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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精选(九篇)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

第1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于今年1月17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变化和关注点,及其对商业银行、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做出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在1995年出台《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出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都参考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自此之后,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和政策体系都是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石和参考方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2009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办法》,于2011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0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见,银监会出台《办法》的背景之一是巴塞尔协议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标准和技术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压力不断上升。2013年6月和12月,我国银行间市场曾出现短期流动性异常紧张的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办法》出台的另外一个背景是应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上升的局面。

总的来看,银监会出台《办法》既是满足国际银行业监管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应对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上升,加强和提升国内银行监管水平的内在要求。

《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本文将《办法》与《指引》及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办法》的主要变化和关注点,解读其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定义

《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相比《指引》中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删去了“有清偿能力”的前提,删去了“应对资产增长”的目的,《办法》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更为严谨。

(二)引入“流动性风险偏好”提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流动性风险偏好”的表述,一方面表明银监会将流动性管理的责任下放到商业银行,明确商业银行管理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这将提高商业银行管理层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实际上赋予银行更大的流动性管理空间,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战略规划等选择不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最低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流动性风险成本考核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内部定价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已经采用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指标,实现将风险纳入收益考核,流动性风险纳入考核的原理应该与其一致。

在流动性风险考核体系建立之后,商业银行对长期贷款和债券、低信用等级债券及信托等资产的配置将承担更高的流动性成本,这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和资产配置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更新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范围

压力情景或事件是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全面、准确地情景或事件设定,对提高风险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具有重大意义。《办法》共列出了15条商业银行可参考的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其中9条是新增内容,是银监会对银行业现状的总结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预测作出的更新调整。本次新增的情景或事件,包括负债波动性增加、负债集中度上升、负债期限下降、期限的错配程度增加、盈利水平下降及财务状况恶化等。说明银监会关注到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银行业务复杂性上升等因素,带来负债结构变化、期限错配上升等问题对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压力。

(五)提高融资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性,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对融资的影响,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的管理。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来看,同业负债占比上升明显,商业银行融资来源对同业资金市场的依赖度提高。由于同业资金市场资金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且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因此,负债结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融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提高融资管理的要求,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资金市场融资,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

(六)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概念

《办法》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这一新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合理评估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为防范声誉风险而承担超出合同的义务及客户的信用水平变化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近年来,商业银行出现通过表内业务转表外的方式,规避贷款额度、存贷比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限制,表外业务规模明显增长,这导致商业银行的隐性风险上升。因此,对商业银行提出潜在流动性需求的监管要求,表明监管关注表外业务存在的风险,如承销债券中发行失败需提供的信用便利、出于声誉风险考虑对理财产品承担刚性兑付等方面引发的流动性需求。

(七)新增流动性覆盖率、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指标

《办法》新增流动性覆盖率作为三大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另两个为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新增了同业市场负债比例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因此《办法》暂时未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从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负债的比重。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比明显上升,期限错配程度增加,银监会引入该指标意在监控同业负债占比上升对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的影响。

流动性覆盖率的引入是《办法》的重点之一,流动性覆盖率达到100%时,表明在一定的压力水平下,商业银行30天内可快速变现的资产能满足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的需求。此时,基本可以认为,商业银行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应付短期流动性危机,或者能够争取足够的时间处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方法可以简单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 合格优质资产的计算

合格优质资产包含一级资产、二级A类资产和二级B类资产。一级资产主要指现金和拥有高等级国家信用的债券;二级A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10%的资产,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中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外部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的债券等;二级B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20%的资产,如外部信用等级在BBB-至A+级的债券等。在计算合计合格优质资产时,除了对二级资产进行一定的折扣外,还需要考虑对用于抵(质)押融资的二级资产扣减二级资产调整项。

2. 现金流出的计算

对于零售存款和无抵(质)押批发融资业务,《办法》主要根据这些负债的稳定性等条件设定不同的流出率或提取率;对于抵(质)押融资业务,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参照合格优质资产的分类)设定不同的流失率或提取率。此外,还需将表内外业务导致的贷款承诺和现金流出纳入计算口径中。

3. 现金流入的计算

对于抵(质)押借贷,即未来30天将到期的含抵(质)押品的资产业务,《办法》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设定不同的流入率。此外,《办法》还将未来到期的证券、存放同业等业务带来的现金流入纳入计算口径。

总体看,《办法》中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要求商业银行在保持正常流动性水平下,还需满足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比较精细,考虑因素比较全面,对合格优质资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考虑项的折算率设定较为苛刻,因此该指标的引入对监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好的量化补充;此外,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较为苛刻的指标设计对商业银行的达标带来一定的压力。

《办法》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

《办法》中存在多条涉及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商业银行主体信用评级的规定,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把商业银行主体信用等级下调作为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之一

商业银行是类公众公司,是重要的信用机构,因此其风险和信用状况受到广泛关注。评级机构一方面要积极为商业银行提供评级服务,另一方面也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商业银行的评级活动,关注评级变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2.在计算合规优质资产时,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折算率

3.当债券作为融资和借贷业务的抵(质)押品时,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区别设定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

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合格优质资产折算率和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符合基本的市场规律,同时也是对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考验,评级机构应坚持自身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监管提供更好的评级支持。根据《办法》,持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不仅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合格优质资产规模,还有助于降低现金流净流出的预测规模。因此,随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执行,商业银行对债券品种的投资偏好将有所改变,利率债券或高信用等级债券将更受青睐,而低信用等级债券的需求有可能下降,或要求更高的流动性溢价。

结语

目前,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外汇占款货币投放的下降及央行对流动性调节态度的收紧等因素,将对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带来长期、显著的影响。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将长期承压,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提高。《办法》不仅引进了巴塞尔协议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新理念和量化指标,还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期限错配扩大、对同业资金市场依赖度上升等现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总体看,《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强化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的发生概率,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

第2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该文件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个部分,分别就与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管理有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它的颁布,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同时对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公信力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我国信用评级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大约20年的时间。其间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初创阶段(1987~1992年)。主要标志是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产生。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人民银行总行开始下达全国发行债券计划额度。

这一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级机构,但由于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较小,评级机构大都侧重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评级上。考虑到债券市场需统一规范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提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l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一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一一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成立。信用评级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相对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初级发展阶段(1992~200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为经过调整整顿,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具有发展前途的几家评级机构。l992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债券信誉评级工作应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一个程序。1993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1997年l2月16日人总行认可了9家有企业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

酝酿发展阶段(2001~2004年)。主要标志是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促进了评级市场的发展。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在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中,引进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机制。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在监管中利用评级结果。200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明确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

发展阶段(2005~至今)。主要标志是结构融资产品的出现和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标志着我国信用债券市场获得初步发展。自2005年央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开始真正进入“信用债券时代”。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试点,信用债券品种逐渐增加。信用债券的出现,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也因此被业界人士称为“信用评级元年”。

