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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化商机精选(九篇)

社会信息化商机

第1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社会信息化涵盖的对象包括区域、城市、社区、家庭和个人,其概念早在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五”计划建议中就已提出,并被列为与国民经济信息化同等地位的发展战略。经过多年来的建设实践,有识之士纷纷感觉到,老百姓发现信息、辨别信息、使用信息、创造信息的能力,是决定信息应用能否落实推广的关键,有关专家称之为“国民信息能力”。

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用推广组赵小凡司长表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启动社会信息化工程,重点是社区信息化、就业信息服务和医疗信息化等。国家发改委、国信办、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已经把电子社区纳入我国“十一五”社会信息化的重点发展领域。国家所关注的电子社区是指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主,联合政府部门、社区服务提供商、银行金融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以网络平台、语音平台和平面资讯为载体,以政务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物业服务和资讯服务等为内容,整合各方资源,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属地化服务的综合服务体系。专家指出,电子社区将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结合得越来越紧密,成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重要补充,将成为我国“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发展的趋势之一。电子社区一方面将成为电子政务功能的延伸和拓展,使得电子政务在城市生活中有了落脚点,辅助电子政务系统完成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电子社区由于包含了规模巨大的用户资源,因而成为电子商务走进社区的重要接口,为社区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未来几年内,电子社区将成为我国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信息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日用品”,最快地获取信息成为市场竞争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五次会议都一再强调电子商务在带动信息化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制订的有关信息化的一系列发展战略中也明确了电子商务的重要带动作用,电子商务将成为2006年的重点建设领域。

随着《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的电子商务发展机制的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对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将显著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逐步进入资本市场。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的营业额达到4800亿元人民币,而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了6000亿元人民币。据iResearch预测,至2007年,中国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骤增为1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16900亿元人民币。据AC尼尔森的近期研究显示,63%的中国网民进行过网上购物。伴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国将成为网上购物的巨大市场。

电子商务加速发展的外部条件日益成熟,将成为带动信息化建设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信息资源是信息化的核心,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能够有效地提高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的利用率,促进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建设相互协调,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综合效益。

国家对于信息资源的分类没有按照信息本身的特性,而是从应用的角度出发,以使用机制来分为政府信息、公益性信息和市场信息,而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是重点领域,同时也要推动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利用,促进经营性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从而培育和繁荣信息内容市场,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政府信息资源在信息资源总量中占了80%以上的比例,其开发利用包括公开、共享和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由于信息资源不同于经济学对“资源”的稀缺性的定义,有关机构正在开展关于信息资源与信息资产的软课题研究,以期对信息资源的价值作出量化评估。在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国家将研究界定公益性机构,从而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这些都表明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务实操作阶段。

第2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信用”一词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 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诚信”被视为“立人之 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留下了“千 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美谈佳话。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前 所未有的信用危机,“欺诈盛行、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 者认为,当今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信用 秩序的关键。

一、商事信用的概念和特质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何谓商事信用?我国目前学者尚无统一的认识和界定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是普通的社会信用在商事领域中的特定化。因此准确理解商事信 用必须首先对信用本身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信用”原本是一种伦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诺、诚实不欺,以此获得他人的信任”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类区别 于动物而形成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信用具有 普遍的适用性,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适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为。随着人类 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调整功能,遂产生了法律规制上的需求,信 用也就由单纯的伦理范畴而上升为法学范畴,成为伦理规范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们对 信用也有着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诚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1](P280)尽管信用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内涵,但上述含义中有一 点却是共同的,即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它包 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 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 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能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 ”[2](P512-514)申言之,信用是一个人的践约和守信能力的多层次的社会评价。包括 政府信用,个人信用和商事信用。而商事信用是信用在商事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商事主 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不同与一般的社会信用,它具有自己特殊的品质。

(一)商事信用与特定的经济生活相联系,是商业伦理制度化的产物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信用一开始就与经济生活相联,是商品社会的产物,是商业伦 理的制度化体现。众所周知,任何交易都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只 有信赖对方会秉承交易规则及遵守诺言,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才会实施交易,“赋予 对方以信任”是交易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但是单方地赋予对方以信任具有极高的风险 。只有当交换的双方能够对等地完全识别对方的行为,也就是消除了欺骗的可能性,信 任才是无风险的。商品交换者之间是不是讲信用、是否能够信任对方或被对方信任、是 否真诚地遵守交易规则,是市场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也正是基于规范交易秩序、保障 市场安全的需要,早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就把“为人 诚实,不损害别人”这些信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把信用作为拥有法 律上人格的重要条件。后世民法秉承罗马法的这一精神,将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法律化, 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P512-528)

尽管信用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但在早期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信用的法律需求远不 如今天这么突出。在简单商品经济的调节下,商品交换主要在特定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 ,由于交易圈子和交易手段的限制,无需借助法律,单靠信用机制本身就可发挥其相应 的调节功能。信用主要是由交易者自己来维持,对违约的惩罚来自交易的中断。但是随 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日益发展,信用机制自身的功能局限便日益显现出来。商品交 换突破了狭隘的地域限制,实现了时空的延伸,交换往往发生在不特定的主体之间,一 个人的信用状况通常难为人知,失信也因难以被人发觉而不受制裁,违约可能比守约更 有利可图,信用机制自身的调控机能便开始失灵。单靠商人自身的商业道德已无法满足 建立和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的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和规范信用便为历史所需,并逐 渐演变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法律问题。这样,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操守逐步 特定化为商业伦理,并进而形成了商法规则和制度。商事信用就是商业伦理的一种制度 化反映。

(二)商事信用的本质属于一种经营性资信,而非单纯的人格信用

首先,商事信用发生在商事活动领域,与商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联。信用本身具有较 强的人格属性,与人的特定身份相联。在古罗马法时代,信用只专属于部分自然人,法 人和不完全人格的人和无人格的人不具有信用。[2](P512-528)就商事信用而言,商事 信用自然专属于商事主体,而非商事主体所拥有的信用不能称之为商事信用。所以,与 特定的商事主体和特定的商事活动相联的商事信用必然首先体现出的是一种经营性信用 ,即与盈利目的相关联的一种特殊信用。当然,在无商不在的今天,消费信用也已转化 为商事信用,而严格意义上讲,消费者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商事主体,但是,我们也应该 看到,消费信用之所以转化为商事信用,是因为赊帐经济和消费信贷的出现,而赊帐和 消费信贷也可以从广义上视为一种特殊的资本运作形式,消费者通过赊帐和信贷增加了 其自身财产的价值利用效率,故此时的消费者已非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

其次,商事信用的基础在于单纯的资产信用,而非单纯的人格信赖。目前,在普通的 社会领域,衡量一个人信用程度的高低的标准,恐怕仍然是一个人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操 守。但在商事领域,信用高低的标准远非如此简单。一个道德品德再高之人,如毫无资 产做后盾,其信用也恐怕高不到哪。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民商法无不把资产作为衡量 商事主体信用高低的主要尺度。担保是信用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被保证人信 用的增加,物的担保所产生的信用毫无疑问来源于被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人的担保在表 面上看,似乎是以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最终发挥作用的仍然是保证 人所拥有的财产,所以,判定保证人信用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保证人的财产状况 、支付能力,尤其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的:请记住我站域名代偿能力。因而现代各国民法都把具有 代偿能力作为担任保证人的法定条件。故商事信用本质上应属于一种资产信用。

