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精选(九篇)

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第1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查处和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成立了“××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县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详见维政办发20__133号。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我县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州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县监察局、纠风办: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1.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我县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2.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对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3.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本文来源:文秘站 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

三、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包括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以下专项治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治理:

(一)缴费核定环节是否存在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违反政策规定少核、漏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导致基金收入减少。2.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问题。

(二)基金支付使用环节:1.是否存在违反基金支付政策,扩大基金使用项目及范围,擅自提高支付标准违规支付使用基金。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4.是否存在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以及相关单位、个人有无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三)基金管理环节:1.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基金。2.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和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3.是否存在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核算不标准问题。4.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5.是否存在历史遗留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6.是否存在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等中介组织代缴社会保险费及截留挤占、贪污社会保险费和违规乱收服务费问题。

地方税务局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不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规减征、缓征、免征社会保险费问题。

(三)是否存在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四)是否存在违规截留、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问题。

(五)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核算的社会保险费及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入账及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结余基金问题。

(三)是否存在动用财政专户存款结余基金违规投资问题。

(四)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划转资金问题。

(五)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标准问题。

(六)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按规定传递票据、划转资金问题。

(二)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少计、漏计付基金利息问题。

(三)承担受托发放离退休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应支付款项不及时分配计入个人帐户及截留、隐瞒、转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四)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县监察局、县人民政府纠风办任务及职责: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基金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审计局、县卫生局任务及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配合工作。

四、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__年9月开始,20__年9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__年9—10月)。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成立××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__年10月—20__年4月)。

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至今尚未纠正整改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逐级上报审批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及时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自查自纠结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制报表,报同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分布情况,问题形成原因、整改措施及纠正结果和针对存在问题所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所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等要作详细的阐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级情况汇总后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2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有效决策

作者简介:王红梅,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从事政府绩效管理和环境规制研究;刘红岩,女,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从事公共政策与公共治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4-0065-07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凸显出来,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复杂性特点,涉及广泛的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加上环境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这就决定了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现有环境问题的。政府需要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当中,在提高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使其充分地表达自身的环境利益诉求,加强环境社会监督,提高环境政策的可接受性和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对于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应用,国内外学者已有诸多研究。其中,国外学者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主要是将公众参与理念引入到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管理当中。例如,美国学者乔纳森提出公众参与是一种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管理成本的有效途径[1],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原田尚彦认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可以创造出符合公民福利最大化的环境政策[2]。在全球绝大部分范围内已经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给予认可的基础上,随后学者们主要关注具体环境资源项目、不同国家的差异以及公众参与主体构成等角度对世界各国开展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实践进行评价[3]。例如,托马斯・维勒(Thomas・Webler)和赛斯・图勒(Seth・Tuler)对森林资源管理中公众参与行为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一套评判是否实现有效参与的标准[4](P566-595)。Luca Del Furiaa和Jane Wallace-Jonesb对意大利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实践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公众更广泛的参与机会,这是提高参与有效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5](P457-479)。新近的研究主要是对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进行反思,有学者提出将公众参与引进环境治理领域不仅会增加管理成本和时间,而且公众参与的结果未必能够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否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模式,而应该努力优化和改进公众参与过程,使其发挥更大功效。例如,安德鲁・J.格林利用统计学研究表明,环境治理效果与公众参与程度呈现一定程度的正向影响关系[6](P435-488)。相比国外学者的研究,我国对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研究相对滞后,且大多遵循着国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理论研究轨迹,结合我国国情的原创性研究很少见。例如,学者叶文虎对不同类别的公众参与方式作了详细的效用分析[7];杨贤智关注公众在环境治理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8];马晓明利用博弈论构建的环境谈判模型分析了环境治理谈判中可能涉及的各方利益情况,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范围和力度[9];徐晓明从经济学视角出发构建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效用函数,认为政府部门应当着力于拓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渠道,降低公众参与成本,以提升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效用[10](P127-128);问泽霞选取了上海某钢铁厂螺纹钢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作为案例分析对象,指出公众在参与环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1,认为公众很难真正客观地参与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当然也就很难指望其能有效完成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11](P62-66)。

从现有文献来看,已有研究聚焦于环境治理领域引入公众参与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和影响,而就公众参与对于环境治理的实际效用以及参与的有效性、治理的有效性,已有研究虽有涉入,但缺乏有效参与实现路径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分析框架。事实上,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公民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公众参与在诸多领域的深入应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已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并付诸了诸多努力,环境治理领域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刻性也在不断强化。然而,我国的环境治理问题依旧严峻,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在参与范围、参与渠道、参与程序保障、参与回应性、问责机制和配套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治理的有效性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随着互联网、移动智能设备、自媒体的日益普及已得到大幅提升的前提下,在环境治理问题备受关注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进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有效性,是政府和社会各界亟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应对和解答这一问题,本文将从有效参与的角度切入,在借鉴约翰・托马斯公众参与有效决策模型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并以此作为分析框架对比剖析环境治理的多重典型案例,寻求和探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不足的促成因素,提出提高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有效性,进而提高环境治理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一、基于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的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构建

(一)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及其简评

20世纪六七十年代,面对“政府失效”和“市场失效”的双重存在以及政府治理创新的需要,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公众参与浪潮兴起。面对迅猛发展的公众参与运动,约翰・托马斯教授提出,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阐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而应当对公众参与进行理性、客观和全面的分析,尝试解决公众参与的实践问题。为此,约翰・托马斯教授开展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设计了公众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为公共管理者提供了一个平衡社会治理与公众参与的思考框架。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的核心变量有两个,一个是政策质量,另一个是政策的公众可接受性。一些公共政策问题更多地需要满足决策质量要求,也就是说,需要维持决策的专业化标准、立法命令、预算限制等要求。而其他一些公共政策问题则对公众可接受性有较大需求,即更看重公众对政策的可接受性或遵守程度。于是,对政策质量期望越高的公共问题,对公众参与的需求程度就越小;对政策接受性期望越高的公共问题,对吸纳公众参与的需求程度和分享决策权力的需求程度就越大。如果两种需求都很重要,那么就会存在要求增强公众参与和要求限制公众参与等不同观点的争议和平衡。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引入中国后,虽然部分国内学者对于托马斯公众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提出了诸多批评,但多数问题集中在模型适用条件不足、模型结构要素不完备两方面[12](P104-105)。另有学者针对有效决策模型进行了本土化发展[13][14](P102-105)。笔者认为,总体来看,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是具有重要理论开创意义的基础模型,其所立足的美国公众参与实践与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的研究和实践并无实质性差异,只是在具体形式和发展阶段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该模型具备在差异性环境下作为基础改造模型的资质。基于此,笔者选取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作为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设计的基础模型。

(二)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构建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赫伯特・西蒙曾提出“管理即决策”的观点,认为管理的全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决策过程。多元主体共同协作下的管理,本质上也是多元主体共同决策的治理过程。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环境治理过程,是指在多元主体(广泛的公众参与)基础上的环境决策全过程,包含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决策评估以及决策反馈等四个环节。从这个角度来讲,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并不能完整地回答社会公众具体如何参与环境治理以及如何有效地参与等问题。因此,笔者以约翰・托马斯的有效决策模型为基础,针对现有模型的问题和不足,参考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具体国情,引入决策制定、执行、评估、反馈的环境治理全过程以及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参与程度、参与评估、参与反馈和参与保障等六大参与维度,对模型进行重构,形成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如图1所示。

