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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筑法精选(九篇)

民法典建筑法

第1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中国古典园林在中国发展并成熟。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内涵形成独具特色的艺术风格,在世界园林中独树一帜。但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西方的景观已经在国内成为一种主流。此时,中国古典园林怎样在继承、发扬民族特色的基础上不被西方现代景观的大潮淹没,不断创新以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值得深思。

关键词:中国古典园林;继承;创新。

中图分类号:TU986.5+4文献标识码:A

内容简介:

本书将园林的全部过程划成五个时期,以通俗性的语言,系统性的讲解以及大量的照片,详细地介绍了中国古典园林的发展历史,从本书中读者可对我国悠久的园林文化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

引 言

青年建筑师董豫赣所言:“古典园林中有太多的历史积淀的东西,可以让我们不断汲取养分。”传统园林一直是中国人最理想的建筑形态,承载着祖辈人对建筑、自然、人类的认识和理解,是历史文化的载体。但我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痴迷于强势的西方建筑理论,而忽略了民族文化的宝库。如今中国建筑界已开始迈向发展“新中国建筑”之路,许多建筑师也开始为中国传统园林手法的当代传承问题提交了自己的答卷。

正 文

通过阅读《中国古典园林史》,不禁感叹!中国,数千年来保持着统一持续的文化形态,创造出了美轮美奂的物质文明和罕见的精神文明,也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具有永恒魅力的美。中国古典园林就是中华民族创造的美的生活境域,它是“在有限的空间里,创造出视觉无尽的、具有高度自然精神境界的环境”,是中国传统建筑的精髓与核心,是传统建筑中极其动人的乐章,被人们反复吟唱、流传至今。

私家园林 ,天人合一、 师法自然。 占地不大但曲经通幽,善于借取园外景色,景观建筑色彩淡雅,造型活泼灵巧;皇家园林,大气磅礴。 建筑位置泾渭分明, 占地面积极大,从每个观赏角度看都气势恢弘,但也粗中有细。景观建筑色彩艳丽,体量敦实厚重。

在一座座深具传统神韵的古典园林中,人们能体味到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中国传统建筑真的是博大精深,炫目辉煌。不过我看来,中国传统建筑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有一种共同的内在精神作为支柱.无论庙宇、朝堂、官府、商业、客栈、民居、祠堂,各类别之间功能差别如此之大,但是都是以“井”为中国传统建筑平面构成原型.不像西方,民居、教堂、宫殿、城堡迥然不同。国外的砖石结构,金字塔,雅典卫城......都有一种刚硬的感觉在里面。那么中国的建筑灵魂是什么呢?是“境”或者说是“意”(在中国魏晋时已经提出).就像中国的写意画一样,“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表现出人与建筑、人与自然的完美和谐,符合古人“不出城郭而获山林之怡,身居闹市而有林泉之趣”的生活追求。这个“意”,是一种深深沉浸在中国人骨子里面的东西,是一种对自然、世界、命运的规律的认识和谦恭吧。

如何在现代建筑中继承传统园林的精神,是众多建筑师苦苦思索、甚至终其一生都在探索的课题。对古典园林如何继承与创新?

一、停留在传统“形似”的模仿,局限于古典园林的框框,局限于亭台桥榭的形式中,忽略了对古典园林意境的追求。从中国古典园林史中可以看出东方的园林或景观服务的对象历来就是少数有钱,有权的人群,而不是人民大众,因此古典园林里更多讲究的是意境,是奇思妙想,是诗词歌赋.只属于少数人所能拥有的意境。它不以创造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具体园林形象为最终目的。它追求的是表现形外之意,象外之象,也就是所谓意境。意境,实质上是园主所向往的,从中寄托着情感、观念和哲理的一种理想审美境界。它通过园主对自然景物的典型概括和提炼,赋予景象以某种精神情感的寄托,然后加以引导和深化,使观赏者在游览观赏这些具体的景象时,触景生情,产生共鸣,激发联想,对眼前景象进行不断的补充与拓展,感悟到景象所蕴藏的情感、观念,甚至直觉体验到某种人生哲理,从而获得精神上的一种超脱与自由,享受到审美的愉悦。

不管现保留的哪个园林,当在众多的人涌入其中时,她已失去了原有的特点。无法寻找到当时设计者的想法——“天人合一”的意境。 其实,古典园林她有时代的缺点,中国古典园林无论是北方的皇家园林还是南方的私家园林,都是由高高的围墙封闭,供少数人游玩居住的。都是私人园子的范畴,一般的人是不能随意进出的。这便决定了中国古典园林的封闭性和私密性。

中国古典园林的服务人群和内向性决定了它的历史局限性。在我们现代的园林设计中,不能照搬中国古典园林的框架与形式,更多的要考虑到园林或景观是人民日常使用的场所。设计的出发点更多地考虑到其实用性,经济性,美观。

中国有一些过份追求古典园林风格,一味生搬硬套,造成了景观的滥用和浪费。古典园林所表现的人生哲理和审美情趣与今天新的时代有着很大的距离,它的一些创作思想和手法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的,并有其适应的范围。时代不同了,就不应该不分条件,到处套用传统园林的做法。比如叠假山,这是传统园林的主要造园手段,是表现山水这一主旨所必须的。它在私家园林面积有限而又封闭的空间中是自然山峦的典型化,虽然实际的尺度和体量都不大,却仍然能体现其高峻与幽深的境界,宛若自然。可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不分场合,堆叠假山成风,不论公园还是空旷的广场都堆,结果是假山的体量很大,仍显不出山峦的气势,像一堆乱石头,花了钱,费了人力,效果并不好。当然,也有处理的好的,那是对传统的假山技术进行改造,以现代化材料代替湖石和黄石等价格昂贵的天然石料,强调整体效果,恰当地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如广州流花湖旁的山石景色,尚称自然,是对传统假山的继承与创新。

二、在现代建筑创新中融入传统的审美追求,传达传统的场所精神。1.传统园林手法的当代表达    近半个世纪以来,对于怎样将园林手法与新的建筑功能、建筑材料、建设方法相结合的问题,几代中国建筑人都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诸多尝试。

(1)代表性符号的片段移植

环顾周边,片段性的应用传统园林中手法的当代建筑非常多。增加空间层次感的漏窗、月洞门等园林中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符号被或直接、或抽象的应用于许多建筑之中。先抑后扬、小中见大的传统园林空间处理手法也经常在现代建筑中发挥拓展空间感的作用。黑白灰的素色搭配也让人产生优雅、古静的联想。这些园林中代表性的建筑手法已然被大众所熟悉,也被广泛且自觉地应用于各种建筑的设计之中。传统园林手法的片段性的移植,目的不在于营造园林氛围,而旨在丰富建筑语汇,改善空间质量,使长期关注于西方实体建筑手法的我们,增添了许多把控空间的设计手法。(2)形神兼备的园林化建筑

第2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古典主义;风格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风格是一个建筑物的个性或独特表征;风格是建筑的一种方式、类型或方法;建筑风格是一代人文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凝固的社会思潮深刻地体现出人类的价值观和美学观”;建筑风格是建筑艺术和审美价值的直接体现形式。我国的民居建筑风格是有着深厚地域文化底蕴的文化活动和行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建筑风格和特色,赋予时代和生活的印记。

一、我国近现代居住建筑风格演变

在中国近现代政治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下,中国居住建筑风格演变大致能分为四个阶段。

随着鸦片战争的到来,中西文化交流的大门打开,传教士带来的宗教文化被逐渐融入到建筑设计中去。清末民初,在西方列强不断的军事,经济,文化的冲击下,效仿西方成为当时的普遍选择。民居建筑中多以西方建筑为时髦,西方人则直接将本国建筑风格殖入租界和其势力范围。

19世纪末大量外国房产商在中国开发住宅项目,从最初英国商人经营的木板简屋到以后建造的石库门里弄民居,在维持中国传统合院住宅单体建筑格局的基础上,采用了西方联排式住宅的整体组合式。

20世纪初,“花园洋房”即独立式的私人住宅开始出现,特别是中华民国成立后,这些“花园洋房”一般多为对英,发,德,意等西方国家花园式住宅的模仿,常有露天晒台、壁炉烟囱、地板等。