以财产信用为基础的经营性资信用正是商事信用区别于传统的其他社会信用的一个重 要内容。

(三)商事信用 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混合性商事权利

信用属于社会对一个人的品行和人格的评价,属于一种典型的精神性权益。在非商事 领域,对于一般的自然人,其信用的财产性质微不足道。侵害普通信用承担的也主要是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对受害人予以精神上的抚慰是其主要目 的。可是,在商事领域,信用一旦和商业目的结合,便具有不可低估的经济价值。信用 通常被视为商人的“第二身份证”,它不仅能给其拥有者带来巨额的财产利益而且还能 够以金钱衡量其价值,信用本身已演化为一种无形财产。事实上,信用也只有和商业目 的相结合,才使其具有财产价值。

总之,商事信用是商事伦理制度化的产物,是商事主体履约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 源于商事主体自身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表现为对商事主体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故 其本质体现为一种经营性资信。

二、信用公开与私生活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构建一个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多大程度上开放,如何 开放则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和制度障碍。商事信用的公开是否会构成对个人私生活和商 业秘密的侵犯,如何既能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又能使商事信用顺应信息时代的要 求,成为商事信用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难题。

(一)信用公开对传统隐私权观念的冲击和挑战

出于对人性的关怀及对个体人格和利益的尊重,传统民商法素来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 护。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责、 个人档案、纳税记录、及财产信息等情况均被视为私生活信息(information privacy) 或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他人不得问津。但随 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公开呈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势,传统的 隐私权观念与信息时代的特殊要求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1.信息公开——商事信用的时代要求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同样呈现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 的量化和公开,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场 交易风险,顺应了现代商业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首先,信息的量化为信用的快速 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条件。所谓信用量化,主要是指信用评估标准和指标的量化。 即社会对商事信用的评价,逐步摒弃众多的模糊性因素,而根据一定的评价体系和评价 标准,将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予以量化,形成具体的指标参数,通过具体的指数确定相 应的等级,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的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

现代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时空的延伸和分离。交易者很多情况下是素昧平 生,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不谋面。交易方式的改变、交易空间的拓宽,使每一个投 资和交易行为本身隐含的风险巨增,客观上要求更加迅速、客观、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 用状况,从而确定和减少自己的交易风险。如何解决交易方便、快捷与交易安全这一对 矛盾,便显得极为突出;而另一方面,投资和交易方又迫切需要将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 地传递给对方,并使对方能够迅速作出识别和判断,以扩大影响、吸引客户。这就要求 信用评估必须作到便于传输、便于识别,而且准确、客观。于是信用信息量化就应运而 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 用评级制度。信用量化成为商事信用制度的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

其次,信用量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事信用信息对他人的公开的过程,信用信息的公开 意味着商事信用信息已不再是他人不能问津纯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信用的量化是 借助特定的社会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得以实现的。信用信息量化的过程实际也是个人 信息对第三者公开的过程,它涉及信用的采集、辨别、整理、判定等多个环节。如果信 用信息仍被视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信用的量化工作将无从开展。所以,信用信息的 量化是建立在个体对其隐私的部分放弃的基础之上的。

再次,信用信息的公示既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目标,也是时展的必然。一方面,信 用信息的量化,其目的是为快速传递、辨别和判定某一商事主体之信用度。而信用传递 的途径尽管很多,但通过特定的载体向社会公开则无疑是传递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 ,也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信用的量化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让更多的交易者了解和 知晓,扩大其影响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信用的公示是交易对方行使知情权 ,减少或降低交易风险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交易手段的更新和交易空 间的拓展,市场风险无时无处不在。一个人的资产状况、收入与负债情况、违约背信记 录等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私事,而直接关系到其个人的践约能力,关系到他人预期利 益的实现程度,作为交易相对人自然有权过问和了解其相应的信用状况。但在经济全球 化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把握对方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便成为确保交易 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全局性问题。为了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 易成本,客观上要求在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之间作出新的界定。传统上属于个人私生活 领域的部分内容将不再为个人信息,而成为大家可以共享的公共信息,应该通过法定的 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美国1971年率先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诸如 消费者收入与负债、破产记录、偷漏税记录甚至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性格和生活方式等 将成为征信机构可以依法取得和传播的信息。而英国的公司法则要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 是普通公司公开其财务报表。[3](P44)

综上所述,信用公开已成为一个不争之实。各国商事立法和商事实践,已充分显示信 用信息已不再是纯粹的私人信息或商事秘密,而与社会交易秩序密不可分,部分信息已 转化或正在转化为社会公众信息,个人的私生活领域正在迅速缩减,而公众的领域正在 急剧膨胀。传统的隐私权概念及其实际内涵正在微妙的变化中承受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冲 击和挑战。

2.私生活权利保护——一个同样富有时代意义的理论与现实话题

人性的关怀首要的是对人类自身的关怀。对私法来说,捍卫人性的尊严,确保人的自 由和安全,无疑是其终极目的。著名学者马克·普拉特纳先生指出,个人权利的第一要 义就是“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保护私人领域、目标多样化和多重性。”[4](P73)所 谓私生活(privacy)是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的,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privacy affairs),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私生 活的权利(the right of privacy)则指上述个人的私生活不被公众或他人骚扰、知晓和 干涉的权利[5]。私生活权利的核心是隐私权,即民事主体享有 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 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具体指“公民依法享 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 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道的事实的秘密权利”[6]。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素来是各 国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之重要 性不仅没有削减,相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仅靠民法、合同 法和侵权法,在传统的私权领域为个人私生活权利提供保护已不足以保障个人信息自由 和信息安全,必须由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加大保护力度,以给人们创造一个更为自由和 安全的生存环境和空间。1974年美国《个人隐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的出 台,率先开创了通过单行法保护个人私生活权利的立法先河。为此,国际组织及不少市 场经济国家纷纷作出决议和制定立法,强化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7](P74)可以说, 国际社会在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方面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局限于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保 护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财产性质得到认可并在国际、国内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 的地位。一国法律对其保护是否充分,甚至成为跨国交往或交易中的重要条件。[5]

尽管私生活权利的保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私生活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面临着 很多实际难题。私生活与他人生活、公共生活,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 界限始终难以作出准确界定。确保信用公开而又构成对个人隐私和私生活的侵犯,便成 为各国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和立法规制的重点。

3.私生活权利保护与信用公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 关系更加密切,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中,任何人也无法逃避与他人合作这种基本模式,信 用成为社会规则体系运行的基石。信用观念已经脱离了相对人之间单一法律关系的内容 ,成一个规则,并代表社会利益出现。因此诸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债、纳税记 录、违约守信情况等原本属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而不得不向他人开放,而电子网络的形成和快速发展,为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现 实条件,信用开放已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信用采集、整理等活 动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个人的私人领地,甚至会构成对他人私生活的侵犯,个人私生活权 利的保护随着各国信用业的出现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协 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遂成为各国理论和立法关注的焦点。美国是当今信用管理体系最为 发达的国家,在其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立法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 范授信、平等授信及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公开实际上是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哪些信息应当公开,以什么途 径和什么形式公开,都是涉及公私权利如何界定和如何得以保护和实现的重大理论问题 。其实质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反映的是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的 价值观念的取舍问题。正如我国学者所分析的那样,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私法正经历 着一个从契约到社会的转变,私法上的人要完成自我实现的理想,不应仅仅着眼于个人 权利的满足,还要意识到超越自我是实现自我的必要方式。[8]而商事信用(尤其是消费 者个人信息)由封闭走向公开的过程,实际上正是私法主体个体利益逐步让位与社会利 益,由单纯的自然人向社会人演进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为更好地实现自我而超越自我的 痛苦裂变的过程。当然,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让位,决不意味着个人人格和尊严的丧 失,私人生活空间的沦丧,对私人领地的恣意侵犯绝非信用公开的目的和初衷。

