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精选(九篇)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第1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任务内容编制成果编制程序论述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总体规划是通过确定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并引导和控制社会实践来干预城市发展。具体方式是提供城市空间发展的战略,控制土地使用及其变化。下面就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内容、编制成

果、编制程序展开了几点论述。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说明书、有关专题报告及资料汇编、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等几个部分。

1.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1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1.2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点。

1.3城市规划区范围。

1.4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及用地规模。

1.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6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保护。

2.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的主要内容

2.1市(县) 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0 ~ 1:200000。

2.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一般大中城市为l:10000 ~ 1:25000,小城市为1:5000。

2.3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2.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2.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2.6环境保护、防灾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2.7近期建设规划图。

2.8各项专业规划图。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1.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1.1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的收集,应根据规划内容要求,结合城市特点,拟定调查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最终形成资料汇编。

1.2调查城市各项用地的分布和面积,并要求经过实地踏勘,查明各种用地的界线,在图上用不同的颜色标示,形成城市用地现状图。

2.城市性质的确定

城市的职能是城市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城市的主导职能就是城市性质。城市性质是城市建设的总纲,是体现城市的最基本的特征和城市总的发展方向,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是充分发挥城市作用的重要

前提。

2.1确定城市发展性质的依据。a.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建设的要求。b.城市在所处区域的地位与所担负的任务。c.城市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自然地理条件、建设条件和历史及现状基础条件。

2.2确定城市性质的方法。确定城市性质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就是在全面分析说明城市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定量分析就是在定性基础上对城市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采用一定的技术指标,从数量上去确定主导的生产部门。确定城市性质应当以区域规划为依据。如区域规划尚未编制或编制时间过久,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以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结合生产力合理布局的原则性质展开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3.城市规模的确定

城市规模包括了两部分的内容,即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3.1城市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的研究主要是对城市人口发展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的结果对规划期限末城市的人口总数作出判断。我国目前常用的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方法有综合平衡法、区域分配法(城市化法)、环境容量法、线性回归分析法等。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完全信赖,但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校核。一般的做法是以一种方法为主,以其他方法进行验算以弥补不足。对根据各种预测方法所得出的城市人口发展的数量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考虑城市化发展的水平、城市发展的政策、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与水平以及财政能力、城市的环境容量等,最终确定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

3.2城市的用地规模。城市的用地规模是指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大小。在对城市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标准》(GDJ137-1990)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就可以计算出城市的用地规模。城市的用地规模=预测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4.城市总体布局的确定

城市总体布局反映城市各项用地和空间的内在联系,主要是通过合理组织城市用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安全和整体运行效率,塑造优美的城市环境和形象。城市道路交通与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有密切关系,因此在确定城市总体布局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网的基本框架。城市用地布局模式是对不同城市形态的概括表述,城市形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地理环境、发展进程、产业特点等相互关联。大体可分为以下类型:

4.1集中式的城市用地布局。特点是城市各项用地集中连片发展,就其道路网形式而言,可分为网格状、环状、环形放射状、混合状以及沿江、沿海或沿主要交通干道带状发展等模式。

4.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城市用地布局。一般有集中连片发展的主城区,主城形成若干具有不同功能的组团,主城与组团间布置绿化隔离带。

4.3分散式城市用地布局。城市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组团,组团间被山丘、河流、农田或森林分隔,一般都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参考文献:

第2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总体规划评估的研究视角和内容框架

    除此以外,一个好的规划评估还应研究和认识城市发展趋势和前景,提前发现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并为规划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方向。因此,总体规划评估应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目标:一是评估总体规划实施效果,二是评估城市发展趋势。前者重在实效性研究,后者重在前瞻性研究,这两个视角的研究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总体规划评估保障规划实施、指导城市发展的最终目的。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庞繁,如果对总体规划各项内容和目标一一进行评估,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会导致编制时间过长而难以体现评估的时效性。因此,有必要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梳理,确定哪些内容应该进行重点评估。根据评估目标,评估内容应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一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二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应是各项资源在空间上的安排,具体包括2类,一是保护型资源的空间安排,如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森林公园等,二是各项开发型建设活动的空间安排,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其次需要明确哪些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总体规划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的方方面面,其实施需要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保障,因此城市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化阶段特征与总体规划密切相关。按照上述2个条件确定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4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宏观背景与重大事件的评估。(2)发展目标、速度与效率的评估(包括城市经济、建设用地与人口发展等方面)。(3)产业结构、空间结构与用地结构的评估。(4)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总体规划评估的核心内容

第3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众参与;资源配置;刚柔并济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 is in a period of rapid socio-economic change. The one hand, the economic transition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the basic role of the market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gradually replacing the dominance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ccordingly, government functions to public service by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ype change. In the face of new developments, the traditional overall urban planning in preparation system, method, content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need to rethink the problem in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process, and on this basis to explore one suited to the condition of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of road,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it is extremely necessary. Firstly, an overview of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then summed up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last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good overall urban planning.

