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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精选(九篇)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第1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股权架构重组;税务筹划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08-02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二)应充分认识税务筹划风险

税务筹划是对一系列活动的事先安排,由于主观判断与现实环境的差异,或者客观条件、税法的变化及其他因素错综复杂,使得税务筹划具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重组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必须充分考虑税务筹划风险,与税务主管部门做好详实沟通。

参考文献:

第2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之所以存在避税空间,基于两个基本规定。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允许扣除取得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筹划的实质,是先分红后转让,使股权转让所得转化成持有环节的股息、红利所得,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与此相应,股权转让所得避税方法有三种:一是在股权持有期间将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分红,二是在上述期间将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三是股权清算。目前,三种方式下具体的运用情形各有不同。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具体避税方法

假定甲企业出资1 800万元,乙企业出资1 200万元投资成立A公司,甲企业和乙企业分别享有A公司60%和40%的股权。A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末,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4 200万元。如果甲企业不进行任何纳税筹划转让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为720万元(4 200×60%-1 800),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180万元(720×25%)。

(一)分红方式避税。该方法的实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原已持有的股权分红后转让,二是购入未分红的股权,得到分红后转让。就避税效果而言,前者仅是避免了重复征税,后者却抵减了投资企业当期的其他应税所得,取得更好效果。

1.持有原股权分红。A公司若在转让前将900万元未分配利润分红,股票公允价值会降低900万元,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80万元(4 200×60%-900×60%-1 800),甲企业仅须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45万元(180×25%),节税135万元。

该种情形分配的是股权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新实现的税后利润,而税后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对其享有的份额已承担相应税负。所以,该避税方法旨在避免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进行纳税筹划时,以下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才可用于股东间的分配;二是被投资企业分配红利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但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按约定或规定比例而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三是对于非上市公司,具体的分配方法及时间无明确规定,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自治权,对于上市公司,其股份随时在公开市场交易,分红的程序受法律法规限制亦较多,上市公司利用分红进行避税操作的空间较小。

2.购入新股权分红。是指购入即将分配红利的股权,待分红后转让。该股权的原股东放弃了转让前的免税分配权,承担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假设甲企业当年末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 000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如果甲企业流动资金充足,在当年购入B公司即将分红的股票2 000万元,分得红利600万元后立即将其转让,则除息后转让价格1 400万元,股权投资损失6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所以,该6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抵减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使其少纳税150万元。

该种方法的操作,通常是投资企业在股权登记日前从公开市场购入被投资企业股票,除息日后股票价格下降,投资企业将所购股权出售,发生股权投资损失,达到避税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以清单申报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所以,股权投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不须税务机关审批。

(二)转增资本方式避税。转增资本的实质是投资企业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再投资。由于投资企业在分红时免税,因此,将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亦是免税的。

上例中,A公司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元,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不能转增。但A公司可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增资本,使实收资本增加至3 900万元,甲企业须调整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至2 340万元(1 800+900×60%)。由于A公司净资产未变,甲企业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亦未变。若转增资本后甲企业将该项股权立即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80万元(4 200×60%-2 340),节税135万元。

以该种方法避税,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避税效果不能全部实现。二是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虽无金额上的限制,但须满足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之后两个条件。

转增方式下,非上市公司通常直接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上市公司通过派发股票股利增加股本。无论哪种方法,投资企业都须增加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企业可以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发放股票股利后转让,形成股权投资损失避税。因此,采用转增资本方式避税,亦存在将“持有原股权转增”和“购入新股权转增”两种形式。不同的是,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分红,但若符合法定条件却可以转增资本,所以,转增方式的避税范围大于分红方式的避税范围。投资企业选择分红方式,还是转增资本方式避税,取决于被投资企业资金状况和具体需求。分红方式使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减少;转增资本方式避免资金流出,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保持不变。

(三)股权清算方式避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因此,投资企业若转让股权,可先行清算,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资后,新股东再增资,以达到避税目的。

第3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 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将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分别负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总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比原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负有明显的下降趋势。

3、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原来内外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所得税法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上, 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

