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九篇)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第1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一、问题的提起

(一)工程管理的现状

最近几十年来工程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已经常出现在教科书,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出现在国际组织、国家、地方、企业以及部门的各种计划及各种大大小小的报告中。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工程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百家争鸣。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工程管理”这个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简而言之:工程管理就是对工程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工程管理就是工程主体为了解决工程问题,实现项目目标,获得预期收益,运用职权对工程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二)工程管理的独特之处

1.管理的目的不同。工程管理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上层系统的问题,实现上层系统的战略。而其他管理却不尽如此。

2.管理性质有所区别。工程管理是融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现代化复合式管理。要求参与者掌握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对人员的素质和整个管理系统的控制和运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3.管理手段不尽一致。工程管理在很大范围内主要依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内的协调和强制性的管理。

这些就要求我们既要把握它们的联结点,更要着力了解和找出其间的差异之处,只有这样,才能对工程管理的内涵有深刻全面的认识。

二、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

(一)社会性的理论基础

社会性是生物作为集体活动的个体,或作为社会的一员而活动时所表现出的有利于集体和社会发展的特性。是人的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生存的属性。而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又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二)社会性在工程管理活动中的表现和发展趋势

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将社会性提到如此高的位置,但工程管理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相反地,工程管理是通过立法形式或是某些合同、协议、条款等法律手段以及其他一些形式进行管理。因此其或多或少带有强制的性质。而正是因为这样,它可以看作是社会的无形意志,在一个有限的,具体的,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所以,工程管理表面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一种抽象的且带有理念性质的压力。而实质上,工程管理集中反映和代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的实际利益分配。

为了加深对工程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一个概念或表达的“外延”是它所延伸到的或它所适用于的事物的集合,如果它是用一个单一的对象凭自身就能满足的那种概念或表达。(这种概念和表达是“一元(单体)”或“一位”(one-place)概念和表达。)工程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工程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工程管理是由国家、政府、社会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管理的共同内涵。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虽然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性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多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我们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性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使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性组织。

三、社会性内涵对工程管理绩效标准的指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社会性的内涵对于工程管理来说是意义重大且不可或缺的本质性内涵。因此,在工程管理活动的绩效要求方面,我们就不能简单地用利润等标准来进行衡量,而必须从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出发,用服务效果,工程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带有社会性质的尺度做标准。这样才能达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相反地,如果工程管理活动的参与者忽视了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也会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重大威胁。

近几年,工程管理学界内改革的呼声非常高,而不管是制度上还是具体的标准上,改革必须牢牢的把握住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将“效率至上”转变为“公平至上”,这就使工程管理活动有了明确的目标,其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组织形态上。

第一,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紧随社会的发展,促进组织的成长。

第二,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从而能够迅速有效地为社会服务。

只有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管理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倡导民主,才能积极有效地推动组织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2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关键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思想政治理论课;“四讲”要求;研究性学习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8-0043-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重要决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2014年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直面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重大课题,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深刻把握治国理政的若干重大关系,科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所提出来的重大战略布局。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积极宣传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

新思想新理论新方针新政策的宣讲,教师是关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教师只有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才能讲全讲透讲清讲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任课教师要先学一步。自去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中首次强调“四个全面”,再到今年2月《人民日报》关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五篇社论,再到《“四个全面”学习读本》《“四个全面”党员干部学习读本》的出版,可以说目前关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研究与评论的资料是非常全面的,教师要认真学习这些材料,领会党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任课教师要多学一些。教师既要原原本本学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刻内涵,又要原原本本学习关于“四个全面”的重要论述,只有细读方能知其要义、深钻才能明其精髓。任课教师要深学一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看过了”、“学过了”并不等于“学懂了”“弄通了”,更不要说入脑入心了,教师既要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积极宣讲,又要长期学习、反复学习、深入学习。

二、宣讲“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坚持“四讲”要求

(一)讲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涵

一要讲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经济要持续健康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取得重大进展,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工业化基本实现,信息化大幅提升,城镇化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成效显著,进入创新性国家。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基础更加坚实;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讲全“全面深化改革”的内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旋律。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述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35年来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合理布局了深化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和时间表路线图,成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

三要讲全“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要讲全“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打铁还需自身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才能坚强有力;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稳定,人民就幸福安康,我们的事业就无往而不胜。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组织保证的重要作用,而且是引领民族复兴的关键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核心问题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重点是从严治吏、正风反腐、严明党纪,目标是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讲透“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质

《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中国发展总纲,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锻造我们事业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由此可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模式,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观点,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基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指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三)讲清“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系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讲话中阐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盖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阶段性目标,具有战略统领和目标牵引作用;全面深化改革,是我们通往安定和谐小康生活的“必由之路”、强大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使我们党坚强起来,才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成为强劲有力的火车头。

(四) 讲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

“四个全面”的推进方式是统筹协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目标,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全面深化改革是根本动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面临的问题,都要靠不断深化改革来化解。全面依法治国是制度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要靠法治来推动,要靠制度来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打造一支廉洁奉公、纪律严明的执政党干部队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任课教师要结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向学生讲解如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三、让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理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研究性学习是激发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积极性,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重要途径。任课教师在宣讲“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时要组织学生组成学习小组,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全面深化改革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四个全面’之间的辩证关系”等主题开展研究性学习。学生要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查阅资料、专题讨论、交流访谈等方式,围绕相关主题进行深刻思考。要通过研究性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实质和逻辑关系,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和实现途径。

参考文献:

第3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一、“三个自信”产生的根基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充分的实践根基和理论根基。正是这种坚实的根基造就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自信,并且成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一)基于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到全方位开放的社会转变,人民生活从温饱向小康社会的转变,党领导的各项事业取得重大成就。改革开放的经验成就足以证明我们的道路、理论、制度可以执行。新时期新阶段我们的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得以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坚定“三个自信”。

