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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方式精选(九篇)

乡村治理方式

第1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精准扶贫 贫困县 乡村治理

一、引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高度重视解决贫困问题。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央采取了多种扶贫方式,每年向贫困地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面貌有了很大改观,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也为世界减贫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中国的贫困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相对贫困人口。目前,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老少边”区,这些特殊地区大多基础设施差、发展能力弱,扶贫工作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因此进入更加“难啃”的攻坚阶段。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对以往“大水漫灌”的扶贫开发模式进行了深化和拓展,制定精准扶贫战略。2013年11月,在湘西调研考察时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扶贫理念,后又经过进一步补充论述,成为现阶段中国扶贫开发的新模式,精准化也成为当下扶贫工作的核心内容。

精准扶贫的一大亮点是项目到村和措施到户,它是以村级扶贫规划为核心的,也就是说村庄和农户是精准扶贫最主要的瞄准对象。这就意味着扶贫工作与乡村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乡村治理状况直接影响着精准扶贫成效。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下,农村基层干部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处于权力末端的“最后一公里”。由于村干部掌握着扶贫信息,把持村庄内扶贫资源的分配权力,许多问题往往出在“最后一公里”之中。实际上,进入村庄的扶贫项目几乎都要经过村组织,没有村干部的配合,进村项目很难有效实施。由于自利性的需求,村干部一方面会积极配合扶贫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可能也会有意识地利用自身的职权优势,产生、、等行为,对扶贫范围和扶贫效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016年8月,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了第一批重点督办的九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主要违纪群体就是乡村基层干部。由此可见,乡村治理状况对扶贫工作会产生直接影响,可能会造成一些扶贫项目失败,甚至使扶贫工作陷入困境。因此,我们必须将贫困县的乡村社会治理纳入精准扶贫研究的视野,以精准扶贫为契机。完善乡村治理路径。

二、精准扶贫语境下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

精准扶贫的理念自2013年提出以来,经过三年多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从中央到各市县,顶层设计基本形成。它不仅是对以往扶贫工作方式与方法的调整,也是政府治理念与治理路径的创新。面对这种变化,贫困县的乡村基层组织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在承接精准扶贫政策和项目的过程中,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面临不少困境。

(一)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主体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现精准扶贫要强化社会合力、强化基层活力,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社会中的各种资源与精准扶贫有机衔接,这体现了精准扶贫的运作机制,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也就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吸纳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国家权力依托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与村民面对面,直接参与乡村扶贫治理,在迅速拉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乡村治理格局提出了挑战。精准扶贫要求贫困治理的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等之间实现资源协作,形成合作互补的“多中心治理”关系,这就意味着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应该是多元主体参与的格局。但是,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主要是“乡政村治”,乡村治理的主体仍然是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其他治理主体相对比较薄弱,对目前的乡村治理格局无法产生决定性影响,尤其是以农民为主的乡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地位模糊、处境尴尬。即使是现有的治理主体,相互之间在权力界定、职责划分、相互关系界定等方面的分歧与矛盾。也直接影响着乡村社会治理的效果。如何实现包括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等在内的不同治理主体间关系制度设计体系,提高乡村治理效率,是当前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的一大困境。

(二)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目标

精准扶贫不仅要增加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收入,而且还要满足群众对包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我国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个人等。各个外来主体给贫困地区带来了大量的资金、技术等资源。在目前的乡村治理模式下。由于农民一家一户经营的分散性,这些资源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干部的配合。但是,目前乡村基层政权公共服务能力弱化,不足以承接各种资源、办理公共服务。一方面是基层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债务负担重。农业税取消后,基层政权的财政收入大减,再加上“村财乡管、乡财县管”的模式。弱化了基层政权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一些乡村干部缺乏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意识。当前,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趋于多元化,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包括医疗教育、环境整治、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丰富文化等等,但是,不少基层党政组织在众多公共服务需求面前却处于“缺位”的状态。导致农民群众对乡村基层组织的认同率降低,这种状况对贫困县乡村治理是一大挑战。

(三)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方式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无论是资金还是项目,要达到预期的效果,都离不开目标群体对相关信息的准确和全面的了解,所以信息公开透明非常重要。扶贫政策、扶贫信息自上而下传播畅通,农民利益诉求自下而上表达畅通,以此实现政府与群众的良好互动。目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村民等不同的主体之间无法进行平等的沟通与协调,不能进行有效的协商与合作。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易使掌握权力的基层组织不能有效执行上级政策,从而出现一些不公正和乡村干部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易导致村民不能获得准确而充分的政策信息,其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加深各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很容易激化矛盾,使乡村治理陷入困境。

(四)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环境

要打赢扶贫攻坚战,到2020年实现全部脱贫,最关键的要素就是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精英人才。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流动,造成乡村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乡村精英流失严重,村庄缺乏发展与凝聚的核心,也弱化了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贫困地区尤其严重。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的投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贫困地区资源短缺的问题,却很难在乡村内部培养带动乡村发展的人才。人作为乡村建设的主体,在乡村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没有人,尤其是能人,村庄很难从根本上脱贫致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贫困――人才流失――发展缓慢――贫困”的恶性循环,对贫困地区的乡村治理是非常不利的。表现在:一是在贫困村,年轻人不愿意当村干部或者找不到年轻人当村干部,现有的村干部年龄普遍偏高,思想观念相对落后,很难在农村治理中发挥“领头羊”的作用;二是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的留守人口成为村庄的主力,他们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往往缺乏话语权,也缺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意识。

三、精准扶贫语境下贫困县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路径

精准扶贫给贫困地区带来生机与活力,精准扶贫实践中的好机制好做法,有效地提高了贫困治理的效率,对贫困县乡村社会治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精准扶贫工作是阶段性的,但贫困县的乡村社会治理是长期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以精准扶贫为契机,积极探索贫困县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路径。

(一)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格局

现代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实际上体现的是广大村民广泛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这就意味着乡村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共治的局面。但是,就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实践来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仍然是政府。其他社会力量,尤其是广大农民在乡村治理结构中长期处于一种“缺席”的状态,这种格局并不符合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精史銎洞蚱屏艘酝扶贫观念的束缚,引入包括企业、各种社会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等多个非政府力量,构成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扶贫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激发社会扶贫活力,提高整个社会对于贫困治理的参与程度。通过精准扶贫中这种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协作,既可以提高精准扶贫的效果,又可以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格局。实现乡村社会良好的治理局面。尤其是在政府引导下,大力培养和发展不同类型农村社会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既有利于农民抵抗市场风险,又有助于他们获取话语权与治理权,成为乡村治理不可缺少的主体。提升乡村治理的效率。

(二)提供完善的乡村公共服务

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基层政府的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从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者转变为乡村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也就是从“汲取”转变为“服务”;乡村治理的思维逻辑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乡村治理的目标是为乡村社会和村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种变化既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国情,也符合乡村治理的发展需要。