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在2005年以前,债券市场上的品种主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券。国有银行的政府信用背景使得这些债券可以获得最高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结果的定价作用无法显现,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检验也难以进行。在这一背景下,信用评级行业缺乏应有的行业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也必然导致一些评级机构行为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随着“信用债券时代”和“信用评级元年”的到来,信用评级对发行人、投资人、债券市场和监管部门的作用日益显现,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其评级质量和公信力,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银行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之后,又颁布了《规范》,并将其定位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视和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决心。同时,《规范》的颁布也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对解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债券市场规模较小、信用债券出现时间较短等原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缓慢,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评级质量较低、评级程序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同时趋于狭小的市场规模使得评级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激烈,导致一些评级机构缺乏基本的社会公信力。规范的,对解决行业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规范操作流程方面,《规范》强调了评级机构应严格依据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从评级准备、实地调查、初评、评定等级、结果反馈与复评、结果、文件存档、跟踪评级等8个方面对信用评级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详细确定了各个流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内部制度建设方面,《规范》从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和评级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制度是保障评级机构提高公信力和竞争能力的关键。国外著名信用评级机构非常重视这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目前国内评级机构在这些方面还比较薄弱。规范》的上述要求符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历史和发展方向,对国内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信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规范》规定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评审委员会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评级机构从自身的角度提高评级质量。同时《规范》还规定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检验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并明确提出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指标的检验制度,并要求评级机构加强对二级市场的利差研究,这将从市场和监管两个方面促进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质量。

在提高信用评级透明度方面,规范提出了一致性原则,指出评级过程中所采用程序和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同时要求评级机构在其网站上公布其专业分析人员的专业资格和相关职业经历。

为解决目前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部分评级机构公信力较低的状况,规范将评级机构签订评级合同与支付评估费放在实地调查阶段之前,并要求评级机构在签订评级合同之后、进场评估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备案材料,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评级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和将评级结果与评级费用挂钩的现象。

三、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债券市场规模很小且市场成熟度较低,这些因素导致对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对这两个市场的促进作用也难以体现。随着银行市场化进程加快和债券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化必然对促进这两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从信贷市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已确认银行可采用标准法来确定其风险资产权重,外部评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在国际上,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自身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已成为惯例,这种做法必然成为我国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以及信用评级的规范发展,不仅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技术标准,也为商业银行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赖于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随着“信用债券时代”的来临,我国债券市场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国际市场发展规律看,发达、成熟的债券市场背后必然有着权威和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债券市场定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发行人来说,它直接影响发行成本。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监管当局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用来检验评级质量和监管金融风险的重要工具。此外,市场上权威和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的存在,可以为市场提供相对准确的信用风险信息,而这种信息的缺乏,也是我国目前间接融资比例较高、债券市场规模较小的重要原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对信用评级基本概念理解上的不一致、程序的不合理、制度建设的不完备、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等等都阻碍了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两个市场发展缓慢也严重限制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因此,作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规范》的,无疑将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为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确立了政府监管与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监管对评级机构的意义在于它决定了后者的发展模式。如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评级机构会采取先市场后质量的发展模式,即先尽一切力量抢占市场份额,待市场优势确立之后,再提高对质量的要求。而如果监管有效,评级机构则更倾向于提高评级质量。很显然,对于投资者而言,前一种模式更为有利。从安然事件后美国SEC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动向来看,在国外债券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情况下,监管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要求评级机构重视质量、品牌、技术和数据等长期利益,那么就必需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否则将会造成追求长期利益的机构被淘汰出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如果说监管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很重要,那么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就是关系到信用评级行业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外监管机构一般不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与评级技术进行干预,而是将合理的评级程序、严密的防火墙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认可评级机构的必要条件。这种方式在安然事件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政府监管的同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成熟度较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较强,数据积累情况也较好,因此市场也是检验信用评级质量的重要方式。

第3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信用评级;监管;风险

一、信用评级理论及美国银行信用评级实践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信用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始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

(一)关于银行信用评级的基础理论

1、信息非对称性理论。资信评级的产生源自信息非对称性。所谓信息非对称性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一样,企业的内部人所掌握的企业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在银行信贷市场和其他商业交易领域,也同样存在广泛的信息非对称性。要提高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必须有专业化的信息机构为人们提供有关企业和个人行为的信息。资信评级作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之一,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经济原因。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需要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人力、时间和经济代价)。在资本市场上,由于每个投资者要对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其成本是很高的,因此需要有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开展这项工作,这就是资信评级机构存在的原因。从交易成本理论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必然。

(二)美国的银行信用评级实践

美国是资信评级的发源地,其三大专业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控制了95%左右的国际市场份额,获得了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美誉,并日益成为国家和世界金融体系的主宰。三大评级机构普遍采用骆驼体系进行信用评级。

1、骆驼体系。“骆驼”评级体系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20世纪80年代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因其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骆驼评级标准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效仿。

2、骆驼体系的修订。从1991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级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增加了第六个评估内容,即市场风险敏感度,用于强调金融机构监控和管理市场风险的能力及其对有关市场风险监管做出反应的能力,该市场风险主要反映其利率变化的风险缺口,主要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以S为代表。增加第六个评估内容以后的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3、银行信用评级的主要作用。银行信用评级可以简单而客观的提供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情况,保护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由于信息不足而蒙受的损失,降低银行股东和存款人寻求银行风险情况的信息成本,为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交易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可以为银行提供客观公正的资信等级证明,从而拓展其业务渠道,扩大投资者基础,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以Kansas 州商业银行为例,1986年,该州境内有商业银行444 家,对其进行骆驼评级,其中1级银行为65家,占14.6%,而有问题银行(评级为3、4、5 级)为166家,占37.4%。1998 年该州银行总数下降为281家,其中1 级银行和有问题银行分别为167 家和4 家,所占比例为分别为59.4%、1.4%。可见骆驼评级法有助于银行业的良性发展并促成优胜劣汰。级别低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落败,通过被级别高的银行兼并或者破产而退出舞台,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的银行必然是那些资产质量优良、评级级别高的银行,这从1级银行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中可以看出。

二、后危机时代美国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监管措施

美国一直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75年通过“无异议函”的形式指定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3家评级机构作为首批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至次贷危机爆发前,NRSRO的数量并没有实质性增加。近年来,美国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实施了改革。

(一)强化政府监管权。

评级机构尽管在金融市场中处于中立地位,但其同时也是“经济人”,具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本性,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市场的失效,往往需要政府干预或管制。”美国国会于2010年通过了《 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称《金融监管改革法》)强化了SEC 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权,赋予了SEC包括取消评级机构NRSRO资质在内的多项权力。