(二)基于建党九十多年理论的成熟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新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入改革开放,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继续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奋斗;党的十八大以后,在领导的党中央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坚定“三个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三个自信”的科学内涵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来引领方向,科学把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朝着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迈进。在经济发展方面,我们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科学内涵是,坚持切合中国特色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实行符合中国实际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政治发展方面,我们强调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发展模式,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更好地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其科学内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1]。在文化发展方面,我们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其科学内涵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社会发展方面,我们坚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其科学内涵是,“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2]。在生态发展方面,我们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其科学内涵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3]。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继续深化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的智慧成果,系统总结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党的执政规律乃至人类发展规律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它们紧密联系,融会贯通,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邓小平理论,就是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的时代特征提出来的理论观点,是涵盖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科学内涵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系统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一系列重大问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对新时期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其科学内涵是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就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科学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是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规律,贯彻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4]。在政治制度方面,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效力;其科学内涵是,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经济制度方面,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其科学内涵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党中央带领人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保障政治、经济体制建设和文化、社会体制建设相协调,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三个自信”的时代价值

(一)根植实践的道路自信引领前进方向

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5],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中,我们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强调借鉴并吸收人类文明一切有益的成果,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在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坚持适合本国国情的强国富民道路。坚定道路自信,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根本保障,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强后盾。

(二)凝聚民心的理论自信发掘智慧力量

理论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武器,是政党行动的指南,理论正确才不会迷失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正确,关键在于正确理论的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等思想汇聚了人民的心声,彰显着理论创造的精神,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诸多难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用中国的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解读中国实践、中国道路。”[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党在新时期创造的最宝贵的政治、精神财富,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提供了科学正确的行动指南和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三)科学完备的制度自信彰显先进优越

第4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第5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民政治权益; 界说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100507

在城乡一体化的宏观背景下,广大农民迫切希望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以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始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始终随着时代的主题不断变化,始终随着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不断深化,因此必须与时俱进地把握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但现行理论对其缺乏科学的界定,这在实践中直接导致了农民政治权益保障范围模糊,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农民政治权益的切实有效维护。

一、政治权力、政治权利与政治权

益的内涵界说与辨析在城乡一体化的语境下检讨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的内涵本质与外延的具体指涉范围,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政治权益的概念,这是分析研讨的前提和基础。运用后现代法学的解构(1)方法,采用语义分析的基本研究进路,我们不难发现:农民政治权益并非是一个完整的、无法拆分的词汇 ,而是由“政治 ”与“权益 ”这两个词语构成。如果这两个词语的含义能够获得分析澄清的话 ,那么厘定政治权益的概念也就迎刃而解了。进一步分析词源结构,我们会得出政治一词乃是对权益的修饰与限定,权益概念的厘清是破解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界定的核心和关键。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益一词意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1]。由此可见:权益也是权利,而要对权益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必须首先界定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1]1048。遵循上述的分析理路,我们要阐释澄清权益概念的内涵,就必须回溯到对利益与权力概念进行深入分析与界定的基础之上。由于对权力、权利与权益的界定角度是多维度的,学者们通常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多重视角去分析阐释,因而得出了不同的概念内涵。基于本文讨论的是政治权益的概念,因此在分析审视权益概念所涉及的要素(权力、权利与利益)之时,应当立足于政治学的角度,在政治学的视域下进行探讨,这样才能揭示政治权益的意域范围的真正指涉所在。毋庸讳言,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政治的基本矛盾是权力与权利的对立与统一。因此在政治学的谱系框架下,政治表现为人们围绕着特定利益的实现,凭借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主体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在政治关系的互动中,利益、权力与权利实现了有机融合。

对于利益的概念而言,政治学的观点认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形成后,不仅使人们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生产和生活,而且支配着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这也使得人与需求对象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由此由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这种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人们的需要就是利益”。换言之,“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它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是政治权力和权利形成的基础和条件。[2]52-53一言以蔽之,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社会内容与特性的需要,是权力与权利形成的根本动因,是推动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揭示利益对于权利与权力的这一属性,套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评价,那就是“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 ,而改变了整个的权利理论。”[3]

就权力的概念而论,从语义分析的角度不难得出:中文中的权力与英文中的“power”相对应 ,power 一词源自法语“pouvir”,后者源自拉丁文中的“potesas”或“potentia”,意指“能力”。而政治学揭示其概念的基本进路正是从能力这一基点出发,从能力的强制性与支配性的角度予以分析诠释。美国的彼德・布劳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 ,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4]结构功能主义者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 ,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5]我国学者林吉吉的权力定义是“: 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 ,使之产生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6] 张循理则认为,权力是“ 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 ,它反映的是一定政治生活。”[7]站在政治学的立场观察,以上的各种关于权力的界说虽然是从从不同角度对权力的概念进行了多维界定 ,但这些定义的实质却相差无几,即均认为权力体现着一定主体的强制支配能力。综合上述各种关于权力的界说,笔者认为,在政治学的意义上权力意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凭借其掌控的社会资源,拥有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制约能力(2)。

自古罗马人在“私法”中首次使用“权利”一词伊始,古今中外的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与立场试图揭示权利一词的真实内涵的有关论述,真可谓分层迭出、蔚为壮观,就国外移植的并为大家所熟悉的的权利概念或定义就有数十种之多。比如,从自由的角度下检视,康德认为 ,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当然 ,“一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行使应能够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共存。”[8]黑格尔也说:“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9];从利益的角度考量,边沁认为:“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好处 ,如果人们能够从一项义务中获得好处 ,他们便具有了一项权利。”[10从资格的角度审视,琼斯认为 ,权利必然要有拥有者 ,如果没有拥有者 ,权利就不成其为权利。正是这一点 ,将包含权利的法律或道德与不包含权利的法律或道德区别开来。因此 ,可以将拥有一项权利视为拥有一种资格。”[11]葛洪义教授则给出了一个综合性定义:“法律权利是国家对个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活动的认可与限制 ,目的是确保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个体自主地位的实现。”[12]

