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采购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采购管理规定

第1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三、采购管理

1、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第2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烟草商业企业;采购;规范

宝鸡烟草商业企业近年来,采购管理方面日趋规范,过程控制得到强化,对采购规范管理机制、制度、规程、模板、监管等方面建设作了积极有效探索,解决了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使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平稳推进。

一、存在的问题

1.员工对规范意识的认知度差

2010年,国家局下发了《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规定》,2013年出台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这两项制度,为实现烟草商业企业采购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有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对规范采购程序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部分员工认为增加项目程序规范管理内容,会导致各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为追求短暂的效率,在思想上把严格规范抛在脑后;部分员工认为规范采购与己无关,对涉及到采购规范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学习理解不深、把握不够,某些相关业务人员,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掌握不准确,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

宝鸡市公司从2010年开始,先后健全完善了全市系统《投资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招投标管理细则(试行)》《三项工作管委会议事规则》《采购项目“一项一卷”管理办法》、《定点供应商库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但与国家局在新形势下的要求和标准相比,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具体业务规定还不明确。实体性制度有了,但是在程序性制度上,如具体到采购的每个环节的规范步骤、流程还未建立标准模板。同时,十以来,纪检监察职能“三转”后,退出对采业务的监管和问责,那么,由谁来牵头负责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在制度中还未明确。

3.采购计划的前瞻性不高

采购需求计划是企业进行项目规范控制的基础和依据。此计划编制的前瞻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后续工程、烟站建设,烟叶生产、收购,物流分拣、配送,管理咨询、维保服务,办公效率等方面工作规范操作的成败,是事前预防的关键所在。随着行业对采购规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没有一份未雨绸缪的计划,一方面没有给采购留有足够的招标时间;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大量的盲目采购、库存积压、生产经营配比失衡等不规范现象发生。

二、解决的对策

1.加强宣贯,转变观念,切实提高规范意识

做好任何一项工作,正确的思想认识是基础。首先,加大对严格规范在新形势、新政策、新要求下的宣贯力度,全员从思想上清醒的认识到采购领域严格规范管理,是推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不仅影响到企业今后可持续健康发展,更是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政治生命的关爱。其次,丰富宣贯形式,确保全面提升采购规范管理思想意识。一是宣贯人员有针对性。组织各级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相关业务人员对行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工作意见》精神的宣贯培训,强化了对严格规范政策理解。二是宣贯内容有实用性。专题开展《采购管理规定》、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强化了对采购工作程序指导。三是宣贯力度全覆盖。编制印发《规范工作应知应会手册》,提升了全员对政策、制度的认知水平。四是宣贯方式有创新性。宝鸡市烟草公司以文化为引领,在全市系统大力开展“规范文化”建设活动。通过全员答题;查找我身边的采购管理漏洞合理化建议;开展规范文化思想大讨论;举办全市系统以“全员共创 规范宝烟”为主题的“宝烟杯”采购规范工作知识竞赛;组织规范伴我行演讲和辩论赛,有效提升了全员采购规范管理思想意识。五是制定《规范管理培训工作的规定》,搭建市局内网规范管理专题网页平台,每年定期组织全市系统规范管理业务人员,对最新采购政策规定、制度流程、业务技能和案例研讨四位一体进行专题培训。

2.健全机制,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程序流程

结合问题导向,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基础上,我们从健全决策机制,建立工作规则,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监管实效,提高执行力度入手,对近年涉及到采购规范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进行“查改补建”,持续优化采购工作流程,经过几年时间构建了一套科学、有效、实用,操作性强的采购规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修订了管委会决策机构及制度。先后印发宝鸡市烟草公司《关于调整“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规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一事一卷”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为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健全了采购办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成立了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制定《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细化采购办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规范采购办必须公开的事项。三是建立了采购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向全市系统印发了《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采购流程图,优化不同采购方式的工作流程。四是完善了采购项目配套管理制度。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招标投标法及《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先后完善健全了市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招标机构管理与评价规定》;《内部评标成员库及评标成员管理办法》;《定点供应商库及定点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成交供应商管理办法》。每年均以正式文件形式定点供应商名录。五是细化了采购方式标准。对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细化“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标准,提升采购方式选择的精准性,防治自由裁量。

3.守住源头,把好决策关,加强采购计划规范管理

一是为加强采购计划规范管理,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制定了《采购计划管理办法》和《采购项目定额标准》,规范采购计划的提报和决策程序,防止不按程序随意调整项目、变更采购方式。二是采购计划严格遵照“三关三审”要求落实。建立了《四级采购目录》,其中一级目录3个,二级目录12个,三级目录51个,四级目录301个,确保采购项目全覆盖。确定了预算科目、组织形式、拟采购方式及集中管理部门等序列内容。要求各单位、部门以《四级采购目录》标准编制采购计划,经需求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初审,集中采购部门复审,采购办及廉政监督组会审通过后,提请管委会审定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再由管委会价格审核组对项目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报预算委员会审定预算的程序要求,管委会最终审议确定全年采购计划。三是对工程类项目规定了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做出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对大宗物资、服务类项目采购,由需求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市场调研考察,充分了解掌握并综合分析相关信息,为申报计划科学性、有效性提供依据。四是在采购计划审定中,我们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对需管委会决策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形成会议决议,印发会议纪要,确保了采购计划项目科学、民主、规范、公开决策。