(二)强化声誉机制和内部约束。

一是促进行业竞争,增强市场多样性和评级可比性。SEC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新批准了7家评级机构获得NRSROS资格,打破了数十年来美国评级市场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寡头“三分天下”的格局。二是加强评级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每个评级机构必须设立董事会,且半数以上(不少于2人)的董事应该是独立董事,并设立专职合规主管且建立机制保证合规主管独立性,专职合规主管每年必须向公司和SEC呈交合规年报;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内部防火墙,防止市场推广和销售影响评级,向SEC上报与被评级机构间的人员流动,并对加入此机构的雇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防范;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有效内部控制架构,保证其规章、流程、方法贯彻到评级中,并向SEC呈交内部控制年报。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活动透明度。

(三)建立评级机构问责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除明确SEC 有权对评级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定性并作出相关处罚外,还废除了美国证券条例第436(g)条款赋予评级机构的法律豁免权,要求评级机构承担“专家”责任并允许投资者以评级机构对其决定信用评级风险的方法所依赖的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合理的调查等“故意或草率”的行为为名,向评级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四)降低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的依赖。

SEC在2009年颁布《NRSRO评级指引》,取消了部分参考NRSRO评级结论的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改革法》要求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各类金融监管条例,废除其中“信用评级参考”条款。作为贯彻该法的第一步措施,SEC 于2011年2月9日向美国国会提交议案,不再把信用评级机构所做的评级结论纳入证券产品的监管规则。

三、对我国银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启示

(一)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标准和法律规范,明确信用评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信用评级机构因评级失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尤其是要增强信用评级机构透明度,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重大评级失误的惩戒机制,消除信用评级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为评级机构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序竞争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确立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的原则。

(二)确立统一监管、分工配合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目前,国际上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倾向于由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因此我国应当以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核心,会同其他监管主体制定监管标准,对评级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人民银行要牵头积极推动社会信用评级法制建设,制定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一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标准,完善对资信评级行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填补监管空白点,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统一监管体系,有效防范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三)建立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机构准入上,可以借鉴美国的NRSRO制度。资质认证考核由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部门定期举行,通过考核具备认证资格的机构,国家予以颁布认证证书,其评级结果受监管部门的认可。在退出机制上,对资质认证设立一个有效期。同时,为有效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在获得相关资格后,由于人员变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不能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以适当的形式,限制评级机构的经营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权取消评级机构的注册。

(四)加强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

首先,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确保评级机构权力配置平衡、高效和安全;其次,建立内部审查稽核机制,增设专门的合规审查部门,在负责监督检查评级机构的合法、合规情况的同时,还负责定期审查评级假设、模型、方法的重大改变及改变后用于评估新型金融工具的适用性;再次,禁止评级机构同时提供信用评级和咨询服务,隔离业务承接和级别评定,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回避制度,确保评级过程的独立性;第四,对评级分析员实行资格准人和后续考核,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五,逐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体系,注重数据累积和相关经验总结,提高信用评级质量;第六,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原则、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调整信用等级信息披露的适时性等;第七,建立评级跟踪机制,动态调整评级级别,及时揭示潜在风险。

(五)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建设。

可以选择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城市进行试点,组织、指导成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制定行业规则,培训从业人员,培育行业品牌,逐步提高第三方评级的社会认可度。

参考文献:

[1]张亦春 胡晓.金融危机后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及启示[J].《西部金融》2009 年第10 期.

[2] 黄德龙 吕飞 杨晓光.中美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比较研究[J].《金融论坛》2006 年第1 期.

[3] 彭宇松.美欧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J].《中国金融》2009 年第14 期.

[4] 苏毅.美国CAMEL(s)系统的变化[M].《金融数学与研究》1999.3:55一56.

第4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影子银行 监管 启示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是提出影子银行体系概念的第一人,但是其并未明确界定该词的含义,他认为,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大部分属于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尽管影子银行体系这一概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不同的专家和研究机构,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就影子银行体系自身定义而言,一直未有一个明确而广泛接受的定义。继麦卡利之后,美国财长盖特纳(2010)、美联储主席伯南克(2010)以及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2010)均给出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后,研究报告(2011a)把影子银行定义为“传统银行体系外发挥信贷中介作用的实体及其活动”。此定义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标准,一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吸收存款、进行期限和流动性转换操作、承受信贷风险转移以及使用直接或者间接金融杠杆等活动中任意一种的实体;二是这些活动(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对非银行部门融资起到重要的资金来源作用。

长期以来,欧美金融市场秉承自由放任型监管理念,金融创新方兴未艾,影子银行体系也经历了膨胀式发展。据金融稳定理事会估计,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大约从2002年的21万欧元增长到2010年的46亿欧元,复合增长率高达11.85%,规模约占全球金融体系的25—30%和银行业资产的一半。2005年到2010年期间,欧洲影子银行体系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规模占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的比例快速提高,其中:英国从10%增长到13%,荷兰从6%增长到8%,德国从4%增长到5%,西班牙从2%增长到3%,而法国和意大利则分别从6%下降到2%。

二、金融危机后欧盟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一)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直接监管

2009年以来,欧盟陆续出台了一些直接措施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2009年4月,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业绩表现等情况,该指令完善了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等影子机构的监管和国际间协调;2009年7月,出台关于MMFs和ETFs监管措施,要求限制投资,限制平均加权期限,进行每日的净资产价值计算;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也对评级公司(CRAs)进行严格监管,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对将于该年年底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并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这一专门机构将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注册和日常监管,并对违反《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以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的透明度。欧盟偿付能力(Solvency)II加强了对于保险的监管,包含“谨慎人”原则的风险管理要求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面监管,解决了一系列影子银行问题,尤其是明确覆盖了资本要求的信用风险,当实体和敞口适合集团监管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二)通过银行和保险监管对影子银行活动的非直接监管

欧盟已经采取重要步骤解决证券化结构所带来的影子银行问题。在2009年欧盟银行资本要求指引的修订中,要求证券化资产的发起者保留一定量的份额来承担风险,可以避免银行把资产暴露在相关风险下。在2010年,要求进一步强化,银行在投资复杂的再证券化产品时,需要遵循额外的披露要求和保持足够的资本来覆盖风险。在最新的修订版中,委员会建议引入明确的流动性要求。2011年在对国际金融报告标准的修订版中,提高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性标准。

(三)扩大现有谨慎性监管到影子银行活动

尽管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已于2007年生效,但是技术进步以及交易的日益复杂化,为使现有的监管扩展到新的实体和活动,有更广泛的覆盖面以解决系统性问题,2011年10月委员会建议重新制定指引和监管要求,以扩大监管框架的范围。尽管MiFID已经覆盖了多边交易设施和其他受监管的市场,但修订后的MiFID在监管框架里会加入有组织的交易设施(OTF)这种新型的交易场所;更新后的MiFID还充分考虑了技术创新,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的算法交易和高频交易引入新的保障措施;增加了透明度,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还强化监督权力并未商品衍生品市场设立更严格的框架。