Keywords: City; overall plan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hard and soft economic

TU984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概述

城市总体规划因其内容的综合性和前瞻性,成为统筹和指导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纲领,总体规划的编制也从宏观层面的确定城市性质、论证规模、布局土地和配置资源、制定产业政策、提升区域竞争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发展到微观层面的工程管线定位、项目时序安排、资金运营等。

“城市发展的好坏取决于城市规划”,规划编制成为政府解决当前城市问题的最直接手段,但是对城市规划的高期望,却导致编制内容的复杂化、编制周期的延长和频繁的重复修编。另外,受编制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当规划师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陌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法律等相关领域时,却减少了对熟悉的城市空间的研究,使得规划成果针对性不足且变成城建资料的大汇编——面面俱到而亮点不足,最终削弱了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使规划成果成为城市招商引资的宣传画。

以政府的需求为导向建立规划目标,以政府的管理权确定规划范围,以城市空间资源的布局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增强规划内容的继承性,确保城市建设的延续性。 首先,在宏观层面,深化落实上层次的规划内容。其次,在中观层面,整合市级相关规划内容。在空间资源上,使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在项目布局上,把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整合为相关的专项规划内容。最后,在微观层面,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内容庞杂

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涉及城镇体系、总体布局、道路交通、绿地景观、河湖水系、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环卫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由于内容庞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处理和协调的各种类型和层次的矛盾错综复杂。这导致规划编制过程中人力、物力投入巨大,编制周期过长,规划编制往往演变为一场持久战。再加上城市总体规划普遍审批周期过长,这造成已正式批复的规划与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机遇、新问题之间的矛盾,刚批复的总体规划可能又因“缺乏战略远见和足够弹性”难以承担指导城市未来建设实践的重任。

(二)缺乏更高层次的区域规划作为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较多地就城市论城市,偏重空间的布局,缺少综合的观念。虽然有市域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区域研究的前提,但仅限于行政辖区的范围;城市周边的乡村地区,其城市化的发展诉求没有被整体地纳入城市规划的通盘考虑。因此,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原理,并没有在编制制度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发展要求缺少规划技术体系上的考量和支撑。

(三)编制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的多元与冲突,城市规划的制定过程应当成为有效协调利益冲突的过程,尤其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方面更应有所作为。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给各种社会群体提供平等参与城市规划过秤的机会,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众参与目的不冉是计划经济时期只是让公众产生“主人翁”自豪感的手段,而更需要成为制约规划决策、保证规划行政过程公平公正的一种机制,而这一日的的实现,需要在有关规划编制技术体系中给以稃序性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倡导一种规划理念和思想层面上。

(四)对城市建设机制转型带来的冲击应对不足

中国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正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发展动力及发展机制产生了变化。由于投资来源的多元化,建设主体的多样化,城市建设机制亦从计划型转化为市场型,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只占极小的一部分,并且多投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上,其他城市建设的资金都是靠民间投资,相对于纯政府投资而言,来完成的这些投资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必定会与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城市规划产生冲突。

第4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5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引言:“两规衔接”的趋势

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渐成趋势。我国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层面两规的主要依据,对两规衔接有着重要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两规衔接“的发展历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系开创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规划宣言法的性质[[[] 吴志强,唐子来.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j].城市规划.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当时我国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江河流域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些编制的试点,但还没有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成果,而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情况。

2008年《城乡规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划法》颁布,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乡“二元”规划格局填补了过去法律、法规中关于乡村规划的空白,也成为两规衔接的重大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中删除了原《城市规划法》中提及的国土规划的内容,并增加了对规划区的解释(第二条),被认为是两规衔接的重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订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过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随宪法修订,从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中,由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投资和建设的急速增长。由于相关规划体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为商品过快卷入市场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问题,1992年全国范围开始出现圈地热潮,耕地保护面临重大转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把它作为国家管理土地、调控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李元主编.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8.]],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据的作用,扩大国务院的审批权限,缩小省、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姜爱林.新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1999,(2):13-15.]],加强国家对土地总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坚.论修订土地管理法的价值取向[j].中国房地产.2000,(2):18-19.]]。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一些地区的发展遭遇瓶颈,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节的内容由9条扩充到18条。其中与两规衔接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关国土规划的内容;其次规定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衔接的规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规划之外的镇、乡、村庄规划。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不同背景展现了两规衔接的需求逐步加强,尤其在编制方法内容和管理体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层面两规衔接的现状和问题

《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各自侧重

城市规划法颁布之前,曾以条例的形式,对1984-1990年间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间接使得原《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大量的编制技术说明,大量篇幅是在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方法。规划工作技术的色彩很浓厚,模糊了规划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义[[[] 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j].城市规划.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规划法》中甚至没有涉及到监督检查的内容。而《土地管理法》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内容,并且在历次修订中一直是重点,可见其管制性更强。这与城市规划重编制、土地利用规划重管制的特征有着紧密的关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现代社会,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项单纯的工程技术工作,《城乡规划法》中监督检查一章的设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强的重要表现。

《城乡规划法》重点针对的是各类城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其规定的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类别;而《土地管理法》涉及的内容更为宽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其关注的唯一一项土地规划。

第6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规划编制体系调整转变矛盾

Abstract: after the founding, our urban planning system experienced three times larger adjustment, the current city planning system is formulated by 1991, but after 10 years of development, our country's planning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new situation, guangzhou's strategic planning is the emergence of the planning big change, the current planning system and kinds of increasing Numbers of planning appeared some contradictions.

