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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全文(5篇)

银行监管

第1篇: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差异化监管;监管指标

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构建了最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活跃度越来越高,金融危机在世界层面的传递速度逐渐加快。《流动性办法》是在我国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担负着深化金融改革、应对多样化的商业银行融资和经营方式、应对金融科技进程等重要任务。跨越4年终于摘掉“试行”帽子的《流动性办法》创新了指标计算方式,设立“中国式”监管指标,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本文拟探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本身及其监管逻辑,探讨有待完善监管的流动性风险新问题。

1《流动性办法》制定背景

“国际清算银行(BIS)下设的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曾在1999年公布的报告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中数次局部性银行危机爆发和蔓延最初的诱因均是公众对未来流动性的担忧所引发的抛售行为。”“巴塞尔资本协议源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需要”,从最初开始关注流动性风险监管到构建流动性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经历了两个阶段。

1.1流动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1990年以来,伴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加强,银行危机事件多发,流动性风险越来越成为各国监管者关注的重心。各监管机构相继监管手册与指引,逐步采用各种流动性风险模型,并有意从单纯的指标监管转向流动性管理体系的建设。但总体来看,每个独立的银行个体的流动性压力作为测试与监管的对象,很少将整个市场范围内出现的流动性危机的情形考虑在内。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流动性监管的指标。巴塞尔委员会在危机爆发前就已经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在1992年制定了《计量与管理流动性框架》。该文件以国际层面的银行所适用的监管流动性风险办法为基础,提出了一个稳健的流动性计量与管理框架,并强调应安排合理的流动性报告制度、信息系统投入以及流动性状况的定期回溯和审核的必要性。此外,需要应对外币流动性敞口的跨国银行应具备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框架安排,同时要求银行制定一套支撑流动性策略,以应对日常融入外币的能力遭到破坏的情况。2000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流动性管理情况的变化,对《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框架》进行了补充细化和修改,公布了《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从八个方面阐述了银行进行有效流动性管理的十四项关键原则。这些文稿的制定细化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管理体系的构建及监管者所扮演角色的讨论,试图从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的角度推动各国金融机构达成共识。这一阶段,巴塞尔委员会主导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已逐渐成形,管理方法逐渐由资产和负债管理的角度转移到现金流量的考察上来,但未能提出明确且便于操作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办法。

1.2流动性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阶段

2006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流动性工作组,对各成员国的流动性监管进行观察和评估。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流动性的迅速枯竭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引发了全球银行业对流动性监管的反思和讨论。各国针对这次危机中暴露出的流动性监管体系的问题,相继相关改革文件,如新西兰联储银行的《流动性政策》及《流动性资产计量说明》、英国金融服务局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都对流动性资产的定义、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内部要求、流动性的补充机制和应急计划以及报告制度进行了重新考量和规定。巴塞尔委员会为国际银行业建立了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来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并对跨国银行流动性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规定。200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以稳健监管为核心理念,制定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原则》,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工具。2009年12月和2010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公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管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稿,并基于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对新监管指标影响的评估结果做了一些调整,最终于2010年12月出台了《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由此形成的流动性风险新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2013年至2014年间,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监管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并于2013年4月了《日间流动性管理监管工具》,制定了一套量化工具。2014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流动性覆盖率披露标准》《监管机构市场流动性指标指导意见》以及《流动性覆盖率和限制使用的已承诺流动性便利》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覆盖率的披露要求以及关于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增强了监管要求的透明度及一致性。2014年10月公布了修订版的《巴塞尔Ⅲ: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定义、最低监管要求以及实施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了阐述。随着2017年12月7日《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本完成修订,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也最终得以完善。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新流动性监管框架包括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五项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并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设置了观察期和过渡性的安排,保证监管指标的合理推进以及监管效果的合理评估。《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位有效维护稳定而共同制定的国际银行业监管规则,20国集团首脑峰会的共同承认为《巴塞尔协议Ⅲ》注入了国家意志,“国际层面制度化实施机制的建立使峰会承认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具有了事实上的强制效力”,从而使得《巴塞尔协议Ⅲ》获得了非软法意义上的全球金融法地位。中国在2009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委员后,始终在遵守《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规则的基础上,保留部分自主权限,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与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随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国际法地位的逐步提升,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将会对我国监管框架的完善产生愈加深远的影响。

