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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优化方案精选(九篇)

股权优化方案

第1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一些企业在改制运行一段时期后开始进入新的发展困境。是什么致使一个获得新生的企业重新陷入困境?如何才能使企业从改制开始就步入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期,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大背景下,众多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纷纷在政策引导与支持下走上改制之路。改制实施中,由于企业历史包袱重、员工数量多、固定资产大,在缺乏外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下,采取全员持股的方式更易操作,但这种改制方式会带来一系列遗留问题,如股权分散、机制不活、成本高、管理力度不大等,严重制约企业发展。优化股权结构已成为这类企业改制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某建筑企业改制后的现状及面临问题

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E公司),始建于1970年,是华中地区一家以房屋建筑施工与安装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建筑企业,是中央企业某钢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E公司于2008年底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产权多元化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除少数人选择退出套现外,绝大多数都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置换为本公司资本,从而持有股权。其中除6名公司高层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持股外,其他职工加入职工持股会,通过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包括企业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和自愿出资)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此外,公司还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以社会法人身份持股。

公司的股权分配非常平均,300多名普通职工组成持股会,共持股42,5%,人均持股0.1%左右,而核心经营层(公司副总以上,共7人)的持股比例相对于持股会来说微乎其微,人均持股仅在1%左右,由此给企业发展带来以下突出问题。

出现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目前的股权分配方式更类似于全员享有的固定福利,职工持股数量大致相同,且无论效益如何,都固定享有每年18%的分红,难以起到激励作用,违背了改制初衷,在利益分配中出现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

股东与雇员的身份难以协调。员工在改制后由雇员身份转变为股东身份,但身份转变并未带来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持股数量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搭便车思想,认为企业无论好坏,都与己关系不大,因此不关注企业长期发展,着力追求短期利益,使企业资金困难,发展受阻,竞争力下降;同时个别人还因持有股权而自恃股东,认为即使不认真工作,企业也不能拿自己怎样,因此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产生高昂成本。核心经营层持股比例极低,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很少,无法对其形成有效激励。而持股会虽是名义上的最大股东,但其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在实际运作中也没有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广大股东无力监督企业的核心经营层。因此在企业内既缺乏对核心经营层的激励机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使其因激励不足而怠于工作,甚至因约束不足而侵害股东,产生较高的成本。

难以形成员工的正常流动。改制后全员持股的产权结构形式与改制前的全民所有制有相似之处,公司上下仍然难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思想观念,由于员工是股东和雇员双重身份,启动辞退流程时,还需要按照股东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退出,这种退出机制更为复杂,造成被辞退的可能性进一步下降。

由股权结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企业在改制之后的发展比较缓慢,在全国建筑业产值连续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E公司没有能很好抓住这一历史性的机遇期,实现产值的高速增长,近年产值增长率仅在7%左右徘徊,而净利润率也仅有1%左右。

以激励约束为核心的股权结构优化思路

在对E公司进行深入调研访谈后,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很多管理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进取心不够、执行力不足,其根源则在于激励约束机制缺失。而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是重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良好切入点。

股权结构优化的四项基本原则。基于以上认识,首先确定股权结构优化是“二次改制”的工作重点,而制定和实施股权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是:以企业稳定为前提,以股权集中为手段,以激励约束为核心,以双方共赢为保障。

保持企业稳定原则。股权结构优化要以稳定为前提,应努力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使全体职工认识到股权结构优化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取得全体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股权集中原则。通过股权结构优化,使股权向核心经营层集中,实现核心经营层绝对控股。

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核心经营层集中持股既是激励,也是约束,优化股权结构的同时,需要完善对核心经营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核心经营层必须付出一定成本,承担一定风险。

互利共赢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历史情况,兼顾职工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保障职工利益不受损害,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

股权结构优化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基于对以上基本原则的考虑, “二次改制”确定方案的总体思路是:解散持股会,集中分散的职工股,处置未到位的社会法人股,最终实现核心经营层控股、骨干员工持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部分:

解散持股会,职工股全部退出,公司给予合理补偿。持股会既缺乏存在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起到应有作用,应予以解散。解散后,持股会会员退出股权,同时,6位自然人股东也退出全部股权。公司按净资产折算或原始出资额给予补偿,补偿金的支付采取E种方式:全额现金支付;转为公司集资;抵扣未来的股权认购款。

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重新认购公司股权。按工作年限与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具备股权认购资格的员工,并将其划分为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层。接管理层级确定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层的持股系数,按持股系数分配股权。最终使公司股权全部由核心经营者和骨干员工持有,其中核心经营层将持有股权67%以上,获得绝对控股地位。

现金加信贷的股权认购出资方式。鉴于认购股权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考虑到公司各层次员工的支付能力,为确保认购能够顺利完成,采取多元化的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认购方必须拿出不低于总支付额度50%的现金支付,现金支付资金由认购方通过自有资金、个人借款等方式自筹,认购方在公司回购股权时所得的款项也可用以抵扣认购股权时所需支付的现金。

信贷支付:信贷支付部分由公司向认购方提供贷款, 贷款利息按公司集资利率计算,认购方需在三年时间内以月为单位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认购方分期还款的资金来源包括:每月固定工资;与业绩挂钩的年度奖励;股权的年度分红。

股权认购、转让、退出的管理办法。 “二次改制”方案还规定了认购方向公司贷款的约束条件,以及后续股权转让、退出和新股东加入的游戏规则。

一是向公司贷款支付认购款的约束条件。规定信贷支付部分以月为单位从认购方工资奖金或其他稳定收入来源中扣除偿还,必须在3年内全部还清,3年内未能还清全部借款的,已认购股权的10%和未还清部分的股权将由公司无偿收回,转让给公司内部其它股东。

二是老股东退出。老股东离开公司时采用“股随岗走”原则,公司以相对优惠的价格收回股权,以保证股权始终保留在企业在职职工的手中。

三是新股东加入。新晋岗的骨干员工要持有股权,或企业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时,由核心经营层股东群体协商,拿出部分股权的分红权作为干股奖励给个人,个人如要取得所有权,需按一定价格出资认购,一次性全额付清认购款项。当企业发展壮大,更多骨干员工有持股需求时,可通过增资扩股使其持有股权。

四是股权内部交易平台。规定所有内部股权交易均由公司统收统支。即先由公司回购老股东股权,统一支付或制定统一支付办法:再由新股东向公司认购,统一向公司支付认购资金。

以上方案改变了股权人人持有的现状,把股权集中到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人员手中。首先,核心经营层控股,实现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核心经营层可以完全行使大股东的权力,充分发挥大股东的监管和控制作用,另外,核心经营层需投入数额较大的个人资金获得股权,就意味着核心经营层不能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这样必然会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其次,让骨干员工持股,员工个人也需要有部分出资,若公司经营效益好,则分红收入不菲,若效益差,个人利益会受损。这就使股权变为真正的激励而非固定福利,可以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

股权结构优化的配套措施

实施股权结构优化方案,还需要若干配套措施的支持。

首先,应梳理组织管理体系,优化公司整体组织布局,明确部门与岗位职责,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组织变革,完成组织中的新老交替,保证股权集中在能对企业发展产生长远贡献的人手中。为此,顾问组制定了E公司的组织优化方案,裁撤了部分部门和岗位,编写了新的部门和岗位职责说明,并协助E公司完成了组织人事变动。

其次,应优化薪酬结构和薪酬管理体系,一方面使广大员工充分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实际收益,‘另一方面将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的薪酬与企业效益更为紧密地挂钩,在以股权进行激励和约束之外,再以薪酬分配方式进行激励和约束,强化股权结构优化后的激励约束效果,使认购股权的员工看到企业效益增长为个人带来的收入增长,有信心、有动力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为此,顾问组建立了以岗位价值定等级、以能力高低定档次、以岗位类别定结构、以工作业绩定实得收入的薪酬分配体系,在精简人员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薪酬水平,拉开了薪酬差距,增加了薪酬中的浮动比例。同时,还针对核心经营层制定了年薪制管理办法,使其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股权分红三部分组成,其中后两部分都与其经营业绩紧密相关,在总体薪酬中占到约70%的权重,进一步将其个人收益与企业效益绑定在一起。

