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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精选(九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

第1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一、全市基本情况

我市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人均期望寿命男71.74岁、女76.**岁;全市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519个,卫生技术人员3.4万名,病床2.74万张,全市每千人口占有病床4.41张,卫技人员5.37名。近三年来,全市传染病年发病率、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65.9/10万、22.0/10万、12.8‰以下。自20**年起至20**年7月,我市已先后分7批成立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22个(其中中心47个、站75个)。通过市、省、国家三级的评审,天心区于20**年获得了“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称号,岳麓区于20**年获得了“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

二、指导思想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把城市卫生工作重点放到社区,大力开展以社区居民的卫生需求和健康促进为中心,综合提供以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与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六位一体”为主要任务的便民利民的社区卫生服务。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整体规划,结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居民为出发点,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全面达到标准化,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规划目标

全市构建起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二、三级医院为依托,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逐步改变居民医疗卫生消费观念和单一的医院就医模式,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0**年底以前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达到:以满足城镇居民步行15分钟左右可到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要求,全市规划设置5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百分之百地覆盖我市城区各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达到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水平。

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起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有效机制,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的网底作用。

四、设置规划

(一)设置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

2、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现有基层卫生机构进行资源重组,对其结构、功能进行调整,促进优质卫生资源进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适应,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发展方针,保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5、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满足社区居民基本需求的原则。

(二)设置分类

根据服务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类别及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一级医院或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街道卫生院等)转型而成,也可由二、三级医院通过招标举办,其经营管理独立于医院。原则上一个街道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约3~5万;街道辖区人口不足2万、服务半径过小的相邻两个街道可合并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距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对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

新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已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具备设立“六位一体”综合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机构的基本条件。

2、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标准

新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已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预防、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功能的需要。

(三)审批权限

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注册登记,属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到民政部门进行机构注册登记。

五、建设规划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要与城市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和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要满足公共卫生和全科诊疗服务设施规范需要,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具备预防交叉感染的措施,污水处理必须达到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设日间观察床。

(四)各区政府承担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职责,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达到相应类别的用房建筑面积,基本设备设施齐备。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训练理疗区、健康教育区、行政后勤保障区,并统一标识。

六、实施步骤

2010年底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功能建设,并按分步要求逐年实现既定目标。

(一)制定机构设置规划、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和建设实施计划。(20**年10月~20**年12月)。

1、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市级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建设、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有关标准。

2、市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市发展与改革、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3、市卫生、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及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具体的规范标准要求。

4、各区政府按照本发展规划要求,认真制定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及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建设实施计划。

5、市卫生、财政、药监、人事等部门制定有关工作试点的具体措施,在芙蓉区开展财政补助有关工作试点;天心区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及收入分配等制度的改革试点;在岳麓区开展双向转诊工作试点;在开福区、雨花区开展医药分开有关工作试点。

(二)根据规划要求,分年度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20**年1月~2010年12月)。

1、20**~2009年的3个年度内,各区必须每年至少完成下列数量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及设备配备任务:芙蓉区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天心区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岳麓区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开福区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雨花区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2010年底前,全市城区全部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标准化建设及设备配备任务。

3、20**年底以前,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所覆盖人口应达到居民的90%,居民基础健康调查率达到60%,个人(家庭)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完成200名全科医生、200名护理人员及部分医技人员的培训任务。全面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机构编制、人事、医保及上级医院对口支援指导等有关政策文件。

4、20**年底以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应达到居民95%以上,居民基础健康调查率达80%以上,个人(家庭)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完成150名全科医生、200名护理人员及部分医技人员的培训任务。

5、2009年底以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城区所有人口,居民基础健康调查率达95%以上,个人(家庭)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完成100名全科医生、200名护理人员及部分医技人员的培训任务。

七、保障措施

(一)各区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迅速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的实现。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作,涉及到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相应规定做好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社区卫生建设工作落实。

(二)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的落实。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市、区两级财政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和标准化建设及设备配置等专项经费,规范其经费管理。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常住居民的数量,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区财政应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预算安排。经济发达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安排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部分基本设备的配备、奖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突出的机构及个人等;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成立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小组,每年按计划要求对各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健康档案建立等工作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