Keywords: planning system change contradictions adjustment

中图分类号:TB4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刻影响到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目前,我们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城市化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建设规模空前庞大,城市规划的实践十分活跃,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也暴露出了不少现实问题与矛盾。

建国以来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发展阶段

空间规划技术系统(规划编制体系)是建立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战略到具体建设指导的各层次内容和作用明确的空间规划系列。

建国初期, 我国经济建设全面学习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 城市规划上也套用前苏联的方法进行编制。在“一五”实践的基础上, 1956年7月, 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规定城市规划按初步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在开展总体规划尚不具备条件的城市, 可以先搞初步规划与总体规划是同一性质规划, 所以实际上是两个阶段这个新行办法施行了24年, 虽经历了“”、“国民经济困难”、“”等坎坷,命运很不佳,但却是相当长的时期内唯一指导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文件,先后指导全国150多个城市完成了初步规划或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这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第一次确立。

1978年后,城市规划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在1980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 审议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这个编制方法,“六五” 期间在全国城市和建制镇普遍开展了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至1988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和县城全部编制审批完毕。我国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基本进入了有规划可依的历史阶段。这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第二次调整。

1991年9月国家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于全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及开展, 进而指导处于变革转轨和快速城市化时期的城市有序发展和规范规划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第三次调整,也是我国延续至今的规划编制体系。

2、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2.1、是以空间落实为主线的静态体系, 与城市的发展调控过程结合不够。

一个城市从总规的编制到控制性详规的全面覆盖, 至少要3-5年的时间。而实际上,城市的发展是分秒连续的, 不可能等到全序列规划都完成后再开始建设, 因而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一个城市的规划总是落后于城市发展的需要, 一个城市的规划成果体系总是处于未完成的状态。在快速城市化的今天, 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为例。1989年开始修编总体规划到1996年上报国务院,共经历了7年,再到国务院2005年正式批复,又经历了8年,前后经历了15年的时间。而2010年又要开始进行新一轮的总体规划,然而广州目前控规的全覆盖尚未完成。值得反思的是,2005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时,广州又进行了一次行政区划调整,番禺、花都由广州原来的县级市变成了广州的区,广州的版图又一次大规模的变化了。城市的规划成果体系总是处于未完成的状态。规划总是赶不上城市发展的变化。

2.2、对规划内容的要求是均一的, 没有从规划调控作用的角度区别对待。

不同层面的规划未能考虑城市不同功能的需要, 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同实现方式, 在内容上有所侧重, 有所区别, 造成城市发展的多样性与规划结果的单一性之间的冲突。

总体规划作为宏观层面是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形态,以及主要基础设施的主骨架,主要解决城市的发展战略问题;分区规划作为中观层面的法定规划,主要解决城市规划控制的依据;作为日常规划实施管理的微观依据主要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解决依法行政问题。不同层面的规划,其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在实际中,对其规划的内容区别不大,每一层次的规划内容要求相似,导致了规划内容的重复性。

2.3、是封闭型的刚性体系, 包容性和扩充性不够, 不能容纳现实中不断涌现的规划编制类型。

1990年代中期以后, 全国各地的规划编制实践空前活跃,规划项目多元化发展。法定规划编制体系确定的从宏观到微观、内容综合、逐级细化的逻辑体系显得过于理性和理想化,不能满足现实的多样化需求。以中规院近几年承接的多项任务为例, 法定的总规和详规只占到一半不到的比例, 而大量增加的其它项目的规划, 却在理论方法上不断创新, 经济、社会、生态等多学科融合, 现代信息技术参与渗透。

这些规划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深度上很难纳人哪一个类型的规划之中, 但都是指导城市发展和建设所必须的规划、由于不在法定规划系列之中, 这些规划与法定规划的关系、在指导建设方面的效力难以明确界定,不利于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3、应对现实矛盾的广州城市规划编制举措

总结近20年的规划实践,广州市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进一步细分为四个层次,即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型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2000年广州市开国内城市之先河,首次开展了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工作,拉开了中国探索快速城市化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新思路,新方法的序幕,之后相继进行了片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规划管理单元等方面卓有成效的探索,初步建立了面向市场经济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3.1、战略规划的探讨

在1990年代末,广州市经历快速发展的时期后,亟待需要一个面对新的发展形势的长远发展目标,并制定一个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以适应全市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引导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再加上行政区划的调整与总体规划审批的延后,广州市政府与全国规划专家进行探讨,在于吴良镛先生的一次谈话中,吴良镛提出了概念规划的问题,他认为规划设计首先贵在思路,设计竞赛不是具体内容的竞赛,而是概念的竞赛,比大师意匠手笔,不要太急,宁愿多做些研究,通过概念规划明确思路后再考虑正式做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

战略规划加强长远的战略性研究

战略规划着重宏观的、战略的、远景的问题。战略规划确定的城市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城市结构等战略安排方面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规划,减少因规划调整而反复审批的问题,确保土地利用、生态建设及综合交通等因素发展保持平衡。如广州2000年的战略规划制定的“东进,西联,南拓,北优,中调”的战略发展目标,虽然经历10年的各种变化,但是仍具有其战略指导的左右,广州也是按照这样的战略先前逐步推进的。

战略规划注重区域协调发展

广州地处全国三大都市圈之一的珠江三角洲,是搞城市化的城市密集地区,城市间联系密切,城市间能否协调发展将影响到每个城市和整个区域的发展。广州的战略规划跳出了规划编制就城市论城市的框架,将区域协同发展作为规划前提之一,打破封闭的行政界限,从更大的范围研究城市化、城市发展的区域关系、加强区域联系与合作、优势互补、促进城市与区域的协同发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战略规划对“西联”的制定,也促进了广佛一体化的产生。