4.加强采购项目的公开、透明,确保重点环节监管到位

一是制定了市公司《规范采购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在采购项目程序规定范围内的每一事项启动之时,相应的监管职能部门就必须及时跟进,在计划、预算、招标、签约执行、验收入库、审计决算、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供应商评价等各个环节都做到全过程跟踪,监管到位。二是确定了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后,采购项目监督小组由规范管理部门牵头,财务、审计、法规、监察、采购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采购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监督部门的职能监督,监督小组的现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及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形成内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实现运作、监督、考评的有效制衡。三是明确了采购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备案审查监督、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等。建立《规范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将采购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作为规范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四是成立重大项目专项监督小组,对全系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单项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工程投资项目和单项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物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监督。五是按照《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同采购业务深度融合的保障机制建设要求,建立了采购《公开目录》,制定了《采购管理职工代表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直接参与对招标活动监督,并通过内部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对公开招标进行全程全面及时公开、节点公示,畅通广大职工对采购招标工作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渠道,提高干部职工民主监督意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六是组织开展了招标机构评价和定点供应商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的服务测量和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落实定点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

烟草商业企业采购领域规范管理工作是大势所趋和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将伴随企业改革发展的全程,既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规范管理正是通过对采购规则和操作流程的厘清与固化,塑造统一的工作机制,将毫无规矩可言的“潜规则”,转换成干部职工熟悉了解、广泛认可和共同遵守的“明规则”,实现采购管理决策程序化、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业务流程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考核定量化、奖惩有据化、控制过程化,确保企业形象的全面提升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凌成兴. 贯彻发展新理念 再上卷烟新水平努力实现烟草行业“十三五”良好开局-在2016年全国烟草工作会上的报告(摘登)[N].东方烟草报,2016-1-15.

第3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管中心)协作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审核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批复;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办理相关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受理投诉举报,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承担《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察,主要负责:依法监督查处虚假招标、双轨运行、规避招标,不进县政府集中监管平台交易,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纠正招标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县招管中心依据县政府授权,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县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审定政府采购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查采购文件和公告、采购报告和采购合同等书面材料;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同县财政局整合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库、供应商信息库;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为采购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接受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办理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交办的相关事项。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的科室及人员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按照县财政局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运行

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措施,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整合建立县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县招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充实和优化专家库,充分满足采购人选择专家的需求,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现使用的评审专家由县财政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县招管中心择优选取部分专家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后,进入专家库名单,尽快完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建库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业务水平低、违反职业道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统一在县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中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县招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分库。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部分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招投标中介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分库(简称机构库)。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采购机构应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中介服务费遵循节约财政开支、优惠让利的原则支付。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质量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及时从机构库中除名。入库的中介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的工作质量、业务水平、规范执业、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按一定的比例淘汰考核排名列后的中介机构,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另行选择相应数量的中介机构替补入库。

(三)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和诚信档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建立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县财政局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现有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县招管中心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录入信息库。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应商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诚信守法状况进行考核。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不及时或无故不履行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公示,同时按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查处,实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

(四)加强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稳步推进县级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工作,通过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形成规模采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渠道。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未试编政府采购预算前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集中支付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减少政府采购资金审批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

(六)及时处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县财政局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范投诉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诉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共同调查处理,联合形成投诉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接到投诉举报需进行调查处理时,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予以积极配合。

(七)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由县财政局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直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对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协议供货商要及时做好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工作。县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项目跟踪随访服务,做好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验收等工作,发现中标供货商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承诺,及时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进行处罚。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配置、价格、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协议供货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鲁财库〔2008〕13号),尽快制定我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执行。

(八)积极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网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采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县域内政府采购项目一律进入统一的政府公共交易平台,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采购计划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编制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变更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7〕38号)执行。属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部门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或者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县财政局自收到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时抄送县招管中心。

(二)规范采购行为。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机构不得将受委托项目转由第三方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项目专项业务经费周转金专户(简称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县财政局向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论证费、项目评审费、项目验收费等各种专项业务经费,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精打细算、节约资金的原则从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中预先垫支。项目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向县财政局提报经县招管中心审核后的项目费用支付清单,县财政局依据清单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三)严格审查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制定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合理设置技术标中的客观分、主观分,主观分值所占比重不应过大。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和公告发出前,将采购文件和公告同时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审查。

(四)现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1、对开标、报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县招管中心的监督下对按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公开宣读,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书、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2、对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县招管中心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因特殊情况通过随机抽取不能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项目,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3、对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人、采购机构在县招管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评审活动。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负责,评审专家应依法、客观、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中标、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公告经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后,在指定地点或媒体上公告。对采购人不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应当将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标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等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

(五)加强对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监督。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机构组织下,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证明报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备案。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对大型项目的验收应到场监督,对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实行日常抽查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县域内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县财政局要根据经财政局和招管中心备案的采购合同,方可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手续。采购机动车辆的,不具有财政部门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车辆统一购置单》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挂牌手续。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配合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度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管理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职责情况,政府采购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要加强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县政府采购中心的思想、能力、作风、制度建设,定期对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考核,促进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法运作,按规办事。