上述模型中,参与主体是那些受到法律支持,能够以制度形式参与环境治理的个体或群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专家、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会、消费者等。参与形式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讨论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传统形式,以及伴随着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而产生的电视辩论、网络论坛、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方式;参与程度可以通过参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予以界定,其中,参与广度可以通过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参与渠道的广泛性加以反映,参与深度指公众参与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程度;参与评估是评估公众参与对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产生的影响,即政府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并实施了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公众参与的整个过程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环境治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参与反馈是指政府部门对是否采纳公众提出的政策建议作出必要解释和回应,并及时反馈公众参与的评估结果;参与保障具体指能够保证社会公众切实有效地参与环境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

模型中六个参与维度与公共决策全过程相契合,进而提升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它们的契合之处体现在;第一,决策制定一般包括决策信息获取、利益主体博弈以及决策权力机关的最终决策三个步骤。在信息获取阶段,各类参与主体作为信息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参与形式(需求表达渠道),政府作为信息接受者和采纳者参与到决策制定中;在利益博弈阶段,各类参与主体凭借自己的表达、协商、对抗等手段对决策权力机构产生影响,甚至是施加压力,进而达到实现自己利益的目标,经过前两个环节,决策权力机关作出最终决策。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由公共部门根据决策质量或是决策可接受性的决策目标而决定。第二,各参与主体作为与决策事项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相关者,是决策实施和决策执行的对象,决策执行顺利与否取决于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态度,而且他们在决策制定中的参与状况又决定了对决策执行的态度和执行力度。第三,决策评估和决策反馈对应于模型中的参与评估和参与反馈,是参与质量和决策质量的提升机制。第四,参与保障作为参与环境,也是决策制定全过程的环境,它们甚至共享某些制度性保障,如信息制度披露制度、听证会制度等。

二、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案例解析

为剖析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有效性及环境治理有效性的现实状况,笔者选取四个相关案例,根据本文构建的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进行比较分析。案例的具体内容和比较分析结果见表1。

由表1可知,第一,从参与主体看,政府部门在四个案例中都居于主导地位,甚至是独立决策的地位;专家学者的参与更多是为政府部门服务,其客观性、科学性和中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社会公众的参与极为有限,而且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也直接影响其参与效果的实现。这表明,参与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参与素质、参与能力都和参与要求以及环境治理问题解决的要求不相匹配,急需提高。

第二,从参与形式看,参与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形式包括集体上访、游行、集会、开展“反建”签名活动、利用网络媒体的力量开展线上与线下双管齐下的方式等。然而,在部分矛盾尖锐的领域也出现了造谣、威胁、恐吓等非理性参与行为。这表明,在确保参与形式的可及性与可用性的同时,还要关注参与形式的选择性使用和可控性把握。

第三,从参与程度看,在决策制定阶段,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很低,对于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微乎其微,无法有效表达自身合法的利益诉求,在决策制定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表明,上述案例中的公众参与,只是形式参与,远未达到实质参与的层面。因此,参与的有效性和治理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这也是各方虽然努力,环境治理问题却依然严峻的根源之一。

第四,从参与保障看,为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的各项政策、制度、程序、支持等保障没有得到实质落实,比如信息公开不足、科学知识普及不够、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有效监督、传统上访渠道无法得到有效答复等。这表明,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监督机制、技术条件支撑等仍处于缺失状态,甚至难以保证一次参与活动的完成,更无从保证有效参与和有效治理的实现,也就难以期待公众参与下的环境治理问题得以解决。

第五,从参与评估和参与反馈看,四个案例中均未涉及评估和反馈环节,这不仅是对评估和反馈的忽视,更是对参与效果的无视,是对有效参与和有效治理的漠视。这不仅不利于环境治理问题的解决,也不能及时发现各个决策环节和参与维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无法形成参与质量和治理质量的提升机制。

综上,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六个维度均存在各种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参与有效性和治理有效性的实现程度较低,环境治理问题难以在公众参与下得到解决或者缓解。

三、提高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度的具体措施

模型构建和案例分析表明,基于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的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和分析价值,它在环境治理领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环境治理案例解析结果显示,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和环境治理均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成因探究提示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以实现有效参与和有效治理,进而缓解或解决我国环境治理难题。一是要提高公众的参与意愿和参与积极性,只有自觉自愿的态度才能促成追求结果和有效性的参与活动。二是要提高参与主体的参与能力,参与一项活动需要公众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谈判能力等,对于环境治理领域而言,参与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因此,与参与活动不匹配的参与主体必定也不能带来有效参与。三是要强化参与反馈和参与回应,参与反馈和参与回应的缺失会使参与成为一种“作秀”,不仅会因利益表达得不到决策体现而挫伤参与者的积极性,还不能形成提高参与质量的良性循环上升机制。四是要构建参与的问责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参与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维度,只要存在问题,特别是妨碍有效参与和有效治理实现的问题,都要追究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并辅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当然,这需要首先确定参与标准和问责原则。五是要健全参与保障,制度保障、程序保障、技术条件保障等的缺失已成为公众参与领域的常态,在公众参与井喷式发展的今天,为提高参与效果和环境治理效果,必须完善各种保障条件,尤其是涉及到环境治理领域的参与制度建设。

当然,笔者所构建的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缺乏量化研究基础上的修正,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应用局限性,需要在今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进一步加以延伸和拓展。此外,本研究选取的四个案例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但以此为基础展开对环境治理领域效果的问题剖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完善和修正这一不足,也是未来研究努力的方向。

参 考 文 献

[1] Free.Green. “A New Approach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Jonathan H.Adler”,in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Public Policy,2001(24).

[2] 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 王凤:《公众参与环保行为机理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 Webler and Tuler. “Fairness and Competence in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oretical Reflections from a Case Study”,in Administration Society,2000(32).

[5] Luca Del Furiaa,Jane Wallace-Jonesb. “The effectiveness of provisions and quality of practices concer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IA in Italy”,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2000(20).

[6] Andrew J. Green.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Outcomes”,in Canadian Public Policy. 1997(4).

[7] 叶文虎、栾胜基:《环境质量评价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8] 杨贤智:《环境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9] 马晓明:《三方博弈与环境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0] 徐晓明:《环境领域中公众参与行为的经济分析》,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1期.

[11] 问泽霞:《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政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有效性分析》,载《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2] 陈胜勇,钟冬生,吴兴智:《让公民来当家: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制度创新的浙江经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3] 肖军飞:《精英与公民参与决策博弈的新视角――基于托马斯的有效决策模型》,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14] 刘红岩:《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再探讨》,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期.

第3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丹尼尔・帕帕在其新版《当代国际关系:认知建构》③一书中,结构性地论述了影响当代国际关系的诸多因素,涵盖了有关国家利益、权力均衡、国际体系演变、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外交决策与决策的理性化、国际关系中权力的经济参量、军事参量、国际法参量、外交参量及权力的社会政治因素、国际政治经济问题、战争与和平、人权与价值冲突、环境与疾病传播等问题。该书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主要分析方法,关注各种复杂的、影响国家安全的环境因素,阐述信息技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为当代国际问题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丹尼尔・帕帕博士现为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Kennesaw State Univer-sity)校长、国际关系学教授,曾任美国国际问题学会美苏分会主席,著有《莫斯科、北京、华盛顿视角中的越南》、《20世纪80年代苏联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实力与存在的困境》、《美国外交政策:历史、政治、政策》,主编《信息时代:其影响及后果选集》等书。

《当代国际关系:认知建构》一书共分6大部分20章,内容涵盖:国际关系的行为体建构、国际体系建构、国际关系的认知建构、国际政治权力建构、国际公共问题的争论,以及世界发展远景展望。