(二)我国信用公开的困境和制度障碍

目前,中国商事信用仍处在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低开放度已严重制约着中国信用经 济的培育和发展,影响着信用环境的净化。为此,加快建立一个开放的信用体系已成为 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信用开放体系的建立在中国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1.理论制约

近年来,以隐私权、商业秘密等为核心内容的私生活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 泛关注,并涌现出了一批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对唤醒人们的私权保护意识、保障个体权 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学界谈论私权之时,对亟待理论界 探讨和研究的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及其合理边界问题,我们法学界却很少加以研究( 注:笔者曾有意识地查阅了相关论著,但鲜见这方面的论述,惟在李文涛所发表的“浅 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载于《科学·社会·经济》杂志2000年第4期)及唐海滨等所撰 写的“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对此有所 论述。),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也客观上影响着信用开放的进程。

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哪些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是否被视为个人隐私或 商业秘密之信息,他人就绝对不能问津,对这些问题人们尚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理解。 单就商业秘密而言,就存在认定范围过宽之嫌。从学界的主要观点来看,现在我们视为 信用信息的因素,包括经营负债情况(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经营资信状况 、纳税记录及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经济诉讼)似乎都属于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当 事人当然有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施加控制,并排斥他人介入和干预的权利。另一方面, 由于商事信用的公开必然会涉及对商事主体其他私人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故信用如何公 开,人们却又缺乏理论上的研究。似乎一谈信用公开,就不存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保护问题。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对信用问题缺乏应有关注和热情,对信用公开与隐私权 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缺乏基础性研究。信用征集、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制度 缺乏应有的理论支撑,从而使有关立法难以很快出台。

2.制度障碍

我国信用体系的开放,不仅受制于传统,而且现行的许多制度也潜在地制约着信用开 放工程的启动。下面择其中重要的几项商事制度加以剖析。

(1)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 主体资格,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 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交易安全;昭示当事人 的信用;方便政府管理,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9](P47)因此,商事登记法坚持采取公 示主义原则,要求交易当事人有关营业上的一些事实,如果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系时,必 须公告通知,方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商人资产信息的登记与公开首先内蕴了商事主体 未来交易中履行债务的实力,而有关的商号登记、法定人的登记、商业负责人特别 印章的登记、商事主体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等信息 的登记与公示,均有助于增强相关交 易主体对特定商事主体的信任,从而为商事主体的商事信用奠定基础。然而,我国现行 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信息的公开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现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当事人 履行商事登记信息公告之义务,公告义务主要承担者是登记主管机关。由此至少产生了 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公告是政府行为,有无按要求作出公告是政府之事,故只 要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也即产生对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二是如果产生登记 真实而公告不实之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将不对公告不实的后果承担责任,其 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9](P51-52)这种规定显然与市场经济所奉行的登记事项公示 和信用公开原则背道而驰,无益于当事人信用的昭示。其次,现行商事登记资料信息查 询渠道不畅。目前,在我国不仅商事登记法规繁杂,查询困难,就是外界查找商事主体 登记档案资料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依照国家工商局指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规定,只有公检法司等部门才能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律师只有凭法院的立案证明才可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至于一般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则无法查阅到有关商事登 记信息。我国现行的将企业档案这一公众资讯作为商业秘密的作法,对投资者和中介机 构开展业务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2)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对客户履行保密义务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银行之保密义务 ,在实践中银行都会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商业惯例。银行履行保密义务的方式有两种:一 是保持缄默,即工作人员在工作或生活中,不轻易在平时的言谈中主动泄露存款人的存 款信息;二是拒绝查询,即对存款人以外的人的询问不加以回答。但是,为客户保密这 一义务在世界各国都没有被绝对化。如“在德国,要求银行提供客户一般的信用价值的 标准信息是一种广泛运用的商业实务(惯例)”,由于“银行拒绝提供其客户的信息比起 提供不大有利的信息更加损害他的信用地位”,所以,“在银行与其客户所签订的合同 的一般条款中包含了对这种信息的普遍赞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第30条也 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规定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 是说,我国《商业银行法》本身并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而是授权其 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这些例外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之中。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行使查询权的只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 关、税务机关、海关、审计机关等国家司法及行政机关,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权查 询商事主体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信息。事实上商事主体的资信状况仍然是作为商业秘密 或个人隐私来看待的。

(3)竞争制度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对商业秘 密作出界定的法律规范。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美国、加拿大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概括式的定义方式, 其本身就具有较大的模糊性,究竟哪些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缺乏科学的界定,其结果是 商业秘密的范围呈现出无限扩大的趋势,这对于资信信息的公开同样起到了意料不到的 制约作用。(注:在国外,我们很难发现有对商业秘密作出如此宽泛界定的。如美国198 5年重新修订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第1条第4款规定:“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 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加拿大1984年的《统一 商业秘密法草案》第1条第2款规定:“(1)本法中商业秘密是指特定信息,该信息:a. 已经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b.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c.因为尚未公知,因 而具有经济价值,并且d.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其被公知以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2)定 义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产品、计算机程序、方法、技术、工艺产品、装置或机器之中的 信息。”从上述国家相关规定中,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 纳税记录、诉讼资料等信息,在这些国家并没有象我国不少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被列如 到了商业秘密的范畴。)由于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着过于宽泛的理解,在我国本 应作为公众信息的许多商事信用信息却被人为地加以分割,并封锁在税务机关、工商机 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各自的内部档案之中,无法得以汇总和公开。如欲形成一个 开放的信用管理体系,就须对现行的不少商事立法作出相应的审视,以清除其障碍。

(三)信用公开与私生活权利保护的协调与处理——中国信用立法成败的关键所在

中国信用立法已迫在眉睫,其目的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 、使用信息的环境,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以整顿信用秩序,同时适应WTO对信 用公开化的要求。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用公开对个人私生活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 利影响,正确界定和区分公共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合理边界。没有对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 障,中国的信用业也就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因此,信用公开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是关系到我国信用立法成败的关键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指导 思想:

1.正确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

衡量属个人信息还是公共信息的标准,应该是主体利益标准。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可 以而且应该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就属于公共信息。对于经营主体及信用消费的消费主 体而言,其资产状况、纳税情况、重大诉讼、严重违约记录等涉及其信用评价的基本要 素,其公开与否直接关乎他人利益,故不应该再视为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无关的私生 活信息,相反应该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知晓,成为公共信息的组成部分,可以也应 该向社会公开,至少可供利害关系人查询。个人信息则是与他人利益无关,纯属个人私 生活领域,应该由个人支配和控制之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任何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 征信机构亦不能例外。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自不待言。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严格来讲 其是否公开,对于他人尤其是竞争者而言会有不同的影响,但该类信息的保密因不会损 及他人而无公开的必要,故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公共信息,而只能视为企业的个人信息。 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经营信息就属于此类 信息,应属于个人信息。

2.区别对待经营者与个人消费者

凡是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持续地反复不断地从事同一性质经营活动的商品生产 和经营者,包括经理、代办人等,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人。因其持续地从事特定的经 营活动,不断地与社会上不同的经营主体和消费群体发生各种各样的商事交易关系,故 其信用信息应更多地转化为社会公共信息,及时地予以公示,有助于保护正常的社会交 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反之,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他们并不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平时主要是以普通民事主体,而非商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 消费信贷等信用消费的情况下,才转化为广义上的商人。由于其交易对象毕竟有限,因 此其信用信息在多数情况下属于个人信息,对其个人信用的采集、使用必须适用不同于 前者之原则。