战略规划强调基于环境承载力的整体发展格局。

战略规划从城乡合理容量和长远发展战略目标来确定城乡整体格局,即从城乡的资源(土地、水)供应、环境容量、设施支持的等角度出发,提出城乡发展的全局性宏观框架和引导政策。

3.2、管理体制创新――“一张图”规划管理平台

分区规划

为了寻求城市规划管理的准确与高效,广州市于2001年开展分区规划整合工作,将各层次意审批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在分区规划层次进行梳理、协调,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图则,提出实现程式规划“一张图”管理的目标。

规划管理控制导则

规划管理控制导则的主要任务是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元,结合分区规划文本,重点协调和整合已审批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动态更新的信息,进行更细致的地块划分,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到中、小类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主导性质及兼容性质。参照广州市密度分区标准,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等指标,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遵循的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规划管理单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单元是以行政街道为基础而划分的,空间上形成行政区―行政街道――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结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行政街道划分为1个或若干个规划管理单元,便于街道级行政单元进行对应管理。地块规模为旧城中心区0.2―0.3km²,新区0.81―1km²。

4、广州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创新的意义

在广州市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创新就是战略规划的提出。然而,广州市总体战略规划时不属于国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战略规划的审批是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备案,其法律地位不强。

然而,为什么战略规划能够在广州正常实施呢?主要原因仍是广州处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前列,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相对于中国内地来说,较为成熟,政府对规划也足够的重视,这是广州战略性规划能够保持主导方向不变更的重要原因。

从上次规划编制体系调整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年,现有的规划编制体系已经很难包容出现的新的规划编制,而这些新的规划编制方法,有一些是具有全国借鉴意思的,并且确实能够适应市场化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规划编制体系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给予这些新的类型的规划编制以应该有的法律地位,当然规划审批的程序也应该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5、结语

在社会体制、经济体系逐渐转变的今天,我国的规划编制体系却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准状态,现有的规划编制体系已经不能包容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规划编制,使一些规划的法律地位缺失,导致一些能够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划缺乏法律地位,从而对规划模式的推广及实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依据现实情况对我国的规划编制体系做出调整,赋予规划应有的法律地位,保证城市能够按照规划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转型期我国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创新实践比较,《城市规划学刊》,2006年06期

2、对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法定性的思考,张秋凡,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

3、关于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思考与建议,何强为,苏则民,周岚,城市规划学刊,2005年第四期

4、关于我国城市规划编制问题的思考,苏则民,城市规划,1995.6

5、试析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的矛盾,孙施文,规划师论坛,2001

第7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乡总体规划电网建设 预测

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十分迫切,必须加快电网建设以满足城市用电需求。而土地征用、建设拆迁、青苗补偿而引发社会矛盾甚至是民事冲突问题,严重制约了电网建设,导致电网建设项目不能如期投产,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也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存在项目审批核准周期长,电网规划项目难于实施的问题。

城市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是解决以上矛盾的有效方法。实现城市电网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有效衔接、相互协调、有机结合,解决电网建设用地、占用空间问题,是加快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快速发展的首要任务。

1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区别

1.1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出发点不同。电网规划以负荷预测和电源规划为基础,确定电网建设规模和实施建设时间,以达到在规划周期内所满足供电能力;电网规划从城市用电需求为出发点,目的在于解决城市供电和电网网架优化布局,以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带来用电需求为原则。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其对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质形态部分,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规划的目的是促进城市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城市的素质,取得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综合效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空间走廊。

1.2规划编审程序不同。电网规划的编制、审批原则上说是电网企业行为,具有“行业性”特点。地市级电网规划编制主要由地市电网企业负责,经专家评审后报省电网公司审批。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都是政府行为,经专家评审后报上级政府审批,在评审报批前,城市规划要有方案论证、政府会议研究、人大审议等环节。同时,地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还需报省政府审批。

2城市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工作步骤

城市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按工作内容可以分为两步开展工作。一是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工作,二是城市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工作。电网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分别由供电企业和城市规划部门分别完成,因此城市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需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政府规划部门、供电企业、电网规划编制单位、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工作进度管理,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协作完成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2.1城市电网专项规划

2.1城市电网专项规划任务

电网规划根据规划目标不同按时间分类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短期规划分为1-5年,规划的内容具体,用来指导规划期间建设,一般与国民经济5年规划同步,中期规划为5-10年,长期规划为6-30年。本次规划目的是为了满足规划区长期用电需求,因此选择长期规划,负荷预测方式采用适用远景负荷预测的方法。

电力专项规划任务是根据规划区电网现状和规划区远景总体规划目标为基础资料,开展电力专项规划,做到各电压等级电网经济运行、布局合理、调度灵活、安全可靠,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及设备,加强电网技术改造,减少占地面积、减少空间占用;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工作。并且确保规划项目的可行性,按规划负荷水平年实施项目建设。

2.1.1开展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前提条件

初步完成城乡总体规划是开展城市电网专项规划的前提条件。城乡总体规划规定了城市用地,拟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电网专项规划以此为依据进行城市远景饱和负荷预测,并进行变电站预布点及初定项目建设规模,最终把变电站及线航坐标在城乡总体规划中落地,因此电力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必须同期开展。