原加速折旧法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将这一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并且明确了加速折旧法的适用情况。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内资企业提供了非常大的利益空间,但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程度。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政策向内资企业倾斜的有利环境下,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下面就投资、筹资和经营三个主要方面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1、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2、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环节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经营者和所有者有双重征税问题,税负最重;举债筹资,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税负较低。税法规定,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负债。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越多。企业可以以高负债比例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高负债比率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到了节税目的。企业在考虑筹资成本时,应将税收筹划运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以获得真正的最佳资本结构。

3、经营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包括两个方面:1、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2、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充分利用免税收入的规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免税收入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应进行筹划,争取这些免税收入规定。

(2)成本费用的筹划

企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各种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确保费用的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作为成本费用筹划的重要方面,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不可忽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3)增值税的筹划

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由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人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有自营进口出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该出口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这样的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

(4)其他费用的筹划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很多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各种费用的抵扣和优惠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营方式对其他费用进行筹划,从中寻求纳税最小的方案。

三、结语

企业要把握新的税制改革形势,掌握最新政策,规避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抓住有利因素,推动企业的经济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张雁翎,《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李燕秋,《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科技信息,2008.14

【4】.曾莉,《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上海国资,2008.1

第4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第5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薪酬激励方式;纳税筹划;年薪制;公共福利

单位员工收入主要包括工资、绩效奖励、各类补贴。也就是说,在员工的收入构成当中,薪酬收入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内容。同时,为提高薪酬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和热情,研究薪酬的纳税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内容。本文结合单位员工薪酬激励的基本情况,从薪酬激励的视角出发,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探讨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薪酬激励方式分析

为激活员工潜力,促进员工和单位全面发展,灵活采取薪酬激励方式是必要的,目前常见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不同类型。

(一)发放季度奖金

在对员工考核和薪酬发放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单位实际和员工的具体情况,除去员工全年的一次性奖金之外,对于员工的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项目,在发放员工的工资时,一律将这些内容与当月的工资和薪酬合并。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扣除需要缴纳的税款,然后发送给员工。

(二)实行年薪制

对员工进行纳税筹划时,实行年薪制,扣除基本工资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年终时应该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全年奖金,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扣除应该缴纳的税额,得出税后净收益,然后给每位员工发放年薪。

(三)发放工资和福利

包括法定福利和单位福利两种类型。员工的法定福利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员工的单位福利包括实物形式的补贴和其他类型的补贴。在发放这些补贴时,应该注明具体数额,并根据规定去除工资薪酬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发放给员工。

(四)实行股票期权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了有特殊规定之外,通常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取得股票期权时,所取得的股票实际购买价低于市场价的差额,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根据相关的公式计算税款,在发放薪酬时将其扣除。

(五)持有股票分红

股票分红也是薪酬的一种形式,但根据规定,利息、股息需要缴税。

二、薪酬激励方式纳税筹划的不足

单位日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当中,灵活采用多种薪酬激励方式具有重要作用,对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也产生积极影响,但目前该项工作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一)年薪制应用不足

目前年薪制的推广不全面,很多单位都实行月薪制,每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对员工发放工资,程序复杂,税负名目较多,不利于纳税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公共福利较低

员工的公共福利相对较少,不利于减轻个人税负,法定福利和员工的额外福利不足。难以有效提升纳税筹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股票期权应用不足

股票期权也是一种薪酬政策,对员工的工作潜能激发,单位长远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但目前不容忽视的是,很多单位股票期权应用不足,忽视对员工长远利益和单位长远发展的考虑,对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也带来不利影响。

三、薪酬激励方式纳税筹划的完善

为弥补实际工作的不足,更好激发员工潜能,让他们为单位发展贡献力量,可以采取以下完善对策。

(一)采用年薪

制实行年薪制,应缴税款按年计税、分月预缴,这样有利于避免计税的复杂环节,减轻相应的工作量。年终兑现年薪时,根据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进行纳税计算。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计税的复杂环节,还能简化程序,减轻员工税负的负担,避免对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考勤奖进行复杂和繁琐的计算。