2《流动性办法》监管框架评析

早在《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阶段就已经重构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改革进行整体部署。五个月后颁布的《流动性办法》正式版本延续了整体监管思路,构建了新时代的流动性监管体系。该办法以差异化监管为原则,增加了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三个监管指标,从不同维度对不同规模的银行进行监管,弥补了以往实践中暴露出的监管短板。

2.1扩大监管适用范围

《流动性办法》扩大了监管的适用范围,并针对不同银行类型差异化地运用了各类监管指标。同时,《流动性办法》在附则部分考虑到部分具有较强管理能力但在标准以下的中小银行,在满足《流动性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如果愿意采用达标难度较高的定量指标进行监测、接受监管,也可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要求,而是直接与标准以上的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一样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

2.2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流动性办法》实现了监管期限的全面覆盖,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均只关注一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性风险状况,而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则填补了对中长期限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监管空白,体现了《流动性办法》鼓励存贷、鼓励负债长期化、资产配置短期化,抑制同业的特点。除此之外,《流动性办法》沿用《流动性风险(试行)》(2015年)的内容,在第四十八条要求商业银行考虑外汇业务规模、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对重要比重的流动性覆盖率的监测,第四十九条要求监管机构通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监控流动性的状况,通过监测市场流动性及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

3我国流动性监管新问题

《流动性办法》的颁布是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的重要举措。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源于同业业务的规模性增长,提高了银行机构间的关联性,抗风险能力减弱;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债务违约,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通过期限利差获利,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程度加大,积累并放大了流动性风险。现阶段我国流动性监管还存在以下新问题。

3.1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需细化

《流动性办法》坚持差异化监管逻辑,对不用类型的银行设置不同的监管指标与监测体系,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但实践中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仍出现了不同的问题。与大型银行、股份银行对比,尽管《流动性办法》为中小银行“量身定制”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以及过渡期的要求,但由于资金能力有限、资源不足,中小银行无法主动地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只能努力达到监管指标的最低要求。如前所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是为了配合中小型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而制定的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版,即便如此,中小型银行仍然存在无法达标情况。这是由于中小型银行处在资金转移链条中的最末端,信用不足,大部分融资能力较低,外部市场融入资金困难,前期过于依赖同业业务扩张的潜在风险又逐渐出现,“资产荒”问题十分严重,中小银行的融资问题在缺少信用的情况下难以得到缓解。可见,针对中小型银行创设的监督管理指标未必适合所有中小型银行的发展状况。

3.2差异化监管理念运用不彻底

《流动性办法》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差异化的监管理念,根据商业银行的不同类型,划分不同的流动性风险差异。这是由于不同银行机构因具体业务的侧重点不同而呈现不同的聚集流动性风险方式,强硬地将统一的监管标准套用在不同的银行业务上,将会造成监管机构与被监管银行的内耗。《流动性办法》仅以2000亿资产为标准对银行机构进行划分过于笼统,应作进行更加精细的划分。此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也同样应该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规模广大、交易对象复杂、组织机构庞大甚至可以作为其他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等特点,因此其产生流动性风险会产生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监管机构应当重点跟踪系统重要性银行流动性的变化,研究其在风险传染中所扮演的纽带作用,设置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防止其流动性风险在本行的发生以及在银行体系内部的扩散。

3.3流动性风险监管范围较局限

第2篇: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资本监管;监管影响

在现行的监管制度框架之内,商业银行受到了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的双重约束。会计监管本身也与资本监管的目标和定位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广大商业银行在执行这些目标时势必会和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产生很大的矛盾,进而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本文主要就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之间的冲突和解决的策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