2.1.2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包括社会现状调查和电力现状调查。社会现状调查工作内容包括规划区内自然条件、历史资料、技术经济资料、建筑物、工程设施、园林绿地、名胜古迹、环境等资料;工矿企业、对外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卫生、金融、商业服务业等部门的现状和发展资料。

电力现状调查内容包括规划区内电源布点、装机容量、电力负荷历史资料、用电量历史资料、电网现状调查。

2.1.3电力需求预测

电力需求预测是城市电网专项规划的重点工作。电力需求预测方法必须根据电网规划任务进行选择。负荷预测是统计学学科内容,属于预测学的范畴。其预测方法有多种,可分为单耗法、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时间序列法、横向指标比较法、负荷密度法等。根据电网规划任务选取相应适用的预测方法。前面四种方法在预测中短期负荷时较为准确。规划水平年按远景饱和负荷水平年考虑,城乡总体规划完成初稿后已基本明确了区内的用地性质,因此选择负荷密度法作为本次电力需求预测方法,选择横向指标比较法作为预测结果的校核方法。

负荷密度法根据土地规划利用性质进行电力需求预测,运用时空地理分布模型预测负荷的量和负荷增长区,及负荷空间分布。 把规划区内按土地规划利用性质划分为N个片区,则X区(X∈(1,N))负荷计算公式:

公式1:A=SD,其中A是X区用电负荷,S是X区土地面积,D是X区用电密度;

公式2:W==SD,式中W为规划区内的总负荷。

采用横向指标比较法进行校核修正误差。所谓横向指标比较法,是以规划区远景规划的用地性质与现有的可比性的地区作对比分析,并参照其相关资料确定规划区的电力需求,然后进行比较分析和校核。

2.1.4远景规划电网规模

根据规划区内远景用电总负荷确定主网各电压等级变电容量,主网电压一般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考虑变压器经济运行负荷率,则主变变电容量按变压器的效率最高时的负荷率βM来计算容量当计算负荷确定后,变压器的总装机容量为:

公式3:S=Pjs/βb×cosφ2(KVA) 式中Pjs是有功计算负荷KW,Pjs等于规划区内总负荷W-N,N为规划区内电源出力;cosφ2是补偿后的平均功率因数,不小于0.9;βb是变压器的负荷率。因此,变压器容量的最终确定就在于选定变压器的负荷率βb。

当变压器的负荷率为:

公式4:βb=βM=Po/PKH时效率最高,式中Po是变压器的空载损耗; PKH是变压器的短路损耗。

根据变压器的总装机容量S分片区进行变电站合理布点,确定变电站供电范围及初步确定变电站站址,同时还应考虑变电站N-1及企业相关规定(如广东电网公司创先工作指标要求)。完成布点后拟定输电线路规模及走向,主要工作是确定变电站出线及其回路数。在规划区内变电站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如采用南网标准化设计;输电线路采用同塔多回输电技术,选取紧凑型铁塔,节约线路走廊,减少占地面积。

2.2城市电网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8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市设计; 归位; 美化; 健康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规划编制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种规划百花齐放,其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要数城市设计。如今城市设计受到与其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地位不相匹配的高度追捧的同时,其对城市建设的作用却远远低于设计者和管理者的预期。尽管随着规划建设对城市设计需求的增加和实践的不断推进,关于城市设计的专著和论文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这些文献对完善城市设计编制,提高城市设计水平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但是目前城市设计在编制体系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当大家都认为城市设计水平提高了的背景下,无数所谓的优秀设计束之高阁,或者是城市设计被一次次翻新而建设却没有根本变化。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建议,为有效解决理想与现实脱节,真正发挥城市设计的积极作用提供参考。

二、城市设计的定义及历史功能界定

城市设计在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者眼中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而在城市空间研究者眼里它是一个重要课题。1950年代,欧美国家大学中才开始广泛地成立相关学程,设置城市设计专业与研究领域,这时城市设计才开始普遍地为世人所认知,并逐渐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建筑学等范畴的关系日趋绵密复杂,也逐渐与城市工程学、城市经济学、社会组织理论、城市社会学、环境心理学、人类学、政治经济学、城市史、市政学、公共管理、可持续发展等知识与实务范畴产生密切关系,现已成为一门复杂的综合性跨领域学科。

综合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城市设计又称都市设计( urban design ),是一种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市功能,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门学科。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的特点,但是它与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存在区别,多半是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通过对物质空间及景观标志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community)精神,并且能够带来整个城市范围内的良性发展的设计工作。

关于城市设计的功能和作用也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查理士‧埃布尔拉姆斯(Charles Abrams)的和谐统一观点――认为城市设计是一项赋予城市机能与造型的规则与信条,其作用在求城市或邻里内各结构物间的和谐与风格一致;乔拿森‧巴挪特(Jonathan Barnett)的唯美造型观点――认为城市设计乃是一项城市造型的工作,它的目的在展露城市的整体印象与整体美。富兰克.艾尔摩(Frank L. Elmer)的功能健美观点――认为城市设计目的是将构成人类城市生活环境的各项实质单元,如住宅、商店、工厂、学校、办公室、交通设施以及公园绿地等加以妥善的安排,使其满足人类在生活机能、社会、经济以及美观上的需求。

三、城市设计在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而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从以上的规划层次中得知城市设计并未纳入法定规划的行列。