(二)提高公共福利

在确保员工实际收入的前提下,要注重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将货币性收入转化为公共福利收入,减少以工资的名义发放,进而减少个人税负。合理利用法定福利,将一部分工资和薪金转化为住房公积金。适当增加其他福利,包括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住房补贴等项目。并严格按规定发放,减少员工的税负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减少计税的复杂环节。

(三)应用股票期权

将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政策,综合考虑员工的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做出促进单位长远发展的决策,激发员工热情。要研究证券市场波动情况,缩小购买价与市场价的差距,进而确保股票期权价格合理,维护广大员工利益。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工资、薪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好发挥激励效果,调动广大员工参与工作的热情。

(四)尝试利用股票回购

股票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容易加重员工税负,让广大员工税负加重。为弥补这种不足,可以尝试利用股票回购,达到代替持股分红的目的。股利所得要缴纳10%的税,但在二级市场转让所得可以免征税负。因此,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股价上涨时从二级市场抛售股票,从而减少10%的税负。

四、结束语

总之,薪酬激励方式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作用,能激发员工潜能,让他们为单位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本文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探讨了薪酬激励方式的纳税筹划,并提出了完善对策。另外还要考虑单位整体利益、管理需求和财务战略等内容。从多个方面入手,提高纳税筹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让广大员工更好投入日常工作,为单位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谭光荣,张立华.关于薪酬激励方式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4)上,49-50

第6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总结

第7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税收

近年来,股权投资的政策出台促使股份制企业呈现健康良性发展,而股权投资也是资本市场中的组成部分。投资者的生命周期中分配利润是资本运营的关键部分。对于股东们来说,他们不仅关注收益的分配,也同样关注税收的问题。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促使企业的纳税人在法律的许可上,利用优惠政策,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1]。

一、收益分配相关概念

(一)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会计学认为收益是企业在定期内实现的收入与支出费用之间的差额。会计收益有两种意义:税前的利润与税后的净额。根据收益的内涵差异,收益分配的内容也就存在差异,而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中的观点阐述:企业是一系列的契约的有机结合,包括了利益相关人,基于此,本文的收益分配范围将包括内部与外部分配,分配主体架构包括国家、所有者、企业以及股东,分配内容包括物质与精神利益[2]。

(二)股份制企业的收益分配范围1.收益的外部分配外部分配主要是国家,本质上是税收的问题,通过这种硬性分配比例,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股份制企业先征收所得税,再进行税后收益的分配,这种税利的分流可以促使企业实现独立经营,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促进财政政策的深化改革。此外税后的收益的对外分配,部分股份制企业还存在银行贷款问题,需要进行税后还贷,促使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贷款的效益提高。2.收益的内部分配税后的收益分配主要为弥补亏损、盈余的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以及普通股的股利分配。如果存在不足需要用利润弥补旧年度亏损的,如果当前年度没有实现盈利的股份公司不能提取储备基金与奖励基金。公积金指企业发展的风险基金,在进行企业内部的收益分配之前需要确保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达到规定金额。公司法规定分配税后利润需要将利润的10%纳入法定公积金,且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以上就可以不需要纳入。因此分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后才能进行股利的分配。公益金指员工的福利基金。对提取公积金与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按照股东的优先股与普通股以及股份比例进行分配[3]。

二、收益分配的现状及对策

(一)收益分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收益上缴比例不够合理交通行业是属于垄断行业,相较国外垄断企业的上缴达到35%,目前我国的企业征收税率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尤其是对于扶持的产业税率更低,像2017年的中国工行的税后净利可以达到2875亿元,而上缴国家的红利仅10%左右。因此未来股份制企业需要逐步实现提高上缴比例,政策上根据不同行业、垄断性质进行划分,实现内部的具体细化,落实到每个企业身上,促进收益上缴比例的分行业、分企业。不同的企业规模、盈利不同,上缴的比例相同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而企业所处的省份也会造成利率的差额,因此地方也需要制定不同的收益上缴比,促进收益上缴的合理性[4]。2.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比例不合理股份制公司往往是在进行利润亏损补足、公司的发展基金等提取后才进行股份的股份比例分配,这就导致公司分红比例偏低。不同规模的公司盈利能力也有所区别,这就容易造成小规模股份制公司承担风险能力较弱,投融资较低,发展始终不能赶超大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与此同时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常常是不参与决策,只在重大事件决议时出现,对于具体的利润报表基本只能在年度中看到,不利于他们对企业经营产生自信。