丹尼尔・帕帕在书中指出,外交史分析是“对一系列特定事件的推论、研究宽泛的国际关系的演变,为建构国际关系理论提供了基础”。①外交史研究与和地缘政治战略分析相呼应,是20世纪中期研究国际问题的重要方法,至今乃在学术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地缘政治战略分析以全球安全环境为分析视角。美国海军军官阿尔福莱德・马汉(Alfred T.Mahan)和英国地理学家哈福德・麦金德(Halford John Mackinder)是地缘政治战略分析的积极鼓吹者。马汉把海洋称为海上“高速公路”,称“谁控制这个高速公路,控制海上战略通道,谁就具备控制世界的大国地位”。②麦金德的陆权战略与马汉的海权思想形成对应,他强调控制欧亚大陆中心地区对控制世界政治和经济的重要性。麦金德称这些地区为“中心地带”(heartland),他认为,大国只有控制中心地带,占据有利的地缘战略位置,才能对边缘地区施加有效的战略影响。

丹尼尔・帕帕认为,无论是外交史分析,还是地缘政治战略理论分析,对研究国际安全困境的因果关系、国际关系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内在联系都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尤其是对变革时期的国际安全环境分析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国际关系的社会经济理论为分析上述问题提供了具有时代特色的补充性的方法论。在分析形成近现代国际政治经济结构的环境时,丹尼尔・帕帕认为,国际关系的社会经济理论分析为学者们提供了认识国际体系变迁的新视角。马克思是社会经济理论学派最具影响的代表。①马克思和列宁的政治经济理论不仅适用于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也适用于国际问题的研究。马克思视“一切政治现象,包括帝国主义和战争为经济力量影响的产物”。②列宁是运用社会经济理论揭示资本主义时代国际关系特征的直接实践者。体现列宁社会经济理论主要思想的是《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最高阶段》一书。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政治经济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亚非拉国家独立运动,20世纪70年代第三世界经济发展的依附理论,为运用马克思、列宁社会经济理论的基本假设提供了分析依据。

丹尼尔・帕帕认为,马克思的阶级冲突理论、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对战后的中国、东欧国家产生了“广泛影响”。“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成为中国建国后20年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③在运用外交史、地缘政治战略、社会经济理论分析国际关系、和平与安全、防止国际冲突的途径时,“政治理想主义”和“政治现实主义”理论逐渐主导国际关系研究的价值取向,“虽然这两种学派研究的取向完全不同,但它们都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性”。④

政治理想主义强调,“人性善良”、“世界范围内不合理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是导致人性异化、好斗的基本因素。只有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战争才有可能避免。政治理想主义者主张建立国际行为规范,通过建立国际合作体制维护世界和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国际联盟,作用是调解各国间的争端。国联倡导的集体安全促使各成员国保持一致,明确表示反对侵略战争。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国际合作原则受到当时人们的普遍质疑。

丹尼尔・帕帕认为,政治理想主义把国内政治制度变革、财富的重新分配、自由贸易体系的建立,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确立民族自决准则视为维护和平、防止战争的重要途径。①但对于政治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理想主义的理论假设是天真和荒谬的,他们认定,人并不具备“生来即善”的天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汉斯・摩根索为代表的美国政治现实主义学派,迅速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主流学派。②他们否定人性“生来即善”的论调,认为人类并不是天生善良,人类的善与恶的本性是相等的。人性的另一面是一种统治对方的本能欲望,战争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只是爆发的环境不同而已。

战前出现的国家社会主义理论曾经流行一时,该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重要性,提出“强势即正义”(might makes right),强大的民族国家有权支配弱小民族国家的荒谬逻辑。为了这个“正义”,德国和意大利提出重新划分势力范围,鼓吹战争的不可避免性,“如果要避免战争,就必须赢得战争”。③国家社会主义对政治现实主义理论产生过潜移默化的影响。德文中的“现实政治”或“实力政治”(Realpolitik)是政治现实主义的话语来源,意思指“国家间实力对实力的政治”④。实力是现实主义者崇尚的原则。这实际上同国家社会主义提出的“强势”异曲同工。

丹尼尔・帕帕指出,军事安全和战略问题通常被政治现实主义视为“高层次政治”(high politics),社会、经济问题被认为是“低层次政治”(low pol-itics)。在当代国际关系研究中,政治现实主义学派强调国家有责任维护自身安全和。集体安全原则作为一种理论经典曾受到政治理想主义者们

的推崇,根据这个原则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联盟被视为维护公正的“规范”。但在政治现实主义者们看来,国家政策和行为明智于否,主要在于政策和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中,政治现实主义的理论逻辑强调实力的重要性,军事实力尤其重要,只有实力才能保证和平的实现,各国对外政策都是建立在对现实世界客观认识的基础上的。为了保持实力均衡,各国在寻求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参加不同的联盟,以制衡实力强大的敌对国家。

丹尼尔・帕帕在评价政治现实主义理论方法时指出,外交政策的制订优先于国内政策的制订,国家是国际关系中处于首要地位的行为体,国家要保持强大的军事实力,必须重视民族主义的作用。由于国家独立决策的特征,国家的对外决策必须理性化,因为国家安全是最重要的决策。政治现实主义理论主导战后美国的对外政策,除卡特和克林顿政府外,美国政府几乎所有决策者们的政治信条都建立在实力政策基础上。①丹尼尔・帕帕认为,在解释战后欧洲如何走向经济一体化、政治联合等问题时,人们对政治现实主义理论的假设提出质疑。“当对国家边界、国家利益的界定因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时,合作和冲突对维护国家利益的利弊权衡逐渐凸显”。②

国际关系研究的许多新方法既是对以往各种理论假设的批判,也是对新的理论假设的建构。地区性、全球性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的不断发展,跨国经济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行为主义和外交政策分析等研究方法提供了新的空间。丹尼尔・帕帕认为,人类社会正面临环境变化的巨大挑战,荒漠化、水土流失、河流水质降低、大气污染、气候变暖、生物种类濒临灭绝正在威胁人类的生存基础。①环境问题已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的条件因素,也是影响国际关系中各国相互依存、维护共同利益、防止脆弱的全球生态体系继续恶化的重要问题,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种安全困境。人们的行为和自然环境变化导致以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行为量化研究”(behavioral-quantitative research)方法的出现。行为量化研究的假设、概念、方法的建构同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和数学等学科存在方法论的关联,它有利于分析国际关系的现象和本质。②通过运用概念、理论、命题对国际安全困境中的“冲突、一体化、交涉、谈判、威慑”进行量化研究;其分析单位也包括对单个决策体、国家、国际体系等概念的研究。行为量化研究还涉及有关分析层面、国际关系内在因素比较、资料数据收集、方法论的研究范围、意识与理论建构的关联、相关研究标准的提出等。行为量化研究不仅具有行为主义方法的一面,也包含对传统理论的借鉴。

尤其重要的是,行为量化分析研究关注比较分析层面,包括宏观理论、大战略理论及中长期战略比较研究等。有关国际关系比较研究存在两大空间:一是对当代国际问题现象分析的宏观比较;二是通过对历史背景中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系统比较。在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和历史现象中获得比较结果,以便科学地认识国际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

丹尼尔・帕帕强调研究因果联系的重要性,认为“行为主义”是强调科学研究国际关系的新方法。虽然在如何运用上还存在分歧,但就行为主义方法本身而言,研究国际关系必须包括对国际问题的清晰阐述、对问题变量的仔细分析、对各种变量之间关系的准确把握、对变量关系影响的国际环境的深入讨论。行为主义学派提出,事实不仅完全适合理论定律,而且行为理论的分析必须与事实依据一致。对于行为主义分析学派来说,例外的定律是不可接受的。