由于新的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尚未出台,重点依据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个各层次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研究区域结构,对城市设计没有要求。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包含对应的区域体系和中心城(镇)区规划,这里的体系规划规划同样没有城市设计的要求。在中心城(镇)区规划部分要求明确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的安排,明确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同时还要求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等内容,这些内容和城市设计密切相关,然而《办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城市设计的要求,因此在落实以上要求时候常常依靠个人经验和平面分析,成果显得格外粗略和模糊,充满了不确定性,仅仅算是一种导向。当然总体规划不可能直接指导建设,接下来就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的要求,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要求的“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未明确提出依托城市设计的要求。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城市不久未来的简单表现,这里的城市设计就简化为几张表现图了,深层次的设计和研究也就少了,以至于《办法》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也未提出城市设计的要求。

总之,无论是在规划层次还是在规划编制要求中,城市设计都未得到与其现在受到追捧热度相当的重视,值得规范制定者、建设管理者和规划设计者共同反思。

四、现状城市设计功能发挥途径

和超生孩子一样,不管他最初是否在计划之列,只要他出世就应该得到基本的尊重,何况城市设计那么招人喜爱,一定对我们的城市建设存在非常的意义。既然如此,我们有必要为其搭建表演舞台――明确需要城市设计的层次,同时赋予城市设计阶段性的历史使命――完善编制内容以顺应城市建设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需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对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在此之前我们得弄明白现状城市设计都通过哪些途径发挥其作用。

由于城市设计“血统不正”,其存在和寄存的环境也各不相同,对应的名称也不拘一格。对于独立的设计项目有直接称呼城市设计,有的区域较大称做概念规划,针对现状建成区和历史街区有的称作整治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等等。同时,城市设计不断加强对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渗透,在很多时候城市设计是作为其他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或者是重要的支撑条件来考虑。当初城市总体规划大都采取平面化的表现方式,少许三维分析也大都停留在文字表达层面,当然也有经济条件特别好的城市做有城市沙盘,但那毕竟是少数。但是,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的重视,希望能直观看到城市人工环境与自然山水环境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融合,因而要求总体规划中有城市建设体块与山水空间环境关系的三维空间研究和表现,这为城市设计拓展了新的空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历来都有城市设计的要求,但现在的要求已经不再局限于“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更多的希望通过大家认可的一个个城市设计来反算和确定地块的容积率、密度、建筑限高和绿地率等各项指标,尤其是当下的很多城市建设管理者他们已经厌倦了以往通过经验指标和规定指标对地块开发进行控制的模式,这为城市设计功能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城市设计的运用不仅在规划层面上得到延伸,在服务对象方面也有全面突破的趋势。早期城市设计运用最多的是某某城市重点地段,或者因为这里公共建筑集中,或者这里有重要地标建筑,或者这里是城市的门户,或者是其他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等。由于城市设计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因此几乎听不到居住区城市设计的说法,居住区在城市设计表现中大都以背景衬托的形式出现,除此之外,如今城市设计服务对象覆盖了包含工业仓储区、车站码头在内的几乎全部公共建设区域。

可以说现在城市设计正游弋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的空隙之中,对城市建设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正如君友会王爱君所说:城市设计的范围或规模,可大可小,从整个城市三度空间架构的制定,到地区内外部空间的安排,甚或一条街道弄巷的改善,一栋历史建筑物或地区的保留、维护,以及一个纪念碑、一棵树的设计安排,都可包含在城市设计的范围内。它不但处理建筑物个体与个体间,同时也处理个体与群体间相互的关系。在城市整体发展过程中,城市设计实扮演着联系上下(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协调整体的重要角色。

五、现状城市设计主要内容和特点

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也没有法定的编制要求,其的编制内容根据对象的不同和管理者的不同需要而改变。不过也存在很多共识的地方,通过学习各地的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城市设计研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现状城市设计的阶段和不同阶段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根据城市设计功能发挥的途径分为总规阶段、控规阶段和独立城市设计三个阶段层次;每个阶段层次的工作各有侧重。

总规阶段――宏观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提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构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和人文活动场所框架。主要设计内容包括研究确定城市空间功能结构、景观结构、开敞空间系统等。

控规阶段――提炼特定区域的景观要素,重点塑造区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观系统、深化用地布局、交通组织、空间管制和建筑容量控制等要求,做到定性、定量、定质。主要设计内容包括研究确定用地功能布局和结构、景观风貌、建筑容量、高度控制、交通与社会活动系统、开敞空间、界面控制和实施策划等。

独立城市设计――以上层次城市设计为依据,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土地使用、空间形态结构、景观结构体系(重点界面、建筑形体、开敞空间、广场绿地)、道路竖向、市政设施、环境小品及人文活动场所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明确地块性质和开发强度,并提出实施策略。

从内容可看出城市设计就是总体规划到详细工程规划之间的深入分析与策划,推进规划落实的过程,是规划设计理论研究到城市建设实践途径的探索过程,其重要意义可见一斑。从“过程”层面来说,与其说是“城市设计表达”不如说是“设计城市过程”更为贴切,然而现状城市设计刚好就是注重了外在的分层细化表达,而忽视了作为设计过程的内在需求研究。当然外在表达是城市设计重要而且必须的内容,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但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单向外在推演研究,而需要增加更多的内在回馈分析,尤其是要加强对设计内容的内在适应性分析,形成双向互动,彼此反馈验证的设计过程。