股权结构优化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方案及配套措施的实施按照“三步走”的办法来实施落地的。

第一步,董事会和核心经营层换届。首先由有推荐资格的股东按规定方式向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在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上届董事会对推荐的董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下届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按出资比例对下届董事会候选人行使表决权,候选人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成为下届董事会成员。下届董事长由下届董事会根据上届董事会推荐提名,召开董事会议选举产生。总经理拟任人选由董事会董事长推荐,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推荐副总经理若干、总会计师1名、总工程师1名,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步,组织结构调整。组织及岗位调整可采取组织任命与竟聘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完成组织机构调整后,新旧部门、员工之间要根据新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同时根据调整后的部门岗位和人员情况,按照薪酬优化方案确定各人的岗位级别和工资档别,并根据考核制度对其工作业绩和能力态度进行考核。

第三步,股权结构调整。成立股权转让工作小组,由董事长牵头,领导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上届董事会成员作为特别顾问参与实施。首先召开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经会议决议解散持股会,同时启动股权退出程序和股权认购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具有股权认购资格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优化方案的有关规定向股权转让工作小组申报认购股权,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股权认购申请书等文件资料:

股权转让工作小组审核股权认购方资格,确定股权认购名单和认购金额;

确定股权认购名单后,股权转让工作小组安排认购员工与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认购方的名称与住所、认购股权数量、认购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相关费用承担、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股权认购方按照协议约定付清全部股权认购款,若需要向公司贷款,还需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股权认购完成后,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法人治理文件;公司根据工商注册的要求,在新老股东的配合下完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建筑企业“二次改制”的实施要点

经过从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换的一次改制后,太多数建筑企业都普遍存在股权分散、缺乏进退机制、公司治理职能发挥不到位等现象。结台E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实践,我们认为建筑企业在“二次改制”时必须关注以下几点。

股权结构要更加科学合理。改制企业的经营层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人员,在股权结构优化设计时应坚持“经营层持大股”的基本指导思想,经营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应在50^,60%0同时,企业的管理骨干(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等)、业务骨干(业务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等)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

股权进出机制要更加完善。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力,激励员工积极性,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股权进出机制:当员工因岗位变动持股需要增加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包括价格、数量等)增加持有相应的股权;当员工因岗位变动、离职或退休等需要减少或退出相应股权时,也必须及时办理相应的股权退出手续。

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要更加规范。 “二次改制”后的企业应更加规范公司治理,公司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应更加科学,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应更加规范。对“二次改制”企业而言,公司治理规范的重点包括:董事会到期及时换届,董事会人员结构更加合理,监事会人员及职责发挥更加到位,对经营层实施目标管理与业绩考核,同时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对企业决策的专业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等。

第2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一、公平与效率: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基本原则

从近年来讨论的情况看,人们谈论较多的减持操作原则包括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减持方式多样化、减持定价市场化,等等。这些原则当然都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强调的减持原则过多反倒会顾此失彼,失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笔者以为,从可操作性上考虑,可将上述原则简化为公平与效率这一基本原则。国有股减持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平”在经济学中虽然颇有争议,但它终究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股减持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市场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损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国有股减持不应当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其较高要求则是实现各方多赢。“效率”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对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效率原则体现在国有股减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选择的减持办法应简便易行,能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完成预定的减持目标。因为很显然,国有股减持目标完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同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乃至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尽早完成预定减持目标便是效率原则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种减持办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双方权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并能够极大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效率;而强调多样化减持方式和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也旨在通过多种减持方式结合和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可以涵盖上述各项原则的。从深层次上讲,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与完善之本,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因而是公认的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准则,它完全可以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定不同减持办法优劣的基本原则。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对不同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其所用资料来源于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汇总整理结果,并基本上依照证监会对这些方案所进行的七个类别的划分。

  二.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关减持方案的缺陷

1.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即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缩股或对流通股扩股的方法,使得国有股成本与流通股价格相接近,从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缩股或扩股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故称此种方案为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力图先行解决国有股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问题,以便实现两者的“同股同权”,使国有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同时股权调整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缩股流通”是该类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议。所谓缩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时国有净资产折股价格与股票发行价格的比例)合并国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国有股在二级市场流通(减持)。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计算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分红派息或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显缺憾。扩股方案即按照国有股评估值与流通股市价的比例,对流通股东实施送股,送股后国有股可在二级市场流通。显然,扩股同样面临缩股时所遇到的计算上的难题,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2.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指国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场如专门建立的法人股市场、原有的NET和STAQ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等进行交易和减持,经一段时期后最终实现这些市场与A股市场并轨。以第二市场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过渡市场,可以减少对A股市场的冲击,有利于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稳上市,也有助于规范公司产权转让行为。但开辟第二市场也存在明显不足:(1)减持期将旷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场合并遥遥无期就是明证;(2)建立第二市场可能产生另类问题,比如诱发企业股票投机炒作等,这在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已见端倪。一个B股市场业已给中国股市带来了诸多后遗症,开辟第二市场的建议理应慎重加以对待。

3.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以统一规定的某一时日的公司股票市价,加上一定“加价幅度”(50%或50%以上)后作为国有股的“流通底价”,俟该股票市价升至“流通底价”之上时,国有股即可上市流通。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可以在国有股减持中实现各方多赢,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较差:(1)很明显,相当数量公司的股票市价的较长时期甚至永远不会达到预设的“流通底价”之上,于是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减持之日就将“可望而不可及”。(2)此种减持方式无疑给高抛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会助长股市投机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见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不能满足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

4.基金类方案。在香港特区政府采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减持“官股”经验的启发下,许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谓基金方式即所减持的国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视市场状况逐步实现其上市流通。基金类方案的优点在于将国有股减持的行政式运作转变为市场式运作,通过国有股长期渐进上市分散减持的负面影响,且基金持股也有助于公司法人整理结构完善,但该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基金是面向社会发售的,那么如何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保护流通股东利益自然谈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东发售的,也存在国有股减持结构与流通股东持仓结构不一致的问题,这种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东损益不均等并诱发投机套利行为。香港“官股”与国有股有诸多本质差异,盈富指数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投资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减持国有股实非明智之举。

5.其他类方案。在其他类方案中,资产证券化和将国有股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两种方式虽然具体操作不同,但它们都与基金类方案类似,其通病也皆在于不能有效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满足公平原则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国有股配售方案的优点与不足

配售是1999年国有股减持试点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国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和价格将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给流通股东,转让后的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试点虽然受到批评,但事实上,人们批评的并不是配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国有股持股单位“钻”试点方案中某些规定不严密的“空子”的行为。从最初的反映来看,不但各界人士对该方案一致给予好评,而且10家减持预选公司股票价格均有较大涨幅,这说明1999年方案还是颇受欢迎的。该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净资产值与10倍市盈率之间确定减持价格的思路是可取的,采取向流通股东配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更是一项有意义的创新。从公平方面来看,该方案不只有效保护了流通股东的利益,国家更是最大的赢家——既能够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维护了股市稳定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场空间,又增加了政府税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赢局面。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减持的差价收益由流通股东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机套利的可能性,这有助于增强股民投资信心,也弱化了减持所带来的股市波动。从效率方面看,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进行配售,则不但减持目标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够使虚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于降解潜在风险,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可见,配售不失为减持国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笔者看来,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两点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确定减持的价格上限缺乏科学性。(1)采用市盈率指标作为定价标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属于静态指标,以其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一定滞后性;并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规模结构)差异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数为价格上限显属不合理。(2)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公司来说,相对于我国股市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为减持最高限价明显偏低。应当认识,在国有股减持中,高定价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强调低定价也并非可取。低定价不仅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对国有股东(国家)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投国有股减持之机的风潮,最终对股市健康发展不利,对广大股民不利。笔者以为,国有股减持定价应当参照股票市价来进行,因为股票市价在相当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规模结构、行业属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结合市价水平定价必定优于按照市盈率定价。若根据基本面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好、中、差三类,则以净资产值定价大体上适合于“中”公司,“好”公司应当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向上浮动定价,最高者可以达到市价的1/2。而对于“差”公司,它们原本就不应当向社会公众减持国有股,因为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条件要求。这些公司面临的任务是寻求其他可行方式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实现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2.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对流通股东将产生资金压力,这可能成为实施配售减持的制约因素。这一问题恰可以采取权证类方案的认股权证的办法来解决。认股权证的基本思路是,按国有股减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东发行认股权证,权证持有者享有按预定减持价格认购国有股的权利。认股权证发行后可以上市流通,这样,资金短绌的流通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认股权证的收益来补偿国有股上市带来的损失,而无需实际执行认股权。同时,由于认股权证延迟了国有股认购的执行期限,又可以减缓国有股变现对市场资金需求的压力。由此看来,若能对1999年方案进行上述改进,则由配售+认股权证组合而成的减持方式,当属减持国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为主、多方(式)结合,促进国有股减持顺利发展