但是,农业税费改革,使乡村治理价值理念转变的同时,也是使乡村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特别是贫困村,村级负债较高,使得贫困地区基层政府乡村治理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贫困地区一般处于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生存环境恶劣等。受多方条件的制约,基层政府所提供的各类公共产品和服务严重不足。难以满足贫困地区群众在教育、医疗、经济、文化等领域发展权利的诉求。而精准扶贫具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属性,精准扶贫的过程也是向贫困地区提供不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通过精准扶贫,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协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以弥补贫困地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不足,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交通、水利、电力、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民生工程领域的条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三)确立多样化的乡村社会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不同于管治,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社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方式是多样的,既有协商、合作,也有妥协、退让,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各个社会主体通过多种方式互动,从而实现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秩序和谐。作为社会治理组成部分的乡村治理,其治理方式也不例外。但是,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是“乡政村治”,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情况下,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这就决定了在治理方式上往往是独断、对立、模糊的。精准扶贫的核心内容就是精准化,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参与主体的合作协商以及信息透明。乡村社会治理应该抓住精准扶贫这一契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增加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权。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开放性、共享性的特点,将“互联网+”与乡村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建立政府与民众直接交流沟通的网络协商平台,实现信息传递的畅通和透明,减少猜疑和矛盾,为乡村治理构建一个良序运行的环境。

(四)深入挖掘乡村社会自身价值

对贫困地区来说,大多时候是崇尚外来资源,却忽视了村落的固有资源,看不到乡村固有的价值,特别是乡村的文化价值,这既导致了长期的贫困,也使乡村社会处于无序状态。乡村的文化价值不仅表现在特色的院落、建筑等有形之物,更主要地表现在乡村所独具的道德舆论、民俗礼仪、家风民风、村规民约、生活方式等无形传统。这些约定俗成的传统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维系着乡土社会的良序运行。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口的流动、市场经济的冲击以及贫富差距的扩大,乡村固有的文化价值体系逐渐退化,而新的价值观念并未及时形成。传统乡村社会秩序被打破,不稳定因素增加,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挑战。精准扶贫不仅仅是物质帮扶,还要文化帮扶。借助精准扶贫,通过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深挖传统乡村文化价值,构建新时期乡村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治理作用,增强农民对村庄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高效化。

(五)夯实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

乡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开展全部工作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战斗堡垒,也是加强党同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乡村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能力直接关系着农村的发展。2006年农业税完全取消后,乡村基层党组织财力下降,可支配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基层党组织乡村治理能力日益弱化,服务群众的积极性不断降低。但是,基层党组织所承担的自上而下的任务和自下而上的诉求却不断增长。其结果必然是基层党组织与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远,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不满越来越多。精准扶贫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权力下放、资源下沉的过程,通过精准考核机制,让基层党组织权责匹配。通过精准扶贫,可以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尤其是借助驻村第一书记,以增加农村基层领导力资源供给为突破口,解决乡村基层党组织存在的“软、散、乱、穷”等突出问题,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时,通过精准脱贫还可以加强基层党组织与群众的联系,重塑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的乡村治理能力。

第2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 乡村资源 乡里制度 官绅共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中国自秦汉集权国家建立以后两千年时间, 封建专制主义下的乡村管理成为历代统治者所关注的焦点。事实证明,乡村治理模式的选择和治理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封建王朝的命运与兴衰。在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的农业经济除了养活庞大的人口, 只能积累下非常有限的社会资源。加之, 国家不可能开辟新的资源集中的途径,社会剩余资源全部来自乡村农业,这也决定了国家的资源来源必须从农业剩余中提取。从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当封建王朝发展到末期,官僚机构不断扩大和皇室贵族生活走向腐化奢靡时,都会加大对于乡村资源的压榨和获取,这使得乡村经济不堪负荷,人民生活日益困苦,激发王朝末期农民起义,加速了王朝覆灭。所以,在王朝新建之初,国家一般采取减少资源提取, 轻摇薄赋的政策, 使社会资源与国家力量形成良性循环, 有意识地控制国家机构的规模, 缩减王室和官僚机构的开支, 希望依靠从广大的社会提取较微薄的农业剩余, 以维持国家的生存,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但是,这种看似合理的保护和维持虽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乡村社会的均衡稳定,但是却也使得乡村经济无法实现经济形态的转型和经济总量的增长,最终跟不上官僚机构膨胀发展的速度,最终又使得王朝不得不面临必然灭亡的命运。

其实我们不难理解这一“怪圈”,当国家为了维持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资源关系,就会选择降低对于乡村资源的提取量,这就使得当时官员俸禄较低,导致制度性官员腐败。在我国古代社会,社会组织的发育一直趋向于停滞的状态,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组织的控制能力较低,所以难以实现对于官员的控制。当官员不仅仅满足于较低的俸禄时,他们便会加大对于乡里的盘剥,加重了乡村社会的负担。长此以来,也就必然导致了王朝末期乡村经济的逐渐衰败。乡村社会的稳定决定了王朝的兴衰成败,于是封建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乡村,制订了一系列针对乡村治理的制度和方法,这些制度与方法也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革。

二、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

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于乡村资源和乡村社会的管理,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也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和变革,形成了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其治理模式也逐渐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

(一)乡官制模式——官方主导时期(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

乡里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而乡官制则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 的窠臼。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并享有俸禄品秩。同时,在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

(二)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官绅结合时期(隋文帝开皇十六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时期。这一时期,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乡村权力越来越多地被上调到更便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

(三)职役制模式——士绅主导时期(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则是从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在唐宋时期我国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将其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于是封建专制更加强化,地方乡里自治的色彩日趋淡化。

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乡村治理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线,结合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与特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变迁体现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三、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特征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后,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是以宗法观念来对于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通过税收来集中乡村社会资源,通过科举制度将文化和知识联结起国家和乡村社会,使得正统封建理论在乡村社会思想领域占绝对领先和主导地位,逐步使得乡村社会成为半自治化的政治经济实体。

(一)皇权与绅权相结合。

费孝通先生在曾在《中国士绅》一书中提到中国权力的运行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政治” ,即指人们可以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相平行的轨道进入到不同的层级社会系统,并且不同权力和权威分别在两个系统进行内部循环,具体来说也就是皇权与绅权的有机结合在一起,皇权在上层社会内部循环,绅权在下层社会发生作用。

士绅官僚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阶层,他们在经济上拥有土地,在政治上通过考试和捐纳等方法成为官僚。按照权势和职责也可以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但对乡村治理产生主要影响的则是居住在乡村的下层士绅。士绅在行政官员眼中非常重要,可以与地方官平起平坐。官吏倚重士绅辅助,以方便行政,同时也害怕他们带领民众对政府产生威胁。所以士绅作为特权阶层,在法律以及赋税徭役上都享有一定的特权,一旦他们犯罪则不受刑罚处置,并在税赋征收中获取利益。但是同时,士绅们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作为本地的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进行博弈;在社会方面,他们承担着一系列公益活动,为当地居民排解纠纷,组织兴修公共工程等;在文化方面,他们弘扬儒学教化乡里,有时还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物。

(二)皇权与族权相结合。

在我国古代乡里组织往往与宗族组织相结合在一起。同一宗族之间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宗族之间互非常强。宗族内拥有共有财产以保护族人的利益和资助宗族子弟教育。为了巩固宗族内部的关系,加强宗族在当地的地位,宗族内主要以土地和姻亲关系相维系。在一个宗族内部,设有族长,并立有族规。族长是一族的控制者,拥有一定的特权,可以依照宗族家规管理本族内部事务,解决宗族内部纠纷,惩罚违反族规者,对本族人实施福利救济、传承本族文化并代表宗族与官府交涉,以维护本宗族利益。