然而上述所有的揭示内涵的努力,均未获得普遍的共识,反之,每一种权利的定义均遭到批判与质疑。这是由于权利概念本身内涵的多维性与丰富性使然,而从不同的视角透视往往会呈现不同的特征,所以我们所获得的仅仅是特定语境下权利的缩影,任何一个关于其内涵的诠释,充其量不过是对本质性叙述的局部性观点。法学方法论告诉我们,应当根据研究的需要来确定定义的维度与方法,因此我们研究政治权益仍应当在政治的视野下,运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来诠释权利。在政治学的视野下,权利在产生上是由特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权利在表征上不过是权力在其主体成员政治身份资格上的具体体现,权利的获得必须以政治权力的确定为先决条件;权利在本质上则是由政治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取利益的资格,而这种资格的实质乃是由权力决定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权利就是由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国家公权力确立的政治权力的拥有主体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其在法律的形式上表现为公民直接参与或影响国家权力运作获取利益的特定资格,是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

就政治视角下的权益概念而论,目前学界关于政治权益的相关论述甚少,赵子良认为:“政治权益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13]李守琴认为:“农民权益是指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得到的利益 ,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等。”[14]诚然,上述界定均揭示出了政治权益的部分属性,但没有从政治学的研究视角,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揭示其科学内涵。笔者认为,要合理界定政治权益的内涵,必须在政治的视域范围内,在对权力、权利这对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辨析的基础上界说政治权益概念的内涵。

承上所述,通过前文对政治权力、政治权利的内涵揭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比较结论:

第一,政治权力概念的着力点在于强调强制力与支配力,并且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其表现形式为对权利客体的“他控”,其行使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接受权力机关委托赋予职责的个人,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在行使方式上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使机关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政治权利概念的着力点在于强调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特点利益的资格,其重点不在于制约能力的实现,而在于享有实施行为实现利益分配的特定资格且以国家法律保护为后盾,其表现形式为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相应行为,既有“自控”,也有“他控”。政治权利的主体则与政治权力的主体相反,它仅属于公民个体所享有的待遇,是属于具体个人的,在行使方式上权利表现也与权力的处置方式相反,其表现为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放弃或转让;第三,权益一词从语义分析来看,由权和益两个语素构成,权既可意指权利,也涵摄了权力,亦指涉的是利益,并合起来解释应当意指由权利或权力而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见,权益的外延大于权利和权力,因为权利与权力都规定的比较具体,两者都是权益的主要内容。而在具体的语境下使用权益一词,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在国家权益的语境下权益意指由行使公共权力而带来的利益;在公民个体的语境下则意指社会成员行使权利而带来的利益。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可见其是在个体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概念,与权力和权利相比较而言,其强调重点在于捍卫和保护,而非权力强调的是控制与权利渲染的享有。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考量,政治权益则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政治权利和因权利行使而带来的相关利益。

二、政治权力、政治权利与政治

权益的外延界说按照逻辑学对概念的界定要求,对一个概念的完整描述既要揭示其内涵 ,同时必须对其外延进行准确的界定。对概念的外延界定,根据不同的维度和标准可以有多种界分,对政治权力而言,按照权力主体的不同来界定外延可以分为:原始社会的公众权力、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进一步按照权力主体的组织类型来划分可以分为:社会公共权力、政党权力、政治社团权力;按照主体的层次则可以划分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按照政治权力的功能划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2]84-91在界定外延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统一标准,切不可杂糅双重标准进行,否则会造成外延交叉的后果,尤为关键的是一定要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选择贴切的标准。

基于上文中在内涵上将政治权益界定为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政治权利和因权利行使而带来的相关利益,故对政治权利范围的界定就成了理解政治权益内涵的关键所在。虽然学界目前对政治权利外延的界定颇多,但均仅从政治权力与权利互动关系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或过程解读,这就狭义上理解了政治权利,将政治权利定格在政治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主要方面上,而忽视了其他政治权利,其范围均有失偏颇。比如,有学者认为,“政治权利是指自我表现意义上的体现公民参与的政治权利 ,是公民处于国家政治秩序之内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处理之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和民。”[15]也有学者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 ”。“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政治权利包含五个基本要素。一是决定权 ,如选举权、公决权、复决权等。二是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三是对政治信息的知情权。四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权利。五是公民的政治自由权。”[16]另有学者认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除了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知政权(即公民有权获得关于政治生活的信息)以外,还应当包括公民的联合行动权。[17]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免于奴役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权、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家庭与缔婚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担任公职权等。由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民政治权益的涵摄范围,因此应当沿着农民对政治权力的产生、运作、知悉、监督、影响的思维路径来界定政治权益的外延范围。前文在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描述中指出:政治权利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主体,运用政治权力赋予政治权利客体的利益分配资格。故在权力产生、运行、规制的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相应的政治权利,故遵循政治权力运行的完整路径才会得出政治权利的完整外延范围。

首先从政治权力的产生来看,在该环节政治权利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于让全体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现代民主国家往往通过代议制民主来实现对国家的管理,但是现代民主国家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即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广大人民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出最能代表自己利益与意志的代表来代替自己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于是,这种选择国家权力行使者、产生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被称为“选举权”。