(二)合理的收益分配对策1.科学的收益分配比例股份制企业类型较多,有国有企业转成股份制企业,以及私企的股份制企业,需要根据垄断性与竞争力较低的企业进行分类,根据国家的体制以及改革,制定相关比例。对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内部还不能实现自负盈亏的企业制定固定比例的模式,对于体制成熟、垄断性的企业可以选择固定联合变动的模式,根据地区的差异、行业整体情况、当前年度的形式由国家规定比例。2.促进企业收益的再分配国家对企业上缴的税进行分配,提高民众的幸福指数,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促使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于小规模的股份制企业需要进行扶持,制定股份制企业的收益分配监督与审核的完善。而国资委主要负责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监督和审核等事项。

三、税收筹划及风险

税收筹划是基于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企业结合内外部的有效资源,比如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筛选方案选择效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实行。市场自由化促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通过企业内部的战略部署来打开外部市场,而税收成本也会影响到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总收益以及股东们的个人权益,利用合适的方案减税可以在处理多缴税、漏税问题后的降低成本。在税收筹划中,需要实现方案的灵活性,定期进行修正,不仅只考虑避税收益,还要考虑防范有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5]。

(一)分析股份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1.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综合素质欠缺税收筹划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不仅对于税收政策的相当了解,对于相关公司法律也要有一定的知晓,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经验,能够减少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同时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不断在改进,税收的环境比较不稳定,因此筹划风险系数较高,专业人才需要及时进行风险管控,减少公司的损失。目前这方面的人才企业较为稀缺,综合型的人才大多被大型公司给招纳了,也造成了大部分的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能开展,净利润也不能得到提高[6]。2.股份制企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灵活度不高股份制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的成本,达到总效益的增加。但是由于企业内部自身结构、管理模式、人员构成等多方面因素,涉及不同立场的利益相关体较多,也就造成了在多个财务活动的阶段,如进行投融资项目等可以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却没有使用的局面,这种结果形成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对于政策与财务活动内容的不够了解,所以不能灵活运用,从而不能有效平衡各利益相关体之间的税负问题。目前来说大部分股份制企业还存在对于优惠政策的不熟悉,相关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并合理运用,也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筹划管理体系,导致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有效进行。3.股份制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缺乏合理性与前瞻性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正不断改革中,新的条例与法规正在逐渐规范市场。而股份制企业因为自身的特性,涉及较广的法律法规面积,更需要注意内部的操作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财务制度等相关行业制度也在逐渐完善,迫使不少股份制企业内部跟不上行业的变化,也跟不上国家政策的发展,其原因还是在于企业对于行业法规等没有清晰认识,税收筹划的整体水平比较欠缺,需要更加系统性、全面的税收筹划系统,整理相关的政策与企业自身的信息。片面的纳税筹划容易造成短暂的利益增高,从长远来看,容易出现税收风险。

(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能力的对策1.股份制企业税收筹划整体水平的提高股份制企业的逐渐扩大规模,业务与利益的不断扩增,如果不能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成员进行统筹,整个企业没有税收筹划的意识,将会出现多余的税收资金的浪费,对于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是不利的。而招纳一批专业的人才,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整体水平,更能够合理统筹企业的资源,降低税收成本以及税收风险,从而促使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高股东及企业的整体收益,实现一个良性循环。2.股份制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整合与灵活性运用税收的环境不断的变化,且具备许多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内部在制定税收统筹计划的时候是处于动态调整的,需要根据当前的现状以及企业的发展进行及时调整,捕捉有效的税收变更信息,进行归纳整合,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企业需要对于税收政策信息进行及时把握与应用,根据整合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差异化的税收管理,根据不同项目的税收标准进行充分运用,制定出灵活的方案并可及时调整,实现优惠税收政策的使用价值的最大化。3.建立税收管理的提前介入,提高税收筹划的前瞻性股份制企业需要在实行纳税义务之前就需要对企业内部的财务活动与项目进行安排与统筹,不能只看到短期的利益,而应该立足于长期发展,因此需要建立税收管理的提前介入体制,实现对税收风险的提前预警,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具备前瞻性的眼光,考虑到企业的未来发展以及行业政策的未来改革方向,从源头上实现对税务的监管,即将税收统筹人员放进企业未来规划中的重要板块中,实现资金运营与税收筹划的协同发展,相互促进。

