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财经审计法规精选(九篇)

财经审计法规

第1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一、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积极作用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还是存在一部分村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肆意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对财务管理工作十分懈怠,村务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标准和依据,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给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提供了大的方向,但仍未有符合地方,属于地方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审计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缺少规范,也并未实现审计工作的专业化和制度化,进而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观念淡漠,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大大消减了执行的力度。

1.1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很多农村都存在的问题。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很多村会计不清楚自己的职权,或者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村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由一人兼任;一部分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部分资金,却完全无视会计制度,长期不向会计报账;没有建立资产总账和明细帐,缺失有效监督,很多资产支出去向不明,使得审计时缺少依据,无帐可查;还存在部分收入不入账、多报少支、重复列支,财务不公开透明等等管理弊端,甚至于有的村连正规账簿都没有。

1.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外部有效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按农业部规定,农村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以上经管部门负责,实际上却有很多省市的农村经管部门职能不明,县市级农村经管部门职能混乱,导致农村审计工作停留在查明经济状况,出具审计意见上,而不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监督和惩治。

2.人员素质不过关。

一方面审计人员对自身工作重要性没有清醒认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恪尽职守,散漫懈怠,流于形式,财务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对农村财务审计没有科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规范记录;审计过程不时掺有复杂的利益关系,程序不不规范,对于审计结果也缺乏及时有效的处理;一方面缺乏农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

3.审计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审计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都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构建了基础和保障,但在落实审计工作的时候,不免有很多村由于管理弊端和财务乱象等导致财务账目混乱、信息缺失等,为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极大不便,找不到有效核实依据。

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认识。

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忽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依然采用传统的工作方式,跟不上时展的落后观念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相关各级部门、村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都了解财务审计工作的必要性,认识到其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发挥各自监督、管理、查处、配合的作用,相互协调配合,保障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3.强化农村财务审计队伍。

财务审计人员思想认识高、专业素质强,是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应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专业水平,加强政府审计队伍建设,同时赋予村民真正的民主权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注重村民对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政府审计队伍与村民审计队伍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提高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4.加大村务公开透明度,扩宽村民监督渠道。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本身村民就对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财务公开透明度,既保障了村民的权力,也能对村里的财务支出进行更直观有效的监督,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杜绝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开设政府接待日,开设政府信箱、村务公示板等拓宽村民监督渠道。

5.注重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

如上文提到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给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提高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掌握也是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的必要举措。可由主管当地农村财务审计的部门或村领导干部组织定期培训和相应的专业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规范财务账目,为财务审计人员提供清晰准确的账目信息作为审计依据。

6.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和财务法规的有效落实,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通过检查审计对其经济活动展开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其加强管理,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要严肃处理,这样才能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引起大家重视,为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2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一、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财务审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社会出现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不断的巨变中,中国农村社会的管理已逐步向社区化转变,逐渐由传统的农村社会向农村社区发展。

1.农村社区的涵义

农村社区主要是指居民以农业为主要职业且经济结构主要是农业生产、人口密度较低且居住区与农田或其他自然形态的农业生产资料紧密联系、比较封闭、人际关系密切、基层行政区和居民自治结合共同进行治理的社会共同体。传统农村社区的基础性经济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当今我国农村社区正处在向现代化、城镇化转变的进程中,社区的产业结构从单一农业生产结构向农业生产基础上的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转变。随着农村社区的经济多元化发展,财务问题也随之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对农村社区加强财务审计工作是势在必行的。

2.农村社区财务审计

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依法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行为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的手段。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加强农村社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遏制农村腐败现在发生的有效途径。因此,不断加强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的内容

对农村社区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分为定期对常规审计项目进行常规审计和对于重要的或者是突发的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1.常规审计的主要内容农村社区常规财务审计事项主要应包括:(1)农村社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3)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4)农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5)农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6)农村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8)农村社区的借入资金、代管的集体资金以及“一事一议”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9)农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公开执行情况。审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审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等。2.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除了定期对常规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外,对于一些重要或突发的财务事项还应该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的内容主要有对集体土地征用、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主要针对的是与社区群众密切相关的、极其重要的、非常关注的事项实施的审计行为,从而使农民群众了解重要经济事项的背景、事实和处理情况,增强农村社区经济透明度,缓解农村干群关系。以上就是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中应该进行审计的全面内容,但是现如今在大多数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过程中,并不能全面地完成,因此,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工作总是有漏洞多,不规范等问题。