一、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与资本监管之间存在的冲突

从性质上看,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存款、放款和转账业务的,它是主要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但是会计监管制度则是商业银行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公认的会计原则。在现行的监管制度框架内,商业银行既要全面执行证券机构所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又要彻底规范银行监管机构所颁布的监管要求。但是这两种制度从层面上都存在着理论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冲突。“自由市场的理论”强调市场能够通过自身的调节来解决运行中所产生的所有问题,最终使得资源能够实现最优化配置。而会计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市场透明度的建设,从而能够让市场资源优化更好地提供支持。但是市场的建设和调节有时也会存在调节失败的情况,尤其需要外力去解决自身无法应对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计监管一直致力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但资本监管却是以市场失灵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和频率为基础的,这两者在理论上本身就存在着冲突。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的核心目标存在差异,前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让他们更好地实现投资,后者则是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二、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的影响方式

(一)透过金融工具产生的影响

从历年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金融资产占据总资产比例的92.3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金融资产占比也在将近90%左右。因此,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的影响主要是透过金融工具计量规范而形成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在每一个报告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工具内部有关的项目,主要包括:可供销售的金融资产、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衍生类型的金融工具。我们可以根据计量的结果来确定位置的差异,之后再将结果分为计量结果计入损益项目和计量结果计入权益项目等等。

(二)透过金融资产分类产生的影响

通过分类的规范对资本监管产生影响是最终以相关的计量结果为标准来实现的。如果商业银行中的交易性金额数量非常庞大,则对资本监管将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如果商业银行中的交易性金额数量较小,则会产生较小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计量规范和金融资产分类对资本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但金融资产的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有很大的独特性。一方面,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商业银行都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另外一方面,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进行分类选择[2]。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商业银行强烈要求将金融资产进行进一步的金融资产分类,从而对监管资本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但SFAS115金融资产的分类规范要比IAS39来的更加的宽松,前者在极大程度上允许对所有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分类,后者将禁止对已经定性为“交易性”的金融资产进行着重分类。并最终将所有类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危机期间下跌所产生的收益直接计入到损失之内,这整个过程本身对监管资产的侵蚀性是最强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行监管框架体制内,商业银行本身就受到了会计制度和资本监管的双重限制。合适的会计制度能够通过对金融资产的计量、分类和减值等渠道对资本监管产生非常实质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将辐射出巨大的力量,并在金融危机期间都演变成一种市场周期性的推动力量,在危机期间也能够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因此,如果能够有效理解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所产生的影响,那么势必会帮助我们更好地厘清这些热点的本质。

参考文献:

[1]郭利根.银行监管视角下会计准则的改革与发展[J].金融会计,2013(5):39-43.

第3篇:银行监管范文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通过承担金融风险而获得收益,只有拥有足够的资本才有能力应付可能的损失,并确立市场信誉,因此充足的资本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根据对损失的预测能力,可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ExpectedLoss,EL)和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UL)两大类。通常情况下,预期损失可以通过计提拨备的方法予以弥补,而非预期损失则需要通过持有一定量的资本予以抵御。从广义来讲,商业银行资本分为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三种类型[7],其中账面资本是指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监管资本是指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资产状况相对应的最低资本数量(JonesDandJMingo,1998)[8],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则是指在一定置信水平下一定时间内弥补银行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水平(CareyM,2001)[9]。新资本协议较大幅度地丰富并改进了各类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其中,高级计量方法下的监管资本更加符合经济资本的核心理念,但为了确保计量方法的多国适用性、公平性及可比性,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公式忽略个体化差异,同时未考虑组合风险分散化效应。由于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主要风险,其所需要的监管资本占比最大,因此相较于其他类风险监管资本计算方法调整所产生的影响,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影响最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公式采用了渐进单风险因子模型(AsymptoticSingleRiskFactor,AS-RF)和默顿模型(MertonModel)的思想,认为商业银行为覆盖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所必须持有的总体经济资源,应等于该风险暴露的组合风险价值(Var)。在假设资产组合不变性的前提下①,风险暴露的条件预期损失可以表示为PD*LGD,其中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PD)反映了系统风险因子处于一定保守水平时该风险暴露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违约可能性,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为该风险暴露在经济衰退期发生违约时所可能产生的损失率[11],则非预期损失为:K=[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1.5×b)×(1+(M-2.5)×b)](1)其中:函数G(PD)代表采用以PD为参数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违约门槛。函数G(0.999)代表采用置信区间为99.9%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系统性因素的保守估值。LGD作为ASRF模型和预期损失的输入参数。1(1-1.5×b)×(1+(M-2.5)×b)为完整的成熟期调整。在统一的模型构建原则与思路下,结合不同风险暴露与系统风险因素相关性差异等特点,针对不同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资本计量公式,因此单笔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需求将取决于其所归属的风险暴露类别以及自身风险参数水平。这也为寻找资本套利策略提供了突破口,因此需要商业银行深入解析监管资本要求(K)与各风险参数之间的相关性,探求监管资本变化规律。图1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组合风险价值示意图