第8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活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待遇变化及得失,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科学地选择纳税主体的性质及改制重组的形式。

(2)资产转让。①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伴随资产的转移,而资产转移就要涉及流转税和转让所得税。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被视为资本利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按照我国有关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待遇与生产经营所得同等,按同一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相应的损失,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上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②转让资产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购并理论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购并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折旧的计提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在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通过购并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购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购并价格而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既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也要从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来决定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资产转让问题。

(3)不分红企业的正常收益转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高额的盈余留存可以征收惩罚性所得税。有着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为吸引一批喜好不分红政策的股东,通常采取不分红的策略。当增长速度减慢,投资机会减少,不分红的企业积累的大量收益面临被税务部门征收惩罚性所得税的风险。通过购并,在购并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中就包含了对这部分高额留存收益的讨价,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只就资本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红利的所得税,因而购并可以从总体上降低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

(4)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如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统计资料所示,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其中有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税制没有严格限制。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效果。

2.与重组出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

(1)免税购并类型及其纳税状况。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指购并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企业的地位变化,免税购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的股东用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换取购并企业的股票,成为购并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不再存在;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和购并企业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换取新成立的企业的股票,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原两个企业都不再存在。②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股票交换,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对目标公司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企业既可以通过清偿进入购并企业而不复存在,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③股票换资产型合并。目标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购并企业以换取购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企业清偿,将购并企业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购并企业要按照目标企业财产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购并从本质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购并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只有当他们卖出这些股票时,才需要确认可能的收益而缴纳所得税。而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的免税重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作用。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在购买法下,购并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在购买日将构成净资产价值的各个资产项目,按评估的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超过净资产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在会计上作为商誉处理。商誉和固定资产由于增值而提高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会产生节税效果,其数额为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增加数中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数。股票换资产型购并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汇总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资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购并公司支付的购并价格等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没有对购并企业未来收益减少的影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式购并采用的就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汇总法相比,资产被确认的价值较高,并且由于增加折旧和摊销商誉引起净利润减少,形成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从而相对地降低了资产回报率,降低了资本利用效果,因此税务筹划要全面衡量得失。

(2)不同重组出资方式的税收效应。重组的收购方式不同对纳税效应的影响是不同的。

免税交易中,在股票换资产型合并方式下,资产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因而购并企业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扣税额。而在目标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并企业倾向于采用股票换股票的免税购并方式,使目标企业的资产原封不动地结转给购并企业。如果购并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换为普通股票,企业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可从税前利润中减去,从而可减少购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免税重组下,目标企业的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形成的资本利得,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只有在免税重组中,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净经营亏损,并用来冲减未来的收益,但不能用来收回已缴纳的税额。如果在股票交换型购并后,目标企业仍保持独立经营实体,则可以递延的亏损只能保留在目标企业内,冲减目标企业的赢利,而不能转移给购并企业。只有在目标企业清偿后,购并企业才可能获得递延的净经营亏损,而清偿会导致目标企业被迫收回过度的折旧及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与免税交易相对应,应税交易指购并企业以其现金或其他非股票资产购并时,目标企业股东在收到相应资产时,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延迟纳税的优惠。应税重组中,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到可计提折旧资产税基增加的好处。但同时,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可能获得的资本收益。在双向交易的原则下,购并方的利益通常和目标企业股东的利益相冲突。高的资产市价所带来的税基优势似乎会以目标公司高的股价来反映,这样目标企业才能有资本收益。此外,目标企业由于过多折旧形成的收益将被重新作为普通收益,而不是作为资本收益来缴纳所得税,具体数额视特定资产的特性而定。应税重组中,净经营亏损消失,无论是购并企业还是目标企业都无法获得。应税交易还可给购并方负债融资收购带来便利。大多数国家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作为税前费用列支,因而负债融资具有节税效应。购并企业在进行融资规划时,采用大量举债融资方式,筹集重组所需的资金,可以在总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应注意收购负债水平如果过高,短期内可能会难以完成购并企业的改造和整合,更难以应付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导致购并失败。