具体而言,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绝大多数应进入公共领域,尽快向社会开放。当务之 急是修订现行立法,改变当前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低的状况。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 、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经营者 的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能被社会知晓。即使 那些暂时不宜向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息、征信数据取得和使用的 程序。总的原则应该是凡是可以公开,以及能够通过一定的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 息就应该尽快开放,以增强商事信用信息的透明度。

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则应该采取相对谨慎的原则。因为消费者个人信 息中的绝大多数并不属于公众信息,不宜进入公众领域。所以,信用立法必须明确个人 在征信机构进行征信活动中的权利,限定信息传播的范围。首先是明确个人权利。包括 :第一,同意权。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目的应立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服务社 会应是次要目的。在一个信用发达的社会,公开个人信用资料的内容越多,范围越广, 则寻求个人信用消费的机会就越多。所以,为取得他人信任,达到自己预期的消费目的 ,大都乐意将自己的信用信息交由征信机构,并授权他人使用。但是,我们并不能排除 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情愿保有一片私人领地,而并不愿将自己的个人生活,如消费习惯 、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等公之于众。对此,就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不可强行 征集和使用。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应征得本人的同意或授权,这是一个必 须坚持的原则。第二,知情权。信用当事人应有权利要求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了解自 己的信用评价情况及评价标准,掌握自己的信用等级。第三,异议权。如当事人认为自 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个人异议报告应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其次,应限定信息的传播范围。从国外情况来看,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一般包括三类: 与本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本人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依职权进 行调查的司法机关以及税务、审计、海关等行政机关。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及 信息使用人对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凡泄露个人信用信息、超范围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以 及擅自修改信息或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授权使用与法律授权使用相结合。

对信息的使用,应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采取本人授权使用与法律授权使 用相结合。一方面,作为信用信息的拥有者有权决定其信息的传播范围、使用方式,可 以授权他人使用个人信息及企业信息,以充分有效利用其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国家也 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通过法律授权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享有和使用他人信息。但 对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和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法律授权使用的范围、方式和途径都应 有所区别,以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信用公开与市场化运作

信用建设的确已成为热得烫手的话题,但按什么样思路来促成信用信息的开放,人们 的认识却并不统一。现在不少人力主在信用公示工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而不少 地方的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也宣称政府要挂帅,并且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同的信用服务体系 。信用建设问题引起各级政府重视,这是一件好事,但令笔者不无担心的是,这种一轰 而起的政府行为是否能够真正解决信用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信用机制的打造,离不开政 府的推动,但信用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

(一)市场主导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的发展方向

信用评级业在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各国在构建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的过 程中,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信用发展思路和信用管理模式。其中,德国和法国曾推行的 就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该信贷登记系统 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 ,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 式。而美国则实行的是纯粹的市场主导下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美国全国的企业和个人 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对金融市场参加者们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登记,将资料记入数据库,连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日本采取的是以银行协会建 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由于采取的 模式和指导思想不同,其实施效果也不尽相同。注入市场因素,积极发挥市场的导向功 能,已成为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积极推动征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日本帝国数据银行等 商业征信公司在日 本的出现和崛起,就是日本推动征信业市场化的主要结果。[10]信用 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当今各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政府主导立论理由难以成立

目前倡导政府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者为数不少,其立论依据 也颇多。为了避免正在着力构建的商事信用服务体系走向误区,下面就其中的两种主要 论点加以辨析。

1.市场发育不足论。认为我国作为“非征信国家”,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 虽然目前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仍存在明显的双重供需不足:一方面是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国内 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因此单靠社会力量恐一时难以建立有 效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需要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威来营造。也有学者提出了“阶段论” 的主张,认为在近期采取政府主导模式,随着征信制度的发展再逐步注入市场因素,最 终形成两种模式并举。[11]应该说,上述同志可谓准确而又深刻地认识到了我国信用服 务业的现状,其提出的两步走的思路不能不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如 仔细推敲,便会发现这种理论的狭隘和偏颇所在。就像我们不能因为营养不良而就主张 患者不进餐或少进餐这一简单道理一样,市场发育不足根本不应成为否定走市场化运作 的理由。中国信用服务市场不足是由于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导致的结果,是因为缺乏信 用市场生成的外在环境。我们需要做的,不是由此而否定市场,相反应该是大力倡导和 培育市场,为信用市场的充分发育创造外在条件。如果我们以市场发育不充分为理由, 倡导由政府来主办或独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其结果只能使正在萌生中的市场意识和刚 刚有所起步的中国民间征信业遭到无情打击和扼杀,中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之路将变 得更为坎坷,所谓的两种模式并举的设想恐怕也只会演化为一相情愿的空想。这种寄望 于政府行为解决市场问题的传统思路注定要走弯路,其产生的必然结果是造就一个新的 领域的垄断。(注:实际上,危险信号已经发出。据了解,上海市已成立了一家资信公 司,该公司由政府直接参与,公开表示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投资此类公司。www .cn/gb/content/2002-03/9content-33320.htm。)笔者认为,明智的 做法应该是从一开始就确立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思路,这也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2.政府权威论。主张信用服务应由政府主导的同志担心,信用服务若采取商业运作会 因为商人惟利是图的本性而无法保证信息资料的公正性。相反,政府组建信用服务体系 ,既可做到资源统一,又能保证信息可靠。此即为“权威、资源共享”。政府出于 资源统一、避免重复建设以及信息可靠等考虑当然是好意,但是否有必要自己去操持, 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在信息的加工、整理上呢?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 政府完全可以把基础信息公开,让多个信用服务公司在同一信息平台上竞争,为竞争者 提供更优良的服务。竞争能让产业充满活力,让信用产业真正发展起来,并给消费者带 来实惠。至于市场无法保证信息公正性的担心更为多余。商人的确具有惟利是图的天性 ,但正因为惟利是图,他要在市场上生存、发展、壮大,他才更需要靠实力赢得消费者 的认可,他才会努力做得更好。而政府不同于企业,它没有生存压力和利益动力,加上 我们目前的管理还是粗放型的,很难做到像服务企业那样精细,大量的日常交易信息它 无法也无从掌握。中国本来就有着浓厚的政府管制情结,我们对什么问题都习惯于采取 政府监管和运作的模式,但事实上政府鉴于其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很多 事情它并没有管住、管好,也无力管住、管好。商业化或市场化才是中国信用业的唯一 出路。

(三)市场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

强调信用公开的市场化运作,并非要否定或排斥政府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作用。相反 ,中国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信用公开机制、信用服务机制和信 用监督机制的培育和发展,而这一切均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因此,强调市场在信用公开 和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并不会动摇政府的功能和定位。“政府推动”应该是我国信用 体系构建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政府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信用市 场发育和信用环境形成的推动。

1.加快信用立法,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信用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这是世界各 国信用制度实践的一般规律。因此,应以信用作为立法基点,尽快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社会信用法》,为征信机构业务 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修改现行的商事登记、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信息公开扫除法律障碍。

2.实现商事主体,尤其是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的公开。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 财政、税务、外经贸部等政府机构应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 社会开放,为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平享有和使用信息提供平台。