六、城市设计愿景与现实差距

做城市设计的计师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你们做了这么多城市设计,有多少是按照你们的意思实施的”,扪心自问,有多少人能骄傲自豪地回答这个问题。多数人能找出很多理由去解释“没有多少实施了的”,也许你能告诉别人你的设计有多么优秀,得到了多少人的赞扬,获得了多高的奖项,你可以把一切责任推给建设管理和执行者――实施不得力。就当一切都是真的,却无法掩盖未按你的设计实施的现实,这是作为设计师的伤痛。为了不让自己随时伤痕累累,何不反思一下你为别人设计的城市除了美的外表,你考虑了实施途径,途径有效吗?你拟定了目标,目标的表达符合实际吗?如果你的目标实现,你考虑过其周边和整个城市产生的连锁反应吗?如果这些都没做到,你做的一切就只不过是总规意向细化的美丽表现图而已,对推进城市建设没有实质意义。只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你的设计才会变得更加优秀。

现有的“优秀设计”没有实施也不光是设计者的问题,也有城市建设管理者的问题,且不说少数为了私利或者面子去做城市设计的,就算那些要求做城市设计是为了让自己的城市建设发展得更快更好的,同样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如前所述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也没有法定的编制标准,因此,管理者的需要和选择就是城市设计的编制目标,城市设计的好坏往往就取决于管理者和他组织的专家团队的认知水平。大多数人都认为城市设计是很直观而灵活的设计,给了管理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他们热衷编制城市设计的原因之一。然而,从“优秀设计”无法实施的现状看来,这种所谓的直观和灵活是很有限度的,甚至有时候还得问问这个设计有必要做吗?大的不必说,就拿乐山大佛博物馆设计来说吧,其设计理念和设计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境界,以至于它能和北京的鸟巢和水立方媲美,同时获得设计金奖,而且也得到较好的实施,也许你会认为这设计非常成功,你可曾想到投入那么多人力物力财力建成博物馆以后,突然发现根本没有展品可以陈列。在大家觉得滑稽的时候,应该对城市设计还有个新的认识,即关注常规应该做什么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到底能做些什么,分析设计内容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七、城市设计归位与完善建议

总规研究宏观框架性内容,局部出现与现状实际脱节是常有的事,而在编详细规划的时候容易出现两种极端,要么重视与现状的结合,忽视基本的背景条件分析,就事论事;要么全盘肯定上位规划,详细规划就是对上位规划的逐级细化分解表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跨度过大,缺少双向互动的反馈阶段和程序,很显然仅仅采用现行的两个规划层次指导城市建设存在较多的问题,而城市设计拥有探寻规划实施路径的作用,是消除现状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弊端重要途径,也是现状城市设计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城市设计不宜再游离在编制体系之外,宜根据其特点归位编制体系和程序。由于城市设计偏重多种可变过程的研究,不宜作为一个单独的规划层次进入审批程序。建议在城乡编制体系中明确规定城市设计应该涉足的范围,明确不同层次中需要城市设计辅助和支撑的内容,如总规中的山水城格局和城市边界应该有城市设计辅助表达;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各项指标应该有城市设计作为支撑,直观全面地分析设计城市的合理性,而不再依靠凭空想象和简单的指标套用;此外,建议在审批前的公众参与阶段,借助城市设计方法让更多的人了解规划的意图和内容。总之,通过城市设计实现总规下延和详细规划上溯,使我们的编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在解决城市设计合理归位的前提下,深化完善城市设计的编制方法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城市设计覆盖的对象十分广泛,不同对象设计的要求和重点也不相同,不可能一一罗列,但概括起来不外乎就是要解决城市外在美化、内在健康和增强规划设计的可操作性问题。和人一样,健康美比外在美更为重要,而目前城市设计编制重视外在美而忽视内在健康美,导致出现很多难以实现的畸形美和嫁接美,如仅仅为了哗众取宠,设计各种稀奇古怪的造型,在长时间不可能拆除的现状建成区内大搞绿化和广场,在不到5万人的小镇设计超大规模的都市化的商业区、办公区和摩天楼等等,还美其名曰很具有超前性。设计者和管理者都应该结合具体实际,不仅要明白需要做什么,更要明白真正能做什么,要知道也许美人嘴里长出一对美丽的象牙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更谈不上美与健康,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避免一些目标方向性的错误。