三、对我国的启示

第5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内容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企业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经济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分析,再应用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法律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开发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建立适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第6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信用评级;发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06-03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对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政府监管工作的实施以及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伴随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通货膨胀、企业财务恶化、金融市场日益复杂的局面开始显现,以信息不对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投资双方利益冲突的存在和加剧,使得投资者需求依靠评级结果来提供决策的依据和支持。信用评级用最简单直观的方式向市场参与者揭示可能的风险,便于其根据评级做出决策。可信度高的信用评级市场有利于协助政府监管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风险,客观评价企业,淘汰不良企业。因此,中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建立一批具有高可信度的专业的评级机构,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一、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现状

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随着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中国正式开始构建独立于政府的信用评级市场,此后,伴随着国内信用评级需求的逐步扩大,信用评级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市场的历练中陆续涌现出一批评级机构。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短期融资债券市场建设的同时,也积极扶持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五家市场评级企业。这些企业借助庞大的市场需求,知名度与实力不断提高,发展潜力巨大。同时,信用评级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目前已经包含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贷款企业、证券公司债券评级等众多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国家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也在进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现已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机构,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体监管系,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2000年以后,面对信用评级市场迅速发展壮大,各类监管机构陆续从业务角度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基本方式为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各评级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和规范。

在人员素质方面,信用评级企业培养出了一批学历高且经验不断提升的分析师队伍。目前,评级机构从业人员中已有超过70%拥有硕士学历,15%左右拥有博士学历。不断优化经验使其成为信用评级机构成长的基石。不仅如此,国内评级机构与世界重要评级机构的合作也在加深,不断有跨国评级机构参股中国评级机构。例如穆迪49%参股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惠誉49%参股联合资信评估公司,标准普尔49%参股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二、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用评级市场成长迅速,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的同时,也在宏观市场环境和行业内部两方面展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从宏观市场环境看,主要问题集中在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繁杂、审核与评价机制不完善等三个方面。

首先,现有对评级市场的规范,主要是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管理局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不足以对迅速壮大的市场产生强制约束力。信用评级市场缺少针对其设立的基础性法律,相关的约束只在一些通用的法律如《证券法》中提及。

其次,信用评级针对的产品面向多个部门与交易场所,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而国家实行的监管策略主要是针对这些部门或交易场所设立监管部门。因此,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产生了多个监管部门共存的状态,这些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范围存在重叠,缺乏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从而令监管效率下降。

第三,市场的膨胀超出预期,随之而来的是信息安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执行缺乏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信用评级行业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这样的情况助长了侥幸心理的产生,同时引发短期行为的集中出现,这极大地损害了整个信用评级市场的声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关规制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但无论是约束力还是可操作性都不强。

从行业内部来看,主要存在技术水平较低、行业竞争不规范、垄断巨头的渗透等三个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市场是智力密集型市场,而评级技术是各个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中国评级机构由于经验相比国外评级业巨头有较大差距,机构数据库与知识库的建设相对落后,因此在评级过程中对量化指标数据的计算与检验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面对不同评级企业与债务工具时,如何更准确地表现其风险特征成为各个评级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评级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展,对于资本市场不断涌现的金融工具,国内评级机构只能望洋兴叹。

第二,虽然国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规范,但行业内无序竞争情况依然存在。这些竞争引起了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失衡,迁就客户、买卖人情关系等行为扰乱了本该进行的公正客观的评级行为,从而造成评级稳定性差、信用评级趋同等问题依然突出,引起了了公众对信用评级行业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广泛质疑。

第三,2006年以来,美国信用评级业巨头纷纷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全国性的信用评级企业大多已被外资企业收购。这些公司一方面故意压低对中国信用评级和国内企业的信用评级,为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华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一方面,操控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建立中国经济数据库,广泛渗透各行各业,对中国信息造成威胁。

三、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究其问题成因,笔者认为信用评级行业环境与市场监管体制是两大主要因素。

从行业环境看,信用评级市场业务主要局限于信贷与债券评级业务,业务规模整体较小,且由于非市场化现象的大量存在更使得债券评级的认可度下降;其次,国家在企业债发行定价上实行利率管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降低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存在意义。中国甚至一度施行强制担保制度,这也是导致债券的信用等级的趋同,市场缺乏差异化的成因。同时,受限于各机构的技术经验与能力,在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无法有效参与新的金融产品的评估;从流动性上看,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割,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不能自由选择交易场所,债券的流动也受到极大限制,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债券的流通价格在两个市场间是存在差异的。在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初期,各省市纷纷建立本地区评级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行业割裂与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信用数据的积累量也不能满足信用评价模型的使用需求,基于国情的自主化本土信用评级模型需要检验与修正的时间,而暂时还不能满足实际应用。

从行业监管角度,中国评级机构监管是多部门共同管理,但问题在于还没有形成协统计值,国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都涉及监管信用评级业务,但无主导部门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排他性的监管权;同时,国家对该市场的立法层次过低,证监会、人民银行出台的规章制度受限于监管权限,仅适用对本部门范围业务的监管,缺乏从国家层面对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权威性。而且大部分的立法显得过于简单,缺少指导建议和实施细则,大多数规章制度仍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此外,中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权力划分存在空白、交叉重叠或的缺陷,一方面降低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的立法充斥着部门利益色彩,同时有分割市场的倾向。

四、推动中国信用评价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信用评级市场的议价能力显著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也应该注意到国内信用评级业的水平与迅速壮大的经济实力并不匹配,因此应当从培育良好的宏观市场环境入手,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自身建设的力度。

一是推动信用评级市场规模的扩大。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依然相对较小,业务领域依然主要聚集在债券、银行贷款以及企业信用等领域。因此应当首先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并以此为基石推动和壮大中国信用评级市场。政府在金融行业的改革中应注意率先在经济、金融、投资、监管决策中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通过国家制度安排拓展市场需求,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由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是迄今为止信用评级行业最高规格的法规。但该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其下属各机构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越来越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考虑国内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具有较强实践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打造一个适于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是改进信用评级技术。中国的自主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际巨头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出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将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对利差、违约率、信用迁移矩阵等数据的专项研究,对信用评级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并提高其有效性,建立机制保障用户信用评级信息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比性。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机构知识库的建设,对系统的设计、数据与信息的录入到知识库的管理都要考虑全面,并保障其长期持续的可维护性,为获得长期发展优势奠定坚实的软实力基础。与此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和官方权威机构也应积极参与到知识库的建设当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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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克茂.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状况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第7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次级债券市场约束机制

一、次级债券的特点

1、与股权相比。次级债券与股票的相似点在于:第一,偿付顺序都相当靠后,而且都是无保险、无担保的。第二,都是长期投资,股票是永久性的.次级债券一般也在五年以上,偿付期之前无法撤回,只能在二级市场转让。第三,作为银行资本,它们都可以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的缓冲器,减少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保护银行存款。