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不同、股本规模与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营业绩上的差别,国有股减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笔者认为,除上述配售+认股权证方式外,可选择的其他减持方式主要有:

1.对于因经营业绩和成长性较差而不便进行配售的公司,宜采用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减持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是国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而以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宜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绩差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恰好利于矫正“一股独大”状况,发挥公司产权多元化的优势,所以,对绩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是优于向缺乏监督积极性的社会公众减持的。同时,不准许绩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对其经营管理不善的一种“处罚”,对上市公司具有激励鞭策作用,也是对公众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2.对业绩优良、现金流充足的公司,可以采用回购、股转债等方式减持国有股。以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成功的先例,符合条件的公司应继续采用;将国有股权转换为债权,以公司经营盈余逐年偿还债务,同样能够实现国有股的逐步淡出,这些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辅助方式。

第3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近年来,民营上市公司的队伍不断壮大,尤其是在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中,民营公司超过了八成。目前,由于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股权激励监管的不同,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构成还是民营公司。本文拟就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作初步探析,由此探索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优化路径,供管理者决策参考。

一、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股权激励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近年来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是公司经营者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市场为经理人员定价并由市场付酬。股权激励以股票升值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能使经营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将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相联系,促进了经营者和股东利益实现渠道的一致性,减少了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股东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

2006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截至2010年底,总计有94家上市公司公布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民营上市公司63家,从实际控制人性质划分,民营上市公司75家,占比78%,国有及其他类型公司占比22%,民营上市公司是股权激励最为积极的实践者。

民营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其中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对人力资源依赖极大。由于就业观念与政策、社会保障、工作稳定性等方面的原因,其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不具优势。民营上市公司的成长、成功与激励对象的超额付出直接相关,合理的激励是保持前进的动力。相对于工资、津贴、奖金等短期激励而言,股权激励是较为有效最的中长期激励政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是民营上市公司提升管理的内在需求,是吸引人才、保持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司上市之后二次创业的重要工具,是促进民营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比较理想的薪酬激励机制。

二、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激励管制过严

一是备案制管束过严。《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二是激励规模的限制无法满足企业需要。《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10%无法满足企业的激励需求。三是激励预留股份限制不利于企业合理规划激励安排。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不能预留股份或预留部分过小,不利于企业对新员工、新骨干进行激励。四是解禁限制过于严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一步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时间成本,导致出现辞职套现现象。过于严格的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营企业的自主性。

(二)股权激励制度缺陷

一是行权条件中的部分指标设定过低,有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定的限制性股票三年解锁条件是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较前一年增长5%、6%、7%。如苏泊尔苏泊尔规定的10%的行权条件实际上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过低的行权标准不利于发挥其长期激励的作用,可能促成公司高管侵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二是行权时间的短期化。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较多是与上一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对比,如中捷股份规定“上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仅对“上一年度”的业绩有要求,下一年度公司业绩是否下滑和高管薪酬就没有关系了,这样股权激励计划只能起到一两年的短期激励效果,不能形成长期有效激励。三是经理人市场、并购市场尚未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有的民营上市公司行业细分特征明显,核心人才可替代性较弱,来自经理人市场的市场化的约束还没有真正建立。

(三)配套措施不完善

一是股份来源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以定向增发为主。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而《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份实施备案制,不再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发行审核,两处规定不一致。二是会计方面:其一是公允价值估计缺乏详细指引,公司做法千差万别。其二是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规定不够细致,增加公司的随意性。其三是未达行权标准时的费用处理方法不一。实践中由于公司整体业绩不达标而可能需要修正此前的估计,对已经确认的激励费用的处理《股份支付》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公司做法各异。股权激励费用如何确认、计量,估值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业绩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三是税收方面:其一是我国的股权激励税负相对较重;其二是纳税义务产生时点较早。在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纳税,产生的影响之一是激励对象此时尚未出售股权,大量行权可能导致支付困难。由于没有相应的融资支持政策,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成为困扰行权的问题之一。其三是企业能否抵扣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不允许企业抵扣。股权激励税收规定没有体现对股权激励的政策倾斜与优惠。

(四)股权激励操纵

高管在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行权等诸多环节,都有可能进行自利操纵。操纵的目的,无非是获取更低的行权价格、设法满足行权的业绩条件、提高出售股份的价格等。主要有:关键时点的操纵、方案设计的操纵、签署日期操纵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一般与授予时的股价挂钩,因此设法压低授予日股价就能降低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为此,高管可以借助信息操纵、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打压授予日的股票价格。此外高管还可能在行权日附近,通过利润操纵设法达到预定业绩标准而成就行权条件。在实际行权时还可利用信息优势选择利空之后行权,或者出售股票时利好甚至借助财务伎俩推高股价。方案设计的操纵。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行权价、业绩门槛、等待期设定等诸多要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行权标准的设定上以财务数据为主,最为常见的是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而公司市值、同行标杆比较较少采用。签署日期操纵。股票期权签署日的股价高低影响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大小。激励事项只有在每年的报告中披露,存在较长的时滞,为操纵签署日期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上市公司故意将期权签署日期向前改为股价异常低的时点,即倒签日期,来降低行权价格、提高激励收益。

(五)二级市场的股价评价功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股权激励机制实现的基本逻辑是:提供股权激励方案――管理层积极工作――公司业绩上升――公司股价上涨――实现股权激励目标。有效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只有在有效市场前提下,公司的股价才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未来的赢利能力,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然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处于低效状态,股票价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机性因素。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与上市公司预期赢利相脱节,使得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经理人员的评价功能。此时,股票期权大大降低了其激励作用,在执行中极易出现扭曲现象。

三、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提升路径

(一)适当放松管制,提高民营公司股权激励自主性

1、放宽对股权激励的若干限制,赋予公司更大灵活性。一要提高可预留股份的比例。从上市公司引进人才的规律和实际需要出发,建议提高可预留股份的比例,例如将上限提高至拟授予权益数量的30%,以使股权激励在更广范围内发挥作用。二要放宽股权激励的规模限制。《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建议适当放宽激励规模的限制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三要放宽对高管人员因股权激励所获授股份的减持限制。鉴于股权激励行权所得股份已经历一定的等待期,它不同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所获股份,监管部门可研究修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可能性,将高管人员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获股份单独对待,适当放宽其减持限制。

2、完善备案制度、简化备案程序。一要完善备案制度。通过备案指引等形式,明确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业绩指标的设定、行权期的设定等方面的备案标准,提高备案的实施效率。二要简化备案程序。结合分类监管,试行分类备案制度以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备案时间。对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一贯表现良好的公司,可实行简易备案;对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表现一般的公司,或者是股权激励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和股份数量超过特定标准的,按现行程序执行。

(二)提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

1、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应将财务指标与其他综合指标结合起来,不仅要考虑能反映被授予者过去业绩的指标,而且还要考虑市场价值等能预示企业未来发展潜力的指标,还要对一些重要的能反映其业绩的定性指标进行评估,以弥补定量指标评价的不足,做到合理地、全面地对被授予者的业绩进行综合的评价。因此,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采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模式,避免采用单一的即期财务指标,以减轻人为操纵的影响。此外,还应将公司的指标与同行业、同地区的企业相比较,消除外生变量对业绩的影响。为了使业绩评价目标真正发挥作用,还应加强对有关数据的审计,尤其在授予股票奖金或行权前,更应进行专门的独立审计,以防止经营者通过操纵数据来获取不当激励。