20世纪20年代后期, 新式里弄开始出现在上海租界,总体上比石库门更接近欧洲近代住宅的建筑风格。建筑形式多为混合结构,注重使用功能。其外形别致整齐,装修精致舒适,室外弄道宽敞,楼前庭院葱绿,居住环境优美,有别于旧式石库门。至此,西方各个时期的风格与流派,在中国建筑中杂陈并列逐渐呈现出一种交汇与融合的趋势,旨在探索出一种“中西合璧”的建筑风格。装饰主义风格在这一时期也大量运用,融合了东方艺术的异国情调,结合了西方现代的几何体和速度感的装饰效果。国人对西方文明的崇慕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留恋心理也形成了近代民居中西交汇。国人在民居院落中,既保留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传统布局,又在院落中建造独立的西式别墅住宅。近而推动近代中国新古典主义建筑思潮的兴起。

二、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

新古典主义是西方建筑艺术现代变革的产物.它是对18世纪纤巧细腻浮华的洛可可艺术风尚的反思,旨在用古罗马文化来振兴当代艺术,推崇高尚质朴的思想和为国献身的英雄主义.比照罗马建筑的经典元素,新古典主义在檐口、栅化、线条等方面可以说都是世界建筑精华的集大成者,因为新古典主义集成的是古典主义及文艺复兴建筑颂扬的人本的美,在建筑比例上严格符合了人体的黄金比例。这是新古典主义至今在世界领域被广为采用、并且不断发展演变的原因。

在建筑学层面,新古典主义是从古典主义中提炼出的经典元素,包括线脚、檐口、栅花、圆柱等,淘汰了建筑史上所有怪诞的部分,尽管无法达到现代主义绝对的理性,后现代主义夸张的视觉效果,但都严格符合人性的适宜尺度;在社会人文层面,高端住宅的消费阶层,从年龄、阅历、财富积累都经历了褪尽浮华的过程,新古典主义经典、优雅、庄重、人性、理性的部分为他们所接受,因此这一风格有可能(或正在)成为当今中国高端住宅市场最强势的声音。

在设计实践中,新古典主义的市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城市里的中高端住宅。首先是由于新古典主义的表现手法具有更容易被认同的品质感;同时由于其采用较为繁复的装饰和线条,会增加一定的实施难度和成本;中高端住宅的开发商更容易接受新古典主义风格。 二是近郊区的高舒适度住宅。人们之所以选择郊区住宅,除考虑价格外,主要是为了逃避都市的拥挤、压力和冷酷的建筑环境。郊区化、乡土化的居住环境对于追求放松与清新感受的购房者是最大的吸引。因此新古典主义风格无疑是最佳选择。

三、新古典主义建筑的特点

3.1.继承了古典主义遵循中心、对称、轴线、等级、秩序、主从等设计原则,强调均衡、比例、节奏、尺度等构图逻辑与审美趣味。无论单体建筑,还是群体建筑,对称和均衡几乎成为主导构图的决定性因素。

3.2 继承了古典主义的厚重感,适度简化了古典主义的装饰性特征,线条更加刚劲简捷。如果说现代建筑创造的是一种工业化时代的技术美,那么,新古典主义建筑创造的则是植根于后工业时代的一种有厚度的形式美。在现代主义建筑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种超越历史时空的工业理性,一种不顾一切的非文化性商业动机;新古典主义建筑则不同,它着重要表现的是一种历史感,一种文化纵深感,在这类建筑中,你可以看到某种厚重的沉甸甸的东西―一种文化意蕴。

3.3 融合新材料、新工艺,表现新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从新古典主义的发展历程看,它反对的是现代主义丧失文化属性的、纯理性的工业化特征,并不反对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建筑中融合了新的构造形式,能够满足人们对居住的新需求。

四、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在住宅小区建筑设计的应用

1、强调住宅细节的感染力,彰显小区的高品质特点。

建筑造型设计注重塑造群体形态的可识别性,通过群体空间组合体现整体造型艺术美。项目采用了新古典风格的立面设计,该风格既有华贵、经典,同时又 体现了简约、洒脱。外墙:公建部分统一使用干挂石材,住宅基座部分使用干挂石材,上部统一使用真石漆。外窗统一采用新古典式的高挑窗型,配高档窗框、中空玻璃。

2、将古典元素进行抽象化、符号化的现代表达

抽象的古典主义以简化的方法,或者说用写意的方法,把抽象出来的古典建筑元素或符号巧妙地融人建筑中,使古典的雅致和现代的简洁得到完美的体现。柱廊、檐部、拱券可以以一种简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简洁有力的显示现代技术和时代精神。

3、融入现代感的标志性元素,凸显古典之“新”

新古典主义建筑丰富的立面设计足以支撑建筑的功能需求,从而在建筑表面可以增加钢构雨篷、玻璃幕墙、外飘窗、角窗、落地窗和各种形式不同的阳台,更好的满足了人们对新生活的要求,建筑形象也更加生机勃勃。

五、结语

新古典主义是指在传统美学的规范之下,运用现代的材质及工艺,去演绎传统文化中的经典精髓,使作品不仅拥有典雅、端庄的气质,并具有明显时代特征的设计方法。建筑物其实跟一个地方的文化、气候和历史有密切的关系。欣赏住宅建筑,不只是式样、美不美的问题。社会背景,以及我们的回忆都是包括在建筑物里面的。创造现代美感的居住空间结构与精神却完全现代化、都市化,感觉像座剧院。难怪建筑师黄文森认为,“生活就是舞台”。

参考文献:

[1] 牛耘.议后现代主义建筑思想借鉴古典主义风格的后现代主义建筑[J]. 大众文艺. 2010(04)

[2] 王贵祥.历史建筑与现代建筑中的历史主义[J]. 装饰. 2011(12)

[3] 周蓓蓓.浅谈后现代主义建筑[J]. 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报. 2011(04)

第3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建筑安全文化建设,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更加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增强各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推动建筑安全各责任主体,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与建筑安全生产相适应的教育培训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通过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研究探讨实现建筑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

2、强化建筑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全体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

3、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契机,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建筑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4、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取得的各项成就,突出宣传10年来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

5、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出建筑安全监管一线的先进典型,为建筑安全监管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全社会树立安全监管工作者良好形象。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进行宣传表扬,发挥这些企业和项目的示范作用,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市建管处可选取一到两个有实力、有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试点,总结典型,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特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新模式。

2、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一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向社会和政府做出公开承诺,保障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建立完善建筑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积极探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的意义和办法。

(三)大力开展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

1、6月份,举办施工企业农民工全员培训。

2、7月份,举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班。

3、8月—12月,举办劳务企业农民工“平安卡”培训班。

4、8月份,举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再教育培训班。

5、9月份,举办建筑施工特种工培训班。

6、11月份,举办建筑施工管理内业资料和施工监理内业资料培训班。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规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各级建委网站信息栏目的建设,及时“三项行动信息,引导舆论。

2、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主流舆论强势。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营造主流舆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建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建筑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立即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实施。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

第4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独立的“物权法”,有关物权法的称谓还只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概念。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我国的物权立法从此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但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繁多,争议颇大。其中有关热点问题更是论著辈出,卷轶浩繁。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对物权法原形成此文,意在从法理学角度对物权法进行一些探析。

[关键词]物权,立法,热点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独立的“物权法”,有关物权法的称谓还只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概念。部分物权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单行立法中。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我国的物权立法从此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但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繁多,争议颇大。其中有关热点问题更是论著辈出,卷轶浩繁。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对物权法原理的理解形成此文,意在从法理学角度对物权法进行一些探析。

一、典权制度

典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我国是典权法律制度的独创国。直至民国时期,我国的成文法里均有典权制度。1949年2月,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宣布废除后,典权制度才在我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中被消灭,但民间的设典行为一直未停止,只是处于自然法约束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方面的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性文件即达15个之多。可见,典当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是一直存在的。“典”是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结合物,介乎于抵押和买卖之间,是用益物权中极为灵活的融资方式。在典权制度中,除其一般原理外,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典权的设定应否经物权登记。

我国目前的物权交易登记制度中,较为典型的是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和抵押登记。过户登记主要是保护买受人的所有权,抵押登记主要保障债权人的抵押权。那么,典权制度中是否应当设立登记制呢?笔者认为,虽然不是所有的物权均须设立登记,但在某一物权有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以其登记制度来对不特定的第三人起公示作用。否则,有可能影响物权交易秩序,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不动产设典行为。如某人因设典行为而获得典物房地产一宗,在典权存续期间,其向第三人转让了该房产,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因回赎而必须恢复对典物的占有状态。此时,由于承典人并非所有权人导致其处分行为将法定无效,第三人即买受人的房产所有权将无法实现,其只能向承典人(即出卖人)主张债权。因为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出典人虽不占管典物,但其仍保留典物所有权。只有当其在回赎期逾期不赎时,方才形成绝卖,即丧失了所有权。如果设有登记公示制时,第三人即不至于因盲目交易而受损。因此,对不动产典权设立登记制度是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合理保护的体现。