第4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其潜在意义

在政府采购制度相对发达和完善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其GDP的10%~15%,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50%。而我国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仅占GDP的1.75%和财政支出的9.2%。这反映我国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或者说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实际购买性支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参照西方国家的一般情况,以GDP的10%计,2006年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应超过2万亿元。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实际支出规模还会更大。仅以2万亿元的规模而言,2006年政府采购的实现规模仅占其潜在规模的17.5%,不到五分之一,其中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所占比例更低。也就是说,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还很小,我国政府采购的广度和深度仍然十分有限。以上所说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还只是就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支出而言的,没有包括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特别是公共工程(如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市政工程以及环境治理工程等)的采购。公共工程的采购在西方各国都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内容,其规模超过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通常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40%~60%。2006年我国城镇公共工程在建净规模达51842.3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净规模的43.8%;城镇公共工程投资总额35469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8%;公共工程投资中,剔除国家预算内资金支出4672亿元(其中实际包括了对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这里忽略不计),来自国家预算外的公共投资仍超过3万亿元。也就是说,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支出之外,2006年我国公共工程的投资性购买支出已超过3万亿元的规模。

按以上资料估算,2006年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实际购买性支出(包括消费性购买支出和投资性购买支出)已接近或超过5万亿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在国外也称公共采购)的潜在规模已接近或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这5万亿元的规模将产生惊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角度看,通过政府采购每年可节约国家财政和公共支出约10%(我国政府采购历年来的资金节约率均超过10%),即每年可节约至少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2006年我国财政支出的12%;二是政府采购制度通过系列制度安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对市场秩序起到强有力的塑造和维护作用,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产生巨大的制度效益;三是规模庞大的政府采购需求所形成的消费乘数效应,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起到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的作用;四是从防范腐败的角度看,通过政府采购系列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体利益渗入采购过程,更有效地防治公共支出领域特别是公共工程领域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在全社会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产生巨大的政治效益。总之,政府采购就其潜在规模而言,是政府用以调控宏观经济和实现社会公共目标的一张“王牌”,可以成为政府手中点石成金的“魔棒”。

影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主要因素

一是对政府采购的界定范围需拓宽,占政府采购总规模60%以上的公共工程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是以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作为起点的,所以,我国用以划定政府采购边界的标准是资金来源,即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这样的界定在当时是适当的,但今天看来却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把政府采购局限于财政支出管理的范围内,产生于部门立法的缺陷和不足限制了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不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所应有的宏观经济调控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政策;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多头管理现状,把本属于采购法管辖的公共工程、水利、能源、交通、电讯等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外,给采购规模的扩大形成了制度瓶颈,既不利于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也不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防范腐败,也不符合政府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施政目标。特别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公共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巨大的份额,仅以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作为起点和边界来划定政府采购范围,必然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公共资金以及社会资金参与的公共工程被排除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外,并委托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机构进行采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其结果不仅直接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也导致了公权力的丧失和大量公共资源的流失,给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使公共工程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沃土。

二是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制度设计需要改进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设计过多地参照和依赖于《招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条例,导致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需改进的地方:一是《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组织模式没有明确规定,集中采购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政府采购法》规定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却并没有赋予政府采购中心“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和相应的政府手段的性质,而是将其界定为与社会中介划等号的采购机构,模糊和弱化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公共职能与规制载体的作用;三是《政府采购法》一方面规定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但同时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根据各部门的委托组织采购,削弱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和政府手段的权威性;四是《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使实际运行中将大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之名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使政府采购制度的规模功能落空,从而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五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又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实际上使公共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和规制之外;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拥有采购需求、技术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付款方式和条件等采购实质性事项的设定权,采购文件最终审定权,参与评标决策权,合同履行和验收权等,由于一些采购人自力过大又缺乏监管规制,同时又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设备和用品配备标准,就必然导致采购人为实现主观意愿目标,使合法、规范的采购程序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成了不规范行为的“挡箭牌”。这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形象和效果。

由于上述制度设计方面存在需改进的地方和法律的疏漏,以及受观念、习惯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采购人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现象还存在。占总规模87%的项目是委托社会机构采购的,其实质仍然是分散采购,无法形成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由于现在既定的监督资源有限,很难对分散的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督,从而影响了防治腐败功能和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作用的发挥。

三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设置有待改进,监督功能需加强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操作职能相分离,初步确立了“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但由于受部门立法所制约,政府采购理体制在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上缺乏明确的规定,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首先是管理体制的设置有待改进,不利于实行全国统一的规范管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但机构级别、性质、编制都不统一,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履行。采购活动的多头和交叉管理现象普遍,法律制度建设、采购标准制订、采购计划编制和日常监管工作难以适应实际工作要求,导致大量的政府采购活动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

其次是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其主要作用和功能是增强制度的规制、扩大规模和集中采购、降低交易和监督成本。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上的模糊,使集中采购机构在规格、编制、性质、隶属关系上各不相同,仅隶属关系就有10多种,包括直属省(市)政府,隶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局)、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国资委、商务厅(局)、成套局等等。机构性质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各地的做法也是八仙过海,各自为政,影响了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再次是在一些地方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职责划分不清,运行体制不顺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人、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以及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作出概念上的规定,各个主体之间责、权划分不清。监管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相互之间权责不对称,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采购流程各个环节的衔接不顺畅,串位、缺位、越位现象严重,又缺乏协调机制,造成相互扯皮和工作上的摩擦。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工作关系相当紧张,有从“管采分离”走向“管采对立”的态势。