三、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由于农村社区财务因其资金量小,涉及的被审计人员处在最基层,从而容易被一些专业的审计部门所忽视。因此,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制度不健全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度,也就是“村财镇管”,虽然这一制度对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也使得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制度存在很多漏洞,有的乡镇甚至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集体资金的管理失效,随意开支的空间较大,民主公开的内容不全,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不强。

2.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做保障目前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缺乏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法律法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农村社区财务审计还没有形成工作制度化、队伍专职化。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始终无法定性。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可以依据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这必将阻碍农村审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是相互矛盾的。

3.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执行力度过小各级乡镇政府对农村社区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或干脆不处理,束之高阁。通过分析现行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审计模式,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受到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法定强制力、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易受到乡镇行政干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从而无法遏制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4.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大多数乡镇对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工作没有制定合理的中、长期审计计划,更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而且对于审计的资料和审计后的有关文件没有规范的送达文书和完整的审计档案记录。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取证、审计档案整理与保存等一系列审计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参照国家《审计法》规定执行,审计程序极为不规范。同时,在之前提到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全面内容,大多数农村社区根本就无法完成,仅仅开展的只是财务收支审计,没有将任期内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等任期责任目标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事项纳入审计范围。

5.农村社区财务审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队伍建设需要加强审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审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但由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及管理滞后,承担农村社区经济会计、审计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各农村社区财务收支的审批工作多由村委会主任承担,村委会主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数不熟悉经济工作。加之忙于各种中心工作,从而忽略了财务审计工作,工作上侧重于“批”、而忽略于“审”。因此审计质量普遍较低,达不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四、加强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对策

在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中,要求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彻底转变职能,进一步放活农村经济政策,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建设一个全新的农村基础管理组织。这也对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农村社区财务审计中,要树立以服务为主,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民本审计的理念,不断规范财务审计程序,完善财务审计的内容。因此,要做好现代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应加强以下几方面。

1.加快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立法,规范审计行为,加强法制化建设从目前实际来看,最迫切的需要是出台一部由权力部门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的农村财务审计条例,规范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执法标准,把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抓好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从而真正实现农村审计工作程序化,审计处罚法制化,做到审计监督制度化,审计反馈正常化,确立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国家审计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问题,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法,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作用。

2.健全农村社区财务审计体系,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就在于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适应农村社区财务经济变化需要的审计队伍。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此,要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达到队伍建设标准化,业务工作规范化,工作管理法制化,政治思想现代化,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审计人员的素质。

3.规范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程序,做到全面审计农村社区财务审计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确定审计对象和性质、拟定审计方案和计划、公示审计公告、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结论、处理对接审计结果、审计材料归档等。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执法过程也是行政执法过程,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有序地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同时,不能只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要对农村社区财务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真正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第3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一、制度背景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77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指出,最高审计组织的传统工作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与会计帐目、会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除了其重要性和意义都不容置疑的财务审计之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对公共当局的绩效、效果、经济性和效率进行审计。这种审计不仅包括具体的管理活动,而且还包括公共当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这意味着,国家审计内容包括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主的财务审计,还包括以效率、效果和经济性为主的管理审计。

各个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也对国家审计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美国审计总署在《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公营部门的审计应检查财务活动和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还应检查供应部门管理工作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加拿大《审计长》法规定,审计长公署主要进行三种类型的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以及综合审计。其中,综合审计主要针对的是检查和报告公共受托责任关系以及受托责任人为履行其职责所采取的活动与控制。《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通过对国际权威审计机关以及各国审计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发现:国家审计内容具有综合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它包括与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相关的审计,包括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计,还包括与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相关的审计。另外,国家审计的内容应该反映各国国情,各个国家的国家审计内容会由于国家治理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与国家审计

2010年6月,审计署《56个部门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披露,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2012年7月,一年一度的审计风暴再次刮起,50个中央部门,270个所属单位,预算支出1460.24亿元,其中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种种事实说明,虽然新中国的国家审计已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但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主的财务问责仍然具有较强的需求,仍然是国家审计中重要的审计业务类型。

(一)公共受托责任与财政审计 在人民委托的公共责任中,经济责任是其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责任,政府作为受托人接受公共资源(即财政收入),全体人民行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权。在现实的国家结构中,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是公共资源权利的人,代表国家和人民支配和管理公共经济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的财政活动就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弥补市场的不足,而政府行使这些财政职能需要公共财政做财力保障,因此,政府建立起了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活动。在这样的公共财政模式下,政府将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受托责任委托给了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最大程度地完成人民和政府的委托,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与此同时,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作为终极人的财政部门,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国家财政审计就成为委托人监督审查人财政经济活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有效手段。