2、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精细的设计方案是保证股票期权激励效用的必要条件,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合理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好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规范,在方案设计上尽量做到合理、合法,有理有据;二是严格,在考核方面,激励对象要想获得股权收益,就必须在公司业绩上做出足够的成绩。同时,股权激励方案应适合企业及行业特点,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方案应有较大的差别。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因地制宜,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3、选择长期的行权时间。在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试点中,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为3~5年,过短的行权时间,不利于发挥股权激励制度的长期激励功能,所以应根据情况延长期权的行权时间。在Murphy(1998)以美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样本中,83%的公司设计的行权时限为10年。建议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为10年。

(三)为股权激励提供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

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来源、股票的流通、激励对象及公司的税收缴纳、激励费用的估计与处理、信息披露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因此,一项股权激励的提出、实施直至完成,须臾离不开上述配套制度的支持。

1、股份来源方面,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定向发行股份只需证监会备案的规定,这与《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适时修订《证券法》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公司股权激励发行股份的核准予以特殊规定,不再适用发行核准。上市公司需要尽快在股份来源上进行探索,可鼓励大股东转让股份等形式开展股权激励。

2、会计制度方面。完善会计相关规则,对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确定、未达到行权标准是否需要转回激励费用等予以明确规定,对股权激励等待期如何界定以及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给予明确规范和解释。

3、税收制度方面,借鉴英国股权激励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制度发挥的导向作用,给予税收优惠,包括激励对象执行较低的税率、允许公司在一定额度内将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抵扣。一是适当延后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特别是股票期权的纳税时点,由目前的行权时调整为实际出售时;二是考虑能否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延缓纳税的优惠政策扩大至公司高管以外的人员;三是明确企业的股权激励费用,至少个人已经作为工资所得缴纳税款的部分所对应的公司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强化股权激励内在约束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防范大股东利用股权激励对高管进行利益输送,造成中小股东股权价值的过度稀释和转移;防范和治理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操纵、过度激励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1、强化公司的内在约束机制。随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不断提高,应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以及专业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一是要求专业委员会对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素如激励规模、业绩指标的选取等说明理由,定期发表实施情况意见等;二是在方案设计时,增加一些约束性条件,如违规收益追回、增加业绩门槛、延长等待期等;三是尝试建立专门的监测程序,在股权激励实施前测试其适应性并控制负面效应。

2、完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监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要求分散于《激励管理办法》、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备忘录,以及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等规范文件。可结合《激励管理办法》修订,专门的信息披露指引,分别对方案提出、激励授予、行权等规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年度报告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在年报格式准则中予以强化。具体包括:预案公告时,增加激励规模、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激励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股价与同行股价、市场指数的对比,披露业绩与股价的关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说明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及评价;强化披露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计算方法,估值模型及参数选择、理由等。

3、加强股权激励操纵的治理与防范。一是强化违规收益的追回与惩罚。鉴于有些公司并未明确规定激励对象或公司违规,激励对象的收益追缴问题,建议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时,加入相关条款,或通过专门指引,规范和严格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违规收益的追回和责任的追究。二是加强对业绩操纵和股价操纵的治理。业绩真实性、股价操纵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课题,这里的关键是要将股权激励制度与当前业绩操纵、股价操纵的治理相结合。加大对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监管、关注关键日期的股价异动,强化中介机构对业绩指标的审计责任等。

(五)加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建设

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严格把好上市关。为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制定一个较高的门槛,强化上市公司的入市质量,确保素质高、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坚持和提高股票上市标准、质量,增加绩优上市公司的数量,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

2、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在适当缩短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健全企业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将民事责任引入信息披露制度,以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状态,制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和规范。

3、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证券资信评级制度、证券投资咨询制度、新闻制度和惩罚制度等有关法规,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重罚。

4、完善退市制度。进一步健全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完善退市制度,使二级市场的股价评价功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陈政.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深证综研字第018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10512.

[2]李豫湘.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9(05).

第4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来,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正在得到改善,一些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一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

1.全面落实《若干意见》,完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要从解决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入手,重视完善和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改善资本市场投资回报水平,逐步提高直接融资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既要通过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证券公司经营和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解决新兴市场要素缺失、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又要不失时机地解决好体制转轨背景下遗留下来的股权分置等诸多问题,妥善化解风险隐患,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2.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约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股权分置不能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3.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是全面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为此,要将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发挥和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统筹考虑。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同时要以改革为契机,调动多种积极因素,维护市场稳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证券公司经营,配套推进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体系和促进证券产品创新,形成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4.股权分置改革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当前国家也没有通过境内资本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的考虑。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对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要时国有股股东可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要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有效控制可流通股份进入流通的规模和节奏。

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

5.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明确改革预期,改进和加强协调指导,调动多种积极因素,抓紧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市场基础性建设,完善改革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转折,使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6.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坚持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改革的推动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形成上市公司改革的持续稳定动力。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就是按照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发挥改革所形成的机制优势和良好的市场效应,使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配套,以改革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以市场稳定发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是要通过相关程序规则和必要的政策指导,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使改革方案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并形成改革后公司稳定的价格预期。

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

7.股权分置改革要坚持统一组织。中国证监会要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利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完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使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分发挥本地区综合资源优势,把股权分置改革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适合当地情况的改革工作。

8.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实行分散决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管理办法,广泛征求A股市场相关流通股股东意见,协商确定切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照股东大会的程序,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召开会议分类表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9.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鼓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不干预改革主体自主协商决定改革方案的前提下,加强对方案实现形式及相关配套安排的协调指导。

10.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11.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股份限售期满后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严格规范股权分置改革秩序

1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鼓励公众投资者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深入了解公司存在的各种情况,充分发挥协调平衡作用,认真履行核查义务,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督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对于未能尽到保荐责任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14.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要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自觉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发展的长远利益。对于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以持股优势进行利益交换的,监管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

15.证券交易所要发挥作为自律组织贴近市场的灵活性,以及在组织市场和产品创新方面的功能优势,加强对上市公司改革方案实现形式和组合措施的协调指导,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改革方案创新及改革后的市场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16.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关联人、高管人员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违法犯罪行为。

17.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客观真实报道改革进程和相关信息,遵守新闻纪律,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调动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18.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19.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优化重组和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相结合,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综合利用各种可行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有效改善流动性状况,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管,推进行业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或退出问题,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壮大发展。

20.鼓励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推出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研究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平衡市场供求。

第5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不过,这个名为《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司法解释草案(下称草案)至今未见公布。最高法院和商务部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草案确已获得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但目前最高法院正就细节与商务部磋商,预计将于8月对外公布。

据《财经》记者了解,草案共有23条,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未经审批合同的效力、隐名合同的定位和优先购买权问题。这三个方面都将突破现行审批体制。

在外资审批第一案的主角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许满刚、综合司司长邹林等逐一获刑之际(参见《财经》2010年第12期“新贵之盟”),该司法解释被学界解读为是外资审批体制改革的一个预兆。

司法权突围审批权

负责草案起草的最高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认为,由于外资审批制度对具体民事行为的过度限制,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发生大量冲突,导致了合同效力、股权转让、隐名投资等问题。

一个例子是合同效力问题。据最高法院民四庭法官陈纪忠介绍,按照《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协议等合同应当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审批,否则被认定无效。但由于合同当事人即报批义务人,对未经审批合同做无效处理,会提高当事人的道德风险。“如果报批对自己有利,就去报批;反之就不去报批,使合同归于无效,自己就不用承担责任。”刘贵祥说。

对此,草案规定:未经批准的合同,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合同获得批准的除外。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不影响合同关于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义务而设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