最后是有些地方监管不到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从采购流程上,采购预算和国库支付两个环节与采购程序不配套、与采购执行机构不衔接,许多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没有从预算和支付环节得到制约;二是有些地方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一些严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从未按规定给予处罚;三是对评审专家缺乏监管措施,导致专家有权无责,甚至部分专家在评审中明目张胆地;四是有些地方的管理机构本身由于权力惯性的作用,存在违规行为,如直接干预执行机构的采购工作,甚至直接介入采购执行工作,随意编制目录、随意审批和人情审批采购方式,与采购人串通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使大量应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变为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五是有些地方执行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采购效率低,服务意识差,信息不广,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政府采购业务需要全国统一的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采购手段滞后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之间没有垂直的业务关系,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对各地、市、县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各个政府采购中心都是典型的“各为其主”。各为其主的现状不仅分割了一体化的全国市场,从体制上筑造了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的樊篱,同时也导致各地的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都不统一,采购技术和经验得不到充分交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基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建议缺乏诉求的渠道,这样不仅影响了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也增加了供应商的交易成本,最终是增加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或交易)的成本。

采购手段严重滞后是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规模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各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业务都基本实现了全流程的网上采购,这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最终实现“阳光采购”的根本出路。我国尚未就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制定相关法律及技术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步伐滞后于西方国家。技术手段落后与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快速发展的两大“软肋”。

五是政府采购的行政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有待改善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关乎公共利益和政府廉政建设的改革事业,必然影响到一些部门、一些群体或一部分人的既有利益格局。加上对制度的宣传不够,社会上一部分人,尤其是原有采购支出制度的得益者,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着各种误解和抵触情绪。这样的舆论环境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课题组对全国十几个省市的调查表明,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督,更需要政治和舆论上的支持。凡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给予强力支持的地方,如山东济宁市、广西南宁市、深圳市和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的绩效突出,群众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度和满意度高。但就全国的情况而言,政府采购的行政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有待改善。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对政府采购缺乏正确认识与理解,个别媒体既缺乏对政府采购的基本了解又缺少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政府采购的报道不全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舆论环境。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尽快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这在起步阶段是必要的,有利于控制政府采购的范围。但从长远看,目录管理不符合国际惯例,在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必然面临国际上的质疑和投诉。同时,目录管理也人为地限制了政府采购规模,割裂了政府采购市场,不利于政府采购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建议现阶段尽快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要尽快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考虑最终按照国际惯例实行额度管理。

二是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利用《实施条例》出台的机会,完善《政府采购法》制度设计。一是对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地位,在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之前,建议以政府行政授权的方式给予其“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律地位;二是对凡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包括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建议应禁止采购人或管理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机构进行采购,必须交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确实需要委托社会机构进行采购的,应由政府采购中心报监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公开的程序和通过竞争选择社会机构,在法规未修改完善前,可通过将委托中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可有效地提高委托过程的规范性和避免个体利益渗入采购过程。

第三,要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隶属关系、职责划分等方面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从机构设置上,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提高行政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应直接隶属于政府,统一采用行政事业编制,经费上实行全额拨款,不能搞自收自支或者差额拨款。在职责划分上,财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应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拟定采购目录、编制采购预算、资金集中支付、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运作,包括审核采购预算、汇总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方案、实施整个采购流程以及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的委托、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督等。

第四,强化监管机制,建立政府采购的审计和问责制度。建议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政府采购的审计和问责制度,由审计部门对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绩效和执行制度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根据投诉情况进行随机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采购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违规行为,在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的同时,追究其部门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和问责的重点,一是支付环节,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有政府采购中心的凭单或确认方可支付,擅自支付的应追究责任;二是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在当前缺少采购标准和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尤其重要的是应当建立有效规范和约束采购人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三是执行机构违规操作,应追究当事人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对有些评审专家的,轻者通过公告取消其专家资格,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是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和执行机构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给予处罚,应追究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和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如果不能解决采购人自行设定采购标准的问题,要想实现政府采购的公正,在现阶段几乎是不可能的。应当把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在不断推进采购标准建设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工作。例如,对于通用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空调机、办公家具等,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配备标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计划采购乃至全国统一采购。

第六,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评审专家是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者,专家的职业素质、专业能力、法制观念、道德修养等,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成败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应当把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可操作的专家聘用、监督、考核、处罚、退出机制,切实解决专家权责不对称、管理与使用脱节、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分类不合理、劳动报酬不统一等问题。

第七,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当前要尽快制定全国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总体规划,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编码、统一商品、统一流程、统一模式、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用户界面、统一安全管理。全国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包括投资、管理和运营模式,建议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依托全国集中采购机构所形成的组织网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走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建立电子交易平台。

第5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乡镇政府;采购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作用及本文研究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随着该制度的广泛实施,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明显。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晚,各项法律、程序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乡镇级,更加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过程的一个盲点。本人在乡镇一级政府采购机构工作多年,对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并结合某镇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此作为其它乡镇在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时作参考,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更快、更健康发展。

二、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政府采购法》实施已10年,与之相适应的、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性法规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体系仍然存在关键条款难以适用等问题。并且,《政府采购法》当中很多要求只规定到市、县级,对乡镇级根本没有提及,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二)机构设置混乱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施“管办分离”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包括集中采构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就意味着镇级只能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某些乡镇管办不分,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均为同一套人马,如果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委托上级执行机构去操作,加大了采购成本不说,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行使其监管职责呢?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该如何设立,是当前困扰乡镇政府采购的一大难题。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计划性差

乡镇级采购预算编制意性很大,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经常脱节。由于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制订年度采购总体计划,导致突发采购、零散采购居多,无法形成集中规模。分散多次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规模小,而不愿意参加竞标,导致投标竞争性不够,降低了节约率。