(二)公共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民将公共资源管理权力授予政府,政府又将该权利层层委托给各级领导干部,形成了人民是委托人,作为最终执行者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最终人的委托关系。公共资源的使用是一种经济权利,来源于人民大众,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性权利的价值取向和使用最终要落实到具体执行的个人(即各级领导干部)。每个处于社会之中的个体首先都是理性经济人,这种特性不会因为担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而改变,由此容易造成个人利益诉求与公众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和背离。因此,公共选择结果的背后,常常会伴有个体的主观意愿,隐藏着个人的利益诉求动机,此时,需要国家审计作为管理监督机制,承担起激励与监督并重的诱使契约作用。

三、基于经济问责的财政审计内容

第4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问题;对策;福建莆田

中图分类号F30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2-0386-01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不仅可以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而且通过财务审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同时又利于当地的村民及时了解村组财务的收支、使用状况,改善干部与群众群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1]。该文在对莆田市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现状

通过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可正确评价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对加强村级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市开展对农村财会人员以及农经人员的培训共78场,培训人员总数达1 829人,共对全市967个村(居)的251个村(居)进行2009年以来村集体财务收支日常审计。251个村(居)审计总金额达38 872.16万元,查出违规使用村财务总金额88.46万元,涉及人数33人。现已清退违规总金额71.54万元。目前莆田市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农村财务系统管理的工作效率提高,使得农村的财务管理逐渐走向正常化和正规化,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2农村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

2.1财务审计的环境较差

多年来,农村经管部门地位低,权威性也不高,这是目前不能有效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客观原因。一方面在走访群众中部分群众避而不见,有的以年数太久、记不清而推诿,有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因涉及到个人利害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从而给农村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既没有办法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又因为其违法违纪问题的界定不清,达不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不能立案侦查[2-3]。致使问题久拖不决,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其处罚,整改措施不完善,最终导致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难以有效地遏制投机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2.2财务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因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质,不仅要求财务审计人员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而且要求掌握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是就目前对莆田市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调查结果来看,无论是业务素质还是政策均达不到要求的水平,且人员文化背景差异较大,高、大、中专毕业生都有;有的曾经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过财会工作,有的是从乡镇其他部门调入的,还有依靠关系从事财务工作的等等。大部分审计人员不能快速地理解农村中的各项经济政策,而对于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会计专业的一些专业术语更是一知半解,根本无法胜任当前的业务工作。

2.3财务审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农村的财务审计,没有明确指出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律地位。而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文(农经办〔2005〕12号)中规定,农村审计由农村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体系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而审计活动则直接由农经站实施,致使现阶段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缺少明确、独立的审计机构,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目前,莆田市有部分乡镇、街道的经管部门存在人员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以及审计人员与其他部门混岗使用的现象,而真正专门从事经管工作的人却寥寥无几,甚至有些地方只有经管站长1个人负责,这种混乱的人员设置现象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低、质量差,严重影响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4]。

3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对策

3.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宣传力度

由于学习不够,审计宣传不到位,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和村民群众对审计的目的、作用、职能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农村广播等新闻媒体或通过会议、座谈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机会,大力宣传审计法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成果。不断扩大审计影响,提高人们的审计意识,增加对审计的理解和支持,排除对审计的阻力和干扰,从而改善审计环境,保证审计的顺利实施。 3.2加大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培训力度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政策理解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好坏。为了不断提高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必须定期的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现有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了解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掌握必备的业务技能,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纪律和法规。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农村财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多学习,多宣传,多协调,多沟通。二是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审前准备,要找足依据;账目审查,要注重凭据;账外调查,要搜集实据;审计结论,要依靠证据;审计报告,要提供数据;处理意见,要讲清根据。全方位确保审计质量,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在广大村民群众中得到确认和提升[5]。

3.3加快农村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应尽快制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律法规,切实树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农村审计方面的权威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让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

4参考文献

[1] 冯英.加强村级财务规范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2):9-11.

[2] 王秀丽.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管理的思考[J].公共支出与采购,2010(6):41-42.

[3] 黄伟,卢伟.浅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评价[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1):104.