行为量化研究对问题的范围、方法论、理论的特征,以及国际关系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联等方面还有待深入研究。一些方法论的批评家们对事件和其他政治现象存在相似性、研究者的理论假设能力持怀疑态度。他们怀疑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否在量化分析的特征显示中产生效应。①他们认为无论是传统的方法还是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对研究当代国际关系都存在局限性。问题不是方法、理论模式、分析焦点是否适合特定环境,而是方法论的选择、理论建构的范围如何推动研究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关于“外交政策分析”,丹尼尔・帕帕认为它已成为研究国际关系以及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包罗万象的分析方法,它重视分析和解释行为体的行动、立场和目的。外交政策是一种行为方式,它涉及“目标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运用”、“动用资源实现选择目标”等三个方面。②外交政策与一般的“决策方式”(decision-making approach)有不同之处。官僚政治、国内政策分析等是外交政策分析的主要切入点。外交政策分析也适用于对区域问题、决策理论、经济战略等问题展开分析。外交政策分析是描述性的、解释性的、预测性的。丹尼尔・帕帕认为,“外交政策分析为多视角研究和认识国际安全问题和国际体系提供了很好的选择。”③

国际关系研究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各种“主义”争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行为主义与传统主义、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女性主义等。有些“主义”围绕“本质、解释、规范”等问题展开分析,有些则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上做文章,强调折中主义的研究方法。④这些所谓的“主义”有些是人们提出的新认识,有些则是对以往方法的修正和完善。丹尼尔・帕帕强调,在先进的信息技术已经对国家决策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时,虽然已有的分析假设仍然有助于国际问题研究,但尚未提出一种为大多数人认同、全面地分析当代国际安全困境的研究方法。①

信息技术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贯串于《当代国际关系:认知建构》一书的每一章。丹尼尔・帕帕指出,信息技术为国家间交往提供了克服时间、距离、场所等障碍因素的方法,增强了国际关系行为体处理分析数据和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决策能力的认识。现行的权力结构正在被打破,区域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正在加速,国际间财富的分配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更趋于非对称性。②

信息技术对国家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权力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信息技术正在削弱国家保证安全的能力。作为现代战争的重要工具,信息技术使传统的国家安全功能受到挑战。其次,跨国经济活动超越国界,由于信息技术已成为商品,与此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比重不断上升,国家为国民提供财富的比重下降。最后,由于信息技术促进了国家间的民族认同感,国家为国民提供认同意识的能力受到挑战。③关于信息技术对决策的影响,丹尼尔・帕帕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决策决策权力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正在改变人们的日常工作次序。决策权力分散化在商业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确立世界市场和全球化的经济实践和思维,改变经济权力的属性和基础。信息时代促使国家、跨国公司等其他国际关系行为体重新思考他们的经济发展战略。④

丹尼尔・帕帕指出,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共媒体,对建立或损害公众对政府对外决策的支持发挥很大作用,它使外交家与本国公民的联系变得更加密切。信息技术正在成为与经济、军事处于同样重要位置的硬权力参量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提升其在软权力参量中的位置,如社会政治要素和外交的重要性,信息技术在国际关系环境的许多领域正在成为权力因素本身。①

丹尼尔・帕帕在其主编的《信息时代:其影响及后果选集》系列丛书中,也强调了信息时代的复杂多变,告诫人们必须具备各种应变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对策。②

丹尼尔・帕帕还是和平主义的鼓吹者。他的《弹道导弹防御在美国安全政策中的作用》③一文,对里根政府制订“战略防御计划”(SDI)提出质疑,并对“战略防御计划”的威慑环境和威慑的成功率做了大量的论证,认为“弹道导弹防御”(BMD)计划不仅涉及技术成本问题,也涉及政治、经济、战略成本问题。丹尼尔・帕帕提出的“战略威慑不应靠‘双方确保摧毁’(MAD)来维持”④的观点引起美国学界的关注。

第4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一、《形势与政策》课程在高校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文件精神,《形势与政策》是新时期高校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形势与政策”包含“形势”和“政策”两个部分,“形势”即国内外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态势,“政策”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高校开设《形势与政策》课程的目的就在于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帮助大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来理解社会问题,同时要求青年人牢记光荣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勇于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者、科学发展的推动者、和谐社会的构建者,为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奉献力量。可以说,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程的教学效果,与我党的舆论宣传工作在高校的贯彻落实,以及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息息相关。

二、新形势下《形势与政策》课程面临的挑战

目前,面对以“90后”为主体的大学生,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程不仅要解决以往师资力量不足、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手段方法落后等问题,还要紧紧跟随风云变幻的全球政治、经济局势和动荡的国际格局,还要正确理解我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类社会问题,还要最大程度的削弱网络带给大学生们的消极影响。这些无疑给《形势与政策》课程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国际格局动荡,社会问题不断

世界大部分地区的经济形势出现好转迹象,但全球经济仍未彻底摆脱金融危机。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大国之间存在共同利益,相互依存、多领域合作加深,利益汇合点在扩大和拓宽,但是,根据各自的核心利益,大国实力地位和国际影响出现新变化,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合作与竞争并存的态势依然是国际形势的基本特征。此外,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国际安全威胁日趋多样化,各种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综合性、突发性和扩散性增强。中国奉行全方位开放合作的外交,愿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与世界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显露出勃勃生机,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期。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目前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国企改革职工下岗,社会腐败现象,食品安全问题等社会问题。一些学生往往会夸大它们的消极影响和作用,从而得出一些片面甚至是错误的结论。

(二)自我意识较强,政治意识薄弱

高校“两课”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政治意识,是指处在社会政治关系中的政治行为主体,在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政治的看法或观点。

“90后”大学生普遍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备受家人的呵护,甚至溺爱,因此这些孩子往往自我意识较强,注重“个性”发展,以自我为中心、不关心他人,缺少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以及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价值观的多样化,分辨能力不强,很容易受到错误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甚至对社会政治生活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冷漠和拒绝,对国情、世情的复杂性缺少深刻的感受。《形势与政策》在高校教学大纲中被定位为公共基础课,对考研、工作没有明显帮助,大学生通常缺乏兴趣,在上课过程中不能认真听讲,做其他作业、玩手机者不乏其人,教学实效性存在很大问题。如何针对“90后”大学生的特点,有效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意识是面临的难题之一。

(三)学校重视不足,师资力量薄弱

部分高校对《形势与政策》重视程度不足,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只是把该课程作为一门普通的理论课。从性质上说《形势与政策》属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环节,涉及党委宣传、学生工作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三个部门,教学过程需要上述部门的密切配合、统筹安排,使课程建设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发挥该门课程的最大教育作用。从任课教师的构成来看,当前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课程由专、兼职教师共同承担,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而大多数的兼职教师,来自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他们从时间和精力上都不能保证对课程教学的全身心投入,会出现备课不认真,授课缺乏激情,专业知识有所欠缺,育人效果不理想。总之,很多高校存在教师队伍建设存在各种问题,缺乏长远的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缺乏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缺乏有效措施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缺乏系统化的教师培训机制,缺乏必要的教学环节监督机制。

(四)网络无处不在,冲击思想信念

“90后”大学生是同电视、电脑、网络等新的传播媒体一起成长、成熟起来的,尤其是现在手机与网络的结合,大大加深网络对人类产生的影响。丰富多彩的网络对于大学生有着极大的诱惑,使他们沉溺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不能自拔。我国对于网路媒体的监督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同时,新闻娱乐化和网络庸俗化的氛围十分严重。据媒体称,目前美国对华展开文化冷战,组织职业专门针对我国编纂成千上万的文章和段子,例如:《美国为什么没有腐败?》、《中国人在德国吃饭被训斥》、《中国:不遵守规则的世界》、《中国不敢公开的大数据》等等,这些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精神毒品,潜移默化中侵蚀着中国人的民族自信心。青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西方多元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腐朽没落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会导致大学生信仰缺失、价值取向扭曲,严重影响“90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改 革研究

《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效果的提升需要针对新时期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和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队伍建设

《形势与政策》任课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形势与政策》课教师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引导学生全面准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高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教学科研组织建设为平台,以选聘配备为基础,以培养培训为抓手,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实现教学状况明显改善为目标,培养一批坚持正确方向、理论功底扎实、善于联系实际的教学领军人物、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二)理论联系实际,丰富教学内容