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计量公式解析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利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单笔风险暴露所面临的风险,亦将其作为监管资本公式的重要输入变量,以确定所需的监管资本水平。

(一)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概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概率(PD)是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在内部评级法中,P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测。在非零售内评体系中,PD是针对债务人自身风险的评估,多受到债务人财务情况、经营特点、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零售内评体系中,PD则是针对债项而言,除了受到债务人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抵质押品、保证、业务品种等债项因素的影响。从监管资本公式结构来看,PD对监管资本要求(K)的影响最为复杂,不仅仅来自于自身,还来自于资产相关性(R)、期限因子(b)等中间参数,且影响是非线性的,故较难得到K与PD之间清晰明了的数理解析关系。鉴于此,本文采用图形法分析K值与PD之间的相关关系求K与PD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K(PD)是PD的非线性上凸函数,在[0,1]的PD取值空间内,K值存在极大值点,所对应的PD为PDK极大值。当PD小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正相关关系,即PD越大K越大,而当K大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负相关关系。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为例,当LGD为45%,M为2.5年时,该PD接近30%时,K达到极大值0.1991,RW为248.83%,而大部分非违约零售客户违约概率在30%以下,即服从PD越大K越大的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在PD低于PDK极大值时,K随PD变化弹性从富有弹性逐渐变化为缺乏弹性。资本要求K与违约概率PD值之间“先升后降”的相关关系,充分体现了内评法对资本、拨备等风险抵御措施的目标界定。当违约风险足够高(即PD大于PDK极大值)的时候,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基本可被预测由拨备所覆盖,体现为预期损失PD*LGD,相应地无法被预测的非预期损失会随PD的增加而减少,体现为监管资本要求(K)的逐步下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主标尺进行PD估测,即将PD∈[0,1]的取值区间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级别,用各区间平均PD作为该级别所有债务人的PD值进行监管资本计算,由于PD较低时,K相对于PD的变化是富有弹性的,所以应尽可能细化低PD风险级别划分规则,减少因级别平均PD替代债务人真实PD而产生的资本耗费。同时,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表现为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债务视作合格保证人的债务,采用较低的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PD计算监管资本需求,因此选择低风险的保证人是获取资本套利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损失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或债项)违约后所产生的损失比例,即违约损失率=1-违约回收率。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LGD由监管给定,高级债权LGD为45%,次级债权LGD为75%。在非零售和零售内评高级法下,LG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可考虑抵质押品、保证、经济环境、业务品种等因素。以非零售风险暴露监管资本(K)公式为例,计算K与LGD之间的一阶导数、二阶导数,并绘制K与LGD相关关系图①。dKdLGD=[N(11-R×G(PD)+11-R×G(0.999))-PD]×{}11-1.5×b×1+M-2.5×b>0(2)d2KdLGD2=0(3)从公式(2)、(3)和图3可知,各类型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相对于违约损失率LGD单调递增,即LGD越高,K值越大。对于同类型风险暴露,单位LGD变动带来相同绝对量的K值变动,但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暴露,资本要求K与LGD的弹性略有差异。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其他零售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合格循环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即单位LGD变动给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值所带来的影响高于给一般企业所带来的影响,该原理可以此类推。在很大程度上,PD是用来衡量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债务人自身风险的,LGD则是衡量以抵质押物为代表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的。与权重法相比,内评法更大范围的认同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而且在高级法和初级法下处理方式略有差异,总体来看,高级法下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度,可认定的合格风险缓释品范围更广,且合格保证的缓释作用可体现在PD上亦可体现在LGD上。因此,在高级法下,合格风险缓释品所能提供的监管资本套利空间更大。