(二)典物的回赎期和绝卖期是否同一。

这里应当区别三个概念。第一是典期,即典权合同约定的典权存续期间,一般不超20年。第二是回赎期,即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的期限。第三是绝卖期,即典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出典人超出该期间而不赎典物的,则丧失所有权,形成绝卖。

回赎期与绝卖期是否同一,应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是定期的典权,另一种是不定期的典权。在定期的典权中,典期并不是回赎期,在典期内,出典人不得行使回赎权。只有当典期届满之次日起,方才开始计算回赎期,该期间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不超过二年。在约定期内或法定的二年内,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的,从期满之日起,其丧失典物所有权,形成绝卖。故在定期的典权合同中,回赎期与绝卖期实际上是同一的。

在不定期的典权合同中,出典人可以随时主张回赎权,只有当超出法定年限不回赎的则视为绝卖。就是说不定期典权中,回赎期等同于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而绝卖期则为回赎期满后的两年内,二者存在不同一的情形。

(三)找帖(找补)制度的效力

找帖制度是消灭典权的一种方式。也即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与承典人就典物让与达成协议时,由承典人向出典人支付该典物应值市价超出原典价的部分,并据此获得典物所有权而消灭典权的行为。找帖实为一种以买卖消灭融资的行为。具有提前结束融资行为,使典权与所有权的主体同一,从而一次性消灭典权的法律意义。

二、农地使用权

(一)物权还是债权?

农地使用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形式主要即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而产生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制度。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由此前的债权性向物权化方向转化。此种农地使用权不仅取得了对抗相对人即发包人的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世权的特征。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再仅仅依据承包合同,而且实行物权性的登记制度。承包人的经营权具有流转和处分上的相对独立性。如果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于债权的范畴,则由于债权的效力弱于物权,承包人无法对抗发包人和来自政府部门及第三人的侵害,转包时也应获发包人同意。租赁、抵押、转让受到禁止,引发承包人大量的短期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由于限制交易,从而长期制约了农地权的融资功能,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主人感,这正是困绕我国“三农”问题最核心的根源。因此,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在我国现行法统下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根本出路。未来的物权法将农地物权化,其必要性自不待言。

(二)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化的问题。

一方面有着农民倾向于土地相对私有化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宪法、土地法等法统的限制,在所有权方面短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的突破,致使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越来越分离。所谓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越来越成为法律上的一种虚拟化权利。因此,物权法只有扩大使用权主体的各项处分权能,方能使使用权与所有权最大限度地靠近,并使之实质上回归所有权的原本要义,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因所有权主体虚拟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我国的集体地权基本可分为农地和宅基两种。宅基地应与城镇建设用地归为一类,共同纳入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可以充分流转,以增加其交易和融资功能。农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目前的集体地权是禁止使用权人抵押、转让、出租、出借等流转的。这在很大程序上限制了农民的自由融资权,也限制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能力,更严重的是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地产,实际上是违反市场需求和规律的。因此,未来的物权法应打破这种限制,使之物权化。唯独如此,农民方可对抗来自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不当侵害。

(四)农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该权利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基于社员权而以分配方式取得。在现有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不因人口数量变动和户籍迁移而直接由国家发给农地使用权证并登记于国家土地文册中。为了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配套,不得侵犯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民获得原始土地证书后,可对其农地使用权进行合法的自由流转。

2、流转取得。包括继受和交易两种形式。非社员的任何组织或公民可基于合法交易或继承、赠与、抵押、典权等法律制度而获得农地使用权,并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流转权。流转以书面合同为设立要件,并以登记为设定条件。但继承人的权利不因未登记而受损,且继承登记既能作事实上的分割,亦能作法律上的分割,从而产生新的物权主体。

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农地使用

权的人均应按约定或法定要求对土地所有人和相对人承担地租义务。除法定税赋外,任何人不得要求农地使用权人承担其地费用。但我国中央政府已计划彻底取消农业税,故农地权人已不再承担地租义务。

三、基地使用权制度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基地使用权在现行立法中指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应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种建设用地等统称基地使用权,并不得在流转功能上区别对待。

基地使用权在现行立法中其范围涉及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基地”与“地基”是性质不同但又有牵连的两个概念。“基地”是法律术语,是地权的一种。“地基”是建筑专业术语,是指承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部分。

(二)基地使用权的原始设立和流转设立。

原始设立分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基于社员权而分配获得的基地权,但此种权利的享有仅限一次。另一种是国家授予某机关或企、事业法人基地权,主要指划拨。

流转设立主要是指以征收、交易、赠与、抵押、设典、拆迁等方式获得的物权,但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设立均应以物权的登记公示为设定要件。

任何基地使用权均可自由流转并不受他人干涉。基地使用权的存续系永久性的,不因建筑物的灭失而消灭。基地使用人只因征收、交易、流转、拆迁等行为方可丧失该权利,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该权利。更不能因基地权人对基地不开发利用而强制剥夺之,无论是荒芜或利用,均是基地权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以某一期限内不开发即取消物权的立法具有明显的掠夺性和不正当性。

基地权的设立以法定和书面合同设立并行,但自登记时设定,并不得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当房地权不统一时,应以基地权为主要判别根据,这是由于基地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和交换价值确定的。

(三)基地使用权也可适用时效取得。

现有部分物权法理论认为,基地权不得以时效取得。但实际上,这是很不严肃的,也与社会现实之间有极大的矛盾。如某人以改造自然而取得某基地且持续性地达到一定期间,后该基地的范围已纳人政府的建设规划中,如不给此类权利人以基地权,则势必引发社会物权秩序的混乱。故基地权也可适用时效取得,但应以时限较长为宜,一般以20年为准。

四、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由于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缺陷,致其在登记方面存在重大暇疵。

(一)应以“登记对抗主义”取代“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现有抵押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即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这种立法导致了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也混淆了合同法上的生效条件和物权法上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受债权法调整,其成立与生效均应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不应受登记这一国家意志的干预。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物的权属改定不同,登记仅起公示作用。因而不能以登记这一公法上的效力而否认抵押合同这一私法意志。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应以对抗主义取代生效主义。即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且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定,经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这里的关键的确认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该第三人应指在抵押合同生效后而在抵押物上享有合法物权或经申请而被人民法院在抵押物上设定司法负担的申请人。如果抵押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明知已投抵押的情形下而仍与抵押人串通改变物权的,不属善意第三人。

(二)对单方登记效力的认可。

现行担保法要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登记方为有效,并未规定单方登记的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规定,只要债权人已合法持有抵押物权利证书的,即应推定抵押人有授予抵押权人登记的意思表示,抵押权人有权持证到登记机关单方进行登记,其效力与双方登记相同。

上述制度可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债权人虽持有抵押人交付的权利证书,但又未履行抵押登记的问题。从而使当事人的私法意思和国家公法意志统一起来。因为,从双方签署抵押合同的目的来看,就是为设定有效的抵押权。抵押人当初对权利证书的交附也足以推定其意思是对该目的的支持。如果在此种情形下不赋予抵押权人单方登记的权利,则势必会使抵押人恶意改变意志,拒绝登记,从而使抵押存有暇疵,这对债权人将构成极大不公。

(三)抵押的实现顺位与登记的关系。

抵押物被设定多重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各权利人的优先次序。凡经登记的,应以登记在先的为优。同日登记的,按比例受偿。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已登记的。各未登记的权利人之间,应以设立时间先后为序。同日设立的按比例受偿。如前一顺位受偿后无余值的,后顺位不再于该物值中受偿。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与特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是为解决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相分离以及多个建筑物所有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的制度。最常见的区分所有是指单元楼式的建筑。其范围既涉及各专有部分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专有权与共有权部分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物业管理、小区建设等各方面的物权法律关系。

建筑物与区分所有权的各专有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自由性和排他性。共有部分具有附随性和与专有部分的不可分性,即一体性的特点。

(二)对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基地权一般由各区分专有人共有或由第三人拥有。由于区分建筑物的自然特性,基地权的行使必须以整体安全为原则。故基地权人不得损及各区分所有人的权益,上下层之间也不得相互基于地利优势而限制他人权利。在基地权人和区分权人之间,以及各区分权人之间均存有法定相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三)物业管理