次级债券与股票的不同点在于:第一,虽然同样对风险敏感,但是股票的权益人可以享受承担较大风险带来的较大收益,而次级债券的权益人只能享受固定的风险溢价收益,但必须承担银行因风险经营倒闭带来的无法偿付的可能性。第二,股东对于商业银行管理有投票权,而次级债券权益人只能在银行面临破产清算时才能参与管理银行。第三,权益作为核心资本,可以冲减银行日常经营损失,而次级债券作为附属资本,无法用于冲减损失。

2、和银行存款相比。次级债券与银行存款的相似点在于:第一,在银行遭遇风险倒闭时,它们都有得不到偿付的可能。第二,它们都属于债权,对银行经营管理没有投票权。第三,它们获得的都是名义或实际上固定的利率,无法获得风险溢价。

次级债券与银行存款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次级债券比存款的偿付顺序靠后,而且存款者有存款保险的保护,而次级债券却是无担保,无保险的。第二,一般情况下,存款可以随时取出,并不承担任何本金损失,而次级债无法提前偿还,只能在二级市场转让,可能会遭遇本金损失。第三,对于银行来说,次级债券期限较长,以次级债券融资比普通的存款更加稳定。一家银行的存款无法偿付可能会导致银行间的挤兑传染效应,而次级债券不会。

由上述可知,银行控股股东可能会为了获取更高的风险溢价,而在经营中故意承担更多的风险.存款者由于有最早的偿付顺序和显性或隐性的存款保险,而对银行的风险不太敏感。相对而言,次级债所有者对银行的风险高度敏感,并且承担单侧风险,无法获得银行风险所带来的溢价,他们会希望银行承担较少风险,减少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同时,监管者对于商业银行的希望是尽量稳健的经营,避免破产和导致社会不稳定。

本质上来说,次级债券设计了一种债权结构使这部分的利益相关人,形成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自发的分析与监督,最终达到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约束。

二、次级债券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机制

1、直接市场约束。指次级债券投资者通过银行对其发行次级债券所支付的不同利息水平方式,在一级市场对发债银行进行约束。

2、间接市场约束。指利益相关人或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监控次级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评估发债银行,形成压力。

3、促使监管者关闭问题银行,防止损失扩大。次级债券持有者为了减少损失,会督促金融监管当局对问题银行采取果断的整改行动,以市场监管督促行政监管。次级债券由上述不同的机制控制银行风险。但市场环境的缺失可能导致约束机制失效。

三、市场约束机制实现问题

1、统

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我国近期出台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披露以及与次级债券发行相关的有关内容披露。但是,首先,信息披露不够详细,没有提到风险敞口、对资本的内部评级机制和风险管理战略等内容。其次,信用评级是次级债券揭露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我国现在尚没有权威的评级机构。再次,薄弱的公司治理机制、审计标准和会计制度的不规范大大影响了所披露信息的质量和作用。最后,我国银行大量关系型贷款中包含的特殊、不可量化的信息,无法通过有效信息形式与渠道提示给外部投资者。

2、相当数量的合格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包含的含义是:较大的规模和较强的风险评估能力。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具有足够规模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私人投资者由于规模较小而更愿意搭便车.而不是去监督,而外国投资者对于新兴市场的债权投资一向兴趣不大。市场上,商行和保险公司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长的资金期限结构,但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在数量上有很严格的限制。

商行之间相互持有大量对方债券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这使得次级债券更多地沦为一种在形式上充足资本的工具,还会造成银行间系统性风险的增加。

3、激励相容的金融安全网。当次级债券权益人认为国家会在商业银行倒闭的时候给予银行救助,管理层们会更加倾向承担风险。次级债券持有人对银行风险的敏感度降低,进而扭曲债券定价。我国商业银行中绝大多数都有国有股份,隐含的政府担保在商业银行信誉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极大削弱了次级债券投资者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关注。

4、银行企业治理机制。在企业治理机制行之有效时,管理层会由于过高的融资成本而降低风险。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治理机制与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存在较大差距,会严重影响次级债券的效果。

5、流动性足够强的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私募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而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可见没有明确的次级债券二级市场,次级债券要想及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做出反应根本不现实,流动性几乎不存在。

6、有效的监管手段。有力的监管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监管者确实与次级债券持有者拥有相同的动机与利益曲线。第二,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国有银行产权制度不清,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国有银行经营者重合,这时,监管者的动机究竟是减少风险,还是增加收入,就不是那么容易辨别了。

另外,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方面,也存在问题:第一,滞后性。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银行所存在的问题并且做出反应。第二,主观随意性。监管制度缺乏制约平衡机制。第三,非公平性。对各类商业银行的监管往往使用的是非统一标准。

第8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银行控股公司控制着美国96%的银行资产,这一事实使得银行控股公司成为研究美国银行监管和银行业务运营绕不过去的领域。

根据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和美联储Y条例的定义,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简称BHC)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的公司,控制的认定标准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一、持有被控制银行25%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二、拥有选举过半数董事的权限;三、拥有支配经营的权限。

要准确理解该定义,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控制银行的公司,而不是指银行控制其他机构;第二,银行控股公司不包括银行参资入股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情形。根据其控股银行子公司的数量,又可分为单银行控股公司(One-Bank Holding Company,OBHC)和多银行控股公司(Multi-Bank Holding Company,MBHC)。

银行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在美国最为流行,它最初是规避政府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产物,之后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

2007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以来,银行控股公司自身的脆弱性、倒闭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以及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薄弱问题,都引发了人们的深刻思考。

一是监管机构对于大型、相互关联、高杠杆的银行控股公司对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的危害缺乏足够重视。

二是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过低。监管部门并未要求银行控股公司持有足以覆盖交易性资产、高风险贷款与表外承诺项的充足资本,也未要求企业在经济情况良好时增资,为经济情况不好时做准备,同时没有要求企业作出计划来应对流动性的严重紧缩等。

三是监管分割导致并表监管不充分,监管套利严重。

2009年6月17日,美国财政部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在诸多改革建议中,特别强调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改革。

本文在分析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金融集团监管和银行控股股东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创设了一个新的监管类别: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 1 FHC)。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主要依据三方面因素:机构的倒闭将给经济及金融体系带来较大影响;机构的规模、杠杆率(含表外风险暴露)及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机构作为家庭、企业、州及地方政府的重要信贷来源,以及作为金融系统流动性的重要来源。美联储将在与财政部协商的基础上,对此类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制定专门的规则。

改革方案强调,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受到比普通金融机构更严格、更审慎的监管。

根据方案,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不局限于银行控股公司,任何可能对金融体系和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金融机构,不管目前是否被界定为银行控股公司,不管是否控股保险存款机构,都可被视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

此举旨在解决一些大型金融集团(如AIG)通过不控股银行,或控制不被《银行控股公司法》列为“银行”定义的联邦保险存款机构(federally 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从而逃避银行控股公司监管的问题。

改革方案同时还建议,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覆盖整个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有美国境内和境外的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之前是否接受监管),而并非单单其子银行。与过去美联储强调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相比,新方案格外注重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并表监管。