(三)监管资本要求与有效期限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债项期限(M)是较为重要的业务风险评估因素,通常情况下,业务期限越长所面临的业务风险和波动性越大,所需消耗的资本也有所提升。为了体现期限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在非零售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公式中引入有效期限(M)作为模型参数。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除回购交易类业务

(四)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要求的系统性差异

考虑到各风险参数、系统性风险、成熟期调整等对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业务风险所产生影响的差异性,信用风险内评法设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资本(K)公式和相关性(R)公式,使得即使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不同类型单位风险暴露所消耗的监管资本各不相同底层平面最远的曲面代表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第二远的曲面代表住房抵押贷款,第三远的曲面代表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第四远的曲面代表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第五远的曲面代表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离底层平面最近的曲面代表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1.资产相关性(R)公式的差异性作为内评法监管(K)公式的重要中间变量,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公式略有不同,以体现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与宏观经济之间差异化的相关性。首先,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防范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之间高相关性所潜在的巨大风险,部分缓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窘境,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设定了严格的、惩罚性的相关性计算公式,即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资产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乘以1.25的惩罚性倍数,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高于其他各类风险暴露K。其次,由于中小企业单笔风险暴露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弱于一般企业,故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予以一定程度的规模优惠,且规模越小优惠幅度越大,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低于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再次,在相关性(R)公式中引入差异化的K-fac-tor,其中非零售风险暴露R公式中K-factor为50大于零售的35,K-factor越小,R随PD增加而递减的速度越慢。最后,区别对待不同类型零售风险暴露的相关性问题,给予资产高度分散的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较低的R,而给予高度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高的R,以至于在LGD相等且PD较高的情况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甚至会超越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的。

2.监管资本(K)公式的差异性从监管资本(K)公式自身结构来看,仅区别对待非零售和零售风险暴露,即在非零售风险暴露中K公式考虑期限调整因子,在M∈[1,5]的取值空间内,期限调整因子为保守性调整,与违约概率(PD)、有效期限(M)相关,且M越大,期限调整因子越大,即有效期限越长保守性调整幅度越大。坚持“风险越高的业务所需监管资本越多”的核心原则,内评法监管公式不但给予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的监管资本公式,以区别对待业务风险与监管资本需求之间的影响关系,而且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之间平均风险水平的绝对差异,也会对各类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总需求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以非零售风险暴露为例,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一般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对于平均风险水平较高的风险暴露而言,较高的平均风险水平完全有可能会侵蚀掉监管资本公式给予的资本优惠。因此,在内部评法级下,下大力气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降低业务总体风险水平,是获得监管资本套利的最根本途径。

三、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将体现单笔风险暴露特点的风险参数作为参数输入模型,因此为商业银行保留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在资本日益稀缺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应在确保所持有监管资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方针,获得监管资本套利优惠不失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重点可考虑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内评应用,推动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

在内评法下,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需求与资产结构、平均业务风险水平紧密相关,为了取得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内评风险参数在信贷全流程的使用,以风险水平为重要参考因素,执行差异化的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限额、信贷、贷后管理等政策,促进行内资源向“高风险收益,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倾斜,通过提升优质客户占比、增加合格风险缓释品比例、减少中长期业务占比等方式,有效降低业务风险,获得监管资本的节约。

(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考虑到各类资产风险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在相同风险参数水平下,监管部门给予资产分散度较高的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一定程度的资本优惠,而对系统性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业务予以本惩罚。鉴于此,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控制手段的前提下,要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机构业务占比,提升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占比,将开展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所获得的监管资本套利优惠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权重法下银行业务被赋予较低的风险权重,这与内评法的资本惩罚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其所开展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需求时,会较权重法计量结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本浪费。