由于区分权人的分散性、多重性等缺陷,在组建首届物业管理机构时,开发商应负主要义务。也即开发商对启动物业管理负有责任。如果区分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开发商的义务可以免除。

在物业管理中,管理机构是服务者,区分权人会议是最高权利机构。二者是物业服务与消费的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进行调整。经区分权人会议议决的物业公约具有自治宪法的效力,有违反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在约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内承担排除责任。管理机构因服务暇疵而给任一区分权人造成损失的,得负有赔偿责任。管委会的权能只能由区分权人会议授予,不得由其自行确定。

(四)对共有共用部分任意变更的禁止。

无论是管理人或区分权人未经区分权人会议决议或授权,一律不得对共有共用部分的建筑或基地作任意变更。但维修或增益行为除外。必须确认区分权人会议的权威性,因为其建筑物所有权关系中,只有区分权人是实体权利和义务和承担者。管委会的责任和权利只能限于正当、善意和有授权的范围内。对于改变构造、颜色、使用目的以及设置广告物等方面必须由区分权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人的修缮义务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或特别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公共基金的设立由各区分权人出资,由管委会负责理使用。但须向区分权人会议报告并得到事后核准方为有效。使用不当的,管理服务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区分所有权的灭失与重建。

区分建筑物因任何原因灭失的,均不消灭区分权人的基地权。即便是基地由第三人享有的,也不例外。此时,区分权人享有重建的权利。即灭失区分建筑物的权利人有权根据区分权人会议的决议重建各区分建筑物,重建权不因时效而消灭。区分权优于基地权,后者不得阻碍

前者的重建权。

六、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重大问题。

征收与拆迁制度中最严重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征收拆迁制度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大量的商业拆迁主体假借行政和司法权力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予以强制剥夺。这实际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和“行政权力土匪化”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

根据宪法规定或自然法的约束,任何人的财产不应受非法强制剥夺。征收应严格限定在确为公共利益且不得不为之的情形下。而征用则只能依宪法规定适用于国家紧急状态下才可实施。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征收拆迁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目的。许多开发商与行政权力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利益共同体并对公民财产进行强盗式的剥夺。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设立的各种强制制度将被拆迁人的实体性权利几乎剥夺殆尽,而司法救济力又微乎其微,几乎起不到任何强效的作用。

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只对建筑物或附着物予以补偿,而不对基地权和农地权进行补偿,且补偿价格不是以民事方式协议或司法方式公正裁决确定,而是以政府定价乃至行政命令强制实施。许多开发商只付出极少的补偿费即可获得巨额地产利益的不公正对价。而公民几乎没有公平救济的途径,形成严重的交易不公态势。尤其是动用国家强制力实施拆迁和征收,则更为任何国家物权民事变动法中所闻所未闻的方式。新的物权法应绝对禁止此类“匪化”的物权变动形式。

七、物权法与现存有关法律的相互关系。

第5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改革开放予我们方方面面以深刻的影响。国家为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重要权利,一改全部由国家直接支配、使用土地的局面。在这种新情势下,土地的所有者,尤其是各类土地使用权人开始真正关注土地利益。

一、逾界建筑制度的价值思考与各国立法例

从民法角度思考,逾界建筑纠纷的解决,实质上是在对倾向于保护个体利益还是倾向于保护整体利益进行权衡取舍后,采取了不同的理论和制度。按照传统的一般侵权责任理论,逾界建筑人于邻地权人土地上建筑房屋,无疑侵害了邻地权人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土地权利,邻地权人有权请求逾界建筑人停止侵害、拆除逾界建筑并损害赔偿,以达保护邻地权人个体利益之目的,自无不当。这种作法体现在立法中,表现为对逾界建筑问题不作特别规定,而仅依一般侵权行为处理。《法国民法典》即属此列。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急剧膨胀,可利用自然资源相对减少,人们开始关注共同的生存空间,社会公共利益被提到了重要位置。在逾界建筑问题上,人们的着眼点不仅仅局限于邻地权人遭受损害的土地利益,而是扩展到逾界建筑本身。这时的逾界建筑已经不单是以违章建筑的形式存在,而且也是社会财富的巨大载体而存在了。例如:在农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传统思想的推动,农村建筑出现了高档化趋势;另一方面“多米诺骨牌”式的逾界问题往往涉及几家甚至十几家的住宅。在这种情况下,一律责讼拆除逾界建筑之损害显然远大于由此带来的土地利益。在城市,房屋以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为主。依据该类楼房建筑本身的性质,除了该建筑的装饰性部分逾界,可以作部分拆除而不致严重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能和使用价值之外,其他逾界部分一旦涉及到承力构件,如梁、柱、承重墙等,哪怕是拆除一小部分,也常常会危及到整座建筑物的安全性,因而往往被迫拆除整座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相当部分进行重建。这样做,无异于使整座建筑的价值消失殆尽,不仅使逾界建筑人损失巨大,而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巨额社会财富付诸东流,以致于冲击到社会整体利益。

是存续逾界建筑,还是保全邻地权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是近代民法理论在重视物的归属,强调所有权的绝>!

基于上述考虑,当今各国民法常以善意为原则,倾向于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保全逾界建筑,充分发挥其利用价值,同时兼顾协调逾界建筑人和邻地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思想首先于《德国民法典》得到体现,该法典第912条明文规定:“土地所有人因非由其负责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建筑房屋时逾越疆界建筑者,邻地的所有人应容忍其逾界建筑,但邻地所有人曾在逾界之前或之后即提出异议者,不在此限。”《瑞士民法典》第674条第三款规定:“如该突出建筑物系由无权利人建造的,被害人虽知悉此情况,但未即时声明异议时,依情况善意建筑人得支付相当的赔偿以取得该建筑物的物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日本民法》第243条规定:“1.建造建筑物时,应自疆界线起保留50公分以上的距离。2.有人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筑时,邻地所有人可让其废止或变更建筑。但是自建筑着手起经过一年,或其建筑竣工后,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时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二、逾界建筑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们认为,在参考各国立法例,尊重我国国情和司法实务中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逾界建筑法律制度,是解决和预防我国逾界建筑纠纷的重要举措。该制度的构成应当包括如下要素:

(一)须有权建筑人逾越疆界建筑

有权建筑人在土地私有的国家民法中往往表述为土地所有人。但是由于逾界建筑制度重在调和利用关系,不重在确认所有权之归属,所以其他土地权利人亦有准用之必要。我国土地公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仅得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荒造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上述权利,并且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有权于该土地上建筑房屋的,都可以成为我们讨论的有权建筑人。

所谓逾越疆界是指有权建筑人在有权建筑的土地上建筑房屋超越了疆界。逾界建筑人首先应当在自己有建筑权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如果当事人对土地根本就没有建筑权,甚至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完全是全部侵占他人土地建筑房屋,则没有逾界建筑可言。逾界建筑一般应当发生在与有权建筑土地相毗连的土地上,特殊的,也包括跨越毗连土地建筑于第三人土地上的情形。逾界占用的土地为邻地的一部分或全部;逾界部分与建筑整体的比例;逾界部分位于地表、地下,抑或空中,在所不问。唯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认为:所建房屋有约一半在自己的土地上者,与越界建筑之情形不符,似难谓有本条适用。〔5〕我们认为,逾界部分与建筑整体的比例不应当成为确认是否归属该制度调整的标准。虽然这样可能导 致逾建人以自己的小片土地强占他人大片土地的弊端,但是如果以该比例作为划分标准,那么比例为多少是逾界建筑,多少又不是逾界建筑?这必然给实践操作带来极大不便。即便立法划定一个比例标准,也只能使实务操作僵化且有失公正。我们以为不如在法律中规定多种方案,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定夺为妥。这样即使出现逾界建筑人以小片土地强占国家、集体、他人大片土地的情形,主管部门或者法官也可以通过国家强制收购或允许邻地权人以买该建筑物的方式,既保全社会财富又不使恶意逾界建筑人占到非法利益。

所建逾界建筑物并非泛指所有的建筑形式,而是指永久性建筑或移去变更逾界部分将严重影响建筑整体性能的建筑物。我们认为,考查逾界建筑物的范围,应当从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该制度之所以在一定情况下允许逾界建筑存续,要求邻地权人负有容忍其权利扩张之义务,不外乎考虑到如果拆除价值较大的新建建筑,对社会整体利益之损害远大于邻地权人容忍之损害。如果逾界建筑物价值较小,并且其拆除不足以危害主体建筑,无损于社会整体利益,则应被排除于逾界建筑物的制度范畴。