3.推动信用咨询和服务业的发展。发展专门的信用咨询和服务业,及时准确地为交易 和投资者提供对方的公正、可靠的信息,是世界各国减少市场风险、增强市场信用的重 要举措。我国信用咨询服务业最近几年虽有所发展,出现了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 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但没有建立 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 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信用管理的动力。因此,政府 的主要任务应是大力完善信用服务机制,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着力推动信用咨询服 务业的发展。信用服务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亟待从信用服务的主体制度和行为制度两个方 面予以强化,包括建立信用服务主体的设立及准入制度、规定信用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 从业资格、确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准则等,为信用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理想的 外部环境。

4.强化中介服务行业监管,完善信用信息监督机制。针对市场惟利性的特点,政府还 应注重信用信息监督机制的建设。在信用市场培育的过程中,由于信用评估和信息服务 制度的不完善,信用咨询和服务机构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更有可能成为某些企业虚假 信用度的“制造商”和培育者,成为某些企业进行信用欺诈的帮凶,“虚假的信息比没 有信息更可怕”。因此,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管就是对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中国信用服务 业的一种正确引导和扶持。

信用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早在古罗马法时代就显见端倪。在近现代民法中更有“ 诚实信用”原则和失信受罚等私法救济机制的确立。时至今日,信用问题之所以再度成 为人们关注之焦点,概因信用信息封闭与经济全球化之发展趋势无法相容。在商事领域 ,信用公开将是恢复信用机制自身调控功能的客观要求。一旦信用信息资源能为社会所 知悉,参与交易之各主体自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选择信用良好者与其进行交易,而信用不 佳者自然会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因此,信用立法的核心当是促成信用公开,为信用机制 及其他民商法制度作用之发挥提供一个理想的环境。然而,这一切都需建立在市场导向 的基础之上,而政府信用的确立,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样是恢复商事信用的前提,在一个 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社会,社会信用包括商事信用都是无从建立。因此,我们在呼 唤诚信之际,更期盼着政府信用的强化。这表明谈商事信用决不能只能就事论事,理论 界的讨论还仅仅是开始,但愿这不是一个多余的结语。

收稿日期:2002-10-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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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A].江平文集[C].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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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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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顾功耘.商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第3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体系

当前信息技术全球化发展十分迅速,电子政务、大数据以及网络技术等迅速崛起,使得社会实现了良好的发展。为了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要站在战略性的高度认识到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性,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效的运用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通过信息化的理念与手段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的满足当前的形势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与进步。

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

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中,能够创造一定的机会与效率,使每一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以及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促进人们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认识和观念的变革,提高人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交流、处理以及人们的沟通合作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应树立效率意识,尽快除去旧的机关作风,实现高效、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计算机网络是十分重要的工具和手段,能够促进人们信息化工作能力的提升,不断适应社会以及时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了解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学习西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进行交流与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管意识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思考,充分挖掘人才潜力和创造力,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效果的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社会公共组织,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也比较高,信息技术时代,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能够转变组织管理的理念、方式等,重建机制,促进资源的再次优化配置。计算机网络能够使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管理工作方式更加快捷便利,突出了监管的实时性,能够了解每一位员工、环节的工作动态情况,实现远程监管,促进监督管理计划的落实,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效果的顺利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行,能够实现绩优的监管服务,信息化工作中,能够实现电子政务的发展,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信息,减少行政过程的中间流程,促进政府管理规范化发展,减少人为因素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提高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值观以及能动性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运用能够使决策更加开放,实现决策对象的共同参与,注重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施,实现透明的民主决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自动化的工作,使市场监管以及社会服务实现信息化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点就是管理部门是通过网络进行日常办公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依托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来实现,比如业务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共享等。建立电子竞技户口监督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人们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等服务,公式各种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网络化的企业登记、数据信息查询以及共享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基本特点是“服务、办理、监管”一体化,不仅能够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还可以利用网络的交互方式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提高市场监管力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现状

当前,由于受到经济、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理念、方法以及管理机制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要需要依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避免形式化。但是从总体来讲,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首先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一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旧使用传统的思想理念和方式,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认识不足,也不够了解信息化的工作模式,认为只要有计算机,设置了网络,有了软件的运行也就是信息化建设。还有些人员认为信息化建设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化的内容,运行起来不够踏实,更习惯使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从思想上不愿意接受信息化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不能从信息、网络的角度看待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缺乏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感与责任感,信息化的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建设中,基础性的设施比较匮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硬件以及软件设备更新换代比较慢,老化现象比较严重。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化产品更喜换代的速度比较更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软件数量比较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天处理的工作比较多,如登记注册、监管执法等,设备的陈旧老化以及网络的限制,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受到严重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硬件以及软件设备等不能满足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第三、从目前来讲,一些基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机构都是挂靠在办公室中的,岗位人员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在开展信息化工作时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不能满足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考核工作开展不到位,考核表面化比较严重,没有量化各种考核指标,不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信息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信息网络资源闲置现象比较严重,资源浪费,业务软件都是自主开发,系统之间缺乏共享,信息化网络建设还只停留在部门内部,公共服务网站间的联系缺少。第四、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开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在知识结构以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不能满足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才培养上还不到位,岗位知识与培训的内容存在偏差,培训内容针对性以及目的性不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造成资源浪费。人员培训的形式方法不够科学,形式化严重,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信息化人才的不足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影响。

四、发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1.强化信息化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积极转变认识观念,不能只从技术角度认识计算机网络应用,需要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明确信息化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电子商务时代,贯彻落实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根据电子商务以及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方式以及机制,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完善监督管理。紧跟社会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清楚的认识到网络信息化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实现管理手段以及流程的革新,积极开发和研究信息技术,更好的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2.实现信息化标准建设。要提高对信息化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将信息化标准作为重要工作,研制信息化标准,并实现信息化标准的统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提高信息化标准的认识,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和重视。完善标准化体系,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现有的标准化体系中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就需要及时补充和增加相关的标准内容,能够及时了解业务发展的情况,明确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对于重点业务要强化相关标准的研制,在研究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广泛的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制定的标准科学、规范。标准执行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标准执行的管理力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将标准纳入到合同内容中,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保证信息化标准得以全面系统的落实。

3.完善信息化体系的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实现信息化的发展与建设,就需要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工作,将信息化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上,并完善信息化体系的建设,对于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的解决,充份发挥信息化中心的作用。信息化体系建设需要从工商行政管理项目、业务、信息化应用以及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保证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将信息化工作落到实处。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实际的效果,需要建立信息化效能评估机制,对信息化效能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能够了解信息化建设的效果以及应用情况,明确当前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评估的改进与强化,以最小的投入满足实际需要,使信息化真正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发挥作用。同时还需要做好信息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安全等级,对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进行整改,做好信息化的备份工作,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更加安全可靠。

4.强化信息化人才的教育与培养。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需要有高素质能力的信息化人才作为前提和基础,因此需要强化信息化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改进人员的教育培训方式,信息化建设中不仅需要人才会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敲字发文,还应在计算机应用基础与软件业务培训的同时,强化人员的监管素质,优化其知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自身潜力,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结语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工商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在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提高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的认识和重视,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与反思,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实现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任务,促进其全面整体发展。

作者:杨明 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付双建.在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深化应用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J].工商行政管理,2010,07:18-19.

[2]付双建.坚持“四个只有”科学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工商行政管理,2010,1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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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钱铖.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效能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2,18:13+12.