“未生效”意味着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审批后才生效,没有审批的应认定未生效,且未经审批不影响履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这种情况下,报批行为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件。”陈纪忠解释说。以“未生效”的方式,草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批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此外,草案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就外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法院不应以未经审批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所谓重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出资额等,相对目前实践中的审批范围有所缩小。

草案对审批权的另一个限制体现在股权质押问题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者将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其设定股权质押的合同需报批。此外,股权质押的实现因涉及股权变更,仍需履行报批手续。这意味着,股权质押需经过两次审批。由于报批过于繁杂,现实中很多外资企业干脆都不报批。

对此,草案还规定: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审批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在实际效果上,这相当于取消了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审批。

总体而言,在面对审批权带来的种种障碍时,“我们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能走得太远,要在既有空间中寻找缺口。”刘贵祥表示。

隐名股东显名化

隐名股东和隐名合同在外资企业领域极为普遍。所谓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的股东称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往往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据最高法院民四庭法官高晓力介绍,隐名投资人现象非常普遍的成因,主要是政治和商业因素,政治因素如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为规避相应的制度限制,商业因素则如不具备条件者为争取优惠条件而采取隐名投资。

实践中,许多法官认为,隐名投资规避了外资行政审批,法院如支持隐名股东取得合法股东地位,势必危及审批制度,影响外资管理秩序,因此对隐名股东的权益多不认可。

但草案为实际投资者确权开了一个口子――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实际投资者取得合法股东地位,除非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其他股东对其行使股东权利不持异议、法院在诉讼期间征得了外资审批机关的同意。

即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取得股东身份,法院亦认可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并以此保障其权利。草案规定,实际投资者请求外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审批为由主张委托投资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对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做了区分,分两个层次处理隐名投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保护。”最高法院民四庭法官高晓力说。

除了合同效力和隐名股东问题外,草案还明确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草案规定,一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他股东以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改革势在必行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看来,合同效力、隐名股东等问题之所以诉讼频发,根源在于此前境内外投资者的不平等待遇――对外商投资既给予特别优惠又对其进行严格管制。

据他介绍,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尚未建立起稳定和完备的企业法制度,为了吸引外资,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79年、1988年和1986年制定了《中国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下称三资企业法)。在三资企业法实施中,国务院和商务部门颁发了多个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形成了外资企业审批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三资企业可以享受多种优惠和特殊利益,包括特殊的税收优惠、自由开展对外贸易,并在生产用地、贷款方面享有优惠。三资企业法甚至承诺,国家对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但三资企业亦受到特殊管制。首先是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尽管加入WTO以来行业准入限制有所放宽,但仍未全面放开。此外,三资企业法还禁止中国公民成为其投资者,境内投资者只能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更为重要的是,三资企业要历经比内资企业远为复杂的审批。据刘贵祥分析,中国的外资审批制度具有复合型、概括性、低位阶性、滞后性等特征。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很多既有规范与之冲突却仍然在适用,导致了很多矛盾。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李成钢亦承认,目前的审批体制以审代管,重审批轻管理,“只管生不管死”,审批环节集中了太多的资源,而在管理环节配置资源过少;并且过度干预私权,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理顺立法,被李成钢视为外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否则,要对外资审批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空间有限。”

第6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上海地铁从2005年起着手发展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即“地铁建设+房地产开发”结合的综合开发项目。随着轨道交通网络化、规模化建设运营,地铁上盖综合开发在多年的摸索和实践中逐步明确了地铁公司“土地一级半开发”的模式。可理解为:上海地铁公司把握房地产二级市场链条中规划设计、土地获取阶段前端环节,重在发挥地铁建设与物业开发前期工作和同步规划过程中的协调优势和专业特长,然后充分依托国际级知名企业在市场、营销及品牌等方面的合作优势,规避开发项目在市场拓展、施工、房地产销售等产业链后端环节中的高风险,达到共赢局面。

“土地一级半开发”模式,可以发挥地铁公司在地铁建设和土地获取方面的优势,但对于房地产后期施工、拓展、营销、销售等环节需要相对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参与。由于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允许地铁公司进行土地买卖,如何保障地铁公司的前期开发利益同时又合理规避政策和经营风险?上海地铁公司创新思考出一种新模式:即合作开发模式。这主要是指在地铁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吸引有实力的合作伙伴。

二、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股权转让案例

针对地铁公司选择合作伙伴的初衷,以下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上海地铁某综合开发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案例,介绍创新的股权转让操作模式。

上海某地铁停车场用地由地铁公司通过公开市场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注入其全资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TY公司”)。因该块土地投资规模较大,开发形态丰富,且拟打造为地铁停车场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地铁公司深感综合性商业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并非自身长项,作为单一股东在开发资金和后续开发经营经验等方面都“独木难撑”,故从战略角度出发,决定采用转让TY公司50%股权的方式,引进一家资金实力雄厚、开发建设业绩优良、商业地产招商经验丰富,且能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伙伴。

TY公司作为国有企业,50%股权转让必须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过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相关程序后,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场交易。由于本次TY公司50%股权转让后,地铁公司仍为存续股东,将与合作伙伴共同经营,故地铁公司转让50%股权时并不能以报价为唯一的遴选条件,以规避因不理性竞价产生的后期经营风险。

因此,地铁公司先通过交易所公开公布相关评价标准,对投标人进行开发业绩、财务状况、为本项目设计的规划方案及企业详细经营发展方案等较为严格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再参与“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最终以最高报价中标。

通过这次转让TY公司50%股权,地铁公司实现了超过50%的股权增值收益,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选择了具有一定品牌效应和开发实力的知名开发商作为合作伙伴,共同打造地铁停车场综合开发项目。

三、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股权转让创新模式

(一)股权转让模式创新的出发点

在TY公司股权转让案例中,原股东地铁公司并非将TY公司100%的整体股权全部转让后全身而退,而是既作为50%股权的出让方,又作为保留50%股权的存续股东,通过此种方式引进合作伙伴。由于TY公司权益下拥有优质资产,且原股东方希望由合作伙伴实际操盘TY公司,即未来的受让方实质将以50%的出资比例享有TY公司的实际经营运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依靠价格博弈,意向受让方很可能不惜代价博取股权,并因此打乱后续的经营资金链,从而影响TY公司合资经营后的综合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而致项目烂尾。

基于此考虑,针对TY公司股权转让,地铁公司结合近年股权交易项目的操作经验,与产权交易所和国有产权管理机构共同探讨形成在国有产权交易基本规则基础上的模式创新,即将基本规则流程中对意向受让人的资格预审功能做了扩大和完善,改变了以往仅对意向受让人主体资格、营业资质、资产规模等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方式,转而采用对意向受让人资格评标的预审方式。

(二)股权转让创新模式的解析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该模式将股权转让分为两个主要阶段,即资格预审阶段和竞价阶段。

1.资格预审阶段:公开披露资格预审标准,专家对意向受让方打分

(1)公开披露对意向受让方的业绩、经验及项目方案等资格预审标准

出让方在交易所公开TY公司50%股权出让信息时,详尽披露了TY公司及其所拥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其他可能的潜在费用等。同时明示了对意向受让方开发业绩和经营经验、运作本项目的设计和企划方案以及财务预算方案的量化资格确认标准,包括:第一,意向受让人的商业地产开发业绩,必须提交经律师出具《律师函》确认规模数量的书面文件;第二,意向受让人为本项目制作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体现项目定位、业态构成、建设规模、容积率等与信息披露的各主要指标的契合程度,必须提供总平面图,鸟瞰图,正常视点效果图,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等主要图纸;第三,意向受让人为本项目编制的详细《全面预算方案》,必须提供与经营定位和筹划相符合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及股权价值指标测算的过程文件。公布上述标准时,出让方也公开了根据相应标准制定的打分细则及通过资格预审的分数线。

(2)法律、规划建筑、财务三方专家综合评审打分

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由交易所出面组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规划建筑、财务三个专业的相关专家,根据出让方挂牌时公布的资格确认标准和方法,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法律专家主要对意向受让方递交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善程度、与出让条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核,并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予以确认;规划建筑专家主要根据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为TY公司度身定制《规划设计方案》评价项目的方案设计、业态定位等与规划指标的吻合度及合理性;而财务专家主要核算全面预算方案编制过程是否符合逻辑,以及股权价值和其他核心指标测算是否符合预期投资收益目标。