其次,从政治权力的运行来看,一方面由于“徒法不足以自行”,政治权力的高效运行离不开全体公民的广泛参与,因此必须赋予全体公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广大公民也可以通过参政权的实现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实现自身或代表阶层的利益。我国1982年宪法第 2条第 3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这就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奠定了宪法依据。申而言之,参政权具体应当包括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被选举权仍然属于担任国家公职权 ,因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代表或者议员具有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公职义务 ,当然也可视为一种公职。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间接民主的例外情况下(如遇紧急状态、战争等非常态势),并不否定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民众直接行使某种形式的国家权力 ,决定国家大事,这项权利包括创制权与公决权。再次,从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来看,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控制。对权力的控制可通过权力的分离和进行相互的监督与制衡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赋予广大公民以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政治权利来实现对权力的监控。具体而言,监督权主要包括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罢免权、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检举权与申诉权(3);同时还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五项权利,因为上述五项权利的行使也是在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在于促进国家权力的廉洁高效运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上述四种权利不仅仅可以运用在监督建议的政治权利行使上,也可以用于其他非政治性权利的行使上。比如,出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发表个人的学术见解等。第四,从对政治权力的影响来看,由于政治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权力客体往往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权力主体的制约,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合法的形式形成自己阶层的组织,通过组织的政治活动表达本阶层的利益诉求,以实现影响政治权力的决策和运行,最终达到形成有利于本阶层的法案和政策,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为了实现政治和谐,政治权力主体赋予权力客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成政党或其他组织的资格 ,以有效组织起来的统一力量参与、影响国家权力的运作,表达利益诉求,这就形成了组织影响政治权力的权利――结社权(包含组织政党权)。(4)最后,从政治权力客体对权力产生、运行、监督的知悉情况来看,政治权利集中表现为公民的知政权,即公民有权获得关于政治生活的信息。由于无论是国家权力的产生、运行,还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影响 ,其基本前提乃是公民有即时获得国家权力运行情况相关信息的特定资格 ,而这一资格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发表意见或建议以及施加影响的前提和基石,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笔者从权力客体对国家权力产生、运行、规制、影响以及知悉的全过程与角度界定了政治权利的外延范围,但是从这一角度得出的结论是政治权利不包含平等权。而事实上关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权威的政治学教科书大都认为应当包含平等权,并认为其是政治的核心价值之一。但笔者认为,平等权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它不是仅仅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政治上的平等只是政治权利内涵的局部性诠释。因为虽然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宪法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宪法权利的具体内容。平等原则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 ,在其他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内同样适用。故此 ,我们不能将平等权置于政治权利项下 ,而应该将其作为整个宪法权利体系的前置性的、总领性的权利。”[18]

在对政治权利的外延进行相关界说之后,我们再回到政治权益的基本内涵,即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政治权利和因权利行使而带来的相关利益。至此不难发现,政治权益的外延应当是政治权利的外延加上因政治权利行使而获得的相关利益范围。那么接下来笔者将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来具体检讨农民政治权益的关涉范围与具体特点。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政治

权益的界域与差异性探讨在城乡一体化的语境下讨论农民政治权益的外延范围,首先得明确城乡一体化的含义。按照现在学界通说,城乡一体化是指:“城市与乡村是一个整体,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高度依赖,城乡的地位相同,但各自承担的功能不同,其实质在于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在互补性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城乡一体化包含以下多方面内容:一是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实现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二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产业分工一体化;三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实现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四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实现城乡就业、实现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19]在当下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广大农民的政治权益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益相比,在外延的范围上又有什么自身的独特性呢?毋庸讳言,农民政治权益是对政治权益的限制和修饰,其外延的涵盖范围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益相比较而言,不应当大于政治权益的范围,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益的包摄范围涵盖了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但是在当下统筹城乡的发展过程中,农民政治权益不仅具有政治权益的普遍性特征,还存在着自身的矛盾特殊性差异,在农民政治权益的关注与保障方面,应当仔细地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性,这不但关涉到九亿中国农民的权益实现,还直接影响到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这些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政治权益已日益成为其他权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在这一进程中农民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漠视,农民权益遭到侵害时无法及时救济的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承包经营权转让以及村务公开等领域尤为突出,而这些矛盾冲突归结到最后其实都是农民的政治权益的保障与实现问题。因为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的保障和实现虽然重要,但其根本上还在于真正保障农民参与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益,保障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权益,保障农民司法救济的权益。如果有了上述权利的保障,广大农民就能通过政治权益的充分保障来有效表达政治诉求、影响政治决策,以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冲突。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现行理论对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界定模糊,这在实践中导致了农民政治权益保障的缺失。比如:有学者指出:“农民政治权的缺失主要表现为政治决策权的缺失、政治参与权的缺失、政治利益表达权缺失等,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憾,组织程度太低,利益表达受诸多局限,拥有政治资源太少以及基层公权力的恣意扩张。”[13]62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作为社会的主体,在选举、政治参与和言论表达等方面未能与社会其他阶层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20]另有学者把农民政治不公平归结为:“政治选举权的不公平;政治参与权的不公平;政治表达权的不公平。”[21]

其次,作为政治权益主体的农民,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由于受农业产业和户籍制度的局限,农民一词成为了农业产业和阶层的象征。从职业的角度来看:所谓农民,就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从户籍的角度看,所谓农民,就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事实上,中国农民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他们已不仅仅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群体和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农民概念的内涵正在发生变化,中国农民的现代化历程已经悄然开启。由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也正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重要阶段,此时农民这一概念已不再仅仅是过去从事农业职业的称谓和一种农村地域、身份的代表,而更多的是一种社会生存方式、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一种文化和心理状态。在这一进程中,我们不应该仅仅看到的是农民居住地域的变迁和农民身份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到他们在民主观念、权利意识等方面的觉醒,通过政治权益的切实维护来因应他们日益高涨的权利诉求。

最后,农民政治权益的涵盖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由于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始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始终随着时代的主题不断变化,始终随着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不断深化,加之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冲突的复杂性以及博弈的多元性,广大农民迫切希望通过政治权益的充分保障来有效表达政治诉求、影响政治决策,因应这一时代变化的要求,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正日趋扩展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每一个方面,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从而捍卫其合法权益。

注释:

(1)“解构”(deconstruction)是一种后现代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分解,消融,瓦解各种概念结构,以揭示关于特定事物本质认识中的内在矛盾,从而摧毁已建构的本质性观念,但是决不提出一个改善的方案。解构主义的优点在于排斥绝对统一、僵化保守,批判话语霸权,蔑视对理性权威的崇拜,崇尚相对主义,它没有一成不变的结论,只有生机勃勃的思维方式。但本文对该方法运用的旨趣不仅仅是简单的肢解,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提出一个修正、完善的研究进路,是在对其扬弃基础上的继承。

(2)这种制约能力表现为:政治上强制力量与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3)我国学者林来梵认为:“至于控告权 ,其性质则更为复杂 ,从学理上看 ,它应可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控告权以及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的控告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 ,而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的权利;同理而论 ,申诉权亦可能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的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之意义上的申诉权 ,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法益的处置进行投诉之意义上的申诉权 ,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 ,而后者属于非政治性的权利。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47.

(4)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结社权与西方国家的结社权内涵与外延均存在有较大区别,我们的结社权是不含组织政党的权利,我国由于没有政党法所以其他相关法律也未赋予公民结成政党组织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编印本)[K].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1048.