第5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一、 陕甘宁边区审计工作的特点

(一)审计法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

边区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重要的审计法规,都是由中央和边区党政军领导机关制定、颁布的,因此,这些法规制度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如1937年2月中央财政部、国家审计委员会联合的《关于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1937年4月以苏维埃政府名义的《苏维埃政府关于财政措施的新规定》,1939年4月正式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条例》通过了完备的立法程序,由边区参议会讨论通过,赋予边区政府审计八项重要职权。

(二)审计监督对象明确,重点突出

边区的审计工作,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以“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之预算决算的事项”为其首要任务。审计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始终放在审批核销财政收支预决算,特别是审批核销各机关、部队、学校的经费、粮秣、被服等项支出方面。这一特点的形成,主要是当时特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边区地处山区,经济薄弱;中央到达陕北以后,人员骤增,最多时达到12万人,超过边区总人数的十分之一,边区要承担起庞大的抗战经费供给;为了保证边区不受侵犯,必须有相当数量的部队驻守,保证约占边区财政支出一半左右的军费需要,是战时财政的主要任务;日寇和顽固派长期军事包围、进犯与经济封锁,又使边区财政几次陷于空前的危机。从以上几个方面不难看出边区的财政,决定着边区的命运,关系着边区的存亡、巩固与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因此,边区财政最本质的问题,是战争经费的筹措和脱产人员经费及供给的保证。作为边区的审计机关,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围绕边区经济工作的中心,监督财政预算的收支,促进边区财政经济的好转,理所当然应该是审计机关最核心、最重要的任务。

(三)审计标准比较统一、具体

除了在边区的基本审计法规规定的审计标准之外,边区的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还经常就经费、粮秣、被服等各项供给标准统一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以使审计机关对各级机关经费预决算审计有据可依。从许多史料可以看出,当时的审计标准是十分具体的、细致的、可行的。

(四)逐步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审计程序

多年来边区一直以定期保送审计为其基本的审计方式。在逐步摸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和严密的定期报送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在审计实务中,还有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表格和制度。各机关、部队、学校的经费开支,一般由主管机关先编报预算申请书,经审计处审核后,编制预算核准说明书,批准预算的成立,出具人马通知单,以此执照领发实物;预算执行后,编制决算准销书,由边区审计处审定核销。

(五)有一定的审计处理权

在边区的审计法规制度中,虽然赋予审计机关的处理有限,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却不失一定的权威作用。处理权主要有:①批准核销权;②更正权;③清算与检举权;④表扬与奖励权。

二、陕甘宁边区审计制度所体现的原则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审计制度,虽然因历史条件的局限,显得有些单一和简略,但它所体现的审计原则却是非常鲜明的。

(一)统一政策标准的原则

边区的审计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因此政府颁布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是审计的政策依据和准绳。边区时期财政经济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度都是中央和边区党政统一制定的,有些具体的财政制度和供给标准,也是统一由中央或边区的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统一掌握的。这种审计标准高度统一的原则,是与当时政治、军事以及财政经济的统一领导的历史环境相适应的,这对于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维护财经法纪的原则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陕甘宁边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财政经济严重困难,革命纪律却非常严明。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边区财政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保证边区的经济建设和支前工作。因此,维护财经法纪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点,在一些重要的审计法规都有比较充分的体现。

(三)审计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据以制定审计工作方针,实施审计监督,是边区审计法规所体现的又一原则。1941年边区审计处、财经处对机关生产供给、生活收支情况进行的调查;1942年边区审计处在工作计划大纲中具体确定了8个调查项目;1942年,《审计处三月份工作》的报告中,建议审计处设立调查股等,都体现这一原则。

第6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关键词】 审计机构 审计组织 国家审计 社会审计 内部审计

1. 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以国家审计为例,为了实现审计的职能,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设置审计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1独立性

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性审计原则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独立使审计监督权,主要包括领导关系独立,审计署只受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只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工作独立,审计机关自行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作出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不受干涉。经费独立,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保证,列入财政预算。

1.2权威性

设置审计机关,必须保证其在经济监督体系中占有较高层次的地位,以完成审计的综合性经济监督工作,包括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任务。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密切相关的,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础,没有独立性就会失去权威性。

2. 国家审计机关组织体系的概述

2.1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2.1.1立法体制

在立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例如,美国审计总署、英国国家审计署、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等,客观存在们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国会或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他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1.2司法体制

在司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例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审计法院等就属于司法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它们具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权威性较高。与立法型国家审计相比,司法型国家审计更加强调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并以法律形式来强化这种权威性,审计人员享有某些司法职权。

2.1.3行政体制

在行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以便保证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计划、预算的正常执行。例如,我国审计署就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报告工作。

2.1.4财政体制

在财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例如,瑞士国家审计机关就是财政部的特别机构,不过,国家法律规定它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这样就提高了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财政体制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其独立性程度相对较低。

2.1.5独立体制

在独立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也不隶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的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2.2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3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有四个特征:法定性、行政性、主体恒定性、种类广泛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需要。宪法是原则规定了审计机关享有审计监督权,至于具体享有哪些权限,没有规定,只能靠单行法律、法规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宪法的原则具体化。而将单行法律、法规具体化时,必须体现出宪法的立法意图。