第4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第5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第6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第7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随着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信息技术在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广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最近,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今年要实现90%以上的单位与总局数据联网,加快l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和信用分类监管建设步伐,因此,全力推进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是改变市场监管方式和手段,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创新,提高工作效率的大势所趋、形势所迫、使命所在,势在必行。

(一)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深入改革开放对工商部门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无论从人力、财力和效能上,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统一、高效、信息共享的行政执法综合网络平台,使我们的各项工作真正迈向一个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阳光化的新台阶。今年国家工商总局王众孚局长也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因此,区局党组下决心以全面建设工商综合业务软件,打造数字化工商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水平,使我们这支队伍能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始终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

(二)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用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就是要贯彻区局党组提出的“一手抓执法,一手抓服务”的工作思路,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提高执法效能,致力于市场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的机制创新,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是我们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服务理念,以先进技术为支撑,整合工商资源,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阳光化的现代化信息平台,更好的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三)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

信息网络技术的全面应用将促进工商部门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以至于对各项业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我们要通过信息化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外部职能。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弥补行政管理上的不足,解决我们人工难以解决的种种问题,促进工商执法和监管到位;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逐步开展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新兴领域的监管,扩大监管范围;要通过信息化建成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网上工商业务,如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查询等,创新监管方式,实现工商电子政务,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信息化加强工商队伍管理,提升工商内部管理水平,创新有效的内部管理新模式。每一项业务工作要与计算机严格的操作程序紧密相联,否则,某个点上的脱节都会导致软件流程无法继续,这其实是对岗位职责的最好落实。计算机管理规范了我们的日常监管工作,促进了政务公开,方便了社会监督,可以防止办人情案、发人情照和遏制腐败现象,促进工商干部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通过信息化又可以加强内部管理的科学化,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工商形象的提升。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将日常监管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的必由之路。

二、关于全面启动工商综合业务软件工作的几点要求

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的开发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从管理角度将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改造和优化的过程。业务软件的应用,既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业务工作,体现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同时又在业务工作中体现了对整个队伍素质的管理。因此,综合业务软件开通,使工商互不相同的业务实现了整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不能仅仅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工作任务来对待,而要把它与我们的日常监管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一)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

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首先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实现工商工作信息化,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其次要尽快适应新的工作方式,把原有繁重的手工操作转变为以计算机操作为主,所有业务工作都要在计算机的软件业务流程中完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软件应用

工商综合业务软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系统内部各部门职责、业务流程和个人工作职责的规范化、标准化。为做好此项工作,区局年初就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了专门人员,紧张有序地展开了工作,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要求各地州市工商局不仅也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相应配合软件实施的机构,而且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就是为了强化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综合业务软件推广工作进行得好坏,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好不好,关键在于协调工作到不到位。因此,必须从加强组织领导着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区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实施”的原则,立足工商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改革创新,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软件应用工作真正列入议事日程。保证信息化建设顺利推进,必须依靠科学、务实和强有力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领导体制,真正纳入到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真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督导、有落实;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目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第二、各级工商部门领导要带头抓软件推广应用。软件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抓应用,要从领导抓起。信息化应用搞得好不好,关键还是在领导,领导带头学、带头用就会潜移默化,逐步带动一个方面、一个机关、一个系统的应用,系统上下就会形成一个浓厚的学网用网氛围。

第三、各级工商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树立起强烈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既要看到干好这项工作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急迫感,又要看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把工作推向前进。

(三)注重协调配合、健全考核机制

信息化工作不是纯技术工作,更不是单纯属于哪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关系全局的系统工程,是促进工商业务全面升级的基础性建设,因此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创造人人参与信息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无论是否分管信息化,都应当站在共建共用,共促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全局的眼光,充分认识新时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我们所肩负的任务;各业务部门也要通力协作,要时刻认识到信息化建设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密切相关,树立信息化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信息化进程中找准自身定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加以落实。要坚决摒弃“信息技术与己无关”的意识,坚决克服“有没有信息化,工作照样干”的思想,切实把这项工作列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比如对企业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推行市场巡查制、企业网上登记年检等,特别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不仅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涉及企业信用的各类信息,形成完整动态的信用数据库,而且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整合内部监管力量,构建起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特别需要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手段作支撑,在全系统乃至有关执法部门之间搭建起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对企业按照信用分类实施距离监管,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应该看到,这些工作正是我们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职能到位、提高执法效能的切入点,是全面提高监管质量、提高全系统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必须大力配合,认真加以落实。同时,要制定相应考核奖惩办法,把综合业务软件应用普及的成绩列入年终工作考核,对应用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应用推广力度不大,给工作造成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建立和完善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制定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信息公开、软件推广运行、数据运行及安全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软件应用工作顺利实施。

(四)重视人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

目前,我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相对较少,已严重影响了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整合现有人才,在本局内进行信息化人才调整,统筹使用人才,特别要注重使用既懂工商业务,又懂现代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要注重培养和引进人才,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对现有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培训;要建立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加快提升各级工商机关及广大干部计算机应用技能和水平,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抓紧抓实广大全员干部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技术技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计算机应用知识和技能。要结合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使广大干部都成为既懂管理、又会用计算机的多面手,尽快提高各级工商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应用水平。今天,全疆工商系统综合业务软件正式启用是第一步、是开头,虽然是软件准入模块开始使用,但是今后业务监督管理、办案巡查、信用分类监管模块等要逐步一块一块的开通,会议结束后,全系统要不等不靠,争取明年上半年,软件全部功能模块都启用。

第8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相关热搜: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技术  电子商务管理

【摘 要】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电子商务的分类,电子商务的特点,以及电子商务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等诸方面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较全面的剖析,以使人们能够对电子商务有更多、更全面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分类特点影响

电子商务一词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这一技术而产生的商务新概念。到了20世纪90年代,internet技术的飞速发展又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遇与挑战。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更是达到了更高层次,基于互联网络的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起来。

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商务活动的方式。一般来说,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应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与现代信息化通信技术,按照一定标准,利用电子化工具来实现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商业交换和行政作业的商务活动的全过程。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WWw.133229.COM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电子商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2.1按电子商务应用的领域及交易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2.1.1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也称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简记为btoc或b2c)的电子商务。b2c方式是指在企业或商业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这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近年来,随着internet为企业和消费者开辟了新的交易平台,再加上全球网民的增多,使得这类电子商务得到了较快发展。另外,internet上提供的搜索浏览功能和多媒体界面,又使得消费者更容易寻找和深入了解所需的产品。因此,开展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潜力。

2.1.2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也称为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简记为btob或b2b)的电子商务。b2b方式是指在企业或商业机构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它是企业对企业的传统商务活动的延续。这一类电子商务已经存在很多年,其中以企业通过专用网或增值网(van)采用edi方式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尤为典型。这种类型是电子商务的主流,也是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改善竞争条件,建立竞争优势的主要方法。

2.1.3政府机构对企业(governmenttobusiness简记为gtob或g2b)的电子商务。g2b方式是指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覆盖了企业与政府组织间的各项事务。政府可以通过网上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空间,如网上办公、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网上审批等。通过网络对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1.4政府机构对消费者(governmenttoconsumer简记为gtoc或g2c)的电子商务。g2c方式是指政府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政府可以把对个人的身份核实、报税、收税、福利基金的发放、拍卖、民意调查、政策法规查询等政府事务处理在网上进行,以促进政府、社会团体的在线服务及网上政治、社交活动等,建立与民众的密切联系。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动这一进程来树立良好形象并达到更完善的服务。

2.1.5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简记为ctoc或c2c)的电子商务

c2c方式是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程序,允许交易双方(主要为个人用户)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2.2按照商业活动的运作方式来分类,电子商务可分成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