三方专家根据各自的评判给出具体分数,将定性指标以定量方式表现,各方专家的评审分数最终由交易所专职人员进行汇总和排序,按事先公布的分数线遴选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整个综合评审打分过程在交易所规定的场所封闭进行,评审期间打分专家均不得与外界联系,且评审全程由国资委相关管理部门派员监督,直观而透明的资格预审,确保了第一轮入围的意向受让方既满足出让方的高标准,又没有特别的排他性。

2.竞价阶段:采用“一次报价”方式,价高者得

完成了意向受让方资格预审,入围的潜在竞价者之间的竞争则锁定在了投标价格上。面对“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两种竞价方式,出让方地铁公司做出的选择是“一次报价”。原因基于“多次报价”等类似拍卖方式在规定的竞价时间段内,竞拍者轮流报价,气氛紧张,很容易造成不理性竞价或恶意竞价,违背了出让方希望合理报价的初衷。

采用“一次报价”方式,提高了对竞买人报价的要求,竞买人必须真实充分地对拟收购的股权进行价值分析,也必须对竞争对手进行竞买心理和报价的判断,基于此,真正有意向的竞买人报价则会在相对合理的前提下取高位进行投标。

最终地铁公司在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的开标会中,采用“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者中标,顺利完成出让既定目标。本次股权转让的最后中标方,报价处于预期的合理区间范围内,中标方本身也是比较值得信赖和有实力的开发商。

四、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股权转让创新模式的意义

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股权转让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必经程序,但大部分国有企业多是为了退出对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利用产权交易所这个平台广而告之,通过公开竞拍,取得一次性的转让收益。这种前提下,出让方自然希望参与竞买的潜在对象越多越有利,竞拍的价格越高越好。

但作为地铁公司,参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的初衷是希望打造品质优良的房地产综合项目,并持续稳定经营,以此作为拓展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因此,地铁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更为重要的目的是招商引资,希望能够采用符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方式方法,寻找到能够共同经营和打造优质项目的合作方。

(一)新的股权转让模式有利于引进优质合作伙伴

鉴于上海地铁公司所操作的股权转让项目均是涉及地铁上盖的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地铁公司作为出让方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对股权转让的过程都甚为慎重。案例介绍的股权转让模式则是地铁公司作为国有出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共同探讨,结合自身需求特点和多年股权转让的实践,在以往采用的传统模式基础上总结提升所形成的成果。将原有资格审核步骤的功能进行拓展扩充,赋予它更为丰富的职能,通过资格预审阶段的专业评价,将一批只有资金,企图通过股权交易方式炒卖地皮的开发商屏蔽在外。新的股权转让模式一方面规避了形形、良莠不齐的社会开发商对不可多得的轨道交通房地产项目的恶意竞争,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确保了真正入围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在企业背景、开发业绩、管理能力、招商经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资质可靠性。

第7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股东大会;投票机制; 电子 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分为收益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投票确定,即通过股东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等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分配,通过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实现对公司收益权的分配。因此,投票权是股东获得各项权利的基础。股东投票机制就是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制度保障。本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 发展 现状,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进行机制优化与创新,降低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和投票信息的不对称性,发挥股东投票机制的保障效能。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发展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建立到2002年,传统投票机制占主导,相应规定是200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这一时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 现代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国外学者winter(1998)提出通过 网络 投票来扩大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建议。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明确了各类非现场投票的 法律 效力心]。国内学者邓郁松(2002)对电子投票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作了研究。因此,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2002年联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原则。第三阶段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至今,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和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得以确立。证监会2004年12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必须经过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而股东的表决可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时进行。

在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确立的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和股东网络投票制度,改变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利益博弈中一直所处的弱势地位,各家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支付最初方案到最终方案的变化证明了制度变革的效果。证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小股东参与投票的比例普遍不高,最低的投票率只有l%左右,也有个别的达到40%,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投票率有了提高,但波动较大。全景网络的统计资料显示,从首批试点清华同方的投票率超过70%,到江苏三友投票率下滑至20%以下,扣除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投票,中小股东的投票率依然偏低。制约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大股东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动用一切资源“拜票”和“拉票”。同时,作为保荐人的券商为了可观的保荐费,积极动员下属证券营业部为其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劝票”,个别的甚至利用投票环节存在的漏洞“改票”;二是在分类表决中拥有较大话语权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员“寻租”行为;三是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较传统现场投票机制确实方便了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瓶颈限制了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证监会2004年12月8日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指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两条渠道,一条渠道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提供,另一条渠道由

(三)依托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构建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有利于投票分类信息的揭示,克服当前投票信息揭示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可有效降低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三种股东投票方式纳入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对信息系统的性能要求就会比较高,如海量数据并发处理能力、接口接入容易、很高的系统稳定性、安全性、地域覆盖面广等,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 电子 交易行情系统能够满足这些高标准要求。因此,可依托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构建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具体方案:第一,将各种方式的投票直接或间接纳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前端由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交易委托系统接受股东投票指令,后端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处理。第二,将汇总的投票即时信息纳入证券交易行情系统,证券公司营业部收到交易所行情库中的投票信息数据,通过各种行情分析系统(如钱龙)揭示投票即时信息。在方案第一步中,所谓投票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是指股东通过自己熟悉的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终端(如磁卡自助委托、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和互联网上证券行情分析自助委托)输入投票指令。所谓投票问接进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是指股东大会现场在电子交易支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大会主办者将股东投票以补单方式输入证券交易委托系统,以保证投票数据揭示的完整性。按上述步骤设计的优点是明显的,一是充分利用证券交易系统前后端现有数据接口,接口数据结构可以保持不变;二是规模 经济 ,避免重复建设;三是便于中小股东操作、查询,股东不仅可查询自己在证券营业部的投票记录,还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委托交易电话语音自助查询系统,查询交易所主机系统数据库中自己的投票记录;四是投票、计票、信息揭示快速,透明度高。

根据当前证券交易行情系统现有数据接口所提供的数据容量,可充分利用投资者都很熟悉的五档买卖价位行情揭示系统(如钱龙分析系统个股行情揭示界面),优化组合证券委托指令的相关要素,同时对五个议案投票表决。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参照配股程序做法,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将股东有投票权的股份数据传送到证券营业部。其次,用交易指令申报单的品种、买卖方向、价格和股数四项要素来表示股东投票指令,分别对应上市公司、股东意见、议案序号和票数。如股东没有投票指令,可视同弃权。第三,证券交易所行情库每个交易日开市前的数据初始化工作,对投票代码下五档买卖价位数据不作清零处理,由上市公司在下个投票周期前提出申请后再作清零处理。第四,完善客户端的行情、交易、信息揭示的一体化平台。

第8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并购;资产评估;目标公司式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发展实现增长,也可以通过收购与兼并实现增长。企业并购是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指出:美国著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兼并收购而发展起来的。据统计,环球500强,80%的企业发展是靠并购完成的。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企业重组并购已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交易方式之一。对企业而言,重组目标公司式能够有效整合优质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从而更容易发挥经营战略的效应。上海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方)为了快速做大做强,决定对同行业的江西紫荆颜料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收购,通过对收购方的接触、了解及谈判,制定了相关的收目标公司案,本文以该目标公司案为例,从资产重组角度分析了本案例重组并购交易的优劣势,并针对重组并购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和优化的对策。最后文章还以该案例为切入点,对企业重组并购交易中并购流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原因分析、纳税筹划等问题进行统筹分析,以期寻找重组并购交易的最优方案。

一、公司及并购基本情况简介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简介

1.上海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简介。上海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有机颜料和颜料预分散体的研发、制造、销售;注册资本6800万,股东为10个自然人,最大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80%,其余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5%,截止2011年12月31日,收购方总资产40825万元,负债16476万元,所有者权益24349万元,每股净资产3.58元;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33154万元,净利润1722万元。