3. 社会审计组织体系的概述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3.1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社会审计也随之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审计的恢复始于1979年设立会计顾问处,后改为会计师事务所。1985年7月根据审计署的建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国明确提出“在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同时,可以试建设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发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华人民共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1987年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进入了有步骤、有计划的稳步发展阶段。1994年月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使社会审计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并和国际惯例接轨,1995年审计署和财政部做出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统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3.2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报务业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4.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体系的概述

内部审计机构是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按照一定标准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料、查证单位内部各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专门组织。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7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关键词:财政资金 绩效审计 问题 探讨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财政资金的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的重要内容。我国传统的审计模式主要是以其合法性、真实性为主,对绩效审计还缺乏深入的探究与实践,绩效审计工作还不够深入,无法真正揭示我国财政资金在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社会公众对我国财政资金的效率性、经济性、效果性的关注越来越多。因此,审计机关必须有针对性的开展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及时向公众提供财政资金在管理和适应效益方面的消息。但是,由于我国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不完善、审计的标准体系与内容还尚未明确,审计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绩效审计提出的要求,绩效审计效果也不显著,这些问题的存在将阻碍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财政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关于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起步较晚,于2002年才开始。此后,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不断的实践与探索,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只有健全的法律环境才是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基本保证,但是就目前我国审计的法制环境而言,还比较滞后,这将严重影响绩效审计的有效性、权威性。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新修订的《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提出明确的规定。深圳、珠海、青岛等地的地方法制环境建设中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主要任务与目标,这为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开展财政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制环境和立法支持。但是全国这方面的法制环境建设还不健全。

(二)社会环境对绩效审计产生制约作用

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很多财政资金在使用时还存在很多随意性,甚至违法乱纪的问题,例如: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可靠性,内部控制不规范、不健全,绩效审计的基础不够可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带来很大的风险。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可靠地财务及各项经济业务的资料,对那些不合法、不真实的会计及经济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整后才能按照绩效评价的相关标准与方法进行评价 、分析、建议,否则将会使绩效审计的评价结果失去意义。

(三)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与体系不明确

财政资金审计需要一个审计的衡量标准、审计的方向、对绩效水平的评价指标与标准。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是审计机关评价的标准基础,审计的评价指标是衡量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劣的最重要的尺度,更是审计人员进行分析、评价并做出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与标准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审计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有很多来源,但是各自出发的角度与侧重点并不一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绩效审计的质量与审计结果的可信度。

(四)绩效审计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目前,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年限较长的大多已经从事了较长时间的传统财务与收支审计工作,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他们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思维模式,已经不能再适应绩效审计的理念与要求;工作年限较短的审计人员虽然没有固定思维的束缚,也能较快的接受新事物,但是由于专业知识本身的缺陷,仍需要不断地学习与实践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与能力。另外,虽然国家审计署为了加强绩效审计的力度,在每个审计项目实施前,都会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但是由于每次培训的时间较短,审计人员根本无法对绩效审计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进行系统性的学习与研究。

三、完善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全面推进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不断完善。

(一)不断完善财政绩效审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应针对绩效审计的地位、内容、实施办法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财政绩效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财政资金审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法律法规的完善将为绩效审计提供充分的评价依据与标准。

(二)明确绩效审计的各项评价指标

准确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指标是提高绩效审计的基本前提,它将影响到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结果。要想在我国全面推进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科学的、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政政策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为提高绩效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审计可以选择各种外部标准作为审计依据。

(三)增加绩效审计的工作比重

审计机关可以增加每年的审计项目数量。这样可以方便审计机关在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时可以更多的揭露财政资金在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绩效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的审计建议。而审计人员也可以通过绩效审计的实践工作不断积累审计经验,从而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总之,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为了解决我国财政绩效审计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必须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我国国情,从多方面寻找完善我国财政绩效审计的对策。

参考文献:

第8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某个经济管理部门为其中某类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并且规定由该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单位作出处理处罚,但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例如《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因此,有人会质疑:审计机关是否有资格依据这些已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而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审计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与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职能是重合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是为了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责任者,避免在主管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或者空缺。但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审计机关,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均具有监督职责,确实难以将其执法主体资格在每个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如果不在《审计法》中概括性地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审计法规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执法就容易受到质疑,这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不相符,也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在《审计法》第三条中增加这一款规定,在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不意味着已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不再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而恰恰表明,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理解修订后《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准确理解把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含义。具体讲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条对审计机关监督范围作出原则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又对审计监督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尽管被调查的单位不仅限于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但审计机关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比如:《会计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均属于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

第9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