(二)须邻地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逾界建筑的事实,而未即时提出合法异议

邻地权人即异议权人,在土地私有的国家民法中往往表述为邻地所有人,但是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往往作扩张解释。如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解释为:“其提出人为邻地所有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或典权人〔6〕。”我们认为,考虑到该制度的设立在于强调调整不动产之利用关系,弱化土地归属,以及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异议权人应当扩大到对邻地享有某项权利,而因逾界建筑使该权利遭受损害者。具体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造林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抵押权人及上述权利的共有人。所以同一块邻地可以有若干邻地权人,每一位邻地权人都是合法异议人。鉴于该制度以牺牲邻地权人的利益为代价,保全社会财富和建筑人利益,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并尽量减少损害事实的发生,一般认为,有若干邻地权人并存的情况,有一人提出异议即认为有合法异议存在,视为所有邻地权人皆提出合法异议。

异议权人应当向有受领权的人提出异议。原则上,有受领权的人是逾界建筑物所有人及其人。同时,为了及时制止逾界建筑行为,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和扩大,并平衡双方利益关系,一般应当允许邻地权人向建筑承揽人提出。建筑物由共有或多个承揽人共同承揽的,邻地权人向其中一人提出即可。邻地权人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口头异议的,邻地权人应负举证责任。

异议权人只有知道了建筑人逾界侵权的行为,方可能提出异议。考查“知道”的标准历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知与不知非依客观情事定之,而应就邻地所有人个人之情事定之。〔7〕也就是以邻地权人是否真正知晓为依据。如:瑞士民法学界中持主观说者即认为,邻地人如因不在或有可恕之理由而不知,则虽建筑物业已完成后,仍得提出异议。我国台湾民法学者多持此观点。持此观点者认为,这样有利于切实防止非法逾界建筑,保护领地权人利益,否则,建筑人可乘机制造既成事实。〔8〕客观说则从逾界建筑的事实出发,以客观上可认知即可。如:瑞士民法学界中持客观说者解释为:如建筑之开始以外观的可得认知之方法为之,即应提出异议。换言之,如建筑在客观上已可认知,受害人即应于适当时间内提出异议,如建筑业已完成,则丧失其异议权。

我们认为主观说仅仅强调邻地权人是否知晓的真实情况,而忽略客观事实和邻地权人的主观过错,与制度本旨不尽一致;客观说无视邻地权人的实际情况,容易予建筑人以可乘之机,虽然客观说往往以建筑人的善意为制约条件,但是在实践中主观状态是很难考察的。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跳出非主观说即客观说的圈子,另辟蹊径呢?源于制度本旨在于保全社会财富,充分发挥物的利用价值,尽量减少损害发生,我们认为,应当以邻地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标准。所谓“知道”是指邻地权人主观上切实知晓;所谓“应当知道”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所作的法律推定。

关于异议期限问题,各国民法典均无明文规定。理论界多认为,邻地权人异议之提出为权利保存行为,即保留其就逾界建筑之请求权,并非建筑停止之催告。〔9〕故对异议期限不作特殊要求,而仅依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我们认为,该制度诞生于损害较小利益而维护既成事实之巨大利益,故应当避免逾界建筑的既成事实或未成事实的扩大,从而尽量降低社会财富之损害。一般应当对邻地权人的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日本民法》第234条明文规定:“自建筑着手起经过一年或其建筑物竣工后,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我们认为,该问题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符合一定条件,即邻地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逾界建筑的事实,也将丧失异议权;2.邻地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逾界建筑的事实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未提出合法异议,即丧失异议权。所谓“一定条件”可以从建筑本身的性质、已投入资金的数量、着手工期、完工程度等方面限制。

三、逾界建筑的法律效力

邻地权人对逾界建筑未有合法异议,则无权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邻地权人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逾界建筑物,实质上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建筑物既成事实为基础,承认逾界建筑人土地权利的扩张和邻地权人土地权利的限制。这是法律为保护社会财富而不得已承认的一种既成事实。所以一方面,逾界人权利扩张和邻地权人权利限制已经是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内容,而不是不动产相邻各方依法约定而形成的地役权。另一方面,逾界人权利扩张和邻地权人权利之限制依赖于逾界建筑存续的事实而存续,因逾界建筑的终结而终结。逾界建筑终结后不得再行重建。即便因意外事故使建筑物损毁也不得重建(但可以进行损坏不大的修复),除非逾界建筑人已经购买了逾界土地的建筑权利。土地权利和建筑物转让,不影响该制度之效力,继受人应当随逾界土地权利之扩张和邻地土地权利之限制。

在民法中,逾界建筑本来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只不过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为保全社会财富,才把它作为相邻关系的一部分,由法律明确规定逾界建筑符合一定条件得以存续。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时,亦应当顾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平衡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关系,以示公平。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赋予邻地权人下列权利以补救其容忍义务之损害:

1.予邻地权人以土地权利使用费请求权。即德国民法典谓之定期金,或者称地租。使用费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约定期向邻地权人支付,支付标准以当时当地的土地使用费为标准。因逾界而导致邻地权人的剩余土地无法使用的,可以请求逾界建筑人一并使用该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该土地使用费请求权与逾界建筑同时存续。如果邻地权人请求设定地役权或请求逾界建筑人购买土地权利,则该土地使用费请求权终止。在我国,土地使用费请求权人主要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和集体,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无权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可以收取相应费用,该费用应当首先扣除应向国家或集体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2.土地权利购买请求权。土地权利使用费请求权的存续因决定于逾界建筑的存续而操纵于逾界人手中,从而使邻地权人处于不利地位,故各国民法往往赋予邻地权人以土地权利购买请求权。该请求权因邻地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买卖关系,所以有形成权性质 。〔10〕在逾界建筑存续期间邻地权人得自由请求。土地权利之价格有购买时说和逾界时说两种。我们认为,应以购买时说为宜。购买土地权利的范围,不应局限于逾界部分,剩余土地因过小或不成形而不足利用的,邻地权人同样享有购买请求权。在我国,土地权利购买实质上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不仅需要邻地使用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邻地权人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6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中国幅原辽阔,古今大小城市遍布各地。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同样包含中国城市建设的兴衰史。 西北楼兰古城与东北渤海古城,由于战乱或自然环境的恶化,已变为废墟千余年。既便如此,放射出的依然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绚丽光彩。

江南青瓦粉墙的苏州城与北方金碧辉煌的北京城相距千里,浓重的中华民族文化使它们血脉相连。 一、"东方莫斯科"崛起在中国 近百年来,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在中国的许多城市出现"古典洋楼"。有些"洋楼"还特意运用了中国的建筑语言。不管怎样装扮,"洋楼"总没有占据中国城市的主体形象。

中国版图上出现的第一座由"古典洋楼"构筑的城市是建立在东北黑土地上的哈尔滨市。时间是公元1898年。19世纪末的中国,正处于清代封建王朝统治的尾声。内乱外患,清王朝已无力对付沙俄对东北边境的侵犯。1896年《中俄密约》签订后,沙俄攫取了在中国东北修建并管理中东铁路的特权。位于松花江南岸的小渔村--哈尔滨正处在滨州、滨绥、哈大三条铁路的交汇点上,这使哈尔滨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及沙俄管理中东铁路的活动中心。

随着中东铁路的建成,大批沙俄及欧洲一些国家、地区的移民,迅猛涌向中国东北这片乐土。 30余个国家地区的数万移民,在中国这片肥沃的处女地上,按照本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及经济实力,利用中国的人力和物资,大兴土木。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欧式古典建筑为基调,并汇集了新艺术运动,文艺复兴、巴洛克、浪漫主义、折衷主义、等多种艺术风格的商店、教堂、住宅等纯欧式古典建筑,构成了哈尔滨市的主体形象。

让哈尔滨规划建设像莫斯科一样美丽,是沙俄出于政治目的及安抚大批沙俄士兵和移民思乡心理的手段。1899年建立在哈尔滨最高地段的木结构教堂,就是出自莫斯科圣尼古拉教堂的同一设计图纸,重复建造的。"东方莫斯科"是沙俄建设哈尔滨的城市形象目标。

法国是当时欧洲的文化艺术中心。沙俄崇尚法国文化。"东方巴黎"是沙俄建设哈尔滨的文化标准。哈尔滨建筑文化在诞生时,就是一个高起点、高品位。 哈尔滨由一个无名的小渔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跃成为举世闻名的"东方莫斯科""东方巴黎"的仅次于上海的远东大城市。