2.2.1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完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完整交易的交易行为和过程。换句话说,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过程是在信息网络上实现的电子商务。完全电子商务能使双方超越地理空间的障碍进行电子交易,可以充分挖掘全球市场的潜力。

2.2.2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不能完全依靠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完整交易过程的交易行为与过程,它需要依靠一些外部要素才能完成交易。如鲜花、书籍、食品、汽车等非数字化的实物商品无法通过internet完成配送,仍需要借助传统的渠道如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等来完成送货环节。

3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因特网飞速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3.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3.2互联网使传统的空间概念发生变化,出现了有别于实际地理空间的虚拟空间或者虚拟社会。

.处于世界任何角落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建立虚拟社区、虚拟公司、虚拟政府、虚拟商场、或者虚拟大学等,以达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等。

3.3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互联网跨越国界,穿越时空,无论你身处何地,无论白天与黑夜,只要您利用浏览器轻点鼠标,你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登录任何国家、任何地域的网站,与你想交流的人面对面的直接沟通。

3.4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3.5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直接交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3.6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影响了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21世纪是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财富,而信息传递速度的快慢对于商家而言可说是生死攸关,互联网以其传递信息速度的快捷而倍受商家青睐。互联网真正使整个地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

3.7互动性: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建议反馈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

总之,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很多优点都是传统媒介手段所无法比拟的。

4电子商务的作用和影响

电子商务是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电子商务双向信息沟通、灵活的交易手段和快速的交货方式等特点,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的提高。电子商务是商务领域的一场信息革命,它对人类的经济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人类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4.1电子商务在信息网络化进程中的地位信息产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的产业,信息化不仅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电子商务为信息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发展机遇,从而使信息产业加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推动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迸程,促使企业信息化、产业信息化、金融电子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将带动电子公务、电子政务、电子医务、及各行业电子业务的发展,使信息技术进入家庭,逐步实现家庭信息化,从而推动与加速国家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4.2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信息经济是从信息角度对经济的描述,也是从经济角度对信息的描述。电子商务促使传统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变。电子商务推动信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使国民经济中信息含量、科技含量比重大大增加,使资本经济向信息经济及知识经济过渡。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有所不同,经济增长不再单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信息技术、科学知识,从以物质生产为主的产业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信息生产和知识生产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知识资本配合传统的金钱资本,成为创造财富的原动力。电子商务的推广、普及是发展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重要途径。

4.3电子商务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顺应了商务发展的要求,它使中间商参与到整个流通环节、流通渠道的变革中来。这样,缩短了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改变了传统商品流转的结构。电子商务拉进了企业与顾客的距离,通过internet,企业可以利用网络中间商的营销优势,更为高效地取得与顾客信息的充分交流。客户的需求将直接转化为生产指令,也可以经过专业、高效中间商的提炼和加工后反馈到企业,不仅可以大大加强企业与顾客的联系,满足顾客个性化需求,而且还可以省去许多中间环节,使企业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

4.4电子商务对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电子商务不仅影响我们的经济、企业经营等方面,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信息获取方式的改变。在电子商务方式下,人们除了从电视、广播、书籍和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中获取信息以外,还可以从internet上获取所需的信息。internet通过大量的、每天有几千人乃至几十万人访问的网站,实现了真正的大众传媒的作用,它可以更快、更直观、更有效地把一个信息或思想传播开来,而且internet上信息非常丰富,获取也很方便。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取信息,不管是进行理论研究,还是看新闻,或是寻找商业信息,都可以很方便地找到相关的资料,而且没有时间、地域的限制。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获取信息服务,网上信息服务也已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方面。②电子商务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由于因特网的流行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人们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internet上虚拟商场的出现,使人们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商场或者百货商店购物,现在呆在家里,轻松的点击鼠标,就可以在虚拟商场里挑选购买物品,大到汽车、电器,小到日用品、mp3,应有尽有;在网上商场里逛累了,去音乐站点听几首喜欢的歌曲,或者去聊天室与几个朋友谈谈天,放松一下心情。总之,聚会、购物、看电影、玩游戏、看书、讨论……只要你喜欢,都可以在网络上解决,时间、费用、心情都要比传统方式要美妙得多。③电子商务对人们消费方式的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再也不用将大量时间浪费到在商场选择、排队等待上面,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直接在网上商店浏览,并能得到多层次的信息服务。网上的搜索功能可以很方便地带领消费者货比多家,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利用网络完成整个购物过程。在线购物、电子支付、送货上门等都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最佳的选择方式。④电子商务对工作方式的影响。电子商务使在家办公成为了现实。工作的目的是完成任务,电子商务方式保证了及时通信和业务处理,故工作方式可以是灵活的,无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都可以进行公文处理。特别是对于执行独立任务的管理人员来说,可以方便在家中及时处理事务,不必花更多时间在路上和面对面的交流上。同时在家办公对于减轻城市交通负担,减少城市污染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总之,作为一种商务活动过程,电子商务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对社会经济等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商务本身,除了上述影响之外,它还对就业、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电子商务将人类真正带入到了信息社会。

参考文献:

[1]宋文官.电子商务实用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

[2]赵燕平.电子商务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11)

[3]蒋文杰.电子商务实用教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12)

第9篇:社会信息化商机范文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实现传统产业升级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已被确立为我国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制定了迈向新世纪“新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明确到2010年,北京要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全面的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商业(含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其信息化建设程度和信息利用水平的高低,在整个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国即将加入WTO,大量国际跨国商业集团的进入,将使北京商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发展信息化、建设“数字商业”已成为北京商业进入21世纪和信息社会的首要任务。

二、国内外商业信息化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国外商业信息化发展状况及趋势

国外商业信息化始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条形码技术和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兴起与推广应用。70至80年代,PC机和连锁经营的大发展,促使商业信息化出现高潮;在这期间,条形码识别系统、电子收款机(ECR)、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电子订货系统(EOS)、电子数据交换(EDI)、银行信用卡及电子转帐系统(EFT)等日渐普及,商业增值网(VAN)开始建设。90年代,在网络技术的带动下,商业信息化得到空前大发展。美、日、欧盟等先进国家和地区商业流通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都在大搞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应用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商业MIS由简单模拟型的第一代,发展到具有动态分析和决策支持功能的第三代。商业MIS与业务流程重组相结合,挂接“外脑”和“思想库”成为新的趋势。1995年,基于Intrnel的电子商务在美国迅速兴起,亚马逊网上书店向人们展示了虚拟商业的魅力;思科、戴尔公司的网上直销创造了骄人的经营业绩;电子港湾的网上拍卖公司创造了“集体议价”(CtoC)的电子商务模式。90年代后期,网络营销、电子交易很快波及到欧洲、日本乃至世界各地。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的网上商店1997年7月开始营业,标志着网上虚拟商店和传统的实体商店的有机结合进入了新的阶段。尽管电子商务还存在诸如法律、安全、税收、认证及网上结算等一系列问题,网络商店经营的商品还很有限,在整个商品零售额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尤其是2000年下半年以来受美国高科技股市波动的影响,网络经济出现大幅滑坡。但是发展地看,电子商务代表着一种趋势,将极大地改变传统的流通渠道和流通模式,迫使传统商业企业进行业务重组,改变经营模式,并将引发一些新兴业态的兴起。