外在的不健康容易发现,而一些影响健康的内在“疾病”则需要我们深入“把脉”。以广佛南海地区的一个升级改造城市设计项目为例。规划区域内存在大量杂乱无章的工业、传统村落和少量的城市开发用地,根据上位相关规划和现状条件的分析,提出对该区域的发展战略:一是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二是增加居住开发;三是加强生态环境和城市公共配套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假设战略是完全正确,并据此提出了规划方案,也许此时有人会认为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事实上这仅仅是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始,仅仅是粗略的定性分析,为深入的城市设计树立了靶子,接下来根据初步设计结果反转的验证过程更为重要,此时需要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包括:在满足整体功能分区协调和城市形象统一的前提下,因为你的设计可能导致交通流的变换,原有的交通体系是否能适应,是否与交通实现有机衔接,如何确保不成为区域交通的堵点,也不至于过多增加交通的压力;如今广佛同城区域化发展,城市规模空前巨大,所做设计的任何功能不可能全城覆盖,日常性的配套更是如此,因此,在设计之前是否进行了城市功能单元的划分,在你的城市设计成果融入单元以后,单元内的就业、居住和公共配套的比例能否保证一种平衡关系;正如定义所述城市设计是一门综合学科,如果完全依靠现场观察和平面分布图,不全面了解区域内的人口、经济和社会,你怎么知道哪些企业发展前景好,需要保留和增加发展空间,哪些需要限制、转移或者关闭,否则何来集聚、转型与升级,最多就只能做点表面的风貌整治罢了;如果不了解政府、社区和市场对地区规划建设的影响力,城市设计选择的发展途径可能根本就行不通,没有合理的运行机制再好的规划设计都无法实现,为此该项结合地区实际正探索一条由政府主导建设向社区主导建设转换的“综合社区”发展模式。当然不同的项目需要深入分析的内容不一样,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从上位规划分解下来的城市设计目标仅仅是开始的假设,需要返回到系统中去检验其科学合理性,进而不断修正设计内容,力保设计的“健康”性和可操作性,最后据此落实各项开发控制指标和要求,回归外在美的表达。

八、结束语

城市设计的归位与完善需要法规制定者务实遵酌,恰当地将城市设计纳入有关编制条款,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城市设计更大作用;需要建设管理者转变观念,对城市设计的优劣有更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需要规划设计者深入研究,采取双向互动的操作模式;使城市设计理想与建设实践更有一致性。由于涉及面甚广,笔者学识有限,部分观点可能欠妥,但是为了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不惜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和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3]卢济威. 论城市设计整合机制[J]. 建筑学报,2004,01:24-27.

[4]扈万泰. 城市设计实施管理技术研究[J]. 建筑学报,2004,08:79-81.

第9篇: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非城市建设用地适应性强制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本文所指“非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不被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

由于社会经济变化与城市发展过程的复杂性,有许多因素是很难准确预测, 因此,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就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适应性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来增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的适应性。

意义:确保城乡建设发展能够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下位规划的衔接,避免下位规划在深化、细化过程中影响强制性内容的落实。规划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比较综合复杂,增强强制性有利于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 “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适应性问题

1.1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与选择不明确

城市规划中有关土地调查、分析、评价和规划等各项工作,无论是自然条件评价、建设条件评价还是用地的经济性评价,都是围绕选择和决定规划建设用地的这一目标进行的。而城市建设用地选择的理论与方法告诉我们:哪类土地是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的使用成本更低。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之外,哪此土地是不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

1.2 “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规模范围之外,任何城市建设活动都是违法的。

而在实际的建设活动中,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与范围往往突破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一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速度超过了城市规划编制时所预测的速度;二是城市建设与开发的主体,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利益,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外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前者是城市规划缺乏超前性,滞后于城市建设的结果;而后者则是规划失控的具体表现。“规划滞后”与“规划失控”的共同点都表现为实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超出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

1.3 城市建设用地的理想平衡状态往往难以实现,而造成的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完全执行“规划用地平衡表”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规划部门如何明确“控制”和“引导”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拓展方向是关键。一种做法是在对原有规划作“重大变更”时,组织进行“规划调整”,或“重新修编”。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当规划的初始因子发生变化时,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新的规划前提条件和城市发展新动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重新构筑空间结构,缺点在于要经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使规划缺乏时效性。另一种做法就是规划部门根据上级领导或建设主体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布局结构调整的决策,有时往往不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由地方政府直接做出决策,这种“临时决策”往往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整体布局带来较大的影响;二是在城市生态保护区、地形地貌不适宜建设的地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发展的战略性控制区域等不该进行建设的地段大规模地进行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2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

2.1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与“控制”

在城市规划中将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的内容与“控制”的内容分开,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强制性控制理论提出的基本目标与出发点。

城市规划部门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是不能使用的,或者至少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而“厂商”或经济管理部门则可能认为它是可以根据发展与建设的需要相对“随意”地使用的。所以,一定程度上,目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方面,只做了一半工作,就是提出了在规划期内需要“引导建设”的内容。因此,城市规划作为一项以合理配置资源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强制性控制管理的条文就显得比引导性条文更为重要。

2.2明确“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的基本内容

从规划用地控制的角度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无非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另一种是至少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可用于城市建设的

用地,也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使用这些土地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将这类土地单独划出,作为“非城市建设用地”加以严格控制,将有利于规划对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战略性发展用地的有效控制。结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评价方法,“非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可以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技术型、景观型、生态型、政策型和经济型非城市建设用地。

2.3“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策略

(1)“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按其中规定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各个阶段,明确划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线,并提出相应的控制与管理措施。

(2)“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定既有科学技术方面的要求,更有政策法规方面的要求。要根据区域与城市规划各项内容、结合城市指标分析、考虑不同城市的特点来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规模和界线。并在此过程中,更要广泛征求各政府、利益主体和市民的意见。最终予以强制性控制与管理。

(3) 对不同类型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与管理力度要根据其对区域或城市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3总结

以“引导”为主的规划理论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与建设实际的需要,是导致“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的主要原因,因此,城市用地规划的重点应由以“引导”为主向以“控制”为主转变。

规划中对于必须予以控制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城市用地控制中显得比“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更具有实际意义,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 同样列入城市用地控制的重点。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的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规定类型法规文件的形式来补充完善和深化原有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