百余年来,欧式古典建筑、音乐、芭蕾舞、啤酒等欧式文化及生活方式,已融入哈尔滨人的日常生活中,他们与欧式古典建筑有了深厚感情,称它是"老哈尔滨建筑"。

二、老哈尔滨建筑特征 老哈尔滨建筑,其实不老,仅有百余年历史。它们是原汁原味的真正的欧式古典建筑,纯正的西方建筑文化,具有古典雕塑一样的建筑形体,汇集了设计美、施工美、材料美于一身的经典建筑作品。真、纯、实、美的深刻内涵,体现在城市规划、单体建筑及建筑装饰的各个环节上。

哈尔滨初期的城市规划,利用了原有的自然地形地貌。确保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这一古老又现代的设计原则,成为东西方建筑文化的相通之处。 以松花江为界,分南北两岸。江北岸是大面积湿地,自然景色怡人,适于渡假、建成私人别墅区,即现在的太阳岛风景区。江南岸为小丘陵地,适于建设主城区。

以铁道为中心,分为铁道里与铁道外,即现在的道里区、道外区。道里区自然环境好,由沙俄等外国移民建设成繁华的商住区。著名的中央大街就是道里区的商业中心。道外区地理条件差,由中国人开发为居住区。道外区的建筑,虽然也尽力模仿"洋建筑",但是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显现出一付混血面孔。

城市的最高处,即现在的南岗区,由沙俄建设为行政管理区,典型的建筑有始建于1899年的圣尼古拉教学教堂,1903年的哈尔滨火车站,1904年的中东铁路管理局办公大楼。

老哈尔滨建筑平面布局集中而紧凑,墙体宽厚而封闭,进深大,走廊宽,层高较高,建筑色彩明快,以暖色调为主等特征,适应寒冷地区人居环境的防寒与保暖的功能要求。

第7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关键词】苏州 门楼 砖雕艺术

砖雕是我国传统的建筑装饰艺术,是古建筑雕刻中很重要的一种艺术形式,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并蕴含了丰富的传统审美思想和精神寄托。在中国传统砖雕艺术中,苏州砖雕艺术作为江南砖雕的代表有着极丰富的艺术价值。由于苏州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艺术文化底蕴,影响着砖雕艺术的多元化发展,承载了历史上主要时期的砖雕形态。在苏州砖雕中,门楼的砖雕装饰艺术则是苏州砖雕的重要部分,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建筑装饰部位,精致典雅、非凡的气质韵味打动了世界各地的游客及文艺研究者。苏派砖雕内容取材丰富,技法多样高超,风格秀丽清新,细致生动,形成了题材丰富、细腻、极富书卷气、装饰风格典雅的特点,值得人们鉴赏与研究。

门楼砖雕在苏州砖雕中占绝大部分,因而可以说门楼砖雕是苏州砖雕的代表,也最能体现苏州的人文特征,人们追求文雅的审美意境也可以从门楼中找到痕迹。门楼无论是在苏州的建筑构件中,还是在砖雕领域中都起着点睛作用,砖雕门楼是苏州宅院天井及建筑空间的精神所在,其中的文学思想、风俗特征等都集聚在建筑的门面当中,是建筑的灵魂,彰显了地域风情与审美情趣,映射着当地民俗文化内涵。苏州砖雕中的“典雅”“和谐”“市隐”等特质对江南地域发展及文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门楼的装饰艺术,具有更高的美学思想及艺术价值。

一、苏州门楼砖雕装饰典雅与和谐之美

典雅之美是苏派砖雕独有的内在气质,是南方地区砖雕艺术典型代表之一,明代较典型、朴素,清朝有很大发展和提高,形成了自己精细典雅的装饰风格,被誉为“南方之秀”。江南秀丽的自然环境集聚了清秀、细腻、富有诗意的江南文人墨客,艺术、文学思想在这个易于抒情的环境中进行激励与碰撞,多元化的文人思想影响着苏州艺术、建筑、民俗的各个方面,渗透在人们对环境的审美意境当中,并以独特的文人风范关爱着居住环境与生活情调。苏州民居的门楼砖雕的“雅”体现在门楼的内向性、字牌的题刻、文人参与及江南文人所崇尚的生活意境与审美情趣等方面,是苏州历史文化多元化积淀的呈现。

苏州砖雕艺术无论从色调上,还是文化氛围上都与地方环境相协调,同中国画与书法的色调和意境有着相同的韵味。苏州砖雕运用“青砖”来进行雕饰,这种材质坚实耐用,更能散发出与苏州风景及人情相融合的气质,色调与环境融合呼应。然而,文化意境的和谐美则体现在与住宅大厅的题额、楹联、题词和天井中的门楼砖雕是有机的统一体,营造了和谐的文风之美。

二、苏州民居门楼字牌育人之美

苏州门楼的育人特征主要是通过门楼的字牌来体现的,字牌是门楼的中心,也是最引人注目的位置,最能体现苏州砖雕艺术的文化内涵,更起到了重要的育人作用。从结构上来看,门楼以字牌为中心,主要装饰是在字牌的四方,都是为了美化字牌的,它的文学主题决定了门楼的艺术装饰内容与层次,无论是从字牌的内容、题刻,还是形式上都体现出苏州砖雕门楼的文化底蕴和育人内涵。苏州是著名的文人圣地,人们受到建筑装饰中育人故事与字刻名言的影响,营造了良好的育人氛围。然而,字牌的位置、结构与主题内容等都能反映出苏州民居生活崇尚文雅的特点,精美的书法和典雅的砖雕相得益彰,使苏州砖雕增添了浓厚的书卷气息。

三、苏州民居门楼装饰纹样内涵之美

苏州的砖雕题材与其他地区的装饰题材相比没有较强的等级与阶级性,具有雅俗共赏的内涵之美。然而,除了雕刻的技法外,纹样的内涵之美最大的特点就是文化和寓意。苏州砖雕的纹饰大都是明清以来广为民众所熟悉的吉祥纹样,大致分为人物故事、植物花卉、瑞兽、几何纹样等几大类。在苏州砖雕的鼎盛时期,人物故事的装饰纹样占据了大部分题材比例,当时的社会和经济极大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集聚了各类先进事迹,很多装饰题材也跟状元有关,是苏州门楼重视文化功能的内在体现。苏州门楼砖雕大部分题材和内容都是普通老百姓熟悉的吉祥图案,都有吉祥祝福的寓意,在苏州大街小巷都能看到鲤鱼跳龙门、凤穿牡丹、鹿鹤同春等图案,大量地运用到建筑或室内装饰当中,融汇了中国传统美学思想的精髓。

四、苏州门楼装饰“隐”文化之美

苏州“隐”文化之美不但体现在装饰艺术上,还体现在建筑结构上,受苏州人朴素、平和性格特征影响,也映衬了中国人的“隐忍”文化的传统思想观念,更体现了《牡丹亭》中“不到园林,怎知春色如许”的超凡意境。苏州砖雕的门楼位置是向内的,一般在天井里面,面对大厅,外人一般看不到,这是苏州砖雕门楼最大的一个特点。苏州人的性格特点对苏州的门楼装饰“隐”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影响,苏州的文人、画家历来崇尚“不于世俗沉浮”的超脱境界,表现了“隐”的心态。这一性格特征影响到艺术文化的各个方面,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一般在民居宅院的入口设计得相当平实、简朴,没有任何富贵之气,但推门进去却美不胜收,让人流连忘返。

结语

目前,随着中国现代新中式风格设计受到推崇,砖雕装饰艺术也不断作为被创新与发展的设计对象。在文化大发展的新时期,砖雕装饰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需要更多的研究与发展。随着现代人对传统艺术追求的回归,门楼砖雕又被人们所钟爱和探究,许多现代建筑喜欢用门楼砖雕艺术来表现现代文化对传统文化的敬爱。苏州砖雕风格朴素、典雅、贴近生活、雅俗共赏的特点值得现代设计学习与借鉴,在现代设计理念中,传统砖雕艺术不单从装饰手法和形式上继承和发展,更应该融合传统的艺术文化思想与内涵,从而促进多元化的文化大发展,弘扬中国传统艺术文化的宝贵结晶。

参考文献:

[1]居晴磊.苏州砖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顾蓓蓓.苏州地区传统民居的精锐——门与窗的文化与图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3]楼庆西.砖雕石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第8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关键词】地域文脉;传统文化;现代建筑设计;人文精神