(四)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拆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必须按不少于原有面积,采取新建或购房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划,并督促落实资金。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成立、定编定岗。物价部门制定并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和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负责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同步监督审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设备配备经费以及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使用。人事部门负责全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确定以及此类人员的公开招聘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市居民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和谐社区考核项目,探索建立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等。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平稳顺利发展。

第2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为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城市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城市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府〔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和谐*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社区建设同步。

(三)工作目标:到20*年底,*城区、*区和大亚湾开发区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社区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规划设置,同时要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避免重复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按照3—*万人的居民人数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依托现有一级医院整体转型建立,也可由二级医院举办。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从政府举办的医院门诊(诊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改造改制设立。对今后镇改制为街道办事处的,其所属卫生院相应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改制为居委会的,也要立足于卫生资源调整和依法准入规定,将所在村的卫生站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的居委会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分别不少于*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并布局合理,科室、房屋、人员、设备等均应按要求配置。

(五)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质,承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社区公共卫生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积极开展健康管理(包括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健康档案和健康促进等项目),疾病预防和控制,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医疗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管理,伤残康复指导,计划生育宣教和技术指导等,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根据居民卫生需求,探索与家庭及个人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及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万居民配备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暂按1∶1的标准配置。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此标准落实人员编制。

(七)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全面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的建设。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计划、材、统一考试和统一发证等“五个统一”要求,做好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年,全科医生岗位培训率要达到*0%,并持证上岗,从整体上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医学继续教育,保证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短期培训,原有从业人员经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二、三级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

(八)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逐步承担一般门诊、康复治疗和护理等服务,实施社区首诊制度,并积极引导和加强与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真正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实现中医药进社区,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九)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与其他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运行机制上按事业编制的性质,应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唯一名称进行执业登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定额补助的发放挂钩。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档案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记入执业档案,定期向社会和群众公布;建立监督处罚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一)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将制订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区一级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实施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点。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或改建万人以上居民小区,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与新建或改建的小区一起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十二)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良性运行,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城市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市、区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按照社区服务的人均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自20*年起,市、区财政按比例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具体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元的标准安排(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按目前社区服务的户籍人口数,市财政每年安排309万元,同时每年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万元,共计319万元。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逐步增加社区卫生经费。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今后一段时期内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探索在我市建立城市中未参保群体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我市城市中低保人员、无固定单位人员、学生等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联网,参保人员健康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十四)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并协调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科医学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标准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事业编制。

发改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物价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安排优秀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第3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2、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配合、街居负责、社区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建立分管区长牵头,卫生、计划、财政、民政、物价、劳动、人事、建设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各街镇、社区共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联系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快改革步伐,推进街道卫生院向社区卫生服务转轨。今年要建成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全区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辖区医疗资源,鼓励辖区二级以上医院参与兴办社区卫生服务,借助其专业技术力量完善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特色作用。

4、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明确社区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项目、内容及核定成本,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制度,纳入区财政预算,并逐渐增加财政投入。

5、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建设,不断更新和完善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创新服务模式,展现预防为主和全科医疗的特点,倡导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巡诊服务、家化服务,提供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医疗保健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到今年底我区有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达到省级示范标准,有5个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达到市级先进标准,并力争通过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验收。

6、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服务内容、诊疗规范等,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严肃查处。要督促、指导具备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申请医保定点单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7、合理划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防保机构职能。坚持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技术指导的“六位一体”功能,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移,并负责相关技术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要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的经费补助。

8、加强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形成以区卫生局为网络中心,连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中心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终端的三级网络体系,实现区卫生局与中心、中心与站之间的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医疗业务、设备、价格、人员等各种信息的管理。

9、加强全科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年底,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必须通过全科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政府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提供部分经费支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弘扬行业文明新风,努力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由社区护士为依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以适应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

10、区卫生局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范并实施监督,规划和组织全科医生的培养与提高。

11、各街镇、各部门要敦促建设规划部门搞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服务人口约3—5万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约0.6—1.2万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鼓励优惠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12、物价部门要规范社区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利用价格杠杆,鼓励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指导价格范围内收取服务费用,开展体现社区特点的延伸。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提供规范、合理、透明的社区医疗服务价格。