高校《形势与政策》与其他课程存在很大区别,一方面《形势与政策》课程没有固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要结合国际国内最新形势变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特征;另一方面,授课老师始终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方针和政策为依据。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和对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更感兴趣,他们关注的主体大部分集中在社会热点问题、焦点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将来就业和发展的影响。因此,任课教师要时刻关注时事政治,跟踪社会发展变化,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紧密结合形势,及时利用时事热点进行灵活有效的教育,充分满足学生了解国内外形势与政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答学生的思想实际问题,引导大学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4]在课程中增加时事评述内容,结合社会形势或者国家政策加以评述,契合《形势与政策》教学要求,同时引导大学生正确理解国家政策、社会局势。

(三)改进教学方法,发挥主观能动性

目前,很多高校的《形势与政策》教学环节都停留在“一言堂”、“满堂灌”等形式上,这种单调、落后的教学手段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求。如何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改变把大学生被动接受的状态,需要任课教师在教学形式和教学手段上进行创新,探索出形象、有趣、形式多样的教学手段。“90后”大学生富有个性,自我参与的意识较强,他们愿意在朋辈中尽情展示自我能力。我们可以根据课程内容设计相应“问题”,在课堂上开展问题讨论、辩论、演讲等方式激发学生兴趣。教学资源丰富的高校可以运用多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具有图、文、声、影象这样的特点,提供给学生丰富的信息,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确立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教学环节和教学要素中想办法,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创新,从而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实效性。

(四)完善师资培训,建立监督机制

《形势与政策》课程对任课教师要求很高,从主体到客体、内容与形式各方面全面发展,才能增强课程的吸引力。由于课程包括国际局势和国家政策,所以涉及政治、经济、地理、历史、军事等多领域的知识,任课老师不仅要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和信仰,还要对其他知识了然于胸,才能清晰、透彻的讲授给学生;同时,对任课老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都需要较高要求。因此,高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机制,可以采取集中备课,商讨、解决教学内容中的难点;安排集中学习,聘请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教授解读国家最新政策、领导人讲话;举办讲课比赛,激发任课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了真正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实现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听课、评教、教学资料检查都是监督环节可以利用的方法和手段。

新世纪新[dylW.net专业提供毕业论文写作和发表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阶段,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必须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除了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视野,让大学生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大事,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入脑入心,更要引导大学生培养民族责任感、树立民族自信心、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真正成为国家建设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Z].中发2004,16号文件.

[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Z].社教政2004,13号文件.

[3]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Z].社教政2005,5号文件.

[4]臧小林.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实效性思考[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2),4.

第5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的具体体现。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根据省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省纠风工作会议的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目标、范围、内容、方法、步骤以及工作要求。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

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要任务,提出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与公信力。近年来,我们在健全法规政策,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也应当看到,违反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仍比较普遍,贪污、挤占或挪用社保基金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的安全程度,使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年底,全市企业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7万人、5万人、26万人、25万人、23万人和17万人。20*年,全市五项社保基金当年收入(按基金决算资料)18.0亿元,当年支出13.2亿元,累计结余14.2亿元,总规模达到46.2亿元。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环节的增加,风险隐患也会逐步增多。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使社保基金收的更多,管的更严,用的更好,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保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运营,都要直接和钱打交道,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已经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如果我们的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得力,干部不过硬,就有可能出现腐败问题。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发现和纠正在社保基金管理使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涉及违反基金监管法规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操作等行为,坚持制止和纠正。要对涉及社保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反面典型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基金安全意识、自警自律意识和为广大参保人员管好钱用好钱的责任意识,使社会保障战线成为人民群众放心的行业。

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扎扎实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在制定工作方案和部署实施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结束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专项治理的部署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成立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等8个部门参加的全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各县区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组长由李维副市长担任,由我和市监察局穆金程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一名处级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田春祥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科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协调联络。各经办机构和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主要是:由统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和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这些基金建立时间较长,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型的监管体系,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环节比较规范,检查起来有相对明确的法规和政策依据。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纠正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检查纠正基金征缴中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等问题。

二是检查纠正社保基金支付中不严格执行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使用或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

三是检查纠正基金管理中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是检查纠正不按规定储存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

通过专项治理,要尽最大努力解决好基金监管中存在的各种新、老问题,达到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方便参保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的目标。

(三)统筹安排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由于社保基金规模大、涉及部门多、管理环节多,情况复杂,为了防止专项治理流于形式,确保工作实效,按照国家、省统一布署,这项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我市具体工作的开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从今年8月份开始,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等。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今年9月开始到明年3月底结束。各经办机构、各县(区)要按照确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坚决予以纠正。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对社保基金经办与管理的重点业务、重要部门和主要环节认真进行检查,摸清风险点、关键部位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管理使用发现的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市领导小组将对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从明年4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抽查的重点主要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安全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等情况。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从明年7月开始到年底前结束,各县(区)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2009年8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提交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报告。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发挥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按照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任务,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是维护基金监管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在专项治理中要重视举报工作,梳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坚持原则,按规定办理。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循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要对基金案件的高发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查找,剖析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要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基金经办管理人员增强法律观念和纪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基金监管法规政策贯彻落实。

(三)要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结合专项治理,要认真查找社保基金制度上、管理上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政策,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基金监管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基金拨付、使用、运营的民主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专断,暗箱操作;要建立和规范基金运行程序,依照基金法规政策细化经办流程,形成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各环节、各岗位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要建立基金安全责任制度,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检查和考核;要建立基金经办管理人员交流制度,对长期在同一关键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定期轮岗交流,不适合从事基金经办和管理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建设一支过硬的队伍。

第6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社会综合治税 现状 措施 领导结构

税收的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是保证国家服务人民的重要保证,但是长期以来,税收的征收一直存在各种问题。社会综合治税就是政府主要领导、税务部门组织、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的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是一种能够有效控制税源并加以管理、提高税收管理质量、从根本上减少税收的减损,保证各级财政收入能够稳定增长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社会综合治税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问题主要集中在各职能部门认识不足,对社会综合治税的行动积极性不高,部门之间协调不力等。为了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需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从而能够把握问题的根本,进而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对税收征收工作的促进作用,保障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一、社会综合治税现状

(一)在思想认识上不统一

顾名思义,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全社会动员起来完善税务的征收,主要是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促进税收的征管工作。但在实际中,各个职能部门对社会综合治税的认识不足,对社会综合治税的理解仅限于形式上,认为税收的征管工作仅仅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与其他部门无关。由于这种思想认识的错误,使得其他职能部门只是将社会综合治税这一机制当做是口号,没有任何实际行动。而对于企事业这些缴税单位也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仍然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民营企业之所以偷税成风,有几个动因。一是其社会责任感尚处于培育期,秉承赚钱乃商人之本职的古训,把促进就业挂在嘴边,以为赏给劳动者一碗饭就是一个很了不起的功劳,把公平交易、善待员工等起码的商业原则都抛诸脑后。不难理解,一些企业家的慈善活动大多属于作秀。另一个原因恐怕是我国的税制不尽合理,民营企业往往承担更多的非税负担和寻租成本,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税基,使国家税收流失到预算外,还加剧了民营业主偷逃税的强烈决心。

(二)制度制定不完善

社会综合治税在政府的推动下广泛施行,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只是在会议或者一些文件上提出,因此造成各个职能部门对社会综合治税的认同性降低,对社会综合治税没有给予切实的配合。有效制度和有效政策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前提,就是其具有广泛的认同性和支持度。之所以难以取得理想成效,与其本身缺乏广泛的认同基础不无关系。就其深层原因,则是由于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分化,使得社会本身缺乏共同的利益观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观基础上的价值认同,各个职能部门以做好自身部门的工作作为自己价值的标杆,对其他部门事务不重视,没有注意到政府是一个整体。所以在实际进程中,对于同一制度和政策的意见分歧甚至是冲突就在所难免。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和政策只有通过其切实的执行,才能达到其设计的目标。

