退休、调离时做到及时增补委员,把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选配到经审工作岗位上。

注重制度建设,是促进经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保证。五年来,乡工会经审会注重经审工作制度建设,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对本级财务预决算“必审”制度;坚持经审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坚持经审会学习制度。促进了经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经审干部的自身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工会干部和经审干部变动较大的现状,强化经审干部的培训工作。在培训中突出国家法律、法规的应用和经审工作综合分析能力的提高,达到了对参加培训人员的业务指导、道德教育和信息交流的目的,使经审干部明确了新时期工会经审工作的精神,掌握了工作要领。

(三)扎实做好经审工作

实行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把台帐作为经审工作自我约束管理的载体,将工作计划、会议内容、审计工作、工会经费计拨、问题建议等内容都反映在经审工作台帐上,实现了整体、动态的管理。

(四)深入调查研究,提高经审工作整体水平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经审工作发展趋势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工会经审工作的现状、存在困难及问题。

经过五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工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经费审查工作的关键;经审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质是做好经审工作的基础;行政经费的支持是做好工会工作的保证。

基层工会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参考二

根据你单位对我局进行的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发的《审计报告》(白审财报〔20xx〕第5号)中指出的我单位在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我单位积极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整改情况:下一步的预算经费安排,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关于部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较早,但送时间较晚;未实行按季征收、而是一次性送达及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送达回证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的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于20xx年8月开展排污费征收自查自纠后已做了明确规定,排污费的计算、审核、送达等环节的工作采纳7天的办结制度,每个环节的办结时间不得超过7天。坚决杜绝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时间较早,送达时间较晚及未按时征收等现象的发生。

2、未能完全按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按时申报,登记审核,申报核定、计算征收和缴纳的规定程序执行的问题。

整改情况:20xx年7月为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我局明确了计算,审核、复核排污费人员,严格按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按时申报,登记审核,申报核定、计算征收和缴纳的规定程序执行。

三、关于以旅行社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

整改情况:我局已于20xx年7月19日,缴纳了3万元的罚款,今后我单位一定按照审计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制度,绝不允许同类问题发生。

四、关于超拨工会经费的情况。

整改情况:我局已于20xx年7月16日、8月9日,分别归还了行政2.9万元和1.78万元,合计4.68万元。今后我单位一定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用行政经费对工会补助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白府办通【2002】81号文件执行,同时加强财务人员对基础政策、文件、办法的学习,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五、关于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

整改情况:我单位出现的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已在盘点期内立即进行了纠正,同时在局职工大会上进行了批评,出纳人员写了书面检查,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一定严格要求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到账款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六、关于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的情况。

整改情况:1、监测站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工程。2、粑粑坳小湾河工程于20xx年7月开工建设,该工程将在三个月内建设完毕。3、七彩湖排污沟改造项目于20xx年7月验收。

七、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情况。

整改情况:我局已将结余的资金全部安排在20xx年的预算资金中,预计在20xx年底全部拨付完成。

八、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

整改情况:我局已督促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会计法》和区政府各项会计规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用油、办公品、酒类的领用程序,规范凭证归档。

基层工会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参考三

20xx年2月,杭州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杭州市20xx年“春风行动”专项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绩效及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出具了《20xx年度“春风行动”专项资金审计报告》(杭审社报[20xx]16号),重点对“春风行动”政策执行做了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提出了有关问题,对此我们做了以下整改,具体如下:

一、关于外来务工救助面窄额小问题的整改

报告指出:20xx年底“外来工特困救助”专户资金累计结余11053.59万元(其中:本金1亿元),2008年到20xx年,共计救助外来务工人员160人,累计支出143.46万元,外来务工救助面窄额小。针对这一问题,从3月起,市春风办已先后到江干区、下城区、拱墅区、文卫体工会、工业工会、农林民政工会,走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业,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街道、社区工会干部,企业工会干部,以及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意见建议,发放有关政策宣传册200余份,面对面了解了当前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心贴心倾听了救助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根据市委办发[20xx]1号文件《关于深入开展杭州市20xx年“春风行动”的通知》精神,对《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市委办发[2011]108号)提出完善和修订意见,进一步扩大救助面,切实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因重大疾病、急难险情等导致的经济困难,提高“外来工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绩效。

二、关于“春风助医”未能有效开展问题的整改

报告指出:阿里巴巴专项救助资金每年500万元,20xx年实施1年来,实际支出74.7万元,救助效果不够理想。今年,我们与阿里巴巴重新签订了《项目捐赠协议书》,并将救助对象从老城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扩大到三区、四县(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同时,我们将请专业公司对老城区因病致贫的家庭进行调研和数据测算,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宣传阿里巴巴?春风助医政策,提高该专项资金的绩效。

三、关于家庭收入证明不规范问题的整改

报告指出:对20xx年阿里巴巴?春风助医申报材料中家庭收入证明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和内容。目前,我们根据人社、民政等部门规范要求,制定了《申请杭州市“阿里巴巴?春风助医”家庭收入证明规范要求》(详细见附件),统一了申请杭州市“阿里巴巴?春风助医”的家庭收入证明的标准。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监管问题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