(四)政府采购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但很多乡镇尚未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不够重视,规避采购等乱象时有发生。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某些乡镇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缺乏科学性,公开招标操作流于形式,邀请招标滥用,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应用也不规范,单一来源应用率高等。

(五)政府采购专业操作人才缺乏

目前,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理论水平、操作能力整体上偏低,对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等知识欠缺。并且,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相对不固定,人员流到性大,不利于整体水平的待续提高。

(六)政府采购监督乏力

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着重于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但对采购项目前期参数制订、项目合理性论证、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以及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环节基本上不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过程存在漏洞,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亟需加强。

三、完善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研究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配套措施

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缺位问题。并结合乡镇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规定》、《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这样,既有国家法律支撑,又有地方规章制度的配套约束,才能更好地规范乡镇政府采购行为。

(二)因地制宜,完善采购执行机构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异较大,因此,本人认为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应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允许经济发展良好,支出总量大的乡镇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设立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交易四大类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条件不成熟的乡镇,可将政府采购操作推向市场,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同时,还要健全财政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职能,从而有效避免采购环节的不规范行为。

(三)强化预算管理,推进规模采购

首先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将现行财政支出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货物、服务和工程等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使采购管理部门拟定年度采购计划,克服零星采购和无序采购的弊端。同时,要提高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要求采购人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要将项目进行细化,将项目金额划分到采购的各种货物、服务和工程中,使其能与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对应。最后,采购预算一经乡镇人大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追加或者改变采购计划,对确需调整的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否则,采购资金将不予支付。

(四)加强采购宣传,狠抓规范操作

首先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使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宣传到每个采购人。并通过走访、讲解、答疑以及对单位领导和采购人员实地进行采购操作培训等形式,使其提高理论水平,掌握操作要领,又增强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度。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制订乡镇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严把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有效杜绝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现象发生。

(五)完善采购培训制度,保障专业人才需求

首先,要建立全面、系统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形成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和优胜劣汰的培训制度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和培训上岗制度,形成特定的职业规范化机制。最后,可建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宣传、行业培训,实施行业维权和行业交流等行业性管理职责。

(六)多方配合,严格监督管理

首先要完善法律监督,以《政府采购法》和乡镇级政府采购法规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建立多方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采购监管部门与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购监管部门要定期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等定期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同时,还要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操作,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监管,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四、实例分析

自我国2003实施《国政府采购法》以来,某镇是全国首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乡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10年来,共完成采购项目6300项,完成采购金额共28.6亿元,节约采购金额达6.42亿元,平均节约率达18.3%。政府采购的范围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镇属各中小学、医院及镇属集体企业共128个。政府采购制度在某镇取得良好经济及社会效益。经过10年的不断完善,某镇采取了以下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在全镇快速、健康发展。

(一)制度建设

为确保依法采购,某镇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先后制订了《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镇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为规范全镇政府采购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机构设置

某镇严格执行“管办分离”制度。在镇财政分局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全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镇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政府采购过程监督。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乡镇一级不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某镇以设立社会中介机构的形式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求各采购人将全年用于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资金详细列出,并要求对项目预算信息进行细化,没有编制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二是拟定全年采购计划,将同类项目合并采购,克服乡镇项目过于零星和无计划采购的弊端。例如,将全镇30家中、小学分散多次的多媒体设备合并采购,一次就完成了全年60多次的零星采购,而且,增加了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节约了采购金额;三是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每个采购项目严格按照《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要求操作,对规避采购和随意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资金不予支付;四是全面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起采购项目从资金落实—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每个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每个环节有严格的审批和操作时间要求,切实强化对每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管理

为保障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某镇要求全镇每个采购人的采购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分批举行采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定期向采购从业人员传达政府采购最快信息,并且,建立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档案,劣汰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

(五)监督管理

某镇将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分阶段实施监督,明确每阶段监督要求。预算制作阶段由采购人负责,镇采购管理办公室严格把关;项目阶段,采购执行部门及时将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项目评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按预算金额的不同分别实行监督,每年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进场监督的采购项目金额均占全部采购项目金额的90%以上;项目验收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就每个采购项目在镇采购网上开展供应商合同履行及售后服务网上评价,有效地实现了对供应商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许彩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商业经济.

第6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军队院校;物资采购改革;集中采管

中图分类号:E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146-02

一、我军推行集中采购改革的政策发展背景

从整体上看,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虽然起步较晚,但这十年却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经历了从总部、大单位机关向军以下部队以及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机构等非作战部队拓展,并且有效尝试、探索了兼具区域联合、平战兼备、军民结合等特点的军队物资区域联合采购、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等模式。这为新时期军队物资采购更加快速高效、更加规范地完成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大规模、更高起点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2001年11月,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后勤部关于深入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拉开了军队采购改革的序幕。方案提出了以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为主的“坚持集中采购原则”,主要规范了总部和大单位机关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划分,以及基本工作程序。2005年,《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二级管理体制。按照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后勤机关军需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的原则,总部、大单位建立了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军以下部队和非作战部队也成立了相关采购机构。

(二)法规制度逐步完善

物资采购改革坚持立法先行,总部先后出台16项物资采购规章,从法律层而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管理体制。如2002年12月,总装备部后勤部依据中央军委的总体方案,制定并颁布了《总装备部深化直属单位设备、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总装各二级部,以及机关各业务局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对采购管理范围进了补充和细化,对采购计划、招标投标、信息、合同管理、采购监管等现行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充实和完善,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军特色、完善配套、操作性强的军队物资采购制度体系。