(三)打击逃税力度不足

企事业单位之所以逃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收益大于损失,受惩罚的可能性和惩罚力度小于获益水平。从心理层面上考虑,偏轻的处理方式的确容易让事故责任人形成麻痹心理。长期以来,由于逃税的处罚度偏轻,经济处罚远远低于成本的投入,因此,大量企业在市场逐利中选择知法犯法。另外一方面,长期以来淡薄的缴税氛围导致逃税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并不会对企业的品牌效应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发达国家的企业需要付出的后续社会责任成本、品牌信誉恢复成本等具有天壤之别。同时,国内税收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多种因素导致逃税情况经常发生。

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的措施

(一)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组织领导体系

税收涉及各行各业,而社会综合治税这一措施更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所以在一些行动上仅仅依赖税务部门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税务部门要争取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级党委的支持,依赖整个政府的权威加强税收的征管,应该在政府主要领导人总调度的体系下,调整原来的领导体系,设置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这样更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政府主要领导和党委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在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中强调社会综合治税形势的严峻性,督促各个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在整个政府机构中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的奖惩制度,对于那些对社会综合治税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而对于那些因为工作不到位,认识不足,不配合税务部门征管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则进行严厉惩处。

(三)健全税收宣传机制,营造依法纳税环境

税收不仅对于政府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建设,人民生活的保障也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自觉纳税和监督他人、他单位依法纳税,从而促进税收的征管工作。

三、总结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但是税收在实际的征管工作中却存在着一些难题,仅仅依赖税务部门难以实现税收的完全缴纳,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在此基础上,社会综合治税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综合治税要建立起合理的制度体系,并加以宣传,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晓军.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2.

[2]钟玮.基于Intra Web社会综合治税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3.

[3]林晶晶.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4]牛亚男.石家庄市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D].河北大学,2010.

[5]倪娟,叶志军.关于强化社会综合治税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4):38-42.

[6]孙长举,李金俣.我国实践社会综合治税的主要瓶颈及对策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2):174-175.

第7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 内部人控制 产权 制度 经济社会学

往中国国企改制中“内部人控制”生成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改制国企管理层和政府有关公职人员借助公权力,利用公司资源,侵害投资者权利,造成大额国有资产的流失,继而引发一定层面的社会不满。“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明显地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通过与政府主管官员、董事会成员、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合谋来实现自己获取企业资产或增加自己福利的目的。”本文论及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是指在由国企内部人拥有了企业资产使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为特征的企业中,内部人控制业已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严重背离了社会最优化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造成一定社会震荡的集体行为事件。例如2009年的通钢事件、林钢事件,以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千名工人游行堵街事件等。本文拟从经济社会学角度去探讨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市场治理(产权论)与非市场治理(制度论)的关联度。

一、经济学上的“内部人控制”理论

“内部人控制”理论,是以比较制度理论研究而著称的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教授于上世纪晚期提出的。该理论主要是青木先生考察上世纪后三十年社会主义国家阵营内陆续出现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的产物。内部人控制理论业已对包括中国在内诸多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内部人控制理论主要论述处于传统一现代社会变迁中的、由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转轨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依据青木昌彦的观点,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其标准的股东至上模式中,其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经由有效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去实现对经理层的约束。然而,对于转轨国家而言,鉴于其政经结构的特殊性,此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转型经济中的构建却有着很大的困难。结果,使得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内部人”所掌握,于是,就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此种经由“内部人控制”机制造就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变迁,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企业成员利益的损害。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内部人控制”理论更侧重于可操作性制度层次的系统性和特殊性分析。是试图阐释公司治理结构多样性和特定国家内特定公司结构生成与变迁的理论。依据青木昌彦的观点,劳动交易域、金融交易域、组织域,以及政治域等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要素。制度性互补是其突出特征。其中,组织域可以视作为关节点,与其它几个域相互交织。公司治理结构,即为这样一种的实施机制:公司组织域控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工人、经理)相机行动或决策的规则。“内部人控制”可以定义为:“在私有化的场合,多数或相当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即“从前的国有企业(SOE)的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的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

二、产权论视野下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治理

产权学派共同之处是认为组织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国有企业这一组织的产权构成。产权论公司治理认为,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措施,在于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在他们看来,源自产权界定不清的外部性、公共品等的存在是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产生的重要根源。事实上,在已经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中还是存在着过多过杂、不适当行政干预,其根源还是因为产权界定的不清晰性,由于产权约束的匮乏。而这种干预体现在经济生活中,就是(“红头”)文件经济、关系经济与契约经济相交织,目前二者远大于后者。前二者是(对资源垄断)官本位意识的衍生物。是法治与经济理性匮乏的表现。是政治理性第一的体现。

为确保所谓的社会主义特性一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的是转轨国家国企改制通用的股份制路径:即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运作模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突出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内部人控制”恰恰是指,在转轨期间,在此种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经理人员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他们自身的利益(不是所有者的利益)在公司的决策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就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形而言,现有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一的机制(譬如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入权的不清晰,)造就了“所有者缺位”以及对股权、经营者的相互制衡缺失局面的存在。兼及“有效控制权”(effective control rights与“最终控制权”(ultimate control rights)的双重存在。企业经理人被赋有的是“有效控制权”。有效控制权不必担财政风险,所以除了国家之外没有人要承担冒险失败的代价。此外,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独特的人事安排制度(譬如,主要管理人员的行政任命制以及党委书记的复杂角色),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的特色,以及财税改革中,肩负有监管国资重任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如国资委)的利益集团化、部门化、地方化等,使得国企人的角色与功能都出现复杂化倾向。就其负面倾向(国有资产的流失及人对资产的掠夺行为)而言,“这些问题就是通常所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更重要的是因为有关官员没有适当的动力去监督。在很多情况下,经理常常会和官员合谋来欺骗国家。”张维迎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利润留成、承包制)实际上等于把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由国家转移到企业内部成员,特别是经理人员。比如说,完全意义上的经营者承包制,事实上是经理变成了剩余索取者,这当然提供了刺激。”不过,这种“刺激”的功用是复杂的,张维迎倾向强调此刺激为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在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所具有积极作用,即限制了政府将利润由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转移的自由度,等于强化了所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它的反面则是强化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国企“内部人控制”。

事实上,市场治理下的产权机制并不是中国政府治理国有企业的唯一手段。非市场治理机制才是执政者过往治理国企的主要手段。不过,过往的非市场处理机制较多偏向于使用“红头文件”的方式。在国企治理机制中,政治因素与产权因素交织错杂,甚至互为替代。一般而言,在国企治理机制中,产权因素作用的强弱,与政治因素的作用强弱呈反比关系。对非市场治理

机制的研究还有待于拓宽,其对于探索未来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意义重大。

三、“制度-政策范式-认知(意识形态)”路径下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治理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的起源大都是沿袭效率的观点或进化的观点,但这些解释受到了来自新经济社会学的质疑。新经济社会学认为,制度的产生很复杂,应该从社会历史背景中理解。网络、权力、文化、偶然性等因素影响着制度的形成,在某种制度确立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有时候可能某一个因素起了主导作用,有时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共同起作用,总之,制度的产生受到社会、政治、市场、技术等的历史发展的限制。