由于我国古代乡村是以宗族聚居形式存在的,宗族内部关系稳定与否也就关系着乡村社会的安定。所以,在我国封建社会,在乡村社会中较有权势的宗族往往受到了皇权的认可,这也进一步使基层行政组织和宗族组织相融合。

(三)司法控制与宗族管辖相结合。

长期以来, 学术界有一种主流观点, 认为中国古代的官治行政以县级政权为终端, 即所谓的“王权止于县政” ,县以下之广大乡村社会,统治者采无为而治之策, 听民自为、自营。因此, 对于乡村的社会成员来说,国家的法律基本不起作用。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古代的政治权威确实将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当作农村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国家法律在乡村管理中所产生的价值,比如当时“ 鸣官”、“送官治罪”的现象的存在。我国古代社会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法律对乡村进行控制时有其独特的方式,即调控主要以人为对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乡民进行制裁, 进而达到维护乡村正常秩序的目的。村民往往不是求助于正式的司法制度本身,而是求助于这种法律之外的团体和程序。若村民们发生一般性纠纷, 通常他们也不直接寻求国家法律来解决, 而是首先求教于宗族等传统性社会力量。只有当族内的权威人物和机构不能处理, 或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时候, 才会选择“ 鸣官”。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乡村治理中,司法控制与宗族管辖之间是密不可分的。

(四)乡绅有限自治。

由于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村庄之间相互隔绝,因此,皇权无法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 只要乡绅能够服从国家管理,他们在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之后,则可以获得有限的自治权。当然,国家也始终注意宗族势力的消涨,防止宗族势力越过国家能够容忍的低线。因此自汉朝以来,中央政府就对宗族势力保持警惕,一旦宗族势力过于强大,国家就会对其进行打击。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乡绅自治是“有限的”,即这种自治是在皇权的制约与控制下运行的。

综上,我们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和对于其特点的总结中可得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作者: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注释:

彭勃.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古代传统的中西比较[J].新东方,1999(5):43.

唐鸣 赵鲲鹏 刘志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历史变迁[J].江汉论坛,2011(3):69.

王宇翔 陈建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40.

第3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人民公社体制终结以后,乡政村治模式在中国农村凸现出来。这有利于国家基层政权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有助于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调动蕴含在 乡村中的巨大能动性 ,提高基层农村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促进三农问题的稳步解决。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实际上的“乡政村治”模式存在各种问题,如职权不清,职能错位与缺位。这会影响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在体制、法律层面对当前的“乡政村治”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 我国乡政村治模式的产生

我国在 l958—1983年期间,实行了长达 25年的人民公社模式。人民公社是一种党政不分、政企合一的模式。它把农民的自主权利几乎剥夺殆尽,极大地压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导致农村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生活贫困。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原有的人民公社模式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因而在l982年l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 95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83年 1O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根据这一规定,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于是乡镇政权建制在全国农村重新恢复。之后,l987年 l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又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 l988年6月 1日开始试行,于是在全国农村基层普遍地建立了村民委员会。至此“乡政村治”的政治模式完全代替了人民公社“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的模式。

在我国,“乡政村治”是作为“村民自治”的现实表现和应然选择被提出来的。“乡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行政性和集权性,是国家基层政权所在;“村治”则以村民意愿为基础,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由村民自己处理基层社会事务。从权力的来源和功能看,农村社会的“乡政村治”的格局是由两种不同的权力构成的。一是 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乡镇工作人员领取国家薪金,并对上级政府负责。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力,其功能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方式对社区加 以自我管理。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一方面肯定了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两种不同的权力载体;另一方面强调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即指导 一自愿接受)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即命令 一服从)的关系。其立法 目的是希望改变过去政权直接指令和干预农村、村民事务的做法,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职能适应新时期行政权调整的需要,把属于村民自己的事务交还给村民自己解决。

二、乡政村治模式存在的现实问题

乡政村治中的“政”与“治”都具有行政性,使乡政与村治之间发生权力的交叉,“侵权”与“越权”难以避免。特别是在法律对村民自治的范围确定如此宽泛的情形下,乡政难免干涉村治,村治也很难不承担乡政下达的任务。乡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的职能,不能仅仅依靠对村委会的“指导”,它必须“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显然仅靠村委会的“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并不对政府负责,政府无权对其下指令,乡政府只能直接把行政指令传达到村民。事实证明这是不可能的,结果,乡政府对村委会不得不“侵权”。

另外,村委会要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仅靠村民的授权显然也是不行的,它必须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但这又超越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授予的村民自治权利。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催粮要款都必须由它来完成。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等任务相比,这些都是硬指标,村委会的精力往往主要放在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上。村委会的考核与评价又是由乡镇政府进行,从乡镇政府的角度考察村干部,首先考虑的当然是对乡镇任务的完成情况。不少村干部还从乡镇政府领取一定的补助。这些都违背了乡政村治模式设置的初衷。

正是由于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导致目前我国的农村基层管理在很多地区出现了“上面管不 了,下面管不好”的尴尬局面。这一局面的产生背离了政策设计者的初衷,也违背了村民自治内含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原则。同时,这又使得村民自治中最核心的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受到了侵害,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信心和发展地方社会经济的积极性。所以对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乡政村治模式进行优化就尤为必要了。

三、对目前村民自治模式的优化策略

从国外的经验和国内当前乡政村治模式面对的窘境上看,农村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应该是乡政和村务的合理分权与制衡。

从国家和社会关系发展的历史看,“乡政村治”格局有其历史合理性。它有利于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既实现有效的国家管理,又不至于压抑社会的自主性和活力。但是,“乡政村治”的格局和体制违背了村民自治权的基本法理和村民自治立法宗旨。在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乡镇管理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和推动,是非常必要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没有政权管理只有政权指导的村。没有乡镇政府管理政务和指导村务,村民自治不仅很难有效运作,而且容易受社区和小团体、派系村民私利的驱动,可能成为超越国家法律的元序村。

从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发展看,科学合理的模式应该是乡政与村务的合理分权与制衡。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机关权力和村民自治权限是促使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的重要环节。村在乡镇的管辖范围内,应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各自的行为,以明确哪些属于合法的政权管理行为。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乡镇政府办理的事项,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在具体实施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l、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理顺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创造村民自治的良好环境。首先顺应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转变乡镇一级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搞好农村公共服务。乡镇政府不再是被动地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不再是农民利益的对立者和侵害者,不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收缴农业税等事务上乡镇政府的职能将主要是协调处理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关系和遇到的问题,进而彻底理顺与农村党支部农村村委会的关系,理顺与农村村民的关系,保证农村社会治理的健康运转。

其次,明确农村党支部和农村村委会之间的职能划分,实现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两委关系”和谐。不能用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来代替村委会,不能用两委会议来代替村民大会。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能体现在对村中大小事务的把持上,而更多的要体现在对村民自治的监督上。要把党支部从村中大小事务的把持中解脱出来,重点行使监督职能,特别是要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

2、探索卓有实效的方法,在真实、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四民主”上下功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成了我国村民自治的基石。在实际工作中,只有让四个民主的政策设计融入到农村基层组织的各个政策实施层面,才能使村民自治真正发挥其内在的优越性。首先,在民主选举中,要真正做到村民直选,弱化直至淡出乡政府对村干部的指派。同时,采取具体措施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严肃处理部分地区出现的贿选舞弊等情况,使村民能够真正选举出自己认可的村级干部领导。其次,在民主决策的产生中,要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 日常工作。对决策的事项事先向村民进行具体细致的宣传 ,对决策做出的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对决策的实施情况及结果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最后,在村政村务的具体运作中,要时刻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克服管理官僚化、个人化、威权化,走上民主化、集体化、人性化的轨道,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保证村民的知情权。