(三)以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

依照内评法要求,若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管理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可将其作为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此举可大幅节约资本。因此商业银行可通过开发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组合管理工具,制定组合管理政策,设置组合管理流程等方式,完善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获得较大规模的监管资本套利。

(四)提升合格风险缓释品的覆盖比例

更大范围地认同合格抵质押品、保证等风险缓释品对业务风险的降低作用,是内部评级法的一项较大改进。为了充分挖掘内评法此项改进所带来的资本套利空间,商业银行应下大力气提高风险缓释品的监管合格率及有效覆盖率,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一要加强风险缓释工具的内部管理,努力缩小抵质押品的业务合格性与监管合格性之间的差距,最大可能地在业务层面和资本层面均发挥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二要将风险缓释品合格性认定监管标准提炼成可操作的业务规则,并辅以详尽的制度和系统实施方案,提升监管合格的可执行性。三要加强培训宣导,引导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满足监管合格性认定条件且缓释效率较高的风险缓释品,同时尽可能避免房地产及其他抵质押品价值与对应风险暴露价值的比例低于最低抵质押率的情况。四要加强对风险缓释品的合格性认定信息、风险缓释品与债项对应关系的收集及系统记录,防止出现因无法进行合格性认定、确认对应关系等原因,导致风险缓释品不能发挥监管资本节约的作用。

(五)设置合规且有效的合格风险缓释拆分规则

第4篇:银行监管范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四节A款指出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作为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贷款业务,上述风险或多或少存在。就我国而言,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比较突出。下面逐一分析。

1贷款信用风险及成因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贷款本息的安全收回是银行盈利的保障。但现实中,银行会因交易对象到期日无力履约致使贷款本息不能安全或足额收回,此即信用风险。从我国银行贷款实践看,信用风险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1]。信用风险形成的原因有四:第一,信息资源不对称。在贷款博奕过程中,借贷双方对信息资讯的获取和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左右着贷款的命运。在目前我国信用市场极不完善、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缺失的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现象异常突出。无论是贷前对企业的调查、客户信用评估还是贷后对企业的守信情况进行准确认定都缺乏信息保障,其结果极易导致逆行选择和道德风险,前者使金融机构在贷款时可能选择有高风险倾向的对象,后者表现为借款人的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行为,两相结合最终导致贷款收回的落空。第二,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不够清晰,累积了国有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在我国,国有企业是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主要对象。从理论上讲,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但是因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致使产权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没有内在的压力和自我约束机制为保障自己的信誉和生存而力争履行借贷契约的义务、保证及时清偿债务。当不履行契约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企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尽其可能地逃避债务,致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债权的负担,银行信用风险因此而生。第三,行政干预隐含的风险会加重信用风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政企不分、政府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经营的现象大为减少,但由于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由国家经营,计划体制下根深蒂固的行政经济体制和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在银行经营活动特别是贷款发放决策中还存在着一定的行政权力干预。如政府行政干预的“点贷”行为,往往使得商业银行实际了政府财政职能,银行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贷款资金往往有去无回而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第四,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自律、自警机制。有的银行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未能意识到自身所处的行业的高风险性,违背稳健经营的原则,为图一时的业务增长、规模扩张而放松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目前银行业的通病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贷款风险战略计划,对市场的供求判断缺乏系统的分析,当见到某个贷款项目有利可图,便不加分析盲目放贷,或集中对单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贷款。其结果,如果控制不当,会招致很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2贷款法律风险及成因