13、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先进街(居)的重要内容。要积极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帮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并在政策和经济上给予支持。

第4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区(市、县)。全省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城市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取得初步成效,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初步形成;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康复保健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明显提高,力争达到35%和80%。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四)全面规划,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设区市、区(市、县)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各类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在2010年之前要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布局规划。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3.机构建筑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中医、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标准。

4.基本设备配置。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完成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条件。设备配备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完善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要体现全科医学特点,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患者合理转诊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开展家庭出诊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等各种延伸。在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建立社区医生家庭责任制的试点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要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寄生虫病及其它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社区伤残康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积极应用中医药、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并提供中医药治疗、养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五)强化队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1.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师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区(市、县)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核定,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制定相关培训规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力争到2008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80%,2010年达到100%。积极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08年底,各设区市至少选择1所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1~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临床、社区培训基地,经培训合格者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社区医师和护士的继续教育工作。

3.完善全科医学任职资格制度。支持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建立全科医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制度,开展全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资格评聘工作;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鼓励二、三级医院在职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省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和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4.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可以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考试;鼓励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5.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康复医学、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各医学院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全科医学/家庭医学系、康复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系,并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加强医学生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向医学类专业开设全科医学课程必修课,积极将全科医学基本理论教育和技能培养融入教学全过程之中。安排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2~4周的毕业实习,为医学院校毕业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打好基础。制定为社区医师提高专业学历的倾斜政策,探索采取定向培养方式,为社区医生学历教育开辟渠道,力争到2010年有80%的社区医生达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六)加大投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内容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从2007年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区(县、市)级财政分担。省级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对各地通过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分档补助。同时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具体分档补助标准为:第一档: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8元。第二档:南安、永安、德化、福清、闽侯、长乐、惠安及三明、南平、宁德、莆田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6元。第三档:漳州、龙岩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4元。第四档:石狮、晋江及福州、泉州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2元。

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经费由设区市和区(县、市)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设区市、区(县、市)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以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厦门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

(七)统筹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区(市、县)政府与街道负责无偿提供。应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省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引导性资金,重点对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给予支持。

2.城市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政策引导,完善医疗保障支撑机制

1.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物价和卫生部门共同确定的新增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定额结算标准;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门诊费用次均定额指标,使参保人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2.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九)分工协作,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支持

1.加大综合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技术支持。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区域内大中型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各公立医院特别是省和设区市的大中型医院,必须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体现公益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1个市辖区、二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2.建立区域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在3~5年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要免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轮流到医院进行进修培训。公立医院、专科医院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务服务(提供诊疗、业务指导、开展学术活动、健康教育、残疾康复训练讲座等),副主任医师以上每年1~2周,主治医师任职周期累计不少于3个月,并记录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定职称的依据。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规定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培训服务工作的时间和内容。由省卫生厅和人口计生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将免疫接种、妇女、儿童保健、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的公共卫生任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并承担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职责,并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经费保证。

(十)深化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各地要实施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选拔优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才。

2.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家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

3.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合格、价廉的常用药品。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根据财政补助情况,逐步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

(十一)依法监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和监督评价体系

1.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入、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各设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3.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按照有关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设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对现有不符合规划布局和标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撤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进行执业注册和从事诊疗活动。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5.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实行全国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以方便居民识别、利用和监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三、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上来,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

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尽快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区(市、县)政府要担负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综合体系建设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内有关单位、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十三)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基本设备配备标准、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有关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其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保证用药安全。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红十字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

第5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功能定位

国务院于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中央编制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整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地方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地方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建设形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建设标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6年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标准,例如: 床位应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关于建筑面积,该标准要求: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

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在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建设标准。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用于指导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

该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设备配置、建筑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设置0.3~0.6 张床位,且原则上不超过50张。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不设置护理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具体为1400m2/3~5万人、1700m2/5~7万人、2000m2/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

配置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m2增加建筑面积。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

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建设现状

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速度很快。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社区卫生中心的建设便存在差异。以信息化、智能化系统为例,有些地区的社区卫生中心还未大范围使用,而有些地区则已经全面推广。例如,10月中旬,宁波市卫生局召开了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对全市的该项工作做了深入部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投入1100余万元,年底前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