尽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有三个基本要素: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formalconstraints)以及实施机制。但是从新经济社会学角度去观察,则认为正式约束实施的效果是嵌入于非正式约束中。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新经济社会学关于制度的这种“嵌入观”,也得到了舒尔茨关于制度定义的理论支持的。在理论界为研究制度的学者广为接受的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中,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以及经济行为。其中,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道德观念、风俗习性、价值信念、伦理规范、、意识形态等因素。内在于传统和历史的非正式约束是一个长期过程,非正式约束的转变中,统治者意识形态认知变化的作用很大。一定意义上,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可以统领非正式约束中的其它部分。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劳动分工与收入分配。新经济社会学认为,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成功的意识形态能有效克服“搭便车”问题。而内部人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与“搭便车”行为是互为表里的关系。

经济社会学制度学派尤其注意政治规则与有效产权形成的关系。在统治者的偏好中,产权有效性可能只是一个重要的“砝码”,但不是唯一的“砝码”。诺斯认为,政治规则决定着经济规则,他指出,政治规则并不是按照效率原则发展的,它受到政治的、军事的、社会的、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的约束。诺斯说他的制度理论的基石之一即为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这种理论解释为何人们对现实有不同的理解。而政治规则,在中国的最大体现就是政策范式。政策,在中国扮演的角色为“准法律”的角色。中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讲政治”,至少在目前还是中国政府的终极诉求。嵌入渗透于既有的经济结构中的政策范式又直接将意识形态所代表的意义,或体现为经济思想所代表的目的一手段之间关系的理解等认知因素,与产业政策和制度发展联系起来。根据制度理论的作用情况,可以获得以政策为导向的知识。这类知识有助于根据特定目标现实世界形成中形成各种制度。经济社会学组织制度学派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过人的认知来解释制度。同时,主张通过微观层面的个体认知去解释宏观层面的制度化。政治文化对产业政策有重大影响。认知一意识形态,又可以通过政治话语去影响政策范式。譬如,对社会性质和经济性质的集体共有概念,政府的角色,共同的政治理想以及过往政策经验的集体记忆。所有这些理念集中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政治话语。这种政治话语提供了在政治舞台上描述政策的语言和对政策进行批判的条件。制度变革既可以通过明确的直接方式来实现,也可以表现为政策行动的一种副效应。

四、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特色国企内部人控制的治理建言

国内学界对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研究,目前大都基于产权论中的“所有者缺位”或“人缺位”的分析层次。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的观点,现有的政治体制、政党体制,现有政治体制下的对国企人事安排的“政商一体”的特殊性(经营者市场与官员市场的一体化)是制约国企改革的必须考虑的外在制度性要素。

第8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政策议程;多源流理论

家庭教育立法是家庭教育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家庭教育立法对于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现实问题,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成才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1]2021年1月《家庭教育法(草案)》,供大众阅览和建言献策,同年10月23日出台正式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首次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独立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那么,家庭教育立法为何能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哪些因素助推了法律的确立与出台?本研究将在多源流理论视角下,依据问题流、政策流以及政治流三大源流进行政策分析过程,叙述家庭教育法律产生的动力机制,以期深入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动态演变过程和价值。

一、多源流理论的框架分析以及适切性分析

(一)多源流理论的框架分析

多源流理论由金登最先在1984年出版的《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中提出,这一理论模式研究政府和非政府因素对政策议程的影响,并指出这些因素会在某一时间点耦合,进而推开政策窗口,他把政府和非政府因素总结为三种源流: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2]问题源流主要指社会中普遍发生并需要国家与政府出面解决的事件;政策源流是政府、专家学者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方案;政治源流指的是执政党对于问题形成的意识形态以及国民的反应。

(二)多源流理论在中国情境下的适切性分析

多源流理论是基于国外发展水平和情况产生的,符合外国的情境和实际需求,我国的国情和环境与西方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运用多源流理论分析本国政策过程,需要分析中国情境下该理论的适切性。在“知网”查阅文献发现,借助多源流理论分析国内政策的愈来愈多,涉及高职扩招、教师教育惩戒权、异地高考等政策的出台和制定过程,在教育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表明基于学术研究运用,多源流理论在公共政策领域具备一定程度的适用性,运用此理论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存在合理性,只是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应根据我国国情对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多源流分析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动力源:问题源流

1.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焦点事件涌现通常来讲,公共问题不会只因为一些指标的变化而出现,这些问题还需要借助一些推动力引起政府官员和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事件的出现往往能够反映社会问题和现实。[3]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青少年对新事物感到好奇,又缺乏足够自我管理能力,一些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加之部分家长放纵型和权威型的教养方式,影响到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资料,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人数整体呈上升趋势,例如,2013年天津市李某虽然家庭条件优越,但父亲忙工作,母亲患精神疾病,导致李某体会不到家庭温暖,为了寻求刺激去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北大学子因不满母亲的教育与控制,计划并杀害自己的母亲。这一系列因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的焦点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家庭教育的关注,意识到家庭教育立法迫在眉睫,亟需对家庭教育立法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提高父母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2.对已出台政策的反思自古以来,我国宣扬“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认为家庭教育属于私人事情,国家不应过多干预,从提出家庭教育立法至出台近30年,存在诸多反对声音,立法遭遇极大困难,虽然期间颁布不少相关政策,仍不能大范围解决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从级别层面讲,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的颁布并不能代表部级家庭教育法律。重庆市、江苏省、山西省等地区均制定了家庭教育条例,规定家庭教育行为,但良好家庭教育产生的巨大效益没有引起大部分省市的重视;各省市针对家庭教育条例的具体法则不同,名称、职责、法律责任均有差异,因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实施过程存在难度,因此,需要颁布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规以整合意见、规范要求、统一标准。第二,从领域层面讲,相对于学校、社会两大领域,家庭缺乏一部专门且独立的家庭教育法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近些年来,学校与社会教育方面的立法工作明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原《婚姻法》等已颁布且实施多年,而家庭教育作为现代教育体系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只是在学校与社会教育的条例中零散提及,缺乏对家庭教育的关注以及对家庭重要地位的认可。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可能性:政策源流

1.政府官员的政策引导整理、分析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发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与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从政策层面开始指导家庭教育,它是国家首次颁发有关家庭教育的指导性纲要。1996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家庭教育发展的规划一步步进入大众的视野。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6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两个五年计划,将十年规划分两阶段进行,分别指明了未来五年家庭教育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家庭教育内容。除此之外,重庆市、江苏省、山西省等多省出台了关于家庭教育促进的条例,为国家层面独立法规确立奠定了基础,形成自下而上逐步推动的有效机制。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家庭教育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家庭教育政策不断被公众熟知,对于家庭教育独立法规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2.专家学者的积极献策国内学者针对家庭教育立法做出重要贡献,他们在论文、著作、会议报告等各种形式中展现自己的研究成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家庭教育立法基础、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立法研究。在家庭教育立法基础研究中,立足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阐述,不仅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视角和学习权保障视角[4]看待家庭教育立法,而且着眼于家庭教育实践取得的成功经验,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来使其得到推广和提升。[5]在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研究中,学者普遍认为应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四大主体的职责,做到依法履责以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在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中,指出留守、流动、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缺量、缺位、缺失问题,政府应在政策保障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多方合力促使家庭问题有效解决。[6]综上,虽然学者们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的顶层设计存在差异,但都秉承着尽早实现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可行性:政治源流

1.“加强家庭建设”的政治理念领导人的政治理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未来的政策议程和发展方向,它是政治源流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因素。2.公众对家庭教育的强烈诉求满足公众对家庭教育的需求是国家和政府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21世纪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质生活得以满足,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升华,父母不止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愈来愈重视子女心理健康,却因自身素质有限,在家庭教育方面心有余力不足,表现在教育方式不当,亲子关系恶化;忽视子女的心理发展,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教育观念不合理,孩子叛逆不听劝等。这让父母不得不反思自己的家庭教育,认识到家庭教育立法不仅能够约束自己和孩子的行为,而且提供诸多渠道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素质,实现自我能力提高和孩子健康成长的双重目标。公众的积极关注和呼吁,反映社会存在的缺陷,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推动国家重视此问题。家庭教育立法对提升家长教育能力以及孩子全面发展,既是必要手段,也是必然结果。