(三)新型运行机制初步形成

2005年11月,总装备部后勤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总装直属部队物资采购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军以下部队物资采购组织体系的建立方式,即:“成立本级党委领导下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在后勤部、装备部分别确定采购管理机构”,“各级物资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执行《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赋予各级后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物资采购方而的职责”,“总装直属学院、研究所机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参照上述意见进行物资采购的组织机构建设”。各单位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法实施,对物资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素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形成了总部、大单位和军以下部队二级完善配套的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有数据显示,白2001年军队物资采购改革启动以来,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8年采购金额就从改革初期的16亿元增加到200多亿元,累计达900多亿元;到2012年,全军物资集中采购金额增长到2000多亿元,共节约经费140亿元。

二、军队院校集中采购的实施情况

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推进,院校传统的物资采购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全而建设现代后勤的要求。当前,部分院校己参照总后勤部一系列规定和通知精神,初步建立了“采管分离、分段管理”的新型运行机制。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划定集中采购范围,实现了采购的相对集中。从组织机构看,实行集中采购的院校都按照三级管理体制成立了采购领导小组、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并实行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和采购支付分段管理,较好的贯彻和落实了总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积极探索一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资金,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阳光交易”、“绿色采购”之路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但由于院校实施集中采购起步较晚,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加上相关的法规制度出台时间不长,针对院校层而的法规政策还尚未完善,这导致院校在开展集中采购改革的过程中,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诸多问题也必然会逐渐暴露出来。

一是采购管理范围不全而。军队院校工作围绕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展开,与之相关的采购任务量占院校总体采购任务量的多数,采购项目除通用设备、办公用品、教学设备器材、实验仪器设备外,包含订制生产、制作加工、科研协作、软件开发在内的技术服务采购在采购经费中占据很大比例。由于技术服务采购产品具有长期性、应用性、战略性,投资风险大,未来不确定性高的特点,因此在国内当前的政府采购中,对于技术服务采购组织普遍缺乏有效的过程实践指南,因而在军队院校的集中采购中,技术服务采购一般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如何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扩展采购管理范围,规范非集中采购行为,对这部分采购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对院校采购工作有重大影响。

二是集中采购效率不高。调研发现,即便是在己实施集中采购多年的院校,采购周期过长、效率偏低仍为各需求单位所诟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而是院校采购任务多为教学、科研项目的配套任务,采购的时间安排往往受项目进度影响,需求拟制提前量不多、采购周期较为紧张;另一方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的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很难满足较为密集的集中采购工作。以笔者所在院校的物资采购中心为例,中心无正式编制,人数通常不超过3人且多为从其他单位抽调,很难满足具备较高专业化程度的要求;第三,由于院校集中采购的对象多为教学条件建设中的配套项目,如实验设备、仪器、元器件等,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差,单项数量少,难以通过集中采购需求,实现采购规模效益。

三是项目管理与采购管理不统一。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院校采购项目多数用于系统集成,如模拟器研制生产、大型实验设备建设、信息系统开发等。因此,项目管理部门在研究论证和方案设计就会采用品牌、规格相对具体的产品,这有利于项目研制阶段的工作。而将其作为采购需求,则会给采购工作带来极大的限制,尤其是采购需求为专业设备或技术服务时,采购部门难以组织有效的竞争性采购。以笔者所在单位数字化校园平台采购为例,项目组通过需求分析、市场调研和方案设计,最终确定了平台的技术路线和实现方式,但市场上各平台提供商都只能提供具有自家技术特点的解决方案,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供应商屈指可数,其导致的直接结果相当于项目组在方案设计阶段就间接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可以看出,对于这类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即便履行集中采购程序,也无法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竞争性效益。

三、完善院校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于军队院校物资采购改革来说,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现实矛盾:如何在集中采购工作中重视集中采购管理,忽视分散采购管理;重视采购程序执行,忽视采购效率提高;重视完成采购任务,忽视保证采购质量等等。在下一步工作中,院校物资集中采购部门要继续准确把握总部政策要求,把“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确保采购质量”作为工作的总体目标,通过创新实践,解决采购工作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真正把采购改革做到,做好。基于以上,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而对物资集中采购工作予以完善。

(一)实行统一的物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按照总部文件精神,采购改革的目的不只是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规范,而是要对所有采购行为进行规范。装备物资种类多,品种杂,采购类型多样化,不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占少数,因此,对非集中采购项目,也需要加强其管理。另一方而,从经费角度看,装备物资采购经费均出白装备项目经费,学院对装备项目及经费的管理是相对集中的,实行装备物资采购统一管理,有利于项目管理部门、装备财务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的业务衔接和监督。

(二)建立采管结合的管理机制,保证采购工作高效有序

在统一的装备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下,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实行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项目纳入集中管理,建立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采购管理机制。非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需求单位实施采购,对于招标、谈判等大项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实施方案、招标文件以及采购报告等,实现采购工作的集中管理;对于小批量元器件、仪表、线材等零星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采取备案登记,财务部门进行核实报销的方式,实现采购工作的集中管理。建立集中采购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采购管理机制,便于采购管理部门在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能够灵活合理的划分集中采购与非集中采购项目。有利于调动各业务部门的专业力量参与采购,减少集中采购压力,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还能够形成全而准确的装备物资采购数据,为装备物资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详实依据。

(三)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装备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

根据总部有关要求,物资采购应独立建立一套业务程序,包括采购需求汇总、采购计划报批、采购实施方案和采购报告审批在内的多个具体流程,而项目方案审批和经费核销等程序仍必不可少,导致物资采购程序格外繁琐。为使采购工作能够高效进行,最佳方式则是运用精细化管理思想,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业务流程和采购文件、报表,实现采购管理的网络化。同时,可在集中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整合项目与采购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各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责权意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殷亚红.军队物资采购改革稳健发展[J]中国政府采购,2008(8).