我国社区卫生中心建设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建设形式多样。

以株洲市正在进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为例,在涉及五个区的二十多个项目中,有新建、改造、回购后改造、回购后改扩建等多种形式。

再以崂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该院建设时是按照二级医院的标准设计的,但考虑到青医附院东院区、第409医院和第401医院北院区落户崂山,辖区内大医院基本趋于饱和,考虑到居民就诊需求,崂山区决定不再办综合性医院,而是降二级崂山医院为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还有一个现象是,很多设计单位在设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以《综合医院设计规范》、当地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一些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作为设计依据。

第6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一、目标任务

(一)网络建设。20**年内完成8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其中:谯城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0个;蒙城县、涡阳县分别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1个;利辛县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个。

(二)规范化建设。20**年完成1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其中:谯城区完成1个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蒙城县、涡阳县分别完成3个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利辛县完成1个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三)购买服务。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议签订、考评、兑现率100%,资金规范使用率80%以上。

(四)人员培训。完成60名全科医生和70名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任务。

二、建设标准

(一)网络建设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基本达到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二)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按《**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得分达到80分以上,其中房屋、设备、人员须满分。

(三)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执行。

(四)参加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人员,80%以上通过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三、实施进度

2008年3月底前,完成网络机构设置,签订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协议,规范化建设机构装修招标。

4月底前,规范化建设机构装修开工,选派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培训人员。

5月底前,上报规范化建设机构配备设备目录,基本完成居民健康档案建立。

6月底前,规范化建设机构装修完工。

7月底前,完成社区公共卫生年中考评,兑现半年购买经费。

10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络建设任务。

12月底前,组织社区公共卫生年终考评,兑现年度考评经费。

四、经费筹集

在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政府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市、区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和1:4的分担比例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各县(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原则上按政府投入比例1:1配套房屋修缮、设备配置经费。

五、经费使用原则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市卫生、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补助。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人员培训、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以及考核奖励等。

1.房屋修缮按每个中心10万元、站2万标准补助。由区、县卫生、财政局按以下程序实施:规范化建设机构对照标准制定房屋修缮计划,报区(县)卫生、财政局审批;区(县)卫生、财政局根据房屋修缮计划,实施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各机构房屋修缮计划和议价情况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施工完毕区(县)卫生、财政局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经费,不足部分从区(县)财政配套经费和规范化建设机构自筹资金中解决。

2.设备配置按平均每个中心15万、站2万元标准补助。区、县卫生局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规定,按填平补齐原则,上报规范化建设机构需要配备设备目录,由市卫生局汇总后委托市政府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3.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采取预拨与报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卫生局编制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补助额度60%资金。培训结束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拨付其余40%的资金。

4.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补助经费,按照省卫生、财政部门规定拨付使用。

(三)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基本医疗费用减免等。

六、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县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区(县)财政部门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照财政厅、卫生厅《**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669号)和省民生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审计监督的意见》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审计。

(三)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加大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增加公办机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原则上应由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原则上也由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举办。确实不能由上述单位举办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四)严格规范化建设的考核验收。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颁发的《**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坚持“六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础设备、统一考核评估。

(五)强化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经费,年终考核结算。确定的补助单位和补助金额,应张榜公布,并报市卫生局、财政局。不具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或没有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予补助,服务不好的不能全额补助,服务好的予以奖励。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将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

第7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开拓创新,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以“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服务人群,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为主要服务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主要是为社区提供综合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疗工作,协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的延伸,其职能主要是落实好服务区域内应由服务站和责任医生承担的卫生服务工作,就近提供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根据《*市柯城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20*-2010年)》(柯政发〔20*〕58号)要求,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益性为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原则上城市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市辖区现有公立医院进行转型改造或调整部分资源举办,每个中心以社区居民出行20分钟可到达的要求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站由公立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原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改、扩、新建而成。在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农村按照乡镇所辖范围举办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现有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造设立,按照3000-5000服务人口、出行15-20分钟左右服务半径的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把撤扩并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覆盖的行政村,或者偏远山区确实存在群众实际需求的,可以设置规范化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要采取多种途径实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严防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搞重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价、择优确立”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举办模式,但在机构设置、利益分配、业务等方面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考核、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实行定编定岗。要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58号)规定,科学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生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辅助(X线、B超、心电图)、财务、管理等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设康复护理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认真实施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实现5年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85%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率达100%。鼓励区及以上医院临床医生以各种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待遇,吸引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三、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一)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二)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全面落实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工作任务。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群众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社区责任医生可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三)逐步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区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实行资源共享。