金融监管改革报告建议,作为目前对银行控股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主体,美联储应继续担负监管包括当前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内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并承担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责任。

改革方案认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宏观审慎,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美联储需要对其监管框架和监管理念作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责任。

例如,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不应仅仅局限于子银行的安全和稳健,而要将该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量其给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引入新的监管技术等。美联储应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就组织架构与治理改革提出一揽子建议。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建议,取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对美联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限制。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中已经接受功能监管的子公司,美联储在获取信息、检查、制定严格监管标准和限制其业务行为等方面均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美联储应该最大限度地接受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提供给其他监管机构的报告,并且应该尊重其他监管机构的检查,尽可能地以审查其他机构业已做出的检查报告作为替代。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认为,上述条款限制了美联储作为并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不利于美联储真正从整个机构的视角监管银行控股公司,从而弱化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有效性。由此可见,改革方案特别强调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核心机构的权威性,上述限制一旦取消,无疑将极大地增强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权力。

改革方案还建议取消美国证监会(SEC)的“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计划”(Supervised Investment Bank Holding Company program),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改由美联储承担。证监会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是早在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中就明确规定的,这一改革同时也极大提高了美联储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审慎监管标准

鉴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性,改革方案要求美联储就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认定标准及风险监管标准等问题,征求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的意见。

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的职责是加强信息共享、讨论交叉监管事项、填补监管漏洞、促进政策合作、识别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中新出现的风险等。监管改革方案认为,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应有权推荐机构纳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范围。

而且,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要求以美联储为主的金融监管机构提高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资本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应持有足够的优质资本,以抵御经济衰退对其造成的压力;经济向好时,应注重增加资本以保证经济突然衰退时仍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除了资本充足率要求,美联储还应及时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实力进行监管评估,包括严重压力下的资本充足率测试、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等。

二、及时矫正机制。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下降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矫正措施。这一提议,实际上把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监管纳入了《存款保险促进法》(FDICIA)确定的及时矫正机制框架内。

三、流动性标准。改革方案认为,美联储应针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制定更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明确的流动性风险敞口限额,要求其将流动性风险纳入整个风险管理架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定期进行不同情景下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既包括短期压力情景,又包括持久压力情景;既有单个机构的情景,又有整个市场的压力情景。压力测试的范围不仅要包括表内敞口,也要包括表外敞口,甚至一些非合约化债务。

四、全面风险管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效识别、计量和控制整个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包括信贷、业务条线、流动性等纬度的集中度风险。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要建立合适的集中度风险限额并有效控制。

五、市场准则与信息披露。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进一步改善信息披露,使市场更有效地评估其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状况。

六、非金融业务限制。《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业务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建立商业与银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不管是否控股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都必须遵守银行控股公司法,因此也必须受到非金融业务限制。对于此前不受银行控股公司法监管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方案建议允许其在五年内过渡到符合非金融业务限制。

七、快速处置计划。方案提出,美联储应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和及时更新严重压力下的快速处置计划。这一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监测和简化组织结构,并使政府、投资者、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等更有效地提前做好应对机构倒闭的准备。美联储定期对该方案的充分性进行审核。

扩大监管范围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扩大了银行控股公司的范围。

按照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银行”被定义为:(1)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2)从事商业贷款(commercial loan)业务的机构。这一特殊的银行定义,被很多美国银行法专家和监管者认为难以理解(Macey,2001)。按照该定义,长期以来控制储贷机构、信用卡银行、工业贷款公司、接受联邦存款保险的信托公司、“非银行的银行”的公司都不被视同银行控股公司监管。

监管改革方案认为,这些机构长期以来规避了美联储的并表监管和银行与商业相分离的监管政策,倾向于用低资本、高杠杆过度承担表内外风险。监管改革方案认为,上述机构都应按照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其次,监管改革方案也加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和管理监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银行控股公司要转为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资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条件,但并没有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成为资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机构。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明显弱于对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例如,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场检查没有固定的检查周期;一般不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而是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监管会谈中的发现,进行专项的现场检查。在实际中,一般也不对非银行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除非这些非银行子公司威胁到了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

次贷危机表明,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的资本不足以应对其承担的风险。监管改革方案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持续保持资本良好、管理良好的状况,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力度。

第三,进一步加强银行与其附属机构间的防火墙。监管改革方案认为,对于银行与附属机构间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监管机构应施加更多限制。银行与附属机构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全额、满期担保。

借鉴意义

美国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的最新改革方案,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的银行监管和金融集团监管具有诸多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实际上是对银行股东监管的一种延伸。有不少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解读,误认为银行控股公司是指银行控制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参资入股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实际上,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控股银行的公司或股东。

前一种情形下,有关的风险监管可以通过银行的并表监管实施,不专属于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范畴。美国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长期以来实际上就是对银行股东监管的延伸,美联储Y条例将银行的股东分为“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和“大股东”(principal shareholder),前者指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25%或2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后者指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10%或10%以上(但低于25%)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

在市场准入监管中,美联储对两类股东几乎同样关注。任何机构有意购买某美国银行超过10%的股份,不论其是作为积极投资者还是作为被动投资者(passive investor),都必须报经美联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事实上也赋予了银监会对股东的监管权。该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银监会可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力”。上述法律条文,为中国进一步制定银行控股股东监管规章提供了上位法基础。

第二,当前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加强对中国银行控股股东的监管。商业银行控股股东通常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甚至操纵权,一旦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会严重侵害商业银行和存款人利益。在监管改革方案中,美国格外强调关联交易以及银行业务和商业业务的分离,很大程度上也是源自对控股股东风险的担忧。

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更容易出现股东把旗下的银行作为融资平台,从银行恶意圈钱的败德行为。

随着中国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股权日益多元化,现实中大量的工商企业已经参资入股银行。例如,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曾经合计持有青岛市商业银行44%的股份,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该银行。

中国大多数工商企业参资入股银行后,并没有将它们对银行的股权或控制权与其商业活动相隔离,导致关联交易盛行。有些企业表面上没有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但背地里大量通过其设立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机构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者操纵银行使用吸收来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严重威胁了银行的安全性。

因此,针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审慎监管规章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对控股股东进行持续监管,以实现三个方面的主要目的:一是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损害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二是防止控股股东的非银行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机构的风险向其所控股的银行传递,严格控制工商企业股东与所持股银行间的关联交易风险;三是完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规章体系。

第三,中国将来选择何种金融集团的组织模式、监管当局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引导金融集团模式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从全球看,金融集团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异业子公司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就相关问题开展深入研究。首先,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是国际上明确引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经济体,但从这些经济体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看,它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与美国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明显区别,不清楚这些经济体是否注意和真正领会到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

其次,异业子公司模式尽管可能存在资金调动容易黑箱操作、监管难度较大等缺点,但业界有观点认为,异业子公司模式管理成本低,便于银行高层统一管理和协调,更符合中国金融机构的实际管理水平。