2.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情况简介。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有机颜料的制造、销售;注册资本3800万,股东为两个,其中自然人一个,持股比例51%,公司法人一个,持股比例49%,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总资产6443万元,负债1660万元,所有者权益4813万元,每股净资产1.27元;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8991万元,净利润887万元。

(二)上海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西紫荆颜料

情况简介

收购方主要生产有机颜料,有机颜料普遍用于油墨、涂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文教用品和建筑材料等物料的着色,我们常见的颜色分为七色,收购方主要生产四色(蓝、绿、红、黄),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及渠道优势,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目标公司主要生产紫色一种颜色的有机颜料,产品单一,缺乏研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由于这两家企业的产品类型相似,均为颜料类的产品,所以它们属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同时这两家公司在市场上又为相互竞争的对手,收购方为了扩大市场规模,形成优势互补,决定对重组目标公司。

重组方案:以2011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收购方分别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支付目标公司自然人股东2454万元;收购方以向目标公司法人股东增发收购方股票的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2359万元,按收购方每股净资产折算为659万股,同时收购方股本增加到7459万股,并与12月31日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三)上海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西紫荆颜料

后财务状况简介

合并后收购方的资产规模、销售额及盈利水平均得到提高。

二、上海颜料收购江西紫荆颜料存在的问题

(一)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分析不严格

对潜在的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揭示主要是通过分析其财务报告进行的。财务报告分析的原始信息来自各个潜在目标企业公布的年度报告、中期业绩报告等。收购方通过对潜在的目标企业财务报告的审查,确认潜在的目标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及可靠性,以便正确估算潜在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角度,着重分析各潜在的目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问题,通过运用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对潜在的目标企业在资本结构合理性、盈利能力、未来潜力、偿债能力、资金利用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价。本案例中收购方并没有运用这些相关的方法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易造成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并购审批和信息披露过程不规范

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并购报告获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并购消息,并告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关系人等利益相关方,本案例中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的书面批准文件,也未在媒体上相关消息,存在审批和披露方面的缺陷。

(三)资产评估缺乏公允性

资产评估是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差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情况。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清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关系,以确定债务合同的处理办法。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并购交易的底价;本案例中只是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对相关的数据进行了核实,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体现目标公司的公允价值。

(四)未考虑合理避税及现金的流出对收购方经营的影响

本案例中收购方向自然人股东支付现金2454万元,收购方2010、2011年现金流量分别为2842万元、2961万元,11年增长率为4.2%,按收购方的历史资料分析,2012年现金流的增长率为10%,则2012年的现金流量为3257万元(不考虑其他的融资因素),若一次性支付2454万元,会对收购方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冲击,尤其是在目前国家流动性紧缩的背景下,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向自然人股东支付现金,未考虑到合理避税的问题,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原始股本为3800*51%=1938万元,根据本案例换股后,投入到收购方的股本为4813*51%=2454万元,增值为516万元,目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没有合理的进行避税。

(五)并购后的整合缺乏充分准备

并购活动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企业整合运营状况。并购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的整合、经营业务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组织架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本案例中对并购后的整合没有充分的准备,尤其是企业文化的整合,据克普尔和莱布朗德(Cooper&lybrand)公司1993年所作的调查显示,在并购成功的贡献因素中,良好的企业文化适应性排列第三;而在并购失败的决定因素中,文化的差异性则位居首位。显然,企业并购中除存在着融资、债务和政策法规等风险因素以外,还存在着企业文化风险,即由于文化的不相容而带来并购失败的结果。所以本案例中没有对并购后的整合引起足够重视。

三、上海颜料对江西紫荆颜料并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财务及法律风险的可行性分

本次并购虽然对目标公司做了尽职调查,但只包括并购对象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各项财产权利、目标企业现有人员状况,未对目标公司的各种债务文件、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易造成法律风险。。所以本案例中收购方主要是受并购经验、政策法规、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没有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尤其是本行业为化工行业,在环保方面的核查尤为重要。

(二)目标公司式选择未考虑税收因素

合理的避税效应。通过购并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从而增加企业的自由现金流,这也是财务协同效应的―个重要来源。当并购交易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通过换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形式来完成时,所产生的避税效应更加明显,所以本案例中向自然人支付现金没有考虑到税收因素的影响

(三)并购过程缺乏严密的流程控制

笔者认为并购的流程控制就是风险控制,企业并购风险的形成机理是企业并购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从企业方面看,这些不确定因素既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既可能存在于企业实施并购活动前,也可能存在于企业实施并购活动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于企业并购完成后的经营管理整合过程中。分析企业并购风险的形成机理,目的是为了了解风险来自哪些方面和环节、风险的分布状况、风险造成影响的大小,明确了下一步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标和范围。本案例中收购方缺乏严密的流程分析和环节控制,造成了流程间脱节及对并购风险的认识不足。

(四)缺乏对并购后企业的全面整合规划

但是近几年的并购实践,逐渐反映出一个严重的问题――企业并购的成功率非常低。对于不成功的原因,最普遍的看法是认为被收购的企业没能按照预期的那样得到有力的管理,缺乏有效的整合。理论和实践的研究都表明,并购后能否实现有效的整合,特别是管理、技术、采购、营销等能力整合,是并购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并购是前提,整合是手段,融合是目的。大多数研究表明,并购整合后的成功率低于50%,即使是后来步入正轨的企业,也往往在并购整合后陷入或长或短的衰退期(指企业生产率、信心和经营效率方面的下降)。因此,从程序上完成并购重组并不意味着并购重组的完成,而这仅仅是第一步。唯有做好长期的并购整合规划,按步实施,特别注意在管理能力、技术能力、采购能力、营销能力上实现有效的整合,才能达到并购重组的目的,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四、上海颜料收购江西紫荆颜料的启示

1.加强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并购财务可行性分析。通过对潜在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与评价,确认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风险程度;从行业相关性分析是否与目标公司匹配,即能否实现经营协同效应;通过对其资产负债表右边的分析,确认其股权结构、负债权益比率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之间比率,其资本成本的高低和财务风险程度的大小,倘若并购发生能否使资金成本降低或通过风险冲抵实现财务协同效应;通过对潜在目标企业的资产结构分析,其是否存在独特的资源,如商誉、专有技术等,而这项独特的资源正好是目标公司所缺少的;通过现金流量表的分析,计算以前年度的自由现金流量,与其自身的投资机会所需的现金需求量相比较,看目标企业是否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若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话,分析其股价是高估了还是被低估。所以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降低并购的风险。

2.规范并购流程,加强并购风险控制。一般的企业完整的并购流程分为九个步骤:制订并购战略规划;选择并购对象;制订目标公司案;提交并购报告;开展资产评估;谈判签约;办理股(产)权转让;支付对价;并购整合。并购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是相互关联的,针对企业并购风险产生的机理和具体环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的控制:(1)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战略为出发点选择是否并购和目标企业。企业并购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并购获得对方的核心资源,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这就要求企业注重战略并购。一个企业要进行扩张,首先需要制订战略规划,有了战略规划就有了选择并购对象的标准。符合战略布局,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即便其价格不菲,也值得收购不符合战略布局,只有短利可图的,即便其价格低廉,也不可轻易涉足特别在跨行业混合并购中,更要对新行业从战略的高度进行宏、微观审慎地考察,对目标企业的竞争优势、弱点和增长潜力进行客观评估和判断。(2)全面搜索和分析目标企业信息。在选择目标企业的时候,企业要大量搜集信息,包括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信息(产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财务状况信息(资本结构、盈利能力)、高层领导信息(能力品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市场链价值链等,以改善收购方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3)对并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资金财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控制:第一,严格制定并购资金需求量及支出预算。企业应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各环节的资金需求量进行认真核算,并据此做好资金预算。以预算为依据,企业应根据并购资金的支出时间,制定出并购资金支出程序和支出数量,并据此做出并购资金支出预算。这样可以保证企业进行并购活动所需资金的有效供给。第二,主动与债权人达成偿还债务协议。为了防止陷入不能按时支付债务资金的困境,企业对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并购时必须考虑被并购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取得一致的意见时方可并购。第三,采用减少资金支出的灵活的目标公司法。