一、决定文脉延续的思维方式

一般来说,新的历史文化总是在旧的历史文化的传统的继承中发展过来的。美国文化的前身来自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的殖民地,而欧洲的文化在美国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催化下衍生出新古典主义的文化形态,希腊复兴、哥特复兴、法式复兴等建筑风格。即便是在现代主义和国际主义建筑风格盛行的当下,在美国各地也充斥着各种有意识地保持历史上流传的古典建筑形式和风格特征的建筑,而这种风格并非仅是美学上和形式上的复苏,亦蕴含着批判理念,运用现代的材质及工艺,去演绎传统文化中的经典精髓,尊重了理念和机制本源,并具有明显时代特征的设计方法。

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国会山是美国的标志性建筑,是美国的象征,是美国民主精神的代表,既是罗马复兴式的建筑,也是新古典主义风格的艺术杰作。从建筑体量,到色彩材质,再到屋顶的雕塑造型,无不渗透着强烈的象征力量。在此地,没有人会误认为身处意大利,或质疑其建筑风格的代表性。因为这里是政治与艺术、历史与现代、当下与未来、发展与批判的节点。映射出的是美国摆脱殖民文化的迫切,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民主政体的渴望。林肯纪念堂位于华盛顿特区国家广场西侧,与国会和华盛顿纪念碑成一直线。美国南方的奴隶制从体制到观念形态一直都是阻碍经济进展的阻力。林肯作为精神支柱展开了在思想、意识形态和文艺上的斗争。林肯纪念堂的建筑精神正符合古希腊的建筑所映射出来的语言正符合当时的需求。建筑不仅是时代的记忆,也是一种精神的延续。

新古典主义的复兴论在中国建筑界也有所波及和反映,北京天安门广场上的人民大会堂有着明显的古罗马建筑风格。但与美国不同,人民大会堂的古罗马风格的建筑上仍能识别出中国传统文化气息。正面十二根高大威严的大理石门柱符合罗马风格的排列方式,而颜色却是典型的北京古建筑特色,青灰色,沉静、肃穆,还有黄绿相间的琉璃瓦屋檐亦是呈现了中国建筑的绚丽与庄严。中央大厅的护墙和地面用彩色大理石铺砌有古罗马建筑的典雅华贵,而各省的会议厅却又有着中国古典建筑的精美细腻,是名符其实的中西合璧。这与中国当时处于建国十周年这一时间节点不无干系,要批判封建复古主义,但在学习西方现代建筑的同时又不能丢掉传统,在反复论证后采取了吸取古今中外建筑精华,西方文艺复兴建筑体块上附加中国传统文化装饰元素的方法。人民大会堂的设计在当时作为一个时代的主题建筑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文化意义,反应出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百家争鸣的文化局面。但是,正是这座里程碑式的建筑给中国当下现代建筑设计留下了难以突破理论枷锁――如何在现代建筑中识别出传统文脉的基因。这一点很清晰的看出中国和美国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

美国从外来文化到土著文化再到殖民文化的交叠,多元文化在美国本土扎根,在城市建筑环境设计中也呈现着对立与交融的形态,形成了各种文化与建筑风格的荟萃。建筑物风格多变,但是又彼此尊重和协调共存。美国的设计显露着强大的进取精神,没有深厚的传统文化的羁绊,急速发展的经济和科技动力,促使美国文化有力的吸收和分解外来文化的精髓,不排斥的博爱与进步的自由和独立,经过长时间的演化,形成了独自的文化形态和风格。这种强势的文化观念在设计领域对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冲击,中国也不例外,虽然给中国的本土文化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但是其中也不乏值得反思和借鉴的经验。

而中国拥有独特的传统文化脉络,年代久远,地域广阔,民族繁多使文化在风俗、建筑、文艺、思想等方面呈现不同形式,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含蓄和内敛渗透了整个民族文化的根源,使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十分坚固和丰厚。丰厚的传统文化是中国历代的积累,具有极高的文化和艺术价值,更是许多国家认知中国的一切印象来源。然而随着带有西方思想现代文明的急速崛起,中国的传统文化随之受到了挑战,设计师一面要应对大众对新生理念的追求,一面又要维护传统文化神坛的地位。文化积累越深厚,挑战衍生出的矛盾性越强,这也正是中国现代设计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设计师在处理其出传统文化接洽融合问题时就会越发显得无所适从,中国传统文化的扬弃的度依然是我们探寻的关键。

二、传承文化的态度

美国的建筑环境设计受到经济技术的推进和后现代主义的激励,对艺术与自然环境、建筑环境的关系进行的重新审视。设计中常出现运用简单的形体、重复、几何化的结构将自然材料以一种脱离这些材料原初的自然结构的万式集合在一起,带来了一种新结构中产生新意味的视觉综合体验。

然而,这些片段如果发生在中国就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多半会被认为是猎奇心理的调侃,或是设计师哗众取宠的炒作。中国崇尚延续的叙事意境,宁虚勿实,空间留白给予使用者审美遐想空间,发挥各自的想象填补空白,形成独特的审美意象。然而,厚重的历史渊源使得设计师在自持和谐统一的设计观的情况下将现代城市的地域文脉挥斩的支离破碎,究其原因,作者认为是设计师在面对如何处理传统文化的“扬弃”问题上没有了自己的态度。历史并不是遥不可及,传统的并非深不可测,可畏的是设计者没有立场而深受因袭的羁绊,人云亦云。所以,当王澍的作品突然出现的时候,受到业内外广泛的认可。认可的不仅是他作品的巧妙和独特,更是他人本的理念和发掘传统和建筑本质的心态。

小结:

与美国建筑风格大相径庭的中式文化在美国熔炉文化的背景下不但没有显得格格不入,反而为城市增添了一丝异域风情,丰富了美国的生活。中国在面对西方建筑理论侵袭时也需要有理性的判断,避免被西方的法则颠覆了我们的文化背景,也不要被自己厚重的传统束缚了手脚。

参考文献:

[1] 龙灏,李昂博威. 美国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 室内设计. 2011.2

第9篇:民法典建筑法范文

关键词: 田家大院;结构;装饰;地域文化特色

文县地处甘肃南部的陇南地区,与四川北部接壤,和甘肃中部的陇中地区相比,这里大山高耸,沟壑纵横,但气候温暖湿润,素有“陇上江南”之称。陇南在历史上是民族迁徙的枢纽地带,多民族文化在此融合互补,古代的氐羌民族曾由这里向南迁徙,成为后来西南地域各少数民族的主要源头,同时他们也在此建立政权,繁衍生息,与陇南地域内的汉族以及其他民族共同缔造了独特的陇南地域文化。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丰富深厚的民族历史文化,形成了当地独特的人文景观和民间艺术。各个历史时期的建筑,都反映了文化的时代、民族和地域特色,1民居建筑是地域文化和民间艺术的典型代表,其结构和装饰中,既折射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也蕴含着地域文化艺术的独特性,是地域文化和民间艺术的复合体。田家大院位于文县东南丹堡乡的杨杜沟,属于典型的陇南南部四合院民居建筑,建筑年代约在清代道光年间,具备陇南南部民居建筑的所有典型特征,结构紧凑,布局严谨,装饰精美,具有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

一、独特的建筑结构

民居建筑的结构形式与当地的地理因素密切关联,陇南既是南北文化的交融地带,也是南北气候的过渡地区,陇南南部民居的建筑结构也正体现了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田家大院民居在建筑结构方面,具有南北建筑结构的过渡性特征,体现了南北建筑风格的融合,围墙与隔墙均为夯土墙,房屋正面为以门窗为中心的纯木板结构,屋顶为两面斜坡式瓦顶,主体木构架为穿斗式二层木楼,即通过穿枋将众多的柱子窜连起来,再加上檩子的联结,形成纵横交错而稳定的整体框架,具有古代文献记载的氐人“土墙板屋”式结构特征。2一层与二层之间用木楼板隔开,上层主要用于存放粮食杂物,门窗基本素面无装饰,或只进行简易的棂格装饰;下层主要用于居住,也是装饰的主体。这种源于中国古代南方干栏式建筑的民居,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当地的地理因素,吸收了北方土木结构建筑的优点,形成鲜明的地域特色,既有北部民居的厚实保暖,又有南部民居的轻盈凉爽。田家大院在组合结构方面为四合院式组合结构,正房与左右厢房都为三间组合结构形式,正房台基高,整体高出左右厢房与倒房,主次分明。正厅内设卷桌、八仙桌、太师椅等传统式家具,卷桌上摆设灯壁、仙人堂等装饰性家具,正厅中央墙壁上悬挂清代名家字画。倒房亦为三间组合结构,但一层留出屋宇式大门。在屋宇式大门以外,还修建具有典型南部建筑结构风格的单体大门,以显示家族的经济地位以及社会地位。整个四合院组合紧凑,四面房屋紧密相连,将院落紧紧包围在中间,二层上的木游廊四面连通,组织巧妙,给人以安定舒适、通畅幽深之感。门窗结构和装饰也都十分讲究,正房为八扇门,厢房为六扇门,门窗格板上有精致的雕刻图案装饰。