第7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一)规范采购运行机制

一是着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军队物资集中采购现行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的诸多细节规定的还不够明确,对多种违规行为也缺乏刚性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下一步,应尽快出台《军队物资采购条例》,同时结合形势任务变化、军地采购行业发展以及国家加入GPA谈判动态,集中补充、修订一批现行规章,构建科学完善的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制度体系。

二是采购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在采购工作中,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要积极宣传、协调,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争取其他部门的理解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前伸后延,主动为事业部门编制预算和提报需求提供专业依据,参与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工作,参加采购专项审计等;有效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在各部门间做好相关信息的引导传递,更加开放采购过程;对重点环节和文书实行部门联审联签,主动寻求监督。

三是发挥其他部门职能作用。事业部门要科学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合理提报采购需求,认真履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审核及采购过程、物资审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职能。财务部门要做好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落实采购目录下发和采购预算抄送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和“末端约束”,凡与经费预算安排不一致的采购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凡未纳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办理资金支付。

(二)加强采购能力建设

一是规范采购操作规程。通过实践探索,“分段式”采购是目前比较科学的采购操作模式,即将采购全程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和验收服务四段任务,分别分配给相应的部门,并严格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交接标准,由负责后一阶段工作的部门对负责前一阶段工作的部门进行交叉监督。加强分工协作,在协作主体上与上级机关、部队用户、科研单位、供应商等搞好协调与沟通,在协作内容上注重对采购环节的衔接、采购信息的传递、采购资料的移交等。

二是合理选用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方式选用程序,事业部门在提报采购需求时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制定并下达采购计划但不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机构通过市场调研拟制上报采购方案、根据物资性质和调研情况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方式选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优先选用招标、谈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价。

三是尽快统一和普及电子化采购手段。要加快推进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目标的军队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规划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化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制定科学可行、积极稳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现采购需求、采购管理、操作执行、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协调联动;不断增加实施电子采购的通用产品种类,逐步实现军队物资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抓好采购评审环节

一是抓好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准入工作。按照供应商、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军队物资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必须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库内资源不足时,采取先审核入库再参与采购的方式;严密组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供应商的整体实力;竞争性采购方式均以随机抽取的形式选定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抽取过程需在采购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比例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人员名单严格保密,采购管理部门、事业部门代表不得参与评标(评审)。

第8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物资采购 管理模式 运行机制 采购方法

一、引言

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管理方法是保证部队后勤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也为部队战斗力提供有力的支持,部队物资采购管理改革应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完善物资采购过程,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

二、部队在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资采购运行机制不完善

在部队物资采购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这两个部门的工作对采购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采购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分工,而且各个部门管理手段不同,监督混乱,以至于常常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很容易发生职能和权利的互相交叉,严重地阻碍了部队物资采购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使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导致采购过程中的预算编制不够精准,对资金的利用不合理,任务分配不均衡等。总之,整个部队缺乏完善的采购运行机制,是部队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阻碍。

(二)物资采购监管不到位

通过一些实例分析,物资采购监管不到位的原因大致分为三类。第一,部队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监管的重要性,缺乏服务意识,在实施所制定的采购方案时有较大的随意性,对采购行为没有约束。第二,对供应商的监管不到位。供应商对于部队物资采购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决定物资的质量。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常常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满足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不良的手段,如提供假货、偷工减料等,部队采购部门应加强对违法活动的监管。第三,验收工作不够严谨。检查验收是采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检查验收,也是物资采购监管不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物资采购操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部队物资采购改革还处于初期起步阶段,缺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采购人员,而且采购活动往往操作不规范。虽然有的部队制定了一些实施的条例,但缺乏专业性、权威性、统一性,如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有的部门不符合规定,或执行预算不够精确,采购的计划没有统一要求,以至于采购计划经常变更,从而打乱了其他后续工作的进程和计划。更严重地,甚至有部门内部与外部串通投标,为谋取各自利益而不正当地骗标等行为发生。

三、规范部队物资采购改革的措施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

由于部队物资采购的不确定性和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物资采购。这也决定了部队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不能仅限于单一的模式,只有运用多模式管理,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在根本上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环境。

(二)完善采购操作程序

当今的采购市场环境可谓是瞬息万变,在采购过程中常常遇到信息失真、商品价格、商品规格不符等状况。为确保物资采购的质量,必要完善采购操作程序。首先,在采购前要选择精通采购业务的人员,强化整个采购队伍的建设,通过采购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协调好财务人员、审计任务、采购人员的关系,确保采购队伍协调配合。其次,做好充分全面的市场调研工作,采购部门可以全面地掌握商品的资料,了解商品的市场,以便于更加顺利地进行招标工作。最后,在采购过程中,可以抛弃以往的旧观念,采用创新的方式进行采购。例如,上门取货的方式,既节省供货方收取的运杂费,也可强化物资验收管理。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制定时应明确制定原则,根据部队现有的编制,积极调整和整改,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的情况进行编制。第二,制定规范部队物资采购程序的条例,明确采购方式方法,按照明确的分工、职能、采购流程进行细化,防治采购人员行为不够规范。第三,制定部队物资采购管理条例,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明确编制机构和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的联系,增强法律法规执行的权威性,为今后法条的修改或完善提供政策依据。

四、结语

部队物资采购管理的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对部队今后的发展和提高作战能力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周绪华.中小企业应如何有效防范物资采购风险[J].管理学家,2014(19).