3、在现行既有条件下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盘活农村经济活力。农村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反过来,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也能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良性前进。“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收入不能快速增长的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的良性治理,必须从如何实现城乡、工农统筹发展着眼,从全社会共同富裕上思考,以富裕农民为宗旨,快速增加农民收人既是前提,又是目的和结果。农民富足后会对政治权力更加珍视,对村民自治会投人更多的热情。如果农民整天忙于应付温饱,是不可能对村民自治有太多的热情的。

4、以政策调整为主线 ,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持与反哺的力度,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和谐与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转。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所需要的大量投入,一直是乡镇一级政府向农民征收来承担的,这种增加农民负担的农村社会治理是不合理的。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和谐与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转,必须以政策调整为主线,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持与反哺的力度,国家财政、省市财政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的投入主体。一方面这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是还历史对农村和农民的欠账。目前看,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费用的支付,不能再把这块包袱放在乡镇政府身上。村民自治如果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良性运转的村民自治是无法实现的。

总之,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合理模式,仍在不断地摸索与调整中,要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又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地方发展的治理模式,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运行[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l997.

[2]潘嘉玮,周贤日.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M].北京:中国人大学出版社 ,2O04.

第4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更是一项关系民生民本的系统工程。结合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实际,从乡镇和农村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实现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思路和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l生互动it1。十七大为全面推进基层管理方式改革和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是这些年农村基层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转型时期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的需要非常迫切。

一、当前基层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

乡镇行政管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行政性和集权性,村民自治以村民意愿为基础,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委会不再是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下级组织,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界定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两者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这一点上是相通的。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制度规范、观念意识的影响和制约,二者又会产生不协调乃至严重的冲突,制约着乡镇管理职能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1.从基层乡镇来看,对如何有效指导村民自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直接干预,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我国实施已经有十多年,但有的乡镇政府在工作中仍把村委会当作其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习惯于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干预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表现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人、财、物等属于村委会管辖事务的干预,如很多地方广泛开展的“村账乡管”制度。

二是间接干预,村党支部或村委成了乡镇政府的代言人。通过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在相当的领域挤占或侵占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小区治理功能。在具体事项中,往往通过直接插手包办村务来控制影响村委的工作,而不是发挥思想政治、组织的优势支持村委会开展自治活动,导致有的村民认为现在农村是党支部自治,而不是村民自治。

三是基层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村民自治的发展不适应。一些乡镇干部传统的“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为民作主”思想已经形成思维定势。“官”管“民”的意识在一些干部头脑中积淀很深,他们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位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层次上,担心村民“自治”以后会出乱子,在具体工作中不知如何依法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或存在一定畏难情绪,不知如何下手,没有正确发挥出乡镇的指导、帮助作用。

2.从农村来看,对如何实现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集体经济自我造血能力薄弱,无实力自治。集体经济薄弱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能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村级组织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少村出现了“五难”现象,即干部队伍难稳定、农村工作难开展、干群关系难协调、上级任务难完成、农村社会难稳定。很多农村除了乡政府所在地外,9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自我创收能力相当薄弱,有的村从账面上看实力很强,实际上集体经济来源于上级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康庄工程建设等。

二是村委会自主睦不足,无能力领导自治。有的村委干部当选后,不是依法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和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村土地和其它财产,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谋私利,完全听命于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

三是自治程度的限制性。不少制度、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停留在制度条文层面。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务一事一议等,不少村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者平息民声而不得不公开,完全没有村民自治的理念。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大会、村务恳谈等制度成了摆设。

二、制约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原因分析

1.法制建设还不适应实践的需要

村民自治虽然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村民自治的具体领域还存在着不少无法可依的现象,立法建制的任务还十分繁重。《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裁量权。

2.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不配合自治

主要表现在村民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契约和合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在农民思想深处隐藏着浓厚的“清官”和小农意识,希望“包公式”清正廉洁的干部为其操持公共事务,而他们自己则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经营家庭经济、实现发家致富。对农村公共管理,他们认为这是干部和政府的事,敷衍了事,除非利益受到损害才会认真对待。

3.基层干部的组织引导能力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乡镇干部调动频繁,许多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政策法规不熟悉,对如何处理乡村关系不了解。这些年来不少地方由于经费缺乏,放松了对村级干部特别是新任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的学习培训,许多村委会干部不知道怎样做才算正确。税费改革后,许多农村县、乡、村债务问题浮出水面,基层得到的转移支付不仅少,而且不及时,农村“一事一议”难开展。这些也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4.基层“过分自治化”

实际上,现在越来越多的村委会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干预。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不必必须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所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有意识地激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导致乡镇政府成为“矛盾的焦点”。

三、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路径思考

基层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是农村基层治理要达到的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目标。乡镇的依法行政搞好了,能为村民自治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村民依法自治搞好了,也有利于乡镇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坚持把乡镇依法行政与村民依法自治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良陛互动的新局面。

1. 树立现代政府理念,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政府管理权与群众自治权的有效衔接

一方面,乡镇政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现代政府观念和意识,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提供服务和制定规则上,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切实推进“依法治乡治镇”进程,把“依法治村,村民自治”推向深入,真正实现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提高干部和基层群众的素质,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与自治理念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2.规范乡镇政府职责和权限,理顺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凡属于村民群众能够自己办理的事情,就应当放手让群众按照自治的方式去办,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其自治范围。要规范乡镇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方式和帮助的内容、时限,规范村民自治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方式以及工作经费保障。对于本属于乡镇政府,但村民自治组织做起来更方便、更有效的工作,必须建立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制度。一是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村民自治法》。通过立法程序,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健全民主管理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办。二是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无论是乡镇行政管理,还是村民自治,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其行为,明确哪些属于正常的政府行为,哪些属于不合理的干预;村民自治既要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又必须接受正常的乡镇行政管理。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的衔接起来。在确定村委会的职权时,应该赋予村委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乡镇政府非法干涉时的抗辩权,以此来制约乡镇政府的行为。所以,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是促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的重要环节。

3.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和完善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促进乡镇政府指导方式与村民民主管理机制上的良性互动

乡镇行政管理除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当在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尊重农民和村庄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推进乡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实行乡村“共同治理”。一是推行乡镇干部“一线工作法”:乡镇干部要在一线服务,问题在一线解决,形象在一线树立,情感在一线培养,政绩在一线体现;二是充分尊重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权利,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方式,以思想教育、利益驱动等方式积极引导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在实践中可以尝试签订“自治协议”等方式,由基层乡镇政府与村委签订自治协议,积极推进自治良性互动;三是强调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精神,可以通过“民主法治村”建设等载体,积极指导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学习民主,运用民主,推动基层民主管理的实现;四是对村民自治的运作进行必要的督导。在现阶段,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尚不健全,功能尚不完备,村民的参与能力和作用有限等情况下,完全依靠自治的力量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显然比较困难,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运作的督导十分重要。如在村务管理中,由于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限制,村民难以实施财务监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行乡村二级监督管理制度,这样除了可以发挥村民监督作用外,由乡镇政府对村财务实行监督和检查,可以使村民自治通过乡镇政府管理的必要督导得以正常运作。相应地,应该引导村里建立村民监督委员等监督机构,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并列,由村民民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改变以往在村两委领导下实行监督的机制。