二、精美丰富的图案装饰

田家大院不仅有陇南南部民居独特的结构,又有形式精美、内容丰富的建筑装饰,包括石雕、砖瓦雕刻、木雕等,在所有的装饰中,尤其以木雕最为精彩,是整个田家大院装饰的核心,不仅雕刻精良,手法多变,包括深浮雕、浅浮雕、透雕、阴刻、阳刻等,造型准确写实,而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寓意,体现了形式与内容、物质与精神的完美统一。

正房是大院的主体建筑,所以装饰也最为华贵气派。首先在整体比例上打破常规,突出了下层主室的核心地位,占据三分之二的高度空间,上层基本被忽略,空间较小,用木板和棂格组构图案进行装饰,前面挂匾额“明禧堂”,使整个二层部分在视觉上成为下层的门楣。整个正房正间的基本结构形式类似于垂花门,廊檐下的穿枋上装饰檐柱,檐柱的柱头为圆形,在当地也称“金瓜”,上雕莲花图案,形成了立体的莲花造型。在额枋与明柱榫接处有雀替木雕图案装饰,雕刻手法细腻,内容以莲花、牡丹、为主题,取富贵、高逸等儒家文化寓意,花卉的叶子采用了变形抽象处理,将不同类型的花卉通过相同的枝叶串连组织起来,艺术语言统一而随意自然,毫无生硬之感,虽为民间工艺,但体现了浓郁的中国传统艺术哲学的精神。正房门的组合形式为“八扇门”,布局严谨,气势恢弘,装饰精美,门扇格心图案的内容体现了深厚的传统文化意蕴。图案的雕刻手法为高浮雕形式,并结合一些镂空手法,所以整个图案具有较强的立体感和真实感,尤其禽鸟动物的造型基本接近于圆雕,栩栩如生。六个固定门扇上的格心图案往往形成一个完整的系列,构思巧妙,形式华丽精美,寓意深厚。例如将马和猴子组织在一个画面,取“马上封侯”之意;将莲花造型分布在不同高度的三个位置,意为“连升三级”;喜鹊和梅花组织在一起,取“喜上眉梢”主体等,体现了儒家思想在中国民间的深入人心,以及对民间艺术形式和内容的重要影响。门扇格心的图案组合形式巧妙,将抽象的几何线条图案与中心的主题画面进行巧妙组合,周围的抽象图案对中心具象图案起到了很好的衬托作用,就像中国传统绘画中的装裱工艺一样,使中心图案更为突出,形成“画中有画”“花中有花”的视觉效果。正房门扇上下绦环板上的图案也十分精致有趣,上部的绦环板以变形花卉纹样为主,但结合了“暗八仙”主题;中间的绦环板图案则取材于中国传统花鸟画题材,造型语言追求逼真写实,花卉和禽鸟具有较强的立体感和透视感,情态各异,顾盼有情,鸟的造型生动传神。整体布局既有民间艺术的质朴,又有民族艺术的典雅,体现出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熏陶的民间艺术特色。

田家大院左右厢房门的组合形式为六扇门,都进行透雕形式的格心图案装饰,内容多选择花卉动物,但雕刻工艺采用浅浮雕形式,十分考究精致,造型准确生动,尤其花卉的造型达到了神形兼备的高水平,从组合形式到装饰图案都体现了与正房的主次对比关系。左右厢房的门扇格心图案也采用抽象与具象结合的形式,中心部分为写实性强的四季花卉,周围是线条组合的抽象图案,但采用了对称的装饰处理,使图案繁而有序,主次分明。绦环板木雕图案为浅浮雕形式,无论造型还是构思都体现了深厚的文化寓意和高超的艺术技巧,内容既有以插花为主的装饰性图案,也有以动物花草为母题的写实性画面。插花类型的装饰性图案在构图上基本体现了对称的格局,但又通过多变的花卉造型打破了对称的单调,产生了丰富的形式美感,花瓶的造型优美,体现了民族传统工艺中的形式美,插花也以传统民族绘画中的牡丹、荷花、等为题材,也有灵芝、仙草等祥瑞题材,造型写实而概括;花瓶上的装饰图案与瓶中的插花相得益彰,体现了“异物同构”的民族传统艺术手法,使整个画面的艺术语言统一而富有变化,花瓶下的博古架造型幽雅,不仅丰富了画面形式,且传达出一种古朴典雅的传统文化气息。写实性图案中的动物多选择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祥瑞题材,包括鹤、鹿、兔等,动物造型追求写实,形象生动,富有生活情趣,并蕴涵深厚的文化涵义,表达了对和谐美好的向往;即使传说中的龙和麒麟等动物,都根据现实中相近的动物形象给予了充分的描绘;对动物所处的周围自然环境也给予了适当描绘,包括花草树木等,整个画面构图完整饱满,在形式和内容方面达到了完美的统一,产生了高度的和谐。花卉图案也体现了高超的艺术技巧,以写实为主要特征,与其他花卉装饰图案形成鲜明对比,内容多为、牡丹、荷花等民族传统绘画的常见题材,但在表现技巧方面突破了工艺材料的局限,与传统花鸟画的表现方法一样,在构图上以折枝花卉为基本形式,造型概括传神,准确生动,情态各异,生动自然,富有变化,毫无生硬之感。

三、深厚的文化意蕴

民居是社会的综合的文化现象,而建筑装饰可以说是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建筑装饰就如同社会文化的一个载体,向人们传递着特定历史人文背景下的文化信息,蕴含民族、地域、宗教、伦理、习俗等文化内容于其中。3据当地村民介绍,丹堡乡文化氛围颇浓,民间传说孔夫子的墨宝曾遗弃在丹堡河,丹堡人历来有读书修文的传统,当地村民无论贫富,均有竭尽全力供子女上学的习俗,素有“文明不过丹堡河”之说,历代都涌现出不少文人墨客。所以深厚的文化积淀为当地民居建筑奠定了传统文化基础,文县类似于田家大院的传统民居还有很多,但以田家大院最有代表性,作为当地民居建筑的代表,既有独特的结构与精美的装饰,又包含了深厚的传统文化寓意,这种文化寓意就是以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文化寓意。首先是在图案装饰中,通过民族传统艺术中最常用的“谐音”修辞手法,将艺术形象与内在含义有机结合,如前文所述的“马上封侯”“连升三级”“喜上眉梢”等,体现了形式之美与内容之善的有机统一,以美好的形式昭示家族生活的美满与幸福。其次是通过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祥瑞题材,来象征家族的平和与吉祥,这些木雕图案中既有龙、麒麟、梅花鹿等奇禽异兽,又有灵芝、仙草、花瓶、方鼎等造型典雅优美的美好事物,也有独具民族特色的“暗八仙”图形符号,通过祥瑞来达到驱邪纳福的目的,从而达到审美性与功利性的有机结合。其三是吸收传统民族绘画的因素,通过民族传统花鸟画中的常见题材,以物的品格来象征人类品格,这些绘画中,或描绘梅、兰、竹、菊、松、荷等以示君子之风,或描绘牡丹、荔枝、石榴、仙桃等以求富贵吉祥,既昭示着主人美好的德行与良好的传统文化素养,也体现了民族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载体,田家大院不仅以精美的艺术造型来诠释传统文化深意,也结合书法与文字来弘扬民族文化精神,四面房屋均有大气的榜书匾额,内容有“明禧堂”“行笃敬”“言忠信”“瑞映楼台”等,既有作为中国传统文人士大夫修齐治平、忠孝节义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又有对建筑主题的深化与赞美,突出显示了中国古代民居建筑不仅是居住的实用场所,也发挥着教育功能的文化复合体。

将精巧的建筑结构与精致的图案装饰有机结合,将精美的图案装饰与深厚的文化寓意有机统一,将保暖舒适的实用功能与道德教育功能融为一体,是中华民族传统民居建筑中的特色和优良传统,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当代的建筑中应充分发扬光大,尤其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更应注重传承民族传统中的优秀建筑文化,将时代性与民族文化精神有机融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科学发展的基本精神。

(岳锋 西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余永红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 徐万邦.祁庆富.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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