3.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科学选择目标公司式。既要做到现金流的大量流出、合理的避税、保证收购方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又做到对目标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收购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全部采用换股方式进行控股合并: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自然人股东增发股票2454万元/3.58元/股=685万股,向目标公司公司法人股东增发2359万元/3.58元/股=659万股,增资后收购方的股本变为6800+685+659=8144万股,增资后收购方的主要财务指标见下表:(单位:万元)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合并后收购方的主要财务指标没有重大变化,且使资产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得到改善;采用全部换股方式的控股合并不会产生大量的现金流出,避免了收购方现金流的冲击。

本案例中的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二,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第三,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第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三是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因此换股由于交易双方不进行现金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未转移现金,也未实现资本收益,因此是免税的。但前提是目标公司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因此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负债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合并依据。

采用换股方式的控股合并没有使收购方失去控制地位:合并后收购方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6800*80%)/8144=66.8%,目标公司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为=685/8144=8.4%,公司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为659/8144=8.1%,采用新方案后虽然收购方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80%下降到66.8%,但是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保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可按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修改收购方的章程,在决议权方面做出明确约定。

从以上几点的分析可以得出,采用换股方式的控股合并在保证收购方财务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避免现金的流出、合理避税的同时还不会造成并购后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其他条件的允许下,可以优先考虑这种目标公司式。

4.加强对并购后企业的全面整合规划。并购后整合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技术、采购、营销、管理制度、人员、企业文化等方面,对于并购后的整合风险的控制,企业除明确整合的内容和对象外,还要注意时间进度的控制和方法选择的恰当。(1)生产经营整合风险的控制。企业并购后,其核心生产能力必须跟上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的需要,根据企业既定的经营目标调整经营战略,产品结构体系,建立同一地生产线,使生产协调一致,取得规模效益,稳定上下游企业,保证价值链的连续性。(2)管理制度整合风险的控制。随并购工作的完成、企业规模的扩大,并购企业既要客观地对目标企业原有制度进行评价,还必须尽快建立起驾驭新的资源管理系统。(3)人员的整合风险的控制。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对员工做思想工作,做好沟通工作;采取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人事数据库,重新评估员工,建立健全的人才梯队;推出适当的激励机制等。(4)企业文化的整合风险的控制。为了使目标企业能按本领域要求正常发展,可以使被目标公司保持文化上的自主,目标公司不便直接强加干预,但要保持“宏观”上的调控。

五、结语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中国,企业并购是必然的走向,但是不能为并购而盲目的并购,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市场调查,严格流程和风险控制,做好并购后的整合规划,才能使并购真正的成功。

参考文献

[1]范如国.企业并购[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何靖华.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3)

第9篇:股权优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优先股 试点 融资 并购

优先股在国外已经是一个成熟的证券品种,但在我国才刚刚起步。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优先股试点正式启动。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进行研究。

1.什么是优先股

1.1优先股的含义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2优先股的优先权

1.2.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2.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有关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支付的按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1.2.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和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或由发行人回购。转换或回购的选择权可以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1.3优先股的权利受限

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根据规定,除股东大会决议可能直接影响优先股股东权益或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外,如修订章程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或发行优先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累计3个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2.试点优先股的意义

当前我国开展优先股试点对发行企业、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有重要意义。

对发行企业而言,提供了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利于调整财务结构,推动兼并重组。优先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工具,可以在不影响控制权结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例,补充资本金,降低负债率,调整财务结构。优先股还可以作为并购支付手段,既拓宽了并购资金来源,又破解了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控制权受影响的难题,有利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帮助相关行业加快整合。

对投资者而言,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不同投资者进行选择,提高投资收益。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企业清算时优先受偿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普通股则能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因此,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对未来市场走向的判断选择适合的投资品种。对社保、年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来说,优先股更是提供了新的投资标的,有望改善资产管理机构投资收益率长期低迷的困局。

对资本市场而言,提供了丰富的证券品种,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市场发展。优先股兼具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可以填补资本市场证券种类空白;优先股合理利用固定股息产生的财务杠杆作用,可以保障普通股东权益;优先股必须定期发放固定股利,否则表决权将恢复的规定,可以改善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分红水平不高的问题;优先股持有者注重获得固定回报,不以交易为目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稳定;投资者对同一发行主体不同证券的定价,可以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等等。

3.优先股试点方案简析

自2014年4月25日广汇能源首开A股优先股先河至5月30日,短短24个交易日就先后有6家公司公布优先股方案,累计发行规模2110亿元。其中,既有如市场预期的银行股浦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蓝筹股中国建筑,也有预期之外的广汇能源、康美药业。虽然6家公司的方案从发行方式到票面股息率确定各有不同,但与再融资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为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已公布优先股方案个股一览表

4.优先股应用前景研究

4.1融资性优先股适度放缓

虽然目前公布的优先股方案都以融资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对优先股圈钱的担忧。但相比传统再融资和IPO,市场对优先股抽血市场资金压力的预期还是更小。毕竟在优先股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优先股融资规模平均占比也仅2.8%[1]。但优先股本质上仍是再融资的一种方式,而且为确保优先股顺利发行,股息率的设计不得不确保一定吸引力,因此对分流市场资金仍不可避免。为此,笔者认为,下一步融资性优先股的发行节奏将适度放缓,以减少对市场情绪的负面影响。

4.2并购支付性优先股大幅增加

优先股既适应了并购融资巨量性的特征,又满足了并购方保持目标企业控制权的需求,还规避了投资者对并购融资风险不确定的厌恶,在企业并购融资中具有显著的优势[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第一次并购浪潮中,优先股就被作为一种有效的并购手段而大行其道[3]。新国九条也提出“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为此,笔者认为,随着并购重组的日渐活跃,优先股将作为支付手段得到更多使用。

4.3优先股最重要的发行主体将是商业银行

从优先股的特点推断,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应至少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行业毛利率较高,能够负担较高的股息。因为优先股虽然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实质上更接近永续债,股息从税后利润扣除,发行主体需承担更高的成本。二是行业负债率较高,债务融资受限,希望通过股权融资调整财务结构。最符合条件的就是银行。其一,我国银行收益率较好,分红率相对较高,2013年度16家上市银行净资产收益率平均18.35%,分红总额占净利润的9.52%,高于上市公司整体水平,具备发行优先股的能力。其二,银行有发行优先股的潜在需求。在当前银行股股价普遍破净,普通股权融资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能够满足行业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增强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而且相对债券融资而言,银行只需支付股息,没有还本压力,能够降低流动性风险;相对普通股融资而言,能够减轻市场融资压力,股权解禁对市场的冲击也较小。再者一级资本补充后,可以摆脱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对业务经营的束缚,推进业务拓展和经营升级,为长期发展奠定基础。美国优先股发行中金融行业发行的市值占比高达84%,在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资本筹措中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1]。我国的情况大致相当,6家优先股试点方案中银行占3家,发行规模1700亿元,占80%。为此,笔者认为,优先股将成为银行重要的融资工具,商业银行将成为优先股最重要的发行主体。

4.4优先股有望成为创业企业的最佳选择

国内外实证研究表明,风险投资中最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是可转换证券[4]。受创业企业自身融资需求和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优先股在创业投资中具有明显优势和重要作用[3]。对创业资本家而言,优先股既可以帮助其在创业企业经营前景不确定和与创业企业家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有效防范创业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又可以通过转换条款等的设计和安排分享创业企业的增长潜力或实现成功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优先股既可以解决创业初期债务融资困难的问题;又可以避免普通股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对其控制权的稀释。因此,优先股是境外创业投资的最佳选择[5];在我国优先股试点出台以前,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也被广泛采用。为此,笔者认为,优先股将在创业企业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成为创业企业家和创业资本家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宜信普泽.我国优先股试点的评析[R].2014,3.27.

[2]聂孝红.优先股在企业并购融资中的优势[J].公民与法,2011(2).

[3]丁楹.从美国优先股制度发展历程看中国转轨时期优先股制度的建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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