(四)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纳入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接受社区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社区群众基本健康信息为基础,综合服务信息为内容的社区卫生信息化平台,实现社区居民电子档案的动态管理,并探索实现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控制、免疫规划、妇幼保健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职责,全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

根据《*市柯城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20*-2010年》》要求,对已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房屋、人员、设备的作用。对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要求,制定建设和改造方案,尽快予以解决;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产权属于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要给予减免租金,不属于乡镇、街道所有的,要按照具体情况酌情分担租金。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予以优惠。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时,对规划要求建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同步建造后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区卫生局是本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定期对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二)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83号)精神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农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筹集补助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配套经费,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其中,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同时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对新建成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应按相关要求设立配套经费,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予以补助,同时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筹措经费,支持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安排适当的管理考核经费,用于区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督查。

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要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要求,坚持“谁服务,补偿谁”的原则用好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费划拨采取后付制,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

(三)合理引导,发挥健康保障作用。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医(20*)97号)精神,积极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合理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较二、三级医疗机构低15%、20%以上。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使其充分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所提供的便利,待时机成熟将流动人口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实行与常住人口同一政策,享受同样服务。

(四)严格标准,规范机构设置审批。

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完整。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相对划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5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平方米,与生活区分开,功能相对独立,做到布局合理,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诊疗设备均按规定严格准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村要给予支持、督导,确保建设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和服务功能未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重新予以审批。

(五)切实加强药品管理。

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存储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药剂人员的配备和岗位培训。完善社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也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组织,各指定一名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网络。要定期举行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加强检查、督导和评估工作。

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劳、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民政、规划、建设、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教育、文化和新闻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牵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实绩考核。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管理信息系统、设备配套及人才培训等,负责落实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技人员任聘资格制度和吸取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政策倾斜。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街道、居委会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并在规划验收时严格把关,确保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得到落实,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和促进乡镇(街道)计生办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合作,密切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8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镇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群众相关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社卫办),暂设在镇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袁雪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仲勤、陈锦成兼任;办公室专职人员包括陈锦成、李旭华、陈涛、赵明其。

镇医院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陈仲勤同志兼任,成员包括植绍权、赵明其、神月风。

二、总体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本镇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建设。确保我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20*年9月—12月通过全市的统一考核验收;确保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确保我镇群众在社区可以享受到疾病预防、基本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镇政府组建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隶属于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行政管理运作。

1、明确领导责任。镇政府承担发展镇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任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由于市政府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纳入《东莞市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办法》的考评体系,并对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镇街,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此,我镇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工作职责。

2、建立会议制度。我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详细布置每一阶段的工作。

3、建立上报制度。镇社卫办在每个实施阶段过程中,要及时将实施情况向镇领导小组汇报,并在每个实施阶段结束后的第一周内将该实施阶段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社卫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

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镇社卫办。镇社卫办要负责全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

2、镇医院及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镇医院要按照全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五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装备、统一管理)的标准,优先改革现有医疗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并结合我镇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好全镇“一中心、四站点”的选址及功能布局,做好“一中心、四站点”建设、装修、设备采购、人员工资、日常管理等各项费用的粗略预算,形成书面报告,供镇委镇政府制定各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措施提供可行依据,更便于镇财政部门做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预算。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要负责处理好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移交及医院保留机构建设成专科或综合医疗门诊的相关事项。

3、村委会。对“一中心、四站点”选址所在的村委会,应全力协助镇社卫办做好“一中心、四站点”的建设工作。

4、规划部门。要尽快对镇府研究确定的“一中心、四站点”的规划选址做好上报审批。

5、城建部门。要尽快对“一中心、四站点”的建筑设计、装修做好具体预算及报建手续。

6、镇财政分局。要根据市财政局即将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落实20*年全镇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支出,做好20*年全镇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预算。协助做好“一中心、四站点”的医疗设备招投标采购工作。