4.深化机构改革,培育各种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乡镇政府社会发展职能与村民自治外部环境上的有效衔接与良性生互动

第5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原则;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32-02

研究美丽乡村建设及治理,难点在于治理。因为治理关系到美丽乡村建设由谁组织,有谁参与,如何建设,如何持续发展的问题。在当前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农业生产效率仍较低、农村党组织战斗力普遍不高的背景下,构建美丽乡村的治理体系难度不小。

一、乡村治理的概念

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现代含义兴起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西方经济学,后来,治理理论从企业管理层面引入国家管理层面,赋予了其新的内涵。1992 年世界银行的年度发展报告对治理的解释,就是“运用权力对国家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权力主体不仅有各种政府组织,还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种利益相关者。”[1]由此可见,治理是指政府组织、社会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以及社会成员等利益相关者基于共同目标,参与、谈判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治理是以参与者的共同目标为基础,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治理的方式是参与、谈判和协调,治理是一项持续互动的过程。詹姆斯・罗西瑙说:“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2]

改革三十年来,我国农村社会日益开放、流动、多元化和复杂化,农村的村级组织以及乡镇政权组织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组织和政权也面临重大的调整和转型。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推进步伐加快,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聚集,对小城镇的组织、管理、服务及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创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完善乡村治理结构,理顺镇乡村及农村党组织、村委会、社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本文所指乡村治理,更多落实到美丽乡村建设推进的具体事项层面,通过建立相关的管理机制,以协调的手段联合不同责任部门、村民,有序开展美丽乡村的建设工作。就目前研究现状而言,学者们大都认同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化的管理过程。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于乡村政府并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围绕公共权力和资源有效配置展开的活动。其中,乡村政府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为乡村建设提供动力和支持。

二、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从理论建构转向实践应用,需要建立坚强有为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不断积累提升治理能力,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乡村治理的核心是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我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任何时候不能改变。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乡村治理的途径是管理服务创新

当前,以服务为取向,重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成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农村社会服务需求的一种理性选择。要既发挥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发挥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还发挥村(社区)群团及经济社会服务组织的补充作用,有效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镇延伸覆盖。

(三)乡村治理的基础是健全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是人民行使民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事务、公益性事业的自我管理水平。

(四)维护农民的利益是乡村治理的保障

当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农民经济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着重明晰股权或份额,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努力使农民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还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盘活用好存量资产,确保集体资产有稳定收益,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三、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要求,国家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农业部颁发农办科[2013]10号《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3],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治理体系构建是建设的重点,出现了江苏苏州永联村构建的“三位一体、共融分治”的治理模式,浙江诸暨着重于社会综合治理的“枫桥经验”,江西安远版石镇建立的社区理事会,山东诸城农村社区化管理,河北定州的“421”工作法,江苏邳州开展的“四权”建设等乡村治理典型。

(一)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构建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是保障目标实现的重点难点,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村级党组织建设,选拔好党组织带头人,建立健全村级配套组织,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成为构建美丽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

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重点建设:一是优化村级党组织设置。村级党组织要适应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尝试将区域相邻、能够互补带动的村与村、村与社区、村与企业党组织合并,探索设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一批组织共建、资源共享、服务共办的区域性农村社区党组织。二是实施党建带社建,形成村社共建。在社区建设较完整的农村地区,可以深入推进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工作。村党组织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合作社要发挥为农服务的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网络优势,通过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兼合式”党组织,形成村党组织领导、合作社参与的工作格局。三是健全村级配套组织和监督机构。加强共青团、妇代会等群团组织建设,依法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健全完善乡村治理运行体系

构建高效的运行体系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可行、精实管用的原则,做好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规范运行程序,严格依法治村,切实提高乡村日常管理和民主建设水平。首先,必须健全完善村级工作制度。明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地位、职责、作用,完善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决策的内容、程序、办法。其次,完善村级事务决策制度。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落实村级资金、合同、账目、公章“四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内容、方法,规范财务开支和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等程序。再次,健全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行“阳光党务”“阳光村务”“阳光财务”,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提高村级事务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三)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监督体系

美丽乡村治理监督体系包括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工作监督、纪律监督,村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自我监督,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目的是促进制度落实、规范干部履职尽责行为。一是推行目标承诺和业绩公示制度。各乡镇街区要指导各村实际,制定并公开任期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业绩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推行述职评议和民主评议制度。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评议。四是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全覆盖、严审计,稳公开、慎处理,重监督、促规范”的原则,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乡镇街区在届中和届末各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吸纳村民代表或相关人员等参与,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四)健全完善乡村治理保障体系

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就是实现业兴、家富、人和、村美。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事业保障体系。第一,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乡村治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财政扶持,增强财政投入。近年来,中央在公共财政投放方面一直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投入向三农倾斜,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4]。第二,合理配置村镇需要的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新型职业化农民培训的重心下移。第三,不断改善村镇医疗设施与条件,重点建设好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四,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第五,加强村镇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总之,我国乡村治理的变化与发展,大致上经历了“礼治―理治―法治”的变迁过程[5]。在美丽中国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与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正在施行的“乡政村治”社会治理模式在新常态下面临诸多挑战,必须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新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沈荣华.地方政府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 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Z].2013.

第6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善治

一、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乡村“士绅自治”模式

中国古代“乡”并不能作为国家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不能将其看成国家政权行政组织,而只能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自发组织,即所谓的“皇权止于县政”,县为最基础的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自治。在古代乡村中传统的家族、乡绅或地方名流在其社会秩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乡村自有一套相对独立于“皇权”的“族权”,二者以此形成了两个互不干涉的秩序中心。其中“皇权”的整合意义只是一个文化象征,拥有实际管辖与治理权的是地方“族权”,可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自治”模式:在皇权与绅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委托-农村控制体系。

(二)民国时期的“乡政治理”模式

清末民国时期,在民族救亡与现代化的召唤之下,国家政权企图在乡村社会建立自己的基层组织,将国家正式权力伸延到乡村社会内部。民国政府试图从法律上界定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对乡村进行新的分区编乡,打破封闭自治的村落社会。民国政府的乡村治理以行政化为特征,表现为“乡政治理”,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造成了对于农村和农民的过度掠夺,在强权和暴力的统治形式下,乡村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

(三)建国初期的“政社合一”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开始致力于中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的根本性改造,为了加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在缺乏外部经济援助的情况之下,上层政权确立了以为主体的集体经济模式,将党务渗透到具体的组织工作环节中,形成“政社合一”的乡镇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为工业化体系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国家全面控制的统治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当时中国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农村,其平均主义导致农民丧失了积极性与自,阻碍了乡村正常的民主化进程,由于户籍流动的禁锢,形成了城乡二元化对立社会结构,妨碍了乡村发展的进程。

(四)中国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也进行了配套的改革。现行乡村治理趋于行政化与自治化并行,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建立乡镇基层政权,延伸国家的行政基础;另一方面在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培育基层民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农村管理的自主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开始遇到一些新的困境,如政府权力缺乏规范,影响农民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选举、任命;乡镇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定位不清晰,以及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不科学,干部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二、乡村治理“善治模式”的构建设想