[2] 刘铁梅.应对企业物资采购风险的有效措施探讨[J].投资与合作,2014(21).

第9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企业 物资采购管理 成本

物资材料采购管理是企业降低材料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利润水平的有效手段,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应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一、企业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物资采购缺乏制约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类经济合同及物资采购数量迅速增加,金融总量巨大。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由于物资采购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和约束,在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采购环节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采购行为,个体利益驱动下的采购脱离管理、自主采购、变相采购、收受回扣和贿赂及采购时舍贱求贵,舍近求远,舍好求次,损公肥私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企业物资超储、重复储备、货源不畅、使用效率低下,采购环节的价格隐性流失日趋严重,企业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物资采购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有些企业还实行传统的多级分散采购管理模式,企业各二级单位大多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主要考虑的是保生产、保供应,用起来方便,从而形成层层设库,层层设帐,重复储备,不仅造成企业人力、物力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增加了企业总库存,挤占了大量的企业流动资金,而且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厂内物资闲置、重复采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管理容易造成真空,隐藏着企业资产流失的黑洞,难以发挥企业规模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3.物资管理信息体系落后

企业对物资的采购与供应,如果没有物资管理信息体系是不可想象的,现代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离不开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的辅助。如何充分满足企业工作人员、机构变动和制度改革的需要,对物资管理实施全过程控制,有效监控物资的采购、库存与使用状态,大幅度降低物资采购成本,这些都有赖于物资供应管理信息系统。然而目前企业在物资供应信息管理与运用方面普遍薄弱,严重阻碍了物资管理机制的现代化进程,压缩了物资供应体系可能获得的利润空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4.物资采购理念落后

从企业物资采购系统的思想理念来看,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职能僵化,质量中心意识、生产主体观念、服务意识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协调、整体与局部供应关系的有效互动等方面还比较薄弱,具体物资采购工作难以上升到战略高度,思想意识局限在满足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物资采购部门的职责还没有从传统作业性的工作上升为策略性的工作,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成本核算与控制没有明确的基础标准,半数以上的采购决策依赖经验估计。企业生产计划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物资采购决策的随意性,科学的生产计划管理与企业物资采购的联系程度没有较好地解决,由此也造成了货物的积压与成本的上升。

二、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对策

1.完善管理机制,实现有效控制

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是实行资产(生产)经营责任制的客观要求,是增效的有效途径。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必须把住采购源头,以此达到净化采购渠道、强化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降低采购成本之目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实现物资采购行为和价格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物资采购管理、采购价格管理、采购廉政监督管理等办法,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不同采购物资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规定了采购前决策,采购过程市场调研,采购后行为、价格、质量监督的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执行集中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供货及时的原则,坚持定点采购,招投标采购,批发公司(站)采购,享受出厂价或批发价,做到所有的定点必须在段纪委备案。一类物资应申请计划由主渠道购料,如供应不兑现,应征得上级业务部门的同意方可购料。二类物资应首先申请对口路内配件厂供应,缺项可按部定厂家规定购料。违反以上规定,要追究个人责任。一次采购超过5000元的项目必须签订国家标准的购销经济合同,并经主管段长同意后方可购料,否则按违反物资纪律论处。单项一次性采购超过千元的项目,事先必须经主管段长同意方可采购,否则也按违反物资采购纪律论处。

2.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是规范管理、降低成本的重要保障

采购渠道的多样化和价格的可浮动性,要求企业有必要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既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又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首先要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物资、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人员及物资价格信息员组成的采购价格考核小组,并实施对采购价格的管理。价格信息人员应经常了解主要物资的主场价格信息,随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并对确定的物资品种价格进行分析筛选,定期编制本单位经营消耗的物资出厂价格表,在与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向考核小组汇报。其次要建立奖罚机制,对采购过程中确实低于考核价格的,应对有关人员给以奖励。对高于信息网价格的,要责成有关人员作出分析说明,对明显不合理情况要有相应的处罚。

3.实行集中批量采购,加强全过程的监管监控是提升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关键要素

首先集中批量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降低采购价格的前提。物资部门对炼油生产起着基础保障作用,这个作用是通过控制大宗、主要物资的采购供应来实现的。才要实现控制,就要集中采购,只有集中才可能形成批量,才可能在市场采购中处于十分有利的位置,才可能争取到生产企业优先优惠的服务。实行集中批量采购,企业内部与流通环节接触的人少,便于管理。同时大批量采购主要与规模相当、信誉可靠的企业往来,经济关系以合同加以约束,而非个人行为。批量大,企业便于合理安排生产,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反之,对供需双方都是一种损失。所以实行归口管理,集中批量采购是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所在,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降低采购成本的前提。其次要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管,保证了物资采购的透明化、科学化。在物资管理上按制度办事,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下不为例”,严格按照“物资采购计划提报和审批流程”的规定执行。其次是抓好物资供应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从计划的提报、供应商的选择、价格的比对到质量验收、用户意见反馈,层层制约,环环相扣,保证物资采购的高效性。再次是充分发挥财务、纪检、审计部门不同的职能作用,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物资采购的每一个环节,从不同的侧面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监控,保证了物资采购的透明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