[2]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6.

[4]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8 :138 .

[5]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8 :34.

[6]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

[7]张循理.利益论九讲[M]. 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1987:2.

[8]C. Morris ed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 Selected Readings inJurisprudence.University

[9]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 19 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681.

[10]Hart , H. L. A. Essays on Benthan[M]. Oxford:Clarendon Press,189.

[11]Jones,Peter.Rights[M].The Macmillian Press Ltd.,1994:27.

[12]范进学.权利概念论[J].中国法学,2003,(2):15-22.

[13]赵子良.农民政治权益的缺失根源及对策[J].武警学院学报,2005,(1):62-64.

[14]李守琴.村民自治与农民权益保护[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10):74-76.

[15]张立人.视野下农民政治权利的保护[J].知识经济,2009,(3):13.

[16]杨雄.中国公民政治权利发展特点与启示[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6):71-72.

[17]李琦.公民政治权利研究[J].政治学研究,1997,(3):21.

[18]饶龙飞.政治权利概念的多维解读[J].北方法学,2008,(5):20-33.

[19]周余义.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问题浅析[J].决策&信息, 2008,(3):152-153.

第6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关键词】 执政党治理体系;治理;执政功能;执政绩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随着历史的发展,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问题开始凸现出来。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可以从治理内涵、执政党功能和执政绩效三个纬度来理解。

一、从治理内涵来理解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

现代化的执政党治理体系应该内含治理理论的科学成分,体现治理本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成了西方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研究的热词。治理理论的兴起是与政府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联系在一起的,是为补充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的不足应运而生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1]可见,治理理论是对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再思考,是对传统权力的主体、性质、来源、向度、边界的再认识。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在《我们的全球之家》中将治理界定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2]这一定义内蕴着治理的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高效率、协调性等基本要求,具有代表性,得到广泛认同。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由于市场机制不成熟、政府监管责任缺失、宏观调控不到位、执政方式不完善,仍然面临诸多治理难题。吸收西方治理理论的科学成分推进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诚然,执政党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是不一样的,但其中的治理内涵具有借鉴意义。完整的治理内涵应该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绩效四个要素。从治理主体来看,执政党及各治理主体应确立制度治理、民主治理、法治治理、高效治理、协调治理的基本理念,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治理能力;从治理制度来看,在保证执政权威的前提下,以治理理念为指导规范各行政单位、组织机构的职能职责、明确边界,理清执政党、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公民的相互关系和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治理公共领域的科学制度;从治理机制来看,应建立一整套科学的民主的现代化治理机制,形成各治理主体在制度框架下高效运行的动力结构;从治理绩效来看,最终要体现在综合国力增强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上。特别是,不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掩护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四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科学内涵。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要导致治理走偏。

二、从执政党功能来理解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

现代化的执政党治理体系应该与时俱进地发挥执政党功能,实现执政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3]这一本质规定说明了政党在国家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中充当的重要角色和应有的独特功能。中国共产党的独特性质在更高层面上表达了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功能诉求。王长江教授认为,政党的基本功能可归纳为利益表达功能、利益综合功能、政治录用功能、政治社会化功能四个方面。[4]这是从一般政党的意义上概括的政党基本功能,具有指导意义。王韶兴教授对政党职能和政党功能进行了区分,认为政党职能包括组织动员、价值导向、桥梁中介、人才保障、利益协调、发展稳定六个方面。[5]这种解读更加细化、更加全面,对我们理解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对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来讲,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功能:一是政治功能。用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的“中国梦”凝聚力量,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人民,用利益认同促进价值认同。用民主的执政方式激发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实现政治认同和利益认同有机统一。二是政策功能。构建畅通的渠道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利益所在,并通过政策途径真实地实现这些利益。能够运用制度化方式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与人民群众形成有秩序的良性互动。三是组织功能。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把社会上的精英人士和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建成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队伍。严禁生成逆淘汰机制。这三个方面是执政党治理体系的价值所在,是人民群众认可执政党的重要因素。

三、从执政绩效来理解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

现代化的执政党治理体系应该具有较高的执政绩效,拒绝执政败绩。

执政绩效就是执政主体的业绩和效能,反映的是执政成本和执政收益情况。事实上,执政成本和执政收益都是难以估量和计算的。但是,建立“执政成本――执政收益分析”的科学理念,重视通过科学的监测、控制和管理,使公共运作处于高激励、高效率状态中,以持续提升整体执政绩效,这是毫无疑问的。[6]在价值层面上,一种好的执政形态,它的特质应该是法治的、集约的、廉洁的、人本的、成本的执政。在事实层面上,一种好的执政形态一定体现了发展、稳定、公正、安全、效能这样一些最为重要的特征和要素。[7]这种分析为我们考察执政党治理体系的质量和绩效提供了一个框架,就是稍微显得有些复杂。综合这些成果,有四个方面可以整体反映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绩效:一是执政成本低廉。以执政成本最小化和执政收益最大化作为执政依据,以拒腐防变和廉洁执政减低经济社会发展成本。二是执政资源累加。这些资源包括人才、组织、权力、思想理论、信息、政策、情感、物力、财力、民意等。执政过程中,要严防执政资源流失。三是执政形象提升。执政队伍需坚定理想信仰,牢记宗旨意识,塑造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形象。执政过程中,要严厉整治庸、懒、散、贪、腐形象。四是执政合法性增强。所有的执政绩效都体现在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广大人民群众从内心深处认同执政党的领导。现代化的执政党治理体系就是以最小的执政成本获得最多的执政资源、以优良的执政形象赢得最大的执政合法性。

综上所述,治理内涵反映的是治理本性,执政党功能反映的是执政价值,执政绩效反映的是执政效果。三个维度由内而外,共同构成对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判断。换句话说,可以从这三个纬度判断执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度。

【参考文献】

[1] 李景鹏.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天津社会科学,2014(2).

[2]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我们的全球之家》),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3.

[3]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9.

[4] 王长江.政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47.

[5] 王韶兴.政党政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138-142.

[6] 秦德君.重视执政的成本与绩效[N].学习时报,2006.3.13.