(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多源流耦合

政策之窗能否成功开启取决于三大源流能否成功耦合。在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焦点事件涌现、对已出台政策的反思反馈背景下,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等主要利益相关者积极采取行动,使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逐步走进大众视野,得到进一步重视和推广,接着“加强家庭建设”的政治理念以及公众对家庭教育的强烈诉求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环境。一方面,专家学者等为家庭教育立法做出许多努力,通过论文、著作等文字形式建言献策,提出关于职责、法律责任、总则方面的观点和看法;另一方面,某一政策领域或者地方性家庭教育法的出台有利于相邻政策领域的成功。重庆市、山西省等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颁布倒逼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律的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领域法律文件颁布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提供了有益助力。基于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在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关键节点上,人大常委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

三、结论与启示运用多源流理论对

第9篇: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

(一)正确理解行政决策问责行政决策问责主要是指对行政主体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做出行政决策,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由问责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基于其追究责任的直接规定,易于让人对行政决策问责的立法目的有狭隘的认识:

1.对行政决策问责不是为了惩罚责任行政官员,而是为了提高行政官员的决策能力、水平。通过问责,使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决策时会更关注社会综合效益、更体察民生疾苦、更依据法律渊源。

2.对行政决策问责不是通过惩治的方式来管理行政官员,而是包括监督、考核、评估等方式来综合完善对行政官员的管理机制。

3.对行政决策问责不只是事后惩处,还应通过完善考评机制,对行政官员决策行为进行激励、约束,以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

(二)行政决策问责的法理基础———权责统一理论

任何一项制度或规则的确立都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曾言:“理论之于法律的教条,犹如建筑师之于建筑的工匠,乃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①因此,探寻行政决策问责的法理基础是我们首先应探究的问题。既是对行政决策问责,就是对行政官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和控制,而这正是权责统一理论的核心。从法治角度而言,责任与权力是统一的、对等的,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拥有权力,因而同样负有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对行政权力的责任规定体现了责任对权力的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都必须有相应责任的具体规定。通过对公共权力的这种约束与控制,以确保公共权力行使更加正当和合法。

(三)完善行政决策问责的现实意义

1.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现实需求。党的十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政府通过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提高了我国政府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但是,一些社会事件的发生也表明在决策制度建设与具体决策活动中,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法治决策的关系,通过对行政决策问责制度的完善,强化行政官员决策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2.是提高新时代领导干部决策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七大以来,干部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仍有部分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有待转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而随着行政决策问责制度的完善,迫切需要一批有现代管理理念、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能力较高的领导干部来做出行政决策,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来指导和治理社会事务。

3.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又要面对因利益调整而引发大量凸显的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对于责任官员的依法问责,将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作为公平正义的制度化延伸,是各方最能接受处理矛盾与纠纷的手段,从而能切实保障改革能够沿着法治化道路稳定快速前进。

二、当前对行政决策问责的现实困境

从现行行政决策问责规范体系上看,现有法律规范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现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立法现状及实践运行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传统人治思维的桎梏两千多年封建统治使“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传统依然有很深的影响,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时仍不同程度存在非法治思维定势和行为定势,即根据个人意志和偏好,运用其权、势、术处理经济、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时,基于责任意识淡薄,而做出主观性决策;不按法定程序而做出随意性决策,导致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所以要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必然要强调宪法法律权威、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从而突破传统人治思维的束缚。

(二)缺乏完备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体系

1.缺乏统一的决策问责法律制度规范。从当前的法律体系看,我国尚无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全国性统一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决策问责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专门的问责立法只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各地方分散立法的局面,而地方性规范不仅适用范围有限,而且由于法律位阶低,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加上各地方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情形不同,对行政决策失误标准的界定存在差异,给追究具体行政决策责任带来困难。

2.行政决策问责制度体系不完备,实践操作性不强。(1)行政决策问责主体单一。当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加上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透明度不高,对行政决策问责主要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权力机关等“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2)行政决策责任主体不明晰。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问责主体一类主要是针对一般公务人员,另一类则是针对部门行政首长,而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不仅被排除在问责对象之外,反而成了问责的主体,③这显然不利于对行政首长权力的有效制约。(3)行政决策责任范围不确定。在实践操作中,个人决策失误由个人负责,但在集体决策中,因为责任是抽象的,很难划分,所以在实践中集体行政决策每个个体对于发生失误的行政决策要分担多少责任则很难界定。(4)行政决策问责程序不规范。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现有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文件对行政决策问责程序缺乏完善的具体规定,甚至缺少问责程序的某些关键环节,导致行政决策问责缺乏完善程序支撑而使操作性不强。

3.问责官员重新任职问题缺乏专门的制度性规范。问责官员重新任职问题是一个社会话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所以,问责官员的重新任职因为缺乏专门的制度性规范而成为一个社会矛盾点,对问责官员的重新任职不能全面否定,但不能没有制度规范的约束,对于问责官员重新任职的原因、条件、程序都应进行制度性设计和规范化管理,进行任职前公示,并接受权力机关、派、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

(三)对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滞后

责任是和监督联系在一起的,失去监督就必然导致决策失控,出现违法决策。当前,对行政决策的监督虽然存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但由于内部监督的不透明,其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不能达到预先设计的目的,而外部监督由于信息的不畅通,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到位、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度不高,也不能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三、完善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路径探究

(一)提高行政决策者的责任意识

提高行政决策者尤其是行政领导的决策责任意识是优化决策责任体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序推动决策问责制度建立和健全的前提。④库珀认为,在公共组织中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一般办法: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而内部控制主要表现为伦理建设,即通过多种途径培养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行政道德:如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工作,除加大新闻媒体法治宣传教育,还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国民教育院校等教育资源,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形成长效制度。培训方式方法应该多样化,多进行法律实务等实践教学,以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辨性和互动性,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对自己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教育全体公务人员树立起责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二)强化源头控制,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严格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2.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在考核领导干部时,应当增加对领导干部法治水平的考核,将依法决策等内容纳入考核范围,督促领导干部自觉提升依法履职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评议考核的方式,用可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来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外部监督:要拓宽行政决策信息畅通渠道,从而加大新闻媒体、派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力度,同时,应将权力机关等的监督制度细则化,以加大权力机关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行政决策问责法律制度体系

1.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决策问责法》,对行政决策问责的主体、对象、事由、程序、方式等进行具体设计与定位。

2.统一确定评判行政决策失误与否的标准。应将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定行政决策行为的失误与否这几个评判标准综合予以考虑。

3.实现行政决策问责主体多元化。对行政决策问责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承担机制。所以问责主体应当是依法有权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系统内部享有问责权的机关等。

4.明确行政决策的问责客体。即明确集体决策中的问责客体:即在集体做出行政决策中没有实际表决权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实际表决权但没有签字或公开表示反对的党政领导干部则不是问责对象。

5.实现行政决策问责程序的法治化。通过确定有效的、规范的程序是对行政决策问责有序进行的保障。如实现决策问责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注重问责的调查取证;决策责任的救济等方式、步骤、时限做出确定的规定,通过行政决策问责程序的建构,可以将问责过程向公众公开,以平息社会因为问责事件而产生的不满,树立政府的权威。

(四)完善问责官员重新任职的专门制度规范

对于问责官员的重新任职主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问责官员重新任职的条件和标准。官员被问责后若需重新任职,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例如,年限限制、排除重新任职的阻却事由(即有些问责事由属于官员永不复用的事由)、在问责期间内的工作表现有突出实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