再次,国际上的很多讨论认为,金融机构实行哪种模式开展综合经营并不重要,监管当局也未必需要干预,关键是金融集团自身的治理、风险控制要有效。

第四,迄今为止,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

《公司法》第12条在关于一家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相关规定中提及,“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相比之下,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批实质上(de facto)的金融集团。这些银行控股公司,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影响或控制着银行的决策;另一方面,它们通常还下设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乃至证券公司,事实上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经营的格局。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看,为了减少金融集团监管盲点,防止控股公司母公司风险和非银行子公司风险向其所控股的银行传递,应考虑逐渐启动相关立法工作,规范金融集团行为。

第五,为了加强金融集团监管的有效性,将来应将监管评级作为金融集团规制和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通过监管评级,可以实现对金融集团的全面评价和持续监管,并有助于对金融集团进行风险预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美联储开发的BOPEC/F-M风险评级体系,既考虑到了控股公司自身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状况,又考虑到了银行子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状况;既包括定量分析,又考虑到了很多重要的定性因素。尽管在危机中暴露出了一些薄弱点,但很多内容对于我们今后制定金融集团立法和具体实施监管,仍有积极借鉴意义。

第六,加强银行客户信息保密。银行控股股东和金融集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客户的非公开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和美联储Y条例中,均对客户信息保密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建立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美国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客户信息免受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的侵害非常必要。中国相关立法亦应就相关义务提出明确规定,要求银行控股股东或金融集团建立综合信息安全制度,不得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或使用被控股银行的客户信息。

第七,金融集团的监管需要清晰的职责划分和密切的监管合作,这将对中国监管能力和部门协调构成较大挑战。只有在加强监管协调和监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由主要监管机构实施并表监管,才有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情况和面临的整体风险。

英国的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与英国财政部之间签订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协调互动机制。在最近应对美国次贷危机给英国市场的影响中,该协调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建立金融集团监管的协调机制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英国今年7月公布的金融改革方案,建议进一步成立由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与英国财政部组成的金融稳定理事会。

第9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2007年的金融海啸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源于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过度投机 产生的泡沫,在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过度投机一片谴责的同时,也夹杂着人们对金融 监管部门监管方式的质疑。本文通过介绍国外流行的监管方式,即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 监管两大金融监管取向,比较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从而为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提供借鉴 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有必要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将两种监管导向 灵活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监管水平,推动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创新。

一、规则导向监管

(一)规则导向监管

规则导向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商业银行运行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 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须满足的标准,以及开展业务时必须符合的程序 ,从而确保银行能够稳健运营的一种监管制度安排。其特点是要求金融系统建立起全面、标 准化的法规体系,运用这一体系规范银行的种种经营行为。[1]这种监管取向多适 用于成立时间不长、公司治理不完善、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

(二)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体制

美国是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尊重法律、处处依靠法律是美国民族的特点之一,因而其管理 制度常被学者称为“规范管理”的典范。这一风格也延续到银行监管体系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在金融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颁布了众多法规和条例,建立了一套以法律框 架为基础、多重机构共同履责、量化管理为手段的较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银行监管主体方面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 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美国储蓄管理局、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以及州政府。其中,履行主 要 监管职责的是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政府。四个机构依据法规 开展工作,分工明确,履行相应的职能。具体监管职能划分见表1。

在明确的分工下,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仅有银行大法,还有一系列的专项法 律,并且不断出台银行条例和专项制度,使得各个监管机构的工作能够有法可依,银行业能 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管理。对银行经营和监管的主要法规见表2。

另外美国监管机构对被监管银行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2]主要监管五个方面: (1)资本金 是否充足;(2)资产质量如何,贷款和投资活动是否规范;(3)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风 险控制能力;(4)银行获利能力;(5)流动性和贷款期限搭配情况。在每一个方面,检 查人员都对银行进行由1―5级的打分,最后综合五个方面的级别打出综合评分,一级稳健 ,二级较好,三级需要关注,四级要特别认真对待,五级最差接近关闭。评级活动1年至1 年半进行一次,评级结果不对外公布但要通知银行董事长,同时要求银行对存在问题的方面 予以改正。

(三)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和缺点

1.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1)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检查的依据,监管规则 越详细、越具体,越是便 于监管者执行这些规则。监管者只需检查银行是否遵循这些规则,就可以发现银行存在的问 题。 (2)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银行经营提供了标准。银行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只要不违反监管 法规就可以放手去做。 (3)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定运营。全面和细致的监管法规能有效地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杜 绝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监管者在银行经营过程的早期发现存在的问题。

2.规则导向监管的缺点:[3](1)规则导向监管过于强调法律,对市场敏感性不够。它没有考虑不同银行出现的特殊情 况,缺乏弹性,过于僵化。不同的银行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想出更好的办法来控制 风险,而这在缺乏弹性的监管制度下是难以存在的。另外,过于僵化的监管规则也限制了银 行的创新动力。(2)过于细致的监管法规会造成规则的泛滥。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则会越 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连监管者也难以完全掌握。(3)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监 管取向只重视监管的表面过程,而忽视了监管的实 质结果,即监管者会陷于银行是否遵守了规则,而不管是否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而银行 经营管理者可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而疏于内部财务健全、经营管理 和控制风险。另外,银行认为监管当局有规定的就应该注意这方面的风险,没有规定的就不 必特别关注而疏于管理。 (4)过细的监管规则容易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紧张,使银行对监管者产生对抗 和恐惧的心理,不利于监管工作的互动和良性开展。 (5)过度的管制虽然看起来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短期稳定和短期“安全”,但牺牲了效率和市 场活力,遏制了市场创新和市场机制的成长。

二、原则导向监管

(一)原则导向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规范和监督银行经营的过程中,较少地颁布成文的法规和标准 ,也很少运用量化的指标和标准化的方法进行监督,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也比较少,监管工作 主要是通过“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方式开展。这种监管取向的特点是监管机构颁布 的法规少,规定的标准少,弹性和灵活性比较大,监管工作因行而异,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 的处理方式和标准。[4]特别应说明的是尽管这种监管方式法律法规较少,硬性标 准较少,灵活性较大,但并不意味 着不存在这样的标准。事实上任何一种监管取向都不可能缺少特定的法律法规和硬性的标准 ,只是多与少、强与弱的差别。 这种监管取向多适用于公司治理完善、业务水平较高、经营稳定的商业银行。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体制