[7] 秦德君.执政绩效探微 战略、评估及设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6.

第7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一、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进程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正是顺应国家发展的节奏有条不紊的提出目标并朝着更高的方向在不断前进着。[1]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中都对“依法治国”提出了具体要求:

有专家总结,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十报告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柏拉图在探讨人性的不完善及权力的本质之后,开始追求一种次优而有效的法治思维模式,认为“这种处于第二位的统治才是最公正的和最需要的”。[2]亚里斯多德强调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4]

从文明的内在机理上看, 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实现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 它才可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很难合理地想像, 在一个以人治为基本生活方式的社会中, 会真正地实行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并取得成功。[5]

1.法治思维

(1)法治思维的概念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效果。[6]笔者认为它是一种规范的追求客观效果的,注重缜密的逻辑,强调理由优于结论的一种理性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能否取的成功, 直接依赖于该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私人决策者是否普遍接受了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法律思维, 是否能够承认并尊重按照这种思维思考问题所形成的结论。

(2)法治思维的层次

对于法治层次的划分,学界也有过相关探讨。有关学者法律思维划分为三个层次:

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社会大众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它表现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意识,它透露的是人们未经专门职业训练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法律人,表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具有的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法官。笔者认为这一论述中的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它能够使法律职业共同体获得变革社会的力量,是影响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而我们十报告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针对者指的是社会管理者,不仅仅指法律职业者,指的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当然包括这一论述中的法律职业者,但不只是这些法律职业者,十报告中的社会管理者都应具有法治思维方式,这一中义的概念才是相对完善的,当然能让社会大众具有法治思维方式是我们今后所要努力的目标,也是法治社会实现的重要推动力量。[7]

(3)法治思维的内容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和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依然阻碍着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和普及。以此判断,法治思维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当全面的,内在和外在程序对于法治思维的要求都是相当完备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贯彻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已经社会管理中必须要有正确的法治观念,对法治思维内涵的把握即是法治思维的实质。

2.法治方式

(1)法治方式的概念

所谓“法治方式”,其核心的概念是“法治”,作为体现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价值的“法治”完全不同于仅仅作为客观的法律制度描述的“法制”。“法治方式”是要将宪法和法律真正置于各项权力之上,宪法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有绝对的权威,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归于无效。

(2)法治方式的内涵

所谓的“法治方式”,就是强调,也就是说法治方式的内涵就是“依宪治国”。“宪法之外”的任何言论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更不能限制宪法或者是否定宪法。因此,宪法作为根本法成为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基础,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和社会公理。[8]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同志上述讲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至少蕴含了三层内涵:一是告诫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二是要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崇尚“宪法法律至上”原则;三是“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就是“依宪治国”。

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方式”的核心内容。“法治方式”的内涵不能简单地解读为“法制手段”,它是与“法治思维”紧密相关的。强调运用“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具有首创意义。这一命题的基本要求就是告诫领导干部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各种复杂和重大的社会问题。

(下转第68页)

(上接第66页)

3.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

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核心内容,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才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而法治方式是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上,是围绕、配合法治思维的而生成,法治方式不仅仅指指法治思维,但不可否认法治方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

法治决定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建立在对法治内涵和要素有明确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之上,一个对法治内涵和要素不甚了解的执政者,不可能有什么法治思维,不可能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其次,法治思维支配法律手段。执政者具有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治国理政,反之,当他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时,通常首先会想到人治手段,在必须和只能运用法律手段时,他也可能把法律手段用偏、用歪;第三,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表现。法治思维虽然是一种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但它必然要外化为法治行为,即通过法律手段治国理政。如果一个执政者只会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来分析和思考问题,而不能和不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尚不能认为这个执政者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关系是:有法治思维的人必然乐用(但不一定善用)法律手段,而运用法律手段的人却不一定有法治思维(其运用法律手段可能出于无奈,或可能仅以法为手段治民);第四,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与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具有互动作用。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自然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反过来,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予相应国家、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动力、促力。一个国家、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

“当然,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法治权威的树立,权威来自何处?关键是违法能否得到追究。除了违法必究外,我们特别需要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熏陶影响各级党政官员。十报告再次阐述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法治小康”的最大要素是宪法的至高无上,任何党派、政治团体、利益群体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要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树立宪法权威,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对此,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明确提到这一点。第二,要维护法治统一,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统一、法律法规与宪法不统一的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三,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拓展法治功能。第四,营造法治氛围,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使全体公民习惯于法治思维,习惯于用法治方式消弭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9]只有这样胡主席在十报告中提出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才能真正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之路才能走的更加顺畅。

结语: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全社会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状况又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不仅是社会管理中需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全体社会成员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51.

[3]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3.

[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白岱恩.论法律思维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J].理论学刊,2005(6).

[6]罗志坚,万高隆.法治思维: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备要素[J].宁夏党校学报,2012(04) .

[7] 聂小明.法律思维方式的概念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9).

第8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渠道;分析

社会管理和行政机制,这两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尤其是处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社会管理和法治之间不能出现断层情况。应该了解到,在社会管理中,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尤为关键,同时这也是法治问题处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法治发展和法治体系建设予以分析,社会管理必然涵盖在内。社会管理要基于法治、践行法治而进行,它是当代社会环境中的主要形式表现。因此,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管理事业发展,和法治体系息息相关。行政法和行政法规制度,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层面发挥着巨大价值,其不可替代性特点明显。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重要体现。社会管理内容中融入行政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社会管理的正当性且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一、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分析

需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指的就是借助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治,对相关主体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过程的相关认知水平、处置能力的创新与改造。

第一,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社会管理是一类泛指概念,社会管理自身可被视为一个名词或是一个统称。在此称谓下涵盖了社会管理中的若干构成要素,以管理主体、管理范围、管理方式方法等最具代表性。从总体上看,社会管理能力实则映射出的是社会管理效果,但社会管理能力提升不可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是具体的。此类具体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层面。从社会管理公权力角度加以分析,社会管理主体是国家权力机构,主要是具备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是国家机关以外且具有行政处置权限的行政主体。诚然,广义所言的行政主体也可能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至于这些主体究竟框定在哪种范围内就要另当别论了。换言之,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实际上就是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行政法治的执行主体即为行政系统以及其行政主体,若以行政法提升主体管理能力,那么就要受限于行政系统。