四、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改制重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应考虑以上所述的税务因素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双方股东利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出资方式选择等方面的影响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筹划要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可能会在以后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税;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等,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取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这种税收收益对其他相关效益的影响,在所有相关利益中寻找均衡点,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税务筹划的最佳方案,只有考虑了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

2.深入研究掌握现行有关税法政策和税制变化规律

改制重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对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第9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

关健词:筹资税收筹划权益负债资本结构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合理、筹划、专业等特点。税收筹划与偷漏税和避税不同,而是一种解决目前企业全局税收的最优化的方案;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纳税行为,是被国家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所鼓励的;企业税收筹的标准和方案应该以企业价值为核心而展开,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筹资行为中,不同的筹资行为和方案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征缴的效果。企业筹资决策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筹资体系来满足目前企业的资金需求,达到资金成本的最低。

一、企业权益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我们在对企业留存收益的筹资进行筹划。在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之中,除去机会成本的因素以外,企业留存收益的资金成本还是很低。但是在税负角度上来讲,企业留存收益是企业税后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企业留存收益的税收标准一般较高。面对这样的问题,企业在留存收益过大的时候,资金成本将会很大,企业的节税的手段和效果还不是那么科学和完整。

企业留存收益属企业股东所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企业税收后利润要提取相应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利润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确定分配标准,其中股东分红和股利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要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同时顾全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的时刻要经由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相应的盈余公积金,这样就满足了企业资本的需要。如企业把留存收益再次投人资本市场后,等于把股东的资本进行再次的投资,这样既满足了企业权益筹资的需要,又提高了股东的收益率,这么做的结果是一举两得。

其次,我们对企业的股票的筹资进行筹划。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的税务征收工作是针对税后利润的。那么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月无息就下能享受相应的股息所得税的收益,所以就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企业权益资本筹资的税收筹划空间就变得微乎其微了。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外商企业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歧缴纳出资,所以企业就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时间段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是:企业分段注人注册资本,在到位前股东按比例分享利润。但资金不到位的话企业负债就会加大,企业相应的利润就会变小,同时企业的负债的利息计算到企业费用之中,扣除了相应的赋税。所以在股票筹资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适度负债规模和比例的控制。

二、企业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企业间拆借筹资的税收筹划。企业为了筹资便利的需要在关联为企业中产生借贷,在企业主要管理层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枢纽来控制和操作企业关联方拆借业务。如此操作的好处是对企业内部的资行优化整合,对债务和资本进行合理分配。对外部企业的整体筹资有信用和风险的保障,对内的话可以调节企业的资金和债务。这样一来财务服务功能的强化可以节省相应的费用,同时则务枢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效益和资金管理也不容小觑。具体操作是:在企业内部拆借过程之中,差别税率的体现极为明显,这样企业可以转移税负。同时进行免税和缓税的操作,以便集中企业资金加人到企业发展的项目之中,进行利润转移工作。

其次,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在当今我国经济环境之下,银行借贷款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和支柱产业规划等工作可以向银行的地方政府筹集相应的预算经费,但借贷款的规模要视企业抵押和信用评级来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政策贷款和普通贷款的申请和利用就需要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的支出按照实际产生额进行收税,向非金融机构的借贷款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和同期的利率计算金融以内的数额进行相应的扣除,白药之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财务功能,加快企业借贷规模,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企业还可以与银行协议利率和贷款期限等。这样一来经济而决捷的本息了款的形式就可以加快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应该以所有者权益的提高作为标准,所以企业的资本税后的资本结构选择将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杨和着眼点。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应该确立企业相应的负债规模和比例,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负债筹资的合理结构。在企业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资本结构情况在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在利用企业负债进行税收筹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相关的国家规定,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不应在税前扣除。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是在企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范围内而发生的借贷款行为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若干部分支出被包括在内。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资本性利息支出不纳人费用一次性从应缴税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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