英国金融监管机构认为僵硬单一的监管要求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对不同的银行应有不同的 处理方式和标准。在《1987年银行法》中确立了总的 原则,以便英格兰银行能够根据商业银行所处的不同环境来考虑、解释和行使其权力。英 国金融监管更强调银行的“自我管理”,通过“道义劝说”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由此英国银行监管风格被贴上“非正式管理”的标签,并与美国规则导向监管的法律体系相 区别。[5]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证券、期货、保 险等九个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涉及监管的法律少之又少,权力划分明显 要宽泛许多。在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监督规章中,指 导性意见比较多、管理性条款比较少;原则性陈述多、具体指标性要求少。监管过程中, 除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对银行隐含的风险只提出明确的整改目标,监管指导性意见多是原则 性的。在经营业务规定方面则更加体现出英国监管的宽松和灵活。表3用一些监管方面的规 定,对英国宽松的监管体制予以说明。

从表3可以看出,英国在银行经营方面的制定规则十分宽松和模糊,没有数量化的标准。如 :在市场准入方面,机构的董事、经理在其位置上应当是适合和合适的;一个银行的业务经 营至少有两个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的人进行有效管理;银行要以谨慎的方式进行有效 管理; 银行应以完整和专业技巧来适应其业务的性质和规模。“适合和合适”的标准是什么,什么 才是“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什么是“谨慎的方式”,什么又是“完整和专业的技 巧”,法规里没有提到。就连流动性缺口、风险准备金、资本充足率、银行的业务范围,英 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监管当局和银行协商确定。

(三)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缺点

1.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点: (1)这种监管方式允许监管者考虑到不同银行的特殊情况,灵活运用法律中的监管尺度, 制定特定的监管标准,有利于维持银行的稳健运行。 (2)即使是设计再严密的监管体系,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免存在漏洞,而对这种监管 制度灵活的运用能够填补法规的漏洞。 (3)这种监管体系减少了对银行经营时条条框框的限制,赋予了银行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力 ,有利于银行发挥主动性和创新的积极性。

2.原则导向监管的缺点:[7](1)监管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往往会造成监管不够严格,法规的弹性也会造成银行在经营管 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2)缺乏众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判断银行是否发生风险,要求监管者有着极其敏感的洞察 力,对监管者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3)“道义劝说”的约束力往往会受到质疑,往往不能迅速而彻底地解决问题,在问题严 重时有可能延误解决的时机。 (4)非量化的管理往往使监督官员缺乏统一的标准化的参考数据,结论往往互有参差。(5 )这种监管方式强调自律管理的成分很大,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自我约 束能力,和监管部门紧密配合。

三、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监管的结合

(一)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必要性

1.监管成效最大化的要求。严格的监管会导致过多的标准和约束束 缚银行的发展,降低银行和市场的效率;而过于宽松的标准则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使银行 缺 乏危机感,导致业务发展缺乏监管而引发风险。过宽或过严的监管方式都不利于银行的稳健 经营。 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美国现在正在改善其监管风格,赋予银行更多的经营自。而反 观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我们会发现在原有原则导向监管的基础上,英国监管当局 也开始了向规则导向方向的迈进。2003年7月起英国金融服务局推出了ARROF (Advanced Ri 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风险监管框架,体现出了规则监管的取向。它设置 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IT评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 估,进而科学地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见表4)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后通过计算公式:P riority=Impact×Probability确定关注程度 (见表5)。又如它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差 别化的监管措施,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对被监管机构 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再如它在监管过程引入了七个阶段的标 准化监管流程,即准备评估阶段、可能性风险评估阶段、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内部确 认和调整阶段、发送信函与沟通阶段、跟踪评估阶段、新的评估循环阶段,形成分工明确的 监管体系。[8]

2.多层次银行体系的要求。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些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成立时间、业务水平、 资产规模、管理成熟度、发展趋向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样的监管方式和方法是不现实的。对 于一些成立时间较长、资产规模较大、公司治理良好、业务经营规范、创新能力较强的商业 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充分发 挥监管的激励机制,赋予这些银行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提高银行的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而 对于那些成立时间较晚、规模较小、公司治理水平一般、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仍应 该注重采用规则导向监管,规范公司治理和业务经营,及时发现和抑制银行可能引发风险的 活动。在这些银行做大做强之后,再考虑是否改用原则导向监管。

3.降低监管成本的要求。 对银行的监管是要花费成本的,主要包括:一是费用类成本。是指监管当局在对金融机构与 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的费用。二是损失类成本。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和市场 的监管,会影响银行的效率,抑制金融创新,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4.客观金融环境和银行良性发展的要求。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不断好转,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而商业银行本 身市场化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日益提高,已经具备了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客观 条件。一些发展较快的银行已经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过多的规则和标准对发展与创新的束缚, 一些年代久远的法律规定也已经不符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化,如:《储蓄管理条例》(1992 年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颁布)、《贷款通则》(1996颁布)等法规都是 多年前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赋予银行在经营方面的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多成为 许多银行共同的呼声。

5.发挥银行经营的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 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方式有利于发挥监管的激励机制。如监管者在对商业 银行监管的过程中,对于内控良好,或上次现场检查评级很高的银行可以减少对检查的范围 和频率,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可以放宽条件,而对于一家内控薄弱、评级较低的银行 就需要加大检查的力度,扩大检查的范围和频率。这样在设计制度时就巧妙地把监管规则和 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了,使得银行在经营中自觉地向监管者所要求的方向去努力。

(二)英美监管方式对我国监管方式的启示

在我国的监管工作中,把监管思路逐步转向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更多地 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用非现场检查指导现场检查,应该是监管人员改进监管工作的方向 。

1.充分认识改革监管方式的重要性。 纵观英美两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历史,无一不是在原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对方监管制 度的优点,实现监管制度向两者结合的方向发展,也许这正说明了在当代纷繁、复杂、多变 的金融市场中,没有哪一种监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起完善监管的重任。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 紧密地结合两种监管方式将是今后长期监管工作的重点。

2.完善监管法规建设,放松法规约束。 今后的法律规章应该更多地关注于提高银行运行的效率和竞争力,给予银行充分、自由发展 的空间,因此在出台法规方面应该多一些指导性要求,少一些约束性细则;多一些原则性导 向,少一些非审慎限制。

3.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原则导向监管打基础。我们在看到英国原则导向监管工作 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英国实行的是严格的“ 授权”制度。而美国相对宽松的准入制度决定了它不可能施行以原则导向为主的监管制度。 因此要想实现我国监管取向的转变,提高监管的效率,必须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美)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第三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 998.[3]张 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史纪良.银行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

[5]戴国强.2005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6]雷 泓.当代美国银行监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3(4).

[7]俞 靖.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J].新金融,2006(8).

[8]王 丹.银行监管的理论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2上半月刊.

[9]李 涛.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模式及影响[J].经济研究,2003(12).

Comparison between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ased Banking R egulation

Xu JieAbstract:The financial disaster happened in 2007 arose people ’s oppugn on the

supervisory way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departments of USA,Europe a 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This essay discusses about the mainly supervisory

ways of these countries, which are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 ased banking regulation. The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 a 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se two ways. At last, the article suggests tha t the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of China should adopt the met hod that combines these two ways together to improve the supervisory effici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