第二,行政法和社会管理之间的融合。国内法学领域和事务部门等就社会管理展开了激烈讨论,在现有情况下,存在一個普遍的认识窘境,就是对社会管理去进行绝对意义的理解。绝对理解意为多论者将社会机制运行所有要素统统以社会管理概念来解释,更有甚者,认为社会管理凌驾在法治之上。假设具体到社会管理和行政法关系层面,此类倾向显然未能赋予社会管理真正的行政法治价值,也未能将行政法治视为执行社会管理的基本导向因素,社会管理到底哪些方面要使用法律来框定还有待考究。但通过从社会管理公权力角度审视,社会管理主体仍旧是国家权力机关。

二、行政法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方面的作用分析

(一)促进社会能力正当化

行政法可以让社会管理能力获取正当提升。社会管理行为主体的工作能力提升以及行政权威树立,并非是强化社会管理能力的正确渠道,提升此类能力难以从根本上维持正常社会秩序。若想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一定要基于正规化价值判断体系,针对社会管理正当与否、理性与否展开综合分析与判定。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准确性层面,行政法会对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予以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法的震慑力让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价值判断日渐合理化和正当化,之后在此基础上维系社会管理能力正当性,也保障社会管理行为的准确性。

(二)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点就是,社会管理能力要在社会安定和谐中彰显出优秀价值。就目前状况来看,现在国内社会管理水平整体上还有许多待完善之处。因此社会管理能力提升,务必要按照国内社会管理实情去针对性、合理性操作。行政法助力社会管理能力提升,行政法是我国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系统性特点和稳定性特点双向突出,让社会管理行为主体可以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开展,由此去强化社会管理法治化成效,实现系统化、常态化的社会管理事务运作。

(三)赋予社会管理能力长效性

社会管理是一类普遍的社会现象,对社会进行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得以良好建构的基础,依法行政内涵在国内各界中均以社会管理形式加以体现。依法行政本质便为长效机制,因此社会管理在当前社会各界中的实践行为,理当具备长效属性。稳定且正规的长效机制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特征之一,与此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未来的能力发展朝向。以行政手段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不是一种理智思维,唯有以行政法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方可让管理能力不仅显效,并且长效。国家管理的终极目标为长治久安,实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管理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也是如此,期间要以长效性社会管理能力予以深度落实。

三、行政法提升对社会管理能力的相关挑战分析

(一)社会管理问题和政治机制问题有别

社会管理涵盖了社会学内容和行政学内容等,社会管理内涵包罗万象,其应用范围尤为宽广,因此在内涵上,社会管理内涵大于行政学内涵。尽管说行政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特点,但却不能代表“行政学内容=社会管理内容”,二者不能混淆。中国是法治国家,基于此类现实背景下,行政法的社会管理能力有目共睹,不仅如此,政府对所有社会管理工作实现了全覆盖,这些都是社会管理和政治机制之间的相互联系,但期间要明确的就是,社会管理问题不能和政府政治机制问题划等号。

(二)社会管理认知和法治认知之间的不同

很多法学界专家和学者都主张社会治理要完全独立,不能和法治相融。很显然,这类观点有很大片面性,没有了解到社会管理制度构建和行政法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制度执行务必要有行政法支持。还有就是社会管理是国家法治制度中的一项任务职能,因此国家法治制度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础,社会管理开展必然和法治密不可分。法治管理本质即为法治实践,所以社会管理要和法治相融,反之就会变得毫无价值。

(三)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衔接不畅

通过数次调查和分析不难发现,行政法治发展和社會结构的发展难以同步完成,社会发展要快于法律体系发展,这是由于法律体系优化和完善时要分析多方要素,法律体系发展要以社会发展为基础,与此同时,期间还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复杂现实情况。行政法当前仍处在完善时期,社会管理制度尚未全面明确,继而造成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工作衔接不畅。

(四)社会主体法治意识弱化

在国内,尚未有官方文件出台去界定社会管理主体范围,这就让此类问题变得十分宽泛,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管理主体便是所有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个人。但是大部分社会管理主体都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资格。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复杂的社会结构让社会管理中各个领域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加复杂,社会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管理。行政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实践,各自履行本体职责,继而促成了社会管理秩序化格局和法治化格局。因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社会管理行为是基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出的,所以就赋予了社会管理合法性特质。与之相反,部分社会主体并不具备这样的法治资格,首先是这些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的出发点并非是为了满足国家法治所需,其目的也与国家政策没有一点关系,所以这样的社会主体自然不具备社会管理的法治资格。

四、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可行性分析

当前时代,广大社会民众对公平度、公开度的要求日渐严格,基于此背景下,社会管理备受各界广泛关注,怎样切实提升国家社会管理水平、强化社会治理能力,已然成为了全国上下热议话题。如何有效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成为了社会管理学专家和学者亟待处理的问题,主要观点就是通过提升社会管理约束力和透明度,解放社会管理科学和解放社会管理主体工作绩效,然后去提升社会整体的管理能力。在诸多看法和观点中,以行政法的优化和健全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得到了诸多专家和学者的一致赞同。当前社会是法治化社会,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必然走向,在此基础上强化行政法之功用,使其助力社会管理能力大幅度提升。

社会管理属于一类综合性学科,社会管理学科涵盖了社会学内容和法学内容以及管理学内容等。社会管理概念以及它的表现形式,体现在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科学的社会管理上,以执行手段和实施方式等对社会管理内涵以及范畴等加以确定。应该了解到,当前时期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政府是社会管理主体,此时务必要向服务型政府方向转型。本世纪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相继出台,分别指出: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并且优化既有管理模式,推动电子政务发展,提升行政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投入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奉公的行政管理机制;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切实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向到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来。这些方针条例无一不体现了政府转型的必要性,以及政府转型要由法律法规制度来做支撑,政府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点就是变“人治”为“法治”。法治时代下,社会管理主体一定要最大限度上借助法律手段对社会管理履行方式、落实效果等进行全面指导与权衡。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为国家机器,相关机关单位借助行政法开展管理工作,行政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度化的提升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水平,同时也对国家机关主体管理能力、管理方式加以明确。行政法管理,让社会管理在法律范畴内正常运作,一改往日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管理>法律”固化思维,纠正其言行,使其认真看待行政法对于社会治理工作的作用。