法律风险是因为法律因素发挥主要影响从而给贷款业务带来不利结果的一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法律本身变化提高银行贷款成本,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力未能界定,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有关某一银行的法庭案例可能对整个银行业务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增加该行本身乃至其他或所有银行的成本,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等等。贷款的法律风险贯穿在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合同订立、履行的整个过程。贷款调查阶段,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贷款审批阶段,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复测贷款风险度。但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疏于调查和审查,使贷款收回缺乏法律保障。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亦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主要法律风险。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借款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不真实一致、内容不合法均属于无效的合同,会使商业银行承担法律风险。而且,我国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意味着不同程度地会存在下列法律风险:如银行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对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条款未以适当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对借款人不产生约束力;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风险以及可能承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担保的充分、有效是贷款权益的最终保障,但实践中,无担保资格或无保证能力的单位充当保证人、企业间互保、贷款抵押物不易变现、贷款抵押无效、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等问题还比较严重。商业银行经营中忽视相关法律对其经营管理的约束也会引发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贷款规定了贷款人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以及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等限制。《贷款通则》亦进一步细化了对贷款人的限制规定,如对于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等等均做出处罚规定。最后,借款人违约后贷款超诉讼时效的现象较普遍,导致相当数量贷款丧失胜诉权。现在各银行一般通过采用向企业发送催款通知单方式来中断贷款诉讼时效,但一旦面临企业拒绝签字盖章或无人签收,银行信贷人员往往不懂得依法采用其他有效方法来延长贷款诉讼时效,任凭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发生。另外,由于不及时追索贷款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致使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3贷款操作风险及成因

操作风险亦是我国贷款风险中一种较突出的表现形式。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尽管明确引入操作风险概念的时间尚不长,对于操作风险的内涵与系统管理体系仍处于不断摸索阶段,但操作风险极端性且综合性的表现形式———各类金融案件,却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银行业监管工作中的重点[2]。从表现与成因上看,金融机构面临的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3]。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映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业务。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和其他灾难等事件。在我国,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风险很大。由于信贷资金规模的限制,贷款成为一种比较稀缺的经济资源。有的银行不顾信贷原则,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有的银行信贷人员被借款人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滥用职权,为一己私利违法放贷;有的银行不严格按照商业规律经营,而是搞违法经营、账外经营,牟取不法收益,使这些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贷款比正常的贷款风险更大。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对策

1监管部门应基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构建监管框架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惯例,应为我国监管部门自觉遵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银行监管三大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4]。三大支柱的建立对于贷款风险全面防范意义重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监管: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应约束为8%,其中既要考虑信用风险,但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应促使银行积极引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科学的计量方法。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其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应综合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并充分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在资本充足率不符要求时积极干预。为了支持市场纪律,监管部门应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敞口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规定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程度。

2监督商业银行走依法治行之路

商业银行依法治行实施的好坏将会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乃至经营状况产生直接的影响。正因如此,监管部门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犯罪所利用。为此,应注意两方面的监管。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订立环节法律审查的监管。作为事先防范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订立环节法律审查是依法治行的一个显著标志,它实施的好坏将会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乃至经营状况产生直接的影响。贷款订立环节法律审查,是指对订立环节贷款所涉及到的各种要素进行合法性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审查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通过或者提出更换、纠正、补充的意见。具体说来,法律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法律解释。贷款法律审查人员以此为依据,根据信贷员所提供的贷款资料对贷款手续进行审查,对借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负责。贷款订立环节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大的方面:第一,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及必备条件。第二,对贷款合同的法律审查。贷款合同是约束各方贷款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合同制定的好坏会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尤其受格式文本影响的法律风险明显,因此,贷款人在制定贷款合同时应充分注意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依法保障自身利益。第三,对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查。包括对担保人资格的法律审查、对担保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查、对担保合同形式的法律审查。围绕上述三个方面,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应着力从商业银行是否能做到法律审查制度化、法律审查人员专职化、责任追究经常化方面进行审慎监管。另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权利和维护权利的监管。贷款合同订立后,贷款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款的发放、追踪贷款用途、跟踪担保物状况、催收和行使抗辩权、债权的保全权利等。监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形式全面监督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权利和维护权利。

3建立预警监控指标、加强预防性监管

鉴于与贷款风险相关的基本经济因素会反映在一些经济指标上,数量化的预警成为可能。一旦发现指标的变化超越临界值,有关部门便应采取相应的化解风险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其恶化。实践中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借鉴日本的财务与业务的比率制度作规范指标;借鉴英国的资本适足性、资产流动能力等预警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使监管人员能在最短时间内以快速的计算分析方法找出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较快地处理实际发生的贷款问题,降低和消除金融隐患。