有学者将“善治”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六个方面,基于上述中国整理善治理论的理解,结合中国现有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治理模式的一些设想:

(一)在乡村治理模式重构中强调“合法性”

即: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明确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首先,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理清二者的职能权限。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乡村治理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以及管理权限,使政府正确行使其公共权力。同时要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应当完善并协调乡村运行机制。乡村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中,其中最主要的有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规民约制度等。现阶段,在全国农村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村运行的机制,使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真正得以实施执行,规范乡村治理的行为,保证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发展失衡,城市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成型,社保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但是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却较为滞后,城乡社会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要统筹城乡发展,加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财政投资,鼓励、支持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等。例如,可以借鉴的一些做法是:通过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科学开发自然资源、充分盘活存量资产,大力兴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物业经济、有效实施资本经营,提升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组织等多种途径,拓宽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实施农村地区区域交通网、现代信息网、供水排污网、商贸流通网、卫生健康网、文化教育网、就业保障网和社会综治网等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设连锁超市、农资供应、计划生育、就业培训、村落文化、民防调解、村务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村级公共服务和活动中心。

(三)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构建“以人为本”的服务型基层政府

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是政府改革与转型的重要目标,也是政府实现基层治理的有效保证。根据“善治”理论的思想,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集中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基层建设等方面,应当突出“指导”和“服务”这两个核心要素,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可以借鉴的做法是: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观念,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各种组织以及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执政理念等。例如,在保留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前提下,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把一切以满足农民的各种需要为根本点和出发点,为农民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包括农民最为需要的信息、技术、资金服务等。政府将乡村问题内部化,让基层化解自己衍生出的问题,建立各式各样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让组织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办事。精简机构,发展第三部门,加强社会组织的盈利能力等。

(四)优化乡村管理中的人力资源,提升农民素质与技能

第7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乡村旅游;地方政府行为;乡村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03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4-0087-04

中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之中。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推动乡村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提供了方向和选择。乡村旅游发展作为推动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及加快城乡一体化、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探索乡村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现代化,必将为推动乡村生态型区域治理、加快后现代化乡村治理转型、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思考。

一、乡村旅游治理基础: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主体现代化为基础。治理主体是由政府行为中具体的个体或群体构成,突出表现为治理中的领导实体。但是,治理中的个体、群体或领导实体并不等于政府行为治理主体,只有通过程序化的政府组织才构成政府行为治理主体,治理主体现代化必定是“政府组织这个治理主体逐渐向组织结构科学化、组织功能专门化、组织程序高效化及组织规范优质化的转换过程”[1]。实现乡村旅游发展中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需着力推动地方政府组织优化、结构序化。

要推动乡村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地方政府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在整体上有横向与纵向之分,横向平衡分化要求地方政府将部分旅游管理职权逐步向市场及社会分化,既要在治理模式中保留政府主导因素,又要在公民社会培育中增强市场主体及社会功能。伴随乡村市场主体扩大,乡村居民参与性增强及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由政府推动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将逐渐过渡为市场推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旅游治理模式,加快构建多元共治乡村旅游发展格局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如图所示)。

乡村旅游发展需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基本原则,要从自身资源特色出发,坚持以乡村旅游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乡村旅游与乡村市场有效对接,地方政府旨在履行好乡村旅游协调、立法、规划等职能,维护乡村旅游市场,引导社会参与,促进有序竞争。纵向层级分化即推进上下级政府的职权分化,逐步将乡村旅游发展权限还权于基层治理单位,推动乡村旅游生态型区域治理。美国、加拿大、英国、奥地利等国家,在乡村旅游发展初期赋予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单位更多乡村旅游发展职能,极大提高乡镇、村社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活动场所是在乡村社会,广大乡村社会集聚着大量旅游资源及内生发展力量,乡村旅游发展必将催化着乡村治理重构,重构后的乡村治理又持续推动着乡村旅游发展。让乡村旅游发展回归于基层治理本真、还原于基层自治单位及村社共同体运作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催化乡村治理重构的现实选择。

要优化乡村旅游机构职能设置。治理理论认为,良好的治理状态即“善治”要求国家权力向市场及社会回归,但这种回归并不是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零和博弈,而是力图在动态合作中共享公共资源的权力分配[2]。从而指出了政府组织需要通过创新形式构建多元主体的协作关系,优化多样功能的职能设置,促进政府行为治理多元主体并存、多样功能发挥。在乡村旅游不同发展阶段及条件背景中,要着力推动科学化机构设置及专业化职能分工。当前,随着乡村旅游市场化、社会化推进,有必要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一个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组织,充当发展乡村旅游业的筹资机构、技术咨询机构、信贷服务机构、土地开发与销售机构。20世纪60年代后期,韩国的“观光公社”、墨西哥的“福纳多”等乡村旅游发展半官方服务组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克服了乡村旅游业发展中的重重困难,为本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和扶持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机构,有利于加快社会资本集聚,多渠道筹集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应用所筹集资金对购买土地进行开发,通过变生地为熟地,使交通等条件便利后销售给旅游开发商或旅游企业,对于培育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拓展乡村旅游发展空间,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及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乡村旅游治理支撑: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技术现代化为支撑。就历史发展观而言,乡村社会变迁不是单纯生产力直线发展所致,而是由乡村社会有机体的网格化多向作用所为。但是,网格化作用不是直接发生,而是以相应行为技术为支撑。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需通过相应行为技术打破乡村治理的封闭性,促进人口与资本流动,逐步将乡村经济整合到国家经济共同体中,加快推动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特征、村民身份为基础的传统乡村治理向以开放为特征,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现代乡村治理转型。

要推动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是一种发展状态、文化转型、价值提升,现代化的核心在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人的生活、素质及社会关系现代化。追求乡村旅游经济有效、代际公平、环境友好型现代化发展,人既是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更是终极目的,推动人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现代化是加快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的根本。为此,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一个更快的知识及技能积累率,知识技能的应用和推广是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因子。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知识生产和扩散及人力资本的积累中来,推动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当前,要积极推进寓管理于服务的乡村旅游管理服务架构,加快高、中、初级和乡村旅游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切实提高乡村旅游企业和乡村居民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要有计划针对乡村旅游部门管理人员,旅游饭店、旅行社和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在更高层面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经理人职业化及职业化经理人形成。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乡村居民的参与面不断扩大,在各大景区家家开饭店、户户设旅馆成为一大趋势,“野导”拉客、居民宰客是景区的一大弊端,加大乡村旅游服务培训力度,规范乡村旅游服务行为势在必行。

要推动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随着乡村治理变革,乡村旅游发展正经历着由资源导向到市场导向再到形象导向转变,乡村旅游形象是“旅游者对旅游地综合性、概括性的认识和印象,是公众对旅游地所有产品、服务设施的综合感知”[3]。乡村旅游形象导向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行为技术现代化,核心在于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推广,重点在于代表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切实把握活动性、舒适性、人文性、现代性乡村治理需求。首先,要以自身资源为基础做好形象定位。乡村旅游资源决定乡村旅游形象,乡村旅游形象持续影响着乡村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形象作为自然资源条件状态下的主观能动性产物,更加尊重自然与文化的异质性,倡导人们在认识自然、保护自然、享受自然中促进旅游促销。其次,要以乡村旅游市场为导向开展形象推广。要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中发展乡村旅游市场,充分体现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性、地域差异化、经营分散性、形象整体性等特点。如我国香港特区坚持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开展旅游促销,欧美地区也采用传统的东方宣传色彩开拓乡村旅游市场。再次,要以乡村意境营造为内涵促进形象提升。意境形象体验是人在感知基础上通过情感、想象、理解等审美活动获得的内在美,乡村意境是乡村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种生产生活要素积累和沉淀[4]。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要围绕独特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通过表演性、民俗性、群众性、参与性乡村旅游活动开展,有效促进乡村旅游地情景交融、意境提升。