7、镇社保分局。要按照市社会保障局建立门诊医疗保障制度的要求,尽快将我镇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方便全镇广大群众(含新莞人)就医。

8、组织人事办。市人事局目前正抓紧制定社区卫生人才引进政策,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我镇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落实市人事局的各项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各类卫生专业人才。

9、文化广电中心。镇文化广电中心要根据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广泛宣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及意义,介绍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服务项目、服务指引等,发动全社会共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实施步骤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年10月—12月)

1、成立机构。镇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镇医院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

2、动员部署。我镇于20*年10月中下旬召开全镇动员大会。

3、制定规划。摸清全镇卫生资源和需求以及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社区)卫生站、门诊部运作情况,确定可整合、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制定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

(二)实施阶段(20*年1—8月)

1、按规划组织建设。我镇要严格按照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优先整合现有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村(社区)卫生站、门诊部,转型或改造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按计划逐步推进。我镇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逐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我镇要重点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并选择2—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示范点。务必在20*年8月底前完成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的实施。

3、按功能逐步健全。我镇医院要根据《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录》要求,逐步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保健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于20*年4月组织督导组对各镇街进行阶段性督导。

第9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公平、经济、便捷、有效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开拓创新,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达到“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具体工作指标:

——2010年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10年建立起20分钟的社区卫生服务圈,90%以上的居民出行20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责任医生达到1000—1500人口配备一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

——2010年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主要慢性病管理率分别达到80%,以家庭为单位,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1、机构规划布局。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目前基本建成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办好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宁街道增设南片和东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按5000人口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区原则上按每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由镇乡、街道卫生院转型成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要进一步把镇乡、街道卫生院和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城乡发展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的外,予以减免。新建城镇社区办公用房时应统筹安排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农村村镇合并、征地拆迁户集中居住小区,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物业用房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房屋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用房租金免交。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人员与业务管理、医疗设备、行业监管等具体按照《*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浙卫发[20*]155号)》文件执行。对符合条件者,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一名称注册登记;对硬件条件暂时不符合者,但已具备服务理念,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二名称注册登记。

2、机构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业务用房、科室设置、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环境营造、管理制度等方面按照《*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155号)文件执行。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

1、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能,是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为骨干,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主要包括:(1)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促进城乡居民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2)开展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等预防保健工作;(3)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健康管理,做好伤残康复指导;(4)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治;(5)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家庭医疗护理,送医送药上门服务;(6)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指导和生殖健康服务;(7)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等;(8)社区卫生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中医诊室和中药房,推广应用安全、有效、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向医院模式发展,除服务辖区实际情况需要和原有基础允许,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2、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对社区责任医师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与建档工作,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农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重点做好责任区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妇幼和老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主动巡诊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社区责任医生可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3、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社区责任医生。责任医生、护士聘用期限一般为二年一聘。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在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基础上,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认真实施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护士,争取到2010年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岗位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大力鼓励和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2、强化市属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深入实施“医疗专家进社区、卫生服务新农村”等医院牵手社区行动和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按《*省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浙卫发[20*]154号)文件,有计划地组织城区市属医院医生、护士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让居民能就近享受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总体水平。

3、深化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聘任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合社区特点的符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政策。

根据《*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58号),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与全科医师1:1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医技科室、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标准为每万居民14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以上配备标准核定编制数量,要求在20*年4月前,全面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工作。

(二)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

市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将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1)以市财政为主,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2)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市财政给予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要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3)对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租金由市、镇乡街道共同分担。(4)从20*年起,按全市城镇居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5)政府对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和经费支持;继续落实市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工作经费。(6)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经省考核验收后,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发挥医疗保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促进作用。

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拉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低于二、三级医院。探索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相适应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与监管。

1、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促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为政府工作重要目标,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和指导,全面落实部门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城乡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管理组织,建立具体工作和监督、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各镇乡街道及社区、村民管理组织的作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发改、财政、人劳社保、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教育、人口计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