五、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渠道分析

(一)以行政法去界定社会管理内涵

世界范围内关于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非常多,社会管理理论早已深入人心,历经多年发展之后,几乎没有人对其提出质疑。但从实际角度进行分析,社会各界对社会管理没有进行系统化研究和分析,像是社会管理由哪些部分组成,至今都没有盖棺定论。不仅仅是我国,其他国家对社会管理理论也没有进行深入探讨。从当今现状来分析,社会管理学未能形成一类独立学科,只是夹杂在不同学科和领域中,这便会严重阻碍社会管理学的发展。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很多专家和学者普遍认为社会管理学不必自成一派。这虽然对社会管理理论分析有所帮助,但却不利于实践研究,社会管理界定不明,后续发展必定举步维艰。具体实践环节,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管理,将一切社会治理方式统统纳入到了社会管理中,但期间由于社会管理内涵要素、方式要素等都未确定,所以这也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办法。就当代社会管理发展现状而言,社会管理与行政法相融合最为适宜,因为社会管理主体即为行政系统,绝大多数管理内容都依附在行政系统中,要将社会管理视为行政法中的核心构成要素,并且也要将它视为法治特定现象,基于此,以典则的方式去清晰界定社会管理各类问题,以社会管理内涵界定为主,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奠定理论根基。

(二)以行政法来实现社会管理秩序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保障社会秩序是最为重要的内容,社会管理是借助管理手段和行政方式来达成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正常秩序维持和保证便是社会管理之归宿,若是社会管理中社会执行力缺失,那么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管理。在维持和保障社会秩序层面,社会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管理离不开行政法支持,所以行政法间接性的维持了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中践行行政法律法规,会良好的提升社会管理公平性和社会管理合法性,对保障社会秩序而言,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现在国内部分地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秩序设计时,有些方法和法治要求、目标等背道而驰,应用行政法的约束作用和指导能效,让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相连,之后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社会制度和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可以持续性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法治化发展。

(三)以行政法来强化社会管理思维

正因为社会管理内涵的多样化,不同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管理价值判断各异,政治学体系内一般认为对权力科学配置才是社会系统中平衡利益的重点。在社会学观念中,社会管理被当成是强化国家统治的一种工具,国家负责对社会关系予以协调,并且对社会资源予以分配。在行政学观念中,社会管理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对社会秩序加以干预和管控,继而提升政府职能作用和行政管理水平。站在当代社会价值观角度予以审视,社会管理综合了各个学科的理念与思维模式,社会管理之理念呈动态化发展样态。以行政法去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发展之所需,其契合于行政法当代治理理念,让社会管理上升到法治管理层次,继而尽显公平公正原则。

(四)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若想循序渐进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且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认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政府社會管理能力是必须要做的。怎样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才算既合理又高效,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传统社会管理能力提升阶段,以强化学习手段和强化运动手段以及强化政策手段去强化社会主体管理能力,但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法,所起到的效果不明显,并且期间存在主体不明、效果不良、个体化差异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以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式方法被广泛认可,以行政法系统性特点、稳定性特点、覆盖面全特点,优化社会管理主体,实现科学化、系统化的社会管理,并且行政法的执行会让整个社会管理制度被大众所认可、所接受。

(五)应用行政法重塑社会管理意识

第9篇: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范文

王萍1

内容摘要: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法治,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现代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神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源于中华法治文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摄取于全球法治文明优秀成果[①]。因此,法治与文化在社会治理中是缺一不可,法治文化的缺乏会影响到法治化乃至现代化进程。新时代,我们要正确把握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作用,深刻认识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实现路径,通过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作用、法治文化、机制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而中国现阶段国情所面临的法治文化现状与人民对法治文化急剧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我们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因此,了解法治文化的內涵、作用及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实现路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民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1] 。所以说,法治文化是一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以人民民主为基础和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重要支柱,法治的建立必须要有法治文化作为支柱。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具教化和调控两个方面功能。从法治文化的作用层面看通过对法律反复适用,人们就有可能习惯于守法,最终就会内化为人们的一种自觉[2] 。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

2.法治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他们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

二、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在尚未完全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的情况下,个别单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到位,片面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与自己无关,导致对法治文化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展。

(二)法治文化内容形式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涵涉及到法治的体制形态、法制体系、法治思想、社会心理以及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法治宣传主要依靠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汇演等方式,并且只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实践开展不够充分。法治文化建设是为了培育出民众信仰法律的精神,培养出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的思维方式,从而达到构建法治社会的目的。而目前法治文化实践活动开展仍存在不够全面的现象,导致民众对法治带来的安民、富民、惠民的效果感受不深,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②]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工作:

(一)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

将文化建设与法治精神相结合,不断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我们可以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体系,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使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因此,在培养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坚决禁止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从而不断推进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二)强化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

强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文化建设肩负着承接传统文化,开拓当下文化创新路径的历史使命。法治文化的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是使得法律能够达至民众的内心深处,使得民众成为法律的主体,养成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宣传教育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文化传统形成和代代传递的载体。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成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民主监督,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要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民主监督是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保障。目前,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同时,我们必须克服制度上和观念上的障碍因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在社会中营造强烈的法治文化氛围,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法治文化建设是现阶段我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急需提升的一个方面,在这里我从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粗浅的认识。法治中国,没有看客,人人都应成为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中,我们要不忘初心,奋勇前行,为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法治的春天即将到来,法治国家指日可待!

注释:

①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 ——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 2018(4).

②茆家伟 浅析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J ]. 2011(11).

参考文献:

[1]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N];. 2012(1)

[2]  陈仲 论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J]. 2011(2).

1 作者简介:王萍,女,汉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委党校,教师,讲师,文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文学的研究。

[①]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 ——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 2018(4)

[1]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N];. 2012(1)