三、乡村旅游治理条件: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是以治理环境现代化为条件。伴随着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行政生态必然向生态行政嬗变,推动生态型区域治理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价值及目标追求。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要着力推动政府的目标政策、法规体制、机构职能、能力建设、文化理念等诸方面生态化。

要实现自然环境现代化。生态行政学认为,行政系统应积极主动适应于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而不是设法改造自然生态系统以适应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自然行政环境现代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高度体现人类归属性生态价值进程、旨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乡村共同体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当前,乡村旅游发展在“反现代化”行为条件下,往往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而增加社会成本,滥建房屋、大兴土木、游人过多、土地流失等,难免导致植被和自然环境遭受破坏,带来外部不经济性影响。为消除或弱化乡村旅游发展中外部不经济性,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生态型区域治理现代化张力。要统一规划、提升地方政府环保立法的预见能力,对潜在的生态资源预先立法保护,建立景区卫生环保体系,提升地方政府环保工作能力,建立环境监控机制,防范乡村环境恶化,回应村民抵制情绪。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经济重要因子,旅游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人口与资本的流动,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必然会要求加快乡村治理格局提升。当前,迫切需要将地方政府生态管理职能进一步将环保职能延伸到村屯,强化乡村旅游生态教育,倡导健康文明旅游行为,加快确立生态效益型价值理念,斧正传统生态行为,切实使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村民和游客自觉行为。

要实现人造环境现代化。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体现价值与规范的统一,社会动员性及同化性凸显生态型区域治理现代性或后现代性张力。根据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弗雷德・W・里格斯(FredW・Rjggs)关于“非均衡政体”棱柱社会认识,在未完全商品化、社会化、市场化,各种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及个人地位等因素仍然强烈影响的“集市――有限市场”型社会里,沟通网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动员性”和“同化性”,利用现代技术推进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势在必行。广大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是一个由多元公共空间缔造的集合体,乡村旅游经济体现为“集市――有限市场”型经济结构,家族背景、宗族势力、裙带关系、社会威望、、地缘亲缘等因素无不影响着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及履职功能发挥,推进乡村旅游行政环境优化、促进生态行政能量交换平衡是实现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必然选择。要建立勤廉监督机制,规范乡村旅游市场,勤廉监督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规范乡村旅游市场旨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导向型嬗变,最大限度防止乡村旅游中公共权力腐败及市场失灵。当前,需要将家庭旅馆、家庭饭店、村社导游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避免拉客、宰客、市场混乱等现象发生。如日本政府为推进乡村旅游饭店业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分别于1948年和1949年制定了《旅馆业法》和《旅游旅馆促进法》,使本国旅馆、饭店进入规范化管理。要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村民有序参与,参与性是治理变革的内在要求,居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合乎目的性及规律性的统一。当前,需要加快制定乡村居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法规性文件,从法规上引导乡村居民有序参与乡村旅游发展中来。要建立乡村旅游发展合作共赢机制,西方多数国家如1992年美国的“理解备忘录”、1995年芬兰的乡村政策委员会,通过成立乡村居民、与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村旅游企业的联席会会议制度,在更高层面推进乡村居民、政府、旅游企业的互惠共赢。要强化设施服务,促进农村社区化发展,基础设施服务建设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要求,乡村社区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乡村旅游地基础设施服务建设必须以社区理念来打造,通过乡村社区化治理模式促进乡村旅游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发展。要推动区域联合发展,实施文化治村,“治理是一个权力运行多向度的,包括横向互动和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5],“政府间的横向合作普遍促进相关区域内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改善,从而使相关地区的整体效应得到提高”[6]。地方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目标认同基础上应着力建立良好的府际关系,着眼强化“心治”模式,推动乡村社会政治符号系统形成。通过协商合作、联合行动、人文化成等项目载体推进,加快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中区域生态型公共治理。早在20世纪30年代,一代教育宗师宴阳初先生就提出“文化治村”思想,强调以文艺教育救“愚”,以生计教育救“穷”,以卫生教育救“弱”,以公民教育救“私”。乡村旅游发展要始终伴随乡村文化及乡村社会政治符号系统建设有序推进。要做好乡村旅游地文化体系梳理,努力寻找乡村精神文化主线,充分挖掘民俗文化内涵,促进乡村文脉提升;要加快构建廉洁高效乡村行政文化,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服务性、民主性、公正性、有效性、责任性、创新性、法治性行政文化理念形成;要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乡村旅游文化,突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引领,以“礼、读、耕”文化建设为导向,赋予乡村旅游发展及乡村文化建设全新内涵,增强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现代化张力。

参考文献:

[1]刘 丹,等.政府行为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功能研究[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8:296.

[2]高秉雄,张江涛.公共治理:理论缘起与模式变迁[J].社会主义研究.2010(6):110.

[3]匡 林.旅游业政府主导型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224.

[4]刘 娟,钟 伟.乡村旅游地形象塑造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5):9.

第8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乡村治理 农民 政治参与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乡(村)政权合作化、“政社合一”的发展阶段、和“乡政村治”阶段的发展。回顾我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运用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具有一定必然性,我们需要在分析历史的发展历程中,研究经验教训为现阶段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提供理论契机。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乡(村)政权合作化的治理模式。为了巩固新兴政权,1950年颁布的乡(行政村)组织通则规定,乡与行政村为地方基层政权机关 ,1954年宪法和委员会组织法当中规定“乡政权是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政府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乡一级权力机关,村长有乡政府或者党委委派任命。由于建国初期这一政权的性质,农业生产的经济体制模式是农业合作化,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发展到高级农业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组织统一行政领导,由国家政府生产合作指令。

这一时期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提高了农村薄弱的经济基础,由过去乡绅劣绅统治为主,到建国后用法律形式正式保证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将农民纳入国家政治体系之中,这对于长期生活在封建社会受“皇权”思想熏化、毫无权利可言的农民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二个阶段: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乡村治理模式。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取代了乡(村)建制治理模式。 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1] 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管理区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简单来说,就是人民公社既是国家基层政权机关,又是国家的基层经济发展机构等。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个层次。生产、生活资料统一发放。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将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最基层,对农村社会的动员以及整合能力得到空前的增强。

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时期,国家通过权力的下沉,极大了提高了调动农村社会的能力。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给予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帮助,国家集中有限资源优先发展国家工业;调动、整合农民,兴修一批水利工程,这对于国家农业的长期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局面,平均分配的模式也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积极性,限制了农民的流动和发展个体经济。由于各种行政命令、调动等方式,都是由国家由上到下单一传达,农民只能被动接受,这就阻碍了农民个体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发展。党政不分,乡村治理,都是由党内一把手领导,农民长期缺乏主体话语权利,这也是导致我国农民阶层民主意识缺乏的一个历史原因。总之,这一时期各种隐形或者显性的基础政权与农民的矛盾,都加剧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的产生。