(二)北京商业信息化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

北京商业信息化在国内起步较早。在国家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单位的支持下,“六五”期间开始探索微型计算机辅助管理;“七五”时期引入了MIS概念;“八五”期间在大型企业中广泛推行了POS管理;“九五”期间,在全面推进大中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适应超级市场、连锁商业的快速发展,推广应用了条形码技术、多种银行卡互通互联技术,探索了决策支持、现代物流配送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和网上购物等技术的应用;各级商业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开始起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二十多年来,随着商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商业系统培养和锻炼了一批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管理的信息化专业人才,使北京的商业信息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应用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但是,从整体情况看,北京商业信息化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孤岛”现象,在信息共享方面还没有根本突破;信息资源的采集、利用还缺少系统规划;信息化的基础,尤其是多数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化建设还处于信息获取的较低水平,在单品管理、供应链管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还有较大差距;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不高,尤其是小型企业,计算机管理的普及率还很低;制约了北京商业信息化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21世纪将是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化时代,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21世纪的前10年,商业仍将处于一个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也将是商业信息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影响,传统的流通业将面临一系列流通资源的重组和流通结构的变化,全球信息化的高潮更将使一些新兴流通企业伴随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基于Internet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将代表着现代商业的发展方向。

三、北京商业信息化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及《“十五”时期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积极、科学、稳步地推进北京商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政务信息化带动领域信息化、行业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紧密结合扩大内需、市场建设、大力发展新型营销方式和新兴流通产业的中心任务,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组织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水平;加大商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增加流通产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全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二)规划原则

1.要强调已有技术资源的充分利用,强调基础信息规范和数据挖掘,强调系统集成并重在业务实现,坚持行业技术的可持续进步的原则。

2.要坚持与流通领域行业改造相结合,与建立第三方信息服务业相结合,与“数字商业”暨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相结合。

3.从行业特点出发,突出有限目标,按照战略规划研究、企业信息化基础建设、营销及服务方式创新、提升企业与行业信息化水平、商业信息标准建设等几个层次组织实施,坚持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

4.坚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坚持对象、环境、人才三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强化应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总目标:商业信息化在今后五年内有重大进展,基本营造有利于商业信息化发展的环境;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信息技术在商业流通领域的应用深度和广度有显著提高;促进商业管理的变革,创新商品交易与服务方式,提高流通产业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推进政务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十五”期间是打基础阶段,要基本实现信息采集标准化和行业信息资源共享,要建成“数字商业”基础数据库,企业信息化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到“十五”末的具体目标:

大型商业企业、连锁集团、超级市场、专卖店等MIS普及率要达到100%,实现单品管理的要达到80%;中型商业企业MIS普及率要达到60%,实现单品管理的要达到50%以上;小型企业实现计算机管理的比例总体上要达到40%,其中城区要达到60%,近郊区要达到40%,远郊区、县要达到25%。中型以上商业企业、连锁公司、超级市场、购物中心、专卖店、便利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商业企业,要实现能够顺畅接受各种银行卡的消费用户,并全部实现多种银行卡的互通互联,为消费者创造更方便的用卡环境。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普及率:大型企业要达到80%,中型企业要达到50%。

大中型商业企业科研与开发经费要达到本企业年商业增加值的1.5%以上。2006-2010年,推广应用及高速发展阶段。到2010年,使我市商业信息化水平完全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总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国外发达国家城市水平,重点项目的技术水平与国外同步发展。

四、商业信息化的主要任务及重点工程

“十五”期间,北京商业信息化建设将重点围绕“一库、三网、四区、六项重点工程”实施推进。

(一)一库:即,数字商业基础数据库(北京商情中心数据库):利用最新的数据仓库技术、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建设基于企业POS(MIS)系统的单品商品信息采集系统;利用数据仓库翻译系统,将不同商场的不同单品商品编码转换成基础数据库的标准编码;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完善的商业信息应用服务系统,经过整合、加工、分析、挖掘商品信息资源,实现面向全市的商业经济预测、商业经济走势判断、商业经济运行质量分析、景气状况描述以及重点工农业产品、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市场竞争力状况分析等功能,实现为政府宏观决策、为商业企业和国内外生产企业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互动式交换提供服务。

(二)三网:即,电子政务网、北京商业服务网和政府重要商品储备网。

1.电子政务网:运用信息技术,推进商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在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之间,市、区(县)政府商业主管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网络化、电子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大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级商业企业的上网力度;实现各类政府审批事项的网上运行。

2.北京商业服务网:建立北京商业门户网站,加强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网络的方式整合、开发与提高商业服务水平、面向社区、面向公众服务相关的新型商业企业及服务项目等信息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高质量服务。

3.政府重点商品储备网:建立政府重要商品储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政府储备商品的管理现代化,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承储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储备商品情况,做好对储备商品的动态的数据采集、分析、市场预测及动态调整工作;通过对本市及全国储备商品的产、供、销情况分析,逐步建立重要商品市场预警系统,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三)四区:即,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CBD商务中心区以及王府井大街、西单北大街两大市级商业中心区的商业企业要率先实现管理现代化、商务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市同行业的前列。

(四)六项重点工程:即,

1.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鼓励商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开发和利用经营、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及核心业务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实现采购、营销、物流配送、服务管理工作全过程的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和服务成本,建立完善的与企业提高规模化、组织化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支撑体系,为进一步实施电子商务、提高经济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2.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基于互联网、以BtoB为主要形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选择有代表性的、信息化建设基础较好的若干家大型商业企业,联合第三方技术支持服务机构,通过对供应链的不断优化、建立标准化的、通用的商业采购联盟平台,以支持大型商业连锁集团的集中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

3.商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利用商业服务业资源的空间信息,建设服务于北京商业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于政府、企业和公众,支持北京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系统。

4.科教信息上网工程:组织商业系统科研院所和教育单位,通过全市公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市商委网站的联接,促进商业科技、教育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发。

5.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分类别、重实效的商业信息化人力资源培养机制和考核、考评制度;逐步建立适应商业服务业岗位需要的、具有时代特色、内容规范实用的教材体系,满足商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各级商业管理部门、各单位及企业都要系统研究吸引和稳定信息化人才的政策、措施,以适应商业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

6.商业信息化标准建设工程:在建设数字商业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商务示范工程的过程中,完成商业信息采集标准、商业单据传输标准的制定,促进统一的商品编码软件尽快实现商品化。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确保“十五”时期北京商业信息化规划的顺利实施,市商委成立了由商委主任为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工作的领导,要把商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政策和法规,统筹电子商务环境建设,加强对商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与指导。

(二)明确发展重点。

为加快连锁商业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十五”期间以至到2010年,要力争突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划的束缚,扶持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向做强做大发展,形成1-2家销售额100亿元以上、5-6家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连锁龙头企业;扶持优势电子商务企业做大规模,形成1-2家销售额50亿元以上、5-6家销售额10亿元以上,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三)商业企业要逐步建立信息化领导责任制,“一把手”对信息化项目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建立考评奖惩制度,把商业信息化业绩列入领导考绩、企业考核内容;商业企业要逐步设立信息主管或信息管理总监(CIO),其中大型企业要逐步建立总工程师制度。

(四)要把商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与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业务重组结合起来,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商贸运行体制及管理模式;通过建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与企业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实现由功能管理向过程管理的转变,由产品管理为中心向顾客管理为中心、供应链管理为中心的转变。

(五)提高商业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在商业企业中的地位和待遇,培育、稳定商业信息化技术骨干队伍;发挥各级各类商业院校和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对商业企业急需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才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建立商业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制度,不断提高商业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商业管理、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