第5篇:银行监管范文

民间借贷给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实体经济被侵蚀,违约风险如影随形。在资金供求紧张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远远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一方面侵蚀了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利润,甚至可能拖垮一个企业。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套利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经营意识被扭曲,可能会放弃实体经营,将资金转向回报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可能通过银行获得相对低利率的贷款,并将其划给下游资金使用者,从中获取利差,这时信贷资金便间接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然而,由于当前民间借贷运作不规范,内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民间借贷的资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银行机构的信贷客户从事民间借贷,都会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二)信用风险被掩盖,借款人债务难摸清。征信系统是信贷工作人员的作战情报,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会先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当前民间借贷分散、量大,且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使资信调查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间贷借往往发生在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日,形成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旧贷-取得银行新贷-归还民间借款”的灰色链条,这相当于将质量不好的贷款又向银行转包了一次。从近期一些媒体报道反映,更有一些银行职员主动指引或帮助客户借用民间贷款“倒贷”。这类的操作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逾期信号并采取保全措施,隐性风险在推迟的同时被不断积累和扩大。一旦滚雪球式的债务链条断裂,借款人却基本上都会情愿选择先归还民间借贷,这时将很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三)银行信誉被套取,案件风险不容小觑。作为银行营销人员,手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哪些客户缺钱,哪些客户能给资金出高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违规操作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牵线搭桥、提供但保,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利;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还可能会有一些营销人员干脆自己当家,一边高息揽存,一边放高利贷,或直接以客户存款私自放贷等。类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断涌现。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并不仅是职员自己的私人问题,而且涉及到银行信誉。民间放贷人和借款人往往会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损银行声誉,更有可能引发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案件和违规放贷行为。此外,营销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于个人利益,将原本的优质客户转而介绍给其关系组织或个人,也使银行损失了宝贵的客户资源。

(四)游离于监管之外,信贷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信贷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蔓延趋势,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银行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向风险集中。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居民自由资金的投入,也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信贷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其监管就脱离了银行的视线,贷后管理机制也就无从发挥,这些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的银行信贷资金其流动性目前处于监管的盲区,银行信贷部门无法有效评估其信用程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会对银行业的信用造成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民间借贷的扩张造成了大量资金长期在正式金融体外循环,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必然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结构调控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盲目性,相当一部分资金背离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产业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消弱了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能力。

确立风险意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伴随的是高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无论是借贷双方还是中介,都承担着极高的风险,作为借款方自然需背负上沉重的包袱,当包袱越来越大,就有可能会有被拖垮的一天。作为贷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中介组织和个人,对借款准入不规范、贷款资金缺乏监管、法律不保护等是其与生俱来的软肋,一旦借款人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组织或个人是无力去承受损失的。更可况,当前社会上一些组织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例如,近期浙江吴英案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已给民间借贷风险敲响了警钟。此外,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单在其内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银行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民间借贷使贷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引起银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在贷款管理中要始终将“安全性”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二)深入调查,摸清借款人资金需求及债务背景。在贷款调查阶段,首先,在常规征信查询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人脉资源,摸清客户的经营状况、实际债务背景、风险癖好等,认真评估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涉及高利贷的组织或个人坚决不予以贷款支持。其次,对客户的贷款额度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而定。除了关注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等主要因素外,还应细致分析客户的资金需求,防止步入资信好、规模大,就可提高信贷额度的误区。要仔细调查客户的前期项目调研结果及自有资金准备情况,将信贷投放资金与自有资金控制在合适的比例之内。再次,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坚持双人调查,落实借款人本人在发放机构营业场所面签合同制度,严格执行对账制度,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代办贷款,防范在高回报的诱惑下,银行职员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进行民间借贷套利活动。

(三)规范管理,做好资金的支付审查和来源监测。在贷款支付阶段,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对于大额贷款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的用途流入实体经济,防范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在贷后管理阶段,通过监测客户资金的大进大出以及频率,看其变化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交易对手及资金流向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等。在贷款的收回阶段,应特别关注客户的还款来源,如还款来源非自身账户资金积累,则必须引起关注。在还旧借新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防范借款人“借东墙补西墙”的做法造成银行隐性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