第三个阶段:乡政村治时期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经济基础的改变推动上层建筑的改革, 1983年,《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乡以下机构实行村民自治,并且村民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建立经济组织。1982年宪法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1988年开始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定形式确立农村社会基础群众的政治权利,并以此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政策。这一时期将乡镇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构,村一级组织为自治组织,两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虽然随着“乡政村治”治理模式的发展,国家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农民参政议政流于形式、寻租等现象的发生,都对我国基层政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问题,但是,国家也在积极解决问题,比如:取消农业税,以及国家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任务,各个乡镇的基层群众也在发挥创造才能积极推动村民自治的完善,各种选举形式、各种政治参与方式也在不断创新等等,都在新时期解决乡村治理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地方政府服务水平的加强,“乡政村治”也将在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这一形式的发展,彻底改变了过去我国行政命令式自上而下传达的治理模式,国家权力上收,充分发展农村社会的民主政治意识、发挥农民参与政治的智慧。国家不仅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农民自治、民主管理、监督、决策等,而且充分尊重农民政治参与的创造性,比如海选、差额选举等选举方式的产生,成立各种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当然,现阶段农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有一定差距,农民合理、迅速的政治诉求的表达机制还没有完善,只要坚定对乡村社会的改革,完善村委会自治制度、逐步提高农民政治权利,必将对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稳定提供足够的支持。

参考文献:

第9篇:乡村治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 皖北乡村治理 困境 协同治理

皖北地区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和六安,土地面积占全省的41%,总人口接近全省的55%,是安徽省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粮食主产区,但由于皖北乡村治理中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全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皖北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以阜阳市为例,阜阳下辖8个县市区,172个乡镇、办事处,拥有584.8万亩耕地,人口93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40.1万,也就是说存在800多万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这对于一个区域来说,不仅会影响农业的自我发展和农村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治理结构完善的皖北乡村社会,对全省甚至全国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乡村治理是指运用公共权威对乡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构建乡村秩序,推动乡村发展。一方面,乡村治理区别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视野中只是一种民主化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实践,而乡村治理是包括自治权力在内的各种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动。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又不仅限于村庄内部的封闭式治理。

一、皖北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乡镇财政危机严重

多年来,我国把政府价值取向定位成“经济建设型”而非“公共服务型”,为了实现经济的跨越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种“压力型”的目标任务体制。乡镇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就要为国家从村庄里吸取资源。乡镇政府自己的财政支出很大,财源又有限,也只有从农村汲取。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根据我们对皖北地区2个县4个乡镇的调研,皖北地区乡镇的乡村两级80%左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做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财力十分短缺。皖北地区乡镇政府既要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税收上缴任务,又要保证乡镇自身的工资发放,往往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压力。目前皖北地区各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普遍较多,乡镇财政面临危机。面对生存困境,我们发现,基层组织正在出现一种令人忧心的变化,在许多情况下,基层组织变成了自己利益的代表。皖北地区乡镇财政危机的出现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源,稳定性较差,征收难度大,增收潜力小,因为很多税源已被工商、土地等部门所汲取;与此同时,乡镇必须承担过多公职人员的工资,以及办企业和兴教育而遗留下来的债务。为摆脱财政危机,一些基层组织本身甚至成为乡村冲突的直接制造者。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激化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是乡镇党委在村级的人,村委会是代表村民利益的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制度安排使村委会更多地成为村民利益的当家人,而非乡镇政府在村里的人[1]。在皖北地区,基层党内民主很不健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情况是村党支部没有重视村委会的法定职权,随意干涉村委会内部事务,使村委会长期无法行使法定职权,党支部书记和成员形式上是由村中党员民主选举产生,但实际上还是由乡镇党委决定和任命;另一种情况是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己应当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向党支部负责,因而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特别在党支部贯彻上级指示时,当这种指示与农民利益发生矛盾时,村委会从维护农民利益角度出发不愿意执行来自上级的指示,自然和党支部的矛盾就进一步加深。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表现了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国家授权与自下而上民间授权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统治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的关系。“两委”矛盾从本质上看是村内外交错影响的各种具体矛盾的集中体现,而矛盾存在的关键是村民群众地位没有真正确立。

(三)农村精英外流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

按常理,流动会促进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农村人口流动对乡村治理本身并不都是乐观景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乡村治理陷入一种“治理性困境”,出现了有流动而无发展的乡村发展“空心化”态势[2]。绝大部分农村流动人口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并非从绝对意义上讲的剩余的那一部分人。大批农村精英外流,促使皖北地区“乡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表现出一种实质枯萎态势,渐发蜕变并引发乡村政权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向[3]。农村人口流动虽然减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负担,但也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在每年有超过上千万外出务工人员的皖北地区,人口流动进一步加大了村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进而造就了新的村庄精英。这些新的村庄精英以经济实力较强为主要特点,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不是在村庄内获得,在村庄的时间不多,与村庄和其他村民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从而对于和自己利益相关不大的村庄事务缺乏参与热情。皖北地区人多地少,人口的大批外流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村庄成为典型的“空心化”,进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面临着“决策什么”和“管理什么”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支撑村民自治的机制被架空,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的自治功能成为空谈。

二、皖北地区乡村有效治理的对策选择――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的内涵

乡村治理的现实遭遇使很多研究者开始反思中国的乡村社会到底适宜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农村税费的改革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于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不再单纯地从某一方面、某一角度来分析情况,大家开始关注权变的、多元的、互动博弈的治理理念。所谓协同治理,是指由政党、政府、社会团体、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参与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协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种要素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其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总和大于各子系统单独的、彼此分开时所发挥功能的代数和,即协同治理过程中利益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发挥出对社会公共事务“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在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互动的,治理不是单向度的,而是采取互动的方式;政府不是控制社会而是进行治理;不是政府一个权威中心单独治理,而是与社会公众机构、民间组织之间保持协同、合作,以实现公共管理事务效益最大化,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单一的治理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若仅依靠政府或国家,会出现结构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等政府管理失效的情况。通常来说,政策性失效会削弱社会安全,但不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安全。然而,周期性的政策失效必然会导致制度失效,甚至影响到整个治理结构的运行。为解决乡村治理的新问题,由以政府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传统行政管理范式转向协同治理的范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4]。同时,乡镇政府、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正在逐渐成长和壮大,为我国乡村的协同治理提供了可能。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乡镇政府已由原来“三级所有”体制时期农村行政结构的最上级,变成政府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最后一级,其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合本辖区范围内生产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行政管理监督网络、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村庄精英居于中介地位,其行为状态构成了村庄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村庄中一些具有经济头脑和一技之长的村民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通过勤劳、努力率先富了起来,村庄精英呈现多元化格局。而普通村民既无力把握村政,又无力把握市场,要具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须从高度分散的状态中组织起来。因为组织是一个群体权利的保障,可以提高群体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的对话权能。而且村民通过组织可以获取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技能。通过组织使农民拥有实现权利的载体,这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张权利的“话语权”,而且可以在“乡政”和“村治”之间架构有效的沟通桥梁。

三、结语

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是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共同诉求。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受损。从长远发展而言,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追求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暂时的。因此,在实施村民自治、完善乡村治理时,要有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采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协同治理的乡村治理发展模式是皖北地区乡村治理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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